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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1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一)任务目标

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年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给予适当缴费补助的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标准及医疗待遇

(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成人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0元)

2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年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指经残联评为12级伤残)学生和少年儿童参保,缴费实行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县财政补助14元。

2其他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实行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4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指经残联评为34级伤残)人员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84元,个人每年缴费38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24元,个人每年缴费50元。

5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12元,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10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省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省标准进行调整。参保居民在参保时身份一经确定,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限内,不予变更。

(五)医疗待遇及支付标准

1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因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中小学生发生的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和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首先由个人自负10%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

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学生儿童除外)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市(州)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省级(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学生儿童除外)门诊大病医疗费不分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为3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低保对象和学生儿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不分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为100元,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4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参保居民(学生儿童除外)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学生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医疗待遇支付期限统一为与参保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可跨年度计算)

6医疗待遇等待期。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设立3个月的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校学生、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不设立医疗待遇等待期。

参保居民未在每年的首次参保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欠费。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不重新设立等待期;超过3个月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重新设立医疗待遇等待期。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发生额和不同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计相加的方法支付医疗待遇,具体标准为:

1参保居民(学生儿童除外)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付比例:社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6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7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5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60%市(州)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4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50%省级(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3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40%

2学生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支付比例:社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8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9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7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80%市(州)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6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70%省级(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支付比例为50%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中小学生发生的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设立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支付比例为80%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为5000元。

三、管理和服务

(六)参保管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本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动员、信息收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各项工作。

2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参保居民应在每年的首次参保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实行医保局管理核算,银行统一,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办法,做到基金的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确保基金安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做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以及参保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支出。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和经批准转诊转院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及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和省、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制度。按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2%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医疗服务管理

1就医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就诊制度,参保居民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经批准转诊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门诊大病就医时,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应携带门诊大病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医保局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需门诊就医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应在发生意外伤害后3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及时向医保局报告,医保局将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经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急诊管理。

参保居民因患急性疾病需就地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应当由本人或家属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向医保局报告,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转诊转院管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上级(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本着先县内后市内、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县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签署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县医院医疗保险科确认同意,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往指定医院就医。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省级医疗机构的待遇支付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其他规定。本方案暂不建立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和经批准转诊转院除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网络结算系统开通前,暂由参保患者个人垫付,按规定到医保局报销。网络结算系统开通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记帐,每月按规定及时上报医保局,经医保局审核确认后予以结算。

参保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本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应携带有效的原始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复式处方、诊断书和所在学校证明等相关资料,医保局办理医疗待遇结算手续。

2参保居民因急诊或经批准转诊转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参保缴费证明、有效的原始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诊断证明、急诊证明或《转诊转院审批单》等相关资料到医保局办理医疗待遇结算手续。

四、相关制度衔接

(十)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办发〔〕8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支付期满后,应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中予以剥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办发〔〕8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参保居民,连续参保的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其个人帐户余额可抵缴续保保费。本方案实施后续保的参保居民,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坚持政府领导。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监、残联、老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政策、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发展改革局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局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卫生局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局要组织协调在校中小学生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局要组织引导低保人员积极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药监局要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残联和老龄委要做好有关补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参保等工作。

(十四)明确管理职责。劳动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医保局工作职能的扩展和管理服务方式的延伸。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医保局应采取多种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单、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职能优势,加大入户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形成促进参保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附则

(十六)原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第2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障制度

1月2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三年内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重点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五项改革。笔者所在的山东省莱芜市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关系全市人民医疗保障的各项制度早已全面执行,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基金业务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医疗机构作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实施的重要载体,如何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使现有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现有医疗保险基金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内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医疗人员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险支付环节的执行者,存在着种种道德风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参保人员就医诊疗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政策制定时存在着一定的“空隙”等等,都为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违规行为提供了可能,使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出现漏洞,不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解决这些问题,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科室建设

为了保证广大参保、参合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同时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负的社会责任,在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为更好地执行各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应指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成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由该机构负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共同做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认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诊疗和用药过程中避免一切向“钱”看的不道德行为,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尽可能地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执行各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做到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针对参保人员的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专门制定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和住院管理规定。门诊管理包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卡)的使用管理与特殊慢性病就医管理规定。医院应加强对经办机构为其安装的医疗保险刷卡机的管理,设专人对其进行管理,坚决杜绝利用门诊刷卡机套取现金及冒名使用医保卡现象的发生。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就医应设立专门的就医科室,对使用特殊医疗证就医的参保患者做好身份识别,杜绝冒名使用特殊医疗证行为的发生。坚持因病、因证施治,对不属于特殊医疗证就医范围的诊疗及用药应单独开具处方,避免病证不符现象的发生,保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的合理使用。住院管理规定,首先应建立严格的住院登记手续,做好参保患者身份识别,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有关科室工作人员要层层把关,做到人证相符、病证相符并严格执行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坚决杜绝冒名住院和挂床住院现象的发生。其次要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做到小病不住院,降低参保人员住院率,从而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支付金额。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杜绝大处方、重复检查、延长住院、分解收费、搭车检查、搭车拿药等不正当的医疗收费行为。为此医疗机构可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例如,以上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便对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员给予罚款、通报等惩罚措施。通过制定详细严格的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严格执行,使医务人员提高对医疗保险政策的认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参保患者住院费用,从而降低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支付金额。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并主动积极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参保患者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到参保患者所住病房检查该病人医保证与病人是否相符,再次确认病人身份,进一步杜绝冒名住院及挂床住院现象的发生。在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其住院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阅住院病历、输液记录等资料,对患者住院治疗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串换药品、分解收费、搭车拿药、搭车检查现象的发生。

第3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分析

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历了10年历程,职工就医由原来的指定两家医院到目前凭社会保障卡至任何医院就诊,方便了职工就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但对医保费用的控制、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如何应用好有限的医保资源,服务于广大职工,已成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突出问题,也是医疗机构所面临的难点问题。现就医疗保险费用控制难点做初步的探讨与分析如下。

1 医疗保险费用控制难点探讨

1.1 各医院医保职工数量的不稳定性使医保总量控制的量化指标不够准确 过去公费医疗是根据各医院定点的公费医疗人数,给予相应的费用包干,现在职工凭社保卡可到任何医院就诊,因此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职工流动性较大,数量是动态变化的、不稳定的,给经费的定量带来困难。医保局总量控制指标是根据同类同级医院及上一年度该医院医保指标的完成数作参考,而核定下一年的医保经费控制指标,年终清算时超量部分根据考核指标按比例进行分摊,因此,各医院将在医疗市场上围绕医疗质量、收费价格、服务功能、技术水平、社会声誉等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关注医疗服务成本、效率、效益与效果,占领并巩固医疗市场,得到更多市场份额已成为各医院竞争的焦点[1]。同时控制好医保指标,以争取第2年更多的医保经费。而医保经费是有限的,造成医保费用难以控制。

1.2 医保基金的有限性与医疗服务的无限性的矛盾 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总额是以上一年度医保正常缴费收入为基数,加上7.5%的增长率后确定的,资金是有限的,而医疗服务是一种被动与主动相结合的消费行为。在市场经济下,医院是一个利益主体,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2]。医院为了生存与发展,为了获得更多的医保经费,往往诱导职工多做检查、多开药、多做治疗,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职工门急诊一旦进入共付段,自负比例是固定的,且没有最高支付限额,因此没有约束机制。有些职工自己点名开药,甚至今天上这家医院开药,明天上那家医院开药,甚至将药出售给药贩子以谋取私利,从而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上升。而医保基金是有限的,特别是2005年医保机构对费用增长速度快、超预算指标比例高的医院采取缓付、督查等办法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升,医院为了完成医保指标数,降低均次费用,继而又采取限制药物品种、限制处方用量、分解处方、分解住院等变相推诿病人的方法,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

1.3 均次费与药价、药量及复诊率的矛盾 医保局每年对各家医院都有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经费指标,包括总费用、均次费、人次、复诊率等。均次费与药价、药量成正比,与复诊率成反比。按医保政策,某些常见的慢性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病情稳定可开1个月处方量,一般慢性病可开2周用量,按照这个处方量医生就很难完成指标。为了降低均次费,出现人为的分解处方、分解次数。虽然均次费用有所下降,但复诊率必然上升,使职工的投诉率上升。

1.4 冒卡就医引发的医疗费上升 一方面,老年职工就医多有家属陪同,挂号、付费一般都由家属排队代劳,因此医院挂号、收费处一般都很难做到核对社保卡上的照片,而医生诊治时一般也只看就医记录册,很难做到核对社保卡照片;另一方面,门急诊医保进入共付段后,其自负比例是固定的,没有约束机制,因此容易造成无医保者借有社保卡的就诊,在职者借退休的社保卡就诊,甚至出现一张社保卡全家享用的现象。致使医保基金承受了超负荷的费用负担,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上升。

2 对策分析

进一步拉开二级医院与三级医院门急诊共付段的自负比例,拉开住院起付标准,引导相对稳定的就医流向。使职工小病就近治疗,大病、重病、疑难病流向三级医院,防止小病大治等医疗资源的浪费,促使职工就医相对稳定。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合理引导分流病人,制定严格的考核管理办法。医保核定各医院的总量,除了根据上一年度各医院医保总费用、均次费、人次、复诊率外,还应把医保每月平均人数作为参数指标,因为人次可以人为分解,而每月人数是相对固定的,每月人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医院服务量范围的大小,年终清算可根据考核的医保指标、监督检查的结果分段分摊,以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升。据介绍,镇江市的结算办法以“就诊人头”为核心,对医疗机构的工作量、平均费用、就诊人头、就诊人次、就诊人头人次比、药品比等6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结算,合理的费用给予补偿,不合理的费用予以剔除[3]。利用好有限的卫生资源,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与经营绩效。医院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应在医疗质量上下工夫,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优先考虑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物和治疗手段,杜绝提供过度服务的行为[4]。职工对于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对医院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只有使职工满意才能使满意的职工成为医院的忠诚顾客,拥有忠诚顾客的数量越多,再通过这些忠诚顾客的口碑传播,从而影响其他职工,提升医院形象。职工复诊率和就诊率的上升,最终将带来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5]。医院要突出特色吸引患者,以差异、特色取得竞争优势,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6]。医保管理人员要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以取得临床医技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并熟练掌握、遵照执行。加强自查力度、注重病种与检查、治疗、用药的关系。狠抓定额结算标准控制,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均次费与复诊率是一对矛盾,而药价、药量是矛盾的关键。药价在门急诊均次费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药价贵的药一般药量都较少,慢性病要开足一定的量,费用就无法控制,这些都是医院所面临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也是目前职工投诉的焦点,只有医保机构、医疗机构、医保职工三者形成博弈的关系,医保机构制定可操作性的政策,制定合理的药量,提高贵重物品和特殊检查的自负比例,才能形成医疗机构与医保职工相互的约束力,也可能使药商自觉降低药价,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应尽快制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法,以法律形式,规范约束和保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进行。就医记录册应加印照片,防止冒卡就医。扩大医疗保险范围,使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缩小自负段费用,其付段形成阶梯式的支付比例,防止借卡给他人使用。

参考文献

1 郑大喜.医疗保险对医院经营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349.

2 张腾.合理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镇江市医保费用结算的启示.医院管理论坛,2005;1:21.

3 肖金.近看镇江医改十年.医院管理论坛,2005;7:26.

4 吴爱平,缭银山,龚幼龙,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及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流向分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348.

第4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问题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临床管理中存在概念模糊、应用混乱。

【关键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临床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1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8517(2009)24-0089-01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改善和人们对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医疗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1995年,我国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实际运行起来,在临床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的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以下简称医保)病人医疗费用在临床中内容涉及药品使用、控制、医疗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多个方面,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医疗保卫制度改革,职工基本医疗有了保障,这是建立社会的稳定和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途径之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在临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讨论:

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在临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1995年,我国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到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了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并于1999年制定下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通过《药通品目录》规范药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近年来,由于药品在医疗费用中所占比例过高,大处方、回扣药等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使药品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对本院的医保患者的住院用药分析,探讨药品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临床管理提出建议,以完善用药管理,使得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材料选取2007年7月-12月期间我院医保患者的住院病历首页及住院药品明细资料共1000份,并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经过处理获得有效病历950份。本研究主要依《药品目录》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医保制度改革中医保患者住院药品费用、结构、种类、档次变化及影响因素,以期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状况进行评价及对目前药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临床管理提供有效的措施。

研究方法和步骤:①从医院病案中提取数据;②对医保患者使用药品按医保用药目录进行对比标识③对各种费用进行分析。对医保住院患者使用《药品目录》内外药品的情况分析后,发现:①自付药费占药费比例过大。不同病种人均自付药费占人均药费比例不同,剖宫产病人自付药费占人均药费比例最高为35.02,最低的为慢支5.31%,5种病种(脑梗塞、糖尿病Ⅱ型、子宫肌瘤、结石性胆囊炎、白内障)人均自付药费占人均药费比重为37.01%。;②医保住院患者低挡药选用《药品目录》内较多,高档药选用《药品目录》内的少。麻醉类药品、水电平衡类药品、激素类药品临床应用中选择《药品目录》内药品最多,自付药品仅1种,也进一步证实此类药品《药品目录》内药品遴选符合实际需要。抗生素类、消化系统用药、循环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临床应用中选择《药品目录》内药品少,自付药品达30种以上。自付药品比例过大,其中包括医院对药品使用管理松懈和一些医生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因素,这样使医保患者负担加重,医患矛盾加大。

对策:自付药品比例太大与医疗行为有关,进一步研究调整:(1)我院限定。每月由信息科统计,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2)严格控制二线三线抗菌素的使用,使用二线抗菌素需要有药敏试验,严格参照药敏选药;(3)自付药品选用需由患者知情同意,无知情鉴字同意书作违规处理。以上这样规定才能促进医院医疗活动顺利进行并与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接轨,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和患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2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临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临床中概念模糊、应用混乱。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首先明确诊疗项目的范围,诊疗项目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等,体现护理人员劳务的护理费、注射费等,但不包括一些非医疗技术劳务,如护工、餐饮等生活服务。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检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用材料等。

对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分析采用的材料2007年1月-6月的住院材料1300份。B超、CT,有效材料1300份,B超外伤阳性率达68.9%,平均阳性率54.28%; CT外伤阳性率达82.5%,平均阳性率72.6%。植入性有效材料300份,国产植入性材料占20%、中外合资占30%、进口占50%,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规定:植入性材料国产先自付5%,中外合资先自付10%,进口先自付15%,分析以上数据得出结论:1、仪器检查阳性率欠高;2、个别医生存在着滥用仪器,进口的植入性材料占比例较大,个别医生追求个人利益所致;

3 对策

3.1 加强管理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

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对参保人员实施各种医疗设备检查时,必须有检查结果记录。凡用一般检查能达到诊断的需要,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许随意扩大检查项目。

3.2 深化相关的改革 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第5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二条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告知参保城镇居民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补助范围以及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州医管局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分别设置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挤占、挪用,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外出务工或在省外长期居住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区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对待。门诊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

第6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 四位一体

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财政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不仅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和分配使用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为基本标准,建立覆盖住院和门诊的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住院部分为2%,门诊为1%。不同的人群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和门诊0.3%的部分,财政补贴0.2%,个人负担0.5%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住院的全部保险费用和门诊的0.8%,财政补贴0.2%;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最大,个人仅负担一半保险费用,另一半由财政补贴负担。从财政补贴标准看,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居民补贴部分,就业人员财政补贴统一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

(2)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住院基金用于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以上保险待遇。基金对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费用保险水平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万元(2009年调整为10万元),住院部分按95%核付(2009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特定门诊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65%)核付。2009年1月1日以后以上比例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同时对具体病种及核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基本门诊费用按照60%核付。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双向逐级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转诊手续,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并且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到上级医院非转诊的急诊就医支付比例降低10%,但在指定门诊服务时间之外的急诊按照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同时规定中草药每方剂10元以内、单处方3剂以内的按基本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12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也按基本规定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统筹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门诊统筹的全新运作探索,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其强调了门诊医保费用的监管革新:一是对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拨付门诊费用后不再参与东莞市门诊统筹;二是对特定门诊进行分类管理,将慢性和需要持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划分为以药物治疗和医疗技术诊疗为主的两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治疗管理;三是在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基础上,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方式限额结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

3、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到财政、卫生、医疗和社保等多家政府机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特别强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其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的组织实施机制建设。社保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配套管理办法,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治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和财政补贴,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强调了6种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即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超出支付范围的、涂改与冒用的、因参保者个人要求住院和提出不适合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急诊外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另外,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员,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二、影响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因素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城乡统筹水平较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财政补贴和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东莞社会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利用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实现了从农业县向新兴现代化工业城市的跨越,成为国际著名的加工制造业基地。2007年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151亿元,经济总量跃居全国地级城市首位,常住人口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0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514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2008年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基础。而且东莞没有下设县市,区域城乡经济发展比较均衡,2009年人口城镇化率为86.39%,城乡统筹程度较高,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009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6591元,增长10%,为东莞市保持和促进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作用

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09年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总数2106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2033个,卫生技术人员35766人,医院病床18080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8个。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展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供了基本诊疗服务,为将门诊统筹的就诊重心放在社区卫生层面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随着东莞市三级医疗保健网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功能的逐步完善,对促进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东莞市人口结构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东莞市属于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2009年全市户籍人口178.73万人,常住人口63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548.58万人。但也有资料显示,包括暂住人口在内,当前东莞市实际人口数量可能已超过1000万。庞大的外来人员数量,为东莞市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09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57万,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测算,参保率为84.49%。如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医疗保险措施,将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化进程带来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户籍地大部分并没有采取城乡统筹和门诊统筹,也会影响到国家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

三、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对策与借鉴

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与社会经济的高度城乡统筹有关,也得到了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支持。在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背景下,东莞市采取包含门诊统筹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财政补贴的有力支持,但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众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通过分析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看出,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基础上,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增加了门诊统筹,并将统筹的医疗就诊机构向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倾斜,推行以医生为主导的双向转诊、特定门诊社区服务模式和采用“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等,不仅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效率,也有效遏制了基金使用中的违法和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基金安全。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发展和进行医疗、医药、医保和公共卫生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无疑对其他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完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东莞市打破城乡界限和户籍界限,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保大病、又解决门诊待遇,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东莞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1)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周期是按照一个自然年度享受参保待遇的,而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往往是与我国的春节紧密联系的,这种公历纪年与我国农历纪年之间的时间差不利于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参加户籍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东莞市的门诊统筹难以进行有效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单位参保或灵活就业参保两类人群,按照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财政补贴仅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其他费用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因而在账户设置上,应该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需求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避免与原户籍地医疗保险重复。未参保群体按照基本制度规定实施,可以通过单列门诊账户的储蓄模式,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也可以与其他医疗保险模式进行有效衔接;已参保人群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调整住院与门诊统筹的比例,适度提高门诊待遇。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普遍偏低,统一以东莞市平均工资为基本参照,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压力也比较大,具体措施还有待论证。

(2)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职能缺失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东莞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文件来看,其内容强调了卫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机构的配合协调,但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由于各部门之间属于互不隶属的平级关系,如何统筹协调在医疗保险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并没有被赋予新的职能。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的门诊结算方式和社区医生负责的监管模式,压缩了参保人员的选择权利,但对就诊医生的约束机制尚未明确。

针对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职能缺失导致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问题,本文建议成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质量控制巡视小组,由人事、医疗卫生、财政、社保和地方政府派人联合组成,制定质量控制监管条例,办事机构常设在社保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联动改革模式。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这既是新医改的目标,也是推进各项改革取得成效的基本保障。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得力于基层社区卫生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四大体系的紧密配合。当前门诊统筹模式中明确了诊疗医生的权限及其在控制保险基金支出中的作用,但在药品配送与价格监管、诊疗规范和预防保健方面并没有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同时新农合中允许参保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医疗费用的人员可以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政策也未在制度中加以体现。因而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和住院与门诊统筹,离不开四大体系的联动协同改革。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四大体系的联动配合,对深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Z].

[2]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Z].

[3] 施美君、胡春花、方艳:对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患者的医疗关怀及管理[J].医学与哲学,2009,30(1).

[4] 张亮、肖锦铖:医生的双重角色与医疗费用的控制[J].医学与哲学,2009,30(2).

第7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 四位一体

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财政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不仅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和分配使用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为基本标准,建立覆盖住院和门诊的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住院部分为2%,门诊为1%。不同的人群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和门诊0.3%的部分,财政补贴0.2%,个人负担0.5%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住院的全部保险费用和门诊的0.8%,财政补贴0.2%;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最大,个人仅负担一半保险费用,另一半由财政补贴负担。从财政补贴标准看,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居民补贴部分,就业人员财政补贴统一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

(2)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住院基金用于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以上保险待遇。基金对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费用保险水平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万元(2009年调整为10万元),住院部分按95%核付(2009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特定门诊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65%)核付。2009年1月1日以后以上比例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同时对具体病种及核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基本门诊费用按照60%核付。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双向逐级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转诊手续,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并且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到上级医院非转诊的急诊就医支付比例降低10%,但在指定门诊服务时间之外的急诊按照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同时规定中草药每方剂10元以内、单处方3剂以内的按基本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12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也按基本规定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统筹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门诊统筹的全新运作探索,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其强调了门诊医保费用的监管革新:一是对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拨付门诊费用后不再参与东莞市门诊统筹;二是对特定门诊进行分类管理,将慢性和需要持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划分为以药物治疗和医疗技术诊疗为主的两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治疗管理;三是在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基础上,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方式限额结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

3、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到财政、卫生、医疗和社保等多家政府机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特别强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其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的组织实施机制建设。社保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配套管理办法,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治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和财政补贴,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强调了6种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即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超出支付范围的、涂改与冒用的、因参保者个人要求住院和提出不适合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急诊外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另外,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员,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二、

影响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因素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城乡统筹水平较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财政补贴和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东莞社会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利用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实现了从农业县向新兴现代化工业城市的跨越,成为国际著名的加工制造业基地。2007年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151亿元,经济总量跃居全国地级城市首位,常住人口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0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514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2008年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基础。而且东莞没有下设县市,区域城乡经济发展比较均衡,2009年人口城镇化率为86.39%,城乡统筹程度较高,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009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6591元,增长10%,为东莞市保持和促进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作用

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09年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总数2106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2033个,卫生技术人员35766人,医院病床18080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8个。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展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供了基本诊疗服务,为将门诊统筹的就诊重心放在社区卫生层面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随着东莞市三级医疗保健网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功能的逐步完善,对促进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东莞市人口结构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东莞市属于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2009年全市户籍人口178.73万人,常住人口63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548.58万人。但也有资料显示,包括暂住人口在内,当前东莞市实际人口数量可能已超过1000万。庞大的外来人员数量,为东莞市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09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57万,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测算,参保率为84.49%。如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医疗保险措施,将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化进程带来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户籍地大部分并没有采取城乡统筹和门诊统筹,也会影响到国家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

三、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对策与借鉴

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与社会经济的高度城乡统筹有关,也得到了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支持。在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背景下,东莞市采取包含门诊统筹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财政补贴的有力支持,但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众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通过分析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看出,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基础上,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增加了门诊统筹,并将统筹的医疗就诊机构向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倾斜,推行以医生为主导的双向转诊、特定门诊社区服务模式和采用“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等,不仅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效率,也有效遏制了基金使用中的违法和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基金安全。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发展和进行医疗、医药、医保和公共卫生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无疑对其他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完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东莞市打破城乡界限和户籍界限,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保大病、又解决门诊待遇,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东莞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1)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周期是按照一个自然年度享受参保待遇的,而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往往是与我国的春节紧密联系的,这种公历纪年与我国农历纪年之间的时间差不利于外来务工人

员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参加户籍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东莞市的门诊统筹难以进行有效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单位参保或灵活就业参保两类人群,按照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财政补贴仅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其他费用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因而在账户设置上,应该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需求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避免与原户籍地医疗保险重复。未参保群体按照基本制度规定实施,可以通过单列门诊账户的储蓄模式,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也可以与其他医疗保险模式进行有效衔接;已参保人群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调整住院与门诊统筹的比例,适度提高门诊待遇。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普遍偏低,统一以东莞市平均工资为基本参照,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压力也比较大,具体措施还有待论证。

(2)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职能缺失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东莞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文件来看,其内容强调了卫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机构的配合协调,但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由于各部门之间属于互不隶属的平级关系,如何统筹协调在医疗保险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并没有被赋予新的职能。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的门诊结算方式和社区医生负责的监管模式,压缩了参保人员的选择权利,但对就诊医生的约束机制尚未明确。

针对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职能缺失导致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问题,本文建议成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质量控制巡视小组,由人事、医疗卫生、财政、社保和地方政府派人联合组成,制定质量控制监管条例,办事机构常设在社保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联动改革模式。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这既是新医改的目标,也是推进各项改革取得成效的基本保障。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得力于基层社区卫生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四大体系的紧密配合。当前门诊统筹模式中明确了诊疗医生的权限及其在控制保险基金支出中的作用,但在药品配送与价格监管、诊疗规范和预防保健方面并没有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同时新农合中允许参保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医疗费用的人员可以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政策也未在制度中加以体现。因而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和住院与门诊统筹,离不开四大体系的联动协同改革。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四大体系的联动配合,对深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z].

[2]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z].

[3] 施美君、胡春花、方艳:对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患者的医疗关怀及管理[j].医学与哲学,2009,30(1).

[4] 张亮、肖锦铖:医生的双重角色与医疗费用的控制[j].医学与哲学,2009,30(2).

第8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1病案首页电子信息应用

病案首页历来是病案管理的重中之重[2],病案首页存储和传输的电子化,对医疗保险管理的意义非常重大。病案首页显示的患者个人身份信息,为准确核实人、证相符提供了客观依据。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其他诊断可确定患者是否属于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可为医疗保险费用审核人员提供可靠依据,同时方便患者出院后办理门诊慢性大病申请。ICD-10编码准确性与诊断名称填写的规范性密切相关,并为单病种费用管理、疾病诊断相关分类等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提供客观依据[3]。

2医疗环节的医疗保险质控

规范入院登记手续,双重标识患者身份。《入院登记表》上,要求必须填写患者身份证号,以此作为重点标识,避免因姓名标识中出现的同音异体字造成的误解。在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入院登记时,设置扫描仪,扫描医疗保险证、将患者照片传输到病区工作站,由医师对照是否人、证相符,并将情况发回到医院医疗保险办,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住院信息系统上标识患者的医疗保险类别,住院期内,医疗保险患者的头像显示在医生和护士工作站,以便随时核查。标识院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疗保险类别,控制自费项目使用。通过药品、诊疗项目收费字典,将每一条收费项目都标注了医疗保险类别。在电子病案医嘱系统中,医师开具的每一条医嘱、记录的每一条费用,在用户界面都可显示医疗保险类别,有利于医师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目录内项目。《2010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4]中,乙类限病种用药品种繁多,给医生选择用药造成很大障碍。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将《药品目录》中适应症规定明确,不能起主要治疗作用,药品价格较高、注射剂型的品种挑选出来,在药品名称上标识“申报”类别,要求医师使用时慎重选择,患者使用后系统自动取出《限病种用药申报表》,病情确实需要的,由医师在申报表上注明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才可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以医嘱为关键质控点,自动规范医疗行为。随着电子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电子病案系统融合了实验室、影像、手术信息,为最自动化控制提供了可行性。医疗保险要求,医嘱、收费、治疗、报告单一致,否则,认定为不合理收费项目。为此,设置医嘱为医疗项目收费的前提,无医嘱的治疗无法记录费用。为避免报告单缺失的现象,电子病历系统可以直接阅读和打印各种检查结果,未经打印的病案,无法完成科室一级病历质控。医疗保险与电子病案信息系统的嵌合应用,强化了医疗环节的控制,提高了自动化控制能力,使医生从繁杂的工作状态下解脱出来,较好的避免了医疗保险违规现象的发生,为医护人员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增强了信心。

3简化程序并提高效率

第9篇: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 四位一体

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财政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不仅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和分配使用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为基本标准,建立覆盖住院和门诊的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住院部分为2%,门诊为1%。不同的人群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和门诊0.3%的部分,财政补贴0.2%,个人负担0.5%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住院的全部保险费用和门诊的0.8%,财政补贴0.2%;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最大,个人仅负担一半保险费用,另一半由财政补贴负担。从财政补贴标准看,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居民补贴部分,就业人员财政补贴统一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

(2)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住院基金用于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以上保险待遇。基金对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费用保险水平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万元(2009年调整为10万元),住院部分按95%核付(2009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特定门诊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65%)核付。2009年1月1日以后以上比例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同时对具体病种及核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基本门诊费用按照60%核付。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双向逐级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转诊手续,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并且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到上级医院非转诊的急诊就医支付比例降低10%,但在指定门诊服务时间之外的急诊按照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同时规定中草药每方剂10元以内、单处方3剂以内的按基本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12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也按基本规定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统筹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门诊统筹的全新运作探索,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其强调了门诊医保费用的监管革新:一是对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拨付门诊费用后不再参与东莞市门诊统筹;二是对特定门诊进行分类管理,将慢性和需要持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划分为以药物治疗和医疗技术诊疗为主的两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治疗管理;三是在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基础上,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方式限额结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

3、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到财政、卫生、医疗和社保等多家政府机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特别强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其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的组织实施机制建设。社保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配套管理办法,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治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和财政补贴,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强调了6种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即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超出支付范围的、涂改与冒用的、因参保者个人要求住院和提出不适合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急诊外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另外,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员,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二、

[1] [2] [3] 

影响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因素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城乡统筹水平较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财政补贴和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东莞社会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利用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实现了从农业县向新兴现代化工业城市的跨越,成为国际著名的加工制造业基地。年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亿元,经济总量跃居全国地级城市首位,常住人口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年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基础。而且东莞没有下设县市,区域城乡经济发展比较均衡,年人口城镇化率为.%,城乡统筹程度较高,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元,增长%,为东莞市保持和促进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作用

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年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总数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个,卫生技术人员人,医院病床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展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供了基本诊疗服务,为将门诊统筹的就诊重心放在社区卫生层面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随着东莞市三级医疗保健网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功能的逐步完善,对促进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东莞市人口结构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东莞市属于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年全市户籍人口.万人,常住人口万人,城镇常住人口.万人。但也有资料显示,包括暂住人口在内,当前东莞市实际人口数量可能已超过万。庞大的外来人员数量,为东莞市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万,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测算,参保率为.%。如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医疗保险措施,将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化进程带来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户籍地大部分并没有采取城乡统筹和门诊统筹,也会影响到国家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

        三、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对策与借鉴

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与社会经济的高度城乡统筹有关,也得到了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支持。在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背景下,东莞市采取包含门诊统筹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财政补贴的有力支持,但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众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通过分析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看出,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基础上,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增加了门诊统筹,并将统筹的医疗就诊机构向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倾斜,推行以医生为主导的双向转诊、特定门诊社区服务模式和采用“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等,不仅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效率,也有效遏制了基金使用中的违法和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基金安全。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发展和进行医疗、医药、医保和公共卫生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无疑对其他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完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东莞市打破城乡界限和户籍界限,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保大病、又解决门诊待遇,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东莞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