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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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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

第1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

随着我国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自会计制度(准则)改革以来,新的会计准则不断的对无形资产进行规范,在确认、计量、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更为规范。这样更有助于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

1、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给出了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的特征

第一,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第三,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第四,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中外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1、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国外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内容做出了规定。IAS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允许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对摊销方法IASNO.38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提取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

(2)美国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APBNO.17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其价值应在估计的有效期内摊销,但不得超过40年。即有效期可以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摊销;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即使无形资产的有效期超过40年,仍应按4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APBNO.17还同时建议,当所期望的有效年限发生变化时,尚未摊销的成本应在修正后的受益年限内予以分摊,但不得超过40年。美国APB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明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看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给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结合我国在制度改革之前的做法和国际通行做法,本人认为,无论从企业经营风险、资本积累、国际间趋同、谨慎性原则来看,还是从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出发,都应做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该摊销的规定。另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有的20%提高到70%就是对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在不确定期限摊销上更进一步呢,而规定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见以下优缺点对分析。

四、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优点

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加。在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加大使得企业承担的风险增大。如果采取摊销,企业可以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了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

2、有利于企业资本积累,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如果企业现在能够通过每期摊销抵税,减少现金流出,在企业需要流动资金投入或者有投资机会时,我们可以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增加资本投入,使企业更快发展壮大。同时我们还可以减少筹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从而降低因借款而增加成本和带来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3、加强国际间同业竞争力,加快国际间趋同

无论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都分别对无形资产摊销做了相应的规定,因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所有无形资产最长不超过40年的摊销期限,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最长不超过20年的摊销期限。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所不同的是,我国在此采取了保守的做法,而此做法将直接对我国企业在资本投入、资本积累、经营风险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不利于我国企业规模化,在同业竞争和抗风险能力上显然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制度(政策)趋同的步伐,同国际接轨是必然的结果。而我们现在政策与多数国家规定显然背道而驰,这将大大增加与国际趋同的时间。

五、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缺点

1、降低企业对无形资产投入的热情

近年我国的出口额度虽有大幅度增加,但看其结构主要是来料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技术、品牌”型出口所占比重小。我们要改变这种产业结构,就需要国家政策的鼓励和企业的不断投入,企业只有在不断的发展和竞争中投入和提升品牌价值,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又不能及时抵税收回,事必会降低企业对研发投入的热情,而此投入要在可预见不能收回甚至是企业废业才能收回显然不能为企业所接受。

2、与谨慎性原则相悖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在当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多企业并不能预见将来如何发展。因此我们单凭会计期未对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来估计其可能的损失,从可操作性角度和时间价值以及稳健性角度考虑是远远不够的。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即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3、政策的倒退

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列为不予摊销之列,显而易见是政策的倒退。

六、财政、税务部门对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不利影响

由于准则规定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不摊销,而一旦我们对不确定期限的无形资进行摊销,事必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我国的财政、税务部门从支持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增强我国企业国际间竞争力的角度,通过制定相应积极的政策,支持企业的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甚至是加速摊销。也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取得先机,才能逐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七、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期限及账务处理建议

1、方法

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的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摊销方法,使得摊销与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一致,并且一致地运用到不同会计期间。

2、摊销期限

结合国外对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美国最长不超过40年;国际会计准责委员会规定一般不超过20年),我国应采用受益期限与法律规定较低者为准。合同有受益期限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期限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以及虽然合同与法律均规定受益期限的,也应以10-20年摊销为宜,其中20年为上限,具体企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3、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很简单,根据受益及承担能力原则,按期进行摊销即可,即:

借:制造费用(用于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不能指定受益产品时)

贷:累计摊销

八、结论

通过上面我们对中外在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做法上的对比分析,以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优缺点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摊销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多么的重要,甚至对一个行业乃至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也将是深远和广阔的。所以我们只有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进行合理摊销,企业发展才有后劲和强大动力,才能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第2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 会计计量

公允价值概念自提出以来,在会计界一直引发着各种争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也做出了不少的研究与规范。落后于国际趋势,我国于1998年首次使用这一概念但其后并无发展。2006年,在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重新将公允价值纳入到了财务信息披露的框架之中,这也预示着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在会计上的广泛应用和这一必然的趋势。

1、公允价值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结合国内外对公允价值的界定不难看出,公允价值的定义主要在于这三个方面:一是公平的市场环境;二是充分市场信息下的交易价格;三是资产计量属性以市场为基础。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必要性

2.1公允价值优于历史成本的特点更适合于动态市场的计量

(1)公允价值反映的是不断变化的资产的价值,在计量时,只要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就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历史成本表现的是某一时点的某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入账资产的价值作出调整。

(2)公允价值是以公平市场上该资产的成交价进行的计量,它不一定要通过真实交易。而历史成本只有在该交易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才能进行会计记录。

2.2 以历史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信息的反映角度不同

(1)历史成本侧重于反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历史成本计量要求如实记录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因而无法顾及这些结果的真实性。它虽然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是却不能给予企业经营者一个面向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

(2)公允价值侧重于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不仅在陈美华所著的《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研究》一书可以看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决策相关性。结合现实经济我们也可以发现,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相关者对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一点上,以公允价值计量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和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的。

2.3 以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然要求

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不是我国在会计准则上的创新,而是为了保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加快实现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化步伐,减少因为会计计量标准的差异对进入国际市场的我国企业信息披露造成影响。

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相关议题、准则中得到不断的关注;另一方面,自从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也是越来越快,如果还是以我国的会计标准来计量企业资产就会造成我国企业与国际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这是有悖于我国进入国际经济市场的愿望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2.4 以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虽然我国财政部多次修改会计准则,减少企业钻准则空子以达到虚增利润上市的目的,或是操纵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内的很多企业总是能有办法向外界披露不实的会计信息而不被发现,这样一来,最终的受害者往往是上市公司的股民或是企业的投资者。透明、可比的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成为了会计上的一个需要,也成为了投资者们进行投资决策的可靠保证。以公允价值计量是规范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计量的有效方式,能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正确、有效的市场信息,能减少企业会计提供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以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3.1 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还有待与会计准则的完善

虽然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得到了会计界的广泛认可,也符合现在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但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公允价值是以当前的价格为基础,以公平活跃的市场为前提,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其公允价值必须要被估计,这样就难以保证其价值的可靠性。同时,王建成、胡振国在《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研究的现状及相关问题探析》一文中也指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确实会受到影响。所以说,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还依赖于会计准则关于计量问题的进一步完善。

3.2 以公允价值计量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得到广泛实施

公允价值相较于历史成本的获取方式,除了依赖原始凭证外,还需要通过拍照、摄像等等方式取得。这一方面是增加了财务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要求财务人员有较高的道德素质;更重要的是,这种取证方式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中的广泛实施造成了困难。

当然,每一项新会计准则的出台都会有它的优缺点,并且每一个准则的切实实施都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理论和实务在很多方面存在者差异,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以公允价值计量对投资者、对企业、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美毕.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研究[M].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2] 李红霞. 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的国际进展 及其在中国应用的思考[J]. 会计研究, 2008(10).

第3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关键词] 会计要素 国际 中国 比较

一、前言

会计是企业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实现会计目标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所以,会计准则作为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和评价企业会计工作的准绳,其完善性对实现会计目标影响巨大。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内容,是按照经济内容对会计对象所进行的具体分类,是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会计要素体系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会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实践质量的高低。会计要素体系的构建取决于特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企业经济活动本身的特征和会计目标的要求,因此,会计要素的分类和定义要根据现实经济环境不断调整完善,才能实现会计目标、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不同的经济环境下,会计要素的组成和具体定义各不相同,本文拟将我国对会计要素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会计要素的界定进行比较和差异分析来讨论我国会计要素的改进问题。

二、三大准则对会计要素界定的比较

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早在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我国就首次明确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直到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未改变这六项会计要素,只是对各要素的定义、分类及特征、确认等做了微小的调整。IASC框架将会计要素界定为资产、负债、产权、收益(收入+利得)、费用(包括损失)五大类;FASB将会计要素界定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全面收益十大类。

1.差异比较

由上述对会计要素的划分可以看出三大准则在界定会计要素的主要差别:

首先,从会计要素界定的数量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中包括了6个会计要素,IASC设置了5个要素,而FASB对会计要素的界定则比较具体,会计要素的数量最多,设置了10个会计要素。

其次,从会计要素的分类上来看,我国会计准则把会计要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企业状况的要素,由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另一类是反映经营成果的要素,由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IASC的会计要素划分大类和我国相同,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财务状况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一类是反映经营成果的要素,包括收益和费用。FASB将会计要素分为四大类,一类是反映财务状况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一类是反映经营成果的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一类是反映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要素,包括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分配;“综合收益”要素则是指报告期内除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分配以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化。

再次,从各会计要素的内涵上看,IASC、FASB反映财务状况的三个要素的名称和定义内涵与我国基本一致,但对于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由于确认理论依据不同,两国要素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IASC收入确认的依据是“流入量理论”,其“收益”是广义概念,代表“经济利益之增加”,将收入和利得一并纳入“收益”之中。对应于“收入”要素,IASC确认的“费用”要素既包括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非正常损失,是广义的“费用”概念。而我国和FASB一样,收入的确认依据是“流转过程收入理论”,强调收入的完整过程,属狭义的“收入”要素概念。不同的是FASB单独设立了“利得”要素加以反映,因为利得实质上是一“偶发性”的净收益,相比较收入而言,这种净收益不具备持续性。设立“损失”要素反映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因为损失实质上是一种“偶发性”的净亏损。 虽然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也对收入和利得、费用与损失进行了区分,但并未对利得和损失单独设立会计要素,而是将它们包括在了利润这一要素中,所以利润这一要素也是我国会计准则特有的一个要素。

2.总体比较结论

三大准则规定的会计要素都能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权益变化情况;其中三大准则中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都是资产、负债和权益,我国与FASB及IASC的概念内涵基本一致;而反映经营成果和权益变化情况的会计要素内涵差异性较大。对于企业在特定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FASB单独设立了“全面收益”要素,并将其内容规定为“(收入一费用)十利得一损失”,我国设立了“利润”要素加以反映,其包括的内容在结果上与FASB的“全面收益”相同。IASC虽然未设立单独的“利润”要素,但其将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等同于利润的确认与计量,因此,IASC所认定的经营业绩(即利润)的内容实质上相同于前述“利润”或“全面收益”。在企业经营业绩的确定上,FASB、IASC和中国都采用了“损益满计观(或称全面收益观)”。

三、改进我国会计要素的建议

不管会计要素有几个,只要其体系严谨、逻辑一致,能满足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要求,就是一个合理的会计要素体系。从我国的会计要素体系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均是狭义的,排除了利得和损失。这样将导致利润与收入和费用的差额不等,会计要素之间本应存在的勾稽关系受到了破坏,更为严重的是,该会计要素体系无法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一些广义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提供应有的理论依据。解决这一矛盾有两种方案,一是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类似的广义定义,让它们涵盖利得和损失的内容;二是增设“利得”和“损失”两个会计要素,删去“利润”这一会计要素。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适合采用第一方案,即取消“利润”要素,按照FASB的概念框架定义“全面收益”要素。首先,在利润的确认上,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全面收益观”,即“利润”要素反映的是广义的内容,而“收入”和“费用”要素则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所以,在不对称的概念范畴下,会计等式“收入-费用=利润”只能反映三个会计要素之间的数量关系,不能揭示三类经济交易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利润其实质是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净资产包含了实现的利润。所有者权益要素和利润要素之间在概念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应划分为同级次的并列的会计要素,而且根据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分析,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费用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而利润是收入与费用对比的结果,是从属于收入和费用的衍生物。

为了遏制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可以突出反映有关“利得”和“损失”的科目。利得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主要反映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偶发易或事项产生的间断性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损失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主要反映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偶发易或事项发生的间断性资源流出,主要是指营业外支出。同时,为了披露企业由于偶发易或事项所产生的收入和耗费,可以考虑在原来的利润表编制基础上,编制“利得与损失表”作为附表。这样,既有利于达到遏制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避免会计实务处理的混乱,又有利于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业绩,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完整和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正确的决策。

加入WTO后,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必然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从而加大国际投融资的难度和风险,也会增加会计信息差异的经常性调整和转换成本。客观上就要求我国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实现会计准则国际通用化。此次最新颁布的39项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在很多地方体现了与国际准则差异逐步缩小的趋势,但是,在会计要素的这个问题上,与国际准则还是有所不同。对此,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建议设立广义概念的“收入”要素和“费用”要素,取消“利润”要素。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

[2]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实务讲解[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

[3]财政部会计司:国际会计准则[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4][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第4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当今社会,适用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已成为必然趋势。全球化与政治权宜驱使更多国家与地区选择并适用国际会计准则以适应IASB的国际趋同(Chand & Patel 2008, p. 83)。以中国为例,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自2007年起将其一直采用的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以下简称“GAAP”)与IFRS对接,由于其特殊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与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式的趋同过程十分复杂却更值得探究,因此,众学者试图通过持续辩论去论证会计准则趋同是否弊大于利。

 

无论是在会计领域或是公司治理范畴,会计准则趋同已然成为一项重要且引起争论的议题。有学者认为,以特定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国别案例法是分析IFRS适用性的一种有效方法,因此,本文将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列举一系列趋同的优缺点来研究趋同的发展过程并讨论其伴随的优劣势。

 

会计领域中的财务报表趋同指,不同国家通过使用相同会计准则以达成增加财务信息可比性的目的的过程。同理,在公司治理范畴,财务报表趋同与提供股东与利益相关者更多的信息的可比较性密切相关。两者的共同目的在于弱化会计信息审阅的多样化,提供更有价值的会计信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出最优方案。然而一些隐含假定应当被考虑,例如IASB已假定“会计是客观、中性并且价值中立的”,且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实质重于形式”理论为基础的。然而在中国反例却存在,譬如,IASB明令禁止的“利息蓄池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仍然在使用(Baker, Biondi & Zhang, 2010, p. 107)。由此可以得出,在中国,实际趋同比形式上的趋同更加难以实现,但其在趋同过程中得到的效用依然大过阻碍并且从三个主要方面推动着IFRS的改进。

 

首先,如IASB称,会计准则的首要效用是实现全球会计信息可比性。通过趋同,可供投资者使用的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在逐步增强。根据Patel (2010, pp. 376-378),在中国有超过50万家外资直接投资企业(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FDI”)且中国在2004年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接受FDI的国家,投资额达到6000万美元。因此,无论是以吸引更多FDI或者降低财务报表成本为目的来说,将GAAP与IFRS对接以减小财务报表差异都十分必要。例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是一家从事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仅2007年一年,华为的销售收入逾160亿美元,其中海外收入115亿美元占比大于70%。中国有众多类似企业选择走出国门融资以规避本国市场风险并试图实现其更大的经济增长的目标。通过适用IFRS,一方面中国企业无需将涉及海外收入的财务报表从IFRS基准翻译转换为中国GAAP基准,不仅降低了财务报表的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技术上的可比性。另一方面,对投资者来说,Anglo–American国家的投资者能够充分信任中方的财务报表因为双方报表系统依据相同的会计框架。由此可见,中国进行IFRS趋同不仅降低了信息不确定性和其带来的成本,同时能够吸引更多外海投资者从而引进更多的FDI。

 

其次,IFRS趋同能够促进特定国家效仿一个结构更加合理、措施更加专业的权威准则以加强其作为趋同参与主体的合法地位;同时,趋同行为还是公司治理范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政策颠覆性的改革过程中(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将转型)需要且亟需一个功效更加完善的会计系统,这一步的实现将直接推进中国经济与全球市场的无缝对接(Peng & van der Laan Smith, 2010, p.17)。在中国经济体系的重估之前,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国家经济政策的执行和维护计划经济的主体地位。而Anglo–American国家视制定会计准则为国家相关机构或独立公共机构的基本职责(Oehr & Zimmerman, 2012, p.134)。随着中资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的不断深入,中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IFRS的适用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经济转型的要求同时也是推进国内会计制度优化的有效过程。例如,IFRS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披露而中国一直使用账面价值,适用IFRS的过程中,虽然中国尚未改变其估价模式,却已经在逐步推进更加准确和执行性更加优化的重估方法。这不仅是转变旧思路与国际接轨的起步,更是财务报表趋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再次,会计准则趋同过程弱化了管制机构对国家经济的监控和管制。在诸多类似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一直在制定和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过程中扮演着决定者的角色,不仅如此,政府也是财务信息最主要的监管者和使用者。然而根据公共利益理论,中国正处在转型压力下:其会计系统应从致力于为政府计划性目的提供信息基础转型为帮助公共信息使用者做出最优经济决策的新系统。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会计法律法规的首要目标应该是提高会计报表准则的趋同性,财务报表的趋同是帮助中国政府意识到转换会计管制机构到服务机构必要性的催化剂(Owen, 2013, p. 351),虽然路漫漫但这对中国来说已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然而,中国的会计准则趋同过程依然伴随着一些挫折。例如,政府管制者的地位牢固不可动摇,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影响,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IFRS的适用。具体来说,公司治理范畴涉及两类国模型:外部与内部,在中国,内部人模型适用因为政府控制着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同时,政府也主导着会计系统在财务报表和公司治理中应用的方向,会计准则是在政府忽视了足够的外部权威评价的情况下制定的。例如,Baker et al.提供的案例分析表明,与其他方法相比,“利息蓄池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能够得出更加积极的结论然而它并未正确计量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并增加了国际可比性的难度。除此之外,文化是影响会计准则趋同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Patel, Harrison and McKinnon, 2002, p. 23)提到,由于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和谐”的影响,中国的审计师更容易接受客户的意见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导致实质上的会计趋同的实现步履维艰。

 

简言之,由于政治、文化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不仅是中国,还有许多国家的会计制度趋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然而,不论是在财务报表还是在公司治理范畴中,会计趋同的趋势都是不可逆转的。全球化与国家间合作的增强需要更加易于比较的财务报表和更强有力的治理系统以实现更加高效的全球性会计准则的趋同,对于中国乃至全世界来说,在IFRS的适用过程中其伴随的机遇远远大于挑战。

 

本文仍存在一个漏洞,如,实证理论等许多理论都可以用于分析文化因素对趋同的影响,然而由于作者论证的观点在于利大于弊,因此作者并未提及如上理论而选择举例论证。即使作者深知文化因素在会计活动中,特别是权威评级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现实,本文可能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或者弱化了文化在趋同过程中的影响。

第5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关键词] 分部 信息披露 会计准则

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和股份公司的顺利建成都离不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行业、跨地区企业集团的涌现,分部财务信息的披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成员向该组织提交一份名为《会计披露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吸取的教训》的研究报告,指出:“为了减少所暴露的风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活动日趋多样化,投资者和债权人为获取高报酬,将巨额资金交给高风险部门使用,巨额奖金集中在潜在风险很高的部门,而企业和银行在财务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没有能够正确理解报告组织经营活动的集中情况,一些国际投资者忽略了潜在的较高的金融风险,导致了巨额外国资本的不断流入。最终,金融危机爆发使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投资者遭受重大的损失。”这份报告强调分部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使之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分部报告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各国对分部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行业披露销售额和利润的信息,开创了分部信息披露的先河。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69年了《正式通过对格式s-1和s-7和s10的修正》,主要讨论了财务报告行业分部的揭示。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第14号公告《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并于1997年在对原准则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第13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关于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揭示》,对企业经营分部的概念和特点做了更明确的规定。lasc也于同年7月颁布了修订后的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以及正处于上市过程的公司应披露其分部报告,鼓励其他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自愿披露分部信息。经过数十年的修订和改进,西方各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准则规定。其中以sfas131和lasc14(1997)最具权威性。但是,关于分部报告目前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分部的确认,分部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基础,分部信息容量等。

二、分部报告的会计难点

(一)分部报告的编制基础

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基础涉及的问题是,分部报告信息是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是以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对此,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既要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要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提供。第二种做法是,仅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比如,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则分部报告信息只需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列报。当然,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分部信息。美国会计准则也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分部报告信息对于从整体上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非常必要,但当母公司的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时,无论基于成本效益原则,还是从消除信息重复的角度考虑,以合并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按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

(二)分部的确定

分部的划分和确定是分部报告的基础。对于分部的划分标准,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1号《分部报告》为代表的“管理法”,二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风险和报酬法”。管理法的指导思想是将企业的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结合起来,即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对外报告所划的分部可以与向企业高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分部一致,这种分部被称为经营分部。

与fasb第131号公告所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虽然也强调以企业内部管理框架为起点来确定企业分部,但是它更多的着眼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劳务隐含的风险和报酬。当按照内部管理要求确定的分部包括了风险和报酬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时,需要对该产品和劳务进行拆分,直至消除这种情况。

由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管理法”和“风险报酬法”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各有优缺点。权衡之下,笔者更倾向于“管理法”,理由如下:管理法将内部管理部门报告的分部作为向外报告的分部,一方面使报表用户可以将自己对企业的经营的评价建立在与企业内部管理所用信息相同的基础上,使分部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有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投资风险,获利机会等;另一方面使企业在编制分部报表时无需额外收集资料,降低了编报的成本。

(三)可报告分部的确定

无论是按照“管理法”还是“风险报酬法”确定了分部之后,都还需要按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从确定的分部中筛选出应单独对外披露的分部,称为可报告分部。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一些主要国家会计准则来看,可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分部,纳入可报告分部的范围:

(1)收入(包括对外界客户的销售和分部间销售)占所有行业分部收入的10%;

(2)营业利润和亏损的绝对数占所有未发生亏损或发生亏损的行业分部经营成果绝对数的10%;

(3)可确认资产占所有行业分部总资产的10%.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确认可报告分部之前,还必须进行复评。只符合其中一项标准,但预计未来年度将不符合该判定标准的行业部门就不应视为可报告分部。反之,某一部门今年即使未符合任何判定标准,但该部门在以前数年中曾被列为可报告分部,且预计将来年度也会符合一个或多个判定标准的,则应视为可报告分部。此外,为了充分表达企业重要分部的财务信息,如果所有可报告分部的外销收入低于销货总额的75%,则应增列其他部门为可报告分部,使其合计数达到75%以上。同理,如果可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则该企业应将性质最近的分部合并为一个更大的分部。

(四)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

1.分部收入

分部收入指企业收益表中所披露的,可直接归属与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分部的收入。对于销售收入,它包括向外部客户销售取得的收入和同一企业分部间的销售收入(las14,1997)。分部收入中一般不包括非正常项目和利息收入、投资转让收入或债务清偿收入(金融分部除外)。

对于分部间销售是否应列入分部收入这一问题存在分歧,有些学者认为,如果将分部销售冲销,不予反映,将会严重地低估该部门的收入,挫伤此类部门的积极性;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部门间相互转移销售,并不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不应计为收入;而且,将分部间的内部销售加以抵消,可消除转移价格对分部的影响,使分部数据与合并报表数据相吻合。但是,从分部报告的目标出发,为了正确的考察相对独立部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更好的预测未来的风险和价值。将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列为分部收入是合理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列入分部收入。例如,fasb-131指出每个分部都要披露其从外界客户取得的收入和从其它经营分部的交易中取得的收入。

分部间销售与外销不同,它的价格确定往往是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转移价格。转移价格是指管理当局从集团总体经营战略出发,在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执行的内部价格。企业往往从集团的整体联营考虑,通过操纵分部间的转移价格,调整各分部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可见,转移价格的制定,既能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促进企业各分部间的分工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内部资源,又能作为一种财务手段影响各分部的获利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的整体价值。因此,加强分部间转移价格信息的披露成为许多国家会计准则关注的焦点之一。例如,lasc-14要求对每个予以编报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必须披露分部之间转移定价的基础。

2.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是指分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和按合理标准分配给分部的相关费用。包括与对外部客户销售和与同一企业的其它分部的交易有关的费用(las14,1997)。分部费用的合理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各分部的业绩评价。但在实务处理中,一些共同费用(如总公司的管理费,利息费用等)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分部间分摊,都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可能存在主观武断的情况,所以多数国家及lasc都将这些项目排除在分部费用之外,它们是:非正常项目,利息费用,投资转让损失或债务清偿损失(金融性质的分部除外),权益法下企业分享的合营、合资或其它投资损失,所得税费用及一般管理费用、总部费用和母公司费用。

三、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现状及评价

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既带动了一大批国有企业成功上市,也造就了一批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从而导致投资者对分部信息的客观需求。通过分部信息的揭示既能有效改善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推进资本市场规范化;又能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相关性,有助于改变长期困绕会计界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

迄今为止,我国还未颁布正式的分部报告准则,但其披露内容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放纵到约束,由自由到规范的过程。1994年以前,上市公司完全凭自愿来披露分部信息,各公司在披露分部资料的程度与范围上存有很大的差异,上市公司纷纷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的信息,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过程中“报喜不报忧”、“报表注释不能释疑”的状况,1995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对分部信息披露作了初步规定,其别给出了“分行业、分地区资料”的披露格式,使分部信息的披露在内容与格式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1997年12月,证监会对《准则第二号》进行二次修订,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又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该准则与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都只要求披露企业分行业信息,而不披露地区分部信息,导致那些行业特征不明显、而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2001年11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该准则较多的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1997),体现了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指导思想,在内容上也较《准则第二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为丰富和完善。但是,该准则的多项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观因素较多,依赖于会计的职业判断,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甚至导致管理当局对分部信息披露的人为操纵。

随着公司制改造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出现,这客观上要求我国及早制定出统一、完善的分部报告准则,尤其要解决分部的划分、分部利润的确定、分部间定价及共同费用分摊等问题,以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指导企业编报人员进行操作。

主要参考文献:

[1]fasb-14,fasb-131,lasc-14(1981),lasc-14(1997)

第6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一、原准则(制度)对房地产的核算

    在原准则(制度)中,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以销售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作为存货核算外,其他企业通常情况下将自用或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其预计使用年限提取折旧,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按期进行摊销。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忽略了市场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使得资产的价值失真。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投资为目的的房地产的价值可能不断增长,其市场价值经常会高出其账面原值,而且还可能高于其账面原值的数倍,而原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使得账面资产价值逐年递减,这与现实状况严重背离。(2)投资性房地产的获利方式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显不同,其投资一般来说其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与变现能力较差,往往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所以将以投资为目的的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并不能反映作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实际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贡献情况。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一)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是指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在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必须将投资性房地产分成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两类,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

    (二)公允价值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虽然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而且对与公允价值的计量限制得非常严格。但本人倾向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规定企业可以在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模式中进行选择,并认为“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这就表明国际会计委员会也倾向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分析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成本计量模式的优缺点比较

    1.公允价值计量与成本计量的优点

    1.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支持决策有用观。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有些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如果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从而误导报表的外部使用者,甚至做出错误决策。而公允价值能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从而有利于使用者对企业做出正确的评价。

    1.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支持经济收益观。随着企业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经济收益和会计收益的对立日趋尖锐化。从发展态势上看,基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经济收益观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而传统的基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收益由于其应用范围的狭窄而逐渐失去了地位。

    1.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支持“配比原则”。历史成本法下计算损益时,收入是按现行市价计量,而成本、费用则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从而出现收益超分配、虚利实分的现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种现象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经营成果是管理当局真正的经营业绩,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从而真实全面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1.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面向未来。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所反映的经济事项主要是过去发生的行为对现在的影响和结果,对企业的预测性比较差。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一种面向未来的会计模式,在对一些新的交易活动或事项进行核算时,为收益信息的全面与可靠提供了保障。

    2.公允价值计量与成本计量的缺陷

    2.1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约束不容易解决。公允价值的核心思想在于公平和自愿,这就要求市场的成熟和信息的绝对均衡,而事实上这种近乎绝对和理想化的环境是不存在的,公平和自愿也只是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的相对结果。与此相对比,历史成本的应用似乎并不受到市场不完善的约束。

    2.2公允价值计量在实践中难于应用。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都是不确定的,在计量的操作上往往难度很大,甚至许多会计要素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参考的交易价格。在许多时候还主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很大程度上存在主观性,然而这种主观判断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往往容易遭到质疑。现值计量的复杂性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容易推行应用的重要难点,公允价值计量的数学模型构建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在我国目前还不允许在大量假设的前提下使用公允价值估计技术,而历史成本的取得似乎要容易得多。

    2.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可靠性受到严重质疑。相对于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验证性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虽然在财务报告中能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但在可靠性质量要求上却不能完全保证。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损益。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来说,其利润计算是通过出租的租金、转让的收入与相应的成本、费用配比计算出来的。按原准则(制度)规定企业计算利润的租金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都是按现行市价计量的,而计算利润的资产的成本、费用则是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这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核算前提,即在计量属性上的不配比。而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利润计算中的扣除项目——资产的成本也是以现行市价为基础确定的。这样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存在,即利润表中的利润计算口径是一致的,真实地反映了一定会计期间的损益状况。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是说,按公允价值计量得出的信息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对企业的资产增值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从而有利于再融资,获得资本市场的种种便利。从这个角度看,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来获得发展。

    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的影响。由于近些年房地产持续上涨,使得房地产原始取得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但按原准则(制度)规定,企业仍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提取折旧或摊销,一旦企业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必然会使企业资产出现大幅增值;在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计量会使企业账面利润显着增加,企业的业绩和形象显着提高。

    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10月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明确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作为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并允许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即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为“初始成本-折旧摊销”。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着差异,因此,一方面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纳税申报表中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另一方面,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7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一、养老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养老金会计的内容因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不同而不同。按照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养老金计划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简称DE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简称DB计划)。

(一)确定缴费制计划 确定缴费制计划是指企业按照养老金计划的约定,每年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企业并不保证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的给付金额。在该计划下,企业根据事先确定的缴费水平向一个独立实体支付确定数额的提存金,职工退休时所能获得的养老金数额取决于所缴提存金额及其投资收益在职工退休时的累积额,职工到期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不确定的,通货膨胀、投资风险等完全由职工个人承担。该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需在每期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即可。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不等,则在账面上确认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二)确定受益制计划 确定受益制计划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个确定金额的养老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养老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在该计划下,企业承诺确定数额的养老金给付额,并确保提存金和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积累额到期能满足支付职工养老金的需要,与养老金资产相关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确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通常需要精算师对职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养老金负债要在精算基础上计量,按期估计并计算未来支付养老金的年金现值,据此确定养老金成本及每期应向养老金基金提存的金额。

(三)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比较 从上述分析可见,DC计划和DB计划各有优缺点。二者比较见表1: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现状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目前,我国三级养老保障体系刚刚建立,还处在不断完善之中。这种不稳定的养老金制度必然影响到建立完善的养老金会计核算体系。虽然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基金会计处理已做出规定,但针对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规定还很少,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还不规范。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和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

一是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1)当期养老金的计提。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向个人账户提拨资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贷记“银行存款”。(2)对以前年度基本养老金的补提。在制度转轨时期,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补偿,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同时为了维护职工享受正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应该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计提。具体计算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及每年摊销金额可采取如下公式:“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全体职工预计剩余工作年限之和÷职工人数”;“每年摊销金额=以前年度应补提的基本养老金÷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

二是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企业年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金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企业年金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及经办机构等。我国企业年金的给付形式是确定缴费制,企业年金费用也应按确定缴费制来确定,因此企业各期应确认的企业年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计提数。对企业年金费用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在税前列支,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账户;二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年金的核算可通过“盈余公积”与“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账户来进行;三是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年金费用在税前列支,计入费用账户;超过规定比例的,则从税后利润提取。

三、养老金会计准则构建思考

(一)养老金的性质 养老金的性质决定了养老金的确认、计量和报表披露等一系列问题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确立了建立多层次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但对养老金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两种观点。

“社会福利观”也称“赏金观”,该观点认为,职工在职时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体现一种社会福利或奖金,企业把养老金当作一种额外的负担,会计处理上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职工退休前不计提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时才确认为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这种观点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金费用不预提,企业不能合理估计未来应付年金的数额;二是成本与收益不能配比,企业各期的损益不具有可比性,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劳动报酬观”也称“递延工资观”,该观点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递延工资,是职工在职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职工的一种延期收入。会计处理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在劳务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同时,企业负有为员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养老金负债类似企业的长期应付工资,由此可见。养老金与工资相比,两者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支付时间的不同。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等国的养老金会计准则都是建立在“劳动报酬观”基础之上的。从会计角度看,更能满足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

(二)养老金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英国颁布的养老金会计规范具有整体框架条理清楚、顺序安排富有逻辑性等特点,如IASl9将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和权益计酬福利等五类福利的会计处理置于同一号准则,FRS17则对雇主承担的所有退休福利的会计要求进行了规范。而美国则用了多项会计准则对养老金的处理加以规范,如FAS87建立了向其雇员提供养老金福利的雇主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FAS88为雇主对其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和缩减及对福利终止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FAS106制定了雇主对养老金以外的退休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FAS110为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设立了会计处理和报告准则等。笔者以为,美国有关准则的内容详尽程度过高,内容分散、繁琐,应用较困难。我国在制定养老金会计准则时,不宜参照美国模式,而应将与养老金会计相关的内容通过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对企业养老金会计相关的定义、确认、计量、会计处理与披露等问题,在具体会计准则正文中以简洁的条文作出规范,再辅以内容较为详实的指南,对正文内容予以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保持一致,又可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第8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新会计准则的主要特征

(一)明确“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新准则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且特别强调“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二)重点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是记录。会计工作应由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四个环节组成,过去的会计制度重记录与报告,特别是记录,轻确认与计量,具体表现在详细的规定会计科目设置与运用(账务处理)。而新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大量使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且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正文基本不涉及具体的账务处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可见新准则更重确认、计量与报告,轻记录。

(三)指束重心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增大盘存法的作用。传统报表的重心进一步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在新会计准则中以资产负债表为主导,收益确定的混合模式也发生结构性变化,交易法与盘存法相结合,盘存法的作用增大。具体表现为平常基于交易确认收入、费用等要素,期末除进行传统的账项调整外,还通过对部分项目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进行较为广泛的减值测试,从而对日常按交易法确认的结果进行调整。

二是“收入费用观”进一步转向“资产负债观”。20世纪二十年代,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集中,大股东要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确定经营者。这时,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计价的过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过程,资产负债表沦为成本摊销表,企业资产的价值不能得以真实反映(如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大量的待摊费用),计量属性主要釆用历史成本。20世纪七十年代后,人们更重视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信息,逐渐从“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这也成为我国新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在资产负债观下,损益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为了反映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在资产负债观下,主要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我国新准则的制定基本上釆用了资产负债观,在许多具体准则中,可以看到“公允价值”的运用,并成为这次会计改革最引人注目的亮点。

(四)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新准则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五)会计业绩开始由利润转向全面收益,引入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将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作为基本财务报表,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提高。要求会计工作充分披露管理者的意图,需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重视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这也给会计专业教学提出了新的教学重点。

二、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会计理论教学

1、会计理论在教学内容上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兼具中国特色。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的过程中,对于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部分,除了讲解其背后的理论知识夕h更要对理论知识所涉及到的背景资料多加搜集和介绍。另外,在注重会计准则国际化大趋势的前提下,还要提醒学生我国出于实际国情,对会计准则所做的一些创新和调整。这可以看成是中国特色的成分,因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相对成熟,而我国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与国外差异较大。

2、会计理论在教学思想上要贯穿信息观。会计的最终目的是向各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高质量的主要特征是能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这就.是决策有用性的信息观。反映到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学生坚持遵守会计准则的原则性,同时还要有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灵活性。尤其要注意不能假借遵照准则条文行违规之事。因此’像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思想理念一定要坚实地嵌入学生的脑海,努力提高学生的业务素养。

3、会计理论在教学方式上要形式多样,富于变化,努力从看似枯燥的理论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中获取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明确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抽象思维能力的锻炼与观念货币运动描述等。当然,这一切也要求老师具备较高的学术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注重能力培养。财务会计的培养目标是会计职业人,培养的能力是职业判断能力,职业道德是职业人的必备品质。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事项时必须运用职业判断,这将可能使会计业务的处理存在着主观性,使财务数据与会计信息失去可被预测性、可比性以及可靠性,从而进一步地失去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这种趋势下,要注重加强学生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在授课时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如,在讲授一项新的交易事项时,可以遵循以下顺序:相关交易或事项,带来什么样的会计问题;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法有哪些;这些方法各有何优缺点:其运用有何不同的经济后果;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的等。

第9篇: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 公允价值计量 现状 对策

2006年2月15日,我国新会计准则,新准则在很多方面均有突破。目前,在我国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开始应用,它凭借着能够满足信息应用者的决策需求,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加强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特点深得业内的好评。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慢慢被广泛推广,其在向前迈进的道路上无处不在的阻碍,使得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发展面临着重重考验。

一、新会计准则推行公允价值计量面临的问题

其实我国会计准则并不是第一次使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曾经在1998年出现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用中出现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而在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中被限制使用。在新会计准则中,重新提出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即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同时,引入公允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优选模式是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只有对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则首选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前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现状如何,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唯有从现状出发,才能发现问题、找出方向。具体来说,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较低

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引进,给会计行业创造了一个新的领域。然而,在公允价值刚引入期间,由于研究领域有限,加上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自身的缺陷,导致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主观判断性强,有些会计事项的计量可以参照以往类似的交易价格,然而很多会计事项没有前例,价格上只能靠主观的判定,这与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是相违背的,对加重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我国类似的情况同样存在。2007年的大牛市中,因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的交叉持股情况,企业盈利水平大幅上升,如中国人寿一季度利润便被推升了39.06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当季净资产收益率的贡献高达39.47%;然而,在面临今年股市低迷的状况下,至今年二季度,相对07年末,中国人寿的公允价值损失高达32%。

(二)公允价值计量可操作性较差

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在我国已经逐步推广,也深得业内好评,但是毕竟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经历少,这也是第一次大范围的推广使用。因此,在实践操作上缺乏经验,也没有统一、规范的指引,再加上对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自身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没有形成完整的操作体系,致使公允价值在实际运用中有一定的困难,增加了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的困难,没有充分体现公允价值的使用价值。

(三)对公允价值认识有偏见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在还不彻底了解的情况下,不同的企业对公允价值的看法各不一样,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公允价值的引入,会引起企业业绩波动,增大企业运行的风险,甚至有些企业认为新会计公允价值会增加公司税收的负担,不如历史价值可靠等。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掀起大辩论,这既是预料之中,也是合乎情理的。当然,公允价值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是这些对新会计公允价值认识的误区也不是绝对的,要从不同角度去认识公允价值,透彻地看待这个新事物。

二、对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应用的启示

(一)建立准则,规范公允价值计量

大家都知道,一旦一项新事物失去规则,那它的发展就失去方向,使用起来会比较混乱。因此,在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属性还没有走向成熟之前,建立公允价值的计量准则是重中之重的工作。通过我国的经济现状,企业的发展,同时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紧密结合,对公允价值实践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性、人性化地制定公允价值的计量准则,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保证公允价值会计实践顺利进行。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

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操作上的问题,可以通过人员素质改善,提高会计人员的操作水平,有效的解决问题。

1、召集专业的会计人员,熟悉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操作流程,掌握操作技巧,在工作中合理运用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

2、在使用公允价值初期,需要给会计人员专业性的培训,给他们一个统一、规范的指引,让他们对公允价值计量有一个统一的方式。

3、实施监督制度,要制定防止公允价值滥用的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管指引以及相应的监察和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完善公允价值信息透明度

就我国目前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透明度来看,因为具体政策不明确,使公允价值计量与当初预想的相差甚远,关于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之类的信息往往过于形式,因此信息披露也是需要去改进的地方。公允价值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不但能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而且也可以加强流动性风险的定性和定量披露,使投资人对要投资的公司和其他公司的业绩进行有意义的分析和比较。

三、总结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公允价值在实践操作上出了很多问题。所以,公允价值的推广期间,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准则,提高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对会计人员也要提高专业水平,严格执行操作监督制度。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运用一定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从而大范围地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王斌.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浙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