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气象灾害预案精选(九篇)

气象灾害预案

第1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市行政区域,但省、市相关

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力局、市各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2.2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2.3乡(镇、街道)、村(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机构的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本预案执行。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市气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市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局将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市政府。

3.1.2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

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达到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事发地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市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气象局应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

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渠道,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与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蓝色)、较大(III级、黄色)、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四级。

一般(IV级、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社会;较大(III级、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台向社会;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预警,由省气象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IV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也要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2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I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3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4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启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报告。必要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

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督促指导水库渔民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会商,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坝体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

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监、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

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雾行安全通知,加强行车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6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7紧急处置

4.7.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镇乡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7.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单位要积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1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等级气象部门负责或由其指定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的依据。

4.12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3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批准后,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

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市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医疗器械、药品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市气象局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市、乡镇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和乡村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乡镇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气象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4)地质灾害等级:

2级: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

3级: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对地质灾害隐患24小时监测,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撤离。

4级:可能性大,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迅速撤离。

5级:可能性很大,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立即撤离。

(5)森林火险等级:

二级:轻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7.3.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对于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关键词:山西省 气象灾害 应急 措施

中图分类号:P451 文献标识码:A

受超强厄尔尼诺影响,2016年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暴雨洪涝和台风灾害重,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大,气候年景差。《2016年中国气候公报》显示,2016年我国平均气温较常年偏高0.81℃,全国暴雨日数为1961年以来最多,南北洪涝并发,此外,台风登陆多、台风强度也不断提高,2016年登陆我国的强台风比例为历史最高;强对流天气也多发重发,出现冰雹或龙卷风天气,损失惨重。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管理,各地纷纷出台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文章以山西省为例对此进行分析。

气候变化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向大气排放了过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导致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过高,从而在全球平均气温基础上产生了以增温为主要特征的全球范围的气候变化现象。如今,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沿海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气候变化未来将连续对中国天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重要影响。

一、当前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现状

气象局是以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等服务项目为主要工作的部门。在中国,一般指中国气象局及其下属单位,属于从事气象业务的政府单位。

山西省为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联动防御,做好防范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水平,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降低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山西省颁布了《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该预案为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方案和实施依据,明确了气象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该预案根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抗旱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暮救助条例》等编制。通过该预案实现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了以科技为支撑的责任到部门的协调有序的现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目前该预案已应用于寒潮、暴雨、低温、大风、雷电、霜冻、冰雹、干旱、沙尘暴、雾、高温、降雪、霾、冰冻等造成的灾害的应急处置。为了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效果,降低气象灾害损失,山西省还成立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等全部为指挥部成员。

二、山西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制约因素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

虽然山西省制定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预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全省范围内的气象灾害形成联动响应,但是如果气象灾害强度大或者多种灾害同时发生,现有的应急制度和应急措施还不够完善,存在应急联动响应不到位、效率不高等问题,并且在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理、信息报告、监测预警、隐患排查等方面衔接机制还不完善,同时乡镇的气象灾害预报也不及时,公众灾害风险意识差,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影响气象灾害应急结果。

(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次数较少,应急管理仍然处于喊口号的阶段,导致各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中协调力不强,尤其缺乏跨区域、跨行业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其二,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乏有关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服务预案以及重大气象业务系统保障应急预案等,还有县以下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亟待加强,一些乡镇的气象硬件设施不完善,信息化能力较低,导致不能及时了解灾害信息。

三、提高山西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改进措施

(一)建设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乡镇

由于乡镇的气象灾害应急和防御能力较弱,通常一些气象灾害信息不能及时在乡镇,因此,为了实现省市乡镇的联动,需要加强乡镇气象灾害的防御建设,提高公众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和防御能力。通过当地气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认证,自动安排气象灾害之前的预防工作和气象灾害之后的抢救工作,降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山西省气象局应该加大资金投入,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为指导方针,建设标准化的防御体系,各个部门基层领导要支持气象应急管理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及时拨款,建立为气象灾害管理和防御服务的社会组织,形成多元化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理的硬件建设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理的硬件建设主要内容如下:其一,山西全省安装了气象预警大喇叭系统并已正常投入使用,这让农民群众每天足不出户就可以收听到天气预报及农事信息,解决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递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气象预警大喇叭群众可直接了解当地天气变化,特别是掌握突发性的短时灾害性天气信息,遇到灾害性天气或恶劣天气,将随时播报最新天气情况,以增强农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能力,降低各种灾害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方便群众安排生产生活。其二,建设农田小气候自动观测站。专门针对区域小气候环境的参数和气象要素进行连续监测,主要观测基地雨量、气温、湿度、风向风速、浅层地温等环境参数,监测数据通过LED屏实时显示,同时通过GPRS无线网络传输回数据库,达到实时监测农田小气候的目的。其三,在气候自动观测站安装LED显示屏,让老百姓可以更直观地观测到气候信息,通过“三农”专项建设,深化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加强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气象服务力度,进一步提高气象服务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的预报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重大气候事件和气候趋势监测预测及影响预估,加强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强化和规范突发性、局地性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预警。同时,开展灾害性天气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评估,强化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共建共享共用基层防灾减灾设施和信息员资源,解决气象防灾减灾“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开展应急演练可以提高应急管理效果,提高各部门应急指挥中的协调性,最大程度降低经济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如山西2016年开展了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应急响应桌面推演,旨在检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应急响应工作流程的操作性及完善度,提升各部门应急管理水平和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公安、水利、国土、住建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9个成员单位以及太原、吕梁市政府参加了演练。各参演单位按照《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职责及分工要求,积极响应、协调联动,既演练了暴雨气象暮η榭鱿缕舳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又对各种救援力量的集结拉动和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进行了模拟部署,是一次要素全、过程实的演练。在演练中各部门能够认真履职、快速响应、周密部署、高效联动,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采取得力,组织部署高效严密,信息互通及时快捷,表现出较强的防灾救灾组织能力和应对水平,取得了预期效果。

四、结束语

气象是关系到一个地区民生和地方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气象的变化和研究及观测都非常重视,只有及时有效的做好气象的管理和检测工作才能有效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文章对山西省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进行了分析,为各类气象灾害的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提出了有利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姜月清.南宁市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工作探讨[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9,30[S1]:184- 186.

[2] 朱明,潘杰丽,黄仁升.钦州市雷电灾害分析和防雷减灾对策[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7,28(3):64- 66.

[3] 姚家钊,陈华宣.基层气象台站防雷问题浅析及其解决方法[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9,30(1):76- 79.

[4] 王高芳,师高峰,马国凯.气象灾害应急与预案初探[J].北京农业,2012,(21):89- 90.

第3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我市属暴雨(雪)、干旱、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较频繁发生的地区,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等也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是预防和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和谐辽源建设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综合气象监测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加密自动气象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监测能力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重要交通干线、农村、森林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建设分灾种的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和业务流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是加强干旱、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卫生、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逐步提高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环境污染等衍生灾害的预报水平。

(三)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全省,抓紧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干旱、暴雨(雪)、冰雹、寒潮、大风、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和重点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电视、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结合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依照《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各气象灾害敏感部门、单位要制定气象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针对不同灾种的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边远山区及灾害易发区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气象部门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相关部门要给以支持和合作。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应急气象服务系统,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体育场馆、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负责接收、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政府要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监测和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队伍应对气象灾害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能力,此项工作要按照省气象局的具体要求抓紧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对机制。各县区、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避免灾害损失。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扎实推进农业灾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区、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和堤防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电、通信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实施避雷装置检测。针对气象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加强排查,消除隐患,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测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气象防灾减灾建设项目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尽快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切实加大财政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和现场气象保障、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县区、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第4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为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快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大雾、交通、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可提高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二)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系统建设。建成可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形成县、镇二级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预报体系。

(三)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一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等社会公共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部门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二是加强农村应急预警信息传播,各镇(街)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广播系统(大喇叭等)建立镇和村级信息系统,实现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三是建立社区、交通、教育等敏感行业(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及时向公众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四是建立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增强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干旱、冰雹、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二)积极推进气象灾害应急认证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街)、单位、企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及重点防御单位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市政府每年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一是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开展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二是强化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建房防雷技术规范,开展雷击区域防雷工程示范工作。

(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高温少雨、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建设,加大作业点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建设的投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御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一是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和信息服务站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受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收集上报灾情,并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二是加强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人工增雨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落实气象重大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项目和基层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

第5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1.1目的

按照市、区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的要求,结合的实际,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增强广大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新理念,要以“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加强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完善信息报送和气象灾害防抗制度,做好建筑物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发展我区经济营造一个稳定、祥和、安全的环境。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3.3《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4《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气象灾害基本情况

1.4.1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雷电、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冰雹、冰冻、积雪、霜冻、大雾、龙卷风、飑线、强对流天气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

1.4.2地处东亚季风区,濒江临海,气候情况复杂,气象灾害种类繁多,其风、暴雨、大雾、连续高温、冰冻、积雪、雷电、强对流天气等气象灾害已成为威胁区公共安全的主要自然灾害,给经济建设、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地区各类气象灾害造成死亡人数近百人,伤7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气象灾害或与气象有关的灾害造成的损失占到整个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70%以上。年9号“麦莎”台风在浙江北部登陆北上过程中,正好和天文大潮、暴雨三碰头,对形成很大的威胁,安全转移2万余人,大风、暴雨造成的经济损失逾二亿元。2002年和2003年各有1人因雷击死亡。北靠浦东国际航空港,东临国际洋山深水港,临港新城也已全面建设,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均将大幅度上升;同时,经济密度也很高,每平方公里产出的GDP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一旦发生气象灾害,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都会十分严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针对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下进行编制,是管理协调本区气象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在本区范围内气象灾害事故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区气象局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气象局为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区应急委的统一组织下,具体负责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气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业务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业务科,由业务科、行政科、防雷办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业务科科长担任。应急办公室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小组。专家组成员由局领导、业务科、防雷办业务骨干组成,同时特邀市气象局有关专家。应急处置小组由业务科和防雷办有关人员组成。

2.1.2区气象局还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和预警信息、警报的,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为区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本区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1区应急联动中心职责

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雷电等灾害事故的报警;

负责协助区气象局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对雷电等灾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2.2区公安局职责

负责现场治安警戒;

组织实施现场救生;

组织交通管制、车辆疏导。

2.2.3区消防局职责

扑救气象灾害造成的火灾;

组织实施火场救生,转移处理易燃易爆物品。

2.2.4区建委职责

做好建设工程应急处置排险抢救工作。

2.2.5区电信局职责

组织勘查损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情况;

组织现场应急通信处理;

组织修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通信设备和线路故障。

2.2.6区供电局职责

勘查损坏的电源设备情况;

实施现场应急电源处理;

组织修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供电设备和线路故障。

2.2.7区卫生局职责

紧急输送受伤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

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

2.2.8区民政局职责

协同有关单位调查、收集、上报和灾情;

组织灾民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

2.2.9区水务局职责

组织加固堤坝工作;

做好排水、抗旱工作。

2.2.10区房土局职责

做好房屋排险抢救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措施、早落实的原则严格信息报告制度。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3.1.1.1来源

区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预警信息、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1.1.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灾情,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3.1.2.1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园区,在接到气象灾害报警信息后,要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单位报告。重大、特大气象灾害一旦发生,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三十分钟内分别向区应急办口头报告,在一小时内分别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对迟报、漏报、隐匿不报,影响及时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3.1.2.2区应急联动中心对收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认为要素不全、情况不够清楚的,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属于区气象局、镇政府以及园区有关部门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应当立即退回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属于新闻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其他渠道上报的气象灾害信息,可速请区气象局予以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如果收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紧急、情况严重,应当边报告、边了解,并将后续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送。

3.1.2.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级别及

根据《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的方式、方法和渠道由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落实。区气象局根据监测预测结果,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灾害性天气警报,并迅速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区政府、区气象局及有关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通过电视、电台等媒体向公众气象灾害警告,宣传气象灾害应急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遭到气象灾害袭击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3)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其他必要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区气象灾害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气象灾害、较大(Ⅲ级)气象灾害、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和特大(Ⅰ级)气象灾害。其具体定义为:

(1)一般气象灾害:一般气象灾害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较大气象灾害是指造成2-3人死亡,或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500万元的气象灾害;

(3)重大气象灾害是指造成4-9人死亡,或经济损失大于500万元-1000万元的气象灾害;

(4)特大气象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建立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上述四级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等级、响应等级对应关系如下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事件发生地的基层组织,镇、园区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每日向区应急办报告。

4.2.2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通讯

区气象局应急办公室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应急办)应配置专用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现场指挥部配置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设备,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4.4指挥和协调

气象灾害预警或发生后,随即在事发地点或区气象局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5应急处置

4.5.1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应急办受理气象灾害报警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向有关联动单位的指挥机构通报和下达指令,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对气象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台风、暴雨气象灾害相应启动防汛防台专项预案。

4.5.2区气象局在接到气象灾害报警信息或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应急处置指令后,要立即出动应急处置队伍,奔赴气象灾害现场,并会同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或园区,组织协调各相关联动单位,对灾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气象局的应急处置专家组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初步研判气象灾害的发展动向;

(2)初步分析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和成因;

(3)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建议;

(4)初步评估气象灾害的损失情况;

(5)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6)监测可能继续发生的气象灾害天气,及时跟踪上报后续灾情。

4.5.3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或园区等有关联动单位接到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员前往气象灾害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4.5.4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必要时可组织联动单位采取下列现场应急措施:

(1)人员紧急疏散;

(2)封闭、封锁气象灾害事故现场;

(3)应急电源处理;

(4)电子信息系统紧急保护;

(5)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6)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5.5气象灾害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对气象灾害进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5.6一旦发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的气象灾害,区应急办、应急联动中心等应报请或由区应急办直接决定,启动紧急处置程序,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紧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分管领导(紧急状态和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乃至区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气象、公安、消防、建设、通信、电力、卫生、民政、房地等部门领导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5.7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镇、园区应当根据区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确保紧急处置行动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监测可能继续发生的气象灾害天气;

(2)组织营救、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消除火灾危险源;

(4)抢修被损坏的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

(5)维持社会治安;

(6)其他必要措施。

4.5.8根据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气象局负责开设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消防、建设、通信、电力、卫生、民政、房地等部门领导参加,指挥长一般由区应急委或区气象局领导担任。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区、镇(园区)、人防地下工程、学校及大型空旷的文体活动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应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4.7.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应急指挥所、应急供水、应急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应急厕所和应急医疗保障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设置标志牌。

4.7.3气象灾害发生时群众的安全转移由属地所在单位、政府或组织负责,涉及火灾、毒气泄漏等事件,在气象专家和其相关专业专家的指引下,疏导群众向上风方转移。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除台风、高温、低温结冰外,发生的特点具有局部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发放防灾手册,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应急基本技能和向区气象局应急办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的自觉性。

4.9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气象局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效果评价系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分析,迅速作出处置前和处置后的初步评价。

4.10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和信息按《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11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气象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负责决定、或执行的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气象灾害的后果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做好物资、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1.2区政府组织气象、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紧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5.1.3区民政、环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展开安置灾民、现场清理等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区侨办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3保险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调查和总结

5.4.1气象灾害处置完毕后,区气象局应及时成立气象灾害调查组,迅速展开气象灾害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工作,准确查明原因,并作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区、镇、园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4.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4.3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组织力量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由区气象局组织气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小组,与公安、消防、建设、通信、电力、卫生、民政、房地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共同构成统一协调的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编成和配置,配备先进的专业器材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专业技能训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执行任务能力,确保遂行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区气象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2.2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2.3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技术储备工作。

6.3通信保障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区气象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区气象局办公室负责本区雷电等灾害事故应急总值班工作。区气象局总值班室电话为:68012645、68012667,也可通过气象网站的留言栏留言。

6.4装备物资保障

为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区气象局配备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车及相应的警灯警报装置(严格限制使用),车内配置专用气象探测仪器设备、通信设备及气象灾害处置必需的专业设备和物品,加强日常保养,以备发生气象灾害时紧急调用。各相关专业队伍应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和工具,做好各专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6.5科技保障

加快建设本区气象灾害及自然生态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特别是在沿江沿海、人口密集城区布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和大气风廓线仪,在全区范围内形成立体气象探测网络,建立数值预报气象灾害预测模型和预警信息通报平台,及时准确预测预报气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强度等要素,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能力。

6.6经费保障

应对和处置气象灾害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和建设资金,区财政要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6.7法制保障

加强本区关于防御气象灾害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防御、应急工作,和对气象灾害的灾情调查和成因鉴定,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宣传有关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全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气象灾害的特征,熟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要求,熟知各种气象灾害的防御指引,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

7.2培训

区气象局应当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7.3演习

区气象局应加强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的演练,不断锻炼队伍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

8.监督检查与奖惩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领导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制定相关的奖惩办法,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充分到位。

9.附则

9.1预案目录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的起草由区气象局负责,邀请区有关单位专家征询意见,并按照区应急委办公室的要求报审、专家评审,由区应急委备案保存。每年在预案演习或启用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气象局完善修订,报应急委备案。

9.3制定与解释

区气象局是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机构,对预案的意见或建议请与区气象局处置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

第6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网相衔接的、适合我省气候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重点加强山区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形成合理覆盖全省的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和完善雷电、生态与农业、地质灾害、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海洋等专业的气象灾害观测网,尽快形成地面、高空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我省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森林草原、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交通干线等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能力。大力发展先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技术,加强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设,建立暴雨洪涝、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和大风、大雾、高温热浪、大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以及风暴潮、沙尘暴、道路交通、森林火险、公共卫生和空气质量等专业气象预报系统,着力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跨部门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雾、低温冻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

(三)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服务渠道。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接收落地工作。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电子显示屏,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人,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针对不同的群体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适用的防灾避险措施。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范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农村大喇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进一步畅通预警信息渠道,提高为农民群众防灾避险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

二、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了解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制订防洪涝、防风、防雷、防积涝、防雪灾、防台风、防浪、防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对策,建立不同气象灾害种类的防御方案,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确保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及播发、部门及社会公众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协调联动机制,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统一有效的重大气象灾害应对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强化城市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部位和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社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快建立乡(镇)、村气象灾害防御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接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飞机、火箭等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加强人工防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炮防雹作业布局,切实做好经济作物主产区的雹灾预防。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本部门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太行山、燕山地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当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和评估,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进行论证等。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山区、社区、矿区、学校等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不断提高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充分利用中央、地方和社会等多方面投资,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有关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的建设,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抗灾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科普宣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第7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和全基干民兵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配水库、大堤、城防工程等重点防洪工程民兵抢险队伍;必要时协调驻地驻军参加抗灾抢险。

应急办:指导监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应急管理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影响时指导全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保证联络畅通;掌握内气象灾害动态,及时向政府报送紧急事项;督促落实上级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的批示、指示;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协助政府领导处置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实行滚动预报,通过多渠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和影响时,经指挥机构批准,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气象灾情调查、信息共享、影响评估、联报联防和科技攻关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做好全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显示屏、农村预警广播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实施百村万户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委宣传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应急预案响应、气象灾情等信息,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向公众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防灾抗灾先进事例报道;做好抗灾救灾等资料汇集和保存;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局:负责气象防灾减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抗灾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查、立项;协调防灾抗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计划、调拨,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防灾抗灾物资和经费;组织实施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灾区市场商品价格监控;负责协调企业防灾抗灾工作。

教育局: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教育;负责教育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开展学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落实好中小学抢险、救灾预案、措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和影响时做好教育单位人员、财产安全转移,必要情况下,向学校下发停课通知,保障学生、教师的安全。

公安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保障受灾或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群众安全快速撤离和转移;紧急情况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所需车辆征用,确保抗灾救灾物资车辆运输通畅;必要时启用公安内部通讯设施,用于抗灾救灾调度、指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与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信息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信息相互通报制度;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和破坏气象设施的犯罪行为。

财政局: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筹集气象灾害处置所需资金和落实抗灾救灾专项资金;积极向上级财政争取资金支持;及时下拨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等经费。

人社民政局:气象灾害影响后及时开展灾情收集、核实、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灾后救济、救助、捐赠工作;妥善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

国土规划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全地质灾害的监测,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掌握高风险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治理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建立地质灾害基础地理信息共享、联报联防、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地质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危险地区居民疏散转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负责监督指导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牌、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指导城镇和人口密集区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指导气象灾害高风险区的建筑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遇暴雨、洪涝时,确保城区排水管网畅通;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开展气象灾害对水资源、环境、空气质量等影响的监控和测量;负责提供陆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并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交通口岸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保障相关区域交通设施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与调度;组织调度抗灾救灾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并优先运送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交通系统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建立道路、海上交通气象灾害联报联防工作制度。

农林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情、雨情、工情及旱涝台风灾害等灾情信息,制定抗洪抢险和抗旱方案;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资;组织实施水库等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指导、协调抗旱水资源的应急调配;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研究制定灾区生产自救的补救措施;负责级抗灾储备和农用物资应急调用;参加灾区调查,提供和上报农业方面的灾情;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推进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林区防火等信息共享、预测预警、影响评估工作。

海洋渔业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相关区域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以及灾害性海洋潮位和海浪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相关预报信息;负责出海渔船返港或就近避风、沿海养殖户的安全转移和生产保障以及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

文体广电局: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气象台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领导小组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大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普及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卫生人口计生局:气象灾害影响后,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预防疫情发生、传播;做好灾害期间饮用水水质的检验、监测工作;负责提供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条件对人体健康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科学研究工作。

安监局: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内工矿商贸行业、易燃易爆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减少和降低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气象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对灾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的灾后救援工作和灾情评估统计上报工作。

旅游局:做好旅游景点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落实防灾措施;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及时向全旅游风景区播发传递灾害预警信息,停止户外游乐设施运行,必要时,关闭景点,做好游客疏散转移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旅游风景区的防灾救灾工作。

供电局:负责全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防汛泵站、防灾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传输畅通。

第8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49号),加强气象服务基础建设,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切实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处沿海和黄河下游,是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3%-6%。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霾、沙尘、高温热浪、低温冷害等灾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洪灾害等也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产生的影响将日趋加重。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系统、风廓线仪系统、水汽监测网(GPS/MET)、区域加密自动气象站网,以及雷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生态环境等专业观测网,构建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监测系统。重点加强灾害多发区、农业区、林区、渔区、沿湖、沿海、沿路等区域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和半岛城市群中小尺度加密观测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点,提高监测精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切实做到统一布局、共同建设,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主要城市、近海、湖区、矿区、林区、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以及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进一步完善包括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雷电、人工影响天气等专业的集约化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综合应用多种探测信息和预报预测技术,提高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预警时效性。重点加强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龙卷、大雾等突发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多灾种预报预测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灾害预报的会商分析,切实做好影响我省的突发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覆盖面。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传统方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加快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全省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专业信息网站、电子显示屏和气象灾害警报接收器等功能,建设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的预警信息接收子系统。强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加快中国气象电视频道在我省的落地,做好与全省有线电视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服务网站的对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以及在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城镇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或悬挂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等设施,及时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内河与海上运输、海上作业、生态林业、滩涂养殖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及时准确暴雨(雪)、雷电、大雾、大风等灾害预警信号。高度重视对农村、山区、社会弱势群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切实解决信息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气象灾害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加强针对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等区域的防洪抢险、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预案演练。特别是针对跨地区的大范围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增强灾害救助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以及海上、陆地灾难搜救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气象灾害调查、风险评估、处置决策、技术培训、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学校、医院、社区、宾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依托群团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社区等,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和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报送气象灾情,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常识。

(三)强化气象灾害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影响。大力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工程,加快移动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建设,配备先进的移动气象探测设备,建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增强气象灾害现场信息传输与灾害处置的指挥调度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加强主要河流、水库、湖泊的防汛抗灾工作,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强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四)大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工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省级飞机人工增雨基地和鲁西北、黄河三角洲、济南南部山区、半岛丘陵地区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构建全省立体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抗旱救灾、缓解水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保障。要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基础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不断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域,开展针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以及人工消雨、消雾、防霜冻等科学实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全省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我省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及其造成的灾害损失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相互关系、成因分析和灾害风险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根据各地气象灾害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和防灾抗灾能力,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防灾减灾措施。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与整治,定期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山区、港口、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巩固防灾减灾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海堤、水库、防汛设施、城市防洪排洪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和完善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区域的监测监控系统,切实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设施、重大油气输送与储运设施、重要水上和陆地交通线路、重要通信枢纽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设施的除险加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大力推广应用海洋天气警报系统,提高海上船舶、作业平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加强沿海地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工程建设,切实增强防御海洋气象灾害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应对气象灾害风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城市功能、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要高度重视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气候影响评价与可行性论证,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适应和有效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

(四)制订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加快建设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3号文件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52号),切实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认真落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完善气象科技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建设省级气象灾害与海洋气象重点实验室,搭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御、气候变化应对等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的引进开发与本地业务化以及数值预报产品解释应用技术研究,重点研发突发灾害性天气、海洋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用技术,发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联合攻关、优势集成,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建设,促进防灾减灾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设,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加强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和地方气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我省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加大气象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公共气象信息传播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尽快将我省各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资料统一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布局,实现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预警信息、应急气象服务、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第9篇:气象灾害预案范文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6月中旬以来,省人大农资环委分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以及临安、德清、新昌、武义、温岭等地,就《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此后,省人大农资环委又专门听取了部分设区市气象部门的负责人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lO日,省人大农资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较为频繁。往往会引发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等次生灾害。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气象灾害对我省的影响程度有上升趋势,气象灾害给我省带来的损失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加。农资环委认为,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灾情重、损失大,防御任务艰巨,通过气象地方立法,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同时,鉴于气象工作具有很强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地方性,涉及面广,需要进一步明确气象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界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气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因此,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气象队伍建设的问题

我国现行气象工作体制是以部门垂直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县气象局是最基层的气象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基层反映。以专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需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气象工作队伍,以弥补管理和服务的不足。对此,我省是重视的,近几年已开展了兼职气象协理员、义务气象灾害信息员和应急联系人的队伍建设,并启动相关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如台州市已培训了6000多人,舟山市培训了1000多人,效果明显。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7]49号)要求,在乡(镇)、街道配备兼职气象协理员,协助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并在村、社区、公共场所等建立义务气象灾害信息员和应急联系八队伍,配合开展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气象工作人员和职责的规定。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问题

我省是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制定气象灾害监测防御规划,科学监测,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是政府依法协调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调研中。一些基层单位反映,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级政府牵头协调组织气象等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才能促进工作机制的建立,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气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7]49号)精神,有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此,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职责的内容。

三、关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问题

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2004-2006年全省发生雷电灾害400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200多人,经济损失2亿多元。2007年,截止8月底全省遭雷击死亡37人、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6400多万元。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时,有的部门对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有不同的看法。农资环委认为,依据气象法,2005年3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对规范和深化我省防雷减灾工作,有效开展管理、消除雷灾隐患,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规章的时效性问题,继续确认该规章有关防雷减灾行政许可事项是必要的。为增强全社会的防雷责任意识,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雷电防护装置维护和检测的责任条款。鉴于防雷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雷电风险评估范围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四、关于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的问题

气象灾害防御是涉及多部门、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目前,受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气象预测、预报、预警水平不高,气象信息收集不全,建立和完善气象与相关部门快速联动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气象灾害信息来源于多个部门。且各部门信息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影响灾情收集的准确性。一些基层气象部门反映,气象灾害的灾情收集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由政府出面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为了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合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农业、林业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等内容。

五、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调研中,基层反映。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问题,气象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07)49号)又作了进一步强调。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缺乏程序规定,并且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也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程序和范围的规定。

六、关于投入和保障的问题

气象工作服务在地方,需要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3号)对气象工作投入和保障的要求,地方财政既要解决地方应当承担的气象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也要解决地方应当承担的气象职工的生活保障。调研中。基层有关单位反映,近年来,中央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大多倾斜于中西部地区。我省各级财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和保障力度虽然有较大增长,但有的市县对气象事业投入和保障明显不足。职工同城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气象事业发展和队伍的稳定。农资环委认为,浙江是多种自然灾害交汇区,增加财政对气象的投入,统筹落实气象事业经费是必要的。建议条例草案中明确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事业经费,应统筹纳入各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农资环委认为,条例草案缺乏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行为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应处罚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增加相关处罚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