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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会议发言精选(九篇)

供应商会议发言

第1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关键词]商务英语 案例教学 任务型教学 语言能力

[中图分类号] H3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11-0099-02

一、引言

在大学课堂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但对理论教学起到辅助作用,而且在某些学科中日益占主导地位,成为教师采用的主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因其方法论上的独特性,研究问题的现实性,资料收集的广泛性,适用范围的针对性,因果解释的不可替代性,案例选取的典型性等特点深受学生的喜爱。学生通过案例可以很好地理解和内化所学理论。商务英语教学是一个兼商务专业课程和英语语言教学课于一体的教学。如果学生认为,在语言学习过程中的学习任务与他们将来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话,他们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学习(Donna,2000)。

二、案例型任务教学

Willis (1996)在她的《任务型学习概要》一书中介绍,任务型教学法与交际教学法直接相关,并重视真实交际的需要。在任务型教学中,任务的完成侧重语言的意义,而不是语言的形式,这也正是任务与练习的区别之所在。在练习中,语言的形式,而不是意义受到重视,同时要求学生完成由教师选取的词汇和语法练习(贺杰,2013)。任务型教学为语言学习者提供自然的语言接触机会,学生可以借此机会使用目标语言表达思想。在这一语言教学活动中,语言学习者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任务环节,他们有更多独立思考的机会,并在自己的学习小组内自由地表达观点和想法。从教学的角度看,任务型语言教学强调:基于需求选择内容,用目标语言互动交流,在语境中理解文本,语言学习者既重视语言本身,又关注语言学习过程;增加学习者的个人学习经历,关联课堂语言学习与课外语言运用。

(一)任务前阶段

在这一阶段,教师为学习者设定话题,确定任务中使用的词汇和短语,帮助学习者领会任务指令,并要求学习者为此做好准备。

(二)任务环节

这一环节包括:1.分配任务――学习者以小组合作的方式完成学习任务,教师随时做好监督工作。2.计划――学习者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全班同学汇报完成此项学习任务的结果,这一过程做出的决定和发现。3.汇报――要求一部分任务小组向全班同学展示汇报资料,或彼此交换书面报告,进而比较讨论结果。

(三)语言要点

1.分析――学习者观察、讨论具体的语篇特征,或者录音记录。2.练习――在分析中或分析后,对出现在文本或语篇中的词汇、短语和句式进行训练。Willis列举了七种能成功应用于商务英语教学中的口语和书面语任务类型。商务英语学生在学习中要面对真实的商务任务,并决定怎样用他们在商务英语课堂上学习的目标语言和在专业课堂上学习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商务问题。比如:列举――激励因素、管理角色和展示,排序和分类――薪水待遇和成功因素,比较――现实问题、案例研究、协商洽谈和处理投诉,分享个人经验――职业生涯规划,项目和创设任务――创办公司、创建培训机构、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以及产品设计等。

三、案例教学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优势

在商务英语课堂上使用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教师的角度,还是从学生的角度都颇具益处:1.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反思性学习能力;2.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案例教学有时会蕴含很丰富的信息,学生须将这些信息压缩成符合逻辑的内容,进行合理组织,并清楚地理解问题;3.培养学生的管理、沟通技能,如举行会议、合同谈判、演讲等;4.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和口头沟通能力,也可以训练学生的非语言沟通技巧;5.鼓励语言学习者协作学习和进行团队合作;6.强调在自然的环境中使用英语开展商务活动;7.模拟真实工作情境,要求学生投入到管理、沟通之中;8.为英语学习者提供高动机,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商务情境中解决商务问题。

四、案例教学的实施阶段

1.介绍案例:教师提前给学生阅读案例,并让学生讨论问题和要点,教师检查学生对案例要点的理解程度。

2.确定问题:学生讨论公司状况,分析大量数据,做SWOT分析,并提出公司目标。

3.解决问题:让学生分组分析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学生参加会议和洽谈旨在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会议中,主持人要起草会议日程,并主导会议的开展。在会议期间,学生应该详细记录,公开确定公司项目、评估项目、选择最佳项目,制订公司行动计划。

4.展示解决方案:学生以小组的形式提出他们的行动计划。为了保证所有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给每个学生展示的机会。

5.评估方案:学生讨论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观点展示中的一些主要观点上要达成一致意见。

6.后续活动:要求学生撰写电子邮件、备忘录、信函、报告等。

7.反馈:理想的反馈要求学生自我评估自己在课堂中的表现。然后,学生之间进行互评。总之,小组完成的任务应得到评估、批判、赞赏、讨论甚或仅仅是倾听。

五、教学案例的介绍和实施步骤

(一)教学案例的引入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仅仅把案例交给学生,并希望他们领会如何使用这个案例是远远不够的。有许多方法可以向学生介绍案例:

1.和学生一起完整地阅读教学案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可以处理任何词汇或语法问题,可以要求学生用视觉的形式表现背景信息,也可以使用黑板或白板展示公司背景。

2.为学生提供一些分析案例的语言和信息。在分析案例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1)多阅读几次案例;(2)确定主要问题;(3)制订公司目标;(4)确定公司项目;(5)制定评估项目标准;(6)选择最佳项目;(7)决定如何实施该项目;(8)制订行动计划应用解决方案。

3.提前讲授案例讨论中所需的语言。教学中,教师选择自己想关注和讲授特定语言的技巧很重要。以组织会议为例,我们可以做如下工作:(1)为学生提供可以训练学生技能的网站,让学生从中搜索到有用的信息;(2)让学生去图书馆阅读大量有关交际或组织会议的书籍;(3)头脑风暴――一些组织会议的重要概念,如会议类型,出席会议的人员和组织会议所用的动词等;(4)组织会议的语言――为主持和参与会议的学生提供有用的语言输入,比如不同意、打断、发言等;(5)让学生熟悉会议文件――议程的形式和内容,时间和备忘录;(6)把班级学生分成若干小组。

(二)课堂案例教学的实施

学生分为两个小组(每组最多6个学生)讨论同一案例的不同层面。因此,找到一个拥有两个明显不同层面的案例是个不错选择。教师必须提醒学生,他们需要根据案例中的可用信息,提出建议,作出初步决策。在一个半小时的讨论中,课堂时间分为三个半小时时段:

1.会议(30分钟)――小组会面,讨论案例任务。把学生分为A、B两个小组,讨论案例中所分配的任务,并选一个学生主持会议和制定议程。教师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议程,确保每个人都有一份材料或让他们在白板上编写自己的议程。学生讨论并提出建议,然后用幻灯片展示。教师应该告诉学生,他们提供的画面要清楚,内容要简洁,语义要连贯。同时,教师要给学生有均等的发言时间。

2.展示(15分钟 / 组)――A组学生将讨论发现展示给B组学生,反之亦然。为了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学习的第三环节,要求学生做详细笔记。学生需要对本组未解决的问题进行分类,这一环节可视为信息交换环节。

3.讨论(30分钟)――所有学生一起讨论他们的发现。学生比较不同的结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在讨论中,教师要鼓励每一个学生积极参与,并达成共识。

(三)课堂汇报

所有课堂案例都需要汇报,包括语言、技能以及支撑文件和书面交际。教师在教学中可以用各种方法来解决学生在语言使用中出现的错误。教师可以根据这些错误有针对性地编写习题,也可以简单地总结这些主要错误以达到解释正确语言形式的目的。至于会议和演讲技巧,教师应该在如何提高这些技巧上提供意见,包括亲和力、肢体语言、眼神接触等。

六、结束语

总之,案例教学与任务型教学结合应用于商务英语教学,不仅是简单的英语知识和专业商务知识的相加,更是学生在具体的商务情境中习得语言,领会如何在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流畅、恰当地使用英语的过程,这种有机结合使得商务英语教学更加有效。

[ 参 考 文 献 ]

[1] Donna,S.Teach Business English[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第2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评价一种生产是否实现工业化主要应看以下两个评价标准:一是服务产品可以批量化供应市场并且具有连续服务市场的能力;二是服务产品生产与提供实现流程化。流程化包括三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标准化,服务产品有着明确的生产、技术、功能、形态等方面标准;另一个层面是制度化,服务生产与提供是在制度保障下进行的,具有规范性;第三个层面就是流水化,服务生产与提供有着明确的输出流程。如果不符合上述评价标准,那么就可能是一个“手工作坊”而不是“正规军”,没有生产方式上的变化就谈不上工业化服务。

因此生产企业未必都实现了工业化,生产未必是工业化服务。制造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本质就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在上述五个生产行业中,信息服务业(或IT服务业)作为工业化服务的典型最值得研究与探讨,IT服务业则主要指软件制造与软件服务,既是生产,又应是工业化服务。我国现行的软件产业定义包括了三部分:软件产品(包括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电子政务系统集成、电子商务系统集成、企业管理集成、金融/保险系统集成、商业/医院系统集成/交通管理应用系统集成和其他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软件维护/培训/咨询服务)。工业化IT信息服务也是一种商业化服务,服务于组织型客户,诸如企业、政府、行业组织等机构或部门。很明显,IT服务用于社会组织的“再生产”,具有明显的工业品特征,在营销上走的也是组织营销的道路。在企业界,IBM、思科、惠普、SAP、Oracle、金蝶、用友等企业都是工业化IT服务提供商,在工业化信息服务领域具有很大影响力。

生产对于制造企业要能起到支持与保障作用,而工业化IT服务关键在于“功效性”。工业化IT服务只靠推广概念并不可行,而是应该宣传客户使用后的功效,这是最值得企业采取的营销行动。可以说工业化信息服务的卖点就在于“功效”,要知道工业化IT服务对客户企业的作用就如药品对人的作用一样,必须“管用”,因此在营销上一定要强调功效!功效!还是功效!

IT服务的功效性主要体现为三个要素:

由于IT服务产品具有投入成本高、高失败风险、实施周期长及产品差异性大等特点,在实际应用之前,客户企业往往难于认知、验证或见证IT服务产品的功效性,这导致对于客户来说采购的潜在风险不好评估。因此IT服务厂商如何让客户认识到信息服务的价值而愿意“掏腰包”买单并解决客户买单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是营销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际上这是套在客户脖子上的一副“枷锁”,这个“枷锁”不除,必然难于让客户“掏腰包”。

实际上这也就是企业如何通过营销行动化解客户的认知风险,建立客户的信心。

一、体验营销——“感觉”就是营销力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这就是体验的说服力。2008年一项针对IT服务提供商的调查显示:正确提供服务或者说保证充分的客户体验与迅速交付服务对营销来说具有重要作用。这就不能不谈一下体验营销,即企业站在客户的感官、情感、思考、行动和联想五个角度来重新定义、设计营销行为的一种思考方式。由于工业化服务的购买属于“理性购买”,但可以通过强化感性认知以促进购买。实际上,客户购买越是理性,越是需要客户基于感性的体验,因此IT服务产品营销仅仅靠自拉自唱、自卖自夸还不行,还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为其设计充分的体验机会,要知道事实胜于雄辩。微软很重视客户体验,Windows XP中的“XP”就是“体验”之意,这也是其营销理念之一。对于工业化IT服务来说,体验绝对不仅仅局限于视觉体验,主要是过程体验与结果体验。体验营销通过看(See)、听(Hear)、用(Use)、参与(Participate)的手段充分刺激和调动消费者的感官(Sense)、情感(Feel)、思考(Think)、行动(Act)、关联(Relate)等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已经给很多新行业、新业务带来了新气象。现在很多行业都在使用体验营销,例如在IT业,惠普、联想、索尼、IBM都是体验营销的先行者。

IT服务厂商以客户为中心的体验活动设计要考虑下述因素:一是免费体验的办法,可以是“先免费,后收费”,客户试用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这是“放水养鱼”的办法;二是现场演示促销法,通过专业会议或者培训的方式来增强客户的体验,当然也可以进行模拟演示以增强客户体验;三是实际体验,这是一种真实环境下的体验,也是一种真刀真枪式的体验。惠普推出虚拟教室(HPVC)系统,邀请媒体新闻记者亲身体验。在会议现场,记者们通过笔记本电脑接入HPVC系统,通过网络与惠普参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交互式沟通;四是设立体验中心,如服务销售成果展厅、分享其他客户的成功、体验服务产品的强大功效……为用户定制体验是营销的一部分,也是营销的开始。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体验营销的针对目标,笔者认为最适宜参与体验营销的目标人群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目标客户,其体验可以增强其对IT服务产品的信心;二是媒体记者,其体验可以有利于体验的新闻传播,形成传播效应;三是业内专家,业内专家的认可很重要,他们的体验、评价具有证言作用,更有利于通过论文传播形式来提升IT服务产品的影响力。

二、信用营销——解决资金风险的困扰

营销上有一个著名的MAN法则,认为作为客户的人(Man)是由金钱(Money)、权力(Authority)和需要(Need)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只有同时具备购买力(Money)、购买决策权(Authority)和购买需求(Need)这三要素才是合格的客户,才有可能成为IT服务厂商的客户。实际上目标客户很可能会因为购买力不足而无法变身为现实客户,很多企业确实存在着资金这个障碍。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的贷款难制约着小企业的发展,占全国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8%,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另外,即便客户有钱也未必愿意一次性掏出为IT服务买单,因为客户毕竟要考虑风险。为解决客户资金不足问题,工业化IT服务提供商可以考虑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办法向客户提供贷款。甚至,IT服务厂商成立自己的金融公司,帮助客户解决购买资金短缺的问题,只不过需要做好对客户的资信、潜力、资产等方面的调查。对此,笔者称之为“接力营销”,通过完善业务链来吸引客户。

当然,的确还存在这样的现实:社会信用环境差,拖欠款司空见惯。中小IT服务企业担心风险,不敢开展信用销售,或者说“玩不起”。不过这对于自身实力雄厚的IT服务企业则是一个契机,通过银企政联动来共建中小企业资信平台是解决客户购买能力不足的一条有效路径。IT服务厂商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为诚信、优质的小企业提供财务管理、融资等帮助,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便捷、整合的服务,使企业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让银行可为更多小企业提供基于资信的服务,简化资信评估过程,减少资信评估的人力物力投入。

另外对于客户担心的资金风险问题,IT服务还可采取分期付款、信息服务产品转售为租的办法来实现。诸如SaaS(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模式,先期投入少、无需相关软硬件购买和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的特点将受到中小企业用户更多的认可,其灵活的租用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利的使用。当然,这种模式更能够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方式——即价值性合作方式,根据所创价值向IT服务供应商支付采购款。

三、契约营销——用服务水平协议担保

服务水平协议(SLA)又称服务品质保障协议、服务等级协议,是指服务供应商和客户之间或者服务供应商之间的一种互相认可的协定。服务水平营销协议的本质是承诺营销,它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定义自己所需服务的方式,使用户能够明确指出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以及供应商应该保证什么样的服务质量。SLA不同于传统的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求服务提供商保持一定水平或“标准”的服务,能定量的定量、能定性的定性,就是为了服务水平可衡量、可评价,服务责任可划分、可确定。最初在电信领域的大量应用之外,SLA(服务水平协议)也开始被应用到所有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业化服务部门。

大型企业的 IT 部门都规范了一套服务等级协议以衡量、确认他们的客户(企业其他部门的用户)服务,有时也与外部网络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比较,发现优势与不足。2003年,微软在最初推出Software Assurance(SA)授权一揽子计划时可谓饱受争议,受到客户抱怨。为了缓解客户的不满,微软很快就推出了新的SA计划。根据新的SA计划,客户在购买微软产品时将可以得到更多的回报,包括获得更多的帮助与支持并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工具,新SA计划对现有的所有客户及新客户都有效。另外,新SA计划还授权员工在家里使用软件。这个计划一出台便得到客户的广泛欢迎,可见微软很注重倾听客户的声音,新的SA授权计划的出台就是最好的例证。

不过服务水平协议毕竟只是一种“事先承诺”,执行得怎么样还需要在实际合作中“走着看”。Forrester在对389位技术决策者进行的独立在线调查结果显示:尽管81%的机构已经使用了服务等级协议,但在26%的时间里并不能够达到服务等级协议的要求,而且很多公司反映随着IT应用性能的降低反而会越来越增加成本、降低收入。参与这次调查的都是积极参与服务水平管理和应用性能管理的人士,其中有67位来自年营业额5亿元以上的中国公司。从调查结果看来目前IT服务水准与预期尚存距离,因此服务水平协议还少不了责任与惩罚机制,在服务水平与标准没有达到的情况下供应商要承担责任与经济损失,因此要让目标客户看到IT服务厂商真的敢于承担责任,才更有利于其放下“包袱”。

四、捆绑营销——捆绑到有信用的厂商

捆绑营销亦称搭载营销,是一种“借船出海”的营销策略。通过捆绑有信用、有影响力的合作伙伴,IT服务产品自然为客户所信服,进而接受。

IT服务产品主要有两种捆绑方式:

第一种是捆绑原设备制造商。软件厂商通过授权允许其他厂商(比如PC厂商)把软件预装在其产品中,这种销售方式称为OEM(原设备制造商)。有些产品的OEM市场大于零售套装市场,如Windows 98中文标准版预装在联想、方正、实达电脑中的销售额预计一年可达几亿元人民币,远远大于零售套装市场。IT服务厂商可与联想、惠普等大的硬件厂商捆绑销售,借助硬件厂家的力量壮大自己,借机树立自己的品牌。

第二种是捆绑系统集成商。针对客户需求专门为其设计开发软件并负责将软硬件集成一个系统,这种方式称系统集成,通过这种方式销售的软件市场称为系统集成市场。系统集成市场的软件价值较难准确统计,但从目前市场实际情况来看,这是国内IT服务市场最大的一块“奶酪”。实际上上述捆绑营销都属于外部搭载,还有一个内部搭载销售方式,即企业内部软件、硬件产品的捆绑或自己做解决方案集成商、做解决方案提供商。

五、价值营销——与客户共享成长价值

对于工业化IT服务的客户来说更喜欢那些有着长远目光却不急功近利的供应商,并且希望供应商能够与自己价值共享。换言之,客户希望供应商能够先“放水养鱼”再一起“打鱼”、“分鱼”,而不是完成IT服务产品生产与交付之后就拍屁股走人。客户的心情就如一个企业老板希望销售部员工多拿提成一样,如果销售员提得多,那么老板会赚得更多。因此企业老板通常会有这样的心态:只要你多卖了,我愿意多给你提成,但是你不卖货我就不认可给你拿钱。诸如IBM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谋求与客户弹性价值共享,来看一个IBM与航空公司合作的例子。如果按照传统模式,航空公司在做定位系统、运输系统时会使用很多IT设备,于是可能要向IBM公司购买。如果交易达成,二者之间是购买关系,这家航空公司只要请IBM提供所需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就可以了。IBM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拿到合同货款就算完成任务了。如果航空公司又产生了新的需要,那自然要继续掏钱“买单”。但在新模式下不是这样操作,IBM公司会根据航空公司的营运状况来确定收费标准。如此行事,航空公司营运得好则多付,而营运淡季则少付,合作报酬取决于客户营运绩效。对于这种创新合作模式,客户可谓满心欢喜,

六、样板营销——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第3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关键词:HTML;DHTML;VRML;XML; WWW; CSS; CGI;SML

网络技术发展到今日,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今网络如此平易近人,为大众所接受,单靠TCP/IP是远远不够的,ag中说揭示的含义.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Apple这句话在网络浏览器中有特定的表现.但是HTML却并没有告诉我们它倒底是什么.Apple只是一个英文单词罢了.它在不同的环境之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意义.是一个计算机公司,还是一 个水果?HTML并没有告诉我们Apple具体的内容.HTML中有一个大问题就是它的tag的集合是固定的.用户不能新增有意义的能供他人使用的tag.网络浏览器是一个应用平台,以HTML作为数据标准,网络上的应用程序依赖服务器上的CGI(公共网关接口)脚本来处理网页上的数据.这样的结构是非常清晰的,但HTML却使在服务器的一端要处理的数据量过大.这使得网络速度降低,效率不高.SGML (通用标记语言标准ISO 8879:1986)是HTML的前身技术.它是文件和文件中信息的构成主体. SGML与HTML不同.它允许用户扩展tag集合, 允许用户建立一定的规则. SGML所产生的tag 集合是用来描叙信息段特征的.而HTML仅仅只是一个tag集合.所以我们可以说HTML是一个SGML的子集.

XML开发者源于SGML的设计和应用者. 他们已经在SGML上投入了大量精力,但却发现SGML 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 早在Seattle会议之前,Bosak和一些精心挑选的SGML结构信息专家就已向W3C提出了“网络上的SGML”计划. W3C支持并赞助了他们的努力. 工作于1996年7月正式开始起动.工作的早期,有较大的阻力.因为也存在反对SGML的人.一些制定XML标准的W3C代表甚至声称“网络上的SGML”是不可能实现.工作组(原称“SGML编辑审议委员会”)并未退缩.他们打算让SGML以全新的面目出现在网上,给SGML以全新的面貌,故给它命名为“可扩展标识语言”,即XML.

工作组制定了一个计划来展示XML特色的计划. 计划的实施分三部分:

(1)XML的句法.

(2)XLL(可扩展链接语言): XML 的语义链接.

(3)XSL(可扩展类型语言): XML的表现.

XML 1.0版本标准由W3C正式批准公布于1998年1月10日. XLL和XSL的工作还正在进行.

XML语言,XML名域和DOM是W3C建议的,这是W3C发展过程中决定性的一步。由于它们已经成为正式的规范,开发人员能够用XML的格式标记和交换数据。XML在三层架构上为数据处理提供了很好的方法。使用可升级的三层模型,XML可以从存在的数据中产生出来。使用XML结构化的数据可以从商业规范和表现形式中分离出来。

CSS仍然被应用于结构简单的XML数据,并且也很有用。但是,CSS不提供与数据源结构不同的数据显示结构。使用XSL,可以产生与原来的XML数据结构完全不同的表达结构。

XML的一个主要目标市场是电子商务.传统EDI(电子数据交换)机制依靠不同商业之间的强大计算机系统来实现压缩的信息传输.每一条信息在传输使用,提供给用户之前都必须编码.电子商务在网上运作时用户端每填完一个HTML的表格之后,都要把表格法还给初始的服务器处理.产品交易,谈判签约,后勤管理,税收报表等等这一些活动的数据处理都集中在了一端.可以预测到,有了XLL所链接的行为控制机构和XSL所提供的客户端评价功能,将来的数据可以从屏幕上抓取,有必要的话可在客户端处理,在处理数据时,传输给相关用户而不必要改换数据格式.一个类似的协议是OTP(开放网络贸易协议).它的草稿最初是于1998年1月的.这个协议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在网上.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交易时消息的传输.它同时也允许第三方,比如说供货商,市场评估机构, 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来参与使用.

XML的应用弥补了许多HTML的缺陷,我们把它在网上的应用总结为四点:

1.当网络客户必须在不同的数据库之间传递信息时的应用.

2.当需要把大部分从网络服务器载下的数据在用户端处理时的应用.

3.当相同的数据对于不同的用户需要有不同的界面时的应用.

4.当网络情报供货商要把发现的信息精心裁减,并发送给不同的个人用户时的应用.

可以看到,网络继续以很快的速度在发展。“无论XML和元数据标签过时与否,可以肯定将来的网络会以比现在的网络文档更灵活的方式提供更多的信息。网络代表着很多人的艰苦工作,这些人遍布全球各地,但希望和他们所关心的同事和客户交换信息的愿望使他们组织到一起。XML和元数据的使用——或其他—些相似的技术——将会使用户管理大量的信息,并使信息的选择和表现形式符合他们明确的需求。”(选自②)   

参考文献:

第4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关键词:硬件视频会议系统;高清视频会议;天气会商;系统建设;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05-1154-03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Video Conference System at City and County Meteorological Bureau

YANG Fang,LI Guo-hua

(Huanggang Meteorlogical Bureau of Hubei, Huanggang, 438000, 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tatus quo and demand of the local video conferencing system, Huanggang Meteorlogical department has bulit the high definition video conferencing systems based on the existing meteorological network at city and county Meteorological Bureau.The weather forecaster (from the province , city and subordinate counties) can discuss the weather prediction timely and sufficiently by using the system; The system can also be used to expand the national、provincial、municipal remote consultation to the country-level weather bu? reau, and hold teleconference meeting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etc.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Huanggang meteorological video conference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business requirements、system integration、functionality、features, and the application effect in weather consultation、video conferencing and other business.

Key words:hardware video conference system; high-definition video conference; weather forecast conferences; system construction; appli? cation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和公众对气象服务,特别是对气象为防灾减灾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满足我市公众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决策服务对天气预报在服务范围、预报时效和准确率等方面的要求,依托气象业务宽带网建成市级气象视频会议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市-县气象部门实时业务交流;将国家局、省局、市局的业务远程会商扩展到县级;支持全国性的远程视频会议和技术培训的实施。对于发挥部级和省级天气预报中心对市(州)气象部门、县级气象部门的指导作用,提高我省各级气象台站天气预报准确率,特别是在灾害性天气的联防和预警中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全省各级政府决策、工农业生产、防汛抗旱提供及时、主动、准确、优质的气象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气象视频会议系统现状和需求

1.1黄冈视频会议系统的现状

湖北省气象局已于2004年建成“省-市气象视频会议系统”,通过该系统可每天进行省市两级远程天气预报会商或远程视频会议,对于省级气象台对市级气象台的指导,发挥灾害性天气联防和预警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视频会议系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级气象台对县级气象站的指导作用,不利于市县天气预报联防和预警,不能满足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因此组建“市-县视频会议系统”是气象部门一项紧迫的任务。

1.2系统设计需求

为满足当前气象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预报准确性、提高行政办公效率、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反映能力以及展开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利用现有气象宽带通信网络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建成以黄冈市局为中心,连接湖北省气象局和辖区内9个县(市)气象局的高清气象视频会议系统。市县高清气象视频会议系统既要完成异地预报员共同参加的天气预报会商,不仅实现多方交互式会议场景和预报分析材料的同时传输,各级分会场及发言人切换方便,同时要实现省、市、县级气象局甚至国家局的多级级联[1],还有气象系统的远程视频工作会议、业务技术培训等。

2气象视频会议系统的组建

黄冈气象视频会议系统采用MCU(TANDBERG Codian 4505)多媒体会议控制单元作为主会场服务器,上行通过6M SDH线路 与省局的MCU级连,下行通过2M SDH与辖区内9个县(市)气象局高清终端连接,为保证与省级系统级联的兼容性,黄冈局主会场选用了TANDBERG C60编解码器,县级分会场选用了TANDBERG Quick Set C20高清视频终端。黄冈市县所有的视频终端通过市局MCU组成一个基于气象专用骨干网络的视频会议网络,见下图1。

图1黄冈市气象局视频会议系统基本结构图

该系统为基于H.323协议的硬件视频会议系统,其组网结构是星型二级结构,由市局MCU连接省局MCU和管理下级单位,辖区内各县(市)台站分会场采用的视频终端都由市局统一对网络资源和视频会议系统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从而达到分布式资源和集中式管理的完美结合,所有视频会商设备均满足ITU-T关于视频会议的各项标准,整个系统在稳定性、可靠性以及使用的易用性等方面均能达到最优化的组合[2]。系统建设完成后,市局MCU既用于单独召开辖区内各县(市)台站的视频会商会议,视频影像画面随着发言者的切换而切换,语音信号则是由MCU来进行混音处理后再送往各点;又可通过与省局MCU的级联,使各县市台站能收听、收看中央-省、省市间的视频会商会议,实现了国家局,省局,市局,台站的可视化会商。

4视频会议系统主要功能及特点

4.1系统主要功能

4.1.1天气会商

预报会商是制作天气预报的重要环节。黄冈市县气象视频会议系统的建成实现了中国局、省局会商会议对市、县各台站的转播,使得各级各专业技术人员有了与高层次人才对话的机会,对提高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具有深远影响。各级气象台站同步会商、实时分析气象资料,信息能得到及时反馈[3],特别是在有转折性或者复杂性天气过程期间,随时可以进行会商,一旦确定为灾害性天气,及时告知广大群众及有关领导,尽量减少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损失,尽可能提高本地气象预报服务水平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应急能力。

4.1.2视频会议

市县气象视频会议系统的建立,使得本地辖区内的各县(市)台站的参与人员能坐在各自的会议室就可以看到、听到国家局-省局、省局-市局的会议实况,使会议内容和精神及时、准确传达给相关人员;同时对于市局召开的各项县市重大业务会议,需要进行会商的每个会场均实现了双流,电子文稿和视频影像可以同时同步传输;该系统的建立,有效克服了空间、时间等限制,大大节约了会议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本地各部门、各县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天气预报服务、人影指挥作业、灾情监测以及业务指导、设备维护等提供了有利的支撑[4]。

4.1.3业务技术远程视频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气象部门的新增业务及业务调整也随之增多,为满足现代气象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必不可少。利用该系统,可方便市县气象部门开展技术交流、学术讲座、专题报告、新技术培训等,为提高全市气象部门职工综合素质创造了基础条件,为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业务技能奠定了基础。

4.2系统特点

4.2.1高清视频会议系统

高清是一种高质量的图像分辨率,具备高清能力的终端视频垂直分辨率达到或超过1280×720(720p)或者1920×1080(1080i),达到832kbp~4Mb的速率接入会议,视频的宽纵比为16:9。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是双向、互动的过程,在网络中实时、双向地传输音频和视频数据。为实现高清视频技术,会议中所有的终端都必须是高清兼容设备[5]。该系统市局端使用TANDBERG MCU 4505和C60编解码器以及中央控制矩阵、大屏幕背投显示系统和电视墙组成;县(市)局端使用TANDBERG Quick Set C20高清视频终端,显示系统用高清电视机。TANDBERG Codian MCU 4500系列是业内领先的全高清多媒体会议桥,采用易于使用的多功能管理界面,在视频和音频方面的表现十分卓越。TANDBERG C60编解码器是新一代1080p高清视频协作引擎,它具有出色的集成特性,支持客户将 高清视频和协作机制灵活地融入到更多的团队应用中;县(市)视频终端设备选用TANDBERG Quick Set C20,它通过一个部署简单、管理方便、易于使用的系统实现全高清1080p视频[6]。

该系统所配置的设备从摄像机、编解码器到MCU等均为高清产品,与传统标清视频会议系统相比,它可以提供更高的视频分辨率,更清晰的图像和更流畅的画面,从而提升会议协作的应用效果,能够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会议体验。

4.2.2面向业务需求的桌面延伸

在一些专家无法到达会议会场时,可通过远程WEB方式观看会议过程,还可直接加入会议,这就由于硬件视频会议系统具有向桌面扩展的能力,通过流媒体组播技术,局域网内的普通电脑在允许的情况下均可观看到会议的实况直播。

4.2.3集中管理模式

在市县气象视频会议系统中,市局MCU作为核心,可通过WEB方式进行登陆和管理,控制辖区内县(市)会商会议的有序进行。它可同时控制多个视频终端参与会议,实现召集与会者而无需各分会场主动呼入的功能,并能够制定任何一个视频终端为会议主持人,也能够设置成为争用主持人模式等[7]。任一会场都可以作为发言会场,通过市局MCU的管理和调度使得所有会场都可以收看发言会场,同时还允许其他会场提问或回答发言会场的问题,所有会场都可以收听到问答的声音,提问会场也可以转换为发言会场。市局管理员可在会议进行或者开启会议的时候锁定会议室,不允许其他人随意进入会议。管理员也可以让与会者立刻离开当前会议室。会议主持人可以控制其他与会者视频会议的界面保持一致、只有通过了会议室管理员的允许才能够发言等[8]。

5系统应用效果

黄冈市县视频会议系统自投入试运行以来,多次进行省局、市局、县局视频会商及会议,系统运行稳定,操作方便。面向辖区内县(市)气象局实时转发国家局-省局、省局-市局的会商及会议时,县局终端声音效果好,传输活动图像延迟小,双流技术可用,会商专用计算机所调用的气象资料清晰,如地面高空等值线条,云图和雷达图的层次等[9];市-县进行会商或会议时,声音和双流效果均良好,图像清晰,声音流畅,画面无马赛克及拖尾等现象;该系统的建成,为提高县级气象台站业务人员的预报水平和业务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满足了本地实际业务对可视化会商会议系统的需求。

6结束语

利用气象业务专用网络建立的市县气象视频会议系统,为气象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和交流提供了平台,它不仅改善了市县气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同时提高了本地气象部门办公会议效率,在天气预报会商和远程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效果,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防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系统的建成,实现了本地县(市)与省市会商会议系统的对接,推动了市县两级气象事业信息化的发展,提高了县级天气预报的能力,也从总体上提高了本地气象现代化服务的总体水平。

参考文献:

[1]蒋慧琴,秦荣茂.业务视频会商及会议系统的设计与构建[J].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2008,(4):148-150.

[2]王光辉.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设[J].网管员世界,2010,(15):48-49.

[3]杨挺.新疆气象局视频会商系统建设及应用[J].沙漠与绿洲气象,2009,3(B08): 67-69.

[4]李春艳.谈视频会议系统在气象部门的应用及其发展[J].科技资讯,2010,(12): 23-24.

[5]朱敏,叶田,李坤,刘剑晖.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在淄博气象中的应用[J].山东气象,2011,31(2): 42-45.

[6] TANDBERG官方网页[OL].省略.

[7]何拥凤,袁正国,刘小钢,等.江西省气象局省市县三级可视会商系统建设方案[J].科技广场,2009,(1): 169-170.

第5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乙方:北京马咏梅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micc)

前言: 世界选美协会(wbc)&中国总部北京马咏梅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bjmicc )将于 xx 年 4 月 29 日至 5 月 6 日在中国云南昆明市举办 “xx 全球城市小姐国际总决赛”活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赞助乙双赛事并获取相关商业回报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双方承诺 1、甲乙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合作费用及对方商业资料严守保密,不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活动具体信息如下: 活动名称及主题:“xx 全球城市小姐大赛”。 大赛举办时间为:xx 年 5 月 3 日。 活动地点:昆明。 比赛地点:昆明市星耀体育中心。 参赛人员:来自全球四十多个国家,参赛者国家范围乙方需于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全球城市小姐国际大赛指定女鞋”此条冠名费用为:rmb3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2、为乙方设计并制作 40 双参赛用鞋以供佳丽在“全球城市小姐国际大赛”泳装比赛环节中使用; 3、上述 40 双鞋在赛后作为礼品赠予给 40 位国家佳丽; 4、上述钱款和物品需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准时交付给乙方; (二)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严格履行和兑现在本协议中所提及的全部承诺。 2、有权拥有“全球城市小姐国际大赛指定女鞋”的商业广告使用权(此权益至 xx年 5 月 7 日终止)。 3、有权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和合作区域内就此项赞助为双方合作的唯一性和排它性。 4、有权利选择一位参加本次大赛的国际佳丽成为其广告形象代言人并无需支付代言费用。(注:由此所产生的交通、食宿接待、相关广告设计、拍摄、制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有权独立选择、邀请国内主流权威电视媒体参与赛事活动现场录播和对此次赞助合作进行新闻报道。 6、甲方将作为本次大赛全球区域内的独家女鞋赞助单位。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义务 1、甲乙双方均须尊重并确保本次活动的严肃性和高水平性。 2、乙方需组织 a、不少于 40 名国际佳丽按时抵达北京国际机场; b、在北京举办一场由 40 名国际佳丽参与的新闻会暨欢迎晚宴; c、新闻会举行的具体场地、现场布置、新闻媒体邀请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d、与合作公关公司一起为本次赛事做不少于 20 天的新闻报导。 e、上述活动所产生的新闻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乙方组织的活动圆满结束后的一年内,若甲方需要,乙方保证甲方在此次大赛中所挑选的“代言佳丽”在一年内参与甲方商业宣传活动 1 次;但获奖选手参加此次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及接待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为使乙方有足够时间发放邀请函及办理该名佳丽入境时所需的签证手续,甲方需在活动四周前通知乙方并预先支付交通及接待费用。 4、有责任在大赛结束后,安排一天的时间供甲方拍摄商业广告,并保证出任甲方品牌代言人的佳丽准时到场参加拍摄工作。 5、有责任保证甲方的名字作为本次大赛的“大赛独家指定女鞋赞助商”出现在本次大赛举办期间的所有宣传稿件、广告、海报及其他宣传品上。 (二)乙方权利 1、有权利要求甲方始终维护乙方此品牌的赛事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有权利要求甲方在“全球城市 xx 国家小姐”以代言人出现的商业广告上注明: “全球城市 xx 国家小姐”字样。 3、有权利要求甲方在为代言佳丽拍摄商业广告的时间里组织安保人员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4、有权利拒绝甲方在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及事项以外的任何关于附加事件、活动的要求。 5、为保证赛事顺利进行,在比赛活动期间,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工作人员试图与参赛者、评委及各国国家经理人进行直接接触的行为及要求。所有与乙方邀请人员及参赛佳丽之间的联系只能由乙方或者乙方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四条 双方约定 1、甲方所选定的代言佳丽将于 xx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为甲方拍摄商业广告,甲方需在这一日期内结束所有商业广告的拍摄及制作。在该名佳丽为甲方拍摄商业广告期 (中午 2 小时,间,甲方必须保证这名佳丽拥有至少 12 小时/天的睡眠及个人休息时间;晚上 10 小时) 2、甲方需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三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冠名款项 rmb3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 3、甲方需在 xx 年 4 月 26 日以前,将本协议中所注明的全部赞助物品交付乙方; 4、除乙方邀请媒体外,甲方可自行联系邀请当地主流媒体参与现场录制此次赛事活动,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摄影摄像专业人员应负责本次大赛的 dv 录像工作,并确保此次活动的 dv录像在大赛结束后六十天内向甲方提交 2 份。dv 的知识产权属于 bjmicc,但甲方有权使用 dv 内容用于甲方企业形象及业务推广宣传一年。 6、甲方所承制的商业宣传册或纪念册中须不得缺少并注明以下几部分内容: a、每页均有全球小姐城市小姐大赛的 logo; b、代言佳丽的名字及照片; c、在所有针对此次赞助活动所制定的宣传、评论中要有“国际流行、个性和才能的盛会。“全球城市小姐大赛”指定用语及标准提法和“北京马咏梅国际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活动主办方资质的明确”。 7、乙方所承制的关于此次赛事的宣传册或纪念册中须不得缺少并注明以下内容: a、甲方作为本次大赛独家女鞋赞助商的标准提法;

第五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xx 年 5 月 20 日止,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在双方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均不视为故意违约。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起诉。

第6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可是现在第二个理由已经站不住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他们可以对我的网络连接为所欲为,因为我别无选择。他们从不接听我的投诉电话,他们可以任意降低服务质量。

至于说第一个理由,我们需要看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出于任何理由对任何种类的流量更不受管束地任意而为会发生什么情况,因为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并不是有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上运营的电话线这类公用设施。对有些公司来说,这意味着互联网是个令人伤心之地。

所以说,互联网看样子会变得更像只由几个主要渠道说了算的有线电视,因为小公司无力像大型媒体公司那样为提供自己的内容——尤其是视频内容和实时应用——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

我们还是把这个问题的哲学意蕴、政治意义和经济影响留给互联网的其他空间吧,因为人们到处都在讨论这个事情,我们在这里只关注它对音乐服务的含义。那么,一个不受管束、缺少网络中立原则的网络环境对消费者喜爱的音乐应用和服务意味着什么呢?从进入主流的时间来说,音乐应用和音乐服务只是刚刚起步。缺少网络中立原则可能发生什么?

网络服务提供商先于艺术家获得报酬

有一段时间,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无线运营商的合作似乎让音乐生态系统多挣了一点儿钱,因为有了音乐服务,人们就不愿意更换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无线运营商。如果更换服务商意味着改变你得到的音乐服务,或者要为那些服务多交钱(或者会丧失你的网上收集),你就会留下来,这对网络接入服务商很有好处,用互联网术语说,这就是“黏性”(stickiness)。

而在后网络中立的世界里,金钱则会流向其他渠道——为了避免自己的服务被终止或者被降级(比如降低比特率/声音质量),音乐服务提供商就必须向每个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从而对音乐爱好者、艺术家、音乐服务提供商、唱片公司、出版商、歌曲作者和音乐生态系统的其他人带来消极影响。

不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的服务可能会丧失声音质量

大型音乐服务提供商都想在下一个十年让用户成倍增加,而网络中立原则的终结则意味着,如果他们想赢得消费者,就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约,就像电视网络必须与有线电视公司签约一样。

但与有线电视公司不同的是,音乐服务提供商面临的还不仅仅是接入问题,它们还要面对声音质量的问题。按需提供的音乐、视频和收音机服务需要很多带宽资源,尤其是当人们整天在线听音乐的时候。这可是笔很大的开销,即便无需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为了解决带宽问题,Spotify也采用了用户“上游连接”(upstream connections)的架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可用带宽资源越多,音乐的声音质量越好(就此而言,视频欣赏体验也一样)。

如果一家音乐服务商的声音质量很好(因为他们为了能以更高速率传输流媒体文件已向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而另一家的质量不怎么样(因为他们没有付费),那么,这对你的选择就有很大的影响。

即便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的服务也可能歇业

随着公众持续转向流媒体音乐服务,很多数字音乐服务商的利润已经很微薄了。

“当然,总体而言,考虑到利润的微薄,增加任何费用(比如为了提供音乐服务而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都会阻碍很多音乐服务商继续运营的能力。” 8tracks的创始人戴维·波特(David Porter)谈到。“正如我常常说的,大部分面向消费者的互联网企业都要面对收入(通常来自广告,可能也有在线商务,有时来自订阅)和人员成本这两个主要问题,其他问题相对而言无关紧要。而音乐服务商还有另一项成本——版税,这可比人员成本高多了。毫无疑问,数字音乐服务商应该支付版税,但版税确实会让他们的经济状况面临挑战,所以,任何额外支出都可能让他们无以为继。”

澳大利亚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

在某些国家,互联网带宽是有限制的,就像某些国家限制手机数据一样。MOG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无线运营商澳洲电信(Telstra)在澳大利亚合作推出了一项服务,用户在线收听MOG的音乐不会发生带宽费用。其结果是,与其他地方相比,MOG在澳洲大受欢迎。如果音乐服务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决定谁听什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这就是个绝好范例:数据提供商可以选定哪个内容提供商是赢家。

Beats Music和AT&T的合作

Beats Music拒绝说明自己与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关系,的确,他们之间不存在网络中立问题,因为对移动式无线网络来说,根本就没有网络中立的问题。就这一点而言,音乐服务提供商和无线运营商是天然的伙伴,它们可让我们观瞻到后网络中立时代的音乐服务前景。

Beats Music在还没有推出其服务的时候,就已经和AT&T达成了一项协议——AT&T的用户每月只需15美元的费用,即可让五位家庭成员享受Beats Music的服务。AT&T的网站称,那种(在服务有效期以外)“通过无线网络下载流媒体文件和在线收听音乐的行为可能造成数据超出(excess data),从而发生大笔数据费用”,但情况是会改变的。在后网络中立世界里,这类的协议会像雨后春笋般地四处开花,而且不只是与无线运营商达成协议,网络服务提供商亦然。

从电信运营商的角度而言,更理想的情况是,他们可提供一种“超级捆版”服务,也就是以折扣价提供互联网接入、无线网络、电视和音乐服务,或者提供声音质量更好的音乐服务,甚至提供一种可靠运行所有服务的项目。这种服务听起来相当有“黏性”。

离线播放是你的朋友

第7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诉讼;质疑与投诉;仲裁

abstract: act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the form of legal use of most forms of contract. as the procurement of the "strong" executive powe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 supplier vulnerable to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the article is intended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as a starting point, throug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to explore the ways and channels for relief, pointing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of the number of missing, and they hope to benefit theory and practice.

key 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civil action; question and complaints; arbitratio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除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外,“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的实现,是前述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和落脚点。反言之,不能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法,就如无源之水,必然不能实现其立法宗旨。基于此认识,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各地方也先后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实务领域内的诸多争议的存在,说明政府采购法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方面,尚存不足,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救济模式之一:民事诉讼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身份使用公款而签订的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的合同[1].政府采购是围绕采购合同展开的,其救济也必然基于合同而展开,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受损方寻求救济的依据。那么,政府采购的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就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前提问题。

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历来存在着争议,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民事说”、“行政说”与“混合说”。“混合说”因不具有代表性,暂不讨论。持行政说者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特殊、采购目的具有公益性。并列举了英、法、美、日等国的立法实践和学者学说为证,强调政府采购合同不应该是民事合同[2].理由之二是,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拥有行政特权,双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对等,如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有连续权、控制权监督权,甚至有制裁权。其理论依据是行政优先性理论[3].理由之三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受到了限制,并不完全遵守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其例如采购人不能自由选择供应商,不能自主决定交易方式(采购方式)[4].其实,除了上述限制外,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还包括合同形式的限制、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必备条款的限制、合同备案的限制、纠纷解决机制的限制。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之争,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何者为先的问题。仔细探究起来,笔者认为,上述种种理由,并未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或者说,其民事合同的一般性大于其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这些区别,并没有导致政府采购合同丧失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试分述之。

其一,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的特殊、资金来源的特定、采购目的的公益性,并不妨碍政府采购合同本质是交易关系的合意这一根本特征。另外,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是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行政说”和“民事说”都能在立法成例找到佐证。如法国、澳门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的,如英美等国。另如德国于1991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公共采购更新法》。该法已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中,作为第四章,原《预算法》中有关公共采购的规定失效。这就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从行政合同转变成了民事合同[5].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与各国法律传统、法律运行机制和现实情况有关,在中国,行政权力本就膨胀,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再赋予采购人这样那样的权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更多问题,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难以保障。

其二,就现有立法例来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并无采购人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力,更无庸说采购人有所谓的“连续权、控制权、监督权、制裁权”。该说之误是将《政府采购法》中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责任当作了采购人的行政权力。

其三,关于自愿原则受限制说,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制度之目标就在将政府采购活动强制推进市场竞争且充分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行政特权和行政优势,其意思自由受到限制是政府采购法的预设前提,如果让采购人自己在市场上随意选择采购方式和供应商,就根本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设立目的。

基于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表示,“草案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6].

故此,澄清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其救济模式就能确定。那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最根本的救济模式不是行政合同的救济模式行政诉讼程序,而是民事合同的救济模式———民事诉讼程序,自不待言。

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已运作成熟,不必赘言。在这里唯一需要提及的问题是,有关学者一再强调的“公益目的”和“行政优先性”可否作为采购人的违约抗辩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此看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而所谓的“行政优先性”或“行政优益权”[7]不能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理由,更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经查阅《合同法》条文,其立法的意趣大致相同,并无例外的规定。

救济模式之二:质疑与投诉

由于政府采购人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基于此情况,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中都有相应的行政性救济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也做了这样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就因为采购人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政府采购立法才设置了区别一般民事合同的行政性救济渠道———质疑和投诉。“异议与申诉制度,可以说是整部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对于厂商而言,政府采购法甚多条文对厂商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议与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在厂商受到不公平或不正当的待遇时,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使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8],同时,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缔约程序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材料规格、投标保证金等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政府采购是政府的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没有任何形成任何契约关系,缺乏追究对方违约的基础,在招投标等竞争性订立合同程序中,供应商也很难以缔约过失为理由,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为给供应商一个救济途径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应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另外,质疑与投诉制度也是政府行政控制的有效方式,不仅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为民事合同特别设定行政救济模式,也许只有政府采购合同这一例,是值得赞许的。但是,该救济模式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有待完善。

在质疑与投诉程序中,质疑与投诉本质上并不相同。就本质而言,质疑是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与普通民事交往中的协商、异议方式并无多大的差异。而投诉程序却是借助行政机关这样的第三者,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后盾,进行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就质疑程序而言,除了考虑效率问题外,范围、方式、时限等问题并不需要太精密的制度设计。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情况看,使用了四个条文,大致规定了质疑的范围、方式、答复时限、答复范围等内容,并无太大问题。

而对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却仅仅使用了四个条文。其中,直接关于如何审议、处理投诉问题的条文也仅有两条,未免显得粗疏、简单,存在着较多问题。

首先,裁判问题。“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朴素表达。《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现实情况是,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主要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着投诉的最终效果。过去,采购机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隶属,形成了“老子接受投诉儿子、审理儿子”的尴尬情形,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现在,虽然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被要求脱离隶属关系,但“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法》第16条)。政府采购机构并没有进入市场,也没有真正的中介组织化,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二者之间关系仍然暧昧,其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就难以保证。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行政机关,并无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审议供应商的投诉,难以保证采购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因此,就裁判问题,笔者的建议是,一、让采购机构尽快市场化、中介组织化。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尽快专门化、独立化。在现有的情况下,此处所指的专门与独立并非要求另设行政机关,而是在原财政部门内组织专业人员、设立专门机构①。

其次,投诉和投诉人范围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存在着问题。其一,政府采购过程复杂,环节众多,不仅有法条列举的这几个环节,在其他环节以其他方式也有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可能,如《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的诸多违法情形。这些情形不仅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的范围,也应纳入供应商投诉的范围,使政府采购行为处于供应商严格的监视之下。通过供应商的“监督”与“执法”,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可以有效救济其合法权益。其二,政府采购行为不仅是采购人单位的事情,还是一项公共性的活动,必须对社会和国家负责。因此,投诉的主体不应仅限于供应商,还应包括社会公众。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执法”,在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救济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所以,从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角度出发,应当扩大投诉的范围和投诉人的范围。

再其次,质疑、投诉程序的效率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尚欠妥当,也无必要。如前所述,质疑程序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式,本无严格的程序可言,其效果也不确定。“采购实体自身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因为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9].因此,以一不严格的程序甚至不是程序的程序作为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前置程序,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不合,更主要的是,也违背了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质疑作为一沟通与协调方式,尽可以加以鼓励,以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而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允许供应商有不采取这种方式救济自己权利的权利,迅速进入投诉这样一个行政司法程序。wto《政府采购协议》第七条第5款关于“磋商”的规定是,“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政府采购一般数额巨大,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及时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也是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诉的前置程序规定,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救济效率。

救济模式之三:仲裁

与前两种模式并列的,是通过仲裁程序救济来救济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根据前述内容,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仍属民事合同,采取仲裁方式来救济权利是可能的,应无疑义。但是,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我国已经设立了160多家仲裁委员会,但目前受理的政府采购案件数量不多。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目前尚未受理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件[10].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值得深思的。笔者认为,通过仲裁方式来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可行的,还是必要的。

同民事诉讼和投诉相比,仲裁方式更具有优势。

首先,仲裁能充分体现平等、自由、独立等优势。从仲裁的历史发展、功能、价值观、制度体系、操作等来看,仲裁的本质属性是民间自治性,表现为当事人的平等、自由和仲裁员的独立,这些,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供应商是有利的。其一,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被公认为是仲裁的基石。依照《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由什么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是谁,都由当事人双方平等自由地来决定。只要当事人的决定不违反强行法、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仲裁庭、仲裁员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供应商的意思自由空间是极大的。其二,仲裁独立。仲裁独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独立、仲裁庭或仲裁员的独立以及仲裁协会主导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其核心是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除法院有权依法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外,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无法依赖政府财政,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是仲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违反制度的仲裁员将被取消办案资格,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处,仲裁员还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自己的良知及道德标准定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因此,在司法独立尚不能彻底贯彻的实际情况下,仲裁法民间自治法属性所蕴涵的意思自治和独立,对供应商回避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力这样的“强势”而言,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其次,仲裁能够体现公正、效益、双赢等优势。仲裁的公正、效益和当事人双赢,既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般认为,仲裁相对于诉讼,有如下优势:其一,利于保密,这源于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是仲裁的原则,也是国际习惯做法。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审理,但判决也是公开的。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并为日后继续合作留下可能性。其二,机制相对灵活。仲裁的灵活性包括程序灵活和法律适用灵活,仲裁不像诉讼那样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可以避免许多繁琐的程序,这在临时仲裁中更是如此。另外,在所谓的友好仲裁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授权,仲裁庭可以参照国际商事惯例或仅公平诚信原则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而不必遵循和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和矫正个案中的不公与偏差。其三,专业权威。政府采购合同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等问题,需要复合型知识的裁决者。相比较而言,法官是一个仅擅长于法律,不熟悉经贸技术等问题的群体,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官员,不仅不熟悉法律,也不熟悉相关知识。因此,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指定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这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的优势,能作出比较权威、公信力较高的裁决,也有利于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其四,经济快捷,成本低廉。仲裁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性会使这种救济模式费用低、速度快。

另外,一裁终局的特征也较诉讼中两审终审的程序规定,时间、精力等成本投入较小。另外,当事人双赢也是仲裁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仲裁的不公开性和灵活的机制,导致仲裁员的思维模式、作风和仲裁庭的气氛与法官、法庭应该有所不同。通过避免在法庭中对抗做法,双方可以在并不那么严肃呆板的环境中最终解决问题,符合了供应商“和气生财”和采购人“耻讼”的心理,降低了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救济合法权益的“感情成本”。

因为仲裁的上述优势,应该鼓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约定仲裁机构。鉴于目前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较少,实务经验缺乏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为依托建立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为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权益救济渠道。

[注 释]

①关于处理质疑和申诉的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如新加坡、韩国等;有的国家如英国等由法院负责;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行政法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美国的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美国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新加坡根据其1997年《政府采购法案》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采购裁决法庭,负责违反法案规定的投标争议。仲裁法庭拥有相当于高等法庭的权力,可以传召专家或其他证人供证。对投标不满的供应商可向该仲裁法庭投诉。参见王全兴、管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1,(1)。

[2]苏 红。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思考[j].行政与法,2003,(7)。

[3]刘惠荣,高亨超,宋婷。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性的法学思考[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2)。

[4]袁 炜,刘亚梅。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法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2004,(5)。

[5]王全兴,管 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eb/ol]..2005—03—14.

[7]朱启鹤。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6)。

[8]罗昌发。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论析[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

第8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诉讼;质疑与投诉;仲裁

Abstract:actsofgovernmentprocurementintheformoflegaluseofmostformsofcontract.Astheprocurementofthe"strong"executivepower,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uppliervulnerableto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areinfringed.Thearticleisintendedto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asastartingpoint,through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toexplorethewaysandchannelsforrelief,pointingouttha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awofthenumberofmissing,andtheyhopetobenefittheoryandpractice.

Keywords: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civilaction;questionandcomplaints;arbitratio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除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外,“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的实现,是前述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和落脚点。反言之,不能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法,就如无源之水,必然不能实现其立法宗旨。基于此认识,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各地方也先后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实务领域内的诸多争议的存在,说明政府采购法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方面,尚存不足,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救济模式之一:民事诉讼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身份使用公款而签订的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的合同[1].政府采购是围绕采购合同展开的,其救济也必然基于合同而展开,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受损方寻求救济的依据。那么,政府采购的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就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前提问题。

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历来存在着争议,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民事说”、“行政说”与“混合说”。“混合说”因不具有代表性,暂不讨论。持行政说者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特殊、采购目的具有公益性。并列举了英、法、美、日等国的立法实践和学者学说为证,强调政府采购合同不应该是民事合同[2].理由之二是,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拥有行政特权,双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对等,如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有连续权、控制权监督权,甚至有制裁权。其理论依据是行政优先性理论[3].理由之三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受到了限制,并不完全遵守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其例如采购人不能自由选择供应商,不能自主决定交易方式(采购方式)[4].其实,除了上述限制外,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还包括合同形式的限制、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必备条款的限制、合同备案的限制、纠纷解决机制的限制。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之争,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何者为先的问题。仔细探究起来,笔者认为,上述种种理由,并未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或者说,其民事合同的一般性大于其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这些区别,并没有导致政府采购合同丧失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试分述之。

其一,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的特殊、资金来源的特定、采购目的的公益性,并不妨碍政府采购合同本质是交易关系的合意这一根本特征。另外,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是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行政说”和“民事说”都能在立法成例找到佐证。如法国、澳门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的,如英美等国。另如德国于1991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公共采购更新法》。该法已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中,作为第四章,原《预算法》中有关公共采购的规定失效。这就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从行政合同转变成了民事合同[5].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与各国法律传统、法律运行机制和现实情况有关,在中国,行政权力本就膨胀,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再赋予采购人这样那样的权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更多问题,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难以保障。

其二,就现有立法例来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并无采购人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力,更无庸说采购人有所谓的“连续权、控制权、监督权、制裁权”。该说之误是将《政府采购法》中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责任当作了采购人的行政权力。

其三,关于自愿原则受限制说,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制度之目标就在将政府采购活动强制推进市场竞争且充分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行政特权和行政优势,其意思自由受到限制是政府采购法的预设前提,如果让采购人自己在市场上随意选择采购方式和供应商,就根本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设立目的。

基于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表示,“草案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6].

故此,澄清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其救济模式就能确定。那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最根本的救济模式不是行政合同的救济模式行政诉讼程序,而是民事合同的救济模式———民事诉讼程序,自不待言。

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已运作成熟,不必赘言。在这里唯一需要提及的问题是,有关学者一再强调的“公益目的”和“行政优先性”可否作为采购人的违约抗辩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此看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而所谓的“行政优先性”或“行政优益权”[7]不能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理由,更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经查阅《合同法》条文,其立法的意趣大致相同,并无例外的规定。

救济模式之二:质疑与投诉

由于政府采购人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基于此情况,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中都有相应的行政性救济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也做了这样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就因为采购人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政府采购立法才设置了区别一般民事合同的行政性救济渠道———质疑和投诉。“异议与申诉制度,可以说是整部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对于厂商而言,政府采购法甚多条文对厂商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议与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在厂商受到不公平或不正当的待遇时,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使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8],同时,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缔约程序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材料规格、投标保证金等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政府采购是政府的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没有任何形成任何契约关系,缺乏追究对方违约的基础,在招投标等竞争性订立合同程序中,供应商也很难以缔约过失为理由,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为给供应商一个救济途径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应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另外,质疑与投诉制度也是政府行政控制的有效方式,不仅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为民事合同特别设定行政救济模式,也许只有政府采购合同这一例,是值得赞许的。但是,该救济模式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有待完善。

在质疑与投诉程序中,质疑与投诉本质上并不相同。就本质而言,质疑是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与普通民事交往中的协商、异议方式并无多大的差异。而投诉程序却是借助行政机关这样的第三者,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后盾,进行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就质疑程序而言,除了考虑效率问题外,范围、方式、时限等问题并不需要太精密的制度设计。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情况看,使用了四个条文,大致规定了质疑的范围、方式、答复时限、答复范围等内容,并无太大问题。

而对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却仅仅使用了四个条文。其中,直接关于如何审议、处理投诉问题的条文也仅有两条,未免显得粗疏、简单,存在着较多问题。

首先,裁判问题。“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朴素表达。《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现实情况是,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主要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着投诉的最终效果。过去,采购机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隶属,形成了“老子接受投诉儿子、审理儿子”的尴尬情形,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现在,虽然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被要求脱离隶属关系,但“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法》第16条)。政府采购机构并没有进入市场,也没有真正的中介组织化,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二者之间关系仍然暧昧,其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就难以保证。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行政机关,并无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审议供应商的投诉,难以保证采购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因此,就裁判问题,笔者的建议是,一、让采购机构尽快市场化、中介组织化。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尽快专门化、独立化。在现有的情况下,此处所指的专门与独立并非要求另设行政机关,而是在原财政部门内组织专业人员、设立专门机构①。

其次,投诉和投诉人范围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存在着问题。其一,政府采购过程复杂,环节众多,不仅有法条列举的这几个环节,在其他环节以其他方式也有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可能,如《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的诸多违法情形。这些情形不仅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的范围,也应纳入供应商投诉的范围,使政府采购行为处于供应商严格的监视之下。通过供应商的“监督”与“执法”,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可以有效救济其合法权益。其二,政府采购行为不仅是采购人单位的事情,还是一项公共性的活动,必须对社会和国家负责。因此,投诉的主体不应仅限于供应商,还应包括社会公众。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执法”,在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救济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所以,从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角度出发,应当扩大投诉的范围和投诉人的范围。

再其次,质疑、投诉程序的效率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尚欠妥当,也无必要。如前所述,质疑程序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式,本无严格的程序可言,其效果也不确定。“采购实体自身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因为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9].因此,以一不严格的程序甚至不是程序的程序作为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前置程序,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不合,更主要的是,也违背了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质疑作为一沟通与协调方式,尽可以加以鼓励,以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而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允许供应商有不采取这种方式救济自己权利的权利,迅速进入投诉这样一个行政司法程序。WTO《政府采购协议》第七条第5款关于“磋商”的规定是,“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政府采购一般数额巨大,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及时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也是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诉的前置程序规定,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救济效率。

救济模式之三:仲裁

与前两种模式并列的,是通过仲裁程序救济来救济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根据前述内容,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仍属民事合同,采取仲裁方式来救济权利是可能的,应无疑义。但是,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我国已经设立了160多家仲裁委员会,但目前受理的政府采购案件数量不多。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目前尚未受理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件[10].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值得深思的。笔者认为,通过仲裁方式来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可行的,还是必要的。

同民事诉讼和投诉相比,仲裁方式更具有优势。

首先,仲裁能充分体现平等、自由、独立等优势。从仲裁的历史发展、功能、价值观、制度体系、操作等来看,仲裁的本质属性是民间自治性,表现为当事人的平等、自由和仲裁员的独立,这些,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供应商是有利的。其一,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被公认为是仲裁的基石。依照《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由什么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是谁,都由当事人双方平等自由地来决定。只要当事人的决定不违反强行法、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仲裁庭、仲裁员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供应商的意思自由空间是极大的。其二,仲裁独立。仲裁独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独立、仲裁庭或仲裁员的独立以及仲裁协会主导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其核心是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除法院有权依法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外,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无法依赖政府财政,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是仲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违反制度的仲裁员将被取消办案资格,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处,仲裁员还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自己的良知及道德标准定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因此,在司法独立尚不能彻底贯彻的实际情况下,仲裁法民间自治法属性所蕴涵的意思自治和独立,对供应商回避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力这样的“强势”而言,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其次,仲裁能够体现公正、效益、双赢等优势。仲裁的公正、效益和当事人双赢,既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般认为,仲裁相对于诉讼,有如下优势:其一,利于保密,这源于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是仲裁的原则,也是国际习惯做法。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审理,但判决也是公开的。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并为日后继续合作留下可能性。其二,机制相对灵活。仲裁的灵活性包括程序灵活和法律适用灵活,仲裁不像诉讼那样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可以避免许多繁琐的程序,这在临时仲裁中更是如此。另外,在所谓的友好仲裁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授权,仲裁庭可以参照国际商事惯例或仅公平诚信原则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而不必遵循和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和矫正个案中的不公与偏差。其三,专业权威。政府采购合同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等问题,需要复合型知识的裁决者。相比较而言,法官是一个仅擅长于法律,不熟悉经贸技术等问题的群体,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官员,不仅不熟悉法律,也不熟悉相关知识。因此,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指定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这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的优势,能作出比较权威、公信力较高的裁决,也有利于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其四,经济快捷,成本低廉。仲裁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性会使这种救济模式费用低、速度快。

另外,一裁终局的特征也较诉讼中两审终审的程序规定,时间、精力等成本投入较小。另外,当事人双赢也是仲裁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仲裁的不公开性和灵活的机制,导致仲裁员的思维模式、作风和仲裁庭的气氛与法官、法庭应该有所不同。通过避免在法庭中对抗做法,双方可以在并不那么严肃呆板的环境中最终解决问题,符合了供应商“和气生财”和采购人“耻讼”的心理,降低了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救济合法权益的“感情成本”。

因为仲裁的上述优势,应该鼓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约定仲裁机构。鉴于目前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较少,实务经验缺乏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为依托建立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为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权益救济渠道。

[注释]

①关于处理质疑和申诉的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如新加坡、韩国等;有的国家如英国等由法院负责;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行政法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美国的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美国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新加坡根据其1997年《政府采购法案》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采购裁决法庭,负责违反法案规定的投标争议。仲裁法庭拥有相当于高等法庭的权力,可以传召专家或其他证人供证。对投标不满的供应商可向该仲裁法庭投诉。参见王全兴、管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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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惠荣,高亨超,宋婷。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性的法学思考[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2)。

[4]袁炜,刘亚梅。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法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2004,(5)。

[5]王全兴,管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EB/OL]..2005—03—14.

[7]朱启鹤。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6)。

[8]罗昌发。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论析[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

第9篇:供应商会议发言范文

〔关键词〕微博;协商民主;民主;社会主义民主

〔中图分类号〕D63-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6)03-0034-08

一、 微博协商民主的可能性

微博协商民主的可能性是指,微博网络技术和微博内容是否提供了实现协商民主的条件。条件具备,才具有协商民主的可能性。微博网络技术条件是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关键在于,微博主体是否具备了协商民主的资质。只有微博主体比较好地具备了协商民主的资质,才有协商民主的可能性。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可能性只是现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微博协商民主是现实民主协商的一部分,是网络协商民主的一部分。微博决定了协商民主的特质。微博是自媒体的一种,具有自媒体的所有特质,即互动性、虚拟性、平等性、快捷性、发散性、自由性、流动性和聚散性。如果说微信是会客厅,微博就是广场。微信具有半封闭的特点,微博却是全方位开放的,它向所有人开放,向所有内容开放。如果说博客具有滞后性的互动,那么,微博就有及时性的互动。与传统媒体相比,微博的即时性和便捷性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就协商来说,正是因为微博的所有特性都为微博协商民主提供了可能。如互动式协商、虚拟性协商、平等性协商、快捷性协商、发散性协商、自由性协商、流动性协商、聚散性协商。微博既决定了协商的形式,也决定了协商的内容。微博协商民主同现实协商民主相比,既有优点,也有不足。

微博协商民主需要公平正义的调节。为避免微博协商民主陷入误区,就需要公平正义的调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拒绝或废除。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加强于少数人的牺牲。”〔1〕由此可以说,正义也是微博协商民主的首要价值,离开了公平正义,微博协商民主就会成为空洞的形式。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正义本就是通过协商选择而来。微博协商民主也需要选择公平正义的调节。微博具有自己的结构形式,这个结构形式,既是技术上的,也是制度上的。

微博协商民主具有底线上的要求。要想微博以公平正义的形式进行协商,需要对微博协商民主的主体提出基本的要求。这些基本的要求包括自由、平等、民主、理性、道德、多元。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基础,协商才具有可能性。对协商主体的要求是底线要求,而不是高线要求。只有底线要求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高线要求的协商会使一些人失去协商的基本能力、资格和条件,甚至会把一些人排除在协商民主之外。协商民主底线的要求,对于微博来说,具有高线的态势。微博具有虚拟性和发散性的特点。微博至少在表面上看来不是实名制,参与的人不知具体是谁,表面上的面对面协商实际上具有部分隐身人协商的特质,隐身人的协商会掺杂着非理性的成份来讨论问题。发散性协商也必然是由着兴趣和情感对问题、事件和公共利益进行讨论,理性缺失也就在所难免。微博的底线要求,是协商民主追求的目标。微博技术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要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培育网民的协商民主素质和民主能力。

微博协商民主的指向是公共利益。仅为自己利益是自私,自私无法协商。公共利益是合作而得,互惠是协商的动力,也是合作的本质要求。微博协商民主既有效地排除了圣徒式的利他主义,也排除了利己主义。微博协商民主的核心是互利性或互惠性。如果说现实中的协商具有空泛性,微博上的协商则具有具体性。如果说现实中的协商具有排他性,微博上的协商则具有吸纳性。想协商的人,可以随时进来。微博的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也具有突发性,从而影响了讨论公共利益的深刻性。

微博协商民主要求协商的主体是自由的。自由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证消极自由的前提下,才能充分行使积极自由。自由是强制的免除,是对法治的界定。互联网是自由的,微博是自由的,决定了协商必须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协商才会取得实质性的结果,才能获得程序和实质性意义。没有自由的协商就是强制协商,强制协商就是说服。微博的自由,不同于现实的自由。微博的自由具有虚拟性特点,或者是虚拟性的自由。微博的自由,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在法治的范围内自由地言说,自由地讨论问题,自由地发出合理的利益诉求。微博的自由必须与协商结合起来,协商是自由地协商。由于微博的特质,自由的协商可能会无果,网民是在广场自由地聚集,有些协商的声音可能会被淹灭,有些协商的声音可能会被忽略。

微博协商民主要求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在微博里,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平等的尊严、平等的利益诉求。每一个人都应该予以平等的尊重。这种平等是形式上的,而非内容上的。形式的不平等经常会被内容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所取代。微博的主体非常复杂,每一个人都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协商的实质性不平等会充分显现出来。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每一个人的粉丝数量不平等,那些意见领袖的粉丝数量巨大,话语的声音和力量就会加倍放大。一般粉丝数量少,发出的声音和力量自然就少。因为声音和话语力量的不平等,会导致对话的不平等。再加上网络水军的出现,这种不平等的话语力量会加大,增加社会的裂痕。如何把这种不平等的力量化为平等的力量,使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需要网民的共同努力。无论如何,平等的形式是走向平等的第一步。平等的形式就是在法治面前的人人平等,不平等的力量要服从法治平等的形式。

微博协商民主是民主的。微博的协商民主人数远远超过古希腊民主,也远远超过现代巨型国家的民主。六亿多的网民,无论如何也难以承载民主的重量。微博协商民主的可能性恰恰又在于它的民主性,如果没有民主性,微博协商民主就失去了现代意义。微博协商民主的民主性,不在于参加人数的多少,而在于事件本身,并不是所有人都对同一事件感兴趣。微博协商民主的民主性在于事件的分立性、多样性、多元性和分化性,也因此可以称为微博民主的多元性协商。微博协商民主的多元性,把网民分为不同的群体,各种群体之间还可以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群体内部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体现的是民主性。不同群体之间进行协商,体现的是制约性、协商性和民主性。微博协商的民主性不但化解了人数的重负,而且还化解了民主的虚拟性,真正丰富了民主的形式。

微博协商民主要求协商的主体是理性的。人是理性的存在物,理性的人必须运用常识性的概念进行基本的判断推理,要求理性推理的结论具有客观性、公共性、公正性。人是非理性的存在物,非理性对理性具有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协商要求的是理性,人的非理性必须受到理性的控制。微博的一个特质,就是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使得人的非理性扩张,使人的情感与激情失去理性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想进行协商是根本不可能的。理性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果受到非理性的误导,公共协商不但没有结果,反而导致参与主体的互相敌对,甚至化。只有理性的人,具有公共利益的判断与推理,才能与他人协商。

微博协商民主要求主体是道德的。理性的人必须是道德的人,仅有理性而没有道德,理性就失去了根基。人是道德的存在物。在微博里讲的道德,不是假大空的道德,也不是高大上的道德,都具有具体的针对性,是道德抽象原则的具体化、个人化和个性化。道德的人就是彼此互相尊重,尊重对方的利益诉求、人格尊严,不污化他人,不矮化他人,不高高在上,更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他人横加指责甚至谩骂。

微博协商民主要求参与的主体是多元的。主体多元意味着利益表达的方式和诉求是多元的。现实的事件传播到微博中,引来围观的主体是多元的,立场是多元的,对同一事件的判断力也是多元的。因微博协商民主是指向公共利益的,因此价值与诉求必然追求共识。问题在于,在微博上寻求共识的可能性很低,有人称之为共识断裂。如果共识断裂,那么就没有协商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寻求最大公约数,在协商的过程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如何在如此众多的网民中寻求最大公约数,有没有可能在微博协商民主中找到公约数,这是对微博协商民主的重大挑战。寻求最大公约数最有可能是形式上的,即法治与规则上的最大公约数。最不可能的是内容上的。如果微博协商民主在内容上不可能取得最大公约数,微博协商民主的意义不大。由于微博民主的多元性,也会导致微博协商民主的多元性,这又导致了微博协商民主小范围的最大公约数。

协商必须具有合理性。协商的合理性是要承认每一个人的合理利益,规范每一个人追求合理利益的正当性。如果说理性是指向公共利益,合理性则指向个人的合理利益。如果在微博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只指向公共利益,而忽略或抹杀个人的合理性利益,协商就失去了内在动力,使个人合理利益虚无化。

二、 微博协商民主的现实性

微博协商民主的现实性是指,一方面,微博技术已经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技术平台,另一方面,实现协商民主的条件已经有了现实条件和现实保障。如果没有现实基础和现实保障,微博协商民主的可能性就会止步不前。

从政治上来说,协商民主已经具备了历史条件、理论条件、实践条件和制度条件、政策条件。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意见》还说:“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协商民主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2〕

尽管《意见》强调:“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而没有指出利用微博这一平台进行协商,但微博却给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各种不同协商都可以利用微博的技术平台进行协商,并把宏大的政治协商微观化、微博化、实效化、具体化、民意化,进而实现政通人和。

有了现实条件,就能保证微博协商民主的现实化。历史决定现实的走向,实践不断提升能力,理论提供方向,制度提供保证,微博就会把协商民主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微博协商民主的现实性在实现宏大协商微博化的同时,还更有现实的自我价值和自我利益的驱动。自我价值形成的思想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是微博协商民主转化为现实性的内在动力。这是微博协商民主得以进行下去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协商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相同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会使人们走到一起。

第一,政治协商民主的微博化。微博政治协商的目的与现实政治协商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都是推动政治民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微博政治协商具有与现实政治协商不同的特殊性,即通过微博政治协商把政治理性和政治尊严落实到实处,实现每一个政治个体的尊严。通过政党协商的微博化增加政党意识。中国特色的政党体制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派是参政党。中国政党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政党协商的内容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政党协商的路径与机制进行政治沟通和交流,发挥网民的聪明才智。通过政治协商的微博化,加强网民的政治意识、政党意识、政党监督意识,通过政府协商的微博化强化政府的权责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加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通过政协协商的微博化增强政协委员的监督意识和功能意识,使政协的政治花瓶转化成责任意识,自觉接受公民的直接监督;通过人民团体协商的微博化,提升人民团体的政治意识,有效防止人民团体的官僚化和行政化;通过基层协商培养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自治意识;通过社会组织的协商培养公民的结社意识和管理意识。所有这些意识最后都有助于实现和强化公民权利和公民能力,使公民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理性、道德的人。

第二,价值协商民主的微博化。在微博上,不同的思想观点,不同的价值观念,都在微博找到了短平快的传播与协商平台。在微博上的思想价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自由主义、左派的价值观、的价值观、传统文化、儒家思想。微博有短微博、长微博、有图片。短微博传播的价值观具有碎片化的特点,这一点由长微博得以弥补。价值协商困难重重,每一个固守价值观的人都难以说服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比如左派难以接受甚至拒绝接受的价值观,自由主义难以接受或者拒绝接受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在微博里也难以居主导地位。既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也出现了“意识形态极化”现象。如果各种价值观不能理性沟通,不能协商,不能取得共识,不但会出现价值断裂,还会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稳定。

价值的多元化,对人类来说,似乎是一个悲剧,也是人类难以化解的难题。伯林说:“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互相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3〕韦伯说:“你将信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成这一立场,你必得得罪所有的神。”〔4〕不过,这一难题,在罗尔斯那里得到了解决,他认为,只要是没有违背宪法正义,各种思想观念都有存在和发展的自由。宪法正义的目的,不但在于捍卫自由,还在于捍卫自由的优先性。在一个良好的社会里,通过实践善的能力和道德能力,通过公共理性和正义感来捍卫宪法正义,寻求重叠共识。捍卫宪法正义的过程和寻求重叠共识的过程就是公民理性协商民主的过程。

人们既然在现实中可以协商民主,也可以在微博上协商民主。不同于罗尔斯理想良序社会的是,中国的协商民主,在微博上展开,在微博上捍卫宪法正义和寻求理性共识,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并具有宪法保证的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们在表达和捍卫自己的思想价值观的同时,必须通过理流和沟通,捍卫中国的宪法正义,寻求言论自由的共识。在微博各种不同价值观的沟通过程中,不应该是对骂和污化的过程,不应是树立价值敌对的过程,不应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自我封闭的过程。那种动辄因一言不和便骂对方是脑残、汉奸、带路党、美分党是不理性的。这样做,只会破坏言论自由,破坏宪法正义,把双方都逼向死路。

第三,利益协商民主的微博化。利益协商的微博化,至多是对利益的分解,并不是对利益的浓缩,但微博利益协商民主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也具有明确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微博利益协商大部分是针对具体的并迫切要求解决的现实问题,对于大而无当或者长远利益问题,网民们不感兴趣。在微博上发生的大事件只有与个人的体验结合在一起,只有与网民的间接伤害联系在一起,只有涉及到具体的人权个案、法治个案、维权个案、血拆个案、强征个案才会唤起网民的经验感受,才会让人们有了受到间接伤害的感觉,才会因此参与到讨论中来,才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论,才会引起协商民主的诉求。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利益既有经济利益、也有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微博协商民主的内容,除了涉及到思想价值之外,更多的是小利益的协商。由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应,思想和价值的诉求,也是利益诉求的观念反应。

现实的利益是多元化的,体现在微博上的利益诉求也是多元化的。多元化的利益在微博上都有确实而又真实的表达。因为现实存在着分配不公、正义不障、两极分化严重、社会正常流通渠道不通畅、社会结构板结化、阶级矛盾、阶层矛盾、集团矛盾在微博上都具有充分的体现。改革的红利让权贵分享,社会的弱势群体缺少分享红利的机会,或者分享红利的机会被剥夺,从而使得人们在微博中发出的声音呈现撕裂的状态,这也是社会撕裂状态的微博反应。

在现实协商民主还不完备的条件下,还缺少基本沟通机制的条件下,在微博上进行民主协商,不但容易造成政治肥大症,而且还让微博协商民主难以负重。尽管如此,微博协商民主在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完成协商民主的任务,缺载掉现实民主协商的部分负担,转移现实政治的压力。这需要微博在能够自律的同时自治。微博网民及时发现问题,发出解决问题的诉求,相关单位对诉求进行沟通,达到多方满意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微博具有碎片化和快餐化的特点,微博无论是政治协商,还是价值协商和利益协商,也都有碎片化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微博协商民主的碎片化、快餐化。微博协商民主讨论的内容容易受到舆论热点的影响,协商的内容快速游移,具有游离性。即使已经确立的协商民主内容也缺少应有的稳定性。又因协商民主的内容大都直接涉及到自身,大都是间接利益的伤害者而非直接利益的伤害者,微博协商民主具有空泛性和宽泛性,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微博协商解决的问题本身成了问题。因此,避免微博协商民主本身的缺欠,需要切实可行的转化机制。

三、探索微博协商民主的转化机制

有了微博协商民主的技术平台,有了微博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还需要构建微博协商民主的转化机制。这些机制包括:群组设置机制、自治机制、议题设置机制、规则设置机制和微博投票机制。

第一,群组设置机制。现在微博已经形成思想群、价值群、意识形态群、利益群。这些群具有固化的趋势。这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是各种群的形成与固化有利于缩小参与的规模,防止参与的失序和无效,防止个人参与的无力感和无能感,有利于核心议题的设置并解决核心议题。不利的一面是群与群之间可能会导致鸡犬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甚至会导致群与群的敌对和仇恨。如果通过民主是个坏政体、但民主是坏政体里的好政体推论的角度来说,微博内部因为设群而行协商民主之实,比不设群而无协商民主更好。同时,群与群的敌对与仇恨也因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使得网民会形成政治宽容的美德。美德一旦形成,网民的理性就会增加,群与群之间的民主协商也会得到发展。

微博群组的形成既有客观必然性也有主观性。微博群组的设置,有利于协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人以类聚,物以群分。那些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利益诉求的人自然会走到一起来,形成微博协商民主共同体,原来具有原子化的个人、群众化的个人、乌合之众的个人找到了存在的归属感,找到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微博共同体中,通过议事、沟通、协商和交流,强化了个人的主体性,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和自豪感,避免了虚空感、孤独感和个人无力感。

第二,自治机制。自治是协商民主的试验田,也是协商民主的培训基地。在中国的现实中,有各种形式的自治组织。诸如基层自治、村民自治、社区自治,这些自治组织都可以借助于微博平台,把自治做实。另一方面,微博网民可以实行自治。网络可以实现道德自治、思想自治、利益自治,成为自治的新形式。〔5〕微博是网络的一部分,其它网络技术能做到的微博技术同样能做到,既然可以实现网络自治,也能够实现微博自治。微博自治遇到的难题在于,自治与人口规模和时间成反比,人口规模越大,自治的程度就越小,自治就越具有虚拟性,越容易导致他治。人口规模越小,自治的程度越大。参与的时间越长,参与的热情就越小。上亿的网民同时参与,微博自治严重超载,使网络自治陷入瘫痪状态。因此,寻求微博自治的机制,避免微博自治过载超载,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根据微博协商民主的内容不同,可以设置不同的自治机制。与微博相比较而言,微信因为五百人的上限,因为参与微信群的规则明确,甚至有的微信设置的讨论微信的罗伯特规则,微信的自治能力得以提升,这是微信后来居上的重要原因。微信给微博的启示就在于,如何仿照微信的机制构建微博协商民主机制,让微博生成自治的机制。在微博上,人们或者围绕着大V或意见领袖聚集在一起,或者以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观聚集在一起,一些网民或者在不同的大V或意见领袖之间游离,或者在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群体中游离,使得微博上的自治具有松散性,远不如微信那样具有集中性。微信的机制即使不能照抄照搬,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微博协商民主过程中,必须规模限制和时间限制。参与协商民主的人不能太多,但必须具有代表性。参与协商民主的时间不能太长,但必须具备足够的理性思考时间和交流时间。参与协商民主的网民必须是利益和价值的直接相关者。在协商的整个过程中,非直接利益和价值的相关者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使得协商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议题设置机制。设置议题是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没有议题就没有协商民主,没有核心议题的设置,协商民主就会头重脚轻,失去根基,所有的信息都成为议题都成为协商民主的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与其他新媒体和自媒体相比,在微博上的即时新闻不断,内容更新迅速,信息流动快捷,这既给议题设置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设立核心议题提供了难度,何况一些网民在微博上只是进行信息消费。设置议题容易,设置核心议题困难。每一个新闻或事件都可以成为议题。核心议题的设置需要智慧和一定的判断能力,否则就有可能把伪核心问题设置为核心问题。

核心议题是与公平正义、环境保护、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私产保障等议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议题。核心议题的设置必须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核心议题设置的大而无当,无利于问题的解决。核心议题的设置程序必须是科学的,过程必须是协商民主的,结果必须是客观公正的。

核心议题的设置,往往与网络大V或者意见领袖有着直接的关系。或者说,大V或者网络意见领袖在设置核心议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果一个网民,影响力小,粉丝数量少,即使核心议题设置起来,也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需要求助于相关的权威人士、网络意见领袖。只有引起相关的权威人士和意见领袖的注意,才会把核心议题放进核心位置。目前有一种趋势,就是污化网络大V或意见领袖,其目的是缩小网络大V或意见领袖的影响力与议题的调控力和设置力。但是,应该知道,网络大V或意见领袖之所以成为领袖,是在思想市场竞争中产生出来的,而不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减弱他们的影响力,只会使设置议题空心化,使真正的问题边缘化,使需要通过协商民主来解决的问题累积化,加剧社会的对抗。因此,必须重视网络大V或意见领袖设置话题上的影响力,发挥他们设置核心议题的作用。

核心议题的设置,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政府主导作用,不在于思想价值言论,因为在这方面,政府提供保障即可,政府不能监管思想价值言论,否则政府会失去公正性,会破坏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协商上,政策的协商又主要体现在利益协商上。政府的主导作用也必须通过平等来体现,否则就有行政命令之嫌或者就是行政命令。政府的利益协商主要是维护协商民主的规则,提出设置核心议题,但不能以核心议题来命令协商主体,更不能因为设置核心议题而代表协商主体,从而让协商主体缺席。政府在协商的核心议题设置之后,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协商结果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四,规则设置机制。微博协商民主的规则,从宏大的角度来说,就是法治规则。法治规则是网民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微博法治化规则是现实法治规则在微博的应用。也如同现实一样,微博讨论与交流也需要罗伯特规则。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会增加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有学者把罗伯特规则简化成为极简版12条,这12条包括:(1)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2)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3)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4)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5)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6)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7)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8)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9)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10)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11)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12)多数裁决原则。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6〕罗伯特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基本上适用于微博协商民主。

第五,微博投票机制。微博协商民主,没有投票是幼稚可笑的,现实的协商民主如此,微博的协商民主也如此。微博的技术平台已经存在,充分运用微博投票技术平台,是网民一学就会、一点击就会的最基本的要求。协商的过程是民主的过程,民主的过程也是协商的过程。离开协商的民主是不理性的民主,离开民主的协商是强制或专制。民主离不开选票,否则民主就流于形式。协商民主的结果,必须是投票的结果。没有投票,协商民主就没有结果,或者结果就失去了基本的民意支撑。人们只要利用好投票的设置,就能很快地进行投票,也会很快地知道结果。在进行投票时,规则要做到起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总之,微博协商民主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但需要微博协商民主的转化机制。在转化机制具备的条件下,微博协商民主的应用前景是极为广阔的。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

〔2〕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02-10.

〔3〕伯林.自由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244-245.

〔4〕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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