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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精选(九篇)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第1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税收;会计处理;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离不开税收,税收对经济具有调节作用,即能够促进企业改善自身经营模式,又可以实现自身经营发展模式的创新。税收能够为社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能够使得各行业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特别是针对一些税款的缴纳筹划就可以帮助各行业实现税收优化。税收能够为社会创造一定价值,并可以促进整个经济形势的逆转,例如疫情期间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就会使得经济得到健康发展。

一、疫情下发挥税收支持作用的意义

根据国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税收政策来看,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工具之一,其在抗击疫情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有政策优势。战疫情、促发展税收支持是关键力量。针对国家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税收政策也推动着企业战疫情,因此税收政策的支持能够对疫情起到一定的作用。税收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基础上,还会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做出一定的改革与变革,因此税制往往出现灵活性。新冠疫情影响下,我国各行各业面临着巨大的危机,此时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能够帮助实现经济利润的增长,促进各行各业实现疫情的有效防控,并实现利润增长和稳定发展。疫情下发挥税收知识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实现减免税和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如让税负降低就会带来利润。新冠疫情这一突发事件,使得国家必须通过税收政策给予积极的预防,减少税收负担就能帮助国家积极的应对困难,也对抗击疫情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因此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能够缓解企业困难,为市场振奋人心。[1]

二、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以及联合了相关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帮助疫情期间企业渡过难关。例如包括减租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使得酒店行业的住宿等业务实现了利润的增长。众所周知,酒店成本费用中的人工成本、房租和税收占据了较大部分比重,相比较现有优惠政策,一些优惠政策能够减轻和消化疫情期间的成本费用,能够让酒店顺利的度过“寒冬”。

(一)支持酒店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从酒店行业来看,其成本支出中最为主要的项目之一就是房租,特别是以租赁经营为主的酒店业务,其房租所占比例较大,有时甚至超过了人工费用等成本。在疫情期间酒店业务实现了房租减免,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使得酒店行业渡过了难关。当然各个省份因为疫情原因出台的相关政策,例如住宿业在内的企业通过房租方面的税务减免,大部分酒店企业得到了一定的补贴。根据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颁布的税收政策公告来看,一些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5条中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特别是生活服务类的企业,其为顾客和客户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在酒店行业中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免税额的会计处理如下:因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小微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来看,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针对增值税是进行计提的,会计分录如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但是疫情情况下的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该部分内容不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之内,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符合企业日常收入活动。大部分企业根据相关内容作出如下分录:需要计提增值税并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主营业务收入。疫情影响下的酒店企业也开始全面审视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始对酒店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于酒店企业来说宏观政策是一种积极地促进,其能够促使酒店行业实现利润的增长。例如酒店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常常把原始的销售所得当作初始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其视为兑现顾客忠诚奖励商品或服务,从而充当企业的共同所得。酒店行业在销售所得上应该严格地进行商品销售和中层奖励区分,将两者进行合理地分摊,当然依据顾客的购买行为限定奖励的兑现,也不是所有的奖励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兑现,然而酒店就会依据合理的估计奖励兑现率来确保实现未来兑现的奖励,当然也得进行公允价值入账,从而保障递延收入得到及时地确认。例如a品牌酒店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顾客忠诚奖励积分计划,该酒店承诺消费顾客只要每次消费达到50元就可以得到酒店提供的奖励,并且可以获得忠诚积分1分,未来还可以再后续的消费中抵消这1元。如顾客在酒店消费1000元时,其就会做出如下会计分录:借记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00元,贷记入递延收入——忠诚积分20元,贷记入营业收入980元,如果顾客在酒店进行再次消费时就可以用积分进行抵现,此时就可以做出如下的会计分录:借记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980元,借记入递延收入——忠诚积分20元,贷记入营业收入1000元。政府部门也通过经济补助机制鼓励酒店业进行发展,它是根据酒店经营表现给予奖励,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助和补偿,其中酒店经营表现可以根据其经济贡献来进行判定,该项举措使得酒店经营实力得到增长,也有助于酒店行业本身进行业内的资源整合,例如资源共享机制、“抱团”机制会使得酒店产业得到蓬勃发展,这些机制也有助于疫情后行业实现复苏。[2]

(二)支持酒店复工复产政策的会计处理

疫情期间大部分行业会发生亏损的现象,但是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最长结转年限至8年。例如针对酒店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实施减按1%的政策实施,如2020年全年非湖北省地区实施减征并减按1%,其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或者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2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例如b酒店企业在3月份实现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万元,并且通过银行存款得到收取,此时该酒店就可以通过公式1.1÷(1+1%)=1(万元)计算出不含税收入为1万元,此时其所做出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1,贷:主营业务收入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01。

三、疫情下发挥税收支持作用的应对策略

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国家的治理和企业发展提供一些基础性支柱,特别是疫情形势下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兼顾疫情的同时并实现了优化税制改革,此时各行各业也应大力发挥税收支持作用,积极探索疫情下的税收应对策略,才能促进实现疫情的防控。

(一)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应当精准平衡

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站在宏观的角度,实现统筹处理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疫情防控的政策指挥下,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使得各行各业实现一定的经济利润,也有助于疫后重建并帮助税法实施一定的改革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要调整税法实施中不适应的政策,实现疫情的防控缓解疫情压力才是关键。因此此时应加强疫情后的经济压力缓解,只有将疫情影响降低到最低,做好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全面保障相关政策,才能使得地区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例如针对一些重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这些地区实现全面发展,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形成鼓励企业投资和经营的政策洼地。例如国家应对抗疫药品研发,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如针对小微企业应实施停止损失和恢复复工的政策扶持,从而减轻企业的现金压力和运营成本。从实地的疫情情况来看,一些地区可以延长和扩大相关的政策或者实现范围的扩大,将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到精准平衡的点,才能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应全面梳理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更为灵活的税收优惠方式,比如针对一些亏损年限时限给予延长,还可以采取以前经营期限摊销的方式,通过后续年限实现摊销,使得企业享受到亏损税收返还,才能帮助企业缓解财务危机。从国家层面应积极制定税收优惠包,进行有针对性的针对疫情实施相关税收政策,尽可能保证降低行政成本,使得受益影响降低到最小。针对一些重大疫情应实施优惠条款,例如一些特殊地区,应实施特殊的优惠条款,又如针对税法权限方面应及时的调整相关条件和范围,如延长亏损弥补期限的政策、应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如确定亏损的时间属性。[3]

第2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

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沈玉平.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唐腾翔.比较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第3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 医药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控制

医药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医药行业本身具有技术高新性及创新研发性等特点,研发费用投入额度较大,而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能够直接增加企业的利润及留存资金,对企业后续增加投入及长期发展非常有利。因此筹划相关税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能根据本行业及企业特点,事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控制税收风险,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该课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旨在为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医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通行的重点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是指该企业的行业领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能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及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经营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研发投入和高成果转化的特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税收政策:

1.低税率优惠。依据所得税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是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25%直接按15%执行,该项优惠会直接降低纳税额40%,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因此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并规范税收备案,享受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利润率较高,从该项优惠中受益也较大。

2.研发费用150%扣除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发生额的150%扣除,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可按150%摊销。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该项政策,并增加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扣除额的增加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纳税额。非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行业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该项政策,但高新技术企业必定有研发费用,必然可享受该项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额度大,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同时,可根据税收政策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能够起到较大的减税作用。

3.技术类收入减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免征营业税政策直接过渡到免征增值税政策,仍可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减征免征所得税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国家也给予了技术转让费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若企业技术转让收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也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发生以上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业务时,首先在技术市场上签订合同,取得登记表后在税务网上的系统内进行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因此发生相关业务时均可备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1]国家为了鼓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针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拟定了所得税抵扣政策。该类投资在股权持有满两年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结转抵扣。这对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投资带来良好政策。

5.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递延纳税优惠。[2]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在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了可选择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近年来又连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更新换代较快,可从该政策中受益。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1.医药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公告,全行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1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100万以上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扣除的优惠政策。医药行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除研发类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2014年以后自建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实现递延纳税。且该项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预缴时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扣除,待年度申报时进行事后备案,降低了实际执行中的操作难度。

2.新药研发的临床实验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对医药行业非常有利的是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作为医药行业的“三新”研发,临床试验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它事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达到预定用途,是否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该项支出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给医药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益处。

3.创新药品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为鼓励使用创新药品,2015年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创新药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该项规定对企业后续提供创新药免费使用降低了负担,仅需要承担其成本而不需要再支出税费。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一)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流程对接

近期各项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需要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只有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流程对接,才能规范享受税收优惠。例如,针对创新药免费使用免增值税政策,首先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以及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备查;其次与业务部门沟通确定属于该免税政策范围的药品并在相应发货单据上注明,特别是与业务部门商定需要取得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的反馈流程与时间。因此享受税收优惠不是财务部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二)全过程管理高新认定核心指标,确保高新资格

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件及申请程序做了新的规定。在新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仍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医药企业具备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企业应设定专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自身企业情况确定应重点管理的项目,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事前规划与全过程的管理。只有达成高新企业认定的各项条件,才可以持续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三)加大自主研发力度,[3]合理划分支出性质

1.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充分享受税收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中,对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的费用在享受税收优惠上,体现出了差异性。委托研发符合条件的费用需按80%计入,而自主研发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则可全额计入。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可组建专门的研发机构,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不但增强了对整体研发过程的掌控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核心实力,在税收上还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

2.合理规划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2016年执行的新的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的不同研发方式的加计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于委托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对于合作研发费用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而对于集中研发的项目,则可按配比原则合理分摊全额扣除。

因此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研发项目时,需根据项目的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对于需要外部合作的项目,在自身有能力参与项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合作开发。若集团内的企业各具优势,对难度较大的项目可选择集中开发,力争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全额享受加计扣除。

3.合理划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服务。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及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均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医药产品研发周期较长,通常可划分为前期研发阶段、临床批件研发阶段、生产批件研发阶段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需对该三方面内容进行合理划分。作为转让方,注意对不同阶段已经形成技术成果的收入划分为技术转让收入,尚在研发过程中的收入划分为技术开发收入,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与其列入同一合同中,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统一列入技术开发费用,不能享受技术转让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避免技术服务费单独签订合同,不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作为受让方,也同样需要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应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列入了无形资产。

(四)规划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由于国家重视医药行业的研发力度,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常会得到各部门的专项财政性资金。该专项财政性资金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在税务处理上既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企业在税务上做出不征税处理选择的同时,要注意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应认识到,不征税不等于免税。[4]而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部分在正常列支的同时还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综合选择,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无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相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即使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也要综合考虑当年收到的专项财政性资金额度,其对应的支出额度以及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税收处理选择,在企业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通常优先选择征税收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这样能够起到减税的作用。

三、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一)强化研发项目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均对项目管理相关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密切与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从立项环节、项目执行阶段及项目结题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使各项资料齐备,在完善项目管理的同时,为税收优惠备案与核查打好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研发立项制度,完善立项相关的人员名单、预算审批及权力机构决策。第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支出表”,衔接业务项目与财务核算,将每笔费用落实到项目中。第三,研发项目决算制度,在研发项目结题的同时实施财务决算,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第四,委托项目与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委外项目及合作项目的管理,委外项目在合同中事前列明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如加计扣除所需明细表等。

(二)设置项目专账核算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把专项辅助核算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医药企业针对各项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等均可单独立项,设置辅助专账核算,并将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分别进行核算。可将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表单附于每项费用报销单后,便于准确归集项目费用。

(三)规范履行税务备案,加强后续管理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各项税收优惠均改审批为备案政策,各项税收优惠均需履行税务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且部分税收优惠在后续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求在留存原始资料的同时建立台账,进行准确核算。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文件的要求规范进行税务备案及资料留存,规避税务风险,享受税收优惠。

四、结语

本次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建议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首先需要全面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深入学习,而后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控制风险。

(作者单位为北京协和药厂)

参考文献

[1] 田志华,丁红卫.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要点分析[J].会计之友,2009(8):54-55.

[2] 任齐伟.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探讨[J].财会通讯,2009(1):35-36.

第4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权属转移过程中的收入确认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而合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与界定外部门对此类涉税项目的前置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110号文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因此,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7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7号公告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77号公告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77号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第5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一、增值税免征政策

污水处理收入,早期主要是各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这一类污水处理业务,属于公益事业,国家先是纳入营业税管理范围,但明确了免征营业税。后又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同样也明确了免征增值税政策。随着外资、民营污水处理厂增多,国家为了规范税源管理,又出台政策认定这类污水处理企业属于生产性企业,并征收增值税。

随着对环保产业重视程度提高,国家于2008年12月出台《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实行备案申请管理。该项政策一是扩大了优惠范围。将免税范围由以前的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业务,扩大到全部污水处理业务,不分内资外资。二是只要污水处理生产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申请备案,办理手续简便。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还可免交附加在增值税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污水处理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该政策,需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污水处理项目要单独核算,包括物料耗用、动力费、药剂、人工等费用。对于同时经营多项业务的污水处理企业,期间费用还需按合理方式分摊。二是必须注意到申请该项免税优惠政策也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一点常常被企业忽略。如果污水处理企业兼营其他应税项目,则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严格分开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征管政策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意味着申请优惠政策后,若免污水处理项目有大额亏损,则不能用其他应税项目弥补,甚至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则可能出现申请了优惠反而多交税的情形。

例如,某水务企业2011年度有污水处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有净水销售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如果没有申办污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则合并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假设该企业申请了税收优惠,且2011年属于三免期间,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比不享受优惠政策时多缴税。

2、环保、节能、安全设备投资额抵减企业所得税额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政策直接抵减企业所得税额,与环保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可同时享受。即企业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后,还可以用设备投资额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税额。该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提出申请备案。

污水处理厂通常会用到污泥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膜生物反应器等环保设备及一些节能、安全设备。为了最大限度享受设备投资额抵税政策。企业应在制定设备招标、采购方案时,采用总包方式,要求供货商提供全部设计、供货、安装服务,合计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额的10%就是可抵税的额度。

3、再生水销售收入减按90%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里的资源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则收入减按90%计征企业所得额。其中,目录里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生产再生水的项目,适合污水处理厂申请。如果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后,达到一定净化标准,将净化后的水销售给其他工业用户、绿化用户,则该项收入可以减按90%计征企业所得税。申办此项政策优惠,需要比较高的要求,一是采用原料100%来源于工矿废水或城市污水,净化程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所列再生水标准。对于污水处理企业,原料100%来源于污水容易获得,关键是净化后的水质能否达到中水回用的品质。二是要获得当地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达到这些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备案。

合理运用污水厂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政策优惠,可将污水处理企业投产初期几年的税负降至最低,甚至接近零税负。有利于环保企业度过初创期,谋求更大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3]《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

[6]杨哲.浅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中国外资(下半月),2011;5

[7]郑文静,司崭.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2

第6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市场,解决劳动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生产性民营企业,由于内外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从内部因素来看,生产性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足,产品竞争力较弱,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从外部因素来看,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且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内、外资企业有别的所得税政策,使得生产性民营企业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由于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使得国内大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运用,导致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成本较高。因此,广大生产性民营企业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性及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与所处的有利经济形势,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支出,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

二、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体现。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纳税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正确领会税收立法精神,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才能成功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大多都是一些跨国公司、三资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其中有的还是纳税先进单位,这就说明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纳税意识比较强,纳税风险较小。生产性民营企业需要克服自身条件的限制,加强对税法内容的了解,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生产性民营企业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第7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政策导向 税务筹划

纵观我国的整个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都坚持以下7个基本原则: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原则,促进公益事业原则,照顾弱势群体原则,统筹区域发展原则,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原则,鼓励农业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原则,支持安全生产原则。当然这7个原则也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有所体现。下面将从税收优惠的方式入手,并进一步阐述我国所得税政策的导向以及相关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三大因素,也构成了三个税收优惠的方式。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纳税调整或纳税调减,最终计算出来的。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包括一些加计扣除的项目、减按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等。比如:对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费用化”的项目,可以在计算扣除额时,加计50%扣除。

(二)税率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现行的税率有25%、20%、15%、10%四档。对于通常的企业来说,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型企业适用20%的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0%)的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减免

应纳税额的减免是直接的减免,是有一定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纳税额的减免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购置并且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以这些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抵免。

二、我国所得税政策的导向

税收的一个根本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经济警察”和社会公平的作用。而税收优惠从某个程度上来说是社会公平的一个体现,或许有的人认为税收优惠强调“优惠”,相比一般纳税,获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是少纳了税,从中得到了一定的税收好处,又何来的公平。但是这里的公平是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的,获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本身可能就是缺乏竞争力的“起点较低”的企业,若没有税收优惠,对这类企业来说会更加不公平。那么,我国所得税政策是如何体现社会公平的,所得税政策的导向是什么样的?以下将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的转变

区域优惠是前几年谈得比较多的话题,也是我国所得税政策的导向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淡化“区域优惠”突出“产业优惠”是大势所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具体为:

从此项政策就可以看出,所得税的区域优惠政策在逐渐淡化。

同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行业的优惠政策增多。比如: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基础经济的发展

1.农林牧渔行业的优惠。农林牧渔行业是国家的基础行业,也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对这一行业的优惠是没有争议的。国家鼓励“三农”的发展,对于中草药、水果、粮食、蔬菜等的种植有免税规定,这对于国家开展农业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不是对所有的种植、养殖产业都免税,不同的作物种植有不能额度的优惠。比如:对于花卉、茶叶、香料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不是完全免税,而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析可知,花卉、香叶、香料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有一定的欣赏价值和娱乐因素,当然不适合全额减免的政策。

2.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这里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电力、水利、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等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国家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25%减半征收),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减免政策。对于此项政策,在一年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体现了国家现阶段对基础建设的大力推行之道,而之后不再享受减免又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定期调节性”和“灵活性”。

(三)支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对于这些项目的优惠,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现阶段在工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要是不顾环境保护,只顾经济发展,是不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因此,国家支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发展策略,也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得以体现。

(四)重“非营利性”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企业的所得征收,而且这里的“所得”是指“营利性所得”。对于非营利性的所得,国家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比如:对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和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五)关心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关注弱势群体一方面是一个国家道德素质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途径。义务教育、贫困地区、残障人士等等这些都是国家需要重点关注的。对于公益性质的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再不超过企业会计利润12%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限额扣除”体现税法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超限额不允许扣除”体现税法的“防止滥用税收优惠”原则。同时,对于企业雇佣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薪酬,可以加计100%扣除,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员就业和生存的关注。

三、相关税务筹划

每个国家都有所得税政策的导向,分析出我国的所得税政策导向,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导向,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合理招聘有技术的残障人士

对于残障人士的工资薪酬支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100%扣除。如果企业能够招聘到具有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员是残障人士,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二)在一定限度内定期社会捐助

税负规定,企业对外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不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可以根据以往年度的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出企业以前年度的会计利润,并预计本年的会计利润,再根据预计的本年利润与12%的乘积来确定对外捐赠的额度,分年在税法允许扣除的额度内进行相关的捐赠。通过这样的筹划,不仅满足企业公益性捐赠的需要,也使得捐赠支出能够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适度开发先进技术

对于研究开发项目,税法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准许以150%计入成本,以此为基础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符合费用化条件的可以加计50%税前扣除。同时,一个企业要向获得长远的经济效益,也必须引进先进技术。所以,适度开发先进技术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方面。

总之,所得税政策导向是一个“平衡器”,在税负方面照顾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也无形中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段佳乐.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探究[J].商业现代化,2013(31).

[2]张志伟.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3(31.

第8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成本费用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1。

表1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利用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企业提供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负环境而服务。企业可通过设置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将企业销售业务适当集中,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也应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将投资重点放到高新技术领域、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项目等领域,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2.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3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界定、计提范围、折旧方法及残值率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12个月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取消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下限规定,仅明确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具体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固定资产的计提范围,延长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等达到节税目的。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不同折旧方法的比较见表2。

表2不同折旧方法及筹划选择比较

4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

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要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若将12月收入调整到1月就是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长期劳务合同分期确认收入,也为收入跨年度实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调节企业资金的周转。

6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见附表3。

表3部分费用节税点一览表

参考文献

第9篇: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企业 影响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逐步取消,内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势在必行的,新税法的实施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旧企业所得税法有诸多不同: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的一方当事人。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中我国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主体;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的改革不及有利于纳税监督,而且也符合大多数国家对纳税人的界定,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变化内容主要有:

1、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旧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定月人均1600元执行。这里的计提标准是“计税工资”,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纳税调整。

2、三项经费扣除标准: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旧税法分内外资所得税分别作出规定,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别以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业务收入总额500万。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税法设置了企业自行承担所开支的招待费最低限,为实际支出的40%,也就是说,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0%的业务招待费,这是新税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变化。

(四)税收优惠项目的变化: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旧企业所得税法以区域优惠为主要格局: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区域导向,在改革开放初期重点发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从而使这些区域与其他区域间经济发展呈现较大不平衡性,但税收优惠在产业引导方面的功能较弱,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等等。

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的体现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优惠政策的导向性。粮食、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重点基础设施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尤其农产品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应当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与原来的“两免三减半”相比,减免期限作了适当延长,同时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为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

2、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国家科技进步,与旧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主要针对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及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

三、新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1、税率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问题是税率。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现在的25%,我国大多数内资企业意味着应纳所得税额的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由27%降为现在的20%,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型企业的税负。外资企业的税率虽然有所提高,税负水平有所增加,但从长远考虑将有利于改变引进外资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2、税前扣除项目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税前扣除项目的标准对于内资、外资企业是不同的,外资企业享有较大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捐赠的扣除标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均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税收负担水平。对于内资企业,增加了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即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总额,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3、税收优惠项目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对内资、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此次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低税率、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企业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

新税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将外资、内资企业税率统一,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对原有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并、调整、取舍和创新,同时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吸引更多的外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从诞生的一刻起,就已经踏上了修改完善之路:

(一)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

1、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以便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税前扣除范围中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存在虚增人数或采用人为提高薪金水平增加税前扣除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政策的制定者应切实提高权责发生制的可操作性,应出台一些更具体、更有指导性的操作办法,如规定在未支付时,企业应出具哪几种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等等,以进一步促进权责发生制的贯彻落实。而且应针对合理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做出操作性、比照性、实用性强的具体解释,如规定费用支出的区域性及行业性限制、发放依据、支出标准等量化指标,方便基层操作执行。

(二)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完善过渡期优惠政策。新税法优惠政策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但同时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过渡期优惠政策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原税法符合条件规定的各类企业的定期优惠政策均应适用到期满为止,做好新、老政策过渡衔接的税收管理工作。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和改进优惠形式,加大对高新企业风险投资补偿力度。如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扩大设备投资抵免范围、政府拨入专项资金全额免税、研发工资支出加计扣除、免征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但新税法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门槛普遍较高,尤其对欠发达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不足,政策优惠作用不明显。因此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易操作的准入制度,降低认定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发展。认定条件应尽可能地简化,增强企业研发的动力和自信心。

(三)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协调

1、加强会计和税收在信息方面的沟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两个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合作,通过设立由两个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 加强联系,以提高会计和税法协调的有效性。

2、加大会计和税收的相互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加深企业、税务机关双方对会计和税法的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得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要求大大提高,所以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同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时对于企业要特别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作用,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承担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决策的职能,更好地为本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税制的改革从法制完善的角度来说,税法是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的,企业会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享受到平等的优惠从而降低税收负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最大限度取得企业经济效益,尽可能减少税金流出,也是企业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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