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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

第1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修订背景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烟花条例》),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监管工作要求。三是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已进行了重大修订。四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实施整顿改造提升,烟花爆竹生产实现了从家庭作坊到初步工厂化的转变,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大幅度提升。五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7年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综上,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

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分7章,共50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许可证条例》《烟花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框架下,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现状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点,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变更、延期工作程序,规范了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细化并严格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在《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和《烟花条例》第八条确定的基本框架下,以第二章共15条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原《办法》相比,内容进一步细化、条件进一步完善,体现了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一些新的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办法》补充完善了对企业设立条件、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验收的规定。明确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对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以及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的设计标准和应当履行的审查、验收手续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调整了企业基础设施、生产工艺及产品应符合条件的表述。对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表述,由直接列举内容修订为引用标准名称,不再逐条列出。其中,明确了礼花弹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体现了礼花弹专项治理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进行了明确表述;作为对引用相关标准的补充,明确规定企业生产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办法》细化了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较原《办法》增加;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依据《烟花条例》规定对企业应当持证上岗人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补充了对企业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办法》体现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政策导向。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以及初次取证申请和延期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中,对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延期条件中,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同时作为鼓励性政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适当简化延期手续。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程序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根据《烟花条例》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及相关处罚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办法》明确了初审机关和发证机关的职责分工。对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颁发及办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职责权限划分和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审查的内容及发证机关必须派员现场审查的情形。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此规定旨在强化对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贯彻落实这项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附件印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各地发证机关将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在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流程,获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办法》细化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各种情形和程序。明确规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变更产品类别、级别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上述两种情形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由初审机关初审;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的,直接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办法》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权限。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均可作出决定,但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增加了监督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及近年来有关专项治理的政策措施,在《办法》监督管理一章别增加了对相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明令禁止转包分包行为。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明令禁止违规买卖半成品和礼花弹。规定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此外,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参与监督,还规定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强化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与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督管理内容调整相对应,《办法》细化了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更加严厉的处罚。

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转包分包生产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为实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超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按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涉及礼花弹的违规行为和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的意义及要求

第2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1.1安全生产管理费具体含义

企业安全生产费主要是指政府规定的针对诸如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冶金、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用于建设企业安全生产防护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的财务保证和长期保障费用,从营业收入中进行提取,计入相关产品成本,属“专项储备”科目。

1.2新安全生产管理费提取使用的变更财企

〔2012〕16号文对安全生产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了新的规定,与财企〔2006〕478号文相比,新的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提取使用规则有了更加科学的转变。第一,新《规定》下,改变了原有的财务管理理念,变为使用规则,提高了安全管理费用的管理层次。第二,对不同行业的提取比例做出了进一步的调整,水电工程建设变为2.0%,机电工程为1.0%,道路交通企业为1.5%等。第三,细化了相关的管理费用内容,比如将原有的“配备”细化为“配备、维护、保养和检查”,提高了相关规定的等级,使《规定》的内容更加完善,防止企业钻《规定》的文字漏洞。第四,强化了财务管理方式,比如讲安全管理费用编制提取计划、纳入全年预算等,在提取、计税和使用上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描述,并且制定了维护企业相关权益的条款。

2影响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因素

2.1激励因素欠缺

在宏观层面,国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是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识,并且通过费用的提取,强制企业提高自身安全生产能力的,提高财务保障的能力,是为了预防和减轻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但是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标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一些企业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更多地倾向于通过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风险,而不是提取一部分费用,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并且,当前费用的提取缺少对企业发展激励因素,企业提取费用后看不到回报,反而凭空增加了投入,自然缺少提取和使用的动力。

2.2财会计税与核算方式欠缺

就《规定》施行后的效果来看,许多新的问题依旧困扰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其中就包括财务计税与核算方式的问题。虽然《规定》与《财务会计准则》等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要求:“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进入专项储备科目。”但是在实际的计税和审核中,很难划分安全生产投入的固定资产与其他投入之间的关系,造成不少企业在计提折旧、计算和编制利润表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提取数额而混肴资金使用方向,编制不真实的财务报表,或者直接减少安全防护设备费用,代之以各种名义的补贴发放职工,以规避相关费用的提取。

2.3提取使用监管体系欠缺

对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体系欠缺也是制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在政府的角度,当前监管的现状是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看似通过安监、财政、技术等部门的联合监督来提高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监督,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多部门确实已经共同参与,但是其行动却并未联合。这其中原因:一是安检人员不懂财税、财务人员不懂技术,监督期间“各司其职”,导致存在监督的真空区。二是企业内部混乱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也导致了企业自身难以对相关问题建立清晰的管理机制和数据收集渠道,包括财务内部核查不充分,转向储备数据与现实资产不匹配,导致账实不符等。另外,不少小型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提取的财务管理系统,费用的提取数额随意,往来账目混乱,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导致监管部门只能任凭其自由生存,只要不出问题就不去主动管理。

3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措施

3.1增加激励措施,调动企业提取与使用的积极性

对于当前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提取与使用,首先要争取到企业的配合。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积极配合和参与。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第一,就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费用的宣传力度,让范围内行业的从业人员了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含义,明确其具体意义,利用社会舆论的宣传作用为积极配合的企业做好宣传,相当于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第二,进一步细分行业和企业规模的安全生产缴费比例,并进行严格的缴费监督。第三,制定与之相配合的税务政策支持,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抵扣政策,降低企业的成本消耗,减轻企业负担。第四,就是可以通过完善固定资产冲抵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规定,放宽资产界限,增加计提折旧,让企业可以放心大胆地投入相关费用不必担心增加负担。

3.2完善财会核算方式

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方面,也要加强相应的财会核算方式,比如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费用财务核算规则,既要在财务法规的范围内制定核算方式,又要保证核算方式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此外,还应当对计入成本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计费改革,明确企业相关费用应当计入产品成本还是当期损益,让企业年度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产生方式更加清晰。

3.3健全监督法规,提升监督管理力度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首先,要通过及时调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法律法规,让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有法可依。其次,还应当针对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组织。针对当前监督力量分散、专业性不足的情况,通过建立专业的体系化队伍,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安全管理设施、固定资产、财务数据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化审查,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的判断能力。最后,还需要加强队检举渠道的建设,完善检举人的风险保护能力,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力度,促进企业安全绳管理费用提取监督体系的建设。

4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管理,是一项兼具长期性和专业性的社会管理任务。我们必须遵循社会历史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在不同时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做出与时俱进的改进,通过建立舆论监督、企业努力、政府管理为一体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体系,提高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力,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作者:苏立宪 单位: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胡颖.浅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J].财会研究,2013(8):45-46.

第3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4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石总场北泉镇国内生产总值2008年不足10个亿,2011年已达21个亿之多,2012年突破28个亿,计划到“十二五”末达80至100个亿;住房从军营式平房变成了宽大明亮的楼房;做饭用杂草、作物杆节变成了用天燃气;自行车变成了摩托车和小汽车;小农机变成了大马力;人工拾棉花变成了机械采棉;建筑施工从人工作业变成了大型机械作业;加工厂从小型轧花机械到现在的大型机电自动化一条龙作业等等。团场职工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同时,从生活、工作等各方面更加注重安全。

2兵团团场发展现状

2.1生活方面

住宅从过去军营式平房改便为现在宽敞明亮的楼房,其电器增加了、做饭用天然气了;出行由过去的步行或自行车改变为现在的摩托车、小汽车等等,这些给人民生活带极大方便的同时,同样也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增加了触电危险、天然气泄漏危险、摩托车和小汽车道路交通安全危险等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

2.2生产方面

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团场辖区的人流、物流、车流等呈几何数的增加;大马力机车、采棉机等新型农业机械等更是雨后春笋的增加;建筑施工整体升降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大量施用的增加等等,这些给场镇经济和社会带来日新月异发展的同时,也给团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各种物的不安全状态、人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等危险因素,并也会随之增加。

2.3管理方面

各行业机械化、电子化、自动化等程度的大大提高;各类经济成份的一、二、三产的迅猛发展,其安全生产的范畴远远扩大等等;使其各种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大大增加、由于投资者或管理者没有经过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自身的素质较低等,对安全生产只能跟着感觉走,由于投资者或管理者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被管理者安全生产知识的一知半解,其管理缺陷更是也显而易见。

2.4追求价值方面

在过去吃饱是人的第一要求,身体健康其次;工作上以挣的多为第一要求,安全生产其次等;现在是整体发生了本质的改变,生活上以身体健康为第一,不但要求吃饱、更要求吃出健康;工作以安全生产为第一,在安全的条件下多挣钱等。现在人们对身体健康与工作安全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加重视、更加迫切,从生活、工作等各方面更加注重安全。

3新形势下兵团团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

3.1改变管理方式

作为上级对待团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用对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对待团场安全生产工作;团场自身也要用县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团场安全生产工作。团场虽然不是政府,但确有政府职能,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地管理”的原则,其行政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归团场监督管理。因此,行政辖区内国有单位也好、其它经济成份单位也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归团场,团场必须承担义务、责任并行施权力。

3.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机构

团场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至上而下,至下而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构;同时,设置长期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团场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二级责任主体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三级责任主体设安全生产工作站。明确团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三是,明确各自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责任、权利、义务。

3.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遏住生产安全事故的苗头。(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主体管理责任制,要求“横到边、纵到底、无空白点的全覆盖”;(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在岗人员责任制,要求“在岗人员人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制,要求“横到边、纵到底、无空白点全覆盖”;(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责任制,要求“在岗人员人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重点从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着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充分利用兵团“兵”的特性,开展团场安全生产封闭式管理,实行团场“安全生产自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

3.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针对兵团团场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提高,并根据本地区生产力现阶段水平和规划发展水平,对本团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有计划、分步骤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即认真做好本团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当年计划,并予以落实、总结和不断完善。

3.6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努力提高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公民、法人、组织及其人员等的安全生产意识,直接关系到辖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成败。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定不移开展安全生产各项的“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一至二次的综合、单项演练,努力提高指挥者、参与者以及广大人群众的应战能力、常备不懈的理念、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

3.7特种行业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严格安全生产及职业安全“三同时”;严格安全生产及职业安全评价(预评价、验收评价、现场评价)等;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并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和落实、同时检查和总结、同时完善和推进。加强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对重点节日期间、春耕春播、三夏、三秋以及高低温期间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商场、学校、幼儿园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装消防监控系统;建成团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要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体系等“四项建设”。

4结束语

第5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变电运 行安全管理 隐患解决

变电运行在电网安全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电力企业中确保电网安全的工作源头,也是电网运行管理的关键。对电力企业来说,安全就是生命,就是效益,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变电企业只有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才能谈到为企业安全发展创造效益。

变电运行企业操作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电网的稳定正常运转。所以,只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电力系统的各种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变电运行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电网的安全运行。

一、变电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解决措施

(一)变电运行安全管理隐患及解决措施

1.安全运行管理隐患

工作中,由于变电运行管理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导致了许多变电的事故的发生。主要表现为:首先,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没有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没有把安全放在第―位,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其次,工作中没有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变电运行管理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合理的管理规划,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措施不得力;再次,各种监督机制、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各种规程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从而导致管理的漏洞。

2.安全隐患的解决措施

首先,切实提高员工和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预防控制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事故预想和反事故能力演练,使当值人员能够做到事故发生时临危不乱,有效地锻炼其快速、正确处理事故的能力;其次,积极开展分析制度,对变电站的生产及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及设备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通分析结果,作为今后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借鉴和依据。再有,变电企业应从制度入手,规范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工作,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细化和量化。同时,为保证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值班人员应加强责任心,明确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出现粗心大意、敷衍塞责现象。

(二)变电运行中存在的操作隐患及其解决措施

1.变电运行中的操作隐患

由于变电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精神不集中、执行中误操作等,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表现为:工作不认真,没有按模拟图核对设备运行,在对系统运行方式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无票操作,或者为了应付检查,使操作票流于形式;未按必须有两人同时操作的规定,只有一人单独操作,出现跳项或漏项操作,没有执行逐项打钩和复诵的操作程序,造成事故。

2.操作隐患的解决措施

首先,一定要加强对值班人员行为规范的管理,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规定,操作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操作时按序进行,做到认真负责、严慎细致。其次,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让班组的每个成员掌握系统运行方式,熟悉与每一操作步骤相对应的安全措施,并能熟练运作、加强防范,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变电运行中的设备故障隐患

1.变电运行中的存在的设备故障隐患

通常有,因电气设备质量不合格或老化无法满足变电安全生产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不重视对电气设备的监造、出厂试验、性能等方面的监督、验收工作;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后缺少定期检查,没有把好质量关;对已经老化的设备没有进行及时更换、更新,使这些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行,导致绝缘材料表面温度过高,容易引起电器火灾,酿成事故。

2.设备故障隐患解决措施

为了消除隐患,首先,应严格对所购电气设备的验收,使其能够保证质量、性能,稳定运行;再有,对安装调试后的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修;还有,除了及时更换老化的设备,还要加强设备巡视次数,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电几率,从而有效地提高变供电的可靠性。

二、加强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是变电运行永恒的主题,要通过狠抓安全管理,形成―个人人保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局面,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一)严格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

为了从安全生产的目的出发,变电企业必须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变电运行人员必须持证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变电企业还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人,针对每个岗位制定责任细则,让运行人员都清楚因日常工作中违章造成事故自己应负的责任,从而激发其安全工作的责任心。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素质

变电运行企业应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使员工了解电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作用,会正确使用设备;能够鉴别设备正常与否,会做―般的调整和简单故障排除;熟练掌握设备的维修、操作规程。通过培训,使员工提高岗位技能,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设备处于运行良好的状态,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每月例行班组安全学习活动,利用出黑板报、悬挂安全标语、观看事故教育录像等手段强化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持安全警钟长鸣。同时,再辅之以各种规章制度、安全会议精神、安全简报等的学习,将查找生产中的反习惯性违章、安全隐患问题作为重点,使安全活动具有针对性。另外,建立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完善的奖惩机制,明确责任和奖罚细则,使员工既注重安全生产又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第6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1.1严重缺乏安全意识

化工企业在我国有着规模小、企业老的特点,尤其在我国南方,小规模的化工企业比率占到了90%以上,在一些老企业里,从领导到员工都严重的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再加上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设备陈旧老化,安全设施损坏或不完整,生产工艺、技术、流程落后等等原因,使得生产的安全隐患到处存在,基本上没有任何的安全生产保障。

1.2缺乏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不是简单的讲讲说说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就可以的,是要有一套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来支撑的,更需要坚决的贯彻执行才可以。我们的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里,几乎没有什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员,基本都是兼职,缺乏专业知识,一旦发生安全生产施工,处理不及时,施工分析不彻底,没有做好再次发生事故的整改措施等等。

1.3员工自身素质低

在化工企业里,大多员工自身素质不是很高,学历相对较低,一般都是中专学历,文化水平有限,企业培训又不系统,自身学习又缺乏主动性,根本无法意识到化工生产安全的重要性,自我保护意识极差,生产过程中‘三违’现象严重,可以说是屡禁不止,事故也就接二连三的发生。

1.4安全生产投入少

安全生产投入少这是我国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病,化工企业更是如此。企业只抓生产,要效益,一谈到安全生产投入,就尽可能的压缩减少,劳保用品不全,为了减低成本以次充好;设备更新不及时,防护装置破损丢失现象严重;设备超负荷工作,异常事故频发;维修工具、配件不全,没有专业维修人员,经常简单维修,设备带病运转等等的现象,安全生产投入少,安全隐患和事故就多,这永远都是成正比的。

2加强化工安全生产的措施及对策

2.1转变观念、提高意识

要想彻底改变化工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首先企业领导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先安全再生产,安全工作放在所有工作的首位,真抓实干,层层把关,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全面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做长远规划,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在提升员工整体技术业务素质的同时深化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避免不安全因素的滋生。

2.2建立完善的化工安全生产制度

化工企业生产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不同其它行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安全生产是十分不好管理和控制的,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定要结合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带头坚决贯彻执行,认真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制度要鲜明、准确,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

2.3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1经常性

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做到经常性,要定期、不定期和针对性地对全体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把安全防范工作前移;新员工要采取入场三级教育,注意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动态,做好实际跟踪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3.1.1规范性

要按国家相关的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强调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作业行为规范加以约束,时刻敲响安全警钟。

2.3.1.2针对性

把生产现场可能滋生事故的隐患、多发性部位经过加工整理出来,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进行预防。对已发生的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整编,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现场教育,或是模拟事故发生经过,让员工可以真实的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4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化工企业的领导,不能只嘴上说改变,要实际行动起来,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面一定要真的做到,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少,设备要及时更新,劳保用品及时发放,安全防护装置按期检查更新等等,少花一分就多一分安全隐患,再省也不能省安全生产的投入。

2.5加强监督管控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控是生产安全的保障。制定完善科学的监管制度,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现场时时监控,监控不是为了看管员工,而是让生产安全可以真的落实到实处,去纠正错误的操作,去查找安全隐患及时的整改,把安全生产时刻处于掌控的状态下。

3结语

第7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变电事故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

一、电力生产现状

1、生产设备不合格,质量不达标

电气设备生产的不合格,质量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以至设备不能满足变电安全运行的需要,从而导致了变电运行的各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首先是没有认真做好选用性能优良的电气设备;其次没有重视对设备的监造和出厂试验,确保设备各项功能全面和实用:再次没有对安装调试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没有把好验收关。

2.设计缺陷,设备老化

设备制造或设计问题主要包括制造质量问题、设计缺陷、设备选型问题等。据相关研究表明,投入运行不到三年的新设备和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老设备出现故障的概率最高。由于部分新设备是新研发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技术等仍然不是非常成熟,在实际的运行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此外,部分制造厂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时过分压缩成本,导致产品难以完全达到相应的质量指标要求,无法满足变电运行的标准。

变电站投入运行时间较长,在电网中长期运行的设备的机能、零部件逐渐老化,其次,非正常使用导致设备老化加剧。因为目前的用电负荷增长日益加剧,在用电高峰时部分变压器会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导致绝缘材料温度升高过快,加剧老化。

二、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远未实现标准化、正规化、常态化

在各大电力企业中,对安全生产管理并不陌生,但是切实建立一套全过程、全方面、多层次、动静态相结合、监督奖惩相配套、培训教育相衔接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还远远没有实现。

具体而言,就是没有自上而下的总体规划与设计,也缺少自下而上的反馈与沟通,而各级管理人员又多各自为政,缺乏整合、监督与配套机制。

2、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不明,观念陈旧

安全生产的实现,看似简单,实则内容丰富、繁杂,它不仅只停留在动员大会、岗前培训、分级管理与奖惩制度上,更涉及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全局观系统观、与生产计划的协同等等。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更对管理者的业务素质与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期更早发现及预防事故,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后再剖析原因。

3、安全职责不明确

首先,各电力企业固然都有自己的一套安全生产制度,但对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却不尽如人意,大多安全任务分配工作只做简要说明,或只象征性做一些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而分管生产的领导则常常忙于实现繁杂的生产任务、设备维护与技术升级等工作,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问题,自然也就更难制定与之相应的整改与完善措施。

其次,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各环节所存在的显性与隐性问题尚不能独立进行彻底分析,难以找出各次事故的直接、间接与深层次原因,因而不能做到及时追究事故责任、吸取经验教训。

再次,一线人员对电力安全生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认识,对规程制度大多没有深层次理解,只停留在被动记忆的阶段。

4、管理方式老旧,缺乏现代化观念

企业中,从上到下常常只重视大规模、高要求生产的安全管理,而往往忽视了细小琐碎的管理。究其原因,在于部分企业领导仍然遵循计划经济下的旧式动员大会与运动化管理,这种自上而下的大框架、大标题的管理,既难以从生产实际出发,也不易于对经验教训的总结,更难以形成有效的规章制度,而更多的则是流于形式,很难发挥有效作用。

5、安全管理人员良莠不齐,缺乏对隐患的识别力

大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由于受到业务素质、知识水平以及责任心等多方面的限制,对各生产环节中可能或已存在的问题与隐患不能进行有效的预测与判断,不仅缺乏对危险源的识别与推断能力,更难以意识到各生产环境中的潜在风险,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安全隐患及巨大危害。

6、现场标准化不健全,经常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有些临时性工作,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停电的作业,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情况下就开始工作,造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其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等。

三、解决方法

1、加强教育,对变电运行工作人员的进行各种技术培训

变电运行安全培训重点是培训职工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熟设备的性能、结构,正确使用设备。学习设备维护知识,经常保持设备内外清洁、完好,了解自己管辖设备。找出易损部件位置,进行经常查,不漏检查的项目,检查方法要标准。要把握设备特点,懂得注意项及鉴别设备正常与异常现象,会做―般的调整和简单故障排除,自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变电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持证操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野蛮操作,经常清扫管辖设备,保持设备清洁,遵守接班制度,管理好工作台帐,不得遗失,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同时配合检修人员处理好故障。

变电站运行人员的培训.应以岗位培训、岗位练兵为主,按照面生产、联系实际、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方法。

2、坚持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反习惯性违章、安全通报、会议精神、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等作为学习的重点,并结合变电站的具体情况,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及时处理,使安全活动具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进行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锻炼值班员的事故处理能力及应能力,充分发挥站长的组织指挥才能。突出其“主心骨”的作用,做到事故来时临危不乱,能快速、正确地处理事故,坚持开展运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分析变电站一月来的生产工作情况、设备运行状况运行缺陷统计,找出存在的设备缺陷和隐患,为有关部门及时消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8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第9篇:安全生产变更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变电运行事故 分析 处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电力需求增长日益加剧,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力的稳定运行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运行事故,就将给人民生活与社会经济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分析变电运行事故,探究有效地处理措施,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变电运行事故原因分析

(一)设备制造和设计问题

设备制造和设计问题是引发变电运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合格的产品质量会严重影响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入网运行的电力设备如果存在制造或设计上的问题,将会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通常,设备制造或设计问题主要包括制造质量问题、设计缺陷、设备选型问题等。据相关研究表明,投入运行不到三年的新设备和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老设备出现故障的概率最高。由于部分新设备是新研发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技术等仍然不是非常成熟,在实际的运行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此外,部分制造厂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时过分压缩成本,导致产品难以完全达到相应的质量指标要求,无法满足变电运行的标准。还有一些新增的设备、技改更换的设备在运行时无法匹配原有的设施,从而导致变电运行事故。

(二)设备老化与维护问题

设备运行老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变电站投入运行时间较长,在电网中长期运行的设备的机能、零部件逐渐老化,比如闸刀锈蚀难以合到位,从而引发事故。其次,非正常使用导致设备老化加剧。例如温度对变压器的使用寿命有着较大的影响,在运行过程中过高的绝缘材料温度,会缩短变压器的使用寿命。因为目前的用电负荷增长日益加剧,在用电高峰时部分变压器会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导致绝缘材料温度升高过快,加剧老化。要想保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就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地检修处理各种设备问题。然而,由于变电运行的设备相对较多,设备检修人员不足,在用电高峰期设备无法退出满负荷重载运行等原因,正常的设备检修、维护难以按照计划实施,从而埋下了设备安全运行隐患。

(三)安全管理问题

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是导致变电运行事故的间接原因。第一,变电运行管理工作随意性大,部分领导没有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习惯于发号施令,不能结合变电运行实际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将安全管理落实到行动当中。在变电运行管理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合理的管理规划。第二,各种监督机制、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为了强化电力运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变电站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为标准规范。只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就能够有效地保障电力安全。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许多单位没有认真落实这些规章制度,没有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从而导致管理的漏洞。第三,不科学的管理方法。部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严格管理片面地理解为处罚、震慑,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难以实现管理的目标。第四,缺乏有效地激励机制。变电运行管理没有建立起有效地激励机制,难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难以充分防范安全隐患。

二、变电运行事故处理对策

(一)加强基础设备管理

在改造变电站或新建变电站时,必须严格控制设备的质量。避免由于设备的设计或质量缺陷导致变电运行事故。在选择设备时,必须严格筛选制造厂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的予以排除,在设备招投标时不允许其参加。选定设备生产厂家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生产厂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控制产品质量,做好出厂试验工作。杜绝材质、制造等存在问题的设备投入到变电站改造或新建项目中,防范于未然。变电站各个安全管理部门,需要严格把控设计、规划、设备选型、设备选厂、安装、调试等相关环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和质量验收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设计、采购、安装等各个环节人员的设备质量意识,确保入网设备符合相关标准,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二)完善综合自动化装置

综合自动化装置能够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由于设备异常而引发事故。变电运行综合自动化装置能够监视、调节、协调、控制电力系统的各个元件,将能量的不正常释放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确保电力设备稳定运行。它可以采集高压电气设备的信息,以判断避雷器、变压器、断路器等的状态;可以采集故障录波器、继电保护装置的各种数据,以便于检测电气设备。在线监视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电网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判断设备是否出现异常状况,一旦发生异常运行,就会马上自动报警、闭锁出口,避免事态扩大。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应用微机防误闭锁系统,减少人员操作时的误操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加强设备治理

设备老化是导致变电运行事故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设备老化导致的安全运行隐患,就应当评估运行设备的状况。根据设备的具体状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定设备整改、改造、综合治理规划。对负荷不均衡或容载比较小的变电站,可以更换有载调压大容量变压器。在更换时,应当考虑负荷的增加情况,预先留有一定的裕度。及时更换使用性能差、运行不稳定、技术落后、运行多年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刀闸、开关等老旧设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先进的组合电器。如果暂时无法更换接地网、支柱、设备架构、蓄电池、电容器、避雷器等辅助设备,就应当对这些设备进行全面的维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