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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防震减灾实施方案

第1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为了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防震减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建设系统防震减灾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方面

(一)加强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1、加快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20*年6月30日前,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完成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中。其他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防震减灾篇章,对城市地震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地理环境等进行分析,科学指导城区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防震减灾工作和避震疏散、地震次生灾害防御等工作。

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及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等进行分析,对城市的防灾避险功能进行评估,对城市建(构)筑物的抗震等级、密度、高度及分布进行控制,对避险场所的面积、容量、分布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做出具体规划和要求,并提出避震疏散、预防次生灾害、生命线工程、医疗救护、物资供应、防震减灾管理等方面的相应措施,使城市建设满足防震减灾要求,使城市防震减灾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

2、加强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审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有城市防震减灾篇章,作为强制性内容审查。在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中,涉及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总量等相关指标的规划要求,作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施,作为工程规划许可的必具的规划条件。

(二)开展避难场所备案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1、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备案制度。避难场所指在预警信息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躲避灾难、临时生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一般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运动场等;设有各类应急功能区,配套相应应急救助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20*年6月30日前,各市完成避难场所登记工作。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备案制度,记录各避难场所的面积、容积、位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情况,报我厅统一编号登记,并按照我厅的总体部署,在避难场所统一公布挂牌。

2、避难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12月31日前,有关城市完成避难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分年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城市应按照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的要求,加快避难场所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勘察设计方面

(一)实施抗震设计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年7月新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各市要认真做好新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传培训,同时,要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鉴于南宁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城市,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勘察设计单位对上述城市的工程建设,以及全区各地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宜按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提高1个烈度进行勘察设计。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应逐步扩大提高1度设防建筑的区域和范围。

(三)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性能。研究、引进各地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包括农村建筑抗震实用新技术),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结合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政策,限制或禁止使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梯、悬浮楼梯,限制砖混、砖木建筑的使用范围。

(四)从严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的规定,我厅将继续抓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专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超限专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必须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承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中,必须切实加强监管。

三、施工方面

(一)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序管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定,强化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落实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严把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大型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施工许可要严格把关。继续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管理,在施工许可之前,对工程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内容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抗震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加快对危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工作。加快推进危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特别是学校、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广电、通信、住宅小区等人群聚集的重要建筑,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评估结构安全影响程度,并划分为基本安全、危险和需要进一步鉴定三类。基本安全的可继续使用,但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否则,要采取措施进行抗震加固;危险建筑要设立警示标志,不得使用,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排险加固或拆除重建。

四、城市基础设施方面

(一)制定防震减灾应急预案。20*年12月31日前,各地市政公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初稿。各地要严格执行《20*年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桂防震发[20*]1号),各单位在20*年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基础上,如有必要,可制定新的“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二)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城市园林和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城镇供水、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和道路、桥梁涵洞的受损情况,对损坏的设施要立即进行抢险、抢修。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力争尽快消除,确保使用安全。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要加强景区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

五、村镇民居方面

(一)抓紧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并抓紧村镇规划编制,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火灾、水灾)等内容,将防震减灾纳入村镇规划的重要内容。村镇建设规划选址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塌陷、滑坡、泥石流、洪水、雷电等易发生灾害地段。

(二)加强村镇民居规划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一要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强对村镇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抗震减灾的政策、标准、规范落到实处。二要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编制单易懂、经济实用,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的农村民居抗震建设图集,包括抗震设计、施工、鉴定手册,引导农民纠正不良的建房习惯。培训农村工匠,完善民居建设管理工作机制,使村镇抗震工作走上正轨,逐步提高村镇防震减灾水平。

(三)稳步提高村镇防震减灾水平。一是加强生命线工程和避难场所建设,提高村镇一级的防震减灾设施水平。二是大力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注意坚持“五个结合”,即预防为主与救助相结合、重点防御为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固改造为主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农民投入为主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提高抗震性能为主与改善村容村貌相结合;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试点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使我区农村民居到2020年能基本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其他工作

(一)办事机构

1、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对全区工程性防御措施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包括抗震规划、抗震标准、抗震设计、抗震加固、民居抗震等),统筹城乡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抗震工作,提高城乡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抗震性能。位于抗震设防区内的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2、建立健全市政防震减灾管理机构。加强市政公用行业防震减灾技术指导与服务,推进行业防震减灾工作,提出有关建议并出台政策法规性文件。

3、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完善县建设局――乡镇建管站――村庄建设助理员(建筑工匠)的村镇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1、加大防震减灾知识培训教育力度。充分吸取四川汶川大地震的警醒和启示,广泛开展震时自救和震后互救的培训教育。帮助公众树立科学的防震减灾观,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公众抵御自然灾害的心里承受力。

2、多渠道宣传和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免费发放资料画册、举办抗震建造技能培训班和组织专家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桂建办[20*]34号),请各单位按照我厅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完善我区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第2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县防震减灾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防震减灾事业的职能部门,是县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主体。为促进和保障防震减灾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总体目标

提高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防震减灾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县防震减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三、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县范围的防震减灾工作。

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承担本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本市的地震分析预报意见;负责本县的群测群防网点建设、管理与维护,并定期对骨干网点观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

4、负责收集、整理、应用本县与地震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县地震应急反应预案与综合防御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和培训县级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县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5、监督管理本县的地震烈度区划、震害预测、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监督我县或进驻我县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6、管理、执行本县以地震动参数和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批本县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和监督本地区重大工程、有次生灾害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7、负责本县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迹的保护工作。

8、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管理和组织本市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攻关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负责调查当地有感地震和落实地震异常及时处理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做好稳定社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管理全市防震减灾事业的法定职责,推进全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根据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全局性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部署全县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3、组织推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在全县贯彻实施。

4、监督全县严格依法开展地震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组织进行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恶性行政执法事故的查处。

5、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防震减灾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办理防震减灾申诉及行政复议案件。

6、组织开展全县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法律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五、责任机构

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其机构组成人员如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六、县防震减灾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职责

组织领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县地震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及监督,组织召开专项执法会议,评议执法案例,跟踪执法人员执法流程,审定执法结果,及时纠正执法错误,中止或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总结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七、县防震减灾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的基本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单位职能股室,做好地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督促落实工作。

2、指导、协调局内有关业务科室及全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地震行政执法经验。

3、负责督促、指导查处所辖有关地震行政违法案件。

八、人员岗位职责

1、局长,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为:

(1)组织制定年度和中长期行政执法计划或规划;

(2)组织协调本局各科室行政执法工作;

(3)签发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组织实施省、市局、县政府下达的执法任务;

(5)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它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6)主持或授权主持本局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

(7)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集体讨论并决策;

(8)签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2、副组长,负责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人,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为:

(1)组织提出分管工作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初步审签分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分管工作中的行政执法问题;

(4)协助局长组织分管科室执行省、市局、县政府下达的执法任务;;

(5)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

(6)初步审签分管科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3、防御法规科科长,是本科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为:

(1)依法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依法组织、指导全县执法监督检查及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监督纠正有关违法行政行为;

(4)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负责换发、清理等工作;

(5)依法参与县政府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论证。

(6)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7)负责全县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政执法工作;

(8)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承担防震减灾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9)负责具体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

九、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将开展教育专项执法检查及监督与地震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结合起来。综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执法检查时,出示证件,严格遵守执法检查程序,并将执法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责任要求

1、未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展执法活动,否则,中止责任人执法资格。

2、严禁执法人员单独开展执法活动,严禁无证执法。

第3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经市委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学习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回顾总结2008年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自治区地震局马贵仁副局长一行在百忙之中莅临指导会议,在此,我谨代表固原市委、人大、政府和政协表示诚挚的感谢!2008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厅局的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关心支持我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各级组织、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市广大地震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

前面,市地震局乔局长做了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分别作了表态发言,马贵仁副局长做了重要讲话。守俊局长的工作报告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表态发言,总结工作实事求是,分析形势客观准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可行,都讲得很好,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县(区)发言,希望都能落到实处。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地震是群灾之首,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大,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灾害可以比拟。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半个亚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波及我市造成房屋倒塌267间、裂缝5714间,窑洞倒塌、裂缝2600孔,涉及农户4113户,直接经济损失2939.1万元。固原与汶川同处我国南北地震带,地质构造复杂,有六盘山东麓断裂带和南、西华山断裂带,属中强地震多发区,地震活动具有频度高、强度大、突发性强、震源浅、易成灾的特点,具有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更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2009年度全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认为,2009年或稍长时间宁夏及其毗邻地区存在发生5级左右地震的可能。我市是一个潜在的地震危险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地震形势比较严重,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县(区)政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深刻汲取汶川地震的教训,切实增强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地震局关于2009年度宁夏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固原市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精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保障有力、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防震减灾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市、县(区)地震部门要强化“震情第一”观念,统筹部署地震监测预报的相关工作,健全震情跟踪制度,加强地震监测,强化“三网一员”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群防群测网络体系,切实提高群测群防综合能力,做好地震宏、微观异常的观测、落实、收集、上报工作。对出现的地震宏、微观异常要及时调查、核实、报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周、月会商,按时上报会商结果。

(二)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力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新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改正,直至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于经改正仍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房屋作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向社会公布,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新建中小学校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为乙类或者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设防。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地震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工作;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及监管工作都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详实记录抗震设防和监管情况,规范管理内容,使之成为制度化。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要求,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是谁的职责,谁就负责,谁就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积极开展已建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物特别是学校、医院、城镇居民小区、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房屋建筑,制定抗震加固计划,并将计划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依据普查情况和抗震加固情况建立档案,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主体、相关内容和任务,确保现有房屋建筑能达到抗震要求。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开展市区活断层探测,为工程建设的科学选址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和民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市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弱,存在很大隐患,还有许多群众在窑洞、土坯房居住,一次小的地震就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几年我们积极实施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危改”积极性。在汶川特大地震中,经受住了考验,成了农民的“救命工程”。因此,我们要下决心继续把这件关系民生和安全的工程抓好,直到全部消除危窑危房。各县(区)政府、民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提倡房屋建筑采取轻型结构体系和轻质保温隔热材料,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淘汰窑洞和土坯房。新建农村民居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度控制建筑密度,留足地震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保证农村居民住房整体抗震安全。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予以指导,向农村居民宣传住房抗震设防知识;定期对农村建筑技术人员进行抗震设防知识培训;指导农村居民对自建住房进行抗震设防,不断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

(五)强化宣传,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搞好公共安全教育,才能让公众在面对灾难时,不致惊惶失措、盲目无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县(区)、各部门和新闻媒体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地震信息、宣传防震减灾工作,要严格按照“内紧外松”原则,正确引导舆论,牢牢把握好社会宣传尺度,确保社会稳定。教育、地震、科技等部门要重点抓好一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报社、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要免费刊登、播放、发放防震知识科普宣传资料、宣传片,市地震局要利用已建成的固原市地震信息网,广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通过开展防震知识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进乡村、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三、完善预案,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一)认真修改、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各县(区)、市防震减灾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固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县(区)、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增强可操作性,从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建设、市场供应、组织抢险、道路维修、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新闻等方面对预案进行完善,细化、强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做到四落实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人员落实、物资落实。全市各机关、学校、城市社区、医院、商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场所,也要编制应急预案,报市、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领导各成员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要严格值班纪律,落实值班责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高效运转。

(二)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武警、消防、建设、卫生、供电、电信等行业要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地震灾害救援训练,并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设施。救援队伍的人数、设备等情况要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震情需要救援时,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5月12日前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地震部门配合,指导、督促机关团体、学校、商场、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模拟演练,努力提高地震应急能力。

(三)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城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固原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固政发[2008]4号)文件要求,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今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500米的标准设计建设,达不到要求的,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准建证;固定避难场所按照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2—3公里的标准规划建设。

(四)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民政、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做好粮油、食品、药品、帐篷、衣被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地震应急专项资金,确保震后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第4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一、坚持“震情第一”,进一步提升地震灾害监测管理能力

1、合理规划地震前兆台网建设。严格按照地震前兆台网的建设规范,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市地震前兆台网建设总体设计,建好市地震前兆台网。切实推进南渡深井水温、水位台和茅山断裂附近钻井应变、分量应变等新建项目。

2、科学推进数字台网遥测工作。在现在的地震速报基础上,优化操作流程,科学组织实施遥测的技术准备工作,为实现值班人员相应减少、监测管理质量不降的目标打好基础。

3、充分发挥地震监测管理公共安全服务作用。加强市域内震情监测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震情趋势会商,有情况及时会商,为政府决策提供地震专业技术支撑;严格执行震情监视、短临跟踪和异常落实等工作规范,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消除公众恐慌情绪,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地震专业知识服务;组织开展地震监测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地震监测管理能力。

二、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4、根据《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要求,及早开展城市震害预测相关工作的前期准备

5、依法规范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有序地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防震减灾条例》,年底前出台市规范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将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备案纳入“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

6、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防灾减灾和民防工作的意见〉》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同时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坚持标准,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年度社区建设目标任务。

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升地震应急救援综合实力

7、加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上半年完成市地震局预案修订;编制地震局应急响应流程,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贯彻落实《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收集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推进“三网一员”队伍建设,配齐人员,完善通信网络,组织业务培训,实施动态管理。

8、强化地震应急演练实效。组织地震系统内的应急演练,熟悉预案规范,熟练工作流程,提高地震系统自身的应急响应能力。同时要立足本地实际,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9、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上半年,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建设项目;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工作,年底前,建立以省、市联网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平台,制定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平台管理制度,规范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平台管理。

10、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本区域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推进工作。

四、坚持面向社会,进一步扩大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

11、抓好《市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计划(2011-2013年)》的落实,健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制定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规划、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强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为主线,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科技三下乡等重点时段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社区宣传阵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媒体,采用设置宣传展板和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知识竞赛,连载地震科普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营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理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2、深入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工作,要求全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特别是要完成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紧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二是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紧急疏散、逃生避险、自救互救为主要内容的防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学生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全面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竞赛、举办地震科普讲座、制作防震黑板报、播放地震科普影视宣传片,在重要纪念日开展防震减灾主题活动。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地震灾情速报员,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五是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展省级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的创建。已荣获省级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软硬件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作用。

第5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第6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1、完善台站功能,规范台站管理。贯彻落实《省地震台网管理办法》,规范台站工作流程,提高台站管理水平,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全面完成嘉祥台的地震观测背景场项目,充实微山岛台、香城台观测设备,不断提高地震监测能力。

2、加强矿震监测,推进县级台网中心建设。与煤矿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做好矿震监测与灾害预防,提高数据共享水平,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年内邹城、汶上、嘉祥、微山完成县级台网中心建设任务,其他县(市、区)积极推进台网中心建设。

3、加强地震群测群防,提高地震前兆观测能力。继续加强90个市级宏观观测点管理,确保及时、准确捕捉地震宏观前兆异常,严格做到异常情况不漏报、不错报。落实前兆骨干点县级管理责任制,指导县级地震部门做好骨干点观测工作,健全前兆观测数据报送制度,完善前兆观测手段,实现前兆骨干观测点“全覆盖”。

4、做好震情监视跟踪,提高地震分析预测水平。结合2013年震情趋势,完成年度震情趋势跟踪方案。严格执行震情会商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和重要时段的震情保障工作。继续加强人员学习培训,强化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震情会商分析水平,为提高地震安全保障能力奠定基础。

二、综合防御工作

5、抓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制定年度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围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社会宣传。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载体,结合“5.12”全国防灾减灾日、“7.28”地震纪念日等时机,创新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6、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切实将抗震设防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行政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区划、地震小区划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7、开展示范创建,打牢地震安全基础。继续开展地震安全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提高防震减灾社会服务水平。年内新增省级示范企业2个、示范社区12个、示范学校12个;新增市级示范社区12个、示范学校12个。

8、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严格依法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和资质,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三、地震应急救援

9、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年内完成武警地震紧急救援队组建,争取将煤矿抢险救援队纳入市地震紧急救援队伍。继续充实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年内新增志愿者1000人。健全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实救援装备器材。适时开展应急队伍技能培训,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10、开展应急预案编修。按照“修订已有、填补空白”的原则,加强各级各类预案的编修工作,不断完善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推进各县(市、区)城区地震应急避险疏散安置方案建设,在防灾减灾日期间,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

11、加强地震应急基础建设。结合城市发展,不断加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力度,加强现有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配置相应的避险设施。充实完善地震应急装备库,提高地震应急基础保障能力。

12、加强防震减灾服务热线的管理。及时接听、认真解答群众咨询,引导和教育社会公众正确面对地震,有效处置地震突发事件。

四、推进重点项目实施

13、启动市防震减灾中心项目。争取年内完成立项、选址等工作。

14、开展地震小区划和活动断层探测。做好城市新增区域的地震小区划和活断层探测工作。

五、保障措施

15、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采取集中学习、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有效措施,确保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

16、继续加强防震减灾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落实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

17、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力度。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推动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稳定增长;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民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8、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和科技防腐工作,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廉政教育,不断改进作风。

第7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制度、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各地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参与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

第十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测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在震情跟踪中,发现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和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或者泄漏地震预测意见。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它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施工。

第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铁路、公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七条对已经建成的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震害预测等工作,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昆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预报区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5.9级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6.0~6.9级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抗救灾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特大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

(一)地震部门负责震情和灾情的速报、地震趋势判定、地震恢复重建中的烈度复核;会同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接收捐赠、灾情核查统计和组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作,鉴定、统计工程损坏情况,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组织市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救治伤员,做好灾区医疗和防疫等工作;

(五)电力部门负责电站、供电线路的抢险和恢复供电工作;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排险,解决饮水困难;

(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金融机构、抗震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扑救及预防;

(八)电信部门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保障通讯畅通;

(九)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被毁公路、铁路的抢修,保障灾区交通及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国内外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一般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严重破坏性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重建方案应当采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设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二)破坏列为保护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会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的;

第8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发展概况

××县处于南盘江断裂带西侧,弥勒—师宗断裂带、石屏—富源断裂带和开远—罗平断裂带横穿境内,活动断裂纵横交错,应力容易积累。历史上曾发生过破坏性地震和多次有感地震,全县均都处于7度以上地震烈度设防区。在历届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地震机构成立于1970年,1984年撤销,1990年恢复为“××县地震办公室”,1993年与科委、科协合署办公,1997年更名为“××县地震局”,2001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定为“县政府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现有在编人员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人,工人3人,经过多年的发展,现拥有水氡、水位观测数传仪、地温仪、遥测地震仪(已报停)、电磁波等监测仪器,主要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微观观测、宏观观测)、震情跟踪,2009年,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发展需要,新开展了震害防御、紧急救援工作,初步建立了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紧急救援三大防震减灾工作体系,为促进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开好了头,起好了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职能部门的要求和期望愈来愈高,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地震波及面之广,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之大,震撼中国、震惊世界,令我们深思,经我们挑战。新形式下,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按照《××县人民政府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泸政发〔2009〕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任务、协同作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深入调研,认真剖析,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查找出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下:

1.基础设施滞后。目前,我县地震机构还没有独立的办公楼,办公条件简陋,缺乏通信工具和信息处理、传输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严重制约着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2.应急能力薄弱。没有应急车辆、地震预警机制和技术系统、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尚未建立;

3.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偏低。由于地震部门体制等因素,虽然加大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管力度,但是,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于依法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4.震灾预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地震监测台网现代化程度低,部分地震监测仪器观测老化、难于正常工作;

5.部份干部职工作风不实。

二、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动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

加强地震预测预报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大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的维护、管理及保护力度,确保已建成的监测仪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推广地震科学研究的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提高我县地震监控能力。同时,加强与省、州级专家及其他县市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有益经验,逐步提高监测预报整体水平。

加强会商和区域联防。对每一个时期出现的突出地震活动或重大异常现象,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震情趋势,提出震情分析研判意见。加强对乡镇地震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震情跟踪、短临预报中的作用。

切实推进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加大投入,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乡镇要尽快落实设立防震减灾助理员,逐步推进在村级设立防震减灾信息员的工作,并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群测群防人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要通过几年的努力,建立起以县群测群防管理员、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村级防震减灾信息员、地震宏观测报员为支撑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要指导和支持好群测群防人员全面履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地震宏观异常收集上报、地震灾情速报、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导等职责,切实提高地震群测群防整体水平。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高公共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能力

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管。地震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力度。对新建的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抗震设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做到大震不倒塌、中震可修复、小震无损坏。

全面开展对现有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普查。认真开展公共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大检查,工作重点放在检查公共建筑物特别是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要通过检查认真查找抗震设防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抗震加固方案和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责令尽快搬迁或重建,对危险建筑物和不防震的大板房必须限期拆除,对抗震设防存在明显隐患的要限期进行加固,未加固前要限制使用。对全县开展学校建筑物安全检查活动的情况,由县教育局负责牵头督查;交通、卫生、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在本系统内开展督查,检查、整改情况报县地震局备案。

全面加强学校危房排除与新校舍抗震标准建设。教育部门要在三年内整体排除全县现有的d级危房,努力完成改造新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校内工作用房任务。危房改造新建资金按有关规定由中央、省、州、县、乡分级负担。新校舍建设要符合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现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乡镇、各部门和学校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积极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薄弱环节的抗震设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此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设防标准的监督管理,有条件拆除重建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拆除重建步伐,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全面开展抗震设防加固工作。

(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要认真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县新农村办公室、各乡镇要密切配合把特别贫困、特别简陋、特别危险的农村民居作为实施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集中力量,整体推进,确保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不低于6级地震的能力。

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城建部门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严格的工程规划、设计、质量管理机制和制度,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质量达标、群众满意。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图纸、统一技术标准,实行组织领导把关、材料质量把关、施工质量把关、验收入住把关,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设计不准实施,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审批,对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建材不准进入工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准验收。

加强对乡镇民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的同时,城建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全县中心村、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同时,抓紧研究编制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在新的农村民居建设中,要坚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体现民族民居特色,确保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工作,全面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加强地震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设立专栏,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加强地震科普知识普及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开设地震知识课程,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培训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防震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加强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地震部门要制定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方案,组织机关、大型企业和中小学校定期开展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尤其是要强化在校学生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各乡镇要确定一所学校开展防震避险和应急疏散演练,通过以点带面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急避灾能力。

建立完善抗震救灾舆论宣传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的新闻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将信息通过正常渠道向社会公开,确保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新闻机构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

(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工作,全面加强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健全“三网一员”队伍。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加强经常性联系,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是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分别由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抗震防震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轮流组织召开。

提高地震应急装备水平。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加大投入,为地震部门配备地震应急车辆、通信、灾情调查、信息传输、现场震情监测等应急工作所必需的地震应急装备,不断提高地震应急装备水平。

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制订、完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同时,要加强对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进一步熟悉掌握启动应急预案的方法、步骤,明确在应急行动中的职责,确保预案启动及时、运转顺利。

第9篇: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范文

防震减灾事业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省是东部地区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我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上级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与经济建设一起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法制和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不断夯实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全面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做好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做到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基本形成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进一步提升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抗震民居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进一步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常备不懈地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强化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地震科技支撑能力,科技对防震减灾的贡献率逐步提高;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社会公众普遍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二、认真抓好地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与科普知识的宣传

(三)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全力构建党委宣传部门统一领导,地震、教育、科技、民政、文广新、人防办等部门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宣传网络,研究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四)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创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等为载体,深入推进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活动。高度重视中小学校防震减灾教育,每学期开学,教育局要督促各中小学加大防震减灾宣教力度,做到每个班级有一幅防震减灾知识挂图、两套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书籍和音像资料,每所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五)要充分利用“5.12”国家防灾减灾日等重要时段开展防震减灾集中强化宣传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能力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

三、继续提升地震监测和预报分析能力

(六)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监测台网建设工作。牢固树立“震情第一”观念,针对震情形势,采取措施,科学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震情跟踪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工作,加强苏()10井运行管理和仪器设备维护,确保稳定可靠运转,为震情趋势判定和快速响应提供基础保障。加速建设“十一五”地震安全项目。重点建设市数字化强震台。

(七)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按照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年活动,积极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建设,进一步稳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各镇(区)要确定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各村(社区)要确定1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四、着力加强地震灾害预防监管水平与综合防御能力

(八)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依照《防震减灾法》和《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进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努力提升行政执法、技术服务水平,出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地方性政策,建立部门联合推进工作机制,理顺抗震设防行政审批流程,充实抗震设防技术服务装备,培养技术服务队伍,努力扩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覆盖面,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依法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住建、规划、教育和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好校舍安全工程,确保消除地震致灾隐患。

(九)进一步推进农村民居工程的实施。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建设,推广应用村镇建设抗震设计规范,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抗震技术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农民在新建住宅时采取抗震措施,对达不到抗震要求的住宅要采取必要加固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防震保安能力。

(十)积极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治工作。水利、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震后容易引发地基塌陷、环境污染、易燃易爆等次生灾害源的专项普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和防范。

五、全面增强全社会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防震减灾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重视支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使防震减灾逐步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十一)做好防震减灾“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住建局、规划局、地震局要根据市第五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要求,做好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在专项领域内,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现状以及各专项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增设一些具有约束力且能检查、评估的指标,努力将总体目标分解到具体空间,提出实实在在的项目,确保规划编制的前瞻性、延续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

(十二)认真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和完善市地震应急预案。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中型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好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应报市地震局备案。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修编和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十三)加强地震应急演练。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相应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各部门协同配合、有序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的能力。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和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影院、商场等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所属的部门单位适时开展一次以上的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民众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地震部门在地震演练中给予指导。

(十四)加快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各镇(区)村(社区)要积极推动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立震时迅速调集和组织动员地震志愿者队伍的机制。重视利用当地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建筑工程、电力通信等专业领域人才资源,逐步开展兼职志愿者准入登记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相关技能培训,培养一大批具有不同专业救援技能、能够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高效率开展救援行动的兼职志愿者。鼓励青年志愿者加入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