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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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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条例

第1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1)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违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加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罚款元,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未达百分之二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黑依照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处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对超过核定乘员的客车,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及时卸载转运待违法行为消除后,再予放行。对驾驶证累积记满12分的,应当依法扣留驾驶证,并按规定组织对驾驶人培训教育。客运企业车辆经处罚后,再次超员载客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直接负责运输安全和运输调度人员处5000元罚款。

(3)超载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2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1000处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处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对运输企业超载车辆经处罚后,再次超载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对超载车辆应当依法扣留,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消除后,再予放行。当事人不能消除违法行为或者拒绝消除违法行为,要依法扣留车辆。

第2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安全是当前高速公路建设中应首要考虑的问题,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有效降低公路施工中的安全事故,提高公路施工质量,确保从本质上提高高速公路路面安全施工的效益,对我国高速公路施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质量对公路企业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公路验收的核心因素,路面施工质量不仅确保了公路的寿命,还减少了养护工作中的不必要的步骤,大大降低了养护成本。加强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提高高速路施工质量,减少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对公路质量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路面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健全的管理条例

对于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整体管理体系的管理效益较为薄弱。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部分施工管理部门也对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细致规划,但是在整体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当前的法律只是对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大体框架进行规整,但整体力度不够,造成许多企业单位钻空子。例如当前没有相关的管理条例对标志牌标准进行明确,部分单位偷工减料,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不合标准的标志牌。

2.2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没有将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将安全管理贯彻到方方面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安全管理效益降低。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严格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存在重效益、轻管理的思想,导致施工人员在进行路面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的风险大幅上升。除此之外,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意识较差,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施工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安全施工的发展。

2.3安全基础设备投入不足

机械设备是当前公路建设中技术要求的核心。借助不同的机械设备达到公路安全管理的要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路的质量。但是,在当前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中,部分单位项目资金紧缺或为了自身利益,对安全基础设备使用较少,片面降低公路路面的工程造价,导致公路路面质量很难达到施工的要求。施工安全基础投入直接影响到公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效益,已经成为制约当前我国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效益的关键。

3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对安全问题进行全方面了解和分析,确保从本质上实现安全管理的效果,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要将安全管理落实到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管理的方方面面,加强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效益。

3.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施工环境和施工实际出发,建立安全有效的施工管理机制。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我国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及要求标准,对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进行细化,将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中。要积极对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防范,降低施工风险,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管理要求进行分层管理,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落实到基层施工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对管理问题积极负责,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施工单位要对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确保出现安全问题后有章可循、有责可追,全面贯彻落实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除此之外,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操作流程,确保管理有据可依。

3.2完善施工安全基础设施

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路面进行深入分析,对施工环境综合要素进行全方面考虑,绘制安全管理方案示意图,对必要的施工安全注意点进行标出。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会议,对施工规范及现场操作安全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将安全施工管理方案落实到全部施工流程中。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准,对上游过渡区、缓冲区、警告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进行安全标志设置,提供全面安全保护。

3.3路面施工安全信息

施工单位要及时路面施工信息,避免往来车辆出现拥挤或碰撞事故,降低高速公路路面的杂乱现象。施工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堆放物及时进行处理和警示,防止出现高速公路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首先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台或高速公路上的电子情报板等对公路路面施工信息进行,对过往公路车辆进行警告,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采取分流车辆的方式,减少公路路面压力,提高路面的施工质量,保证高速公路路面施工顺利完成,确保过往车辆的交通安全。

3.4做好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做好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意识

施工安全管理意识包括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认识、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和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等。通过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这样才能提高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的安全管理效果。

(2)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作为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引起施工人员的重视。因此,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施工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对高速公路施工要求的认识程度,使其规范地完成施工过程,并且应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只有通过这个过程才能选取高素质、高技术的施工人员,提高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效果,及时解决路面施工中的突发问题。

4结语

第3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高速公路的行车环境大大优于地方公路,车辆行驶速度远远高于地方公路。车辆高速行驶中与停止车辆碰撞的追尾交通事故就成为高速公路上的一类损失惨重,非常典型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以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在事故发生后许多(前车)当事人为自己辩解:“前方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一看,过不去了,就停在行车道(超车道)上”。由于这些车辆在行车道上停车的理由都不是“随意”的,所以,据此认定“随意”停车者事故责任的操作性比较差。

为了公正、公平地认定这些事故责任,通常使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的规定,追究前方停车“未依法扩大示警范围”的交通事故责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将“机动车因故障、事故”和其他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的情况在一条中规定,比较笼统,在实践中时常出现争议,矛盾激烈时,甚至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这样的事故如何认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只有在车辆“难以移动”时,才可以在停车位置停留。同时,将故障车警告标志的摆放位置从“来车方向的一百米处”提高到“一百五十米以外”,提高了“扩大示警距离”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本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进一步提高了正常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要求,作出了正常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规定。

从以上得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行为要求更高。表现为:

1、正常的车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

2、发生故障后,能够移动的车辆(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3、发生故障后,难以移动的车辆(法第五十二条)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4、扩大示警范围(法第六十八条一款)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条中明确了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则。现行法认定交通事故的原则与旧法一致,仅仅是扩大了内涵,融进了“交通意外”。

这一类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在新法实施前后是一样的。但是,在新法中,这种“过错的严重程度”却是大大提高了。在这一类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本意,才能够准确作好这一类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4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穿跨越 涉路工程评价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3(c)-0137-01

公路安全评价是以预防交通事故和提高公路交通安全为目的的一项新技术手段,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高速公路穿跨越式涉路工程逐步开展安全评价。高速公路穿跨越式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是以高速公路使用者安全为中心,从预防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度入手,对准备修建的穿跨越式涉路工程影响现有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潜在因素进行评价,以保障现有高速通行安全。

1 涉路工程对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性的影响

穿跨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是指公路、铁路、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管道、水利设施等从高速公路上跨或下穿的建筑工程。在已经运营高速公路上设置穿跨越式涉路工程,一般都会影响高速公路通行能力,降低高速公路服务能力;会影响现有高速公路的路基稳定性、公路边坡、排水系统等设施完好性;施工过程可能会产生交通拥挤、堵塞或交通事故,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部分路段可以因涉路工程设计不合理,导致该路段成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 涉路工程评价要点

(1)现场踏勘。安全评价人员在开始评价前,应先踏勘现场,了解拟穿跨越点的高速公路路基的形式、排水系统、交通标志等设施以及地形、地貌等周边的实际现场环境;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核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书面材料,查看是否与现场相符,是否存在相矛盾的地方。

(2)设计图纸的评价。涉路工程评价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与高速公路相关的详细设计图纸。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图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应考虑高速公路的改扩建的需求;涉路工程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满足《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应考虑高速公路的交通量、交通安全等因素;不得影响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摄像头和情报板等设施设置和运营的维护;设计应考虑减少视线障碍,确保高速公路通行的安全、快速和便捷。

(3)施工方案的评价。施工方案一般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穿跨越点施工的平面示意图等内容。施工方案评价注意以下方面: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写施工方案;应符合工期的要求,尽量缩短涉路部分的施工工期;施工方案中提出的要求、条件和措施应是切实可行的,力求与客观的物质供应条件和现场施工需要相适应,能真正的发挥指导施工的作用;要体现一定的技术水平,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章、签名应齐全。

(4)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的评价。在运营高速公路上进行涉路施工,不论采取何种交通组织方案,都不可避免地对社会过往车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交通安全组织方案评价应包括: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施工路段交通管制的长度应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管制长度应在满足工作面的前提下,尽量缩短交通管制的长度,以减少对高速公路通行的影响;应有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在工作面完成后阶段转换的交通组织形式,现场应确定专门的安全人员,必要时请交警现场指挥协调,涉及到高速公路封闭施工时,必须有交警部门实施;应事先向社会相关公告信息,并在沿线各出入口及施工路段前方适当位置设置公告信息牌,使过往的社会车辆提前选择通行路线;施工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并且保证摆放位置准确合理,夜间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电子警示牌、警示灯等。

(5)应急预案的评价。应急预案一般包括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交通等方面。应急预案的评价应注意 以下方面:应急预案应根据现场实际可能出现的隐患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急预案应建立较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和职能小组,分工细致、措施到位;现场应配备相关的应急材料和相应的设备,确保应急预案能够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真正发挥作用。

3 应用案例分析

(1)工程概况。××铁路跨越××高速公路,铁路与高速公路斜交角度为38°,××铁路跨越××高速公路特大桥全长2200米,跨越点处上部结构设置60+100+6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下部结构为钻孔灌注桩基础,主跨连续梁采用封闭式挂篮法施工。

(2)现场踏勘。与会专家进行了现场踏勘,认真听取了涉路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涉路情况汇报。

(3)设计符合性评价。设计图纸由××单位设计,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提供了有资质单位编写的《涉路安全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

(4)施工方案的评价。施工方案基本合理,但应补充以下材料进一步完善后,可以指导下阶段施工:明确挂篮的几何尺寸及挂篮底部距公路路面净高;补充提供铁路桥桩基施工、承台开挖期间及铁路运营期间对高速公路影响的计算报告书;挂篮每次前移结束及6级以上大风吹刮后,应派专人对挂篮的焊缝及锚栓等构件进行检查的方式,以确保构件的安全,避免构件的坠落。利用交通广播电台、高速公路动态情报板等方式,及时施工路段信息。五级以上大风、暴雨、雾等恶劣天气禁止施工。

(5)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的评价。在高速公路相应路面上采取压缩车道部分封闭通行的交通安全控制方式,该方案基本合理,可以指导施工。同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布置现场交通安全设施,阶段转换均应由交警现场确认同意后投入使用,并做好过程养护。

(6)应急预案的评价。应急预案应全面细化并增强针对性,报送辖区安监、交警、公路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部门备案;成立由高速交警、高速路政、经营单位、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的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 结语

高速公路穿跨越式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是为公众出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也是满足未来交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对涉路工程进行安全评价,以减少涉路工程对现有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公路结构产生的影响,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参考文献

[1]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S].2008.

第5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有效措施;安全风险

安全施工是衡量隧道工程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它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和重要设备的安全,并且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为了高质量、高效率的建设公路隧道工程,需要在隧道施工的过程中合理安排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处理安全隐患,尽量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如此不仅可以提高隧道施工质量,还能提高隧道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1]。所以,在公路隧道工程施工中切实有效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1公路隧道工程案例说明

重庆市“三环十射三联线”高速公路网规划中重庆忠县至万州的高速公路段需要进行隧道工程建设。此段项目起点位于忠县磨子乡,通过丰忠高速的罗家湾枢纽互通与丰忠高速、垫利高速相接;终点位于万州区长岭镇,与万利高速相接;沿线主要经过西沱、盐井等地。因此,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规划是沿长江南岸布设,从西南向东北方向展开,距2.6~7.8km走廊顺江而下。另外,由于本段高速工程是三峡库区开发的主要通道,是重庆出渝入陕、入鄂的便捷通道,施工单位一定要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良好的进行隧道工程建设,促进重庆高速公路网不断完善,实现产业互动,优势互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带动库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公路隧道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产生原因的分析

基于以上重庆市高速公路段的了解,可以确定此段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工程施工中不仅要考虑公路隧道本身建设问题,还要思考工程建设对三峡库区的影响,因此,隧道施工的难度,且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增加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了尽可能的避免重庆市忠县至万州高速公路段隧道工程建设不会引发安全事故,在此笔者结合以往公路隧道工程建设情况,分析隧道施工中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具体为:1)施工场地存在地质灾害。因施工场地的地质灾害而引起的安全事故较多。因隧道施工是在地下进行的,地质情况对隧道施工有直接的影响。所以,施工单位在进行隧道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对施工现场地质进行仔细的勘察,了解施工现场地质具体情况,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隧道施工方案,为高质、安全的建成隧道工程创造条件。2)隧道支护强度下降。在隧道工程施工中,主要是利用基岩自身结构的承载力、初期支护层、超前支护加固层、二衬和仰拱的拱圈来共同承载隧道围岩的压力,保证隧道不会出现坍塌的情况。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隧道支护设计中,一定要结合隧道工程建设目的及隧道围岩的压力,明确隧道支护参数,进而提出适合、实用、有效的方案,规范、合理的展开隧道支护施工。而从以往隧道工程支护施工情况来看,一些施工人员在爆破施工中,并未合理分析钻爆力度、钻爆位置、钻爆时间等,导致钻爆施工效果不佳,使岩层遭到破坏,降低围岩结构的承载力,促使隧道支护施工强度减低;一些施工人员在超前支护和初期支护施工中并未结合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等,合理设置钢筋、钢架、锚杆等施工材料,导致超前支护和初期支护因为施工材料运用不合理,降低其支护强度,无法有效的承载围岩强大的压力。此种情况的发生,也不利于隧道安全施工。3)开挖方法不当,监控测量不准确。上文已经提及隧道工程施工受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在具体隧道施工中需要根据地质条件选用适合的开挖方式来进行隧道开挖,这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但一些施工单位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隧道施工中盲目选择开挖方法,导致开挖方法应用不佳,这很可能引发塌方事故的发生。另外,隧道施工中监控测量工作不能有效落实,也会给隧道施工带来安全风险。原因是监控测量工作的落实,可以及时了解支护变形情况、盈利变化情况等,以便施工负责人及时处理异常问题,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控制测量人员未提供准确且有效的数据,施工负责人就不能及时发生安全隐患,这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2]。

3公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综合以上隧道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可以确定诱发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较多,如若想高质量建成重庆忠县至万州高速公路段隧道工程,就要科学、合理、有效的落实安全管理工作。那么,如何在高速公路隧道施工中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笔者给出的建议是:1)完善隧道施工安全组织机构。隧道施工安全组织机构是由企业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组织、基层安全管理组织组成,对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予以全方位的把控,合理规划安全管理工作,对隧道施工流程、施工技术、施工人员、施工材料等相关方面进行有效控制,为规范、合理的建设隧道工程创造条件。所以,隧道施工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是非常有意义的。2)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重庆忠县至万州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对公路的使用、三峡库区的使用有很大影响。为了良好的开发忠县至万州段高速公路,促进库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在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施工中,为了高质量建成隧道,且不影响三峡库区的正常使用,需要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对隧道施工予以严格、合理的监控,提高隧道施工质量。对于隧道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则是了解隧道施工内容,明确隧道施工重点和难点,进而对隧道施工管理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促使管理人员能够严格监控隧道施工。例如在开挖施工中,管理人员需要详细询问施工人员打眼数量、打眼位置、打钻方法等,并将所了解的情况反映给相关单位,制定合理施工和安全管理方案对开挖施工予以合理管理,提高开挖质量。3)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由于隧道施工的特殊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为了避免高速公路隧道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影响隧道施工和三峡水库,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尽量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的反映给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探究和分析隧道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而制定适合的应急预案,如安排安全措施的落实、准备应急救援设施等,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而做出努力。

4结束语

在当前公路隧道工程施工存在诸多危险因素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合理规划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必要。统筹安排施工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等,充分发挥安全管理的作用,尽量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提高隧道施工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虞海.浅析隧道施工的安全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

第6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危化品;公路;运输;安全;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62-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石化及化工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高速公路建设日臻完善,危化品公路运输业务越来越多,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对无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的巨大的损失,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污染,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一时间人们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谈车色变、唯恐避之不及,请看下面两起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

事故一:2005年3月29日晚,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约30吨液氯的槽罐车与一辆货车迎面相撞,由于肇事的槽罐车驾驶员逃逸,货车驾驶员死亡,延误了最佳抢险救援时机,导致槽罐车内大量液氯泄露,导致27村民中毒死亡、285多人住院抢救治疗、附近3个乡镇近万名村民被紧急疏散,给当地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污染。

事故二:2012年8月26日凌晨,内蒙某公司驾驶人陈某,驾驶该公司蒙AK籍号大型卧铺客车,实载39人,由呼和浩特市驶往陕西省西安市,当行至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484公里加95米处时,与一危化品运输车辆(实载35吨甲醇)追尾相撞,造成甲醇泄漏并瞬间起火,导致卧铺客车上36人死亡、3人受伤。

上述两起危化品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因危化品次生灾害导致了65条无辜生命死亡,还有大量人员受伤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可见危化品交通事故猛于虎!任何事故都是偶然中的许多必然,是许多不安全不规范因素的集合,由此可知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

为什么会频繁发生危化品交通事故呢?

笔者认为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1、社会对危化品的需求巨大,运输需求也就水涨船高。以纯苯为例,我国1998年消费量为178万吨,到了2012年达到了将近700万吨,消费量翻了两翻多,由于公路运输方便快捷,适合小批量消费,所以大部分纯苯的使用单位最终依靠汽车运输实现终端流通,假如700万吨里有500万吨依靠依靠汽车槽车来运输,以平均35吨每车次为例,则需16.7万车次运输来实现,这就是危化品公路运输交通事故增多的原因之一。

2、不良企业低价竞争、市场恶化:普货运输行业竞争激烈,危化品道路运输价格比普货高很多,导致大量山寨运输单位低价进入危化品运输市场,导致劣币驱良币,增加了安全隐患。这些山寨企业在设备、技术、管理、人员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跟执法部分打游击“敌进我退,敌走我扰”,完全不顾“危化品安全运输监管条例”,严重超载、多拉快跑、车辆不定期安检、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到异地申请危化品运输许可许可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逃避检查,抱着侥幸的心里不出事,抓到就认罚或找关系私了,不仅仅纵容执法腐败,同时使正规企业难以生存,更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繁多,且各地标准不一,多头监管: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公路、交通等等部门都有权利管,又往往管不到位,各地方各自为政,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导致成本急增,同时增加安全运输风险。例如现在各地都要求危化品运输车辆上高速行驶时要办理特别的通行证,各地的要求又不一样,办证时间又长,对一些要长途运输穿州过省的企业真是叫苦连天,于是有的地方,把危化品运输车辆当唐增肉,人人都想咬一口,一两百公里路就有十几个部分查,执法力度又不同难以协调,罚款多如牛毛。如华东某省的高速公路危化品车辆不受限制行驶,而到了华北某邻省只能白天跑晚上不许跑,到了天津则是没有通行证不许上高速,司机只能像打游击一样,被赶下高速后,在路况不好且人多车杂的省、县、乡等级公路七弯八拐,运输安全风险也大大增加。

那么,危化品运输行业如何规范整治、运输企业如何常抓不懈安全管理,如何在安全第一的情况下控制成本增加效益,使危化品运输行业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引发频繁安全事故呢?这是摆在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从源头抓起,将危化品安全运输管理统一到中央一个部门,统一法规、各省市、各地方不能另行出台相关法规条例,日常道路执法监管由一个部门执行,如全国的高速公路统一规定危化品运输要求,不能各自为政,令企业无所适从。这样企业才有精力和能力遵守相关法规,安全运输,才能实现“安全第一、降本增效”。

2、加大危化品安全运输监管执法力度,对一些没有资质或违反危化品安全运输监管条例的企业和个人,屡教不改的,要重重处罚,罚到他们破产,禁止再从事危化品公路运输;对于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使那些无资质、车辆不符合要求,人员培训不到位,安全运输疏于管理的企业或个人退出危化品运输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企业有利润、安全管理落实到位、逐渐减少危化品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7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字:不良天气;停车视距;限速

中图分类号:U41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高速公路随着里程的不断增加,承载了越来越多的交通责任,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高速公路事故频发的现象,尤其是不良天气下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据统计不良天气的事故率是普通天气下的几十倍,不良天气主要包括雨、雪、风、雾等。不良天气对人、车、道路的影响无法回避,最有效的控制不良天气下行车安全措施就是限速,而科学的限速既能有效减少不良天气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又能充分的利用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雪、雨、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能见度小于200 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60 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 m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 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40 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 m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 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20 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而条例内未提及坡度和不良天气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影响,单纯的从能见度进行限速,理论依据不充足。综上所述,本文对雨天和冰雪天气下高速公路的限速进行研究。

1.不良天气对车辆安全的影响因素

1.1雨天对车辆安全的影响因素

雨天时路面附着系数很小(见表1),随着车速的增加,路面的附着系数更是急剧减少,当车速达到一定数值就会发生“滑水”现象(在一定时候,胎面下的动水压力等于垂直载荷,即轮胎完全漂浮在水膜上与路面不接触,这时的侧滑力为零)。刚开始下雨,路面只有少量雨水时,雨水与路面上的尘土、油污相混合,形成粘度高的水液,滚动的轮胎无法排挤出胎面与路面间的水液;由于水膜液的作用,附着性能将大为降低,平滑的路面有时会同冰雪路面一样滑溜。在这种状态下,轮胎和路面间附着力很小,制动、转向容易失效,车辆在制动时轮胎容易抱死,发生侧滑和甩尾的可能性增加,致使车辆失去控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同胎压下的临界车速见表2)。同时雨天驾驶员视野减小能见度低,容易产生视觉疲劳,对行车安全很不利。

表1 各种路面的平均附着系数

表2 不同胎压下的临界车速

1.2冰雪天气对车辆安全的影响因素

冰雪天气下车辆附着系数很小,制动距离大大增加,汽车的驱动或制动轮很容易打滑或空转,起步、停车、上下坡容易发生溜车现象。降雪时飞舞的雪花阻碍了驾驶员的视线。当雪过天晴时,由于积雪对阳光的强烈反射作用,产生炫目的“雪盲”现象,使驾驶员的视力下降,增加驾驶员的心理负担,对行车安全极为不利。

2.基于停车视距下的公式推导

2.1 停车视距概念

停车视距是指驾驶人员发现前方障碍物到汽车进行制动并在障碍物前停止的最短距离,可分解为反应距离、制动距离、安全距离三部分。公式表达为

(1)

式中:S为安全停车距离(m),为反应距离(m),制动距离(m),安全距离(m)。

2.2 参数的确定

2.2.1 的确定

反应距离是当驾驶员接受到紧急停车信号时,并不是立即行动,而是要经过一定的反应时间才意识到进行紧急制动,并移动右脚,再经过一定时间踩到制动踏板,这段时间为驾驶员反应时间,同时踩到踏板后制动器并不是立即起作用,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最大制动值,而在这段时间内行驶的距离就为反应距离。即;

(2)

式中;为驾驶员反应时间(s);

为制动器起作用时间(s);

为起始制动车速,km/h。

因为在不良天气下考虑各种不利状况,取2s, 取0.5s.得

2.2.2 的确定

制动距离是指汽车从制动达到最大值后到汽车完全停止,这段时间所走的距离。计算公式为

(3)

式中 K为制动使用系数,一般在1.2~1.4之间选用;

为路面与轮胎的附着系数,与轮胎、路面及制动条件有关,其值见表1;

i为道路坡度,上坡取正值,下坡取负值;

为起始制动车速,km/h。

考虑各种不利状况K取1.4,取道路附着系数平均值的最小值,i取下坡路段。

2.2.3 的确定

安全距离为车辆停止后到障碍物的距离,考虑最大安全停车距离为其视距,所以取值为0.

2.3 基于停车视距下的高速公路上车速的最大限速值计算公式

考虑各种不利状况,将各种参数带入公式(1)得

(4)

由公式(4)可得最大限速值

(5)

3不良天气下车速限速值的参考值

3.1雨天车速限速值的参考值

根据上述建立的不良天气下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值的计算模型,通过对道路坡度和能见度的不同取值,计算最高限速值,附着系数取0.45,根据公式(5)计算得到雨天不同条件下限速值的取值如表4

表4 雨天高速公路最大限速值

雨天为了防止侧滑,在考虑安全停车的距离的同时也要考虑制动时方向的稳定性。所以为了防止划水,故参考表格2雨天的限速值最大值应取73km/h,应禁止急刹车,防止轮胎抱死。由于坡度对车速影响不大,故全部选取坡度5%的数据。当能见度S≥150m时最高车速≤75km/h,100m≤S≤150m时≤65 km/h,50m≤S≤100m时≤40 km/h,25m≤S≤50m时≤25km/h,当能见度S≤25m时需要关闭高速公路。

3.2冰雪天气下车速限速值的参考值

根据不良天气下高速公路限速值的计算模型,对能见度、附着系数及道路坡度取不同值得到冰雪天气下高速公路的最大车速限速值如表5所示,综合考虑得到冰雪天气下高速公路限速值参考值(表6所示),刹车时应该尽量点刹,同时转弯前提前减速。

表5 冰雪天气下高速公路最大限速值

表6冰雪天气下高速公路限速值参考值

4总结

依据停车视距原理推导出不良天气下高速公路限速值,分别对雨天、冰雪天气下考虑坡度、附着系数、能见度等条件对限速值进行计算,得到限速参考值,为不良天气下合理限速提供参考。本文只考虑了直线路段,对于曲线路段应考虑曲线要素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胡功宏,黄新民,王小光,高建平.不良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研究[J].公路与汽运2008,5:56-58.

[2] 李洪强,程国柱,夏正浩. 高速公路不良天气条件下最高车速限制合理取值[J].2009,9:77-80.

第8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第9篇: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应对策略;治理措施

【 abstract 】 so far, national highway total mileage 65000 kilometers, ranking second in the world,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s highway total mileage in two to three years than the United States. Although highway mileage increase, but at the same time highway congestion problems has intensified. Therefore, this article on highway traffic flow to the peak of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highway management has a certain value.

【 key words 】 highways; and Peak traffic; Strategie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往往随着节假日和季节的变化而明显变化,特别是旅游黄金周或春运期间,车流量短时间内达到高峰,极易造成道路和收费站口拥堵、服务质量下降以及交通安全事故。因此,如何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成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

一、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对公路管理部门的巨大压力

车流量高峰期,特别是黄金周期间,高速公路的安全保畅工作主要面临五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是车流量短期内大幅增长可能导致高速公路路面和收费站口的自然拥堵,交通量平时已经接近或超出当初的设计标准;二是建设时间较早的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的任务十分繁重,施工区域很容易造成车流不畅、大面积拥堵;三是各地普遍采用联网磁卡收费,收费点数量难以大量增加,站口保畅压力陡增;四是磁卡收费对收费、监控、通信和供电等设备系统的依赖性极强,要求这些设备必须高效、稳定运转;五是社会公众对出行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要求道路更加安全、畅通、舒适,服务更加温馨、快捷、高效。

二、公路管理部门的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

结合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面临的主要难题,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道路路面安全畅通;二是收费站口的通行能力,它决定着车辆出入高速公路的速度和时间;三是机电设备的稳定高效运转,收费、监控、通信等任何系统的故障都可能导致收费工作的瘫痪;四是收费服务和便民服务质量,高速公路必须提供相应的收费服务和针对性的便民服务,这关系到各条高速公路的品牌与形象。

三、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的主要对策

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具有“流量集中、时段明显、流向不均、车辆剧增”等特点和规律,管理单位必须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1.提高员工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日常工作和黄金周期间,要坚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使员工在操作中学、在学中操作,不断丰富岗位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技能水平,提高收费操作速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

2.明确思路,抓住道路路面安全畅通这个中心。坚持“预防性养护”的思想,对路面、桥梁、沿线设施、标志、标牌等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提前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隐患;车流量高峰期,除应急性养护施工外,不安排任何路面施工项目,保证不因施工影响车辆的通行;养护部门还要特别加大路况巡查和路面保洁的工作力度,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给广大司乘人员提供无障碍通行的路况条件。

3.把握重点,抓住主线收费站及重点收费站。由于车流量的不均衡,主线收费站和重点收费站往往担负着一条高速公路的大部分保畅任务。管理单位要从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监控、稽查部门要指派设备、稽查人员坚守重点站的保畅现场,预防设备故障,维护收费秩序,协助做好保畅工作。

4.加强硬件保障,强化机电设备建设。关键是对各种设备进行全面的预防性检修,调整、充实重点收费站的便携式收费仪,维护不间断电源(UPS),确保设备状态完好、分配合理;提前将维修工具、技术资料准备齐全,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设备部门要加强设备巡查、维护,保证以最快速度和最佳效果处理设备故障,为收费运营提供稳定的硬件保障。

5.完善预警机制,抓住预警预案这个基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自觉主动、认真详细地分析面临的形势,预测车流量高峰,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出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建立保畅预警预案体系。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各一线单位要按程序第一时间启动预警预案体系,迅速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6.加强预防,未堵先疏,提前消除堵车苗头。认真总结以往规律,努力预测车流高峰,密切关注车流状况,利用道路路面线圈实时收集车流量信息,做出数据分析,按照分类标准,提前车流量预警信息,在车流高峰尚未出现或刚刚出现时“提前开启车道、提前启动预案”,力争把堵车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7.流程再造,平行作业,提高单车道通行能力。收费员的操作速度直接决定着单车道的通行能力,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对收费操作流程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与再造,突出平行作业的思想,充分利用每一秒的时间,实现“无缝隙操作”,使车辆在车道的停留时间尽量缩短,以提高站口通行能力。

8.科学指引,客货车分道行驶,充分利用有限空间。一是大型收费广场可提前划出小型车专用道行驶标线,安装龙门架,设立指示牌,架设高音喇叭,配合疏导人员共同指引车辆按道行驶。二是小型收费站可依照匝道和收费广场的地形,按货车在里侧、小客车在外侧疏导车辆;利用可变情报板、悬壁标志、车道提示牌、高音喇叭等提示司机提前准备好通行卡和零钱。通过保证车道的行车秩序,减少大量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从而降低站口的拥挤程度,有效加快车辆通过站口的速度。

9.规范统一,分类处理,高效处理各种事件。针对司乘人员询问较集中的问题,汇总、整理、统一提炼成标准用语并印制便民服务手册,快速准确解答司乘人员的询问或直接发送服务手册予以回复。遇有非正常情况,及时将车辆引出车道,交由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强的专门人员处理,既减少车道的拥堵,又及时化解现场矛盾。

10.适应发展,丰富载体,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要高度重视信息作用,监控部门通过可变情报板、手机短信、客服电话、单位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路况、天气、周边景点等信息;通过客服电话受理司乘人员投诉,接听咨询电话,接听电话文明语言使用率100%,投诉处理率100%,力争投诉回复满意率100%。通过信息服务为司乘人员的出行提供方便,同时增进相互间的沟通。

四,结语

总之,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利用科学管理方法,采取各种可行措施,尽最大努力实现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间的“安全畅通、路容靓丽、服务温馨、内外和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3

[3] 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实务. 中国交通报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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