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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 A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等性质,以及在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任何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分类方式多样,在化工生产中,按照危险特性,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GB13690―9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可分为类:即爆炸物质、放射性物质、自燃物质和遇湿易燃物质、易燃固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腐蚀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二、危险化学品造成化学事故主要特性
1、易燃易爆性
在常温常压下,若有摩擦、撞击、火源、热源等条件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可能发生自燃、剧烈燃烧甚至爆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结构和物质组成以及当时的环境条件决定了其燃烧爆炸的能力。
2、毒害性
化学物质分为脂溶性和水溶性两种,无论是哪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都能渗入机体并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
3、突发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经常在很短时间内甚至是瞬间发生,时间短,威力大,没有先兆,猝不及防的事故会加重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4、扩散性
有害化学物质溢出之后,会向周围环境中扩散,密度比空气小的可燃性气体在空气中扩散非常迅速,其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随着气流飘荡各处,会使危害蔓延扩大。比空气密度大的物质一般聚集在地表、沟河、角落等地势低洼处,如果长时间积聚不扩散,会存在潜在危险,比如迟发性燃烧、爆炸和人员中毒等。
三、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的现状
1、我国危险化学品储运现状分析
中国当前贮存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有平房库房存储、储罐式储存、立体库房储存、货场露天存储和货棚存储五种库型,其间平房库房占60%以上的比例,而且我国还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禁止采用楼房库房。目前我国大型国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储运管理水平相对比较高,大多数符合现代化规范,实现了机械化、科学化、自动化作业水平,仓储管理人员的作业素质和责任意识较高,安全作业保证较好。而民营和个体仓储公司一般规划不大,管理水平一般,危险化学品行业人员安全管理意识、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较差。这些公司没有重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库、分区位、分类贮存养护,常会把化学性质不一样、灭火方法不一样的危险化学品堆积同一库房,致使应急管理无法实施,人员的安全责任心无法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中去,容易导致发生事故。
2、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现状分析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运送每年重大事端频发,安全管理状况不佳,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严重损失,其间绝大部分是短少资质的个体运送户和非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送的企业。剖析形成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首要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掌握较少,对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当,违背危险化学品运送管理规定,行车过程中乱停乱放、超速、超载行车;其次驾驶人员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缺少专业运送常识,预防认识不足,险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差。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
1、危险化学储存的安全管理措施
1.1危险化学品仓库选址
在挑选危险化学品仓库建造地时,应当在远离城市供水源、人群密集的居民区、城市主要路网和交通干线、江河湖海、农田等地进行选址,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放置在地势低洼处,桶装易燃夜体放在库内,而炸药和爆破物品贮存于专用的地下设备和防爆防热设备仓库以内,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城市总体规划,挑选距人口密集地较远的空位选址。
1.2危险化学品库内安全管理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了相关企业应当实行挂号和报告的责任,要严格实行出入库准则,健全完善的安全防控规章办理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色,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分区贮存,分库贮存,分类贮存与养护的管理准则。在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仓库进出人员,细心核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证件,核查危险化学品品名、标准、用处、包装、标志、数量等信息,在断定无误后做好挂号作业,值班人员做好交接作业。危险化学品出库时,仓库装卸车管理人员要仔细核对危险化学品信息,对营运单位车辆、人员信息要认真检查核对,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营运资质和车辆信息认真登记,杜绝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及车辆进行危化品的装卸。在应急处置方面,危化品库房应当具备满的消防设施和稳定的配电系统,电源线路严格按照防爆要求设置,禁止仓库周围堆积其他货物或其他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的通畅,危化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储运过程中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温度,对储存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
1.3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在装卸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装卸工作的操作规章制度,要做到文明装卸工作,防止碰击、碰擦、震晃和跑、冒、滴、漏等清况。装卸转移危险化学品宜选在白天进行,在户外应尽量防止日晒。夏天宜在早晚进行,避开高温时段,如必须在夜间进行的危化品装卸车工作,应保证现场足够的照明,在冰雪恶劣气候时,应落实现场的防滑措施。各种装卸工具要注意每年定时检修和年审,保证满足的安全系数,每个器械须事前进行消除发生火花的办法。装卸操作人员应一致规范着装,穿带防护服装防止静电。当危险化学品库房出现紧急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向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采取应急措施。相关作业人员应定期对危化品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保证发生事故时人员的应急处置步骤对事故现场的有效控制。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包装容器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不得遗留污染危险。剧毒危险品、放射品、爆炸品等危险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避免对社会发生损害。
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依据国务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专业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从事运营,保证运送安全。运送危险化学物品要事前了解货品的性能和消防、环保等应急处理办法,对包装容器、物品和防护设备要仔细检查,禁止危险化学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转。禁止将有理化特性冲突的危险化学品混装在同一辆车运送,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场所时,必须在消声器上安装阻火器后,方能进入。危险化学品运送的车辆,应对槽车罐体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完好备用,要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在清洁、消毒时,应主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洁、消毒办法常识,避免污染或引起中毒等事故。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装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警示标志品等。道路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泊车。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各单位应当在上岗前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证合法经营、各单位定期组织对最新有关危化品运输管理知识的学习,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常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训练。
3、建立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在危险化学用品的管理上应当充分的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方式,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合作。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源,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整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在危险化学用品管理上的法律,确保从业单位有法可依,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必严。制定的法规一定要有长远眼光,法规应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依据变化应当及时的对法规做出调整。
4、对安全监管进行全程监控
要从法律上强调危险化学用品登记的重要性,利用法律制度强制企业对危险化学用品进行登记,将危险化学用品登记作为企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必须条件,生产条件不符的企业无法通过审计审核,相关部门可取消该企业生产、运出、存储危险化学用品的资格。危险化学药品涉及的行业多、环节多、部门多,因此监管过程繁琐,政府部门要对所有的危险化学药品登记,建立危险化学药品数据库,对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化学药品的生产、运输、运用、废弃处理等实施实时的监管。
5、建立急救应急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进一步的对预案体系进行完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围绕危险化学用品引发的事故建立急救应急体系,并不定期的进行急救演练,全面提高对危险化学用品引发事故的急救水平。国家应当加大在应急救援上的投资,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的部门应当相互合作、分工明确、降低内耗。在我国的诸多城市已经成立了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加强了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引起发事故上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水平。
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虽然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国家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工作人员的努力,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一定会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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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丛尧,刘洪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化工管理,2014,32:76.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管理
8.1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检查与考核
安 徽 瑞 祥 安 全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APJ-(皖)-019-2006
委 托 单 位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
评 价 单 位 :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祖兴虎
评价组长: 吴礼旺
评价组成员: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吴礼旺(资格证书号:APR-14110-2006)
史善文(资格证书号:APR-13336-2005)
报告编制人: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报告审核人:刘红玲(资格证书号:APR-14167-2006 )
编 制 说 明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受***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的委托,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本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本报告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写,针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和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报告分析查找了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了其危险程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本报告中的单位简介、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等内容由***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报告共分七章,评价方法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本安全评价报告交付单位后,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依据和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也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业的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评价的依据 1
1.1 安全评价的目的 1
1.2 安全评价依据 1
第二章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2
2.1单位简介 2
2.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2
2.3物流过程 2
2.4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三章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3
3.1油漆危险性分析 3
3.1.1油漆性质及危险性 3
3.1.2 油漆中稀释剂主要危险特性 4
3.2胶水(乙酸乙酯胶水) 6
3.3电器危险性分析 8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9
3.5 评价方法的选择 9
3.6 评价单元的划分 9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10
第五章 分析评价 14
5.1安全管理制度分析评价 14
5.2安全管理组织的分析评价 <![endif]-->14
5.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分析评价 14
5.4经营场所分析评价 14
5.5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消防安全评价 15
第六章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5
6.1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15
6.2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 16
6.3对策措施及建议 16
第七章 评价结论 17
附件:
1、安全评价委托书
2、营业执照
3、租赁协议
4、安全培训证书
5、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安全评价的依据
1.1 安全评价的目的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该企业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的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1.2 安全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经贸委等10部门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毒害性商品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二章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2.1单位简介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以下简称涂料店)属个体企业,主要从事涂料及辅助材料的经营。
涂料店经营地址位于大化坪镇街道,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为50平方米,无仓库,属无仓储经营。
本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油漆的经营许可(油漆、聚酯胶水,不含剧)。
经营方式:零售。
该涂料店油漆经营从业人员2人,负责人兼安全员黎绍波。
从业人员概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黎绍波
男
27
高中
负责人兼安全员
13275880890
程文娟
女
28
初中
营业员
2.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北
街道
盆景店
商铺
本店
民居
2.3物流过程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进发货物流过程见下图:
用户
经营户
生产厂家或经营批发单位
2.4安全管理制度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装卸、搬运、进货、验收、保管、零售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涂料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油漆和胶水,油漆种类繁多,其主要的危险有害性大多源自其成分中的稀释溶剂;胶水的成分更为复杂,评价组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种组份都进行评价分析,只能对属于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组份乙酸乙酯进行危险有害性分析。
3.1油漆危险性分析
3.1.1油漆性质及危险性
油漆种类繁多,是一种用于防腐、防潮、光亮的化工涂料,通常由苯酐、树脂、颜料、填充料和稀释溶剂等组成。它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编号为32198(中闪点易燃液体)和33646(高闪点易燃液体)两大类,其危险性主要表现为遇高温或明火易燃爆,同时人体吸入有一定毒性。其稀释溶剂大多含有苯、甲苯、二甲苯、200号溶剂和香蕉水等有毒、易挥发性液体。它们主要危险特性现分述如下:
(1)火灾、爆炸
油漆属于易燃品。油漆中的溶剂、稀释剂及催干剂、固化剂等均有易燃特性,遇火花、高温、氧化剂即可燃烧,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会引起燃烧乃至爆炸。因此,经营场所必须严禁烟火。
(2)中毒
油漆的油料、稀料、辅料多为有毒物质(具体见以下经营商品性质简述),人体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或误服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可危及生命。
3.1.2 油漆中稀释剂主要危险特性
1、二甲苯
易燃液体,危规号33535。无色透明有强烈香气的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醚、乙醇等有机溶剂。闪点25℃,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花、高温、氧化剂有引起燃烧危险。蒸汽比空气重,随空气扩散,遇到火源会引起回燃。毒性比苯、甲苯小,但对皮肤和黏膜的刺激比苯的蒸汽强。高浓度的二甲苯蒸汽除损害黏膜、刺激呼吸道外,还呈现兴奋、麻醉作用,甚至造成肺水肿而死亡。
2、松节油
易燃液体,危规号33638。无色透明有强烈松香气味的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醚、乙醇等有机溶剂。闪点35℃,自燃点253℃。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花、高温、氧化剂有引起燃烧危险。遇硝酸立即燃烧。有毒。
3、酯类物质
包括醋酸乙脂及其它衍生物。芳香气味,易燃,有毒,能引发咳嗽、哮喘,气管炎,甚至引起肺泡萎缩坏死,引发肺癌。
4、香蕉水
硝基漆稀释剂, 危规号为32198,为醋酸乙酯、醋酸丁酯、苯、甲苯、丙酮、乙醇、丁醇按一定重量百分比组成配制成的混合溶剂。纯香蕉水是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较浓的香蕉气味,微溶于水,能溶于各种有机溶剂,易燃,主要用作喷漆的溶剂和稀释剂。有毒,在体内经代谢后会形成剧毒的化合物,对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5、200号溶剂油
又名200号溶剂汽油、松香水。易燃液体,危规号为33643。是介于汽油和煤油的中间馏分,主要为脂肪族烃类化合物。相对密度0.780,闪点大于33℃。遇明火、高热、氧化剂有引起燃烧的危险。不溶于水,溶于大多数有机溶剂。
6、TDI
化学名为甲苯-2,4-二异氰酸酯。毒害品,GB6.1类61111。透明或浅黄色液体或结晶,具有刺激性的臭味。相对密度1.2244。溶点:100%TDI为19.5-21.5℃,80%为 11.5-13.5℃ ,65%为 3.5-5.5℃。沸点251℃,闪点127℃,自燃点620℃。可燃,受热时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0.9-9.5%。与胺类、醇、碱类和温水反应剧烈,能引起着火、爆炸。加热或燃烧时可分解生成有毒气体;有毒,除呼吸道和消化道外,尚能经皮肤吸收。对眼睛和呼吸道黏膜有明显刺激,并可引起过敏性哮喘和过敏性皮炎。高浓度吸入,有时可影响肝脏和神经系统。
7、苯:(C6H6)
危险化学品名录编号GB32050,属中闪点易燃液体。
理化性质:无色透明溶液,易挥发,有毒。不溶于水,能溶于醇醚、丙酮。空气中最大容许浓度为40mg/m3,大鼠经口半致死量为5700mg/kg,大鼠一次吸入半致死浓度51mg/m3,熔点5.51℃;沸点80.1℃,闪点-11℃(闭杯);自燃点562.2℃,爆炸极限1.3%~7.1%,最易引燃浓度5.0%。
危险特性: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遇氧化剂将发生剧烈反应。
8、甲苯:(油漆稀释剂)CH3C6H5
危险化学品名录编号GB32052。
理化性质: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苯的气味,燃烧时发生浓烟,不溶于水,到与苯、醇及醚以任何比例混合。有毒,属致癌物。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100mg/m3,大鼠经口致死量为1000mg/kg。熔点-95℃;沸点110.4℃,闪点4.44℃(闭杯);自燃点480℃,爆炸极限1.27%~7%;最易引燃浓度2.27%;最大爆炸压力58.84N/cm2;最小引燃能量2.5mj(浓度2.27%时);蒸气压力4893帕(30℃时)。
危险特性:遇火或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长期接触会使人头晕、胸闷、贫血、影响造血功能及致得白血病。
3.2胶水(乙酸乙酯胶水)
标识
中文名
乙酸乙酯
英文名
Ethyl acetate
中文别名
醋酸乙酯
英文别名
acetic ester
分子式
C4H8O2
分子量
88.10
CAS号
141-78-6
RTECS号
UN编号
1173
危险货物编号
32127
理化性质
外观与性状
无色澄清液体,有芳香(水果香味)气味,易挥发。
溶解性
微溶于水,溶于醇、酮、醚、氯仿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
用途很广。主要用作溶剂,及用于染料和一些医药中间体的合成。
熔点(℃)
-83.6
相对密度(水=1)
0.90
沸点(℃)
77.2
相对密度(空气=1)
3.04
毒性
健康危害
对眼、鼻、咽喉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进行性麻醉作用,急性肺水肿,肝、肾损坏。持续大量吸入,可致呼吸麻痹。误服者可产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有致敏作用,因血管神经障碍而致牙龈出血;可致湿疹样皮炎。慢性影响:长期接触本品有时可致角膜混浊、继发性贫血、白细胞增多等。
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
300(mg/m3)
前苏联MAC
200(mg/m3)
美国TVL-TWA
TVL-TWA OSHA 400ppm,1440mg/m3
美国TVL-TWA
TVL-TWA ACGIH 400ppm,1440mg/m3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燃烧爆炸危险性
燃烧性
易燃
建规火险等级
甲
闪点(℃)
-4
爆炸下限(%)
2.0
引燃温度(℃)
426
爆炸上限(%)
11.5
最小点火能 (mJ)
0.46
最大爆炸压力(MPa)
0.850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禁忌物
强氧化剂、碱类、酸类
灭火方法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包装储运
危险性类别
第3.2类 中闪点易燃液体
货物包装标志
7
储
运
注
意
事
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定期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急救
皮肤接触
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防护措施
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
戴乳胶手套。
其它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泄漏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3电器危险性分析
1、用电设备,尤其是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漏电,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用电设施自身的设计缺陷是发生漏电的直接原因,油漆的稀释剂大都含有苯及苯系物质等低闪点物质,因流动和碰撞易积聚静电,若存在泄漏,空气中混有苯、甲苯等可燃气体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静电火花会引爆可燃气体发生爆炸。另外,油漆经营门面、仓间等电器开关,线路破损、短路等产生的电火花以及经营间内的家电开关,若无防爆设施,都易因产生火花而引起火灾。同时,乱拉乱接电线和电气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在高温、严寒或潮湿的季节中,设备检修操作不当也都极易引发触电事故。
2、静电是生产和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在可燃物质生产、贮存、输送过程中,操作人员穿带铁钉的鞋或不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则有可能产生碰撞和静电火花,从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另外,操作人员也可能因静电电击导致精神紧张,动作失误而造成二次事故。
3、建筑物若无避雷设施则很可能遭受雷击而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甚至火灾爆炸等事故。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为零售,不批发,无储存库房,营业间内存量油漆、胶水中各组份均远低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中规定限量,也低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附录A现场检查表中的“零售业务店面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得超过1t”的规定。
故,该涂料店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3.5 评价方法的选择
本项目安全评价采用现场检查表法
3.6 评价单元的划分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评价单元划分为:
(1)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组织
(3)从业人员要求
(4)仓储场所要求
(5)仓库建筑要求
(6)消防与电气设备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一、
安全
管理
制度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度等)。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B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罐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B
无仓库
不涉及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 佩带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B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二、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A
个体经营,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
合格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B
无仓库
不涉及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B
无仓库
不涉及
三从业人员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负责人已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取证
合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培训
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无特种作业
不涉及
四、
仓
储
场
所
要
求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业务经营场所。
A
从事零售业务,无仓库。
不涉及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
B
位于大化坪镇街道,远离繁华商业区和人口稠密区,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为50㎡。
不合格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品(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B
小包装,总量300kg。
合格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总质量不能超过2t。
B
无仓库
不涉及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备货库房
不涉及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
的地域。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
B
无仓库
不涉及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B
无仓库
不涉及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A
无车辆
不涉及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码头
不涉及
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
B
不经营油品
不涉及
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B
无经营液化气
不涉及
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B
无码头
不涉及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B
无码头
不涉及
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规定。
B
无此项
不涉及
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BG50156-2002)的规定。
B
无此项
不涉及
五、仓
库
建
筑
要
求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仓库
不涉及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B
无仓库
不涉及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无仓库
不涉及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根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B
无仓库
不涉及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
无仓库
不涉及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5-84,1995年版)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六、
消
防
与
电
气
设
施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B
无仓库,店内没有配置灭火器
不合格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B
无仓库,店内配有电话
合格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B
无仓库
不涉及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B
店内无其它电气设备,只有照明灯具
合格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B
无库房,无电瓶车、铲车
不涉及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云熨斗等电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B
无仓库
不涉及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捡漏报警仪。
B
无此项
不涉及
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
B
无仓库
不涉及
11、储蓄甲、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B
无此项
不涉及
注: 1、类别栏标准“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B项总数的20%,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 分析评价
经过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辨识,结合该涂料店的现状,作出以下综合分析评价。
5.1安全管理制度分析评价
涂料店虽成立已久,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未建立,在制度上还是空白,现正在组织力量进行编制。
按照“导则”规定的要求和油漆经营的特点,涂料店首先必须要有完整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又要有健全的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上要有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易燃物品物品的油漆还要有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因此涂料店需在危险化学品(油漆)的采购、运输、储存、营销各个环节都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5.2安全管理组织的分析评价
涂料店油漆经营从业人员为2人,负责人黎绍波兼任安全员。按照“导则”中的规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单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因此,涂料店的安全管理组织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5.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分析评价
涂料店负责人黎绍波和营业员程文娟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均有多年油漆使用和销售的经验,对油漆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另一方面,涂料店负责人黎绍波已经通过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已取得了安全培训证。
5.4经营场所分析评价
涂料店的地址位于***县大化坪镇街道,油漆经营部分的面积为50m2,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油漆经营场所向北,距街道约6m;东侧为商铺,西侧为盆景店,南侧为民居。涂料店远离繁华的城市中心,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无饮用水源等。
5.5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消防安全评价
因***县消防部门目前对小型危险化学品(油漆、农药等)零售经营单位暂没有开展消防检查与验收,为此本公司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对该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予以检查和评价:
(1)涂料店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油漆经营面积为50㎡。
(2)没有配备灭火器材。
(3)涂料店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4)涂料店有一部电话。
(5)涂料店已安装自来水。
(6)涂料店无移动式照明灯具,没有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冰箱等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六章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1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经过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安全因素,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
(1)建议涂料店按照“导则”要求和经营油漆的实际特点,积极组织力量尽快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议零售场所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建议零售场所配置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零售场所的内外要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
(3)油漆经营场所不得住家。
6.2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接到评价组的检查情况通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评价组到现场进行了复查。
(1)涂料店已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油漆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已配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已配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已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6.3对策措施及建议
1、***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经营各品种油漆如酚醛树脂、丙烯酸类油漆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与禁忌,采用隔离存放或隔开存放等不同方式进行存放。
2、通常油漆商品加阻聚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曝晒,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开存放。照明通风等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搬运时按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3、丙稀酸类油漆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或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4、酚醛树脂类油漆健康危害:接触加工或使用本品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可引起头痛、嗜睡、周身无力、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喘息性支气管炎和皮肤病,还可发生肾脏损害。空气环境分析发现苯酚、甲醛和氨。在缩聚过程中,可发生甲醛、酚、一氧化碳中毒。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5、经营户应加强对自己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中的安全意识,场所严禁动火、吸烟。不准设置烧火做饭等生活设施。
6、加强消防器材管理,使得人人会使用,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管理。
7、消防报警设施应经检查、专人管理。店内如设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七章 评价结论
评价组根据“导则”规定的要求,按《现场检查表》方法评价,共计有50项,其中:A项为12项,B项为38项。
在A项中:合格6项,不涉及6项;
在B项中:合格6项,不合格2项,不涉及30项。
B项中2项不合格项为现场检查时没有配置灭火器,此项内容经整改后符合规范要求;另一项为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不足60m2。
按“导则”附录A中规范性结论方法,评价组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的总体评价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00九年七月
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上级指示,对本涂料店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毒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审定安全措施、计划。
3、对本涂料店的安全经营负全面领导责任。
4、对本涂料店出现的各类重大事故,亲自组织调查,决定处理方案和改进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内容
1、在负责人领导下,主管本涂料店的安全工作。
2、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经营的形势,组织安全检查,对薄弱环节、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防患于未然。
3、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参加事故调查、并统计上报。
4、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二、工作权限
1、不安全因素有监督整改权。
2、对违反劳动纪律有制止权。
三、工作责任
1、对涂料店安全管理负责。
2、对检查督促不力造成的事故负责。
3、对重大事故直接管理负责。
验收员岗位职责
1、严格把好进货物资验收关,做到手续简便,操作敏捷,快而不乱,点数准确,保证质量。
2、准备适量的验收货场,根据进货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存放时间规范堆放。
3、严格按照业务人员开具的(物资入库验收单)对货物进行数量、外观质量的验证,检查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发货清单及承运部门提供的运单是否一致。
4、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不符的货物一律隔离存放,并及时做好退货或换货手续。
5、负责验收台帐和登记工作。
6、妥善保管原始单据,定期整理归档。
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已验收物资按入库单或暂估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负责入库物资的合理存放,实行“四号定位”(库、架、层、位)“五对口”(帐、卡、物、资金、技术资料),“五五化摆放”,并做到标记鲜明,材质分清,规格不串,资料完整。
2、保持库房空气流通,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库存物资的自然属性制定,采取维护保养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务部门。
3、严格按出库凭证办理物资的出库手续,做到发料准确,登记及时,并按物资进库顺序先进先出。
4、库存物资各类单据,帐册要认真填写,日清月结,齐全无缺,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坚持盘点,做到帐、物、卡、资金四要相符。
6、负责所管物资收、发、存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做到准确、整洁及时。
7、做好涂料店的安全防放工作,保持涂料店内外的清洁卫生。
8、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9、树立服务意识,坚守岗位,,礼貌服务,团结协作,方便农户。
油漆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油漆商品加有阻聚剂,应远离明火、热源、通风。
2、严禁储运时阳光爆晒。
3、应与氧化剂、酸类物质分开存放,大宜大量或永久性储存。
4、储运时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5、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碰、翻滚、防止包装破损。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搬运时应穿戴防护服、手套注意个人防护。
安全检查制度
1、重点注意安全保卫,保证不出事故。
2、经常巡回检查,注意有否闲散人员进入涂料店,各种工具是否放置整齐,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如何处理、上报等等。
3、下班关好门窗,检查有否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处理完后下班,离开时琐好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损害消防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更换地方。
2、必须严禁按规定堆放货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3、不得私自接电器线路,一经发现,强制拆除。
4、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天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顿。
5、安全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对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实行统一管理,并定专人负责。
2、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按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未经过许可擅自经营。
3、严禁在划定区域内吸烟弄火,携带能发火花或可能发生火花的物品。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店内的电气线路、设施,采用防爆型,必须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的要限期整改。
5、每月对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6、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法规。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搬运岗位
卸、装时注意轻拿、轻放,瓶装液体物品注意瓶口向上。
二、验收、保管岗位
1、货物到涂料店后,应先点数,堆放好后检查质量,认真查看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发货清单。
2、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不符合的物资、油漆等,应分开堆放,并向负责人汇报,及时与供货部门联系,进行换货或退货处理。
3、做好进货物资、油漆的验收台帐,并保管好,做好物资的发货工作。
4、发货时按品名认真核发,注意不要错发或误发,并记清发出物资的数量,做好发货记录。
三、零售岗位
1、货物上货架时要轻放、放稳,瓶装物品注意不能放倒,按品种分门别类存放好。
2、货物贴上醒目的标签,注意:名称、价格、重量、生产单位、注意事项等。
3、每班做好零售台帐。
4、下班离开时关好窗门,关闭电灯,检查无问题后再锁门。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负责人每周一对员工讲解油漆产品的特性,使全体人员高度重视油漆的不安全因素。
2、涂料店人员要注重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信息,了解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培训工作,力争尽快地完成全员安全培训的承诺。
3、员工要掌握各种类型油漆产品的特性。一个月一次对销售量大的客户进行讲解其特性,危害性等,避免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安全问题。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涂料店内若发生火灾,应立即用灭火器救火,灭火后,应由负责人,安全员参加分析原因,对事故人要追究责任,今后如何杜绝此类事故,使员工受到教育后,方能开业。若火势过大,应立即报告119,及时报告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负责人、安全员应立即到现场协助查明原因,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
3、若发现涂料店内油漆被盗,应立即报告给公安部门。
安全经营奖惩细则
1、每天上班营业同时检查店内有无异常现象,月奖30元。发现一次做不到罚款10元。
2、每天下班时要请点货物,整理干净,检查是否混放,月奖20元。做不到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进、出油漆要做到帐清物明,业务人员和保管员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向负责人汇报油漆进出情况,月奖40元。做不到者罚款20元。
4、员工对进店客户要提醒禁止烟火,如不及时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性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形成社会灾难性事故的性质或形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对特大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并预先对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危害程度,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到实处,实现救灾的目的。
二、目的
1、使任何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尽量避免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2、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3、尽量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三、已制定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各类事故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范围)的预测
1、用电线路、设备的漏电往往会造成人员触电伤亡。
2、建筑物可能受雷击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
3、本中心经营的油漆易燃、易爆,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映,若遇高热可发生聚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容器破裂和爆炸事故。遇热、光、水分、过氧化物及铁质易自聚而引起爆炸。
5、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危险与危害。
五、事故应急管理小组
1、应急管理小组
组 长:黎绍波
组 员:程文娟
2、管理小组职责:对现场进行人员疏散,控制事故蔓延,引导救援人员进涂料店,同时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应急救援
对于工作区内发生的事故,如能现场自行解决,应及时处理,查明原因,以防再次发生。需向社会援助的将向下列单位及部门求助。
社会救援
单位名称
电话
公安巡警
110
救护中心
120
消防火警
119
七、预案实施要求
1、让本涂料店职工掌握各种油漆的特性,平时多注意油漆储存、销售、运输的安全,能了解灭火器的结构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抢救工作区,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
2、涂料店内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3、涂料店市部严禁火种。
4、社会闲散人员不得进入油漆涂料店。
5、进入涂料店不准吸烟。
1.2006年8月10日,九龙镇某企业清洁工在实验室用丙酮清除地面胶滴污渍,突然发生闪燃将该员工的衣服烧着并造成2度烧伤。是因物理实验室的熔锡炉正在使用,处于高温状态。丙酮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闪点时,发生闪燃着火。
2.2007年9月23日,广深公路北侧的玮通物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因仓库的电线出现短路而引发仓库中存储的过氧化二苯甲酰起火,在存放纸张及炭黑等物品时,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3.2012年4月20,沪昆高速一辆载36吨五硫化二磷的挂车行车途起火,造成大量剧毒气体外泄。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专业性强,现场污染严重,清理难度大,车辆只能间歇放行、关窗通行。
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毒性危害
1.过敏
开始接触某些危险化学品时可能不会出现,长时间地暴露时会引起身体反应。即便是接触低浓度化学物质也会产生过敏反应,皮肤和呼吸系统都可能会受到过敏反应的影响。
2.缺氧(窒息)
窒息涉及到对身体组织氧化作用的干涉。分为单纯窒息和化学窒息。
单纯窒息是由于周围氧气被惰性气体所代替,造成周围的氧气量不足以维持生命的继续。如氮气、二氧化碳、乙烷、氢气或氦气等,通常空气中的含氧量为21%,如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7%以下,机体组织的供氧不足,就会引起头晕、恶心,调节功能紊乱等症状。缺氧严重时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化学窒息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传送氧以及和氧结合的能力,典型的化学窒息性物质一氧化碳在空气中含量达到0.05%就会导致血液携氧能力严重下降造成血液内窒息;另外氰化氢、硫化氢这些物质影响细胞和氧的结合能力,尽管血液中含氧充足,称为细胞被窒息。
3.昏迷和麻醉
高浓度的危险化学品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等会导致中枢神经抑制。一次性地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4.全身中毒
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中毒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5.致癌
长期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引起细胞的无节制生长,形成癌性肿瘤。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后许多年才会显现,潜伏期一般为4-40年。
6.致畸
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的胎儿造成危害,影响胎儿正常发育。怀孕的前三个月,胎儿的脑、心脏、四肢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中,易导致胎儿畸形。
7.致突变
某些危险化学品可引起接触者基因改变,导致后生不希望出现的变化,实验证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着严重影响。
8.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应。尘肺病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张活动室将发生呼吸短促症状。引起尘肺的病物化学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铍等。
三、危险化学品的污染危害
1.危险化学品的废气量会破坏地球的臭氧层,导致温室效应,引起酸雨,最终形成光化学烟雾。
2.危险化学品的废物会给土地造成土壤酸化、碱化、板结等现象。
3.含氮、磷及其他有机物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可导致水体的“富营养化”、“赤潮”和“水花”。
4.重金属、农药、挥发酚类、氰化物、砷化合物等污染物可在水生生物体内富集,造成损害、死亡,破坏生态环境。
5.石油类污染物可导致鱼类、水生生物死亡甚至引起水上火灾。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的最终目的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工作场所的危害消除或降到最低,防止工作人员在正常的作业时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用无毒、低毒替代高毒、剧毒物质,选用可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加大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等的浓度,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及个人卫生等等。
2.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程序及措施,这是预防在作业场所中危险化学品所带来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管理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识别、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贮存方式、安全运输、安全处理与使用、废物处理等。
3.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控制
对重点有害的化学品要加强环境管理及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危险化学品中的废气及废物的排放要严格进行控制,强化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处置工作。同时,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提高公众的安全认识。
五、结束语
总之,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处置不善会严重损坏人的身体机能与自然环境的安全。只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才能将危险化学品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1997]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
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
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
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论文捕客
(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2016年11月24日,第十届北京安全文化论坛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召开。此次论坛汇聚众多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学者、安监和企业代表,围绕特大城市危险化学品风险控制与事故预防、企业安全培训与管理、安全生产大数据等课题交流和探讨,为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仓储安全
如何保障
“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运输等)都已经‘退城入园’,但在‘产品项目一体化’‘差异化发展’和‘两个市场’(原材料市场、成品市场)方面缺乏统筹考虑,又大大增加了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专家汪卫国在第一分论坛“特大城市危险化学品风险控制与事故预防”中讲到。
目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是采取分段式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在车辆注册、检验、报废等环节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但是在车辆行驶过程及年检之间的时间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型、拼装、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都缺少有效的监管。
汪卫国介绍,由于危险品管理的特殊性,交通民警在发现危险品运输车辆特别是液体危险品、剧毒危险品运输车辆严重违法行为后,卸载没有专门的车辆、工具,扣车没有专门停车场和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往往无法采取有效的处理手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规定少、处罚力度又小,加之没有明确驾驶人员的相关义务,都增加了交通民警查处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工作难度。
另外,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分布不均,且存在缺口。我国危险品仓储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和东南部沿海港口城市,约占总量的60%;中部大中城市约占25%;西、北部地区约占15%。然而危化品仓库仍短缺20%左右,在某些城市和化工产业发达的地区更为突出,达30%以上。特大城市危险化学品仓储需求量尤其大,导致地下仓库增速快。
据中国仓储协会危险品仓储分会的调查数据,北京地区的危化品经营单位有2 345家,生产单位有231家,使用单位有589家,经营品种达277多种,但得到监管部门许可的危化品仓库仅有两家,除了一部分企业的危化品转存临近省市外,大量的危化品都被存到地下仓库。值得担忧的是,有些地下仓库就隐藏在居民楼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轻则可能只是造成一场火灾,重则会造成危化品爆炸和有毒物质污染。
不仅如此,危化品仓储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既懂化工又懂仓储管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汪卫国建议,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性强,应当充分发挥特大城市吸纳人才的优势,合理布局特大城市工业用地中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用地的份额,用地域优势吸引高质量的专业人才。同时对危化品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
汪卫国分享了上海市推行分区域目录化清单管理的经验。上海市自2012年起,首创全国《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先从负面清单的角度出发,对上海不同区域内、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明确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措施,又以正面清单为依据,规定部分危险化学品允许在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并重点聚焦化学品登记报备、化工集聚区监管、动态定置管理等方面。
整体培训链条如何打造
在北京市安全文化论坛的第四个分论坛上,承办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安全文化促进会以“新时代企业安全培训与隐患排查的创新发展”为主题,邀请到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陈大伟就安全教育培训模式的创新进行l言。陈大伟教授一直致力于建筑施工安全研究,他介绍,大部分的伤害事故不是由于机械设备故障,而是由于不安全行为。人为什么会产生不安全行为?回答这一问题,应将关注点放在安全习惯和意识的缺失上。现实情况是,企业的安全培训仍然停留在知识的传授上,是履行法定义务,忽视了对安全习惯和意识的培养。这就是为什么企业做了大量的安全培训工作,但效果不好的原因所在。如果能开展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将会突破事故频发的瓶颈,改善安全生产现状。
在演讲中,陈大伟也介绍了凸显实效的2种培训方式――体验式培训和实训式培训。体验式培训有助于工人掌握安全知识并能够激发工人参与积极性,但这种体验仅让工人知晓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体验后是否掌握安全知识,后续工作中能否养成好的习惯,陈大伟认为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也面临着培训效果难以持续跟踪及巩固的问题。
实训式培训针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将培训设置在施工现场,将专家现场检查结果与参与培训人员的隐患识别情况对比,并由专家进行详细讲解,提升被培训人员的能力。这种培训旨在突破体验式培训存在的不足,着力培养安全习惯和意识,乃至个人的综合素质,并为其他人树立“安全榜样”。
为了改善当下安全培训的效果,陈大伟建议,希望政府可以从政策、资金、资源方面予以企业支持,打造以培训、体验、考核为一体的整体培训链条;对于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及工人的特点,做好培训的策划,并建立起有效的培训考评机制,确保培训发挥实际作用。
大数据如何驱动安全生产
在第三分论坛中,以 “大数据时代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发展”为主题,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张慧介绍了安全生产大数据技术研究及应用前景;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余树根介绍了大数据在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华企风控研究院副院长姚雯霞介绍了大数据思维下的安全风险管控;量子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葛欣介绍了安全生产中的大数据应用。
参会专家普遍认为,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安全生产大数据应用也在飞速发展,通过对安全生产大数据的应用和研究,将更多的数据应用在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为打造安全生产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支持。与此同时,在大数据应用的过程中,针对各业务的数据模型构建,以及大数据挖掘的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数据范围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复旦大学新闻发言人表示案发后曾组织了一次专门的排查,称“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健全的”,但一名毕业于复旦大学医学院的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实验方案、用药剂量的自由度比较大,截留一些剧毒物质是有可能的,而且不易监控。医学实验一般比较漫长,“人盯人”难以执行,离开实验室也不会强制检查。
事后,有媒体记者去探访了沈阳某医药类大学,发现高校实验室的管理并没有想象中的严格。中午,整栋实验楼里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实验室大门是敞开的,里面没有人,化学试剂都摆放在实验台上,其中有“无水甲醇”“乙酸乙酯”等。据了解,“无水甲醇”是制造甲醛及农药的主要化学试剂,有毒,误服4g―10g可产生严重中毒反应,7g―8g可导致失明,30g―100g就会造成死亡;而“乙酸乙酯”是高度易燃化学品,对眼、鼻、咽喉都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吸入可致呼吸麻痹,容易造成急性肺水肿及肝、肾损害等。
另外,经调查,网络上也很容易买到危险化学试剂。在淘宝上,销售铊的店铺不只一家,购买流程也十分简单,只需订购、填写地址、付款即可。卖家既不询问购买意图,也不索要购买凭证。而在运输环节,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类似铊溶液之类的液体,只要不通过航空运输,一般的快递公司都不会检查。
其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有严格规定的。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如需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获得国家发放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单位如果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则“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于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来说,应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尽管国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个人仍能非法获得危险化学品,这应该引起相关单位的反思。
通过整治,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相关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重点整治内容
1.是否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件,是否将有限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件等相关资料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涉及到的危险工艺以及涉及高风险或较高风险项目(装置)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与教育、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部生产、储存装置之间及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内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或严格遵照工作程序从事开停车、动火、登高、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6.是否存在对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管道容器、仪器仪表、各类动态报警系统等),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检验,并确保处于适用状态;是否在易燃易爆场所(区域),使(采)用非防爆设备设施或电器。
7.是否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有无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