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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城乡规划调查报告

第1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同志们:

今天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动员。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前段时间主任会议专题作了研究,经过认真的准备,各项前期工作基本就绪,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也已下发。今天召开动员会议,并邀请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部署工作,以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刚才大家都听取了城乡规划法的法制讲座,下面,我就开展好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实施后,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也是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次就这部法律在我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对于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推进“三个年”活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设的需要

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政府行政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执法检查的过程,既是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逐步解决的过程,同时也是宣传普及法律,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的过程。因此,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进“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开展执法检查,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当前,全市上下正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什么是科学发展?只有漂亮的城市,没有美丽的农村,那不叫科学发展;只顾加快城市建设,不去统筹城乡建设,那也不叫科学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不仅要着眼于城市,也要着眼于农村,着眼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不断拓展,力度不断加大;市里也花了很大的精力和成本,着手编制了市域总体规划,这些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都非常重视统筹城乡的规划和建设。而城乡规划正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规划、一体化管理的新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开展执法检查,本身就是学习实践活动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有助于我市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推进“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举措

规划是总纲,规划就是效益。规划出点小偏差,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带来持久的、难以突破的障碍。规划失当,就会丧失发展的先机,延缓发展的速度。近年来,以《**市域总体规划》编修和制订为突破口,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各项规划较好地指导了城乡建设,城乡面貌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美丽的城市给来过**的人都留下了美好印象,广大农村也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对此大部分市民是满意的。这与我们高度重视规划、高标准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是完全分不开的,要感谢从事规划建设的所有同志!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的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城市和乡村统筹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乡村规划体系不健全、欠账太多,城乡建设的差距日益拉大;规划执行不严,随意变更规划,规划跟着项目走、跟着建设走的现象时有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查处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事关全市发展的重点,有的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今年,市委开展了推进主攻工业年、项目推进年、招商引资年“三个年”活动。要使“三个年”活动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规划是龙头,必须先行,而且必须能够落实到位。因此,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推动有关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正确实施,将有利于推进“三个年”活动扎实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这次执法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程序,依法办事,讲求实效,最终实现“四提升”:提升执法检查的组织水平、提升全社会对执行规划法的认识、提升“一府两院”贯彻实施规划法的工作能力、提升规划法在建设“一流山水旅游城市”中的引领功能。具体的要求是:

第一,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在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检查的重点是“一主四团”,并明确了5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情况;二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公开情况;三是城乡规划的审批和批后管理情况;四是城乡规划调整及违规违章建设查处情况;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划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城乡规划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要把握步骤,严格程序。这次执法检查分策划准备、组织动员、自查自纠、检查审议、整改落实五个阶段进行。

今天会议结束后将进入第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4月至5月上旬。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各自的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5月中下旬为检查审议阶段。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集中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乡镇人大也要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调研和视察本乡镇规划执行情况。5月底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将专题审议,审议后进行分项测评投票。

6月上旬以后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部门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进行整改。考虑到规划工作的特殊性,整改情况于2010年6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要严格要求,依法办事。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这次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格各项程序,把握工作要求。一是要认真检查。在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深入相关单位和乡镇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开展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外出考察,实地察看,掌握真实情况。检查组要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这部法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组要及时转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并限期汇报办理情况,以推动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认真汇总情况。检查组要认真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情况,突出重点,客观真实,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的整改意见。三是要认真审议。检查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底的例会上,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相关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会后,审议意见将函告市政府,市政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执法检查情况和政府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形成执法检查的工作合力

对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政府负有组织领导、规划实施、统筹协调、考核奖惩等责任;建设等部门负有相关的具体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责任;司法机关、各有关行业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也都有相应的职责。今天的动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同志都来了,希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自觉接受监督。一是要认真自查。自查是开展执法检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工作,既要重视总结成绩和经验,又要注意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按时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二是要主动配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建设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结合“三个年”活动的开展,认真研究迎检工作。要建立工作小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三是要切实整改。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对自查自纠阶段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持即查即改;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对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照,研究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有关各方的责任,协调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旭升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城建环保工委主任董光和、法工委主任邓建昌任副组长。在开展集中检查时,组建3个检查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和各检查小组要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圆满完成这次执法检查任务。

一要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法律法规是搞好执法检查的重要前提。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在这次会议上安排了法制讲座。会后,检查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这部法律开展进一步的学习讨论,切实把握法律的精神,熟悉检查内容所涉的相关资料,明确检查方法,做到心中有数,依法履职。

二要求真务实。检查组要深入到有关单位、企业、工地、乡镇、村和干部群众中走访,倾听意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抽样调查等各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既要明查,也要暗访,力求掌握客观真实的情况。检查要做到“真”、“实”、“严”。“真”就是真查、真看,真正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真心帮助解决问题;“实”就是切实做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严”就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三要通力合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和参加执法检查的同志要集中精力,密切配合搞好执法检查,做到有始有终。要服从安排,团结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工作。检查中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第2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第3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城乡规划 管理 措施 创新

目前,城市规划建设正处在“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关键时期,应该把城乡规划的效能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趋势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加快城市的发展抓效能建设,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落在实处。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和土地、经济等部门紧密配合,支持县、区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的签约和建设,高效率地做好引进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工程项目的审批落实。所以,城乡规划管理就是要服务于城市发展,满足城市市民和投资者的需要。

1.城乡规划管理必须大力推进机制的创新

1.1加快审批流程

在项目审理中,用“否定报备制”检查“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责任制”, 用“首问责任制”加强“AB岗工作制”。做到受理与接办同步,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现场查勘等有关事宜,由技术骨干前台受理、咨询,保证资料齐全。采用“AB岗工作制”, 将杜绝建设单位报建的“扑空”。审批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两次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责任追究制,破除层层汇报制。符合报建规定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迅速解决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服务,确保服务品质。用微机“红绿灯”管理方式,追求“当日办结率”,公布各处“月办结率”,监督“限时办结制”,人力资源在窗口统一调配,有效集中力量,确保行政提速。在报建审批过程中,应推“工业项目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特事特办,招商项目超前服务”的工作原则。

1.2优化行政资源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应实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即规划项目报建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 并联审查, 限时完成”的程序进行,报建单位将不用再到各个职能部门去盖章,而是由规划主管组织协调各相关参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实行并联审批是缩短项目办理时间的有力措施。审批中涉及相关部门时,用科学的并联审批取代传统的模糊的串联审批。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用并联审批会解决,减少建设单位不知往哪跑、多头跑、无用功的接力赛。加强沟通,慎用否决权,增加部门协调,强化行政合力。

1.3抓好政风行风

对外要全程阳光,创新地实行“批准、批复、批驳”三种行政审批方式。限时办结,文字量化明确,不得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或口头答复。暗箱操作,推诿、拖拉等腐败土壤将失去存在的空间。审批环节全部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后,避免出现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破除“官即管”的观念,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同时要有效的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使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显著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2.提高编制水平

2.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2.2 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

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2.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2.4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城乡规划管理应体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并重

3.1规范公示内容和程序

一是明确规划许可内容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工作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及查处结果;二是社会监督和投诉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三是形成横向覆盖的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监察三大职能,纵向覆盖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的“阳光规划”体系。

3.2 拓宽公示形式和载体

对不同的公开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一是通过规划网站、报纸、公示牌和规划公示大厅,开展四位一体的项目审批规划公示;二是采取调查问卷、广场咨询,召开座谈会、规划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公示;三是通过咨询、征询、听证、论证、评审等方式,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居住区、公共设施和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公示;四是依托行风监督员、专家组、咨询委员会、规划协会等队伍或载体开展公示。

3.3 加强公示互动和沟通

在公示实施过程中,注重强化公众参与,及时处理答复群众意见。采取畅通渠道,公布信箱、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等方式,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和监督规划。对各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分门别类地研究,落实具体经办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重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执法教育和监督,从建立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效能监督机制入手,立足实效,强化措施,推进城乡规划系统整体形象的提高。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好,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为现代化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4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一)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1。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要求,针对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了《宏观调控对**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关于在全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的调查报告》、《**市粮食供求状况及政策建议》、《关于**市与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收入、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关系的比较分析报告》、《关于加快我市有条件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建议》、《**合理人口容量与人口规模调控研究》等数十篇调研报告,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认可,其中有多篇调研报告已上升为市委、市政府决策。

2。积极参与重大政策制定。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完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研究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策略、措施,为健全城乡一体化政策体系出谋划策。草拟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用水保障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创新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投资、运营机制,上报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注重科学谋划,把握发展方向

1.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完成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经市十四届四次人代会批准后实施。目前,一批重大项目正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统筹协调发展步伐加快,三大约束性指标的落实工作正有序进行。

2。做好城乡一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了《**市"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加紧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积极做好试点区(市)县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抓好《**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20**~20**)、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沼气建设等规划编制工作。

3.协调专项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全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成办发〔20**〕32号)。目前,全市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已进入整体报批阶段,其中《**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等10个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完成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民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等。

4.配合做好区域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做好成渝经济区和**经济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与**经济区内其他城市的合作,推进成绵峨城际客运专线和成绵高速公路复线等项目进入实质性操作层面。协助省发改委于20**年11月23日在**召开了"**经济区规划及20**年工作思路座谈会"。

(三)做好试点探索,总结推广模式

1。抓好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牵头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试点工作,探索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目前,在新都、青白江、郫县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已全面推开;牵头实施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项目,探索农村留守人员社会化服务方式。目前,全省在我市召开了现场工作会,国家发改委已派人进行了专题调研,肯定了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方向和成绩;牵头组织承担了农用水保障工程的方案建议、管理办法、会议协调,以及市领导发言材料等大量前期筹备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该项目已启动实施;做好与大邑结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成功协助苏家镇引进了四川中心万邦猕猴桃种植加工项目。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洛带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工程建设进度,确保该项目在20**年底完工;抓紧做好第二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等论证工作,力争在20**年元月完成论证方案,并提出项目建设投融资方案建议报市政府。收集上报了**洛带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硝酸厂NO2分解消除、亚泥水泥熟料生产线低温余热电站工程等拟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并牵头联系北京华碳、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筛选、论证。

(四)推动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发展

1。深入推进文化旅游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大力整合文化旅游资源,起草了《组建文化旅游集团》的建议,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2。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参与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和规范入户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

3。抓好政府特许经营权工作。认真履行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实施以来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清理。草拟了《〈**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协调处理了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事宜。

二、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能力

(一)做好产业发展年牵头工作

1。制定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意见。代拟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35号),确定了加快产业发展年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任务。会同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研究下达了《区(市)县关于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专项督查调研方案及考核细则》、《**市市级部门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会同市政府目督办下达了《市政府部门20**年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任务》。

2。做好督查调研工作。做好市领导定点督查各区(市)县加快产业发展年的服务工作,多次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开展全市加快产业发展年督查调研工作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专项督查,形成全市各区(市)县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督查通报或专报4期,编制"加快产业发展年工作动态"46期,编制**地铁、四川炼油、**新客站等"项目信息专报"31期,其中4期动态和7期信息专报得到有关市领导肯定和批示。会同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坚持每月对254项全市三次产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工作目标进行跟踪和不定期督查。

3。抓好产业政策研究和产业信息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市产业政策建议,目前已经完成CNG发展政策建议。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做好**市引导投资产业信息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05号)。结合《**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市政府新闻会、新闻媒体、政府公众网等形式,先后13次了15个行业的产业信息。

(二)拓宽融资渠道

1.做好资金争取工作。积极向国家、省争取资金47**4。6万元,其中国家资金42611。6万元,省上资金4453万元。积极开展创投工作研究,并就引进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等方面拟订了政策建议。

2.落实开行政策性贷款。制订了《**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23号)。加强与开行合作,预计20**年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额为200。**亿元,已执行政策性贷款17。14亿元,硬贷款35。85亿元,短期贷款13。25亿元。积极推荐重点项目与开行对接,确保落实152亿元软贷款合同。

3。积极借用国外贷款。督促区(市)县上报并纳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5个政府贷款项目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积极协助青白江区城厢镇、龙泉驿区西河镇、崇州市羊马镇、大邑县安仁镇等4个重点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世行贷款4000万美元。

(三)抓好项目策划推进

1。抓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策划、包装了一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项目,包括农用水保障工程、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工程等。加快金堂电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工作;地铁二期工程年底将获得环保和国土有关批文后正式组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1000万吨炼油项目《关于核准中国石油四川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的请示》(中油股字〔20**〕697号)已经中石油和四川省政府会签,将于近期上报国家发改委。抓好成绵峨城际快速铁路的前期论证工作,做好成彭高速公路延伸线前期工作,协调做好双流国际机场扩能前期工作,配合做好达成扩能提速改造工程的开工准备、**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的选址。

2.加快重大项目的新开工和续建工作。中芯国际一期、市残疾人培训中心工程等项目竣工运行;攀成钢搬迁改造、地铁一期、北编组站、南部新区、天府广场改造及二环路改造、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迁建、市文化宫新建工程等工程加快建设;东大街东延线、新西兰猕猴桃基地一期等项目开工建设。

3。加大项目管理力度。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点项目管理服务的意见》,在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协调机制、资源保障、考核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继续实施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向项目业主印发了《**市重点项目绿卡》,通过《重点项目跟踪服务联系卡》及时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市级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报件效率。进一步做好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和调整,向区(市)县有关部门及街乡延伸使用。争取纳入20**年省重点项目38项,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20**年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达368。3亿元。

4.协调缓解要素制约。协调抓好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农网完善工程,目前均已进入收尾阶段。积极做好四川国栋集团秸秆热电联产项目、四川亚东水泥公司余热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资金协调工作,开展了全市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调查,先后与在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衔接、沟通。目前,建设银行已对11个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或授信支持,工商银行已与成绵峨城际客运专线、**石化基地、青白江物流园区等项目开展合作。会同市国土局建立了重点项目土地联系机制,积极协调重点项目业主在土地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三、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又好又快发展

(一)认真制定年度计划

在年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年度计划落实规划的重要作用,将"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污染减排、耕地保有量、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财政收入等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中,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按照创新计划报告编制的要求,市十四届四次人代会上审议通过的计划报告,把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年度计划中,并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来加以具体落实。

(二)加强形势分析工作

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形势分析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81号),组织了3次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编辑出版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监测预测报告》3期。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其中《关于全市近期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20**年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建议》等,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领导决策发挥了参谋作用。编发了《**发展》7期,《情况反映》38期,收集整理上报并被市委、市政府党务、政务采用的信息有条次。

(三)加大投资监督力度

1、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上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转下达和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严把投资计划转下达关,增强投资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力度。

2、认真清理新开工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对列入国家自查名单的上半年122个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重点调控行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要求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停工整改。同时,以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为契机,切实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项建设程序,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

3、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金堂幸福水库、都江堰市青城山特色小城镇基础设施等国债项目进行了专项稽察。对前锋数字电视测试仪器项目、郫县等地11个污水处理厂项目、高新区等地10余个"两所一庭"项目共计42个项目进行了调查和核查。完成中央投资农村项目、全省水利项目的稽察和检查,参与全市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工作。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机关和系统建设

(一)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了《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办法》、《新闻会议制度》、《市计委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出台了市发改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提高了行政效率,展现了高效法治廉洁的政府机关形象。

(二)全面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抓好班子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利用各种会议,经常强调、经常要求,做到警钟长鸣;结合工作实际,深化廉政责任目标管理,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牵头任务;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工作报告制度,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搞好内部审计,加强财务监督。强化作风整顿,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5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读书报告活动;城乡规划专业;低年级;教学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0-0145-02

一、“读书报告”活动的缘起

1.低年级专业教育的弊端。城乡规划专业历史可上溯到2000多年前,但创立城乡规划学科及专业教育,迄今不过百年。我国开办城乡规划专业的高等院校由1998年的不足30所猛增到2013年的近200所。其中,脱胎于建筑学专业的城乡规划较多,约占65%。而西安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恰恰就是在建筑学专业创办10年的基础上,于2008年开设了城乡规划专业。由于我校依托于建筑学而创办的城乡规划专业,在低年级(大学三年级之前)所设置的专业课程几乎等同于建筑学专业,如《建筑初步》、《建筑设计原理及其设计》等,且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基本一致,即过于注重建筑设计功底与形体塑造能力。而面向城乡规划专业特点的训练缺失,规划专业中强调的理性、逻辑思维能力、社会洞察力以及规划专业知识较为欠缺。从而,造成学生重专业设计、轻背景知识,对城乡规划专业学习的迷茫和迷失,并有盲目和动力不足等问题,还有一部分同学总想放弃城乡规划专业而转向建筑学。

2.“读书报告”模式的提出。面对城乡规划专业越来越宽泛的研究领域,城乡规划专业人才需具备系统观与辩证观,能够立足于整体、系统全面把握所面对的规划问题,这与建筑学专业强调形象思维与个体创造大为不同。虽然城乡规划是从建筑学衍生而来,但它并不是建筑学专业的附属品,因而不应只在高年级的教学中体现出专业的侧重与不同。诚然,两个专业在1~2年级期间可进行相同的专业基本素质教育,但决不应等同视之。且1~2年级是城乡规划专业学习中较为重要的时间段,除完成专业基础技能训练之外,还需开始接触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由于在低年级教学体系中,城乡规划专业并没有像建筑初步课程中包含“建筑导论”,而设置城市导论之类的专业理论初步认知内容。基于目前低年级专业课程较为单一的培养模式以及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采用“读书报告”这一启发、开放、互动的模式,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专业传统的培养体系中,以提高学生专业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弥补专业、人文、社会知识的不足,消减由于课程体系的不完善而造成的上述一系列问题。

二、“读书报告”活动的实施

积极倡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为使读书报告能在城乡规划专业教学中落到实处,规定学生必须作读书报告,并列入教学计划。做读书报告的时间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即学生在掌握了一定的建筑概论知识后进行,并要求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每学期至少完成3次。

读书报告模式并非一般书面意义上的读书报告,而是以一种活动的形式呈现出来。读书报告活动要求班级内所有学生共同参加,可划分成由4~5个学生组成的小组,由专业任课教师主持。该活动的实施共分4个阶段,即选题、撰写与制作、汇报与讨论、总结。

1.选题。学期之初,专业任课教师给出学生读书报告的内容、要求及形式,拟定读书计划。在老师的指导下,基于学生的兴趣、知识构成及知识点的缺漏等,确定本学期的必读和选读书目。其中,所读书面的内容即为读书报告的内容,即为学生感兴趣的专业书籍,建筑设计、城乡规划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重要政策变化、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等;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交流讨论。同时,可请图书馆老师讲述文献的检索方式和方法,以便更加充分地使用校园数据库及网络资源。

2.撰写与制作。在确定主题后,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以上述所读书目为基础,同时通过大量文献的查找和阅读,可将其中感兴趣的或印象深刻的内容作为切入点,架构读书报告的框架,为读书报告做准备,并进行分工书写、制作及汇报。书写格式不做过于机械的要求,不拘泥于论文的形式,但必须明确报告的主题、关键词和参考文献(即阅读书目)。注重所选择的某一专题或某一内容在所读书目和查阅一定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小组所有成员的内容、方法和结果,并明确小组的观点和分歧。

3.汇报与讨论。根据计划要求,读书报告必须进行汇报与讨论,也可以采用头脑风暴或者案例分析的形式,每次由小组中的一名同学介绍其报告主题的基本内容,并着重阐述小组观点,以及在阅读过程中的困惑和不解。其他同学则可对其提出个人见解,对其中有异议的部分展开讨论。同时,由2~3位专业任课教师组成评议小组,在听取并查阅该组报告后,评定成绩;每组报告时间为15~20分钟,教师和学生提问和讨论约5分钟。提出的问题,由小组其他成员给予回答,根据学习态度,报告内容;文献资料,检索能力,对文献资料综合组织能力;表达能力,条理是否清楚,主题是否明确,回答问题时对问题的理解力及回答的正确性,思维是否敏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4.总结。在汇报与讨论结束后,每个小组需进一步撰写、整理并上交读书报告,这是该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学生收获读书成果的阶段。其内容必须包括所选主题或内容的全部资料,展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与思考,特别要对在汇报与讨论过程中同学及教师所提出的异议和观点,进行深入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判断与推理,从而收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应用性的专业知识。最后由多名(2名以上)教师对报告内容进行评定,并列入期末考核。

三、开展“读书报告”活动的意义

1.培养学生专业知识与人文素养的“新平台”。城乡规划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环境建设的综合、交叉学科。其专业知识的范围广、内容多,需要建立在大量的阅读基础上,使学生获得较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同时,强化专业知识与人文知识之间的平衡,是全面提升城乡规划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读书报告这一新颖、开放的活动,促使学生在阅读与交流中,通过对思维方式、知识积淀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等的融合和碰撞,拓展其专业知识、人文知识、社会知识,从而为专业思维、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形成,以及专业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奠定扎实的基础。

2.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新方法”。创新思维作为衡量城乡规划专业培养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读书报告使学生能够在把握所读书目的脉络和核心之余,提出对该类问题的思考和见解。因此,学生在该活动中,需时刻保持专业的敏锐性,积极展现其逆向思维和创新思维的能力,进而形成个人的专业意识和创新思维模式。

3.培养学生养成读书习惯的“新形式”。城乡规划已从物质形体规划扩展到社会、经济、环境规划;从孤立的城乡规划走向城市与区域融合的协调规划;从规划蓝图的制定走向图纸与规划政策、法规结合等背景下,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宽厚的人文社科基础、敏锐的创新思维、健康的心理素养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读书报告既可拓展和更新学生的专业知识、人文知识;同时,该活动的定期举行,将有助于学生养成读书的习惯,并将读书纳为自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4.挖掘学生智慧和潜力的“新途径”。读书报告活动要求学生从报告内容的确定、汇报的方式、多媒体的采用等方面,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准备,体现了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其中,报告活动内容的自行选定,可提高学生专业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在整个活动中的主体性。学生通过对所读内容和多种汇报方式的选择,以及对于某一问题的探讨,可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从而充分展现学生的智慧和潜力。

5.完善专业教育与学科建设的“新契机”。读书报告活动的开展,在帮助学生扩大知识面、提高专业素养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专业的培养体系、促进学科的建设。读书报告这一启发性的活动模式,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更新、扩展和积累,并颠覆了以往以填鸭式为主的教学模式。结合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对学生知识与技能、人文素养、创新精神的要求,通过读书报告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建立专业素质与人文素养并重的新型培养模式,有助于学习型学科组织的建立,有助于为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通过对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开展读书报告活动的情况来看,这一启发式的教学活动,为学生创造了全面交流的机会,学生不仅展示了自己对所读内容的思考,同时也开拓了视野,拓宽了阅读面,并从中学会阅读,学会表达,学会倾听,学会交流,学会思考。该活动对于复合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对城乡规划专业低年级传统培养体系的补充,可随时在专业培养中进行应用。

参考文献:

[1]崔英伟.我国城乡规划教育体系创新构想[J].规划师,2004,(04):12-15.

[2]岳邦瑞,段德罡.城乡规划专业低年级教学改革的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6,(09):71-73.

第6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和省上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已采取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县区也要比照市上模式,建立相应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此前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本条规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市政府决定从年1月起建立全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意见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各县区计划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报告开工后,由专人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上报省发改委,相关信息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根据新开工项目的八项条件,对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全面进行清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全市要对年以来在建和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新开工八项条件的项目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县区要在年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省上将于年3月进行复查,确保新开工项目规范建设。

六、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随意干预统计工作。

七、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7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动员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打一场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攻坚战,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发展势头,切实把城区土地保护好、利用好、规范好,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刚才,同志传达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意见》,栮二同志传达了区纪委、监察局《关于严禁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购置农村宅基地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的通知》,区城管执法、国土、纪委监察、广电等部门和镇、镇分别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根据区政府研究的意见,我就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开展依法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区城市规划区面积达到平方公里,涉及个乡镇多个村居(镇、镇全部,、、个乡镇部分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断加强,城市品位档次逐步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近段时间,城区违法建设有所抬头,特别是城区村居违法建设较为严重,已影响了城市建设的发展,破坏了城市整体形象,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城区违法建设主要表现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行为比较突出,“隔夜房”较多,甚至部分村居出现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现象,造成了建设无序、乱搭乱建、滥用土地等一系列问题。据初步统计,目前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共有起,其中无证建设(包括改建、扩建、新建)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起,违法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处。特别是启动旧城改造工作以来,城区违法建设由原来的起猛增到现在的起,增加了近一倍。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违法建设数量之大,涉及面之广,形势之严峻,整治任务之艰巨。虽然在前期的工作中,区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以及驻城乡镇积极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先后采取了次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法建设处共多平方米。但是,目前的工作与违法建设现状相比还远远不够,与面临的严峻形势相比任务还十分艰巨。

造成违法建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观念淡薄是违法建设产生的根本原因。违法建设当事人虽然知道进行建设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心存侥幸,甚至抱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导致了跟风建设。二是利益驱动是违法建设存在直接原因。在区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以后,为争取以后取得国家政策补偿或企业占地相关补偿,一些村居居民在多建房、多获赔、多得利的利益驱使下,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违法建设。三是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是违法建设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城区违法建设涉及面广,而查处工作机制不健全,造成了调查难、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四是个别村居干部甚至少数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致使许多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有效查处。五是职能部门和乡镇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乱收费、乱办证现象,对查处工作推诿扯皮,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作为、失职渎职问题。违法建设问题增多,既有职能部门管理弱化、少数居民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也与基层组织失之管理有关。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以铁的纪律和铁的手腕,坚决在最短的时间内遏制住违法建设的势头,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把握关键,扎扎实实推进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集聚了社会的焦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把握关键环节,强化工作措施,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村居违法建设是我区城区违法建设的主要方面。在月份召开的查处违法建设会议上,区政府已与有关乡镇签订了责任书,各驻城乡镇要严格按照《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书》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主要责任。要设立违法建设督查员,逐级签订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书,落实村居查处工作责任,形成整治工作网络。要注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辖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登记档案和违法建设的举报登记与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房和违法占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各驻城乡镇要积极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和对违法建设组织拆除工作,在组织实施拆除时,乡镇、村居的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强拆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各职能部门是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整治工作职责已在区政府《意见》上进行了明确,下一步关键是狠抓落实,责任到位。为此,我再重点强调一下: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好开发小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同时,要配合驻城乡镇、驻城村居发现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监督管理相对人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及时申请和协调法院严重违法建设。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规划和监督管理,引导村居和居民依照规划方案和法定许可程序进行有序建设,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并提出拆除或纠正的意见,依法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严守土地红线。建设部门要严把施工关口,同时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对侵占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风景区用地的违法建筑做出认定。公安部门要全面参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对暴力抗法或干扰、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设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确权、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各类房屋的确权登记条件,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物和临时建筑办理权属登记证明。政府法制、司法、部门要负责做好整治工作指导监督、法制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文体、卫生、工商、税务以及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各单位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监管,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分步实施,强力推进。目前,我区城区违法建设情况相当复杂,既有村居违法建设,也有开发小区违法建设;既有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也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处理这些违法建设时,绝对不能一视同仁,搞“一刀切”,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查处,做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确保不出现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要尽快完成调查摸底和分类处理的任务,力求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规范驻城村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基本解决违法建设遗留问题。

近期,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要按照以下五个工作步骤进行:一是宣传教育阶段(月-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工作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是调查摸底阶段(月-日)。按照属地管理与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摸清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底子。要按照违法建设的性质进行分类登记,查明违法建设的主体、时间、位置、面积以及原因等基本情况,形成档案材料报区依法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各驻城乡镇负责辖区内村居违法建设的统计工作,要成立专门统计工作小组,分组深入村居进行调查,并结合群众投诉举报,确保不漏掉一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开发小区的调查工作,要对建成的开发小区进行全面复查,对正在施工的开发小区进行重点监控。国土部门负责统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情况,做好违法圈占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情况的备案工作。三是自行拆除阶段(月-日)。对摸底调查出的违法建设,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按期完成拆除任务的,不再追究违法建设责任。四是阶段(月-日)。对不能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在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调度下,由所在乡镇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对实施的违法建设,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五是检查验收阶段(月-日)。由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前段时间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工作情况,对乡镇、村居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奖惩。

(三)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在整治违法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紧密配合,切实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区里将依法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由区执法局培晔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下一步,区政府将在健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强大的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建立审批情况周汇总、月通报制度,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信息。驻城乡镇、城管执法、国土等单位要定期通报违法建设巡查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畅通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渠道。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房管局、法制局、法院、广电以及驻城乡镇要抽调专人,专门从事整治工作,各单位要于月日前将抽调的整治工作牵头人员名单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整治办公室组织抓紧开展工作。联合执法行动由所在乡镇组织,区直相关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重点违法建设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努力使整治工作不断深入、扎实推进。总之,各级各部门对违法建设要实行“四不政策”: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审批、供地;供水单位不予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电,房管部门不办房产证明,让违法建设行为无藏身之地和生存空间。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深入探讨村居、乡镇和主管部门三位一体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注重把握“事前审批、事中制止、事后处罚”三个环节,既要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提高管理效能。要进一步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的联动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和监督作用。各乡镇要拿出专门的资金用于奖励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村居,通过组织开展“无违法建设村居”竞赛评选等活动,充分调动村居和居民主动防止、制止违法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区城管执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驻城乡镇要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的快速处理反馈系统和监管、预警机制,逐步实现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领导,确保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区委、区政府对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依法整治违法建设情况汇报,孙书记、张区长经常调度有关情况,并对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各级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工作。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到位”:

(一)宣传发动到位。集中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社会影响力大,群众关注度高,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针对城区违法建设面广量大,很多群众因为不懂法规或跟风建设的实际,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引导工作、说理工作、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宣传部门要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开辟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宣传我区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措施,宣传违法建设的危害和整治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各有关乡镇要通过制作宣传车、印发通告等形式,紧紧围绕区政府《意见》和《通告》要求,深入村居进行宣传,要将《通告》发放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区直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印发明白纸、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整治违法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单位要注意抓办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设置规划建设公告栏和违法建设曝光台,及时公布城市规划成果和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信息,达到宣传教育、警示震慑的效果。

(二)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村居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本村整治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乡镇要明确城乡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具体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控制辖区内村民违法违规建房活动。区直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各有关乡镇和单位要逐级签订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书,明确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任务,人人有压力动力。

(三)监督检查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调度,确保整治工作效果。区里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检查调度整治工作情况,有关乡镇要坚持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逐步将整治工作纳入制度化、经常化管理轨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意见》、《通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扯皮,干扰、阻碍整治工作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越权审批、违规发证、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或个人不服从协调、调度或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8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资源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规划是最重要的发展政策,是政府执政能力的直接反映,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规划科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第一要务,城市规划是最重要的招商引资指南。“十五”期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规划意识不强,规划“刚性”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管理体制不顺,重城市、轻农村,重显性规划、轻隐性规划等问题。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既要对历史负责,又要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

(二)市规划局是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对全市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为了强化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桥东区、桥西区、高开区都要建立规划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各县(市)都要独立设置城乡规划局,并争取在年底以前完成组建。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副职兼任;村(居委会)要设立规划管理员。

(三)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全市城乡发展战略的拟定;组织协助**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指导和监督县(市)城区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各县(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县和沙河市规划局在职能上和市统一管理有交叉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报建前的前期咨询和工业项目、民房翻建报建资料的初审;协助市局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四)实行“一城四星”城乡规划的一体化管理。任县、南和、内邱、**县和沙河市的城乡规划建设必须与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综合性的重要基础设施规划、主要道路的景观规划、大型二、三类工业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水源地规划等,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五)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凡没有完成规划期至2020年总体规划的县(市),要加快编制步伐;已经完成的要按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要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的关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证各类资源集约利用、优化配置;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确“三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五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和控制措施。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专业职能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抓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要力争在3--5年内实现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覆盖。要重点抓好城市发展新区、重要节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将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控制住,将适宜建设区规划好。要认真抓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凡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建设。

(七)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建设。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节约土地资源、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的基本方略,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编制村、乡、镇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用规划指导建设。列入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城中村,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都要积极组织规划的编制,没有批准详细规划的城中村,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宅基地。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八)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要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和空间形态。中心城市要保存和光大“中华文明发源之城、居皋跨泽百泉之城、古道南关卧牛之城、贤良俊才信德之城“的历史风韵,争创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九)切实加大规划投入。要逐年加大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每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报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放开并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队伍,重要规划项目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规划实施管理

(十)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落实“一书三证”审批制度,强化效能监察。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服从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设计单位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城市规划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准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等任何有效证书。

(十一)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必须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整合城市土地资源,按照整体规划、连片开发的思路,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开发范围,制定开发的规模低限,达不到规模低限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对已经规划许可一年后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置直至没收,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二)努力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建立限时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市规划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尽快出台《**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各县(市)要尽快成立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及社会人士担任。规委会下设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为城乡规划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以确保规委会对城乡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对涉及全局的重大规划决策,规委会会议决议实行票决制。规委会决策后,方可进入法定审批程序。凡规委会决策并按法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决策及审批程序重新审议。

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落实

(十四)建立“阳光规划”制度。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公示和公众参与工作。城乡的各类规划项目一经批准,要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加大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规划、支持规划、自觉执行规划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规划执法监察。要充实和加强各级规划稽查力量,市规划稽查大队要充实到20人以上,队长由副处级干部担任。“三区”建立规划稽查中队,人员不应少于15人,队长由科级干部担任,任命前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三区”还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协查助理员,形成规划执法的强大阵容。各县(市)都要结合本地情况,组建和充实稽查力量。

(十六)切实加大规划稽查力度。依法落实规划稽查是保证城乡规划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要严格防止规划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对该查不查,查而不管、以罚代管、以罚代拆等执法不力的行为,要按照《**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建立公安、法院、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惩治力度。

(十七)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规划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经人大审查的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同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规划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要定期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对因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九)切实加强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县(市)规划局长必须由具备规划建设相关专业知识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新建规划局的人员组成中,规划建设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要逐步改变规划专业人员短缺的现状,采取多种办法,吸引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规划专业毕业生落户**。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制度,提高在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市规划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机制,认真搞好对县(市、区)规划部门的综合考评。

第9篇: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科技学院编制城乡规划通过专家审核4月28日,淮南市规划局在淮南煤矿宾馆,组织有关专家对毛集实验区2个镇域整治、3个省级美丽乡村进行规划评审。淮南市规划局,毛集实验区规划局、农业局、美丽办,焦岗湖镇、毛集镇、夏集镇,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科技学院建筑学院等有关部门领导及项目组成员参加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