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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1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第2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4年8月1日,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管理、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第3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审计制度 资金监管 治理结构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由于信息不透明,资金运用违反规定而屡次受到了公众的职责,“郭美美”事件更是将红十字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和讨论,其中,“审计”作为公众及政府监督的重要一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目前中外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不同,发现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和审计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2)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及规章“关于辖区内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由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造成了红十字会审计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层面:(1)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确定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事项做了规定:该制度第七十二条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于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第七十四条要求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2)审计制度: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抓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但是,以红十字会为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于会计准则的采用存在着许多的混乱,中国红十字会至今仍然没用采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进行审计的,主要的目的是满足国际宏观财政预算的需要,在审计过程汇总,为了方便国家审计局对财政拨款的核算,目前的财务审计方式比较粗略,只按照收支两条线做审计。

三、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目前,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共部门(即政府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两部分(陆剑桥,2004)。美国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起于《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各个州政府都开展了非营利法人法的修法;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了明确联邦政府对各类不同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规模糊不健全带来的混淆,美国大多数州开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规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营利组织主要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从而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它的出现意味着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这使得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搓饵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从一种依托于身份的特权发展成为了一项自由的权利。二为基金会,他的出现不仅带来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也带来了专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还可以成为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方。三为社会企业,它具有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亦具有市场趋利性,是实现市场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组织的典范。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断构建,纽约州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分类,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至此,美国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执业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中重要的权威机构之一,主要通过颁布审计和会计指南或行业审计指南的方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196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其第一份审计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组织审计》。该指南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对该类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提供指导,但没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公认会计原则作出说明。197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医院审计指南》,1973年颁布了《学院和大学审计指南》。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特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1966年又合并为《非营利组织的审计》,适用于从公募组织到动植物协会等18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1990年,《保健组织审计》取代了《医院审计指南》。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我们了以下结论:

一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而独立存在,因此它的监督主体尚不明确,缺乏严格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去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

二是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造成了如今非营利组织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是从审计制度上来说,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建设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学,未来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其进一步完善优化。

第4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新医院会计制度;改革

一、文献综述

会计一般分为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由于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和狭义的非营利组织,所以后者在国外又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一般包括预算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虽然没有权威表达,未曾出现在我国正式文件中,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所以并不妨碍对其研究。

前人的研究中,有指出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措施,如王红(2007)、热娜・吾斯曼(2008)都在研究中分析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建议。有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某一具体层面探讨,如张丽娟(2006)就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方面(包括会计目标的重要性及目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李春华、李春杰、楮瀛、杨洪波(2010)结合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经验,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准则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议,认为应该建立非营利组织概念,构建理论结构并进行理论规范;陈小利、刘莉莉(2009)指出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措施。还有的讨论了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会计带来的启示,如王晓玉(2009)分析了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得出我国预算会计已经非改不可的结论,并思考了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应考虑的几个问题;徐潇潇(2008)将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发现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发展与美国仍有一定差距,不过也不能盲从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本文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但不同之处在于,本文是在我国新医院会计制度推出的前提下,借鉴新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提出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措施,更具现实意义。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前景

非营利组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也在不断发展,收入的多渠道,支出的多用途,使得业务越来越多元化。另外受托责任进一步强化,向绩效型、服务型趋势转变,都必然促使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改革。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所以无法照搬企业的会计处理模式;有人提议效仿西方国家,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本文觉得不太妥当,因为我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后,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更广泛,甚至一部分可以收支相抵,所以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别将越来越明显;随着公立非营利组织越来越走向市场,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会计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间的差别会越来越小,因此建立单独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

1、核算内容不全面。主要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情况,不能全面反映资金运动及资产负债状况。比如资产方面,未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虚增了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偏离越来越大;负债方面,只能反映负债总体情况,不能反映其明细,比如将借款利息,一些应付账款、暂收款项都计入了“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对于负债的全面情况无法了解;成本方面,经营性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成本,非经营性业务则采用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基础并行,使得某些业务费用难以合理分摊,无法真实反映成本,也不利于内部管理。

2、财务报告存在问题。财务报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会计方面。首先,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无法反映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投融资产生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等实际情况;其次,资产负债表中左方列示资产和支出,右方列示负债、净资产和收入,动态要素(收入、支出)通过静态报表反映,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其次,财务报告并未包含审计报告,不仅影响了财务报告信息的公允性和可信度,而且无法客观反映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

3、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业务,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很多信息比如当期发生尚未用现金支付部分,非现金收支情况等都得不到反映,影响成本耗费、财政支出的计算。

(三)全球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影响

许多发达国家都在进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改革,比如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扩展到资产负债各方面,定期修订会计制度等。在改革动力的影响下,我国当然应紧跟趋势,同时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及改进之处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

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于近日同步推出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五项制度。其中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此次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五项制度包括:修订后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新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二)新医院会计制度较旧会计制度的改进之处

1、强化了医院成本核算和收支管理。这次改革,在成本的对象、范围、控制方面都做了相应改革;更注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对收入来源支出用途的核算更明确细化。比如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在性质上将医疗成本分为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七类,从功能上分为医疗业务成本(细分为临床服务成本、医疗技术成本、医疗辅助成本)和管理费用;取消了“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原先此科目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购置开支,是根据医院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以及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形成,与固定资产价值并不相符;提出采用新科目“待冲基金”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过程性管理,来解决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也能够将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区分;此外,还在医疗业务核算中加入药品收支,将医院的医、教、研收支分类处理,使得医院收支更明确。

2、财务报表体系更完整。财务报表涵盖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医疗收入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三张成本报表,已与企业会计报表比较相似。

3、医院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的突破。新出台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被认为是医院财务报告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突破,它主要从内部控制(包含采购、付款、收款、销售等环节)和风险评估角度规范审计,便于在审计财务报表时即时发现问题,便于加快内外监督体系的形成,推进医疗机构的改革。

4、完全引入权责发生制。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新医院会计制度则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突破明显。

四、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展望

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应从典型的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着手,积累经验,循序渐进。医院作为代表性的单位,新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必然能提供丰富的经验。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可以从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借鉴的经验

1、完善会计信息体系,改进财务报告。可以从增加调整与收支分类、资产负债管理等相关的会计科目,细化调整成本、收支情况的分类,参照企业会计财务报告体系改进财务报告等方面入手,来完善财务报告体系,更真实清晰地反映成本、收支、资产负债、折旧等方面的会计信息,强化受托责任。

2、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逐步引入,也利于随时纠正改革中的偏差。可以根据时机的成熟,慢慢扩展到更多的非经营业务,从医院扩展到更多的事业单位,最后实行统一的权责发生制。

3、逐步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方向发展。其他非营利组织应积累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逐步推出类似的财务报告审计指引文件,加强风险评估的审计,用统一的制度引导审计工作向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向发展。

(二)在未来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非营利组织会计与其他会计的关系。如果将来建立了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要注意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企业会计之间的关系,分清各自的核算对象、核算范围。

2、加强内部控制。首先,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上,还要注意内部管理控制;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内部控制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

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随着会计改革,核算业务多元化,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高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跟上会计改革的步伐,加强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4、大力开展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国外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起步早,某些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积极地加强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必定能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工作带来新的启示。

参考文献:

1、徐曙娜,陈明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王红.完善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建议[J].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3、热娜・吾斯曼.论非营利组织会计若干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9).

4、张丽娟.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研究[J].新东方,2006(11).

5、李春华,李春杰,楮瀛,杨洪波.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2010(1).

6、陈小利,刘莉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

7、王晓玉.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对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的启示[J].企业导报,2009(8).

第5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信息披露 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社会福利危机的扩展,非营利组织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自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非营利组织的数量与规模迅速增长,形成一场全球性的“社会革命”。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事业单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发展速度很快,经历了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成长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民生问题的凸显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日益受到公众重视,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等问题日益凸显。

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填补了会计规范的制度空白,对于依法规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全面客观披露会计信息,有效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治理、监管和良性发展,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并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方面,相应的,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几个方面。虽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规范效力,但没有呈现出显著的规制效果。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核算基础不统一导致会计信息可对比性不强。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但仍有些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由于会计基础的不统一,使得不同组织间的会计信息可对比性不强,难以纵横观察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整体发展状况。加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有冲突,也没有区分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等,导致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核算的依据、基础不同,进而造成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同样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运用的不同导致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较差。

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单一,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需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呈现,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关注者――捐赠人、媒体大众等,他们更偏好多样化、直观化和平民化的披露形式,而不是仅以专业的、单一的财务报表形式展现。多样化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对公众监督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化建设。

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有待加强。由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健全,使得披露会计信息存在标准化不够、规范化不强的问题,这些缺陷导致信息使用者对不同的会计信息难以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与决策。一些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行为没有进行原始记录和初始计量,应当建账却没有建账或者科目混乱,没有按照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报表和检验会计凭证,随意性强。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不高。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规模的整体走势处于平稳发展阶段,且稳中有升,但与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于我国这一国情,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质量仍存质疑。此问题的出现需要国家加强监督职能,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公信度。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的片面性偏好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社会公众、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资源提供者以及媒体等。不同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偏好不同,导致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信息搜集具有选择性和目的性,常常忽略会计信息中如成本核算等内容。由于这种信息需求方行为的偏好和关注的片面性,容易造成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全面。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不完善。会计信息的产生与规范都会受到会计理论体系完整性和成熟度的影响和制约。虽然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但其理论基础不能匹配、有待完善。加之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尚有诸多不足和引人诟病之处,越发制约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会计信息生成与提供的成本主要包括搜集、处理、传输信息、对已披露的信息的质询处理与答复等成本,而现阶段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筹集难、资金规模小。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尽可能地压缩会计信息成本,从而造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屏障。

政府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但这种新生事物的发展历史较短,政府的管理与监督水平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相关法律规章等制度设计缺失或者存在瑕疵,加之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管理也受到自身成本的制约,导致造成政府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管理和监督的盲点。

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忽视,民间非营利组织缺乏竞争意识。在我国,资源提供者、捐赠者对捐赠的非营利组织资金及资源没有剩余索取权,非营利组织只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产权主体的缺位导致信息需求内在动力不足,资源提供者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被忽视。非营利组织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并且许多非营利组织受到上级政府的直接或间接领导,有些非营利组织会受到上级政府的资金支持与辅助,基本无生存竞争压力,导致各组织间竞争力与竞争意识不足,也导致非营利组织疲于会计信息披露。

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兼采收付实现制。因为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讲,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效益将大于成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有助于其解脱受托责任。同时,可以采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增设“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折旧基金”。

实现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多样化,满足信息需求者多元需求。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要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形式为主,兼采其他形式,立体、全面和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例如,重视财务情况说明书和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图示等披露形式,充分重视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充分和完整。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加大力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从制度实践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行并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需求。立法机关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以更加适应会计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例如,完善、细化具体法律规制措施,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充分的处罚力度,严重的甚至给予解散的惩罚措施等。

强化外部监督,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建设。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整治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具不真实、违背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随着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长远来看,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是其首要选择。要求非营利组织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加强披露信息的质量与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目的仍是为了提高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水平,正确引导非营利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意愿动机,提升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6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4-0073-04

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然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其中非营利组织公众信任度不高导致其筹资困难的问题尤为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在财务不透明的运作环境中,一些非营利组织运营不规范、财务操作混乱,直至做出严重的败德行为,这不仅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当期的筹资效果,更降低了非营利组织的公众信任度,从而影响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因此,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研究如何提升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度,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现实考察: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构建的路径选择

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首先必须考察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现实,以选择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的构建路径。

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制定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特殊行业会计制度,2004年财政部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已颁布的相关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公开其财务状况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制度的制定只是在表面上解决了财务透明度“有法可依”的问题,还有很多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做到“有法必依”。为社会公众实现知情权而公开披露其财务状况对于许多非营利组织来说似乎是一种单方面的“恩赐”行为,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与此相联系,提升财务透明度也就不被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份内职责,而成了非营利组织的一种权利。财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非营利组织自己的手中,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对此缺乏请求权和强制公开的权利。同时,规范公立非营利组织即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都制定于上世纪末,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财务披露质量难尽如人意。不少非营利组织对组织资金的投向及其资金使用效率等社会公众极为重视的信息披露不尽详实;很多非营利组织只有简单的簿记会计,不能提供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方面的有用信息,财务报表附注和相关说明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融入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低,主要源于财务透明度衡量标准缺失、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单一、缺乏有力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构建路径选择应当基于这一现实。首先,提高财务透明度需要制定良好的透明度标准,否则,财务透明更多的是幻想而不是现实。相关部门忽视透明度标准的设计,从而为财务不透明提供了酝酿与发生的土壤,透明度标准的建立已迫在眉睫。其次,财务透明度要求保证公众对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过于单一,财务信息难以获取,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大量财务数据、财务报告和分析以内部文件形式出现而没有公开。只有社会公众能通过多种渠道方便地获取财务信息并进行分析以便评价非营利组织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财务透明度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再次,非营利组织所运作资产的产权基础是特殊的公益产权,它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监管。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公益腐败现象,反映出我国非营利组织没有一个严格规范的监管环境。非营利组织财务没有强有力的审计制度进行规范,仅靠会计制度来规范其财务信息披露,维持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是不够的。最后,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全球化,透明度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交由法律法规制度的力量去解决。财务信息披露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非常强的相关性。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提升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内在逻辑要求。

二、透明度标准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前提

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设计与周密考虑,并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解决“透明什么”的问题,是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前提。

在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定会计环境下的会计目标决定的。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对透明度标准制定起着决定性作用。会计界关于会计目标在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流派:一是受托责任学派;二是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应该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各类信息用户提供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进行合理的经济决策。我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更应侧重于反映受托责任。由于非营利定位,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能自我维持,得有赖于资财供给者的持续资助,随之,非营利组织与资财供给者之间会出现一种对企业而言更为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而会计信息的提供,则是反映其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基本手段Ⅲ。大部分信息使用者需要财务信息更多的是为了对非营利组织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及受托业绩做出合理考核和分析评价。以反映受托责任为会计目标将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符合理论逻辑的透明度标准,从而使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透明度高的信息必须有足够的信息含量。要提升财务透明度首先应当研究财务信息披露的数量问题,制定透明度的数量标准。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从数量上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充分披露。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和政府不同,它不拥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的安全机密,完全可以比企业和政府更充分地披露财务信息。充分披露要求非营利组织如实地反映非营利组织与外部使用者相关的财务信息,不能有任何人为隐瞒和遗漏。第二,持续披露。持续披露要求非营利组织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有关财务状况、运营状况等报告,提供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绩效信息。第三,有限度地扩展披露。之所以是“有限度”主要是并不主张信息越多越好,这样会导致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扩展披露”主要是指财务分析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扩展披露。

不是所有的社会公众都能够如同专业人士一样完成较高质量的分析过程,扩展披露财务分析信息对提高财务透明度相当有益。非财务信息的扩展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效率与效果,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透明度有两种解释,狭义的解释把透明度同充分披露视为同义语;广义的理解,则将之视同高质量的全部含义。透明度是一个含义广泛、要求很高的质量概念。表面上看,所谓透明,似乎只要充分披露就可以了。其实,披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透明,为实现透明,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和充分的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透明度高的信息应当是高质量的信息,必须有足够有用的信息含量。制定透明度数量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制定透明度的质量标准。理论分析表明,非营利组织的契约性质与企业的契约模型在很多方面具有共性特征,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通常都覆盖企业和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应尽量满足以下标准:第一,及时性。财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第二,可靠性。财务信息应当能如实反映其理当反映的业务或事项,并在传递给使用者之后能充分反映其受托责任。第三,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必须以清楚简洁的方式表达,让使用者可以理解。第四,可比性。同一非营利组织应当对不同时间的所有相似交易和事项使用相同的会计原则或报告方法,如果有变化,应披露变化的性质和理由;结构相似的非营利组织对所有相似交易和事项应使用相同或相似的会计原则或报告方法。从而便于使用者通过比较做出评价和决策。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还应尽量和企业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否则有可能对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评价丧失市场价格基础。

三、网路披露: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技术支撑

以什么技术方式来实现财务透明是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这一问题的研究,在互联网时代以及在非营利组织没有财务报告公开传统的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财务透明技术方式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和方式,才能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社会公众要通过一定方式获取非营利组织披露的相关信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以书面报告为载体的传统披露方式和以网络报告为载体通过互联网披露的网路披露方式。现行信息披露的主流方式是书面报告,这种选择有其现实理由。首先,它的披露成本较低;其次,通过印刷术传播现行的文本式和表格式报告清晰、准确、保真度高,而且符合人们通过纸张阅读获取信息的习惯。但这种方式有它固有的缺陷,书面报告信息载量有限而且不利于社会公众广泛并及时地接触到这些信息,从而影响到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信息技术、信息网络化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时代以光纤作为主要传输介质,可以快速传输数据、文字等内容,额外信息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成本将不再成为财务报告内容扩充的主要瓶颈。信息使用者只要点击鼠标,即可获取有关信息。财务信息的网路披露,既可以发挥电子媒体时效性强、容量大的特点,又可以解决以往信息使用者查阅信息不便的困难。

当今社会高度发达的网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非营利组织在保持传统的以书面报告为载体的披露方式下,应建立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首先,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规范,约束财务信息公开和报告行为,使财务信息成为可以获得的公开信息;其次,建立一个可在监管部门控制下的服务性财务报告网站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的渠道;再次,建立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数据库,并予以公开;最后,开辟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讨论区,允许公众公开发表质问和研究报告。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将使网络财务报告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从而提升财务透明度。

四、审计制度设计: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效果监测

最好的透明度标准也可能因为没有外界约束而不被遵行,而且对财务透明度情况进行判断本来就是非营利组织外界各方的权利。因此,设计针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遵行情况的审计制度,监测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得怎样”,是透明度提升机制中的又一关键环节。

德国的非营利组织每年要向财政部门提交详细的表格和财务报告,财政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以确保该组织遵守其章程所规定的非营利性原则。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规定,政府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怀疑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可以要求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就业务活动状况或者财产状况提交报告,也可以派遣政府主管机关的官员进入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事务所或者场所,并检查其业务活动状况、财务状况或者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在美国,负责监督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部门是国税局。国税局每年会抽查或对一些重点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组织将取消他们的免税资格。为严格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财务报告三审制度。所谓“三审”是分别由三类机构来执行审计,即非营利组织编制出来的财务报告经由组织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一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二审”后,最后再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一审”由内部审计委员会来完成可以发挥组织自我控制的能力,进行自我评价;“二审”由独立于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可以确保工作独立,避免实质的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三审”由国家审计机关来进行抽查审计。与其对每一个非营利组织的方方面面都进行实际上做不到的全面审计,还不如进行随机抽查审计并对重点的非营利组织(如一些有违规前科的组织、一些规模较大的组织特别是大的基金会,或有经营活动的组织)进行重点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对经劝告不改者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取消其免税资格。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除了关注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否符合规定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营利账簿非营利账簿是否分立;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章程;财产投资是否合理;对管理人员和员工所支付的报酬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根本保障

财务透明度的提升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形成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财务透明度,最终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

第7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 内部控制制度 监督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对于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来说,目前尚缺乏适用的内部控制规范,是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就没有营利性企业那么重要和紧迫呢?本文将就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

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类型有很多种类。其中,政府组织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总称,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等各级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和社会个体之间向社会或集体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非营利组织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它所包括的组织类型在各国所指也有所不同。在美国,非营利组织包括文化与休闲、教育与研究、卫生、社会服务、环境、发展与住房、法律、民权推促与政治、慈善中介与志愿行为鼓动、国际性活动、宗教活动和组织、商会、专业协会和工会等12类组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私立非营利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由国务院及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登记,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均主要由政府决定和财政供给,在现实生活中属于依赖于国家拨款的准政府组织。但是,从广义上和发展趋势来看,这两类组织也可以看作是非营利组织,可称之为国有非营利组织或公立非营利组织。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诸多方面体现出与营利性企业不同的特征。美国学者弗里曼和肖尔得斯(freeman,shoulders)认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其他组织不同:(1)获利不是它们建立或运作的动机;(2)它们通常由其委托人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不是由个人拥有可出售或交换的权益份额认定;(3)它们的财务资源提供者未必能对他们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获得直接或部分回报;(4)通常,它们的政策决策和一些运营决策都是通过一个选出的或指定的管理委员会一致投票做出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辑《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指出:“识别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机构)的主要特征有:(1)绝大部分资财来自资财提供者,它们并不期望按照其所供资财的比例收回资财或获得经济利益;(2)业务营运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取一笔利润或利润的等同物而提供货品和劳务;(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买,或一旦机构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权益。”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营利性企业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是源于审计人员、企业管理者、企业投资者和监管者的需要,是内部强化管理和外部强化监管的必然结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运行环境与营利性企业组织相比,既存在许多相似性,也存在很多差异性。正是这些差异性决定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比营利性企业更具有建设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组织目标决定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是在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向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或服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每年尽可能多地去筹集可用资源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向其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为了增加组织自身的财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资源的取得和使用过程,而不是净利润或每股收益这样的事后目标。因此,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只有通过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实现对其运行的过程控制,才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其组织目标的偏离,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组织目标。

(二)资源来源决定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

必要性

营利性企业资源提供者——企业投资者为了实现资源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必然要求企业管理者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防止舞弊和欺诈行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收入、收费收入和捐赠收入分别来源于纳税人、缴纳人和捐赠者。纳税人、缴纳人和捐赠者经常怀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贪污和浪费这些财务资源,未能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原因之一就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缺少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对这些财务资源的取得和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三)运行方式决定

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向消费者提供的许多产品或服务具有垄断性,许多消费者在获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不需要付费或只需要象征性地付一部分费用。这些消费者无法用“货币选票”来表示他们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不会自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对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为了确保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能够合理规范地分配和使用有限的资源,避免不经济和无效率的运营活动无限制地继续下去,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有效监控其提供的每一个产品与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比营利性组织更加迫切需要建设其内部控制制度。

(四)诚信责任决定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当市场经济对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的时候,社会要通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诚信精神来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这样社会才能稳定发展,良性运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塑造诚信精神的主要责任。一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和道德缺失,不仅会影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相反还会加剧人们道德的沦丧。当前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发生了个别诚信危机事件,诚实信誉受到了挑战,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需要恢复和重塑其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如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将可以重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诚信精神。

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缺乏深度,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

一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领导人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往往重事业的发展,轻内部的管理,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认为内部控制是财务部门的事,个别领导甚至认为加强内部控制,会对自己权力的行使造成阻碍。一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尚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即使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或只强调灵活性,或不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有些单位用一般财经制度代替内部控制,有些单位则直接以工作经验代替内控制度。

(二)已建立的一些内部控制制度不够严密,甚至是流于形式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堵塞漏洞,但一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不够全面,存在一些授权和监控的漏洞;一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有章不循,有律不依”,内部控制制度成为应付检查的条文,未能发挥其有效作用;一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立了很多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往往缺乏系统性,需要进行系统的整合。

(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过程比较困难,执行效果比较差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果差主要表现为授权审批不按制度执行,岗位分工不合理和预算执行弹性太大等。有些组织事项的决定权、审批权、执行权集于一身,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程序有一定随意性;有些组织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缺乏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有些组织部门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对单位约束力度不够,或不按预算执行。有些组织领导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自身不注意遵守内控制度,使用例外原则,致使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下降。有些组织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力度有限,造成内部控制失控。

(四)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内部控制实施效果反馈不及时

一方面,外部监督机制弱化,监督范围不全面。财政部门重预算分配,轻资金使用的监督,忽视了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审计部门只重视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对查出问题的处罚,往往就事不就人,执法的刚性被扭曲。对于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以及内控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都较少进行实质性检查。另一方面,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很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能起到对会计工作和

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作用的较少。由于内审机构和人员均是单位领导委任,其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单位领导人的制约,内审人员的监督行为必然受到约束。

四、加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增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强化领导人的内部控制责任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要明确领导人应负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组织由上而下共同执行内部控制要求,从而推动内部控制的健康发展。还可以在领导层中推行责任制,将责任风险直接与决策层挂钩,即按领导分工予以纵横监控,规定职责,相应授权,从而实现各尽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目的。要真正确立起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领导人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必须强化主要领导及一些相关领导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培训学习。财政部门应当分期分批和分类型地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举办相关的研讨班,使他们在了解把握内部控制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二)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组织内部行为

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5个方面:(1)内部环境,组织的核心是人和他们所处的环境,环境是组织发展的基础和引擎。(2)风险评估,组织必须确立识别、分析和管理风险的机制以了解并应对其面临的风险。(3)控制措施,组织必须建立和执行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减少风险的措施得以执行。(4)信息与沟通,围绕在控制活动周围的是信息和沟通系统,它可以帮助组织员工获得及交换与运作、管理和控制组织有关的信息。(5)监督检查,整个控制过程必须得到必要的监控和修订,内控系统才能对环境的变化自动反应。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可以参照这个框架建立一个结构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注意随着新业务的不断发生,及时制定相应新的制度,经济业务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漏洞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不适应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使内控制度覆盖各个角落和环节,不留漏洞,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科学的控制系统。

(三)强化关键内部控制程序,提高内部控制执行效果

首先,要有明确的授权批准程序,在授权批准控制时,一定要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授权批准、权限、授权批准责任和授权批准程序。同时要把授权批准权限的分解和审批额度的分配与核算管理制度的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的建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防止审批情况的出现。其次,要有科学的职务分工和岗位分离,通常情况下,任何业务都可以划分为5个步骤,即授权、主办、批准、执行和记录,其中任意两个步骤都是不相容的职务。设置岗位时,做到按事设岗、按岗设人,做到职责明确,相互牵制。最后,应该执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制度,在预算编制环节,努力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应当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核定具体支出额度,明确各项支出的方向和用途。在预算执行环节,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防止随意调整追加预算以及超预算、扩大预算范围等行为的发生。

(四)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要健全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内审部门的监督职能,提高内审部门人员的素质,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不仅仅是对财务资源进行监督和检查,还应该监督内部控制各项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反馈完善。国家财政部门是内部控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审计部门是高层次的政府监督体系,在健全完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组织与指导,并拨出专项经费,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经费支持。

(五)参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规范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效果,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规范体系来支持和保证。财政部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适用于营利性企业,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虽明确指出其适用范围包括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但实际上仍然是针对企业制定的。由于没有考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也没有体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资金和经费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诸如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直接支付等,实际上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适用性是比较差的。鉴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状况,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尽早研究制定体现政

府与非营利组织特点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规范》,促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参考文献:?

[1] [美] 厄尔•r•威尔逊,苏珊•c•卡特鲁斯,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m]. 第12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张砚,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审计研究,2007(1).?

[3] 刘秋平.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探析[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5).?

第8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性;内部控制;现状分析;完善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51

民间非营利组织又称“第三部门”,自设立之初就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生产或服务为目的,是政府和市场的重要补充,如各类社会团体(学会或协会)、基金会(壹基金或腾讯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或法律服务所)、寺院等。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得到质和量的飞跃,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规范的出台和社会团体数量由1998年的16.6万家发展到2015年的60余万家,其社会贡献越来越重要,如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服务、协调利益关系等方面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分析与研究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问题,须立足我国社会组织的实际发展水平,其研究可以有效地提高其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性

1.1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特点

对于营利性组织(如企业)来说,其设立和业务活动都是以增加利润为最终目的,以其达到收回前期投资和积累超额资本,其最终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决策者的战略决策,也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虽热衷于公益活动或承担社会责任,仍无法更改其营利的本性。而民间非营利组织正好与之相反,其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以不获取利润为运营目的,其目的在于按照投资者或举办方的期望和要求为社会成员提供低费用或无偿性专业,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1.2非营利组织资金的提供方不追求合理回报

营利组织是资金提供方出资设立的,其产权归出资者所有。基于营利性需要,投资方必然追求合理回报,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追求更大的资本增值,投资方不但保留收回前期投资的权利,而且对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而非营利组织资金提供方不是以获得回报为宗旨,而是为整个社会无偿提供更多的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中的作用。

1.3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营利性组织因投入原始资金、在经营过程中积累所得及其清算后剩余财产全部归资源提供者所有,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不为其所拥有,虽能够支配组织资产,但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却无法分配给资源提供者。因为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可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分布广泛,具有规模小而多的特点,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是非营利组织服务职能发挥的基础性条件,以更好地满足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的需要。那么,结合实际来看,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现状是怎样的呢?

2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2.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监管不到位

大多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认为,自身为非营利组织性质,无必要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管机制,对组织财务管理缺少分析和管理,进而简化组织会计核算。加之,我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因没有统一适用的会计制度,无法直接适用企业类会计制度,普遍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以致未能有效地指导其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组织内部会计监管制度的不重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缺失,这两个原因必然影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工作的实效性。使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2.2财会管理工作不规范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规模小,人数少,在职务聘任方面往往身兼数职,缺乏专业而独立而的财会人员,进而影响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有的组织只是对会计人员进行简单业务培训,在没有任何会计从业资格证,组织财务管理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受到制约,无法满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既无法帮助决策者正确掌握组织现金流量表,也不能及时对组织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未能有效执行规范的财会制度,势必影响组织长远发展。

2.3内部自律与审计机制不健全

因现处于非营利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转型过程,当前数量庞大非营利组织却因挂靠政府部门,未能正式取得“合法”登记,所以,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合法性地位问题是影响内部自律与审计机制不健全的重要瓶颈。这些组织之所以愿意选择挂靠,而不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原因是挂靠的门槛、手续和自身财务管理都相对比较简单,却能产生与注册相同的效果,即享受相同待遇,所以内部自律与审计机制的设立与否并不影响正常运作,却产生不必要影响:一是这些挂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并认为自身是公益性质,但作企业收入,不管是捐赠还是营业收入,其所产生的利润必须办理纳税申报工作,而大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却忽视这一要求,在不知不觉中触碰法律底线,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二是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以2008年汶川地震捐款为例,在地震发生半年内,全国为灾区捐款高达652亿元,但对捐赠人来说,他们的捐款有多少到了灾区群众手中,都用于哪些方面,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对捐赠资金的流向作出详细说明,不断提高捐款流向的透明度,并接受有关机构的审计,使社会公众明白并安心捐款。

3优化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建议

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为了履行某种社会责任,而非实现营利。因此,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现状存在的问题来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工作。

3.1提高组织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的风险意识

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既是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又是组织内部一把手,对组织内部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是组织内部有效控制的实施者,对组织内部成员起到示范作用,是员工自觉遵守内部控制的榜样,所以,非营利组织应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内部控制规范,通过带头执行并落实内部控制要求,不仅从思想观念上重视各种控制风险,更在行动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夯实组织内部控制落到实处。

3.2明确组织内部控制权与责

明确内部控制权与责是做好组织内部控制工作的前提,只要组织内部控制权与责划分不清楚,必将影响组织内部控制的其他建设的开展,最终影响组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规模上“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为优化组织内部控制环境,有必要明确组织机构与相关人员的权与责,如一是健全必要的管理机构,如财务管理部门,能为组织负责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提高管理决策的有效性,必要机构的设立是内部控制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二是发挥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与监督作用,职能部门的分工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组织内部管理层次的设立有助于互相监督,在分工与合作的过程中,共同推动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进而减少各种不利因素对组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3.3完善组织内部信息与沟通工作

市场信息稍纵即逝,非营利组织要最大程度发挥服务社会功能或承担政府购买项目,必须对现有的信息与各方面的沟通有一个非常畅通的渠道,因此,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关键节点是做好信息与沟通工作,一方面通过信息搜集,如国家方针政策、政府会议简报和民生热点问题,及时获得有利于自身组织发展外部环境信息,使信息处理与社会经济发展保持同步,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对外部和内部环境发生的各种变化,如政策调整、法律修订和人事调动等及时做好沟通,如前期做好风险评估,中期做好风险控制,后期做好风险监控,使各个层次的员工和各个阶段的任务都能及时得到传达与反馈,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配置优势,以达到提高组织效率的目的。

3.4健全组织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有行之有效的组织规章与适应现实需要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内部控制措施能够及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效的内部控制也应纳入监督测评的范围,因为这是改进内部控制措施和提升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保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健全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监督测评:一是建立组织负责人审计责任制度,通过健全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如实记录收入与支出状况,并授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二是健全组织内部控制的评估机制,既需要在组织内部建立自我评估部门,为组织自我评估提供最真实的素材,又需要借助独立于组织的第三方评估部门,如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按照“总体目标”和“分类评估”的要求,将非营利组织按照不同的分类邀请相关专家对组织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决策方式,取消其免税优惠政策,使非营利组织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实现服务社会的宗旨。

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正处于发展与成长时期,虽官方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完整的数量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管从发展规模来看,还是从资源分配方面来讲,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公共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补充作用。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应尽早出台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配置项目资源,以满足多元化社会需求和促进均衡化社会结构。

参考文献

[1]季宇.非I利组织内部控制改进研究――以天使妈妈基金为例[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1).

[2]刘蔓莹.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6,(10).

[3]李国助.新常态下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问题探讨[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

第9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2002年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活动。这样,连同1998年开始执行的对国有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我国初步完成了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建设。今年2005年,离2002年已经过去了3年,但我们到底最终要建立怎样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怎样去建立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体系?本文主要讨论和分析了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运行环境、现状,然后先与企业进行比较,用企业会计原理和技术建立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体系;再与事业单位比较,为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体系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abstract:in 2002 ministry of finance had issued "folk must seeks to make a profit organizes accounting system" (to solicit opinion manuscript),must seeks to make a profit by the standard folk organization's accountants to move. thus, started together with 1998 to carry out carries on the accounting to the state-owned institution economic activity "institution accounting system" and "institution accountants criterion", our country completed initially related has must sought to make a profit organizes accountant the standard the construction. how establishes the non- profit organization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system?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d and analyzes has must sought to make a profit the organization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s movement environme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en carried on the comparison first with the enterprise, established the non- profit organization with the enterprise accounting principle and the technology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the system; again compares with the institution, for consummated our country must to seek to make a profit organization's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the system to provide some constructive opinion.

key words: must seeks to make a profit the organization movement environment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system

前 言

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两大体系,是现代会计的一大特征。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称为预算单位,并按其职能不同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可称为政府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其内容和性质可称为国有非盈利组织会计。我国采用的这种财政供给型管理方式和报账制会计管理模式是与我国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对过去几十年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原有意义上的国有非盈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都是对国拨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报告,因而具有相似性,但与企业会计却有明显的差别。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事业单位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后,绝大部分国有非盈利单位一改过去纯国拨经费收支的局面,收支项目和内容呈多元化势态,并强调成本核算,从只注重现金收付走上了现金收付与资金使用效率并重的轨道。这一变化使得国有非盈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别增大,而与企业会计的差别缩小,甚至在很多方面趋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一方面民间非盈利组织及企业兴办的非盈利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并发挥重要作用,另方面非盈利组织也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结余和技术优势兴办盈利性单位或进行投资。这就使得原来能够划分得非常明确的企业和非盈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四号《非盈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讲到:本文的对象为非盈利组织,它们的业务以非营利性质为特征,并居统治地位。我们的理解:只有那些具有明显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才适用于其的这一概念公告,言外之意:必然存在一些非盈利性不是特别明显的非盈利组织,因此他们建立了适合他们自己的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体系。

可见,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盈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与渗透,使得各自适用的会计准则界限变得模糊了。世界在变,我们也不应该落后;构建我国的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的的任务迫在眉睫。

非营利组织是公共组织,其运行环境与私人组织的运行环境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组织目标、财务来源、监督与控制、激励机制以及决策受外界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由于会计和环境的血缘关系,即会计具有反映性,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明显的特征。

一、非营利组织的的运行环境

通常,非营利组织与盈利组织的主要区别在非营利组织有以下特征:1、非营利组织从提供者那里以捐赠形式收到大量资金,而这些提供者并不期望收到相应的货币收益。2、非营利组织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3、非营利组织没有明确的能被出售、转让和赎回的产权利益。其运行环境主要表现为:

(一)组织目标的模糊性和多样性

私人企业以获取利润或收益为组织目标,而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则不同,是每年在财务和其他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或服务。非营利的财务管理,通常关注更多的是财务资源的取得和使用,即关注营运资本的来源和使用、预算情况及现金流量,而不是净利润或每股收益。与私人企业相比,非营利的目标更多样化且较模糊,难以清晰的确定。在非营利组织中,不仅不同目标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而且经常出现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

(二)财务资源的来源

与私人组织相比,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来源渠道和方式有所不同。企业主要是依靠投资者的投资和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来筹集财务资源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通过捐赠和政府拨款取得财务资源。由于非盈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他们通常不区分投入资本和收入。

此外,有些非盈利组织也会和私人组织一样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来获取财务资源,但是与私人组织类似的行为却有很大的区别。比如:(1)非盈利组织提品或服务一般是垄断的,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存在竞争市场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价值。(2)非盈利提品或服务时,虽然也像私人组织一样对使用者进行收费,但收费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弥补部分成本。因此收费标准的制定通常不考虑产品的或服务的供求关系,并只是以成本为基础。(3)由于非盈利组织产品市场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可提供决策的信息(如价格、利润、市场份额等)较少,造成资源分配的效率低下。

(三)非盈利组织的监管

不像私人企业,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选择是否购买产品或服务,投资者根据私人企业的获利情况进行投资活动,这些对企业形成强大的约束力。在非盈利组织中常常缺乏竞争,资源的提供与产品和服务的受惠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或关联程度较小。非盈利组织的业绩和经营成果计量通常较为困难,非盈利组织不存在盈利动机和盈利指标构成的分配和规范机制,很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优胜劣汰。而且,公众对非盈利机构的监督权力往往间接的通过自己的名意代表来反映公众的意愿,或者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其他间接途径来表达意见。这种间接的监督行为要转化为促使非盈利组织的产生的有效压力,往往很难和不准确。

(四)非盈利组织的规则导向

为保证公共资源的被恰当的使用,避免出现不经济、无效地使用公共财务资源的情况,通常采取更严格的法律、法规个其他控制机制进行约束。立法部门、监督部门及法庭的监督形成非常繁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限制,较多的外部权威的存在约束和影响了非盈利组织的运作和程序,导致非盈利组织形成“规则优先”的运作模式。规则导向使得非盈利组织对效率的判断不是基于结果,而是以遵守规则的程度为判断依据。同时,僵化而繁杂的规则体系限制了雇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五)非盈利组织结构、决策过程和激励机制

非盈利组织也是官僚制组织,具有以下的特征:森严的等级制度;升迁取决于功绩和技能;长期供职与官僚制度;照规章制度办事;信息的横向沟通较少、信息的获得较复杂和困难;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较快。由于非盈利组织外部存在众多的政治势力,内部有繁多的规则和制度限制,承受着较多的外部影响和压力,使得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拥有较少的自。同时,非盈利组织管理人员对下属和下层机构的权威也相对较小。另外,非盈利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的人,不存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机制、规则和制度上的限制约束着工资、提升等外在激励的作用,激励机制明显不足。

二、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现状及构建的意义

(一)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现状

目前我国非盈利组织正面临各种财务困境,普遍存在着资金匮乏、支出规模较小、收支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更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

1、资金匮乏,收入结构不合理

资金的短缺使得非盈利组织没有足够的财力实现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一些非盈利组织甚至由于资金太少而难以为继。根据调查,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仅政府提供的财政的财政拨款,补贴和会费收入就占了非营利收入来源的70%以上,其中又以财政拨款和补贴居多。营业性收入仅占收入的6%左右,募捐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更是微不足道,仅有百分之二点多。

2、支出规模小,结构不合理

将近90%的非盈利组织每年支出额在50万元以下,甚至有些组织的年支出额不足1000元。在总支出中,真正用于活动或项目的经费相对较低,不到总支出的一半,远低于日本等国的水平。支出结构不合理还体现在非盈利组织往往把绝大部分支出用于短期项目而忽视自身组织能力的建设。

3、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水平落后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缺乏系统而完整的非盈利组织财务制度。各种财务制度散布于各部门、各行业非盈利组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相关范是中。由于财务制度不尽完善,相当多的非盈利组织一般不做年度报告,或者随做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非盈利组织中的财务管理同样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其水平远远滞后于组织自身的发展,组织中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和财务评价机制。

(二)在我国建立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体系的意义

1、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体系是非盈利组织健康发展的保证。

2、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社会分配的均衡性与公平性,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3、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是组织机器更加良好地运行,有利于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

4、对我国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的探讨有利于进一步充实财务理论,丰富财务管理科学的内容。

三、非盈利组织会计与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比较

由于会计具有反映性,非盈利组织的环境和企业存在巨大的差异,使非盈利组织会计具备特有而鲜明的的特征。但会计也具有技术属性,非盈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在实务中,企业会计常被作为基准用来评价非盈利组织会计、那么如何利用企业会计有关原理和技术来构建非盈利组织管理体系呢?

(一)非盈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非盈利组织会计有三级目标,即基本目标,中级目标和高级目标。基本目标是保持其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腐败和揭露贪污。中级目标是促进合理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对象包括购买货物或服务付款、借款和偿付债务等。运行良好的非盈利组织对各项业务活动都进行精确地预算或适当地计划,财务会计制度对经适当授权的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为此,非盈利组织必须建立成本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使其能促进经济高速、高效的运行。非盈利组织的会计的高级目标是帮助自己或政府解除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存在于官僚机构对首席执行官的受托责任,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可通过增加人披露信息的激励和减少委托人的信息成本来更好的实现。

与企业会计首要目标是决策有用性相比,受托责任是其报告的基石。财务报告是提供给资源提供人易于评价管理当局受托的报告。非盈利组织受托的责任主要强调了对项目受托责任和业绩受托责任进行计量和报告,但也必须对政策受托责任、合法受托责任进行适当地报告。业绩计量不应受利益关系集团的操纵,不含糊且明确的计量是履行受托责任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非盈利组织会计特别强调客观性。

(二)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控制

非盈利组织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人”,不存在所有者的权益,一般不受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约束。非盈利组织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及合同条款、基金会计和预算控制来替代其所缺乏的市场规则,并对组织进行约束和控制。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责=净资产(基金余额);收入—支出=节余。

1、主体和基金

非盈利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竞争性的市场以及没有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很难明确地制定管理者业绩评价标准。结果,与非盈利组织进行协作而发生交易的主体,只能通过在理事机构中寻求代表和对管理决策实施加适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非盈利组织会计广泛使用基金和基金会计。

基金是拥有自我平衡帐户体系的一个财政和会计主体,用于记录现金和其他财务资源、相关负债、剩余权益或余额及其变动,基金帐户的设置应便于遵守特定的法规要求、限定条件和约束条件来开展活动并实现一定目标。非盈利组织会计的显著特征是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每一种基金主体都与该组织的委托契约所规定的某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有关,但理事会通常会限定基金的使用和基金间的转移。非盈利组织会计通过基金主体来控制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的资源,防止管理当局将各种基金混合在一起使用,确保证明非盈利组织遵守了法律和管理要求。

由于基金会计的使用,非盈利组织存在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之分,一个报告主体包括多个会计主体。

2、预算、拨款和经费保留款

非盈利组织用预算规则替代了其所缺乏的市场规则,预算在非盈利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预算控制组织的理事会机构负责批准,它是非盈利组织的工作计划中对管理当局在各个方面的活动作出了详细专门指导。预算执行情况的比较信息提供了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的基准。

与政府有联系的非盈利组织要有详细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它的预算将纳入政府会计系统,确保政府的行为能力能够符合契约主题的期望。经批准的逐项拨款作为可用于该年度每一项目的款项,都记录会计帐簿中。由于政府基金的用途是有限制的,为了避免任一帐目的支出超过拨款,设置了经费保留款科目进行控制。会计与控制的这一特征确保组织的理事机构意愿不会由于执行差错或执行意图而收到阻挠。然而,预算抑制了管理者的创造和革新的动力。

3、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在非盈利组织中,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不能象企业会计中那样简单的区分。在非盈利组织会计中,管理会计指预算和控制,它不只为管理当局服务。预算用来表达公共政策和政治偏好,预算是取得宏观经济目标的收入和支出政策工具,预算信息为业绩计量提供标杆。预算和会计是很难进行区分的,它们在说明和解除其和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方面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

(三)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非盈利组织的资产和负债很难进行定义。非盈利组织资产包括自然资产、继承资产、基础资产、国防资产、大量的无形资产等资产。对于某些非盈利组织的资产来说,成本记录、计价方法、会计准则和市价可能并不存在,资产的可靠计量可能是并不存在的,资产的可靠计量可能是困难的,实务中许固定产品是不计折旧的。当由于缺乏可靠计量而使这类资产不能被确认,为了反映这类资产往往以附注的形式来披露。

非盈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按资产的用途是否限制可分为限制性资产、非限制性资产,和抵押资产。非盈利组织资产的计量,区分交换性或非交换易获得的资产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对交换性获得的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或修正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对于以非交换易获得的资产,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四)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非盈利组织在提供其公共物品的垄断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的不付费者照样可以消费,因此需要通过非交换易对其进行融资。这些特征使得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和收入的确认失去了联系,使公共组织的收入和费用进行匹配不可能。同时,由于非盈利组织和公众间的许多交易和事项的非自愿性加剧了收入和费用的非匹配性。另外,非盈利组织的运营报表按资源流动进行计量和确认,不注重计量它的服务和成就。

公共组织的收入分为非交换易收入,交换易收入。其他利得三类。税收、拨款和补助等在内的非交换易使公共组织主要的财务来源。其中非盈利组织的财务来源主要是拨款和补助,但拨款和补助的资源提供者经常提出合格性标准或对提供资源的用途进行限制,只有满足合格性标准才能对拨款和补助进行确认。

非盈利组织的的成本计量重点是“支出”,而非“费用”,即会计期间内为(1)日常运营;(2)资本支出;(3)长期借款本金的偿还和支付利息;(4)拨款或补助支出等目的而支出的财务资源的金额。

(五)非盈利组织会计的研究方法

与企业会计的实证研究快速发展相比,由于受数据获取途径等因素限制,非盈利组织会计研究基本还停留在规范研究阶段。非盈利组织的职能就是确保社会所有的契约能够被有效履行,确保各契约方的合作。非盈利组织本身又是一组契约的组合,当局的任务就是通过协商签订各利益方都满意的契约,并确保契约的有效履行。非盈利组织会计实证研究就是运用契约理论来研究会计政策变更对各利益方的影响。桑德运用契约理论来解释和判断非盈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的差异。目前,我国除了侧重进行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研究外,还大力提倡非盈利组织会计实证研究,以便于对会计准则制订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议。

四、我国的非盈利组织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比较

(一)非盈利组织和事业单位

非营利组织一词是从西方引进来的,而事业单位却是我国所独有的名词。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就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不妥之处。

在我国,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事业单位进行界定:一是将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比较,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从事生产职能作为划分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标准,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社会生产职能;二是将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比较,将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是否具有行政权力作为区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标准,事业单位不具备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权力。因此,总结起来:事业单位是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其资金供给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其他来源,直接或间接为社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社会组织或机构。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为:(1)大部分资财来源于资财的供应者,他们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2)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或利润等价物而提品或劳务;(3)没有明确界定的所有者权益及其出售、转让或赎回,以及凭借所有权在组织解散时分享一定份额的剩余资财。

通过对两者内涵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异同: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不以营利为目的,都不是国家行政单位,都是直接或间接为社会为人民服务为目的或宗旨。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由国家投资兴办,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或者控制是很严格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由国家投资兴办,基本上属于全民所有制;而西方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由政府兴办,可以由私人资助兴办,也可以由社会慈善机构资助兴办,资金来源是多样化的。(2)我国的事业单位覆盖面很广,包括科研、文化、教育、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以及其他几个类别,有些事业单位虽不是行政部门,但也作为行政部门的补充,有时也行使行政单位的权力,且单位负责人大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因此受制于主管部门。而西方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集中在一些社会公益性、社会福利性的机构。即使是由政府出资兴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也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我们认为,可以把我国目前的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统称为非营利组织,以此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核算主体。

(二)我国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因为当今非盈利组织存在国有和非国有,且还存在部门利益、会计制度条块分割信息零散和披露不充分的原因。为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

1、主张按照西方主要是美国的做法来制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美国主要有两大类会计规范,即政府会计规范与私立部门会计规范。其中,政府会计规范是由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来实施,用以核算与政府相关的各种活动,其适用范围是州和地方政府及其单位,其中包括政府举办的诸如学校、医院等公立非营利组织,但不包括非政府举办的诸如学校、医院等私立非营利组织。而私立部门会计规范主要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来制定实施,主要用于各种私立组织如企业,私立非营利组织如同私立企业,由fasb为其制定会计规范。也就是说在美国,把非营利组织区分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这二者的会计规范是不同的,即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属于政府会计规范,而私立非营利组织属于企业会计规范。

2、可以借鉴但不完全按照美国的做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组在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思路。他们认为:在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类似于美国的公立非营利组织,非国有事业单位类似于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非国有事业单位执行国有事业单位会计规范(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于国有事业单位与非国有事业单位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开展的业务活动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规范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区分情况分别制定。对于己全面走向市场并与财政脱钩的事业单位,经过改制后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继续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其会计规范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将其纳入政府会计的范畴;对于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会计核算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政府单位,应单独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予以规范。

目前财政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见,这个制度草案主要是用于规范非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因此,它基本是遵循了第二种观点。

这两种观点都是借鉴美国的做法,借鉴先进的做法没有错,问题是该如何借鉴。

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别人的做法,一个国家的会计规范与其国情是分不开的,我们制定会计制度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应该能很好地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有事业单位逐渐的进行改制,与原主管的行政部门脱钩,有自己的经费来源,因此不能简单的把他们并入政府会计体系;而我们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尽管有盈利的目的,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因为如果没有利润,民间资本是不会投入到这些本应由政府兴办的社会公共部门的,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具有非盈利性和公共性特征,譬如以打工一族的子女为对象的“打工子弟”学校,因此,也不能简单的把他们纳入企业会计规范。

对于第二种观点,它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他人的做法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可行性。但制定一项准则或制度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从长远来看,我们的国有事业单位与非国有事业单位都要有盈利,但又都不是单纯的向企业那样追求利润,都要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因此,如果将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会计体系,就与行政单位的单纯性质不相符,同时也与单独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不相符,这就使具有同一性质的会计活动发生了人为的割裂。

结束语

总之,一个体系和准则的建立既要有前瞻性,使之能适用未来一段时期;还要考虑到现实实用性,使之能解决现存问题,并能够与现存的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体系,不至增加制定准则的“重置成本”。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和准则,这一体系与准则应适用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目前的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考虑到不同性质事业单位的区别,可以借鉴企业会计体系的模式,用企业的会计有关原理和技术,采取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模式,制定不同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体系,甚至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针对具体的单位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这样形成统一与灵活相结合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且可以把现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包括进来,以充分利用现存制度。

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了,同时也为我的大学生活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回首四年的大学生活,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有成功的喜悦,也有失败的泪水,在此我要对在这四年中给予我在生活和学习上给我以帮助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1] 夏恩·桑德著,方红星等译.会计与控制理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李建发.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 张彪.非盈利组织发展面临的财务困境及其对策[j],湖湘论坛,2002,(6).

[4] 李珍刚等.论非盈利组织的筹资策略[j],社会科学,2002,(6).

[5] 美国:拉扎克(razek,j.r)等箸,张志超等译.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导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2.

[6]郭国庆.现代非盈利组织研究[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7]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8]赵建勇,关于中国预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4).

[9]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0]戚艳霞,《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j],财会通讯,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