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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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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

第1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1 总则1.1编制目的

为提高企业值班人们员处置全厂停电中断时的应急能力,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厂用电中断,并最大程度地缩短厂用电恢复所用时间,使各动力设备及时投入运行,恢复正常生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全司人们员的人们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

1.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们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们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xx﹞6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

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市政府其它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1.4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4.1 以人们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人们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们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在企业安委会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完善体系,快速响应: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实施救援。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视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切实做好预防、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与其他专项预案关系

本预案为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企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使用。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 总经理

副总指挥:生产副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行政正职、当值值长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统一领导企业应急相关工作。

2.2.2迅速了解企业职工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危机状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分析应急资源需求, 评估现有应急能力。

2.2.3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应急通知,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应急程序进行。

2.2.4组织、协调企业内人们力、物力,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首先确保机组安全停运,待条件 许可后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2.2.5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及趋势,解决好应急各项工作。

2.2.6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

主任: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们

副主任:安健环管理部经理

中心组员:生产技术部安全责任人们、运行部安全责任人们、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们、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安健环分部负责人们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熟悉指挥机构编制和通信情况,掌握灾情及动态,上报情况下达指令,部署协调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主任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全面履行其职责。

2.4生产保障组

组长:运行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运行部副经理、生产技术部副经理

成员:生产技术部、运行部人们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调度的联系,组织处理事故,采取措施稳定发电设备运行,协调运行与检修工作,避免扩大事故。

生产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一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5灭火行动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们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企业志愿消防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指挥部的联系,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易燃易爆物品和物资,并指挥消防队员控制火势,积极投入灭火战斗。

灭火行动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6疏散引导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们

成员:企业行政部工作人们员

职责:负责组织并指挥各班组长按照疏散路线引导人们员及物资进行疏散工作。

疏散引导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7设备抢修组

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经理

成员: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人们员

职责:负责协调检修人们员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设备抢修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8医疗救护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们

成员:行政部人们员、党群工作部人们员

职责:负责组织抢救、转移伤员,做好饮用水、食品等后勤供应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9安全监督组:

组长:安全总监

副组长:安健环分部负责人们

成员:安健环管理部安全管理人们员、各部门安全专责

职责:负责监督应急工作所涉及设备、设施和人们身安全的状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人们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统计汇报。

安全监督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0治安保卫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们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企业保安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企业内治安管理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防止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维护企业内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投入制止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暴力活动和参加抢险救灾的战斗。

治安保卫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1后勤保障组:

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备件分部主任

成员: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人们员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后勤供应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2 善后处理组:

组长:人们力资源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

成员:行政部、人们力资源部等管理人们员

职责:负责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生产,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伤亡人们员的抚恤工作

善后处理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3.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危险性分析及事件类型

机组全厂用电全部中断,导致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有可能引发事故扩大,造成汽轮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损坏或全厂停电。

3.2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2.1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可能导致汽轮机飞车事故。

3.2.2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

3.2.3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

3.2.4交流电源失去后,网控室控制中心盘失去电源可能造成110kV#1、2站系统的刀闸动力电源全部失去,不能进行电动操作,只能手动操作。

3.2.5交流电源失去后直流设备负荷的增加将造成蓄电池放电速度加快,电量若储备不足将造成。

4. 事件分级

针对全厂停电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二级。全厂停电可能使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导致汽轮机飞车,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但未发生飞车、烧瓦大轴弯曲,列为二级;当全厂停电时,处理不及时,容易发生飞车事故,可能会危及人们身和设备安全,同时润滑油可能会泄漏至汽机的高温部件,引起烧瓦、大轴弯曲,机组不能安全地停运,引发设备事故或火灾,列为一级。

5. 预防与预警

5.1预防措施

本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的危险源和危害因素,采取二种办法实施监控。

5.1.1第一种配套设计、建设自动监视设备和安全、环境、卫生控制措施(设施)。

5.1.2第二种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设备管理标准、缺陷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检工作。

5.2预警行动

响应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响应,由企业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在企业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查清输、变电设备损坏情况,组织抢修队伍,调集抢修物资,立即开展设备抢修自救恢复工作。

6.事故报告与信息处理

6.1企业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2675618 。

6.2企业接收的上级有关部门信息,应急预案办公室负责立即下达至各部门。

6.3企业接收的应急信息,由企业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人们向上级应急预案办公室报告。

7.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针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厂用电中断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企业级)和Ⅱ级响应(部门级)两级。应急处理工作实行企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一般性厂用电中断事故实施Ⅱ级响应,由运行部组织进行应急处理。当厂用电中断事故有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被迫全部停运、对重要设备和人们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立即实施Ⅰ级响应。

7.2 响应程序

7.2.1事故发生时,值长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事故的程度,可提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申请。

7.2.2事故初发期,在应急救援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前,值长负责生产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并有权调用现场一切人们力资源(包括运行值班人们员、保安、消防人们员和检修值班人们员等)和救援设备、车辆等,迅速进行抢险,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发展。不服从调度的人们员依照规定给予严格考核,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3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得到事故发生信息后,按照事故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指挥调度物资、车辆、人们员和工作组等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人们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履行职责。

7.2.4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们到达现场后,值长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并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7.2.5事故可能对厂区内人们员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有组织地紧急疏散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们员。

7.2.6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友邻单位人们员)安全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7.2.7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本单位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厂区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责成专人们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7.3 事态监测与评估

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发展势态及影响及时指定专人们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借助现场人们员的报告、现场查看和运行监测,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当值值长应及时将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厂用电中断事故救援的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8.应急救援措施

8.1先期处置

8.1.1 有关部门接到全厂停电事故的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并安排有关人们员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8.1.2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和现场人们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们员和财产。在立即组织抢险、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110或119报警,或向120求救。

8.2 应急处置

8.2.1 当值值长确认能否用旺洲甲、乙线倒供厂用电,若线路失压暂时不能恢复,则使用一二期联络电源恢复厂用电;如此时一二期联络电源也不能使用,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恢复#1、2机组380V厂用母线。

8.2.2 在机组厂用母线用柴油发电机恢复供电后,启动保证主机安全的重要辅机,如交流油泵、顶轴油泵、盘车等,严格按照先起重要负荷,后起次要负荷的原则,不能同时启动多个负荷。启动负荷时(特别是电动机)要密切监视电压、电流、频率等的变化情况。

8.2.3 及时恢复外线对企业110kV母线、启备变的供电,及时恢复机组的正常供电。

8.3 警戒与治安

事故发生后,治安保卫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障抢险、救护车辆畅通,加强对事故重要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及时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现场人们员将完成情况及时报指挥部。与救援、抢险无关的人们员,未经应急人们员同意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8.4人们群疏散与安置

如发生汽轮机超速飞车事故规模扩大,人们力无法控制时,应组织人们员紧急撤退和疏散,对撤出人们员应及时清点人们数。

8.5现场恢复

在现场恢复的过程中往往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触电、受损建筑倒塌等,所以应充分考虑恢复现场过程中可能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的程序,防止恢复现场的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并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在充分评估危险和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8.7 信息发布:事故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发布。

9.事故善后处理

9.1恢复生产:

抢险救援结束后,善后处理组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9.2 事故调查:

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9.3 抚恤工作: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致病、伤残、死亡人们员的抚恤工作,赔偿个人们损失,并安抚其亲属。

10.应急保障:

10.1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队伍为全体生产人们员、各值班人们员、各部门人们员、保安及消防人们员,必要时请求应急专业人们员队伍和社会救援资源。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企业根据生产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因素,合理配备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的各种救援工具、物资和设备,如设备备品、备件、起重机械、通信器材、消防器材、交通工具、照明装置、抢险救护装置、急救药品、防护物资等。

11.培训和演练

11.1培训

人们员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计划应在企业的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中详细列出,具体工作由人们力资源部牵头,安健环部协助开展。

11.2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分部门级和企业级演练,具体计划由安健环部在每年1月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拟编年度演练计划报企业批准后执行。

12.预案管理

12.1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南方电监局等政府部门以及集团企业备案。

12.2 维护与更新

12.2.1 救援器材设专人们保管,定期检查保养,处于常备状态。

12.2.2 预案随国家及上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要求、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及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缺陷,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完善和改进。

12.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运行部拟编并解释。

13.奖惩

13.1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们,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3.2对瞒报、误报事故(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的人们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工作的人们员,发生或扩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们,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2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3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公司2013年年中工作会议即将完成预定议程,下面进行会议总结: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收获

上午,公司经理同志做了题为《咬定目标强化执行为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报告认真总结回顾了公司上半年工作,指出了当前公司存在的七个方面突出问题,明确了下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安排部署了下半年的十项重点工作。报告主题突出,内涵丰富,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对于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会上,安全监察部、工会工作部、城区分公司、藤田供电所分别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台区达标、优质服务等工作进行了发言。这些部门、单位的典型发言有特色、有亮点,一些好的经验值得借鉴,分析问题透彻,措施得力,对下一步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这次会议安排紧凑、内容丰富、务实高效,是一次群策群力攻坚克难的会议,是一次承前启后鼓劲加油的会议,更是一次部署任务落实责任的会议,会议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概括起来,具体有以下几点收获:

一是总结全面,把握准确。报告全面总结了上半年以来公司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对上半年工作的回顾,我们看到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阶段性成果带给了我们鼓舞,也增强了做好下半年工作的信心。同时,客观地分析了上半年在安全生产、电网建设、同业对标创一流和职工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我们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目标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是形势分析透彻,工作思路清晰。赖经理的工作报告在充分分析新形势的前提下,审时度势,客观分析,进一步理顺工作思路。面对新形势,明确了“加快推进两个转变,紧扣二届四次职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工作思路,为做好今后的工作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理清了思路。

三是部署周密,目标明确。当前,公司各项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安全生产形势紧迫,电网建设任重道远,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标准化台区达标任务艰巨,班组建设亟需加快。赖经理的工作报告提出了下半年十项重点工作,报告中对重点工作的周密部署,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指导依据,对完成好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保证。

二、认真履责,转变作风,进一步加强干部执行力建设

省公司秦红三总经理在今年年中工作会的报告中指出,在各项工作部署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机械”执行、“拖拉”执行、“应付”执行、“折扣”执行、“变通”执行、“随意”执行和“违规”执行等不良现象。执行力的强与弱,首先来自于干部执行力的强与弱。应该说,公司绝大多数中层干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能够尽职尽责,带领本部门、本单位职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也涌现出一批平时重视学习,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激情高,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强,在工作中强化执行力度、敢抓善管、作风务实的优秀干部,为公司发展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公司各项管理工作中,少数中层干部在思想上、作风上、制度执行上仍然存在不足,集中表现在:

1、个别中层干部缺乏全局观念,不善于思考和研究,碰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主动调整思路,墨守陈规。

2、公司制度的工作任务和经济目标,落实到少数基层单位时,出现层层衰减,甚至还有抵触情绪,说明个别中层干部政策水平不高,执行意识和执行能力不强。

3、个别中层干部没有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缺乏宏观意识,作风漂浮,管理不够规范、精心,对于存在问题不能认真、用心地加以解决,而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

为此,每位中层干部都应对照上述问题,深刻审视和思考我们的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服从于公司改革发展大局的自觉性、坚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执行力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的水平。

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全体中层干部要重视学习,勤于学习,做到熟悉业务,掌握规律,精益求精,切实提高想问题、办事情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全体中层干部要加强上级政策和形势任务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公司稳定发展大局。

二是要强化执行力度,提高工作质量。“三分策划,七分执行”,没有执行,制度就形同虚设,没有执行力,管理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工作就不能抓到实处。因此,全体中层干部要把握工作大局和工作重点,做到敢抓敢管,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在提高执行力问题上,要养成主动思考的习惯,提高思维能力。要从公司改革发展全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公司的决策和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三是要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精神面貌。国网公司提出了用三个“百分之百”抓安全生产的要求,在这里,我对全体中层干部也提出三个“百分之百”的工作要求:要用“百分之百的心思,百分之百的精力,百分之百的投入”全身心地做好本职工作,以强烈的工作责任心,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的工作态度,尽心、尽力、尽职做好各项工作。要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善于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重视解决影响全年任务完成的主要问题,务实进取,扎实推进,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是要加强工作纪律,保大节拘小节。“做事先做人,律人先律己,用人先育人”。干部只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起好带头表率作用,才能够服众,才能够在职工面前树立威信。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构建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干部队伍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准确把握会议精神实质,坚定信心,齐心协力,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已经确定,关键是狠抓落实。下面我就抓好下半年的工作再强调几点:

(一)抓好安全稳定,确保电网安全和队伍稳定

确保安全稳定是保证公司发展质量的基础,各单位负责人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真正建立“管理不留死角,责任无缝对接”的管理机制。一是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夯实安全基础、杜绝习惯性违章为重点,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要切实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千方百计保证人身安全。6月中下旬的特大洪涝灾害导致电网设施遭受一定程度的损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及时排查治理,加大查找隐患力度,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二是做好迎峰度夏工作。面对今年夏天出现的负荷新高,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关注异常气候变化,加强电网薄弱环节分析,超前制订和抓紧落实“迎峰度夏”各项工作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和处理预案,确保电网安全度夏。三是要切实加强工作,密切关注职工队伍稳定问题。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掌握信息,倾听民意,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完善各类应急处理机制,正确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损害公司和队伍形象的事件。

(二)扎实开展“四强四优”创先争优活动,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国资委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深入开展“四强四优”创先争优活动。公司也制定下发了争创“四强”党组织争做“四优”共产党员的活动实施方案,各党支部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注重抓好基础管理,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严格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学习会制度、党员年度述学评学制度、党员教育培训、发展党员等制度,明确工作内容,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记录。按照“四优”党员的标准,全体党员要在工作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生活上自我约束、严格要求,作风上求真务实、廉洁正派。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三个不发生”、标准化台区建设、班组建设、“创业服务年”和迎峰度夏等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职工群众中树立党员的威信,努力形成风气端正、积极向上、团结进取、勤奋敬业的和谐氛围,为圆满完成公司全年的各项指标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塑造企业新形象

建设以“四统一”为基础的优秀企业文化,是国网公司的要求,也是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需要。一要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齐抓共管、党群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责,依靠全体职工支持和参与的企业文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要抓好企业文化的内外宣贯工作。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四统一”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实施企业文化“三大工程”,进一步规范职工的行为,把企业文化建设落实到电网建设、安全生产、营销服务、人力资源、党风廉政等具体工作中。深入开展企业文化进班子、进部室、进班组、进岗位活动,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弘扬“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企业文化建设“以人为本、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让公司基本价值理念得到职工广泛认知,实现优秀企业文化建设“内化于心、实化于行、外化于形、固化于制”,为公司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文化氛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四)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

坚持人力资源是公司第一资源的观念,持之以恒地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职工岗位胜任力。通过外培内训、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加大生产经营一线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立足于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高水平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队伍。健全人才评价、选拔、培养机制,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逐步解决人才结构性矛盾,以各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适应“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需求。

坚持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和矛盾排查分析,准确及时把握职工的思想脉搏和思想动态;同时不断创新思想教育方法,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大力提倡“企业以职工为本,职工以企业为家”的观念,增强职工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和谐发展。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加强责任分解、履责评估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履责能力。深入学习贯彻中纪委第五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在“三重一大”决策方面,严格按照各项议事规则办事,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继续开展“廉洁文化”系列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监督力度,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真正把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为公司科学发展营造健康、和谐氛围。

(六)加强优质服务建设,塑造品牌服务新形象

认真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深化服务文化建设,树立“忧患、创新、服务”意识,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大客户经理负责制、供电延伸服务、开辟业扩报装绿色通道、加大电网建设力度、规范供电抢修流程、供电诊断服务、供电义务服务等八项优质服务新举措,切实履行好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全面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努力塑造公司诚信服务、贴心服务的品牌,提高企业的社会品牌形象。继续开展好“95598”和营业窗口服务人员星级评定活动,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和形象测评工作,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供电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解决客户反映比较突出的供电服务问题。

四、关于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的具体要求

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并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落实。

一是要用会议精神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将这次会议精神全面、准确、及时地传达到每位职工,贯彻到每一个班组,使职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各单位的会议贯彻情况,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

第4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一、电力行政执法的现状

《电力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电力法》第7条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据此,供电局(电业局)只是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已不是当地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再享有行政执法权。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该市法制办公室在去年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中,采用了变通的办法,在形式上,由市经委授权市电业局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对原有的60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重新予以了确认。但是,据了解,该电业局上下没有用过一次行政执法权。原因有:第一,法律依据不明确,授权不规范;第二,执法人员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原来拥有执法证的人员可能已不在原岗位了,现岗位人员又不能办理新的执法证,所以,行政执法证形同虚设;第三,司法系统根本不予认可,在法庭上,供电局的身份只是一个民事主体。

那么,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还存在吗?芽谁来行使呢?芽《电力法》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企业是供电人(纯粹的民事主体),与用电人发生纠纷时,谁来协调处理呢?芽难道都要通过诉讼解决吗?芽

《电力法》第53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这里设置警示标志和许可作业都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

《电力法》第9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从第61条到第68条都是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规定。

目前的现状是,供电局依法不能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然有很多具体原因),造成了电力管理职能的缺位,尤其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比如,对于窃电的查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局是否有权派员进入用电人处检查、对窃电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取得的口供等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等。再比如,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当用电人窃电被查获时,补交全部窃电量的电费,并以一定比例的窃电量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供电局没有报告公安机关或民事责任处理完毕后再报公安机关,为什么这么做呢?芽原因非常简单,如果采用刑事侦查手段,因为窃电量认定的特殊性,而刑事案件采用的又是“疑罪从无”原则,所以,最后往往不能认定“盗窃罪”。因而,供电局不但连应该补交的窃电量和依法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法取得,而且还要支付大笔办案经费。因此,从企业的根本属性来看,供电局这样做也无不当。但是,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已经存在,企业合法利益的维护与打击盗窃犯罪的矛盾如何协调?芽目前,反窃电就处于这样的尴尬局面。由于反窃电难度大,侦查手段、防范措施不能完全到位,窃电现象具有逐年上升之趋势。这与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亦有一定的关系。

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等严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局向侵害人指出要求整改,口头的、书面的、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通知。如果行为人不予理睬,供电局有什么措施(办法)!然而,因该行为引发的人身触电事故,供电局往往又成为被告。而根据《电力法》,设置警示标志,是否许可在保护区内作业(建房),其管理职权都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电力管理部门行使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人们对绿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连高大乔木也种上了,,根据有关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旦将树种植(犹如婴儿出生)就具有了生命,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毁坏、砍伐。然而,树会长大、长高,其隐患从种植即存在,矛盾必将发生,争议无法逃脱,损失也是必然的。

总之,危害电力设施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另外,诸如在电力设施附近不规范施工、铁塔周围挖鱼塘、变电所附近堆垃圾等等,也时常发生,这些行为既有可能引起电网的不安全,(曾因废塑料袋被风吹到变电所的高压线路上,引起短路、跳闸,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又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严重缺电的特殊时期,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局,既要合理合法地保供电,又要小心翼翼地保护电力设施。然而,这种保护的能力又太弱了。有时为了国家整体利益、人民的生活保障,往往“忍气吞声”,做了很多维护大局的事,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无论从保障供电的安全,还是维护国家的利益,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及时协调和处理。

二、关于电力行政执法的几点设想

1、组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鉴于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日益扩大;人们对供电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窃电现象日见严重,且手段越来越先进;电力设施的保护与道路、绿化、土地使用、相互利益的冲突(法律法规本身的冲突,也不鲜见),而解决这些矛盾的主体资格,处理程序,证据收集,以及依法履行职务的强制力等都受法治化管理的严格限制。因此,为了保证更安全、更可靠地向人民供应优质电能,建议组建专门的电力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业执法人员。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领导、管理,在过渡时期可以由供电部门派专业人员参与。

2、各级政府或电力管理部门成立电力纠纷调解中心。随着市场化的进展,合同已经成为处理民事行为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供用电合同是《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23个有名合同之一,且数量大、涉及面广。作为民事主体之一,各供电局虽然能够以专业的态度,依法提供合同草案,规范地签订合同,严格地依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但是,争议总是客观存在的。其他比如因修路、植树、建房、停电、用电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此类的纠纷或争议也是客观存在的,都需要及时解决。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各类争议,如何将法制化的成本尽可能减到最小,这是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应当考虑的。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聘请各类专业人员组建电力纠纷调解中心。

3、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义务必须依法划定。供电企业是个特殊的企业,整个电网、变电设施都是“危险源”。虽然有相应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运行规范和行业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高压线路离地面的安全距离、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变压器台架的高度等。然而,由于市场化、私有化使得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假如,某厂的专用变压器台架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高度,供电企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向其指出,要求其整改。如果他不予整改,供电局怎么办?芽供电局享有依法强制执行权吗?芽然而,如果在该设施上发生了人身损害(比如触电)事故时,受害人往往又将供电局列为被告。

当供电部门管理的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线路的杆塔周围被土地使用权人挖地建鱼塘了,谁都知道这样做会对杆塔造成危害,可能影响整个线路及网架的安全。但是,供电部门有权制止他改建(鱼塘)或恢复原状吗?芽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局)。因此,依照该法的具体条文,作为管理和经营具有一定危险性物质(电能)的供电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理应及时整改、处理,而对于产权不属于供电局或者侵害物、侵害行为供电局无法控制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这就是,立即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当然,这也符合《电力法》第6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据此,最近,该市某某供电局已与某某区的相关部门作了沟通、接洽,就此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供电局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报告中提出整改建议及相关依据。由政府主管部门发通知,督促整改。政府和企业各自依法履行职责,这是符合法治化管理要求的。

《电力法》颁布、实施已7周年了。随着《电力法》的实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还陆续出台了一批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某些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因而,从全国范围看,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电力法》为主体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然而,由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电力体制的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展开,相应地,原有的法律、法规日益显得不能适应。比如:如何确立电力管理的新体制;如何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的不同职责,使具体职权和义务法定化。如何建立新的电力运行机制(如电价的行政审批制是否符合电力市场竞争的要求?芽)。再比如,电源投资开放了,电网投资和改造可否开放,是否允许其上市融资等等。

电力体制改革也应当立法先行。

当前的首要问题就是尽快修订形成一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电力法》,以便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提供一个法律基础或平台。

第5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陕西省电力体制综合试点方案》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

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9 号)及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电力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让更多的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安全高效、节能减排原则,积极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创新,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更好地服务三个陕西建设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开放售电业务,充分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确保售电侧改革与电力体制其它领域改革协调推进。

2.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应首先满足供电安全和环保政策要求,放开能效高、排放低、节约型的发电企业和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3. 鼓励改革创新。创新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制度,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通过整合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促进需求侧管理,实现电力消费的优化和进步。

4. 完善科学监管。保证售电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的严格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市场主体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 基本供电。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2. 普遍服务。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相关区域内10千伏至110千伏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3. 信息报送和披露。按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定期向市场主体发布电力供需和电网安全约束等相关信息。

4. 交易结算。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不得泄露用户其它信息,服从全省电力统一调度管理,科学管理用户负荷,逐步形成一定比例的需求响应能力。

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营业区配电网运营权,并负责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三)电力用户

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1. 大用户:进入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目录的用电企业,现阶段为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可直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或是在一个交易周期内,只能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2. 中小用户: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和1000 万千瓦时之间的企业,在一个交易周期内,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 园区用户:可以以园区为主体打包,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直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和1000 万千瓦时之间的,在一个交易周期内,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三、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资产总额: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 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以及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算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4. 拥有至少1名电力工程类高级职称和3名电力工程类中级职称专职管理人员,拥有10名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

5. 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周期内代理用户的总用电量在3000万千瓦时以上。

6. 单个售电公司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申报电量不可超过当期竞争电量总规模的10%,超出部分削减至零。视为关联企业的多个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当期竞争电量总规模的15%。

7.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电力工程类高级职称和5名电力工程类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8. 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未实行行业准入的除外);能源消耗达到国家标准;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用户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拖欠电费记录,信用良好;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微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有关微电网接入系统标准和条件另行研究确定);未被列入国家或省政府负面清单,未被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

(三)售电公司准入流程

售电公司准入资格采取注册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程序,列入市场主体目录后即可获得参与市场资格。注册、承诺、公示、备案应该遵循自主自愿、公平诚信、公开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1.一注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3.一公示。接受注册后,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信用中国(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5.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处理。

6.三备案。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陕西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7.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四)市场主体退出

1.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严重违反市场规则、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法定代表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被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2. 市场主体依法被撤销、解散的或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强制退出市场。

3. 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30天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交易。

4.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5.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30天书面告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6. 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在省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备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交易和结算

(一)交易组织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陕西省内市场交易组织,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根据交易结果制定交易实施计划,对市场主体及交易合同等进行备案。

(二)交易方式

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三)交易价格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要求,逐步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四)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签订多方合同。

与售电公司有委托协议的用户按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多方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费,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企业按照实际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价差电费,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或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五)保底服务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用电,由用户所在区域对应的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价格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或政府确定的定价规则执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应选择新售电公司购电,否则将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执行,直至用户与新售电公司达成购电协议。

五、电力输配

电网企业负责电力传输配送,做好输配电服务,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对并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范围。电网调度机构参与售电公司、用户接入方案的审核及安全校核。

具有新增配电网资质的配售电公司应做好用户并网和设备投运管理工作,并向电网调度机构备案,拟并网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统一调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并网程序执行《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7)相关要求。配电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省级总体规划有序组织实施。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营效率的监管。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建设。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要严格遵循投资管理规定,先规划、后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无序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六、用户接入

电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简化流程,为售电侧用户高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碍用户接入电网。用户接入工程出资原则上由用户自行承担。

七、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网站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分别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公告公司重大事项,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依据市场主体履约等情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

研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售电市场和售电业务违约风险防范机制,对影响电力安全或对市场主体造成严重影响的售电公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实施限制交易或强制性退出,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6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XX公司两会提出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管控”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公司法治企业体系建设,服务“一业为主、四翼齐飞、全要素发力”总体布局,立足于防控风险,着眼于过程管控,及时准确识别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合规风险,积极稳妥推进风险防控举措,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风险控制计划在公司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法律合规风险的底线,全面提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2021年度法律风险控制

(一)人身触电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全面落实触电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实现产权范围内“零触电伤害”,以及产权范围外“零触电赔偿”目标。同时要及时消除因产权分界不清晰、用电检查工作不到位,从而造成的触电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发案的数量。

2.控制措施:一是强化“双零”目标概念,按照“压减存量、遏制增量”的管控原则,将严防人身触电安全理念、责任和措施落实到配电网工程设计、建设改造、运维检修、营销等各个环节。二是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管控机制,联动专业部门,结合公司2020年配网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持续深入开展配网外部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公司隐患实际情况,差异化开展配网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持续深入治理,消除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害的主要安全隐患。三是加强线路巡视,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用户设备,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对用户有效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加强客户侧用电安全管理,并向工信、安检等行政部门报备。在未彻底消除前,采取张贴警示、设置安全围栏等临时措施进行预防。四是结合公司近年触电伤害案件及省公司关于触电防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强化触电伤害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梳理公司触电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对应整改措施,进一步细化触电防治工作过程管控,明确相关部门触电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切实降低触电伤害风险,全面做好触电防治“攻坚提升年”工作。

3.控制计划:一是建立触电防治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签定《防治触电人身伤害隐患责任书》,落实防人身触电压降责任制,协同各部门全面开展2021年触电案件压降;二是完成全部警示标识(配电线路附近鱼塘“禁止钓鱼”警示标识、配电线路附近空旷地区“禁放风筝”警示标识、配变台架禁止攀登、站房设备高压危险警示标识、电缆路径标识等)、运行标识(高低压侧杆号牌、变压器运行标识牌、柱上断路器运行标识牌)的补充完善工作,也可使用喷涂方式在运行杆塔3.5米处,易于巡视人员巡视位置进行喷涂;三是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各供电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告知、报备等防治措施抽查,保证隐患排查“三执行、五到位”;四是制作防人身触电宣传教育手册,加强安全用电宣传力度。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XX供电所、XX供电所、办公室

配合部门:安监部

(二)供用电合同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严格依据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供用电合同自签订至归档全过程规范管理,强化供用电合同基础管理,提升供用电合同法律合规管理水平。

2.控制措施:一是加强营销系统内用户基础档案信息管理,特别是供用电基本情况信息,如用电地址、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电费信息等,确保营销系统内用户档案与现场、供用电合同内容对应一致;二是严格按照通用制度及公司文件要求,规范供用电合同自签订至归档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产权登记及供用电合同管理章使用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及供用电合同属地管理责任,按季度通报供用电合同合规管理情况;三是建立合同风险管控机制,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开展公司供用电合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跟进用户运营状况变化,有效降低供用电合同履行风险,全面提升公司供用电合同合规管理水平;四是由业务管理部印发关于供用电合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五是由业务管理部组织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基层人员对供用电合同的认识,解读供用电合同关键条款,落实供用电合同各环节规范管理要求。

3.控制计划:一是制定供用电合同治理方案,整合供用电合同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应整改措施;二是按照供用电合同整治核查标准,明确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对照标准核查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项整改;三是4-10月不定期进行供用电合同抽检,通报供用电合同管理情况,组织供用电合同专项合同培训;四是计划6月底前,依据供用电合同整治核查标准,完成公司所有高压供用电合同问题治理工作,年底完成所有低压非居供用电合同问题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供用电合同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

配合部门:XX供电所、XX供电所

(三)反窃电活动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契合“警企共建”整体环境,依法合规开展反窃电工作,主动深入收集相关证据,稳妥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控制措施: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电力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反窃电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841号)要求落实反窃电工作职责、内容范围、警企联合等工作内容;二是将公司全年任务分解,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三是遵循“依法合规、打防结合、查处分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反窃电工作,推动公司与公安局签订深化警企战略合作协议书,明确警企联动工作范围及内容,依托安监部设立的公安局驻公司警务室,在涉电犯罪打击、电力设施保护、警企协同服务和其他保障服务方面,进一步深化防范打击涉电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保障社会和谐安宁、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3.控制计划:一是业务管理部狠抓提质增效,保持反窃查违高压态势,制定2021年反窃查违任务分解表,加强组织,逐级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并按季度对“反窃查违”进度较慢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二是组织开展高损台区内电力小区摸排整治工作,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加强新技术应用,每季度分别完成营销稽查经济成效目标任务的25%、50%、75%、100%,确保反窃查违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

配合部门:安监部、XX供电所、XX供电所

(四)劳动争议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用工。

2.控制措施:一是根据国网公司最新要求,在2020年已完成在册全民职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二是根据“三项制度”改革岗位竞聘,围绕“人岗匹配、竞争择优、提升质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管理岗位人员竞聘上岗,建立管理人员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三是依据业务外包工作法律风险提示书内容,组织各用工部门签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告知书》、《业务外包管理告知书》,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业务外包管理;四是进一步清理规范不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保持只减不增。

3.控制计划:一是以2020年8月1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契机,届期完成全民职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率100%;二是根据2021年岗位竞聘及组织调配结果,及时完成劳动合同信息变更,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上报市公司《XX公司职工转岗报备表》,确保劳动合同信息与实际岗位工作一致;三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合规开展公司部分人员的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书的签订,以及相关职员的返岗工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部门、各供电所

(五)合同管理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加强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做好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订立的合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控制措施:严格依照《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靠实合同合规管理中业务、监督、归口部门责任。加强合同起草、流转、会签、审核全过程管理,实现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开展合同倒签等违规自查、督查,倒逼合同签订和履行规范。

3.控制计划:一是将经法系统使用人名单重新确定,密码权限申请全部更新,明确使用人审核各环节职责;二是以合同管理价值体现为主线,以倒逼源头治理为手段,通过合同管理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业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出血点和发热点,实现相关业务法治合规风险的超前预防。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夯实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是公司近年来经济法律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充分认识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方位适用《合规行为准则》,秉承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的工作态度,推动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第7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一)企业对员工的责任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险隐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工资和福利至少能达到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遵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升迁机遇和接受教育的机会等。这样虽然从短期看会增加人力成本,但由此带来的员工技能的提高、归属感的加强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不履行社会责任,就无法给员工留下的理由和为企业全心全意服务的决心。

(二)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企业对政府承担责任,要求企业依法足额及时纳税,税收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是衡量企业社会价值、责任意识的硬指标,企业向国家纳税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依法纳税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集中体现。

(三)企业对自然环境的责任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面临发展环境和空间恶化的问题,环境的恶化,直接导致企业生存环境和投资环境的恶化,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当更多地履行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在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和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的方向上探索,势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四)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离开消费者,企业连生存下去都不可能,更谈不上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是市场上普遍存在并长期困扰经济发展的一个问题,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企业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可,而消费者的认可度直接受企业对消费者责任的履行情况影响,只有企业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正确的产品信息,优质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并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给与充分认可,企业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现阶段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存在的问题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自身迅速发展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给国家带来了大量的税收、就业岗位、逐年快速增长的GDP以及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然而,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相一致,我国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尚处于初期阶段,近些年为大家所知的诸如拖欠民工工资、上市公司造假、食品安全恐慌和环境污染等事件,无不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失范。

(一)劳资关系失衡问题较为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非公有经济,包括私营、个体经济和外商企业、港澳台企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同时,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截至2006年底,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已占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84%,成为我国就业的主体。由于劳动者力量分散、弱小、整体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超时加班严重,工人劳动强度过大。

(二)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但对于企业而言,税收则是一种负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企业存在偷逃税收的倾向。资料显示,税务机关2006年共检查纳税人86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十分之一),查补收入386.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03%);2007年查补税收收入约450亿元,占税收总额的0.09%(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约49449.3亿)。如果按比例推算,2006年国家税收流失将高达3800多亿元。

(三)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GDP和税收增长成为地方官员的优先选择,哪怕带来的是污染。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为了双方的利益,默契地隐瞒利润污染的严重性。资料显示,我国七大水系中,26%的水体受到严重污染,与人体接触会导致危险后果,或者已“丧失基本的生态功能”,此外,在国家重点监控的九大湖泊中,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有七个湖泊也已达到这种污染程度。2007年,太湖蓝藻提前暴发导致了数十万人无水可喝的环保危机。

(四)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还发生了一系列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如安徽的假奶粉事件,学生豆奶中毒案,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探索切实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一方面企业文化不但受社会大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文化和企业文化指导下的企业行为也必将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企业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之一的有组织、相对独立的人的群体,这种组织性和相对独立性赋予企业的领导者和企业的文化、制度等对企业内员工思想行为进行指导和影响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一个企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哪怕是错误的、偏执的,也会在企业的员工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执行。如果一个企业的文化是消极的、反动的,或者带有消极、反动的元素,那就会把这种消极和反动传递给社会,从而给社会带来消极不良的影响。假如一个企业仅仅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把企业的诚信不当回事,那就会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产生负作用;一个企业做出了违法的事情,也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负作用,企业也就没有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所以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感就会产生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同时派生出什么样的企业价值观、企业经营之道、企业精神、企业形象和企业核心经营管理理念,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内在地生长于企业文化中的。如华为提出的“为社会培养人才”和通用电气所号称的“经理人摇篮”、“商界的西点军校”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集中体现。让人振奋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履行的社会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将社会责任感内化为企业文化的核心部分之一,责任意识融入每一个人的血液,它将是我们的事业长久昌盛和高尚人格的保证。

1.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是企业发展的主体力量。企业越是困难,越需要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生产力。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及时发放工资,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注重人文关怀,畅通员工意愿表达渠道,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在情感上安慰、心理上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引导广大员工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群策群力,形成强大合力,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经济的动荡迫使企业面临着重新洗牌的格局,取胜之道就在于提前半步做好准备。

3.繁荣企业文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文化再造是推动企业前进的原动力,尤其是在困难条件下,企业生存发展的奋斗历程更能磨砺企业精神。

(二)加快有关立法

我国虽然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涵盖了开工时限、最低工资等各类事宜。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与《公司法》、《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环境法》乃至《国际法》都有一定联系。可见,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比较分散。由于国家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操作性,对企业经营者认识、学习社会责任有一定的障碍。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公司法》中应当旗帜鲜明地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除了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写入总则中的立法宗旨,明确要求企业“关心与维护企业股东之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应当在分则中设计一套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

(三)全面实施报告制度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让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社会等各方面知晓自己在社会责任领域所做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增强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使企业由外而内地深入审视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全面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近几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上交所、深交所、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政府和行业组织相继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和建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多的企业争做“优秀企业公民”,积极主动地披露社会责任报告。2009年我国已有各类社会责任报告达582份,是2008年169份的3.5倍,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涉及到电力、电信、钢铁、石油、化工、纺织、金融、交通、零售等领域,国有企业占到80%。但目前企业的责任报告信息非常有限,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存在欠缺,覆盖面不高,难以发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的作用,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四)要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监督,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与监督机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原因之一是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所以政府在评价企业时,不能单纯看利润、规模,还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各种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鼓励企业自愿、全面践行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及时总结与表彰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也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引导企业家向他们学习。对履行社会责任不好的企业也要定期进行通报批评,甚至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约束其企业行为,使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8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2、各企业项目建设工程,要上报立项报告,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审批后乡上要委派3人以上,进行工程项目招投(议)标活动,依此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及价格。严禁不公开透明,私自操作行为。违者处罚企业法人10000元,并责令检讨,通报全乡。

3、各企业的库存物资不得超过200万元,以提高资金周转率,严防压库。不合理的支出和不需采购的材料、购置的劣质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经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销售管理。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乡经济发展办统一指导价(无论是营业窗口和合同煤),均不得低价位倾销,原则上是营业窗口销售,大宗用户(当月单宗1000吨)确需签定合同的,企业要申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

5、各企业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采购,必须经企业两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批,并报经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批复后由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招投(议)标活动,并由2人以上共同采购,向3家以上供货商摸底询价,必须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降低采购成本和赋税;一次性非生产用途3000元以上的支出,应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复支出,对不按规定上报审批的材料采购和支出,按照所采购价值和支出金额的30%处以罚款,矿长(经理)和会计各承担50%。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凡确需外出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企业法人因各种原因外出1天以上必须向书记、乡长汇报同意,经委主任假条签批后办理外出期间本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安排部署好整体工作,并做相应记载后方可离开单位;其它副职因事外出和有事请假3天以上者,经本企业同意,报乡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方可离开单位,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9篇: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5.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6.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企业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8.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给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

9.按照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10.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原则上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1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企业可以增加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可以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具体规定,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3.逐步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推进“先照后证”试点

通过“先照后证”试点改革,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是我市作为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城市最核心的工作内容。

(五)积极推进“先照后证”试点改革

15.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公布我市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之外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审批。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审批、监管部门,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也一律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16.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包含了部门对应的国家级审批事项、省级审批事项、市级审批事项、县(区)级审批事项以及部门交叉审批事项。对不属于同级许可部门审批事项的,同级许可部门应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对应的上、下层级审批部门,并将最终许可结果信息反馈发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7.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保留前置审批,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工商登记的制度。

18.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统一标注“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19.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我市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实施书面方式,抄告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0.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该系统及时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21.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确保我市“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后,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前端告知和前后端工作的顺利衔接。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22.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23.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意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

24.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管

严格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七)加强市场主体后续市场监管

25.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6.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27.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28.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市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

(八)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2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商务、文广、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30.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九)建设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

31.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我市的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由市工商局构建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我市工商登记和各行政许可部门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共享的载体。该系统由“一个中心,两个平台”构成,即一个数据中心,一个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一个部门协作监管平台,该系统同时支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2.数据中心。在市工商局中心机房建设全市市场主体信息数据中心。

33.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公示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34.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通过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35.市政府适时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为我市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跨部门业务协同应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推进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36.经检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给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37.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8.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十一)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39.明确各级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40.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41.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

42.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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