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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

第1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2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职工,凭《伤残军人证》或《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凡符合按比例安排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就业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就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合适的人员。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当年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差额人数和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报送下年度本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承办。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列支、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3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阳光家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9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14号)的要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政府阳光工程,是推动建立残疾人特殊保障制度的民生大事。对于缓解当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建立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状况改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市残联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阳光家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理事长亲自抓并明确分管教就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理清工作思路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确保任务落实。

二是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年以来,市残联把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作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的民生工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一是开展调查摸底。在全市范围内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调查摸底。据调查现有托养对象1500多人。二是制定方案措施。组建镇(街办)残联理事长、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为主的跟踪服务小组,及时掌握托养对象情况,反映残疾人需求,针对调查掌握的情况拟定实施意见,并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依托市康宁医院,及时申报建立了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成立了医、护、服务、技能指导专班,制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及标准,科学做出了统一部署。今年市残联与康宁医院签订了托养服务协议书,开展了寄宿型托养工作,目前,该院已成为集康复治疗、托养、工疗为一体的残疾人托养中心,现有精神残疾人托养对象25人。

第4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2000年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3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偏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2000年,全面完成《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充通知》(黑财综字〔1999〕34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物质奖励;对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 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证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改制后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只要达到规定的福利企业标准就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鼓励福利型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已在福利企业中安置就业的智残职工,应继续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福利企业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特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给予优惠政策,对以往欠帐较多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照顾。

民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

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并逐步完善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减免税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政策等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措施。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有偿扶持。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7号)精神。在发展县域经济和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用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劳动。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以就业或从业。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就业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单位和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稳定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要到当地残联备案。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全部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下岗残疾职工优先实现再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离退休残疾人的生活,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及时解决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九、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完善职能,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 体系。要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省和地市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督查督办、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总体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搞好指导;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和年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发给劳动监察合格证;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一视同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为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民政部门要按国家规定收取福利企业管理费,同时,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管理和培训,指导福利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统计部门要在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综合统计方面加强指导与配合,及时查处有关统计违规行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协助政府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注重抓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卫生、城建、交通、法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5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近几年来,是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夯实的几年。我县残疾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残联的精心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残疾人工作开展

1、定期召开残工委成员会议。每年县政府残工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介绍县残联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事业在政府部门得到宣传和支持。近几年来,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残联工作情况开展汇报,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工作,以此推动残疾人事业进步。

2、乡镇残联建设也得到不同程度加强,乡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和专门协会得以配备和成立。几年来,县残联多次就乡镇残联基础建设召开会议。9月县政府残工委转发了省市残联一系列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做好我县基层残疾人协(助)理员配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每个乡镇、社区(村)按文件要求配备一名残疾人协(助)理员,夯实残疾人工作的组织基础,使残疾人工作开展得以组织保证。目前,各乡镇、社区协(助)理员配备基本到位。县残联还经常利用残疾人节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和座谈会,听取残疾人意见,把思想工作做到位,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3、加强残联机关作风建设。重视机关人员学习和机关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全体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作风和纪律散漫问题,杜绝推诿扯皮,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和上班聊闲天现象,使残联在我县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近几年来,县残联认真组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教育,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目前,机关全部人员均获得执法证,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4、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工作日益规范。换发二代残疾人证以来,残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严格规范办证程序,认真操作,为1.8万名残疾人办理了第二代残疾人证,为残疾人享受贫困重度生活补助,学习、工作和出行便利提供了优质服务。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教育就业工作,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度

1、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推荐工作。残疾人培训500人次,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向省、市残联推荐6名盲人,7名肢残人参加培训学习。县残联开展培训班2期,使残疾人学习到缝纫裁剪和电脑技术,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就业推介会,有11名残疾人签定了就业合同书。

2、认真落实残疾人“万人就业”工程,扶助残疾人发展生产奔小康。我县认真完成省残联“万人就业工程”千元工程,今年扶持80名残疾人创业,发放扶持资金8万元,有部分残疾人在种植、养殖及个体加工经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为其走向小康之路作好铺垫。

3、完善福彩助学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教育部门抓好特教工作,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一是开展残疾少年儿童和残疾人子女因贫失学情况调查并进行立档建册,提高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二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特困残疾学生助学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资助10位贫困残疾人子女及残疾人学生,发放助学金5000元。三是对参加中考、高考的残疾考生进行摸底登记、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县民政局、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利用福利帮助7位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高中生圆了大学梦,共落实资助经费计8500元。

4、,县残联积极协调地税,财政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截止到目前。我县残疾人保障金今年入库共计122万余元,

党政机关和事业团体单位收入58万余元,地税企业收入64万余元,为开展我县残疾人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近几年来,残联落实残疾大学生贫困一次性救助30人,共计4万元;资助残疾高中生24名,共计1.3万元;落实“万人就业工程”共416人,共计41.6万余元;开办残疾人各种技能知识培训班6期,培训残疾人达228人次;帮助推荐残疾人就业38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入库达380万元。

(三)积极开展康复服务,为残疾人送温暖

1、认真落实上报康复项目。县残联积极向上争取康复项目,继续做好我县聋儿语训康复,肢体儿童矫治手术,假肢安装等康复工作,今年210例精神病药费补助工作正在进行,聋儿语训、肢体儿童矫治手术、假肢安装工作登记办理日益正常化,为我县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2、县残联结合工作实际,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实际相结合。一是多次深入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洼村开展结对救助工作。与该村干部及部分群众进行了座谈,详细询问该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脱贫致富的措施,鼓励部分残疾人通过政府帮扶和个人努力而脱贫致富。并给该村部分残疾人送上了慰问金、轮椅、助行器、衣帽等物品。二是认真做好我县洪山、高庙两个残疾人抽样调查监测点的工作,以“创先争优精神”完成调查任务。

3、突出重点,各项康复工作全面推进。

(1)继续实施视力残疾人“光明行动”。为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是民生工程, 4月下旬各乡镇完成白内障病员的摸底登记和上报工作。整个5月份是白内障病员筛查和手术实施时间,在县政府高度重视下,县残联和卫生局、县医院高度配合,从省立医院聘请专家进行手术,从5月18日到24日,我县202例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顺利完成,超额完成2例,手术晶体植入率达98.5%以上,术后患者和家属普遍反映良好,为残疾人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

(2)继续推进“助行工程”。根据上级残联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的宣传和登记输送工作,,为 11名残疾人享受安装假肢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县部分贫困肢体残疾人的行动自由。积极争取省、市残联的支持,为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指标。目前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将建立我县残疾人基本情况数据库,为上级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进行科学决策提高服务。

(3)积极争取“助听工程”。认真落实省残联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启聪特教学校争取贫困聋儿枪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对象5名;共培聋儿26名;贫困智力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对象39名;同时还认真落实210名精神病患者药费补贴项目。此举将进一步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带去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爱。

4、做好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和无障碍进家庭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3个残疾人社区康复点已选好,经费已到位。无障碍进家庭活动已完成。今后县残联将联合卫生局、房产局及城关镇做好上述工作。

以来,县残联共为1279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11名残疾人假肢安装;贫困肢体矫治手术6名;发放残疾人辅助用品用具380余件;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药费补助442人,共计19万余元。争取贫困智力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86万余元。开展丰富的扶贫助残活动,发动社会爱心助残人士进行捐赠衣物、残疾人器具和捐款,共计8万余元。

(四)加强维权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县残联和司法局联合下文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和沟通制度,同时加强县残联工作力度,制定了首问工作责任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和乡镇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使一些基层矛盾得以有效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为配合县政府做好县城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县残联于9月14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我县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积极履行对残疾人三轮车主政策宣传教育及安抚工作,并向他们宣传了国家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有关资金扶持政策,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县残联负责同志多次深入残疾人群访工作第一线积极宣传政策,教育残疾人依法办事;同时积极反映残疾人呼声,体现政府关爱残疾人。为我县县城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近几年来,我县司法局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6件,县残联主动协调处理残疾人群访12起560多人次,深入宣传法律法规政策40余次,教育服务各类县残疾人达3000多人。我县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五)开展文化体育宣传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

1、广泛开展残疾人事业宣传,大力营造扶残助残舆论氛围。今年县残联在办公室墙壁上制作宣传橱窗七个,大力宣传一系列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在“全国助残日”期间,县残联联合法制办、共青团、司法局在县城文庙广场、大戏院等繁华地带设立3处宣传咨询台,并对残疾人事业有了更多理解、支持和关注。同时,各

乡镇残联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活动。县残联还在“爱耳日”、“爱眼日”、“聋人节”、“盲人节”等残疾人节日期间,利用报纸、残疾人工作简报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助残系列报道,营造社会助残氛围。使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2、残联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显著,,县残联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察局开办的政风行风热线活动,以此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聆听残疾人朋友心声,将残疾人朋友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融入到残联日常工作中去,为更好的服务残疾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3、高度重视残疾人体育事业。自5月份以来,积极组织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第五届省残运会,我县4名残疾人运动员在省第五届残运会上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取得了1金2铜的好成绩,其中祝本正、邹玉龙、王彪分别获得了1枚举重金牌,2枚射击、游泳铜牌,残联王淑芹同志被省残疾人联合会评为“全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先进个人”。县残联被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体育局评为“-全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先进单位”。

来,大力宣传残疾人政策,并在省市残联网投稿30余篇,其中省市残联网采用22篇,县人民政府网上投稿50余篇,县政府刊登28篇。安徽时报、江淮时报和阜阳日报先后刊登文章14篇。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几年来,我县残疾人运动员在省市残运会和特奥会上,共勇夺金牌19枚、银牌5枚、铜牌5枚。展示了残疾人自强不息、身残志坚的顽强拼搏精神。也展示了我县残疾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六)认真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为确保我县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县政府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8月下旬,县残联联合卫生局、民政局、统计局在县委党校开展了为期3天的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员动员培训会,先后下发了《关于召开全县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员动员培训会的通知》、《关于成立县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队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残联负责同志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并多次到各乡镇进行督促和指导,严格调查工作程序,认真规范操作。进行全程跟踪工作开展情况,11月5日,召开了由各乡镇残联理事长参加的推进会,对调查工作再部署,再安排。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目前总体工作开展情况较为顺利。

(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启动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在民安路以东,富民路以南的政务新区内,土地已办证。7月以来,县残联正在争取国家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 。我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高标准规划设计,高标准起点建设,力争建成我省市县两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示范点,目前正在设计规划中。

近几年来,县残联工作也得到省市残联、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时也获得了很多荣誉。获全省第二次抽样调查先进单位;08、连续两年获县政府民生工程先进单位;获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获-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先进单位;9名同志获省、市残联表彰;3名工作人员获县政府表彰。

二、贫困白内障复明和贫困残疾人救助两项民生工程主要做法

(一)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和制定实施方案,从组织和措施上保证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3月12日全县民生工程会议召开后,残联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和动员,针对过去两年来残联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认真讨论,查找症结和原因,制定措施和对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分别制定了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工作任务。

(二)迅速召开会议,进行安排和部署

3月15日上午,在全县民政和残疾人工作会议上,县残联就今年的民生工程工作在会议上进行了安排,并排出工作行事历,提出上半年全面完成任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各乡镇残联迅速宣传动员,积极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汇报,按照要求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完善资料,及时上报审批。副县长丁思彬强调:“要把涉及所有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残疾群众心里,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以实际工作业绩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

(三)操作规范细致,督促突出重点环节

从今年3月中旬以来,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进入人员调整时期,针对残疾人证因残联工作人手缺少,不能及时领证的问题,县残联及时从县委党校计算机班临时聘用6名学生昼夜不停地将办证信息输入微机,同时申请市网上尽快审批,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休息,从打印--贴照片--到市残联用印到发放证件等一系列环节都认真细致,为贫困救助工作的资料完善奠定的基础,也为残疾人使用证件提供的便利。

在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4月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前,县残联就积极协调卫生局和县医院就今年复明手术的工作流程进行协商,5月4日--12日在组织各乡镇病员进行筛查期间,鉴于患者多,工作性质特殊,难度较大,在残联和医院的努力下,做到筛查活动组织有序、服务规范。

(四)安排紧凑,协调有力。截止到5月15日,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人员调整工作结束,共完成10321人。比去年任务数增加15人,调整136人。县财政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行拨付救助资金到专户,为资金打卡发放提供的先决条件。到5月26日,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已全部打卡发放给救助对象。根据7月份电话抽查表明:求助对象均及时领取到残疾人求助资金。

从5月18日至23日,复明手术在县医院进行。医护人员、技术设备,床位等方面充分配合,聘请省医院专家给患者手术治疗。我县202例复明手术任务于23日下午顺利完成,手术效果良好,社会反响较大,省、市残联、县民生办有关领导先后到医院看望手术患者,到处是患者及家属称赞和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医生的声音。

三、20__年工作思路和计划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要求,县残联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和相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我县“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贯彻“求真务实、持续推进”的方针,以推进“两个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为残疾人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为着力点,多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推进残疾人事业进步。主要工作有:

1、认真做好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和办理工作。

二代残疾人证的办理工作是建

立残疾人数据库的基础。针对二代残疾人证的办理工作要求手续齐备、操作规范。评残核残鉴定工作要简化程序,尽力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为符合评残条件的残疾人办理残疾手续,为他们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和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提供方便。2、切实做好20__我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按照“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要求,总结 我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经验和不足,积极协调民政和有关部门做好20__年工作,同时也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与关注和支持,对此项工作给与监督。

3、认真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按照“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要求,要继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在县卫生局、县医院的密切配合下,为我县贫困白内障患者多争取手术任务,为失明残疾家庭送去光明和温暖。

4、以保障金征收为抓手,促进残疾人就业取得新突破

县残联20__年将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培训残疾人的力度和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力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联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经济基础,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顺利实现地税征缴,财政代扣正常化。今年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已达到120余万元。明年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我们争取早准备,早安排。

5、积极做好残疾人其他康复工作

积极向上争取康复项目,继续做好我县聋儿语训康复, 肢体儿童矫治手术,假肢安装等康复工作,争取明年成为精神病工作防治工作县,同时积极争取残疾人用品用具,为我县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6、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文体和维权和工作

认真做好20__年的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全力残疾人稳定工作,积极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

7、认真做好残联的基层组织建设。

(一)指导完善肢残人协会的各项工作,做好其他残疾类别协会的成立;

(二)做好乡镇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协理员)培训工作。

8、多方筹集资金,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兴建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是我县残疾人工作者的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和场地。县残联将按照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加大残保金的征收协调力度,加大福利的助残力度,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筹集资金,目前规划建设已进行;争取早动工、早建成、早使用。

近几年来,我县残疾人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一是大部分残疾人生活还十分困难。扶持、救助机制还不健全。二是残疾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残疾人受身体、文化等因素限制,竞争上岗能力弱,适应就业面窄,就业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现有康复服务难以满足残疾人需要,康复经费严重不足,基层康复专业人才缺乏。四是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不宽,管理不到位。五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环境还不理想,歧视残疾人现象依然存在。全社会关爱、扶助残疾人的氛围需进一步加强。六、县残联机关软硬件建设尚有一定差距,协调处理残疾人事务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有时感到较为困难。

总之,上述工作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才能做好;必须在上级残联精心指导下才能完成;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鼎立相助;更需要残疾人工作者坚持不懈的奋斗;也需要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勤奋向上才能实现。残联全体职工将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奉行“廉洁、人道、奉献、爱心”职业道德,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残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6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共分四个问题: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历史和现状;二、先进城区的经验;三、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情况;四、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残疾人事业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和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固有问题。中国解放前,残疾人处于黑暗社会的最底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关怀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工作也逐步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现在大连市有22万残疾人,全国共有6000万残疾人。涉及到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 建国初期至六十年代中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初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腾飞而走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残疾人工作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初创阶段(1949~1966)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残疾人也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转由政府供养救济。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有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50年代中期,我国的残疾人福利工厂、伤残人福利院、荣军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相继出现。到1965年,全国盲校、聋哑学校由解放前的44所增至266所,相当于以前的6倍,在校生由解放前的2000人增至23000人,增长了10倍。 1953年,我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在主席和总理的关怀下,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5月召开了我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尔后,至1965年,全国各地纷纷建起了地方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工作得到了广泛的活跃,密切了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但由于“”十年的动乱,使刚刚起步的中国残疾人事业陷入停滞。 (二)开创新局面阶段(1978年以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4个部委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这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使中国残疾人事业由救济安养为主的初创阶段,步入以“平等、参与”为宗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法制建设全面发展的阶段,全国残疾人工作进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好时期。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充分肯定。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因其对中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杰出贡献以及为推动世界残疾人运动发展的不懈努力荣获“联合国人权奖”。这一国际大奖第一次授予中国人,也是第一次授予了残疾人。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一件大事。同时也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与重视。 目前,我国残疾人事业已步入了继往开来,开创新世纪残疾人事业新局面的美好时期。总书记在深刻阐述残疾人事业的地位和作用时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因而,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在新世纪之初,就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先进城区的经验 今年四月我们随大连市政府组团赴东南沿海地区,实地考察了广州、深圳、厦门和上海等城市的城区残疾人工作。可供我们借鉴的主要经验: 一是与时俱进的“人本”理念。这些省市城区的残疾人工作普遍能坚持以满足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日益增长的特殊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各级党委政府到残联组织,都把实现、维护、发展好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神圣职责。他们认为残疾人的事办不好,政府不称其为好政府,领导不称其为好领导,社会也不称其为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政府的工作使最困难的群体满意了、高兴了,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 二是切实纳入“主导”地位。上述一些城市的城区坚持残疾人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切实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到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从政策的制定到领导亲自参与,无不体现出“主导”作用和社会性的齐抓共管。 三是适时有效的财政投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他们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厦门市城区为300万元,广州、海口、杭州、温州、深圳市的城区每年财政批拨残联事业经费都在350万元以上,上海市的城区分别达600万元。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苏州市区残联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卓有成效地全方位挖掘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区辖所有的普通医院联手设立残疾人康复科,为残疾人就医实行半价;与精神病医院联手,对精神病患者实行优惠救治;与儿童医院联手,开设聋儿早期干预、检测项目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等。 三、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9800多名残疾人。2002年,我区被评为辽宁省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被确定为全国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五”计划试点区。与我市其他区市县相比较,我区残疾人工作的基本特点: (一)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 区委、区政府对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高度重视,适时地调整、充实和加强了区、街两级残工委和残联组织,强化了“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社区残疾人协会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不少的服务项目做到了进楼入户;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普遍得到了加强;区、街、委三级志愿者队伍和结亲帮扶对子等系列服务载体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地发挥。 (二)坚持政府为主导,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一是纳入计划,同步实施。区委、区政府先后制订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08年—2008年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深化社区建设,丰富和完善“西岗模式”的意见》等文件中都有残疾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我区的残疾人工作全部纳入了《西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之中。保证了我区残疾人工作从规划、目标、任务和步骤上与全区其它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二是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区街两级残工委和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工作联系点等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残联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指标的分类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和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等制度的建立都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残疾人工作的运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有亮点 一是康复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坚持“巩固基础,讲求实效,重点突破,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使康复工作基础扎实,服务成效显著。全区组建了9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了47个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近两年来得到不同程度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达10494人次,全区已有500多名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复明手术。 二是扶贫帮困工作。区委、区政府一直坚持把残疾人的扶贫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扶贫工程的总体设计、统筹规划之中。去年以来,我们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的载体活动,全区共走访慰藉残疾人家庭 6000余户;累计捐送米、面、油和保健用品合计约70余万元;全区未达到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实现了“零”的突破。 三是就业工作。我们本着“强化安置、重在上岗、先易后难、分类开展”的基本思路,保证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动态和静态管理始终保持着稳定的发展态势。近两年,我们共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11期,培训各类残疾人600余人次,召开用工洽谈会41次;全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189人,已安置动态与静态就业2913人,实现就业率达91.3%。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0万元,这两项指标均处在全市十一个县市区的前位。 四是“试点区”工作。根据中残联《关于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十五”试点工作方案办法》这一文件精神,2002年,我区被确定为全国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十五”计划的试点区,担负着探索和总结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工作模式、内容和方法、为在全国广泛展开的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提供经验的重任。我们按照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新举措”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岗区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卫生院、所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在全区组建起了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使工作得到了迅速地开展。其较为成功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和工作成效得到了省市残联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积极参与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 二是硬件建设档次不高。 三是区、街、社区三级残疾人工作机制和社会综合资源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构想 一是要继续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作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问题。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就业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第一要务。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我们要尽快地调整工作思路:以创新思维,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打造“多元化”就业模式;以“务实”精神,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①积极主动适应企业改制、产业转型的大趋势,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思路由集中和分散按比例的“政策性”安置,拓展为以市场为导向,全方位、多元化的“适应性”安置。②针对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思路由以往的简单劳动的“维系性”安置,转变为分层次、重技能的“稳定性”安置。③继续坚持 “以安置为主、收缴保障金为辅”的原则、协调和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优惠办法”。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中残联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收”的要求精神,壮大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经济实力。 二是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解困的工作力度。我区现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残疾人只能靠最低保障金生活。效仿外地经验,对其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现实问题要制订特殊救助政策。同时,要协调和敦促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对残疾人的相关优抚政策,动员全社会关爱、救助残疾人。 三是加大投入,推进无障碍设施和西岗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大连是全国第一批12个创建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市之一,从厦门、杭州等城市的城区投入看,政府对此项工作的力度和决心很大。综合性地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这是一个城市一个城区综合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区目前大面积地城区改造,正是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千载难逢的契机,我们要继续注重与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关系,推进此项工作在我区的健康发展。眼下区政府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千方百计为我们调配了“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用房,我们要认真地作好各项建设工作,使其尽快投入使用。 四是认真落实大连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社区残疾人协会的组织建设,按照“全市每个社区残协中都要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要求,认真做好协调、选聘、定位、定职责等相关工作,切实把最优秀的残疾人选准、聘好、培训好,夯实社区残疾人工作基础。 总之,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卓有成效的扎实工作,努力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新发展。

第7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发行中国体育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分配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第六条对农村残疾人减征或者免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或者村提留、乡统筹,并免予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还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厅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或者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九条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第十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印照提花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的,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财政支出的增长而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对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和未开办特殊教育班的,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不低于1%的特殊教育经费,专款用于办班办校。特殊教育经费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省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减免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

第十三条贫困残疾人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减收15%至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对贫困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康复手术,所减免项目和幅度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四条城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配套设施增容费。

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当优先安装并减半收取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十六条对需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收50%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节庆活动、商业性文体活动时和残疾人本人在上述场所从事劳务或者商业经营活动的除外。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十八条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免费乘车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国有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船舶时,减收20%至50%的车船费。

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十九条贫困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条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房屋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回迁安置时凭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的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县城以上城市和省级以上开放口岸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盖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计划等部门应当优先将其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行政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经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并协调给予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辅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二十四条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文翻译专业资格的,享受职务、基础工资20%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20年并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待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上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8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312万残疾人,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xx〕7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扎实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和“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为抓手,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工作目标。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成果,使全省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和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力争到20xx年,全省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与全省人民一道迈进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普惠特惠、全面发展。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加快事业发展和制度建设,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残疾人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坚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特别是城乡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和服务技术。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或定期发放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券(卡),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加 快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康复服务网络。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康复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中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支持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配套工作计划,广泛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优生检查。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建立健全全省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

(七)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的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及时将农村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情况,构建“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全省特殊教育体系。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1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建1所培智学校,设区市的区和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可以采取独立建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区域内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扶残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级政府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积极创造条件,创办特殊教育高等学校,鼓励、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专业人才。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地税部门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市、区)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庇护工场的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专产、专营的产品或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异地就业,帮助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增加收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大省、“体育强省”建设内容,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在推进“文化低保”工程等工作中,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鼓励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加快建设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加强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指导,市、县(市、区)要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完善管理和训练功能。承办好20xx年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比赛,市、县(市、区)要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每四年举办一届特奥会。积极开展残疾人国民体质监测,建立残疾人国民体质数据库,科学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办好省残疾人艺术团等特殊艺术团体。定期举办省、市级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文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机构,同时推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数量及基本服务需求,配备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残疾人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为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服务业减免相关费用,为残疾人优惠提供有关公用事业服务。各地应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扶持科研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的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实现产业化生产,促进残疾人服务业的技术升级。

(十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镇发展建设相配套。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大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代步车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机(车、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地铁等市内交通工具。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加大投入,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社会支持

(十五)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并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评估考核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创强”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残疾人工作。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考核体系。

(十六)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投入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经济发达地区要以山海协作、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形式,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修订相关政府规章,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扶持残疾人的配套政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开展与残疾人权益有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视察、检查、验收等活动,要吸收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做到“应助尽助”。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可设立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各地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刊登播放相关公益广告。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爱心单位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并纳入各级各类文明创建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拓宽渠道,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健全基层残联组织,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残联专职理事长,切实加强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城乡社区(村)要建立残疾人协会,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级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残联组织中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省、市、县(市、区)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上一级残联要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根据当地残疾人口总量增长和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残疾人专职、专业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各级残联专职理事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与其他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逐步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建立和规范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专业人员队伍。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十一)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按照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公益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和残疾人教育及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各市和有条件的县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第9篇: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各项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要求,区残联执行理事会高度重视,确保了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明确了由残联办公室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三是召开了单位职工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明确信息公开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动员大家广泛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全力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股室年终考核范围,并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专门为信息公开工作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步入正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为切实将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会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做好政府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程序,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是按照规范编制并公布了《××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认真梳理、上报信息。我们先后按照《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表》和《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对残联政府信资料来源于/息进行全面梳理,并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对信息逐级审核、及时填报。区残联“机构职能”、“计划总结”、“政策法规”、“四项制度”、“业务及服务”、“工作动态”等项目内容得到了充实和完善,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更新增加内容。三是制定了《××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区残联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区残联依申请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程序。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四是严格按法定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要求更新新信息,以满足广大群众对残疾人事业的了解,增加了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便民利民的有关措施

一是建立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二是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统一公开平台,将残联工作职能职责、残联信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办公室主任办公联系电话、残疾人工作成果展、残联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度等内容进行公开,并按照要求适时更新,以方便群众查询相关资料,监督残联领导班子的履职情况及残联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三是制作了残联机关职能职责公示牌、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以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