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区域人事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区域人事工作计划

第1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清查由计生局牵头,东、西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具体实施,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抽调专人联合进行。

二、时间安排

10天时间。

三、分组及清查区域划分

1、本次清查共分东城街道办事处组、西城街道办事处组两个组,并抽调公安、工商、城建、商务和本辖区村(居)委会同志参与,各组清查区域依照城区行政区划。

第一组:由东城办牵头,抽调计生局3名同志、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各1名同志、所在清查区域村(居)委会各1名同志参与,负责清查城区东城办所辖区域。

第二组:由西城办牵头,抽调计生局3名同志、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各1名同志,所在清查区域村(居)委会各1名同志,负责清查城区西城办所辖区域。

四、清理清查对象:

1、凡在兴平市境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假、旅游、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口。

2、异地来兴平进行工商活动的单位。是否持有与户籍所在地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限期补办,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用人单位或个人查看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证明》,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房屋出租(借)户。是否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房屋出租户有责任要求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5、各清理清查区域的建筑工地(建筑工地的建筑单位要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查看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证明》)。

五、纪律要求:

1、各抽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中途不得请假。

第2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1. 营销组织运行的职能问题

营销总监到各总部人员大部分时间处于销售救火支持状态,总部的决策支持的职能建设效果比较差,策略制定的提前量和周全性不足,人员工作比较紊乱,定位责任权利义务不清晰,职能缺位严重同时对区域市场的指导不足。

2. 运行和职能建设问题的原因

在深度营销导入过程集中决策和区域灵活的矛盾把握,深度营销要求区域市场的领导者成为操盘手才能有效发挥党代表作用,武装起区域的经销商掌控数量巨大差别巨大的各区域的网点,加上区域的操作者大部分是生手,这过程区域市场需要支持的时候就特别多,总部人员基本都在救火状态,导致原本想发育的职能也不能发育。

另外后台研产销脱节问题导致断货,计划赶不上变化,营销计划打不出节奏,这是因为在深度营销导入过程,由于需要强化市场秩序的维护,做到分田到户,保护经销商的区域不受外部的冲击,产品在防串技术上就需要加大投入,例如各种暗码的设计和在包装上的使用等,势必给制造增加难度,而前段深度营销要求放弃批发市场,通过渠道商直控网点,经销商掌控网点的过程由于基础不同,各地区域市场的销售预测也非常不准,导致订单不能均衡,制造就经常陷入断货和空挡不均的矛盾之中。

3. 营销职能建设的方向和要点

1) 从策略到组织设置区分区域的差别性

从策略到组织以及人员配置上区分区域的差异势在必行,可以根据企业市场的特性将全国市场区分出几个市场基础类似的区域

策略进行的区域区分就需要体现在组织设置上,销售管理部门就需要分区域设置主管,分别作策略和政策,以及做市场支持

做促销推广的市场部门也需要进行南北区域的促销推广策略制定,规模大的企业可以直接在部门和岗位设置支持不同区域的岗位,规模小的企业可以现在一个部门同一岗位上先区分区域发育职能,随着规模扩大再单独设置部门和岗位,这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 内外部跨部门之间职能建设需要按照应有的运营体系要求建设

营销责任主体需要建立滚动的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衔接研产销,特别是制造的衔接,销售计划的制定需要落实到销售支持部门例如销售支持部.和制造的生产订单部门之间的衔接,通过销售计划确定制造的排期计划以及工人的需求计划上,在高峰期才有可能提前招聘临时工人或者安排加班,在如今用工荒的年代尤其重要。

同时营销部门通过产品概念职能前置到营销职能上,打通研发\产品开发和营销之间的关系,响应职能落实到市场推广部门的职能设定上,再分解到岗位上。

营销部门内部从年度\季度\月度的策略到政策到推广促销计划必须打通,为此需要落实到响应的组织设置和职能上,例如一个企业设置了销售部,市场部,销售部负责制定销售计划和渠道政策,负责推力设计,市场部负责消费者促销,负责拉力,在以渠道建设为核心的深度营销策略指导下,市场部负责在销售部的策略和政策指导下进行促销推广方案设计,销售部内部关系上就是市场部的客户,在考核指标上需要进行考虑。

对区域市场而言,后台是先服务后管理的职能建设方向。总部部门的考核指标的工作表现需要有区域市场的打分。主要体现在策略对市场的使用性上以及响应市场指导支持的效果,必要时也需要定期做渠道商的满意度评估以加强后台的服务市场职能建设。

4. 营销管理体系按照四大体系进行

四大运营体系是持续提升的循环体系,包括目标责任体系,计划预算(费用)体系,薪酬绩效体系,队伍建设体系,营销体系建设在此架构上不断持续改善.

1) 目标责任体系

包括营销的组织结构设计,部门定位职责,岗位配置和职责界定等内容,重点在于以上谈的通过运营机制要求,通过流程的规范设计,界定清楚流程通过的部门和岗位的上下游责任关系,同时落实到奖罚制度上,打通内外部的部门职能关系.改善跨部门的协同。海尔的内部市场价值链的原理就是此,由此把市场的压力无缝传递到远离市场的总部职能部门和岗位上。

2) 计划和预算(费用)体系

前提是客观公正公开的费用预算能至上而下落实,需要有层层分解的年度,季度,月度滚动的销售计划,策略政策推广的职能计划以及配套的费用计划,费用需要分解到营销部门前后台以及相应的各个层级部门和岗位上。

其中对驻外区域市场机构的计划预算(费用)体系管理是要点和难点。笔者咨询的一家企业的解决方案是,在区域市场该企业设置的是办事处,考核是季考,在业绩考核之外,季度前总部回下达季度的工作重点项,对办事处的计划管理就在季度工作重点项目上作出要求,必须作分解到客户到月度的工作计划,配套就有销售计划和费用的预算。总部销售管理部的商务组建立费用台账进行过程控制,月度提醒,季度控制。总部职能部门的计划就围绕着区域的季度工作重点计划而开展,落实为市场服务的具体导向和事项,由此改变了企业原来事前对计划无管理,过程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救火状态,企业逐步进入规划运作,策略和计划有提前量,每个人逐步都有时间做一些重要而不紧急的规划和计划,市场和管理出现的问题逐步减少,直到进入良性循环的有组织阶段。

3) 薪酬绩效体系

薪酬和考核体系的建设上要体现深度营销的要求,具体就是薪酬设计的营销人员的薪酬级别设计上要改变很多企业以前只是和销售规模与业绩结果的导向,要加入能力因素,体现战略导向,因为深度营销强调区域操盘的策略和管理能力,而且需要基于长中短期的结果考虑,能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样直线人员的考核上就需要有业绩之外的渠道布局提升以及市场物流秩序和价格稳定,队伍建设的指标设计,而职能人员的考核就要体现为前台和下游部门服务的指标设置,在于考核打分上设置上下游服务关系的打分参与上,而不仅仅是上级的评价,结合阶段性特点抓住关键矛盾,职能部门的考核设置上明确谁是谁的客户基础上设置跨部门的考核指标打分。

4) 队伍建设

第3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为什么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为目标。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卫生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笔者认为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医疗机构的供给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不适应。二是医疗机构与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三是卫生经费的使用结构不合理。

(一)医疗机构的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地大于群众的医疗需求:从1980年到1995年全国的医生数从115•3万增加到191•8万,增加了66•3%,其中西医师的数量从44•7万增加到118•6万,增加了165•3%。县及县以上医疗的床位数1980年为119•2万张,1995年增加到205•3万张,增加了72•2%,全部医院床位(含乡镇卫生院)从1980年的198•2万张增加到1995年的283•6万张,增加了84•6万张[1],可见增加的床位数全部为县及县以上医院所有,其它医院的床位总数还减少了1•5万张。在80年代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群众医疗需求的增长速度,到了90年代,在患者的门诊和住院人数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床位和人员仍在增长,以至人均工作量和床位使用率多年来在连续下降。1985年县及县以上医院病床使用率为82•7%,1992年下降为78•6%,1995年则进一步下降为66•9%,其中卫生部门为70•2%,工业及其它部门仅为59•2%[1]。卫生管理学界一般认为床位使用率以80%~85%为宜,何况我国的平均住院日较长,从这些指标分析,我国的医疗服务机构无论是结构与分布,还是人员、床位数,都明显超过了现阶段群众的实际需求,那么到底超过了多少呢?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饶克勤、陈育德同志根据国家卫生服务总调查的资料,经过分析研究认为,依照需求法测算医生数多出87•5万人,依照需要法测算多出11•6万人,依照需求法测算病床数多出101•6万张,依照需要法测算多出11•5万张[2]。(注:需要是指病情需要,需求是指在经济条件约束下实际表现出来的购买量)饶、陈使用的统计分析方法还可以再商榷,得出的数据也可以再讨论。但是我国医疗服务机构从总规模上超出群众的现实需求,已是可以明确的事实。值得提及的是,我们过去一直认为的贫困农村缺医少药也是一种脱离实际的认识,根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对全国一百多个贫困县的实地调查,贫困农村卫生机构和人员供大于求的情况更加严重。有病不能看医生的主要原因不是缺医少药,而是经济支付能力的限制。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失灵。(注:计划失灵和计划失误不是一个概念,计划失灵是指计划机制和要达到的目的不适应所造成的错误和偏差)而且计划失灵造成的局面还比较严重。改变这种局面可以依靠两方面的办法,一是依靠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二是重新做出合理规划,并且付诸实施。在现阶段完全依靠市场是行不通的,因为医院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财政和政策生存的,经营收入少的医院可以得到较多的财政和政策性收入生存下去。因此调整卫生资源还需要有计划手段,所以区域卫生规划是调整卫生服务达到供需平衡所必需的。

(二)医疗机构与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我国正处在由第一次卫生革命向第二次卫生革命转变的时期,非传染性疾病正逐渐成为主要的卫生问题。在我国适应第二次卫生革命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还没有全面而有效地建立起来。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相适应的一支高质量的全科医生队伍也还没有被培养出来。(目前在许多地方正在积极试点)

(三)卫生经费的使用结构不合理:其表现形式有两个,①卫生经费投向城市比较多,而投向农村比较少。在农村我们传统的把经费统统投向供方,支持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做法正在被重新考虑,目前已经逐步看清贫困农村的主要问题不是卫生机构和人员不足,而是农民的医疗购买能力太弱,有关部门正在考虑今后转为主要从需方支持医疗需求,即采取给贫困农民发放有价医疗券的形式,提高他们的医疗支付能力,同时保证这部分卫生费用的封闭运行。②卫生经费投向医疗部门的比较多,投向预防部门的比较少,这方面的文章比较多,本文就不再赘述了。以上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区域卫生规划予以调整。

二、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内容

区域卫生规划其基本规划单位为市(地)级行政区域、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省级机构负责本省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规划不宜由(市)地配置的卫生资源。中央有关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3]。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涵义是:

(一)强化属地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原则,打破现有的按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的卫生服务体系,依照区域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域内的卫生资源,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属地内的所有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业行为,以指令性计划为主,以指导性计划为辅。各级(省、地)区域卫生规划机构将会有同级政府领导挂帅,计委、财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将共同参与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中的有关事务[4]。

(三)区域卫生资源将进行横向的纵向两个方向的调整,即同级卫生机构之间的调整;医疗服务资源与预防资源之间的调整;不同级别的卫生机构之间卫生资源的调整;卫生行业和非卫生行业之间的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将包括分析形势、确定问题、制定目标、决定对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监督与评价这样一些步骤或阶段。

三、医院的各级管理者应当怎样对待区域卫生规划

(一)要从思想上认识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中央和国务院的既定政策,是深化卫生改革的必要措施,是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实际需要。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过程中,在医院工作的部门同志个人利益会做出调整,甚至可能会牺牲某些个人利益,同志们要确立全局观念,自觉地以局部服从全局。

第4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1、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费用、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顾客意见发生率、新顾客开发率、老顾客保持率。

2、销售计划部根据生产、市场等因素负责制定每月销售人员的销售计划任务、网络开发建设任务等相关任务指标。

(二)考核频次:

1、月度考核,每月评分一次。

2、年度考核,公司于次年元月核算每一位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即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销售人员该年度12个月度考核分之和)&pide;12。

3、每月8日前,销售公司将销售岗位人员(含区域经理)的考核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考核细则:

月度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核得分×权重70%)+(出勤×权重30%)

出勤(百分制):权重30%

当月满勤100分,缺勤1天扣4分。(半天按1天计)

(四)区域经理的日常工作考核(100分):权重70%

1、月报(60分):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月工作总结、月工作计划和针对当地市场的情况提出合理化方案。

(1)月工作总结要求内容详细,字迹清楚,语句通顺;(20分)

(2)月工作计划要求思路清晰,内容详细,字迹清楚,语句通顺;(20分)

(3)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近期可操作性强的销售方案;(20分)

2、区域经理应针对销售业务员的周报,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10分)

3、区域经理应定期组织销售员培训,每月最少一次,要求培训内容详细记录。(10分)

4、区域经理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月报上报到销售计划部,上报不及时。(10分)

5、区域经理有管理所在区域的销售业务员的责任。销售业务员因考核扣分较多的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的,所在区域经理根据情况相应扣分。(10分)

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五)销售员日常工作考核(百分制):权重70%

1、经销商的管理方面(30分),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5分

(1)经销商终端日报(须在发生终端销售当日16:00前上报至各区域计划员)上报不及时;

(2)未完成每月的网络开发计划;

(3)终端用户存在问题,经销商未能及时解决;

(4)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商务政策,对进货、销量、存货情况不了解;

(5)经销商出现特殊问题未及时上报领导;

(6)各种返利表(在每月25日前上报销售计划部)不及时上报。

2、销售员管理方面(70分)

(1)周报(40分):认真填写《周工作汇报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此项不得分;  

   ①上周工作总结(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②下周工作计划(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③大客户走访情况(10分):每周须走访2家以上,并对走访情况在周报上做详细记录,不得漏项。如连续走访同一家大客户将《客户拜访纪实》一同上交,如不交者该项不得分;(每项扣3分,2项以上不填者该项不得分);

    ④客户拜访纪实(10分):拜访客户结束后及时将走访的详细情况填写在《客户拜访纪事》中以备日后查询;

    (2)市场信息反馈(5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3)产品质量问题反馈(5分):认真填写,要求做到及时有效;

    (4)广告计划表(5分):每月13日前报给广告信息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每项扣2分;

    (5)促销活动计划报告(5分):每月15日前提交到广告信息部,再报告中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费用计划及预期效果。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每项扣2分;

    (6)促销效果评价(5分):积极配合经销商做好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5日内提交活动总结报告,上报给广告信息部。如实际活动与上报计划不符、不按时提交活动内容的,每项扣2分;

    (7)周转车辆管理(5分):销售员须严格遵守公司《周转车辆管理制度》。如发现违反《周转车管理制度》中任何一项条款,该考核分数全部扣除。

    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六)、现场服务代表日常考核(百分制):权重70%

    1、现场区域服务代表工作素质(10分):对本岗位业务技术能够熟练掌握10分,基本胜任的扣2分;没熟练掌握还需要他人协助完成的扣4—10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2、驻区现场区域服务代表去向(10分):售后服务部各职能部门、特约服务中心反映在工作时间一次找不到扣2分,由此误事造成不良后果扣1—10(特殊情况除外),由现场管理组、函电组、索赔组、技术组、配件组负责考核。

    3、用户投诉(10分):特约服务中心服务态度不好或服务不及时,造成用户投诉升级的一次扣2—5分,引发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10分,严重者直至下岗,由现场管理组、函电组负责考核。

    4、特约服务中心工作质量(20分):区域特约服务中心索赔单填写无误的得10分,有空项但不影响核查的扣1—2分,工作质量较差影响索赔进度的扣5—10分,由索赔组负责考核;区域特约服务中心按时提报配件采购计划的得10分,没按时提报计划但对三包服务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4分,没按时提报计划造成急调件频次多的扣3—5分。没按时提报计划并对三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10分,由配件组、函电组负责考核。

    5、各地经销商意见(10分):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满意得10分,一般得5分,较差不得分,由函电组负责考核。

    6、走访报告,月工作计划、总结(10分):按时提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叙述清楚、全面得10分,有计划、总结但叙述方面、简单扣2—5分,无走访报告或月工作总结、计划不得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7、内部培训(10分):无缺席,成绩优秀者得10分,缺席一次扣3分,由技术组负责考核。

    8、服务活动(10分):辖区内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协助组织保障有力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得10分,能够使服务活动较正常开展但效果不够理想的扣1—3分,没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扣5—10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9、信息反馈(10分):特殊批量质量问题及时提报反馈信息的得10分,不能按时提报质量信息的扣1—5分,由现场管理组、技术组考核。

    10、特殊考核项目(10分):每月的考核中,如发现特约服务中心虚填、虚报索赔单,发现一次扣该区域现场代表10分,发现两次扣该区域现场服务代表30分,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调离岗位。

    (七)考核权限:

    1、采取逐级考核原则。

    2、销售员的考核由区域经理评分,由销售计划部负责考核汇总,销售副总经理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

    3、区域经理的考核由公司销售计划部负责人评分,销售副总经理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

    4、销售公司部长以上人员的考核由销售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考核。

    (八)薪酬发放

    1、销售员的考核得分将作为“每月薪资”、“年终奖金”、“调职”的依据。

    2、月度薪酬=基础工资+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日常工作考核工资+超计划奖金

    其中:基础工资=工资总额×50%;

    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工资总额×35%×计划完成率;

    日常工作考核工资=工资总额×15%×日常考核得分率。

第5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陈云;;区域经济发展;生产力布局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999(2010)05-0044-07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区域经济能否良性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以及现代化战略的全面实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遇到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陈云作为新中国重要的经济建设领导者,对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等诸多区域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努力思考和探索。他的精辟思想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是经济思想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当时正确解决我国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区域发展问题发挥了指南作用,而且在今天和今后,对于我国解决区域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合理配置生产力

(一)搞工业要有战略眼光,选择地点要注意资源条件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生产力布局尽可能接近原料产地、销售市场和交通要道,确定出“最优区位”,可以减少生产费用,优化生产建设经济效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具体分析了由于地区之间生产部门发展的不平衡对产品生产状况造成的影响,他指出,“如果由于原料价格的提高一方面引起了原料需求的减少,另一方面既引起了当地原料生产的扩大,又使人们从遥远的一向很少使用或者根本不利用的生产地区去取得原料供给,而这两方面加在一起又使原料的供给超过需求,以致这种高价现在突然跌落下来。”〔1〕列宁在《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草稿》中也提出,“使俄国工业布局合理,着眼点是接近原料产地,尽量减少从原料加工转到半成品加工一直到制出成品等阶段的劳动消耗”〔2〕。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论断阐明了生产力布局的重要原则,即工业生产接近原料、能源产地、消费地区和交通枢纽,是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后,陈云将马克思的生产力布局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对工业空间布局的资源指向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关于工业布局的资源指向原则,陈云指出:“搞工业要有战略眼光。选择地点要注意资源条件,摆在什么地方,不能不慎重。”〔3〕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共产党面对的是生产力薄弱且分布不合理的现实,这主要因为旧中国的近代工业大多受外国资本控制,因此生产力主要集中于外来力量易于控制、对外贸易方便的东北和东南沿海地区,而面积广大、资源丰富的内地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则很少有像样的工业。这种生产力布局造成了工业生产与原料产地的严重脱节,工业分布与资源分布不相适应,不利于新中国的大规模开发建设和社会主义的工业化。1950年8月下旬,中财委召开计划会议。时任中财委主任的陈云,直接领导了1951年计划的编制。会议讨论了编制1951年计划和三年奋斗目标的问题,提出经济战线在今后两三年内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经济的调整与恢复,同时进行一些必要的建设。〔4〕会议要求在三年内要组织生产过去依赖国外供应的原材料,将一部分工厂迁移到接近原料、市场的地区,改变工业生产过分集中沿海地区的不合理现象。同年,中财委在《关于制定1951-1955年度恢复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经济国家计划方针的指示(草案)》中也强调工业靠近原料、燃料、电动力的来源及消费地区,以及消除不合理的对返和迂回的货物运输。在五年期内,禁止在工业发达的中心地,如上海和天津,今后再行建设大规模的企业,以便在可能范围内将新兴的工业建设向内地转移,使之靠近原料、电动力、燃料的来源和产品推销区域。〔5〕

在“一五”时期生产力布局问题上,也同样考虑了资源指向原则。陈云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来就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一百五十六个单位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六百九十四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6〕这一任务说明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必须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陈云认为,“按照我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工业、农业、运输交通、城市建设、商业、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要有相当的发展。而发展的重点是重工业,也只能是重工业”。“发展重工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环节,因此重工业应该是我们经济建设的重点,我们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7〕发展重工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靠近原料产地,而我国的煤炭、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内陆地区,这对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极为不利。为了实施“一五”计划的部署,国家在“一五”时期新建工业的地区布局上费了不少心思。其中“就资源”就是着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当时钢铁厂、有色金属冶炼厂、化工企业,要摆在矿产资源丰富或能源供应充足的地区;机械加工企业,要摆在原材料生产基地的附近。如在建设鞍山钢铁公司的同时,把一大批机械加工企业摆在了东北地区。长春汽车城、沈阳汽车城、富拉尔基重型机械加工基地,就是按上述要求建起来的。〔8〕当时,选择一个重要项目的厂址的确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方案,经过反复踏勘比较后才能确定下来。对此,陈云亲自过问,并下去看过一些厂址。陈云认为,“企业的布置,应当接近原料、燃料产地和消费地区,使我们能够用尽可能少的投资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效果,并且考虑到国防安全的要求”〔9〕。在现有大中城市根据可能和需要新建或者扩建一些企业,这是必要的,但多数的企业却应当适当分散地建设在中小城镇或者有矿产资源的地方。企业适当分散在中小城镇和新矿区,可以更好地解决劳动力和物资方面的困难,而且在投入生产以后,可以使销更好地结合起来,生产组织比较合理,运输里程适当缩短,产品成本更加降低。陈云对生产力布局问题的思考和探索对“一五”时期的工业布局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一五”时期,生产力布局尽可能接近原料、燃料和消费区,并充分体现了集中与分散的原则。项目布点在宏观上比较分散,“156”项重点工程注意分布在各大区,但在中观上,除了采掘工业受资源条件限制外,大多数工业都集中布局在大中城市,这样的工业分布,节省了投资,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按照“全国一盘棋”的精神,有计划地合理地布置工业生产力

“按照统一的总计划协调安排生产力”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一条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布局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并剥夺资本家以后,应当“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并“按照总的计划”,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旧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改造,包括对自然界的改造和生产力的布局。〔10〕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更是明确指出:“只有按照一个统一的大的计划协调地配置自己的生产力的社会,才能使工业在全国分布得最适合于它自身的发展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保持或发展。”〔11〕列宁在《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草稿》中也提出,苏维埃最高经济委员会应立即委托科学院成立一系列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以便尽快制定俄国的工业改造和经济发展计划,指导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改造。

陈云把马克思主义区域生产力布局思想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在区域发展的实践中多次强调了按统一计划安排生产力的重要性。他提出,搞工业不可能今年搞今年的,明年搞明年的。经济建设要今年就做明年的准备工作,今年投资数量多少,明年投资数量多少,要有个计划,同时还要照顾到将来的投资计划。他还指出,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合理地布置工业生产力,是基本建设中具有长远性质和全面性质的问题,是一个带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不做长期打算、整体部署,只顾眼前方便、零敲碎打,是不可能解决得好的。我们在进行工业布局的时候,必须按照“全国一盘棋”的精神,使目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结合起来。关于如何按统一计划安排生产力,他强调:“要对各行各业的生产进行全国范围的统筹安排。统筹安排就是全面计划。” 〔12〕而统筹安排的范围是很广的。“国营与私营之间,私营与私营之间,工业与手工业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今天与明天之间,都需要统筹安排。”〔13〕要进行统筹安排,就要看大局,纠正各式各样的本位主义和局部观点。关于本位主义和局部观点的表现,陈云指出:“还有一种本位主义和局部观点,就是只注意本地,不注意别的地区。这在工业中是个内地与沿海的关系问题。”〔14〕历史上沿海城市工业发展早,现在内地也要发展,但是沿海城市的生产能力有余,内地工厂建立起来之后,沿海城市就会发生困难。当然,工厂都摆在沿海城市,原料和消费却在内地,这也不行。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原料、生产、销售和运输的情况,进行综合研究,确定哪些工厂应在沿海,哪些工厂应在内地。陈云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如何按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地区生产力的方法。这一方法在“一五”时期得到了具体实施。《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指出,逐步地改变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生产力布局不合理的状态,“在全国各地区适当地分布工业的生产力,使工业接近原料、燃料的产区和消费地区,并使工业的分布适合于巩固国防的条件,逐步地提高落后地区的经济水平,这是有计划地发展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任务之一”〔15〕。报告对五年基本建设的地区分布也作了比较合理的部署,一方面合理地利用东北、上海和其他城市的工业基础,以便迅速地扩大生产规模,供应国民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则积极地进行华北、西北、华中等地新的工业基地的建设,在西南开始部分的工业建设。总体来看,“一五”时期的工业布局是合理的。到1957年,广大内地的投资占全国投资总额的比重从1952年的39.3%上升到49.7%,沿海地区的比重则从43.4%下降为41.6%。随着一些新建项目的建成投产,内地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从1952年的29.2%上升到1957年的32.1%。〔16〕

(三)充分利用和发展沿海工业以支持内地工业发展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平衡生产力布局,逐步消除地区差距是社会主义社会配置资源的主要模式。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首先提出地区经济要平衡布局的思想。他指出:“从大工业在全国的尽可能均衡的分布是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分离的条件这方面来说,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分离也不是什么空想。”〔17〕列宁认为,“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18〕,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应当“普遍高涨”。恩格斯和列宁提出的“平衡分布”和“普遍高涨”的概念,是指各地区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合理地发展生产力,通过生产力的平衡布局尽可能地缩小地区差别。

陈云针对我国生产力布局的现实情况,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运用平衡布局理论对我国沿海与内地生产力的配置问题进行了探索。“一五”时期,为了扭转生产力布局偏重于沿海的格局,我国增加了对内地的投资,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五”后期,我国经济建设中的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过于重视内地建设,而忽略了沿海地区的发展,这导致1954年和1955年内地工业分别增长了22.4%和9.9%;而沿海地区只增长了13.7%和3.6%,其中上海分别只有7.4%和4.5%,天津分别只有11.6%和2.1%。〔19〕针对这一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重新探索沿海与内地的发展关系。陈云在《当前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中指出,工业布局问题,是基本建设工作中贯彻执行多快好省方针的最关重要的问题。工业布局合理了,就可以逐步地改变我国工业生产力分布不平衡的状态,促进全国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陈云还提出了充分利用沿海工业以支持内地工业发展的思想。1954年12月31日,他在国务院召开的关于私营工商业问题的座谈会上指出,解决地区之间工业生产矛盾的办法是,“维持上海、天津,照顾各地”。他指出:“由于不少地方工业盲目发展,使得上海、天津两地私营工业特别困难。上海、天津必须维持,产量不能降下来。”“因为上海、天津是老工业基地,日用工业品大部产于这两个城市。五年计划中新建的工厂在内地,内地的市场可以靠新的来维持。上海、天津没有新建的工厂,旧的搞垮了,就不能维持。”〔20〕因此,维持上海和天津,对全国来说是有利的。1956年5月3日,陈云在同上海工商界人士座谈时也提出:“就上海来说,从工业技术、文化来看是一个有基础的地方,要加以充分利用。”“上海、天津有某种程度的发展。这样做是恰当的,是为了装配内地,使内地新的工业基地更容易建立。”〔21〕

陈云的论断为对沿海和内地的关系做出科学判断提供了依据。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指出,“沿海的工业基地必须充分利用,但是,为了平衡工业发展的布局,内地工业必须大力发展。……只是最近几年,对于沿海工业有些估计不足,这要改变一下”。“新的工业大部分应当摆在内地,使工业布局逐步平衡,并且利于备战,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沿海也可以建立一些新的厂矿,有些也可以是大型的。”“好好地利用和发展沿海的工业老底子,可以使我们更有力量来发展和支持内地工业。如果采取消极态度,就会妨碍内地工业的迅速发展。”〔22〕根据这一发展沿海经济、促进内地建设的思想,中共通过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的建议》指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必须根据资源情况和合理分布生产力的原则,在内地继续建立和积极准备建立新的工业基地,使全国各地区经济逐步走向平衡发展。但是在内地进行大规模工业建设的同时,还必须积极地、充分地利用并且适当地发展近海各地原有的工业,这不仅是为着适应国家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也是为着支援内地的建设。”〔23〕提出的合理布局生产力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对适合中国国情的区域生产力布局战略的一次新的探索和尝试,为正确处理沿海与内地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地区之间开展合理的分工与协作

关于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地域分工是在广阔的区域内,按商品分工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地区经济的发展应该在地区间广泛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发挥本地区的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地区产业结构。1920年列宁在指导制定《俄罗斯电气化计划》时指出,“最充分地和最完善地利用我国辽阔土地上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满足居民的迫切需要――这就是制定俄罗斯电气化计划时所关注的基本任务”。为此,国家制定合理的经济计划时,要先进行比较,制定出可行的区域计划,然后“在区域计划的基础上,便能比较容易地确定区域间合理协作的总方案和拟定全国电气化计划”〔24〕。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论断实际上阐明了充分发挥本地区资源优势、地区间开展广泛的分工与协作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性。

对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陈云指出,各协作区和各省、自治区将来建设起来的工业体系,水平不同而且各有特点的,而现代工业又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协作经济,因此,在各个地区之间、各个部门之间、各个企业之间、以至一个企业内部的各个部分之间,都不能没有分工和协作。这一论断的提出主要基于“”期间国家在地方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所产生的弊端。1957年下半年以后,由于受反右斗争中滋长起来的“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中共中央要求各协作区或有条件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要形成各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引发了一场“大办工业、盲目追求高速度”的“”运动。“”时期,中央将全国划分为七大协作区,要求各个经济区域按照全国统一规划,“尽快地分别建立大型的工业骨干和经济中心,形成若干个具有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 〔25〕。这使中共设定的“二五”时期生产力布局的方针和部署发生变化,同时还带来了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生产布局呈现“星罗棋布、遍地开花”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基于此,陈云在《当前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中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建立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首先应当从全国范围开始,还是从协作区或者省、自治区范围开始?对于该问题,陈云的回答是,“建立工业体系只能首先从全国范围开始,然后才是各个协作区,再后才是许多省、自治区”。理由是:全国的工业体系就是由建设在各协作区和各省、自治区的工业组成的。在建立全国范围的工业体系的过程中,必然会在各协作区和各省、自治区先后建设不同数量的新的骨干企业,这些骨干企业,是全国工业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协作区和各省、自治区建立工业体系的重要起点。从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工业体系,同各协作区和各省、自治区建立工业体系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他还指出:在一个省、自治区以内,企图建立完整无缺、样样都有、万事不求人的独立的工业体系,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加强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各企业之间的协作,是保证共同发展的重要条件。事实证明,陈云的论断是正确的。“”期间,由于忽视了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作,致使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化严重,丧失了区域分工效益,地区之间也无法实现优势互补,最终导致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更加不合理,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关于地方优势和积极性的发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要认真了解不同地区自然资源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使社会劳动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从而促进各地区经济得到合理利用,优化全国和各地区产业结构。斯大林也曾针对苏联的情况指出:“我们决不能只集中力量发展全国性的工业,因为全国性的工业,……不可能满足一亿四千万人民各种不同的口味和需求。为了能够满足这些需求,必须使每个区、每个专区、每个省、每个民族共和国的生活,即工业生活沸腾起来。”〔26〕斯大林认为,如果不发挥各个地方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潜力,就不能发挥地方建设的主动性,不能把中央的利益和各个地方的利益结合起来,不能解决尽快地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问题。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广人多、经济文化发展又极不平衡的国家,中央和地方关系能否正确处理、地方积极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直接影响到各地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关于如何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思考和探索的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陈云即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发挥地方办工业的积极性问题,1951年4月6日,陈云在政务院第七十九次政务会议讲话中指出:“许多企业应归地方管,这样分开管理是有利无弊的。其利有三:一是积累资金,二是培养干部,三是集中领导注意力。”“许多工业企业由地方管是有好处的。现在一些由中央管的企业,也要考虑移交出去。这样会合理一些、好一些。”“中央只在其生产数字、生产计划和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帮助,其他由地方去发挥积极性。”〔27〕关于财经工作如何发挥地方积极性的问题,陈云在1951年5月4日政务院通过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划分的决定》中指出,我国是一个地广人众、交通尚不很发达的国家,而且目前仍处在人民革命大变革的时期,“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于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的掌握和主要工作的领导。因此,现在完全有必要,而且已有可能,在继续保证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统一领导、计划和管理的原则下,把财政经济工作中一部分适宜于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职权交给地方政府,这是既利于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又利于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的方针”〔28〕。

在陈云论断的基础上,在《论十大关系》中对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问题作了更系统的论述。他指出:“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省市也要注意发挥地、县、区、乡的积极性,都不能够框得太死。”〔29〕中共关于“二五”计划的建议充分体现了的思想。建议指出:“应该正确地调整中央同地方的关系。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都应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充分地发挥各地方、各业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地动员群众的力量,以求得社会主义建设尽可能快一些的发展。”〔30〕1957年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商业和财政管理体制的三个文件,强调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从以部门“条条”为主的计划体制改变到以地区为主的“条块”结合的体制。这三个文件充分体现了等中央领导人关于发挥地方积极性的思想,是对中国区域经济体制的一次有益探索。

但随之而来的“”运动,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强调地方要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导致地方权力下放得过快,而地方政府又不承担国家综合平衡的责任,为了追求本地经济扩张,盲目建厂,重复建设,致使全国工业建设投资处于严重失控状态。据不完全统计,“二五”时期全国开工的大中小型项目达21.6万之多,新建的工业点数以万计,各地区及全国经济一片混乱,国民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31〕针对这一问题,1959年3月,陈云《在当前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中指出,地方工业建设应以各地的资源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为依据,着眼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反对各协作区或各省市不顾条件、不顾效益、竞相建立各自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陈云特别强调,如果不考虑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经济特点,勉强去办那些难以办到的事情,而不积极去办那些可以办到的和在全国范围内迫切需要的事情,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对于如何对中央经济权力下放后容易导致的经济失衡问题进行防范,1957年9月24日,陈云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作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发言,他指出,“中央某些职权下放以后,必须加强对各个地方的平衡工作”。“扩大地方的职权是完全必要的,一般来说,当地的事情,地方比中央看得更清楚一些。体制改变以后,更可以因地制宜地办事。但是,必须加强全国的平衡工作。因为经济单位是分散的,没有全局、整体的平衡,就不是有计划的经济。过去中央各部可能忽视地方,但是职权下放以后,地方也可能发生不顾全局的倾向。因此,一方面要有适当的分权,同时又要加强综合。”〔32〕1958年4月11日,在国务院第七十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时,陈云也提出:“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给了下面这么多权利,是不是会乱,需要给大家讲清楚。”〔33〕

四、陈云区域经济发展思想的现实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各地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我国区域发展实践中,依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趋同、区域分工与协作弱化等诸多问题。如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项艰巨任务。陈云对新中国区域经济发展诸多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不仅指导了当时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而且有助于我们认真思考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并制定应对措施。

第一,区域经济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陈云区域经济发展思想的精髓在于“统筹兼顾、全面协调”,这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相互统一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自身优势,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促进各地区之间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协调关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将能有效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更好地推动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区域经济发展要将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改革开放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促进宏观经济的最优化,但也使地区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日益明显,区域差距不断拉大。因此,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依然需要运用计划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充分说明陈云提出的“按统一计划安排生产力”的思想在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当前,政府要发挥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一方面,要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打破东、中、西部和东北的界限,统筹安排和部署全国的经济布局。另一方面,要制定科学的宏观区域政策,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阶段等因素,明确各区域的战略布局、功能定位等,确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的基本导向。

第三,推动区域间分工与协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又极不平衡的国家,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在各个地区之间、各个部门之间开展分工和协作是陈云一直倡导的区域经济发展思想。当前,为了推动区域间分工与协作,我们要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通过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间产业转移,缓解区域间产业结构冲突,强化区域间产业联系。要合理构建区际竞争关联机制,打破资源、市场利益的条块分割,把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综合优势的发挥、东部有条件地区的率先发展共同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体系当中,实现“发挥优势、发展特色、普遍增长”的区域经济新格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6.

〔2〕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12.

〔3〕〔12〕〔13〕〔14〕〔20〕陈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8,283,284-285,284,268.

〔4〕陈云年谱:中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63.

〔5〕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业卷〔C〕.北京: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89.11-12.

〔6〕〔7〕〔27〕〔28〕陈云文集:第2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90,592-593,234-235,242-243.

〔8〕〔1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210,210-211.

〔9〕陈云.当前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几个重大问题〔J〕.红旗, 1959,(5).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3-294.

〔11〕〔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6,647.

〔15〕李富春.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R〕.人民日报,1955-07-08.

〔18〕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4.

〔19〕李富春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167.

〔21〕〔33〕陈云文集:第3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2-23,200.

〔22〕〔29〕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5-26,31-33.

〔23〕〔3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362,374.

〔24〕苏联经济区划问题论文集(1917-1927)〔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

〔2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344.

〔26〕斯大林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261.

第6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农业科技管理,大力发展知识农业

1、适应知识农业发展需要,创新农业科研教育组织

为提升农业科技水平,策划农业科技发展方向与目标,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与考核,“农委会”于1986年成立任务编组的“农业研究发展小组”,于1993年改组,确定该小组的主要任务:(1)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及法规的拟定;(2)计划的规划、评审及预算编列;(3)计划的推动、管理、成果检讨与绩效的考评;(4)人才培养及国际合作的规划、推动与管理;(5)科技会议的筹划及其结论与建议事项的推动;(6)与相关“部、会”、学术及研究机构有关农业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联系。随后又改组为任务编组的“农委会”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委员会。这一时期台湾农业科技集中在“农委会”农粮处主管,部分科技项目由“农委会”有关业务处室管理。此外,“国科会”生物处主管台湾地区农业生物科技的基础研究。

为了适应知识农业发展的需要,“农委会”着手研究调整农业试验研究机构,于2000年把拟成立“农业部”作为工作重点来抓,研究设置“农艺研究署”,从事全台湾农业科技研发工作。

为了迎接生物科技新纪元的到来,“中研院”设立生物农业科学所,台湾大学成立生物技术中心,中兴大学成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民间企业于1998年投资12亿元新台币成立了花卉生物技术公司,投资六亿元新台币成立家畜疫苗公司。近几年还先后把屏东技术学院和嘉义技术学院扩大为屏东科技大学和嘉义科技大学。

各有关农业科技的研究机构的分工是,“中央”研究院主要从事学术及基础方面的研究工作;大专院校则以教学及训练人才为主,研究工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公营事业机构研究所及财团法人或类似组织的研究所从事专业性特定项目的研究工作;而原省属的试验研究机构为从事台湾地区全面性的试验研究工作的主干。有关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对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发展与商品化及应用,依上、中、下游各层次负责推动。

2、应对国际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加快高新技术创新步伐

1992年“农委会”农业研究发展小组依据《台湾科学技术发展12年长程计划及6年中程计划》、《农业综合调整方案》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目标,以及历次“行政院”科技顾问会议农业组顾问建议事项,确定生物技术、生物防治、种苗繁殖、栽培渔业、动物用生物制剂等五个领域的研究发展重点,加以推动实施。其湾“农渔牧产业自动化”十年计划,约投入经费25亿元新台币。

从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台湾“农委会”按照台湾地区“跨世纪农业建设方案”中的有关“发展政策导向的产业科技”要求,在重点产业科技、加强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整合农业科技研究群及区域推广体系、加速农业自动化与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研究取得一批成果。

2000年夏季,台湾“农委会”研究拟定“迈进二十一世纪农业新方案”,做为2001年至2004年农业政策蓝本。该方案提出了“发展农业知识经济,厚植农业竞争得基”策略,明确了新世纪初台湾地区农业知识经济的发展重点。2001年台湾农政机关用于扶持农业知识经济发展的经费预算为450.01亿元新台币,2002—2004年约需195.18亿元新台币用于支持农业知识经济发展。

2001年“农委会”制定台湾地区农业各领域科技发展中程纲要,包括11个研究领域,分别是作物科技领域、林业科技领域、渔业科技领域、畜牧业科技领域、农业环保科技领域、农产品加工科技领域、农业自动化科技领域、农业共通性科技领域、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林业防灾科技领域,“农委会”计划从2000—2004年度,共投入241.56224亿元新台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十一世纪前十年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方向主要是:(1)在生产方面:建立高科技、高效率的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国产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突出加强生物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创造台湾地区农业的新绿色革命:加速农业自动化与信息科技应用,提升产业竞争力。(2)在生活方面:生产卫生、安全、高品质且多样化的农产品,提升国民生活品质质,重点发展高品质且多样化的农产品,满足消费大众需求;结合民间力量发展食品科技,带动产业发展。(3)在生态方面:减轻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强化农业支持生态环境维护的功能,重点改进动植物生产、检疫防疫技术与体系,保护国内农业生产环境;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

3、大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鉴于农业生物技术将成为21世纪世界产业发展趋势,为了加快台湾生物技术的研究创新及其应用技术的发展,突破台湾农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瓶颈,提升传统农业的技术能力,近十几年台湾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不断增加研发经费、人力和设备投入。

1995年8月台湾“行政院”第2443次会议通过《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并于1997年修订方案内容,确定将农业与医药领域的生物技术,作为台湾全力发展的重点科技。“农委会”为落实“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1996年优先执行了花卉种苗、动物用疫苗及生物农药三个推动计划。

1997年3月,台湾“国科会”委员会选定农业生物技术为台湾四个“国家型”科技计划之一。同年10月,成立台湾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专案计划规划工作小组。1998年1月,聘任该计划个案咨询委员会委员。1998年2月,台湾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计划的目标、规划重点提交“国科会”委员会审定通过,推动执行,课题申请通过率为45.2%。1998年7月,公布1999年度第一期三年的课题补助金额,共有42项课题列入该“国家型”计划。其主要研究目标是:(1)整合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研发既有人力、物力与技术资源,落实产业应用,使农业生物技术在台湾得以生根并茁壮发展;(2)加强本土性的具有产业发展潜力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以提升台湾生物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3)建立台湾研发与应用体系,确保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永续发展,尽快提升台湾的农业生物技术水平;(4)整合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尖端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把台湾建成为亚太地区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研发与营运中心,促进台湾加入WTO后的农业发展。

该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领域是:(1)、花卉及观赏植物领域,(2)植物保护领域,(3)水产养殖领域,(4)动物用疫苗领域,(5)农产品保鲜利用领域,(6)农业环境保护领域,(7)保健及药用植物领域。

4、加快农业科技管理创新

“农委会”为加强农业技术发展规划及本会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的执行、管制与运作,设立农业科技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农业科技研究发展方向规划的咨询,农业各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制度、法规、策略及重大方案审议之咨询,农业科研计划资源分配审议的咨询,农业科研计划成果检讨审议的咨询,其它农业科技发展事项的咨询。委员会下设农业、林业、渔业、畜牧及生物技术五个技术领域审议小组,各技审小组的任务是:对“农委会”个别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及审议的咨询,“农委会”科研计划审查及管理考核咨询,“农委会”科研计划与业界合作事项协调及审议的咨询,“农委会”有关科研计划事项的咨询。

为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执行绩效评估,促使农业科技研究经费有效运用,“农委会”2001年3月6日成立农业科技绩效评估委员会,该评委会的任务是:以农、林、渔、牧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科技研究计划为对象,评估过去该领域的研究计划执行绩效;评估农、林、渔牧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科技研究成果所建立的技术,对提升台湾地区农业产业竞争力的效益。评委会设委员23—25人,由“农委会”主任委员遴聘学养优异、经验丰富,对产业科技、经济充分了解的相关产、官、学、研界专家兼任。评委会在对各领域专业技术进行评估时,得视需要聘请该领域的相关专家若干位参与绩效评估。此外,还在台湾地区农业生物科技“国家型”计划中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在台湾地区农业科技中程发展纲要各领域聘请评审委员会。

二、注重农业科技投入,扶持技术创新

从下表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农业科研经费投入常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台湾地区农业科技经费投入

年度经费年度经费

199621.135200145.04193

199715.3857200249.51840

199816.6880200355.26226

200029.79313200461.94672

注:2000—2004年为中程科技纲要需求估计数

1996年度(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农业科研经费为21.135亿元新台币(下同),其中农业基础研究(含农艺学、园艺学、农业化学、畜牧兽医、森林及水土保持、渔业科学及农业工程)的经费投入为3.9450亿元新台币,其经费主要来源是“国科会”和“中研院”,共执行537个研究课题,参加研究人员1206人。同年度的农业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含农作物科技、林业科技、渔业科技、畜牧科技、食品科技等)的经费投入为17.19亿元,执行197项整合性研究发展计划,参与研究人员5142人。

在研究成果方面,共有952篇研究、72本专著、934项技术报告发表,完成55项技术创新和923项技术服务,实现技术转移18项,取得专利权6项、著作权3项。从1996年度的农业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的经费投入结构看,应用研究占70%(12.172亿元),应用基础研究占3%(0.439亿元),商品化开发研究和技术发展占18%(3.077亿元),其他研究占9%(1.504亿元)。

1997年度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经费投入为15.3857亿元。1998年度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经费投入为16.6880亿元。从1998年度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各领域经费投入结构看:重点产业及资源保育利用研究发展的经费为10.94648亿元,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经费2.12078亿元,食品加工科技经费投入为1.79738亿元,遥测技术及精准农业科技经费投入为0.44965亿元,农牧渔产业自动化科技经费投入为2.60亿元,其中重点产业领域内部经费投入结构为:作物育种及生产技术研究2.822亿元,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研究利用0.8亿元,动植物防检疫与病虫害防治研究1.25755亿元,渔业生产科技研究发展0.805亿元,畜牧生物科技研究发展1.46606亿元,农业废弃物利用及公害防治技术研究0.44431亿元,水土森林资源保育利用及水利科技研究0.95641亿元,农业经济、农产运销技术与农民辅导研究0.52亿元,农业科技人才培育、国际合作及计划管理0.6亿元,农业资导系统建立研究与利用1.07515亿元。

“农业生物科技国家型计划”经费,包括台湾地区“国科会”、“农委会”、“中研院”、“环保署”和财团法人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中心五部分的研发投入,预估1998至2001年度,总额达到8亿元新台币。各年度分别为0.2亿元、2.11亿元、2.6亿元和3.1亿元。

三、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1、制定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农委会”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农委会”科技计划已有成果拟进行产学合作加速商品化的项目一览表》、《“农委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农委会”主管计划研究成果技术转移执行要点》等法规。

《“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提出台湾地区生物技术发展策略是加强研究发展与其成果移转、扩散及应用,整合产、官、学、研的研究发展体系,成立“国家型”计划,畅通研究、发展、生产三者之间的渠道,以加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其中与农业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修订生物性农药开发相关法令规范;推动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计划以花卉种苗、水产养殖、动物用疫苗、生物性农药、保鲜技术等方向为重点,并落实于产业发展;加强花卉新品种智能财产权保护,并纳入植物种苗法新品种命名及权利登记范围的花卉种类,加强花卉新品种权利保护,以提高育种研发意愿,推动花卉种苗产业发展。

“农委会”为提高农业科技研发绩效,鼓励民间产业界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应用,以加速落实研发成果于产业发展,于2001年4月3日制定了《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农委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人事费、研究设备费、包括杂支、材料、仪器设备维护等其它研究有关费用、管理费和必要的技术移转费用。

《“农委会”主管计划研究成果技术转移执行要点》提出,移转研究成果的技术或智能财产权给予厂商时,应以该成果作价取得价款。技术成果移转作价原则以“农委会”资助研究总经费乘下列百分比收取之:(1)参与开发的合作厂商收取5%,未参与开发的厂商收取10—15%。(2)技术成果最终使用者若为供个别农家使用则收取5%,供农企业使用则收取10—15%。

2、推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的研究

台湾地区各年度的农业科研课题均包括与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方面有关的研究课题。从2001年度台湾地区“农委会”主管科技计划研究重点内容看,与推广相关的研究主要有,在农业政策方面,设有《农产运销制度、法规、批发、零售、渠道与市场的规划及评估研究》在健全组织及人力资源,提升农业经验管理效益方面,设有《农民组织功能研究》、《农业推广体系研究》、《农村建设规划研究》、《农业人力资源研究》、《农民福利制度研究》、《农业金融结构研究》;在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方面,设有《推动花卉种苗、生物性农药、动物用疫苗及水产养殖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在农产运销电子化方面,设有《推动产销与网络商城信息整合研究》、《农业自动化与电子化推动配合措施研究》、《农产运销自动化及电子化研究》等。

从1999年度台湾地区“农委会”主管农业科技计划实施结果看,安排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研究课题主要有,《现有农业网站与农业推广网络系统评估》、《农业知识信息推广体系研究》、《农业推广远距离教学系统的规划》、《农业知识创新的传播研究》、《作物基因转移技术的开发应用研究》、《生物技术在植物病虫害诊断与防治上应用研究》、《生物性农药的生物技术应用开发研究》、《生物肥料的生物技术应用开发研究》、《应用生物技术加强花卉种苗产业发展研究》、《加强推动动物疫苗产业发展研究》、《农产品服务业自动化计划配合措施研究》、《加强食品工业技术及管理的辅导》、《灵芝和樟芝菌种发酵培养技术开发研究》。

【参考文献】

1996年、1997年、1998年“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编印

“农委会”九十年度委外办理之科技计划研究重点、汇整单位及汇整人一览表

第7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规划 区域 教育信息化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的信息化发展越来越快,信息化的程度已成为现代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志。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教育信息化的建设步伐也明显在加快,为了促进中小学校信息化教育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许多学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力图使我国的教育事业在新的世纪里尽快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许多中小学校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校园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但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区域内--这里特指大城市的区或县一级的行政区域,各个学校单独建网,存在许多缺陷和局限,例如,在网络管理维护和资源组织建设上,会遇到许多单一学校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在一个区域内统一规划教育信息网络的建设,并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个学校的校园网建设,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优势十分明显,这是一条既经济又合理,且能更好地实现教育信息化的有效途径。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城区,在区域教育网络建设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已经分别结合本区域整体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作了教育信息化的建设规划,并在规划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了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今后其他地区的网络建设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其他一些地区也正在或准备进行类似的规划。通过对典型规划的分析,我们认为一个区域的教育信息化规划应该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 地位和意义:

许多有识之士认为,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其最大的实际用途将越来越集中体现在两个领域,一是电子商务,二就是教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网络建设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性。所以,每个地区在规划本地区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时,不把区域教育网络的规划工作考虑在内,是不可理解的,至少是有缺陷的和不完备的。可见,区域教育信息化建设在整个区域的信息化进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但是,如果仅在区域信息化总体规划方案中体现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是不够的,因为教育网络与其他网络的建设有比较大的区别,应该相对独立地进行规划;同时,教育信息化规划是总体规划的视野和基础,也就是说,教育信息化规划水平的高与低,不仅直接影响教育信息化的进程,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区域总体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所以将这个规划喻为区域现代化的显示度和标志毫不为过。

区域教育信息化的建设规划是实现区域教育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没有好的规划,信息化的进程就会受到大的影响,甚至事倍功半。因此规划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不仅应该用文字明确表述,还应贯穿于整个规划过程。

二、 现状与需求: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教育的发展水平、速度和目标都不一致,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在制定区域教育信息化规划时,必须首先很好地分析当地的各种现实情况,既要分析教育发展的现状,更要分析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各种因素,找出自己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各种需求目标。例如,在规划中应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数,在校各年级学生和教职工数,教育经费,普通教学设施以及其他信息化教学硬环境--包括计算机总台数、多媒体教室个数、校园网建设情况等作一个详细的统计,同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信息化知识应用水平作一个客观的评估;除此之外,还要摸清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尤其是信息产业和商业网络建设和发展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总之,应对各方面的现状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根据现实情况、规划年限、教育发展的前景以及对信息技术发展的预测提出一个既具有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且有本区域特色的总体需求目标。当然,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三、 分阶段目标体系的规划:

一般来说,教育信息化规划的建设周期都比较长,少则三年,多则十年,甚至更长,所以应该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将一个相对较长的规划分割成几段,设置每一阶段的目标和实施方案。与总体目标比较起来,分阶段目标--尤其是近期目标应制定得更具体。例如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制定的教育信息化近期规划中将阶段目标分解成七个方面,并对实现区域教育决策管理信息化;学校教育教学环境信息化;教育教学资源信息化;学习教学模式信息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师资培训信息化和教研科研信息化七项指标作了详细的定性说明。

四、 战略重点:

这一部分是规划的难点和核心。由于规划中需求目标大多为定性说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还应有定量的指标作为目标实现的参照和指导,所以这部分内容的核心,就是根据规划要求,将目标分解成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而且各项指标中能量化的应规定具体数据,有些不能量化的指标则必须定性准确。

1、 设立规划实施的指挥决策系统。教育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工程量巨大的综合系统工程,没有一个精干、高效的指挥决策系统,规划将成为一纸空文。系统中除了建立区域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外,还应建立其他相关的工作组织,各组织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对区域教育主干网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内部网络的建设提出实施方案。其中的内容包括网络的功能需求、网络协议和标准、网络系统组成和系统设计、接入因特网、网络系统和客户端软件运行平台、网络的管理(网站和网管中心)等。由于主干网建设受到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应在大框架内设计,但要考虑教育方面的特殊需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校之间在类型、规模、档次上存在差别,信息化需求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所以规划应对区域内各学校校园网的建设进行分类指导,按不同标准和要求分步实施。

3、 区域教育总体信息化建设的最大益处是区域内教育资源的有效共享。所以区域内应考虑设立教育资源中心,专门负责从基层学校和其他地方(网上下载或购置)收集和整理各种信息资源;建立和维护教育资源库;管理区域中心网站和各校园网上的所有资源;上传下送各种有关的教育信息;研究和开发适合本区域交流的各种教学软件;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师生服务等。

4、 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培训基地的建设。教育信息化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和造就信息化人才,提高区域内干部、教师和学生的信息素养。所以,规划应涉及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等;信息化普及教育--中小学开设计算机课程、信息化教材的选择与编写、开办网上学校开展远程教育等;信息化师资培训--培训的目标和原则、对象和内容、方法和考核等;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员配备、培养和引进、进修和提高等。

五、 保障体系:

区域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加以保障实施。这里包括政策、法规上的保障,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保证以及建立合理的投资体系。

政策、法规在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例如制定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规,可以确保工程投资的合理以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建立教育资源开发及使用制度,可以保证开发者的合法利益,鼓励各校及师生开发利用教育资源的积极性;制定培训学习的奖惩制度,可以鞭策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努力提高信息素养等。

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保证,也是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要明确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条例,对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机构的顺利运行。

建设区域信息化工程是一项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需要有大量的经费投入,而且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维护经费也不是小数目,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要下这样的大本钱,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一些人认为地方财政无法负担这样大的投资,所以区域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尚为时过早,待经济发达了,财政富裕了再搞不迟。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认识到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而且对工程本身的性质也没弄清楚。事实上,区域教育信息化工程不是一个纯粹的消费工程,它的投资来源,并不一定完全依靠地方财政,可以有多种形式的投资方法和多条投资渠道,可以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甚至可以作为产业模式运行。例如,某大集团公司在某地区与当地教育部门以股份制形式合作,拟投资数百万元(全由集团出资)进行校网建设,建立网络公司。在总股本中,教育局占51%,集团公司只占49%,因为教育本身具有巨大的无形资产,有经济头脑的人士会看到投资背后的巨大潜在利益。我们在规划前,首先应对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落实经费来源,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转贴于 六、 评价、检测机制:

第8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针对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需要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节点,全方位平行作业。为了避免出现大交叉作业等混乱现象产生,同时必须在确保安全、质量条件下满足施工进度等原因,引入“网格化管理”理念。为全面提升特高压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管理示范意义,为进一步号召和动员广大工程建设者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圆满完成变电站工程建设任务,以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浙中变电站为例,阐述变电站“网格化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所谓“网格化管理”,即将工程现场划分成善于管理的若干区域,每个区域相当于形成“小规模变电站”,每个区域独立配置施工资源和管理资源,安排独立的管理人员,由区域责任人负责管理其区域内的安全、质量、进度的工作,对责任区内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对区域内的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细化和安排。各区域既独立存在,又互相联系。整个变电站工程全方位平行作业,又很少相互干扰。各区域严格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全过程监理现场管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现场管理能力。同时,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总工作组,对各区域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监控,进行区域间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组织区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竞赛,对各区域负责人进行考核,促进各区域的管理水平提升。动员和激励责任区内管理、施工人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圆满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推进工程建设。

二、管理办法

1、合理划分网格。结合变电站内平面布置,以站内道路等硬性隔断为网格,将工程现场划分成若干个区域,每个区域相对独立,每个区域成立独立的管理体系,即成立“站中之站”,强化区域管理。目前阶段,按照土建施工的区域划分,以浙中变电站工程为例共划分5个区域,即

“1号施工区域”:1000kV施工区域。

“2号施工区域”:主变及无功补偿施工区域。

“3号施工区域”: 500kV施工区域。

“4号施工区域”:主控通讯楼施工区域。

“5号施工区域”:备品备件库施工区域。

明确每个区域施工内容、施工周期、施工人数、施工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监理质量负责人、监理安全负责人、业主区域管理专责。

2、定人定岗定责。“定人”,网格中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明确监理质量负责人、监理安全负责人,作为网格责任人,实行责任到人,承担相应网格施工管理和监理职责。网格责任人铭牌设置在区域网格出入口处,进行公示,方便服务,接受监督。“定岗”,将各自区域的管理工作为网格责任人的日常工作,施工管理人员要与施工人员同进同出,监理网格责任人要先进后出,实现人到格中去。“定责”,明确网格管理的职责内容,包括文明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协调等内容。

3、落实区域管理职责。各区域监理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必须要熟悉掌握各自区域的施工项目的特点,落实工程目标,包括:落实各自区域的进度目标、月计划、周计划和每天的工作计划,掌握每天工作的完成情况,找出计划滞后的原因并进行补救;掌握各自区域的施工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的配置情况;掌握各自区域的创优要求,标准工艺应用、质量通病、强条和“艺术奖”的控制要点,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控;分析各自区域的安全风险、文明施工要求,做好风险预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各自区域的图纸到位情况、设备到货计划等;施工过程资料完整和及时,做到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制定质量跟踪管理流程、安全文明跟踪管理流程、进度跟踪管理流程,以质量跟踪管理流程为例,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总工作组、区域负责人按照跟踪管理流程履行区域管理职责。

4、安全文明策划,根据区域划分区域管理主要职责单位,策划区域场地安全文明规划措施,根据总平面布置图,适当的对场地进行整理,使场地有一定坡度,以便雨水能自然流走或通过简易排水沟流走。在所内主干道汇集处(邻近大门方向)设施工区域方向指示牌。据现场实际在所大门内或外附近及各区域设安全警示警告宣传牌,各区域设维护责任人、定置图标牌一块。施工现场照明配置采用集中广式照明和可移动式照明相结合的形式。在施工区域,分别设置钢架投光灯塔最高点设避雷针,角钢型柱顶安装四台镝灯,用标准节连接,高度现场确定。各重要施工区(临空面、大于 1 米的孔洞及 2 米以上深度的基坑、相对永久的区域)用截面尺寸Ф48×3.5 钢管实行封闭围护,立杆实际正负零上 60 公分及 120 公分处各设一道横杆,立、横杆上 30-40 公分刷红白相间色;立杆上可设安全、质量等宣传彩旗。区域小道入口处两侧分别设简易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弃物箱。一般区域划分可用提示遮栏进行围护。在现场大门入口处或作业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适宜处,设置休息亭(室),地面硬化、不积水。有专人管理。电缆沟不得跨跃而行,应在沟上布设可移动可重复使用组装式电缆沟临时安全通道并悬挂安全提示标志牌。露天使用的小型工器具设防雨/防曝晒罩棚。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醒目标识。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品处理工作。

5、制定有利于区域管理的考核评价办法。制定百分制的考核细则,合理分配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考评分数的比例,对工作有欠缺的进行扣分,对工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专家表扬的进行加分。每周由竞赛领导小组按区域对施工区域和区域监理进行考核评价。

三、实施推进及检查评比

按照统一部署,围绕网格化管理内容,深入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拓宽活动形式。结合工程实际,将劳动竞赛与公司其他变电站工作紧密结合,开展QC小组、技术工艺创新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竞赛活动,确保各项工作有机融合、共同推进。加强宣传交流。通过竞赛简报、工程简报、专题新闻等形式,宣传活动动态,总结活动经验,营造竞赛活动良好氛围。组织检查考评。考评工作遵循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统一表彰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监理、施工激励考核工作及工程建设重要检查工作,按照竞赛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周评比、月考核、结合土建安装开展阶段性检查考评。根据竞赛考评情况,通过竞赛简报、工程简报、专题新闻等形式,公布考评结果及相关信息。考核小组根据周评比结果,综合考核出每月的“先进区域”、“先进区域监理”、“先进区域施工负责人”。按照省公司要求,根据竞赛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创新标兵”、 “建设功臣”等荣誉奖项。

坚持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的否决制度。坚决杜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省电力公司建设部作为竞赛监督机构,负责竞赛各阶段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9篇:区域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源,预防水害,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