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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内容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既是基础知识教育的继续,又是基础知识教育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键是
把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深入影响到服务到千家万户中,着眼点是家庭,在内涵上主要是:一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二是男女平等;三是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活动中要结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和«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气息新动向带到群众当中去,要立足和着眼于群众,面向千家万户,提供满足他们需求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把“关爱女孩行动”贯穿到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去,把计划生育新知识和婚育新观念传播给他们,不断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我意识。
二活动组织领导
1镇计生协会成立“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领导小组
2镇计生协会为主体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策划验收及评比工作。
三任务和要求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是溶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村场计生协会要认真领会活动的目的及意义,要切实结合本村实际,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
1与开办计划生育栏目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广播墙报等文化阵地宣传婚育新风。
2与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相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落脚点是家庭,要把家庭作为活动的主体,纳入“十星级文明户”的评比。
3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结合。使“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和“关爱女孩行动”成为推动优质服务有效手段。要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与妇科病查治工作,使群众切身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给自己家庭身心健康带来的益处。
一、指导思想
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彻底清理和核查年以来全镇违法生育情况,切实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全面提升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平。
二、目标任务
1、全面清理和核查年以来我镇政策外生育情况,摸清违法生育对象底子。
2、对年以来未结案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征收率达75%以上。
三、工作步骤
集中征收活动从年6月份开始,到年10月底结束,活动分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从6月10日到6月20日,充分利用宣传车、标语、宣传资料、大小会议等形式开展宣传,大力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全镇营造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浓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声势。各村居要刷新2条以上宣传标语,并召开党员组长会及广播会传达活动方案精神。
2、清理核查阶段。从6月20日到25日,由各村对年以来违法生育对象逐个上门走访核实,摸清每个对象的基本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镇计生办。
3、集中征收阶段。从6月26日到10月26日,由政府组织,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本着“严、快、准”的原则,集中征收。特别是对行动不积极,配合不主动的对象;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的对象;阻碍执行公务的对象;影响恶劣的对象;按法律程序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总结表彰阶段。10月25日,对宣传到位,行动积极,征收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开会表彰,并兑现奖惩。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镇里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
2、明确责任。政府联村领导、干部是此次集中征收工作的责任人,要督促各村和违法生育对象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各村必须把征收任务分解到人,强化责任。对工作责任不明、行动不力、效果不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并严格按相关文件精神兑现奖惩。
3、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此次征收工作,形成综合治理,全面征收的局面。派出所要严把新生儿上户和迁移上户关,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上户,对暴力抗法的对象要依法进行打击,要及时查处阻碍计生执法的违法案件,密切配合法院做好强制征收工作;卫生院要凭生育证住院分娩,无生育证的3小时内要通报计生办;民政办要严格审核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凡违法生育对象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一律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移民办在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凡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在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享受扶持政策;财政所在落实农村各种优惠政策时,必须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各种政策补贴时,对违法生育对象在缴清社会抚养费后予以补贴。
4、强制执行。县法院成立了人口计生案件审办合议庭,专门审办相关案件,对拒不配合的对象,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行征收。
五、工作要求
1、依法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每一例案件必须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告知并送达、决定并送达、缴款、结案等程序依法进行。
她,一个普通的乡村妇女,深邃的目光中显示出特有的坚毅、执著、自信和追求;她,没有叱咤风云的壮举,没有惊天动地的业绩。然而,她却以一名新时代女性无私奉献、敢为人先的气慨,以百折不挠、拼搏进取的精神,在基层计划生育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八年来,她所在村的计划生育率、孕检到位率和“四术”到位率均达到100%;全村无违法生育,人口出生率控制在8‰以下。全村连续8年被评为镇“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她本人则年年荣获各级授予的“优秀计生专干”、“计划生育模范户”、“十佳村干部”和“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她,就是双峰县洪山殿镇双桥村计生专干熊满娥。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现年已48岁、学历并不高的熊满娥把这两句话抄录在案头,并把它作为座右铭。这位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摸爬滚打了20多个春秋的农村基层干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面对被人称为当今“天下第一难事”的计划生育工作,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常抓不懈地把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牵”,身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妇联主任和计生专干的熊满娥,肩负起一个近20*人大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她自知没有高度的责任感、扎实的业务水平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为了使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政策水平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熊满娥下决心为自己“充电”。多年来,她在紧张的工作之余,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人口与计生知识业务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反复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预防艾滋病等科普知识。如饥似渴地学习,孜孜不倦地追求,她的视野不断扩展,知识面不断拓宽,思想观念不断更新,政策水平、工作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在千条万绪、错综复杂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显示了运筹帷幄、处变不惊、应对自如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熊满娥在担任计生专干期间,先后担任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她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带头履行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深入计生对象家中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在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先后撰写了《村级计生工作的思考与对策》、《落实基本国策,抓好计划生育》等10余篇有份量、有见解、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议案和提案,被上级计生部门采纳或引起领导重视,产生了良好的效益。与此同时,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在完善村级计育服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坚持经常性地开展计生宣传咨询活动。她在村头建了一块专用黑板,自撰自编坚持每半月更新一次内容,二十年如一日,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计生政策、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知识和村里少生快富的典型,并定期组织村计生协会会员利用“学雷锋活动日”、“三八妇女节”等契机,在全村免费发放避孕药品,义务为群众测量血压和检查妇科疾病,为群众提供与计生相关问题咨询等,受到全村群众的交口称颂。
“搞工作就要搞出点名堂来,要争创一流成绩,争作一流贡献”。这是熊满娥的“口头禅”。自担任村专干以来,她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并以辛勤耕耘、无私奉献的精神,为育龄群众做出了榜样。作为计生专干,她面对“难事”,迎难而上,履行职责,不辱使命。20年来,起早贪黑,走家串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计生对象的思想工作。在“钉子户”面前,她总是忍辱负重,竭尽全力把工作搞好。石桥组吴根深、潘晓夫妇已生育2个女孩。由于受“重男轻女”等封建观念的影响,总想生个男孩来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不愿做结扎手术。去年春季计生活动中,熊满娥上门做工作,遭到了一通铺天盖脸的谩骂,她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厌其烦地连续12次登门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吴根深夫妇终于被她说得口服心服,最后在熊满娥的陪护下到镇计育服务所实施了女扎手术。高家组育龄妇女熊益劳,生育一胎女孩后做了上环手术。因手术失效,20*年6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又怀孕第二胎。熊满娥得知情况后,多次上门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并于当年10月赶赴武汉市,将在打工的熊益劳动员回家做了引产手术。“功夫不负有心人”。熊满娥坚持以人为本,和风细雨做工作,通过积极引导、教育,帮助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计划生育已形成双桥村群众的自觉行动。目前该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齐全,计生活动室、计生台帐等基础工作良好。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全村计划生育形成了以村为主的工作新格局。20*年前三个季度,全村共出生15人,其中男6人,女9人,上环9例,女扎6例,流产2例,“四术”及时率达到100%,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作为一名有着20年工龄、12年党龄的计划生育“女村官”,熊满娥坚持宽以待人,严于律己。俗话说“打铁先要本身硬”。多年来,她给自己订下一条规矩: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她牢记入党誓言,坚持克己奉公,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从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个人私利,“常在江边走,就是不湿鞋”。近5年来,她坚决主动地退还了村民徐某、李某等18户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等方面所送的礼金、礼品等19次,共计币2498元,真正体现了一名优秀计生专干和“十佳村干部”的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风采,以默默奉献的精神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为融洽党群、干群关系架起了“双桥”。
上半年,全区总人口为220444人,全区总出生1070人,比去年同期多出生140人,死亡307人,净增长763人,出生率为4.85‰,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66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为3.46‰,比去年同期增长0.56个千分点。
1.出生情况分析。上半年出生人数为1070人,其中计划内生育1070人。从报表数据看两乡(镇)、五办上半年计划生育率均为100%,但从上半年市人口计生委和区计生局抽样调查及举报调查的情况来看,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对象还存在,外出打工流出人员、非婚同居人员和流入人员,这部分人将会冲击我区计划生育率的完成,应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2.出生统计质量分析。根据上半年市、区抽样调查情况统计,仍存在出生漏报现象,流入人口出生漏报情况较严重,市、区查出的7例出生漏报全部为流动人口出生漏报。市抽样调查3个样本点,其中金山办事处金钩山社区居委会漏报计划内一孩出生1例;区抽样调查的4个社区居委会有2个社区居委会有漏报现象,这两个社区居委会分别是月塘办事处南岳岭社区居委会和桂花办事处向阳社区居委会,共漏报计划内出生6例,其中南岳岭社区居委会漏报计划内一孩出生2例、计划内二孩出生1例,在向阳社区居委会查出漏报计划内一孩出生3例。
3.出生孩次构成分析。上半年出生人数中一孩出生914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18人,一孩率为85.42,比去年下降了0.17个百分点,二孩出生156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2人,二孩率为14.58,比去年上升了0.17个百分点,无多孩出生。
4.出生性别比分析。上半年出生男孩536人,女孩534人,出生性别比为100.37,比去年同期低22.12个点,一孩出生性别比为98.69,二孩出生性别为110.81,高于正常值。今年我区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成立区集中整治“两非”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协调监察、计生、卫生、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两非”行为,保证我区出生性别比在正常值范围内。
5.补报出生情况分析。上半年我区补报20__年度出生173人,其中补报计划内出生172人,补报违法生育1人,补报违法生育比去年同期减少了9人。这说明报侥幸心理瞒报上年度违法出生的单位比以前少了,同时,补报的计内出生中有一部分为本地常住人口,说明少数专干责任心不强、出生底子不清。
6.农村落实长效节育手术情况分析。上半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533例,比去年同期减少309例,其中:结扎48例、上环321例、取环131例、人流引产人数33例。农村落实长效节育手术仙庾镇结扎20例、上环65例,明照乡结扎11例、上环45例,桂办结扎1例、上环11例,宋办结扎0例、上环8例,金办结扎1例、上环21例。根据报表数据,农村上半年共结扎33例,比去年同期减少11例,共上环150例,比去年同期减少112例。这说明总体上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人数正在下降,期内长效措施落实率偏低,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工作还很不到位。
20__年度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照表
单位应落实数已落实数欠帐数期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
荷塘区430182 24842.33
仙庾镇184859946.20
明照乡149569337.58
桂花办事处41122929.27
宋家桥办事处198__2.11
金山办事处37211656.76
7.已婚育龄妇女孕检情况分析。据报表统计,全区应孕检育龄妇女人数为32222人,实孕检32096人,孕检率为99.60。各单位报表孕检率均在95以上,但实际上5个办事处“三查”工作难以到位,而这些单位育龄妇女数占到全区的60%,加之三、四月份正在进行村委换届选举,有部分村由于计生专干忙于竞选或已经落选,其计生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因此实际孕检率并没有这么高。未孕检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大部分为外出务工人员,这部分人是农村违法出生的隐患,应加大追踪管理的力度。
8.计算机个案信息情况分析。近两年来,通过各乡镇、办事处计算机操作员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已完成了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的录入工作,并对台帐数据进行了逻辑校核,为全省计算机联网打下了基础。但从抽样调查和区划调整后新组建的单位进行台帐核对的结果来看,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电脑台帐的真实性和准确率并不高,电脑台帐的数据与手工台帐及实际情况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单位药具人数从电脑台帐汇总与专干手工台帐汇总相差太远,总的来说乡镇计生办的电脑台帐比办事处计生办的准确率高,社区居委会纯居民的电脑台帐比辖区单位的准确率高。电脑台帐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信息引导服务工作的质量,并且从今年6月份起乡级已婚育龄妇女帐卡数据将直接传到省人口计生委,各单位要组织进行全面、彻底的台帐核对工作,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从报表数据和抽样调查情况分析,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存在不足。一是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医务人员配备未到位或不够;二是计生队伍不稳定,技术服务力量不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开展优质服务就要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化队伍,但计生队伍有不稳定因素,计生专干变动较频繁,办事处人员配备结构不合理,技术人员比例不适,难以指导社区开展优质服务工作;统计员变动多,今年又有4个单位更换了统计员,区计生局统计股成了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的统计员培训基地,新统计员业务不熟,难以指导基层开展信息引导服务工作。同时,在三、四月份开展的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由于村干部将实行月薪制,竞争异常激烈,村计生 专干队伍将会有较大变动,计生资料的移交工作将会很艰难,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新专干进行业务培训。
2.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报表统计,结扎、上环人数逐年下降,服药用工具人数逐年上升,与去年同期比,结扎人数下降了584人、上环人数下降了109人,期内长效措施落实率仅为42.33,生育一孩夫妇以上环为主,生育二孩夫妇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计生工作隐患。
3.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出现漏洞。流动人口管理是目前计划生育工作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口约束力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管理体制,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到位率低,特别是流动人口持证率、合同签订率低,因有些街道办事处没有配备专业医务人员造成“三查”率相当低。从抽样调查情况来看,虽然三月份各单位都开展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清查活动,但有的社区还是没有彻底摸清流动人口期内出生的底子,甚至对查出来的漏报的流动人口期内出生茫然不知。这说明流动人口清查还不很理想,清查不彻底,我们的计生流动人口管理也还存在一些漏洞。
4.二孩出生性别比偏高。上半年我区二孩性别比为110.81,比正常值高2.81个点,这说明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部分人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因此,应加大对“两非”行为的打击力度。
5.“三查”到位率与报表数据不符。外出经商或打工人员的“三查”工作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对流出育妇没按时寄回孕检证明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目前还出现了未婚女青年非法同居、怀孕、甚至生育,形成了新的隐患。
6.统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重心需下移。经过市、区多次抽样调查,出生漏报时有发生,错漏报出生的现象仍然严重,这将直接影响我区的统计准确率,务必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基层单位统计质量也是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一项艰巨任务。
7.基层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乡镇红外线治疗仪和宣教设备没发挥好作用;二是还有一部分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内容不全,设备破旧,阵地建设不符合要求;三是台帐漏登或错登现象仍然存在。
针对上述分析存在的问题,为确保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全面完成。各乡镇、办事处务必加强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1.抓党政领导重视关。强化领导责任,提高认识,认真落实20__年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计生委联合下发的39号文件和贯彻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重点抓管理、抓落实。
2.抓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常规性的工作任务。重点抓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宣传工作始终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使计划生育新型生育文化进村入户,把社区的计生文化走廊作为社区居民的宣传阵地,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活动,引导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达到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充分发挥计算机科学管理开展信息引导服务,指导村级计生专干进行随访服务和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切实做到各类帐、卡、表、册和电脑数据的一致性。
4.继续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今年城市四区抽样调查样本点重点在流动人口聚居地。流动人口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流动人口较复杂地带实行重点突破,对外出和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开展全面的清理登记,进行建帐建册,做好流动人口期内出生上报工作,并提高流动人口孕检率、合同签订率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率。
5.扎实抓好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通过集中进行结扎、上环活动切实提高长效措施落实率,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疾病普查工作。
6.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创新思路,创造特色。一是进一步推进计生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氛围;二是继续深化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培养国策宣传的后备力量;三是积极成立社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和个私企业计生协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论文摘要:阐述了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建设的现状,对现有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不可持续性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对策。
近年来,湖南省农村老龄化速度远远快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任务日益加重,给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基于人本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笔者提出改进与完善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即要构建一个包含多元化养老保障模式、多层次养老保障类型、全方位养老保障配套措施的复合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建设现状
1.1湖南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建设刻不容缓
近年来,湖南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2001〕年全省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472.6万人,2008年达到620.26万人,年均增长4%,尤其是“十五”期间,湖南总人口仅增长了2.6%,而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却增长了24.1 %,老年人口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总人口的增长幅度。截至2008年底,湖南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9.1%,大大高于同期全国的8.3%的平均水平,而湖南省作为农民工输出的重要省份之一,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年龄人口向城镇地区大量迁移和流动,实际上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比重远远大于10%,可以说,老龄化已成为湖南省农村新形势下的一个重要特点。
1.2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极大的挑战
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家庭规模缩小,从而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根据湖南省于2005年进行的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显示,2005年湖南省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9人,与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减少了0.31人。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使他们无暇顾及父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老年人与其子女、晚辈共同生活的情况逐年减少,这表明,传统的依靠儿女共同生活养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1.3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可操作性不强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后,湖南省于1997年试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开始实施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这项政策回避了政府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所应承担的公共财政投人的责任和份额问题;加上集体补助部分大多形同虚设,这种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是个人缴费的“储蓄式”农保,农民个人帐户里几乎全部是自己的储蓄及其利息,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维持基本生活都比较困难,基本不会考虑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这种社会养老机制缴费压力过大,资金筹集难度大,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从而社会化程度很低。
2、现有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不可持续性成因分析
2.1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冲击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建立在依托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模式得以绵延干载,应该说是有其合理的一面。然而,社会变迁正使得这种稳固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计划生育使得家庭规模和年龄结构日趋改变,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使得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原有的养老模式前提正逐渐弱化,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地冲击,从而具有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
2.2人口基数过大和财政支付困难
湖南省是我国的农业人口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远高于我国其他发达城市,加之农村城乡非农经济不发达,农业从业人员比重高,使得其人均可支配收人远远低于城镇地区,从而严重制约了其加人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此外,由于一系列原因,湖南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较大。以2008年的统计资料为例,全省完成财政总收人1 308.55亿元,而财政支出却高达1 730亿元,已出现财政赤字421.45亿元,如果在现有财力的基础上再增加大笔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地方财政可谓是雪上加霜。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总量上看首先是大笔的而且是持续的支出,然后才是持续的受益。很显然,湖南省贫困农村经济实力薄弱,三农问题突出,地方财力又很有限,政府和农民自身的经济承载力都存在较大的支付困难,严重制约了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
2.3现有农村养老保障运营管理体系不完善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湖南省政府虽然过《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但这是原则性的文件,缺乏社会保险工作所要求配套的实施、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统一工作方式和方法,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管理工作容易出现较多漏洞:一是农村养老组织管理机构、制度不易健全,使得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用、发放都不规范,工作得不到有效保证;三是缺乏统一专业的投资机构,基金运营效率低下。按照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随着通货膨胀和利率下调等因素的影响;加之管理不够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已经相当困难,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3、改进和完善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对策
3.1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模式
鉴于湖南省农村的家庭结构、土地占有模式、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其任何单独一种模式都不能承担起当今农村居民的养老重任,因此需要将三者充分整合,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注重实施的原则,构建能体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支柱的有特色的农村养老模式。
3.1.1巩固家庭养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然是解决农民养老的主要依托。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传统对农村家庭养老的道德约束作用,组织应运用多种舆论工具,弘扬传统孝道文化,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切实做到老年人被子女赡养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司法机构要切实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人的日常生活得到保障。
3.1.2鼓励集体养老。农村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基地建设,发挥集体养老优势,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支持。根据人口结构和市场形势的变化促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渐向现代家庭养老模式转化,完善和发展“五保”制度,发展老年公寓和敬老院以及其他形式的服务事业等;同时集体组织还可以利用经济、行政、精神上的方式对家庭养老进行激励和监督,如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给予各类收费的减免,以鼓励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对子女在城市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与子女分居并且已经不能自主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兴办老年公寓或提供上门助老等收费性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3.1.3强化社会养老。基于土地基础上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具有内生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转向社会养老模式是必然趋势。因此,政府需要以财政收人为农村居民建立社会保险提供一部分补贴,建立一种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固定补贴机制,以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农村居民对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历史性贡献,就应当从财政资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政府补贴资金,尤其是要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中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3.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类型
面对湖南省农村人口结构复杂、就业和收人差异性大等现实,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群体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
3.2.1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为不具备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城农民工和在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障。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务工农民双方负担,以企业为主。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障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很大的现实情况,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一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还可按其缴费额度确定减免税的年限和比例。二是对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可以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部分纳人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3.2.2建立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农民缴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人中列支,集体补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缴费组成,归个人所有,用于计划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政府出资部分进人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
3.2.3建立纯农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弥补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不足,帮助留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解决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采用以个人缴费为主、村集体组织给以补助、政府财政适当补贴的资金筹措模式,使现行的完全个人积累储蓄制的农村养老保险转变为政府引导型积累储蓄制的农民养老保险。对于已多年离开农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化农民,可以通过出租、委托经营或经营土地的方式,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从而建立农民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此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建立食物换保障或者劳务换保障的制度,尝试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以提供农村居民的支付能力。
3.3完善全方位的农村社会保障配套措施
3.3.1加快相关立法,提高管理水平。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在目前构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必须迅速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等相关配套的法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实现规范操作,克服其随意性,减少执行的偏差。此外,政府还应通过立法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对流动至其他城市务工或缴费不足应缴年限而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允许改按参加当地的农民养老保险,其大部分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人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近日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计生协、乡妇联在协会会员中招聘有爱心、有责任感的妇女成为留守儿童的“妈妈”,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宫树桐 王胜)
金水区农村片医扮靓金水新农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今年初从关注民生、关爱计生家庭的目的出发,由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联手打造的河南省第一家农村片医进农家的为民服务的品牌。
在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中,金水区利用卫生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计生部门的服务网络,建设农村片医,把健康送到农民手中。他们以原有的村卫生室和村计生室为依托,发挥卫生室的医疗技术优势和计生室宣传教育优势,从医院抽调75名技术骨干,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源,在全区35个行政村建立了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疾病防治、急诊急救、计划免疫、常见病普查、治疗康复、生殖保健、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识普及、政策宣传等为一体的片医制度。
他们首先以村育龄妇女档案为基础,对全村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普查。其次,根据每个人的健康状况及年龄段进行分类服务,对孕妇、老年人、长期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者每天随访一次,并为每户发放一张联系卡,片医们24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变原来的坐诊等人为上门找人。
这样,既可随时掌握各家各户的生育节育情况,人口流动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又能及时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意见收集上来,促进了家庭发展能力的提高,拓宽了计划生育的服务空间,成为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又一桥梁和纽带。(刘洁 陈晓清)
睢宁县:满意计生在“三夏 ”
江苏省睢宁县人口计生局党组开展“下基层、助三夏、送真情、办实事”活动,要求全县人口计生干部职工助三夏、访民情、解民忧、释民惑,在全县开展“计生干部走进田间地头、把法律政策送到群众门头、把计生关怀植入人民心头”,推进人民满意计生建设。(刘炜)
鼎城区“三个结合”促“新风”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实行“三个结合”,加强婚育新风宣传教育。一是“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宣传相结合;二是“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兑现计生优惠政策相结合;三是“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优质服务相结合。(曾文杰)
睢宁县临空产业园积极推进计生宣教工作
睢宁县临空产业园计生办积极推进计生宣教工作。计生办制作计生宣传横幅悬挂在主要干道上,同时租用宣传车深入村组宣传计生知识,在园区形成了有声有色的宣传气氛。(王玉松)
确山县“计生书屋”为群众架起“幸福桥”
为了帮助群众了解计生知识,掌握实用技术,河南省确山县在全县建立起了“计生书屋”。“计生书屋”里存放有计生法律法规、生殖保健光碟;种植、养殖科技书籍等致富资料,深受群众的欢迎。(尤国胜)
付佐乡加大计生宣教力度
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今年以来通过赶大集、进村庄,向育龄群众宣传计生政策,发放计生政策手册,出动宣传车宣传、广播,营造出了浓厚的计划生育氛围。(宫树桐 王胜)
珠江社区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
如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珠江社区开展了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主题的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使辖区100多户计生家庭受益。(徐达)
肃宁镇:结对帮扶留守儿童
河北省肃宁县肃宁镇计生协积极开展结对帮扶留守儿童活动,计生协理事、部分会员每人负责帮扶一名留守儿童,签订帮扶责任书,明确帮扶内容、责任和义务。(宫树桐 李志)
姚集镇:“三情”服务暖民心
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以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活动为载体,“三情”推进优质服务暖民心。主动服务送温情,上门服务送亲情,超前服务送真情,引导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张连平)
二七区:系列保险让计生户享受无限关怀
今年,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把为计生家庭免费购买生育关怀系列保险,作为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全区近5000个计生家庭将享受到计划生育的无限关怀。
生育关怀系列保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疾病保险、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母婴安康保险和关爱计生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等6个险种。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需实施计划生育四项节育手术育龄夫妇办理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截至目前,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已经办理253人,投保资金954元;为女方户籍在二七区辖区且在二七辖区长期居住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证且妊娠的健康女性办理计划生育母婴安康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在办理生育证时办理。目前,已办理24人,投保资金960元。
为2000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1700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办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疾病保险;为500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家庭办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为流入二七区居住一年以上且纳入管理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办理关爱计生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预计全区全年100人。(蔡建峰 熊建国)
肃宁镇:依托人口文化大院 促进生育文化建设
河北省肃宁县肃宁镇把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建立了人口文化大院,增设了图书阅览室,组建了新型生育文化宣传队,营造出了浓厚的新型生育文化氛围。(宫树桐 李志)
常德市举行“5・29”宣传一条街活动
近日,常德市在市城区步行街举行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隆重纪念“5・29”第十三个全国计生协“会员活动日”。(曾文杰)
肃宁镇举办校园主题故事报告会
河北省肃宁县肃宁镇计生协联合育英中学近日举办“成才先成人,爱国先爱校”主题故事报告会,邀请县“十佳道德模范”作报告,帮助青少年解除困惑,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宫树桐 李志)
宏鑫社区开展计生宣传活动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宏鑫社区在计生知识宣传咨询活动中,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张崔)
肃宁镇计生“三夏”帮扶队暖民心
河北省肃宁县肃宁镇计生协组建“三夏”计生帮扶队,为计生女孩户、计生外出打工和贫困户联系收割机、化肥、种子等,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宫树桐 李志)
姚集镇全面加强生育文化建设
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以创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示范镇为目标,打造宣传品牌,加大经费投入,全面加强生育文化建设。(张连平 高飞)
二七区:“四心”服务助推计生工作上台阶
如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亚星社区开展“四心”服务,助推计生工作上台阶。一是宣传教育“醒民心”;二是优质服务“暖民心”;三是维权服务“安民心”;四是利益导向“得民心”。(周彦红)
肃宁镇:“三帮扶” 助推计生户致富
河北省肃宁县肃宁镇大力开展计生惠民“三帮扶”活动,生产上实行惠民帮扶,生活上实行惠民帮助,生育上实行惠民关爱,帮助计生户实现少生快富奔小康目标。(宫树桐 李志)
常德市鼎城区计生协突出三个互动促进计生工作
常德市鼎城区计生协突出三个互动,一是在深化宣传上互动;二是在拓展服务上互动;三是在破解难题上互动,促进计生工作。(曾文杰)
确山县开展“计生国策进校园”宣传活动
今年以来,确山县人口计生委联合县教育部门开展了“计生国策进校园”宣传活动。在实施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等宣传载体的基础上,举办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题的征文及主题班会。(尤国胜)
付佐乡:“五公开”推进人口计生群众自治
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在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过程中,实行五个公开:即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公开奖励扶助政策、公开计划生育处罚政策、公开各项办事程序、公开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宫树桐 王胜)
二七区:关爱女孩,为她们营造有利环境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郑飞社区在开展“关爱女孩”活动中,进一步丰富活动内涵,兑现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王超)
付佐乡:出台新举措 关爱计生奖励扶助家庭
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计生协积极创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近日出台规定,凡享受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老人去世后,其家属每户将得到300元抚慰金。(宫树桐 王鹏)
二七区:真诚关爱,优质服务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王胡砦社区举行了以“真诚关爱,优质服务”为主题的流动人口座谈会,邀请外来流动人口代表参加座谈,拉近了群众与干部之间的距离。(王爱莲)
肃宁县邵庄乡扎实开展计生服务“四到家”活动
河北省肃宁县邵庄乡计生办、计生协扎实开展计生服务“四到家”活动,婚前教育做到家,生殖健康知识教到家,优惠待遇送到家,致富技术传到家。(宫树桐 齐士奎)
睢宁县:用民意鞭策计生干部
睢宁县人口计生局注重用民意鞭策人口计生干部,根据人民满意度调查结果,鞭策人口计生干部职工,以民意民情为出发点,全面打造人民满意计生、人民满意机关。(刘炜)
二七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与二七区人口计生委联合药监局、卫生局、执法局等严厉打击“两非”顶风作案行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规范我辖区的药械市场。(彭跃元)
邵庄乡“四送”活动 关怀计生家庭
河北省肃宁县邵庄乡日前组织全乡干部开展“生育关怀”活动,通过送政策、送资金、送技术、送项目,帮助156户计生家庭解决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宫树桐 齐士奎)
鼎城区重拳治理计划生育“重管村”
为巩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工作成果,鼎城区委、区政府重拳出击治理计划生育“重管村”。一是与省《条例》相结合,降低 “重管村”的门槛;二是职责细化,明确第一责任人;三是奖惩分明,实行责任追究。(曾文杰)
嵩山路街道关怀计生贫困家庭儿童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党工委不忘辖区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儿童,筹集资金近万元购买学习、生活用品,对贫困儿童进行帮扶慰问。(杨阳)
确山县积极打造“阳光计生”
近年来,确山县在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坚持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力打造“阳光计生”。(尤国胜)
万里镇:加大投入,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大院建设
河北省肃宁县万里镇几年来先后投资80多万元用于新型生育文化大院建设,使其成为集培训教育、健身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场所,推动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开展。(宫树桐 刘剑飞)
鼎城区切实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
为切实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鼎城区制定了《鼎城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对本区三级以上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除享受免费定点对症治疗外,每年还由区财政按不同等级安排生活扶助金。(曾文杰)
邵庄乡:经合组织助计生家庭致富
河北省肃宁县邵庄乡计生协在推进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中发挥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优势,在资金、技术、信息、用工等方面向计生家庭倾斜,使很多计生困难家庭走上了富裕之路。(宫树桐 焦纯朴)
确山县组建“少生快富”联合体
为进一步推进计生家庭帮扶工作,确山县计生协组建“少生快富”联合体。在联合体内,计生户在农业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实行资金互助、技术互助、农机互助。(尤国胜)
万里镇 :蔬菜视频医院 服务计生菜农
河北省肃宁县万里镇计生协筹资帮助蔬菜种植专业村购买电脑、摄像头等,开通了农业信息网络视频服务系统,免费为计生蔬菜专业户提供病虫害的快速诊断与防治。(宫树桐 刘剑飞)
登封市多措并举加强计生宣教工作
今年以来,河南省登封市借助环境、阵地、活动、入户、媒体等宣传形式,投资近百万元,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传播新型婚育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加强环境宣传。在登封市区高速公路下站口、市中心人口集聚地和少林路沿线更新中英双语图文并茂的大型立体计划生育宣传标牌23座,面积达三千多平方米;利用公交站牌,新建宣传“关爱女孩行动”一条街喷绘21座,新建宣传“幸福家庭行动”一条街宣传喷绘11座;利用公交车体10台,移动宣传计划生育奖扶、优惠政策;全市325个行政村新刷写温馨悦目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2460幅。二是加强阵地建设。对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图书室进行再投入,增添教学设备、书籍、报刊等,使20%的人口文化大院达到三星级,60%达到二星级,100%达到一星级标准。三是开展集中宣传。在“双节”、“5・29”节日活动期间,市、乡两级组织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四是开展入户宣传。利用生殖健康进家庭服务活动,携带宣传资料,进门宣传,面对面讲解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各种计划生育政策等。五是借助媒体宣传。利用登封电视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栏目,每日滚动播放计生标语口号及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新闻。(景瑞芳)
河北乡:评选“好婆婆 好媳妇” 倡导婚育新风
肃宁县河北乡近日开展以“传承婚育文明,构建和谐计生”为主题的“好婆婆 好媳妇”评选活动,社会效果良好。(宫树桐 解红图)
睢宁县:“四个加强”推进机关单位服务管理
日前,睢城镇“四个加强”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管理契机,“四个加强”分别为:加强信息采集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职工请假管理;加强工作督查推进。(徐岚 陈尚)
肃宁镇开展“关爱母亲,共享幸福”主题宣传服务活动,
河北省肃宁县肃宁镇计生办、计生协开展以“关爱母亲,共享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服务活动,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活动,为贫困母亲每人发放救助金及生活用品。(宫树桐 李志)
二七区:“三进家庭”,倡导婚育新风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贾砦社区积极开展“三进家庭”活动,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开展。一是优质服务进家庭;二是婚育新风进家庭;三是计生政策进家庭。(牛桂菊)
万里镇:深化计生群众自治 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河北省肃宁县万里镇在推进人口计生群众自治过程中,以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为目标,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给予计生家庭优先优惠和奖励激励。(宫树桐 刘剑飞)
多措并举 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今年以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在总结多年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转变思想,创新思路,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促进人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彭跃元)
万里镇抓“三环节” 推动关爱女孩行动
河北省肃宁县万里镇今年以来突出抓好宣传教育、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优惠政策落实三个关键环节,形成了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宫树桐 刘剑飞)
确山县计生协为计生家庭搭起“致富桥”
今年来,确山县计生协大力实施“帮农、惠家”工程,帮助计生户发展养猪、养鸡、蔬菜大棚等养殖和种植业。科学养种殖的开展,加快了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的进程。(尤国胜)
刘砦社区抓好文明拆迁
眼下,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在城中村改造中,对需拆迁的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做到文明拆迁。(史春莲)
邵庄乡对计生专干进行专业培训
河北省肃宁县邵庄乡为了提高计生专干业务水平,近日对全乡28名计生专干进行了专业知识的辅导和培训,包括计生信息的采集、核对、变更和上门随访技巧等。(宫树桐 齐士奎)
确山县积极为计生干部“充电”
近日,确山县人口计生委举办了“信息化知识”大比武,为计生干部“充电”。此次“大比武”主要就计算机系统知识、网络基础及运用、常用办公软件、人口信息管理软件进行考试及现场操作。(尤国胜)
邵庄乡:开展“贫困、留守计生母亲温情援助行动”
河北省肃宁县邵庄乡近日开展“贫困、留守计生母亲温情援助行动”,由乡计生办、河北华斯共同捐赠的爱心款送到了贫困、留守计生母亲手中。(宫树桐 于东来)
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实现人口文化阵地全履盖
睢宁县经济开发区高度重视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加大投入,积极开展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力争实现人口文化阵地全覆盖。(丁义威)
万里镇“生育关怀 优质服务”活动进农家
河北省肃宁县万里镇计生办积极开展“生育关怀 优质服务”活动,组织计生干部和医务人员深入农户为育龄群众宣传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相关知识,免费为育龄群众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宫树桐 刘剑飞)
二七区:利用手机短信宣传计划生育
今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航海社区为进一步提升对辖区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服务,将辖区所有育龄妇女手机号码均输入电脑,组建手机信息平台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张振杰)
河北乡“五心”服务暖人心
河北省肃宁县河北乡开展舒心、耐心、知心、爱心、真心“五心”服务,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受到育龄群众的欢迎。(宫树桐 解红图)
二七区:远离出生缺陷开展关爱行动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工人路社区邀请专家对辖区育龄妇女进行孕育知识和生理生殖健康讲座,并免费发放防止胎儿出生缺陷药品。(陈静)
河北乡:强化村级计生队伍建设
河北省肃宁县河北乡从“强基固本、夯实基础”做起,坚持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力争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村级人口计生队伍,为人口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队伍保障。(宫树桐 解红图)
二七区:开展心理阳光关爱行动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蔚蓝社区开展了“心理阳关关爱行动”,把内装有 “心理健康知识小册”的计生宣传袋送到辖区育龄妇女家中,同时开通了家庭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周春峰)
河北乡三项措施打造和谐计生
河北省肃宁县河北乡坚持以人为本,抓好计生宣传,实行阳光计生,通过公开计生奖励标准、设立举报箱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计生工作公正、透明,推进和谐计生发展。(宫树桐 解红图)
嵩山路办事处为孤寡老人送关怀
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筹措资金,为辖区孤寡老人送去白糖、饮料等防暑降温物品,受到群众的欢迎。(郭彦松)
岚山镇:开展关爱女孩活动
睢宁县岚山镇计生办深入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强化“三个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政策到位。(沙龙 孙波)
确山县留庄镇组建计生流动办公室
日前,确山县留庄镇计生办组建了“计生流动办公室”,深入到群众家门口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和手续,深受群众欢迎。(尤国胜)
肃宁县肃宁镇三措施推进“阳光计生行动”
河北省肃宁县肃宁镇计生办坚持“统筹人口发展,构建和谐计生”理念,开展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的阳光计生行动。(宫树桐 李志)
嵩山路办事处“7・11”宣传突出“四个结合”
为纪念“7・11”世界人口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突出“四个结合”,即与优质服务相结合、与婚育新风进万家相结合、与幸福家庭行动相结合、与生育关怀相结合。(李小丽)
睢城镇: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清理
近日,睢宁县睢城镇被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列为流入人口监测镇。睢城镇召开专题会,要求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流入人口专项清理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流入人口专项清理工作。(陈尚)
河北乡:营造关爱女孩社会氛围
河北省肃宁县河北乡充分利用婚育新风宣传栏、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宣传男女平等的婚育观念,加大对“两非”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宫树桐 解红图)
嵩山路公开招聘社区计生干部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逸园社区、珠江社区等社区开展新一轮计生干部招聘工作。此次招聘突出三个特点:招聘条件贴近计生工作实际,考试内容紧跟新形势,录用机制更公正。(赵向文)
河北乡:三结合助推婚育新风进万家
河北省肃宁县河北乡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与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相结合,与移风易俗活动结合,与提供优质服务结合,促进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开展。(宫树桐 解红图)
嵩山路街道开展计生业务知识考试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计生业务知识测试,进提高辖区基层计生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为今后的计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荆志涛)
确山县留庄镇“一村一课”普及计生知识
为了普及计生业务知识,近日,确山县留庄镇开展了“一村一课”活动,把人口计生专题知识通过“一村一课”的形式送到所有行政村,力争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及政策。(尤国胜)
关键词: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文化视域;贴近性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少数民族乡村发展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和教育等在内的综合过程,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推进少数民族乡村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巨大便利,但如何提高传播效果,达到“传通”的目的却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围绕“大众传媒与少数民族乡村政治生活”这一课题,笔者对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乡(俗称独坡八寨)的上岩、坪寨两个侗族村寨和孟冲苗寨进行了为期近两年时间的多点民族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在独坡八寨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实践中,媒体围绕“贴近性原则”开展了一些创新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这些创新活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感性认识上,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理性分析,以增强创新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服务于少数民族乡村政治文明建设。
一、对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贴近性”创新活动的理性分析
在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电视台、宣传部、县委办,以及独坡乡政府的采访中了解到,媒体在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中,结合民族文化心理习惯,采取了一些贴近受众心理的新形式。在独坡乡的侗苗村寨调查中也发现,这些新形式传播在村民中非常受欢迎,大大增强了政治传播效果。
通道县有十四个乡镇可以收看到县电视台节目,为了让老百姓愿意看节目,容易接受节目内容,通道县电视台根据地方的文化心理特点,改变了传统政治传播的纯新闻播报形式,大量采用侗戏、侗歌、多耶、三句半等群众熟悉,乐于接受的方式来传播政策信息。比如,在宣传自治条例和计生工作政策时,通道电视台特意请了著名的琵琶歌王一一坪坦的吴勇材对相关的政策信息用侗歌进行编排,很受老百姓欢迎。
在政策宣传方面,通道县电视台的重要做法之一是节庆宣传。通道侗族被称为“万节民族”,一年中的每个月都有节庆,县里充分利用节庆来开展宣传活动,形成了比较著名的几大节庆宣传活动:一是“大戊梁歌会”,每年一次,四月中旬在牙屯堡镇举办;二是在独坡乡乡政府所在地木瓜村举办的湘黔桂三省交界侗族的“六月六情歌节”;三是每年正月初三在独坡乡上岩坪寨举办的“月地瓦”活动;四是每年举办的芦笙文化艺术节。节庆中常常利用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如多嘎、多耶(侗族对舞蹈和侗歌的称呼)等来进行政策宣传。如2011年6月6日在独坡乡乡政府所在地木瓜村举办的侗族“六月六情歌节”,节目表演就有用侗歌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村民选举活动的内容,有一万多人现场观看了节目。由于政策信息传播到位,计生工作在这些少数民族村寨开展得非常顺利。
在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创新传播形式的理性分析中发现,民族文化所铸就的心理习惯对传播形式的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著名学者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一书中认为“个人生活史的主轴是对社会所遗留下来的传统模式和准则的顺应。每个人,从他诞生的那刻起,他所面临的那些风俗便塑造了他的经验和行为,到了孩子能说话的时候,他已经成了他所从属的那种文化的小小创造物了。”
文化和民族不可分离。著名民族学专家林耀华先生也指出,“文化与民族都是历史的产物,人类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创造了文化的同时,也创造了民族。一个人们共同体在自身的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创造了共同的文化并形成了民族;一个民族及其文化在发展中必然也要形成独特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世代影响着该民族群体及其每个成员,而一个民族群体又靠这种传统文化紧紧凝聚在一起。因此,该传统文化一方面表现为本民族全体成员所共有,一方面又与其他民族相区别。”
饭养身,歌养心。侗民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侗族创造了侗戏、多嘎、多耶、芦笙表演等传统文化形式;而由于文化的传播,与侗族相邻居住的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苗族同胞也有着与侗族相同的文化习俗。这些内涵丰富的精神文化已经浸润进民族的心灵,成为民族血肉不可分离的部分。曾经在侗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对侗族村民不愿意投资小孩教育,而热衷于民族文化事业活动很是不理解,这其实正反映了民族文化心理习惯的重要影响。
二、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贴近性”策略思考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