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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拆迁奖励办法

第1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批建新房时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老(旧)房原则上均不予补偿。但如果在镇拆迁办规定期限内能自行拆除的,则可以按楼房180元/平方米、平房90元/平方米、简易房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材料、人工费。逾期未自行拆房的,不予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

二、安置奖励

1、被拆迁当事人因拆迁搬家的,在安置之前,由镇拆迁办给予15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

2、在房屋动迁到安置房的过渡时期内,临时过渡过住房由拆迁当事人自行解决。镇拆迁办根据实际所需过渡时间,按在册常住人口每人15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补偿。安置房交付后,再付三个月的安置补助费。

3、拆迁安置房价格的结算(结算表附后)。

4、对拆迁户有粮田种植的,按每亩500元/年的远耕费进行补偿。亩数按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在册底数(包括自留田、口粮田、责任田)。

5、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每提前拆迁期限一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的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每户每天300元的拆迁期限奖,拆迁期限奖奖金的计算日最高不超过40天。

6、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迁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为: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及之前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60元/平方米、平房25元/平方米,6-10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40元/平方米、平房15元/平方米,11-15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20元/平方米、平房8元/平方米。(具体需待应拆房屋全部拆除并经拆迁办验收确认后方可兑现)。

三、有关问题的界定

1、被拆迁人有二处房屋的,其中一处是在集镇上购买的所谓的商品房,也可给予房屋产权置换。

所谓的商品房,是指到集镇或镇郊结合部所在村自行购买宅基地后自建和向所在村购买村开发的住宅房。

2、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居民分户建造住宅条件的:是指家庭成员多子女中有年满18周岁的子女,因规划控制,而建造住房的,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

第2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一、拆迁范围及摸底情况

该学校扩建范围内所涉及拆迁房屋参差不齐,有些条件很差,经初步摸底,扩建工程涉及拆迁房屋17幢,面积2860平方米,拆迁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该扩建工程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包括不明建筑年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人及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承担

该扩建工程的房屋拆迁人为市教育局,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所需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三、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

2、坚持实拆实补结合成新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核实拆迁评估项目和补偿金额。

3、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之一的办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拆迁步骤

1、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发放正式丈量通知。

2、由依法产生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土地进行丈量和评估,市公证处对丈量的面积进行证据保全,通知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到场。

3、将拆迁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及拆迁补偿公布于众,核实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属产权调换的产权人,先申报领取搬迁完的申请书,经拆迁工作机构实地验收合格后发放选房序号,选择货币补偿的申报领取搬迁完验收单后凭此单待领补偿金额。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完后,水、煤气、电、闭路电视、电话、网线及时报由各相关部门自行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实地丈量、实地评估确定的价格执行。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实行楼层分类价补偿。

2、拆除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房屋层高2.2米以下至1.6米的部分实行按评估价并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不予产权调换),1.6米以下的按50%以内的比例进行补偿。

4、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元/平方米补给,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元/平方米补给。

5、拆迁过渡期限为贰年,临时过渡补助费从搬迁之日起至贰年内按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分期支付,原则上不延长过渡期,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半年内按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再逾期的按每月9元/平方米支付(还迁到位停发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壹年的过渡补助费。

6、拆除围墙补偿,眠砖补偿30元/平方米,一斗一眠墙补偿25元/平方米,斗砖墙补偿20/平方米补。乱砖墙补偿10元/平方米,空院水泥地面补偿15元/平方米(按10公分计算)。

7、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结合成新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地址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老城区羊口爪咀安置点或新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区域安置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为鼓励被拆迁户面向市场购房,凡选择货币补偿方案的,一律按实拆面积奖励50/平方米。

第3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乙方(动迁机构):

甲方经区计经综(XX)63。64。65。66。67号及批准征地通知(XX)1、2、3、4、5号批准,在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现代通信工业园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杭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拆迁范围: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现代通信工业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107户农居建房审批面积合计约26811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并拆除旧房将场地交付给甲方施工。

二、补偿原则: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市房屋重置价格》、《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迁期限:暂定在甲方领取拆迁许可证后2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手续,具体拆迁实施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暂按每户万估算,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最终根据规定按实结算。

五、其他费用:

1、奖励费:被拆迁人在乙方评估后当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人常住人口一次性人均奖励1500元,规定时间前签约的,甲方按常住人口人均奖励10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奖励;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完毕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1000元,规定时间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5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发放奖励费。

2、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每户700元/次,每一次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二次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在安置时予以支付。

六、安置方式:

拆迁农户在予以安置,安置政策根据安置政策处理。

七、乙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协议》后,根据区纪要[XX]25号文件,甲方先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的2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柒万元整,签约时支付总额的30%,余款在腾房屋后结算,多还少补。

八、乙方的拆迁服务费按每平方米房屋拆迁建筑面积25元计算(包含丈量、评估费、包含支付给国土局的管理费),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5万无,其余部分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后七日内支付给乙方。拆迁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九、旧房拆除(含建筑垃圾清运)由乙方负责,旧房残值归乙方所有。

十、动迁成果:

动迁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十一、违给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相关费用,乙方可适当顺延拆迁时间。

2、因乙方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甲方可拒付拆迁服务费,并要求乙方经济赔偿。

3、因不可抗拒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区国土分局一份。

第4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1、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为拆迁工作实施主体(拆迁人),具体由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和镇负责组织协调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新区建设工程顺利开展并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2、对被拆迁的村民住宅及合法地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采取相应的评估办法给予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由拆迁人组织实施房屋产权调换和安置;被拆迁人不接受产权调换的,按照市场价统一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进行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4、新建住宅和配套设施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安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5、拆迁安置用房地点在新区角,6层楼,2、3、4、5层为安置用房,一律按照成本价向被拆迁人(按市场价领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除外)出售,安置房屋均价元/m2,二层价格元/m2,三层元/m2,四层元/m2,五层/m2,六层为元/m2,地下室元/m2。

6、搬迁及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户计算,三人以内每户每月补助元,超过三人的每户每月补助元,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房屋安置的安置期初定为10个月,如安置期满不能按时交钥匙,补助费用顺延至交钥匙为止。

7、拆迁方式。一是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负责清理现场,拆迁所得旧料归被拆迁人所有;二是被拆迁人同意由政府统一组织拆迁,并放弃拆迁范围内所有旧料。

8、被拆迁人(宅基地基础除外)在规定日期之前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开始实施拆迁的,按评估报告给予评估总额%的拆迁奖励金;自行拆迁者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以拆迁验收合格为准),根据拆迁提前完成时间,每提前一天增加1%的拆迁奖励金(最多不超过3%),每逾期一日拆迁的扣除1%的拆迁奖励金;由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增加3%的拆迁奖励金。

9、拆迁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拆迁人必须依法足额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或补偿;被拆迁人必须依照拆迁时限要求进行拆迁,超过规定期限仍拒绝签订拆迁协议,或签订协议后5日内仍未搬迁的,依法申请有关部门裁决并实施强制拆迁。

10、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月上旬为公布评估复估时间,月日至月日为签订拆迁协议时间。

二、土地征用及开发建设

新安置土地由县政府在新区无偿划拨,免征一切税、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为100m2、120m2左右两种户型,供拆迁户根据个人需要及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三、新建住房的分配

采取抓阄排序,按顺序排列挑选的办法进行。

第5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一、成立组织

镇成立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领导组,镇长任组长,任副组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解学农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社区)成立土地增减挂工作理事会,组成人员为:镇包村干部、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项目区所在村民组组长或群众代表。

二、组织实施

(一)动员发动与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6月20日—6月30日)

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各村工作积极性与新农村建设实际,2013年我镇第一批上报并经国土部门批准实施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首批次指标为191亩(其中工矿废弃地91亩),涉及十二个村居。其余备选点列为下一批实施。为保证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顺利进行,项目所在村(居、社区)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前期准备工作:

1.召开动员会与项目区群众座谈会。镇召开由镇领导组成员与项目区所在村(居、社区)理事会成员参加的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动员大会;项目区所在村(居、社区)召开项目群众座谈会,层层动员,深入宣传发动,为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顺利开展奠定群众基础。

2.丈量、登记、摄影、造册。由增减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成员配合各村(居、社区)理事会,对项目区范围内的地面构筑物、建筑物、附属物进行现场丈量、登记、摄影、造册,并经物权所有人签字确认。

3.落实安置点初选工作。与县规划局做好对接。

(二)拆迁、拆迁补偿、拆迁安置(2013年7月1日—7月25日)。我镇2013年增减挂其它批次拆迁时间以镇党委、政府会议确定通知为准。

1.拆迁与拆迁补偿。项目区范围内所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拆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县土地整理项目农村旧村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办〔2010〕176号)执行。凡1999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在拆迁中不予补偿。对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拆迁户,按照主体房屋拆迁补助总额的10%予以奖励,逾期不享受拆迁补偿奖励优惠。拆迁户搬迁结束,经镇项目指挥部及村民理事会确认,镇政府兑现主体房屋和附属物补偿;房屋拆除工作由村理事会组织专业队进行;对象户自行拆除,安全责任由对象户自负。

2.拆迁安置。以上范围内拆迁对象房屋为家庭唯一住宅户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给予安置宅基地。安置对象采用插并和缩并模式安置,大多数村项目区零星拆迁安置就近选择集中插并安置,拆迁安置户每户占地不超过160㎡,单身每户不超过90㎡。安置房屋建设由各村(居、社区)理事会负责进行联建或由群众户自建。项目区拆迁户如属五保户,优先安排入院,不再进行安置。

(三)其它附着物清理(2013年7月25日—8月5日)

1.8月5日前,各村(居、社区)须与林业部门对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区内退耕还林与房前屋后花草树木迁移与其它杂树的砍伐工作。退耕还林补植苗木费由政府每亩补助300元,其它各种苗木迁移不予补偿。

2.青苗处理由村负责。项目区青苗以实际在地作物为准。面积丈量由项目指挥部、村两委及村民理事会进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

(四)复垦整理(2013年8月6日—9月6日)

按照“田平、路直、渠配套”的要求,配合县国土局、水务局,依据地形、水系分布、交通条件和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同时严格按照复垦方案,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复垦整理到位。确保复垦质量,一次性通过省、市验收。

(五)新增土地权属调整与土地流转

复垦整理出来的新增耕地,交由村(居、社区)民委员会统一使用。在完成与安置用地的权属调整后,结合土地流转,做好转包与发包工作。

三、经费使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政策标准,乡镇组织实施,经费包干使用”总体要求下,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镇政府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村(居、社区)按时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每新增一亩耕地以奖代补村(居、社区)500元。另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较好的村(居、社区),按照每新增一亩耕地奖励500元给村(居、社区)集体,可与村干部绩效挂钩,分配使用。对于在增减挂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居、社区),镇政府将按考评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工矿废弃地奖励及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6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一、权利保障机制

1.获得公平补偿权

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契约保障。公平是一个宽泛的见仁见智的概念。公平补偿是指征收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被理解为征收人所获得的收益。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平补偿是相对的。政府征收应当通过公平市场交易价格来作为衡量补偿的标准,那么公平补偿一般是指市场评估价。

2.知情权

被征收人知情权是指被征收人知悉、获取与征收拆迁有关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与征收拆迁有关的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认定的结果、评估报告、本项目其他被征收人补偿的结果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上述信息也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了体现政府诚信并取信于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上述信息,实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如果政府拒绝提供上述信息,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通过口头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座谈会、听证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政府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被征收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被征收人充分参与,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才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合理、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群众,能够得到更多被征收人的支持。

4.被征收人享有有限决策权

评估公司的确定首先通过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其次通过票决过半,最后通过随机抽取确定。通常的做法是发放《选择评估公司选票》,被征收人投票选择,某评估公司获得选票超过半数的,投票有效,如果选票没有超过半数的,在公证处公证下,随机抽取。这一机制体现了被征收人的有限决策权。

5.监督权

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补偿厚此薄彼等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通过监督,使得征收程序更加规范、补偿标准更加公平、征收干部更加廉洁,增强了征收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征收效率的提高。

6.救济权利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控告。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权利包括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救济权利是由原权利派生并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下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在征收及其补偿中,被征收人认为自己的公平补偿权、知情权、参与权、有限决策权等各项原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控告等方式进行救济。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机制

公开透明是阳光政府应当做到的,公平公正是依法征收应当做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是顺利实施征收拆迁的捷径,是实现政府目标的基础。依法征收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公开透明,具体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入户测量结果公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公开、评估报告公开、补偿结果公开。上述事项的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公开透明;通过司法审查监督,将公开透明作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通过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实现公平公正。通过公平公正,实现征收拆迁目标。

三、内外监督机制

征收拆迁工作必须以高度理性的方式来对待并行使征收及补偿中各项公权力,必须深刻理解公权力的内在扩张性质,理智地认同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的必要性,并自觉遵守法律为公权力所划定的界限、遵守法律对公权力及其行使所赋加的约束条件。正如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所言,“法治是要约束国家的权力”。建立内部监督机构比如稽查科,对测量表进行抽查或者复查,对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加大新闻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力度。通过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干部,提升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度以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奖励保底对比机制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了公平补偿原则即市场评估价标准的补偿,许多地方为了让被征收群众得到实惠,规定许多奖励措施:签订协议奖励、无违法建筑奖励、分组签订协议完成奖励、项目签订协议完成奖励。对被征收人个人的奖励,激励其积极签约;将被征收人分成若干组,对整个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完成后进行奖励,增强被征收人的集体利益意识,这种制度可以起到发动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作用,这种捆绑奖励不属于中央明令禁止的株连政策;同样,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个项目签约,对每一户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可以在更大范围起到发动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作用。上述各项奖励能够激励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一旦签约期限届满作出补偿决定,上述奖励一律取消,具有一定惩罚性,当然,即使对“钉子户”被征收人作出决定,也不能低于市场评估价即保底。显然,奖励和保底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这一制度是在引导、提倡和激励协议拆迁。

五、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

《征收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通过采取停止施工通知、查封施工现场等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能够有效遏制突击抢建违法建筑;对于存量违法建筑,在征收补偿中对其进行适当补助,以促使存量违法建筑的消化,减轻规划执法部门执法的压力。但是,如果缺乏制裁措施,被征收人就会要求其违法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无证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征收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为了实现通过违法建筑处理带动合法房屋征收拆迁,应当建立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即在协议拆迁期间一揽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将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助;协议期满未一揽子签订协议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通过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共同促进征收拆迁进程和违法建筑的消化。

六、补差对比机制

《征收条例》规定市场评估价为公平补偿标准,但是,许多地方规定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安置标准为“拆一迁一”,即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等面积回迁,这样,通过征收安置,被征收人的房产价值增加了。但是,如果缺乏压力机制,价值增加的安置就会使得被征收人认为理所当然,这种激励机制就会丧失应有的功能。例如,将协议拆迁规定为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免交差价;在第二个阶段签订协议的,象征性补交差价;在第三个阶段签订协议的,补交明显的差价;做出补偿决定的,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这样,就鼓励协议拆迁、鼓励及早协议拆迁。

七、强力借力机制

征收拆迁需要许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但是,迫于的压力,常常出现推诿打太极现象,于是出台《征收拆迁职能部门职责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规定相关单位职责:(1)组织部抽调后备干部参与征收拆迁工作,并加强对其考核和选拔,加强对被征收公务员进行顾全大局、支持政府中心工作的教育和要求;(2)纪委加大对干部的监督,促进被征收公务员顾全大局、支持征收拆迁工作;(3)国土资源局出具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对集体土地组卷报批,对净地招标、拍卖、挂牌及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4)规划局出具是否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审批建设方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处理违法建设;(5)公安局打击征收拆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对征收拆迁安全保障;(6)法院及时受理涉及征收拆迁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及时判决、裁定,依法强制执行;(7)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的被征收人加大调查力度,为征收拆迁营造良好氛围;(8)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最了解群众,是做好群众工作最具有优势的单位,其负责和被征收群众打交道,负责完成征收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9)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起草最为科学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全过程中,最清楚需要哪个单位配合,并有权向相关单位发《请求协助函》,被请求单位也许位高权重、主业繁忙,其未必配合,于是,要求该《请求协助函》抄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做出明确批示,要求被协助单位限期办理,并送督查部门督办。

八、多途径强制机制

1.拆迁裁决

在2011年1月21日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至今仍然存在“钉子户”的,应当对拆迁许可证进行延期并及时做出裁决,被诉至法院,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超过期限不复议不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少数被征收人拒不搬迁,合同的相对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村民会议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和28条规定,做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不履行决议义务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村民小组长针对少数拒不履行该决议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层组织有凝聚力、群众呼声较高、容易形成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新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法实行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4.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许多“城中村”改造项目绝大部分已经拆迁,遗留少许“钉子户”漫天要价、满意不满足,再补签村民会议决议较为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5.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被诉至法院,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超过期限不复议不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6.层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层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现实中,实施征收拆迁项目的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符合该村村民的整体利益。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层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做出收回土地决定,收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维持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村委会或者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

7.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依法申请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政府责成公安、规划、土地、公证、综合执法等部门强制执行。

8.D级危房鉴定

第7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20__年4月4日至6日,利用三天的时间,我们对山东林沂城区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进行了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年临沂市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基本情况。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地近黄海,东连日照,西接枣庄、济宁、泰安,北靠淄博、潍坊,南邻江苏。南北最大长距228公里,东西最大宽度161公里,总面积17184平方公里,市区常驻人口200多万,外来人口近600万,是山东省面积最大的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建设“大临沂、新临沂”的战略和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指示精神的指导下,自20__年开始对辖区周边240个村进行了拆迁改造,扩建了两个新区,即河东区、南坊区。

二、考察整体印象

(一)通过近两天的走访查看,总体感到临沂市城市建设整体提高,环境优美。特别是新建设的两个区(河东区、南坊区),街道宽阔,楼房现代、设施配套,处处流露着现代都市的气息。

(二)从整体上看,拆迁区内的安置房屋基本是以小高层(12层以上)和中小户型为主。

(三)在完成城中村改造拆迁过程中,基本上社会稳定,没有出现大的事件。但也存在一定隐患,也有困难户、上访户、钉子户。

(四)总体感觉到临沂市在城中村改造上,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心大,各科局积极配合,社区两委班子对本村的拆迁工作力度大、效果好。

三、拆迁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座谈了解和查看相关文件,了解到临沂市在拆迁办法上最主要体现在一村一策上,社区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依据临沂市《房屋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的实施办法》,在制定各村的补偿办法。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配合城市整体规划,以政府为主体强行拆迁。

第二种形式:在临沂市整体规划范围内,办事处和村两委组织的市场化拆迁。其特点是强制手段减少,但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比较符合我们这的实际情况。

下面以第二种形式为例,说明一下临沂市的拆迁补偿工作经过。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1、拆迁规定:一是居委会根据改造进度,规定分期拆迁范围与时间,并与拆迁户签定拆迁协议书,居民房屋自行拆迁;二是被拆迁户自行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到居委会通知分给新楼止,每月每户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5元补助临时安置费。分楼后不搬或不要楼房的不再给临时安置费;三是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按实际丈量为准。个人土地证、房权证必须上交居委会。有房权证的拆迁户,居委会按房权证建设面,!积计算,每平米补助15元办证费(以居委会核实房产局档案为准);四是拆除的房屋及土地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2、关于拆迁安置补偿规定:一是每一位宅基地不论大小按占地面积的二分之一还建楼房,人均住宅面积不少于心30平米,地面符着物按市场价做价赔偿;二是凡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多位宅基地的,可以统算。如还建楼房达不到标准楼房面积(户型),超出平方按市场价的20%优惠,多于标准楼房面积的还建户可自行买卖;三是地下停车场、储藏室按市场价格购买,不作为还建或补助项目;四是被拆迁宅基地土地面积按每平方1500元补偿,沿街住户每平方增加100元补偿;五是还建楼房户,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预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其余款项分配楼房时找补结清;六是不要还建楼房的户,土地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建筑物主房、配房补偿价格上调每方米100元、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平方增加50元,拆迁完毕后,经验收合格付总补价款的50%,剩余部分一年内付清。七是所拆房土地面积少,还建新楼不够标准房100平方,家庭人口居住确实困难的,本人可以写出申请、居委研究同意,所差30平方内按市场价格优惠20%,并张榜公布,15天内无异,居委方可同意购买。

(二)被拆迁户的待遇(本村居民:有房、有户口)。

1、居委建一座老年公寓楼,由享受老年待遇的居民有偿居住。

2、为全体居民入保,根据年龄的不同,确定保障金,每月每人最低领取保险金3-4百元,不入保者一次支付现金1.8万元。

3、物业管理费享受10年的50%优惠,收费参照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相结合。

4、在村庄拆迁改造过程中,负担躲迁费。

(三)组织实施。在组织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上,区市成立拆迁指挥中心,下发实施方案;办事处与村一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方案,并搞好具体工作的组织、督导、协调工作;村两委班子将拆迁任务逐户分解到党员和村民代表身上,具体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去做好被拆迁户的工作,村两委坚持每日工作汇报制度,按照任务的完成时限,逐日汇报工作完成的进度情况,并严格奖惩制度,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反之,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经济处罚。以此调动广大党员、村民代表的工作积极性。

(四)政府优惠政策。土地利用方面:市政府无偿为各村统一办理土地变性手续,提供给村委会使用。拆迁方面:为鼓励被拆迁人早签协议、早搬迁,在拆迁通知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5天),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户每平米2元,给予村集体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经验收合格后兑现。

(五)拆迁工作流程。

1、由市政府下发基本的房屋拆迁和补偿方案。

2、结合市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办事处和村共同制定安置补偿办法。

3、办事处、村分别成立拆迁

办公室,负责对本村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4、村两委组织专人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具体去做拆迁户的工作。

5、办事处负责督促村拆迁任务的完成,适时调度村主要领导,听取相关汇报、了解进度情况,掌握难点工作,适时协调科局有关部门协住村完成拆迁工作。注:因为临沂市架子大(副处单位),各科局在办事处都设立分局,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大。

6、被拆迁户签定协议后,自行拆迁。

7、奖惩措施。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可以获得优先挑选安置房的权力。村两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拆迁任务的,按照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奖励。

8、正确处理企业、政府、村委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考察临沂李庄居委拆迁工作的情况看,通常是企业垫付拆迁费用,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开支,村委负责拆迁工作。拆迁后村庄剩余土地开发由开发商按照城市规划开发利用,利润村委会分成。

四、通过考察的几点认识。

结合临沂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做好__*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谈一下自己的一些思路和想法。

(一)要找准企业和村委对__*村开发的结合点。主要是在村民搬迁补偿方面,要本着村民满意、企业赢利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大多数村民认可,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形成一个被拆迁户做被拆迁户工作的局面。

(二)要正确处理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冷静对待,妥善处理,要本着先易后难、遍地开花的原则,充分发挥“七支队伍”的作用,利用村内有威望、有眼光的能人,力争达到做好一户带动十户的目的。

(三)要争取上级政策上的合理支持。在政策上做到有依据、有保障,并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给予工作上的支持。

第8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城镇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业企业拆除、搬迁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因实施城市和集镇规划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对已建成的工业企业进行拆除或搬迁,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开发,适用本意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企业用地不适用本意见。

拆除企业是指一经拆除、获得货币补偿后,市政府不再安排土地指标进行征地建设并组织生产的企业。搬迁企业是指仍需市政府安排土地指标进行征地建设并组织生产的企业。

列入拆除或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用地位于城市和集镇近期建设改造地块内;

(二)企业在原址已无发展空间,要求外迁;

(三)影响城市用地布局优化,存在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居民生活等方面问题;

(四)城市或集镇规划中企业原址用地不再作为工业用地。

二、补偿依据

以取得的合法权属证明为补偿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批准手续等。

三、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拆除企业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该区域现工业用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资产处置中出让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文件确定。

2.建筑物(构筑物)

(1)建筑物以合法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依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房屋装修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其他构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设备: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搬迁企业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该区域现工业用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参照拆除企业补偿标准执行。

2.建筑物(构筑物):参照拆除企业补偿标准执行。

3.设备:由被搬迁企业自行搬迁,搬迁费用由实施搬迁的主体支付。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租赁土地和厂房的企业因终止租赁合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应给予补偿。

(四)对拆除或搬迁企业原享受减免、缓缴或返还的级差地租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补偿资金中按当时优惠的绝对额予以扣减。

(五)对违法建筑、拆除或搬迁计划确定后抢建的建筑物及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四、扶持和奖励政策

(一)搬迁企业新址用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搬迁用地的,出让起价在同等条件下适当优惠。

(二)拆除企业腾出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当时城市和集镇规划用途,经评估后确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扣除土地收购补偿成本和有关规费等,下同)的20%,在企业腾空交地后由市财政安排给予支持。

(三)搬迁企业新址落在本市境内,且搬迁后企业投资规模和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税收贡献不小于原有企业的,搬迁腾出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当时城市和集镇规划用途,经评估后确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40%,由市财政安排给予支持,其中20%在企业腾空交地后给予安排,其余20%在企业生产达到上述要求后给予安排。

(四)被拆除或搬迁企业按实施主体下发的书面通知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上腾空交地的,给予补偿总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补偿和奖励资金承担及拨付

补偿和奖励资金由实施拆除或搬迁主体承担。其中,补偿资金按实施进度拨付:企业签订拆除或搬迁补偿等协议后,支付补偿总金额的30%;企业完成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并交地后,支付余款。奖励资金在提前完成腾空交地后予以兑现。

六、办理程序

(一)由有关实施主体按相关规划及节能减排等要求提出拆除或搬迁企业名单,或企业自主申请经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经发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年度拆除或搬迁企业计划申请。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拆除或搬迁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制定实施细则(补偿方案)报市政府。

(三)对资产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评估会审机制,进行联合会审,确保资产评估和补偿方案的准确性。

(四)资产评估结果及补偿方案经联合会审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实施主体与被拆除或搬迁企业签订补偿等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限期拆除或搬迁。

(五)被拆除或搬迁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实施主体予以收回,企业应配合实施主体及时到市国土资源局和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其它

第9篇:拆迁奖励办法范文

2005年5月11日,307国道藁城段拓宽改造工程的拆迁现场机器轰鸣,人来车往,近百名建筑工人正在紧张施工,经过多月的努力,拆迁工作目前已接近尾声。自工程开工建设以来,已顺利完成了沿线7个村、12个单位、1000多户个人产权房屋、17万平方米的拆迁,并且没有发生一起集体性事件,顺利实现了和谐拆迁、稳定拆迁的工作目标。此次拆迁规模之大、难度之高、情况之复杂、最终完成之迅速平稳,不仅创藁城城建史之最,也为今后的城建拆迁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过硬的群众基础,是实现和谐拆迁的前提。为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扩大群众对工程建设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拆迁前,市拆迁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拆迁政策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宣传,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认真梳理,使拆迁方案能够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各方利益兼顾,多方利益均衡分享。市政府领导先后30余次组织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村和拆迁户代表进行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一一明确答复,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逐步统一了思想,消除了分歧。

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我们及时与被拆迁单位、群众进行了沟通,制定出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和补偿安置政策,对拆迁工作程序、任务目标、疏导安置方式、补偿奖惩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解释。为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由被拆迁户监督,公开招标评估单位,由中标单位按工作规程对每户的房产进行客观丈量、统计、评估,使整个过程做到了阳光操作、科学规范,得到了群众的认可满意。

灵活高效的组织体系,是推动拆迁工作顺利进展的决定力量。为此,我市成立了以市长任总指挥藁城市307国道改建工程指挥部,共下设囊括拆迁方方面面的10个工作组,并制定了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形成了以镇村为主体,建设局、交通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组织体系。在拆迁资金管理上,坚持把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被拆迁人,减少了中间环节,增加了透明度,保证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