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精选(九篇)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

第1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关键词]危险废物;监管;建设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333-01

一、危废监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情况

危废监管是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危废监管工作,针对危废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各环节,不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和频次,初步建立起规范化管理体系。

一是全面监管,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区环境保护部门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八项制度、三类设施、一项培训”的要求,有效落实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备案和备案证明文件的出具;明确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需形成现场看板内容及格式;对标识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下达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规范产废单位对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和备案情况;对三类设施增加现场监察频次,确保非持证企业自有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正常稳定;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并要求企业加强内部培训。

二是突出重点,建立完善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和配套体系。环保部门开展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控制研究,筛选废有机溶剂、含铜废物、染料涂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及废矿物油等区域典型危险废物进行危害特性分析并进行初步的环境风险评估,探索危险废物分级管理。

三是定期排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活动。组织涉危单位召开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细致培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关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规范,管理不健全。普遍危废产生企业的危废申报率、规范化危废处置合同签订率还不能达到100%,在建立污染责任防治制度、管理计划备案、危废标识设置、落实2次以上的业务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等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达标率不到60%,贮存场所不规范、混存、超期贮存、贮存台账不健全、危险废物识别混乱等问题突出。

2、环保部门监管力量有限,能力建设、监管范围均不到位。缺少专管机构和人员,兼职管理人员日常现场督察时间和精力都跟不上,仅仅满足应付上级专管部门的检查,存在能力建设不足、执法条件欠缺、执法不严等问题。无法实现对危险废物的全面监管。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人员规范化管理意识普遍薄弱。因为管理少、执法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知、不会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危险废物规范化是一项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工作,很多企业抱着能少做绝不多做,能不做绝不少做的心态,收集、处置量与实际产生量还有巨大差距。

三、几点建议

1、尽快设立危险废物专管机构。成立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口固体废物(进口塑料、钢铁、五金机电等环保核查)等工作的综合性监管工作,驻厂监管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兼顾其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职能。

2、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危险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相关企业的监管。从完善环评和审批着手,合理分析、审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严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第2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全面排查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布检查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铬盐行业

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

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参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48号,下同)。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二)多晶硅行业

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

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4.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四)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五)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杨学功局长任组长,王宗赢副局长任副组长,污控科、监管科、信息中心、监察支队、监测站等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调度此次检查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开展技术培训。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核查,并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规定的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的地级市,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一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凡是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三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四是落实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在年12月10日前,上报辖区内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名单、地址、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信息;市局将按省厅要求将具体情况,于年12月20日前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市本级和各县区要督促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县区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第3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一、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为认真做好2020年度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我县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2020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安排部署工作会,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工担任副组长,执法大队和污防科工作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安排了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开展联合行动,对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零售企业、县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了筛查,重点对20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不达标内容,提出了整改要求并下发了整改通知。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重点监管单位20家(1家污水处理厂、2家矿山企业、1家医疗机构、13家机动车维修单位及3家水电企业),该20家企业每年产废量较多,通过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存在废机油渗漏,防渗措施不到位,未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实施,围栏门槛低蓄电池未规范贮存未做到三防措施,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厂区工具物品、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未妥善处置,易燃废物与废物混合贮存;无防泄漏托盘,标识标牌张贴有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二)排查整治情况

1、对县城13家汽修企业负责人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知识培训班,其它7家涉废单位采取上门宣传讲解、一对一培训等方式,会上详细对各企业讲解了危废暂存间、标识标语、制度、管理计划、台账登记等方面的知识并现场讲解应急演练,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完善。

3、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手机app二维码及相关文件,已下发给相关企业及矿山,按要求填写信息数据,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不规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利用等工作人员未进行业务培训,未按相关要求张贴标识标牌,无“三防措施”。

4、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已制定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5、我县暂无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医疗废物均以消毒、焚烧、填埋方式进行处置。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

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厂、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检查了环评审批情况,都已完成环评编制手续及备案。

(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此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今年通过开展危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促使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面提高。目前暂未发现我县境内产废企业出现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情况

1.排查整治过程未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

2.未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主要问题

1、个别企业危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没有开展,导致管理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2、个别企业制度不全,企业对危废管理制度要求及规范管理台账不认真。

3、企业对各种危废的标识标牌、标签放置不规范,内容和实物填写不明确,个别标签未张贴或掉落。

4、部分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马虎,应急事故演练未及时开展。

5、个别企业对危废贮存间重视不够,危废储存间建设不规范,未由专人负责,维护力度小,对“三防”措施要做什么不明白。

(二)对策措施

1、督促企业对其危废存放点要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落实内部管理、申报登记、建立台帐、源头分类、设置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储存间建设、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且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追踪检查。

2、组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度缓慢或者遇到困难的企业到已经有整套完善、规范危废管理体系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让企业负责人能够更直接地发现自身管理优缺点,以便能更有效地处理、改善自身管理中的短处。

3、对本次考核验收成绩较低的企业,将联合监察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多方面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确保规范化管理常抓不懈。

4、督促重点监管产废企业及时完善环评相关手续。

四、工作经验及亮点

1.这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企业的排查,几个部门的联合检查行动,让各个部门更加熟悉彼此的工作,更好的能在各自的工作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2.经过这次排查,发现很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年纪偏大,文化程度底,对危险废物知识接触不够;存在危险废物记录台帐不规范、危险废物年度演练的内容与要求不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制定备案、危险废物标识标语制作不全等问题。以召开培训会、上门宣传讲解、一对一培训等方式,对产废企业大力宣传讲解危废知识、环境保护知识。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一)下一步工作安排

将从三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在2020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制定2021年度工作方案,以汽修企业、矿山企业、水电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为重点,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针对近期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二是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排查整治过程如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同时,配合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

第4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贮存模式;管理应用;探究深化

一、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来说,随着我国社会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的不断成熟,一些危险废物在贮存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社会效益。但是在现实生活废物处理环节中,依然是存在不少问题的,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环节就是一个重要环节,受到危险废物自身性质的影响,其具备高危险性的特点,也就是危险废物的毒害性、易腐蚀性、甚至疾病传染性、放射性等。由此得知,如果不能针对危险废物展开贮存管理体系的健全,是不利于现实社会生态环境的稳定的。在目前社会环境中,广泛存在一些由于废物贮存管理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事故。

尤其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选择不当而引起的当地区域的空气、土壤、水源等要素的污染,不利于人体健康的保持。从根本上来说,危险废物对于环境的污染性是可持续性的、不明显的,需要我们进行废物贮存管理原则的应用,避免由于现实废物贮存方式、场所等不恰当,从而避免引发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健康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是复杂化、精细化的过程,也就是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但就我国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现状来看,很多工业部门都不具备良好的废物贮存管理技术,有些贮存设备破旧老化,在贮存管理过程中也不能进行良好的贮存地点的选择,这是现实废物处理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在废物处置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性的员工或者操作行为不规范,也容易出现处理过程中的危险意外。

二、危险废物相关贮存管理原则的应用

在日常生活中,危险废物的来源是非常广泛的,比如电子领域、化工领域、医药领域等,其来源具备分散且不确定性的问题,需要我们遵循相关的贮存管理原则,以方便现实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用。在此应用过程中,我们要遵循规范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化、整体化等的贮存管理原则。所谓的集中化贮存管理就是确保相似性质的废物的集中处置,由于性质相似是不容易相互进行化学反应的,从而一定程度降低贮存的管理危险性。

规范化原则的遵守就是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的需要,要确保其内部废物贮存管理体系的健全。我们也要进行减量化原则的应用,确保废物贮存管理的危险废物种类的减少、降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针对危险废物的数量、体积、种类等展开贮存管理模式的应用,确保其废物的有效分类、循环再利用、工艺技术的改进。在废物贮存管理过程中,也要遵循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对危险废物的分类利用,回收有用的资源及其能源,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结合。

在废物日常贮存过程中,需要注重几个贮存程序的协调,比如物质回收环节,这主要应对于一些可循环利用的纸张、金属等。在废物贮存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从物质转换模块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比如对于废物成分的重新提取,利用废酸进行净水剂的制作等。能量转换环节也是危险废物贮存的重要部分。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能量的回收,从而进行相关能源的转换,比如进行有机废物的燃烧,进行热能转换。针对不同的性质、种类的废物要展开不同模式的贮存应用,比如针对那些对人体、对环境威胁性小的废物,可以进行废物综合处理方法的应用,实现其解毒、消毒、无毒稳定化,以降低对人类环境的影响。

三、危险废物整体贮存体系的健全

1.危险废物贮存意外情况的应对

在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危险气体的泄漏,危险废物的不合理处置等引发的贮存意外情况。为了更好的应对这些意外突发事件,积极进行意外突况应对方案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比如针对突发事件而展开的撤离疏散计划、废物贮存意外情况责任制度等。为了更好的应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意外情况,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综合质量的监测是非常必要的。我们也要定期进行废物贮存工艺水平检查,废物贮存基本设施的检查等。

2.危险废物贮存模块中的运输环节

通过对危险废物贮存环节中运输程序的分析,可以降低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过程中的危险性。比如对不同危险废物的贮存设备的应用,比较常用的设备有贮存容器、散装罐等。贮存容器适合固体废物、液体废物等的运输。散装罐比较适合废油、废溶剂的储存,针对不同的贮存危险废物,展开对应的运输模式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危险废物的运输需要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从而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贮存。

3.废物贮存场所及其管理方法的分析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都要满足国家的相关安全防护标准的需要,并且要定期进行监测。贮存场所的四周需要进行围墙或者栅栏等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也要针对不同的危险废物种类,展开相关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应用。废物贮存场所的选择,要遵循国家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贮存场所要具备稳定的地质结构,要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在废物贮存管理过程中,要确保废物贮存审查项目、场所、指标、方法等各个环节的协调,实现其各个贮存管理制度的健全,确保各个工作人员的有效配合。针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现实情况,展开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应用,针对贮存设备的磨损、泄漏、故障等问题积极做好纠正工作。危险废物在贮存过程中,必须要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样品的性质分析报告单,当然我们也要积极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的准备工作。

三、结语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体系的健全,有利于我国工业废物、生活废物等的循环再利用,更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结合。

【参考文献】

[1]胡舸.重庆地区危险废物处置方案与管理系统研究[D].重庆大学,2004.

第5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6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排查境内重点污染源污泥处置单位,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对象

(一)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县城污水处理厂、境内部分涉水企业及污泥处置单位;

(三)境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在建项目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正式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包括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补充完善,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堵塞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六)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和境内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检查信息和企业化学品信息,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本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控股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股对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完善、工艺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进行检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调查取证,统一移交环境监察大人立案查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协调县质检、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加强联动,保证质量。形成上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调度会,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加强信息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工作负责,注重检查质量;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排查力度,认真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上报。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第7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摘要】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人体和环境都是一个较大的威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情况,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为我国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评价工作提供参考,为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危险废物 环境管理 评价研究

危险废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进入工业发展时代容易产生的一类物质,它指的是已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废物。危险废物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反应性非常突出,它的存在对人类和环境都会带来影响甚至是危害。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是环境管理中的一个很重要环节。近些年来,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控制已经成了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何更好地对危险废物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成了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概述

在发达的国家当中,它们非常重视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工作,它们从上个世纪的70年代开始就对危险废物的污染状况展开详细的调查,同时结合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和管理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且在上个世纪末形成了稳定的技术和成熟的管理模式。近些年来,在危险废物的处理水平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我国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的,和发达国家比起来还存在着比较大的距离,因此需要加强研究和改进。受到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影响。现阶段我国还不能对西方先进的危险废物防治方案进行照搬,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先找出一套适合我国使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法和方案,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市场的调节作用和行政干预手段等,促进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的提高,同时提升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效果。

二、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危险废物的处理方面,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般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在刑事责任不够严厉的情况下,再加上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会使得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遇到重重困难,对企业的约束力都不够。有的管理机构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认识不足,从而导致管理工作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和要求。在现场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管理体系当中不完善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部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仅仅对成本这些因素进行考虑,按照相关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申报和登记工作,而一些没有处置能力的废物产生单位就会把这些废物交给个别的小企业,它们把其中的一部分物质进行利用,其余的则通过倾倒掩埋等方式来处理,最终对环境造成比较严重的污染。在一些中小型的乡镇或者企业当中,他们容易把危险废物混在生活垃圾中进行倾倒,有的还会送到城镇的郊区填埋场来进行简单的填埋,或者直接排入江河当中,对环境造成了比较大的危害。受到经济和技术方面的限制。我国现有的废物处理技术比较落后,同时设备也不够先进,从而影响了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效果。

鉴于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在管理和处置上存在的问题,我国首先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下对下一层次的法规进行完善,并且出台行政法规对相应的内容进行具体化,对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法律上的依据;其次,我国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要配备有工作能力和技术的人员,保证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结合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他们的环境法制意识,使得全社会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得到进一步的加深,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后还应该建立一个集中处置的设施,实行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尽量的避免各个企业单独的处理所付出的高成本,同时也提高污染控制的水平。

三、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一般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第二种类型就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这两种评价方式在评价的内容上是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的。

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它的评价内容主要有污染源的调查和防治措施的论证。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内容更加的丰富,它包括了厂址的选择、环境的现状调查分析、环境监管和公众参与等。在这些内容当中危险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地址选择是非常关键的,在开展选择的过程中要不断的进行对比,同时,对我国相关的法规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一般来说,在厂址的选择上会综合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来进行考虑,一般会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宗教圣地等敏感的区域。如果是危险废物的焚烧厂,这距离居民区的位置要大于一公里。如果是危险废物的填埋场,那么它的选择地址要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

四、结语

对于危险废物来说,它的环境管理和评价工作是危险废物在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同的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效果和所涉及的内容是不一样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性的选择和利用,使其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环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编.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安全处置[M].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2]高洪梅, 李耀初, 李朝晖.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评价研究浅议[J]. 环境科学导刊, 2008, (4).

第8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关键词 危险废弃物;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2-0089-02

0 引言

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资源大幅度的开发利用,导致固体废弃物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也使中国成为现如今世界最大的废弃物产生地。到2003年底,我国工业废弃物的年产量为10亿t,其中危险废弃物约占1.17%。由于其对人类构成危险的特性,使得将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和控制纳入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轨道显得尤为重要。

1 国内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现状比较

1.1 国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措施

发达国家在对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上有较为成熟完善的立法管理和执行体系。美国分别在1965年出台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案》。1976年拟定了《资源保护与再利用法》。1984年国会又通过了《危险和固体废弃物修正案》。在危险废弃物的跟踪管理系统中,美国引入了“从摇篮到坟墓”的概念,“摇篮”是指危险废弃物的生成,而“坟墓”则是指废弃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的工厂(Treatment,Storage,and Disposal,TSD)。

1.2 我国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措施也在不断完善。

在环境保护法和《巴塞尔公约》的大纲指导下,通过危险废弃物的专门法律来控制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全过程。以废弃物资源化、减少化和无害化为处理原则,采取避免产生、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的基本对策。

2危险废弃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起步晚,在处置效率及废弃物的信息化统计和查询方面均有不足之处。

2.1 危险废弃物处置效率较低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为44.03%,处置率为13.51%,而处于人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2.1%,而且无害化处理主要采用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的比重很少,后两者合计仅14.8%。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的暂时储存的比率为26.97%,直接排放于环境的危险废弃物比率高达15.39%。有绝大部分的危险废弃物被贮存于某个临时设施内。

2.2 危险废弃物信息统计查询繁琐

危险废弃物五联单管理模式流程

以下流程图显示了在废弃物的在输运过程中,我国目前施行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操作繁琐,且操作人员工作量大,各个中间部门统筹调度复杂,不利于管理。在废弃物的输运过程中,五联单的调运方式让整个输运过程过于复杂,严重影响着废弃物的处理效率。

由于只是静态统计数据,所以存在较大时滞性。此外,联单在保存和交接过程中易损坏和丢失,造成数据的遗漏和统计的不完善。况且,联单的输运方式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全过程情况不能够全面掌握全面的信息,这就造成了管理和统计上的漏洞。

所以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效率和信息统计查询,是改进危险废弃物管理课题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既需要高效率的处置,还要保证监督的准确性。

3 危险废弃物的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方式存在诸多问题,而且现在信息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我国传统产业正逐步向信息化改造,信息化管理平台也将逐步完善。如果能够搭建危险废弃物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能够得以解决。

3.1 RFID在废弃物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

RFID,即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利用射频信号通过空间耦合实现无接触信息传递并通过所传递的信息达到识别目的的技术。

利用RFID技术对危险废弃物信息的识别,可以快速而准确的读取危险废弃物的信息,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并且标签技术能唯一标志各类危险废弃物,便于实现定位跟踪。另外用RFID读写设备可以得到电子文档式的废弃物的信息,便于在网上传输、保存。只需在废弃物出发时以及终点站读取废弃物的相关信息,并利用网络传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这些信息分类存档。通过构建废弃物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将收集的废弃物和运输过程的信息整合后到WEB网站上,既有利于信息的及时监管,又可以免去运送过程中联单的麻烦,另外又便于以后对废弃物储运过程信息的查询。

3.2 GIS 、GPS和GPRS在废弃物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

传统的废弃物管理中,存在运输过程的监控的空白,如果在运输过程出现意外情况使危险废弃物丢失,可能会导致无可估量的后果。因此,加强危险废弃物运输过程的管理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监控平台流程图

将贴过电子标签的危险废弃物,经相关人员装入配有GPS导航仪的运输车,随后通过GPS数据采集器读取实时的运输车GPS数据信息;再利用相关软件将此数据通过GPRS网络传输至服务器端(网络服务商家),再经由服务器定向转发给特定管理部门的客户端PC机,然后管理部门把接收到的数据信息存入专有数据库;接着运用GIS软件从数据库中读取GPS数据信息,利用GIS的数据采集与编辑、信息查询、数据库管理、空间分析、制图等功能,编制出关于城市道路的可视化图形和动态显示运输车所在位置,实现对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并提高了监管人员对废弃物运输的监管力度。

在通过GIS软件对一个城市中全部危险废弃物产生地和处置厂的地理位置及废弃物种类数量的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在建立的城市基础地图上标记废弃物产生地与处置厂的地理位置,然后通过对多点到多点运输网络的研究,建立多目标模型,从而实现了运输车辆的最优调度。

4结论

通过对以上技术的应用,免去了目前人工台帐的繁琐步骤,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同时可有效的监控废弃物的运输过程,促进危险废物管理的变革, 实现管理的科学化与准确化,为废物环境执法提供客观与准确的数据, 为强化废弃物治理力度提供决策依据。伴随着物联网发展的脚步,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监控、统计和查询也会向着人工智能的方向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一、整治范围

全市涉重金属及剧毒物质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储存企业及其他重点风险源。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涉重金属等环境风险源底数,建立全市涉重金属等风险源动态档案,进一步完善涉重金属等风险源环境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制度以及主要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应急管理制度。

对全市涉重金属及剧毒物质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储存企业及其他重点风险源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三、组织保障

成立涉重金属等风险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大队、监测站、法制站、管理站、审批科以及各环保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应急办,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抽查督办、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辖区负责制,各环保所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监察大队长及各环保所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涉重金属等风险源底数。

1、以全市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为基础,全面摸清我市重金属等涉毒排放、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等风险源底数。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2、在摸底过程中要全面查清涉重金属等风险源企业在审批、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水和废气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汇总至监察大队。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3、监察大队及各环保所将摸底排查情况填写附表并由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报监察大队汇总备案。

4、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筛选出全市重点和一般环境风险源,确定重点预警监测点位。

(二)第二阶段:对存在环境问题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直至关停。

(1)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等环境风险源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律要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要求。监察大队、各环保所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2)应急办要对全市重点风险源实施抽查督办,并对重点风险源企业下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书面通知,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网,实施全天候无缝式监管。

责任单位:应急办、各环保所

(3)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重点环境风险源,要实行停产整治。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立案处罚或报请市政府关闭。

责任单位:法制站、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三)第三阶段:对全市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进行集中验收。

由应急办牵头成立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整改落实以及关停情况进行集中验收评估,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上报市局,实施挂牌督办。

五、相关要求

1、根据省厅《关于对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件要求,监察大队及各环保所要建立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报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备案,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监控。

2、对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要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逐项落实,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大督办力度,限期达到验收标准和上级各项要求,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不断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废水处理加药设施要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

4、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台帐包括每日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投药记录。同时,涉重企业应每月将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月用水量、月耗电数(污染防治设施要单独安装电表)、使用药品发票(复印件)、监测报告、化验报告、检修记录和有关管理文件等整理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6、实施重点风险源企业月报制度。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每月5日前将企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利用量及去向、化学品使用量、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每日监测数据等上报辖区环保所(或大队),所在辖区环保所(或大队)根据申报情况对企业各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7、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排放企业化验室应具备特征重金属污染物化验能力,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建成相应重金属化验室并完成化验人员培训。

8、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排放企业要安装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监控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