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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的科学观精选(九篇)

辩证的科学观

第1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关键词:资本主义私有产权;资本主义股份制;消极扬弃;合作工厂;积极扬弃;公有产权

一、《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历史沿革的研究概述

《资本论》的学术魅力不仅在于理论抽象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而且更在于研究社会经济问题所遵循的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它是《资本论》这一重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着作的思想精髓。马克思正是在这一方法论的基础之上,研究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有产权问题。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通过梳理《资本论》中的相关阐述,我们可以概要性地总结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历史沿革: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早中期,其最主要的形式是私人经营,比如家族式私营(当然由于私有产权形式的复杂性,也存在合营等其他私有产权形式);到了中晚期,随着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高度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股份制,并且出现了一些类似合作工厂这一积极突破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产权形式;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穷途日暮的晚期,极度自由资本主义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垄断资本主义,出现了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等垄断资本主义产权形式,迫使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干预。在以下的论述中,本文将重点探讨资本主义股份制和合作工厂,以及它们对我国现阶段公有产权改革的重要启示。

二、资本主义股份制与消极扬弃的辩证法

(一)资本主义股份制的重要制度基础——资本主义信用

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它的存在有其客观的物质经济基础——“以便对利润率的平均化或这个平均化运动起中介作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就是建立在这个运动的基础之上的。”简而言之,资本主义的贪婪本性对信用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归根结底是为资本攫取剩余价值服务的。简要剖析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信用制度,它主要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但在资本主义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三者相互渗透。比如说,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罗斯福政府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发行国债,并以工代赈,消极应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这是国家信用、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有效结合、调节经济的典型案例,因此,资本主义信用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解析的那样,它“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

(二)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历史特征

资本主义股份制的重要历史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它依然是资本主义私人产权形式,它存在的物质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依然根深蒂固,因而它并没有突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陈旧的范围,也没有根除资本与劳动、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对立,不仅如此,它反而在新的形态上激化了它们之间的对立。其次,由于股份制所必然导致的资金和劳动的社会集中,即使是在私人控股的前提下,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也取得了“社会企业”的形式,形成了虚拟的、间接的“社会财产”,策略性地适应了物质生产力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而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化大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的重要物质经济基础,因此资本主义股份制纯粹是一种消极的过渡点,存在着“自行扬弃的矛盾”,与此同时,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再次,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出现了资本所有权与职能相分离的现象,即资本所有者沦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具体的生产过程,企业由专门的职业经理经营,但在“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下,资本所有者可以攫取全部利润(即包括企业主收入和利息),实现其梦寐以求的“坐享其成”。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专门靠炒作、投机股票的食利阶层,马克思称之为“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一种没有私人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最后,由于股份制的过渡性,资本主义股份制存在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可能性,改革后的股份制——社会主义股份制(公有控股),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适应“过渡型”社会主义经济的组合产权形式。

(三)消极扬弃的辩证法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它表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不断地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同时这一过程是由一系列存在着内在联系的阶段性过程的统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亦是如此。但是,由于事物发展的复杂性、曲折性,对某一阶段的“否定”,既存在着积极地“否定之否定”,又存在着消极的“否定之否定”,这就是积极扬弃与消极扬弃的辩证法。

资本主义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自我消极扬弃形式。私人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初始的主要形式,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出现,资产阶级在确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根本不变的前提下,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具体形式进行了适度调整,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粉墨登场”,与私人企业形成了形式上的“对立”,实质上二者“殊途同归”——都是为实现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所有制)的经济利益服务的。因此,资本主义股份制尽管在形式上有所突破,但是它并没有根除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对立、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反而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随着“小鱼被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对个人生产资料的剥夺发展到了极致——这种剥夺已经降临到中小资本家本身,社会财富越来越被极少数大资本家所垄断,并最终迫使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力的介入,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法。

三、合作工厂与积极扬弃的辩证法

(一)合作工厂——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进一步否定

资本主义股份制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进行了消极地“形式”层次的否定,而工人联合体的合作工厂对其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否定——涉及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物质内涵”层次的否定,由此可见,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更为深入地“否定之否定”,取其精华——它所体现的某些共性范畴,比如股份制及其基于的信用制度等,祛其糟粕——它所蕴含的物质内涵——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权)。因此,虽然资本主义股份制和工人联合体的合作工厂都属于过渡性的组合产权形式,即两者存在形式上的可比较性,但是它们的物质内容大相径庭,合作工厂批判性地否定了资本主义股份制,它在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扬弃方面,走得更远。

(二)合作工厂积极的历史过渡性

马克思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这句话体现了合作工厂的历史过渡性,即合作工厂不仅具有历史积极性,而且必然会存在其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合作工厂的历史积极性在于,通过工人自己的资产和劳动的联合(基于这一点,马克思这里所讲的“合作工厂”可理解为“股份合作制工厂”),它在其内部从根本上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从而扬弃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建立在资本与劳动对立基础上的资本增殖,形成一种建立在自己劳动基础上的资产增值,这类似与小商品经济私有产权形式,不过那时的小商品生产者在这里转变为工人的“联合体”;但合作工厂存在其历史局限性:尽管合作工厂的资产归工人联合体共同“占有”,摈弃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垄断占有,但是它依然遗留着资本主义“母体”的历史痕迹——工人联合体的个体之间的私人产权关系依然是清晰的,这就使合作工厂依然仅仅是一种比较低级的集体经济产权形式,依然有改进的空间。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亦属于一种过渡性产权形式,但它不同于资本主义股份制,它是积极的过渡性产权。

(三)积极扬弃的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者的辩证法是积极扬弃的革命辩证法。工人联合体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革命性突破,这种突破的革命性不仅仅是在于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形式的扬弃,更为关键性的一点在于,它扬弃了资本主义私人垄断占有,在其内部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私人财富同社会财富的对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为更适应物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方式的形成,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当然,由于当时的历史客观条件的制约,马克思所描述的合作工厂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但它的改革取向是积极向上的,是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的。

四、对我国现阶段公有产权问题的思考

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企体制改革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而所有制(权)的结构性改革是公有制企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很显然,对我国现阶段公有产权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点、突破口。在社会主义公有产权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积极扬弃的辩证法这一科学的改革观,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公有产权的具体形式。

在突破纯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而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时,要保持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绝对主体地位以及国有制经济成分的绝对主导优势,这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公有产权改革必须牢牢谨记的首要原则,它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经济基础,是国民经济发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物质保障。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属于过渡型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过渡型产权形式,但是要注意酌情处理,不能“一刀切”,更不能搞盲目私有化。比如说,一些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部门依然应该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一些经营状况不是很理想、但大有发展潜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可实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经营(******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而一些盈利能力明显不足、持续亏空、毫无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承包,甚至出售;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根据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形势,可鼓励农民从联产承包责任制过渡到农村专业化合作社经营,实现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经营;针对异军突起的民间个体私营经济,对已经较有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要有意识的引导它们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同时要通过法律、行政等强制性手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提高公有财产的比例。此外,要加快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进程,同时加快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及监控工作,谨防由于虚拟资产的极度膨胀而导致的经济虚假繁荣。

参考文献:

1、张宇,孟捷,卢荻.高级政治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张薰华.《资本论》脉络[M].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

第2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辩证关系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从而科学地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辩证统一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重从和谐的角度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发展的目标指向;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从发展的角度求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向目标

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状态和发展目标,同样是科学发展观预期和追求的发展目标。而且只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实现这样的社会状态和发展目标。

1.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

同志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古往今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一直把实现社会和谐作为美好追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左传》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诸子百家争论不休,但对社会和谐却都心向往之。从孔子的“和为贵”、“和而不同”,到墨子的“兼相爱”、“爱无差等”,再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表达了人们对社会和谐的美好憧憬。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哲学家很早就把“和谐”作为哲学的基本范畴。从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的思想,到柏拉图提出的“公正即和谐”的命题,再到赫拉克利特提出的“对立和谐观”,都反映了人类对社会和谐的理性思考。

在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空想社会主义就是以社会和谐为主旨的。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到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进行共产主义试验,以“新和谐”命名,再到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_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都提出了“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指明了实现美好社会理想的正确途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请记住我站域名/<,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就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他明确提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早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提出了关于正确处理十大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重要思想,强调要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断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继续探索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基本纲领,强调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强调要按照“五个统筹”的原则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规划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战略部署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总之,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2.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极其重要的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者之间的本质关系:一方面,用“社会和谐”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另一方面,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阐明“社会和谐”,揭示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制度属性。从而为我们奠定了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础。

本质是事物根本的质,一个事物的本质同事物自身具有直接同一性,

它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本质属性是事物本质的表现。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揭示了社会和谐这一属性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固有的,又是它所特有的。社会和谐不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其他剥削社会的本质属性,不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共同属性或人类社会的一般性质,是这一命题不言而喻的题中之义。在中国,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区别于旧中国的本质属性,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近代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在当代世界,社会和谐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离开社会主义道路重新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那些国家的社会,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尽管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在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如果社会和谐可以作为本质属性为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社会所共有,它就不能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不为其他性质的社会所具有,是由社会基本矛盾性质的不同决定的。人类社会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发展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容、形式和性质的不同使社会在发展中区分为不同的社会形态。人类历史发展中已经出现的几种基本社会形态按其社会基本矛盾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对抗性的社会形态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形态。一个社会是否具有社会和谐的本质属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其社会基本矛盾是否具有对抗的性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以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上层建筑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得到解决,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和谐状态。在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基础上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只要处理得当,不会表现为剧烈的冲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仍然存在着具有对抗性质的敌我矛盾,但只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运用人民民主的力量,可以把一些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或用非对抗的方法解决这些矛盾。这些对抗性矛盾的存在也不会妨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总之,我们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的“社会主义”四个字,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一样,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标明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标明了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本质属性。

3.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同志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范畴,两者起点一致、实践过程一致,它们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

党的十六大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明确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这“六个更加”的目标中,“社会更加和谐”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改革开放29年来,我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国家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8万亿人民币,按当年汇率计算人均超过1700美元;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速,社会变革加深,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增长并日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开始显现出来: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加,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能源资源之间的矛盾加剧,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所有这些情况都表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只有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不断提高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的能力,不断提高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有效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正是从这个战略意义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包含着“社会更加和谐”,社会更加和谐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当然,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我们在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长期奋斗。

二、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因而也是统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且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1.“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把人作为发展的主体,把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动力,明晰了“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的重大原则问题,体现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解决“为谁构建、靠谁构建”这两个根本问题,而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才能确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为谁构建”,《决定》明确指出:“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关于“靠谁构建”,《决定》明确指出:“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历史辩证法告诉我们,“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是相互关联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眼点是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以人为本的着眼点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两个发展目标是同一历史进程,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状况规定着人的发展状况。只有社会发展了,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客观前提和现实基础。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 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人的发展状况也制约着社会发展状况。而只有不断提高人的发展能力,才能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条件。人和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说明,人的发展达到何种水平,社会发展才能达到相对的状况;社会发展到了何种水平,必然要求人的发展达到相应的程度。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全面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全面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正是依据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发展理念,《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只有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形成更完善的分配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要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虽然它们有各自特殊的领域和规律,但又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另一方面要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正是遵循这个历史辩证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决定》也因此把“和谐”纳入我国现代化的目标,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

3.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这个根本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重要的建设目标。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近代以来,随着人类改造和支配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特别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使人类对大自然的掠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是以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当今世界,由于许多国家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急于求成、盲目追求经济增长成为普遍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空前恶化,各种威胁人类生存和长远发展的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可以说,妥善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彻底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无序、失衡状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应对的新挑战。

和谐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持续发展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要伴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社会主义生长成为共产主义的全过程。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为之建设、为之奋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统筹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发展的目标,又要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因此,我们要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更加科学地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要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以优化资源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降低环境污染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抓紧解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

三、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辩证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同志明确指出:“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能实现社会和谐;违背科学发展观,就会破坏社会和谐。因此,要实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统一,我们必须坚持下列辩证方法论原则。

1.坚持改革开放和安定有序的辩证统一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社会条件。因此,只有坚持改革开放和安定有序的辩证统一,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充满活力,又稳定发展。

社会要和谐,关键在深化改革开放。只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建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只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才能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只有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社会管理,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总之,只有使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而要深化改革开放,社会安定有序是前提。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的特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复杂而艰巨。只有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才能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牢牢掌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只有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才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并不是矛盾的,前者是目标,后者是手段。只有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前提条件。也只有实现社会和谐,才能为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的辩证统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 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共同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也是科学发展的力量之源;“共同享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性,也是科学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只有坚持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的辩证统一,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面,共同建设是共同享有的基础。如果不能形成全体人民共同建设的局面,就必然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效益和成果,共同享有就成为空话。另一方面,共同享有是共同建设的保障。如果和谐社会建设成果不能被大家共享,就势必会影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全体人民只有在公平享有和谐社会建设成果之后,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并富有创造性地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把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辩证统一起来,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创造性运用,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进一步拓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始终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是创造社会历史的主体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能否坚持群众史观,不仅关系到巩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而且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依靠力量。正如同志指出的:“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要使和谐社会“充满活力”,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两个共同”,坚持建设依靠人民,建设为了人民,建设成果供人民共享,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能更广泛地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3.坚持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的辩证统一

第3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论文关键词]辩证法;言语行为理论;“事件”;文本

一代代西方哲学家对语言问题的关注,终于促成了20世纪初哲学的第二次根本转向:从认识论哲学到语言哲学。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当代众多的西方哲学家将他们探寻的目光更加专注于语言,从不同的视点、不同的角度不断思考语言自身的本质、规律、意义,探索语言、世界和人的关系,提出了许多具有创造性的观点、理论。其中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以其独特宽容的辩证法和对文本价值的充分肯定而引人注目。

本文试对他的“辩证法”的解释学语言哲学观进行粗浅的分析评述。

一、基础:言语行为理论

利科以他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开放胸襟,广泛接受了其他哲学家观念学说的影响。但笔者认为真正构成他解释学理论基础的是英美语言哲学家奥斯汀、塞尔和斯特劳森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

因为实际上在利科的观点中,语言(话语)不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家所主张的“是表述思想的工具”;也不同于符号学或结构主义所理解的是自足封闭的符号系统,与外界事物隔离;而是一种处于开放、交往状态中的话语,语言不是单向的活动,而始终是一种对话交流的态势。正是在这种对话交流的活动中,利科着眼于对句子特殊结构(即句子意义、话语意义而非形式结构、语法结构)的语义学分析,去理解句子的意义。以这种言语行为理论为起点、为基础,利科建构了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辩证的解释学语言观。

1.作为“事件”的句子

首先,利科把句子作为话语的基本单位,并把句子当作一个“事件”(event),而不是一个复杂的词,或者,与词相比,它是一个新的event,可以分解它,但不可把它还原为词。因为原来的词一旦进入句子,彼此之间的相互组合、作用、影响、限定,再加之使用者有意无意带人其中的思想、感情色彩等特质,便使得句子中的词不再是原来单纯简单的词了。句子中使用的词,进入了一个特定的语境,已无法将其还原成为最初的词,二者性质不同,分别属语言学的两个分支:语义学和符号学。而且笔者认为利科用“事件”这个词来指称句子,其中也正是包含了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交流沟通的特点,强调了一定的“动作性”,初步表明句子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活动。它具有时间性,并携带信息,具有现实性。

2.“事件”与意义的辩证关系

利科将对意义问题的探讨放置在话语的对话交流活动中,打破了心理主义封闭狭隘的森严壁垒。利科认为“事件”与意义之间是辩证关系,显示了其辩证法的全面、宽容的特点。

他从接受者的角度出发,认为意义概念有两种解释,反映出事件与意义之间的辩证法:其一是说话人打算说的东西,其二是句子打算说的东西(即句子的识别和表达功能之间的结合所产生的东西);因此,意义同时是意向性活动和句子本身的意义。表面上看起来是“事件”中人在说话,或说话的是人,而不是语言;然而就句子自身的意义而言,并不可简单地还原为说话者的心理意向。

这样,利科就同时肯定了话语中说话者的意向性意义和话语的独立意义,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句子的意义。借助于有力的辩证法,他也没有使自己的思想陷入心理主义封闭狭隘的壁垒之中。

而且利科进一步肯定了话语在交流活动中的独立意义。他认为说话者说出的意义具有非心理学含义,话语具有脱离心理意向的倾向,它指称自身为一个“事件”。因为在话语交往中,心理分析所赞同的私人经验、心理意向是不具有普遍性的,个体经验不能达到完全的、直接的理解沟通。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是通过“意义”。意义不是经验,个人经验是私人的,而意义是公共的、主体问性的(intersubjective)、可交流的,在此意义上才谈得上对话中的相互理解和“事件”。利科按照自己的理论观点将对话“改造”为说话人“事件”和听话人“事件”的结合,两者之间可共同理解的因素只能是“意义”。

利科将事件与意义的辩证法归结为:言语是一个从私人经验到公共经验(事件)的过程,由心理转变为意向,转变为话语中的逻各斯。

利科用他辩证的眼光洞透、总结出言语表达、转化、形成的过程。他对意义的探讨符合我们的认识、交往、言语沟通实践,具有合理性。虽然从心理意向转到语言表达时,大部分微妙复杂的感受、感情、色彩等都已丧失,留下的是最外在的、抽象的、概括的东西,但听话者(或面对文本的读者)在接受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感受进行种种补充。

这样,事件和意义的辩证法实际上就演变为话语意义的内在对话关系:其中既有主观方面听者与说者的共同的意向活动,又有“对象”方面即句子(命题)内容和意义两方面的统一。

3.意义与指称

由于利科的观点是建立在言语行为理论基础上的,所以他也格外重视语境的作用。他继承了弗雷格的观点:只有句子才有意义和指称问题。他认为,在语言自身系统(符号学)或字典中,没有指称问题,符号只指向系统内其他符号。然而,在句子中,语言直接超越了自身。换句话说,意义内在于语言,观念意义上的对象,意义在句子内部把识别功能与表达功能连接起来,指称则把语言与世界连接起来。语言只有在使用时才有指称问题,它依赖于具体的语境。于是,利科又提出了意义与指称之间的辩证法,说话人以意义的观念结构为基础,并通过这种结构指称某种事物,在这种方式中,意义与指称的辩证法发展了事件与意义之间的辩证关系。

利科提出,语言中的指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是小说、戏剧中虚构的实在。他认为语言必须指称某事物,否则便无意义。这可能也正是从他所一向看重的交往、沟通的方便有效的目的考虑的,与其言语行为理论相关联。

由此可见,利科对话语的思考、探讨始终是立足于言语行为理论中,以话语交往为基础和出发点,并以他全面、宽容、彼此相关的辩证法把对话语的解释和理解从狭隘的心理学倾向中解放出来,肯定了话语本身的独立价值,形成了一种辩证的解释学语言观。

二、核心:文本价值的充分肯定

利科充分肯定了话语的独立价值,进而也就充分肯定了话语的异化形式——文本的价值。笔者认为,利科对文本独立性、特殊性的思考、肯定构成了他解释学的核心内容。

1.文本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

在探讨文本、话语、意义关系时,利科仍然坚持他的辩证法。利科辩证的眼光也的确使他摆脱了层层蔽障而洞见到:书写文本作为话语的一种形式,而绝不仅仅只是以书面形式固定口语,二者不只是质料上的差别。他提出了一个特殊问题:人类思想直接被带人书写中,而不必以说话为中介,从而使书写取代说话的地位,把话语的命运交给文字,而不是声音。为了说明这个观点,利科特意举出了象形文字:“西方文化中拼音文字的胜利及所呈现的文字附属于言语倾向来源于文字对声音的依赖性,然而我们不要忘记文字还有诸多其他的可能性:它们是由图画文字和象形文字,表意文字所表达的,它们呈现为对思想意义的直接描述,它一们在不同的习惯中能被异样地阅读,这另一种文字也展示了书写的一种普遍特征,就像拼音或表音文字的作用一样。”利科意在说明,符号文字(像真正的艺术品)不仅在模仿,而主要在自我创造,文本有它的相对独立性。书写是对实在的再创造而非简单模仿。

他也说明了文字、书写不仅仅是语音的机械、单纯记录,它包蕴其中的东西是很多的,它可以不依赖说出的声音而直接和思想相联!可以不再笼罩在逻各斯的统治之下,与思想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世界(包括人的认知、感受)便与文字直接联系起来,打破了话语的束缚,肯定了文本独有的重要意义:它超越了文本只是记录从前话语的肤浅认识,超越了书写是无个性特征的语义领域,文本描述的“实在”与话语的“实在”相比是新的“实在”。

2.文本挣脱了心理意向的束缚

利科认为文本的意义与话语的意义一样,不能简单地归结、还原为作者或使用者的心理意向。因为作者欲望是一回事,文本意谓的是另一回事,话语一旦脱离作者的头脑,从作者的笔尖中流淌出来,就获得了独立的存在、独立的属性、独立的价值,而不能再被还原为作者最初的心理意向。这样文本的意谓就比作者写作时意谓的意义复杂得多。

这样利科就打破了书写(文本)忠实于话语,话语忠实于心理意向的传统解释学,开启了解释学的新领域。这种新的解释学是言语交往理论在文本与读者之间关系上的深化,仍然带有利科的辩证法特点。利科认为,在文本领域,“事件”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复杂了,不是一种简单的问答式的对话关系,它离开话语的特有语境,作品是公众的、开放的、社会的。因而,与话语方式相比较,它开启了一种新的交往方式。这样,“作品就是一件无法表达的事件”。

3.文本的丰富性

利科认为,读者面对文本的这种新的交往方式中,文本的指称超越了对话场景的狭隘界线,把意义从意识的意向中解放出来,世界不过是由文本的指称打开的世界。它不但包含真实的实在,也体现在描述性的文学语言、诗化语言等等之中。他说有一个文本指称构成的horizon(地平线),它是无限的,以此显示了文本指称的丰富性。也就是说,文本“在世”的存在方式是无限的,文本解放了传统的语言存在方式,比如,文本只忠实记录话语,只忠实于作者意向,只有实在的语言所指才有意义等传统观念。

文本能够开启一个相对独立的世界!利科还文本以真实性、可靠性,是他对文本的信赖、欣赏与赞美!

利科从各个方面都辩证地说明了文本有它的相对独立性,书写是对实在的再创造而非简单模仿。文字,无论是象形的、表意的,还是表音的,都具有自我创造能力,都是建构力量,都可以挣脱话语声音、心理意向、客观实存的束缚,而创造出一个无比丰富、无比多姿的文本世界!

三、发展:理解与解释的多重性

由于利科充分肯定了文本的价值及其相对独立性,摆脱了种种狭隘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那么他的解释学中的一切便都是紧紧围绕着文本这一核心而阐发出来的。进而在解释学中,他坚持我们必须超越作者的意向,直接面对文本自身,文本是一种语义学的独立王国,文本有自己的“事件”(即与读者的交流活动)。他肯定了文本意义的多样性:作为读者,他面对的是悬搁了作者意向的文本,而且,文本没有任何一种确定的指称,指称是多样的,悬而未决的,存在诸多可能的世界或指称方式。

在此基础上,利科也肯定了在面对文本时理解与解释的多重性及其合理性。

文本成为一个独立的被理解对象,面对这样一个独立的语义王国,已经没有所谓正确、惟一的标准了。无法判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便可以从诸多方面诠释文本的意义,而其中“误解是可能的,甚至不可避免”。虽然利科的这种说法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彻底性,没有像德里达那样干脆地说出理解就是误解,但是利科洞见了解释文本意义的过程是无穷尽的,因为理解和解释总是从某方面进行的,不可能穷尽所有方面,利科将其称为potenitalhorizonsofmeanings,即“潜在的意义地平线”。

而且也正是文本多层次的丰富意蕴为多层次的阅读、理解打开了无限的空间,成为解释、理解多重性的客观基础。辩证法又使利科认识到:在多元的理解和解释中,冲突不可避免,但由于无一种标准解释,相互容忍与理解的态度是明智的。利科的辩证法使“不同的声音”得以共存,使其获得了一定的合理性,这是非常可贵的。文本意义的多样性及由此产生的理解多样性和多样性之间的宽容是利科解释学理论的重要支柱。

利科这种辩证法的解释学使文本向读者敞开了无限广阔的理解空间,每一次(一种)阅读都是一次重新占有、重新解释,都是一次新的事件、新的交往。这种理解方式会比作者本人理解得更好,会极大地丰富文本的意义;读者也会从文本自身中接受一种他自己发现的自己喜爱的存在方式或生活方式。

第4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一、自然辩证法的课程定位及学习的作用

自然辩证法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角度出发, 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揭示了自然和科学技术、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它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是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门课程不但把科学当作是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揭示其中内在的规律,也研究其紧密相联系的技术,涉及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政策等多个领域,是关于自然和对于自然认识和改造的哲学。这样一门课程对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

学习自然辩证法是为了树立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提高辩证思维能力;了解自然发展的整体图景,从宏观上把握自然发展变化的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的基础和核心,是自然辩证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整体上、从相互联系中揭示了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通过学习自然辩证法,可以正确认识人类自然观的历史发展过程,明确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科学性,认识到它所揭示的辩证法规律。

学习自然辩证法是为了从总体上了解自然科学,掌握科学技术的地位与作用,促进科技的迅速发展。通过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助于大家把所学的各门具体自然科学知识联系起来,深入到自然科学更本质的问题。这样也助于我们树立辨证唯物主义自然科学观,就能够更好的理解我国科技发展的模式,方针和政策的精神,自觉按照实际情况,正确执行方针,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并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学习自然辩证法是为了系统的掌握自然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规律,从而有利于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从哲学高度对各类具体方法加以综合与概括。这样不仅可以使大家在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之外,增加了关于方法论的理论知识,还可以使大家在观察问题、认识问题、思考问题以及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上,都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二、自然辩证法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自然观的集中体现。“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它通过对自然科学历史的阐述和对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研究, 深刻揭示了自然科学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在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对当时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最新成就进行了极其广泛、深入的研究, 发现了其中的发展规律,进而提出了自然辩证法, 而这种发现又坚定地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这种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是整个马克思主义这个开放发展体系的重要的实证基础。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实践活动,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展开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观念、政治观点和道德规范的教育, 体现了真理性和阶级性的统一。我国当前发展所面临最大的障碍就是生产力水平较低。只有加大对科技研究的投入力度,率先发展科技,提高科学技术,才能切实提高生产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通过学习自然辩证法,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理念和科学精神, 从而全面提高我们大学生的素质水平。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因此,学好自然辩证法,掌握其内在规律和方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是十分有益的。

三、通过学习自然辩证法对大学生产生的教育价值

第5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关键词:马尔科维奇;辩证法;自然辩证法

在过去,学术界对马尔科维奇的关注较多的是其实践观,比较少的人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专门的研究,或者只是笼统地认为马尔科维奇对传统辩证法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建构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重复了卢卡奇的老调。事实上,这是马尔科维奇的重大误解。马尔科维奇虽然深受卢卡奇的影响,但在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上,与卢卡奇相比,马尔科维奇又向前走了一步。

一、南斯拉夫“实践派”与“正统派”之争

在上世纪 哲学 界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中,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流派中——南斯拉夫“实践派”与南斯拉夫“正统派”(即辨证唯物主义派)的争论具有很大的影响。双方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上:第一,辩证法是不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 发展 的最一般 规律 的学说?第二,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实践派的基本倾向是从人的存在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概念,并主张将辩证法人道主义化。

然而,在实践派内部,意见又有分歧,正如马尔科维奇所指出的,“实践派”同仁“在拒绝正统的辩证法概念”时,又分成两种人。一种人因而从根本上丧失对辩证法的兴趣,另一种人则仍然相信,“辩证法对批判哲学是恰当的方法,并一方面试图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以及马克思著作中的内在辩证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当代其他方法(分析方法、现象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批判考察来发展辩证法” [1]。前一种人指的是以m.坎格尔等人为首的“激进派”,他们否认辩证法是关于客观现实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最坚决、最彻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而后一种人,显然是指以马尔科维奇本人为代表的“温和派”,他们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问题,而在一定范围上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二、人道主义化的辩证法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当前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诸多弊端,只有从人的角度来研究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

(一)辩证法的定义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在当时无论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其他国家,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法的定义及辩证法方法的著述上都是不尽人意的,尤其是当时的教科书,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着种种弊端。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对辩证法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等等)的分析、解释或定义仍是含混不清的;2、把辩证法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3、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方式极其有限,很少作用自然 科学 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心 理学 、社会学、 经济 学等)的知识来丰富发展辩证法的尝试。

针对传统的辩证法定义——“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2],马尔科维奇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绝对的、抽象的精神结构(如黑格尔所说),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种一般结构(如恩格斯所说),而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及其本质方法的一种总体结构——批判思维” [3]。而这种批判思维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批判思维的地方在于:前者的最终目标是“人在历史上的自我实现” [4],这也是辩证法的本质所在;而后者基本上都是从某种超人的价值(如上帝、逻各斯、世界精神等)出发来研究现实。因此,只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才是真正从一种人本身存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也只有这种批判思维才是人道主义的,即“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 [5],其他的都是非人道主义的。

可以说,在辩证法的定义问题上,马尔科维奇的看法基本上与卢卡奇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辩证法的批判性及人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这一本质特征。不过,对于辩证法的特征,马尔科维奇作了更系统更深刻的分析。

(二)辩证法的特点

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特点:1、总体性:现实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总体,而不能被当作彼此孤立的各个部分的组合;2、具体性:划定严格的两分法,只是概念探究过程的最初摸索;只有更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对立面之间的中介;3、历史性:对共时性、结构性关系的研究必须以对历时性、历时性关系的研究为补充。一切表面上静止的对象不过是其历史的一个阶段,只有根据其起源和未来可能,才能全面地理解它;4、矛盾性:一切事物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各种对立力量和倾向的冲突;思维的动力在于矛盾的发现;全部问题无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解决问题就意味着解决矛盾;5、自觉性:实践这一特殊的人类活动,同物质(以及被物化了的人类存在)世界之外部的、严格的规定性不同,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即人自觉地、有目的地投身于实践之中,并通过实践去实现人之特殊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6、否定性(革命性):使对象发生根本质变的原因,是对象突破了其内在本质的局限(否定之否定)。

三、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过去,在辩证法的分类上,传统的辩证法观认为,辩证法可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前者指的是与人的意识相区别的自然界、社会及人的活动过程的辩证法,是指以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辨证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是指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法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客观辩证法又可划分为客观事物自然界的辩证法和人类社会的辩证法。

然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对恩格斯的辩证法观尤其是他的自然辩证法观提出异议。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1923年)一书中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是违背马克思的本意的,因为马克思只是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社会范围内,而并没有把他扩大到自然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人们的误解和争议,“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 [6]。在青年卢卡奇看来,辩证法只能是主体的历史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关系。恩格斯的错误主要因之于试图在显然并不存在着自觉的主体的外部自然界中寻找所谓的“自然辩证法”,而没有主体的外部自然界是绝不可能自发产生革命功能的历史辩证法。

针对卢卡奇的这种批判,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对恩格斯的质疑是合理的,但他在在抛弃自然辩证法时走得太远了。

第一,卢卡奇强调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这是他的深刻之处,这也恰恰是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但是卢卡奇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这种观点过分狭窄地限制了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将导致他陷入困境:如果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仍停留在历史之外,或者说,如果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类实践变革的认识并不是社会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人们究竟怎样才能思考和讨论自然呢?这样一来,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哲学,一方面要通过自然讨论总体性,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的某些部分又处于哲学以外,便是自相矛盾的了。

第二,卢卡奇笼统地批判 自然 辩证法,却没有对“自然”和“自然辩证法”范畴的内涵作出精确的限定。他指出,如果人们要谈论自然辩证法,首先要区分清楚三种不同的概念:1、自然界本身的过程(即自在自然的过程);2、关于这一过程的理论;3、通过人改造和认识自然的过程而导致的理论形成及实践应用(即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变)。而卢卡奇的结论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论,就在于他在批判自然辩证法时,并没有区分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自然范畴。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卢卡奇是在自在自然的辩证法的意义上讨论辩证法,那么,他的批判是合理的,“不言而喻,这里的确不存在什么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7]。但是,否定自在的自然过程中的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谈论自然辩证法。他指出,卢卡奇的失误在于他没有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同自在自然进程区分开来,“卢卡奇不但没有批判这种自在自然的辩证法概念,反而把批判的目光转向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及辨证方法在自然界中的应用” [8],从而他也否定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问题。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否定自然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在“人化自然过程”中,即在人的认识与活动所改变了的自然过程中也不存在辩证法;相反,“在自然成为人的 历史 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辩证方法不仅可以用于社会现象,也可以用于自然现象” [9]。因为,如果说,卢卡奇认为自然界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这一过程,正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相互统一,因此,辩证法同样使用于人化自然。

第三,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把辩证法的特征概括为总体性、历史性、主体性及革命性本无可厚非,但他以此来作为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论据则有点站不住脚。对此,马尔科维奇批判地指出:1、关于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 科学 的方法是以孤立的事实或复杂的事实为特征的。然而,事实上,迄止卢卡奇那个时代,“自然科学在建构囊括了一个单一领域中各种现象之总体性的体系方面,已经充满了成功的尝试……自然科学已经 发展 了部分与整体、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法,这是社会科学的发展所无法相比的——至今仍然如此” [10]。2、关于历史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忽视了其材料的历史特点,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不懂得讨论自然客体的质的发展。针对他的这个观点以及他所举的例子(一支矢和一条河),马尔科维奇指出“一支矢就是一支矢,一条河就是一条河,质变在此并不象在生产过程中那样迅速。不过,奇怪的是,卢卡奇忘记了人首先创造矢,然后才停止这样做;正是人才使得河流成为 交通 动脉、农业灌具和人造湖泊。因此,河流、生物物种和化学元素都有其历史” [11]。3、关于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只是无主体的“纯客体”。然而,马尔科维奇认为“……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建构一种自然理论时,人总是在场的。而且这个‘人’不是一个抽象的人,而是一个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有其特殊的需要、受其研究目的和意识形态偏见及其价值驱使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成员” [12],因此,人就是人化自然的主体。4、关于革命性。在卢卡奇看来,如果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界便失去了其革命性。对此,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革命”的含义被极其过分狭隘地设想为无产阶级的 政治 革命,那么革命的辩证法在这种意义上就只能被理解为更一般的马克思主义 哲学 方法的一种特例。

第四,马尔科维奇指出,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方法是对动态的、具体的总体性的一种综合的、批判的考察和理解:因为这种批判的考察和理解能够确保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就它能被理解为历史上人类解放和自我实现的 现代 革命过程的一个要素而言,人类历史上的一切事件以及发现和把握自然的一切活动,都获得了一种辨证的意义。这样一来, 马尔科维奇就比卢卡奇更精确地界定和批判了自然辩证法,集中否认自在自然进程中的辩证法,而把人认识与改变自然的过程划归人的实践活动领域。

总之,马尔卡维奇所谓辩证法的人道主义化,实际上就是将辩证法从客观的和自在的自然过程的辩证法转变为人的历史活动本身的辩证法,即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换言之,要将人置于辩证法的核心。可以说,马尔科维奇对辩证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见解并没有突破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的框架,都是从人存在的角度出发,去批判传统的辩证法定义,由此强调一种人道主义的辩证法,强调了人及其实践活动在辩证法中的主体作用。但在自然辩证法存在与否问题上,他并没有固守卢卡奇的看法,而是认为既不应该像m.坎加尔那样彻底地、激进地反对自然辩证法,也不应该像卢卡奇那样立场模棱两可,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讨论辩证法在不同的自然范畴内适用的情况。他认为,自然辩证法在自在自然的角度上谈是没有意义的,而在人化自然的范畴上则是存在的。马尔科维奇的这种看法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卢卡奇、坎加尔等人相比,在探讨自然辩证法的问题上,又向前走了一步。总的来说,马尔科维奇的辩证法观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他对卢卡奇的辩证法观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析与 总结 ,对辩证法的完善和丰富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对我们建构当代哲学的工作具有巨大的启迪价值。

参考 文献 :

[1]、[3]、[4]、[5]、[7][8][12]、[9]、[10]、[11]、马尔科维奇、彼德洛维奇(南).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m]. 曲跃厚、郑一明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25(导论), 26(导论),32,4,15,29,17,18

第6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恩格斯这些年被我们冷落了,而这种冷落不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  传统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是“恩格斯视角”,其基点是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  题”的经典表述,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后来的体系化的“辩证唯物主  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主要采取了“青年马克  思视角”,其基点是感性实践活动,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今天被多数  学者所接受的“实践唯物主义”。视角转换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恩格斯思想的边缘化,以  至于今天人们宁愿提说“马克思哲学”而不愿提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似乎这样就可  以对恩格斯的哲学另做处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马克思  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  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  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  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  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  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  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  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  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  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  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着者  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着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  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  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着  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  的连贯性。从这些着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马克  思主义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  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  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  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  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  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  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  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  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  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  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  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  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  ,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  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  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  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  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风骚。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  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  —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  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  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  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  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  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  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  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  中消失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  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  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  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  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  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  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  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  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  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  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  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  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  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  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  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  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  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  、“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  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  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  ,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  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辩  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  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  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  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  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  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  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  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  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  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  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  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  、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  ,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  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  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  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  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  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  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  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  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  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  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  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  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  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  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  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  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  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  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  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  、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  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  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  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  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  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  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  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  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  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  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  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  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  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  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  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  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  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  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  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  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  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  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  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  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  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  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  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  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  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  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  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  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  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  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  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  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  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  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  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  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  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  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  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  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  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  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  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  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  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  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  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  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  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  、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  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  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  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  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  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  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  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  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  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  无条件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  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  他还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  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恩格斯的意思是,客  观世界是有规律的,人的思维也是有规律的,如果被正确认识的话,二者必然是一致的  。

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  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  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  、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  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  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  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  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  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  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  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  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  、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  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  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  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  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  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  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  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  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  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  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  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  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  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  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  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  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  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  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  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  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  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  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  。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  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  ,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  。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  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  ,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  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  ”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  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这样一来,在恩格斯这里,“哲学终结”的限度就一目了然了。首先,对自然哲学和  历史哲学,或者说对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哲学,都要加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经验的、  实证的和辩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这些科学所揭示的规律,一定是合乎并表达了辩  证法的,不过,它们并不直接讲辩证法本身。其次,“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  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  、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其间,恩格斯用“学说”一词而不  用“科学”一词,正好表明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而不是“科学”。  至于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同保留,只是因为前者相当于思维领域的初等数学而后者相  当于高等数学。与科学的规律(即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或外部世界的规律)只是合乎和  表达辩证法不同,哲学的规律(即思维规律)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最后,在哲学的终结  和保留之间,在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带,即作为  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法和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唯物主义,或者说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  辩证唯物主义”。

第7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教学;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312-02

一、自然辩证法课程在研究生教学中的教育功能

自然辩证法具有集思想性、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于一体,思想性、教育性寓于科学性、知识性之中的特点,在提高研究生的理论思维能力、科学技术素养和培养研究生的人文精神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思想教育功能。

(一)有助于研究生树立宏观的唯物辩证自然观

长期以来,学生接受的只是专业技能培训,对专业以外的领域很少问津,缺乏对自然界的宏观反映和整体把握。而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之一就是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一般规律,从整体上对自然界的最本质属性和共同规律进行哲学探索。这是任何一门具体学科都无法承担,也是任何专业的研究生在过去的学习中都很少接触过的。有助于研究生从宏观上综合把握自然界的真实本性,把自然界看做是一个系统联系的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从而有助于他们树立唯物辩证的自然观。

(二)有助于研究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多年来辩证唯物主义教育使学生的思维方式仍然普遍带有简单化、单向性的特征,对于某些复杂的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就显得简单而容易表面化,甚至会产生一些片面性认识或极端性看法。因此,有必要加强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增强他们对社会复杂问题的全面分析与正确判断的能力。在自然辨证法课程中讲述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内容时,强调了辩证思维的重要性,对辩证思维的基本内容也做了全面阐述。在讲述科学技术方法论时,对单向性思维进行了分析,并与辩证思维进行了深入比较,使学生看到单向性思维的局限性,全面掌握辩证思维,进而提高他们对复杂事物或现象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有助于研究生提高思想觉悟,强化科研道德意识

近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准出现了滑坡现象。研究生作为时代的脊梁,他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传播知识的过程中,让青年学生学会如何做人,如何正确地思考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科学哲学这部分内容中,自然辩证法课程特别强调了科学共同体应有的科学精神。求真求实是科学研究的灵魂,也是每个科技工作者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在伪科学、假科学还远未绝迹的当代社会中,研究生应强化自己的意识,自觉抵制经济体制转轨期间行业不正之风对自己价值观念的冲击,端正价值取向,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二、自然辩证法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研究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及创新素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就自然辩证法以往的教学情况来看,并不尽如人意,没有取得很好的预期效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学生主观方面原因

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普遍存在着以下思想认识问题:

1.认识上模糊,学习目的不明确。他们往往不知道为什么要学习这样一门课,为了学分而学。从很多访谈和问卷中反映出,相当部分研究生认为自然辩证法教师教的目标很明确,但学生学的目标不明确。大部分研究生认为教师教的目标与学生学的目标都必须明确,并且应达到二者的有机结合,这也是当前自然辩证法教学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思想上不重视。也有相当部分研究生,尤其是理工科研究生,认为自然辩证法是政治课,与自己的专业无关。实际上自然辩证法是一门文理交叉的综合性学科,被称为“ 文科中的理科”和“ 理科中的文科”。自然辩证法课在教学过程中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回顾和哲学反思;二是科学技术的两重性及由此引发的争论;三是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对于研究生来说,他们是未来科技战线的中坚力量、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人,甚至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决策人。通过这些内容的教学,可以引导他们正确地看待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强化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因为认识上的模糊和思想上的不重视,直接导致学生学习上缺乏热情,没有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教材、教学形式原因

1.有关教材的问题。尽管现存教科书都明显地具有各自的优点,有着独特的体系,但很多教材中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避“实”就“虚”。过分局限在哲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基本规律的框框中,往往是堆积概念或单纯强调空洞抽象的结论。即使有些科学实例,又大多是简单而机械的附比,作为对某条原理或概念的注解。学生从中难以把握到辩证自然观、科学观、方法论的精髓及其发展线索,面对的只是单纯的材料罗列和流于表层的介绍。教材及教学中心应该以教学目的为依据,自然辩证法的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对比教学目的就会发现,现存的许多教材过于空洞和表面化。

2.就目前来说,自然辨证法课普遍还是采用大班教学的教学形式,这给教学的课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尽管研究生的素质相对来说较高,但仍然给课堂的有效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第8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学习与运用唯物辩证法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前提和必备条件。多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研究的实践经验证明:虽然自然界运动的规律是没有阶级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人们对于自然规律的认识,人们的观点却受着不同的世界观的支配。人们对于自然规律、技术规律、生产规律的探索与研究表明,这些规律能否及早发现,发现了以后能否被全面、正确地理解,人们能否正确地运用有关的理论与科学方法来促进生产和发展科学,所有这些都同有无辩证的唯物的世界观的指导有着密切关系。那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究竟应如何在科学研究中具体运用呢?首先,我们要提高学习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自觉性。有人认为自然科学研究物质的变化,天然就有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可以“不学自明,不扶自直”。事实上这是一种自发论的思想,不懂得整个一部自然科学的发展史就是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斗争历史。列宁曾经号召自然科学工作者应当成为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很多科学工作者,由于认真从事科学实践,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具备着自发的、唯物的、辩证的思想,推进了他们的科学研究工作。但是,他们的整个思想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形而上学的因素。因此,他们不能不受到认识上、思想方法上的限制,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他们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进一步的发展。科学研究工作者们决不能把一时所取得的科学成就视为极限,而应当时刻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武装自己,这样才能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更加自觉、有效地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取得科学上新的、更加伟大的胜利。

其次,必须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在科学研究中正确地运用辩证法,必须坚持唯物主义这一前提,否则,即使运用了辩证的方法,也有可能陷入唯心主义。坚持唯物主义观点,概括地说,就是做研究必须从客观存在的现实出发,或者说从实际出发。恩格斯说:“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4]所谓在科学研究中坚持唯物主义观点,从客观实际出发,主要是指我们在研究任何一种自然或社会现象时,必须从所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出发,而不能加以歪曲或以研究者个人的意愿去理解,要本着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科学研究往往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人去进行的,所以在观察和分析很多现象时,最容易加入研究者个人的主观成分,产生研究上的主观随意性。为此,在科研工作中应做到对所研究的现象和对象进行认真的核实,既不能道听途说,也不能一知半解,而要调查清事实的真相及其来龙去脉。要研究有关基本材料的总和,而不能只随意抽出其中一两件事实或部分作为例证和根据。科学现象是极其复杂的,随时都可以找到例子或个别材料来证实一种论点,甚至可以同时找到例子证实相反的论点。

因此,根据个别例子和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很难说有什么科学价值,在科学研究中要想从客观事实的分析中得出科学的结论,就必须研究有关基本材料的总和,从全局出发,全面、系统地去分析处理各类事物。

再次,要结合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采取边干边学、学用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运用发展的观点看待研究中出现的问题。科学研究的活动,具有十分广泛的群众性和极其丰富的内容,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提出了许多科学技术上尚待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破除因循守旧的观点,勇于创新,运用唯物辩证法,把科学精神同发展精神结合起来。我们要把唯物辩证法深入运用到自然科学的各门学科与各项重大的研究课题中去,就不能泛泛而论。同志在《实践论》一文中指出:“人类认识的历史告诉我们,许多理论的真理性是不完全的,应经过实践的检验以纠正它们的不完全性。”[5]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我们要根据这一教导,用唯物辩证法来整理与总结前人的理论成果,提出学术创见、开拓新的领域,提高科学水平,在技术科学与生产技术方面,用唯物辩证法来探索自然过程、技术过程与生产过程的规律性,改革设计思想、技术方案、工艺流程与生产装备,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与劳动生产效率。

二、正确运用唯物辩证法对我国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第一,运用唯物辩证法来总结科学技术工作者长期科学实践的经验,改进思想方法与研究方法,可以帮助科研工作者通过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估价自己科学思想上唯物论与辩证法的因素,加以系统整理,丢掉盲目性,提高自觉性。也就是说,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运用唯物辩证法,这不单是应用科学的方法论来解决当前我们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世界观的改造问题,使我们从不完全自觉的状态转变成为自觉的辩证唯物主义者,能够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复杂纷繁的事物发展中少走弯路,增加科学预见性,从而在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科学水平。

第二,将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运用到各门学科的研究领域中去,具体分析和研究各门学科的方法论,制定出能够反映客观规律的技术方案,形成正确的设计思想,能够指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研究工作中提出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切实有效地解决科学技术上的难题。事实上,我们更多运用唯物辩证法不只是为了给科学技术的那些具体问题提供一个现成的答案,代替任何实验或数学计算的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武装我们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头脑,使科学研究人员更全面地掌握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正确立场、观点和方法。这才是真正学习唯物辩证法、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最本质体现。

唯物辩证法的创立,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革命,因为它的创立是建立在严格的科学事实基础上的。可以说,自从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产生以后,历史上的科学家,他们的成就,都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结果,事实也一再证明将唯物辩证法运用到科学研究中去都会取得重大成果。

我国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1889-1971年)是地质力学的创始人。在国外时就曾认真读过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这使他认识到唯物辩证法对科学研究的重大作用。他回国后第二天,同志看望他并高度评价了他的地质力学,认为地质力学是第一次把运动、应力、力学带进了动态的地质学。以后,他更自觉地学习和运用《自然辩证法》,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指导下,探索地壳运动与矿产分布的规律,用矛盾的观点分析地壳运用,建立了“构造体系”这一地质力学的基本概念。他通过分析我国东部地质构造的特点,认为新华夏构造体系的三个沉降带,具有广阔的找油远景。之后,1960年,大庆油田的发现以及1964年胜利油田的开发,都证实了他的科学论断。这给国际上那些曾否认陆地生油,认为我们对胜利油田含油远景的预测是“外行家的预测”的形而上学观点一个沉重打击。这不仅说明了李四光本人深谋远虑、具有远见,更是唯物辩证法在科学研究中运用的一次巨大胜利。

第9篇:辩证的科学观范文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规律,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

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方法的应用。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 -”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 -”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理论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时代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革命的感召下写道:“当革命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哲学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规律。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发展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自然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方法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应用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科学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法论。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图”,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图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图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图”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总结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分析,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理论”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现代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革命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法论、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革命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革命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革命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个革命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参考文献: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