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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精选(九篇)

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

第1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一、互补逻辑与关系实在论

1、从关系实在论谈起

读完罗嘉昌先生的力作“关系实在论:纲要和 研究 纲领”(即[8]),笔者颇受启发同时颇有不谋而合之感。这种不谋而合主要体现在认识论上,即强调人们的认识对于认识对象之间特别是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之间的具体关系的依赖性。由于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可变的,因此,即使同一个主体对于同一个客体而言,其结论可以是不同的。

例如,一个人测量一列静止的火车并断言它的长度恰好为500米;当这列火车以极高的速度行驶着, 此人再次测量它并断言其长度少于500米;这两次测量结果并不构成逻辑矛盾, 因为这两个貌似冲突的测量结果分别得自于测量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两种不同关系,即相对静止与相对运动。

其实,这一例子只不过是 现代 相对论物 理学 中的常识。然而,有意义的是,关系实在论从此出发,把相对论一举推上 哲学 认识论以及本体论的高度。我们知道,在西方传统哲学中,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是区分物体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所谓第一性质就是物体固有的因而独立于观察者的那些性质,如物体的广延性(如长度)、质量等。所谓第二性质就是由物体的第一性质作用于观察者的感官而派生的那些性质,因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观察者的,如颜色、气味等。然而,从关系实在论的立场上看,这种区分是误入岐途的。因为现代 科学 已经表明,包括所谓第一性质在内的任何性质都只有在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具体关系中才具有确定性或实在性,而且各种性质的主次地位也会随着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改变而改变。正因为此,关系实在论者反对西方传统的绝对实体观,而强调关系本身的实在性。

关系实在论进而从语言表达方式上把关系的作用突现出来。我们知道,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到现代数理逻辑,都把诸如“月亮是圆的”“北京是首都”等性质命题,用符号表达为:f[x], 意思是:个体x具有性质f。但是,从关系实在论的观点看, 这种表达方式过于粗略因而是令人误解的;这类命题的正确表达方式应为:f[x,r], 意思是:相对于关系r,x具有性质f(文[8]中采用y[,r]=f[,r][x,r]);这就是关系实在论的说话方式。按照这种说话方式, 我们不应简单地宣称“x有三尺长”,而应说“在关系r中x有三尺长”;也不应简单地说“a、b两事件同时发生”,而应说“在关系r中a、b两事件同时发生”,等等。不难看出,关系实在论的这种说话方式与现代相对论物理学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文[8]指出,这种说话方式导致一系列重要结果, 其中之一是“允许看上去相互冲突的陈述可以同时为真。”([8],p.87)例如:

p:“这朵花是红的”是真的——对于视觉正常的人来说。

~p:“这朵花不是红的”是真的——对于视觉不正常的人来说。在这种意义下,同时断定p和~p即p∧~p,并不导致逻辑矛盾。然而,按照通常的说话方式,p∧~p意味着“这朵花既是红的又不是红的”,因而是一个逻辑矛盾。

再如,按照

二、三种辩证矛盾初探

互补逻辑是关于互补矛盾的,我们曾在一些文章(如[3] )中把互补矛盾称为辩证矛盾。对此,以 研究 黑格尔辩证逻辑著称的邓小芒教授曾向我们提出质疑:你们所谓的互补矛盾的双方a和za 分别处于不同的子世界,这是对辩证矛盾的钝化,无异于抽取辩证矛盾的精髓。不久,邓小芒教授发表文章“辩证逻辑的本质之我见”(即文[9])。 尽管此文中的不少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但是,其中也有些观点是笔者所不完全同意的。本文并不打算详细讨论文[9]的是非对错, 而是着重谈谈笔者从该文中所得到的最大收获即比较地看清了黑格尔辩证逻辑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笔者进而区分了三种不同但却相互联系的辩证矛盾。

1、逻辑矛盾是辩证矛盾的出发点

人们通常认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矛盾,前者应被禁止,而后者却不应被禁止,相反应当被推崇。文[9] 语出惊人地宣称,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不是两种矛盾,而是一种矛盾,二者都是“自否定”,都具有“a并且非a”即“a∧~a”的逻辑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我赞同文[9]的这种提法,即辩证矛盾并不排斥逻辑矛盾, 而是把逻辑矛盾作为自己的出发点而包含在内。这也就是说,逻辑矛盾是辩证矛盾的组成要素。对此,我提出如下两条理由。

首先,“ 科学 始于 问题 ”这几乎已成为当今科学 哲学 界的一个共识。问题是什么?从根本上讲,问题就是一个 理论 体系内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包括理论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因为经验科学是把任何有关的事实命题作为可接受命题纳入理论体系之内或背景知识之内的。正是当遇到这样的逻辑矛盾时,科学家们才试图提出新的理论予以解决,从而推动了科学事业的向前 发展 。可见,逻辑矛盾为科学事业或科学思维提供了动力。如所周知,在科学上解决逻辑矛盾的典范之一是波尔的互补 方法 ,而互补方法的关键就在于把逻辑矛盾转化为互补矛盾。因此我们说,逻辑矛盾是互补矛盾的出发点,当然也就是互补矛盾的组成要素。

其次,从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理论体系出现逻辑矛盾a∧~a,就意味着任何命题都可以从这个理论体系推出来,而无论这些命题多么荒谬。显然,这样的理论体系无异于胡说八道因而毫无用处,这就是为什么逻辑矛盾被任何理论体系所禁止的原因。但是,追求自由可以说是人的一种本性,既然这种语言上的绝对自由已被逻辑予以限制,那么,人们便将自由的冲动转移到非语言的意志中即保持意志自由。从抽象的意义上讲,意志自由就是随心所欲;意志必定导致行动,因此随心所欲必定导致为所欲为。然而,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为所欲为是不可能的,人们至多只能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为所欲为,这就形成了主观意志与客观条件之间的对立和统一。正是这种主客观的对立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命过程以及整个人类 社会 的 历史 进程。

生命过程和历史进程所呈现出的矛盾都是现实存在着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现实矛盾”。现实矛盾的基本结构就是由双方构成统一体,如主观与客观、工人与资本家等等。由上述 分析 不难看出,现实矛盾的出发点最终也可归结为逻辑矛盾,即由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向自由意志的转移和升华。

下面将要谈到互补矛盾和现实矛盾都属于辩证矛盾。既然逻辑矛盾是这两种辩证矛盾的共同出发点,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看作同一种矛盾也未尝不可。不过,文[9] 似乎是在某种我所不能接受的更强的意义上看待二者的同一性的。

2、两种辩证矛盾:互补矛盾与现实矛盾

互补矛盾也具有a并且非a的逻辑形式,不过为了与逻辑矛盾a∧~a相区别,在互补逻辑系统z中引入一个新的否定词“z”,从而把互补矛盾表示为a∧za。za是对a的否定,但是,它们不是在绝对同一的条件下相互否定的,而是在不同条件下相互否定的。按照系统z的语义模型,a和za不是处于单一原世界,而是分别处于超越世界中的两个不同的子世界。正因为这样,在系统z中,a和za是可以同真的。

例如, “斯巴达克斯既属于奴隶阶级又不属于奴隶阶级”具有“a并且非a”的逻辑形式。如果这句话是笼而统之地被说出的,那么, 这是相对原世界而言的,因而这是一个逻辑矛盾;如果这句话是从两个角度来谈的,如,从出身地位来看,斯巴达克斯不属于奴隶阶级而属于奴隶主阶级,但从奴隶起义的实际斗争或从思想意识来看,斯巴达克斯属于奴隶阶级,那么,这个命题是相对于超越世界而言的,因而不属于逻辑矛盾而属于互补矛盾。即使只从一个角度,如从思想意识上看,“斯巴达克斯既属于奴隶阶级又不属于奴隶阶级”也可作为互补矛盾而成立;因为思想意识有不同的方面,他可以在思想意识的某一方面属于奴隶阶级,而在思想意识的另一方面属于奴隶主阶级。

互补矛盾确实刻划出许多辩证命题的逻辑结构。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波尔对命题“光既有波动性又有粒子性”所给予的互补性阐释,即:在某些实验装置下,光具有波动性,在另一些实验装置下,光具有粒子性。在此,我们不妨再举两个例子。

毛泽东的一句名言“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就是对“一切反动派既可怕又不可怕”这一矛盾命题的逻辑阐释,其具体内涵是:反动派的样子是可怕的,其实并不可怕。这也就是说,这一矛盾命题是相对于包含两个子世界即表面世界和实质世界的超越世界而言的,因而属于互补矛盾。

毛泽东的另一句名言“我们应在战略上藐视敌人而在战术上重视敌人”就是对“我们既要藐视敌人又要重视敌人”这一矛盾命题的逻辑阐释。它是相对于包含战略世界和战术世界的超越世界而言的,因而也属于互补矛盾。

既然互补矛盾事实上刻划了许多辩证命题的逻辑结构,因此,我们有理由把互补矛盾纳入辩证矛盾之列。

值得指出,互补矛盾所相应的超越世界及其子世界是指观念世界或语言世界,并不直接指现实世界;相应地,互补的矛盾双方是相互否定的两个命题,而不是相互冲突的两个实体。如果把辩证矛盾双方理解为相互冲突的两个实体,我们当然认为矛盾双方共处于同一个现实世界中,如主体与客体、奴隶与奴隶主等等。我们已经把这后一种矛盾称为现实矛盾。既然现实矛盾是辩证哲学所讨论的主要 内容 之一,因此,现实矛盾也应被看作一种矛盾。当然,现实矛盾不是互补矛盾所要刻划的对象。因为从观念世界或语言世界来讲,主体和客体、奴隶和奴隶主并不构成矛盾,既然它们均非命题,更谈不上相互否定的命题。这表明,互补矛盾与现实矛盾属于两种不同的辩证矛盾,具体地说,互补矛盾是一种语言性质的或观念性质的矛盾,而现实矛盾是一种行为性质的或对象性质的矛盾。

3、辩证矛盾的精髓:自我否定与自我实现的统一

文[9]指出, 尽管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是同一种矛盾即自否定亦即a∧~a,但二者对这同一种矛盾却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这意味着,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相同仅仅是表面的,而其实质是不同的。正如同一句格言出自一个幼儿之口与出自一个老人之口,其含义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说,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是两种不同的矛盾,因为其内涵是不同的。

互补矛盾恰恰是对逻辑矛盾赋予一种具体的深入的理解,互补矛盾a∧za在形式上类似于逻辑矛盾a∧~a,但其内涵不同。a与za已经不是针锋相对的自否定,而是分别属于超越世界的两个子世界的a与za 之间的间接否定,因而可以说是一种“他否定”。这样一来,互补矛盾是否抽取了辩证矛盾的精髓呢?我不这样看。我认为, 自否定即逻辑矛盾a∧~a仅是辩证矛盾的要素之一即出发点,而不是辩证矛盾的终点, 更不是全部。辩证矛盾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上,不仅有暂时的起点,而且有暂时的终点即自我实现。这也就是说,真正的辩证矛盾亦即辩证矛盾的精髓是自我否定和自我实现的统一。

一个显然的事实是,逻辑矛盾a∧~a只具有自我否定性而不具有自我实现性,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现实的事物a 就不会同时实现其自否定~a,尽管~a可能同时潜在于a中,以致将来某一时刻成为现实的, 但那时a又成为非现实的。总之,a和~a不可能同时实现, 而只能一个实现另一个潜存。因此,a和~a的同时成立只能是相对于两个不同的世界即现实世界和潜在世界而言的,这恰恰是我们所说的互补矛盾。由此可见,逻辑矛盾要么不能自我实现,要么转化为互补矛盾,这进而表明,体现辩证矛盾精髓的不是逻辑矛盾而是互补矛盾。

4、第三种辩证矛盾:生命冲动

前面谈到,由逻辑矛盾可以推出任何命题,因而被形式逻辑严加禁止,以致它无法自我实现。然而,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却可以以两种方式转化为可以言说的辩证矛盾,一种是互补矛盾,另一种是现实矛盾。互补矛盾具有自否定的形式但却有他否定的内涵,对它可用符号逻辑系统严格地加以表述。现实矛盾是由两个对立实体构成的统一体,它连自否定形式都不具备;对它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是经验性的,即在对现实矛盾的实际考察的基础上加以概括和 总结 。在我看来,毛泽东的《矛盾论》是一部关于现实矛盾的典范之作。

互补矛盾和现实矛盾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辩证矛盾,但是二者之间却有一个连续点,那就是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逻辑矛盾是这两类辩证矛盾的共同的原动力,我们说逻辑矛盾不可言说是从逻辑意义上讲的,并不排斥用别的说话方式,如用文学语言来表述它。在我看来,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就是对那个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亦即自否定在很大程度上用文学语言表达出来的,并以其强大的感染力使之得以实现,从而成为另一种辩证矛盾。对此,文[9]已经有所指出, 它说:“辩证逻辑使形式逻辑的自否定推到极端,用违背形式逻辑的理解(而不是违背形式逻辑——原文注)的矛盾命题形式激发人对内容本性的逻辑感受力,暗示出自由生命本身的必然要求,以导向行动的意志。在这一点上,逻辑就与诗接近了”。文[9]这段话的意思同我以上所说的意思大致相同, 所不同的是,文[9]把这种接近诗的理论仍然叫做“逻辑”, 而我则情愿把它叫做一种“哲学”,而不叫做逻辑。在我看来,辩证逻辑与辩证哲学是应当加以区分的(我在文[5]就是这样处理的)。不过, 这种分歧毕竟不是根本性的,而只涉及“逻辑”一词的用法。我甚至可以接受文[9]对“逻辑”一词的这种用法,象文[9] 那样把这种接近诗的逻辑叫做“生命的逻辑”,而生命的逻辑,正如文[9]直率指出的, “它立足于自由生命的‘体验’和内在的感悟,而不是符号化、数学化的形式所能表达和规范的”只要我们记住生命逻辑的这种特殊含义,那么,把它看作一种逻辑也就无妨了。生命逻辑所要刻划的是生命的冲动,正如文[9]所说,它“暗示出自由生命本身的必然要求,以导致行动的意志。”

至此,我们处理了三种不同的辩证矛盾,即可以用符号语言表达的互补矛盾,可用经验语言表达的现实矛盾和可用诗语言表达的生命矛盾亦即生命冲动。相应地,我们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辩证逻辑,即关于互补矛盾的辩证逻辑亦即互补逻辑,关于现实矛盾的辩证逻辑亦即毛泽东的矛盾论,和关于生命冲动的辩证逻辑亦即黑格尔逻辑。在我看来,这三种辩证逻辑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它们合起来就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完整的辩证逻辑或辩证哲学的画面。

最后顺便指出,我们关于辩证逻辑的这种多元态度是与我们关于实在论的多元主义态度相一致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具体 应用 和 自然 产物。

参考 文献

〔1〕波尔:《原子物 理学 和人类认识论文续编》,商务印书馆, 1978年。

〔2 〕张金成:“对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研究”, 《武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

〔3〕陈晓平、桂起权:“辩证逻辑形式化的新进展”, 《武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

〔4〕张清宇:“关于系统z的一些意见”,《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

〔5〕陈晓平:“对‘关于系统z的一些意见’的意见”,《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

〔6〕桂起权、陈晓平:“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研究纲领”, 《哲学动态》,1992年第10期。

〔7〕陈晓平:“也谈实在概念与实在论”,《学术月刊》,1995年第3期;《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1994年第1期。 (前者比后者略有缩减,后者为内部刊物)

第2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1、知识方面:理解哲学上的矛盾,对立、统一、基本含义。

2、能力方面:培养抽象思维能力,初步了解掌握“具体——抽象——具体”的科学方法。

3、觉悟方面:运用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原理,认识到无论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等都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创造条件,促使矛盾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哲学概念一般比较抽象,学生理解困难,并且学生容易把哲学上的矛盾与生活中的矛盾混同起来,要提高学生的兴趣,帮助学生学好这一知识应该多举学生身边的例子,深入浅出,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提高教学效益。

[教学重点]:矛盾的含义

[教学难点]:矛盾概念的理解

[教学方法]:多媒体

[教学过程]:

A、创设情境导入:

1、先请几位同学向全班介绍说明自己所找的关于矛盾的事例,教师简单评述。

2、教师播放一段中国与阿曼足球队世界杯小组赛的比赛录像,并启发设问:“谁来帮我分析一下,足球赛中包含了哪些矛盾现象?”学生讨论回答,教师点评:“攻与守,强与弱,胜与负,快与慢、、、等。引出课题。

B、新授:

一、矛盾的定义

师:我们先来学习矛盾的含义(屏幕显示)

让我们一起看屏幕上显示的这块磁铁。它包含着N极和S极,这是两种相反方向,但是N和S却又相互吸引着统一于磁体中。一切事物都包含着两个方向,这两个方向是不同的,相互对立的,同时又是相互依赖,相互统一的。磁铁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内,存在着N、S两极,N、S两极相互排斥,相互斗争,在哲学上叫对立;N、S两极相互依存,双方共处在一个统一中,在哲学上叫统一。

(1)对立

师:下面我们先来了解哲学上的“对立”是什么?

教师播放一段战争影片的片断,然后设问:“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是否就是这样的矛盾双方你死我活的对立?”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小组讨论,教师讲解归纳,哲学上的对立“斗争”不能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对立

对立: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相互斗争的意思

生物体的新陈代谢学校教学(屏幕显示)

先物体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同化作用贮存能量,异化作用释放能量,它们是两种相反的作用,是相互排斥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是启发与传授,学生的学是领悟与接受,两个方面是相互区别的。

师:请同学们举出身边存在着哪些对立斗争着的矛盾的双方。

学生举例略。

师:大家举的这些例子都非常不错,但是许多同学总是习惯把对立理解为仅仅是好与坏,你死我活的对立,实质上从大家举的这些例子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哲学上讲的“斗争”是对一切具体矛盾双方互相排斥,相互斗争的概括和抽象,是对一切具体矛盾斗争的共性反映,具有广泛的意义,内容十分丰富,形式无限多样。因此,我们不能把哲学上讲的斗争、对立和日常生活别是政治用语中的“对立”“斗争”混为一谈。那么哲学上的“统一”又指的是什么?

(2)统一

“统一”指两种情形

第一,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屏幕显示)

师:请同学看课本那幅漫画,大家说她敢剪吗?

启发学生围绕漫画展开分析,然后针对学生分析教师进行点评,讲解,重点扣住:“不敢前的理由,”加深对第一种情形的理解。再引导学生讨论“议一议”加深对第二种情形的理解。:

二、理解矛盾概念的注意点

1、矛盾的对立和统一,始终是不可分割的。

师:统一离不开对立。矛盾双方的“依存”离不开对立。“依存”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一方的性质依赖另一方的性质规定,也就是通常说的相比较而存在。同化作用和异化作用对立,所以它们存在于新陈代谢过程中。矛盾双方的“转化”也离不开对立,转化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然而对立也离不开统一。事物的排斥,对立、斗争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有一个场所才能显现出排斥的倾向,才能斗得起来。同化和异化的排斥,斗争是生物体这一统一体中。离开了这一共同基础、场所,是斗不起来的。

师:请同学们讨论一下“要自由就不能有纪律,讲纪律没有自由。

学生讨论(略)

2、矛盾存在于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

学校教育社会经济学校教育社会经济

3、不能把哲学上讲的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混为一谈。

投影出示一幅自相矛盾的成语故事图片,引导学生展开分析。

第3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教育发展矛盾的分析,提出了教育中教育发展与教育观念之间的矛盾、教育体系与管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矛盾、教学语言政策现状与教育教学质量之间的矛盾、现代教育科学与传统宗教思想之间的矛盾、教育开放性与高原封闭性之间的矛盾等矛盾问题,现针对这些矛盾问题,并结合教育发展的实际,进一步提出解决教育发展矛盾的建议。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深入分析了教育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探索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关键词:教育发展;矛盾问题;建议

一教育发展之矛盾简论

(一)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教育发展的影响

教育的特殊性,是由教育的主要矛盾决定的,而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社会及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依据。社会的主要矛盾有相对庞大的上层建筑与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中央财政扶持所造成的劳动力成本较高与生产力水平较低之间的矛盾,远离东部及东南沿海省区的世界屋脊青藏高原所造成的封闭性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改革性、开放性之间的矛盾和维护祖国统一、边疆稳定与分裂独立之间的矛盾。教育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社会的主要矛盾,必然要对教育这一子系统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主要矛盾的揭示,为我们分析社会及教育的特殊问题,提供了更广阔的背景和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教育发展矛盾简论

教育的主要矛盾决定了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用矛盾分析的观点可以简化教育发展的复杂性,使我们准确地把握教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用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与复杂性科学观点相结合把握教育发展本质,是教育理论研究的新尝试。能否科学、准确地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能否抓住影响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将直接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历时走向。党的十七大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运用这一矛盾理论,分析教育的主要矛盾,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 经济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客观需求,以及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现实需求与教育供给不足、教育质量不高之间的矛盾是教育的主要矛盾。经济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客观需求,指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智力以及教育的潜在需求、可能需求、必要需求。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现实需求,指的是群众在近期对教育的实际需求。教育供给不足,指的是教育的人才培养能力以及知识技术生产能力不足。教育质量不高,指的是教育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能力给人民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供给需求这两个方面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距。在这对矛盾中,总量供给不足,教育质量不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开展教育所需求的人,是矛盾的次要方面。这对矛盾和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对立统一,构成了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和主线。

(三)教育发展之种种矛盾

教育发展与教育观念之间的矛盾。现代化建设为教育发展提供了人才和智力支持,经济社会为教育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也为教育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帮助。教育发展迅速,但人们的教育观念却似乎有些落后。教育体系与管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教育是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到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的各类型、各层次兼备的教育体系。因此,可见教育体系是相对庞大的。对于教育体系来说,教育的管理水平(特别是管理队伍的建设)相对滞后,这势必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矛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师资。因此,教师教育的相对滞后与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构成了矛盾。教学语言政策现状与教育教学质量之间的矛盾。学生语言基础弱,学习不佳,这既让学生感到困扰,又影响教学质量。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双语教学影响着教学进度,然而,赶教学进度就更保证不了教学质量。现代教育科学与传统宗教思想之间的矛盾。现代教育具有科学文化和宗教文化的双重背景。正规的学校教育遵循的是现代科学文化,但许多家庭教育却带有强烈的宗教文化色彩。这一矛盾是社会双重二元结构特点在教育方面的体现。教育开放性与高原封闭性之间的矛盾。现代教育的本质是开放的。对外开放是由现代教育的本质力量决定的。开放是教育发展的需要。然而,高原地理屏障所造成的封闭阻隔了教育的对外交流。

(四)教育发展之矛盾分析

教育发展与教育观念之间的矛盾。人民固守宗教传统,缺乏科学教育。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教育体系,势必受到当地传统教育观念的排斥。教育体系与管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教育体系在国家的特殊政策和帮助下发展迅速、庞大。为教育更好发展,必须加强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矛盾。基础教育发展滞后,起步晚,办学质量不高。教师队伍建设不健全。良好的基础教育得益于良好的师资。教学语言政策现状与教育教学质量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藏族学生汉语水平低,使得学习成绩不理想。另一方面,学校双语教学机制缺乏保障,比如:双语教师缺乏,双语书本不足,双语教学水平不高等等。现代教育科学与传统宗教思想之间的矛盾。随着传统宗教文化对科学现代化教育的渗透,使得科学现代化教育受到影响,这一矛盾也是教育发展困难的原因之一。教育开放性与高原封闭性之间的矛盾。自治区经济资源匮乏,信息资源也不足。教育信息的短缺会使学生学习滞后。矛盾之处就在于特殊的地理环境给的对外交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五)教育发展矛盾之解决办法

首先,要从根本上认识,理解并把握该教育发展的本质,必须发掘教育发展的矛盾现象,分析其矛盾性质,揭示其矛盾内部关系。因此,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和教育发展的矛盾学说,深入分析教育发展问题,深化对教育发展特殊性的认识,从而为教育发展增添新的理论观点,提供新的理论依据,探究新的研究方法。

其次,要选择科学的发展战略和途径,走适合教育自身发展的道路。为使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应陈旧的教育发展模式, 促进教育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衔接;创新教育教学内容, 贴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发挥教育的引导作用, 培养为社会服务的各类人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改革发展教育,还应从教育特殊性和实际性出发,抛弃传统的办学模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因地制宜,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教育长期发展的道路。

再次,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学校教育工作的核心问题是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不言而喻,为促进的稳定和发展,在教育中这个核心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具有爱国主义觉悟、能够旗帜鲜明地反对国内外分裂主义的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是今后教育最根本、最重要、最突出的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就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包括在内的中国近现代史,让学生懂得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和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发展和的进步与人民幸福,使他们不断增强对党、对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同时,要注意把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与热爱家乡的教育结合起来,还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寓于各科教学之中,要通过各科教学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歌颂我们的祖国,歌颂我们祖国的灿烂历史和光辉成就,从而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

最后,坚持改革开放是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地理偏远,交通不便及语言差异,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使得教育受到封闭和限制,也就影响着教育的发展。因此,教育应加强对内对外的开放,逐步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谭玉林 . 对教育发展的几点思考 [J]. 中国民族教育,2008,(2):12-14.

[2]尼松 . 发展中的教育 [J]. 湘潮(下半月),2007,(8):80-82.

[3]吴德刚 . 关于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J]. 研究,1996,(3):45-53.

[4]吴德刚 . 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思考与对策 [J]. 中国藏学,1996,(3):30-43.

[5]刘杰,侯霞 . 教育与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J]. 发展论坛,2014,(3):48-51.

第4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关键词:辩证法;矛盾;二重性;内容逻辑;格局分析法;

我国的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都亟待解决。显然,我们已经到了急切呼唤重大理论创新的时候,而最根本性的理论创新需要从反思和改造我们的思维方式入手。对此,学界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诸如超越“姓资姓社”之争,由“革命党”思维转变为“执政党”思维,由“斗争哲学” 转变为“和谐哲学”等。我们还需要再往深推进一步,从思维的最核心处,从思维的逻辑机制本身,来对我们的思维方式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改造。只有这样,我们的理论创新才找到了源泉和基础,我们的思想统一才有了前提和保证,我们的和谐文化传统才可望真正复兴并为人类文明指引新的方向。

我们熟知的思维方式,一是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二是辩证逻辑的“矛盾分析法”。前者只能处理简单性事物,无法胜任复杂性问题。后者虽以复杂性为立意,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我们还往往不知不觉将二者混合纠缠在一起。因此,我们今天来谈思维改造问题,就表现为具体的两点:一要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把我们的思维从形式逻辑的桎梏和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混淆中解放出来,坚定不移走辩证法道路;二要一心一意发展辩证法,确立起具有时代水平的辩证逻辑新思维。

一、坚持辩证法道路是当前理论创新的根本

大凡辩证矛盾出现的地方,就会纷争不已,失误频仍,诸如姓资与姓社、公平与效率、科学与人文等。这种理论思维相对滞后的局面,究其思维方式上的成因有二:一为这些问题原本就是复杂性问题,在没有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在用原则上就不相称的原子分析法来处理;二为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真正面对复杂性时,会严重偏离辩证法道路,陷入不可操作的泥潭。可以说,我们还一直未能真正获得胜任解答这些时代课题所应有的思维方式。

以西方科学为代表的原子分析法,潜在设定世界由单元粒子堆积而成,总是试图将事物抽象为某种结构模型,实质是假定了世界的简单性、孤立性和静止性,而不考虑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有一个“三同一”的限定,即同一时间、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熟悉当代逻辑哲学的人就更清楚,形式逻辑有一个著名的“看家法宝”,那就是当代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曾讨论过的“外延性论题”,大意是说一切命题都是初始命题的真值函项,并且内涵性语言可以完整地转换成外延性语言,而逻辑真理则是空洞的重言式。这实际上是说,辩证矛盾双方中作为内涵、内容、意义的一方,可以完整地归结到外延、形式、对象的一方。可见,形式逻辑在一开始就将辩证双方进行了武断的割裂和简单化的归结,使得世界最终只剩下抽象的空洞洞的形式结构。其思维实质是否认矛盾。这种做法在面对简单事物时,的确能得到某些操作性很强的结果,但由于任何一种模型都只是对真实世界的片面近似,和对复杂性事物的简单化处理,也就注定了各有各的问题。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就会一方面陷入单一模型的片面的“绝对主义”;另方面则又导致众多模型的表面繁荣实则纷乱不堪的“相对主义”。最终陷入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分裂之中。也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逻辑之外的“实用主义”原则来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这必然带来执行中的“双重标准”和“文化对抗”,永远不会“和谐”。事实上,原子分析法是与复杂性事物逻辑不相称的,是与“和谐”的价值理念原则不相容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受西方影响。不少西化倾向的学者在学习西方科学的同时,忘记了当年辩证法针对形式逻辑片面性缺陷所作的经典批判,模糊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原则分野,动摇了对辩证法的坚定信心,更有甚者还提出要将辩证法列入所谓“伪科学”之列。在现实讨论中,或者否认矛盾,总想用建立单一模型的方法来处理复杂性事物;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不知不觉沿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来处理。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复杂性问题,必然带来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的纷争局面。如“公平与效率”问题,论者们就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再到“更加注重公平”,甚至“放弃效率以换取公平”,等等,几乎所有可能的加权组合都有人主张,也都言之凿凿,自有一翻道理。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呢?究竟应该相信谁呢?难道“实用主义”的权宜办法终归是我们沦落的理论思维的宿命吗?可见,原子分析法还缺失了一个至为根本的东西,那就是要对所建立的模型本身进行唯一且必然性论证。但这种论证在形式逻辑的框架内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辩证法的框架内才是可能的。

以我们今天所处的历史位置,决定了我们所面对的各类现象已是多个历史阶段形态的积累,因而都具有了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特征,都已是真正的复杂现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复杂性早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点。对于复杂性问题,形式逻辑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辩证法才可望承担起解析复杂性事物“复杂的”逻辑结构的重任。

我们今天来谈理论创新问题,已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框架的修修补补上,而要以俯瞰苍生、统领时代的雄姿,来真正完成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建构。如果基于这样的立意高度,辩证法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这不仅仅是因为形式逻辑有着固有缺陷,还因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深厚的传统。现代化只可能是传统本身的现代化,我们别无选择。在我国,从古老的“阴阳”学说和“中庸”思想,到今天的“矛盾论”和“和谐”,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的文化根基,是我们的“官方思维”和“思想武器”。如果丢掉这个一脉相承的传统来奢谈现代化,那实际上就是从骨子里的“全盘西化”,这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那意味着更为惨烈的国内的“文化对抗”后果。可以断言,我们今天的文化复兴,必将首先是辩证法传统的复兴。

当然,我们今天强调走辩证法道路,不是不要形式逻辑,而是不要被西方表面的繁华所蒙蔽,不要以为形式逻辑就是全部。我们一定要懂得形式逻辑的极限,要知道什么性质的问题该用什么方法来处理。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奉劝我们中间的那些西化倾向的论者们,要重新树立起对辩证法的信心,自觉回到辩证思维上来,不要盲目陷入无谓的纷争和无望的混乱之中。尽管辩证法本身依然存在着问题,但都是由于自身发展不够成熟的问题,是所谓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原则上不可解决的问题。

二、发展辩证法是当前理论创新的关键

辩证法的逻辑正当性一直受到怀疑,甚至有人到了讥笑和不屑一顾的地步。这是因为辩证法的立意一开始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其所坚持的“矛盾”在形式逻辑中找不到对应的位置;再加上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现实运用中会不知不觉就严重偏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也导致了实践中众多的曲曲折折。

辩证法的精髓是“矛盾”,也就是承认、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所处理的是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抽象概念(这从形式逻辑的外延性论题就可以看出);辩证法所处理的则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具体概念(也就是不承认外延性论题)。具体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对立性和内容上的统一性两方面,因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具体概念所包含的这种矛盾,使得具体概念的形式与内容两面随着矛盾的展开而成为一个相互适应的运动过程,由此展开一个辩证发展的范畴序列。按照黑格尔的本意,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有确定的含义的,即对立是指形式方面的对立,统一则是指内容方面的统一。这意味着我们展开矛盾时,也许会要用到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对待对立的一面与统一的另一面。质言之,形式与内容这两面也许会要分别服从不同的逻辑法则。那么,是不是真的存在分别针对形式与内容的两种逻辑法则呢?是不是真的应该用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展开矛盾的对立面和统一面呢?这是一个异常关键的问题,将决定整个矛盾分析的成败。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矛盾分析法从来不曾探讨过这个问题,而是完全在用相同的方式去展开对立与统一的两面,甚至完全都是在用形式逻辑的框架进行。

打个比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像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是两面而不是两元。我们当然可以用形式逻辑去展开对身体的结构分析,但却不能把心灵也当作一个实体对象看待。心灵不是一个“东西”,不再服从形式逻辑的法则,而是会有着别样的逻辑机制。

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大致还有三个主要的逻辑操作步骤:“一分为二”、“两点论”和“重点论”,分别针对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此三者又都有两个意思,分别针对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我们只来考察第二个意思,因为分析矛盾终归是要落实到某个具体矛盾上。一般认为,展开矛盾也就是既要看到矛盾中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统一的另一面。我们用A与B分别表示矛盾双方来具体说明。按照“两点论”,我们应该先从“对立”的角度考察一下A与B,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如何如何对立的模型,得出一翻结论C;然后再从“统一”的角度又考察一下A与B,又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怎样怎样统一的模型,得出又一翻结论D。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不是可以将矛盾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来处理,并且用相同的方式来处理,这样做会带来怎样的逻辑后果;(二)即便这样展开了,C与D的关系又会成为新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留待后面再讨论,现在只来探讨第二个问题。如果C与D之间是矛盾关系,那么实际上只是转移和掩盖了原来的矛盾A与B,在没有继续展开新的矛盾C与D之前,我们依然无法获得可操作的结果,而这种新的继续展开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意味着无限倒退;如果C与D之间是形式逻辑的关系,按照C与D一个是对立面另一个是统一面的定义,意味着二者永远不可能进行综合,也就得不出任何具体的结论。可见,“两点论”必然带来异常严重的逻辑后果,导致致命的二元分裂而彻底丧失操作性。

为了应对“两点论”所带来的分裂局面,矛盾分析法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重点论”的后续手段,企图通过所谓“条件约束”而对C与D进行因时因地的综合抉择。这样虽然表面上把“两点”综合成了“一点”,但不要忘了这种综合原本是逻辑上就不可能的,一定是被认识者主观地随意地歪曲后的结果。针对这种强行的逻辑综合,有一条著名的“邓斯·司各特定律”,即是说由矛盾命题的合取可以推出任意命题,也就意味着逻辑推理能力的彻底崩溃。更为尴尬的是,即便真的可以进行这种综合,但这实际效果是等同于建立了一个关于A与B的单一模型,也就在绕了一大圈后不知不觉又落入形式逻辑的窠臼,从根本上否认了矛盾,背离了辩证法。所以,“重点论”是一个明显背离了辩证法的东西,并且也不是形式逻辑的东西,纯粹是一个主观的随意的东西。由此也就必然带来辩证法在逻辑推理能力上的“随意性”后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矛盾分析法的现状和困境,一方面,“两点论”将矛盾双方当作两个二元对象,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处理,试图通过建立两个正相反对的模型去克服原子论单一模型的片面性,但必然带来分裂和不可操作;另方面,“重点论”试图强行对“两点论”进行综合,但必然导致随意性。所以,矛盾分析法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动表现就是:在“两点论”展开矛盾时,往往会头头是道,道理说尽;而在“重点论”解决矛盾时,却只能两面骑墙,模棱两可“和稀泥”,草草了事。无怪乎今天的辩证法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辩证法只是理论上的“万金油”和行动中的“事后诸葛”。

鉴于现有矛盾分析法在操作性上的这种先天不足,我们今天的理论创新在坚持辩证法道路的同时,当务之急就是首先要发展辩证法。尽管辩证法一直是我们的思想旗帜,但事实上,现有矛盾分析法中的“两点论”和“重点论”,都不是真正的辩证法的东西,都在一开始就受到了形式逻辑的束缚和扭曲,也就背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因此,我们今天坚持辩证法,本质上是要坚持真正的辩证法;而发展辩证法,则是要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

三、发展辩证法需要预备的三个思想基础

我们寻找发展辩证法的出路,需要重新回到矛盾分析的起点,回到对矛盾的最初理解上,从中找出全新的可以真正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逻辑原则和理路。

1、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

矛盾是整个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矛盾分析之成败首先取决于我们对矛盾的具体理解,将关系到其后的如何具体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然而在思想史上,“矛盾究竟为何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悬案。

针对形式逻辑的片面性缺陷,辩证法提出要将事物看作是矛盾双方共同规定的结果,将事物“一分为二”,兼顾“正反”两面。这个出发点是对的,问题却出在对这个“二”的具体理解上。正是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答案不一,才造成了其他一系列的混淆和混乱,最终导致辩证法失去了应有的锋芒。可以毫不为过地说,现有辩证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结到对这个“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最终的症结所在。

细加考察就能看出,对这个“二”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二元”;二是“二层”;三是更为根本性的“二重”,也就是“元”与“层”的“二重性”。只有第三种理解才符合辩证法的本意。

“矛盾”的本意是指“元与层”的“二重性”,也就是形式与内容的二面性,或说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的两面性。矛盾的双方,“对立”的一方是关于形式的,是“元”,也就是“实体”,是实体的总体形式结构;“统一”的另一方是关于内容的,是“层”,也就是“关系”,是关系的整体内容构造。对这两方的展开,分别要用不同的逻辑法则。正是在这里,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发生了致命的偏差,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重”完全当作了“两元”,然后再来讨论哪个是重点哪个是非重点。这种歪曲意味着,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虽然承认了矛盾,但在后续的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将矛盾纳入到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去处理,也就根本背离了辩证法道路,必然要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逻辑后果。

按照黑格尔的提示,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内在的正与反双方的相互规定性。他的这种定义依然是粗糙的,还可以潜藏三种意思,一种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二种是事物自身“部分与部分”的“二元性”;三种是事物自身“属性与属性”的“二层性”。我们知道,形式与内容都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的二重性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错误地将这两个方面看作是事物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是细微的,似乎并不重要,但在逻辑上却是深刻的,正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最初的分野所在,也是真正的辩证法与歪曲的辩证法之本质的区别所在。黑格尔本人不曾意识到需要做出并强调这种区分,甚至可以说,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确的“二重性”观念,而是将这三种意思混同在一起,并且几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逻辑框架上来看待“矛盾”和“对立统一体”,也就为其后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留下了伏笔,为整个辩证法体系埋下了混乱和不可操作的祸根。

众所周知,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然而,由于辩证法一直未能明确指明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也就使得人们不能准确揭露辩证矛盾,只知其与形式逻辑矛盾不同,却不能清晰地指明其究竟是怎样具体地不同。这就往往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似乎辩证法所推崇的矛盾正是被形式逻辑所极力要清除掉的东西,似乎承认辩证法就意味着要放弃作为形式逻辑的核心规律的“不矛盾律”。其实,所谓矛盾,并不是“对同一主词给予相反的谓词”,而是就是主词(实体)与谓词(关系)的结合。辩证矛盾既不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因为这显然是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也将与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之原因的原则相违背;也不存在于事物内部的“组分”之间,因为这实际上还是在二元性的模式下看待事物;亦不是事物的“属性”之间,因为属性只是事物的内容方面,即关系构造方面,而关系是不能被当作“元”一样看待的。辩证矛盾是“二重性”,是同一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形式结构方面与内容构造方面的二面性,是事物自身形式上的对立性与内容上的统一性。

离开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我们对矛盾的理解就将变得混淆不清,难以捉摸。那些持形式逻辑观点的逻辑家们,就一直都是在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的意义上来看待矛盾,这实际上在一开始就丢掉了辩证矛盾。那些努力试图通过形式化手段来使辩证法获得操作性的人们之所以收获甚微,根源也在于总是将辩证矛盾的“二重性”歪曲成了“二元性”。辩证法所蒙受的这种误解,其实是因为辩证法自身未能充分阐明矛盾究竟为何物的必然后果,以致造成了辩证法一直不为逻辑学正统所接受的恶果。自黑格尔创立辩证法体系以来,思想家们就一直深陷在二难的困境中苦恼不已:如果我们不能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安置矛盾,那么我们又还能到哪里去为矛盾寻找到安身之所呢?如果我们将矛盾就安置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那么我们又将置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理于何地呢?以致曾有人断言,辩证法只是人类的一个古老梦幻。甚至有人认为,“不是恶劣的欺骗,而是似是而非的伪理论阻挠了真理的展示”。当然,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更多的人则是孜孜以求地仍在探索着辩证法这座智慧的宝藏。

世界是“二重性”的,是实体与关系的统一,是实体的总体结构与关系的整体构造的统一。我们知道,概念既有外延,又有内涵;语言既有语形,又有语义;认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现象既有对象,又有意义;事物既有结构,又有构造;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世界既有空间性的“界”,又有时间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来今”的“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无不表现为成对的“二重性”的辩证范畴组。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是我们理解矛盾的要点,是真正的辩证法中最至关重要的东西,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时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强调的地方。

2、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

形式逻辑以设定世界在本质上的静止性为前提,只有“元”一个向度,只有衡量世界实体性结构的“真假对错”一个逻辑尺度。正是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严重束缚并阻碍了辩证法的发展。因此,精确展开二重性本意的矛盾,我们必须首先突破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确立能够同时容纳“元”与“层”两个向度的复合框架。

辩证法的宗旨除了要描画世界的存在性外,还要揭示世界的运动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实体本身被看作永恒不变,因而在原则上就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演化发展,只可能是关系的构造。关系构造必然表现为关系的环节性,也就是整体的层次性。所以,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可见,衡量本质运动的尺度只可能是关系的环节,也就是关系构造的复杂性等级,或说关系整体的层次境界高低。“高低”这个尺度,是一个不同于“对错”的新尺度,二者原则上不能归结为一个。遗憾的是,矛盾分析法未能首先在逻辑框架上进行这种突破,而是不自觉地直接沿用了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试图只用单一的“真假”尺度来衡量世界的实体性和关系性两方面,也就陷入混淆不清和循环定义的困境。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无法给出是否质变的逻辑标准,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变还是量变。例如,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要知道,随着温度的每一点升高,水的性质都多少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凭什么来说哪个温度上的变化就是质变或者不是质变呢?

“对错”与“高低”相结合的思维框架,其实是我们原本就有、习以为常的,只是我们的逻辑学没有充分自觉而已。譬如我们看待身边的某个人,就不会简单地说他是好人或者坏人,而是还要说他水平怎么样,境界高不高。

3、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

对“层”的展开需要遵循关系构造的逻辑,与之相应的是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也即整体的层次性、意义的环节性和演化的阶段性。

关系不是实体,关系与关系之间已经再没有“之间”。纯粹的关系也就是不含任何实体差异的直接的原初的“一”。关系永远是统一的,或者同一,或者分居于不同的环节。对关系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关系当实体一样去进行形式逻辑的“类演算”,只能在与浑然一体的关系整体的“直接同一”中,去体验,去直观,去与之同步发生。可见,关系的逻辑也就是关于心灵直觉、意义直观和事物发生的逻辑。与关于实体的形式逻辑相对应,我们可称关于关系的逻辑为“内容逻辑”。

关于关系构造的发生学思路自古就有,从古代的神秘主义、怀疑主义,到近代的直觉主义,直到当代的整体论,尤其是今天的现象学,都体现了人类对于关系的逻辑的认识。我们熟知的最基本的两条思维规律“矛盾律”和“因果律”,其实只有前者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后者则是内容逻辑的基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改造我们的思维中的另一个重大的非逻辑的哲学话题,那就是如何对待“唯心主义”的问题。由于我国曾经一度盛行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一直忽视对于心灵和意义世界的研究,也就偏离了辩证法所应坚守的二重性立场,造成了我们今天对世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人格修养、道德建设、素质教育以及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严重失衡局面。

内容逻辑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体系,只是零星地体现在那些带整体论色彩的思维传统和当代现象学中,也就成为我们今天发展辩证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要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要吸取并推进当代现象学的发生学逻辑成果。(具体怎样吸取和推进,笔者将另文阐述,或请参阅拙著《二重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那些没有现象学素养的头脑而言,真正理解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很难的。

四、辩证逻辑新思维

发展辩证逻辑并不是简单化地将辩证逻辑像形式逻辑一样形式化,也不是像有的论者所宣扬的那样,认为辩证逻辑具有所谓辩证本性以致完全不可能将其精确化。辩证逻辑的发展问题,应首先是如何摆正辩证法的“二重性”立场的问题,即将辩证矛盾彻底当“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摆正了这个立场,就很容易显示出曾一度被我们所忽视的内容逻辑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其实,我们一直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众多困惑之根源的,正是对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的了解,而这些恰好是以处理总体性、对象性和静止性为专职的形式逻辑所不能胜任的。内容逻辑的确立和深入研究,将使我们看到,与形式逻辑相对的不是辩证逻辑而是内容逻辑,逻辑学阵营不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逻辑、内容逻辑及辩证逻辑的三分法。其中,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构成辩证关系,它们的二重性统一即为辩证逻辑。这也就表明,我们现有的辩证逻辑,实际上是极不成熟的辩证逻辑与内容逻辑的混合体,并且还往往被形式逻辑所扭曲。

一般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导我们的极不恰当的比喻。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分别是数学在形式逻辑模式下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是层次性关系;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则分别是“二重性”与“二元性”,是不同的逻辑立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会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表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但它们在每一个相对应的阶段环节上,都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

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整个辩证法的关键。形象地讲,“二元性”中的双方都是“元”,都是实体,是“一根线栓着的两个球”;而“二重性”中的双方,只有一方是实体,另一方则是关系,是“线与球的连接点”。二元的双方都遵循同一套形式逻辑的法则;二重的双方只有作为实体的一方才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则,另一方即作为关系的一方则遵循内容逻辑的法则。认识到“二重性”与“二元性”的这种根本不同,是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直到今天才找到“二重性”这个发展辩证法的道路,不是因为此前的思想家们努力或者智力不足,而是因为“辩证二重性”这个结合点,恰恰只能处在“元”和“层”之间,意味着我们需要首先拥有关于“元”和“层”两方面的认识,而“层”本身所涉及到的就是演化的阶段性和历史性,只有当我们处在已有多层历史积淀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对“层”的清晰认识才是可能的。

按照“矛盾”的“二重性”本意,我们对矛盾的展开就不能是“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一重是,我们要对矛盾中作为“元”的对立的一方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对象性形式结构方面;另一重是,我们要对“层”的统一的另一方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意义性内容构造方面。于是乎,世界就将在“元”和“层”两个向度上分别展开来,最终形成一种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

1、从构造到重构再到反身重构

现象学认为,对象是意义构造的产物。对象总是按照我们的意义方式而“如其所是”地开显,因而对象总依赖于一定的意义平台。在现象学“构造”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新的观念,即“重构”的观念。对象将会被不同的意义所重构,并且可以不断地、一再地重构。众多“重构”中的那些实现了层次跨越的“重构”,可称为“反身重构”。可见,对象将在不断的构造、重构、再重构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个“反身重构”的不同质的等级序列。我们首先会在某个意义平台上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某个现象域,乃至世界;然后,我们又可能在一个更高层面的意义平台上重新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现象域和世界。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对象、现象域、乃至世界,就不能只被看成是某个单一意义层面上所呈现的结构样式,而是一个由不同的构造环节所分别打开的多层面的形态序列。质言之,是一个反身重构的依次发生的逻辑序列。

转贴于 2、严格层次性及其逻辑判据

辩证法欲对发展性问题做出可操作的逻辑解析,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本质运动的“源泉”和“尺度”。由于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因此关系才是本质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才是本质运动的“尺度”。这就告诉我们可以在逻辑上给出严格层次性的定义和判据,也就是所谓“质变”的定义和判据。有了这样的定义和判据,我们就能将质变与量变区分开来,就能精确把握演化发展。

严格层次性是指由关系构造的环节性所对应的关系整体的层次性,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是事物开显所在的不同等级的“视域”,而不是“类演算”中不同大小类之间的所谓层次。譬如说,物质结构中的银河系与太阳系之间,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关系,而从经典力学的“质点”过渡到近代力学的“量子”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跨越。

严格层次性必须满足“外延上的幂集”和“内涵上的反身”这两个等价的逻辑判据。所谓“外延上的幂集”,是指新旧事物之间,如果旧事物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单元的集合,那么新事物必然居于这个集合的幂集之中。所谓“内涵上的反身”,是指新事物的“属性”必然是旧事物的“属性的属性”。譬如,质量与能量这两种物质形态,质量是“质点”单元的集合,能量必然是质点“组合样式的组合样式”,即质点集合的幂集。各自对应的属性运动分别为速度和加速度,加速度则是“速度的速度”。又如,农业文明的“种植”与原始文明的“采集”之间,采集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个别取样,可以总体作成一个集合,种植则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全程掌握,意味着可以对该集合进行幂集意义上的任意操作,或者说,种植就是“采集的采集”。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的例子,就只有放到比牛顿力学更低的意义水平上看才是质变。

3、格局分析法

按照“两重论”的理路,“矛盾”必然被展开为一个依次反身重构的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可以称之为“格局”。

从逻辑上看,任何事物都可以展开成为一个格局,或者说,格局结构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的逻辑结构,因为任何事物必然都具有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具有形式结构上的多样式性和内容构造上的多环节性,并且特定的结构样式会与相应的构造环节对应结合在一起。相应地,我们认识事物,也就是要认识事物内在的逻辑格局,揭示事物所具备的各个意义层次,并对每个层次进行展开和定位。这种新的二重性的分析方法,可称为“格局分析法”。

“格局分析法”要求我们,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时,首先要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和研究范式,不能沿用线性的形式逻辑分析方法,而要采用新的能同时体现实体结构的“真假性”和关系构造的层次境界“高低性”两个尺度的分析方法。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形式与内容相结合,要求“真理”与“境界”相统一,将特定的真理定位在相应的境界层面。可见,格局分析法遵循的是“定位论”,而不是“重点论”。

格局、格局分析这样的观念,对我们来讲并不完全陌生。我们经常就讲经济格局、文化格局、心理格局等。大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乃至全球性问题,小到一个团体、一家企业、一个家庭、一个个体,凡当面对的事物带有复杂性,我们就总会用到格局概念,就总会用“格局”一词去指称复杂性事物的“复杂的”逻辑结构。这就已经向我们昭示着,要重视对复杂性事物的格局研究。在今天,既是为了充分认识复杂性事物的需要,也是为了完满解答众多时代课题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辩证法现代化的需要,我们都要大声疾呼,都要明确地提出要发起一场专门针对格局的逻辑研究,要建立起完整的格局分析法。

对照一下,如果说原子分析法是试图建立关于对象的单一模型,而矛盾分析法是试图建立正相反对的两个模型,那么格局分析法则是试图建立包括全部的“共时性”和“历时性”在内的正交模型,一个由所有可能的模型按照发生顺序依次排列的模型序列。可见,格局分析法既是对形式逻辑惯用的建立事物结构模型的原子分析法的继承,也是对辩证逻辑试图对这些模型的唯一且必然性进行论证的实现。无疑,只有这样的模型序列,才能既是对复杂性事物的完整表达,又能通过层次定位后获得充分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展开来的矛盾,才能既不失多样性,又不脱离统一性,方能堪予承担对复杂性事物的逻辑解析。

4、现象的逻辑

现象是对象与意义的二重性统一。一方面,现象具有结构,可以还原成某种结构单元的组合样式;另方面,现象之结构究竟会围绕哪种结构单元延伸开来,取决于现象自身的构造环节,最终取决于人自身的意义构造和直观能力水平。譬如说“1”这个数,在加减法的构造环节上是整数,在乘除法的构造环节上就是有理数,而在乘开方运算的构造环节上则成了实数。对古人而言,无理数不是真实的存在,但在我们今天的中学生那里,无理数也会变得像我们身边的桌椅一样真实。一方面,不同的物种、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不同生命史的个体,都会在各自不同的意义水平上拥有各自的世界;另方面,这所有可能的世界之间又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而排列成一个发生序列。古人会将“水”、“火”、“土”、“气”等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后来则将“原子粒子”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我们今天则在“质点”以至“量子”的意义上理解世界。事实上,人类就曾在重量-位移、质量-速度、能量-加速度这三个不同的意义平台上构筑出相应的三幅力学图景。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再一次打开一个“信息-跃迁”的力学世界。但这些力学图景之间又依次后者是前者反身重构的结果。西方哲学史上的自然哲学阶段、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现代阶段,也明显构成一个反身重构的序列,因为它们为世界所设定的结构单元可分别归结为“具体实物”(如水、火、气等)、“抽象实体”(典型见于亚里士多德的质型论和后来托马斯·阿奎那的“最低能指质料”)、“原子事实”(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有系统总结)和“原子世界”(如当代哲学前沿对可能世界的探讨),此四者就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关系。

现象不是既成的,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通过人的参与被构造的,还会随同生命进化不断反身重构下去,最终形成一个现象域的等级序列。历史的进程,不是现象域的同质扩张,而是异质的反身重构和层次升级。历史进程的主线,不是真理战胜谬误,不是永远光明在前黑暗在后,而是不断地获得真理,定位真理,并超越真理。具体地说,不是人比细菌更“正确”,而是人有着更高的构造等级和生命境界水平;所有物种虽然共处于同一个世界,但并不必然构成相互争夺生存资源的竞争关系,而是各自拥有自身意义水平的生存环境;从表面看,相对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似乎是牛顿力学现象域中某个曾被忽略的不起眼的角落,如光速不变问题,但实质是根本就处在更高的现象域层面。

五、怎样进行格局分析

所谓格局分析,本质上还是矛盾分析。要求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进行,对事物所具有的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面严格划分和辨认,并分别用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去展开和解决。所以,格局分析法也就是“矛盾的二重性分析法”,或可称为“矛盾二重论”。

对复杂性事物进行格局分析,可以概括为“一个前提,三个步骤”。所谓“一个前提”是指我们不仅要承认矛盾,还要将矛盾明确理解为“二重性”。所谓“三个步骤”则是指二重法、两重论和定位论,分别对应于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总的来讲,矛盾分析法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明确理解矛盾、准确揭露矛盾、精确展开矛盾、正确解决矛盾。

1、明确理解矛盾:二重性

矛盾分析的前提当然是首先要承认矛盾,但这是不够的,还必须奠定在对矛盾的深入认识和明确理解上。

承认矛盾就是承认事物本质上的复杂性,即承认事物在结构样式上的多样性(对立)和构造环节上的多环节性(统一),并承认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我们认识复杂性事物,最忌讳的就是教条化,或者否认矛盾,直接采用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来建立某样简单化、绝对化的模型;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照搬别人的东西。毫无疑问,事物终归是要被设定的,要通过建立模型才能进入到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先要将特定的现象进行定位,才能确定建立模型所应依据的意义环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式逻辑的东西是不能被绝对化的,其永远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子分析法所建立的任何一种模型,都意味着对复杂性事物进行了某种武断的设定,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缺陷,甚至会是“文不对题”、“避重就轻”、“刻舟求剑”的致命缺陷;别人的东西也是不能照搬的,明明在人家那里有效的东西,拿回家来往往就会不灵了。从思维方式上看,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之所以成功,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承认矛盾,懂得普遍原理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我国建设阶段之所以有那么多失误,则是因为除了现有辩证法本身的缺陷外也照搬了许多别人的东西。

真正的辩证矛盾只可能是“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偏离了“二重性”原则,真正的辩证矛盾也就已经被歪曲或者取消掉了,承认矛盾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现阶段的辩证法一直将矛盾表述为所谓“对立统一体” 或“正反双方”,这种做法是很肤浅和粗糙的,其对矛盾的理解是不到位的,还可以混淆“二元”、“二层”和“二重”三种意思,并且很容易暗示给我们一种实体观的思维模式,而看不到内容逻辑的存在,误导我们用形式逻辑去处理对立与统一两面。这种混淆是导致辩证法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而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则是其合理性所在。事实上,我们现有的辩证法就一直是这种混淆的结果: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现有辩证法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东西;另方面,其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很多问题。

2、准确揭露矛盾:二重法

揭露矛盾不是简单地随意地将事物分成两块,也不是随便把两个东西或者两种性质放到一起,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二重性”的要求去划分,去辨别真假矛盾,和辨认矛盾双方,并规范我们的用语。因此,格局分析法在揭露矛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并不是过于简单粗糙的“一分为二”,而是严格的“二重法”。

矛盾是普遍的,但不是随意的。矛盾的普遍性是因为任何事物都一定包含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既有实体性结构的对立又有关系性构造的统一。矛盾不是随意的,是因为矛盾中的双方,其中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双方共同组成一个“二重性”的统一体。这意味着:(一)矛盾只能存在事物自身,不能存在于事物之间,并且只能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两面,而不是事物内部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否则就是“矛盾泛化”,使矛盾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严格界定矛盾分析的适应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矛盾框架的东西也混淆进来。(二)矛盾双方必然分别是事物自身的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两方面,需要准确辨认,不能简单化粗糙化地停留在“正与反”的说法上。否则就是“矛盾颠倒”,使矛盾双方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精确确定双方各自应该遵循的法则。(三)我们提炼、表述和讨论矛盾时,应该遵循一定的用语规则,主动选择那些带有实体色彩或关系色彩的词汇去分别指称矛盾双方,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是“用语混乱”,使矛盾的表述没有原则,讨论起来就模糊不清、捉摸不定。这三点正是我们揭露矛盾时辨别真假矛盾、辨认矛盾双方和统一用语规范的逻辑标准。

根据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都包含了矛盾,但却不能说事物之间存在着矛盾。当我们去谈论事物之间(或者部分与部分之间、以及属性与属性之间)的矛盾时,实际上是已将这两个事物当作了一个整体的新事物在看待,此时所谈论的矛盾已是这个新事物的矛盾,而非原来诸事物之间的矛盾。原来的诸事物只是内含在该新事物之中,充当新事物的结构要素(或构造基础),但决非新事物之为新事物的本质所在。新事物自身的矛盾还需要按照“二重法”去重新划分和辨认。

譬如“质与量”就是典型的辩证矛盾,其中质是关系构造的一方,而量则是实体结构的另一方。诸如物质与意识、稳定与发展、科学与人文等,就都是矛盾,都分别前者是实体方面,后者则是关系方面。

又如“资本家与无产者”,在“两类社会群体”的意义上二者是不能构成矛盾的,二者只是二元关系,而非“二重性”。真正的矛盾是指“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的对立和在内容构造上的统一,即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上必然会分化为资本家与无产者,以及还有更多的所谓中产阶级,在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关系整体上。此中,资本家与无产者只是社会阶级的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部分,而不是矛盾本身。将资本家与无产者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实际上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再如“姓资与姓社”,也不是“两种社会性质”意义上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指“生产关系”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必然表现为姓资与姓社以及“姓中”(即所谓混合经济)等的多样性,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上。此中,姓资与姓社也只是生产关系这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构造因素之一,而非矛盾本身。将姓资与姓社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同样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3、精确展开矛盾:两重论

对矛盾的精确展开,不能采用“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两点论”虽然不排除其中也包含了“二重性”的成分,但可以混淆“元”、“层”和“重”三种意思,更多地是将“二重性”的矛盾本意歪曲成了“二元性”的两个关系,而且偏偏这两个关系又是正相反对的“对立”与“统一”两个关系,必然带来二元分裂的不可操作的后果。

根据“二重性”原则,矛盾双方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元”,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层”,分别服从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两种不同的展开法则,并且不能颠倒错位。其展开结果必然是得到一个“元”的多样式,和一个“层”的多环节,二者结合成为一个演化着的多层次并存的格局结构。任何特定的现象都将被定位在这个逻辑格局的某个层面上。

譬如“姓资与姓社”,二者是工业社会生产关系在形式上的表现,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形式结构方面所展开的层次序列中的某个层面之一部分。与之二重相对的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构造方面,也就是社会生产方式,需要按照内容逻辑来展开,必然表现为一个多环节的序列。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将看到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演化序列:生产方式从原始文明的“采集、狩猎”,到农业文明的“种植、畜牧”,再到工业文明的“开采、制造”,以至今天正在形成中的信息文明的“研究、创新”;社会群体分化则从奴隶主与奴隶,到地主与雇农,再到资本家与无产者,以至未来的“知本家”与“无知者”。相伴随的是,人类自身的头脑构造、直观能力和行为模式的复杂性等级越来越高;社会财富的形态也从“衣食”,到“金银”,再到“货币”,以至“股票”。总之,历史的这个进程是复杂性等级的进程,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而不是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在每一个演化的阶段环节上,我们都会打开一个完整的世界,都会拥有相应的真理和社会制度。原来的层面也不会消失,而是作为基础被内化,被包涵,被定位,被超越,被依序定位而并行不悖。

4、正确解决矛盾:定位论

现阶段的矛盾分析法在解决矛盾时,采用的是“重点论”,依据所谓“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的观念,认为“两点论”中的两点,总可以区分出重点和非重点。这一由马克思提出并在毛泽东那里得到尽情发挥的思想,是现有辩证法试图获得操作性的关键手段。我们前面已经表明,“重点论”是一个牵强附会的东西,必然带来解决矛盾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实,所谓“主次”、“轻重”、“大小”、“利害”等,只能是相对于确定的衡量标准或者说意义环节而言的,要基于一种实体性设定,将事物摆在同一个实体层面进行对比,而忽略了关系构造的多环节性。其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也正是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本身作为形式逻辑的方法是有可取之处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在辩证逻辑那里,这种方法就不再适应了,因为辩证逻辑所要处理的是矛盾,是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多样性,是要将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两面进行综合,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要知道,形式逻辑是只处理形式而不管内容的,并且是不允许将矛盾命题进行合取的。

可能会有人反驳说,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点是各有条件的,因此可以通过阐明约束条件来区分重点与非重点。这种“条件决定论”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此中的所谓条件也会分裂,又将面临如何将条件的两点综合为一点的问题。

辩证矛盾是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不同的,辩证矛盾的解决不是要把矛盾剔除,也不是去将矛盾中对立与统一的两面区分出重点与非重点。事实上,辩证矛盾的两面都是同等重要的,都永远是“二重性”结合的。矛盾不可能单方面消失,任何一方的消失,都意味着另一方的同步消失,都将导致整个层面的瓦解而回到原来的低级层面。任何事物都是逐步建构起来的,只能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层面一个层面地循序渐进。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将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形式与内容的两面分别展开,让形式对立面所表现出的多样式与内容统一面所表现出的多环节一一对应起来,得到各自的定位,从而让矛盾有机地建构起来,内化成为事物发生序列中的一个必然应有的环节、阶段或者层面。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将任何特定的现象定位在事物演化序列中的相应层面,然后按照相应层面的法则去处理。这就是我们解决矛盾时的“定位论”。

马克思谈到解决矛盾的方法时,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他说:“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2页。)此中,他明确指出,“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的方法,“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其实,他这里所表达和依据的就正是定位的思想,因为他认为矛盾的解决不是取消,而是通过“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内化为事物的一个发展环节,并且我们也只有通过定位才能确定怎样去创造矛盾能够借以在其中运行的形式。

一般认为,解决矛盾有三种方式:消解、转移和转化。这三种方式都是“定位论”所包含和允许的,但需要深入理解并区分对待。“定位论”具体到解决现实中的特定的矛盾中,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解决矛盾是有条件的,特定的矛盾需要有与其定位环节相对等的条件才能通过转化来最终解决,过于超前的矛盾或者暂时不具备定位条件的矛盾就只能暂时采取取消或者转移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一定要在一定的国内外环境下进行,特别是要在国内民众行为能力水平和文化心理可接受的程度上进行。这意味着解决矛盾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类手段: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来“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之内化成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一环;非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发现暂时还不具备正常解决的条件,也就只好暂时消解或者转移。但这样做时,千万不要忘了,惟有正常的解决方式才是事物的“发展之道”,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则只是权宜的“自保之道”,只是万不得已的非常手段。

消解矛盾,是指由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双方都被取消。根据“定位论”,消解矛盾意味着整个层面的瓦解,而使事物停步不前甚至倒退。因此,消解矛盾只是解决矛盾的非正常方式,只有当解决矛盾的条件完全不具备时才可临时采用。譬如“姓资与姓社”的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一个不能正常解决的问题,因为那时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自保的问题,人家虽然要在“占领地”搞工业化,但对我们而言那是“殖民主义”的工业化,是人家的,不是我们的,不是我们民族自主演化发展出来的,我们并不能正常参与其生产、交易和分配的游戏规则,甚至面临着灭种之灾。当此之时,我们惟有消解这个矛盾,惟有暂时哪怕不要工业文明也要先求保住我们的民族血脉和文化根基。所以,我们就只能消灭资产阶级,同时也意味着消灭了无产阶级,也就取消了整个工业文明的现象域层面,而回到更低层面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后来,到了国家建设时期, “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革命的做法就是错误的了,因为此时已经具备以正常方式解决“姓资与姓社”问题的条件,也只有正常解决了这个生产关系在新层面的新矛盾才能真正实现工业文明。但我们囿于思维方式上的错误,将“二重性”的辩证矛盾歪曲成了“二元性”的形式逻辑关系,并主观地夸大了矛盾的对立面,仍以为矛盾的解决就是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我们的社会停步不前,错失了一次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要知道,如果真的无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我们的社会不是发展到所谓共产主义,而是整个工业文明的层面被瓦解,也就回到更低级的农业文明的层面。事实上,作为“姓资与姓社”的两个极端,垄断资本主义与“大锅饭”社会主义之所以行不通,都是因为试图取消对方而导致工业文明的层面无法“如其所是”地正常开显,也就实质退回到原来的农业文明的低级层面,前者导致“经济危机”而成为“堕落的”帝国主义,后者导致“经济短缺”而成为“荒唐的”空想主义。

转贴于 转移矛盾就是将矛盾的现象暂时掩盖起来,使之通过别的方式来表现,也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非正常手段。根据“定位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每个必然环节都是绕不过的,矛盾转移只是权宜的,表面的,一定还会再从别的地方又冒将出来,除非放弃事物的发展,而这是不可能的。譬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遇到了“姓资与姓社”的问题,鉴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个问题不便马上以正常方式解决,而被搁置起来。但也因为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也就转移成为今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甚至还会更进一步激化成为“稳定与发展”的问题。

转化矛盾其实包括了两种意思,一种是所谓“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另一种是通过“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而使矛盾整体由外在转变为内在,由不适应转变为适应。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也是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而由被统治者转化为统治者,但这只是一种非常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说法,是经不住推敲的,是不符合深入解析后的逻辑机制的。真实的情况是,革命以后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在参与革命的过程中重新分化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换位的结果。新的统治者中一定既有原来的统治者,也有原来的被统治者;新的被统治者也同样包括了原来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类人。并且,革命以后如果真的还能保有革命前的生产水平,那么一定也伴随有新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新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事实就是资本家与无产者的关系的翻版。否则,社会一定是停滞甚至倒退的。可见,转化矛盾的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只有第二种意思才是成立的,才是真正正确解决矛盾的途径。譬如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一旦定位看待以后,就实际上等同于要不要工业文明的问题,只要我们衷心希望工业文明层面能够“如其所是”地真正开显,就必须是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创造出矛盾能在其中借以运行的形式,使矛盾内化成为社会发展序列中的一环。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私有化,要制定“物权法”及其法系,而且还不能停留在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和避免平均主义的概念上,而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物权法”之本质层面是要允许“股票”、“知识产权”以及之类的财富形态层面存在,要认识到财富分配不仅有量的多少的不同,还有财富形态的层次的不同;另方面也要承认公有化,要制定“人权法”及其法系,并且也不能停留在保护“弱势群体”和避免两极分化的概念上,而是要认识到所谓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逻辑实质是要确保整个格局结构的稳定和依序并行,尤其是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人权法”之本质环节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关键体现在义务教育、反腐败和反垄断上面。

总之,解决矛盾的逻辑机制不是“相互转化”,也不是“此消彼长”,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通过矛盾的展开和定位,来“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双方永远“相辅相成”、“同消同长”、“和谐共存”。相应地,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首先定位,通过定位来判断究竟应该采取消解、转移还是转化的途径。最根本的途径,不是消解,也不是转移,而是转化,并且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意义上的转化。只有这样,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建构,内化成为事物自身演化序列中的必然的应有的有机的一环,也才最后得到了真正的解决。

六、格局分析示例

格局分析法是专为处理复杂性现象而铸造的逻辑分析工具,可以将表面上显得杂乱无章的所谓复杂现象,整理成一个井然有序的逻辑格局,并最终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就以几个实例来说明。

1、“矛盾”典故

关于“矛盾”这个典故,一般的做法是,认为矛与盾直接构成矛盾的正反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双方是对立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双方又是统一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并且总有一方是重点。思维实质是将矛盾纳入到“二元性”的形式逻辑框架中处理,必然会带来颠来倒去、二元分裂和主观随意的不可操作的后果。正确的做法应该采用格局分析法,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揭露、展开和解决其中所包含的矛盾。

准确揭露矛盾。首先,现实中的一支矛和一面盾放到一起只是假矛盾,二者只是“二元”的两个实体,而不是“二重性”。其次,我们将矛与盾放到一起来谈论,实际上是在谈论“兵器”这个事物,真正的矛盾应该是兵器这个事物的矛盾。再次,由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包含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方面,矛与盾只是构成其实体结构的一面,我们还要找到关系构造的另一面,只有这两面才构成真正的辩证矛盾。接着,兵器这个事物之内容构造的一面,指的是制造兵器所用的材料和构造方式等,也就是兵器自身所遵循的力学原理。然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立性,也就是既有矛又有盾,一个要进攻另一个要防守,是对立的;但在内容上又具有统一性,都遵循相同的力学原理。于是,兵器这个事物既在形式上对立又在内容上统一,构成矛盾。最后,我们可以选用“兵器种类”和“兵器原理”这样的词语,分别表述兵器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面。所以,矛与盾所包含的矛盾,是指兵器这个事物所包含的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

精确展开矛盾。“矛盾”这个典故,真正的矛盾是指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按照“两重论”,我们既要对兵器种类的对立的一面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展开,又要对兵器原理的统一的另一面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展开。从兵器种类方面看,是兵器的各种不同的结构样式,具有矛与盾的多样性和对立性。并且,不管是什么样的矛或者盾,都可以还原出它的结构单元,而确定它所处的层面,从石器,到铁器,再到火器,甚至核武器。从兵器原理方面看,指兵器的各个不同构造环节,不管是矛的“无坚不摧”,还是盾的“坚不可摧”,都具有统一性和多环节性,都一定是依据了兵器原理的某个具体环节,从重量-位移,到质量-速度,再到能量-加速度,甚至信息-跃迁。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表现为一个兵器种类与兵器原理的相互适应的过程。于是乎,我们就将看到一个兵器种类的层次序列,和一个兵器原理的环节序列,二者结合成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首先,对于不同层面的矛与盾而言,高下立判。譬如石器时代的矛,铁器时代的盾就是“坚不可摧”的;反之,石器时代的盾,铁器时代的矛就可以做到“无坚不摧”。其余均依次如此而已。其次,对于同一层面的两个具体的矛与盾而言,可以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来决出高下。

2、公平与效率

我们今天面临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显然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唯有运用格局分析的思维方式才能认识清楚。否则,我们就会在复杂性问题面前或者茫然无措,或者纷争不已,或者模棱两可和稀泥。具体到我们当前遇到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就应该坦然承认二者是矛盾,并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展开格局分析。不能像有的论者所做的那样,或者否认矛盾,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直接照搬西方经济学家的所谓模型和结论。

“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二者的含义都具有多样性,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但对这样一个典型的原本只能用矛盾分析才能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论者们大多仍从形式逻辑出发,采用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往往只承认公平一方的复杂性,而否认效率一方的复杂性,并且还认为公平的复杂性也可以简单化地区分为所谓“经济”和“社会”两个层次,终不能摆脱片面性缺陷。也有个别论者看到了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复杂性,明确采用矛盾分析的思路,但仍停留在“两点论”加“重点论”的分析框架内,将二者看作是两个二元对象,其间存在对立与统一两种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二者是对立的,另一种条件下又是统一的,于是得出结论说二者是所谓“全方位的立体交错的交互关系”。道理虽然说尽,但到头来终究不知所以,连具体的某个现象到底是不是公平或者高效都说不清。

准确揭露矛盾。对公平与效率展开矛盾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揭露矛盾,要弄清楚二者是不是真矛盾,是哪个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双方分别是什么。

为了能够准确揭露矛盾,我们需要先来讨论一下平均、平等和公平这三个概念,因为这里也是论者们经常发生混淆的地方。就有人主张只有平均才是与效率相矛盾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伪命题”,是因为人们错误地把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平均翻译成了公平才导致的问题。显然,平均、平等和公平三者都有“平”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平”所针对的标准不同,一个是“均”,一个是“等”,还一个是“公”。平均实际上是基于一种绝对化的实体设定,将人看作是同一层面上的完全一样的东西,忽视了人类劳动在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人是各不相同的,人的行为模式复杂性等级和思维构造层次是参差不齐的,同一层次的人所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用平均这样的过于机械简单的概念来描述人的社会现象就是不相称的,不足以承载内容无比丰富的辩证矛盾。平等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潜藏着实体设定的意思,依然否认了人的质方面的多样性,只承认了量方面的多样性,也不能承载辩证矛盾。只有公平这个概念才同时承认了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也才成为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才可以承载辩证矛盾。

同样地,对效率这个概念我们也要做广义的多样式的理解,而不能像论者们普遍认为的那样,认为效率的含义是固定的。即便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将效率定义为投入产出之比,或者期望与效果之比,也不会只有单一结论,因为社会生产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计算投入和产出时所圈定的范围也就可广可窄,很难人为地进行某种设定。

只有将公平与效率都广义理解后,二者才是适合于讨论社会现象的,因为社会原本就同时包含了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会成就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否则,我们的讨论在一开始就会因为简单化设定而偏离社会本身,就会带有片面性缺陷,就会实质否认矛盾而背离辩证法。

我们所谈论的公平与效率这个问题,其实是指“社会制度”这个事物,分别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否则就没有构造基础,就不为人们所认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以效率为形式,否则就没有结构表现,就不为人们所看到,也就没有存在。可见,正是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对立性之间的矛盾。

精确展开矛盾。根据内容逻辑,公平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环节的统一性,即公平是多义的,但不管是哪个意义上的公平,都是统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并且依次排列成一个环节的序列。相临环节之间具有确定的“反身”对应关系。按照形式逻辑,效率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样式的对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不管是何种效率形式,都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模型,并可找到相应的结构单元。通过对比这些结构单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分布于不同的现象域层面。相临层面之间具有确定的“幂集”对应关系。

具体地,公平与效率都会随同人类社会的演化而有一个不断“反身重构”的过程。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采集、狩猎”的原始阶段时,从动物阶段获得的“蛮力”就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那时的公平与效率只能是“蛮力”水平上的,“家长制”则是对“蛮力”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即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是平等的,劳动果实人人有份,“蛮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员内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龄、性别等还是会反映到与“蛮力”大小相对应的食量和衣着等的差别,还是“按劳分配”的。后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种植、畜牧”的农业阶段,“蛮力”就不再是人类劳动最本质的环节了,而是上升到了“经验”知识的水平,不同的血缘部落会因积累了不同的经验知识而拥有不同的劳动技能,血缘尤其是由血缘而来的经验知识就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制”则是对“经验”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家族内部“经验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果实人人有份;另方面,又会因着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对应到各自会继承不同的经验知识,并体现出不同的分配结果。并且,原来的“家长制”环节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内化在社会底层。再往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开采、制造”的工业阶段,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经验知识也已不再是人类劳动的最本质的环节,而是有一个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造就的劳动力自身的素质问题,即高水平的知识技能,而这会集中地体现到劳动者对所谓“机会”的把握上。正是这种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成为了工业社会制度的依据。今天西方的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正是对“机会”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会表现出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并且,原来的“家长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会制度的底层结构上。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这种“两重论”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一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序列,和一个效率的对象层次的序列,并且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对应着效率的不同对象层面,也就成为了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公平与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只能逐环逐层地实现。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特定现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应该通过定位才能进行。要将特定的现象定位到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所展开的逻辑格局的某个环节或者层面,才能给出具体的答案。

譬如说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一般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资本主义不公但高效;二种认为既不公也低效;三种则认为既公且高效。这些争来争去的说法,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一定在对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理解上进行了各自的片面设定。如果基于这样的片面设定来展开讨论,就一定不会有一致的结果。例如,“大锅饭”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垄断和腐败是不是高效呢?像这样的问题都不会有公认的答案。其实,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任何社会制度都一定是既公平又高效的,否则就不能存在。任何社会制度的架构都一定是建立在人们对某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认定上,也一定会表现出相应的效率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公平的意义环节不同,效率的对象层次不同,或者说,实现了哪个环节上的公平就对应打开了相应层面的效率。具体地说,资本主义的公平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效率则是与之相应的可以把握“机会”的高级知识技能所打开的效率。但怎样的资本主义制度才是对这个矛盾的最后解决呢?或者说,创造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让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能在“机会”这个层面运行呢?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积累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原始资本主义在当初一定是合理的,是既公平又高效的,代表了矛盾发展的方向,否则就搞不下去。即便所谓“圈地运动”的“羊吃人”导致了一大批无产者,但只要是在“机会平等”的意义上进行,就一定是建设性的,这些无产者们的整体实际生活水平就一定是得到了提高而不是下降,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就会被****,被消灭。工业文明是由农业文明“反身重构”而来的,资本家与无产者都不是地主与雇农的直接对应,而是在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上重新分化的结果。工业文明最初的作坊式生产和商业活动,对正统的地主和雇农来说都是不屑参与的,会被认作是“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正是那些最初的作坊主和商家看到并把握了工业生产方式中的“机会”,才成为了资本家。也正是那些没有能够把握“机会”的人,包括哪怕他曾是地主或者贵族,最终成为了无产者。是不是原始资本主义就完全实现了“机会”水平的公平呢?不是。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的背景下进行的,必然带有“蛮力”的色彩,或者说,此时的“机会”还是“蛮力”水平上的机会,只能属于那些胆大的投机者,而不是所有人。准确地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进化到了“机会”的水平。于是,随着更多的人参与到“机会”层面的活动中来,原始资本主义必然过渡到新的阶段。在原始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哪些人更有条件进化到“机会”水平呢?显然是那些有条件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资本家和地主贵族的血缘家族,于是垄断资本主义就形成了。同样地,垄断资本主义也没有完全实现“机会平等”,因为此时的机会只对资本家族开放,大多数人还是没有参与进来。只有建立在“教育公平”、反腐败和反垄断基础上的福利资本主义,才是对“机会”水平的公平的完全实现。而这意味着工业文明的完成和信息文明的开始。

又如如何看待“按劳分配”的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永远是按劳分配的,只是要求我们要对人类劳动的质与量两方面做出多环节与多样式的理解,并且要正确看待所谓“腐败”问题。关于人类劳动具有质与量两方面,这是好理解的。相应地,真正的按劳分配就应该是:什么层面的劳动,得到相应层面的报酬;付出多少劳动,得到等量的报酬。人类劳动的行为模式与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相一致的。对于一个只能从事最低级劳动的人,只要给予他衣食就够了;对于一个从事高级劳动的人,获得股票层面的回报则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人类劳动的成果和报酬的这种多层次,是并存着的,是并行不悖的。

关于腐败的问题,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腐败是要一分为二地具体看待的,并且是可以从逻辑上给出严格定义的。所有那些被我们称作腐败、荒淫和奢侈的所谓“堕落”行为,在逻辑上看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用低环节的手段对待原本属于高层次的对象,也就是名副其实的堕落行为。譬如说“裙带”关系,在农业文明阶段就不是腐败而是合理的,只有在工业文明阶段才是不允许的。这种不允许也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不允许,如果只是限定在工业社会的底层现象域中也是允许的,只是对于那些本质属于“机会”层面的现象域才是不允许的。可以说,所有关于财富分配和消费中的公与不公的问题,以及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本质上都是属于定位当与不当的问题。只要是定位准确的,就都是既公且高效的;反之,如果试图用低层面的手法对待原本属于高层面的对象,就都是不公也低效的。

“大锅饭”年代就公平吗?就没有腐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谈不上公平,即便当年表面上看似平均,但再大的国营企业也只能事实掌控在少数人的手里,粮票、布票、油票等的发放也是被少数人支配着,城乡差别和行业差距更是有目共睹。当年在我们身边不乏其例的是,有的人饿死了,而有的人照样肥头大耳。“大锅饭”年代并不是真正消灭了贫富悬殊,消灭了腐败,而是取消了工业文明所应有的诸如“股票”之类的财富形态,最终退回到原来的更低级的分配形态上,实质是回到公平与效率的低层次统一上。以低层次的有饭吃与没饭吃取代了高层次的有钱花与没钱花,以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不平等取代了家族的不平等,以集团腐败取代了个体腐败。反过来,比尔·盖茨的财富也许还会增加,但只要他不搞垄断,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都是允许的,世人们也不会觉得不公平。即便他拥有如此之高的身价,他的财富实际上是“股票”层面上的,只有在“股票”层面上运作才有意义,并不是他真的身缠万贯,更不是他家里粮食布匹堆积如山。他的财富的本质完全是社会关系整体规定的结果,是特定层面财富形态的一种表现。可以允许他一掷千金地享受所谓“高消费”,但不能允许他把等量的粮食布匹买来囤积或者人为销毁。

再如我们今天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创新的问题,就一定要将公平与效率分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要通过一个过程去谋求内容与形式的相互适应,和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我们要懂得工业文明建立在“机会平等”的公平基础上,只有“教育公平”以及反腐败、反垄断共同造就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公平”的实现才是工业文明的最终实现;另方面,我们也要懂得“机会平等”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尤其要正确区分对待所谓“腐败”问题,才能建设性地实现平稳过渡,否则不仅腐败问题解决不了,我们的社会也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譬如说具体到当前陷入相持僵局的“物权法”立法问题,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两个:一个是“违宪”,另一个是“包庇腐败”,造成社会不公。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是逻辑上的,应该另外讨论;第二个理由虽然是逻辑上的,但不是一个可以支持定性的理由,而只是一个操作细节上的理由,由于“物权”的本质还是“人权”,可以通过对“人权”展开格局分析来给出关于腐败的严格定义来解决。

3、物质与运动,以及稳定与发展

物质与运动构成辩证矛盾,分别是指物理现象的形式与内容。物质结构是多层次的,运动构造也是多环节的。从亚里士多德力学,到牛顿力学,再到近代力学,直到我们今天正在形成中的现代力学,物质结构表现出一个重量、质量、能量和信息的物质形态序列,运动构造则为位移、速度、加速度和跃迁的运动形式序列,并且依次具有严格的“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运动环节都会成为相应物质层次的所谓“属性运动”。

稳定与发展也构成辩证矛盾,一般是指社会的存在与演化两方面。绝对不是先有稳定后有发展,或者只要发展不管稳定。一方面,稳定不是僵死的,总有某个运动环节会寓居其中,永远只可能是包含某个运动环节的所谓“动态平衡”;另方面,发展也不是笼统的,而是特定环节的,总会要通过归结为相应稳定结构的“属性运动”来表现。因此,我们进行社会制度创新时,一定要辩证地看待稳定与发展这对矛盾,要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我们的社会制度,那就是要让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生产活动成为我们的社会的“属性运动”。

七、用格局分析法全面深化对辩证法的理解

现有的矛盾辩证法一般被概括为“三大规律”和一个“活的灵魂”,即“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思想的“精髓”,指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结果,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又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原则。对矛盾的这种表述是不够的,不够精细,不够到位,因为还可以存在并混淆多种理解。格局分析法要求严格区分对矛盾的三种理解:二元、二层和二重,并坚守二重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矛盾既是存在的原则又是运动的原则了,而应该进一步去说矛盾中的实体性方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关系性方面则是事物运动的原则。如果说矛盾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则,那是因为作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这两方面。所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实体,而不是矛盾;事物运动的真正源泉是关系,也不是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找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开矛盾的逻辑理路。

“质量互变规律”是对事物运动机制的阐述。问题同样出在对矛盾的理解不到位上,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与“量”而陷入不可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关系是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是质变的尺度,反身重构是事物运动的机制。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事物演化趋势的阐述。新旧事物之间真正要揭示的,是“新”,是“上升”和“进步”,而不只是“变”。这只能是在平面结构的基础上重新引入层次性观念,即境界高低尺度。当撇开层级含义时,矛盾就成为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定义,此中的“正-反-合”只不过是这种封闭定义的同义反复。因此,矛盾辩证法其实是不自觉地赋予了层级含义,并且在悄悄地推演这种层级结构。然而,由于矛盾辩证法是在单一的“真假”主题下进行思维的,未能自觉突破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必然要陷入逻辑上的循环定义,也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世界的多层次结构,使得矛盾辩证法并不能为我们提供把握这种上升运动的可操作的依据。黑格尔向我们展示的世界不是一个多层级并存的世界,而永远或是单一层级的内部变化,或是由一个单一层级过渡到另一个单一层级。对照地说,是“转化观”,而不是格局分析法的“重构观”;是递进,而不是累进;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反身重构;是螺旋式上升,而不是多层次并存。引申地说,在矛盾辩证法看来,当矛盾促使细菌进化为人之后,细菌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为原来的层面将随着矛盾的扬弃而消失。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细菌与人以及由细菌到人的多层级并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是对的,但也操作性不够。格局分析法不是要否定和****辩证法,而是修正、补充和发展。其所谋求的真理与境界的统一,正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解析和发展,从而使得辩证法可以精确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的只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管多复杂的事物,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因而只有顺着它的来龙去脉才能精确地对它进行解析,并准确定位我们当下所处的位置,“对症下药”,找到与之对等的操作办法。譬如,科学社会主义当初是针对垄断资本主义提出来的,在当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有其合理性。但在今天,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要实现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反身重构的层次性跨越问题,也就不能继续纠缠在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上了。在人类智慧的历程中,由追求永恒真理,进展到在什么场合谋求什么真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今天,我们站在历史文化的多层积淀上,拥有着如此众多的五花八门的知识体系,这就更加需要对它们进行格局分析和境界定位,否则我们将反而变得无所适从。

八、格局分析法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格局分析法通过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使我们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并通过贯彻矛盾的“二重性”原则,使我们得以准确揭露、精确展开和正确解决矛盾。

从思维方式上看,格局分析法修正了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逻辑错误,避免了“元”、“层”和“重”的混淆,建构了全新的认识复杂性事物的矛盾分析理论和操作工具。从文化的角度看,格局分析法所坚持的矛盾“二重性”原则,既是我们贯通古今,深切领会我国文化精髓“阴阳”、“中庸”“矛盾”、“和谐”等的原则;也是我们沟通中西,吸取并推进世界先进文化成果的原则;更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走自己的路去展开理论创新的原则。从政治、经济等的执行层面看,格局分析法为我们认识社会矛盾消除了人为夸大的“斗争”色彩,指出了正确的解决方式。可以说,格局分析法是与我们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的,正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有力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超越对矛盾的传统理解,需要我们发展出成熟的可操作的矛盾分析方法,尤其是要将我们解决矛盾的理念由强调“斗争”升华到坚持“和谐”。

第5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关键词]《矛盾论》;辩证同一性;相反相成;相互转化

1937年8月毛泽东在延安抗日军事政治大学讲演时作了《矛盾论》的报告,他是在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以及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对矛盾的辩证同一性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刻的阐述和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独创性的观点。

一、同一性的第一层含义:“相反相成”

根据《矛盾论》的论述,矛盾同一性的含义可以被概括为两层意思,即“相反相成”和“相互转化”。

“相反相成”即“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1]在《矛盾论》中,毛泽东继承了中国传统哲学的辩证法思想,并赋予了“相反相成”这个哲学命题新的含义。

“相反相成”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个哲学命题。老子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声音相和,前后相随。”这大概可以算作“相反相成”思想的雏形。《孙子兵法》考察了战争中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军事上相反相成的矛盾范畴,如奇正、虚实、进退、分合、勇怯、治乱、利害、劳逸,等等。

毛泽东继承了这些思想。他说:“原来矛盾着的各方面,不能孤立地存在。假如没有和它作对的矛盾的一方,它自己这一方就失去了存在条件。试想一切矛盾着的事物或人们心中矛盾着的概念,任何一方面能够独立地存在吗?没有生,死就不见;没有死,生也不见。没有上,无所谓下;没有下,也无所谓上。没有祸,无所谓福;没有福,也无所谓祸。没有顺利,无所谓困难;没有困难,也无所谓顺利。”[2]这些话与《老子》的叙述形式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毛泽东的《矛盾论》并没有停留在古人那里止步不前。他在继承上述哲学思想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赋予了“相反相成”新的含义。

首先,毛泽东对“矛盾动力论”进行了更具体的考察。他首先把推动事物发展的原因分为外因(即事物的外部矛盾)和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提出了“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3]的经典论断。但是,内因和外因又是如何通过矛盾双方的作用而影响事物发展的呢?毛泽东用“相反相成”这一命题对此作出了回答:“我们中国人常说:‘相反相成’,就是说相反的东西有同一性。这句话是辩证法的,是违反形而上学的。‘相反’就是说两个矛盾方面的互相排斥,或互相斗争。‘相成’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之下两个矛盾方面互相联结起来,获得了同一性。而斗争性即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4]这段话精辟而简练地阐述了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说明了矛盾的这两种基本属性之间既对立又统一,二者相互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这样,《矛盾论》就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机制,科学地回答了矛盾何以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的问题。从实践角度看,毛泽东人民战争的军事战略,以及在各个时期的统一战线理论都是这一思想的运用和发展,体现了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革命实践有机结合的哲学智慧。

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合作、稳定、和谐、有序的价值取向,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哲学意义上讲,“和谐”也是“同一”,而辩证的同一性是包含着差异与对立的。整个世界是一个充满着各种对立的杂和多的统一体,但正如中国古代哲学家所言:“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我们应该学会正视和正确分析各种不“同”(差别、对立、斗争等),以求发展中之和谐。

二、“相互转化”:同一性“更重要”的表现形式

在《矛盾论》中,毛泽东明确地把转化归结为同一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一种更为重要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思想家都十分重视矛盾对立双方的相互转化问题。《矛盾论》在谈到这个问题时,首先引用了列宁的一段话:“辩证法是这样的学说:它研究对立怎样能够是同一的(怎样变成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当把这些对立看作死的、凝固的东西,而是应当看作生动的、有条件的、可变动的、互相转化的东西。”[5]因此,《矛盾论》关于矛盾转化的思想可以看作是对列宁上述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但是列宁并没有明确把“转化”作为同一性的表现形式。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可能更多地受到了中国传统哲学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易经》《老子》《孙子兵法》等著作都反复说明了事物的矛盾双方存在互相对立、互相依赖的关系。这些关于对立面转化的思想具有极为丰富成熟的辩证法内容,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瑰宝。但正如《矛盾论》所指出的:“古代的辩证法带有自发的朴素的性质,根据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还不可能有完备的理论。”[6]中国古代辩证法的朴素性质,特别表现为它的具体经验性,[7]即习惯用直观思维去描述事物现象的辩证性质。李泽厚说:“中国哲学和文化一般缺乏严格的推理形式和抽象的理论探索,毋宁更欣赏和满足于模糊笼统的全局性的整体思维和直观把握中,去追求和获得某种非逻辑非纯思辨非形式分析所能得到的真理和领悟。”[8]这一点在中国古代辩证法上表现得犹为明显。相比之下,《矛盾论》尽管充满着大量的政治军事与现实生活的例子,但它把这一切提升到对立统一的高度进行阐述,脱去了传统辩证法直观朴素的经验性质。这既保留了黑格尔逻辑概念辩证法的抽象形式,又赋予了它现实的内容,从而不同于古代朴素辩证法。

此外,中国古代哲学关于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思想还存有一些消极因素。如《老子》认为矛盾双方向对立面的转化纯粹是源于自然,不需要任何条件,“万物并作,吾以观复”,用不着主体奋斗,而应安于现状、听天由命。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强调:对立面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鸡蛋转化成小鸡必须要有一定的温度;资本主义转化成社会主义,需要无产阶级领导人民进行斗争,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实践主体的任务就是根据事物发展规律,去创造一定的条件,使矛盾运动朝着有利于自己的目标转化。这就使对立双方的相互转化充满了积极向上的奋斗色彩。在敌强我弱的战争年代,积极地、正确地、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弱中取胜的必要条件。

《矛盾论》关于对立面相互转化的思想,更集中地表现了辩证法革命的、积极的本质,是以中国现实实践为土壤,适应中国军事、政治实际,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对中国传统哲学的继承、批判、改造、转化和创新的结果,是毛泽东对中国古代辩证法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总结与论证。

三、具体的同一性和幻想的同一性

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在对同一性的两种表现形式进行了简明概括和深刻分析后,还发展了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提出过的“真实具体的同一性”和“抽象的同一性”思想,进一步提出必须区分“具体的同一性”和“幻想的同一性”。

什么是具体的同一性呢?毛泽东说:“所谓矛盾在一定条件下的同一性,就是说,我们所说的矛盾乃是现实的矛盾,而矛盾的互相转化也是现实的、具体的。”[9]也就是说,由现实的矛盾产生现实的、具体的同一性,因而它是客观的、真实的、有条件的;没有现实的条件,就不会有现实的矛盾,也就不会有现实矛盾的转化。

那么,何谓幻想的同一性呢?毛泽东以《山海经》中“夸父逐日”、《淮南子》中“羿射九日”、《西游记》中孙悟空七十二变和《聊斋志异》中鬼狐变人等为例,指出:“这种神话中所说的矛盾的互相转化,乃是无数复杂的现实矛盾的互相变化对于人们所引起的一种幼稚的、想象的、主观幻想的变化,并不是具体的矛盾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变化。”[10]可见,幻想的同一性意即离开现实的、具体的矛盾和条件,由人们在脑海中主观想象而形成的同一性,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脱离主观实际,违反客观规律,把主观幻想的矛盾存在和转化的条件当作具体的、现实的条件,从而产生解决矛盾的错误方法。“左倾机会主义者和右倾机会主义者在思想方法上的错误根源,均在于以幻想的同一性取代具体的同一性。他们不顾中国社会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矛盾的特点和中国的国情,必然在关于中国革命道路、前途、方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陷入幻想的同一性而背离中国革命的实际。”[11]

毛泽东指出:“科学地反映现实变化的同一性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12]他认为,国家和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必须依据具体的条件,在自己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这些具体的历史条件也就是社会矛盾的具体的同一性。今天,我们正确认识、分析和利用社会矛盾中的具体的同一性,避免以幻想的同一性代替它,是关系到是否能按辩证法办事,是否能提高社会管理能力,促进人与自然、人与其自身、人与社会和谐共处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总结与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辩证同一性的若干特征:1、辩证同一性的本质与抽象同一性的本质相反,它不是静止、僵死的自身等同,而是与事物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或扬弃自身的过程;[13]2、辩证同一性是客观的同一性,矛盾的双方之所以能够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就是因为它们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3、辩证同一性是现实的、具体的、有条件的同一性。离开现实的、具体的矛盾来谈论对立面的同一性,就只能是主观幻想的同一性,缺乏一定的条件,不同的两个事物既不能互相依存,也不能互相转化。

第6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关键词:矛盾;矛盾论;革命斗争

在马克思传入中国之初中国社会上没有一个对社会状况形成的普遍认识的系统知识,所以当革命开始爆发时马克思主义作为普遍真理指导中国革命的进程。在漫长而又艰苦的历程中,革命的形式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而最初指导革命的真理开始制约革命的发展,于是,领导人开始分析实际形势,分析革命的道路选择。最终,在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基础上优秀革命领导人得出了矛盾论的学说,矛盾论作为中国革命的基本理论,成为革命取得胜利的思想法宝,也成为后来的思想理论建设的主要思维来源。

一、中国古语中的“矛盾”释义

中国古代的矛是用于冲刺的兵器,《周礼》称其为“刺兵”。盾是防护兵器,古代盾的功能除防箭外,主要是防矛,这就形成了“矛盾”这一词。矛盾也作“矛J”,《韩非子・难一》:楚人有鬻J与矛者,誉之曰:“吾J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J,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岸,矛J之说也。《诗经・秦风・无衣》有云:“修我戈矛。与子同仇。”意思是:磨好我的刀枪与你一同杀敌。矛是一种直刺的长兵器,最先用在兵车上,每辆车有三个人,左边的拿弓,右边的持矛,中间的驾车。许慎《说文解字》:“矛,酋矛也,建于兵车,长二丈。”还有一种夷矛,长达二丈四尺。《三国演义》上说张飞善使丈八长矛。可见矛是长兵器;但它是在长柄上,本身并不怎么长。矛与盾在开始出现之初并不是结合作为一个词而连用,而是分别指代一件武器,只是在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两者之间的对立联系而将两者开始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词而应用。“矛盾”这个词现在经常使用,一般用来比喻言语行动自相抵触,如:自相矛盾,矛盾百出。在哲学上,矛盾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和人类思维内部各个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的关系,哲学上认为矛盾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在逻辑学上,矛盾是指两个互相排斥的概念或判断两个不能同时是真也不能同时是假的关系,如:“矛盾律要求一个思想不能自相矛盾”。

二、“矛盾论”思想理论的背景来源

矛盾论作为一种思想方法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在俄国十月革命中,列宁通过分析事物既对立又统一的原则来分析俄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在其毕生的许多哲学著作中,围绕辩证法的本质与核心进行充分的说明,进而表面对立统一法则是辩证法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且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则。这是提出矛盾理论的理论基础,在中国社会空前的动乱,社会思潮杂乱无章的情况下,迫使人们去思考中华民族的命运和前途问题,要求人们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进行正确的选择,在十月革命传来马克思主义后,通过学习马列主义,研究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经验,对其得失进行系统分析,吸收了现代科学的新成就,完整地、系统地详细地说明及发挥了对立统一原则的学说,而且通过自己的哲学基础将这一学说具体的、灵活的与中国革命相结合,来解决中国革命问题,建立了中国革命的哲学理论体系与方针政策,并结合自身领导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在前人的基础上丰富并发展了对立统一相结合的学说,继而《矛盾论》出现,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宝贵理论成果。

其中关于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提出,自人类认识世界以来,关于对宇宙发展的两种见解就开始出现,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这两种认识是排斥彼此的,因而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种宇宙观,两种互相制约的世界观。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是彼此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正是基于这种相互间的关系,才形成了物质世界的运动和发展,所以才有“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感慨。自形而上学与唯物辩证法产生以来,两类学者就开始以丰富自身维护的学说来排斥对方。经过长期的争论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整个物质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通过斗争经验分析矛盾的实战性

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矛盾的特殊性原理,透测的分析了矛盾特殊性的复杂情况,揭露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提出看两者关系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神”的科学论断,其对矛盾的特殊性原理提出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给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发内容增添了新鲜血液,矛盾的特殊性强调”。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即每一个矛盾和矛盾的各个方面都不一样”。因此,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要根据事物的具体性质进行评估,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中国古语有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充分说明做任何事情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没有捷径,需要根据已有条件与状况分析去采取有效的方案,不能盲目搬抄他人做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定是根据中国的国情研究出来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路线,是结合中国历代革命经验教训得出的理论基础,中国将长期以此为旗帜进行发展。阐述了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以及两者的关系,进一步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和规律。矛盾双方以彼此存在为前提,以彼此斗争为前进动力,形成一个统一整体。另外,矛盾着的事物无不在一定条件下走向它的反面,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比相互依存更重要。旧事物的不断消亡与新事物的不断产生都是靠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转化是必然的,但其条件是具体的,通过分析矛盾的本质规律,内在联系,才能正确掌握矛盾转化的条件。同一性之下必然存在斗争性,而且斗争性贯穿矛盾始终,不可调和。正式矛盾的斗争性才使事物有变化发展的动力。革命的出现正体现这一点,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两种对立的阶级自形成以来便伴随着潜在的斗争性,只是由于双方力量在没有完成达成尖锐对立时才形成一种平衡状态,但这种状态一旦被打破,即斗争性的不可调和性完全展现出来,那么革命就顺应而成,斗争发展到一定程度,旧的条件已经失去作用,就会使旧的统一体破裂,在此情况下,量变导致质变,矛盾双方又在新的条件下构成新的统一体。

第7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1.1TRIZ理论简介TRIZ理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矛盾/冲突理论,物质—场模型分析方法和发明问题解决算法。TRIZ理论以技术系统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技术系统是由多个具有不同功能的子系统,组合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事物。技术系统中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

1.1.1TRIZ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矛盾/冲突理论。主要包括技术矛盾、物理矛盾。技术矛盾指系统构成部分的子系统参数改善的同时,另一对应子系统参数出现恶化。物理冲突则是指系统同时表现出的两种相反状态。因此矛盾/冲突理论也就包括了技术矛盾/冲突原理和物理矛盾/冲突原理,矛盾/冲突的解决,在分析和明确矛盾问题,并将其抽象化后,通过查询矛盾矩阵表,即可在矛盾矩阵表中找到对应的发明原理,通过分析给出的发明原理,即可找到适合解决矛盾的理想解。

1.1.2物质—场模型分析是TRIZ理论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符号表达技术系统变换,共有76种标准解。物质—场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方法,利用这种方法,可以在汲取基本知识的基础上产生不同想法。

1.1.3发明问题解决算法(ARIZ)是TRIZ的核心分析工具,主要用于解决复杂的发明问题。其实质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矛盾对立,对初期问题进行系列变形及再定义等非计算性的逻辑过程[1]。1.2TRIZ理论解决问题的一般过程运用TRIZ理论解决问题的过程为:首先将具体问题进行规范化的表达,并进行抽象化处理,使之归类到TRIZ的矛盾矩阵问题;接着再从已经归纳总结好的体系中筛选出针对该标准问题的类似的标准解决办法;之后将类似的标准解决方法再转化为具体的措施就可以解决具体的问题了;最后对实施结果进行评估,看是否彻底解决了系统中存在的矛盾,若有遗留问题则须再次进行问题的定义进入下一个循环。

2基于TRIZ创新理论的项目管理过程分析

2.1项目管理简介项目管理是指在有限的内外部资源环境约束下,依据现代系统论的原理,对项目涉及的相关内外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使项目有效的执行。项目管理进程起始于投资决策,终止与项目执行结束。

2.2我国传统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在我国传统的项目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2.2.1权责不一致。这在组织结构设计中是基本原则,但大多数私人老板不懂得怎么样放权,不知道如何监管从而造成一些管理上权责不相匹配。

2.2.2注重管而非激励。许多管理者没有真正领悟到管理的精髓,常常以权压人,多数企业中存在着过多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没有真正做到人性化。

2.2.3缺乏敏捷性。市场竞争激烈,未知因素增多,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国内规模比较庞大的企业特别是管理能力欠佳的集团组织难以对市场形势作出敏捷的反应。

2.2.4效率较低,管理不规范。当前我国许多领域的项目管理存在着效率低,管理不规范和过度随意化,许多决策往往都是未经讨论验证的决定。

2.3TRIZ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运用

2.3.1定义问题。认清问题是解决问题的首要前提。在定义问题阶段管理者应该对问题进行清楚地辨认和透彻的分析,项目管理有9个基本要素,而这9个要素之中又有若干关键要素,各要素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定义问题为运用TRIZ理论解决实际矛盾奠定了基础。

2.3.2转化问题。找准问题之后,需要利用TRIZ所提供的转化方法将其转化成TRIZ方法可以处理的标准TRIZ问题。具体问题转化成标准TRIZ问题的过程主要就是寻找冲突的过程。这一阶段需要运用的TRIZ工具有矛盾矩阵、科学知识库和标准解法等。项目管理中的项目范围、项目时间和项目成本的相互制约的关系,项目的质量则是受这三个因素的平衡关系所决定的。本文考虑到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人参与的管理创新特性以及非结构化特性,确定冲突为包含了主观矛盾的管理冲突。这个过程主要是找准冲突的特点,为解决问题所需用的TRIZ分析工具和原则提供依据。

2.3.3解决问题。问题转化完成之后就需要运用发明原理,科学效应以及76种标准解等TRIZ解题工具来进行解决。运用TRIZ理论40条发明原理中的动态原则来解决项目管理中因时间、质量、成本三个关键要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以及缺乏灵敏性等问题。

2.3.3.1时间管理与动态原则。项目管理长期处在动态的、持续变化的环境下,在不同的项目参加单位中,项目管理活动中的工序分布,由于受到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项目进度也相应地受到动态的影响。因此,需要依据动态原则,使项目管理的各个子系统进行信息有效交流,为项目管理方在各个方面进行有效沟通。

2.3.3.2质量管理与动态原则。质量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依据动态原则进行项目的质量管理,需要将以往的流程式的质量控制变为模块式的质量管理。具体步骤是:把项目管理中的某项工作或者子目标以工作合同的方式进行安排,每个合同都是一个独立的模块。每个子项目根据动态原则,结合子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自身的质量控制模式进行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总负责人只需在及时掌握各个子模块质量管理的情况,协调各个子模块之间的关系,而不需要介入每个模块的具体质量管理过程。

2.3.3.3成本管理与动态原则。在动态的环境下,考虑项目管理通常细分为子模块,因此项目的成本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各个工作子模块的成本管理。原有系统的、纵向的成本管理相应的需要调整为动态的、横向的成本管理,使项目管理的成本降低,效率提升。

2.3.3.4改进与控制。利用TRIZ理论中标准问题的解决方法之后,还需要再进行一次的转换,使得标准解转换成为具体的解决办法。然后对其进行成本、效率、市场、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如果还不能满足解决问题的要求则需进行改进或者将遗留问题再次进行转换求标准解。经评估之后可以实施的方法还应该注意对实施过程的控制,以保证所实施的方案没有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中心而一直沿着预期的方向进行。

3结论

第8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设计理念】

本课设计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思想,主要以“为”作为主线贯穿全课内容。设计的层次由“生活中的智慧”-“学哲学”-“用哲学”构成,可谓层层深入,教学中以“问题质疑”引发学生“思考探究”,进而感悟哲学道理。最后,让学生尝试运用哲学道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关于对中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认识,体现了作为青年学生要有“为”,必须学好、用好哲学,这既符合学生由知-行的认知规律,也有利于实现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升华。

【教学目标分析】

(1)知识目标:理解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理解矛盾分析法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初步形成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分析和解决各种矛盾的能力,初步学会从复杂的事物中抓主要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坚信矛盾分析法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是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关键。渗透传统文化教育,增强学生的民族文化认同;注重学生体验过程,培养学生注重反思、发展自我的人本精神。

【教学过程与设计】

【情境导入】

出示:老子画像

问生:这是老子,大家对老子了解多少?

生答:略

师:老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无为”可以说是老子思想的基本精髓。有人认为老子的思想比较消极,这其实是对“无为”思想的误读。老子的“无为”其实并不是不作为,而是含有不妄为、不乱为的意义。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谈一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如何“为”的哲学。

我们说,矛盾的观点作为唯物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生活中,坚持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将更能显现我们生活的智慧。请大家先看一个实例:

出示动漫FLASH:一个猎人要过河,带着狼、羊、菜,但每次只能带一样过河。很明显,当猎人离开的时候,羊会吃菜,而狼会吃羊。(边讲边演示)请大家思考一下,猎人如何能够顺利地把狼羊菜带过河。

【学生演示】

师:请大家总结一下完成这一复杂过程的关键是什么?

生答:羊的问题是关键。

师:我们先要把羊带过去,过程中又要把羊带回来。羊问题的解决,很好地带动了整个这一复杂过程的顺利完成。哲学上,我们就把类似于羊的问题称之为主要矛盾,而把相对于羊的狼和菜的问题称之为次要矛盾。

【合作探究】结合“猎人过河”的实例,谈一谈如何处理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

学生分组讨论、交流,推荐小组代表发表自己的见解。

师归纳:两者相互区别,其地位、作用不同,主要矛盾处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故应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主要矛盾的解决将更好地推动复杂事物的发展。由于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所以也不可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

生活中,面对复杂问题,我们在“为”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重为”、“轻为”的关系,才能彰显我们“为”的智慧,从而更好地推动问题的解决,事物的发展。

【投影展示】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奉为自己人生哲学信条的刻在希腊北部小镇德尔菲阿波罗神庙上的“认识你自己”铭文。

师:它告诉人们,人一定要有对自己的认知情怀。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们应该怎样认识、评价自己?

生自由发言:略

师:我们说,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尤其是年轻学生,一要看到自身的优点,不能妄自菲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自身的不足,不能妄自尊大。

【投影展示】圣人之事,犹有不可尽法者。——李渔

师:这说明孔子及其儒学也有不足,也并非完美无缺。那孔子为什么又能被称为是圣人呢?

生讨论发言: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双方中主要的一方所规定的。

师:那能否忽视自身的不足,孔子又是如何做的呢?请试举一二例说明。

生答:“吾日三省吾身”“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焉”。

【展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杀身。

师:这句话又给我们怎样的人生感悟?

生答: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双方会发生转化,当矛盾双方转化以后,事物的性质也就随之改变了。所以,我们也绝不可忽视我们自身存在的哪怕是细微的不足。

师:生活中我们更要用这一原理对事物的性质作出正确判断,去理性而“为”。

教师总结:这就是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它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原理都要我们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在认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要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师:认识自己是为了走出自己,发展自己。

【学生参与】建立在对自身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促进自己的发展呢?

生自由发言:略

师:我这里也总结了两点,和大家共勉:

一、加强对自身的反思:南宋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说:日省其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要以他人为鉴,注重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很明显,从刚才大家的发言中,我们感受到我们每一个人有每一个人的不同情况,只有对我们自身作出不同的具体的分析,才能够正确地认识我们自己。同样,对待不同的优点和缺陷,也只有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态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我们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它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也是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关键。

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分析法。我们借助这一方法,也给大家简单地谈了谈如何“为”的问题。我们说,生活中我们不仅要有如何“为”的智慧,有时侯更需要我们有“为”的勇气和决心。

【用哲学】

师:当前,中学生使用手机现象非常普遍,而有些学校又明令禁止中学生带手机进校园。请运用矛盾分析法谈一谈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第9篇: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矛盾范文

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其本质。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科学揭示行政法的本质无疑对该学科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但是该问题貌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博大精深,它也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时常有着不同的面貌。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的理论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等诸多流派。这种探讨和争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学科的学术繁荣,但另一方面却呈现出“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1〕无论那一种学派都力图以自己研究所得之“本质”来统一各种观点,因而出现了“诸说之争”的“乱局”。〔2〕那么正确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路径何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认识上的多元主义不仅不是发现真理的阻碍,反而是接近真理的重要前提,对此应走出传统研究范式中非此即彼的定性化思维模式,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宏大、开放的参照系内,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进行全面考察和理性思辩,以非终极化的态度来探究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一、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解构

为了澄清当前学术领域中,行政法本质的研究范式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各种有关行政法本质的主要研究范式作一个系统的梳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流行的范式较多,笔者根据每种范式研究的视角差异性,运用二分法,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行政法核心矛盾作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比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第二类则是以核心矛盾外的某个单一视角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论”、“服务论”和“非本质论”。

在第一类研究范式中,“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主张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矛盾并以思辩的方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剖析,其结果是由于对这一矛盾体中,矛盾主次方面的认识差异,形成了三者之间的理论分野。控权论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相对方权利,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控权论主张行政法本质上是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管理论则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行政权,因此作为矛盾次要方面的相对方权利,应服从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权,由此得出:行政法的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平衡论则是在集二者之大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分析中,既要坚持两点论,同时也不可偏废重点论,要用动态的眼光去审视矛盾双方的互动规律。它主张行政法矛盾的主次方面在不同的适用背景下是相互转化的。比如:在行政实体法中,强调相对方对于行政权的服从,以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运作。此时,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是通过强调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的恒定被告和举证责任义务等,来突出保障相对方的权利。事实上程序与实体问题又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正是在这张交织网中,二者通过互动转化,使行政法不断的从失衡走向平衡,因此“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3〕它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与前三种范式的主张所不同的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虽以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作为其基本范式,但却认为该矛盾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有学者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由于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出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4〕由此可见“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5〕在第二类研究范式中,“公共权力论”的范式是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核心,从行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运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考察,其结论是行政法的本质是公共权力。“服务论”的范式是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从“服务与授益”功能的角度对行政法的本质进行界定。

“非本质论”的范式是以非本质主义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比如:有学者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它“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是否存在,意义不大。”〔6〕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解构”的分析法,对以上范式作一个分析比较,以揭示其内在矛盾:

(一)两类研究范式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视角单一的突出弊端。各种范式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定位自己的切入点,但每一视角又不可避免的都存在各自的片面性,所以对行政法本质的回答呈现出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格局。“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认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应为探究行政法本质的最佳视角;“公共利益本位论”则力主“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范式是更为适当的模式;“公共权力论”、“服务论”、“非本质论”则分别主张以行政权,“为人民服务”和非本质主义作为自己的核心范式,方能领略行政法本质的真谛之所在。“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的研究范式理性思辩成分较多,而植根于实践较少,侧重于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矛盾分析,缺乏一种将矛盾双方放置于各自产生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的实证态度。

其次,“控权论”、“管理论”的研究视角仅停留在某个凝固的切入点上,不懂得以运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矛盾主次方面在不同条件下的转化。而“公共利益论”研究范式的主要局限在于对行政法主要矛盾的认识错误。如果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那就不足以和宪法学相区别,因为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从法理上讲,国家权力应是公益的代表,公民权利应是私益的代表,这样二者在实质上的基本矛盾就混同了,显而易见,这种理论不能使行政法的本质以其显着的矛盾特殊性区别于宪法。在第二类范式研究中,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不从行政法的基本矛盾的角度确立基本研究范式。因为行政法的本质是由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行政法本质的精髓,就必须牢牢抓住其特殊矛盾,方能起到纲举目张之效。譬如:“服务论”的范式研究就不足以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因为其它部门法,同样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另外,不从基本矛盾的角度把握行政法的本质,会造成在纷繁复杂的多个矛盾中,不能分清主次,被行政法现象的多样性所迷惑,从而对本质的存在性和确定性产生置疑。

(二)两类研究范式中,都存在着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的倾向,缺乏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整体,要用联系的观点,整体系统的理念、全面的认识事物。“从 哲学角度看,系统方法是现代人类活动和科学认识的辨证范畴的发展形式。”〔7〕由于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在孤立的研究范式内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将范式研究中的主要构成要素置身于更宏大的具体系统中,在系统论方法的指导下,以普遍联系的视野来审视。在“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研究范式中,因未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由不同系统组成的参照系中进行具体的历史和现实考察,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其结论仍然有失偏颇。其余范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范式构成要素缺乏具体系统分析的缺陷,因而其结论也无法从总体上阐释其本质之所在。

(三)两类研究范式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绝对化倾向,缺少用相对合理性的态度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着名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8〕该观点虽然屡遭批判但仍旧历久而弥新,现今唯有站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反思,才能洞悉其博大思想的精髓。该观点的深刻之处在于精辟的指出:无论何种事物,都有其产生存在的特定原因,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合理的却未必是正确的,即合理性不等于正确性,我们应对此慎思明辨。各类范式大都只是认识到了各自研究结果的“正确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漠视其余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这就陷入了自我认识的封闭性樊篱。这种思想的集中表现是,在对不同范式的合理性吸取方面,肯定的态度少,对立的思想多,存在非此即彼的思维倾向。可是事物的本质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情况,更多的是也此也彼的情形,从哲学上讲,矛盾双方在绝对对立中,也会出现相对融合,比如以“双赢”的形式解决矛盾,所以事物总是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展现其本质的。

二、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转换

在对行政法本质传统研究范式的“解构”中,不难发现传统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视角的单一性、孤立性、片面性、静止性、以及认识上的绝对性,它已经阻碍了人们进一步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视野,因此应以一种崭新研究范式所荷载的方法模式,价值模式,和精神体系来修正、完善传统范式,从而推动本质问题研究的深化。“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正是秉承了这一理念,在扬弃的基础上对传统范式进行革新和张扬。所谓“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是指以相对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运用矛盾分析法,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即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置于不同参照系中进行考察的研究模式。以下笔者将针对该范式应具有那些特征?与传统范式相比优点何在?其主要内容包括那些?参照系如何建立?以及如何运用该范式?等问题作系统的分析论证。

由于传统范式具有上述弊端,笔者主张新的研究范式应具备如下特征:1.对行政法本质问题的研究视角,应是多层次,多向度的,这样可以克服原有范式的视角单一性;2.以开放性、非终极化的态度和系统论的观点进行考察,以克服传统范式视野的封闭性与片面性;3.以运动、变化、发展的动态眼光来审视行政法本质层面上的基本问题,可以避免范式研究中的静止性与滞后性;4.最后,还必须以相对论的视野,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这样可以防止传统范式研究中的绝对化倾向。总的来说与传统范式相比较,相对论范式具备多维性、开放性、系统性、动态性、和相对性的整体特征,而这些特征则是通过该范式的实际运用在论证分析中加以体现的。

相对论研究范式的内容构成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建立开放,宏大,多维的参照系,这是研究分析的基础。该参照系由客观和主观两个系统组成,客观系统包括:时空系统、经济结构系统、政治结构系统、意识形态系统和研究方法系统,主观系统主要是指个人认知系统。其中时空系统涵盖时间和空间两子个系统。运动着的行政法以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由于时空差异性,在不同的时空中,行政法的矛盾主要方面会因时间地点而发生转换,所以不同时空中的行政法本质总是,历史的、具体的。经济结构系统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子系统。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的产生来看,19世纪末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产生,与此相适应,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将行政权的触角逐渐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为了使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到行政权的威胁,行政法便由此应运而生。所以行政法是生产力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无不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影响着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与服务对象。因此,经济结构系统对行政法本质有着基础性的意义。政治结构系统是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政治法律设施、政治法律制度及相互关联的方式,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法庭等实体子系统和制度,立法、司法制度等制度子系统。实体系统和制度系统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影响着行政法的目的、内容、基本原则和手段。意识形态系统是指确定规范的系统化的社会意识及其连接方式,包括哲学、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观念等子系统。主流意识形态,尤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对人们理解行政法本质,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比如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两种不同法律思想,会导致人们对行政法本质认识的两种大相径庭的发展走向。研究方法系统是指人们在一定世界观的指导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方法的理论和体系。它包括: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以及思辩分析法等若干子系统。研究方法系统对于科学的认识行政法本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学领域内的变革一般都是从方法的革新开始的,理论的突破也往往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休戚相关。个人认知系统是指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所具备的主体认知条件的总和。它包括:知识构成、价值倾向、阶级立场,情感喜好等子系统。在主观系统中,由于个人认识的差异性会产生对客观存在的行政法本质认识的多样性,这就是产生各派学说林立的重要根源之一。综上所述:在客观系统中,行政法的本质总是存在于各子系统相互作用的合力之下,同时行政法本身也具有内在的张力,并且积极影响着各个子系统的运行。在该系统中,行政法本质是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而在主观系统中,行政法本质问题由于认识主体的差异性,会被蒙上浓厚的个人色彩和价值判断倾向,出现多元化的本质观。所以必须将行政法的本质和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区别开来。

其次,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放置于已建立的参照系下进行具体的考察,这是得出科学结论的关键。即要以运动,变化、发展的眼光洞察矛盾双方在各个子系统作用下的演变规律,并牢牢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惟其如此才能深刻透析其本质之所在。

最后,科学的结论必须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所以在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过程中,不仅要进行形而上的法哲学理性分析而且还要从形而下的层面给予科学的实证,最终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三、行政法本质的矛盾辨思

以上就相对论研究范式的特征、优点、内容作了粗浅的分析,以下针对如何运用该范式进行行政法本质问题探究,分别运用形而下和形而上的方法对该问题作具体的矛盾辩思。

抓住行政法的主要矛盾,这是相对论范式分析的第一步。那么行政法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因为这一矛盾是贯穿于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一条基本主线,它的演绎决定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性质、任务、构成、功能以及与其它矛盾的关系并且正是由于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体的特殊性,才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而独树一帜。

在此基础上,应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特定参照系下,运用形而下的方法加以阐释,这是分析的第二步。“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抓住了行政法的主要矛盾,但在对矛盾主要方面的认识上却出现了重大分歧,为了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这三种学说,我们不妨建立参照系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将矛盾双方放在各自产生的特定时代背景系统中,运用发展的眼光做一个多向度的全面的历史考察。

控权论主要滥觞于法治思想,流行于1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这一理论得以确立有如下原因:第一,在政治领域内资产阶级的国家已经确立,初步建立起了分权与制衡的政治制度,这为控权 论的实施提供了政治上的可能性;第二,在经济领域内,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有了长足发展,资产阶级纷纷要求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这为控权论思想的生长提供了土壤;第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三大思想盛行,为控权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源泉;第四,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深厚的普通法传统,使得政府严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有了切实的保障。基于以上分析可见:在当时的特定的时空系统、政治结构系统、社会经济结构系统、和意识形态系统的交相作用下,行政法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相对方权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用相对方权利对行政权进行限制与规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重倒专制主义的覆辙。所以在该参照系下,认为行政法的本质在于控权的观点具有确定性和相对合理性,即相对于该特定参照系来说,它既是确定的又是合理的。

管理论盛行于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也奉行此学说。该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得以流行的原因在于:第一,从1917年至1949年,在政治领域内以苏联为代表的无产阶级国家已经初步确立,逐步建立起了无产阶级政权,政治上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巩固政府权威。第二,在经济领域内,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较薄弱的经济基础之上,主要任务在于提高管理效率,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这使得加强行政权的管理成为自然,加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单一性,未能形成多元利益格局下的控权主体,控权也就丧失了其生长的土壤;第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强制性和工具性,因此将行政法简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从而以行政管理为核心,架构其理论体系。第四,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强调阶级分析法,体现出浓烈的政治色彩。由此可见:在当时特定的参照系下,强调命令和服从模式,着重加强行政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这种客观系统中,行政权始终处于矛盾的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行政法的根本性质。所以,在此参照系下,认为行政法的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观点,同样具有确定性和相对合理性。

平衡论创始于我国90年代初,这一理论的确立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第一,在经济上,我国已开始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使得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管理论从根本上动摇了其赖以生存的根基,同时市场经济的利益多元化又导致了控权主体力量的增强,这使控权逐步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第二,在政治领域内我们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这在根本上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因此我们不能全盘接受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过分的控权观。第三,在法学领域内,对行政法学的探讨异常活跃,形成了自由宽容的学术气氛。第四,在法学研究方法上趋于多元化,更加注重阶级分析法以外的科学方法,并开始从动态的视角审视行政法主要矛盾的双方,认为矛盾的主次方面是在不断的相互转换中,在实体和程序的交织下,实现动态的平衡。因此,在此参照系下,行政法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这种观点是当时中国社会现实需要的产物,是各个子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存在仍具有确定性和相对合理性。

那么如何看待行政法本质的相对性问题?行政法究竟有无普遍的共同的本质?这就需要作进一步的形而上的探讨,这是运用相对论研究范式的第三步。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行政法的本质应当是其根本的性质,而根本性质是由主要矛盾中的矛盾主要方面决定的,由于在不同参照系下,作为矛盾双方的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各个子系统的变化而相应转化的,所以行政法的根本性质总是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其本质也就具有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从这种意义上讲,离开参照系谈行政法的本质或在不同参照系下,试图用一个普遍共同的本质包容一切具体本质,都是无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包容一切特定参照系下具体本质的普遍本质虽然不存在,但是在不同参照系下的行政法本质却具有共性。比如:不同视野下的行政法都无一例外的要调整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但该共性并不能揭示行政法所要追求的价值取向之所在,不能体现行政立法的根本精神。因此共性不等于根本属性,或许某些共性涉及到部分根本属性,但它毕竟是不全面的,具有片面性。另一方面,虽然行政法的本质处于变动状态,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行政法的具体本质并非是不存在的,不可认识的。在特定的参照系下的客观系统中,行政法的本质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在各个子系统的合力作用下,它又是具体的,客观的,确定的。由此可见,对行政法本质的探究不能离开参照系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审视,行政法的本质是相对的,即在同一特定参照系下,其本质是具体的、确定的,合理的;而在不同参照系下,行政法却可能有着不同的本质。

四、行政法本质的多维诠释

鉴于上述分析,行政法的本质由于其存在过程与方式的复杂性,使得对其给予明确的界定增添了几分困难,但对其进行基本的诠释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对其多维性的阐释,不仅可以消除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的困惑而且还有助于为行政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法。那么究竟什么是行政法的本质呢?

首先,必须明确所谓行政法的普适性本质是根本不存在的。长期以来的法学研究范式习惯于这样一种价值旨趣:即从从生动复杂的法律现象中一定要抽象出一个恒定不变的本质。再从抽象的本质中去形而上学的理解法学问题,这不但是概念法学的纯理性概念游戏而且还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暴政,是一种霸权性的话语表现,它僵化、压抑了丰富多样的法学思维方式。在“相对论”范式的分析解构中不难发现:在宏大,开放的不同参照系下,我们所获得的仅仅是特定时空中行政法本质的缩影,任何一个关于其本质的诠释,充其量不过是对本质性叙述的局部性观点;同时由于各个子系统的差异性,会对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双方产生不同影响,造成矛盾主次方面的异化,从而导致不同的本质产生。因此在不同的参照系下,行政法有着不同的本质,所以它并非是一个普适性的范畴。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普适性的本质不存在,并不否认特定参照系下具体本质的相对存在。在特定的时空系统中,决定行政法本质的矛盾双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因而其本质是确定的,是具体的、历史的。否则的话,其本质就成了不可琢磨,游弋不定之物,而在事实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学者都对行政法的本质有着自己的认识与理解,而且这种认识一旦符合该时期行政法的相对本质,总是会推动行政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前面已经论述了在“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分别产生的特定背景系统中,它们的本质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它们都在其各自产生,发展的阶段上富有成效的发挥了对行政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再次,至行政法产生伊始,其本质就呈现出不断变动发展的态势,表现出动态性与开放性并存的特征。从“相对论”范式来看,由于参照系的差异性,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是随着各个子系统的变化而相应转化的,所以行政法的根本性质总是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其本质也就具有变动性;由于各子系统的宏大性,使得行政法基本矛盾双方,在变动过程中,不断的以开放的体系,积极的与各子系统实现互动,从而促成自身的异变。

最后,在行政法的本质问题上还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应然和实然状态下的行政法本质。在特定参照系下, 行政珐以实然和应然两种状态并存的态势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由于两种形态的行政法总是存在着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的差异性,各自的本质也就必然有所不同,因而独立存在于相应的形态之下。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是指:人们在对社会客观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将人们的需求内蕴于中,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作为行政法法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反映社会共同体的普遍价值倾向的理想状态的行政法,它是对理想行政状态的价值期望。行政法的实然状态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表现,或者说行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9〕它标志着在行政法实施中对其应然状态的追求目标的实现程度。应然的行政法指导实然的行政法,实然的行政法在实践中致力于应然行政法的实现,这是二者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应然行政法的追求目标和价值期望又总是和实然行政法实践中达到的效果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它们之间又有着一条永远无法逾越的鸿沟,这是二者矛盾性的一面。事实上我们研究行政法本质时往往未将实然与应然两种意义上使用的行政法本质作合理区分,从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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