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1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三创”载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和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管委会下发的《关于加快软件科技园和文化创意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城委发〔〕24号)中对软件和文化创意企业的扶持条款。

(二)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软件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中应由配套的资金。

(三)对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补助。

(四)对软件和文化创意企业投放的种子资金及风投资金。

(五)招商和参加或主办各类专业活动、展会的经费。

第四条“三创”载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受理、初审和汇总,财政局负责审核,管委会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申请条件和申报要求,编制并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企业开办补贴。申请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三创”载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汇总,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5000元、50万元以下的给予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七条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关于统一服务业扶持奖励政策的意见》执行;对取得省级软件企业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从企业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各类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完税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认定企业还需提供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出具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第八条认定企业人才奖励。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提供市级以上认定文件或证书、聘任资料,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经审核和批准后,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其中:年总收入6万元以内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全额奖励,6万元以上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缴满5年后,在购买汽车或在购房时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人才引进和培养补贴。对录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正式员工达到2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以后每增加20人一次性补贴2万元,同时,对录用5名以上硕士研究生的企业一次性再补贴2万元,但同一人员不得享受第二次补贴。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企业享受减免或补贴的面积按每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不超过1.5m2与每位正式员工不超过5m2之间孰低原则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0m2。企业租用园区提供的办公用房,在享受减免的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减半征收房租;企业租用非园区提供的办公用房,按确定的补贴面积进行补贴,开办第一年的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第二年的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企业认定、认证奖励。研发机构被认定为部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经省文化产业厅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通过CMM/CMMI2、3、4、5级认证的,在省、市补贴外再分别按5万、10万、15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在通过认定、认证后,凭认定文件、认证合同及证书、认证发票复印件申报办理专项资金补助。

第2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一、资金来源

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从协税护税专项经费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三条商业街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奖励范围

(一)奖励对象:

位于象山北路、叠山路、民德路主干道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并要求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缴纳税收且税款入区金库。

(二)奖励重点:

1、金融保险业;

2、文化体育业;

3、广告传媒业;

4、中介服务业;

5、特色餐饮业;

6、娱乐休闲业;

7、国际知名、国家驰名、省级著名品牌企业专卖店;

8、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加区级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三条商业街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完善街区功能,全面提升三条商业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关注册登记、申报审批手续齐全、完善。

(三)经营管理规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及时足额的按章纳税。

四、奖励标准

(一)店铺产权人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三年将经营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50%对店铺的产权单位(私人业主)给予奖励。

(二)业态调整企业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40%、30%、20%的比例对业态调整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配套扶持措施

(一)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的新办个体经营户,免收新办个体经营户1年工商注册费;在市工商局规定的范围内,为新办个体经营户减收1/3的工商管理费1年;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二)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实行“一站式”服务,由专人负责接待办理,对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免收卫生审查费和工本费,各项培训费第一年减免1/2;卫生监测费按照收费标准实行第一年下调2个档次收取,第二年下调1个档次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

(三)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1年)装修施工许可手续规费,并协调办理临时占道有关手续。

(四)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店铺招牌装修时实行免费审批,并可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五)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环保排污许可证工本费和环保学会会费,并减免50%的环境评估报告费用。

(六)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时,涉及到改变房屋构造时由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七)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报批手续、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批、办证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奖励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

1、凡享受奖励的产权单位人和业态调整企业,必须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业态调整企业。

2、奖励申请由奖励对象向当地街道财政所提出,街道财政所初审后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3、奖励时间以年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纳税收时间为准,连续奖励时间从第一次缴纳税收之月起至缴满36个月止。

4、凡享受奖励的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按所欠缴的税收扣减奖励金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间不予奖励。

5、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区业态调整奖励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第一次缴纳各税的完税凭证;

(6)街道财政所和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1、街道财政所对奖励对象提交的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的额度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2、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街道财政所提交的初审意见,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纳税情况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的金额,上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对申请奖励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批,并下达执行奖励文件。

(三)拨付

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街道财政所分别通知奖励对象,随带统一的收款收据到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领取奖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12月31日以前在三条商业街上进行业态调整、并开业经营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本办法规定的业态调整企业是指:三条商业街上原经营机电、五金、化工、建材、水暖器材、标准紧固件、卫生瓷器、物资供应等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类及铝合金制品店、不锈钢制品店、铁皮加工店、摩托车修理店、汽车修理店、殡葬祭品店、玻璃加工店等商铺转为经营符合商业规划要求的企业。

(三)本办法规定的开业之日是指依法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等经营所需的证照之日。

(四)本办法规定的店铺产权人包括店铺的所有权人和依法有权出租店铺的人。

(五)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成立的企业形式。

(六)进行业态调整的企业如果不符合三条商业街的业态调整特色或未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调整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业态调整的企业属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确认。

第3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一、奖补原则

(一)重点扶持原则。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作社的发展。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和《农民专业*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发展,使其达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正常的要求,鼓励各类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协会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向农民专业*作社转变,促进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典型示范原则。继续创建一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扶持培育一批起步规范,能够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活动的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型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

(三)鼓励发展原则。重点围绕区域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优势农产品的产业链延伸,引导其不断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奖补范围、标准和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奖补范围

列入市级年度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20**年度经过一定程序评选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奖励;

2、对20**年度内新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和专业协会补助;

3、对20**年度内市、县(区)开展*作知识集中培训活动补助;

20**—20**年度已获得农业部、省农委和市级奖补的和已扶持过因*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作组织,原则上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二)奖补标准

扶持资金重点奖补以下三个方面:

1、奖励一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组织。全市奖励10家左右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培育20家左右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补助一批规范起步的*作经济组织。对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以及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重新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每家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20**-20**年度内新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不超过0.5万元。规范起步补助的*作组织实行总额控制和不定数量。

3、培训补助。市本级以及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开展*作社法、*作知识集中培训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组织奖励与新设立的农民专业*作组织补助不得重复。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向

奖补资金要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主要用于补助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有关费用和向成员提供服务:

1、设立登记及规范发展费用。

2、宣传、教育费用。主要包括编写宣传材料、印制内部简报、制作专题节目,参加学习和开展政策宣传等。

3、各类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开展*作知识、科技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推广应用等公益性事业的培训、服务等。

4、信息化建设费用。主要包括扶持示范点购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及信息网络设备,建立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等。

5、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费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分级、包装、储运和保鲜等的质量标准制定、基地建设、设备购置、农业生产资料批量采购等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须符*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作社须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万以上。成员数2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条件,能带动周边农民并形成区域产业带,对当地农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带动作用,得到成员的充分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作社,入股须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保底收益每亩500元以上。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协会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得到成员的广泛认可。

2、运行机制*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单独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作社要建立成员帐户,有成员入股资金,股权相对平均,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比较*理,能实行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组织机构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

3、服务体系健全。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方面为成员提供稳定的服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开展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农资产品购买或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方面成效显著。

4、产业特色突出。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发展,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申报新设立登记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须符*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较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2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得到成员的认可。新成立的农民专业*作社须有成员入股资金。

2、运行机制较为*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较规范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能为成员在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产品营销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服务。

3、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能组织和带动周边农民围绕优势产品或主导产业发展,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实施“一村一品”、开展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培训补助。培训补助须由县区提供有关培训的具体工作情况资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开展培训情况和效果确定。

四、申报程序

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组织申报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本地区符*条件的*作经济组织自下而上申报。拟申报市级扶持资金项目的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市20**年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类别,并在申报书封面上予以注明。

(二)逐级审核。县(区)农委、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供销社等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推荐申报、审查把关等工作。各县(区)农委、财政局要根据当地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类型,对照标准,择优推荐,差额申报。申报推荐材料经县(区)农委、财政局初审后,报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申报,市本级项目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申报。多部门申报、单独或越级申报的不予受理。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申报工作全面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集中进行核查和评审,对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严重不实的,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审核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20**年拟奖补的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数量和具体标准。

(四)公示确认。各县(区)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在20**年6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市组织核查评审工作在20**年10月底前结束,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发文公布,并对获得市级示范*作组织称号的予以授牌。

五、材料上报

奖补申报材料一式4份(附WORD格式电子文档),经*作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3份报送当地县(区)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初审,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将其余2份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申报时,应与申报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订成册:

(一)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作经济组织章程;

(二)*作经济组织审核批复和注册登记证书,申报示范农民专业*作社的应附营业执照;

(三)*作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四)*作经济组织2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五)*作经济组织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县(区)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等;

第4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1万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资格,收回“*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5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

①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3)办公用房补助

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6)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i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IV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③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④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在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年度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

(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用地优惠

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②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2)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经营贡献奖励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母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5)申请用地扶持的,提供企业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6)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外经贸局、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为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制定《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县(市)区总部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区,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商务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三)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政策实施

1、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各县(市)区缴纳入库。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2、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3、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市、区的分享部分,按奖励金额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

4、扶持金融服务业总部发展的相关政策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6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年市财政预算,现就申报*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中介机构发展,推动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突出重点。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支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的企业。重点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现代流通业的改造提升、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重点奖励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

(三)不重复支持。不重复支持*年以来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扶持专题及内容

(一)陶瓷产业调整提升

支持方式另行通知。

(二)现代流通业技改项目:重点支持物流、连锁经营、批发市场等现代流通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投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安全生产管理、通用劳动技能和创业等专题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主要为创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家及职业经理人。

(四)名牌带动战略奖励

对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按照《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其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类

重点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连锁企业做大做强、中高级批发市场的改造提升。支持的具体项目由各区提出,并须将每个项目的责任承诺书由项目单位、区经贸局、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报市经贸局、财政局备案。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

3、*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4、申报企业纳税情况表(附件3,免税企业由企业提供免税证明文件)。

5、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描述,项目实施时间、范围、内容、效果,费用收支情况和申请补助金额。

(3)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4)、费用实际收支情况表(附件5)、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等内容)、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的有效支出凭证复印件(支出凭证须分别列支场租费、资料费、授课费、学员住宿费等)。

(三)名牌带动战略奖励部分

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开户行、帐号汇总后上报。

四、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数量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经济效益情况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请专项资金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2)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从事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市级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上报),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推荐标准,项目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并推荐报市经贸局、财政局,由市经贸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数量

1、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2、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填写、报送要求

1、项目由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统一行文上报,并按项目类型分别进行汇总(汇总确认表按项目重要性顺序排列),分别归总项目材料,分别集中制作Excel文件。项目材料须按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每个申报项目的资料一式四份与电子版于12月18日前送市经贸局。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应保存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2、各区申报材料请于12月18日下午前报市经贸局,由于时间紧迫,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咨询

名牌带动奖励、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进步科*、流通服务科*,电子邮箱:*

第7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一)区域连锁企业;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区域连锁企业的认定标准: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

3.在全市范围内拥有连锁直营门店达到3家(含3家)以上。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并出具“市区范围”以上的品牌总、总经销的授权证书;

3.年销售额:销售电器类产品达到1亿元;其他产品达到3000万;

4.新认定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贴:

1.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区域连锁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开办补贴。

3.对进入市场的国际一线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市场的国内知名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根据其引进投入和纳税情况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贴。

4.支持品牌店进驻特色街区,对配合街道和相关部门入驻特色街区且符合特色街区集聚业态的品牌店,给予品牌店2000-2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对特色街区所在街道给予10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二)经营用房补贴:

1.区域连锁企业在范围内(除五县市)发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在省范围内(含五县市)发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面积,以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该项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

2.对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该项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品牌店入驻特色街区,对于其接受转让门面时付出的转让金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不符合特色街区业态、提前解除商铺租约的,给予业主一定的补贴。

(三)金融扶持:

1.凡符合区财政再担保资金条件的,以贴息或部分贴息的方式对企业扶持一年,贴息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为准。

2.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推动区域连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区域连锁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区国资公司可以以参股方式投资区域连锁企业;相关部门负责推荐辖区优质企业参股区域连锁企业的经营;支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区域连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四)高管奖励:

对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因股权转让、投资分红所得而缴纳在区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工资性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五)其他扶持:

1.鼓励品牌总、总经销企业汇总纳税,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认定当年给予地方财政留存部分10%-30%的奖励。(含百强表彰)

2.人才奖励:企业高管符合《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标准的,给予为期三年1000元/月至2000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企业人员符合《区高技能服务人才资助办法》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突出贡献奖励或为期二年200元/月至800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3.免费培训: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负责人每年享受1-2次培训,培训由上海、武汉等地著名高校老师授课,费用由区政府出资承担。

4.创新奖励: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除实体店外同时开设电子商务平台的,按企业每年支付的域名费和上网费的标准全额予以奖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交易、电子支付功能的,每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5.设立传统商贸业持续贡献奖,每年对行业企业税收及累计五年税收进行综合打分,对传统商贸业行业排名前十强在当年“区百强企业表彰”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先申报认定,经认定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七)申报认定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的,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其在区的纳税义务。不满足规定年限而歇业、清算、迁出我区者,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奖励款项。

四、认定程序及资金兑现程序

(一)对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实行预申报制度,如要求申请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预计企业在2年内能够符合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标准的,先预申报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通过预认定后,可先兑现开办补助。经营用房补助等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二)企业认定及申请资金扶持的申报时间按《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四季度完成兑现。

(三)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的程序进行。

(四)报送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区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纳税证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

5.区域连锁企业需提供各类性质的经营用房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需提供有关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和相关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五)初审。企业所在地的街道负责初审。街道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复审。由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和相关街道工作人员组成复审小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七)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企业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八)审定。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政府相关领导,予以审定。

(九)企业经认定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营业类补贴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

3.街道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4.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兑现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五、其他

1.设立传统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推动传统服务业发展的引导资金。同时,对每年下发的引导资金开展资金绩效评估。

2.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个体经营户。

3.享受本《实施细则》政策扶持的企业,经培育发展为区域总部企业及连锁总部,或达到市总部企业标准的,在享受其政策扶持时,要扣除按照本《实施细则》已享受的奖励部分。

第8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企业基本概况及申报产品简介部分

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3、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曾获部级、省级有关质量奖项证书复印件。

5、获出口商品免检企业称号、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证书复印件。

6、产品获市(省)名牌产品称号复印件。

7、产品曾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产品出口创汇地区、数量、产量、产值汇总表(数据由海关或外贸管理部门出具)。

9、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工程情况,包括开展的第三方或企业专题性顾客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产品质量水平

1、省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评估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申报产品采用标准复印件(封面与首页)。

3、产品获采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5、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有关权威检测机构(市级、部级、部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6、获产品合格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复印件。

7、产品通过“CE”、“UL”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8.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QS)、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三)创新能力

1、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产值率汇总表。

2、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开展费用与销售总额比例汇总表。

3、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4、新产品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报告(封面与结论页)复印件。

5、企业获市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部级、市级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7、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采用高新技术评价的有关意见证明。

8、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2、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获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市级以上计量体系确认等)证书复印件。

4、(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质量认证和“贯标”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资料。

(五)规模经济与发展后劲

1、企业名牌战略规划及有关的计划情况。

2、企业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3、企业“十五”技术进步投资及实施情况。

4、同行业企业产量、产值、出口创汇前十名排名表(含本企业)(数据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5、企业在新三年内列入国家、市有关重大项目或工程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企业其它有关发展规划等相应资料。

7、企业近三年综合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纳税额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

其中:

A、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

即按:=--------------X100%公式计算;

成本费用总额

B、总资产贡献率(%)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即按:=--------------------------×100%公式计算

平均资产总额

(六)企业形象

1、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复印件。

2、企业获得有关质量金奖、质量管理等方面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获各级文明单位(市级、局级、区级)称号复印件。

4、获市级以上或行业其它有关企业整体奖章称号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用于广告宣传方面费用汇总表。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证实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x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

申报材料不采用硬皮材质装订。

2、申报材料的封面,必须写上“*年上海名牌申报材料”字样,并在其下标注申报类别:即产品类还是服务类,原推荐名牌企业还需注明是扩项还是扩牌。同时,还必须写上申报企业、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

具体的封面设计版式等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3、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本附件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排(见下“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4、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实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例如条件许可,两份证书可放在一页上)。

6、一式二份,《申请表》封面的“申报企业名称”栏必须盖红印章。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A、申报材料封面

B、申报材料目录

C、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D、企业概况及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综述

E、《二六年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申请表》封面、告知书、填表说明和要求、表1~表6、表9)

F、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请按本附件的“一、证实材料内容”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并以六个方面内容顺序装订。

除上述证实材料外,企业可以少量补充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材料。

注:

第9篇: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范文

一、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任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已经退(离)休又被聘用和已到退(离)休年龄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职级以上(含副厂长、副经理职级)的领导人员。

二、申报人申报收入的项目依照中办、国办的规定执行,申报收入项目中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发给的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年1-6月收入的申报时限为8月底。1996年1月1日起,申报收入的时限依照中办、国办的规定执行。申报人因外出访问、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三、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申报人属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接受申报后一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其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主管权限,报送本系统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县及县以上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向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收入,接受申报的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后送同级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汇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报送相应的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于上级机关下派任职的,向其任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收入,申报材料除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报送以外,还需报送其派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申报范围,列出属于本部门接受的申报人名单,制成统计表册,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保管。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应予保密,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