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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危害精选(九篇)

大数据时代的危害

第1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产品伤害危机;扩散因素;媒体扩散

中图分类号:F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4-0127-04

1.引言

近年来产品伤害危机从发生频率、发生次数均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几年年均约发生200起产品伤害危机,平均每个月接近20起(数据根据新浪财经消费专题统计得出)。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引发了消费者的心理恐慌,再通过口碑传播及大众媒体的扩散之后,给企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在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身处危机之中的企业往往反应各异,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有些措施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引发一系列次生事件,更多的媒体追踪报道,危机的扩散速度及扩散范围大大增加,对企业的不良影响进一步加大,最后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这就需要我们弄清哪些因素会影响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的扩散?如何影响?目前该方面的研究极少。

由于媒体扩散方式是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的一种重要信息扩散方式,可以肯定危机在媒体扩散的时间愈久、范围愈广,对企业愈不利。而企业的一些合法的积极措施有助于将危机影响降到最小,甚至将坏事变成好事。因此,通过对产品伤害危机中扩散因素与媒体扩散趋势的关系研究,有助于企业在发生产品伤害危机后,预估危机在媒体的扩散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之有效的危机处理方案。

从国内外文献查询的情况看,传染病扩散及产品伤害危机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等两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较为集中。

Siomkos等在1994年发表的论文“The hidden crisis in product-harm crisis management”中定义营销中的“产品伤害危机”是指偶尔出现并被广泛宣传的关于产品是有缺陷的或是对消费者有危险的事件。

目前国外学者对产品伤害危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伤害危机发生后消费心理与行为的变化及影响消费者对危机原因判断的因素等方面。研究认为,产品伤害危机事件及其处理方式和过程会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影响,已有研究检验了其对品牌资产、消费者的抱怨责备行为、消费者对产品危险性感知及其对事件企业的其他产品的购买意愿的影响。另外,国外对产品伤害危机的研究显示,由于企业的原因造成产品伤害危机或产品的失败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并导致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下降。在对产品伤害危机产生的原因认识上,Mayer研究了不同年龄的消费者在危机发生后的危机归因的不同(2005),Daniel Laufer、Kate Gillespie研究了男性消费者与女性消费者在危机归因上的差异(2004),Heerde、Helsen and Dekimpe研究了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对危机修复所需投资如何进行评估的方法(2006)。

国内学者在产品伤害危机上的研究较为少见,只有王小玉、吴纪元、晁钢令、方正基于中国消费者实际,进行了产品伤害危机及其处理过程对消费者考虑集、购买意愿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另外,吴国斌、王超在“重大突发事件扩散的微观机理研究(软科学,2005)”一文中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扩散路径、扩散方式进行了研究,并将重大突发事件扩散分为了孕育期、爆发期、完成期三个阶段。具体事件阶段与扩散动力来源关系情况参见图1所示。

2.对研究问题的界定

2.1 对“产品伤害危机扩散”含义的界定

Siomkos等在1994年发表的论文“The hidden crisis in product-harm crisis management”中定义营销中的“产品伤害危机事件”是指偶尔出现并被广泛宣传的关于产品是有缺陷的或是对消费者有危险的事件。

扩散,最早用来描述一种物理热运动现象,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相互接触时,由于分子的热运动而产生的相互渗透的现象(辞海,1996)。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把扩散问题的研究扩展到营销领域,研究营销组合变量对新产品扩散的影响。

根据以上对产品伤害危机及扩散的定义,本研究将“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的扩散”界定为偶尔发生的,由于产品是有缺陷的或是对消费者有危险的事件通过媒体传播的全过程。

2.2 影响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扩散的因素

通过对四川省营销学会部分专家的非正式访谈及企业处理危机事件的情况分析,本文认为影响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扩散的因素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与消费者关系的密切程度、产品的销售量大小、产品的替代性情况、企业的知名度及生产规模、危机大小、企业对待危机的态度、危机的性质等。但是在众多影响因素中,产品的知名度、产品与消费者关系的密切程度、危机产生原因、企业处理危机的方式这四方面是主要影响因素,而危机产生原因对企业的影响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研究,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产品的知名度、产品与消费者关系的密切程度、企业处理危机的方式这三大影响因素与媒体扩散趋势之间的关系。

2.3 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扩散趋势的衡量标准

本文利用广告在媒体的覆盖衡量指标作为理论基础,浓缩出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扩散趋势的三个衡量标准: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的扩散速度、扩散时间、扩散范围。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的扩散速度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媒体上出现的伤害危机报道数量的增减变化程度;在媒体的扩散时间指从媒体开始报道该危机到不再报道之间持续的时间长短;在媒体的扩散范围指在一定时间段内各媒体报道产品伤害危机的总次数。

3.案例研究

经数据收集及整理(数据通过互联网及CNKI重要报纸数据库搜索、统计得出),本文将案例实证中扩散阶段的划分以5天或15天为一周期,统计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扩散的情况。

3.1 “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及“光明回产奶事件”

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国家卫生部在一次产品抽检中发现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的碘含量超标,这有可能导致儿童甲状腺肿大。问题出现后,雀巢公司选择了回避并抵赖的态度,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同时声明称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是安全的。

光明回产奶事件:2005年6月光明乳业郑州公司被发现将变质牛奶返厂加工再销售,事件发生后光明董事长王佳芬断然否认了这一事实,并在官方网站上刊登了《诚告消费者书》,明确表示郑州公司从未有过该行为。

在该组案例中,雀巢和光明的危机都源于消费者对牛奶奶质的质疑,在发生危机后两企业处理方式相似,两个产品与消费者关系都比较密切,唯一不同的是产品知名度,前者知名度高于后者。两企业伤害危机发生后的媒体扩散情况见表1。

依据表1 数据绘制两企业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各自在媒体的扩散趋势见下图(图2):

A曲线代表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 B曲线代表光明回产奶事件

从数据表和图中可以看出: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媒体关注度一直高于光明回产奶事件,前者在媒体的扩散速度更快,扩散持续时间更久,扩散范围更广。从该组案例反映出产品知名度越高则伤害危机发生后在媒体的扩散速度越快,扩散时间越久,扩散范围越广。

3.2 “立顿速溶茶氟超标事件”及“SK-II事件”

立顿速溶茶事件:2005年3月美国专家发现美国市场上销售的立顿速溶茶氟化物含量超标,之后我国各大超市的立顿速溶茶也随即陆续下架。危机出现后,该产品所属的联合利华公司立即从中国市场上随机购买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标准,立顿产品又回到了各大超市的货架上。

SK-II事件:2006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表声明指出,从9种SK-II化妆品中检出禁用物质――铬和钕。事件出现后,SK-II化妆品所属的宝洁公司采取了发表声明、回收产品、退款等一系列措施。

在该组案例中,危机性质、企业处理危机的方式、产品知名度均类似,但立顿速溶茶是一种适于大众消费的冲调品,消费群没有SK-II局限,立顿速溶茶比SK-II与消费者关系更密切些。两企业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的扩散情况见表2。

依据表2数据绘制两企业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各自在媒体的扩散趋势见图3:

从数据表和趋势图可以看出,在危机发生后,前者在媒体的扩散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但后者的扩散持续时间更长。该组案例反映出产品与消费者关系越密切伤害危机发生后在媒体的扩散速度越快,扩散范围越广。

3.3 “亨氏苏丹红事件”及“巨能钙双氧水事件”

亨氏苏丹红事件:2005年3月亨氏公司旗下产品被查出苏丹红(一号)超标。问题出现后,该公司当日即召开了记者见面会,亨氏公司做出了回收问题产品、停止生产和销售问题产品的承诺,同时通报了问题产生的可能原因及其后续调查处理计划。在公司的积极回应后,大量媒体纷纷以“退款”、“回收产品”等醒目标题报道亨氏苏丹红事件,对亨氏责难、批驳的报道少了,很多消费者都认为亨氏是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巨能钙双氧水事件:2004年媒体披露巨能钙含双氧水并可能致癌的消息后,面对消费者、媒体、政府的多重压力,巨能集团一开始否认媒体报道的事实,称巨能钙成分中没有含双氧水,接着又通过数据说明含量在一定限制范围内是没有危害的。公司前后矛盾的危机反应使得巨能集团陷入质疑之中,巨能钙辛苦打拼积累起来的信誉瞬间倒塌。

在以上两组案例中,品牌知名度、产品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程度、危机性质基本类似,两事件中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发生产品伤害危机后亨氏积极面对,而巨能钙集团却否认逃避。两企业伤害危机发生后的扩散情况见表3。

依据表3数据绘制两企业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各自在媒体的扩散趋势见图4:

从数据表和趋势图可以看出:巨能钙事件媒体关注度高于亨氏苏丹红事件,前者在媒体扩散持续时间更久,扩散范围更广,但两者的扩散速度差异不大。该组案例反映出企业处理危机的方式越消极则伤害危机发生后在媒体的扩散时间越久,扩散范围越广。

4.研究结论与管理启示

4.1 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非正式访谈及案例研究,在界定了“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的扩散”内涵及媒体扩散趋势衡量标准的基础上,对影响产品伤害危机扩散的因素进行了筛选,并通过案例研究初步探讨了产品伤害危机中扩散因素与媒体扩散趋势的关系。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4.1.1影响产品伤害危机在媒体扩散的因素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与消费者关系的密切程度、产品的销售量大小、产品的替代性情况、企业的知名度及生产规模、危机大小、企业对待危机的态度、危机的性质等。而其中产品的知名度、产品与消费者关系的密切程度、危机性质、企业处理危机的方式等四方面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4.1.2 对影响产品伤害危机媒体扩散的扩散因素与媒体扩散趋势的关系通过案例进行了实证。案例实证表明,产品知名度越高伤害危机发生后在媒体的扩散速度越快,扩散时间越久,扩散范围越广;产品与消费者关系越密切伤害危机发生后在媒体的扩散速度越快,扩散范围越广;企业处理危机的方式越消极(否认危机、不作回应)伤害危机发生后在媒体的扩散时间越久,扩散范围越广。

4.1.3 本文根据三组案例描绘的产品伤害危机扩散趋势图与吴国斌、王超在“重大突发事件扩散的微观机理研究”中的研究成果不吻合。产品伤害危机的实际扩散图形更为复杂,危机不同扩散图形可能不同,但其具体扩散规律尚需进一步研究。

4.2 管理启示

依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认为企业在危机管理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4.2.1将产品伤害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从前面的研究可以看出,一旦产品伤害危机发生后企业必然遭受较大的经济、声誉等有形与无形的损失,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企业管理的第一要务。

4.2.2一旦产品伤害危机不可避免地发生,企业首先应了解危机发生的原因及背景,预估危机可能的扩散趋势,为企业制定下一步正确而有效的行动方案奠定基础。企业经过预估如果认为该危机在媒体的扩散有限,对企业的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不应盲目回应媒体,以免引起危机进一步扩大。当然企业内部的整顿是必须的,这有利于防止企业今后再发生类似危机。

4.2.3在预估产品伤害危机的媒体扩散趋势对企业将造成极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伤害危机,这是防止危机进一步扩散、扭转局势的关键一步。否认和逃避只能加重危机,很容易使企业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企业应及时建立相关组织,与媒体适时适度沟通,采取可行的、企业力所能及的措施减少消费者损失,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姿态在媒体亮相,虽然企业可能在短期内经济利益受损,但长期看企业声誉不致受较大损失。

总之,危机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不知道如何化解危机,只要措施恰当,企业就可以在面对危机时变被动为主动,降低损失。

参考文献:[1]Heerde, Helsen and Dekimpe.” Managing Product Harm Crisis”[D].Erasmus Research Institute of Management.2006:12-16.

[2]Dom brow sky, W.R. Again and again is a disaster what we call “Disaster”? Some conceptual notes on conceptualizing the object of disaster sociolog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ss Emergencies and Disasters,2003(13):241-254.

[3]Richard Choularton1 Comp lex Learning: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from Disasters[ J ].Safety Science, 2001, 39: 61 $ 70.

[4]Kathrin Sele. ”Marketing ethics in emerging markets-coping with ethical dilemmas,” [M]. IIMB Management Review,2006.

[5] 王小玉,吴纪元,晁钢令.产品伤害危机及其处理过程对消费者考虑集的影响-基于中国消费者的实证分析[C].中国营销科学学术会议论文集,2005,(1).

[6] 辛德强.浅析扩散理论在新产品营销中的运用[J].科技创业月刊,2004,(11).

[7]王超,佘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模式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6 - 291.

[8]吴国斌,王超.重大突发事件扩散的微观机理研究[J].软科学,2005,(84).

[9]方正.论不同消费群体对产品伤害危机的感知危险差异[J]. 社会科学家,2006, (5).

第2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危害结果;地位;作用

一、危害结果的地位

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危害结果是否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的对立。一种观点认为害结果并非独立的要素,它包括在行为概念之中。例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法概念上所谓之行为乃指生于意思所主宰支配之人类行止,且此形诸于客观可见之行与静止,必须引致外界发生具有刑法重要性之结果。[1]这种观点就是认为一定的结果于行为的构成要素,没有危害结果,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危害果具有独立性,是犯罪构成的独立要素,并不包含在行为概念之中。这是因为刑法上行为以基于意思支配的身体动静为必要,至于这种意思活动是否会造成或者事实上是造成危害结果,可以不问。[2]

大陆法系中“在危害结果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上,存在着客观主义学派的结果无值论和主观主义的行为无价值论的之争。”[3]在二战以后的日本刑法理论中,存在着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从对立的历史来看,在欧洲,古典学派(客观主刑法学)和近代学派(主观主义刑法学)进行了绵延几十年、席卷众多刑法学者、牵到学法学各个领域的“学派之争”。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之后,就逐渐开始趋向平息但是,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对立形式发生了变化,逐渐转变为现在所说的结果无价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在客观主义刑法学的内部,受威泽尔的目的行为论影响的行为无价值论逐渐兴起,到了上个世纪六十代之后,作为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对立的结果无价值论逐渐展开了,并进行了反复的讨论。[4]近些年来,国内刑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加入到讨论中来,并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也有利于对我国刑法理论中“危害结果”的理解。

在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上,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危害结果是独立的,不须依附于行为存在,危害结果体现了行为的客观的“害”:行为无价值认为危害结果是依附于行为的,且只能表明行为的性质,也只有行为才足以体现行为人主观的“恶”。[5]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对危害结果的理解较为全面,这有利于解释犯罪的结果无价值.在行为犯、未遂犯、情节犯等不要求结果作为成立条件的犯罪中,虽然立法者侧重于犯罪的行为无价值,但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任何危害结果。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就是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其刑法上也是有意义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就是否定“结果”是不法的共同要素。正是因为其没有认识到上述犯罪中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从而片面地把立法者的机能性取舍(即行为无价值)当做不法的惟一本质。结果无价值论为了使法益的结果在不法中具备普遍的概括力,就对法益概念进行了抽象化的处理,以否认行为无价值或将行为无价值将为法益侵害的一部分,如结果不仅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也必须考虑行为的方法、样态。但这种情形下考虑的方法、样态只具有法益侵害的一般危险性,而未把其反伦理性、行为无价值性也原样考虑进去。这就对结果无价值进行了过分扩大和笼统地理解,是不妥当的。

我国理论界实际上倾向于行为无价值论,但是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是行为和结果的有机统一整体,我们既要反对依据行为进行定罪的主观归罪,也要反对完全以客观危害进行定罪的客观归罪。笔者同意这一观点:行为和结果还是有区别的,行为只是行为人基于意思决定而形诸于外的一种身体举止,至于这种举止发生如何之外界变动,则超出了行为的范围,进入了结果的领域。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价值。

二、危害结果的作用

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任何犯罪构成之必备要素,但是,危害结果在犯罪论体系和刑论体系中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危害结果与定罪

1.区分罪与非罪

在某些犯罪构成中,当刑法规范把危害结果规定为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时,害结果是否发生,决定着改种犯罪能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危害结果的有无成为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四百多个具体罪名中,有部分罪的犯罪构成,刑法规定必须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具体说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某种具体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罪,等等。这些犯罪的结果,都是指人身的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产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上述犯罪。(2)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造成某种有形的损害结果之可能性或危险性,作为犯罪构成之要件的。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才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于这类犯罪来说,是否造成了产生了法定损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或危险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3)刑法条文上未写明危害结果,但该罪是能够造成有形的、物质性损害结果的。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条文中并未写明以死亡为要件,但是,从法理上分析,从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可知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才能视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杀人行为能够造成的结果是有形的,而且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才完整地表现出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

2.区分此罪与彼罪

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程度的轻重,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刑讯逼供与暴力逼取证言行为,如果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就应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即使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但由于结果的不同,因而确定的罪名也会不同。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过失重伤罪之间就是这种情况。例如,甲在擦拭其猎枪时忘记取出枪膛里的子弹,误触扳机,将其邻居乙打成重伤,则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无处误触扳机,将乙打死了,则应当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的差距仅仅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可能成为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危害结果才具有这一功能。

3.确定一罪与数罪

确定行为人的罪数,也是定罪要解决的问题。危害结果在确定罪数中的作用主要现在:(1)危害结果与法规竞合的关系。法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因为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只能定罪。刑法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竞合关系的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类就是结果犯与手段的竞合。结果犯与手段犯的竞合,就是某一行为本身触犯一个法条,符合一个犯罪构而这一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又触犯另一法条,符合另一个犯罪构成。例如,甲出于抢枪支、弹药的故意,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而抢劫罪的构成包了抢劫枪支、弹药罪。依据法规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甲的行为实际上只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2)危害结果与牵连犯的关系。牵犯在刑法理论中属于处断的一罪,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这里的危害结果与法规竞合中的犯罪结果仅仅作为后果存在。牵连犯中尽管有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罪名,但因为其犯罪的目的只有一个并且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在这里确定危害结果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就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关键了。

(二)危害结果与量刑

刑法学界对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直存在“必备要素说”和“选择要素说”的分歧。表现在危害结果与量刑的关系上,也表现出两派观点。观点一: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结果不仅是影响定罪,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因为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现象,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所以,危害结果必然影响量刑。[6]观点二:在大多数犯罪中,危害结果的轻重,影响量刑的轻重。[7]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一原则体现在立法上,就是要确立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各种刑罚方法由轻及重按次序排列,并且各个刑罚方法要互相衔接,结构严谨,主附配合:体现在司法中,就是要求法院根据罪行准确定罪、适当量刑。危害结果是决定罪行轻重的重要因素,它从客观方面反映出罪行的轻重,可见,危害结果在量刑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存在。在《刑法》总则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未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刑法规定了从宽处罚。

2.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存在。在刑法没有将危害结果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和法定量刑情节时,司法实践中,危害结果便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例如,同是故意损毁文物罪,一个人使大量的珍贵文物遭受破坏,一个使少量的珍贵文物遭受破坏,这便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酌定情节。

3.依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刑法》分则中的有些罪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1]转引自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2]马克昌、鲍遂献:《略论我国刑法上行为的概念》,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3]郑飞:《行为犯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4][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5]郑飞:《行为犯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第3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众所周知,大科学时代的科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政府作为其重要的投资者也需要科学对它的回报,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科学造假现象的出现使得这一付出和回报成为困难,甚至会严重影响政府对科学研究的赞助和支持。

(一)科学造假导致政府投入的减少

这是由科研活动者的不负责行为所引起和导致的。大科学时代,科学的昂贵性要求其必须有投资者和赞助商对其研究进行支撑,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实验开发研究,政府对科学活动的投资都是巨大的,是其重要的科研项目委托人。因此,不管在哪类研究中出现科学造假现象,都会使得政府对其科研活动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而且这种不信任还会连带同实验室的其他同事和科研活动者,因为这样的经费资助,对私立或者公立部门来说,都是对其研究的赞助,包括对其课题的申请以及科研结果的拨款,所以一旦科学造假发生和被揭露,造成的不仅仅是政府的投入与回报的不成比例,最为重要的是对公有经费的浪费,尤其是来源于公众税收收入的浪费,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政府对其科研的不信任,减少甚至停止对其研究的投入,还会影响其他研究的顺利开展。此外,政府还会被当做“替罪羊”,来接受舆论和外界的压力,即被认为是和科学造假“狼狈为奸,同流合污”的,被误解为利用纳税人的钱无偿赞助科学造假的行为等,进而导致公众和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造成对其公信度和信誉的极大损害,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导致政府的危机或垮台。

(二)科学造假危害政府和国家的政治利益

大科学时代,科学与社会越来越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科学对社会的功能越来越强大,社会对科学的依赖其期待越来越强烈,尤其一些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一国科研方向的确定和部署都离不开科学的指导,而且这种指导作用和功能的意义也越来越重大。在科学家把科学当做一种谋生职业的今天,科学家的职能不再是小科学时代的“一心埋头实验室,两耳不闻窗外事”了,与之相反,他们开始在科学界之外的其他领域发挥其重要作用和功能,这一角色的重大转变使得他们的科研行为一旦发生造假或者造假行为被揭露,就会带来巨大灾难,尤其是在这种造假现象不被惩罚变相鼓舞的话,就会对相应的垄断利益集团的形成起到催化作用,在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这些利益集团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的指导和参考,尤其是在对国家的科技政策和科学决策的制定中,会影响政府的行为,导致失误的决策,使得其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危及公共政策的安全和社会政治的进程,甚至可能会严重影响国家或者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的国际形象等。

二、科学造假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一)科学造假导致社会诚信危机

众所周知,科学界一致被公众当做“圣坛”,这一片净土是科学家从事科研活动获得信任的重要依据,他们被认为是追求和探索真理的先锋者,最崇高精神品质的拥有者,以“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为座右铭,开展科学研究。此外他们还背负着唤醒社会的良知、捍卫正义等改善和净化社会风气的重任。但是随着科学发展进入到大科学时代,科学造假的频发和被揭露,这种氛围下的科研者不仅不能完成自身的重任和道义,而且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作为社会的精神脊梁的重要分支和环节,降低了科学界的公信力和权威,产生精神危机和诚信危机,甚至还会将这种不正之风蔓延和渗透到社会,这种扩散和渗透的“病毒”学风,助长不道德行为,败坏和污染社会风气。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精神危机,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在《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中提出的:“科学家作为最出类拔萃的人,如果因被腐化而失去自己的感召力了,那么道德和善良又何去何从呢?②,由此可见科学造假对社会的破坏性意义。

(二)科学造假导致社会生活的无序

使得社会问题不能解决。众所周知,科学活动是探索性的活动,因不可预知而充满风险。尤其是大科学时代的今天,科学与社会的密不可分,科学对社会强大的功能以及社会对科学的严重依赖,都使得科学活动是围绕社会的需要和公众的需求来进行的,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更别说科学造假带来的虚假实验结果和科研成果,尤其这些虚假的成果应用于试验开发研究中,那带来的损失是不可想象的。这种损失不仅包括浪费社会财富,对社会福利带来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正常生活的严重影响,不能解决社会以及公众问题的前提下来给他们带来更多的不便和麻烦,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如在医学界,科学造假带来的灾难确实是巨大的。对于一种治疗方法,我们都知道应该辩证的去看待,一分为二去分析,但是如果这种治疗方案的危险系数被认为低估甚至出现虚假信息被录入时,那对病人的危害或者说给病人带来的危险会更糟糕,进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说,科学造假现象出现在应用研究或者实验开发研究中时,数据的篡改、伪造和编造导致的科研产品和科研成果如果进入大规模的生产或新设备的启用时,造成的损失不仅是金钱上的,更是以大众生命为代价的,甚至会改变和影响社会的政策,由此带来更多的灾难。

三、科学造假给公众带来的危害

众所周知,科学的突飞猛进给社会和大众带来了惊喜、便捷和巨大的福祉,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科学造假这一不和谐因素的出现对公众也带来了危害,尤其是安全和健康上的直接危害,而这种危害在医学界表现的尤为明显和厉害。人类的健康和公共安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尤为重要,但是如果科学造假现象带来的虚假数据和结果运用于医学基础和医疗指导原则时,最为致命的危害便产生了,再加上互联网对信息的快速和广泛传播,受众群体的庞大等,导致危害的范围越来越大,尤其是非专业领域的研究者对某一领域的建议或意见使得这种危害更是雪上加霜,决策的错误,资金的浪费以及公众利益的损害。特别是被科研工作者通过各种手段招募来的个体志愿者,当他们被故意隐瞒而不能享有知情同意权时,就可能成为科学造假行为的受害者和牺牲品。如在某个医药公司的某个医药产品的实验中,即随意伪造或篡改对包括病人在内的志愿者有利的临床试验数据,然后有目的的根据所选择的实验数据来选择志愿者,同时删除对志愿者产生不利副作用的实验数据,显然在这种药物实验研究上的造假严重时甚至可能直接危害人的生命。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人事处)

贵州省教育厅课题《社会诚信文化视角下的科学造假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5zc123

注解:

第4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内容提要: 现代事故风险社会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要求现代侵权法作出相应的体系调整:归责原则从一元过错责任过渡到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并重的二元归责;损害、因果联系要件采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判断标准;企业责任享有重要地位;侵权法与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的救济途径并存;应协调一般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以及诉讼法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侵权案件,如“三鹿奶粉”事件、“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等。在欧美各国,因石棉所造成的案件直至今天尚未完全审结。上述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就是,基于一个同质性的侵权事实在大范围内引起了众多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尤其是人身侵害。此种侵权被称之为“大规模侵权”。该概念来源于美国法中的“mass torts”,反映了此种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范围和损害后果的程度远远超出了普遍的单一侵权。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依据官方统计数字[1],身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儿童高达数万人。欧美国家中的“石棉案件”受害人数目等更是惊人,其审理工作给美国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在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工业事故、反托拉斯、证券诉讼以及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等领域都产生了大规模侵权。侵权法作为保护民事主体权益、划定行为自由范围和增进社会福祉的保障法,面临着应对工业社会所带来的大规模侵权风险的任务。侵权责任法是当前中国民事立法的中心任务,起草一部现代化的侵权责任法,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传统侵权法[2]的窠臼,相反,必须从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基础出发,迎接风险事故社会的挑战。

一、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及其社会基础[3]

(一)大规模侵权的特征

与一般单一侵权案件相比,大规模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案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虽然传统侵权法中有共同侵权的规定,但共同侵权和大规模侵权行为显然具有本质的差异:共同侵权的立足点是多个加害人,无论是具有事前的意识联络还是无事前意识联络;而大规模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受害人的多数性(numerority)。

第二,侵权的发生原因可以是同一个侵权行为,如单一事故造成的大范围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可以是同质性的产品、服务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如石棉、硅胶隆胸等案件。此种侵权行为同质性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表现为一个不法行为与大量分散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或者虽然现实中不同、但理论上可以将之视为同质性的侵权行为,如同一类型瑕疵产品导致广大消费者遭受损害。

第三,必须造成大范围的损害,既可包括人身损害,也可包括财产损害,甚至包括纯经济损失。但需指出的是,单个损害的程度并不影响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认定。

(二)大规模侵权的社会基础

传统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从单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同态复仇到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刑罚,再到近代过错责任兴起之后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法,无一例外都是以单一侵权模式作为侵权制度的设计基础。[4]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侵权法的社会基础。

第一,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在生产、销售与消费领域都体现出大规模重复性,作为结果,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5]例如,市场中的普通消费者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都使用消费同一个产品,始终存在瑕疵产品大规模侵权的概率。

第二,人类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以及科学的不确定性。从启蒙运动之后,人类享受了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巨大成果,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但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技术进步与创新也同时成为社会最大的风险来源之一,甚至诸如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着人类破坏自然的恶劣行为。自然科学的此种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发生大规模侵权的概率,如英美法中最典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石棉”,就与当时科学界没有认识到石棉会引发肺病具有密切关系。此外,在药品、环境污染等事件中,都以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为前提。

第三,企业单纯追求高额利润。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导致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具有天然的危险性,防范此种危险需要投入成本,节约此种成本的直接后果就是容易给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害后果。实际上,为了分散大规模侵权的严重后果,已经发展了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以保险的手段分散大规模损害的后果。

二、大规模侵权对现代侵权法体系的影响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不应也不能够脱离一个社会的基础结构。如上所述,既然社会基础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侵权法的体系也必须随之变化。

(一)归责基础的变化

工业化社会的来临,直接改变了整个民法的市民社会基础。就侵权法而言,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例如,瑕疵产品侵权、环境污染等大规模侵权不是或然的、零星的,而是必然的和集体性的。“过错责任”对此无能为力。

虽然大规模侵权可以发生在过错责任中,但现代企业危险责任仍然是大规模侵权的最主要责任形态。危险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法,德国学者Max Ruemelin在1896年第一次使用了危险责任的概念(Gefahrdungshaftung)。危险责任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具有特殊危险性的装置、物品、设备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其有无过失,对于因企业经营活动、物品、设备本身风险而引发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去一个多世纪里,西方工业化国家侵权法的发展轨迹就是围绕着危险责任展开的。法国法在19世纪末由Saleilles和Josserand两位学者引入了“风险理论”。[6]在法国侵权法上,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发展了具有一般条款性质的“物的责任”(fait des choses)[7],其实际上也是危险责任,只是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通过一个内涵丰富的“物”来涵盖所有脱离了人的控制范围的各种危险物、危险活动等。在英美法中具有“极度危险活动”(ultrahazardou activity、highly dan-gerous activity、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y)责任的概念,此种高度危险责任与产品责任等一起构成了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1868年发生在英国的Rylands v·Fletsher奠定了普通法上的高度危险责任,并且推动了责任客观化的发展。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采纳了异常危险活动的概念。在比较法上,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大约对应于大陆法系的危险责任。

(二)救济的多元化

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损害赔偿法所能够承受的范围,直接威胁到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导致在损害填补、风险分散的功能上,形成了侵权法与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共生的局面。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作为中国内地最大的“固态奶粉”企业,三鹿公司一夜之间“崩溃”,出现了有关“政府垫付”、是否推行“食品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全行业赔偿基金”等新的救济方式讨论。单纯依据侵权法显然已经无法应对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不仅如此,大规模的损害与损害发生的频繁性甚至威胁到可保险性,对侵权法和保险法的损害赔偿与风险分散功能构成很大的压力,如何应付不可预测的损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侵权法的范围,甚至挑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责任共同构成要件的变化

大规模侵权不仅反映了侵权归责事由的变化,而且对责任构成共同要件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一,因果联系。传统侵权法中的各种因果联系理论,无论是若无法则(but for rule)、相当因果理论、危险分担理论、法规目的保护理论等,都以一因一果的理论假设为前提。如上所述,大规模侵权的加害行为虽然源自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并且加害行为本身具有“同质性”,但加害行为的发生时间、加害行为的程度不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千差万别。例如,服用“三聚氰胺毒奶粉”的儿童,可能先后或者同时服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有毒奶粉;因吸入石棉而导致肺癌的工人可能同时每天吸烟,二者都是肺癌的诱发因素,这给认定因果联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此外,在一些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即使辅之以最先进的科学论证,也无法绝对地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在认定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必须采取一种超越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此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因果联系的自证规则、科学论证层面上的盖然性、市场份额理论、原因力比例关系等。

第二,损害。侵权法的首要价值在于损害填补,确定具体的损害是决定赔偿损失的前提,在受害人多达数以万计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其严重损害后果首先体现为人身损害。但在每个个案中确定具体受害人的具体损失却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在许多大规模侵权案件中,损害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即使在原告提出具体赔偿数额之后,也并不排除原告在日后可能进一步追加损害赔偿的数额。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被告坚持采取一次性或者一揽子的赔偿方案,以此规避随时可能出现的进一步损害赔偿请求。而受害人更多地从潜伏和持续损害的假设出发,要求加害企业提供持续救济,如美国法上发展的“健康体检”(medical check)赔偿方式,就要求加害企业针对潜在的受害人每年提供体检服务,防止损害发生或者随时确定损害的程度。

(四)侵权法增设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

传统侵权法具有典型的“事后救济法”特征,以现实存在的损害为责任前提。但大规模侵权的严重后果导致事后救济具有滞后性,并且往往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世界各个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先后都将侵权法的功能从事后赔偿扩展到积极预防。依据法的经济分析,事前预防可以起到以较小成本防止出现严重事后损害的效果。因此,侵权法中出现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预防性的请求权,不以现实的损害为前提。此外,针对广大的现实危险,侵权法中的公法性管制规范数量逐步增多,其目的都在于积极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

正是由于大规模侵权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尤其是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损害后果的侵权案件,如果仅仅依据民法中一般的“损害填补”赔偿规则,无法起到通过巨额赔付震慑侵权人、醇化社会道德的功能。因此,惩罚性赔偿成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三、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任务

如上所述,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而侵权法承担了保护民事权利和各种法益的重要任务。目前,侵权法体系与“工业事故高风险社会”所带来的各种新型风险处在张力关系中。鉴于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要求我们在侵权法立法中高度重视现代社会的特征,从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等多方面设计侵权法的体系,为充分保障民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一)责任法中的二元归责事由

侵权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前者为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后者是侵权责任的功能体现。在责任法中必须采取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从传统侵权法一元的过错责任过渡到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元并重的归责体系,体现了现代工业社会或者“事故社会”对侵权法的根本影响。目前,侵权责任法二审稿虽然规定了“过错责任”(第7条第1款)、“过错推定责任”(第7条第2款)和“无过错责任”(第8条)三个归责事由,但无过错责任的表述非常笼统,仅仅简单地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导致以危险责任为核心的无过错责任处在过错责任的阴影下,没有反映现代风险事故社会的要求。因此,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在一般条款中明确将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规定为完全并重的归责事由。

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关危险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分则中,如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等。此种列举式的规定较之于民法典之外特别法的立法模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各种新型风险的层出不穷,很多学者逐步意识到,侵权法不能完全通过单纯列举的方式规定危险责任,规定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8]

(二)加大对企业责任的规定

现代侵权责任法是围绕着企业展开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危险责任的核心是企业危险责任,而不是自然人危险责任,传统的过错责任应主要限于自然人日常生活领域的加害行为。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导致以雇主责任为中心的组织责任成为另外一个重要归责事由。[9]

从比较法来看,世界各国各地区最新的侵权法立法活动无不规定了企业责任的相关内容。[10]这些比较法上的立法成果,为我们吸收“他山之石”经验、避免立法漏洞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三)损害赔偿功能的定位以及与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的协调

侵权法作为权利救济法,与多个法律部门发生密切的关联。中国侵权责任立法必须在起草之时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整个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尤其是需要防止出现责任竞合情况下给受害人救济所可能造成的差异,如必须协调人身损害赔偿情况下工伤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是从19世纪末期在欧洲大陆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导思想源于现代福利国家思想。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它采取了集体风险负担和法定损害赔偿的方式;从法律的经济分析来看,其降低了事故管理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赔偿能力。社会保障法与侵权法的交叉点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在世界各国,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经独立于侵权法,转由各种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如工伤事故条例加以调整,侵权法原则上不再介入社会保障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依赖于侵权法的救济。

中国目前已经公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条例,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中,明确了工伤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法律顺序。[11]原则上,社会保障法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享有适用的优先性,只有在法定的社会保障救济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请求,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够另外依据侵权法进一步主张更多的损害赔偿。[12]

工业事故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造成企业并不能够完全通过成本外化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方式,有效地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导致责任保险与各种商业保险成为现代侵权法的共生问题。随着各种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强化了侵权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不仅如此,保险性成为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因此,中国侵权法草案应当增加有关侵权责任与保险的一般规定,体现现代侵权法的开放性。

(四)增设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定

针对大规模侵权所导致的严重损害后果,侵权法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二审稿在“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5条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疏漏,主要体现在:惩罚性适用范围过窄,只能适用产品责任,而对恶意排污导致的严重环境侵权、证券市场恶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广大投资人受损等案件类型无法适用。因此,惩罚性赔偿应当规定在一般赔偿规则中,作为“损害填补”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规则。此外,考虑到惩罚性赔偿也具有弊端,容易引起当事人滥诉、法官恣意判决等不良后果,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且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享有级别管辖权,过高赔偿数额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终审权。

(五)平衡一般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的关系

现代民法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势,在私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公法管制的成分不断增加。在侵权法中,大量的行政法成为判断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规范基础,如道路交通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公法性质的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数据、标准成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因此,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还必须协调一般侵权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第一,为了保障侵权法自身体系,并兼顾特别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应当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增加一般侵权法的归责事由的弹性,扩大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通过此种“引致性质的归责基础”,为法院应对各种新型案件提供可资裁判的责任基础。

第二,侵权法对特别法的“管制”。在私法公法化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防止出现国家公权力对私生活的不当干预,维护“私权”的正当性。随着公法在侵权法中的扩张,一般侵权法必须从民法、尤其是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出发,防止特别法不当限制“私权”、随意限制自然人的行为自由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协调侵权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民事诉讼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如法院从最初不受理到受理、破产企业的还债顺序、法院的管辖权等。在美国法中,关于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讨论更多地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13],这与英美法中程序法发达、实体法较弱的法律传统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侵权法可以在损害赔偿部分规定大规模侵权的诉讼规则引致条款,并且对实体法上的相关问题作出特殊规定,如证据认定的特殊规则、市场份额理论的适用等。此外,在集团诉讼之外,还可以考虑引入德国法上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赋予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享有公益性质的诉权,既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监督功能,而且可以降低乃至避免单个受害人支付不必要或者重复的诉讼成本,体现“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

注释:

[1] 据卫生部2008年11月20日通报:截至11月20日8时,全国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1041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1名,累计已康复出院50 741名。该通报不包括大量未住院的遭受人身损害的儿童

[2] 本文所使用的“传统侵权法”指从16世纪工业革命之后直至今天形成的以过错责任为中心的侵权法,由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侵权法仍然局限于以自然法运动、理性法哲学、自由竞争理论为基础的近代民法框架,而现代民法具有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福利国家等新的思想,对现代侵权法产生了根本影响

[3] 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载《法律适用》,2006(10)

[4] 关于侵权法的早期历史,参见梅因:《古代法》,207页以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 李响、陆文婷:《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武汉,武汉出版社,2005.1

[6]有关法国侵权法中的风险理论,参见H·& L·Mayeaud/Tunc, Traitéde la responsabilitécivile, I, 1965, N·336-361。

[7] 法国法上的物的责任规定了典型的严格责任,即物的管理人承担法定的(de plein droit)严格责任,不存在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免责的可能。从法国侵权法历史上的判例来看,物的责任最早反映了工业化生产对侵权法的挑战,如因锅炉爆炸而发生的企业内部人身损害案件,产品致人损害所导致的侵权问题等。

[8] 朱岩:《风险社会下的危险责任地位及其立法模式》,载《法学杂志》,2009(1)

[9] 朱岩:《论企业组织责任》,载《法学家》,2008(3)

[10] 例如,最新的瑞士债法典修改草案第49条即规定了企业责任或者企业组织责任(Unternehmenshaftung /responsabilitédu faitde l organisation):企业就其活动范围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奥地利2008年损害赔偿法修订草案第1302条规定了“企业的瑕疵行为责任”;欧洲侵权法原则第4:202条也规定了企业责任,作为兜底性的客观过失推定责任。

[11] 该司法解释依据“混合模式”规定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关系,即在用人单位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因第三人加害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害,则第三人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参见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问题与实务问题解析》,载《法律适用》,2004(2)

第5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GIS;滑坡;信息量法;危险性

中图分类号: P642 文献标识码: A

0前言

GIS是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的简称,利用计算机可实现对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分析、存储、显示和模型化管理等功能。目前,已经广泛地应用于测量制图、矿山、交通、水利、农业、气象、土地、地质灾害等领域。国内GIS在地质灾害方面的应用起步较晚,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随着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将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全面引入滑坡区域评价[1-3],使得GIS技术在地质灾害区划研究方面正得到快速发展,并且运用数学方法,例如统计分析法、模糊评判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神经网络法、信息量法和因子叠加法等,以 GIS 软件为技术平台实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易发性和风险评价系统研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地质灾害评价工作的重点,可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重要依据。本文基于陕西省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洋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为依托,旨在详细掌握洋县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律、发育特征、形成条件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利用GIS技术与数学方法模型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对洋县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区划。通过研究对县域地质灾害危险性有更深入的了解,做到对未来灾害发生及危害程度有一定预见性和参考性,为政府决策对某区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及减灾防治工作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

1研究区基本情况

研究区位于汉中市东部,秦岭主脊南坡腹地紫柏山南麓,总面积3206km2,距市区约60km。区内属北亚热带向暖湿带过渡半湿润气候,全县年平均气温15.2℃,七月份最热,平均气温25.9℃,年均降水量803.29mm(2005―2012年),最多年降水量1178.7mm(2011年)。全区地势呈东北高陡,南部低平,地形地貌分中山、低山、丘陵、河谷阶地四大类型,中山区占据了洋县境内大部分版图,海拨超过1000m~1400m。

研究区出露地层以中新生代为主,分布于F1深大断裂以北、茅坪―秧田背斜以南地带,主要为下志留统、中泥盆统韩城沟组、石炭系变质岩(以片岩为主)。调查区南北两端分布大面积侵入岩,北部为华阳岩体,南部为汉南杂岩体。第四系广泛分布于汉江阶地和主要河谷。洋县位于汉中盆地东缘及秦岭、巴山接合处,跨越两个一级构造单元,秦岭地槽和杨子准地台。以金水~酉水断层为界(即控盆断裂东段),北部为地槽区,属南秦岭褶皱带,南部属杨子准地台。褶皱构造主要位于南秦岭褶皱带,构造线走向近东西,以复式背斜、向斜为主,岩层中小褶曲十分发育,断裂构造多为陡倾斜的走向断层。本次调查,确定地质灾害点124处。其中,滑坡119处,按滑坡的物质组成分类,堆积层滑坡108处,占滑坡总数的 90.76%;岩质滑坡11 处,占滑坡总数的0.24%。据统计研究区滑坡分布有明显的规律性,表现在不同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类型有明显差异:

(1)低山丘陵密集带

低山丘陵呈不对称的环形环绕洋县平川区,该区域地势较为平缓,坡面坡度多在10°-25°,个别灾点坡度小于10°,但粘性土(夹膨胀土)广泛分布,决定了滑坡灾害易发性。调查显示该区域共发育滑坡点54处,占灾害总数的43.5%。

(2)F1金水―酉水断裂密集带

该断裂走向为NE10°,断层两则岩石破碎强烈、角砾岩化、绿泥石化、浅变质比较发育,破碎带宽可达百米以上,沿线就有地质灾害点11处。

(3)茅坪~秧田倒转背斜密集带

滑坡分布与褶皱轴线呈一定的线性关系,在周边发育地质灾害约13处,占灾害总数的10.5%。

2信息量模型的建立及系统工作流程

2.1信息量法

信息量法是由信息论发展而来的一种评价预测方法。信息论是由C・E・Shannon创立的,他首先提出了信息概念及信息熵的数学表达。信息量法观点认为,滑坡产生与否与预测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有关,信息量越大,表明产生滑坡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越大[4,5]。滑坡现象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单个因素上。因此,信息量法通过计算诸影响因素对地质体变形破坏所提供的信息量值叠加,作为预测的定量指标。其具体实现过程如下:

I (y,x1x2…xn)=log2 (1)

上式可进一步形成:

I (y,x1x2…xn) =I (y,x1)+I X1(y,x2)+…+I x1x2…xn-1(y,xn) (2)

式中:

I(y,x1,x2,…,xn)―――具体因素组合x1x2…xn对滑坡所提供的信息量。该项等于因素x1提供的信息量,加上因素x1确定后因素x2对滑坡灾害提供的信息量,直至xn对滑坡灾害提供的信息量。

在具体计算时,首先计算单因素(指标)x1对滑坡所提供的信息量。其总体概率用样本频率计算,即

I i= lg(3)

式中:S ------- 研究区已知滑坡单元总数;

N------- 研究区共有单元总数;

Si------- 某因素(指标)状态下,且已发生灾害的单元数;

Ni------- 某因素(指标)状态下单元数;

则计算某一单元在多因素组合下对滑坡所提供的信息总量为:

I = I i=lg (4)

式中:m ------- 为因素(指标)总数。

注:在GIS平台下,m状态则代表影响滑坡灾害的评价因子,具体表现为地形坡度、地形地貌类型、岩组类型、断层分布、水系分布等。

2.2系统工作流程

2.2.1前期预处理

(1)资料收集:充分搜集、研究和利用研究区已有的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水文、气象等与地质灾害相关资料。

(2)基础图件矢量化:对各种与预测有关的因子图层进行矢量化输入、存贮,利用GIS平台对矢量化图层进行分离、复合、栅格化等操作,分别得到岩土体分布图、地形坡度图、断层分布图、人类工程活动分布图等相关预测基础图件。如图1所示。

图1 滑坡灾害危险性评价系统工作流程图

2.2.2预测分析及区划成图

(1)单因素预测:在生成各影响因素图层和历史滑坡分布图的基础上,利用 GIS 空间分析功能,将历史滑坡分布图和各主要影响因素分布图进行叠加,并计算出单个因素的信息量。

(2)多因素预测:以各单因素叠加图层为基础,进一步对已具有信息量值的量化图层进行叠加运算分析,形成新的多因素的栅格叠加图,并计算出某一单元信息总量。

3研究区滑坡危险性区划

3.1因素选择

选择评价指标时,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各种地质灾害发生的控制和影响因素,并尽量使各个因素具有相互独立性,同时,分清主要因素和诱发因素,敏感性因子和先决性因子。本次预测选择的评价指标包括:地形坡度、地形高差、岩组类型及有无断层分布等4个因素(见表1)。

表1研究区地质灾害危险性指标及来源

3.2单元格选取

GIS栅格运算是基于栅格单个像元的,如果各个因子图层的栅格像元大小不一致就没有办法进行栅格的叠加运算,所以必须对所有数据层进行统一的规范,即规定图层的有效范围、栅格单元的数目及大小等。

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元格大小尺寸划分方面并未形成统一的见解[6]。因此,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要求对县市行政区划图进行网格剖分时,栅格单元大小为1km×1km~3km×3km。经过研究发现,如果采用3km×3km的网格划分,单元尺寸过大,造成对地理特征的描述粗糙且不精确;而采用1km×1km划分,单元尺寸太小,数据量大,在GIS中运算速度很慢。因此,结合洋县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采用单元格大小为2km×2km,将全县划分为803个基本单元。

3.3滑坡危险性区划实现过程

研究区滑坡危险性区划首先将1∶50000的地形等高线矢量化,通过Mapgis平台将研究区划分为网格大小为2km×2km的栅格图,然后在1∶50000地形图上实际量取获得地形坡度图。在历史滑坡分布图和工程地质图基础上,运用上述方法,生成栅格化的滑坡分布图(见图2)、地形高差图、岩土类型图及断层分布图。

由公式(3)可以看出S/N为研究区的地质灾害分布密度,为定值,所各单元信息量计算重点在于Si/Ni的比值,该值为地质灾害在各评价因子图层中的分布密度。Ni和Si的提取利用到MAPGIS6.7输入编辑和空间分析功能实现,并在Excel中利用公式进行计算。(见表2)。

表2信息量参数计算结果

根据单因素不同状态信息量的计算结果(表2),可知特殊类岩组发育、断裂构造发育区域对地质灾害发育起着明显的控制作用,信息量结果呈正值状态;而对于岩土工程特性差、构造不发育的区域信息量呈明显的负值状态,表明在该状态下不利于地质灾害的形成。

以各单因素叠加图层为基础,利用Mapgis空间分析功能实现各图层的叠加分析进一步对已具有信息量值的量化图层进行叠加运算分析,形成新的多因素的栅格叠加图。则每个网格既表明了地质灾害的分布状况、又涵盖各个因素对滑坡贡献的信息量值。滑坡灾害危险性区划可根据信息量的大小进行危险性分级并作出滑坡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布区划图(见图3)。

图2历史滑坡分布栅格图 图3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图

4结论

本文选取洋县为研究区,采用信息量模型与信息量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得到了洋县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空间分布规律。从区划结果来看,洋县地质灾害高危险区位于洋县北部丘陵区和东部低山区,该区域粘性土(膨胀土)为地质灾害发育的重要因素。图2中红色及粉红色区域代表了地质灾害发育的潜在危险性,在进行土地利用或移民搬迁场址选择时,应该避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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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摘 要:在统计广西2015年暴雨洪涝灾情数据的基础上,从时间和空间角度对暴雨洪涝灾害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其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价。结果表明:2015年广西暴雨洪涝灾害月际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5月、6月和9月;中东部地区的暴雨洪涝灾害危险高,而西南地区的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低,其中南宁市的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最大,防城港市和崇左市的危险性最小。

关键词:暴雨洪涝灾害;承灾体;危险性评价;时空格局

中图分类号 P5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6-0021-04

Spatial-temporal Distribu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of Flood Disaster in Guangxi in 2015

Liao Chungui et al.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 Change and Resources Use in Beibu Gulf (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Nanning 530001,China;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Earth Surface Processes and Intelligent Simulation(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Nanning 530001,China;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Nanning 530001,China)

Abstract:Records for rainstorm-floods in Guangxi in 2015 were analyzed for disaster temporal-spatial distribu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of flood disaster. The results show that :disasters on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the summer is most concentrated;the risk assessment of flood disaster is the most in Nanning ,and the lowest in Chongzuo or Fangchenggang .

Key words:Flood disaster;Index CH;Risk assessment;Spatial and temporal characteristics

暴雨洪吃趾κ怯沙て诒昊蚪邓而造成大量积水和径流淹没低洼地区造成的人口、经济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1],在全球气候变暖环境下,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及影响范围不断上升[2]。我国的暴雨洪涝灾害大部分是由暴雨引发的,其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大、造成经济损失高[3]。自然气象灾害引起的农作物受灾面积也出现不断增加的趋势[4]。我国每年因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在100亿元以上[5]。2015年中国有20多个地区发生暴雨洪涝灾害,受灾人口约有2 000万人;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有100万人和4.4万间房屋倒塌。暴雨洪涝灾害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处在我国南部沿海地区的广西降水丰富、暴雨量大,每年暴雨引发的泥石流等灾害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据统计,2015年广西洪涝灾害,造成约有300万人受灾,而因灾死亡有28人,有16.7万hm2农作物受灾,其中成灾有8.7万hm2;有7 000多间房屋倒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2亿元。因此需要对广西洪涝灾害的时空特征及危险性进行研究,切实为广西减灾防灾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目前,国内外对洪涝灾害时空格局特征和洪涝灾害的危险性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如陈香等人根据福建省气象灾害年鉴提供的数据资料,对福建省的暴雨洪涝灾害时空格局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具有针对福建沿海地区的防灾减灾对策[6-7];杨佩国等人利用EM-DAT中的灾害记录数据资料,对亚太地区近20a洪涝灾害的时空特分析[8];廖永丰等人对我国21世纪初发生的的自然灾情,进行空间分析[9],景垠娜等人利用GIS对上海浦东新区暴雨内涝灾害的危险性分析[1];李香等人利用GIS技术对海南岛暴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价[10];马国斌等人对中国短时洪涝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研究[11];樊高峰等人用GIS对浙江省暴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价[12];张振国等人运用情景模拟对城市社区暴雨内涝灾害的危险性进行分析[13];范擎宇等人对松花江流域暴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14]。还有学者对广西暴雨洪涝的时空分布特征及成因、风险评估与区划、防御对策等进行相关研究[15-21]。广西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区内有红水河、南流江、西江等流域,河网密度大,受东南季风的影响,每年暴雨出现的次数较多,而且降水历时较短暴雨量大,区内的河流水位变幅大,喀斯特地区范围广排水不畅,遇到暴雨容易引发洪涝灾害。基于上述研究,本文采用灾情数据的数理统计方法,搜集了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暴雨洪涝灾害的灾情数据资料,从时间和空间角度对暴雨洪涝灾害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其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价,为广西防灾减灾的规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 数据与方法

1.1 数据 根据暴雨洪涝灾害的时空特征与危险性评价的基本要素分析,文中所用统计数据来自2015年广西统计年鉴,包括各县的行政面积、人口、GDP及耕地面积。应用广西地情网、广西气象局网站的暴雨洪涝灾害统计资料,以及广西民政厅的《灾情快报》中各县的受灾人口、直接经济损失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资料。

1.2 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度指标及评价方法

1.2.1 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度指标 暴雨洪涝致灾和成灾的程度由多种因素决定,暴雨洪涝灾害时空方面出现差异。暴雨洪涝灾害的形成与发展与暴雨灾害天气和影响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等有关联,在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价指标的选取上,包括灾次ZC和承灾指数CH。

[灾次ZC=Ni(i=1,2,3…14)] (1)

当有暴雨洪涝灾害发生时,Ni=1;没有暴雨洪涝灾害时,Ni=0。

[CH=a+b+c3] (2)

式中的a、b、c分别代表人口密度等级数、耕地面积等级数和地均GDP等级数,a、b、c的取值范围在1~6,灾次ZC和承灾指数CH指标的分级标准见表1。

1.2.2 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度评价方法 根据王静爱等人的研究[22],以ZC和CH的等级数构建广西暴雨洪涝灾害危险度指数W,

[W=ZC等级数+CH等级数2] (3)

式中的ZC和CH分别代表暴雨洪涝灾害的灾次和承灾指数。最后以地级市为单位制图单元编制出暴雨洪涝灾害危险度评价图。

2 暴雨洪涝灾害时空特征

2.1 时间分布特征 广西南临北部湾,常受到台风等天气系统的影响,容易形成致洪暴雨。2015年5―11月,广西共发生14场暴雨洪涝灾害,涉及14个地级市,80多个县,受灾人口达300多万;其中较大范围的有11场。暴雨洪涝灾害从4月下旬_始出现,主要集中在5月、6月和9月。由图1可知,2015年广西暴雨洪涝灾害事件中,5月18日这次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高达9 500万元;受灾人口最多的是发生在7月31日这次暴雨洪涝灾害,其受灾人口高达101.87万人;6月15日这次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最大高达4.9万hm2,占全年农作物受灾面积的29.4%。广西暴雨洪涝灾害年内分布不均,夏季最为集中。

农作物受灾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对比

2.2 空间分布特征 强降水是引发暴雨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广西降水的空间分布受到不同的地形地貌等条件的影响。从地势上看广西西北高东南低,受到地形的影响,全区降水分布差异明显,西北喀斯特石灰岩地区排水不畅,暴雨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利用广西气象局网站2015年各类暴雨洪涝灾害统计资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灾情快报》中各县的受灾次数、受灾人口、直接经济损失和农作物受灾面积的数据资料,分析暴雨洪涝灾害灾次的空间分布。由图2可知广西各地级市发生暴雨洪涝灾害的灾次在空间分布上差异较大,河池、南宁以及百色的灾次位居前三,发生的暴雨洪涝灾次分别为16次、12次和12次;崇左的暴雨洪涝灾次最少,仅有1次。在空间分布上总体表现由东北部地区向西南部地区减小,其中发生灾害的次数中桂东>桂北>桂中>桂南>桂西。桂东地区在2015年共发生28次,发生的暴雨洪涝灾害最多,占总数的27.2%;桂西地区发生的暴雨洪涝灾害次数最少,仅有13次。

1

3 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性评价

3.1 暴雨洪涝灾害承灾体特征 暴雨洪涝灾害承灾体指数CH表示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地区的承灾体强度,是地区单元人口密度、耕地面积和地均GDP的综合指标。地区承灾体指数值越高,表明地区承灾体潜在的危险性越大。2015年广西14个地级市的平均承灾体指数为3.24,属于第3等级,表明全区承灾体潜在的危险性在中度水平。由图3可知,暴雨洪涝灾害的承灾体在空间分布上总体表现由中南部地区向西北部地区减小的特点。南宁、玉林、北海的承灾体指数位居前三位分别为4.7、4.7和4.3,承灾体指数3~3.5的城市有钦州、柳州、桂林、来宾、崇左,梧州和百色的承灾体指数2.5~3。承灾体指数低于2.5的有河池、防城港、贺州。

3.2 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度 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度是灾次与承灾体综合评价的结果。由图4可知,2015年广西14个地级市的平均危险度指数为3.03。广西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度指数桂东>桂中>桂北>桂南>桂西。暴雨洪涝灾害的危险度在空间分布上总体表现由桂东桂中地区向桂西南地区减小的趋势。由图4可知,南宁、玉林的危险度指数都超过5,南宁市的危险度指数甚至高达5.5万人;梧州市、北海市、河池市、百色市的危险度指数也在3.5以上,防城港市、崇左市的危险度指数最低在2以下。由此可知,南宁的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最大,防城港市和崇左市的危险性最小,广西中东部地区暴雨洪涝灾害危险高,而西南地区的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较低。

4 结论与讨论

采用2015年广西地情网、广西气象局网站的各类暴雨洪涝灾害统计资料,以及广西统计年鉴等资料对广西暴雨洪涝灾害的时空格局和危险性进行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利用2015年的灾情数据,重建了广西暴雨洪涝的时空特征,客观地反映2015年广西暴雨洪涝灾害的分布规律,暴雨洪涝灾害月际分配不均,夏季最为集中,暴雨洪涝主要发生在5月―11月。暴雨洪涝灾害的灾次数空间差异大,总体表现由东北部地区向西南部地区减小,其中河池市的灾次最高。

(2)暴雨洪涝灾害承灾体在空间分布上表现为中南部地区向西北部地区减小。南宁的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最大,防城港市和崇左市的危险性最小,广西中东部地区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高,而西南地区的暴雨洪涝灾害危险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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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决策指挥系统;决策模式;演化阶段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028-02

1 分部门、分灾种的危机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我国防震减灾系统应用和辅助决策系统的发展是与计算机技术,主要是GIS技术的发展相辅相成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通过世行贷款开始了有关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研究。“九五”期间,结合950 项目(大中城市防震减灾示范研究与应用),地震系统有关单位在乌鲁木齐、天津、大连、合肥、自贡、泰安、福州、厦门等地建立了各自地区的“基于GIS的防震减灾信息与辅助决策系统”,利用GIS等工具软件,姚保华(2002)将区域地震环境、震害预测成果和应急辅助决策模块等进行集成。云南地震局王景来(1999)将GIS应用到地震灾害的评估提出将地震灾害评估智能化或半智能化的设想,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玉溪地震减灾信息系统。上海地震局宋俊高、火恩杰等(2000)将GIS应用到城市防震减灾应急研究,以上海市宝山区为试点,建立了上海市防震减灾应急决策信息系统。王晓青等(2004)利用现代通讯技术、GIS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构建了基于GIS的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系统,实现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现场灾害损失的快速、动态评估,现场震情和灾情信息的显示以及各种信息的远程交换。

火灾是各种灾害中发生最频繁且具有很强破坏性的一种。谢唤亮(1997)给出了基于GIS的决策支持系统的框架,并在南京市消防指挥中心初步实现。许云,任爱珠(2003)对虚拟现实技术(VR)在基于GIS的城市消防指挥系统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朱霁平(2004)建立城市火灾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一旦发生火灾,信息可以迅速传递到指挥中心,并快速模拟灾害现场情况、预测灾害发展趋势,综合各种要素,生成救援方案,有效调度和科学利用消防减灾资源。

国内防洪减灾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特别是国家在“八五”期间安排的“八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长江、黄河、淮河防洪减灾DSS研究,出现了很多比较成功的成果,胡四一等(1996)在分析总结长江中下游防洪经验和防洪决策流程的基础上,研究防洪决策支持系统建立的开发模式、程序、方法、技术和应用模式,研制和开发了系统中总控管理――人机界面系统、数据库、知识库、系统接口和通讯软件、洪水演进和调度仿真模型、防洪决策风险分析模型等,初步建立了可运行的原型系统,并通过联机试验运行、检验系统设计、推进分洪决策支持系统的实际应用。到20世纪90年代初,又有翁文斌等开发的安阳市防洪DSS,浙江省洪涝台风灾害预报及省级防洪调度决策系统、黄河防洪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江防洪决策支持系统等投入运行。这些系统都以关系数据库为核心,系统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可移植性。余达征等(1999)针对防洪减灾DSS的不足和防洪减灾决策的特点,将专家系统中的知识处理思想引入防洪减灾DSS中以解决其不足之处。设计出智能型的城市防洪减灾DSS。

2 城市危机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2.1 城市危机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理论研究

韩燕晖将城市公共危机防范与救助系统分为指挥决策系统这一上位系统与预警系统、预案系统、信息系统、保障系统、动员系统、善后系统等六个下位系统。刘宁认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是用户通过人机交互与系统主推理机连接,并借助规则、案例、模糊知识推理部分共同完成不同库间的调用和内部推理求解。朱晓峰等根据政府决策支持系统的信息复杂程度和时效程度将其分为四大类:日常决策支持系统、宏观决策支持系统、重大活动决策支持系统和危机决策支持系统。惠志斌构造了由危机信息管理预警、危机信息管理知识、危机管理指挥、危机管理反应、危机管理恢复等子系统构成的综合性危机信息管理系统。谷岩,冯华综介运用数据仓库、联机分析处理(OLAP)、数据挖掘、信息智能推拉等多种信息处理技术,以多种形式灵活地生成各种应急方案。徐志胜等以地理信息系统(G1S)为平台,集成决策支持系统(DSS),研究开发了“基于G1S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唐裙裙认为应该采用五级架构,底层是硬件支持层;其次是基础信息层;基于其上的是决策支撑平台层;再上层是决策应用平台层;最上层是用户界面,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进行设计。张茜公共危机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机理分析、预警预报、资源优化、综合评价和决策建议。柳宗伟,景广军提出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我国城市危机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路,即建立以统一机构(城市危机管理中心)为核心的调度统一、联动协调、信息共享的城市综合危机管理机制,研制实用的城市危机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以支持该模式的高效运作。

2.2 城市危机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技术支撑

在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算法研究方面,研究的焦点集中在GIS路径优化、案例检索算法以及数据挖掘等方面:黄诗峰等对灾民撤退网络流模型及其GIS模拟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罗忠良对案例推理系统中案例检索算法的改进进行了探讨;冯兴杰等对有关数据挖掘及其关联规则算法进行了详细地讨论;陶灵皎,孙继银等对决策树的算法进行详细探讨并针对自己的研究对象作了适当优化;王秀坤等设计了改进的EM算法并实现了在防洪决策中的应用。

2.3 城市危机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工程实践

2003年“非典”事件后,我国目前许多城市已经开始设置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将应急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日常的工作来抓,使城市应急管理逐渐走上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已建成的城市应急管理机构有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处置紧急事务委员会、广州110社会联动中心、武汉市110联动服务中心、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等。城市危机管理信息系统一般由以下四个子系统,即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业务处理系统、信息与资源共享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组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作为城市危机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目前大多城市尚未进行专门建设。但在某些城市危机管理信息系统中包含了初步的辅助决策功能,下面分别对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天津、深圳、台湾的城市危机管理信息系统中所包含的辅助决策功能进行介绍。

北京市危机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①网络通信子系统,比如有政府网、应急呼报警网;②信息数据库子系统,城市地理环境数据库、城市社会经济数据库、灾害历史数据库;③应急评估数学模型子系统,危机事件潜势预测模型、社会灾变心理分析模型等;④对策预案子系统,综合应急管理总体预案,单灾种专业应急预案,预案实施决策流程;⑤专业救援子系统,比如医疗急救网、消防网自然灾害现象救援保障,还有公共设施抢修队,治安和反恐防爆队。这里应急评估数学模型子系统和对策预案子系统就包含了初步的辅助决策功能。其应急指挥系统中心设计联动国家减灾中心、水利、气象、地震、消防社区、单位重点区域,城市生命线系统管理部门,它有一些监测设备,比如现场空中监测,还有现场救援指挥车,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灾害的动态显示。还有应急对策的显示系统,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对策,进行会商结果,最后形成一个综合的减灾策指令。

天津市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部门是防灾应急指挥中心,配置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指挥辅助决策系统、指挥办公自动化系统、远程图像传输系统、综合视讯系统、应急供电、供水系统、楼宇保安监控系统等,运用现代通信网络和高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为市领导处置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指挥提供了基本平台和手段。指挥中心在楼设置了专家会商室和相关单位、抢险专业组、应急救援队工作室,可集中各险种专家和专业组、队共同会商,为领导提供辅助决策。

深圳市应急指挥系统的辅助决策概况:深圳政府特别重视对预案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深圳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了各项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定量标准,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并建成预案数据库,纳人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预案生成系统”。深圳市发生重特大突发性事件时,市领导不但可以在应急指挥中心通过视频、音频系统进行现场指挥,还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地图了解事件发生地点的具置及周边情况。同时,系统还将根据现场和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自动生成多个应急预案以供领导决策选择。

台湾的灾害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研究结合了地理信息系统(Gl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以及日益成熟的网络技术,建立一套整体性的防灾救灾决策支持系统。该系统使用灾害生命周期法来进行决策支持系统整体架构的规划,将灾害从发生前至发生后的整个过程视为一个完整的灾害管理循环周期,并进一步分析各阶段所需的决策支持需求,运用模组化的概念规划其中的各项子系统。完整的灾害防救决策支持系统资料库由地理资料库、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库、历史性灾害资料库、趋势分析与境况模拟成果资料库、诠释资料库等五大资料库组成。台湾是多发地震的地区,以该系统的地震知识管理为例,通过“案例式推理”的研究方法,搜集台湾历年来都市层级的地震防灾救灾相关研究(不含地质研究、地震工程)案例一百余例,并利用英国Wales大学所开发的CBR软件caspian(1999),建置“地震防灾救灾文献案例式查询系统”,探讨其应用于都市防灾救灾的可行性,初步获得了良好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姚保华,陶夏新.分布式防震减灾系统的可行性[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10.

[2]王晓青,丁香.基于GIS的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系统[J].自然灾害学报,2004, 13(1):118-125.

[3]许云,任爱珠,潘国帅.基于GIS和VR的消防指挥系统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03,36(5):92-96.

[4]朱霁平.基于GIS的城市火灾应急空间决策支持系统和仿真模型[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5]谷岩,冯华.智能化城市防灾救灾应急处理支持系统的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5,(6): 1503-1505.

[6]徐志胜,冯凯,徐亮等. 基于GIS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4,(6): 82-84.

第8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轮机操作;职业有害因素危险等级;危险评估;职业健康损害程度;关联

Study o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Ship Engine Roomand the Degree of Health Harm of Operational Staff ZHANG Yu-min,SUN Ying,WANG Yu-shui,DANG Yu-hong,BIAN Ji-cai XING Ai-min(Qinhuangdao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ure Institute,Hebei Province,Qin Huangdao 066001,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ship engine room at different operating post and the degree of the health harm of operational staff. [Methods]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4 operating posts in ship engine room were identified with the method of risk assessment.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312 operational staff was conducted. Data were analyzed with the methods of epidemiology and statistics. [Results] Grades of occupationalrisk in ship engine room wereⅡand Ⅲ,the highest degree of risk needed to be controlled.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in incidences of high blood pressure,hearing lose and abnormal index in cardiovascular system among those operators at different post in ship engine room.[Conclusion] There was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ship engine room and the degree of health harm of operational staff.

Key Words:ship engine room;occupational hazard;risk assessment;occupational health harm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各种危险源,是威胁作业人员健康的潜在危险因素。迄今,运用国际通用的危险管理模式明确识别出这些职业有害因素危险的种类、水平及影响因素,并将其与接触者的健康损害程度相关联的研究,国内报道甚少。本研究即以此为中心展开,具体报道如下。

1 研究对象

为排除混杂与不确定因素,保证评估调查结果的重复性以及样本的代表性和可比性,经过初选最终将调查对象锁定于4个轮船机仓操作岗位。接受危险评估的作业岗位的生产性质与工艺过程基本相似,主要在接触频率与时间上有明显不同。对这4个工作岗位(见表1)的312名作业人员及138名对照人员(从事地面工作)进行了健康状况调查,被调查者均为男性,其年龄与文化结构(见表1)、生活方式及居住环境基本相同;而且评估岗位都保存有前数年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健康监护数据(见表2、表3),可为评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保证。

2 内容与方法

2.1 职业卫生风险识别与评估

采用国际通用之风险管理模式[1,2]。定义:危险(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事故――因工作造成死亡、工伤、职业病、职业相关病症以及精神、心理伤害和全身性不利影响的意外事件;职业有害因素危险――工作环境某一或某些危险源引发上述事故的可能性和其将造成后果的综合;危险评估――评价危险大小以及确定危险是否可容许(即危险的程度是否已低到考虑其法律责任和其职业卫生政策后能容忍的水平)的全过程。评估轮机操作的职业有害因素危险,首先是识别其生产活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认识存在的危险并了解其特征,以最终确定其危险水平。评估时建立了专门针对职业有害因素危险评估的程序,采取系统的方式来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结论的全面、详尽和有效。

2.1.1 识别危险源 派遣具有危险评估能力的人员来承担。主要围绕以下作业特点与职业卫生问题展开评估:①轮机巡视岗位。三班运转,每班需进入机舱巡视3~4 h,其余时间在集控室观察,班后在船员室休息,就餐在休息室,体力活动较少。②轮机操作岗位。工作地点是机舱,除进餐等活动外,每班在机舱内作业至少7 h,其余同上。③机舱作业环境条件。完全封闭,装有空调,但全面通风效果差,局部有电风扇,舱内空间狭小,机器摆放拥挤,人工照明不均匀,有清洗用水;轮机转动时产生持续噪声和振动,并导致舱内室温过高,时而使用柴油、油和机油等运转、维护机器,因而形成油烟雾并且污染地面;进入舱内人员均佩带减噪护耳器(据称发放与更换均及时),无减噪与油烟抽排装置,无针对油烟的个人防护用品。近年的监测数据见表2。④集控室环境条件。与机舱同处一层,完全封闭,内有电子计算机操控设备,装有空调,全面通风效果差,空间狭小,温度适中,能感到轮机产生的振动和噪声,但后者程度较轻。近年的监测数据见表2。⑤船员室与休息室。在甲板层,采光好,照明适中,有空调、暖气,自然通风良好,由机舱传来的振动与噪声明显减轻。近年的监测数据见表2。

2.1.2 识别危险引发事故的影响因素 危险引发事故的必备条件除危险源外,还需要外因(影响因素)的触发。评估中一并对以下影响因素进行了识别:①个人因素包括体能(生理)结构能力不足,如出海时间平均每月为620 h,此间处于重复、单调、乏味而封闭的工作与生活状态,容易烦躁、疲劳与迟钝;思维(心理)能力不足或有压力,如操作时需时刻观察机器的运转状态并做出处理,导致持续精神紧张,再加上时刻提防海损事故的心理暗示,造成了此作业特有的心理压力。②工作(系统)因素包括人的因素和人类工程学考虑不足、指导或监督不当如不能及时从危险环境撤出并休息,劳动组织不合理如未实行三班四运转等,危险性项目识别不足、滥用或误用各种油类等。

2.1.3 评估危险等级 如上所述,4个被评价岗位均具有多种危险源,采用如下方法评估轮机操作岗位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危险值,确定岗位危险等级。①有下列情况存在的,直接定为较高级别(Ⅱ级)的危险[1,2]: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直接观察到可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曾发生过事故现今仍无合理控制措施。②采用下列方法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危险:请有关人员(车间主任、安全人员、技术人员、船员代表)依据其经历和有关的知识参与讨论,在表4中选择事故或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可能后果(C)的各自分值,依D= L*E*C公式计算出危险分数值[1,2]。③将每一种危险源的危险分数值综合分析后,依表5确定每一个岗位的危险等级和危险程度[1,2]。

2.2 职业健康损害调查

本研究所及职业健康损害不仅有特异性的,还包括非特异性的及全身损害。一些常被忽略的职业有害因素危险如精神紧张或高度集中、意外惊吓、对不安全因素或海损事故的心理负担以及工作时的身心状态等均被给予了应有关注。

2.2.1 调查内容 主要采用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职业性健康监护表格进行调查与体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经历、事故伤害或海损经历、家族史、疾病史、健康监护史、劳动保护情况、危险因素暴露史及健康状况与自觉症状的询问等;由于评估岗位的危险因素主要是噪声、高温与振动,前者可影响人体心血管及听觉等系统,甚至可影响全身以致抵抗力下降而出现其它健康损害,且与高温、振动等共同存在时能加重噪声对听觉器官及心血管系统方面的影响,因此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内科检查、心电图检查、B型超声检查、血尿常规与肝功能检查和纯音听力测试。为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性,采用阳性体征作为评价依据。

2.2.2 操作方法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和诊断标准[3]进行体检与评价,有特殊要求的检查项目的操作方法见表6。

电测听的年龄修正依据国家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进行。血压的年龄修正是动脉收缩压不同年龄标准稍有不同,一般不超过以下标准:39岁以下

2.3 危险等级与健康损害的关联程度统计分析

将轮机作业的职业有害因素危险等级与职业健康损害程度做相关分析,推断两者是否有关联及如何关联。

本研究采用健康异常频率、健康异常分级和数项健康异常并存3项数据作为反映职业健康损害程度的指标。将轮机作业人员的这3项数据与评估出的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做链接,并按危险等级进行分组; 选用二项分布两样本率比较方法进行组间频率差异的显著性检验;选用Poisson分布两样本均数比较方法进行组间异常级别差异的显著性检验;采用u检验(u0.05=1.96)进行统计推断[4]。

3 结果

3.1 危险识别与评估

研究范围内4个轮船机舱作业岗位的职业有害因素危险等级评估结果是2个轮机操作岗位均为Ⅱ级,需要进行改善;2个轮机巡视岗位均为Ⅲ级,需要引起注意,见表7。近年的监测数据(表2)也印证了这一结果。

对评估岗位之危险源构成影响的因素分别是:忽略正确使用个人保护设备;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缺少防护措施;挤逼或限制活动;火患和爆炸的危险性;危险的环境情况如烟、雾、水汽、地面油污等;高温处境;照明不足或过度;心理压力等。

3.2 危险暴露者健康状况的调查

调查范围内轮机员的健康损害以血压异常、听力异常多见;心电图异常较少且表现分散(依次是心动过速、律不齐及不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将其列于并存疾患人数的第一位,第二位是肝脾B超异常,再其次是血、尿常规异常和肝功能异常,期望用后三项能提供一些全身性的健康信息。调查结果与前三年的健康监护资料基本吻合(表3、表8)。表明危险等级越高,职业健康损害程度越重,具体表现为血压升高幅度越大、听力异常的频率及严重程度越高、多项异常并存频率越高。

3.3 职业有害因素危险与职业健康损害的关联推断

将表8之危险等级与所对应的健康损害进行相关分析,检验不同危险等级的健康损害程度差异的显著性,结果显示,血压升辐平均值、听力损失平均值、听力异常频率及多项异常并存频率的组间差异具有显著性。

4 讨论

根据以上评估调查及统计推断,本文认为研究范围内:轮机作业的职业有害因素危险等级为Ⅱ级和Ⅲ级,最高危险程度为显著危险需要改善,可依此策划危险控制措施;由表7可见,以上职业有害因素危险之不同等级对轮机机舱作业人员的血压升高幅度有影响,对听力异常的多发程度及听力损失严重程度有影响,对并发多种疾患有影响;以上关联呈现出职业有害因素危险等级与职业健康损害程度的正相关,即危险等级越高,对暴露者健康损害的程度越严重。并且这一关联的影响因素包括个人和工作/系统因素,及心理压力;研究实践表明,足够并适当的危险识别与评估是职业有害因素危险管理中最为奏效的方法,也是推断职业健康损害严重程度的依据;而操作规范的职业健康损害程度调查结论亦可用来反推相应的职业有害因素危险是否可被容忍。

参考文献:

[1]宋大成,吴宗之,朱世伟,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111-112.

[2]陈全著.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原理与实施[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0:102-1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 16152-1996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4]倪宗瓒. 卫生统计学[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72-83.

第9篇:大数据时代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森林病虫害防治;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北安市近几年森林病虫的发生已得到有效控制,无较大范围的森林病虫发生,特别是林场的病虫危害已得到根本治理,全年基本做到无病虫发生。从全市调研及各林场的反映来看,发生危害的主要森林害虫、病害得到有效控制。

1.森林病虫害防治中的误区

多年来化学农药一直作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快速高效好方法,平常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一般都是指化学防治,它以杀虫广谱、成本低廉、防治效果好而深受林业工作者的欢迎。但不可否认的是,滥用化学防治这一手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得害虫种群变化频繁,种类增加,数量增多,用药次数越来越多,用药浓度越来越高,出现森林防治药害及害虫抗药性、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1.1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机制的不健全

北安市在森林病虫预报与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因近年随着机构变动,人员外流、经费不足等原因,除市的病防站运转正常外,其他乡镇大多运作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停止了此项工作。

1.2森林害虫或病害具有主动传播或依靠自然动力传播和强大的繁殖能力

在防治工作中,森林害虫绝大多数个体被消灭,但剩余个体通过繁殖,数代之后又能迅速传播。①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有林面积不断扩大,特别是人工纯林面积的增长,快速回升。②林业生产活动交往为害虫的生存提供了有利条件,被害面积有可能随之扩大。日益频繁的苗木、木材、接穗等材料的潜带,新的害虫种类可能不断增多。③害虫的遗传特性抗逆能力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动,适应能力不断增强。即使是一些抗虫(病)的品种也并非一劳永逸,由于长期适应的结果,遗传特性逐渐变异或减退,还需要不断培育新的抗虫品种。可见有效地防治害虫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艰巨任务。

2.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存在问题

2.1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不断增加,防治难度大

随着人工造林面积的增加,特别是单一树种纯林的增加,病虫危害加剧。近年来,我省开始实行森防目标管理,发生面积逐年减少。但由于近几年连续干旱、冬季偏暖等因素,害虫越冬死亡率低,发生面积又有所上升。在当前资金、人力、技术等有限的情况下,防治难度加大。

2.2成灾病虫种类增多,危害损失严重

目前,全省发生严重能够成灾的病虫已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35种增加到50种左右,其中有些是由外地陆续传入的,有的是我省从未发现过的。过去就危害比较重的松毛虫、杨扇舟蛾、天牛(类)等至今未得到较好的控制,有的在局部地区年年发生,甚至造成严重损失。由于我省对这些危险性害虫采取了有效措施极力控制,没有造成大的危害,但潜在的威胁却不容忽视。

2.3顽固难治,暴发现象常有发生

过去危害就比较严重的松毛虫、天幕毛虫、落叶松尺蛾和青杨天牛等表现相当顽固,且大都具有暴发成灾的特点,有的几乎年年于局部地区暴发。如监测跟不上,病虫害发生初期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到发现时已是危害严重的局面,造成防治相当被动。

3.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策

以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为核心,根据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规律,通过采用一系列的林业措施和栽培技术,改造森林环境,使其对森林和有益生物生长发育有利而不利于害虫和病菌的生长、发育、发展,使病虫种群降低到经济损害水平以下,达到保护森林,提高森林质量之目的。森林病虫害的综合治理是以森林病虫害防治为主,以生物防治为辅,结合物理机械防治,少用或不用化学农药。由于森林病虫害具有突发、反复、毁灭、常发和长期等特性,因而在防治中应狠抓前期预防,控制中期发展,加强后期防治,把各种防治措施有机结合,综合控制病虫发生,确保森林安全。

3.1完善森林病虫预测预报网络

搭建信息平台,共享资源,指导并服务生产。充分利用病虫测报信息,对森林病虫灾害性事件实时监测,对暴发性病虫实时监控,快速反应,从容应对。建立害虫发生的预警机制,为防治工作做前期准备。确立主要、优势害虫,科学制定防治阈值。分析气候环境动态,调查害虫发生基数,根据当地森林病虫档案,抓住森林主要发生的害虫进行密切观察、跟踪,掌握其发生态势,确立主要防治对象,兼顾防治其他害虫。森林中不可能仅仅只有1种害虫发生危害,所以在防治实践中,要以森林虫口复合发生指标来确定防治阈值。

3.2提升林业防治意识,强化林业防治措施

除草、耕翻、整枝修冠、束枝剪梢、挖病株、掏蛀屑、刮虫卵等。把森林病虫防治贯彻营林管理的全过程,将营林管理的各项工作与防病治虫相联结,营造“防重于治”的氛围。

3.3应用生物防治技术

为了防治森林病虫的危害,开发安全、高效的能替代化学农药的生物杀虫剂是防治害虫的趋势,当然,天敌的保护与利用也必须高度重视。

3.4科学合理地进行化学防治

在森林病虫的防治中,化学防治起主导作用,应选择防治森林病虫的专用农药。一是在目前农药市场品牌、品种纷繁中筛选适合森林病虫防治的农药;二是根据森林病虫防治特点,有针对地开展森林病虫防治专用农药的研发,保证生产安全。抓住关键时期,科学用药,以最小最便捷的投入取得最好的病虫防治效果,由于营林建设的责任制形式,决定了森林病虫的防治必须实行统防统治,统一筹集资金,统一用药,统一技术要求,统一防治时间,从防治时间来看,能抓住最佳防治适期,从防治空间上看,能增加防治效果。抓住森林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改进喷药技术,提高农药有效施用率,针对优势害虫的发生,选择对口农药,一药兼治、混配兼治,注意配药对水应严格按照用药数量和浓度标准,规范配制,保证用药量。根据森林不同的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及药械、害虫发生部位、农药类别确定施药方法。

3.5提倡应用物理机械法防治

利用害虫对光、温等的特殊趋性和习性,采用黑光灯诱杀、阳光杀虫、食料诱杀、潜所诱系等防治森林害虫。

3.6重视灾害性气候对森林病虫发生预警机制

灾害性气候是指由于气候异常或异常气候条件而使树木生长环境遭受危害或破坏,其主要特点有:①来势比较突然;②发生频率较高;③受害面广、量大。灾害性气候除本身直接危害森林外,由于其对环境的改变,使得森林病虫的发生也出现了异常。例如,一些地区常会出现大范围的旱情,不但影响夏季森林生长,还会引发森林病虫害的暴发成灾。为此,森林病防专业人员必须关注气候动态,根据中长期气象预报,特别是有可能发生的灾害性气候变化,结合当地森林病虫调查基数、可能发生种类,利用森林病防网络及现代信息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准备多套防范预案,服务森林病防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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