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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1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建筑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在施工管理中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6%左右,尤其在技改、技措工程中所占比例更大,大都在2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了30%。因此,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并及时准确地搞好工程签证既是把握业主和承包商既得利益的依据,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一、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

1、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和业主、监理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四方签字同意也可作为设计变更。

2、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调整其它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

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此时工程签证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检修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办理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设计变更洽商由施工方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提交洽商时应注意以下原则:①改了后施工方便了吗?②增加的造价是不是建设单位能接受的?③为了办理结算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以工程变更形式替代材料代用单,与设计沾边儿的可办签证可办变更的尽可能办为变更,作为造价增减的结算依据。

一般设计变更的原因有:

①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

②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做修改;

③由于新技术和知识的产生,有必要改变原设计方案或实施计划;

④工程环境的变化;

⑤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新的规定等。

2、办理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不适合以签证形式出现的如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3、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

3)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工程签证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4)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充分认识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变更工作,强化签证意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区别作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2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2010年12月20日总监办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会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开工令,标志着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正式开工,通过对各项工作的有效管理,工程施工按照预定的计划有序推进,主要工作有以下方面:

1质量管理

(1)项目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执行。质量管理目标为: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为合格,项目竣工验收评为优良工程。

(2)根据工程的施工环境和条件,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文件和制度。如根据施工沿线天然砂缺乏的实际情况,对机制砂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即当MB<1.40,石粉含量>10%且≤15%的情况下,根据使用部位和用途,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制定了《百靖路C30及以下混凝土、砂浆用机制砂施工技术指南》;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项目位于云贵高原西南部边缘地带,不良地质现象主要为岩溶、滑坡,特殊岩土为表层软弱土层、高液限红粘土,为了对路基开挖出的高液限红粘土进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废方及借方对地方环境的破坏,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相关条款,项目公司专门制定本项目高液限土路基施工技术指导意见。

(3)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总承包部通过邀请招标确定24个分包单位,分成24个施工标段,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各分包单位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计量支付,这使得各施工单位淡化了业主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我们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通过加强对监理的管理来促进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从而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4)加强信用评价,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针对施工现场管理及监理工作不到位,不履行监理程序,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序质量检验资料造假等问题,要全面贯彻执行交司《关于监理和中心试验室工作考核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认真开展对监理和中心试验室工作的日常考核,健全监理的检查、考核制度,切实执行监理及中心试验室服务费用支付、信用评价等级与工作效果挂钩的原则,促使施工技术管理及监理工作切实到位,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5)严格按合同要求对总包进行管理。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合同文件有约定的均要严格执行。在平时的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照合同严格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2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通过巡视、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各驻地办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督促各标段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投入,规范施工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总监办采取书面指令、通知等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总承包部及各驻地办进行整改或事前开展和完善有关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安全。

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1)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同时还应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必须严格控制增加投资和影响工程进度的设计变更,努力避免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依据。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必须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广西高速路投资有限公司的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百靖公司的有关规定。

(3)正常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承包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根据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所有的设计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最终决算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4)优化设计①工程总承包单位十分重视优化设计工作,因为优化设计后的金额就是其利益所得。但对于项目管理业主而言,优化设计的原则应该是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使用功能并确保工程质量、合同工期、投资控制目标。②进行优化设计时,应根据图纸进行现场核对、技术经济分析,对比优化效果,提出优化初步意见,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报批手续。③进行优化设计时,需同时进行社会效益评价、投资增减评价及是否引起相关工程变更评价。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特别是减少工程量或结构物的变更,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是减少通道或涵洞等构造物,一定要有地方乡镇以上政府机构人员确定认可,因为公路评审时当地政府已派出人员参与并确认了设计结果。

4造价控制

工程总承包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文件约定除政策法规变化、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一律不作调整。工程施工管理风险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造价,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以内。价格调整原则为:

(1)在合同执行期间,因钢材、水泥、沥青、汽柴油等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将根据发包人委托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调查及的公路建设项目价格指数,以及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按合同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调价额。合同工期包括合同写明或规定的工期以及符合本合同并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长工期不进行价格调整。

(2)价格每半年调整一次。基期价格指数采用投标当年下半年的价格指数,价格调整时投标当年不作调整,以后按半年(6个月)进行一次调整。

(3)当按照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当期的物价总指数涨幅低于基期价格指数3%(含3%)时,则物价指数不需调整,高于3%则对超过部分进行价格调整。

(4)价格调整计算所采用的分期计量支付额(或已完工程量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5)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价格调整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已确认的价差调整金额。

5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和测量的过程,符合合同条件和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的,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达到相应规范要求,并具备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更好地促进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百色至靖西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监理计划等,制定了相关的计量管理办法。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条款规定的重大变更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情况外,合同总价一律不做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作为计量支付的控制依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超过(低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时,所增(减)的费用均不予调整。

6资金监管

(1)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业主方指定建行开设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项目公司(业主)、总承包单位、指定建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总承包单位如要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由总承包单位制单、一级审核,项目公司财务部掌控最终审核权。

(2)分包单位在当地银行开户,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分包单位如要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由分包单位制单、一级审核,总承包单位财务部会计掌控最终审核权。

(3)百靖项目公司财务部有权随时查询总承包站及各分包单位银行账户,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通过查账和核对网银明细的方式核查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加强现金管理,同时在经办银行的协助下,清查现金使用情况,防止通过提现和设立账外账的方式逃避监管。

(4)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对于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业主有关规定,转移和抽逃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7工程进度要求

本项目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开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并与参建各方沟通协商,制定了进度计划,要求总承包方每周和每月上报施工进度情况,如在实施过程中进度有偏离计划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要求总承包方查明原因,拿出可行方案,使得施工进度和计划平行或是超前,确保工程能按时完成。

二、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工程的推进,问题会不断显现,根据实际情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因工程为总价包干,总承包单位极为重视工程优化和造价节约,在不降低技术标准、满足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通过优化设计来减少工程成本,提高经济利益。业主方应合理管理项目建设和平恒各方利益,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监办、驻地办、总承包单位及标段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欠默契,存在交叉、重叠、意见不一致等问题。监理单位需同时面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区分管理的层次和责任的落实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第3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各阶段造价管理的目标应以最优设计方案为基础,以保证建设总工期为前提,以项目整体效益为核心,使竣工验收后的预算(工程结算)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1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造价管理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研究,编制研究报告和投资预估算。此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应重点审查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的推荐方案和投资预估算,内容包括预估算编制原则是否正确,采用的编制依据、定额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省(市)有关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高估冒算、指标异常偏高或偏低等情况的发生。为政府宏观掌控投资,立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可行性研究和总体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编制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为立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总体设计是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项目建设开展总体方案设计,为开展初步设计奠定基础。此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应重点审查推荐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编制的投资估算是否超过预估算的15%。并为进行项目经济评价和融资决策提供依据。

3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经过现场勘察和情况调查,依据设计原则进一步论证和确定设计方案,提出工程数量、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清单、征地拆迁、交通疏解和管线迁改数量,编制概算。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招投标的依据,此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应重点审查设计原则落实情况,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经过优化,提出的工程数量和设备清单等是否准确,编制的概算是否超过批复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经审查、修改、批复后,是控制项目建设的标准、范围、规模及总投资的依据,应满足施工招投标、设备采购、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施工准备的需要。

4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

(1)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初步设计的批复,内容是否齐全。招标概算是否大于批复的概算。

(2)审查编制的招标文件深度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标段划分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晰,工程量清单是否齐全、准确,工程数量计算是否准确,设备选型和规格是否合理,设备清单是否齐全、准确,甲供和甲控材料、设备数量及单价是否正确,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权重、降造系数、包干费用和评标报价分值的计算方法是否恰当合理等。

(3)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取符合工程特点和综合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5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工程实施的依据,此阶段应督促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依据详细地质勘探资料进行设计。保证为施工提供的图表、说明、施工注意事项和要求详尽、准确、无误。此阶段应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编制的预算不应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6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程实施阶段是进行投资管理和控制的关键阶段和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身制订的管理制度等进行工程建设管理、投资管理和控制,保证施工的顺利开展和质量,按时竣工验收,直至交付运营。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6.1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

对中标的施工单位,督促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进行审核,从技术和经济上进行对比分析,对配备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承发包合同条款的规定和建设进度的要求。

6.2严格控制变更设计

工程建设中,变更设计和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需严格控制。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和程序申报,说明变更原因和理由,并对工程数量及投资增减进行分析,如投资增加需报建设单位和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变更设计,并做概算调整。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同样应按规定的变更程序申报,说明变更原因和理由,并进行工程数量及投资增减分析,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此时工程造价管理应做好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增减投资的审查,责任的认定和费用的处理原则。

6.3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轨道交通建设中隐蔽工程是随施工进度和过程发生的,建成后很难检验其施工质量,且所占投资的比重也较大,如果缺乏完备的现场签证手续,势必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因此,一定要制订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和制度,严格管理和控制隐蔽工程施工的验收签证,并做好验收记录,以此作为编制工程结算的依据。

6.4认真执行建设监理制度

对工程施工和设备监造进行监理,是对工程建设进行“三控制、三管理和一协调”的有效方式。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监理单位,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理制度。选择的造价管理监理人员一定要有责任心,现场监理人员要做到“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程监理中的失职行为要严肃查处。

6.5严把工程结算关

工程结算应以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为依据,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建设单位批准。工程结算是最终确定工程投资,目前,施工单位在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中存在着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和高估冒算等现象。所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应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有经验的建设单位进行审查,消减不合理的费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结算额不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7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在项目建成运营后,对其建设过程的各阶段(特别是设计阶段)、各环节、各专业的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技术标准等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颁布,对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其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与建议。

1建立独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随着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增多,投资额的增加,所占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造价管理越来越复杂,为系统、有效、动态管理好工程造价工作,应建立独立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2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依据等体系文件

为更好地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为立项决策提供依据,提高投资效益,应分别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估算编制办法”,修改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等。

3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随着形势的发展,工程建设的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新工法不断出现,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文件也在不断制订、修改和完善,且政策性和时效性强。所以,要根据工程实际,依据相关文件、管理办法、计价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4加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调研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有自管、代管、BT、BOT等多种模式,应对不同管理模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调研。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运营筹备费、工程保险费等计费基数与费率进行调研,以便规范和统一其计价标准。

5规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也是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一环,所以,应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订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文件。

6加强施工过程中各种行为规范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行为对造价的影响、控制和管理具有多元化且复杂。所以,应针对其与市政工程的不同特点,并借鉴其他行业成功的建设经验,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管理和控制办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等。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7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工程投资管理和控制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面广,政策性、时效性强。他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方针政策为准则,涉及到技术、经济等知识。所以,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除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了解和掌握关于设计技术、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其有限的建设投资尽快地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结束语

第4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生态环保性、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

(三)概算、预算、决算控制原则;

(四)风险控制原则;

(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政府审批、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会商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规模或变更项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后,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包括项目估算)。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未经批准,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进行编制,并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需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建设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工程预算和建设工期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应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造价超过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以评审造价作为上限值进行公开招投标。

不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以评审造价作为上限值实行竞价谈判。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公开招投标的中标价或谈判竞价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认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经常到施工现场对签证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其拨付资金的依据。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指定要求检查的隐蔽工程在施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通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派员到施工现场予以签字认定,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字认定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按变更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部分工程,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变更申请,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四方签字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后,方可予以工程变更施工:

(一)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审批;

(二)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初审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初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核查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初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核查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其中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予以变更。

上述工程的变更内容还应同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市审计局备案,其中由市城司担任项目法人的投资项目,其工程内容和工程造价的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城司共同负责。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拨付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核查,建设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字认可,市财政局审查(属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还须按要求报市发改局审查备案),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字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前,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5%。确需超过的,报相关市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先组织质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市财政、发改、规划、审计、环保、国土、消防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决算并予以初步审查,并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接收单位进行移交,项目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阶段起,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城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国家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查。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竣工决算进行决算评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论报市审计局。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可以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对于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或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办理工程招投标、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采取强制指定或暗示默许等手段干预招投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稽察。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认,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途需要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规模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以外),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规避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超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编制标底。确需增加原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的,应重新报原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书(标底)评审,并由县财政稽核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影响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协同招标人(建设业主)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县招标办要严格履行好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复核和现场专业评标小组的审定;现场专业评标小组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

四、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施工管理负总责,凡通过招标的建设项目都应依法签订施工承包、工程监理等合同,其项目经理的管理应列入合同附加条款,并报建设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行业规章等要求,严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约定,杜绝工程随意转包、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允许并报经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重新备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调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实行现场驻地制度,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2天,作为监理事项列入该项目监理,由监理公司负责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加强在建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对确实需要变更设计造成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未经批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计量,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县财政稽核中心不得进行工程决算稽核,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计量等环节的管理。

五、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为确保项目经济安全运行,按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专业鉴定单位)做好专项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列入绩效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未予纠正或纠正不力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或由县招投标办公室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财政稽核中心督促其整改,县招投标中心可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对整改不力的,提请县监察局对其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部门违反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监管不到位、审查失误等责任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查清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履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工程违规转包、分包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

七、附则

第6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我区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xx财政厅《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直接收付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具体包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公检法司、以及实行自收自支单位等。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经管银行账户。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控股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内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财务部门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根据《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我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在保证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管理权以及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的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设。

第九条纳入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属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在此账户下会计核算中心为被单位设立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是基本账户,主要用于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条在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过程中,目前还需要暂时保留部分账户。对于需要保留的账户,预算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预算单位现有各类银行账户登记表》,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户程序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应报送“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

第十三条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签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并通知银行。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县财政局同意开设账户的核批文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4)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原件;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

(6)原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7)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书面授权书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9)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核批文件中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单位开设、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中注明账户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料。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到财政部门领取“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条纳入我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设立的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1)变更单位名称但未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的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于账户撤销3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全部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消其账户,并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有关开户、销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结存资金。其销户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首先报财政部门批准,然后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对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内核算的各种资金,要建立相应的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单位拒不纠正的,应提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开户银行不得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和有关辅助账户。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无论按何种利率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应将利息全部计入该账户,不得为单位另设利息存款账户,或将利息计入单位其他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强拉预算单位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预算单位存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应代行国库管理职能,监督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区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在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撤销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应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以及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

(4)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中,认定单位应撤销的银行账户,单位不办理撤销手续继续使用的;

(5)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6)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应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2)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3)明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

(4)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第7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管道运输是一种以管道为运送工具的长距离输送液体或气体物资的输送方式,是继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后的第五大运输业。目前,EPC总承包模式是管道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在承建项目中应用最多的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管道工程建设的物资供应贯穿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是进行工程建设的桥梁和纽带,在项目管理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物资供应方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国内事业部作为集团的直属机构,对国内项目实施统一的管理。EPC项目部由事业部组建,作为责任主体对业主负责,协调组织集团下属设计、采办、施工等相关单位,使其作为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首先,事业部对物资供应的整个过程进行宏观管理,对物资采购进度和成本进行管控。其次,EPC项目部负责物资供应的总体策划和管理。具体实施时,其负责协调设计单位出具物资请购文件,对物资采购进度和成本进行分析控制。设计单位负责设计选型和出具物资请购文件,请购文件包含详细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等。除此之外,设计单位还要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澄清和答疑、参与采购技术评审,并负责与供应商签署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书。采办单位负责物资采办过程的具体实施,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拟邀请供应商名单推荐(业主直接下达短名单或者公开招标的除外)、采购方案编报、开标准备、开评标组织、采购结果报审、中标公示、技术协议及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催交催运和生产过程监控)、中转站物资入库验收、保管、调拨及竣工资料编制等工作。第三,施工单位负责从中转站将物资拉运至安装现场,现场开箱检验,按照施工图纸和生产厂提供的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必要时邀请供应商指导安装、调试和维修等相关工作。

二、国内EPC项目管理特点

对于长输管道工程建设,业主通常仅规定技术标准和进度计划,促使总承包商以最经济、有效、快捷的方法完成设计、采购和施工等任务。集团公司国内工程EPC项目的重要特点是发挥所属各专业公司(专业分包商)的优势,并将各专业分包商的优势进行整合管理,以达到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全面控制。此模式的关键就是依靠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分包商按照标准化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使规模大而技术复杂的管道工程如期获得成功,以合理深度交叉安排设计、采购和施工进度,尽量缩短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到竣工投产的建设周期,降低工程成本和费用,控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投标报价中的风险,增加利润。

三、物资供应风险识别

第8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一)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县招监委)是县委、县政府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监办)设在县纪委、监察局,是县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也是县纪委、监察局序列中层机构。招监办依托纪检监察职能,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等工作的监督,组织和协调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二)招监办要准确职能定位,改进监督招投标的方式方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解决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重点搞好制度建设、同步监督、专项检查、受理投诉和查处案件工作,不得取代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县招监办原则上每季度牵头召集招监委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沟通和解决在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可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专题会议。

(四)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并受理投诉。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及新增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各阶段进行评审监督,对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相关部分进行事前审查,评审认定招标预算控制价。

(七)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受党委、政府或招监委委托,可以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介入审计。

(八)招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文件精神,负责职权范围内招投标监督工作。

(九)招监委各成员单位应按时完成县招监委和招监办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要动态和情况随时向县招监办汇报。

三、进一步依法规范招标条件、程序

(十)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符合法律规定不适宜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必要时向县招监办通报。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外,所有经批准的应急工程项目和其他不适宜招标项目,都必须按《**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按照《**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其中,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预算,可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先由财政评审中心对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计价方式和预算控制价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控制上限价。

(十三)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行业规范合理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如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事先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的要求上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

(十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勘察设计等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等开工条件。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加强工程项目勘查、设计质量管理。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查合同中明确。在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查费用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十六)加强划分标段监督。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符合项目施工的科学流程,以节约资金、保证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相同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手段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划分为多个标段。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包方案审查作为重点,防止招标人有意肢解工程,划小标段,规避招标。

(十七)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中标价大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以上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除外)。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的后续监管

(十八)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送审之前应交财政评审中心,对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核。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约定相应风险范围。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增减量属于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之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交由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其价格。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十九)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工程量必须按**府发〔**〕14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须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范围5%以内的变更,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5%以上、10%以下的变更,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予以审批;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10%以上的变更,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和政府常务会决定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十)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监督确认。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7号)和本文件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纪发〔**〕25号),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7号)和本文件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9篇: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南水北调 变更管理

1 引言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施工方案或者图纸更改等多方面的原因,经常出现工程量的变化和工程进度的变化,工程变更不可避免。

水利工程,尤其是南水北调工程,由于工期长、工作面广以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常常出现一些与原合同条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工程变更更是纷繁复杂。如何规范处理这些工程变更,既提高工程变更实施效率,又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还不至于造成工程造价浪费,是一个工程变更一旦发生,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以及各方关系的协调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因素。

2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涉及投资的大小及有关规定,工程变更又可划分为重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建设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规定单项变更超过一定数额投资以上的,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应该为重大工程变更的变更。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工程变更。

3 工程变更的原因划分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很多,具体到南水北调工程首先是由于勘察设计工作粗糙,对工程水文、地质情况勘测深度不够,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的工程量,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其次是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恶劣的天气、自然灾害等。建设单位要求对某些工作加速施工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某些工作工期延误,需加速施工也是造成工程变更的原因。

另外,监理工程师指令改变某些工作施工技术方案;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技术方案的改变。由于施工技术的发展,施工工艺改进产生变更,投标时采用的施工工艺、技术、材料等可采用新型节约对应工艺代替等都是造成工程变更的原因。

由于工程变更内容、结果、范围、原因不同,存在控制要求也不同,同时工程变更是进度滞后、投资超标、质量低劣的根源之一。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应将“最小变更控制”作为工程管理日常工作的奋斗目标,在施工过程中加以控制,同时以此为目标,制定相应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管理措施,工程变更管理流程等,其最终目的,都是期望将工程变更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的影响减到最低。

4 工程变更的相关方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都有可能提出工程变更,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但实际工程施工阶段的绝大部分工程变更都是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并且都要涉及增加投资、延长工期。通常人们将工程变更描述为“设计变更”,但不是说只有设计方能提出工程变更,之所以称谓“设计变更”,是因为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在技术上、实际中都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确认,也只有设计进行了确认,各方特别是施工方才能合理的提出增加费用,延长工期。

5 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控制的管理,应该遵循“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原则,对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变更的相关责任方进行必要的界定。

为了能够使工程变更的控制不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可对工程变更设定处理权限例。如现场建设部经理可对每次工程变更指示申请估算费用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直接审批等。建设单位可参照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变更划分来设置审批权限。

对工程建设相关各方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内容、必要性、费用变化、工期影响、工程风险进行全面的论证;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批,进行费用、工期、风险的最终核算,下发变更指示,按变更指示施工。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工程变更提出方的目的,往往提出工程变更的主体不同,其对工程变更所要达到目标是不同的,如设计单位是以相关规范及条文为变更底线进行基础性把关,但现在设计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满足各种规范条例的前提下,做出非常保守的变更,相应地也增大了费用。而施工单位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往往是会无中生有,夸大事实,其最终目标是为了修改合同价格,增加工程费用。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程师,应充分考虑到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价值性。

6 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

工程变更实施后,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变更工程造价报告;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合同中有关规定审批;变更价款确定后作为结算依据。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分清责任,分别计算费用。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与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质量、工期、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由设计部门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二是工程变更应视为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手段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三是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削减费用估算单。

四是合理化建议的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是工程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最后,凡是没有经过总监理工程师认证并签发的工程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事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工程变更手续。不合时机和无序的变更将极大的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7 结语

施工阶段进行工程变更,构成的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有些工程变更费用要高于原合同金额很多,建设方与承包人因工程变更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工程成本的控制难度增大。确实有效的进行工程变更管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及进度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时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也成为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都应有自己的工程变更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人专职,完善各自的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现场监管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完善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定价标准,提高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最终实现工程顺利推进与投资控制相结合,真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程晓黎;建设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实践与研究[J];山西建筑;2010年01期

[2] 张国军;浅议做好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方法[J];科技风;200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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