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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第1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状态:有效 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

第2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审查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则参合农民供应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审查确定准则:统筹规划、合理结构、便利购药、便于治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前提。

(一)持有《药品运营企业答应证》、《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经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药品安全信誉品级审核为诚信,供应24小时药品零售服务,开业时间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和完善的药质量量保证准则,保证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则的药品价钱政策,经物价部分监督检查及格。

(四)坚持药品“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治理。实时供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所需药品。

(五)有1名(中)药师以上或执业药师专业技能人员,营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六)具有与药品运营规划相顺应的固定营业场合,所在地舆地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规划结构。

(七)乡镇(含乡镇)以上药店必需装备核算机,并装备与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相配套的收集设备。

第五条具有前提的零售药店,可携带下列资料向县合管办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请求:

(1)药品运营企业答应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学技能人员资历证书复印件;

(4)药监部分培训及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5)从药人员有用期内的健康证实复印件;

(6)一年内未因违法被药监部分处分的证实资料;

(7)药店治理各项规章准则;

(8)药店概略(附:①方位图、②内部平面图);

(9)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请求顺序。

(一)零售药店向县合管办提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请求书》和第五条规则的资料。

(二)县合管办依据零售药店的请求及供应的各项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资历审查。审查及格的,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需每年与县合管办签署和谈,明确两边的责任、权益和任务。

(四)统一颁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的称号、地址、首要负责人、运营范围等需改变时,应自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处理改变手续。

第八条县合管办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审核。审核品级依据年度审核和不按期抽查状况综合确定,审核品级分为优异(90分以上)、及格(80分以上)、基本及格(70分以上)、不及格(70分以下)。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办作废定点零售药店资历,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定点,并按违规金额的1-5倍予以处分。

(一)营业员无证上岗的。

(二)营业时期无执业药师在岗的。

(三)采用串换手法为参合农民付出非药字号物品的(包括滋补品、化装品、生活用品等)。

(四)经有关部分查实有销售冒充伪劣药品及食品药品监管部分药品安全信誉品级审核为警示以下的。

(五)药师未按规则审方、验方,私自更改执业医师所开处方、仿制执业医师开方并配处方药或无执业医师处方配处方药的。

(六)不顾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治理,年度审核不及格的。

(七)其他严格违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则有关治理规则,形成基金损掉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3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据美联社报道,欧洲议会7月2日通过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新法规,有以下要点:

所有转基因产品(包括转基因物质含量超过0.9%的动物饲料、植物油、种子和副产品)都必须有标签清楚地标明“本产品为转基因产品”。

确立新的登记制度,迫使使用转基因产品的企业经营者追踪所有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全过程。

欧盟新成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将负责评估所有新推出的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然后做出是否允许这些产品进入市场的决定。

允许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制定自己的规定,避免从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农场流出的种子进入种植普通作物的农田。

据报道,欧盟各国政府于可能于7月份批准这项新法规,旧的禁令将于今年年底之前取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2003年7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公布了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30个药品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制剂72个(甲类非处方药37个,乙类非处方药35个),中成药制剂58个(甲类非处方药53个,乙类非处方药5个)。

我国将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6月26日宣布,我国将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完成米、面、油、酱油、醋等产品市场准入,全面启动肉制品、奶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饮料等10大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王秦平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此举旨在使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明显提高。他介绍说,今年以来,质检总局加大从源头抓食品质量的工作力度,推进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开展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初步形成了产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目前已陆续公布8批共3050家获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河北实行药品流通警示管理

河北省近日出台了全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良行为警示制度管理办法。凡发生第二次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将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次发生同一不良行为的,属情节严重,将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医疗机构,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南京将出台支持连锁药店政策

南京市药监局日前研究出台支持连锁企业发展的行政收费政策:

1.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分别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连锁企业总部和其门店均应持证经营,但其连锁门店的申办手续予以简化,可由连锁总部统一办理。

2.各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集中办理其门店的许可证申办,年检和变更事项的,凡连锁门店在100家以下的,减免行政收费1/3。根据此项政策,将可减轻企业负担约35万元。

上海市医保定点药店将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

第4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医保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医保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医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保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化管理过渡期)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

第5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一、检查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我局成立由稽核审计股负责人、医疗保险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检查了旗医院、旗蒙医医院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重点对是否存在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乱检查、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虚假病例、冒名顶替报销的案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结算业务、经办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重点检查了44家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存在刷卡套取现金、刷卡销售非药品商品、串换项目等违规行为。

二、检查情况

(一)定点医疗机构

旗医院、旗蒙医医院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按照协议管理要求,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目前,旗医院已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蒙医医院暂未开展此工作,通过与医院领导沟通,督促其尽快开展此项工作。

(二)定点零售药店

一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能够按照文件和协议规定执行,但从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摆放化妆品、日用品等非药品;

2、社保标识缺失、不全;

3、未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

4、未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未配备相应的便民服务措施;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针对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拍摄照片存档并当场予以指正。

(二)对摆放生活用品、化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细化各项协议内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6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的支持和监督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醴陵经济发展这个大局,通过广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高效务实的工作,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制度运行基本平稳,基金收支平衡,造就了一支精干的医保专业队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医疗服务竞争机制基本形成,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可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各位领导作个汇报,请予审议,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XX年7月启动以来,本着全面实行、稳步推进模式和规范运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基金运行比较平稳,保持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良好势头。医疗保险启动初期,操作上主要是将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醴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中的大部分单位纳入保险范围。经过连续三年扩面,除部分乡镇卫生院外,已覆盖到市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参保单位为387户,参保人数达28971人。三年多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征6442万元,实际征收到位6300万元,征缴率为98%。启动基本医疗保险至今,已累计为6036人次住院报销医药费2112万元,年平均住院率10.5%,个人帐户支出1500万元,特殊门诊报账支出225万元,历年累计统筹基金滚存结余1191万元。离休人员及二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这一项目单列),实行医疗统筹结算办法,由定点医院归口管理(醴劳字[XX]2号文件)。我市现有离休人员和二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563人。XX年起调整为按8000元/人收取医疗统筹金,全年应收基金450.4万元,从上半年运行情况来看,估计全年需支出530万元左右,因此离休医疗统筹金存在一定资金缺口,但相对去年来说,亏损要少一些,可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

   二、主要做法

   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因此有别于商业保险。为使这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和稳步推进,我市XX年10月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工作上以强化基金征缴,加强基金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手段,确保了基金的征缴有力、使用得当和安全运行。

   (一)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XX年7月,市人民政府制订并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医疗保险的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驻市所有用人单位参加医保。从执行以来的总体情况看,基本做到了按文件规定应保尽保。基金征缴主要由参保单位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参保单位开户银行代扣,或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和及时催缴,征缴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1、严格实行目标考核。近年来,政府每年都将医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政策上扶持,工作上指导,思想上把“吃药”放在与“吃饭”同等重要的地位。首先是坚持目标责任管理不动摇。在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签订工作责任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的工作机制,将其纳入对市直各单位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多次召开业务培训、业务工作会议和推进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指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其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了联合执法力度,在扩面工作上统一认识,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对不愿参保的企业加大行政干预力度,责令限期参保,同时在评先、创优、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直接挂钩。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于目标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每年都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2、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医保工作在我市起步相对较晚,为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政策广泛深入人心,我市从四个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一是在电视台开辟了宣传专栏,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系列宣传报道;二是结合劳动保障的维权执法积极开展“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进行集中宣传,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8000多份;三是充分利用会议、简报、座谈、接待、街头咨询等方式,向参保人员进行重点宣传;四是组织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人员,上街设立宣传咨询台、宣传栏、发放资料、免费义诊等形式,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

   3、不断加大征缴力度。“以收定支,略有节余;上月预缴,下月支付”是医保基金的运作原则,如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保支付将成为一句空话。对于医疗保险的征缴,国家实行强制征缴办法。我市也建立了政府牵头、人大督办、部门配合的三级联动基金征缴机制。对不启动医疗保险的财政拨款单位,实行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对不扣缴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有钱不缴和欠费严重的单位,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只发给80%的工资,扣除20%的工资用于补缴保险费。对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求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时,必须查验缴纳保险费凭证;审计部门对重点欠缴单位实行专项审计、银行优先扣缴保险费等。同时,为解决企业参保和基金征缴问题,市医保经办机构深入企业,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对话、宣讲政策和法律法规,使企业认识到参保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从而增强了参保的主动性。共4页,当前第1页1

   (二)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联系参保人员和保险经办机关的纽带,也是保险基金的流出通道和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阀门,因此,“两定”管理也是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目前,我市已有8家医院和24家定点药店获得定点资质。为确保医疗保险按照政策执行到位,市医保经办机构专门配备了两名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检查,并重点抓好了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1、严把“三关”,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在基金使用过程中,支付给定点医院的资金占基金支付总额的绝大部分,因此,对定点医院的监管自然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的主要做法是全程监管,把好三关。

   一是把好住院病人关,杜绝冒名住院。一方面,在定点医疗机构中推广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及时抽查住院病历、门诊处方、发票、购药明细单等,加强对轻病住院、挂床住院、过度检查、不合理治疗和违规用药等现象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对参保人住院,市医保经办机构明确

要求定点医院医保科、护士站工作人员,对病人住院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如发现有冒名顶替住院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否则将对医院予以重罚,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冒名顶替住院情况,也未接到有关投诉。

   二是把好住院病种关,防止基金流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株洲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并要求定点医院把住初审关,确保基金使用得当不流失。通过稽查,到目前为止,共有31例医保住院病人,不属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范围,防止了基金不应有的流失。如XX年2月27日,自来水公司女职工张某,在去公司上零点班时不慎跌倒,当即感到腹部、右胸及右肩疼痛,家人将其抱回家后出现呕吐,随即送湘东医院门诊就诊,门诊以“腹部外伤”收住医院,入院后次日行上腹部CT检查,确诊为肝挫裂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这是一起明显的工伤事故,而该单位也没有开展工伤保险,医保经办机构随即做出不予报销医保费用的处理决定。

   三是把好“三大目录”执行关,严防基金浪费。对定点医院“三大目录”的执行情况,市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重点稽查,两名专职医审人员,每天都要深入医院检查一次。稽查内容主要是有无小病大养、挂床住院;是否落实一日清单制度情况;医生用药是否遵循安全、经济、有效原则,病人出院带药是否超标;医生是否把好特检、特治和转诊转院初审关。稽查方式除采取直接询问病人或家属、实地查看、检查在架病历、调阅归档病历外,还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进行适时、动态监控,严格审核。三年多来共稽查5000多人次,共拒付不合理费用45万元。XX年4月,在对中医院进行一次突击稽查时,查出不合理费用(包括药品使用不合理、诊断、检查无医嘱记录等)4万多元,当即对此予以拒付。此外,今年还组织市医保局、财政局和卫生局等部门,每月对各定点医院进行一次集中审核,保障了医保基金合理、正常支出。

   2、坚持“三个到位”,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管理。

   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我市推出了绿牌准入、黄牌约束、红牌退出的管理机制,从审批、管理、考核等方面实行全方位审查监督,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一是坚持审批到位,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在充分考虑合理布局、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因素和进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市场竞争准入制度,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工商、卫生、药监、物价、质监等部门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定点单位。同时放开了定点药店的竞争门槛,让民营平价药店跻身定点范围,目前,我市24家获得定点药店资质的单位有民营药店22家。民营平价药店的参与,既降低了药价,节约了医保基金,也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还有效打击了医药行业的不正之风。

   二是坚持管理到位,严格规范售药行为。医保经办机构从加强对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入手,对定点药店提出指标管理要求,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定点药店规范管理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两个规范性文件,24家定点药店都建立了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配备率都在80%以上,销售处方药品基本上都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程序配药,从而很好地控制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率。通过检查,到目前为止,定点药店操作流程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也没有发现以药换物、以药换药现象。

   三是坚持考核到位,严格执行目标管理。本着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我市在医保启动初就制订了《定点药店目标考核细则》,对管理职责、药品质量、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几年来,通过建立日常检查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和实行资格年审制度,确保了管理目标的实现。日常检查主要从检查药店的售药处方入手,注重合理用药、合理售药和合理收费,重点查看药品质量、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处方是否留有存根和服务态度等;专项考核主要是每季末进行例行检查,对药价和经营的合理性进行监管,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结果与年末考核挂钩,作为是否续签协议的重要依据。共4页,当前第2页2

   3、突出“三化”,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

   培养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作风硬的队伍是加强医保经办机构效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推动医保事业发展,确保基金管理规范的前提和根本保证。为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市医保机构以争创“三优服务窗口”为载体,以落实“三化”为突破口,在广大工作人员中开展讲政治大局、讲集体荣誉、树整体形象活动,引导他们过好权力关、利益关、荣誉关,不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工作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近年来,医保经办机构出台实施了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制度、股室岗位责任制、医保审核和结算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医保审批管理制度以及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特殊门诊、转诊转院、异地择医、特检特治的审批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办事程序等十三项。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确保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稳步推进。

   办事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过程中,经办机构把所有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公布上墙,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参保人员,也有利于广大群众和参保人进行监督。还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对参保人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有问能答,回答准确、易懂。在工作台还设立了意见簿和局长信箱,积极采纳有益建议,诚恳接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在去年年终社会满意度测评时,劳动保障工作群众满意率位居全市首位。

   服务人性化,提高服务水平。医保日常工作主要是为参保人服务,经办机构始终坚持“一切为了参保人”的工作理念,把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倡微笑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开展了创三优文明服务示范窗口活动和“一个党员、一面旗帜”活动,做到了以参保人为中心,以高标准的办事效率和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为核心,最终达到参保人、参保单位和社会三方面满意。XX年,包括医保在内的保险服务窗口,被评为全省“三优服务示范窗口”。

   (三)强化政策到位,确保政策兑现、待遇落实。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个人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我市多次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报销比例,XX年下发了《醴劳字[XX]02号》文件,降低了住院的起付标准费,提高了床位费的支付标准;紧接着又先

后下发了《醴劳字[XX]37号》、《醴劳社字[XX]12号》、《醴劳社字[XX]5号》和《醴劳社字[XX]19号》四个文件,一是对特殊门诊的起付线予以了降低;二是推出了单病种实行费用包干的结算,已有160多人受益;三是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和市外转诊转院、异地择医先行自付比例;四是提高特殊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2.5万元提高到6万元。1万元段以上在职、退休报销比例均为95%。通过这些政策的调整,住院报销比例总体上达到了73%(费用越高者越受益)。

   为体现以人为本,关爱参保者的宗旨,真正使基金发挥应有作用,市医保经办机构还认真审核参保住院对象应享受费用的兑付,有效防止了错漏情况的发生。XX年2月17日,石亭镇联校教师郭某在自家板梯间摔倒,致左股骨骨折,被送湘东医院住院治疗,家属持相关证件到该院医保科录入微机时,该院告之外伤所致骨折一般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如确属疾病所致,需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接到医保科报告后,经办机构医审人员调阅了病人住院病历和询问病者,发现既往有眩晕症、失眠、贫血症状,3月30日上午(当时病人已出院),医审人员与执法大队人员一同前往联校、学校调查核实,确定无第三方责任,根据有关文件,作出予以报销决定,有力维护了参保人的正当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改革的目标也更加明朗:一是要体现社会公平,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保并享受到相应的保障;二是要使制度运行更加稳健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要使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能够得到不断完善;四是要让制度更具开放性、兼容性。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四大突出矛盾。

   一是传统产业不优制约了保险扩面。我市陶瓷花炮两大传统产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含量不高,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绝大多数企业利润空间相对较小,假如按照政策全部强制纳入保险,势必给企业造成极大压力,部分企业可能根本无法承受,将面临无法正常运转。如不能有效改变这种局面,保险扩面将很难逾越这道门槛,至少会造成扩面步履放慢。

   二是财政资金不足限制了政策落实。根据株洲市政府[XX]82号文件《株洲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我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及实行五年的过渡性医保个人帐户的补助,这两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需安排预算1760万元—1990万元(按人平5%-7%补助,每年铺一个月的个人帐户资金1000元/人)。但由于我市财政资金有限,预算没有作出安排,因此,我市公务员上述两项补助均未享受。为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已制定了改制企业职工医疗统筹办法(试行)草案,初步估算这一块财政又要每年注入资金700万元左右。同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就提出了将城市居民纳入医保范围,省内不少县市已经开始执行,我市一旦执行起来,最关键的也还是财政资金能否做到足额到位。共4页,当前第3页3

   三是基础配置不齐束缚了管理到位。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单薄,目前只有8个人,在株洲市五个县市中,人数是最少的。而要承担繁重的业务工作,其中涉及资金几千万、参保人群5万多的数据,每月应付几百人的结算,同时还要对医院结算审核,催收基金,几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承担多项工作。如果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开展起来,又是几万到上十万的人员参保,其工作量可想而知的。特别是工伤保险工作,面对全市近千家企业,上十万参保人员,又缺乏必备的交通等工具,如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就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因此,对工伤保险实行单列,增设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四是医疗体制缺位削弱了作用发挥。医疗机构公益职能淡化,趋利行为严重,唯利是图,“看病贵”就如高房价、上学贵一样,年年讲、年年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往往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在医疗检查、用药、收费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行为,药品价格虚高仍然存在,不正之风未能及时纠正,极大地抬高了医疗成本。如头孢曲松钠注射剂进价每瓶5.7元,销价每瓶却高达38.1元,进销差率达568%。参保职工也希望医疗费用少自付、多报销。几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医保基金负担加重,无形中削弱了基金作用的合理和高效发挥。

   医保工作任务光荣而又艰巨,为努力实现我市医保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今后还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完善政策、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争取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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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最近一段时间,医药电商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伴随着互联网售药政策的日渐明朗,互联网巨头们对医药电商不再犹豫 ,实体药店和电商平台都在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摩拳擦掌准备拿下这一千亿级市场。

可以说,医药电商的发展是药价放开、注册审批改革、处方垄断被打破和医保支付改革等逐步推进的结果。由于医药电商涉及业务范围广,目前整个业态显示出开放、合作和共享的趋势,特别是处方药电商市场跨界合作成为潮流。与此同时,网上售药也亟须加强监管,特别是在健全相关法规,加强网上非法售药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网上售药管理办法和制度,强化网络药品服务信息审查等方面,需要监管层快速跟进,以保证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药企纷纷试水医药电商

近期关于医药电商的事件性驱动不断,医药电商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从2014年初到2015年6月,中国已经有300多家家企业获得药品互联网交易C证资格。在这个领域,无论是传统的互联网巨头,还是新兴的创业者,亦或是实体药店或者生产厂家,均表现出对医药电商强烈的兴趣。

其中阿里健康旗下的阿里云医院上线引起了很多关注,因为阿里云医院直接与云药房服务进行了对接,而且阿里健康进行重组后,天猫医药馆也正式并入阿里健康,这就为阿里健康向着全面的医药电商转型做好了铺垫。据悉,阿里健康引入了新浪爱问医生、华康,寻医问药网。阿里健康云医院平台负责人介绍,目前已有数百家经过严格资质审核的医疗机构入驻。他们还开通了云药房服务,用户可直接通过电子处方向周边药店下单。

除了一直四处搜寻猎物的阿里,最近360公司也可以在医药电商方面进行了动作。2015年6月,360公司与国药集团下属国药国华宣布,双方将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电商公司,用互联网思维构建一个全新的医药电商平台,为百姓提供低价、便捷、放心的一站式医药网购服务。据介绍,双方将搭建一个药品种类最全、数量最多、最安全的在线售药平台。国药集团将为新公司提供尽可能广泛的资源和药品品类,全面支持电商平台的发展;而360公司也将全面协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保证平台的运行和交易安全。

除了这两家互联网巨头,医药电商另外一股持续的发展动力则来自于制药企业,且基本是业内知名企业。这些企业在看好医药电商在打通线上线下资源,直连患者、医院、供货商三方的优势后,纷纷建立自己的电商品牌,力图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为百姓提供低价优质医药产品。

如以岭药业建立了以岭健康城网,整合了以岭药业旗下医、药、健、养优势资源,植根中医养生文化传统,基于“健康需要管理,身体需要经营”的创新理念,通过以岭健康城网、以岭实体药店、河北以岭医院等对消费者健康需求线上线下全方位管理。目前公司电商平台主要以购物为主,同时在11月,其电商平台已经实现预约挂号、网上诊疗等业务。

另外一家公司香雪制药则在亳州设立香雪中药饮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首家中药饮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该项目将饮片加工企业、饮片经销商与用药单位直接对接,通过严格控制入驻卖家的生产资质、引入第三方检验等措施,有效控制中药饮片的质量。建设中药饮片电商平台,是香雪制药产业链向上游方向的延伸,是该公司打造中药饮片数字化产业,拓展中药全产业链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太安堂、九州通、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天士力集团、上海医药、王老吉、三精制药、鱼跃医疗、白云山和黄中药、复星医药、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国药股份、石药集团、康美药业、太极集团、云南白药、利君制药等药企也纷纷试水医药电商业务。毫不夸张地说,医药电商在中国已经进入“百团大战”。那么除了电子商务自身的优势之外,究竟还有哪些原因促使这么多的企业相继跨界,对医药电商的投入不再犹豫呢?

政策的日渐明朗促进医药电商火爆

医药电商的火爆,主要是来自相关政策的支持。正是政策对该领域的日趋开放和管理部门意见的日渐明朗,让资本对医药电商的热情不断高涨。

长期以来,我国对发展医药电商一直讳莫如深。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使用2005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5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两部管理办法。在这两部管理办法之下,处方药网上销售长期处于限制状态,此外还有诸多其他方面的限制,很多厂家根本无法获得进入电商领域的资质。所以即使很多企业想经营医药电商生意,但由于无章可循,这让很多企业,特别是医药生产企业饱受政策困扰。

10年的等待,终于盼到了201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一面世,立刻在业内激起强烈反响。其中从很多条款中都可以看到我国会在医药电商的政策放开的空前力度。比如该办法中的“可以委托第三方配送”、“单体药店可以申请网上交易”“部分处方药业可以网上交易”等在网售处方药、网上药店经营门槛、医药物流方面的很多规定,都为“想干大事”的网络公司或者医药公司松了绑。

而在2015年随着国家提出“互联网+”概念,尤其是国务院于5月7日的《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后,这更令医药电商行业信心大增。而后各方传递出来的政策消息更让医药电商发展获得了良机:5月17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信息化与零售药店对接;6月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新闻会上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和总结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组织示范试点,促进医保、医疗和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企业的共享,大力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工信部将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培育健康医疗新模式。

可以说,不断放开的政策管制是促进医药电商迅速发展的导火索。特别是处方药市场的放开,可以说让很多企业嗅到了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据统计,我国每年处方药市场规模约8500亿元,占整体药品市场的80%以上。但长期以来,处方药的监管十分严格,我国99%以上的处方药是通过医院渠道售出。如果处方药销售在医药电商那里获得准入,网上处方药销售解禁,医药电商将迎来井喷式发展。

所以,传统制药企业都非常关注处方药的线上渠道的开放,因为这样就可以将线上渠道培植成为继医院、线下零售之后的处方药销售的第三大渠道,这也是如此众多的药企纷纷试水医药电商业务的原因。

同时也要看到,今天电商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也是促成医药电商数量倍增的原因之一。特别是最近一年多来,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加速发展医药电商的基础条件和物质条件都逐渐具备,包括云计算、支付体系、物流体系等。另外就是政策的支持力度也是空前的,特别是《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众多企业进军医药电商提供了入场券。

当然,让药企关注医药电商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比如随着药价放开、注册审批改革、医保支付改革等目前都在逐步推进中,尤其是药价放松行政管制,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随着医保控费压力增大,医改重点其实已经成为药改,那么传统制药企业为了保住利润,就必须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医保控费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将缩减总额,并将进一步影响药企利润,但互联网变革将为流通企业打开新天地。

多种模式探索, 开放、合作是趋势

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商已经形成了近百亿的市场规模,并且根据产业资本、经营模式的区别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比如自建B2C官网的模式;依托天猫、京东、当当等建立官方旗舰店的模式;借助第三方网上药店的渠道的模式;直接投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的模式等等。

也正是得益于如此多的发展模式,我国的医药电商行业才展现出了持久的活力,很多公司也正是借助于医药电商平台,实现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功能食品、饮片及药材贸易等业务增长的提速。

其中自建B2C官网的典型是康美药业B2C业务,“康美之恋”健康云平台项目启动后,旗下“康美商城”也已上线运行,中药材O2O交易平台“康美中药城”也已上线运行。太极集团则于2014年4月直接成立了医药电子商务公司,9月开始试销,当年销售即突破600万元。太极养生馆成功上线,年底上线商品达到 1274 个。

当然,也有很多企业依托天猫、京东、当当等建立官方旗舰店,有利于扩大销售。“双11”当天,据天猫官方后台数据统计,片仔癀官方旗舰店和牙膏专卖店共实现销售额784万元,订单数合计42054笔,较去年销售额336万元同比增长 233.3%。

但是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建立一套经营系统已经不是最佳选择。很多企业也没有太多精力去建立电商的营销渠道,更没有银子去做烧钱的推广,所以更多的企业是选择通过开放、合作和共享来借势触网电商,来避免“单打独斗”局面下展示的弊端。

比如复星医药和挂号网的先建立了合作关系,后来复星医药又在2014年年底通过股权转让,推动双方携手运营金象网。此次复星医药充分利用自身及其成员企业在药品流通供应体系和配送体系的优势,为金象网持续提供医药领域的资源。手握购买方和使用方海量资源的挂号网,则将为金象网导入巨量的医生和患者流量。

类型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今年5月,广药集团与九州通、赛柏蓝在上海宣布战略合作。这个三方合作的一方是医药工业大佬,一方是民营医药商业第一,另一方是一家医药资讯互动平台。这三家合作立刻引起业内关注。据悉,三方在合作当中各司其职:广药白云山集团提品;九州通负责分销;赛柏蓝是运营平台,提供与产品销售相关的“粉丝”资源和基于微信移动互联技术条件下的移动入口。三方合作是基于各自的资源优势。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医药电商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实体企业和产品资本、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交流将更为频繁,药品供应链、物流链、资金链的整合趋势将得到加强,在这种环境下,很多药品零售商将转型为医药电商的服务商,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开辟“双赢”路线。

网上售药亟须加强监管

相对于实体药店,通过医药电商发展的网上药店具有价格便宜、购买方便、保护隐私等优点,但药品质量安全、药品配送安全、用药安全是目前网络药店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它们也成为网络药店发展的最大挑战。根据世卫组织统计,如今世界市场上有6%―10%的药品为假药,年销售额达到350亿美元。由于存在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多数发达国家尚未完全放开。即使是早已经放开的部分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英国早在1999 年就开办了第一家网上药店。英国网络药店的管理采取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即通过英国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和皇家医药学会(RPSGB)认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标注认证专有标识后,经营者便可在网络上合法销售药品。美国也是通过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对网上药店进行严格监管和督查。美国政府规定网上药店必须获得所在州医药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批准。目前美国有将近7000家网络药店,美国政府规定,所有网上药店必须由全美医药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NABP)颁发Verified internet pharmacy practice sites(VIPPS)认证,确认其经营网络医药的业务资格。每种药品上网销售必须出示“会员制健康医疗团体”和保险公司的证明及担保证书等方许可运营。

此外,美国联邦法律甚至规定,如果从事在线医疗的医生为执业区域范围以外的消费者开处方,他将会被指控为无证行医,很多州已经出台了具体惩戒措施。例如,一位俄勒冈的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体检就开具了在线处方,经过调查后被判刑10年并罚款5000美元。美国管制局也规定,通过互联网订购处方药必须用于合法的医疗目的,否则都是与国家和各州法律相违背的。

今天中国的医药电商行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预计2015年该行业中将超过200家企业取得网上药品交易资格证,还有众多医药生产企业正在努力成为医药电商的幕后主导力量。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如何监管药品的假冒伪劣的问题、处方药的合法售卖问题等依然在困扰着当今中国医药电商的发展。

特别是由于医药电商的经营环境不完善,法规不健全,各地准入条件、监管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专业化的物流体系缺失等,一旦消费者通过网络购药后权益受损,维权将面临更多困难。如今,还有很多网络售药活动也呈现出跨国交易的特点,如何监管这些活动也是未来的难题。

笔者认为,药品不是普通的商品,是关乎身体健康维持的特殊商品,虽然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为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但是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不法分子逃脱监管部门的打击还是相对容易。

第8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聚焦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欺诈骗保行为,以药店(诊所)经营生活用品和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检查对象为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生活用品、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安排

1、集中检查阶段(2019年3月下旬)

制订工作计划,组织稽查队伍对全县定点药店(诊所)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定点药店(诊所)以“双门面”、“暗超市”等违规行式出售生活用品、套取现金等行为,确保规范检查,不留死角。

2、整顿处理阶段(2019年4月上旬)

对于现场查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律监察委处理。

3、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4月中下旬)

对集中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客观评价全县定点药店(诊所)经营现状,研究改进下一步监管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实例,整理并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之势,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本次整治行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2、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参加专项行动,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参与检查,分组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事。

3、在开展整治行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也不得因检查影响药店(诊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4、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从源头治理。

附:1、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省及扬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宝应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内部医保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确保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医保服务。

二、坚决杜绝虚构服务、经营生活用品、盗刷医保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医保部门,若本单位内部发现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如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第9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范文

2006年上半年,××县局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会同县行政执法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紧紧围绕着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版权所有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和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三个环节,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半年来,先后查处各类药品和医械违法案件起,没收假劣药品标值0.6万元,罚款7.2万余元。较好地净化了我县的药品市场,规范了全县药品流通秩序。现将半年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增强管理相对的守法意识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药品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活动。

一是狠抓药品普法宣传。为让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印发了《药品管理法》宣传画300余份在城乡药店和医疗机构张贴,并利用“3.15”和科技宣传周活动期间,我们在城区主要街道搭设宣传台,大力宣传《药品管理法》等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向社会集中展示了收缴来的假劣药品,并积极为群众讲解识假防假知识,当场接受群众咨询3版权所有00余人次。二是强化培训教育。4月中、下旬,我们组织管理相对人开办了二期药品法律、法规及临床用药知识培训班,参加人员达300余人次,使参培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和守法观念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管水平,我们将“以学法促执法,用执法带学法”观念贯穿到执法日常工作中,制定了政治思想和法规学习制度,及时组织全局人员学习了国家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规范必文件。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围绕案情找问题,依据法律作定论.有效消除以以权代法,以罚代管的错误倾向。并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实行“办、审、定”三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的案审机构和案审专干,并规定全局所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卷必须经局案审专干审核,并签署案卷材料合格的意见后,方可进入处罚程序。同时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决定需由局领导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初步达到了“办、审、定”三分离的规定,保证了所办案件在处罚过程中的公正、公平、保护了监管相对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免受过度侵犯。

三、坚持多管齐下,提升一流执法,服务水平

根据偏远山区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质量难以全面监管到位,农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的现实状况,我们认真对症下药,加大了治理和监管力度。一是下大力气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进入我县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和营销人员,我们必须先行进行全面审查,对资质无疑的,药、械质量合格的企业和经营销人员实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入我县销售药、械产品,并对其进行全程监管跟踪。二是逐步规范和繁荣医药市场。为了让农村群众购药方便,我们本着“方便布点、坚持标准,积极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辟药品零售网点。目前全县已发展了61家零售药店。对新办药品经营企业,我局从经营面积、企业经营设施、药品分类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并且严把申办标准,成熟一家办理一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局领导还多次抽出时间为各企业进行现场指导。使其通顺利通过gsp认证验收。目前在全县大部分乡镇的药品零售药店的门店装修档次高,服务水平好,药品价格低,已成为当地的示范门店。三是继续实行采购药械登记监管制度。为规范药械经营秩序和药械供货源头管理,防止假劣药械流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我们对全县各医疗机械和药品企业全面实行药械采购入库登记制度,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实行用后毁形登记罐。同时,我们还制了400块药品质量承诺牌发放到全县各医疗单位,诊听、药店,并公布了药品质量投诉电话,以增加社会力量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力度。

四、强化药械质量监管,争创良好的执法成效

根据药监执法工作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坚持不懈地开展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打假治劣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半年时间,共检查了244家医疗机构和61家零售药店,查出假劣药品68种次,不合格医疗器械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棉签、纱布等74000余副、块,依法查处违法药械案件30起,取缔无证药品经营户2家,处罚游医药贩8人。

“齐哈二药”事件发生后,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事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家局《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乐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紧急通知》精神,立即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县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负责人会议,及时通报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内容,并调整了工作部署,组织检查人员从县到乡,从乡到村对全县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再次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共查扣标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药品600余支。使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局下发的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得到认真执行。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