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精选(九篇)

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

第1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法律逻辑;应用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9-01

一、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对于这个问题, 我国的逻辑界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其理论基础就是普通逻辑即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是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 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作为一门学科, 法律逻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 而作为一门逻辑学的分支学科, 它的研究又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法律思维就是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所运用的思维, 法律思维的形式, 则是指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

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把概念作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也要研究概念, 法律逻辑中研究的是法律概念, 即立法、司法与守法思维中的概念。一般地说, 法律概念与普通概念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 以大量的法律概念为素材, 以普通逻辑的一般概念理论为工具研究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同一性及差异性, 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殊逻辑性质与作用, 从而为法律概念的制定、规范、解释提供一般的逻辑原则, 这是法律逻辑中关于法律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法律命题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 以一般逻辑中的命题理论为墓础研究法律命题的特殊的逻辑性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作用,给予法律命题以科学的分类, 这应该是法律命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 法律工作是由立法、司法两大环节组成。一个立法过程就是对构成法律的每一个概念、命题进行严密分析的过程。关于法律概念与命题的研究,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于立法中的思维。至于司法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施, 而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围绕诉讼活动的司法侦查与司法审判工作, 它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命题的逻辑推导以及寻找因果的各种逻辑方法。因此,与司法思维相对应的法律逻辑还要研究法律推理及各种法律实践中的逻辑方法。法律推理则是从已有的法律命题或法律知识推出新的法律命题的过程。一般地说, 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的推理是有区别的。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 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 比较轻视“ 可能性的” 、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 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 法律推理中的回溯推理是很有用的、法律逻辑很重视的推理, 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

二、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

法律逻辑是属于逻辑学还是法律科学,是应用逻辑还是法律中的逻辑的应用?一方面,作为一门介于法律与逻辑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逻辑既有法律的内容亦有逻辑学内容, 它是一门法律与逻辑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学科。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思维形式与法律思维的逻辑方法, 因此, 它的重点是逻辑而非法律, 所以, 它实质是一门应用逻辑新学科―将逻辑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而形成的学科。那么,作为法律逻辑的应用工具与基础的“纯逻辑”是普通逻辑还是现代数理逻辑或者辩证逻辑呢?普通逻辑、数理逻辑与辩证逻辑均可以运用于法律领域。因此, 在目前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中我们应该允许将辩证逻辑普通逻辑、数理逻辑等运用于法律的各种尝试。当然, 由于逻辑学的发展趋势是现代逻辑即数理逻辑, 由于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定量化与形式化。因此, 我们关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用现代逻辑为工具来研究法律中的逻辑问题, 形成关于法律逻辑的逻辑演算系统。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应用逻辑,它的研究应该是有层次的, 这个层次是由“应用逻辑”与“逻辑的应用”的区别而决定的“逻辑的应用”强调的是“应用”,而“应用逻辑”的主体是“逻辑”,因此,只要是将逻辑原理不管是系统的还是零散的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应用于某一学科,便可谓之“ 逻辑的应用”但应用逻辑则不同,除了要求将逻辑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还要求这种应用是系统的、具有逻辑科学性质。所以,“逻辑的应用”是“应用逻辑”的初级阶段,“应用逻辑”则是“逻辑的应用”的最终目标。从这一区分出发,法律逻辑的研究也包括两个层次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与系统化的法律逻辑。前者是低层次的只要是将逻辑知识应用于法律,均可谓之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后者则是高层次的在低层次应用的基础上,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形成系统的严格的“关于法律的逻辑”。

第2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现代逻辑

作者简介:张欢(1988-),女,河北唐山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张满(1988-),女,河北邯郸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6--01

20世纪,西方哲学思潮纷繁复杂。这一时期,哲学家已经不满足于仅仅从认识论角度去研究哲学的问题,这一时期的哲学研究中与逻辑学、语言学的结合日渐紧密,使得哲学研究的领域逐渐变宽。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使得分析哲学、逻辑哲学、语言哲学成为舞台的主角。

一、概念澄清

对于西方哲学的发展历程,学者们普遍认为有三次重要的转向。其中第二次转向就是从近代哲学的认识论到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可以说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这三者都是这次转向的产物。

1、分析哲学

对于分析哲学,难以找出意见统一的定义。王路认为:分析哲学至少是一种思潮【1】,一种以语言分析为方法的思潮。根据分析哲学家们对语言的使用形式不同,分析哲学可以分为人工语言分析学派和自然语言分析学派。分析哲学总体来说有七大特征:重视分析的方法;以语言分析为首要或者唯一任务;逻辑上的反心理主义;抛弃形而上学;坚持逻辑分析,注重推理;语言的转向;反对建立庞大的哲学理论体系,哲学问题的解决要从小问题着手,零打碎敲。

2、语言哲学

语言哲学目前没有精确的定义。从起源上来说:国内以王路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语言哲学就是分析哲学的继承与发展。他认为分析哲学发展到后期被称之为语言哲学。从众位哲学家的研究成果来看,语言哲学的研究内容无非是从语言的方向出发去澄清哲学问题,或者是语言自身所体现的哲学问题,再或者就是研究语言和哲学间的关系。这三种形式都从语言对人类的意义出发考察语言。【2】从研究范围来说:一种观点认为语言哲学就是语言的哲学,哲学问题本质上都是语言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语言哲学是语言学的哲学,与语言学理论的关系更加紧密。

3、逻辑哲学

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不同。它不是逻辑,而是研究由逻辑所提出的各种哲学问题。哈克对逻辑哲学的研究内容曾作出分析并经陈波总结为两条:第一,研究逻辑学自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第二,研究怎么样才能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去解决一些传统的哲学难题。【4】具体来说,逻辑哲学的内容主要有:逻辑与非逻辑、蕴含和推理有效性、关于模态逻辑的哲学问题、关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哲学问题、关于多值逻辑的哲学问题、逻辑悖论、意义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和自然语言逻辑、逻辑和本体论、专名和通名等主要内容。

二、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的共通之处

首先,三者的产生具有共同的根源。它们都是现代哲学的“语言转向”的产物,即都以现代数理逻辑的产生为历史前提,不管是分析哲学家,还是语言哲学家,抑或者是逻辑哲学家,绝大部分人有现代逻辑基础。

其次,三者有许多相同的研究议题和研究者。它们具有一批共同的研究课题,如意义理论、真理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等。现代许多著名哲学家如弗雷格、维持根斯坦、奎因、克里普克等,既是逻辑哲学家,也是分析哲学家和语言哲学家。

最后,三者都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语言哲学家从句子出发,应用现代逻辑方法,使句法分析达到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结果。威廉姆森建议逻辑哲学也应该专注于现代的科学逻辑学。他指的“科学逻辑学”是指具有精确性、系统性和严格性的观念所统辖的那些论证。【5】分析哲学的目的就是建立人工语言,同样也是现代逻辑方法的体现。

三、三者的区别

首先,对三者的界定不同。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都可以看做是一门学科,是语言、逻辑和哲学的交叉而形成的学科。学术界基本上认为分析哲学不是一门学科,而是一种思潮,一种流派。

其次,三者的研究角度和目的不同。三者对相同问题的研究角度存在差异。例,在研究存在问题时,分析哲学通过形式语言还原“存在”的本来面目,而逻辑哲学通过非形式语言来理解“存在”,并将本体论纳入存在问题研究领域中。逻辑哲学有构造理论的功能,这和分析哲学也有明显的区别。另外,三者的研究目的不同。分析哲学是为了更好的阐述问题而不是解释问题。分析哲学家认为过往的哲学家之所以会对很多哲学问题形成争论,并最终使这些哲学问题无法解决而成为千古难题的原因,就在于自然语言有缺点。所以,解决哲学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理想语言。而语言哲学则至少要解决某些问题。

再次,对其他学科的态度不同。分析哲学反对建立理论体系,抛弃形而上学,而且反心理学。逻辑哲学使逻辑哲学化,不像分析哲学一样远离哲学,似乎希望通过逻辑来回答哲学上的问题。分析哲学的有些问题语言哲学是不研究的,语言哲学的有些问题,分析哲学至少是不重点研究的,语言哲学不像分析哲学一样反心理学,反而是与心理学相融合的。语言哲学研究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扩大,和其他学科的交叉逐渐扩大。

第3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显示一定的逻辑关系,也是逻辑真的基础。逻辑真理在某些方面与事实真理是一致的,但是在另一方面,逻辑真理又与事实真理不是一致的,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逻辑真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有些逻辑关系是绝对的真,但是另一些逻辑真理是相对的真。逻辑真理之所以为逻辑真理,不是由于它们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事物或事物的普遍性,而只是涉及到逻辑自身,只根据逻辑自身而成立。逻辑真理的必然性需要在逻辑自身中去寻找,而不能在现实中寻找。

综上所述可见,逻辑真理来源于经验,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由于逻辑思维的作用,它越远离事实,其真理性越强;当它与具体事实相符合时,即成为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当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一致时,逻辑思维就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规律,因此逻辑真理在认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我们认识世界时,会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作出许多推测和猜想,也会试图把这些思想与已经获得的关于被研究对象的材料联系起来。为了搞好各项工作,我们要正确的调整各种思想关系,从中抛弃不适当的思想,选取可以促进我们前进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在思维过程中严格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只有认识逻辑真理才能更好地认识事实真理,随着人类的经验积累,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交叉容量必然会不断增大,为了探求真理我们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第4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 哲学逻辑词义的 历史 演变

最早[论\文\网 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 发展 ,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 论文 ,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 规律 ;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 究竟什么是命题? 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 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 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指称和述谓( ( 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 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 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 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 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 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 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 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 世纪20 - 30 年代开始兴起, 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 科学 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 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 deviant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 alternative systems) ; 一是应用逻辑( app lied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 extendedsystems ) 。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 logics) ,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 ( 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 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 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 = 3 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 规律 。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 理学 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 论文 网 ]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 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 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 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 , 把它与a 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 哲学 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 发展 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 (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 经使用分离规则, 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 g(pq) ( 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 年版,第36页。

②p. f. strawson: philosophical logi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 中国 社会 科学 出版社1990 年版,第17页。

④ s, wolfram: philosophical logic: an introduction, 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 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 rescher: top ics in philosophical logic,d. reidel publishingcompany, 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第5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着《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6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传统逻辑;推理类型问题;研究现状;教学建议

传统逻辑与其他逻辑相比,主要框架是定义界定、推理界定定义、寻找其中规律,最终得出结论。这一系列体系是一套完整的传统逻辑探究体系,而关于传统逻辑中的推理部分,则是整个传统逻辑中发展最为成熟,研究体系最为完善的部分,但这一部分也存在较大分歧和问题。而针对推理类型问题研究现状,并结合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教学建议则是有效开展逻辑学教学课程的重要思路和关键之举。

一、 传统逻辑中推理类型问题的研究现状分析

1.1 常见推理类型种类分析

结合当前,我国的主要传统逻辑著作及教学观点来看,传统逻辑中的推理类型问题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和看法:首先,从推理过程出发,结合推理活动中思维发展阶段的不同,将推理类型区分为归纳推理也就是特殊到普遍,个别到整体的推理方式、演绎推理也就是普遍到特殊,整体到个别的推理方式,以及类比推理也就是特殊到特殊、类型到类型的推理方式。其次是结合整个推理活动中论断前提和所得结论之间的关系和性质来区分推理类型。而这一认识方式,也将推理类型区分为必然推理和偶然推理。通过将论断和前提的联系性来却分推断类型。最后一种推理方式是结合推理的要素数量来区分,即仅有一个前提的直接推理和经过两个及以上前提的间接推理。事实上,传统推理形式繁杂,仅用某一标准是无法完全概括推理类型的。

1.2 常见推理类型的研究观点内容分析

常见推理类型的研究观点中,演绎推理或者类别、归纳推理主要应用于直接推理、模糊判断、纯关系推理等。这一推理方式存在较大问题,这一推理是对直言判断、模糊判断得出结论,而事实上很多问题都不可能简单的从一般到特殊,都不可能是单纯某一个影响因素。因此很多时候结合这一推理理论就不能说明问题。而在第三种推理分类理论中,则是机械的依据推理要素来区分推理类型,这就把直接推理与演绎推理分开而谈,这是不正确的,同时在现实问题上,也很少存在直接推理的,而直接推理本身也和演绎推理存在重合和交替。因此简单机械的以推理因素个数作为推理类型的区分依据,往往不能说明问题,只能是模糊看待推理问题。而最为复杂的第二种推理类型则是对演绎推理的定义和内涵做了全新解释,这一类型认为演绎推理是一种结合前提就必然能够得出结论的推理方式。而这种推理理论和思维模式,则是将归纳推理与不完全归纳推理模糊在一起,并没有将必然推理与偶然推理的界限明确定义而来,一些必然推理所采用的推理方式和理念实质上还是归纳推理的内容,而有的时候也将偶然推理所采用的方式和理论也定义为归纳推理。尽管随着这一推理理论和形式不断丰富发展,这一推理问题研究中已经涵盖了大部分推理类型问题,但仍然无法全面涵盖推理类型问题。

1.3 常见推理类型观点的新发展和创新

逻辑学在不断研究中,也出现了新的发展和理论观点,而常见的推理类型观点也出现了新的内容。比如,从多种角度来认识推理问题。复合判断推理就是其中应用广泛的推理理论。符合判断推理是指将传统的推理理论经过系统归纳和融合,增加新的概率分析、数理统计、归纳推理等一系列因素,实现了传统逻辑推理质的飞越和发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研究学者将推理理论做深化研究,从维度上拓展推理理论研究内容。比如将类别推理细化为肯定、否定和中性三种肯定推理类型。这都是推理理论新的发展,而随着科学文化不断发展,推理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也是社会必然。

二、 浅析传统逻辑中推理类型问题的教学建议

随着逻辑学理论应用不断发展,而开展理论学课程的要求就更加复杂,更需要我们结合理论变化的新内容来具体开展逻辑学教程。

2.1 结合学生基础和学习兴趣开展教学

逻辑学这一课程内容偏重于逻辑理论教学,整体而言,较为枯燥且难以理解。而受教育对象自身的基础和学习兴趣,就影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在开展这一教学过程中,要从教学实际出发,根据学生学习状况制定教学思路和方案。要通过丰富事例和有效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逻辑学教学内容,同时积极引导学生学习,培养逻辑学学习兴趣。

2.2 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层次性

传统逻辑中的推理类型问题当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但基本上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逻辑推理问题都能遇到,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教学分层法等理论,重点突出推理类型问题的教学内容,同时再教学方案设计上,也要层次化、条理化开展教学,根据推理类型所含方法的常见性和使用频率,引导教学,帮助学生对逻辑推理问题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认识和体系化的问题解决思路。

2.3 结合最新推理理论,积极推广、普及推理问题解决的新思路

传统逻辑推理观点认为推理只有前提是真实的,整个推理才有意义,同时各种判断之间也必然存在一定联系,总存在一定依据。而结合各种推理的产生过程,这一系列推断和认识都是建立在具体事实或潜在事实基础之上的。意义性和真实性是传统逻辑推理的两个基本要求,而新的逻辑推理理论则重视积极结合数理推理等一系列科技手段,丰富推理理论。

三、 结语

逻辑问题并不简单是学术问题,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面对很多问题都会对其进行一番思考,或者在做一系列决策时,都要研究与这件事相关的问题,而这一类问题都是经过对所得信息进行合理分析、有效演绎、实际佐证、模拟推演之后的结论。而这一过程其实就是推理逻辑。而在理论范畴中,推理类型则指的是传统逻辑中并没有给出某些符号形成规则,仅用自然语言给出结论,因此整个过程缺乏有效区分和系统化说明,同时也降低了逻辑符号的规划化和可执行性。(作者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第7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逻辑转换仪;组合逻辑电路;化简;变换

【Abstract】The main characteristic and using method of virtual instrument-Logic Converter are introduced,There are some typical combinational logic circuit in it.Example analysis shows that,Based on design of Combinational Logic Circuit based on Logic Converter is not only convenient, concise,and greatly improve the students’ interest in learning,strengthen the teaching effect.

【Key words】Logic Converter;Combinational logic Circuit;Simplify;Conversion

0 引言

组合逻辑电路设计作为数字电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对所学过的组合逻辑电路图、真值表和逻辑函数表达式的巩固和应用,而且是后续课程学习的重要基础。然而笔者在以往数字电路的教学工程中发现,学生对组合逻辑电路的设计学习掌握比较困难,究其原因是在组合逻辑电路设计过程中,逻辑函数化简和变换环节成了学生掌握该重要知识点的拦路虎。

通过笔者十余年的教学实践证明,将Logic Converter应用于组合逻辑电路设计的教学过程中,不但可使其变得方便、简洁,而且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巩固了课程教学效果,为后续课程的学习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1 Logic Converter

Logic Converter(逻辑转换仪)是仿真工具软件Multisim特有的虚拟仪器之一,不仅在现实中没有这种仪器,而且在当前其他的仿真软件中也没有,可谓名副其实的虚拟仪器。但它可以非常方便的实现逻辑电路、真值表和逻辑函数表达式的相互转换。Logic Converter在Multisim软件中的图标和双击鼠标后的面板如图1所示。

图1所示Logic Converter面板共分为4个分区,最上面的A~H为8个输入端,如逻辑变量需要3个,需用鼠标左键点击A、B、C 3个对应输入端即可;中间左边空白区为显示区,共分3个显示栏,左边显示输入变量取值所对应的个数,中间显示输入变量的各种二进制取值的组合,右边显示逻辑函数输出对应的逻辑值;右边的Conversions区为逻辑转换区,通过点击鼠标左键方便的实现逻辑电路、真值表和逻辑函数表达式等功能的相互转换;最下面空白长条区为逻辑函数表达栏,用于逻辑函数表达式的显示或输入。

2 组合逻辑电路设计

组合逻辑电路设计是指根据提出的逻辑功能要求,设计出一个最佳的逻辑电路去满足该逻辑要求的过程。组合逻辑电路的一般设计步骤如图2所示。

在图2所示的5个步骤中,逻辑函数化简和变换之所以成为学生学习组合逻辑电路设计的拦路虎,是因为逻辑函数的代数法化简,不但要求学生熟练的掌握逻辑函数的相关定律和规则,而且要有一定的技巧,特别对于化简得到的是否为最简式往往很难以确定。此时,大家都会想到卡诺图不是可以解决是否为最简式的这一问题吗?但常常是卡诺图的逻辑相邻和“画圈”使得学生望而却步。

3 基于Logic Converter组合逻辑电路设计

下面就以数字电路中常见的血型配对指示器为例,采用Logic Converter对其进行设计。问题提出:设计一个血型配对指示器。输血时供血者和受血者的血型配对情况如图3所示,即同一血型之间可以相互输血;AB型受血者可以接受任何血型的输出;O型输血者可以给任何血型的受血者输血。要求当受血者血型与供血者血型符合要求时绿指示灯亮,否则红指示灯亮。

根据提出的逻辑问题,按照图2所示的组合逻辑电路设计步骤,首先对题目进行逻辑抽象,如表1所示。

打开Multisim软件,用鼠标左键双击Logic Converter图标后,得到其面板如图4右边所示,依据血型配对的逻辑抽象,点击A、B、C、D4个输入端,其对应的16种逻辑状态随即显示出来,同时在显示区的最右边出现了16个,如图4左边所示,此时只需按周题目的逻辑要求逐一用鼠标单击所对应的逻辑状态,即完成了图2中的列真值表的过程,其结果如图4右边所示。

根据真值表写出逻辑函数表达式,只需点击Conversions区的(从真值表到表达式)按钮,这时在面板底部逻辑表达式栏将出现对应的用标准的与或式表示的逻辑函数表达式,如图5左边所示,其中表达式中的A表示逻辑变量A反变量,即为。

从所得到的逻辑表达式可看出,其为9项4个变量的与或表达式,如果借助代数法化简,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不易得到最简式,即使采用逻辑图化简,也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完成,而采用Logic Converter来化简该函数,同样只需只需点击Conversions区的(从真值表到简化表达式)按钮,这时在面板底部逻辑表达式栏将出现对应的用最简与或式表示的逻辑函数表达式,如图5右边所示。

最后,只需点击Conversions区的(从真值表得到逻辑电路图)按钮,这时在Multisim编辑区的左上方得到由与门、或门和非门组成的图5右边所示的用最简与或式表示的逻辑函数电路图,如图6虚线框内所示。其中输出端Y所连接的红、绿灯为后期验证所增加的。

可见,基于Logic Converter组合逻辑电路设计,只需要轻轻的点击鼠标就可将学生在学习组合逻辑电路设计的拦路虎―逻辑函数化简变得方便、高效。

4 结束语

基于Logic Converter组合逻辑电路设计,不但使其变的简单、高效、快捷,而且提高了学的学习兴趣,同时对于巩固课程教学效果,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等都具有显著效果,也符合当今教学过程中借助计算机辅助教学的趋势。

【参考文献】

[1]蒋卓勤,邓玉元.Multisim2001及其在电子设计中的应用[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2]闵卫锋.Multisim2001在《电子技术》教学中的应用[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第8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1.论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改造 

2.认知科学框架下心理学、逻辑学的交叉融合与发展

3.逻辑学教育对素质教育之价值——兼论如何加强逻辑学教育

4.逻辑学视域中的思想分析技术

5.莱布尼茨逻辑学说及其当代影响

6.逻辑学的问题与未来

7.从公务员考试看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 

8.逻辑学视域中的自然语言分析

9.逻辑学:从“是”到“蕴涵” 

10.论法律推理中的主体因素——兼谈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 

11.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12.逻辑学与现代科学的发展——兼论金岳霖先生的道路

13.论逻辑学发展的方向

14.计量逻辑学

15.引入逻辑学的PBL对培养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初步研究

16.从诠释学看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

17.逻辑学视域下的类比推理性质探究

18.基于泛逻辑学的逻辑关系柔性化研究

19.西方逻辑学传入过程中“辨学”与“辩学”概念的演变

20.论我国逻辑学的发展和学科建设

21.现象学与逻辑学 

22.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纯粹逻辑学观念

23.概率逻辑学基本定理在多值命题逻辑系统中的推广

24.逻辑学与通识教育

25.逻辑、心理与认知——论后弗雷格时代逻辑学的发展

26.黑格尔论逻辑学、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

27.逻辑学的革命:从形式逻辑到价值逻辑

28.清末编订名词馆与近代逻辑学术语的厘定

29.论当前我国逻辑学教育的改造——兼论提升国家软实力的一种可能路径

30.关于“艾斯特”定义的几点探讨——基于逻辑学视角

31.逻辑学和语用学

32.胡塞尔现象学视域中的逻辑学

33.简论逻辑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

34.近百年“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述评

35.略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

36.近30年中国大陆地区逻辑学研究与教学概观

37.论黑格尔逻辑学与其政治哲学的关系

38.论语言学与逻辑学的结合

39.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

40.论当代逻辑学研究的信息转向

41.黑格尔逻辑学的现象学意义

42.台湾逻辑学发展及研究

43.认知科学背景下的逻辑学——认知逻辑的对象、方法、体系和意义

44.试论逻辑学对生活的渗透

45.论教育逻辑学的性质、对象与研究方法

46.批判独断论、逻辑学与辩证法的论证——冯契的思考与探索

47.计量逻辑学的基本思想和研究综述

48.逻辑学、语言学与信息科学——论自然语言逻辑的学科性质

49.“纯粹理性批判”与“纯粹理性体系”——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之关系的一种解读

50.逻辑是一把“斧子”——什么是逻辑学和为什么要学习逻辑学  

51.逻辑学研究方法在中医领域中的应用

52.逻辑学定位失范与通识教育转向诉求

53.含意研究的逻辑学思考

54.台湾六十年(1949-2009)逻辑学研究

55.经济逻辑学的研究历程与前景

56.再驳中国古代(先秦)无逻辑学论——对程仲棠教授“答马佩教授”的回复

57.素质教育概念的逻辑学解析

58.关于逻辑学功能定位的思考

59.心理逻辑经典实验的认知思考——认知科学背景下逻辑学与心理学的融合发展

60.逻辑学方法与法理学研究

61.明清时期西方逻辑学的传入与发展

62.名学、辨学与论理学:清末逻辑学译本与中国现代逻辑学科之形成

63.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探析

64.对“一流大学”概念不同认知的逻辑学困境与展望

65.掀起大学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第二次浪潮

66.逻辑学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组织

67.逻辑学原理在基于本体的知识组织中的应用

68.逻辑学在大学通识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69.《清史·西学志》纂修的一点心得——晚清逻辑学译介的问题

70.试论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学的创造性转化——以马克思《博士论文》为例

71.重论逻辑学的范围:皮尔士,抑或哈曼

72.高校逻辑学通识教育探析

73.欧洲中世纪大学逻辑学的发展与学术思维转变

74.逻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海德格尔关于莱布尼兹判断与真理学说的存在论阐释

75.从人工智能看当代逻辑学的发展

76.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与功能

77.当前我国逻辑学教育的误区与对策思考

78.20世纪逻辑学在中国的影响

79.《逻辑研究》的科学概念与纯粹逻辑学

80.为什么形而上学需要逻辑学,而数学则不需要

81.为什么说《资本论》是马克思的逻辑学

82.建立语法学的逻辑学基础——中国语法学晚出之原因探析 

83.论哲学与逻辑学的辩证关系

84.论19世纪的逻辑学——在数学与哲学之间 

85.为什么语言学研究离不开逻辑学——2009语言学和逻辑学交叉研究研讨会侧记

86.试论金岳霖的道路——兼述我国逻辑学发展的一些问题

87.从思维实践视角看当代逻辑导论教科书改革的一个动向——以《逻辑学导论》和《简明逻辑学导论》为例

88.皮尔士心中的逻辑学:从科学分类法来看

89.从比较逻辑学观点论名家

90.论黑格尔的“概念”——《逻辑学》“概念通论”释义

91.从逻辑学到心理学——归纳推理的心理学意义初探

92.从逻辑学的工具性看逻辑学的走向与发展

93.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刍议

94.什么叫有区别的人类学?——关于卡尔·雅斯贝尔斯哲学逻辑学的三个命题

95.逻辑学视角下体能概念研究的整合

96.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及对纯粹逻辑学的构建

97.找寻经济学原理中的“人性逻辑”——米塞斯行为逻辑学批判

98.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进路研究

第9篇: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