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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精选(九篇)

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

第1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纠纷;预防;护理;精神科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8-0486-02

1纠纷原因

1.1 曲解精神专科正常的护理行为。

由于精神卫生知识仍不普及,精神病人及家属对疾病认识不足,缺乏精神疾病专科护理常识,当护理人员对有冲动、自杀、自伤等行为的患者施行保护性措施、进行危险品检查等精神专科的常规护理措施时,有些家属不能理解,认为护理人员没有同情心,损害了患者的尊严。

1.2 不能理解护理中出现的意外事件。

在精神科有时会遇到突发冲动、自杀、自伤等意外事件,造成患者自身或其他患者的伤害,有些家属则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护士,要求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1.3 精神科服务范围扩大,护士素质未相应提高。

由于精神医学的发展,临床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躯体疾患伴发精神障碍者、老年精神病患者夹杂症多的也明显增多。这要求护士不仅熟练掌握专科护理理论和技能,还需具备其他各专科护理学的理论、技能和社会学、管理学知识。在精神专科人员短缺、工作风险大、工作环境差、专业长期不受重视的状况下,有些护士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甚至有章不循,如滥用约束性保护措施、不在规定时间巡视病房等;有些护士不思进取,业务水平低下,致病情观察不细,不能很好预见疾病的先兆、并发症等各种意外情况,即使想到也较偏面,贻误了最佳治疗、抢救时机;有些护士则由于缺乏与人交流、沟通的技巧,问题解释不清或不周到而产生误解等等原因引发纠纷,护士素质因素是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

1.4 护理文书记录不能及时、准确、客观反映患者治疗护理情况。

临床工作中为完成硬性的护理任务,有时不能及时记载患者的病情变化,回忆录式的护理记录便诞生了。还有这种情况,患者明明当日没有大便,而体温单上却赫然写着,或患者虽然打了饭但没吃,却记录着进食好。这种回忆录式、无中生有式的护理记录,就不能真实、全面客观反映患者的情况。

1.5 管理问题。

由于受病房条件限制,各年龄段、各种精神症状的患者同处一个病区,护理时应根据不同特点安排病室和娱疗活动,以免相互影响或摩擦而诱发护理纠纷。另外,执行病区管理规定时应酌情。如探视制度规定应在规定时间内探视病人,但工作中常有例外,护士若不经耐心细致地解释而一味将探视者拒之门外,就易引发纠纷。

2防范对策

2.1 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利用护理查房和探视时间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重视对日常护理操作的目的、注意事项等进行解释说明,以达到防止或减少因病人及家属缺乏必要的精神医学常识而引起的护理纠纷。

2.2 加强教育,提高护士素质。(1)加强医德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良好职业道德,充分尊重、维护病人的正当权益,对病人和家属做到既关心体贴又坚持原则,主动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重视心理护理,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是防止精神科产生意外及护理纠纷的关键环节;(2)采取岗位培训和外出进修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让护士不断充电,把精神科护士逐步培养成为知识丰富、技术娴熟的专家型护理人才,是防止护理纠纷的技术保证;(3)落实和健全各项诊疗、护理常规和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可防止发生差错,提高护理质量;(4)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切实做好护理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分析不安全因素,研究相应对策,提高护理工作的预见性。

3结语

对于老年病人,具有明显的消极意念的病人,具有明显的冲动、逃跑行为者,精神疾病伴有躯体症状诊断尚未明确者等入科时,应利用床边交班,护理查房等形式组织讨论,将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在前,将事后质控变为事前质控,避免问题发生后再进行讨论总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同时,护理中也应做好现场控制,及时纠正护理问题,并不断探索科学的护理管理方法,这是提高护理质量的保证,也是预防护理纠纷行之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郭 琨.普及精神病防治知识,提高精神病防治水平[J].实用精神医学,2000,7(1):43.

[2] 刘革新.律师业务与法医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3.

第2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1纠纷原因

1.1 曲解精神专科正常的护理行为。

由于精神卫生知识仍不普及,精神病人及家属对疾病认识不足,缺乏精神疾病专科护理常识,当护理人员对有冲动、自杀、自伤等行为的患者施行保护性措施、进行危险品检查等精神专科的常规护理措施时,有些家属不能理解,认为护理人员没有同情心,损害了患者的尊严。

1.2 不能理解护理中出现的意外事件。

在精神科有时会遇到突发冲动、自杀、自伤等意外事件,造成患者自身或其他患者的伤害,有些家属则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护士,要求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1.3 精神科服务范围扩大,护士素质未相应提高。

由于精神医学的发展,临床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躯体疾患伴发精神障碍者、老年精神病患者夹杂症多的也明显增多。这要求护士不仅熟练掌握专科护理理论和技能,还需具备其他各专科护理学的理论、技能和社会学、管理学知识。在精神专科人员短缺、工作风险大、工作环境差、专业长期不受重视的状况下,有些护士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甚至有章不循,如滥用约束性保护措施、不在规定时间巡视病房等;有些护士不思进取,业务水平低下,致病情观察不细,不能很好预见疾病的先兆、并发症等各种意外情况,即使想到也较偏面,贻误了最佳治疗、抢救时机;有些护士则由于缺乏与人交流、沟通的技巧,问题解释不清或不周到而产生误解等等原因引发纠纷,护士素质因素是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

1.4 护理文书记录不能及时、准确、客观反映患者治疗护理情况。

临床工作中为完成硬性的护理任务,有时不能及时记载患者的病情变化,回忆录式的护理记录便诞生了。还有这种情况,患者明明当日没有大便,而体温单上却赫然写着,或患者虽然打了饭但没吃,却记录着进食好。这种回忆录式、无中生有式的护理记录,就不能真实、全面客观反映患者的情况。

1.5 管理问题。

由于受病房条件限制,各年龄段、各种精神症状的患者同处一个病区,护理时应根据不同特点安排病室和娱疗活动,以免相互影响或摩擦而诱发护理纠纷。另外,执行病区管理规定时应酌情。如探视制度规定应在规定时间内探视病人,但工作中常有例外,护士若不经耐心细致地解释而一味将探视者拒之门外,就易引发纠纷。

2防范对策

2.1 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利用护理查房和探视时间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重视对日常护理操作的目的、注意事项等进行解释说明,以达到防止或减少因病人及家属缺乏必要的精神医学常识而引起的护理纠纷。

2.2 加强教育,提高护士素质。(1)加强医德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良好职业道德,充分尊重、维护病人的正当权益,对病人和家属做到既关心体贴又坚持原则,主动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重视心理护理,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是防止精神科产生意外及护理纠纷的关键环节;(2)采取岗位培训和外出进修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让护士不断充电,把精神科护士逐步培养成为知识丰富、技术娴熟的专家型护理人才,是防止护理纠纷的技术保证;(3)落实和健全各项诊疗、护理常规和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可防止发生差错,提高护理质量;(4)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切实做好护理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分析不安全因素,研究相应对策,提高护理工作的预见性。

第3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精神病人鉴定羁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97-03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85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前对其进行约束。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措施只做了概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其法律定性不清、效力不清、救济途径缺乏等,过程混乱,极易出现侵犯人权的情况。既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已经纳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安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也应去除行政化特征,纳入司法轨道。

一、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定性

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危害自身或公共安全的强制措施[1]。该措施并不属于五类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不是行政措施,更不是处罚措施,而应定性为特殊的强制措施。从性质来说,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强制的性质,限制人身自由,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相同;从目的来看,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为了公共安全,预防精神病人对自身和他人实施危害行为,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适用对象来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若鉴定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从具体措施上来说,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兼具羁押性和治疗性。因此,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较刑事强制措施而言具有特殊性,把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定位为特殊的强制措施较为合适。

二、三种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区别

《刑诉法》中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程序设计主要是考虑到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如果不对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可能对自身和公共安全产生威胁。与此措施相似的是《精神卫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根据《精神卫生法》第40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醉酒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那么,《刑诉法》规定的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有何区别?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刑事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行为,保护公共安全,实施主体是公安或强制医疗所,实施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但行为方式在实践中比较混乱,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送到强制医疗所,有的则放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精神卫生法》的保护性措施具有民事属性,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平复患者情绪,是临床医疗中一种常见的手段,实施主体是精神病医院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实施的对象是精神病人,方法上是采取约束、隔离等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行政性质的即时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醉酒的人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实施主体是拘留所,实施对象是醉酒之人,方法是约束其人身自由。

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缺乏制度规范

《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规定》)共只有五条条文规范此措施,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法律规范不周,对侵犯人权埋下了隐患。实践中,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存在以下问题:(1)约束期限不明确,是公安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进行精神鉴定时采用的,还否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时开始采用?《刑诉法》条文中只说“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适用,但并没有规定最长时限。(2)未规定保护性约束的具体方式。《公安机关规定》第334条只规定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要“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但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哪些、能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约束的边界在哪里等不明。(3)《高检规则》第546条、第547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应采用而未采用、违法情形等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具体如何监督不明确。(4)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诉讼阶段不周延,未规定在鉴定阶段是否适用。精神病人可能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期间进行鉴定的,由于法律对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未作限制,且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算在办案期间内,因此可能会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5)《公安机关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可以”采取该措施,条文中的表述是“可以”,公安机关就有可能出现不作为的情况,使得精神病人不能及时受到约束而危害社会,同时也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2]。此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性质、方式、种类、实施场所、家属如有异议该如何处理以及解除约束性保护措施的条件等程序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

四、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一)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

国外一般是通过鉴定羁押制度来解决对犯罪嫌疑人鉴定期间的羁押问题,如俄罗斯、德国、日本。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是指为了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而强制性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留置并将其关押在精神病院进行观察和鉴定的制度[3],我国学者比较熟悉的应该就是留置鉴定的提法。留置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或受审能力,而将其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场所,对其精神状态或身体状态进行留置观察的一种强制措施[4]。笔者认为这两者是相同含义,只不过提法不同。

(二)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的主要内容

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暂时停止执行,实行鉴定羁押程序来约束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或发生自伤、自残等行为。当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后,将被继续留置在精神病院等待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精神病鉴定羁押不同于一般的未决羁押,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鉴定羁押以保障精神病鉴定的顺利进行为目的,而一般的未决羁押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鉴定羁押制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如德国不超过6周,我国台湾为2个月零7天;三是鉴定羁押的场所主要是在精神病院,在鉴定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对被鉴定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将其强制固定的方式。鉴定羁押性质上等同于羁押,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5]。

(三)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区别

1.决定主体不同。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的决定主体是法官,只有法院可以申请或依职权对留置鉴定作出裁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作出,俄罗斯、德国等国对此都有规定。德国还特别规定了留置裁定前必须听审,即应当事先听取鉴定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干预[6]。而我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启动主体和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

2.时间跨度不同。《公安机关规定》第33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该条文中的表述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这就表明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是经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采取的,时间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送往强制医疗所进行治疗。而精神鉴定羁押制度是为了进行精神鉴定,若鉴定出来是精神病,则继续留置在精神病院等待法院的决定。两者是有区别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跨度小于精神鉴定羁押制度。

3.适用程序不同。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一般会在决定前进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听取鉴定人、辩护人、家属等多方意见。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报请批准,检察机关只有法律监督的权力。

4.救济途径不同。对于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当的,或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而外国较多的是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多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抗告、准抗告等其他专门性救济程序里,少数直接规定在鉴定羁押程序里[7]。

(四)是否应用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代替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国外多数国家的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采用行政听审的方式,由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对强制医疗人进行羁押。这个制度固然是好,对保障精神病人的人权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却不可行。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是有考核标准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并不算在考核成绩里面,因此公安机关往往不会花太多精力在强制医疗案件上;其次,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法院案件量大,分身乏术,行政听审的代价太大,成本太高;再次,留置需要专门的场所和工作人员。由此可见,国外的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并不真正适合中国。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安机关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制度的前提下,公安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还是能够发挥它的有效作用。如此一来,既符合了中国的诉讼经济,又能够顾及人权保障。

五、对于完善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建议

第一,明确适用对象。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的、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明确羁押的期限。为了防止变相羁押,必须对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鉴定期间就适用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为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约束措施可以延长至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时。鉴定后不能认定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立即结束,恢复原有的刑事程序。

第三,统一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形式。被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患有精神疾病,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专业的医疗措施来进行保护。明确规定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形式是将精神病人送至强制医疗所进行治疗。

第四,明确规定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以折抵刑期。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限制了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程度可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比。明确规定该措施实行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对公安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同时加大检察院对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监督力度,明确公安机关滥用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在社会上往往带有一种耻辱的烙印,即便以后康复了,也很难彻底摆脱曾经被贴过这种标签的阴影。对于这个弱势群体,我们要多一点关心,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公安机关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也是对于个体人身自由的剥夺,但是其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非常薄弱。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公安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以保持公共安全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王天娇.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04):110.

〔2〕赵春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87.

〔3〕江涌.论以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替代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2013,(03):59.

〔4〕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172.

〔5〕林珏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2.

第4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7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研究、起草精神卫生的法规草案;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年使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370万人,2010年达到740万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市精神卫生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卫生、民政、公安、财政、教育、司法、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各组成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支持、引导社区和综合医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承担城镇困难人员精神卫生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救助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坚持并扩大免费为生活贫困精神病患者投放药物的试点范围。

(三)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精神卫生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

(五)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六)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七)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鼓励、引导所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升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有条件的大、中学校要尽快建立学生心理卫生协会,并有效开展工作。

(八)妇联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问题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本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

(九)老龄委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问题老年人群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老年性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支持本地区社区、养老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

(十)残联要继续关注精神残障人群的状况,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并回归社会。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网络。

1.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防控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精神疾病防控专家咨询委员会,拟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救援工作,完善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机制。

2.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要按照以省、市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确定并公布精神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精神病残疾鉴定机构,确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名称和公布电话号码。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区(市)县要尽快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3.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知识教育体系。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当前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培训骨干队伍,轮训综合医院、社区、乡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和公安干警、教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要向不同群体人群教授应对应激因素的技巧,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并针对群众中的盲区开展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乡镇)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在社区建档建卡,实行微机管理,指定看护人。社区要设精神疾病患者监控员,负责片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监控工作,尽可能缩短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复发至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医的时间。对新发病患者,要做到早发现、早医治。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

(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对受害的女性给以心理健康咨询和相关法律和民政援助。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促进此类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有条件的区(市)县要建立与110、120联动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已建立有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的,要不断完善其功能,发挥作用。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6.重视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人员的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通过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对外来人员心理行为问题进行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促进精神药物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扩大,促进住院精神病人参保拨付标准的提高,不断提高疾病的治疗与康复水平。相关部门要把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帮助。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的急救水平。

(五)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1.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我市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执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2.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各级各类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六)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七)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研究、起草精神卫生的法规规章草案,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强化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非法执业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两级精神卫生工作联系协调网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之间的沟通和联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我市精神卫生工作。

(二)围绕重点,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工作重点,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采取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强化责任、下移重心,从基层抓起,从农村抓起,将各项工作责任划片落实到人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区(市)县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不走过场,努力实现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目标。

第5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心脑血管疾病;心理问题;护理措施

心脑血管疾病是因为血管壁平滑肌细胞非正常代谢而造成的,一种常见的、多发于中老年患者的疾病[1]。心脑血管疾病具有发病率高、致死率高,加上一些媒体的不实渲染,很容易造成老年患者的心理压力,导致心理问题。为有效改善这一情况,故本院进行此次试实验,现总结如下: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9月~2015年1月本院接收的老年心脑血管患者92例,所有患者均被确诊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且均为首次发病。患者中已排除合并患有精神认识障碍或严重心理疾病的患者。患者中男患者有61例,女患者有31例,年龄57~82岁。其中有7例患心绞痛、31例患脑梗死、33例患心肌梗死、17例患脑出血,4例患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小学及以下学历有37例、初中学历为32例,高中及以上为22例。

1.2方法

所有患者均接受症状自评量表检测患者的心理状态,测试工程由专门的心理医生完成,对文化程度较低不能理解选项内容的患者,需逐条解读,发放试卷92例,回收92例。并采用回顾分析法对该结构进行分析。对分析所得出的结果制定了以下护理措施:

(1)饮食护理:饮食科学对于心脑血管患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保证其治疗效果的重要措施之一;护理人员要根据患者的具体状况,结合医嘱,制定科学、合理的饮食计划,以保证患者的营养充足与生理的需求;饮食要少盐、少糖、少脂,重视荤素搭配与营养均衡,多吃粗粮、水果,少加工的食物;戒烟戒酒,不要吃刺激性的食物,可适量的进行户外锻炼[2];

(2)病症护理:分析结果显示,患者中常出现精神恍惚症、焦虑、抑郁及强迫症,因此医护人员要以更加耐心、包容、和善的心态面对患者;与患者交谈时,语气要亲切、缓慢,消除患者紧张的心理;详细向患者介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机制、治疗方法与相关的注意事项,运用大量的事情提升患者对疾病治疗的信心与依从性,消除患者对疾病的恐惧;多倾听患者,了解患者真实的想法,多鼓励、支持患者,引导患者养成积极、向上的心态;与患者家属多沟通交流,指导患者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技巧与知识,帮助患者家属更好的照顾患者,让患者感受到家庭的支持与温暖;在整个护理的过程中,护理人员都要详细观察患者的心理变化,并在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满足患者的要求;若患者因心理问题产生失眠、焦躁等状况,若情况严重可以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如安眠药或镇静剂,但一定要注意合理用药规范;尽量为患者营造一个舒适良好的治疗环境,定期开窗通风,室内温度保持在22℃,湿度为50%[3]。

1.3统计学意义

应用 SPSS 18.0软件分析,计量数据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 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表示,数据对比采取X2校验,P>0.0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2.结果

2.1患者常见的心理疾病

92例患者中有87例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几率为94.56%;主要表现为焦虑(24例)、抑郁(27例)、精神恍惚(16例)、强迫症(11例)、焦躁(9例)等。

2.2患者护理前后的心理状况对比

护理后患者的心理状况明显优于护理前,两组数据对比,结果(P

3.讨论

抑郁、焦虑、强迫是老年心脑血管患者常见的心理问题。产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老年患者要长期忍受疾病的痛苦,并且随着自身年龄增长,身体各机体功能都在逐渐衰退,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需要更多的依赖于他人。这时患者很容易对自我存在产生怀疑,,逐渐产生自卑、消极的情绪,进而产生抑郁、焦躁等心理问题[4]。由于患者多为老年人,对心脑血管疾病缺乏一定的了解,常常会往负面的方向思考,或总是怀疑自己是否有按时吃药等,从而出现焦躁、强迫等心理问题。因此在进行护理时,要始终以患者为中心,重视提升患者对心脑血管疾病的了解,注重患者的内心感受,多与患者沟通交谈,帮助患者树立正确的积极向上的治疗观念。

实验结果显示,老年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心理问题发病为94.56%,在经过有效的护理后,其心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对比结果(P

【参考文献】

[1]徐秋. 老年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心理问题分析及护理措施[J].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27(15):183+173.

[2]赵荣. 老年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心理问题分析及护理措施[J]. 中国医药指南,2015(13),32:214-215.

第6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摘要]目的探讨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焦虑情绪的护理干预措施。方法采用焦虑状态评定量表对80例首发精神分等症康复期患者的焦虑情绪进行测评,并将其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接受研究人员制定的护理干预对策,对照组仅接受精神科护理常规。结果 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焦虑情绪较重,通过干预实验组焦虑情绪的改善优于对照组。结论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采取多种形式的护理干预,能改善其焦虑情绪,促进其康复。

[关键词]首发精神分裂症;焦虑;康复期;护理干预

首发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是指患者经抗精神病药物、心理等系统治疗后,精神症状得到控制,自知力恢复,病情稳定后的巩固和维持治疗时期。这个时期的患者对自身的现实状况及周围环境有了较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开始考虑较多的实际问题,因而情绪波动较大。患者既为即将出院而高兴,又为出院后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顾虑重重。据报道,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有烦恼、忧虑、紧张等焦虑情绪者占15.3%,尤其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更为明显。表明康复期患者的心理状态比较复杂,焦虑情绪较重,这不利于患者的早日康复,需采取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我们对住院的80例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焦虑情绪进了测评,并实施了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临床资料选择2005年3月~2006年6月住院首发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80例,男46例,女34例,年龄14~52岁,平均32.4±19.6岁,病程3.6±2.8年。人组标准: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无药物副反应,能参加工娱疗,自知力部分恢复。随机分为实验组40例和对照组40例。实验组接受研究人员制定的护理干预对策,对照组仅接受精神科护理常规。两组一般资料差异无显著性(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评定工具与方法 采用焦虑状态评定量表(STAI)m,由1~20项组成,1~4级评分。由经过统一培训的2名主管护师、1名副主任护师在护理干预前、后分别进行观察评分,评定者之间的平均相关系数r=0.96(P>0.05)。

1.2.2 护理干预措施 实验组:①根据患者焦虑程度的差异,分别给予安慰、疏导、支持、鼓励和针对性暗示治疗,每周6次,并随时有针对性护理干预;②开展丰富多彩的工娱疗,每周6次,每次1~2小时,如集体游戏、音乐欣赏、唱歌、体育比赛等;⑧实施“开放式”管理,每周1~2次,每次1~2小时,如带患者外出游玩、参加适宜的社会活动等;④寻求社会支持系统,与患者的亲人、朋友或单位领导取得联系来院探望,给予安慰、鼓励、实质性支持;⑤开展科普宣教及心理健康教育,每周1次,每次1~2小时,以集体授课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授课内容包括人生观、价值观、处理生活的应激技巧、心理减压及自知力教育。对照组只接受一般的精神科护理常规。

1.3 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2 结果

焦虑状态评定量表能较好地反应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焦虑情绪的变化,经过6周后,两组比较显示实验组患者的紧张、烦恼等焦虑情绪的改善状况优于对照组(P<0.01)。表明护理干预措施能有效地改善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焦虑情绪,能调整心理状态,对促进康复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第7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神经内科;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3.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200-01

神经内科是安全隐患存在的高危科室,收治的患者往往存在感觉、运动、意识、认知障碍或精神异常等特点,生活自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任何细微的疏忽就可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我院针对神经内科护理过程过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制定并采取有效的护理防范措施,效果满意,现总结如下。

1安全隐患

1.1疾病方面:神经内科收治的患者多数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及感觉障碍,病情重、变化快,安全隐患多。①跌倒。肢体的活动不方便是神经内科患者常见的现象,很容易因平衡失调而导致患者跌倒。特别对于老年患者,自理能力不强,行动比较迟缓,常出现抽搐等现象,多在晨起及午夜如厕下床时出现跌倒的现象;②走失。神经内科患者多伴有认知、记忆力障碍或老年痴呆等症状,如看护措施不到位,容易导致走失;③自伤、伤人。神经内科患者多伴有精神异常,常不自主地做出自伤或伤人的事情。如抑郁型患者易出现自杀倾向,躁狂型患者易毁物打人,癫痫患者抽搐发作时易发生舌咬伤;④烫、冻伤。神经内科患者多存在感觉障碍,痛温觉不敏感。冬天使用热水袋时,常因未掌握局部热敷的温度及使用方法而易致烫伤或冻伤;⑤窒息。神经内科患者多伴有吞咽困难,吞咽反射弱,进食易发生呛咳而导致窒息。咳嗽反射弱的患者因短时间内大量痰液积聚而导致窒息。鼻饲患者常因家属或护理人员鼻饲方法不正确而导致患者窒息,从而发生严重的后果。

1.2技术方面:随着医学科技的飞速发展,新技术和新仪器的大量引进,护理工作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护理技术风险增加,易造成护理安全隐患。特别是部分刚进入医疗系统的护理人员临床经验不足,对患者的病情不能做出正确的评估,未能及时向值班医师汇报,错失最佳救治时间。部分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不过硬,缺乏与患者的交流沟通,在照顾患者饮食和日常生活时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1.3环境方面:神经内科患者普遍存在住院时间长,病情复杂等特点,患者常会对病房产生依赖感,若病房环境不舒适,如床位过多、活动空间狭小、地面湿滑、厕所无扶手、墙壁颜色单调、灯光亮度不合适、室外噪音大等,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很容易影响到他们的情绪,从而加重病情,造成全隐患。

1.4管理方面:护理人员分配不合理,人员少,常出现一位护理人员同时照顾几位患者,不能保证患者的基本需要,特别是护理人员单独值班时,易出现因照顾不周全而来不及抢救的状况,造成安全隐患。部分护理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工作中缺乏责任感,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给患者带来不信任感,在护理工作中造成安全隐患。

2防范措施

2.1评估安全隐患、确立高危人群:准确评估患者的病情情况,对病情复杂、存在危险因素的患者做好记录,重点观察。针对患者的病情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健康教育,将易出现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家属,使他们能从正确的角度了解病情,积极地配合治疗。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如易出现眩晕或者长期服用降压药的患者,醒来以后要等一会儿才能起床,起床后站立一会儿再行走,防止晕厥发生;对于意识障碍、精神异常、高龄老年人、痴呆等患者,要警惕出现跌倒、烫伤、走失等意外;对于轻度吞咽困难的患者,应半卧进食或者以半流食为主,少吃多餐;对于鼻饲的患者,进食前要洗干净痰液,身体半卧,确认胃管在胃内后方才可以进行鼻饲。定期对所有的患者进行安全评估,重新筛选高危险患者,做好针对性护理工作,防止意外发生。

2.2加强技能学习、提高护理质量:提高神经内科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护理人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对典型的病例进行回顾性讨论、交流、总结经验,拓展知识面;护理人员需熟悉了解神经内科患者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针对性的护理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观察力、判断力和应急的处理能力,当神经内科患者出现突发性事件时才能在镇定自若,沉着应对,提供有效的安全护理。

2.3创造优质环境、改善医患关系:给神经内科患者创造舒适而且安全的病房环境。如病房内尽可能地留出足够患者活动的空间;地板要防滑,同时需保持地面的干燥;洗漱间增设防滑垫;墙壁应尽可能避免单调的白色,换用柔和的壁纸;病房要远离喧闹的地方,给患者安静祥和的环境;通风设施完备;在病房、走廊等活动场所安装扶手;在病区设置警示牌和指示牌,避免意外的发生,降低安全隐患。

2.4加强护理管理、减少医疗隐患:对护理人员进行分流管理,机动操作,力争做到一位护理人员全面照顾一位患者,保证患者的基本需要;特别是晚上突发事件高峰期,要避免护理人员单独值班;患者常因病住院长给得身体和经济上带来不同程度的压力,情绪容易波动,对医院和医护人员产生排斥感,护理人员在护理患者身体的同时还要增进交流,缓解患者的情绪;护理人员做好健康教育,在做各种操作、医疗检查前与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充分的沟通及告知,必要时给予签字;及时了解整理患者及家属对护理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对存在的疑问用温柔的语气给予耐心的解释,减少医患纠纷,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3讨论

随着社会的繁荣昌盛和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对医疗护理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医疗安全成为患者选择就医的重要标准,同时也决定并影响着医院的长远发展和声誉。传统的护理工作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分配不合理,对潜在的护理问题缺乏预见性,而护理安全和患者的生命息息相关,导致护理工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第8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  精神科护士    职业风险    防护措施

        1 精神科护士的职业安全现状

        为了解精神科护士职业危险因素对护士造成侵害的程度,采用自制《职业危险调查表》对本院的护士进行了调查。

        对象:抽取2010年8月泉州市第三医院从事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的100名护士为调查对象。其中女97名,男3名;年龄21~51a,平均28.15±8.46a;护龄1~35a,平均9.58±6.84年;职称:副主任护师6名,主管护师30名,护师31名,护士33名。本科生:8名,大专生:73名,19名中专生

        职业危险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职业危险调查结果  

调查内容    遭受  未遭受

是否受过不同原因的伤害 98.0%  2.0%

是否曾遭受过暴力袭击  67.7%  32.3%

是否遭病人或家属唾骂  96.8%  3.2%

是否经历突发危险事件  15.0%  85.0%

是否经受护患纠纷  0.2%  99.8%

        职业防护的调查结果(见表2):80.4%的护士能正确处理针刺伤后的伤口,37.2%不知道或部分知道针剌伤后伤口的正确处理程序;45.3%不知道或部分知道针刺伤后应采取的预防血源性感染疾病的措施;62.5%的精神科护士认为服务对象是精神病人,传染疾病的机会非常小。

        表2  职业防护调查结果    

类别    正确处理 不正确处理

能否处理针刺伤后的伤口 80.4%  19.6%

是否知道伤口的正确处理程序 62.8%  37.2%

预防血源性感染疾病的措施 54.7%  45.3%

传染疾病的机会   37.5%  62.5%

        2  影响精神科护士职业安全的因素

        2.1生物性危害

        精神病人与普通病人一样,可能携带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最常见的为血源性传播疾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精神科的治疗护理中,护士同样也会进行一些侵入性操作,护士若不注意个人防护,会造成自身感染。但是调查显示护士有62.5%的精神科护士认为精神病人传染疾病的机会非常小,这种防护意识的薄弱会增加他们感染血源性传播疾病的几率。

        2.2物理性危害

        噪音

        精神科护士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发生率较普通护士高,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常常遭受噪音的危害。精神病人的某些症状如兴奋、烦躁等会表现莫名大声叫喊或大声叫骂,约束在床患者的叫骂声及用脚踢床板的击打声,使我们的工作环境非常嘈杂。相关研究表明,噪声引起人们最重要的反应是厌烦,因为噪声能引起大脑皮层功能紊乱,使抑制和兴奋过程平衡失调,出现头昏、失眠、易疲倦等神经衰弱表现。长期在厌烦的心理状态下会对人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尤其是引起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2.3潜在的人身损害

        精神科护士在工作中常受到暴力攻击的伤害,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态思维的支配下随时可能出现攻击行为。

        患者突发冲动攻击:精神病患者受幻觉、妄想支配,会将护士作为攻击对象;不安心住院,想离开医院;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等,有时为达目的,在值班人员少时突然攻击护士,甚至几个患者联合采取行动。护士在制止患者冲动行为时未注意自身防护或患者过度反抗;或几个人在制止极度兴奋躁动的病人时配合不好,护士在督促患者服药时,均会受到患者的人身伤害。

        攻击行为是精神科中最常见的致伤致残因素之一。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率约为一般人的10倍,陆爱益等调查发现[1],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总发生率28.9%。患者精神症状出现的时间不确定,因此伤人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强等特点。在这样的高危人群集中的地方,杜绝意外事件是极为困难的,给医护人员会造成严重威胁。根据调查,精神科护士在临床工作中受到病人的暴力攻击时有发生,约为67.7%。

        除此之外,这种威胁还常常来自于病人家属。发生纠纷后,“家属”对医护人员地进行人身攻击,是精神科护士面临的重大威胁。

        2.4心理性危害

        2.4.1 精神和体力的疲溃

        精神科科护士与其他专科的护士一样,需要轮换不同的班次,饮食起居不规律。而且,长期紧张的脑力劳动和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容易使护士产生烦躁、易怒、焦虑、抑郁,对工作产生疲溃感等心理问题。另外,精神科护士还要承受意外伤害的威胁带来的压力。蔡壮等研究表明,遭受过精神病病人暴力行为攻击的临床医护人员有明显的焦虑和抑郁倾向[5]。

        2.4.2 消极悲观的心理

        精神病医院内部重医轻护,护士继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较少。因此造成护士的心理不平衡,觉得前途渺茫,产生消极悲观的心理。

        个人的应对能力差,患者和家属对护士的要求过高等均会使精神科护士的心理压力增高,产生不良的应激反应,高强度的压力可使其产生工作疲溃感,甚至出现心身耗竭综合征。 

        2.5 护患、医务过失纠纷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越来越多。精神科的护理工作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如必要时应对病人进行约束的强势措施,常会造成病人及家属的不理解,从而引起护理投诉,进而导致医疗纠纷事件。

        此外,精神科病人由于疾病的特殊性也较容易发生意外,而病人家属常常将这些意外的发生归咎于医护人员。据沈均等的调查显示[2],住院精神病人因自伤、自杀等引起的问题,86%的精神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这些医疗纠纷常会给护士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2.6社会性危害

        由于社会对精神卫生的认识不足,人们对精神病人普遍存在恐惧和排斥的心理,甚至对精神卫生工作者产生偏见,尤其是精神科护士,导致精神科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低,被人另眼相看,病人及家属对精神科护士的要求也较苛刻,护士的工作常不被认可,护士的自我价值得不到的肯定与尊重,从而产生自卑、无助的心理。而有些精神病人由于治疗效果差、易反复发作,常不易得到病人及家属的理解,护士工作缺乏成就感。

        3  职业防护措施

        3.1  增强职业防护意识培训

        加强管理加强临床护士的防护培训,定期对护士进行多种形式医院感染和专科职业风险知识培训,培训护理人员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及时收集现在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信息,改变护士的不安全行为。

        3.2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 

        对严重兴奋吵闹的患者应及时地隔离,住易观察的小病室内.必要时遵医嘱使用药物。

        3.3 提高职业防护技能,加强对病人病情的评估,重视行为干预

        3.3.1  提高防护技能。应针对精神科护理人员意外损伤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护士安全教育,定期进行专业防卫技能训练,灵活运用与患者沟通的技巧,从而提高护士的防护技能。掌握与患者的沟通技巧及适当的应对措施,主动与患者沟通,尊重、关心患者,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与同事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做到既保护患者,又不伤害到自己。进行健康教育宣传,使患者获得更多的精神卫生知识。

        3.3.2  对入院时不同症状的患者进行针对性治疗。对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患者等,应重点观察,加强安全检查,必要时隔离病房观察,尽快调整药物治疗,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避免精神刺激,最大限度地减少攻击行为的发生,减少安全隐患。而对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及抑郁症患者的安全隐患措施应建议有专人陪护,防止其自杀、自伤、自残行为的发生。对极度兴奋躁动,发生伤人、自伤的患者,给予适当的约束,但约束时要严格执行约束带使用的护理操作规程。

        3.3.3 有效的治疗是减少攻击行为的关键[3]。30%的病人是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发生攻击行为[4],护士应及时给医生反映病人的病情变化,以便正确调整药物,尽快控制病情。

        3.3.4 重视行为干预。引导病人多参加集体活动和工娱疗活动,如下棋、打扑克、听音乐、整理卫生等,既能丰富住院生活,又能分散其注意力,消耗旺盛的精力,从而减少或避免暴力行为的发生。

        3.3.5 病人家属危害因素的防护:定期做好健康宣教。家属因缺乏相关的疾病知识,对病人的某些治疗、护理往往不能理解。利用讲座、工休座谈的形式给家属讲解疾病的相关治疗和护理,以提高家属对疾病的认知水平。

        3.4 科学安排工作,改善护士工作环境

        3.4.1 科学安排工作。合理安排护士休假、进修、学习、工作等。适当调整责任护士的人数,减少了护士的工作量。安排夜班和休息要合理,在上完夜班后应保证充分的休息时间,促进其体力和精神的恢复。学会自我调整,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及时调整心态,稳定情绪,保持健康的心身和平静的情绪。

        3.4.2 改善护士工作环境,关心维护护士身心健康。医院尽量为护士提供空气清新、较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本科室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结合各个护士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情况。机动地调节人员结构,灵活安排班次,使人力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同时注重护士良好心理素质的培育,鼓励护士参加积极有益的文娱、休闲活动,尽量保持有规律的牛活,调节自己的身心。

        3.4.3  医院领导要支持护理工作。为护士提供多元发展机会,要建立激励机制,注重精神和物质奖励,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减轻护士心理压力。护士外出进修机会较少,应尽量向院领导争取学习机会。

        3.5 积极拓展知识领域,增强法律观念 

        3.5.1 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拓展自身的知识领域,经常分析不安全因素,对可能引起的护理纠纷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安全隐患,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3.5.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经常分析临床护理工作中的隐患安全,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安全,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3.6 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努力提高精神科护士社会地位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精神卫生知识,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重要性,促进社会各界对精神工作者的关注、理解、支持、尊重护士;医院管理者应实行人性化的管理,重视精神科护士的心理需求,征求护士的意见,缓解护士的心理压力,减少管理源性的身心疾病,并注重精神和物质奖励,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与患者家属多沟通,取得家属理解。

        综上所述,精神科护士不仅要与其他专科护士一样面对工作强度的压力和职业暴露的威胁,还需要承受更多的来自于生物、物理、意外伤害和社会性的危害,需要护理工作者及其管理者通过培训,提高精神科护士的职业防护意识,加强对病人病情的评估,及时发现及处理病人的暴力倾向,同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大众对精神科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缓解其心理压力。护士在平时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工自律、谨慎,才能降低职业性危害对自己的影响。

参 考 文 献 

[1]陆爱益 住院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j].中外健康文摘,2009年27期.

[2]罗小年.关于住院精神病人损害事件责任讨论的几个问题[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2,28(3):223.

[3]张月香,刘桂霞.住院精神病人攻击行为因素分析与护理对策[j].山东精神医学,2003,16(2):112.

第9篇: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

1 护患纠纷分析

1.1 学科特点 精神障碍患者受精神症状影响,常有冲动伤人、自伤、自杀、出走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具有随时性和不可预测性;另一方面精神疾病一般具有较难根治、易复发的特点,致使患者反复住院,部分患者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产生冲动伤人毁物的行为,影响了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由于人们对精神疾病知识了解较少,对患者存有偏见,而采取歧视态度;导致部分家属因心理压力过大,情绪失控,易发生医疗纠纷[1]。

1.2 医源性因素

1.2.1 护理服务不到位 目前我国大多数精神科对住院患者采用无陪护的封闭管理,护士要全面负责患者的治疗、护理、安全等工作,而护士的配备数量远远不够,特别是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较少,工作压力过大,护士忙于治疗性工作,有时不能很好地完成患者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工作,容易发生意外情况而产生护患纠纷。

1.2.2 护士理论水平低和护理操作技术欠熟练 在理论学习方面,对一般护理学学生来说,精神科护理学的知识较深奥难学,护理院校对这门课程安排的学习课时又少,到医院后虽然进行了岗前培训,但是学习到的知识也很肤浅。护理技术操作方面因患者治疗依从性差,多不配合治疗,导致操作难以顺利进行,如在对行为躁闹的患者进行静脉穿刺、鼻饲插管、保护性约束等操作时,若一次操作不成功,极易引起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易产生护患纠纷。

1.2.3 护患沟通不当 患者因精神症状的影响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家属又因各种原因出现紧张、焦虑、厌烦等情绪失控,易出现沟通无效。而护士因工作繁忙,所以在面对患者及家属的提问时相应的解释工作又常不到位,或有时不注意说话的方式和语气,回答问题过于简单、生硬,使患者和家属对护士缺乏信任,易产生护患纠纷[2]。

1.2.4 护士责任感不强 护士只着重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低年资护士法律意识淡薄[3]。在工作中,个别护士对“尊重患者”的意识较淡薄,态度生硬,甚至偶尔欺侮患者人格的语言。 面对患者的误解、打骂及繁琐的生活护理,个别护士出现厌烦心理,工作中缺乏责任感,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时出现医嘱执行错误,如漏用、错用药物,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细致,工作中缺乏高度的警惕性和预见性,易导致意外情况发生。

1.3 患者及家属因素

1.3.1 知识缺乏 精神病患者对自身疾病缺乏正确的认识,不愿接受治疗。患者病情短期内无明显好转,药物治疗有时出现明显的副作用,受精神症状影响患者出现难以预防的冲动伤人、自杀行为等临床常见现象,而家属却不能理解,误认为是工作人员失职,易发生护患纠纷。

1.3.2 依从性不够 不按医嘱用药,不重视告知,随心所欲。部分家属汇报病情时避重就轻或隐瞒病情,对工作人员讲解的有关规章制度置之不理,私自带危险物品给患者,易发生意外情况,而导致护患纠纷。

1.3.3 医疗费用 随着新医疗技术和新型抗精神病药物的广泛应用,医疗成本不断增高,部分家属对医疗费用的增长不理解,尤其当治疗效果不满意时,易产生不满情绪,诱发护患纠纷。

2 防范措施

2.1 更新服务观念 工作中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增强主动为患者及家属服务的意识,尊重、关心、爱护患者,语言文明,服务周到。做好生活自理能力欠佳及约束患者的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多与患者沟通,掌握其心理动态,对患者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满足其需求,切实做到“服务好,质量好,使患者和家属满意”的宗旨。

2.2 加强护士法律意识的培养 组织护士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护士法律意识,加强护士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的教育,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事前控制,做到“三预 、四抓、两超”。即预查、预想、预防,抓易出差错的人、时间、环节、部门,超前教育、超前监督,并进一步督促护士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供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3 加强业务学习 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精神科的新理论新知识,不断拓宽护士的知识面,提高护士的理论水平。举办各种形式的操作技能比赛,帮助护士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4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 对住院患者每日晨、午、晚间护理时要严格检查危险物品,患者使用危险物品时护士要在旁监护,使用完毕要及时收回。新入院、返院患者更衣时要严格检查,发现危险物品请家属带回或交工作人员妥善保管。向探视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取得其配合,杜绝危险物品流入病室。

2.5 加强有暴力行为患者的监护 暴力行为是精神科一个较为严重的现象,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或患者病友之间接触不当时均有可能发生暴力行为[3]。护士应根据病情合理安排床位,为患者创造一个安静、安全、舒适的休养环境。对有严重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兴奋躁闹的患者,可安置于单独房间,必要时给予保护性约束。约束时应向患者及家属讲明目的,取得他们的合作。约束后要防止有冲动倾向的患者对被约束者的伤害,又要防止被约束患者自解保护带而将其作为自杀自伤的工具。

2.6 加强护患沟通 精神病患者因否认有病,对住院治疗有抵触情绪,出现躁闹、冲动伤人毁物、自伤、走失等行为。另一方面家属产生焦虑、无助的心理,对一些治疗措施不能理解。因此,护士应一方面对患者给予良好的服务,另一方面对家属进行健康教育,讲解有关疾病知识,让家属理解护士的工作意图,帮助劝导患者服从治疗,稳定其情绪,化解对护士的误解。

2.7 合理收费 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多次或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压力较大,我们要尽可能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并将诊疗计划告知家属。在通知家属欠费时,语言表达清楚,态度要温和,同时将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心理状态反馈给医生。

3 讨论

由于精神科的特殊性,因而不管护士多么努力,偶尔也会出现患者发生意外的情况。通过对精神科常见护患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督促每位护士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做到以患者为中心, 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护理服务。加强护士的安全、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了解其内心活动和病态体验,同情、理解和接受他们的感受,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取得其信任。在提倡奉献的同时,管理者应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工作负荷,为护士的身心健康提供保障,使她们自觉、主动、积极努力地工作,满足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服务需求,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将护患纠纷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 王建,朱莉. 对254名护士身心耗竭综合征的调查[J]. 护理研究,2004,18(2):21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