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现在的经济体系精选(九篇)

现在的经济体系

第1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体系;实体经济;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调节措施

市场经济的任何波动性变化,都会给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造成影响。因此,从事金融行业和证券交易行业的工作人员,要时刻注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加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受国际经济市场的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经常会出现大的波动,这些波动变化经常会在一段时间内阻断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联。所以,必须不断加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控制,以此来保证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稳定关系。

一、对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现状进行分析

1.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共容性关系进行分析。实体经济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牟取利益而存在的。但是,实体经济创造出的经济财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实体经济发展的衰退,它已经不足以为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动力。这时,金融体系由于没有实体经济作为依靠力量,将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土崩瓦解,最终产生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现象。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产生,就需要利用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共容性关系的特点。即通过对金融体系进行规划,使其具有一定的发展规律。这时,将实体经济放入金融体系的规划范围内。不仅可以从其中获取正确的规划路线,同时也可以为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2.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非共容性关系进行分析。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之间的非共容性关系体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发展,既要让它们联系起来,又要在某一发展阶段令它们彼此独立起来。因为,在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如果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那么就必须要保证其不受外界经济因素的干扰。这便意味着,要打破它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亲密关系,使金融体系均衡发展。除此之外,也不能放弃发展实体经济,必须对实体经济来进行独立调节。对它们进行非共容性关系调节,可以使它们在彼此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双重发展。

二、目前我国社会中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

1.实体经济是构建金融体系的基础。从金融体系的内部组成结构来观察,我们会发现在它其中包含了实体经济。因此,我们认为实体经济对于金融体系的发展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假设:如果实体经济不给金融体系提供资金辅助,那么金融体系必然会因为缺少资金而停止运行。另外,实体经济这一结构也参与了金融体系的构建,因此实体经济的发展将会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它们两者之间相互影响。2.金融体系的建立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体系的建立,可以满足实体经济缺少的资金输入。由于实体经济本身没有原始资金积累,所以它在进行贸易交换时必须要从外部获得资金,否则实体经济难以进行贸易交换内容的维持。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就充当了实体经济的场外援助角色。金融体系积累的原始资金被用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业务进行内容扩展。使实体经济获得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又将其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对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进行分析

1.金融体系运转以实体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来。金融体系的运转需要以实体经济的形式来体现,并且需要依靠实体经济来进行资本输出。另外,在金融体系中,经常会涉及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形式,例如:证券交易、股票交易、公积金等,在这些金融交易形式中投入资金,最后利用其来进行经济的获益过程。2.金融体系服务以实体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来。用于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服务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各大型银行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除了资金流通外,还包括集中资金用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些金融机构都是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主的。因为,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且整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预备资金。他们通过把资金存入银行,来支持国家经济发展,这一过程是由金融体系来执行的。

第2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体系;实体经济;关联

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有着紧密联系,这两者的之间的改革、发展、进步、波动均息息相关、互相影响。只有准确了解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特殊关系,正确认识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相作用,真正理解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结合共荣,学会利用两者之间的规律避免金融问题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保证实体经济的安全发展、进步。本文将通过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分析论证,浅析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协调法门。

一、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对于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国外主流经济学者们还远没有形成共识, 但相关研究和争论是以中立态度进行的。 而在国内, 近些年部分学者采用了一个富有感彩的词―――“虚拟经济”来分析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这是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在我国没有得到正确理解的另一个独特表现。

(一)实体经济是金融体系的基础

在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经济波动与经济周期是体现两者关系的关键。实体经济是构建金融体系的先决条件与基础内容,金融体系的提出与完善离不开实体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金融体系的相关理论落脚点是实体经济,可以说,金融体系的存在依托于实体经济,没有实体经济的存在,就不能谈及金融体系的存在。

同时,在金融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实体经济所提供的物质、经济基础也是帮助金融体系完善结构、自我发展的基础。在金融体系发展历程中,实体经济决定了其中大量资本的留存与否,决定了投资市场的运作基础,防止资源配置产生混乱,保证市场平衡,维护市场秩序。

(二)金融体系推动实体经济

为了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利用金融体系中的部分支付中介,长期积累有效资本之后,实体经济借助金融体系不断拓宽自身的经济范围,降低金融风险,降低大生产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实体经济完整生产、稳定增长。

除此之外,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需要金融体系作为经济发展纽带在这一经济过程中起到驱动作用,推动实体经济资本增长,支撑资金需求,满足实体经济的发展规模、拓展领域等需求。

(三)不和谐现象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并驾齐驱协同发展,就业压力大大降低,资本市场越发活跃,为社会创收大量财富,提升了实体经济的盈余资本。然而,就目前行业现状分析,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仍存在有不和谐现象,如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过分苛刻、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如额度小、利率高、失败率高等)、金融体系渎职等。这一系列的现象级问题导致企业运营风险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发展方向

(一)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体系

综合分析当前经济现状,实体经济应积极反思自身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认清自身在经济发展大潮中的位置,积极转型,将当前的交易模式逐步转变为未来的自身发展趋势方向,针对自身的市场定位与未来发展,精准判断交易需求,结合市场需求进行自身发展方向的定位工作。实体经济的发展历程也是金融体系的完善过程,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必须紧密联合、相辅相成,将原始资本大量投入金融体系,扩大我国金融体系规模,助力实体经济进入经济市场,深入挖掘资本需求链,将资本经济的实际需求作为金融体系发展改革的引导方向。

因此,只有积极摆正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在根本上进行实体经济改革,努力让实体经济融入金融体系,深化两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二)鼓励金融体系自由发展

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有着不可估量的正面影响,深化金融经济自由发展后,利率的升高会影响储蓄利率的随之上升,进入储蓄之中的资本将会翻倍增加,储蓄规模也将随之大幅度提升。金融模式的自由化可以起到改变融资途径的作用,简化储蓄、融资手续,降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影响力与干预可能,发挥市场的健康调节机制有效作用,降低对政府机构的依赖,更加公平合理的配置市场资本,提高金融领域的监督管理,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平衡性,提升金融市场服务效率,稳定实体经济发展。在改革资本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各个金融机构,完善现有的资本市场,避免经济企业信息出现不正当的传播,资本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金融信用机构,为金融体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支撑,为其提供必备的融资渠道,实现两者的和谐共生。

三、结束语

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密不可分,实体经济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基石,金融体系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助力,两者之间互相推动、相辅相成,避免金融危机、市场波动等危险状况的出现,稳定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正确认识两者关系,主动协调两者关系,让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萍.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及其测度指标设置研究[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2(06).

[2]范柏乃,张维维,贺建军.我国经济发展测度指标的研究述评[J].经济问题探索.2013(04).

第3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天津神鹿能源有限公司 300300

[摘要]对经济波动和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的理解,能够有效地促进金融的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本文在梳理两者的发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的思考了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关系在主流的经济理论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金融体系在实质上并非是与实体经济相对立的一种虚拟经济,属于一种服务业,并且对实体经济的产出进行了直接的贡献,同时其也是实体经济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核心,要想保证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对金融体系自身的运行机制进行准确的理解,并且将其与实体经济的匹配度充分的把握好。

[

关键词 ]金融体系;实体经济;关系

从理论层面,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与经济周期或经济波动这一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具有密切的关系。从实践层面来说,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关系进行正确的理解,除了能够有效地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很好地防范金融危机。目前我国正在处于经济发展转型以及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关键时期,为此,本文在梳理两者的发展的基础之上,分析了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的关系和一些基础性的问题。

1.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关系在主流宏观经济学中的理论

现在的学者开始越来越关注经济运行受到的金融体系的影响,并且对经济运行和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比如有学者提出在通货紧缩以及资产价格泡沫破灭后过度债务融资对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强调,其主要研究的是经济波动受到的金融体系融资总量的影响[1];另外有学者认为投资并非是导致经济不稳定的重要来源,而因为投资进行的融资才是导致经济不稳定的原因,其对经济波动受到的金融体系的融资结构的影响进行了强调。还有学者对银行的流动性转换对经济效率的改善作用进行了论证,然而经济波动同时也受到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创造的影响。除了主流的宏观经济理论研研究,经济增长和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是长期以来金融发展理论一直关注的一个焦点。然而从实际上来说,在主流经济理论中并非对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系具有充分的理解,因此现在经济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两者之间关系的探讨。

2.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关系的发展分析

在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中,两者具有始终属于动态变化的关系。早在实体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体系的形成就是由于交易需求而具备了前提和基础,而当时在实体经济相互之间的汇总和支付中金融体系只属于一种中介,无法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在实体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出现了相互的融合和发展,在实体经济积累的原始资本的基础之上,金融体系开始逐渐的成为信用中介,并且开始不断地优化配置实体经济原始积累的资本,最终对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金融市场在实体经济实施公司制和股份制的改革之后具备了发展的机会和平台,这样也就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直接、更加密切[2]。

实体经济在现代金融体系不断转变结构以及不断创新功能的条件下在科学技术、组织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革,这样就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具有了一种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且开始逐渐的走向分离,与此同时,由于边际产出的递减导致实体经济逐渐的陷入困境,而金融体系的主要支撑就是信用,这样就导致两者的分离速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快。

3.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的作用关系

首先,金融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实体经济:作为实体经济发展中形成的一种产物,金融体系存在的基础就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将稳定的收益和物质基础提供给了金融体系。如果金融体系不依托于实体经济,就很容易发生资本泛滥的现象,最终会在投机市场流入大量的金融资本,从而导致出现扭曲的资源配置。这样除了会将商品经济的秩序打破之外,同时又有可能导致出现金融危机,因此金融体系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3]。

其次,在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中金融体系属于非常重要的工具:金融体系将有效可靠的支付中介提供给了实体经济,并且促进实体经济将资本的原始积累完成,实体经济由于这些积累的原始资本具备了不断扩大生产的基础,同时,金融体系还对实体经济稳步增长和风险的分散具有促进作用[4]。目前金融体系开始变得越来越完善,因此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多元化,比如现在出现的信用体制建设、财务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兼并收购等最终对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

4.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有效对策

首先,要将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从而能够对金融体系的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实体经济必须要将自身在发展中的主动性充分的体现出来,将发展的导向确定为交易需求,从而能够将相应的处理提供给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两者之间存在的分离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金融体系会受到实体经济中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原始资本积累的速度由于实体经济的增长而得以加快,并且不断地向金融体系中流入,从而进一步地扩大金融体系的规模;与此同时,实体经济派生的金融需求及其自身的市场化发展能够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朝着自由化和市场化方向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所以,必须要改革实体经济,从而使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体系发展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确保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能够实现有效的融合。

其次,要对金融体系的自由化改革进行积极的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会由于金融体系的自由化发展而受到积极的影响,立足于资金供求的渠道能够不断的促进实体经济融资效率的提升,金融体系的自由化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通过提升储蓄利率的方式可以使储蓄的规模得以扩大;第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直接融资的方式,能够确保大量的储蓄直接转化成为投资;第三,其能够对金融市场受到的政府的不利影响起到有效的规避作用,确保能够使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第四,其能够对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并且进一步地提升实体经济的服务效率;第五,其能够将具有差异化以及多层次特点的金融市场构建起来,从而能够使金融市场结构的失衡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必须要对金融体系的自由化发展进行大力的推进,从而将金融体系的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确保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具有越来越密切的关系[5]。

最后,要不断地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金融体系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所谓的直接金融就是资本市场,所谓的间接金融就是金融中介。实体经济和间接金融之间具有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而直接金融则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整个过程起到了决定的作用。因此,要想使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的维持,就必须要不断地发展和改革资本市场。比如可以将实体经济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及时地披露出来,从而使信息在实体经济发展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并且不断地规范实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要制定完善的信用体制和法律法规,从而能够充分地促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最终能够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给实体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将更加层次化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提供给实体经济,从而有效地加快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

5.结语

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有效地促进了两者的持续发展。脱离实体经济的依托的金融体系就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而离开金融体系的实体经济则很难实现稳定的发展。为此,必须要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正确的认识,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够将两者的积极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确保我国的经济实现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朴,朱太辉.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反思[J].国际金融研究,2014(03)

[2]邱兆祥,安世友.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J].教学与研究,2012(09)

[3]邱杨茜,陈颖,余军,何孝星.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运行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2(08)

第4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摘要题】经济全球化

【英文摘要】ResearchintothescientificmethodofMarxisteconomicsisofsignificanceinscientificallyprobingintotheproblemsofeconomicglobalization.TheapplicationofMarxistoverallmethodologyrequiresapproachingeconomicglobalizationfromcertainaspects.Itshouldalsobeincorporatedinthenewstud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Tendencytowardsbeingnon-socisl,non-institutional,andnon-historicalineconomicglobalizationstudyinoneofthemainrootsofobstaclestothedevelopmentandinnovationofMarxisteconomics.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全球化/总体方法论

Marx/economic/globalization/overallmethodology

【正文】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506(2003)06-0004-06

任何一种理论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全球化的论坛上,之所以观点林立、论争四起,除了研究者本身的立场、观点外,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研究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因此,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理论有赖于科学方法论的确立。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对于当前以科学的态度探讨经济全球化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创立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系列科学方法,严密地构思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方法和结构问题上重大突破的内在势能,就是《导言》所创立的总体方法论。总体方法论是马克思留下的极其宝贵的理论遗产。笔者就这一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留给我们的重要启迪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的总体方法论

马克思总体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研究的对象和对象的研究中把握总体的生成和再现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是总体方法论形成的必要前提,而总体方法论的形成及运用,则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而为科学地理解这一对象的内在结构及其在理论体系上的再现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政治经济学的主题看作是“富国裕民”,大卫·李嘉图看作是对“分配规律”的研究,西斯蒙第看作是“人们的物质福利问题”,他们都没有科学地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局限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他们没有建立科学的方法论造成的。19世纪40年代初,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他已敏锐地觉察到:对社会整体结构关系的把握,是确立政治经济学对象的必要前提。以此而论,马克思就已超越了他之前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成就。

19世纪40年代后半期,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马克思形成了以“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力的运动形成)——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理论、观念”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理论,形成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过程相统一的整体观念。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选取生产关系这一特定层次,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在《导言》开始部分,马克思就提出了“生产是总体”的命题。这个命题包括四方面内容:(1)作为总体的生产,尽管都有其一般规定性,但有意义的是生产的特殊的社会性,是为了不至于因为有了统一性而忘记本质的差别性。(2)作为思维的客体,生产总体是既定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代的生产总体。(3)生产总体不仅具有特殊社会性和既定的历史性,而且还有“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再现关系问题。(4)在生产总体内的各构成要素之间,既不是彼此分裂的,也不是相互并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序的结构关系。

在“生产是总体”命题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导言》“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进一步把总体分解为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科学地阐明了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的序列关系。他认为,在“现实的人”的面前,作为总体的生产,一开始只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是一种“实在和具体”,是一种“具体总体”。这里的“具体总体”只有经过思维加工,并且在思维中使之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时,才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这一“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总体,而是作为主体的总体,即作为再现在人的思维中的“思想总体”。因此,思想总体起始于具体总体,另一方面,思想总体又再现具体总体。

从总体生成和再现的全部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总体方法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基本要点:(1)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具体总体,是社会关系整体这一大系统中的最深层的结构。(2)思想总体对具体总体的再现是一个过程,过程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因为具体总体作为社会经济运动客体,是独立于思想总体而存在的,是用思维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3)构成思想总体的基本要素是经济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范畴所反映的“主体”及范畴本身的既定性;范畴对“主体”反映的局部性和单面性;在总体内,范畴的先后次序的排列,并不取决于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而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即取决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中的地位。

(二)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和完备性

构成思想总体结构的基本要素是范畴。其具有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的二重性,或者一般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的显著特点。在《货币》章中,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存在”的问题。(1)商品所具有的二重存在形式:作为产品的自然属性和作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属性。(2)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的商品范畴,它的社会属性——交换价值——也具有二重的存在形式:作为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和作为“象征性”交换价值存在的货币。在《资本》和《价值》章中,马克思结合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对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的基本性质作了补充论述:第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劳动及其物质对象尽管都包含着社会规定性的范畴,它们之所以成为总体内的要素,并不在于它们具有“一切生产时代”都有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而在于具有适合既定的总体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性。第二,一般地说,总体结构中范畴的自然属性,只起着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的作用,范畴的自然属性本身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清晰地阐明了范畴中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化的特殊规定。因此,笼统地认定,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完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并不符合马克思对总体结构的理解。

构成思想总体要素的范畴,不仅具有二重性,而且还具有完备性。作为总体要素的范畴,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的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最现代的社会”意义上的范畴,并不断开历史的链环,相反,它要极力映现出范畴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1),完备的范畴中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过去社会中范畴发展的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2)完备范畴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范畴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在既定的总体结构中,范畴的完备性就是范畴内在规定的纯粹性和一般性。总体结构中,各种现实关系同它们范畴的规定都被看作是相一致的,或者说,范畴所概括的只是各种现实关系的一般性质和纯粹形态。

(三)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关联性及开放性

构成总体结构的要素是范畴,而范畴间确定的联系受制于总体又决定了总体结构的性质。首先表现为范畴转换的有序性。马克思对有序性问题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论析:(1)在总体结构中,范畴的次序并不以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为根据,而是完全取决于它们在既定总体内部结构中的地位。(2)在一定限度内,范畴转换的有序性与现实历史过程中范畴形成的次序具有同一性。(3)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现为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层次转换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同一层次间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转换关系。

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的关联性指的是范畴运动中同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马克思对资本积累和资本原始积累这两个范畴转换关系的理解,集中反映了范畴运动关系性的基本性质。在总体结构中,资本原始积累范畴和资本积累范畴之间的转换,必然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历时性。第二,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同时性。通过对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范畴历时性关系的考察,一方面深化了对总体各范畴运动连续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对总体自身的运动趋势的认识。不难看出,马克思对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关联性的论述,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也为我们理解总体方法中历史和逻辑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开辟了广阔的思路。

总体结构的开放性突出地表现在马克思从整体意义上对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重构与反思上,即马克思从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五篇计划”,到提出“六则计划”,最后到提出《资本论》四卷结构的变化上。批判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结构变化问题的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方法论上的确定性,并不能取消马克思政治经济结构上的可变性。“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只是马克思构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外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在结构的理解,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思想总体是在对具体总体的反复的探讨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因此,随着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内在结构理解的深化,必然引起外在结构形式的局部变化。总的来看,马克思最后形成的《资本论》体系尽管没有舍弃“六册计划”,但它也不单纯是原先“六册计划”中的第一册《资本》的一部分,而是做了许多修改的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从来不认为自己既定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终极的、封闭的结构。相反,随着对既定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研究的深入,马克思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反映这一结构的理论体系和理论范畴。通过对具体的反复研究,通过对具体总体发展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复研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也不断做出修正,以使思想总体更准确地再现具体总体。这正是马克思总体结构开放性的实质所在。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时间,有的学者上溯得较早,认为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时,已经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同时也认为,《共产党宣言》已经对经济全球化的性质和特征作了基本的论述。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事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指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1]但是,这些并不构成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征象。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以两个基本事实为前提的:一是跨国公司规模和力量的迅速膨胀并成为连接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纽带;二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及其势力的扩张。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可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起点,至今已经走过360年的历史进程。这360年,大体可以120年为一时段分作三个阶段,即从1640年到1760年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阶段;从1760年到1880年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从1880年至今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撇开前两个阶段不说,从1880年开始的最近120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进和调整是以垄断为主线的。其中前60年为私人垄断,接着40年为国家垄断,最近20年为国际垄断。正是由于在120年间,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再发展到国际垄断,才使经济全球化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说,跨国公司的迅速膨胀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微观基础,那么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就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宏观条件。所以,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既不可能脱离跨国公司发展的基本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垄断资本国际化的基本事实。这两个基本事实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形成的,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最近20年来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其“热”的程度甚至超出经济学界。许多研究者从五个方面来概括“全球化”的内涵,即把经济全球化视作对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五个方面全球化的概括。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一,这是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角度来理解问题的,所涉及的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资源、要素或条件,都同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直接相关。第二,这是从市场经济作用和范围的扩大角度来理解问题的。经济全球化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大大突破了资源配置的界限,使资源配置由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积极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就是期望本国资源或要素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优配置;经济全球化也确实为各国资源或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不容否认,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文明在经济形式方面进步的重要表现。对经济全球化只作以上这些理解,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这些理解主要还只停留在生产力层面和资源配置层面的分析上。既然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我们就不能只作生产力和经济体制层面的分析,应该提出新的任务,要研究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部发展所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性质。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着力于国际经济关系新变化中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伊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就提出了“世界体系论”。我们未必赞成“世界体系论”的所有观点,但“世界体系论”毕竟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即如何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上来理解世界经济体系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就是最近30年来逐渐演变而成的经济全球化(20世纪70年代初,还没有经济全球化的说法)。沃勒斯坦提出的“中心一半—”的“世界体系”学说,既从整体上描述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强调了世界经济运行上的统一性,又分解了世界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研究了“中心”、“半”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阐述了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对立的格局及其性质。沃勒斯坦的观点,对理解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是有重要启示的。

在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本质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第一,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效率在不断增长,但这种效率增长产生的“红利”却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的分配,效率与公平背道而驰。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越来越走向“趋同”,而是越来越走向“两极分化”。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在全球范围的两极分化是并行的并且是严重对立的。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往往强调全球经济的所谓“一体化”、经济利益的所谓“共同性”,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世界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更加突出了国家的安全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如何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突出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这三个并行但却相悖事实的深刻理解,必然进入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层面。

三、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对经济全球化研究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总体方法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分析方法分析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本质,要透过经济全球化的现象看到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1.对经济全球化概念的把握,一是必须从总体上而不是从某一方面进行整体的理解,二是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范畴出发对其给予较为准确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不断地进行着物质生产的全球化过程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过程。既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全球化范围内相互融合的历史过程,也是指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在全球经济中的现实体现。从生产力方面来看,经济全球化指的是在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经济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高度融合,并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经济全球化是由于资本的扩张本性和增值需要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逐渐形成全球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由于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最大化利润,因而资本的扩张必然带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产生,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性质。社会属性体现经济全球化下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二重属性,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能量和利益的同时,也给国际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超越与国家的矛盾和对立以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世界经济中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起来的。

2.确立经济全球化研究的视角。当前国内理论界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大多是从生产力层面的角度,集中于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配置的变化上。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要重视生产力层面的研究,因为经济全球化既是世界生产力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会促进全球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产业结构的最优调整。但是,作为对一种国际经济现象的分析,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层面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而必须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体现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因为如果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中把生产关系从经济全球化的整体研究中分离出来,就不能从物质生产中剥离出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真正理解一定的经济全球化的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本质,就不可能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

当然,这绝不是说,研究经济全球化时只是抽象地、孤立地研究国际生产关系,而是要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层次上的上层建筑来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并且把这种研究放在特定的地位,因为正是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相互依存度的提高,才使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全面的、自由的流动,世界各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结为一个全球经济的各种资源流动方式,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的变动相互影响、互相制约,从而使经济全球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或者说,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向全球的扩张,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才有利于垄断资本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和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研究经济全球化必须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总之,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国际生产关系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把国际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从根本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基本特征、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还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生产关系的研究,把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放在“世界生产力发展——国际生产关系(国际经济基础)国际上层建筑”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当中,形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整体观念。

3.运用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主要是运用马克思提出的“生产是总体”的命题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的构成总体方法论的两个基本用语: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

(1)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既要研究其一般规定性,即研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但更有意义的是其特殊的社会规定性,即在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力层面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世界经济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出现的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及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对国际经济关系历史性质的认定,是理解经济全球化下的全部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运动及其发展趋势的前提,因而也是揭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及其运行过程和趋势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作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寻找其固有的内存联系,揭示其发展规律。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总体方法运用时所研究的经济全球化,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也就是说,尽管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是从资本主义的最初扩张时期就开始了,从自由市场制度的建立时期就已经具有经济全球化的萌芽,马克思也就这种资本主义的世界扩张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说明;但是,作为最成熟、最发达的范畴,经济全球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形成起来的,这才是我们运用总体方法分析的经济全球化。它也没有切断而是要极力映出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因为,作为20世纪80年代的成熟的、完备的经济全球化所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资本主义360年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而且,完备形态的经济全球化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3)运用思想总体把具体总体的结构和过程的认识和理解再现出来。即从理论上透过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互相作用的现象把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揭示出来。即从现实来看,经济全球化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的最优化配置,生产、贸易、投资、金融、信息等能够或者相当大程度上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各种资源和要素可能或者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经济现象的总和。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产技术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运用思想总体再现的经济全球化的具体总体决不是这种生产力层面的表面现象,而应该是市场经济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上面提到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

4.运用马克思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突出对马克思总体方法的理解。笔者认为,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可以概括为总体性、社会性、制度性、历史性和阶级性五个基本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深刻地蕴涵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总体规定性、社会规定性、制度规定性、历史规定性和阶级规定性的理解。这些对我们现在的经济全球化研究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的。在对经济全球化问题的认识中,我们应该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理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不同制度的规定性,研究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史规定性等等。我们应该把马克思的总体方法结合于现时代国际经济关系新的实际的研究之中。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非社会性、非制度性和非历史性的倾向,是当前阻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和创新的主要根源之一。

收稿日期:2003-10-30

第5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特定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

引言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到目前,国家仍没有权威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法律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趋同,但如何科学地、恰当地给经济法作出定义,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该法律部门能不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对经济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上。

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是一定范围或者某些方面的经济关系即部份经济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杨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1].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体现和反映经济法的内涵,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给经济法的概念下好定义,这就见仁见智了。

笔者以为,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认识,应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国经济法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研究,才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结论。

1、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现和增多,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使得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需要和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其他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性质的法律法规,有的也有现代经济法的形式或内容,但不足以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构成独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按计划去做,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和计划的手段进行,需要经济法律法规去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多,在这些经济制度下,经济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较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发展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虽然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但起作用的时间仅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级的经济时代,经济法即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2、经济法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局限的克服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的国民经济运行方式[2].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当各种经济资源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并得到有效配置时,商品经济就发展到市场经济[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竞争,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必须要保证竞争是有序的,而要维护有序的竞争,防止无序的竞争,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法制化,使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都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依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中法律调整的主要规范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价值和任务体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缺陷因素,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且是国家对这种运行过程实施干预的结果。国家负有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包括对经济行为的规划、引导、控制、组织、调节、监督等。国家干预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主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有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管理和调控的相关经济法律从事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需要通过法律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方面相联系的,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等。国家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行使国民经济组织和管理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是国家为规范市场而对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产生的关系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行对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国家从公益的角度出发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社会主体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是国家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和环境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几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

4、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结果,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可表述为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此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经济法的概念可表述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这个范围是与其它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的所在。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等缺陷的存在,产生了经济法存在的需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通过对在竞争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由此可见,经济法与国家的经济行政法是不同的,后者主要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门别类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是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而言的。因此,经济法的含义与经济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比后者要窄一些。

参考文献:

[1]杨紫火亘·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经济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

第6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

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

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⑨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第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

第7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关键词:实体经济;资本市场;虚拟经济;互动关系

文章编号:2095-5960(2017)02-0056-07;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源于银行体系结构调整而诱发的金融与经济间的不协调性,使得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提升之间的互动成为当前经济转型期的重要问题之一。资本市场体系的调整不仅关系着行业自身的改革,也影响着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1]基于此,对于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关系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间作用路径的探析,从理论上揭示两者间的发展互动性,进而为我国经济整体水平的提升提供更具实践性和时效性的建议。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间关系的探讨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都试图揭示两者在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互动性,抑或是表现出更具隐藏特性的因果性。刘骏民、 伍超明(2004)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与实体经济相关数据的分析发现,我国存在股票市场与实体经济相背离的现象,这主要源于虚拟资产收益率和实物资产收益率的差异,并进一步指出这种收益率差异又产生于股市结构和实体经济结构的非对称性,而导致这种结构非对称性的深层次原因却在于资本市场体制改革的滞后;[2]王国忠、王群勇(2005)运用动态相关多元GARCH模型专门研究了1919―2004年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关性的时变特征,研究结果发现,两者的相关性存在着明显的时变特征且呈现出显著的经济虚拟化的过程;[3]董俊华(2011)以倒金字塔经济结构为分析基础,选择1992―2008年的数据为样本数据,对我国的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进行了专门的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实体经济增长是虚拟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反之不成立,实体经济增长对虚拟经济增长影响显著;周莹莹、刘传哲(2014)研究发现,虚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且只有在实体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时才会具备虚拟经济产生的必要基础,而一旦虚拟经济产生并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则可以实现对社会闲散资金的有效积累,进而促使实体经济更快速的发展;[4]郑冠群(2014)在梳理近年来有关虚拟经济波动对实体经济周期影响理论文献的基础上指出,虚拟经济本身的周期性波动外溢直接加剧了其对实体经济周期影响的复杂性,但若能成功构造预警指数则可以就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可能的冲击效应作出预判;[5]张晓朴、朱太辉(2014)从理论研究与经济实践两个视角专门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进行了考察,研究发现主流经济理论对于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间到底存在何种关系并未得到充分理解,其进一步对金融体系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效用做了专门分析,并指出金融体系并非实体经济对立面的虚拟经济,它作为服务业部分不仅贡献了实体经济产出,还直接成为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核心;[6]文春晖、任国良(2015)通过构建两期动态博弈模型,发现由于终极控制人的金字塔式的持股模式最终导致不同的两权分离度,而这进一步导致了两类成本和企业r值的不同经济效应,着重探究了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所导致的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分离发展的机理;[7]胡晓(2015)则专门分析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路径,研究发现虚拟经济自身的发展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路径和程度。虚拟经济越发展其对实体经济产业结构的影响越强,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却越小。在虚拟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不仅不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反而会抑制实体经济增长;[8]刘洋(2015)也指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间存在相背离的现象,并通过对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发现,数十年内国际性金融危机的频发正是源自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背离而导致的对虚拟经济稳定性的破坏,据此认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背离会在宏观层面上对金融危机产生影响。[9]罗来军、蒋承、王亚章(2016)则专门关注了虚拟经济银行融资问题对于实体经济可能的影响,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无论是冷性市场还是热性市场银行融资均对它们的市场扭曲产生显著影响,但引发两类市场扭曲的因素却存在较大差异,且无论是冷性市场扭曲还是热性市场扭曲均会妨碍企业发展。[10]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对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间是否存在背离,以及两者间如何互动变化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主要问题,且多选择通过具体的数据检验来揭示两者间如何变化。不同学者选择不同时期的数据也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也从一定层面反映出两者间的关系并非是稳定的,随着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化会导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间呈现不同的变化关系。当前,学术界关于两者间是如何互动的,具体的作用路径为何甚少论及。对此,本文首先从理论视角专门分析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二者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哈罗德-多马模型具体阐述了资本市场作用于实体经济的一般路径和主要机理,以期为两者关系的协调与政策治理提供更为明晰的理论指导。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分析

从虚拟经济的产生来看,它出现在实体经济之后,诞生于实体经济基础上,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实体经济发展的瓶颈。[11]这就意味着虚拟经济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其更快速、更健康的发展。既然虚拟经济的存在就是为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那为何两者间又会出现不一致性,两者间到底是何关系,下文将展开分析。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统一性

分析已经明确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虚拟经济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并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同样,实体经济的发展也会体现于虚拟经济的发展上,随着实体经济的增长将为虚拟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基础和更大的扩展空间,即不断繁荣虚拟经济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12]这就意味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而言:

一方面,虚拟经济通过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在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资本的充足率对于投资行为的成功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此时储蓄率的提升将为投资规模的扩大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不仅如此虚拟经济的发达还有助于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资金向资本的转变,可以说它有效节省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实现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这也正是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主要贡献;不仅如此,虚拟经济处于高水平则意味着资本的流动性会同步上升,这极大提升了资本向实体经济的流入,也使得资本的效率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再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虚拟经济的发展将有助于其在资本市场提供更有效的风险和收益转换机制,进而实现对风险的分散与转移,从而为实体经济的健康、稳健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Denizer等(2000)的研究就明确指出,金融越发达的国家,经济波动越小;[13]而且虚拟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不容易发生经济危机,不仅在于其对实体经济风险的分散,还因为其对实体经济一定的预警作用,通过对相关资本指标的管控就能间接发现可能存在于实体经济中的问题,而尽早采取治理措施。

另一方面,实体经济的发展对虚拟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基础和环境,实现对其的助推效用。来自于实体经济的助推首先就体现于对虚拟经济诞生基本的夯实,通过自身水平的提升引致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扩大,进而促进虚拟经济发展。如果没有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障,那么虚拟经济自身的扩展就是带有泡沫的、无基础的膨胀,很容易诱发经济危机。不仅如此,实体经济的状况还直接决定着虚拟经济的发展水平,即直接决定着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而且从社会长期运行来看,实体经济发展的水平将首先决定社会的平均利润水平,这一社会平均利润率又直接影响着银行的长期利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进而影响整个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这就正如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虽然受市场影响,但其最终的影响因素还是公司自身的运营状况,如果没有首先实现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也就很难实现公司股票价格的持续、稳定上涨。

总体而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相互影响,虚拟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具备一个稳固同时又不断自我发展的基础,而这一基础正决定于实体经济;相反,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又需要扩大自身发展规模、空间的资金保障,而这正是虚拟经济给予服务的所在。可见,两者间的相互作用性,决定了发展保持良性循环的重要性,若是任何一方落后则可能带来整个经济体系的动荡。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背离

正如上面分析所指出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间所表现出的互动性共同助推着整个经济水平的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间始终一致。事实上,两者同样存在着相互背离的一面。

一是,虚拟经济虽然产生于实体经济基础上,但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可以脱离实体经济自我发展,而其所凭借的方式则主要是自我炒作与扩张,进而实现对金融产品价格的提升。[14]

二是,有价证券的价格虽然主要受公司运营情况的影响,但在短期内也可能呈现出与实体经济不相符的情况,即来自于证券市场的供需竞争以及可能的投机买卖活动,都可能使证券价格在短期内呈现出与实际价值相偏离的态势。

三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虽然存在相互性但虚拟经济的过渡发展也可能造成实体经济的“挤出”,尤其是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基础后自身过渡膨胀而出现发展的情况下,其会凭借更高的利润回报率吸引实业资本流出实体经济,造成实体经济发展的停滞。例如,在资本市场泡沫较高的环境下,资本市场的高回报率会吸引大量实业资本涌入股市、房地产,最终因过度消费和虚假繁荣而增加银行坏账,动摇实体经济的信用基A,增加整个经济系统面临风险的概率。

三、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互动机理

(一)资本市场作用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一般路径

毋庸置疑,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使利率如实反映资金存量的变化状况,加之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也能实现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控制,避免了因利率水平下降而导致的贷款需求扩展和资金缺口扩大风险,能够实现资本的最优配置,将其有效运用于生产投资上来,进而实现对整个实体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反之,则会因为资本运营的低效而阻碍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

式(1)中,T表示某企业的生产产量,Y表示企业资金存储的意愿,v表示资本产量比,若进一步假定企业资金存储的意愿Y主要受经济增长和其他金融变量影响,则有:

从图1可见,在最初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健全时,效率p=S时, 〖SX(〗ΔT〖〗T〖SX)〗=〖SX(〗Y(ΔT/T,P)〖〗v〖SX)〗由MN线代表,其对角线的交点G点所决定的实体经济均衡增长率为处于较低水平;若资本体系逐步健全则效率同步上升,则存储偏好极大提高,则MN线变化至M′N′处,其与对角线的交点G′决定了均衡实体经济的增长率明显高于OP。这就表明资本市场体系的健全程度将首先对整体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而这一效率的改变将进一步作用于市场储蓄意愿导致实体经济可用资本随之发生变化,最终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为更明显地揭示资本市场体系自身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假定社会仅存在长期利率回报相对较低的传统工业部门和长期利率回报相对较高的新型产业部门两类,则对于高回报率的追求会促使资金供给方均偏好于新型产业部门;同时,如资本市场提供的存款利率为零,则传统部门会选择放弃存款,新型产业仅有部分存入;只有具备足够高的资本回报率两者才会选择使自身的多余资金流向资本市场。而实际投资线的倾斜方向也表明实际投资与实际贷款利率间为负相关关系,即实际投资收益随投资的增加而递减。若在均衡状态下,资本市场体系没有维持自身的健全,则最高实际存款利率将高于均衡利率进而导致资金供给小于资金需求,出现资金供不应求的状况,则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企业只能是少数,则此时整个社会的损失增大。如资本市场能及时调整自我状况,回归健康运营,则利率对资金存量的如实反应会使整个体系以适当的利率来吸引资金,并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

具体到现实经济社会这也就意味着必要的市场活跃度正是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首要基础保证。发展健全且稳定的资本市场可以通过定期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而成为供给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本供给者,一旦该资金供给方出现萎缩或衰退的趋势,则必然首先影响其资金的供给效率,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发展。而活跃的市场将更容易为企业融资提供较好的外部环境,参与者的增加和参与行为的正常开展又是维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若始终处于交易低迷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对于市场的预期自然也是消极的,这会直接诱发交易行为的减少和融资规模的缩减,待至整个资本市场交易规模出现缩减态势时必然妨碍实体经济发展。不仅如此,来自于股价的直观变化更是直接反映了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只有确保股价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基本面,才能真正确保其成为衡量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效的有效尺度,进而引导资本市场资金的有序、高效流动。这意味着想要实现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支撑,对于股票市场的规范和有效监管必不可少,必须确保资本市场收益的提升是建立于实体经济即企业发展基础上,而非证券投资者收益的过度虚拟化,否则市场投资者将偏好于炒作概念和追随市场操纵而非公司治理与发展。

(二)实体经济影响资本市场的一般路径

从虚拟经济的产生来看其不可能脱离实体经济基础,它是实体经济发展到相应规模为寻求更大的资金支持而产生的,并进一步促动资本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出现导致了个体间财富分配行为,无法确保绝对公平的情况下必然进一步诱发个体财富总量的不均,而这正是私人借贷行为产生的基础。借贷行为的出现进一步引致资本使用权的付费行为,即借方利用资金投入实体经济进行生产经营,而贷方以资金使用权出让而获取利息(即虚拟经济萌芽)。事实上作为虚拟济发展主要载体的有价证券,其最初的产生和后续的发展均来自于企业经营状况、社会公众购买力和消费水平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意味着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将直接影响虚拟经济的发展,实体经济的规模也是影响虚拟经济发展规模的主要因素。而现实社会中,实体经济发展与虚拟经济间的状态则是动态变化的,既可能呈现互进的良性循环态势,又可能表现出背离的状况,显然存在不稳定性。因此,需要进一步从动态视角来揭示实体经济发展影响虚拟经济的具体路径依赖。

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时,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各自的初始水平直接决定着二者之间的关系,此时实体经济发展中来自于监管部门的主导性较强,表现出较显著的计划性,[15]此时实体经济很难通过诱致性的自变实现对二者原有关系的改变。这就意味着,在实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若外界影响因素效用很强则很容易受其冲击,而造成了实体经济危机,进而扩展至资本市场,呈现出二者相互感染的关系。加之路径依赖的原因,短期内二者所呈现的非均衡态势较难自发调整到良性均衡状态,从而出现二者关系长期被锁定的状况。即实体经济虽在短期内能实现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促进,但限于自身较低的发展程度,其稳定性也较弱,在受到外部影响因素冲击时,首先呈现出自我的非均衡变化再扩展至资本市场,此时二者开始所维持的良性循环被破坏,进而演变为两者长期的非均衡恶性状态。更确切地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两者看似各自存在独立的发展周期或周期变化规律,但两者间却存在关联性。来自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是两者发展的起点,必将带来虚拟经济的同步发展,但在实体经济的加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市场不稳定因素影响,这将同时诱发经济泡沫的聚集。其直观表现就是资本市场产品价格的不正常上升,此时资本市场利润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实体产业而导致泡沫经济出现;伴随资本市场产品价格的持续虚高经济泡沫不断膨胀,来自于实体企业的发展萎缩将最终形成冲击导致泡沫的外部因素,导致泡沫破裂和资本市场产品价格有限时间内的急速下跌;而这将进一步加剧实体经济的下滑和增速的放缓,待至虚拟经济发展回归正常水平,实体经济将为回归高水平位置而展开下一轮发展,进而促使虚拟经济同步发展,如此循环往复。可见,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共同组成的经济体系下,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由于彼此周期性的非绝对同步性,虚拟经济系统短期内的发展可能快于实体经济也可能慢于实体经济,但彼此间的关联性却始终使实体经济居于主导地位。这也说明,实体经济的初始稳定发展状态的持续对二者之间长期关系的动态变化影响巨大。

事实上,实体经济从初始状态到发展状态的变迁也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大,其变迁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与资本市场体系的长期动态变化关系改变。[16]具体来说,主要的变迁方式是强制性和诱致性两种,其中,强制性变迁的主导者为政府监管部门。对于各利益主体的兼顾往往会使实体经济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即因两者发展程度和变迁程度不统一而呈现背离关系。同时,强制性变迁对于经济发展规律的忽视会进一步造成其对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忽视,使得资本市场体系的调整完全是依照行政安排,这会加重资本市场的非均衡状态,最终导致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间无法摆脱初始的非促进发展关系。

而与强制性变迁相对应的另一变迁方式――诱致性的变迁则完全不同,其整个发展的过程完全由市场主导,是一种双方根据变迁利益与变迁成本对比后自主决定的行为改变(林毅夫),这就决定了变迁中的协调性。在自发性的变迁中,实体经济往往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也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这就促使其具备了诱发资本市场同步调整与发展的基础。此时,实体经济发展模式就成为诱致资本市场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最终使二者在变迁中相互刺激,并逐渐形成良性互进的关系,最终发展为长期的均衡状态。

四、政策建议

可见,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间互动关系的性质对于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综合上文对两者间互动关系及影响路径的分析,未来更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综合把握二者关系的协调。具体而言:

一是,充分发挥我国资本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效用,为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综合国内外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经验来看,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我国应优先健全我国银行体系,在此基础充分调动央行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并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以实现物价稳定为基本目标,为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基础;同时,加强对国际经济动向的准确把握,进行必要的经济前瞻性分析,利用利率、汇率等价格工具将可能出现的经济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坚持对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通过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等为我国实体经济在全球化背景下良性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

二是,持续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升其在资金配置上的效率,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我国必须结合各区域发展状况,加快东中西部各类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地区、边远地区金融机构布局;同时在银行方面,不断优化所有制结构,提高股份制银行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发展,并鼓励其相互参股;当然在促进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还有严格控制各类金融数量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扩张,始终坚持走内涵式发展之路。避免盲目的扩大规模所带来的虚拟经济泡沫。

三是,在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诱制性变迁实现其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助推效用,进而实现对资本市场结构的改善。这就意味着在发展实体经济的同时还要关注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主导效应,争取依靠市场力量自发协调、促进资本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制度和法律法规框架。

四是,减少实体经济波动,增强金融类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针对资本市场体系的脆弱性特点,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提前对可能诱发分析的外部因素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前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在平滑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终实现资本市场体系的稳定。

五、结语

通过对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互关系的探讨发现,两者间既存在相互促进性、一致性但短期也可能呈现背离的状态,对于脱离实体经济基础的虚拟经济发展而言,其主要实现手段只能是自我炒作与膨胀,但由此导致的实体资本大量流入最终会因为资本泡沫的破缍流失,最终造成整个经济体系的动荡;而脱离了资本市场支撑的实体经济,其发展也终将因为资金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市场的持续扩展和自我发展规模的持续增大。基于此,建立合理的资本市场体系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为配合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实体经济也必须从自身体系与结构的调整入手,为虚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虽然,本文着重分析了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间的具体作用路径,但却未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检验性分析,这是本研究的不足也是未来研究应关注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冉光和,李敬,等.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区域差异――基于东部和西部[J].中国软科学,2006(2):102-110.

[2]刘骏民,伍超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模型――对我国当前股市与实体经济关系的一种解释[J].经济研究,2004(4):60-69.

[3]董俊华.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实证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2):141-144.

[4]周莹莹,刘传哲. 我国虚拟经济发展对实体经济投资扩张效应影响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3).

[5]郑冠群. 虚拟经济波动影响实体经济周期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当代经济科学,2014(3):75-81.

[6]张晓朴,朱太辉. 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反思[J].国际金融研究2014(3):43-54.

[7]文春晖,任国良.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分离发展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2006-2013年的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5(12):115-129.

[8]胡晓.虚拟经济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增长抑或结构调整[J].财经科学,2015(2):52-62.

[9]刘洋.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背离对现代金融危机的影响研究[J].经济问题,2015(1):23-26.

[10]罗来军,蒋承,王亚章. 融资歧视、市场扭曲与利润迷失――兼议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6(4):74-88.

[11]丁忠明,万光彩.金融体系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金融理论与实践[J].2008(2):20-25.

[12]陈丽明.陈志建.高劲.商业银行效率对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以广西为例[J].统计教育,2010(7):47-48.

[13]Denizer,Iyigun and Owen,"Finance and Macroeconomic Volativity", International Finance[J].Discussion Paper,2000.

[14]王锦惠.我国银行效率与经济增长的再分析――多元VAR分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9(2):57-58.

[15]韩廷春.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理论、实证与政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65.

[16]周立.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9.

收稿日期:2016-11-29

第8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人们常常从经济法的规范对象上去理解经济法的功能,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这种理解选择的角度非常适合调整对象性质比较单一的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它们的调整对象性质单一,指出其规范功能就等于指出了其法律性质。然而,对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就不同了,其规范对象的性质似乎并不统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共产品的关系也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当我们梳理这些关系面临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时,消极情绪便不断增长。否认和攻击者有之,理论上自欺欺人者亦有之。看待事物不能局限于某一角度,否则,何来“横看成岭侧成峰”之妙!对某一部门法功能的观察,实际上存在两个客观的维度:横向规范对象维度和纵向法律执行维度。两者虽然互相联系,但研究的角度和得出的结果都是不同的。从结果上看,两种方法带来的是规范功能和执行功能的区分。所谓规范功能,就是调整什么社会关系,规范什么行为的问题,实际上揭示的是经济法对社会关系所起的作用;而执行功能,则是指一个部门法执行根本大法宪法所拥有的功能。显然,前者着眼于法律体系横向的和谐,适合于规范对象性质单一的情况,而后者则着眼于法律体系纵向的和谐。比如,是否应该将部门法上和制定法上的“经济法”做出区分,效仿德国将经济法视为“经济行政法”?[1]或者继续质疑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科学性,将经济法视为学界无法弄清楚的一个“超越传统”的法律部门?[2]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站在什么样的角度。如果不对经济法功能作出全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下面,笔者仅从法律执行的维度对经济法功能提出一些见解,希望能帮助人们全面的理解和看待经济法。

一经济法与经济宪法

(一)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中的功能定位

学界只注意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形式区别,却忽略了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上与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经济宪法是指一国“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的整体抉择。”[3]

为了实现经济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各个部门法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分工。众所周知,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执行的是经济宪法规定的私人领域的经济秩序。而经济法则不同,它所作用的经济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4]

因此,其执行宪法规定的经济公共领域而非私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从宪法经济自由的价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于追求私人之“积极经济自由”,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则;而经济法则重点保护私人之“消极经济自由”,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

我国宪法宣示了经济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如宪法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些规定涉及经济公共领域的宪法秩序。宪法作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则的宣示,具体内容需要经济法予以明确,以便建立具体的实现法律机制。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化也要求经济法确认宪法宣示的经济秩序具体内容。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目前政府的职能由以前的经济统制转变为有选择的经济公共管理,即“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政府职能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法律事先确认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以此来确定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范围。政府管理作为一种国家机制的存在,扮演的并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预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根据经济情势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在法治经济的语境下,市场经济关系中哪些属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护,哪些仅代表私人利益而应由民商法律调整,是需要经济宪法、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定义

国家为什么能对私人反垄断?为什么能对公民剥夺性的征税?这些并不是经济法内部能解释的问题,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去解释。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概念,并由此了解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摸清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机制的内部构造。根据传统分析方法,要弄清楚宪法上的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它的一般构成要素:

1.主体。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并不自然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只有承担生产、销售、消费、参与分配等某一具体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才能取得主体资格。因为只有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才能谈得上利用社会公共经济事物,才能依法享有或承担经济上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承担一定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含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取决于经济运行体制的客观情况。

2.客体。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客体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经济体制相联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既然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某一时期经济公共秩序的内化或表现,那么,它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经济事物,而不直接是民法上的物、权利和利益。公共经济事物能为公众所使用,但却没有哪一私人愿意为其产生或形成承担独立责任,如“国家计划”、“市场机制”、“公共产品”等。公共经济事物的抽象性主要表现在其具体价值难以用具体的计价方法进行计量。它通过满足经济整体运行的需求来满足个人的公共需求,为一国经济运行秩序之不可缺少。

3.内容。众所周知,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提供竞争公平,人们只有通过对相关条件的满足而达到竞争公平;公共产品(publicgoods)也无法自我供给,它要求全体成员让与一定的财产权,由国家公共部门利用这些财产权来实施公共产品的供给。针对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公共产品的持续供给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构成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换言之,公共经济事物虽然抽象,但对其利用条件却是具体的。保障这些利用条件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是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

根据对其构成要素的概括,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定义为:由宪法宣示的,为保障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利用某一时期公共经济事物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对其进行宣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特定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一国经济公共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

二经济法与行政、民事和刑事法

(一)经济法如何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

在宪法宣示之前,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经济关系。宪法宣示且内容由经济法具体设定之后,其实现又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精诚配合。国内法传统上只存在三种法律机制:行政、民事和刑事。由于经济法所具体确认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其当然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刑事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刑事保护方面,英美法和大陆法两者对刑事保护的态度并不一致,大陆法系拥有统一刑法典,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因此经济法只能援引刑法,而不能对具体的犯罪和刑罚作出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单独设定了具体刑罚。在行政保护方面,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已是通论,各个领域的行政法律保护还仰赖各部门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这样,经济法确认具体内容之后,便面临建立具体行政法律机制予以配合的问题。

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也不排除通过民事法律机制实现的可能。因为当主体经济公共权利指向的相对人特定以后,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民事诉讼工具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国家税收债务人一旦确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经营者一旦被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受害者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经济法首先承接经济宪法而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具体内容,然后又为实现这些内容而选择建立有效的经济行政管理或民事法律机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应用法。

当然,将其视为应用法,并不是说它是宪法性、行政性、民事性的三种规范的简单相加,而是说它是几种法律机制配合的结果。“经济关系主体对经济法的选择,强调的不是事后能否给予公正的裁判,而是事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成本节约的共同预防”。[4]经济法克服各种法律机制单独运行缺点,企图在自己的领域系统地建立社会成本节约制度。事实上,经济法也一直致力于解决一国经济上的公共问题,对实现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独特的功能足以促使其不断发展成相对成熟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与一般行政法关系密切

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发生在经济公共领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实现机制的制度选择离不开建立相应公共管理机制。公共管理机制一旦建立,相应的经济公共管理关系就会产生。这种关系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互相依存。法律对前者的确认,必须对后者进行调整,两者不能偏废。公共管理机构依照何种职权,遵照何种程序执法,一般行政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经济法特别规定,这有利于执法目标、职能和程序的统一。从权力控制的角度看,权力一旦赋予,就有被滥用的危险。经济法不仅要求从内容上限制公共管理权力的运用,而且需要建立相关程序对公共管理行为进一步控制。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具体的监管程序等。

管理学上一般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5],相应经济公共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实施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如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调控等。经济公共管理仅仅在管理意义上区别于一般经济行政,“它主要关注的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的指示办事以及内部取向,而更多的是关注取得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因此区别于经济行政。”[5]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具有“相应”两个字限制,当然不是指所有的公共(行政)管理。如民法上的物权、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就不应归入相应经济公共管理范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一般依据经济学上对经济的分类而分为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也可以按照所涉及的领域不同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如分为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等。

(三)经济法调整相应民事关系,鼓励私人实施经济法如上所述,经济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也可以通过立法选择民事法律机制来解决。这种由经济法直接规定的民事关系称为相应民事关系。它是一种特别民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非传统民事关系或者不对等主体之间传统民事关系。

前者如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后者如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侵害一般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明确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且同时又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直接侵害某一经济群体利益而直接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其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大于有利影响时,所有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利益都会受到影响。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的行为不一定导致公共经济利益的损害,但侵害经济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定导致不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之损害。

经济法引入民事机制的正当性不仅来自立法机关的社会成本节约政策,而且与“政府俘获”问题有关。所谓“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为公职人员提供非法个人所得来促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政府一旦被俘获,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实现的公共管理机制失效,私人的公共经济权利的实现面临落空。这时,私人实施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政府俘获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而不是人民大众谋利益的问题。政府在经济公共管理中被俘获,相应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实现因此受阻,社会公共利益亦面临危险。这个时候,建立和完善相应民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就十分必要。

三经济法存在的理论依据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分工的考察,我们发觉经济法的功能包括两个:一是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二是选择建立这些内容实现的法律机制。因此,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也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经济法本体法存在的依据。经济法中部分规范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可以称为本体法。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涉及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民法主体追求意思自治的精神相悖;其主体经济上的对等性又与行政法调整机制中主体非对等性不相符。因此,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是民法和行政法难以承受之重。法律分工客观上要求经济法来执行宪法宣示的经济公共领域的秩序。如竞争法中调整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规范、财税法中调整财税经济关系的规范等。从宪法上看,这些关系都需要强调经济上而非主体资格的平等,即经济面前人人平等。但此种经济平等不一定等于民事上的个体之间的平等,亦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平等,而是经济机会或者经济公共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如竞争法上竞争公平、预算法上财政平衡,就是此种平等的具体表现。

第二,经济法包含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首先,经济法建立行政法律机制是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合理延伸。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而行政法是宪法最主要的执行法律部门。从政府成立的初衷来看,政府执法的目标和正当性主要来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应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政府怎么样履行职责,需要经济法明确或规范。其次,经济法上享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最终是个体,只是这种“个体”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直接指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与民法上使用的“个体”语境不同而已。不特定的私人或者特定的国家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来实现某些已经特定的权利或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经济公共事物的损害行为若导致了私人利益的损害,私人当然有权借助司法机关予以救济。让私人承担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部分功能,开启“私人实施”的通道,显然是出于法律对节约社会成本和强化诉讼动力的考虑。再次,选择哪一种实现法律机制,从经济上考虑,决定因素仍然是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公众利用单纯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机制足以应对经济上的公共问题,那么,立法机关为什么还要选择经济法立法?因此,促使行政、民事应用法律机制在经济公共领域的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应是经济法重要价值之所在。

四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的基本法律

法律是一种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最终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一样,也是维护宪法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它立法的最终目的仍是维护宪法宣示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它保护市场自动调节的基础性作用。经济法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实质上划分了政府与私人行动的边界,这种边界越明确,私人自由就越容易得到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越容易发挥出来。从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来看,“经济人”的个体理性是市场群体理性即“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前提。经济法主体可以通过经济法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公益”和“私益”边界,形成市场发挥作用的“个体理性”。如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缴纳多少增值税、经营场所应具有什么样的安全度,在经营集中必须注意什么样的申报标准等等。这些规定为私人预见“个体利益”得失提供了条件。

2.它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与政府的关系。与经济学不同,经济法直接承认政治对市场运行模式的选择,在此前提下确认两种力量的不同作用。它关心两者法律地位(作用范围)是否与现实经济情势和本国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而不对政府是否应当扮演“夜警察”还是“主动干预者”展开讨论。它将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视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界限,从而对市场与政府关系实现法治化;二是规范经济公共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的目的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对市场形成破坏。例如,在宏观经济方面,立法机关为了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予以限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宏观管理行为进行控制。德国1967年颁布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以及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的《经济稳定增长法》,都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典型立法。

(二)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观点的反思

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的经济法理论一般建立在经济学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学说之上,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协调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经济之法”。这些理论对在我国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研究深入,这些学说对经济法的定位存在明显缺陷。

1.将经济学上关于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直接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基础,在法学上难以取信。政府作为“守夜人”还是“干预者”并不是法学应争论的问题,而是一国根据自己所处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进行的政治决策,况且亚当斯密和凯恩斯处于资本主义的不同经济时代,他们建立各自理论的目的是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势,而不是催生经济部门法(经济法亘古有之)。利用某一时期的经济理论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依据,只会使经济法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为经济学理论的变动和争论,必然会使相应经济法独立理论陷入尴尬。法要适应经济,但不是为了迎合经济学理论。法学只有建基于经济(而不是经济学)本身,才能拥有自己的话语权。比如,从提供市场必要公共产品角度讲,国家(政府)本身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范畴。市场与国家不是利益上的真正对立,而是“合作”和“共赢”。法律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不是要执法机关去干预私人经济,反之,它是为了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进而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和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仅以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经济法制度建立依据也无法解释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先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来限定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是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内容而制定经济法?肯定是前者。因为按照法治原则,只有法律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政府才有权实施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干预、协调、调节)。“需要干预说”给人感觉是“国家需要就干预”。①[9]这明显违背经济民主原则。虽然经济法确实要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但它不是基础,也不是全部;它对政府的赋权也只是保护社会公共关系实现的一种手段。“如果仅从赋权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便有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等同之嫌。”[6]

总之,由经济法确认内容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和民商法调整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都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确认并建立相应的实现机制来维护和控制政府的经济职权,而不仅仅是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工具。

第9篇:现在的经济体系范文

论文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

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175,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参考文献:

[1]史际春.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J]中外法学,1998,(3).

[2]单飞跃.经济法的产生要因权力与民商法的接规[J]中外法学,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