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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履职情况精选(九篇)

民政工作履职情况

第1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而且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成效和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何在?相应对策又是什么?这是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重要的现实问题,也是我们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一、当前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履职意识不到位。一些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职务来看待。有的代表仅仅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政治荣誉,视作是对自己所做出成绩的奖励,激动有余,责任感不强,以致对代表身份认识错位,对履行代表职责抱无所谓态度;有的代表缺乏为人民群众说话的愿望和热情,占着位置不履职,宁当“充数代表”;有的人一旦当选为人大代表,就感到和选民无关了,认为过后参加人大会议,纯粹是个人和组织的事,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都是“抱着学习的态度”参加会议等等。

(二)代表履职能力不强。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的个人文化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不够,是造成当前代表整体履职情况难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些代表调查分析能力有所欠缺,只会从现象上看现象,从问题上看问题,不能很好地综合分析问题和作出理性的判断,难以把握住问题的本源;二是一些代表了解掌握的基层情况不少,但语言表达能力有所欠缺,审议发言时表达含糊不清,说不到点子上,使民意得不到有效的反映;三是一些代表能够在现实中发现问题,也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但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难以促成有关部门落实解决。

(三)闭会期间代表履职主动性差。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情况则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目前,闭会期间代表履职基本处于被动状态,多数代表是在有组织的情形下,按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的,代表个人很少主动履行职责。其实,就是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往往难以得到保证,有的代表只在“两会”期间“启用”代表身份,平时把代表工作视为额外负担,长时间不参加小组活动,从而导致有些代表小组因代表参与率低而无法有效地开展活动。而有的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对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往往使视察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代表与选民联系脱节。目前在代表和选民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日常联系方式、联系规则。相当部分选民不知道代表自己的人大代表是谁,遇到问题不知道、不习惯于找代表。而代表平时也很少主动到选区联系选民,一些代表只是在选民要求反映问题的情况下,才安排时间进行联系;有一些代表,与选民关系比较疏远,被群众戏称为“挂名代表”。这些在客观上限制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延展,制约了代表议政能力的提高。

二、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欠佳的原因

(一)选举过程中没有把好“入口关”。目前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存,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选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使当选者不能够充分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是来自基层的广大选民,履职懈怠的情况由此出现。

(二)代表结构不尽合理。现阶段代表构成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给代表履行职责和人大开展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一是按现行的推荐候选人办法,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已经呈现出向“实权资源”、“资本资源”、“精英资源”集中的趋势,相对弱势阶层正渐渐淡出,失去了代表队伍应有的广泛性、代表性。二是兼职代表偏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代表多数由各级领导干部、各界知名人士以及行业先进人物兼职。主观上,他们履行代表职责与个人利益无关,故而造成代表履职的利益驱动机能严重缺陷,代表无法也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履行代表职责。客观上,他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从事其本职工作,往往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代表还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因而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来执行代表职务。

(三)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健全。根据现有的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机制,无法对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即无法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首先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制度和程序。选举法虽然规定了直接选举的代表要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但是没有规定由谁来组织监督。若把这个规定理解为选民自发组织监督,那么在实践中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法律规定不明确也造成一个基本事实,即各选区或选举单位即使想监督由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也往往会出现各自标准不一的情况,这就使得选民或选举单位难以全面掌握自己选举的代表的履职情况,除个别代表履职严重不力的情况外,对大部分代表称职与否难以界定。由于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之间缺乏双向沟通,选民对 代表的履职情况不能够做到全面的了解,对代表的评议工作也就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四)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存在缺失。在代表履职方面,缺乏保障机制,也没有专业机构为代表履职提供日常性服务。我国现有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之所以存在以上缺失之处,一是现阶段政府财政支出对于满足人大代表履职的财政需求来说仍不能完全到位,还不能以充足的财政支持来保障代表履职;二是兼职代表的双重身份特征造成了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得不到切实保障;三是没有形成保障代表履职的社会环境。

三、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

(一)严格筛选,优化结构。人大代表职责意识薄弱、个人素质不高,是限制代表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严把“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人大代表有较高的素质。把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关,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更多地注重其社会活动能力和履职能力,看其是否有强烈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意识,切忌依成绩和贡献大小来衡量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变相地将人大代表的选举变成评先进、选劳模或搞平衡照顾。二是注意让部分忠于代表职责,热心代表工作,代表素质较高,议政能力较强的老代表继续留任。三是适当引入和完善竞争机制,给那些有政治热情并乐于维护公众利益的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渠道。通过组织提名、选民联合提名、个人自荐等,创造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平台,让代表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当场回答选民的询问,充分展示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应把加强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作为搞好人大代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当选的人大代表认清自己的特殊身份,提高代表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在较短时间内适应人大工作环境,发挥好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学习履职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人大工作相关业务知识,以及政治、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全面提高代表的理论素养。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多安排人大代表在履职中需要经常使用的具有操作性、技术性的培训内容,使人大代表更多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听取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方法,提高代表履职的专业技能。

第2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一、充分认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是履行政协职能、提高政协工作水平的基础和关键。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最根本的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激励政协委员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专长和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不渝地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二、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一)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2、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调研及其它活动,积极建言献策。

3、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以及本界别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准确及时地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

(二)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1、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区重大事务的权利;

5、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7、有退出政协的权利。

(三)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给予配合,如实介绍情况、反映问题并听取和采纳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抵制或阻挠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严肃查处。司法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前,应及时向区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三、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及履行职责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知识。

(二)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注重实际运用能力。政协委员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政协工作和自身的思想实际,深入思考,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进一步增强政协委员做好政协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不断提高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密切与政协委员的联系

(一)建立委组联系政协委员制度。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是基层政协委员活动的重要载体。各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加强组织、服务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集中活动,加强联系。

(二)建立政协委员约谈制度。区政协领导与政协委员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约谈,听取政协委员有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看法,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

(三)建立区政协领导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区政协领导在分工联系各专委会、地区联络组的同时,分别联系若干名政协委员,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关心政协委员的工作和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区政协机关领导联系政协委员制度。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联系若干名政协委员,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政协委员知情知政

(一)区政协为每位政协委员订阅一份《联合时报》,为政协委员了解国情、市情、区情提供参考。

(二)区政协办公室每月编印《*政协》不少于一期发给委员,并不定期寄发有关学习资料,使政协委员了解区政协工作动态和上级有关精神。

(三)区政协每年组织情况通报会1-2次,使政协委员了解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了解党委、政府工作重点,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条件。

(四)结合调研、视察,邀请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镇(街道)领导通报情况,介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使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政情,做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六、运用多种活动形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

(一)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视察、考察活动。

(二)组织政协委员参加全体会议,根据协商议题需要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协委员发表意见、参政议政、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三)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参与民主监督和执法执纪检查活动。

(四)每年组织联谊会、座谈会、茶话会等各类联络联谊活动,活跃政协工作,增强政协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在政协委员中扎实开展写好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项课题调研、参与一次重要视察活动的“四个一”活动,鼓励、引导政协委员把议大事与办实事结合起来,为全区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献计出力,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多办实事、好事。

七、健全激励机制,调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一)开展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活动。根据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由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负责推荐,政协主席会议审定,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每届不少于二次。

(二)加大对政协委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及时总结交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经验,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责方面的突出成绩和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

(三)明确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规范和纪律。

1、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政协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消其参加政协的资格。

第3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一、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推动人民政协富有成效地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首先,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是否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通过定期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政协工作,切实解决政协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从各方面关心支持政协工作,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其次,人民政协要认真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按照以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安排政协工作,组织开展活动,既推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的共识,又切实把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做到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始终与党委的整体要求和部署同步。第三,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增强党员同志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身能力。要坚持定期向党委汇报请示工作,自觉维护党委权威,认真落实党委提出要求,加强与党委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积极争取党委对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有基础;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有力量。一方面,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要充分发挥团结各界、凝聚人心的作用,努力促进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一切爱国者的最广泛的团结,为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而共同奋斗。在工作中,人民政协要加强与派和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扩大派和政协委员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及时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各派和政协委员的困难和要求,协助派搞好自身建设,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发挥派履行职能的重要作用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协要保障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发表意见,反映各自所联系代表的群众愿望和要求的自由,维护他们履行职能的民利。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程序,坚持就国家和地方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有组织有计划地把政治协商引向深入,使党委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促进有关方面对监督事项的重视和解决;要进一步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支持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协商讨论,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履行职能,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点。就我省各级政协而言,当前履行职能要重点围绕我省“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找准角度,认真组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特色经济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持生态立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利用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运用政协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调研、视察等各种形式,为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科学发展的阶段性重点任务建言献策,形成有份量的成果,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第4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些案例:案例1.1999年1月4日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县的“虹桥垮塌事件”。修建虹桥工程是綦江县的重点工程,在整个虹桥的修建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检查及监督、工程验收等法定环节。这一系列的工作必须由有权行政主体依法做出,但是,綦江县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却没有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工程成为“豆腐渣”工程,而且虹桥通车前已有群众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虹桥有质量问题,有关职能部门仍然没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惨案发生。虽然有关责任人已受到刑事处罚,可是,对于死去的40多人和受伤的14个人,他们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案例2.个体户李某,拟开办一个食品店,李某于1998年10月租了临街门面一间,月租金5000元。经过半个多月的装修准备工作和对员工进行体检后,于1998年11月初向区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到12月底防疫站未派员去实地检查,其后李某从1998年12月起至1999年3月多次要求防疫站派员去检查,防疫站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未派员去实地检查,李某因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直没有营业。到1999年5月底,李某以卫生防疫站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给自己造成了30000万元房租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卫生防疫站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上述案例可能不是最典型的案例,但是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从这些案件中不难发现,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行政机关或个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受害人从其他地方又得不到赔偿。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11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二、行政不作为违法涵义的界定研究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应从法学理论上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涵义加以界定。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问题研究较少,所持观点也不一致,大多数学者只在论述行政行为种类时或在论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谈到行政不作为,而且没有直接表述为行政不作为违法。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已包含有本文所用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词的一部分意思,但不准确、全面。具体是:“第一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1〕第二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2〕第三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3〕第四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4〕这些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对我们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含义有参考和借鉴意义。目前,在理论界直接将行政不作为违法加以界定的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方式或内容上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其不为的状态。〔5〕第二种观点: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状态。〔6〕经过对以上行政不作为表述和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定义分析,笔者认为,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含义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必须正确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主体。在我国,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也把部分行政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这些组织在行政公务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积极的法定义务的状态,同样应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1中的綦江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第一种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论述主体界定上就有缺陷。另外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体时还应充分考虑到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个人的不作为违法情况。如案例3中的执勤警察王某。其次,必须认识到行政不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并非等同,因为在法学界并未约定俗成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不作为违法,如果将两个概念等同使用必然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讨论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履行的积极义务的违法行为时,最好用行政不作为违法概念。有的学者将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的违法行为,归到行政失职一种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分类标准所致,本文在此不详述。第三,必须正确理解法律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之分(或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7〕因此,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时不能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会将行政越权违法、向社会摊派等行政机关不履行消极法律义务的行为也归入行政不作为违法之例。第四,必须认识到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状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法学理论中有主客观条件之分,同样,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时必须考虑到主客观因素,即行政主体即使有法定作为义务,但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但是,这里所指客观条件不能简单来理解。第五,不能把行政作为违法限定在行政主体必须依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有能力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不履行状态,如果这样理解,笔者认为是缩小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内涵。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影响。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积极履行,如案例1中的有关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督的义务,即没有相对人申请,该行政机关也必须积极、认真履行。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个人)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委托的个人有法定的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第二,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委托的人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第三,“没有履行”不是行政主体因客观原因如地震等,而是有履行能力,但它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因疏忽未履行或者因认识上的错误而未履行。第四,行政不作为违法是一种状态,它可能表现为整个行政行为处于一种不作为违法的情形,也可能仅表现为某个行政行为的某处或几处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情况。三、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意见也不一致。不赞成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1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属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且《国家赔偿法》后于《行政诉讼法》制定颁布和实施,所以,凡两者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国家赔偿法》为准。第二,以我国立法体看,行政立法是多级、多部门立法,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就是某个行政法规的立法起草者、制定者,它们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扩大行政权的问题,行政法规中更多的是体现相对人应该怎样做,违法后应受什么的处罚,而很少考虑行政主体应该怎样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者不同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常常发生冲突,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法定职责认识模糊,因而造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全部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国家财政不利,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初期,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超越了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实际。赞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关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不作为违法提起赔偿的大门。《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上述二项规定,可以理解为包括了行使行政职权中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第二,从立法角度看,尽管行政立法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还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的违反该法的行政责任,如果在今后的立法中注意加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内容,行政主体法定职责自然就明确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自然减少,不存在对财政不利之说,更谈不上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反可以促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作为义务。第三,从我国现阶段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今后,主动行政作为将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超越我国现阶段法治的情况,相反,它适应了现阶段法制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式需要。笔者赞同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并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TheFederalTortclaimAct)第1346条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中有:“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8〕又如联邦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规定:“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9〕由此可出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对此作了规定,而且越是法制健全的国家规定越明确。尽管制度和国情有所不同,但是,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视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加以借鉴。第二,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快道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应进入快车道,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我国真正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立法不完善,或制定《国赔偿法》时理论依据的局限性所致。而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关闭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大门,不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进行修改。这种过于保守的思想,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会产生不利影响。第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从何谈起。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它应该对行政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国家赔偿法》的功能和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国家负赔偿范围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第一,全面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有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有要求侵权赔偿主体资格和权利。现行《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时,有“缩水”现象,仅规定了行政作为违法责任问题,而对行政不作为违法问题不加以规定或规定较少。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加入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落实。第二,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从理论上讲行政权是一种公共管理权。在我国一切行政权来源于人民,人民在赋予行政主体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要求行政主体对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且这种公共权利和义务应基本平衡,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达到行政权力和义务基本平衡。第三,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行政主体不积极履行法律作为义务,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可以减少行政不作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情况的发生,同时使受害者在受到行政不作为违法损害时又能得国家赔偿,从而起到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第四,有利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和行政立法的完善。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改变过去在行政立法中只强调权力,而忽视义务的存在的情况。当然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价值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它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很有价值。四、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设定在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后,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设定供大家参考:1.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下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行政主体必须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案例3中,如果张某求助对象不是执勤警察,而是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只能在道义上遣责他,他所在的行政机关也不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相应的管辖权限,这是由行政权限决定的,即它在其管辖范围内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超越了该行政主体的管辖权限,即使有行政不作为违法,也不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责任。例如,A县境内某幢房子发生火灾,请求B县消防警救火,B县消防队未派消防队员前往灭火,因大火未及时扑灭致使大火引起周围多幢房屋失火,B县消防队不应承担行政不作违法的责任。第三,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上班时虽然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但其下班后或休假时,即使有行政不作为违法发生,该行政主体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下班警察的不作为违法。2.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第二,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是在可能实施的情况下而不实施。这里的“可能实施”是指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而不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的阻碍事由而使其无法实施。第三,有法定履行作为义务时间和期限的,必须是在超过法定履行义务时间和期限后发生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3.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损失无法得到其他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例如,案例3中张某如果加害人被抓到出租车被找回、医药费已由加害人赔偿,那么即使执勤警察有行政不作为违法情况,他所在的公安机关不再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不作为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10〕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大的价值就是: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五、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赔偿的实现与国家赔偿制度完善之构想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在“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判决”前提条件下才产生实际工作的争议。如果仅凭法学理论工作者或法官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认识,作为受理和审理行政不作违法赔偿案件的依据,是不恰当的,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也比较容易引起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只有补充修改《国家赔偿法》才能使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得以实现。补充修改的具体构想是:1.建议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原条文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就将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范围从仅就违法行使职权侵权赔偿扩大为除了原来已有的赔偿范围外,还包括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目的是在国家赔偿制度上确立负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国家应承担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2.补充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增加一款规定:“因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无法得到其他赔偿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补充规定就将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规定到行政赔偿范围内,而且明确了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的,同时明确了受害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3.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现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项修改规定,目的在于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5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一、回应“倒逼现象”,探索代表联系群众新途径

当前代表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基于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党委和政府重视代表意见建议、通过发挥代表作用来推动区域发展,形势发展对创新代表工作提出新要求等诸多因素,代表工作出现“顶被感”和“倒逼现象”。普陀区人大常委会重视代表工作、关心民生大计,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将“倒逼机制”转化为推动代表工作的“正能量”。此次依据代表法探索性开展区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活动,是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代表履职意识,推动代表工作的一项积极举措。通过活动,代表进一步认识到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监督,是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国家监督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发现履职实效与群众意愿之间的差距,为有效履职起到助推作用。代表与选民零距离交流,拉近了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选民加深了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制度的了解。

二、精心组织准备,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精心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活动,并将此项活动列入区人大常委年度工作要点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活动方案,向全体区人大代表下发了活动通知,积极动员,强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大代表服务保障机构认真筹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加强对社区、镇人大代表联络室的工作指导。本次报告履职活动,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甘泉代表组组长担任主持人,邀请了区其他社区、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的负责人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莅临指导并作动员。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活动后,大家感到甘泉代表组此次组织区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准备工作充分、组织严谨有序、程序依法规范,代表报告有实质性内容、百姓愿意听、效果很好,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对其他社区、镇开展此项活动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

第6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3、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4、指导本级各部门单位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5、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法治素养、法治能力。

6、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至少举办2 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等领导于部学法制度。推动开展法治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创建、依法治理活动,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具体安排,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2、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作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等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支持执法部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5、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6、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积极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

1、聚焦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职责,推行权力清单、收费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压缩、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的情况。各部门单位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情况。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2019 年“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问题整改要求,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情况。

2、聚焦做好行政立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情况。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升立法质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情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况。针对规章备案审查纠错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的情况。

3、聚焦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队伍的情况,及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工作的情况。加强重点领域执法,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六稳”“六保”和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的情况。

4、聚焦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情况。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情况。《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推进情况。健全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三、推动责任落实情况

聚焦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情况: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的情况;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研究落实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重要标尺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各项工作,为有效实施《民法典》营造良好氛围的情况。

第7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加大依法执政工作监督力度,全面提高依法治市工作水平,建设法治社会。常委会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在营造文明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社会方面发挥更有力的作用。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方式和途径,全面提高依法治市工作水平。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加强党的领导与接受人民代表监督等关系,进一步强化人大的作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继续办好"法律大家学"讲座,督促各级政府及普法部门抓好人民群众、青少年和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工作。检查行政服务中心运转情况,有关部门落实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制度情况和*办证大厅、税务大厅、财政收费大厅服务情况,促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落实。监督《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清理审批项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情况报告,提高政府办事透明度。监督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管理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关于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情况报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基层民主,深入推进创建"农村法治示范村"活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利。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常委会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批监督计划和预算、评议等监督机制。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实效。以加大依法行政监督为主要内容,增强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执政为民。对市政府组成部门、驻汕垂直管理执法部门学习、贯彻实施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围绕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十项民心工程"实施情况、水利建设及农业生产情况、省市人大议案落实情况、实施"科教兴市"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7个方面的内容开展工作监督,推动工作的落实。认真做好工作,依法开展个案监督。

──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和改进述职评议工作,强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健全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统一。要把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做好评议工作。今年,常委会要围绕项目投资建设,对3名市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加强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推进政府工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和改进述职评议方式,要通过新闻媒介向人民群众公布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向社会如实反映履行职责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了解被评议人员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服务发展大局的能力,并在常委会上进行量化测评,表决其履职满意度。对被评议人员接受评议和评议后整改情况,常委会要报告市委,为市委了解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更好地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监督的统一。

──加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探索和实践,推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认真贯彻执行《*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建立和完善"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报告、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制度,重点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城市规划的审议和监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能作用。

──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好市人大代表活动日和视察活动。建立落实代表"直通车"制度,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和人民呼声。邀请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发挥代表在常委会开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加大督办力度,提高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代表工作水平,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8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各位选民代表:

本人被选举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第x届人大代表职务以来,能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现述职一、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任职以来,我一直坚持自觉认真地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涵和意义;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围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本人写出了一些学习体会、心得感受等,还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以上理论法律法规,利用宣传栏、文件、横幅、案例教育等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思想认识、自身素质和能力。无论是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还是在本职工作中,我都能自觉认真履行职务,竭尽全力干好每项工作。

一、较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一)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等32件议案和《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综合管理问题的建议》等14件建议。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兴建铁仔山古墓遗址博物馆和铁仔山郊野公园的议案》、《加快公共卫生有关单位立项建设的议案》,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件。

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认真行使表决权。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二)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先后走访、接待28名退休职工代表,多次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外资、三来一补等58家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等,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工业区社会治安状况等,整理出工业区治安情况书面材料向市、区两级人大进行了汇报。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和完善了工业区治安办及企业内部的保安措施,改善了工业区的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被选举和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就必须向人民群众负责。

自任职以来,始终坚持同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既做好宣传员,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使区政府、街道的正确决策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也切实为群众解决困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政府各项政策和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为解决退休集体职工的参保困难和退休金较低、部分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本代表领衔提出了013号议案《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职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

西乡街道企业28名集体工退休人员一直以来由企业发放退休工资,多数人员退休工资较低,且无医疗保障。为使他们安享晚年,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了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表达了政府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20xx年9月这批退休人员转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及享受医疗保险,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总计为这批老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差额90多万元,使西乡街道企业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大大增强了企业员工对政府工作的信任。20xx年全公司为下属企业聘用临时工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实现了参保率100%。

三、在本职岗位及履行代表职务工作中遵纪守法并作出表率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不行贿受贿,廉洁自律,为全体党员、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再次,在本职工作中模范遵纪守法。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上。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企务公开,严格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西乡镇20xx~20xx依法治镇工作实施计划》,依据《深圳市依法治镇工作纲要》,紧紧围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这一中心,坚持将依法治企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始终把依法治企作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公司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到位,在组织上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了《各部门及工业区管理处岗位责任制》、《接投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每月公布与企业员工切身利益有关事项,如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车辆费用一览表、新增投资项目和工程招投标,提高依法治企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开展依法治企自查、监督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月报表,确保依法治企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建设工程投资方面,坚持对新建项目、维修工程项目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投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16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二: 

 各位领导、选民代表、同志们:

首先,感谢古陂镇选区选民选举我担任县人大代表,给了我今天述职的机会。

本人自20xx年调古陂镇任镇党委书记以来,深感责任重大,为官一任,兴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和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在全镇选民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下,我于20xx年2月在该区通过差额选举方式当选为信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今履行代表职务快有两年时间了。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述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两年来我履行县人大代表的职责情况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请予以评议和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1、作为县人大代表,不能把担任此职务作为头顶上的政治光环,而应把它看作是受广大选民之托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神圣职务。我清醒地认识到要正确履行好代表的职务,必须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牢固树立职务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监督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1)、加强学习,从学习中受教育。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加强自身学习,注重自学为主。一方面要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以提高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做到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扩大自身的知识面,不断提高自身文化水平。

(2)、加强培训,在培训中求提高。除自学外,我参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法律知识为主的业务学习培训班,较系统地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人大业务知识,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履行代表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特别是对新当选的代表显得更加重要,为代表更好地履职打下基础。

(3)、加强教育,在教育中提升思想境界。要加强政治制度、奉献精神、法制观念、代表意识、全局观念等的思想教育,提高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而提高执行职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作为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能够做到经常和代表交流学习,督促代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

(1)、从增强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入手,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人大代表依法参政议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才能使代表的监督职责和参政议政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为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尤其重视培养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为使镇人大代表及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镇人大举办了代表培训班,对全镇人大代表进行了人大工作专题培训。在抓好学习和培训的同时,镇人大定期联系代表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和推广代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互通有无,相得益彰。通过这些有效的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全镇人大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代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丰富了代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增强了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2)、从维护农村稳定入手,不断增强人大代表解决复杂问题和重大事件的能力。农村稳定工作至关重要,没有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近年来,我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的工作思路,在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全镇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1、作为古陂代表团团长,组织好全体代表参加县人大会议,主持好本代表团的各项活动。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后,我时刻记住自己是古陂镇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古陂镇的县人大代表。为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我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县人大代表大会期间古陂代表团和闭会后的古陂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中来。

近两年时间,我按要求出席了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次会议的各次全体代表大会,并自始自终参加了古陂代表团的分组讨论、审议等各项活动。期间对县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审议中对农民收入、城市建设规划、脐橙产业建设发展等问题大胆陈言,提出建议,积极参与古陂代表联名提案的提写工作,较好地行使了代表的建议权、审议权和表决权。闭会后,我参加了两次古陂代表小组的代表联系活动,和古陂的县人大代表一起对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

2、做为古陂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认真开展好县、镇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人大主席团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更好地为代表服务。认真组织代表深入学习代表法,使代表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坚持和完善联系代表制度,及时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围绕中心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和评议工作。为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持证活动提供服务,切实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督促政府及站所定期向代表通报近期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努力拓宽代表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促进办理质量和实效的提高,切实保障代表的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履行职务,为推动全镇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提高监督实效方面:一是要把人大监督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工作重点难点及民生问题选准议题开展监督;二是要充分运用监督手段,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三是通过开展人大代表回选区向选民述职,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效果;四是加大督办力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作为县人大代表,听取群众意见。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关注民生、汇集民意,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任务。这也是我担任县人大代表以来时常要求自己的一句话。所以我除了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来提高履职能力外,还积极参加代表视察、执法调研等活动。近年来,我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提出很多议案和建议,大多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三、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和不足

通过两年来担任县人大代表的履职实践,自己体会到作为一名代表其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1)使命光荣。人大代表是选民的代言人,要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是一种很神圣的光荣使命。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时刻抱着这种使命感去参与人大工作,才能切实做到代表人民,反映民意,覆行代表职责,从而取信于民,得到选民的认可和支持。

(2)责任重大。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人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一名人大代表责任是很重大的。因此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在行使职务职能、参与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议案时,在表决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时,要敢说实话、真话,要善于提出积极的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要慎之又慎的行使好自己的表决权。只有这样,才不会辜负人民的重托。

(3)严于律已。监督是人大代表、人大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正人要先正已,人大代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就要严于律己,做到自尊自爱,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各方面做出表率,这样就能做到监督有力、有威、有效,令人信服。

(4)加强学习。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对人大工作、对当好一名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提高履职水平。我们的先辈为我们树立了活到老学到老的好榜样,我们也应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强化人大意识、选民意识,切实做好人大工作。

两年来,我虽然能按要求履行职责,做了一些自己应该做的工作,但由于主客观的因素,自己在履行县人大代表职责的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由于自己是兼职的代表和委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与代表兼职工作的关系上处理得不够好,走访群众、联系选民做得不够;单独提交书面批评、建议较少;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履职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克服,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倾听群众呼声,尊重选民意愿,代表选民说话,接受选民监督,切实为选民服务,使自己的履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古陂镇选区选民一直以来对我担任县人大代表履职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述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2016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三: 

作为一名外资企业的人大代表,今年以来,我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紧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忠实履行代表职务,主动服务福州工作大局,努力为福州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贡献微薄力量。

一、勤奋学习,跟紧形势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执法履职能力。在目前政治、经济的变革发展时期,我深刻的意识到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与时代同呼吸,与群众共命运,就得勤奋学习,与时俱进;就得跟紧形势,关注民生。因此,我自费订阅了十几种报刊杂志,结合工作实际,抓紧时间学习政治理论和法规政策,不失时机地参加有关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理论水平,夯实了执行代表职务必备的基础知识。

二、结合实际,调查研究

为了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表,我充分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利用同国外投资者经常接触的机会,有机地开展调研,有理有节地宣传党的相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商所想所求,倾听他们意见呼声,努力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将他们的反应记录下来,整理出来,作为自己向政府建言的内容。

比如福州应该办好国际学校,帮助解决外籍子女在福州获得良好的教育环境;在一些经济领域不要对外资准入过度设限,允许外资企业参与垄断行业竞争,以便让更多境外资金投向福州的经济建设;要充分改善福州投资环境,使政府将该管的事管住,该放的权放开等。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呈现的一些热点问题,我也比较重注做一些有针对性的调研,认真采集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筛选论证,并通过查询有关资料,与其他人大代表共同商议,形成有益建议,提供政府参考。比如关于如何创建福州旅游品牌的课题,我经过多方调研,写了题为《浅谈福州乡土旅游的现状与对策》的调查报告,提出诸多建议,递送市人大常委会,得到市人大侨台委的好评。

三、建言献计,推动发展

平时比较关心XX市经济建设动态,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极力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快XX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我联系其他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向XX区委区政府提出在金山工业区进行老厂房改造的思路,依托福州特色文化市场,建设以工艺美术产业和旅游产业相结合的大型旅游工艺品交易市场,使之成为区域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易的综合平台。

该建议得到区里高度重视,并进入调研阶段。为了加快福州外环快道建设,我多次参与三环西岭互通铜盘连线项目的调研。该项目作为市区西北部重要对外交通疏解接点,建设及提高沿线许多部队单位应急保障能力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调研考察,我们提出了积极建议。现该项目已得以批建,征拆工作正在扫尾,可望明年上半年完成。届时,福州三环由北向西南方向的绕城公路将为提升城市快速交通功能,便捷疏散出城车辆产生不可替代作用。

四、着眼百姓,关注民生

当选人大代表之后,能要求自己密切关注百姓需求,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观念。努力深入基层,广接地气,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企盼,为他们的诉求执言。我因在国外工作生活过较长时间,对于侨台胞的生活状况比较关心。

我经常参与市人大侨台委组织的有关侨台胞工作、生活状况调研,并与其他代表共同提出进一步关心散居贫难侨的建议,同时参加了帮扶贫难侨的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大部分贫难侨生活居住条件得到改善。针对还有少部分人出现的返贫现象,我们还在不断的努力跟踪落实情况,希望极少数贫难侨胞的困难能得以根本解决。每逢节假日,我还经常组织单位员工为农村困难户献物捐款,有时间还带着子女到福利院走访,给孤儿或身残儿童送温暖。

五、参与执法,接受监督

按照人大工作要求,自己既积极参与市县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监督活动,也认真学习法规制度,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接受原选单位和群众监督。一年来我先后参加了市人大开展的对上半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工作、旅游工作、法院工作等监督活动。我把每项执法检查监督都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好机会,只要在国内或手头没有特急任务,都做到认真到位,并毫无保留的发表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在公司经营中,我要求每一位员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制度,努力为福州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代表履职工作中,我一定要增强代表意识,实践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竭力助推经济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以上述职请予审议。

第9篇:民政工作履职情况范文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使命感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因此,人大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没有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人大工作和政治文明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人们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增大,人大代表怎样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种具体利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创新代表工作,提高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履职的公开度、透明度,扩大公民在人大工作中的有序参与;如何进一步畅通代表与选民、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诸如此类问题,使市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空间进一步拓展。对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该有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做好代表工作。

二、提高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并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严格代表当选条件,优化代表结构。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提高对人大代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活动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换届选举时,应当从政治思想、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参政能力等方面明确规定代表的条件。要通过严格代表当选条件,充分体现公民选举权利的珍贵,反映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和真实性。在代表结构方面,要克服“荣誉型”代表较多、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过多、代表名额分配不合理等倾向,克服平衡照顾思想,严把代表入口关,把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有识之士选进人大代表行列,使人大代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二)依法建立和完善代表候选人推荐制度,引进竞选机制。要改进现行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逐步引进竞选机制。让代表候选人通过发表竞选演说、当场回答选民或代表的询问,充分展示其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素质,保证选民或代表自主选出自己信赖的高素质代表,激发选民或代表的参选热情。(三)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必须重视代表培训工作。首先抓好“岗前”培训。就是人大代表当选后,组织代表学习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使代表了解人大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代表的职责以及行使职权的方法和途径,掌握与其执行职务有关的基本法律、理论和知识。其次,搞好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服务,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一是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通过走访人大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举行政情通报会、寄送资料、订阅报刊等方式,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大的决策和举措,本行政区的大事、要事,以及影响全局的重大事件及时传达给人大代表,为其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提供依据。二是协助人大代表组织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好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活动。四是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落到实处。五是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落实各项保障。六是展示代表风采,做好代表宣传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