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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精选(九篇)

防震减灾

第1篇:防震减灾范文

[关键词] 地震;防震减灾;构建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面对近几年地震频发现象的发生,作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不仅全社会的防震减灾、灾难分担和保险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城乡的巨灾之损、设防能力、防灾规划与防灾标准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地震的危害

地震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地震产生的地震波可直接造成建筑物的破坏甚至倒塌;破坏地面,产生地面裂缝,塌陷等;发生在山区还可能引起山体滑坡、雪崩等;而发生在海底的强地震则可能引起海啸。余震会使破坏更加严重。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主要有建筑物倒塌,山体滑坡以及管道破裂等引起的火灾,水灾和毒气泄漏等。此外当伤亡人员尸体不能及时清理,或污秽物污染了饮用水时,有可能导致传染病的爆发。在有些地震中,这些次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超过地震带来的直接破坏。

二、防震减灾规划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规划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保障。防震减灾规划,应从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入手,加强灾害预警机制,完善防震减灾指挥功能和工作功能,树立“全民防震减灾观”增强“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观念,还要有“有大震、早震”的思想准备,只要把震情危害分析透,做到科学有效的应对,那么,我们就会实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现实目的,就会大大促进和谐社会的安全、少灾、稳定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是人类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规划的手段减轻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影响。应对地震的办法和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监测、地震预报、工程抗震、社会防灾、震后救灾、恢复重建、平息恐慌等。具体的规划手段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所颁发实施的有关城市防震减灾法规和规定更体现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城市的理念。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就有对城市规划区总体防灾要求、工程防灾土地利用、城市防灾减灾要求和措施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做好防震减灾规划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支撑。

(二)加强防震减灾的监测和预报

地震预报,特别是临震预报问题,至今仍是世界上的一大难题。当前地震预报仍是探索性的,而社会和公众对地震预报要求却是任务性的。同时,增强群众的防震意识和自我预防能力,使大家都能正确认识和鉴别地震异常,积极为地震预报部门提供更多的异常信息,预测和预防结合,争取把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些才是防震减灾规划中地震监测和预报的核心和前提。

(三)安全的场地和抗震的建筑是防震减灾规划的关键

城市规划中用地部分重点是合理评价和梳理城市用地的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价及规划,为城市用地选择和功能布局调整提供依据;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避开不利的场地进行建设,可大大减轻地震灾害。同时,通过提高建筑物的防震抗震水平,也是可以有效减少地震灾害的。

(四)在防震减灾规划中要重视城市避灾绿地的建设

地震及频繁发生的余震对灾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数百万的灾民需要在废墟上进行避难安置,灾区需要搭建帐篷和临时性住房等避难住所。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灾害和困难,反思城乡规划中的防灾避灾系统规划与避灾绿地建设问题,有助于将来此类灾害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健全避灾场所、城市避灾绿地建设的法律法规

健全城市避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避灾场所面积总量与布局的合理,特别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高层建筑密集区、用地有限的山地城镇,要强制性规划开放空间作为避灾场所,健全城市避灾体系,完善避灾绿地内的应急救援设施,避灾场所的选址应防止受次生灾害影响。

2、制定城市避灾绿地规范标准,加强避灾绿地体系技术研究

加强避灾绿地规划研究,针对城市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城市规模、城市形态和布局特点,研究相应的避灾绿地体系规划内容。在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立城市防灾避灾绿地面积指标,充实与完善城市避灾绿地体系规划,预留城市避灾绿地、避灾通廊、救灾通道、构建层级配置合理的城市避灾绿地体系。研究各级避灾场所,避免公园绿地设施设置标准,加强避灾绿地在平时和灾害发生时使用功能相互转换的研究,制定城市避灾公园绿地规划规范和城市避灾公园绿地规划设计导则。

3、采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建设各级避灾公园绿地

由于各级避灾绿地的功能、规模、服务半径等具体要求不同,对于大型的长期避灾公园,小型的紧急避灾绿地应采取不同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方式。大型的长期避灾公园可积极利用城郊及城市组团间绿地进行建设,小型紧急避灾绿地可结合服务半径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状况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需要,城市避灾绿地可以新建,也可以选择现有公园绿地按照避灾设施要求进行改造。

(五)利用规划手段应对次生灾害的发生

地震灾害包括直接灾害、次生灾害和三次灾害等。因建筑物工程 设施倒塌而引起的火灾、水灾、煤气和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和放射物扩散等对生命财产的威胁称次生灾害。由次生灾害引起的或因抗震防灾体制不健全,人们防灾意识淡薄、指挥系统失灵而造成社会恐慌动乱,使震灾加重称三次灾害。 城市是各种生命线工程高度集中的地区,地上地下各种管网密布,地震次生灾害尤为突出,国内外历次大地震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所以利用规划手段应对次生灾害尤为重要。

震前预防:震前预防规划是人类控制和减轻次生灾害的首要一环。是指从地震预警到地震结束之间人们所采取的紧急行动。震时所能采取的防止次生灾害和保证要害系统工作连续性的一系列紧急行动和方法。震后救治:这是防止次生灾害蔓延扩大,减少损失的最后规划对策,其重点是制止次生灾害的蔓延,迅速抢救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并有效地治理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四、结语

地震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但痛定思痛,面对巨灾,在当前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准确对地震做出预测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从防震减灾规划入手,城市规划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系统、科学的完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可以大大减轻地震带来的灾害和人员伤亡,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及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能力,非如此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第2篇:防震减灾范文

2、正文

大家好!地震灾害是世界上造成人们经济损失最严重和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之一。我们要加强对地震科普知识的学习,正确地掌握避震和自救、互救的.方法。

我们要听地震预告,学会看地震发生前的预兆,比如:动物们的异常惊飞、逃窜、狂叫等,也可以预防灾害的发生,以防在先及早报告、撤离。

当地震发生时,房屋倒塌后所形成的室内三角空间,往往是人们得以幸存的相对安全地点。特别是在楼房内的人,选择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小的地方,还有不易倒塌的空间、墙角。桌子、床下等坚固家具空间的地方都可以避震。及时得用坐垫等保护好头部,不要盲目跳楼,使用电梯等。我们一定用科学的方法来保护好自己和家园,共同防止灾害的发生。

今天是学校防震演习的日子,全体师生都参加了。具体的情况老师已经一遍又一遍地交代了我们每个同学。“地震来了”广播中传来老师急促的喊声。我们迅速将书包顶在头上“嗖”地往外窜,每个同学都不想落后,发疯似的往操场上跑去,老师则在一旁有条不紊地维我们还要多看防震减灾的书籍。把防震减灾的知识告诉身边的每一个人,让这些知识一传十、十传百,让每个人都知道在地震来到时,人人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减少地震给我们带来的灾害。让这些知识伴随我们每一个人,让我们每个人都有防震意识。

第3篇:防震减灾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防震减灾范文

从检查中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各街道办事处的防震减灾工作不断加强,始终坚持经济建设同防震减灾工作一起抓,把防震减灾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抗震避险和应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应有作用。

1、高度重视,防震减灾机制不断健全。各街道高度重视,都将防震减灾工作列入街道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防震减灾的日常具体工作,定期召开街道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研究布置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范防震减灾工作制度。为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都成立了街道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确保领导明确,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同时,各街道成立完善街道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不断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

2、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各街道充分利用《防震减灾法》颁布纪念日、科技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等时机,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进社区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震安全意识,普及防震减灾基本知识,为我区防震减灾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白水湖街道办事处、甘棠街道办事处、湓浦街道办事处在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群众防震避险意识上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亮点,受到本次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3、不断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地震应急处置能力逐步提高。一是依法建立了地震应急预案机制。各街道都制定完善了街道地震应急预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街道地震应急预案机制。二是逐步加强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和地震应急避险通道建设。在区防震减灾局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各街道均建立了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和地震应急避险通道。白水湖街道庐峰花园社区积极创建部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工作,受到省、市防震减灾部门尤其是国家地震局领导的高度评价和鼓励赞扬。三是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取得了良好效果。各街道社区结合实际,组织居民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群众防震避险和地震自救互救能力。四是全面做好应急准备,积极应对地震突发事件,不断增强地震应急避险处置能力。各街道按照上级加强防震减灾工作要求,认真树立“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防震减灾工作理念,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融入推进街道各项工作之中。

二、存在的问题

街道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某些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街道对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认识不高,干部业务不熟,特别是分管领导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二是有的街道(社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防震减灾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有的街道(社区)对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广度和力度不够,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开展活动流于形式等。

三、几点建议

根据各街道防震减灾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各街道办事处在今后的防震减灾工作中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提高对地震危害性和防震减灾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从一般宣传层面逐步引导规范到法律宣传教育层面,提高依法防震减灾的工作水平;要把街道(社区)各级领导干部和街道辖区单位作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重点;加大辖区社区防震减灾工作力度,各街道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社区)至少每年新增1-2个;不断扩大典型示范辐射面,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对城市居民群众防震自救互救教育,提高社会对应对地震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减灾意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5篇:防震减灾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地震监测系统,能够监测2.0级以上地震,15分钟内速报地震参数;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破坏性地震烈度速报;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到2020年,我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县市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城区力争达到国内同类城市的先进水平,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完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地震监测网络,建立水源区地震预警系统。增加观测手段,改善现有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完善地震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和烈度速报台网建设。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将保护范围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利用规划。

(四)加强地震预测预报。积极支持专群结合、多学科多途径探索地震预报。强化震情跟踪,深化豫陕渝毗邻地区地震预测预警的联防、联动和联合会商,建立与全省互通互联的地震网络会商系统,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健全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鼓励地震预测预警项目研究,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

(五)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网络体系,每个乡镇明确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和一名地震宏观观测员。各县市区明确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地震宏观观测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安排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震部门定期开展“三网一员”队伍培训和群测群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三、切实提高建筑物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地震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全面掌握在建和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用情况。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部门参与工程建设报建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纸审查部门把经地震部门确定的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管理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

(七)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区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列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防震措施,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建设。在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竹房城镇带建设和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中,要将农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成为全市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标准示范区。

(八)着力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建立健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抓紧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鼓励建设单位适当提高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对按照高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一度进行设防的建设工程,按照应征额10%的比例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部门验收后,授予相应的称号。

(九)全面提升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暖、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危险线段、控制性工程的抗震设防,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提高一度标准设防,使之具备紧急情况下抢通、保通、除险和容灾备份的能力。落实水库、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十二五”期间完成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十)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十一)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完成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完成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易发生地震次生灾害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治理。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落实市、县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工作经费。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应急基础数据库,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修订和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地震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预案演练,适时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三)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和队伍训练机制,适应我市地震救援任务和周边地区地震应急支援的需求。强化市、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联动支援作用,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武警、消防部队和公安干警在抗震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十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城区每年规划建设2处以上应急避难场所,场所面积逐步达到与城市人口相适应。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加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十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加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六)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分别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十七)强化地震机构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实际需求,不断加强地震机构建设,积极引进地震专业人才,巩固充实市、县地震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确保人员配置与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八)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十九)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抓紧制定具体落实制度和措施,依法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各级地震部门要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二十)健全防震减灾责任主体,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落实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

第6篇:防震减灾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提高监测预报、综合防范、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推进中心城区核心区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新建和在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抗震民居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以地震救援队伍为中坚、各有关行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公众应对地震的能力明显增强,普遍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一)提高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推广应用成熟可行的抗震新技术,加强对学校、医院、超限高层和大跨度建筑结构等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加强城市桥梁、供水、供气、排污等生命线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建设,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逐步消除抗震设防达不到要求、结构抗震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五年内基本完成我区沿海石结构房屋的拆迁重建或加固改造工作,提升城乡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二)加快推进校安工程和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按照区校安办的统一部署,多渠道筹措校安工程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我区校安工程建设任务。加强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广应用《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按照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使农村抗震民居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三)大力推进防震减灾工作。认真组织编制“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积极开展防震减灾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争取与省、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对接。经组织论证后,适时列入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以项目带动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为中心城区核心区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地震安全保障。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并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的组织体系和技术系统建设,确保在突发破坏性地震时,震情灾情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上报。区地震办要加大对各镇(街道)防震减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与各镇(街道)密切配合,继续完善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以下简称地震“三网一员”)建设,夯实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各镇(街道)要重新选任热心地震工作、有一定政治、文化素质的人员任地震“三网一员”,并于5月底前上报区地震办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一)提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依托区消防大队建立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通知》(政办〔〕119号)精神,区财政将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装备配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设备购置及队伍建设;同时,对获得省、市专项补助的用于开展地震异常测报落实、灾情现场调查、城乡地震科普宣传、地震应急等工作,区财政要予以适当配套。继续推进各系统、各行业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各级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的组织体系和技术系统。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地震预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细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地震应急演练,确保地震应急指挥有效、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灾民能得到基本生活安置。

(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规划部门应抓紧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园、体育馆、城市绿地等设施,增加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救生避险设备,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完善全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保证震害发生时有效应对。

四、进一步提升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一)提高地震监测预测能力。密切关注我区的震情动态。加大投入,继续推进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地震监测信息网络资源优势和综合效益。加强群测群防,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健全地震灾害信息报送机制。规范震情灾情及相关信息管理,完善地震应急新闻机制,畅通信息报送及渠道,切实提高地震信息速报的公共服务水平。对群众报告的宏观异常,及时组织专家深入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防止地震谣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

(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完善防震减灾宣传长效机制。各级宣传、广电、报刊、教育等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每年的5·12“防灾减灾日”等重要时段定期开展防震减灾集中强化宣传。区地震办要牵头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厂区、进乡村、进家庭”宣传活动,扎实推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建设。教育部门将防震减灾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开学后,教育局要督促各大中小学校集中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每所学校应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讲座,举办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二)做好信息和舆论引导。地震、新闻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震情灾情及相关信息管理,完善地震突发新闻快速反应机制、舆论收集和分析机制,畅通信息报送及渠道。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处置地震谣传,保持社会安定稳定。

第7篇:防震减灾范文

一、防震减灾机构和队伍建设及经费落实工作

(一)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市编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区县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完成地震局挂牌及内设机构设置工作。加强地震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地震工作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加大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投入。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解决投入不足等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做好台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按照《市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台站正常运行。要充分利用地震监测资料开展综合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我县防震减灾整体水平。

(二)加强监测预报和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按照《市年度震情跟踪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出现的宏、微观异常要迅速落实,并及时上报。

(三)继续坚持月震情会商制度。县地震主管部门按时参加全市会商,并参考会商结论,将会商意见以书面报县级各大班子领导。

(四)继续推进地震信息节点建设工作。年内完成县级信息节点和虚拟地震遥测台网建设工作。

(五)加强地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全县境内地震监测台站(点)的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确保监测环境不受外界干扰。

(六)加强群测群防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地震群测群防“三网一员”队伍建设,做到人员、任务、管理三落实,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人员培训和队伍管理,不断提升群测群防工作的基本能力。

三、震灾预防工作

(一)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认真落实《省防震减灾条例》相关要求,县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县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扎实做好县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配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确保新建校舍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市政发78号)和《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发121号)的要求,主动加强与县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等工程,大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水平。年内每个乡镇至少建成2-3个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

(三)积极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借鉴先行试点区的经验,按照省、市城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指标体系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结合我县城中村改造项目,大力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四、地震应急工作

(一)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戒备。根据新修订的《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政办发173号)文件,完成县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加强预案的备案登记、管理。年内至少组织2次地震应急演练,不断熟悉预案内容和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乡镇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县城区和余下镇区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切实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落到实处。

(三)加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市地震局、市文明办和团市委联合下发的《市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市地震发26号),不断加快我县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一)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根据省、市防震减灾宣传要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和“科技之春”宣传月等重要时段,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系列电视片、报告会、讲座、播放录音录像、发放资料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平台,扎实有效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县地震部门门户网站建设,使门户网站成为宣传防震减灾知识的重要平台。

(二)主动督促、协助、指导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加强与党校等党政干部培训机构的联系,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突发性地震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立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文件要求,县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年内至少建成2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四)加快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层次分明、协调一致、覆盖全县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网络。

六、重点项目实施工作

县地震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地震局,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软件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积极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七、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也是攻坚时期。县地震主管部门要根据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尽快完成我县“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制定工作,并做好规划项目的启动实施。

第8篇:防震减灾范文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

1、“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钟校长

副组长:宋书记、苗校长

组员:教导处、德育处、后勤主任及学年组长

2、召开防震减灾专题会议,由后勤部门制定“防震减灾工作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3、成立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领导小组,由教导处、德育处负责主抓这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进行防震减灾疏散演习与宣传教育工作。

二、“防震减灾”主题教育活动内容:

1、大力宣传

2010年5月11日早晨,学校门前的电子屏幕上就打出了“加强防震减灾知识,提高抗震救灾能力!”、“加强防震减灾,关注生命安全”等宣传标语。在学生、家长、教职工中进行大力宣传,增强人们的重视。

2、班级召开“防震减灾”主题班会

2010年5月12日7:45分,全校利用早自习时间组织召开了专题的防震减灾主题班会,普及学生防震知识,切实提高应急避险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德育处还给班主任印发防震减灾材料,对学生进行教育、宣传。

3、在全校进行“防震减灾”专题讲座

2010年5月12日9:30分,德育处利用广播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专题讲座,提高广大教职工、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内容如下:

一是:不要急

破坏性地震,从人感觉震动到建筑物被破坏,平均只有十二秒钟,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千万不要惊慌,应根据所处环境迅速作出保障安全的抉择。如果住的是平房,可以迅速跑到门外。在楼房里,千万不要跳楼,应立即切断电源,关掉煤气,暂避到洗手间等跨度小的地方,或是桌子,床铺等下面,震后迅速撤离,以防余震。

二是:人多先找藏身处

学校里人多,如遇地震,最忌慌乱,应立即躲在课桌,椅子或坚固物品下面,待地震过后再有序撤离。教师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冷静指挥人们就地避震,决不可带头乱跑。

三是:远离危险

如在街道上遇到地震,应用手护住头部,迅速远离楼房,到街心一带。如在郊外遇到地震,要注意远离山崖,陡坡,河岸及高压线等。正在行驶的汽车和火车要立即停车。

四是:被埋要保存体力

如果震后不幸被废墟埋压,要尽量保持冷静,设法自救。无法脱险时,要保存体力,尽力寻找水和食物,创造生存条件,耐心等待救援。

这次讲座不仅让师生们了解了地震的成因及过程,更受到学生的欢迎,较好地宣传了防灾自救知识。同时,师生们也知道了发生地震等紧急情况如何去应对。

4、开展全校性应急疏散演练

由后勤、教导处、德育处联手根据学校教学楼结构和班级分布特点,制定相应的防震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师生学习。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当堂任课教师为各班的主要具体疏散责任人。按照办公室位置每一楼层每一个楼梯都有一位教师负责安全疏导。当听到防震预报紧急疏散铃声后,各班主任、当堂任课教师首先要保持冷静并尽快做到:拔掉电源,组织学生有顺序地跑到室外的空地上,并且远离电线。

在学校领导安排下,全校用了5分钟的时间到达指定安全地点,在本次活动中提高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了一把防震避险,加强了这方面的安全自护自救能力。

5、学生编出“防震减灾”顺口溜

第9篇:防震减灾范文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责任和经费渠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实际情况,制定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工作,提高对近海海域的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地震监测台网的安全运行和信息的质量与安全。

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水库、矿山、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的信息应当纳入全省的地震监测台网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保护标志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到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井等生产作业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生产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地勘、水利、气象、地理信息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作为制定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良场地,为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抗震设计方案和抗震示范工程,引导和扶持农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人民防空工程、室外运动场地等空旷区域或者其他场所,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建设与之配套的交通、供电、供水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并确定有关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能够在需要时发挥作用。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较大的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储备、更新,完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供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

第三十二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预报意见后,可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地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向社会迅速震情预报信息;

(二)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人员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灾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并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将对震情和灾情的初判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队伍调用意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工作;

(四)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五)为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灾区伤病员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确保道路畅通;

(六)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七)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

(八)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灾区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判定、报告地震活动趋势,并组织开展破坏性地震科学调查工作,编制地震灾区活动断层分布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抗震救灾以及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第四十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和保护农用地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疫情、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十一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

第四十二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重大、较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登记造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7月28日的所在周为本省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时解决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扶持有关单位、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培养和引进相关科技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加强防震减灾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不断拓宽交流领域及渠道,及时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防震减灾科技成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

防震减灾的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我国防震减灾的指导方针是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工程性措施叫做工程抗震设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哪些紧急措施?

(1)准备好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和物资;

(2)大力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和自救互救办法;

(3)安排好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内人员和设备的撤离;

(4)建立报警系统和实施通讯保障;

(5)加强交通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成立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政府重视、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多路探索,群防群测,专群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走综合防御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的防震减灾对策的要点。

3.三大体系建设组成了人类对付地震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地震监测预报。地震部门首先要做好地震的监测预报。这个做好,不是说大部分或者是百分之百地作出准确的地震预报,而是充分运用现有条件,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监测预报的水平。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和前提。

第二道防线是震害防御体系的建设。在地震预报仍然是世界难题的条件下,必须有对付突如其来的地震发生的措施,并作为经常性防范措施。这是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工程性和非工程性两个方面。

工程性措施叫做工程抗震设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①对重大建筑物、构筑物、开发区建设要在立项前依法进行充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工程的选址和建筑抗震设计提供依据。

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一般工民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确保在6级左右地震条件下的安全。

③对国家划定监视防御区的老旧楼房,特别是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抗震性能的鉴定,不合格和不安全的要进行加固改造,使其能够具备法定的抗震能力。

各类建筑物只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加固改造,就可以达到小震可修、中震不坏、大震不倒的基本安全效果。

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则是除专业部门的地震监测和工程建设以外的一些政府和社会防御措施。主要是震害预防和应急对策。这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地震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组织、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模拟地震来临的应急演习训练等。

第三道防线是紧急救援体系的建设。通过前两道防线,仍然不可能解决防震减灾中的一切问题,而地震的发生又是短暂的几秒、十几秒时间。如果地震发生在夜晚,居室里的人又很多,加上停电停水、通讯中断等许多不利因素,紧急救援问题是必须采取的第三道防线。

世界上许多震例证明,紧急救援是否行动迅速,救援机械工具是否助效,是评价政府救助工作的标准。紧急救援要获得社会的基本满意度,要靠预案准备的充分,要靠临阵决策指挥的正确,要靠各种队伍的共同协作,要靠现代化技术设备的武装,更要靠平时的地震模拟演练。

4.我国地震救灾的基本策略和任务是什么?

地震救灾的基本策略包括:

(1)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救灾体制;(2)实行以行政区域为主的组织指挥;(3)发挥军队、民兵和各专业救灾队伍的作用。

地震救灾的任务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灾情,防止续发性灾害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地震救灾的内容包括:对被埋压伤员和处在火、毒气等危险现场的遇难者抢救与救护,尽快使更多的蒙难者脱险;对危重伤员采取救治措施,减少伤残与死亡;对处在危险房屋内的群众进行疏散、安置、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的吃、喝、穿、住等紧急生活问题;紧急抢修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对于可能造成灾害的危险因素和险情要加强监视、控制和排除;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

5.地震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什么?抗震救灾的原则又有哪些?

地震救灾工作的方针: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多路探索,加强地震预防和工程地震研究,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不断提高预报水平,减轻地震灾害,发挥地震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

抗震救灾的原则:(1)快速反应原则;(2)提倡就近就地开展自救互救原则;(3)突出重点原则;(4)主动配合原则;(5)主动报告原则。

6.地震短临预报后有关地区的各级政府要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1)准备好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和物资;

(2)大力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和自救互救办法;

(3)安排好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内人员和设备的撤离;

(4)建立报警系统和实施通讯保障;

(5)加强交通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