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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精选(九篇)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

第1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论文摘要: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摆脱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为各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文章介绍了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并从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建设者、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运行的博弈原理,说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 论文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 -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 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性行为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 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 Ruggiero et 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第2页)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 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 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八、结论 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它为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在非合作博弈下,各成员自行制定贸易政策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作为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各成员的谈判进行驱动,这种谈判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加以扩展,实现了互惠原则的多边化,不仅有效避免了搭便车行为,而且强化了多边贸易协议的承诺信号,最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

第2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MGRs;谈判能力;博弈

中图分类号:D8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75-01

1 文献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关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效率、增长及福利;二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控制经济的能力;三是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治过程的干预。著名跨国公司专家如海默(Stephen Hymer)、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和弗农(Raymond Vernon)等人,提出了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三种历史范式:自由主义、新重商主义和新帝国主义。自由主义认为,政府干预必须是为了增强竞争和纠正市场失灵;对公司国籍以及资本或技术(或产品)的来源持不可知论。主张寻求促进全球福利的合作。新重商主义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干预促进本国公司发展,强调依靠本国企业满足本国需要,避免依赖外国公司,同时寻求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比较优势。新帝国主义则倾向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注重企业所有权的阶级(和国家)根源,阻止投资收益在国家之间或一国之内具有剥削性的分配。这三种学术范式之间的紧张一直存在于对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进行规范的种种尝试中。

目前很多对MGRs的研究都是从改善资源承诺、个人关系、政治调节和组织可信度等出发的。还有一些研究则从资源角度解释了MGRs。另外,谈判能力也是个主要的研究角度,包含的变量诸如企业规模、管理优势、技术诀窍和政府分配。这里将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研究MGRs,并集中探讨跨国公司进入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过去20多年来,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越来越趋于友好和合作。事实上,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基于进人东道国之后与基于FDI的MGRs有很大差别,这里将重点阐述跨国东道国在东道国经营期基于合作的MGRs模式。

2 理论框架

合作关系提出之前的研究将MGRs假定为一种对立的关系,因而忽视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将MGRS的决定因素集中在控制力上,如跨国公司的特有资源(Fagre and Wells,1982;Moran,1974;Vernon,1971),目标或股份的不对称(Grosse and Behrman,1992;Kobrin,1987),产业竞争(Doz and Prahalad,1980;Ring,Lenway andGovekar,1990)和集体属性等(Kim,1988)Vachani,1995)。同时,之前对MGRS的结果分析注重于博弈结果,比如所有权水平和政府立场。这些结果适合于传统的博弈模型,只关注市场进入和对外投资,但是,随着跨国公司战略目标由最初的进入向持续经营的转变,这一博弈结果已经不能体现MGRS如何影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

以对立关系为基础的MGRS模型主要是基于博弈论和交易成本论,认为MGRS是一个博弈过程,双方可以通过自身的谈判能力来获得相应的利益(Fagre and Wells,1982)。双方在一个高度不确定的博弈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Moran,1985)。跨国公司的谈判能力来自于其对某种资源的控制力和其特有的竞争优势,而政府的谈判力量来源于它对市场进入和地区专有优势的控制(Boddewyn,1998)Poynter,1985)。因此政府干预是跨国公司谈判能力的反函数。目标和利弊的不一致也会影响到博弈结果,如果一方的目标和利润较大依赖于另一方,其谈判能力就会减弱(Grosse and Behrman 1992,Bobrin,1987)。此外,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入逐步增多,跨国公司的谈判力量也会随着东道国政府对其依赖性的变小而慢慢减弱,(Vachani,1995;Vernon,1971)。

合作观点不同于对立观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在一些关键资源上是相互依赖的。共同分享资源可以使双方都获得更多的收益。合作可以产生效益是因为双方的资源经常是互补的而且他们的利益也可以兼容(Dunning,1998)。由于双方的长期导向,使MGRs嵌入到社会交换体系反过来又促进了双方的合作(Granovetter,1985)。第二,对立观点只关注进入初期的MGRs,而合作观点重点强调进入后和经营阶段的MGRs。从政府方面来说,跨国公司进入后的贡献对东道国经济更加关键。如再投资。本地化投入和研发。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其国外经营对当地教育,科技,东道国建立的基础设施的依赖性也进一步加大。政府同时也可能是消费者,供应者或是大型交易的合作伙伴,因此,跨国公司在进入后有更大的动力与东道国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第三,对立观点往往把政府干预作为MGRs的代表(Brewer,1992,Poynter,1985),而合作观点把MGRs定义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度和结构。随着合作的加深,跨国公司可以从持续的政府支持上获得利益,这是政府干预所不能提供的。并且,政府政策由公开向隐蔽,直接向间接发展(dunning,1997),用政策和当局类型来定义MGRs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一动态转变。因此,我们通过使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度来测量MGR,这里的关系被定义为持续获得支持和援助交换的联系。第四,对立观点没有意识到管理“关系”的作用。而合作观点对与当地官员的关系网给与高度重视。从战略角度来看,与当地官员的的关系网减少了政策的不确定性并增加了政府的支持。(Oliver,1996)。关系网还可以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回避一些规定和应对市场不确定性。它还方便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因此减少了信息成本有利于环境分析。总体来说,它有利于企业应对政府政策的变化。第五,对立观点从博弈的角度来讨论MGRs的决定因素,合作观点从适应和合法这一角度来分析其决定因素。对立观点用资源依赖性和政治禀赋来衡量谈判能力(Grosse and Behrman,1992;Kobrin 1987,Moran,1985),但是不能解释为什么这些因素在合作的MGRs下会改进企业经营。合作观点认为这些因素促进了组织的适应性和合法性,反过来又促进了和政府的合作。最后,对立观点以所有权分配作为结果。而合作观点将东道国的表现作为结果。尽管动态的博弈模型也考虑了长期经营的影响,但它重点集中在一段时期内跨国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所有权比例。它考虑的是公司在与东道国政府博弈过程中怎么成功地争取有利条件。合作观点则从战略的角度来考虑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绩效来作为MGRs的结果。现实中,随着企业进入过程中壁垒的减少,会面临更多的经营过程中的竞争,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战略关注就从进入转变为经营。相应地,评估MGRs的财务和经营结果就成为分析MGRs结果的必要部分。

第3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国民待遇;双边投资条约;中美投资谈判

一、“准入前国民待遇”概述

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最早提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并在90年入其投资条约范本,加拿大日本紧随其后,这些国家都要求在资本输出时能享受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也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给予外资和内资包括‘准入权’和‘设业权’在内的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可分为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提前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相对于目前普遍采用的国民待遇,其将国民待遇由“准入后”提前至“准入前”。通俗来讲,准入前国民待遇类似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是东道国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准入条件。这种待遇极大的促进了投资的自由化。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东道国政府完全放弃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管控,在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同时,往往还要辅之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贸易、投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明确列明”。在负面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基本同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最早在NAFTA中提出,此后逐步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接受。但是真正实施该模式的国家仍是少数,一些发展中国家只是原则性接受了该模式,但其适用领域十分有限。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提出

1.美国双边投资范本的变化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一直比较强调投资的自由化。美国在与外国的BIT谈判中一贯作风强势,主要通过投资范本的方式与他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美国从1984年就开始制定投资协议范本,至今已有多个范本。投资范本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却是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基本框架与模式,对于保证美国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具有极大益处,对谈判具有重大的影响。美国现已有1994、2004、2012三个《范本》。

美国在1994《范本》中明确了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这是美国第一次将国民待遇引入外资准入阶段,并且另一缔约国可以在东道国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及与东道国缔约的任何第三国不同的待遇,只要这种待遇不低于后两者所享有的待遇。在此《范本》中,美国开始允许或者要求在准入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开创了这一领域的先河。

美国在2004《范本》中的第3条间接表明了美国对于国民待遇适用阶段的要求,即在准入前也要求适用国民待遇,这体现了美国一贯的投资自由化理念,但与之前有所不同的是其在外资保护的立场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2012《范本》着重体现投资自由化,不仅遵循1994及2004《范本》的基本理念,更是将国民待遇适用范围扩大至FDI市场。美国在2012年以后开始采取主攻方式,不断推广并且强化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

2.中美BIT谈判中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随着中美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双方都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双边经贸合作,在2008年6月在美国马里兰州举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正式启动了两国双边投资谈判。中美此次双边投资谈判立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对于两国来说既具有巨大的挑战性而又充满重大意义。但是,谈判伊始双方就陷入僵局,因为美国要求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为基础进行谈判。美国的政策考量在于,美国一直是投资自由化的推动者,对待投资实行的是“大进大出”的原则,很早就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而且,美国在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中基本都实行这一原则。作为经济大国,中国致力于参与到世界经济活动中,那么中国只有承认并实施这一原则,中美BIT才有真正的价值。但我国更加注重的是我国的国情与法律现状无法承担实施这一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双方谈判一直很难进展。

三、中国对“准入前国民待遇”态度变化及原因

1.中国对“准入前国民待遇”态度的变化

我国对于国民待遇的态度经历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较多限制到较少限制的转变。1982年我国同瑞典政府签订了首个BIT,但并未规定国民待遇。1986年中英BIT中第一次出现了国民待遇的条款,这表明我国开始接受国民待遇原则,但也只是“尽可能”实施国民待遇,该条款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此后我国签订的BIT中,我国对于国民待遇的认可逐渐增加,限制也在逐步减少。而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我国一直坚持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维护国家的角度,反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在2012年与加拿大的BIT谈判中,仍然采取的是有限度的准入后国民待遇。

中美自2008年开始进行了9轮BIT谈判,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中方无法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直到2013年7月,中国同意做出“让步”,在这一模式下开展谈判。这一共识的达成意味着BIT谈判进程将大大加速,我国的对外开放也将迈进新的历史阶段,其意义堪比当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2.态度变化的原因

基于对我国国情的认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已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大国变成了兼具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大国,如何面对大量进出的资本成为我国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行“大进大出”的政策,也不能像过去那样实行较为严格的管控。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与产业基础,完全可以应对在实行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后外国投资的涌入。

基于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早在八十年代,投资自由化成为贸易自由化之后的又一次经济浪潮。投资自由化就是要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取消不利于外资自由流动的投资政策,为国际资本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消除各种门槛。因此,我国对于投资条约理念是基于投资自由化浪潮,考虑到世界各国投资条约实践的多样性做出的自主选择。

基于对这种模式的认识。党的十之后,中央从战略层面重新审视我国未来的发展道路,就是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可以倒逼我国各项事业改革,促进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由于有“负面清单”的存在,这样的改革又坚持了循序渐进的原则,随着“负面清单”内容的减少,逐步实现投资的自由化。上海自贸区的实践正是以这样的模式为基础,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积累成功经验并推广复制到全国。

四、“准入前国民待遇”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对策

第4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 战略调整 制度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政策随着国际趋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着调整,通过改革对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的漠视,积极推动多边贸易、区域及双边贸易并重政策。由此以美国为中心遍布全球的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简称 FTA(Free Trade Agreement),此 网络正在计划和形成之中。

全球自由贸易协定战略调整建设进程

在美国战略计划的FTA伙伴名单中,经济总量多数不排在世界前10位,但美国已经缔结的FTA及正在谈判的22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美国第三大出口市场,经济购买力达到2.5万亿美元。美国积极追求WTO多边体制之外的FTA,利用杠杆作用分化WTO 成员。美国FTA伙伴(例如英、加、韩、澳等国)是其WTO及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谈判中的联盟,同时美国对于有战略考虑的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泰国、巴西等国),通过给予单边优惠,然后谈判“贸易投资框架协定”,在此基础将单边优惠转变为互惠性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最终维护美国持久战略利益。

任何国家都无法漠视和抵制双边及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双边及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全球的发展表明,其内在深刻的发展动因即使像美国这样实力强大的国家也无法轻视和抵制。高效的贸易谈判机构及决策机制是美国FTA谈判的国内基础,美国近年来在双边及区域贸易谈判方面的迅速进展与美国贸易促进授权关系密切。该授权程序包括:总统谈判一般权限、国会协商、及时签署协定、提交国会批准及向国会报告等贸易谈判决策程序。授权的高效性保证了在美国贸易政策调整略显迟缓的情况下,同样取得自由贸易区建设在世界市场占领中的优势地位(见表1)。

本文通过表1分析认为,作为世界经济风向标的发达成员国,美国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不仅涉及发达国家与组织,同时也强调发展中国家或区域;不仅重视世界高端市场与资本密集国家建设,同时关注资源及劳动力密集国家的渗透。更重要的是,美国多层次自由贸易区建设并未忽视以色列、新加坡优先战略国家政治安全对整体建设进程的积极影响,同时建设互相促进,一定程度是为了实现维系世界经济政治主导国地位的国际认可。

全球自由贸易协定战略措施选择

美国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战略是通过地区发展战略工具逐步实现的。通过与重点国家签定双边FTA,再将双边FTA融合为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最终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区内国家联盟实现多边贸易体制的领导地位。目前,美国自由贸易区建设主要分为三种层次逐步推进,其实践效果已经对世界竞争伙伴加快FTA谈判产生一定“抢滩”效应。

优先谈判对象的选择

美国选择FTA的谈判对象,要求谈判对象具有高度战略地位及良好的外交关系。美国中东战略即是这一选择的有力证明,同时也体现了美国FTA战略中广泛培养及循序渐进的原则。美国通过以色列积极支持中东地区利益国家加入WTO,与条件成熟的国家达成贸易投资框架协定,简称TIFAs(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s);及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s(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通过次区域协定的双边安排,计划在10年内融合成为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同时通过新加坡、韩国实现亚太遏制及贸易控制,为其在亚太区域经贸合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西半球战略的协同计划

由于与南美最大经济体巴西对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 的基本结构存在巨大分歧,美洲各国FTAA 对农业补贴的意见并不比多哈回合谈判简单。美国通过积极推进与巴西以外的2/3西半球其他国家签署次区域或双边FTA,建立美洲34个国家共同的权利和义务,鼓励FTAA内部进一步自由化改革,参与更高水平市场开放承诺,从而实现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洲经济一体化。

选择发展中国家竞争活力与海外出口重点国家培育

为使FTA利益最大化,美国选择能够对其国内市场注入竞争活力和海外出口机会的发展中国家。例如美国与泰国的FTA谈判,是美国东盟谈判计划的重要步骤,希望以泰国为东盟国家建立一个有吸引力的示范;与约旦及摩洛哥自由贸易协定则是中东自由贸易区框架的组成部分。美国在各地区确定不同的重点国家,对于推进美国的地区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双边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预警机制是贸易谈判过程的重要环节

美国在决定对外谈判或签署FTA前,应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征询建议,经过对FTA谈判准备评估及调查,举行听证会,综合建议迅速决策。从双边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规划,到具体谈判及协议的签署,以及最终协议的实施对企业产生影响,整个过程政府始终不断地对产业部门及社会发出政策预警,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协议带来的机遇,并尽可能地规避协议带来的风险。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建设取得的各项成就,值得我国及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密切关注。

调整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制度分析

进攻性自由贸易推动美国政治经济安全目标的战略地位

自由贸易协定是服务于国家安全及整体贸易战略的工具,美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地区经济一体化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和步骤,是与多边、区域及其他双边协定谈判相协调和相促进的,并服务于地区战略和经济安全等整体利益。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安排,希望通过一系列贸易议题和谈判计划,创造一个“竞争性自由化”环境,从而为以美国为主导的自由贸易注入新的经济攻势及政治动机,从而实现美国远期战略目标。FTA安排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是美国实现其广泛的经济及政治安全目标的途径和战略。

以FTA战略安排谋求国际贸易多边谈判规则主导权的诉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区域贸易协定安排迅速发展。以欧盟扩展为代表,亚太区域贸易安排紧随其后,而拉美及中美洲共同市场也要求发展,南非共同市场、安第斯集团等区域贸易合作也在积极推进的过程中。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美国构成竞争压力,越来越多WTO成员介入FTA谈判。至2002年底,全球生效的FTA国已达到146个,其中美国仅有4个。为了强化美国在世界贸易体系及规则制定中的领导权,协调其他国家区域贸易安排规则与美国惯例的冲突,减少他国区域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的影响,节约美国国际贸易交易成本,美国希望通过综合高标准的FTA 谈判,为国际范围内的 FTA规范发展提供可供模仿的美国模式,从而达到强化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导向作用以及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权。

通过FTA谈判的突破补偿WTO体制日益衰减的强国格局

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控制力日益减弱,这不符合美国的安全利益。随着WTO成员数量的增加和多样化,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为谋求自身利益逐渐改变着WTO发达国家独断贸易的现实,WTO达成协议难度加大。自1967年肯尼迪回合以来,GATT/WTO 仅达成了两个综合性贸易协定,即1979年东京回合协定和1994 年乌拉圭回合协定。从WTO目前决策机制来看,美国并没有比其他成员具有更大的决策权。作为剌激竞争和激发更广泛的多边谈判工具,美国需要利用FTA对多边谈判构成机制性的竞争。WTO重要决策需要在148个成员间达成共识,加之WTO争端解决机制使得美国在争端解决中屡屡败诉,美国转而从双边及区域寻找突破口,谋求即使WTO多边谈判失败,而在FTA谈判中取得的成功可以补偿其日益衰减的强国地位。

他国FTA贸易转移效应削弱美国产业世界市场竞争优势

随着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持续发展,不包括美国在内的FTA协定,会使美国出口商在这些国家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而其他贸易伙伴FTA实施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使得美国产业国外投资增加,国内就业机会减少并伤害厂商和工人利益。即使美国厂商是在世界上特定地区生产效率最高,但必须克服享受零关税或其他优惠措施的外国厂商的竞争优势。在美国与中美洲国家签定FTA前,包括墨西哥、加拿大、智利和一些南美国家的优惠安排,使美国出口商在这一地区处于一定劣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同样增加了美国在亚太区域的竞争压力,消除他国FTA影响的最佳选择,就是更有效地进行双边、区域及多边贸易谈判,建立相互支持和稳定的贸易协定网络。

美国全球自由贸易协定战略建设,导向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美国在东盟、中东及中亚国家的渗透合作,与我国形成了竞争局面,同时使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目标日益复杂。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除了继续加快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外,与日韩等发达国家及国际分工格局调整中产业转移具有相似演化路径的印度等国的磋商与谈判亦应尽快启动,而且寻求建立不同发展层次的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J•M•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导论――现代观点[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靳希斌主编.教育资本规范与运作[M].四川教育出版社,2003

第5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韩美FTA;战略含义;影响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FTA)谈判在历经8轮10个月的艰苦磋商后,最终于2007年4月2日落下帷幕,并于同年6月30日正式签署。尽管协定还有待两国国会批准,但鉴于双方的强烈意愿,2009年获得通过应不会有大的问题。尽管第八轮谈判后还存在重大分歧,但在随后的高级别会谈中,韩美双方出于各自重大的战略考虑,还是在敏感产业方面分别做出让步,促使谈判在两次延期情况下依然达成一致。韩美为什么要如此匆忙达成FTA,除美国政府TPA权限即将到期的原因外,双方共同战略诉求恐怕是更深层次的动力源泉。

一、韩美FTA的主要内容

韩美FTA是一个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蓝本的具有广泛内容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内容涉及农产品、纺织品、原产地、海关清关制度、卫生检疫制度、技术壁垒、投资、服务、金融、电子商务、竞争性政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制度、劳工问题、环境和透明度问题等19个领域。韩美FTA是美国15年来签署的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与亚洲国家签署的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协定。韩美FTA是双方相互妥协的产物,是不完整的、均衡的协定。依双方谈判代表所述,双方都实现了自身的目标,但却都没有实现自己的全部要求。在多轮谈判中,农业、汽车、纺织品等领域的开放问题一直是谈判的焦点。 在农业方面,美国迫切希望完全实现贸易自由化,韩国则要求将部分农产品排除在贸易自由化之外。直到谈判结束,双方才相互让步达成协议:美国同意将大米排除在外,允许韩国保持进口配额限制;韩国则宣布只要国际兽疫局(OIE)承认美国是控制风险国家,就恢复进口美国牛肉。

其他农产品谈判双方也各有让步。在汽车领域,美国希望韩国废除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韩国则要求美国立即废除轿车关税,并在5年内废除小型货车关税。双方最终敲定,汽车零部件和小于3 000co的汽车立即取消关税,大于3 000co的汽车在未来3年内取消关税,小型货车在lO年内取消关税。韩国同意改变针对美国大型车的税制,并在3年内将汽车特许权税从10%降低到5%。在纺织品领域,韩美FTA最终将执行“YarnForward”规定,即:FTA下的纺织品必须在美国或韩国境内制造。这样,美韩贸易中就有61%的纺织品被取消关税。但作为特殊安全机制,对可能使相关行业受冲击的纺织品进口,2年内仍可征收关税。

二、韩美FTA的战略意图

(一)促使韩国扩大开放范围,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韩国在工业化后期开始转变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政策,持续推行自由开放政策,较好地适应了经济全球化趋势。其商品贸易占GDP的比重超过70%,服务贸易比重达13.5%,超出其他主要国家。但WTO多边贸易体系作用并不明显,相反,许多大国也纷纷加入到原本以中小国家为主的双边自由贸易体系,区域主义呈高速扩散态势。韩美FrA不仅意味韩国继续适应经济区域化趋势,也意味韩国要继续扩大开放,在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促使服务业及部分薄弱产业积极面对世界经济自由化浪潮。此前,韩美各自缔结的FTA规模较小,不足以承担经济增长点的重任,而此次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与第十大经济体的FTA,会给双方提供更广阔的贸易平台和经济增长契机,每年会增加多达200亿美元的贸易额。有研究表明,韩美FTA可使韩国对美出口增加12%~17%,GDP增长2%左右。届时,GDP最高可增加135亿美元,创造10万余就业岗位。另外,非关税壁垒的撤销和公平竞争条件的形成及透明度的提高,还可增加投资和技术转移,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建立透明的会计制度,形成灵活的劳动市场,进而推进韩国整个经济的发展。

(二)分散韩国的对外依存度,摆脱其对中国市场的严重依赖。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韩国出口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对美出口比重由1986年的40.1%降至2006年的13.3%,而对华出口比重则由5.2%增加至27.2%。受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以零配件、原材料为主的对华出口成为韩国经 济的支柱。而且,韩国制造业海外投资50%以上集中在中国。虽然中国不断扩大的市场拯救了后工业化时期的韩国经济,但由于对中国依赖程度过高,致使中国经济变动对韩国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韩国需要以韩美FTA为契机,重新找回已经失去的美国市场份额,在出口市场上进行多样化规划。

(三)使韩国摆脱“三明治”的被动局面,寻找东亚之外的平衡点。韩美FTA能在最后期限内迅速达成,除美国政府“促进贸易权限”(TPA)即将到期的原因外,更主要还是韩国政府出于“严肃的政治判断”。韩国近年来一直担心自己沦为东北亚的“三明治夹心”,害怕埋没在日本与中国之间。韩国迫切希望扭转竞争力上的颓势,希望从这种“夹心饼干”状态中挣脱出来,希望通过缔结亚洲最大规模的FTA来扭转局面。韩美FTA有助于韩国重新调整贸易关系,减少因对美贸易顺差而频繁引发的贸易摩擦,降低韩国对日本商品的依赖和逆差状态。今后在美国市场上,韩国所享有的优惠将有利于与日本产品竞争。

(四)有利于韩国与中国争夺美国市场,提高全球市场竞争力。美国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每年进口规模高达1.7万亿美元。因此,在美国能通行的商品,在全世界也能通行。但韩国商品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韩国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已从1995年的3.3%降到现在的2.6%。而中国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1995年只有6.1%,但2005年已达14.6%,10年间上升1倍多。韩国认为,中国的急剧增长,压缩了韩国在美的市场空间,这种趋势今后仍有可能继续。韩国正处于必须寻找新突破口的十字路口,而与美国签署FTA,正是为增强其竞争力,届时韩国商品就无须再惧怕“中国价格”。韩国对美出口预计会增加353至462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韩国对美出口额(438亿美元)。特别是汽车、纤维、电子等主要出口产品的对美出口将会大幅增加。

(五)形成韩美同盟,牵制中韩的融合。韩美FTA除经济上的考虑外,还包含复杂的政治因素。其一,韩国在长远战略上想做中美之间的“势力均衡者”,以便在东北亚地区求得良好的生存发展。其二,美国在长远战略上要牵制中国,牵制中韩融合。因而需要利用韩国的“平衡战略”,以达到“更深介入亚洲”的目的。对韩国而言,作为唯一与美国缔结FTA的东北亚国家,韩美FTA 将使双方在已有军事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经济同盟,从而形成“整体同盟”,提升自身“东北亚平衡者”的地位。对美国而言,韩美FTA的经济含义与政治含义也同等重要。防范与牵制中国是美国与韩国签署FTA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中国在东亚经济合作中的作用日渐增强,美国在亚洲的经济地位受到影响。因此,美国希望通过美韩FTA加强同东亚的联系,牵制韩国进入中国经济圈,削弱中国对东亚的影响。

(六)主导东亚VIA进程,掌握VIA标准的话语权。韩美VIA通过争夺东亚VIA进程的主导权,掌握VIA标准的话语权,形成对中国的无形压力,迫使中国在今后FTA谈判中做出让步。近年来,为争夺东亚贸易主导权,美欧都在加速实施亚洲FTA战略。韩美FTA标志着美国以亚太经合组织为舞台的VIA战略已拉开帷幕。欧盟与韩国的VIA谈判也已开始启动。美欧2007年5月与东盟就开始VIA谈判达成协议。美欧之所以在亚洲加速VIA战略,是担心中国在东亚的话语权过于强大。美国认为,东盟与中国达成贸易协议加强了中国的领导地位,削弱了美日的地位,并促使其他国家与之进行VIA谈判。相反,美国在亚洲的VIA谈判处于陷入僵局的危险,布什总统在贸易方面的“快速审批权”也将到期。如果欧盟现在开始进行自己的FTA计划,美国在亚洲及广泛多边体系中的地位可能进一步被削弱。韩国VIA战略也有类似考虑。韩国采取的是“远交近攻”的“三步走”战略,即先是美国,然后是欧盟,最后是中日。韩国认为这是掌握主动、扩大影响的重大举措,通过与最大经济体美国签订FTA,韩国将首先掌握FTA标准的话语权,继之与欧盟、加拿大的谈判也都不会很难,进而在东亚VIA进程中占据主导地位。韩美VIA达成后,中国和日本都表现出一些急迫情绪,欧盟也称要在年内结束谈判。这使韩国意识到先同美欧谈判就可以“要挟”邻国对自己做出让步。

三、韩美VIA对中国的影响

(一)使中国在东亚一体化进程中处于被动局面。韩美FTA意图削弱中国在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影响。韩国成功走出“10+3”框架的束缚,摆脱中日夹击下的“三明治”尴尬局面 ,实现经济上的“平衡外交”,在东亚VIA进程中为韩国赢得话语权。如果韩国与欧盟VIA谈判成功,那么韩国就几乎掌握了全部主动权。这意味着中国不得不考虑“10+3”框架之外更广泛的VIA战略,扩大中国的选择范围,以赢得东亚VIA进程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韩美VIA将对中国对外经济战略产生影响,促使中国形成并实施自己的FTA战略。

(二)可能造成部分贸易转移损失。韩美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后,对中国可能造成的贸易转移主要有三方面:中韩产品在美国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中美农产品在韩国市场上的竞争更加激烈;对华投资的转移。中国与韩国出口到美国市场的部分产品重叠,由于韩国产品关税降低甚至取消,相应地提高了其产品竞争力,中国这部分产品的出口市场可能被韩国挤占。同时,由于美国农产品物美价廉,竞争力较强,可能威胁到中国农产品对韩国的出口。在中国对韩国的出口中,农产品占重要地位。目前,韩国每年从中国进口农产品近30亿美元,是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不过中国与韩国有地缘便利优势,加之中国农产品技术含量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这方面的影响不会太大。另外,韩美间的零关税,不仅会使韩美间相互投资增加,也会使试图进入美国市场和韩国市场的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增加对韩投资。

(三)中韩FTA谈判将更加艰难。韩美VIA为韩国与中国、欧盟VIA谈判增加了筹码,可能效仿韩美VIA模式,如,在与欧盟的谈判中也提出把大米排除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之外,并要求继续维持对谷物、蔬菜和水果的保护性关税;或在与中国进行VIA谈判时也持此强硬立场。所以,农业问题肯定是中韩FTA谈判的焦点和难点。如果欧盟在农业问题上对韩国让步,将对中国更不利。在这方面,中国须作好充分准备和谋划。韩美FTA使中韩和日韩VIA谈判产生压力。日本表示随时可以谈,中国也显示出可在农业方面退让一步以尽快开始谈判的姿态。但韩国在与美国的谈判取得成功后,并继续与欧盟谈判的情况下,对中国的谈判势必要价过高,谈判将更加困难。 韩美FrA对我国的影响也不都是负面的,贸易转移对调整中韩贸易结构、缓解中美贸易摩擦也有一定促进作用。总之,韩美签署VIA,对中国利弊兼有,重要的是认真分析,采取对策,减少负面影响。 四、中国的对策 目前,中韩VIA尚处于联合研究阶段,虽取得初步成果,但中韩FTA的建立还存在一定难度。韩美FTA给中国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中国FTA战略和中韩FTA发展提供了许多启示。

一是不必急于签署中韩FTA。鉴于韩美VIA的诸多“折扣性”条款和例外条款,中国的态度应是不温不火、不急于与韩国达成协定。这与韩国对待中韩FTA的态度是一致的。二是中国应更积极稳妥地让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效应显现出来,提高中国的谈判筹码。借鉴韩美FTA的战略指向,在“10+3”框架之外发展与发达国家的FTA。正如今年4月7日中国与新西兰签署的FTA一样,完善和坚持自己的FTA战略,掌握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主动权。三是保护和利用好本国市场。韩美FTA谈判的历程显示,市场是需要精心呵护的。尤其是对一个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如果过于开放市场,别国就会失去与之进行FTA谈判的动力和积极性。

对未来中韩FTA谈判,可采取如下对策:

(一)从战略高度坚持均衡原则。韩美FTA的谈判过程始终贯穿着从战略高度坚持均衡的原则。为尽快达成协议,韩国在汽车、牛肉上作出让步,美国在农产品和开城工业园产品原产地认证上作出让步。中韩FTA最大的障碍仍是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及开放程度问题。目前,韩国以高额关税阻挡中国农产品进口,一旦FTA谈判开始,农产品将成为双方争论的最大焦点。为能促成中韩FTA,需要双方从战略高度坚持均衡原则,各自有所让步。

(二)对敏感产业采取例外与分阶段推进方式。FTA具有阶段性推进特征,可采取分期逐渐的方式来取消关税,并把双方较敏感的领域作为例外处理。在对待敏感产业问题上,应采取韩、美FTA中的过渡期安排,以缓解短期冲击,获得双方国民的支持。在双方可承受的程度下,以几年到十几年不等的时间作为缓冲期限,以达到既保护民族产业又促进双边贸易的双赢目的。双方可根据本国国情,找出最薄弱的产业部门作为例外产品,待到较为成熟时再对外开放。

(三)建立相对合理补偿机制。签订FTA会从整体上给国家带来经济利益,但某些比较劣势产业会因廉价产品进口增多而导致国内市场占有率下降或退出市 场。因而,需要从社会公平角度建立相对合理的补偿机制。2011年4月,韩国同智利的FTA生效后,韩国制定了包括《FTA特别支援法》在内的4项援助法案。根据法案,韩国政府决定在2004~2010年7年间,从政府财政支出中拨出1.2万亿韩元作为ETA基金,集中对农业、渔业、果树业提供支援。韩美FTA达成后,韩国政府也做出同样决策。中韩FTA虽然在重要敏感产业上也会相互妥协,但仍难免对国内竞争力较弱的产业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实施合理补偿机制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实现社会各产业公平发展。借鉴韩国经验,建立FTA补偿基金或技术设备改造更新专项基金,并在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中,统筹考虑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和扶持机制,应该是可行的。

第6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中澳双边贸易;福利

一、 背景

2010年2月24日到26日,中断一年多的中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fta)谈判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重启。这是第14轮中澳自贸区谈判,谈判的重点是投资和农产品问题。据澳国际经济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将在未来20年内为澳经济创造价值1 460亿澳元的收入,中澳贸易合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两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被称为是骑在羊背上的国家,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澳洲主要出口产品之一便是羊毛与羊毛制品。然而实际上,他们盛产的不仅是羊毛畜牧产品,原材料铁矿石才是他们出口换汇的重中之重。澳大利亚是中国主要原料供应国之一,这两年来两国因为铁矿石谈判而贸易摩擦不断,受其影响两国之间早以提上日程的自由贸易谈判便断断续续,时紧时松,难以有真正的进展。

二、 中澳经贸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澳贸易合作对于两国都十分重要,因此两国也都有着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意愿,然而良好的意愿并不能自动导向令人满意的贸易安排,两国间自由谈判到底能不能成,这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1. 政治因素的影响。澳大利亚对华的部分政策与中澳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不相符。两个经济关系密切的经济体要进行双边贸易自由协定,需要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的支持。澳大利亚的亲西方特别是亲美政策影响到了中澳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

位于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由于其社会构成、文化传统及地理位置,在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十分微妙。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由于它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也曾经是英联邦的成员,所以它的政治、外交、文化深受英国影响。二战结束后,随着英国的衰落,澳大利亚与美国在政治、经济、外交、防务上联系越来越紧密。澳大利亚的走向对西太平洋地区的经济、政治、安全形势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其与东亚各国的交往也都受到它与美国关系的制约。而在澳大利亚在亚洲的经济贸易政策中,又一贯把与日本的贸易伙伴关系放在首位,其次是东盟。

美国学者约瑟夫·哈勒维和比尔·卢卡雷利2002年发表《日本的停滞危机》一文,认为日本和美国害怕将亚洲的中心地位让给中国,一直阻碍亚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的步伐,从而影响到了澳大利亚对于建立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决定。

大环境来看澳大利亚目前虽然与东北亚经济贸易联系密切,可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依然难以融入亚洲。澳大利亚借助同美国的战略联盟,以亚洲和美国的桥梁的姿态寻求经济利益。澳美联盟的存在使得亚太地区难以形成真正的互信。

从澳大利亚国内政治因素来看,总体来说其自由党人的政治理论比现任的工党人士更接近西方传统右翼的理论,重视与美欧的关系,在重大国际事物中亲近美欧。而工党组成则有相当一部分是农业地区人口及城市下层人民,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其经济贸易相关的政治立场便倾向于保守。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以商业为目的贸易政策正在被以外交跟政治为目的贸易政策所取代。讲求实际的贸易政策的重点可能转向更微观的管理,其途径是强调政策创新、投资重大基础设施、进一步开放澳大利亚的投资制度、以及采取措施提升澳大利亚参与全球供应链的能力。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dfat)将贸易政策与外交目的联系起来,可以预见这将会中澳两国间的自由贸易谈判造成很大影响。

2. 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议对澳大利亚政府的影响。澳大利亚与美国2004年3月8日达成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国内争论很大,引起了民众对于政府在于大国进行贸易谈判中维护自己国家利益能力的质疑,从而影响了中国澳大利亚双边贸易自由协定的进程。

linda weiss,elizabeth thurbon,john mathews所著《怎样毁灭一个国家:与美国灾难性的贸易协定》(how to kill a country:australia's devastating trade deal with the united states)十分严厉地批评了霍华德政府在贸易谈判中的立场与失误,他们认为这个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损害了澳大利亚的与独立性,制药业市场的放开损害了澳洲消费者的利益,使得美国制药业巨头更方便操纵市场,提高了澳洲人获得药物的价格。关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的相关条约也将对澳大利亚将来经济及技术的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两国关于糖业的谈判及签订的协议引发了严重的不满。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等地有大片的甘蔗种植区和大规模的糖业生产,布什政府面对美国选民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强大国会游说团为了来临的大选拒绝进一步开放美国糖业市场。澳制糖业觉得他们被排除在澳美自由贸易谈判一揽子协议之外,经济损失达1亿澳元。对此,澳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政治压力。虽然霍华德政府的辩解澳美自贸协定单就加强与美国盟友的战略意义来讲就值得签署,但国内民众从经济效益及所在群体利益考虑对当权政府十分不满,并引发了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怀疑。澳大利亚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及政府官员渐渐持有的观点是澳大利亚不具有与大国贸易谈判中取得优势或对等地位的实力,也很难在双边贸易协议中获得明显的经济利益。

这影响了随后政府对双边贸易自由区的态度及谈判权限。澳大利亚对待双边贸易自由协定的态度变得保守起来。

2008年4月7日,我国与新西兰签署“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政府便以此作为依据与蓝本,与中国的贸易谈判中澳大利亚提出其贸易待遇不能差于新西兰,否则他们无法给国内选民交代。而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情况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中国也不可能答应他这个条件。

在双边贸易及区域贸易进展上的停滞导致随后的陆克文政府贸易工作的重点移向了世界多边贸易谈判,希望通过紧跟西方国家脚步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获得效益。

3. 贸易争端与摩擦。自“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以来,双边贸易额不断增长,贸易领域不断拓宽,彼此已成为主要的贸易伙伴。中国主要从澳大利亚进口农产品和矿产品,并在两类产品上形成了对澳较高的进口依存度。但是,随着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两国农矿产品贸易逆差增大,中国对澳大利亚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趋向。

巨大的贸易逆差阻碍了中澳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此外中国与澳大利亚因为铁矿石方面存在的争端以及2009年7月爆发的力拓受贿案持续陷入紧张。

澳大利亚经营资源性农矿产品的厂商非常集中,且规模都相当大。在铁矿砂贸易中,力拓公司、必和必拓公司两大铁矿巨头的年产量就达到全澳年产量的70%以上,处于垄断竞争地位。垄断巨头的存在使得市场合谋很容易成为现实。如现货矿价格高涨便是澳大利亚和巴西铁矿石巨头联合起来实施的一种有计划的市场策略。

而澳大利亚的羊毛和大麦生产厂商主要分布于种植业发达的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如大麦、棉花等由于大型农工贸一体化集团的存在,市场也多是垄断竞争结构。

这种进口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使得中国只能被动接受价格,无法掌握定价话语权。澳大利亚资源性农矿产品价格继续大幅上涨使得两国贸易争端不断,从而影响了双边贸易自由协定的达成。

而且随着澳大利亚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日本、韩国的加入,中国在与澳大利亚铁矿制与农产品方面的谈判更是受困。在澳大利亚铁矿公司里,新日铁、三井、住友、伊藤忠等日本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控股,铁矿砂价格上涨带来的利益损失很大部分则由中国钢铁企业承担了。

在中澳双边贸易中,中国主要从澳大利亚进口初级产品,澳大利亚从中国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澳为保护本国竞争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而对该类进口产品实行高关税、进口配额和非关税壁垒,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动植物检疫标准(sps)。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又十分强调中方对他们开放农牧产品、金融等服务业市场,并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很高要求。这些都为贸易谈判设置了障碍。

三、 两国自由贸易区福利分析

考察区域贸易协定对经济和产业的福利影响时,现在经济学家常用的一个模型是1992年美国普渡大学根据一般均衡理论开发的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从微观层次和定量角度出发,运用定量模型评估国际多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本文参照其它区域贸易安排中的做法,同时考虑到中澳的关税结构、产业比较优势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澳大利亚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品种,将中国和澳大利亚的贸易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减税方式。将双方关税超过9%的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糖、植物油、乳制品、水产品、烟酒等加工食品纺织服装、其它制造业)关税降低50%,剩余的进口关税小于9%的产品作为正常产品。

基准方案主要考虑目前在2001年~2010年间已知的世界贸易政策变化,包括:2005年实现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各项协定;中国在2001年~2010年履行入世的各项承诺;2005年完全取消多种纤维协定(mfa);欧盟东扩;以及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等。相对于基准方案,假定中国和澳大利亚在2010年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对上述敏感产品的关税减少50%,而正常产品的关税全部减为零,服务业关税等也都为零。

参照terri walmsley(2001)的研究成果,采用资本内生化(apssnar)模拟方法得出模拟结果如表1。

由贸易模拟结果可见,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中国糖、羊毛有着相当大的冲击,大米、小麦、油菜籽及其他谷物、作物也皆受到负面冲击。澳大利亚纺织服装受冲击最大,电子产品与其他制造业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冲击。值得注意的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的达成对两国农业部门产出皆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 总结

总体来说两国贸易谈判的基础在于两国经济的互补性。而两国关于农产品、投资的谈判的将是协议达成的敏感所在,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大国,而中国是农业大国。中国农产品市场对澳大利亚开放的程度方面将是双方谈判的胶着点。

在加入wto时在农业问题上己经做出很大让步,如果在中澳自贸区协定中对农产品进口做出更大的让步,可能会使中国农业面临巨大压力。

因此中国与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谈判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由于双边贸易额近年来持续增长,中国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对铁矿石和煤炭的巨大需求使澳大利亚经受住了金融危机的冲击,经济没有走向衰退,这也是澳大利亚重启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预见中国与澳大利亚总体合作的大趋势不会改变,但要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还有许多具体的困难要克服。

参考文献:

1.australia gdp growth rate,www.tra- /economics/gdp-growth.aspx?symbol=aud.

2.朱艳圣.亚洲经济共同体的缺位与日本经济危机.国外理论动态,2002,(5).

3.linda weiss,thurbon & mathews,how to kill a country: australia's devastating trade deal with the united states,allen & unwin academic,october,2005,(28).

第7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二战后,世界贸易体系逐渐形成了以GATT/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常认为,在国际经济领域多边贸易体制是推动世界各国贸易便利化和经济进步的一种自由贸易体系。但是,运用规范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发现,多边贸易体制并不是自由贸易体制,而是一种国际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它的宗旨并不是实现贸易政策的自由化,而是帮助成员国政府避免在单方面改善贸易条件过程所出现的“囚徒困境”(贝格威尔、思泰戈尔,2005)。

如果没有多边贸易体制,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通常会采取关税等贸易壁垒以及本币贬值等手段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在分析世界贸易体系的传统经济学方法中,一般的认识是,一国不会轻易放弃关税等保护政策,因为在非合作的博弈过程中,一国对进口商品实行保护,可以使本国的贸易条件发生改变,对本国的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从一国角度出发,保护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在非合作的博弈中,如果各方都选择保护政策,各国就会在竞相提高保护壁垒的过程中达到非合作的纳什均衡,这种均衡的状态已经被证明是非效率的均衡,即保护贸易政策下形成的“囚徒困境”。

因此,没有国际贸易协定协调的国际经济秩序往往由于各国政府实施保护贸易政策而陷入混乱,阻碍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相互依存。世界在20世纪20、30年代的经历已经充分佐证了这一点,那个高关税年代的惨痛经历使各国政府都想摆脱贸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而按照博弈论的理论,如果各国政府能够达成有约束力而且可实施的协议,这个博弈就会从非合作性的博弈转化为合作性的。于是,能够保证各国政府信守承诺的约定的存在就成为摆脱“囚徒困境”的关键,而多边贸易体制这一国际协调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使得每一个成员国都享受到了互惠的关税减让,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水平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实践证明,多边贸易体制确实可以使政府摆脱贸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

二、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发展陷入博弈困境

1、新多边贸易体制谈判步履维艰

多边贸易体制有助于各国政府摆脱贸易政策博弈下的非合作均衡,而它本身也是一个博弈过程,即一场多方构建协调规则的博弈。

在构建WTO规则的博弈过程中,每一个成员国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还要预测其他成员国可能的策略及反应,并据此做出最佳的策略选择。当博弈各方都不愿意单独改变策略时,就构成了一个博弈的均衡,当然它可能是合作的也可能是非合作的均衡。如果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各成员国通过协商,相互妥协,最终确定一份能使各方都比较满意的谈判议题,那么就可以达到合作性的均衡如果各成员国的利益千差万别,博弈各方都不愿接受对自己不利的任何议题,从而不能就多边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就陷入了困境。因此,多边贸易体制是一个以合作为基础的机制,只有各成员国充分合作,才能保证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良性运作和发展。

从现实的谈判看,由于WTO各成员国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各国所关心的议题就不尽相同,不同的国家希望将不同的议题纳入多边贸易谈判议程。在这个过程中,各国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自然而然地组成了若干国家利益集团,而实际的谈判即在各个国家集团之间进行。

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就由于各个国家利益集团的利益纷争而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从1996年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开始,博弈各方的对峙就拉开了序幕。其间历经了西雅图和坎昆部长会议的失败,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的失败似乎近在咫尺。幸运的是,博弈各方在2005年在香港部长会议上又重新回到艰巨的谈判轨道上。但是,随即在2006年7月24日,世贸组织以及多边贸易体制又经历了一次重创。由于各方谈判破裂,在这一天,WTO总干事拉米沮丧的宣布了多哈回合谈判的无限期中止。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由于各方的不合作而陷入了博弈困境。

2、复杂的博弈网困扰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之所以陷入博弈困境,是因为在这场博弈中,各方为争取自身利益在不同的议题上展开了众多的子博弈,从而在总体上形成了一张复杂的博弈网。

从整体看,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发展中成员较为关心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问题,而发达成员则更为关心服务贸易和“新加坡议题”。涉及到具体议题时,其中则既有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矛盾,也有发达成员之间的冲突,还有发展中成员中不同集团的利益冲撞。同时,不同议题的博弈之间又相互牵连、相互制约。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就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博弈关系。

例如,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业的谈判是3个主要议题,各个议题的谈判是相互制约着的。正是各议题之间的胶着、不同角度博弈利益的权衡使得这场博弈变得异常复杂。

值得注意的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博弈变得如此复杂,除以上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矛盾正日益凸现。发展中成员开始团结合作,协同与发达成员抗争。坎昆会议出现了以巴西、印度和南非为领导的代表发展中成员利益的20国协调组(G20),这些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在前轮次谈判中作用微弱,坎昆会议G20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谈判格局。随着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壮大,发展问题已成为谈判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3、外部的冲击使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雪上加霜

冲击1: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泛滥。多边贸易谈判的艰辛曲折使得多边贸易体制的威信受到了严重打击。在此情况下,博弈各方开始转而寻求以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来促进贸易,部分成员国对区域集团化投入了极高的热情而无视WTO的存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势态,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各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尊重,使其在发展的困境中难以自拔

冲击2:反全球化运动高潮迭起。1999年11月底12月初,在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会议期间,有4万人组成的全球化抗议者队伍与警察在整个西雅图发生了全面冲突,被称为“西雅图风暴”,从此拉开了世界范围的反全球化运动的序幕。

自从西雅图风暴之后,反全球化运动与推进全球化的国际峰会总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举行,锋芒直接指向推行全球化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西雅图之后的每一次部长级会议会场之外,都云集着大量的反全球化运动人士,对世界贸易组织乃至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反思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

三、舍“多边贸易体制”而取谁

1、世界贸易体系的其他选择

除多边贸易体制外,单边措施、双边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都是世界各国可以采用的贸易制度安排相比之下,其余几种制度安排存在着更多的缺陷和不足,虽然本国或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参加国可能在局部得到贸易自由化的好处,但其排他性却会导致世界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从整个世界的角度看都不可取。

(1)单边措施。这种贸易措施的实行往往引起贸易对手的报复,以往最后导致贸易战的贸易摩擦大多是当事方采取单边措施所致。从世界贸易体系发展的历史来看,目前似乎已经不可能回复到采取强硬的单边措施的年代,虽然国际上的霸权主义依然存在,但即使是处于绝对贸易优势地位的国家,经过几十年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及世界形势的改变,也都更愿意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贸易问题。

(2)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及区域性贸易协定都不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而是强调贸易政策的对等性,因而就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增加了区域集团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对抗性,非常容易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平衡和不稳定。另外,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因为有其各自复杂的关税规则、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法规等,使得其有限的体制能力也经受着严酷的考验。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

现在,世贸组织几乎每个成员也都同时是某个或某几个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这种现象的日益加重可能造成世界贸易体系的支离破碎,形成贾格迪什·巴格瓦蒂(2006)所说的“盛意大利面条的碗”的效应(`spaghettibowl''''effect),意思是说自由贸易协定就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一根根地绞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2、多边贸易体制如何继续

根据以上分析,多边贸易体制应该是世界贸易体系最优的国际协调制度安排。虽然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但从多边贸易谈判历史看,没有哪一次谈判顺利,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困境只是暂时性的,因为继续维持这一体系的发展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但是,重新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有两个关键的问题必须正视.

一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冲突如何平衡的问题目前,因为发展中国家已经演变为规则制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所以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制定已经从完全受发达国家支配,演变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双方在维护利益的过程中互不让步,直接导致了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的停滞。因此,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各方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已经是继续多边贸易体制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是减少政治因素干扰的问题,这一问题也许是多边贸易体制走出博弈困境的根本之路。就连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都承认,谈判的僵局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因素、例如,美国在农业谈判中

的行为与其国内政治有着直接的联系。当时,小布什政府考虑到2006年11月的中期选举需要争取来自农业大州的选票,因此,承诺进行农业改革的决心并不坚定。在2006年4月谈判的关键时期,美国又突然更换贸易谈判代表,致使各方都对如期达成协议表现出了明显的忧虑和严重的信心不足。事实证明,美国确实在随后的谈判中表现了强硬的立场,并被认为是导致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的重要原因。其他许多成员政府也受到国内政治的压力,不愿消除服务市场壁垒或者进一步降低工业品关税,于是纷纷以农业谈判僵局为借口。在这种情况下,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困境就可以理解了。因此,减少政治因素干扰是通畅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之路的必要工作。

四、结束语

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60年里,各国己经受益良多虽然,部分国家没有分享到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益处,其体制本身也存在着缺陷,再加上外部种种因素的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但是世界贸易体系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步伐已经不会停止。

第8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非常高兴来到大西洋理事会。感谢洪博培大使和在座各位对促进中美关系发展、增进中美之间友谊作出的努力和贡献。

在大西洋理事会讨论跨太平洋的合作,表明世界正经历很多变化,正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但有一点始终没有改变。美国是处在大西洋和太平洋之间、有着3亿人口的国家;中国拥有13亿人口,面向太平洋。正如中国国家主席对美国总统奥巴马多次强调的,太平洋足够大,完全容得下中美两个国家。

1972年,尼克松总统抵达北京机场,与总理握手时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跨越了浩瀚的太平洋和你握手。这是历史性的一刻。自那时以来,中美关系经历了巨大的发展变化,双边经贸关系不断加强。中美双边年贸易额现已超过5500亿美元,美国对华直接投资额超过1000亿美元,中国持有约1.2万亿美元的美国国债。中美双方都希望对方的经济繁荣发展,因为这有利于促进各自经济的发展,两国的相互依存度实在太高了。

中美两国有很多共同点,尤其是两国人民对和平与发展的渴望,这对中美两国继续深化合作关系非常重要。不过,两国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文化、历史传统方面都有很多不同。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明白美国人在听别人的意见时一直不太有耐心,特别是美国媒体,因此我向你们保证,我的演讲不会超过20分钟。

我主要想谈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国际金融体系;二是关于双方如何共同努力为今年9月主席对美国进行的国事访问做准备。

首先,关于国际金融体系。在座的有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下称世行)的很多专家,也有曾经负责IMF、世行与中国关系的官员。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1944年7月,70年过去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核心机构,IMF和世行仍然在当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扮演关键角色。

上世纪80年代初启动改革开放进程以来,中国逐步深度融入了国际金融体系。今天,中国是IMF和世行的重要成员和重要股东,可以说这些机构也是我们自己的机构。中国致力于提高IMF、世行的机构能力,并推动相关改革以提高其效率。改革的目标是要让这些机构的治理系统体现、适应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使发展中国家享有公平的话语权,进而确保其高效地促进全球稳定和经济增长。

简要回顾一下,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中国通过新借款安排(NAB)和双边借款项目,向IMF提供了大量融资支持。同时,中国也是世行集团的重要股东国。迄今为止,世行在华项目都开展得非常成功,堪称典范项目。在座的一些同事曾在世行中国局工作过,他们都能讲出许多亲身经历的成功项目故事。不仅如此,自世行集团的软贷款窗口国际开发协会(IDA)第15次增资以来,中国开始向IDA捐资。在此后的IDA第16次、17次增资中,中国的捐资额不断增加。尽管中国尚未根除国内贫困问题,但我们深知自身肩负的国际责任,正是本着这种责任感,我们增加了对IDA的资金贡献。此外,中国在消除贫困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也乐于与世行集团分享有关经验,这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减少中国的贫困人口,也有助于推进全球减贫事业。

由此可见,中国深度融入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对国际金融体系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主席亲自倡议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下称亚投行),是基于亚洲地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需求。根据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的有关数据,未来十年亚洲的基础设施建设面临8万亿美元的巨额资金缺口。

为有效弥补这一庞大的资金缺口,中国一方面希望世行、亚行切实增强贷款能力,为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中国也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国际社会尤其是亚洲国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可以说,建立亚投行恰逢其时。

主席在北京会见出席筹建亚投行备忘录签署仪式的各国代表时,针对筹建亚投行强调了三点意见,这是中国提出亚投行倡议的指导方针:

一,强调,亚投行的建立代表了各方团结合作共谋发展的愿望、决心和行动。各方必须齐心协力应对挑战,促进增长。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目标。正如中国俗语所言:“人心齐,泰山移。”

二,用一句俗语“要想富,先修路”,形象地阐释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必须解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强调,亚投行应该坚持开放包容的原则,欢迎所有有兴趣的国家和经济体积极参与,实现合作共赢。亚投行与世行、亚行的关系是互补性而非替代性的。

以上关于建立亚投行的倡议得到了亚洲国家以及域外国家和经济体的热烈欢迎。亚投行将集中关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而非其它目的。

总体而言,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中国是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贡献者。中国主张通过改革提高国际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不是要现有体系。这也是从倡议建立亚投行伊始就向世界传递的明确政策信号。

我们也注意到,美国财长雅各布・卢在3月底访华之后,于4月1日在旧金山就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发表了演讲。我们希望,作为在IMF和世行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成员,中美双方能够共同推动提高IMF和世行的机构能力。我强烈敦促美国国会尽快通过2010年IMF份额改革方案。自G20首尔峰会通过这一改革方案,时间已经过去五年了,耽误太久了,美国国会迟迟不批准这一方案是对IMF信誉、G20信誉的损害,也是对美国形象的损害。我们强烈希望美国国会能接受奥巴马行政当局最近提出的建议,就此达成协议。

第二,关于主席对美国的国事访问。奥巴马总统邀请于今年9月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届时两国元首将进行非常重要的会晤。这将是一次历史性的机遇,双方的成功会面将为中美关系和全球带来极其重大的积极影响。

回顾2013年6月两国元首在加州安纳伯格庄园进行的不同寻常的小范围长时间会晤,双方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其中包括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这是会晤的一个重要成果。此前,中国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太了解,而现在,中国几乎所有政府部委都在研究负面清单。目前负面清单正在上海自贸区试点。上周,继上海自贸区之后,广东、福建、天津启动了自贸区试点,新的三个试点自贸区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这是中国关于外资投资体制的自主改革。

去年11月,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在中南海瀛台进行了长时间的夜谈。这次会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双方在全世界瞩目的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这一声明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过去两年中美两国元首会晤达成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中美两国人民和世界对今年两国元首会晤的成果也有很高期待。要达成重要成果,必须有两国人民的坚定支持做后盾。我们愿与美国行政当局和美国人民一道,尽最大努力为主席和奥巴马总统的成功会晤做好准备。

问答实录

关于中国倡建新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政策考虑

主持人:关于中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亚洲地区性金融机构的倡议,您之前强调,中方坚定地参与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倡议建立的新机构是对现有体系的补充。中国提出有关倡议的考虑是什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随着中国日渐崛起,要求现有国际治理框架做出相应调整?或只是促进资金调配,填补亚洲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8万亿美元的资金缺口?抑或是由于现有机构效率不高?还是希望提高中国乃至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发言权?或者说有其他诉求?中国是否谋求在全球或是亚洲建立一套与现有体系不同的规则、原则和价值观?

朱光耀:主席本人十分关心亚投行的筹建工作,他对亚投行强调的三项指导方针是对亚投行的重要综合政策指导。在具体层面上,亚投行必须依法治理,即按照其法定章程办事。本月晚些时候,各意向创始成员的谈判代表将进一步就亚投行的章程进行深入磋商。我们希望在接下来的两至三个月内完成亚投行章程的磋商,在此过程中各方可以充分提出各自的关切和建议,并协商达成一致。之后章程文本将由各成员完成各自国内或地区内程序后批准生效。不同国家或地区批准授权的程序不一样。有的只需要行政当局同意,有的则必须提交国会审批,具体程序要符合各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要求。

在章程的授权下,亚投行的运营需要具体的政策指导,如移民政策、采购政策等。具体项目的执行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指导,同时要重视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应要求一个项目实现所有的政策目标。否则不仅很难实际操作,还会带来许多问题。世行项目中就有不少出发点很好但结果并不好的例子。

我们希望亚投行能有效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需求。但即使有500亿到1000亿美元的资本金,相对于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亚投行应该有能力带动私营部门资金。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认真的政策设计。私营部门资金是追求利润的。因此,开发机构应发挥公共资金种子资金的作用,认真进行项目评估和设计,积极撬动私营部门投资,使项目在满足社会需求和实现商业收益方面取得平衡。世行和亚行在此领域有很多好的经验,值得亚投行学习。

亚投行相对于世行和亚行的突出特点是关注基础设施建设

主持人:各种外部因素或者说外部利益集团对现有开发银行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有很大影响,如环保、移民等方面的高标准、项目的商业可行性等。亚投行要取得成功,是否会与现有的开发机构很相似,特别是在原则、标准和运营模式方面?

朱光耀:有一定相似性,但更重要的是有其自身独特性。亚投行专注于基础设施投资,这是其坚定不移的政策定位。

2001年我担任世行中国执行董事期间,和印度执董发表联合政策声明,希望世行能“重返”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中国和印度执董共同提出政策建议,这在世行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因为相当一段时间内世行确实疏远了基础设施投资。上世纪80、90年代,随着大量私人资本进入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人们认为公共资金以及世行、亚行等开发机构就可以退出对基础设施的支持了。我认为我们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尽管世行目前尚未完全“回归”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我们欢迎世行已经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亚投行将坚持以支持基础设施投资为政策目标。

中国曾在基础设施建设瓶颈方面有过教训,如今印度和一些亚洲国家正面临类似挑战。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缺口是实际存在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要,如果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金,相关地区就会错失发展机会,甚至导致发展滞后。直至今日,我都认为这是世行与亚行需要吸取的教训。

昨天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之前,我与世行行长金墉交谈,他对新筹建的亚投行非常欢迎,并期待世行与亚投行开展实质性合作。这也说明,亚投行和世行等现有开发机构是相互补充的。我相信世行的金墉行长、亚行的中尾武彦行长将致力于加强与亚投行的合作,使各个机构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关于台湾加入亚投行问题

台湾中央社记者: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对于中方而言,台湾以“中华台北”的名义加入是否是合适的和可以接受的?您是否了解为什么台湾未能作为意向创始成员加入?

朱光耀:这是个跨越海峡两岸的问题。我很高兴回答来自同胞的提问。我认为,海峡两岸人民都希望为促进和平与发展共同努力,使同是中国人的海峡两岸人民能共享和平、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此我愿重申主席强调的关于亚投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开放和包容。我们欢迎各国和经济体参与这一共同发展的机会。关于你具体提到的问题,海峡两岸正在进行深入讨论,问题是台湾以什么样的适当名义加入亚投行。尽管台湾未成为亚投行的意向创始成员,但台湾作为一个经济体,在未来作为新成员加入亚投行将有很大机会。我们希望这个机会可以让海峡两岸加深理解、共享和平发展的红利。具体讨论是由两岸的具体负责部门进行,即大陆的国台办和对岸的对口部门。

美国关于亚投行的四点政策意见

香港凤凰卫视记者:昨天您和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的有关官员举行了会谈,主要讨论的事项是什么?达成了什么共识?据说亚投行是讨论问题之一,美国和日本有没有透露出想要加入的想法?

朱光耀:关于昨天有关国家举行的会谈,不知你是从公开渠道还是从私下渠道得到的消息?(记者:是从私下得到的消息。)不少国家都利用G20会议的机会举行双边会议和小型多边会议,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进行讨论。我想强调的是,G20是非常重要的国际经济治理平台,重点关注国际经济形势以及如何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我们看到,目前全球经济形势有所改善,但不幸的是复苏步伐太慢,而且存在大量不均衡现象,因此需要各国加强政策协调,尤其要重视维护市场信心。

全球经济确实面临着一些重大挑战,包括各国货币政策的差异。正如美联储耶伦主席所说的,美国将逐步走向利率正常化。她明确表示,4月份不会启动加息进程。但之后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人们在猜测美联储是否会在6月份首次加息。耶伦主席对实现利率正常化的条件做出了详细阐述。我认为美国将以耐心的方式实现利率正常化。

另一方面,欧洲央行正在实施大规模的量化宽松,其政策目标是促使通胀率达到2%,推动欧洲经济增长。目前欧洲经济有所改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升了。但我们注意到,前两天德国十年期国债的收益率跌向负值,这需要认真关注和评估。日本的量化宽松规模已经达到每年80万亿日元,但对日本经济的实际影响仍有待评估。在此背景下,国际政策协调显得更加重要。

在新兴经济体方面,各国的经济表现也出现明显差异。从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中可看到,中国、印度作为主要新兴经济体保持了经济稳定发展,但俄罗斯和巴西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促进发展。

可见,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和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表现都出现很大差异。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在会议讨论中一致认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不能仅依赖货币政策,在有财政空间的国家,财政政策也必须发挥作用。

亚投行议题在昨天的会谈中没有涉及,但我愿简要介绍,3月30~31日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雅各布・卢财长访华时代表奥巴马总统向总理介绍了美方的四点政策考虑。首先,美国支持所有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倡议;第二,美国欢迎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美国坚持高标准,中美将进一步交换意见;第四,美国将通过双方都能接受的各种方式加强关于亚投行的合作,包括通过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世行、亚行平台等。近日席茨副财长在参加国会听证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与明年G20的主题

主持人:明年中国将担任G20峰会轮值主席国,中国是否会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G20峰会的一个重点主题?毕竟中国的深层次结构性改革对其他国家都有深远影响。

朱光耀:我们正对此进行积极考虑。改革的关键是要提高潜在生产率,特别是通过深层次的结构性调整和机构改革加以推动。

美国、日本如加入亚投行,其股本比例应遵循现有备忘录

美国国际战略研究所学者:两个关于亚投行的治理问题。首先,如果日本、美国甚至台湾地区在下一轮或者将来成为亚投行的新成员或是创建成员,请问他们的股权会占多少?如果像美国和日本这样的大经济体加入,必将显著改变股权分配。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亚投行是否设置常设董事会。目前中国显然倾向于不设,这一说法是否正确?如何理解中国的有关考虑?

朱光耀: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日本、台湾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在亚洲的域外,而日本和台湾都在亚洲。根据意向创始成员此前达成的共识,域外成员的股权比例应在25%~30%之间。作为域外经济体,美国的股权占比应在这个范围之内。日本等作为域内经济体,如果加入的话,股权占比属于75%的范围之内。亚投行毕竟是亚洲的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这在去年10月达成的备忘录中已经明确。

至于常设董事会,这也是一个讨论的问题,我认为根本目的是要提高亚投行的治理和效率。当然,这一问题将在晚些时候举行的新一轮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上进一步深入讨论,最终由各方协商确定。

中美双方预计本月或下个月交换双边投资协定负面清单

香港中评社记者:记得上次您访美时,在彼特森国际经济研究所发表了演讲,重点谈到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您还提到,中国不会挑战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权。您曾提到,双方将于今年早些时候交换BIT的负面清单,但我们目前还没看到。是否能期待中美双方在访美之前或访美期间达成BIT?另外,您提到中国不会挑战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但您是否觉得当前国际上对亚投行的反应超乎预期?

朱光耀:关于BIT,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在加州安纳伯格庄园会晤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启动BIT谈判。去年11月北京会晤期间,两国元首再次取得重要共识并指示双方工作层于今年早期交换负面清单。我们预计双方将在本月或下个月进行交换。今年9月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将举行重要会晤,坦率而言,我们不期望届时双方能完成BIT谈判,而是要达成一个阶段性的实质性成果,为下一阶段谈判打下坚实基础。

昨天在国会山,沙利文参议员向我提出了一个问题,他问预计什么时候国会可以对双方达成的BIT文本进行审议?我说,目前还为时尚早,要看谈判的实际进展情况。双方都有意愿在接下来两年内即奥巴马总统任内完成BIT谈判,但具体要看现实条件,以及双方工作团队的努力工作情况。届时美方谈判团队也可以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中抽出身来,更多地投入BIT谈判。中美双方都高度重视BIT谈判,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对中国来说,这不仅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大事,而且在推进国内改革方面也有重要意义。上海(自贸区)公布了一份独立的负面清单,接下来福建、广东、天津也在进行负面清单试点,而且清单是统一的,且其长度在进一步缩减。当然,中方向美方提交的负面清单是用于谈判的清单,双方最终的清单需要谈判确定。双方谈判团队需要继续推进艰难的谈判工作。我们希望在今年9月达成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然后在明年完成BIT谈判。

关于国际上对亚投行的反应。我们就亚投行和美方进行了非常坦诚的交流。从一开始,我们就与美国政府官员包括白宫官员进行沟通,阐述了中国的政策考虑。中美两国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坦率而言,在中国提出相关倡议后,美国有所犹豫,但现在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雅各布・卢财长明确阐述了美国的政策立场。双方还将继续保持交流。

关于达成TPP和BIT的时间节点

第9篇: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范文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背景

多数研究认为,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元区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下降,而中国的状况则要优于其他任何一个主要经济体,因而欧盟与中国的关系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对于欧债危机背景下中欧经贸关系的研究也显示中欧双边投资较危机前增长迅速,但整体规模依然偏小,中欧双边投资还有极大的增长空间。

中欧相互间投资规模的增长自然催生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措施,而一国法律制度则是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然而,根据单文华教授所做的对于欧盟对华投资现行法律框架有效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发现:“虽然中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做了较大完善,但投资者有时仍然难以了解到法律,投资者难以预料法律发生的频繁变化,政府官员以及法院在实施法律时有时缺乏一致性与客观性,并且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往往不能得到执行。因此,可以认为这一法律制度整体上缺乏有效性、亟待改进”。

另一方面,虽然欧盟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透明,但事实上欧盟各成员国投资制度、投资保护标准各不相同,而欧盟共同投资政策尚属形成发展期。因此,了解欧盟投资政策亦非易事,欧盟对中国投资尚存在众多限制。因而,无论是出于对双方投资者海外投资的保护还是出于对双方吸引外资的需要,中欧双边投资都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欧盟共同投资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停滞不前也都增加了签订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必要性。

2011年7月14日时任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与欧盟委员会负责贸易事务的委员德古赫特进行中欧混合委员会会谈后表示,中国和欧盟同意就双边投资协议进行谈判。2013年11月21日中欧领导人第十六次会晤宣布正式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计划两年半内完成谈判。

《里斯本条约》后欧盟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的趋势

《里斯本条约》的通过拉开了欧盟共同投资政策的序幕,它的不断完善及最终形成仍需根据实践的需求,出台各项具体政策,同时逐步确立欧盟机构权限。当前已实施的为成员国双边投资协定向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过渡提供安排的《第1219/2012号条例》以及规范欧盟与成员国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责任分配的《第912/2014号条例》是欧盟共同投资政策向前迈出的实质性步伐。同时,欧盟也已开始与第三国谈判签订欧盟双边投资协定。第一批欧盟投资协定的谈判对象包括加拿大、新加坡、印度、南方共同市场、俄罗斯、中国等。

从目前欧盟与加拿大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正在与印度及新加坡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实践来看,投资协定将采用混合协定的形式,所涉内容将不仅限于属于欧盟专属权能的直接投资,还将包括属于欧盟与成员国分享权能中的间接投资、争端解决、财产和征收方面的内容。在投资准入方面,欧盟将在与主要的发达贸易伙伴和主要的新兴经济体谈判时将确保互惠性,排除一些敏感领域。另外,欧洲议会提请欧盟委员会注意在谈判对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认为有必要保护以实现发展的特定领域,欧盟不应当要求更多的自由化。在投资保护方面,未来欧盟的投资协定将在原先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基础上寻求最高的投资保护标准,并含有以下重要标准有: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且非歧视的待遇、完全的保护与安全、非法征收时保护的保障以及资金的自由流动。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逐渐开始重视私人利益的保护与国家管理权方面的平衡。这与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欧盟投资愈来愈多且已出现投资者成员国公共政策的案例息息相关。欧洲议会《关于未来的欧盟投资政策的报告》指出:自上世纪90年代出现第一个投资争端解决案例以来,尽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整体上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是同时也因为投资协定中语言的不明确使得对条文的解释存在歧义,尤其是对于私人利益与国家公权力管理权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国际仲裁员裁定一项正当的立法是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为部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的投资协定中将在直接与间接征收条款项下对公共福利目标和私人利益之间有一个更为明确公平的平衡,并将在条约中赋予缔约各方在规范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健康、工人和消费者权利、工业政策和文化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权利。

当前欧盟共同投资政策的发展以及相关实践体现出以下趋势。首先,欧盟共同投资政策尚处于形成期,接下来的10年间,欧盟与其成员国以及欧盟各机构之间将逐步确定各自在投资领域的权限范围。如有相关权限划分的案件提交欧洲法院,那么欧洲法院也将就《欧盟运行条约》第207条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其次,就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而言,欧盟有意签订涉及最广泛内容的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市场准入、各类投资保护、争端解决等。因此,欧盟投资协定将以“混合协定”的形式缔结,也就意味着欧盟的每个成员国都对欧盟投资协定的签订具有决定权。再次,由于欧盟特殊的法律体系,欧盟可能将对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提出改革要求及方案。一方面,欧盟由于身份问题,不能使用ICSID仲裁机制,是其在投资保护方面的一个缺陷;另一方面,国家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裁定可能涉及对欧盟法的解释,从而影响到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专属解释权。

此外,无论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专设投资一章,还是签订单独的双边投资协定,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将建立在之前成员国在投资协定方面的“最佳实践”基础上,在尽可能最大程度上提高欧盟海外投资保护标准的同时,一方面注意投资保护与国家管理权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加入人权、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标准等相关条款。

欧盟共同投资政策的发展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

自欧盟共同投资政策诞生以来,中国成为了欧盟第一批投资协定谈判对象,反映了欧盟在选择投资协定谈判对象的两个重要标准:市场潜力及投资保护情况。此外,中国还是目前唯一确定的以独立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签订投资协定的对象。该特殊性一方面表明中欧双方目前尚未正式开启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另一方面说明从2007年开始的《中欧伙伴与合作协定》的谈判遇到严重阻碍,而双方又急需就投资相关问题签订投资协定。

无论是欧盟共同政策的相关文件还是近期欧盟与其他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均表明,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将建立在原先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基础之上,并将为欧盟的海外投资寻求不低于原先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保护标准的待遇。此外,不管是因为欧盟在投资领域的相关决策需要一致通过,还是因为欧盟旨在签订超越欧盟专属权能之外的全面的混合协定,都保证了欧盟成员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决定性作用。因而,对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产生影响的不仅是中国与欧盟整体的投资情况,还有中国与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关系。

与之前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不同的是,未来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应当在保护双方投资者的问题上达到一个平衡。双边投资协定起先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并为本国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而产生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也侧重于对欧盟成员国对华直接投资的保护与促进。而随着近些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迅猛增加,未来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也应为中国在欧盟的投资提供最大可能的保护,并且应当在市场准入方面,减少欧盟对中国投资者的各项限制。

与新兴市场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投资迅猛增加的趋势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是欧盟的立法者开始提出投资保护不应影响成员国的管理权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权和寻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政策。随着越来越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涌入发达国家以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者运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就发达国家的某些政策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欧美国家意识到对公共政策及国家管理权保护的必要性。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欧盟具有基本相同的利益需求,合理地利用这一条款,可以在吸引投资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国家管理权的正当行使。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的还有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缔约方可就哪些问题可以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协商。

此外,欧盟近期投资协定的实践体现了其欲将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标准、消费者保护等相关问题纳入双边投资协定中。这一点可以在欧盟机构就《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意见中得到验证。《欧洲议会关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决议》在序言中就提到了该决议考虑到《欧盟人权与民主战略框架和行动计划》,并且,在第15点中指出欧盟投资协定不得与其旨在通过对外政策中推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这也是欧盟的法律体系强调所有政策之间的协调性所要求的。欧盟共同投资政策一方面须与欧盟其他政策相协调,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问题、消费者保护、文化多样性、发展政策及竞争政策;另一方面须遵守且服务于欧盟对外行动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包括人权法治的推广、可持续发展。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任重道远

目前正在进行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过程一定是艰难的。虽然双方都认识到中欧双边投资的发展潜力还很大,希望能有一个法律框架为中欧双边投资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即使在欧盟具有较强谈判能力和丰富谈判经验的双边伙伴与合作协定的谈判方面,欧盟与中国的双边伙伴与合作协定也已历经七年且无结果,而《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则是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第一批投资协定,并且是在成员国已有各自对中国的投资政策的情况下进行谈判的。因此,如何协调成员国对中国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利益关切的投资政策是欧盟内部首先面临的挑战。而欧盟理事会的谈判指令表明需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完成谈判,因此,也不排除欧盟可能将舍弃部分涉及分享权能的条款,以欧盟专属权能缔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