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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精选(九篇)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1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并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认识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管理呢?本文从以下方面作以探讨。

一、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鞍钢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属地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区城市设置管理中心,专门承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社会化管理即依法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

1994年以来,鞍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条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封顶管理、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等8个通知,以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并于2006年8月装订成册,形成了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章制度体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是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结合实际将管理制度具体化。对于鞍钢公积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鞍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等业务,依法检查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调整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定期统计上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鞍钢集团所属各单位都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鞍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计算方法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计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公告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调整。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6月30日)前,对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缴存基数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每月不变。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外埠调入鞍钢的职工,从调入鞍钢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鞍钢所属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调整前的月缴存基数仍按原单位缴存基数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鞍钢职工个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为15%。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小数四舍五入。

三、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尽管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已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积金核算模式等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成员单位将汇缴信息分别交与中心确认录入记账和银行录入系统操作,致使中心人员与银行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单位系统与银行系统数据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从上缴,记账到银行录入个人明细账,需要一定时间,如遇到职工调转,时常会出现单位人员已转出,而中心、银行还没有记账等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当月余额核对不符的情况。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目前,鞍钢公积金在建行开户,鞍山市的其他企业不在建行开户。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及时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致使转移业务等同于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1)数据联网,避免重复劳动。就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而言,对于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及调转等业务,应采取数据联网的形式。成员单位可以按规定格式将本单位变动情况随时通过局域网转递给中心,中心再将数据及时传给银行录入银行信息系统。这样就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余额数,及时发现问题。由于鞍钢各单位调动人员比较频繁,应按月或季度核对一次公积金余额,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与单位、银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数据相符。

(3)开发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要大力开发能够实现跨行转移、简捷适用的公积金信息、操作系统和管理模式,不断减少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量,实现中心、单位与银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五、鞍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

2、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

3、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大众化。

第2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缴存扩面;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56-02

1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现状

(1)概述。为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在学习、消化和吸收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我国于1991年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海率先实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具有强制性、互和独立运作特点。自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公积金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共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3个。

(2)发展现状。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了法制化高速发展轨道,此后住房公积金社会影响力持续增强,覆盖率不断提高,归集规模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累计缴存总额达到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2008年年末,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在岗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计算,覆盖率为69.3%。

(3)缴存扩面存在的特点。第一,进展缓慢。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但制度覆盖范围有限,缴存扩面进展缓慢。200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一直维持在60%~70%,缴存职工人数平均年增长率仅为2.4%。第二,分布不均衡。一是目前公积金建制单位大部分集中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覆盖情况不理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二是各地覆盖面区域间不平衡,一、二线城市公积金覆盖率比三、四线城市高。

2 造成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进展缓慢的复杂成因

(1)公积金制度本身局限所致。一是制度吸引力被削弱。公积金制度成立之初是作为一种住房实物和住房资金的转换机制而出现,它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当时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和住房供给严重不足问题,如今市场化住房体制已经确立,住房矛盾发生改变,如何建立健全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成为新任务。然而,公积金制度完善的滞后性制约了其在住房保障领域内的作用,受益面难以惠及中低收入职工群体,社会颇有微词,公积金制度本身优势和吸引力整体上被削弱。二是条例界定本身存有争议。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各类性质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关于“在职职工”的含义,各界解读不一,“在职不在岗”等特殊人群公积金该如何操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大批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类人成为新新市民,这部分人的公积金权益该如何保障。

(2)政策法律支撑体系薄弱,强制力不足。一是公积金制度立法层次低,强制力不足。虽然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一些若干地方规定的支持,但公积金制度法律支撑体系十分分散与单薄。例如,目前对欠缴、未缴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追究难以实现,原因在于上述行为既不归属于劳动法范畴,也得不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唯一的解决渠道是依靠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制,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限不配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定位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这就造成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执法权。权限不清晰的窘境导致,当职工到中心维权时,中心的职责不是执法而是协调。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工的维权时间成本高,为怕麻烦,少折腾,部分职工宁愿放弃本应该享有的公积金权益。

(3)宣传不到位,单位和职工认知欠缺。从笔者一线的工作经历获知,很多职工把公积金等同于社会保险基金(简称社保基金),认为公积金就是社保基金,或是误以为公积金是可以有选择地缴纳,非强制性,只有效益好的单位才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缴纳不缴纳公积金,演变成职工衡量企业良莠的参考依据。本应该享有的权益,变成了一种选择性“被赐予”。此外,对于参加公积金制度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它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以及社保基金之间的实质区别,绝大多数职工都是一知半解,不知者甚多。

(4)职能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机制,监督有限。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升缴存扩面的主要途径有三种:一是通过职工,以点带面;二是通过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遗漏;三是阶段性获取工商部门企业注册信息,发信、发函督促新建立企业及时开户。这三种方式虽然都有一定成效,但相对被动,这种事后督查形成的劣势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动态信息的掌握较为滞后。另外企业改制、集团重组、委托人力资源等现象的产生也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督查的难度。总而言之,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缺乏联动监管平台和机制是公积金覆盖率难以较大提升的又一重要因素。

3 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可行性分析

(1)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政策,公积金制度是公积金事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而制度是需要与时俱进才会永葆生命力和吸引力。当前公积金制度新使命应该是维护缴存职工多渠道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具体措施是:第一,修改完善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制度定位,由原来的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向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重转型,增强公积金制度惠民的公平性;第二,扩大缴存政策辐射范围,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城镇劳动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使每一个就业者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最终实现城镇劳动者全体缴存;第三,合理调整增值收益使用方向,拓展公积金作用面,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贴息特困缴交职工,使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第四,严格执行“控高保低”,在设定最高缴存基数上限的同时,明确规定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若职工扣除公积金后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缴交,通过动态的浮动机制调动职工缴交积极性。

(2)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关键策略是利益引导机制,把公积金制度的核心竞争力落实在可操作中。具体办法是:第一,创新贷款品种。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品种比较单一,鉴于当前购房层次的需求,有必要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不同年限和比率的还贷方式,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职工的贷款品种,如可开设还贷递增抵押贷款、分段固定利率贷款等,缓解职工尤其是新就业职工前期还贷压力;第二,差别化信贷政策。充分考虑受益群体之间的经济差异,在积极支持缴存职工通过贷款购买首套自主住房以外,严格抑制投资性住房贷款需求,贷款按购房面积和购房贷款次数实行区别对待,面积越大,利率越高,贷款次数越多,利率上浮越多,有效避免“贫济富”,这样既有利于增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又有利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第三,低价配租。积极拓展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上的功能,对低收入无房缴存职工,在公积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缴存职工,并在租金上予以补贴和优惠,但需严谨设置进出机制;第四,储蓄奖励。公积金制度应该是“普惠式”的制度,对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也需要周全考虑,方法是这部分特殊群体在销户提取时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给予合理的利息补偿和奖励,变“我要你缴”为“我主动要缴”,从而让全民总动员自愿加入到这一制度中来。

(3)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重要保障是强有力的法律制约。建议从三个方面重点开展:第一,立法保障,加快公积金立法步伐,把公积金写入劳动法或者是未来住房保障法中,有了立法的保障,公积金才能够有法可依,违法不难究。第二,成立专业稽查大队。集中专业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那些无视法定义务,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企业,一旦查处,在书面警示无效的情况下,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对已经享受过贷款又无正当理由停缴的职工应取消其贷款资格。第三,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联动查处。目前我国企业不按照规定缴交公积金的违法成本较低,除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外,可尝试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不予相关证书年检、政策性优惠等。

第3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职责)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十一)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

(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要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开展业务要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要求和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月缴存额)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缴存基本要求)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免缴、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结算、执行年度范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编辑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的权利二)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违法情形的查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纳入重点督查范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积金缴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驻深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xx〕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凭深圳居住证能领1500元补贴领取补贴条件

持有居住证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公立小学学位,子女享受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9年免费义务教育。

此外,政策还推出了一项在园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只要办理了居住证、有社保,孩子在深圳幼儿园就可以享受政府的这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领取补贴流程

1、进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选择在园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家长登陆口)

第4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 归集 财务创新

一、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状况

我国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是20世纪90年代借鉴新加坡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直辖市和省、区政府所在地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现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业基本上已全部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每年公积金缴存额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各个分支机构单独核算,有自己的账务。分支机构内部,归集、贷款、财务是分开的系统,之间需要对账。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蓬勃发展,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极大地促进了城市房地产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从这项政策中得到实惠,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财务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事业单位都已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是有95%的民营企业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民营企业效益很好,也没有缴存公积金。其次,职工缴存基数差别比较大,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悬殊;缴存比例也不一样,5%到12%不等。再次,《住房公积金条例》没有把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缴存范围。农业是国家的第一产业,农业是基础,农民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从国家的长远发展角度农民也应纳入缴存范围。公积金财务核算分散,每个管理中心没有形成统一的核算制度。

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存在问题的分析

1.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误区,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国家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片面的认为只要为职工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即可,职工的住房问题与企业无关。还有的认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公有制单位的事,与本单位无关。非公企业从成立之初就没有把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是为单位的事,认为职工的住房应由职工自己投资解决,其工资的收入中包括了住房工资。

2.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误区。有的职工维权意识薄弱,有的虽然想让单位给缴存公积金但由于受当前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裕的大环境影响,劳动用工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对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为保住工作岗位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3.民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难度大。

4.宣传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以来,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向非公企业法人代表宣传少,非公单位有许多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规规定的,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职工的政策不甚了解;另外,向社会宣传的广度不够,有许多职工不清楚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5.地方政府领导重视不够。地方政府没有将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议事日程;其次,一些非公企业老总一听缴存住房公积金,就认为是向企业收费,给企业增加额外开支和负担,产生抵触情绪。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于税前开支,但毕竟要增加单位生产或营业成本,减少单位的经营利润。等待观望心理严重,民营企业业主不愿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头部队”,大多数业主表示,大家缴了我再缴,我再等等看。

(二)对农村缴存公积金存在问题的分析

对农村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个概念是一个新事物,《住房公积金条例》没有把农村列入缴存范围,国家没有意识到农村缴存住房公积金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农民更不知道住房公积金是怎么回事,现在,农民已经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好处,其实,住房公积金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性质一样,都属于社会保障资金,国家得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进行尝试。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策及创新

(一)加强加快立法,从制度上推进扩面

住房公积金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立法部门,树立“以人文本”的理念,加快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研究和制定工作,从法律上为公积金制度重新定位,要求所有民营企业和农村为职工和农民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推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和农村中广泛建立和普遍实行,保障企业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转变认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站多渠道进行宣传《条例》及有关的各项政策,使企业法人和广大职工提高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让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的职工得到实惠,扩大舆论,典型示范,做到以点带面,逐步建立完善。

(三)积极探索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公积金银行

第5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

    (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及按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第八条  各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推动贯彻,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承办。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应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并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首月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有试用期或见习期的职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按照期满后首月工资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三条  单位根据效益等情况需要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第十七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单位申请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同时设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成立当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录用新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为录用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帐户,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的启封、转移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被撤销或者依法破产的,应当在单位注销之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具有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亡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职工住房贷款;

    (三)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职工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可以按照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住房贷款和展期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住房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前提下,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用其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委托银行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承办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承办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责令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资金。

    第四十一条  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单位、承办银行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可以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妨碍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6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失去城镇住房体制身体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公积金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定强制征缴,存入个人账户积累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面向城镇所有职工,覆盖面最广、最具普变性,且是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一种利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政府免税、放贷低息、单位援助、个人统扣的方法,累积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广大职工群众可以从缴存后申请贷款,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也能通过商品化的购房渠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积极身体住房保障功能拓展。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覆盖面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个体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统筹运用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流通看场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必要的,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减少住房分配制度的负担,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就要建立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策。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层次人群住房消费的支持作,创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满园,为需要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加大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区域间的互助功能。城镇职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决住房问题的互补要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在已往的住房制度设计中形成了以解决居民住房产权为主的政策思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都是以支持购买实物住房为主。

3、为避免出现在借住房公积金之名实行逃税的行为,要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实行严格上限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别是要避免垄断行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缴存比例的确定上避免大幅度灵活性和随意性,不得低于每月工资收入的5%,也不得高于12%。今年新疆又对缴存基数的调整重新修定,广泛征求意见,有效的避免职工的收入差距。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的方式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的支持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积累及政策性融资解决中低家庭购房,为广大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2004年由州、市中心机构调整以来,巴州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14.8亿元,解决了10554人次的购买住房资金困难,实践证明十几来的发展是住房公积金为失去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和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房改的重要配套政策,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势头强劲,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以互为基础,提高缴存人的购房支付能力。谷底制度建立,为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也因此成为国家以货币形式向每个职工个人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确立了新的住房消费模式。

三、发展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优惠政策

1、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贷款。要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应惠及所有缴存个人,对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减免各种费用,更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覆盖面,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一这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能力。

2、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钩,实行一定程序的缴交浮动。随时了解和掌握住房消费能力水平。

3、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让缴存人放心。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社会和广大缴存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支使用情况,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重大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更好的完善工作

1、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互助发挥中还不充分,资金使用率偏低,沉淀资金较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与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在城镇职工高低收入差距较大、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畅通渠道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间差距较大。

2、缺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与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资金,是广大缴存人的长期积累,如果出现欠债不还,贷款风险就会转嫁到所有缴存人身上。

第7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特点不足解决方法

笔者作为国际部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肩负着审核、汇总、缴纳住房公积金及保管、发放住房公积金阳光卡的工作职责;加之国家正处在变革转型之中,住房公积金更是直接涉及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加深感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国际部的业务不断扩展,持续不断扩大的人才队伍,给本来就错综复杂的公积金审核、汇总、缴纳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原有的工作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和效率。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特点

水电八局国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采用以各项目人事每月报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和人员异动表,本部财务核对与汇总后,按片区为各项目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到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模式。随着水电八局国际部的国际业务的扩展,在建国际工程项目已分布亚、非、南美三大洲,达十多个工地,需要从各个分局抽调大量人才,以及从社会上招聘一些高级或专业人才来进行项目实施,从而使得国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管理交叉

这是国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大特点。十多个境外工地项目的员工的公积金缴纳地分布在长沙、常德、东江、贵阳、武汉、南托6个不同片区,从工资中扣公积金个人部分是按项目进行,而公积金缴纳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片区进行,因而要从项目和片区两个角度来管理公积金的缴纳,公积金缴费明细表、公积金缴费异动表、年度报表等均要分别有项目和片区两个角度的形式以及交叉汇总的形式。

(二)异动频繁

这是国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第二大特点。由于国际业务对人才的特殊要求和紧缺性原因,经常有员工调入或招聘进入或调出国际部的,也经常有员工在国际部内部各项目之间互相调动的;还经常有公积金缴纳地从区转移到B片区的(很多从分局调入国际部的员工希望把公积金关系从原来的地市转入省会);以上各种异动的频繁发生就势必常有公积金帐户的开户、销户、启封、封存、补交等业务的发生。

(三)管理脱节

这是国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第三大特点,也是最需人事和财务两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专管员设在财务部是有历史原因的,国际部1995年刚组建时是个只有10多人的小单位,人少事情多,样样工作都要正常开展,所以每个人都必须是一专多能,一人多岗位,笔者当时在财务部门就额外担负着应由人事部门编制公积金、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各项报表等工作。随着国际部的不断发展,部门职能不断完善,三金缴纳的问题已由局社保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妥善处理,只有管理公积金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国际部现在已发展成一千多人的大单位,显然继续以前财务包办公积金的管理方式是行不通的。队伍不断壮大,项目不断增加、人员异动频繁使得财务部不可能及时、动态、准确地掌握人员异动信息,造成核查耗时、效率很低,而且国际项目增长较快,资深专职人事人员少,各项目从事人事工作的大都是新手,以至于公积金专管员在收集各项目上报的的公积金表,汇总审核时发现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1)有些项目编制的公积金表本月的缴纳数和上月的缴纳数关联不上;(2)工资中扣的公积金和需要缴纳的公积金关联不上;(3)项目之间人员异动情况关联不上,比如某项目已做人员异动减少,但是接收项目没有做人员异动新增,这时财务就需要跟两个项目协调,以确定到底在原单位缴纳,还是在新单位缴纳;(4)甚至有些新增人员的缴费标准都对不上等等。公积金专管员将各项目的数据一一核对、调整后,还要和各片区的公积金专管员核对其新增人员的缴纳地是否无误、缴费时间段是否正常、缴费标准是否有误;待所有问题和数据都核对清楚后才能向各片区缴纳公积金。以上种种问题,再加上十几个项目分属不同的国家地区,有时差,少则1小时,多则8个小时,而且大多通过互联网交换信息,互联网有时候还不畅通,联系起来不方便,每个月专管员断断续续要花大约半个月的时间来处理住房公积金这项工作。

二、采用EXCEL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不足

鉴于国际部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工作的繁琐性,显然用EXCEL来管理存在下列缺陷:

(1)每个月需要有大量的EXCEL表格分别对应各项目和各片区的缴交明细表、异动表、汇总表、交叉汇总表。如果几个月下来,各种有用的、临时的文件加在一起,文件会更多;如果专管员换了,因习惯不同,又会造成文件的命名规范不一致,给后续的工作移交和查询管理带来不便。

(2)为了统计的需要,相同的数据在不同的表格中存在几次,如果要修改某个数据,数据的一致性很难保证。

(3)站在项目和片区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进行汇总统计、交叉统计很不方便,需要不断地从多个明细表的汇总行将汇总数拷贝到各种汇总表,容易产生差错。

(4)本月相对于上月的异动表(含人数的增减和金额的增减)全靠人工进行判断和计算处理后生成,而且异动表又要分别站在项目和片区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统计,效率很低,且容易产生差错。

(5)查询个人的公积金台帐、个人的基本信息、个人的公积金状态异动历史记录、个人的项目异动历史记录、片区转移历史记录、公积金缴交基数异动历史等信息相当不方便,EXCEL文件一大堆,但是想要的信息没有在一个完整的EXCEL表中,工作效率太低。

(6)按项目和/或片区进行年度或任意时间跨度的汇总统计相当麻烦。

(7)各项目往往将公积金的补交和本月应缴数混在一起,给汇总补交数和本月应交数带来麻烦,也给个人公积金台帐的记账和查询带来麻烦。

鉴于此,笔者设想开发一套适合国际部公积金管理特点的管理软件来提高我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效率,希望能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先编制一个审核通过的国际部全体缴纳公积金人员的数据库,形成历史状态,以后每月只需各项目人事办将人事异动表交总部人事部审核,汇总输入系统,完成当月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然后由管理软件根据最新的基础信息来自动生成当月应缴公积金明细;财务部再根据管理软件自动生成的异动表来判断人事的汇总工作是否有误,有误则进行修改;通过系统打印各片区汇总明细表、异动表,再转存成EXCEL文件,跟各片区公积金专管员核对新增信息,有误则查询修改,无误则完成各片区的公积金缴纳;最后,将各项目当月公积金缴费数据转存成EXCEL文件反馈给各项目,各项目下个月就在此基础上编制明细和异动。这样就通过软件实现了财务部和人事部对公积金管理的协同,降低了两个项目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办事效率,保证了缴纳质量,从源头解决了公积金错综复杂的核算和缴纳管理工作。

三、软件解决方案的功能概述

根据以上设想,经过与某个对水电建设行业比较熟悉的软件公司多次进行软件需求的沟通,最终成功开发出来了这个适合国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下面简要描述一下该软件的各项功能。

功能描述如下:

(一)基础数据维护

(1)项目设置:对各个项目进行编号、增加、修改、设为历史状态,国际部本部当作一个项目对待。

(2)片区设置: 对员工的片区(及员工来源)进行编号、增加、修改、设为历史状态。

(3)在职员工基本信息维护:将员工的基本信息(工号、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日期、项目、岗位、片区等)和公积金信息(公积金状态、公积金账号、阳光卡号、个人缴交基数、单位缴交基数等)存入数据库,可以方便地进行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 当员工有公积金的缴费数据时,不能删除该员工,只能异动到离职员工里面;可以根据姓名自动生成拼音声母助记码,便于进行模糊查询。

(4)离职员工查询:与上述在职员工的查找类似。

(5)从EXCEL导入员工信息:可以将整理好的EXCEL形式的员工信息表导入到系统中。

(6)导出员工信息到EXCEL:可以将系统中的员工信息导出到EXCEL中,可以在行列筛选后导出。

(二)异动处理

(1)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异动:为了保留关键数据的修改痕迹以便审计跟踪和后续查询,更为了便于每月自动生成人数及金额的异动统计表,因而不允许直接修改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需要设计专门的类似凭证的界面来处理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异动。

(2)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批量异动:实现同时对选择的一批员工的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的异动。

(3)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异动查询:实现同时对异动记录的批量查询。

(三)计提和补交

(1)计提公积金:每月根据员工的最新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当前所在项目、当前所在片区信息计提公积金形成缴交明细表,同时生成个人公积金台帐。可以一次计提所有员工,也可以逐个项目或逐个片区计提。

(2)反计提:将某月已经计提到个人公积金台帐和缴交明细表的数据删除,可以一次反计提所有人或逐个项目或逐个片区反计提。在计提后发现某些员工的基数错了,不需要先进行反计提,直接重复计提即可,将覆盖旧数据。

(3)补交公积金:补交以前某个月或者某些月份的公积金。一次可以批量补交一批人的指定的连续月份或随机的月份。

(4)删除补交的公积金:将补交数据删除,一次可以删除一批人的指定的连续月份或随机的月份。

(四)异动统计表生成

(1)当计提和补交处理完成后,就可以按项目生成异动统计表,以“沐若项目2010年5月份”为例,形如以下形式(注意:其中自动生成了很有用的“说明”信息):

(2)当计提和补交处理完成后,就可以按片区生成异动统计表,以“贵阳片2010年5月份”为例,形如以下形式(注意:其中自动生成了很有用的“说明”信息):

(五)缴交统计表生成

(1)月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项目,纵向:片区)

可以选择性地统计不含补交的缴费金额与人数、补交的缴费金额与人数、含补交的缴费金额与人数。也可以指定要统计的项目、片区条件范围,不指定条件则统计所有的项目、片区。统计表可以直接打印,也可以导出成EXCEL格式。

(2)月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片区,纵向:项目):(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3)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项目,纵向:月份)

体现当年度的1月至最后一个月份的按项目\月份的交叉统计数据。

(4)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月份,纵向:项目):(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5)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片区,纵向:月份):(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6)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月份,纵向:片区):(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7)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项目,纵向:片区):(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8)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片区,纵向:项目):(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六)批量数据查询

(1)基数调整清册:可以按项目和片区组合查询员工的最新基数信息。

(2)按项目查询缴交明细表:可以自动对比本项目上个月的明细表标记出哪些人是新增的,可以自动按片区分组小计,可以统计出补交的人月数和金额。

(3)按片区查询缴交明细表:可以自动对比本片区上个月的明细表标记出哪些人是新增的,可以自动按项目分组小计,可以统计出补交的人月数和金额。

(4)按项目、片区查询缴交明细表:(限于篇幅略)。

(5)按月份区间查询缴交明细表:查询指定月份区间的缴交明细表,可以同时指定项目、片区条件。

(6)按项目(或片区)查询历史状态信息:由于存在信息异动,查询历史状态信息指查询以前某个月某项目(或片区)当时的员工名单及每个员工当时的基本信息(项目、片区、岗位、身份证号)和公积金信息(公积金状态、公积金账号、阳光卡号、个人缴交基数、单位缴交基数等)。

(七)个人数据查询

(1)在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异动历史记录、公积金台帐查询:在各种表格中可以即时打开查看某员工的综合信息(基本信息、公积金基数信息、公积金状态异动痕迹、项目异动痕迹、片区异动痕迹、缴费基数异动痕迹、各个月缴费数据、补交数据)的窗口。

(2)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异动历史记录、公积金台帐查询:与上类似。

四、软件解决方案的应用效果分析

至截稿时间,该软件系统已在我部运行了一年,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它帮助我们这些公积金管理工作者从烦琐的EXCEL数据处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效地降低了我们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公积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在另一方面,由于采用了统一的数据库和软件平台,人事部和财务部可以协同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避免了信息脱节造成的差错和工作被动性;另外也可以实现数据的共享查询。

应用体会:

1、只要把基础数据和异动信息弄正确了,其他数据处理工作就相当简单轻松了,各种各样的报表都自动生成了;

2、当本部管理者或各项目、各片区的管理者以及个人需要对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动态查询或综合查询时,都很方便;

3、各种数据界面都可以导出成EXCEL表,而且报表的主副标题及汇总行都可以导出,省去了再对EXCEL进行加工的工作量,从而可以及时快速地向各片区、各项目的管理人员传送最终的数据表格。

参考文献:

[1]周芝青.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现代商业 2009,(23):106-107

[2]潘哲,甄鹏,等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短板 致富时代:下半月2010,(9):155

第8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积金;管理;措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历程

住房公积金全称为公众积累资金,它是公司运作资本之外的一项资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本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归职工个人所有。

1991年,我国开始了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其试点的重点放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基本建立,成为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以个人住房融资为基础的住房资金来源,使住房建设有了长期、稳定的资金保证,为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特别是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提供了基础;它采取的“低存低贷”原则,既建立了职工住房的自我保护机制,也建立了全社会的住房保障机制。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制度政策及管理执行力度不够。自1991年,率先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始公积金试点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十几个规范性文件,强调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互和保障性特点,但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如何对企业及企业责任人的处罚,却没有具体条款。这反映出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制订出一个完整的、适合国情的政策,而且由于缺乏政策的执行力度,将会严重破坏公积金制度的持续性和严肃性。2.企业把缴纳公积金当做负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竞争机制日趋成熟,网络信息普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设备的老化、生产技术的落后、产品的陈旧以及职工工资普遍较高、离退休职工所占比重加大等客观因素,使得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新市场环境下缺乏竞争力。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住房公积金征缴不到位的问题,相当数量的企业出现逾期缴存公积金现象,欠缴或者少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公积金归集额不稳定,降低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和贷款能力。3.职工不愿意缴纳公积金。在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的大环境下,一些职工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而不愿意存入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此外,由于应缴人数和实缴人数差距仍然较大,受覆盖面偏低的影响,仍有相当多的职工在制度之外,得不到缴存公积金带来的益处,也导致了职工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热情不够。

三、加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措施

1.规范管委会运作,健全决策机制,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制度。首先,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管委会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管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充分发挥管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其次,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制度,让计划指导各项业务工作。最后,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业务运行情况结合管理中心银行账户活期资金头寸和当月定期存款的到期情况等,对各机构提交的下月资金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按照资金需求计划,做好各银行账户资金头寸调拨计划;并在满足各项业务流动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控制管理中心活期资金备付率,及时做出将当期沉淀资金转为银行定期存款的计划。2.强化归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工作的重心,要形成“三抓三结合”的管理方法,即:抓宏观指导,把宣传政策与注重实效结合起来;抓承办银行,把支持配合与督促检查结合起来;抓重点大户,把促主动缴存与上门催缴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争取社会的了解与支持。定期清户,掌握单位住房公积金已缴、未缴、欠缴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促缴措施;促承办银行抓归集,定期召开银行联系会,研究分析归集情况,提出归集措施,发挥银行的作用;建立完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微机管理系统,做到随时可以查询缴存情况。3.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全力支持职工购建住房。一是树立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的观念,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通过使用带动缴存等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制度落实,建立管理规范、运作协调、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三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有计划地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风险。4.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核算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首先,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修改、完善、统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原则,明确有关核算规定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其次,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自身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缴存单位和个人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后,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管理,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和业务经办网点,统一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设置,保证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安全。5.加强培训,全面提升管理队伍素质。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机构分散学习、自学等形式,请内部业务骨干授课和聘请外部专家授课相结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信息、存贷款利率管理、房地产管理知识、金融管理理论、金融管理案例、同业管理经验研究等,多渠道、多形式,全面提升资金管理人员的宏观经济形势认知能力,分析、判断业务发展趋势能力,同时将职工培训学习纳入对个人的年度学时考核,将各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月度考核,使资金管理的整体能力得以全面提高。6.健全机制,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一是要建立有效监管体系,成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委员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领导。二是要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实施全程监督、常效监督。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制度,建立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检查稽核制度。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五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第9篇: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

(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

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1000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每年7月1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一)连续两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一)连续4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20*]171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

1、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4、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

5、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

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

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第二十九条其他:

1、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每年购买国债金额不超过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按2003年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有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五)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

(六)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7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二)购买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三)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龄在15年以下50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万元;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年限确定。男性借款人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岁。借款人二次购买住房且按期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

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单位出据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权证及评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城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单位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后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借款人可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借款人将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将款项划转至售房人的帐户;购二手房贷款的,由银行转发给借款人;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须以担保公司认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选择的还款的方式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办法;

(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还款。

(四)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按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系统服务器与公网联接的设备需设立防火墙、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击。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要严守数据机密,除向指定部门提供规定数据外,未经领导批准,不能向外提供数据文件,不能泄露个人的账号、密码,不允许外来人员操作电脑。系统的个人密码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盗用。

(四)信息管理员应制定系统备份策略,指定专人及时进行多种方式的数据备份,备份的数据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对单位专用数据和软件,不得私自带出单位,不得拷贝给他人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任何人查调内部资料及数据。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据的查询系统,供职工查询。

第四十六条报表管理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有关数据报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表数据核对一致,分析说明要祥实,报送的报表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四十七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报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运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向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

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审计和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单位住房公积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各单位应按企业企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集团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的一月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打印并发放到职工手中,经核对有异议的应在2个月内本人向本单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重新复核。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九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集团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而又不履行相关手续的,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强制划款。集团公司定期通报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送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五十六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集团公司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以及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