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职代会提案范文

职代会提案精选(九篇)

职代会提案

第1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关键词:代表,提案,效益

Abstract: through the proposal for information system, the proposal of track processing system and implement single reward excellent proposal, award for outstanding department proposal double reward system, etc to represent the ZhiDaiHui worker masses of good ideas, Suggestions and involve the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staff to ZhiDaiHui up, and properly settled, and promot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lean.

Keywords: representative, proposals, benefit

中图分类号: D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职代会代表提案是职工代表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集中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在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办理好职代会代表提案,对于深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进程,发挥广大职工群众主人翁作用,推动公司科学发展都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职代会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固定的模式和流程,有一些工作弊端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代表提案存在质量不高、多着眼于细枝末节问题;二是部分部门、单位办理提案效率低下,存在不能主动作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办理提案的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提高提案自身质量、提案办理效率上下功夫,使好提案、好建议能够迅速转化成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不竭动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共享。

尝试一:推行职工代表提案征求问询函制度

我们尝试推行了职工代表提案征求问询函制度,即在各职工代表接到征集提案的通知后,向本选区的职工群众发出征求问询函,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调研职工群众的所想所盼、所急所难。通过集中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代表提案,这样就避免了职工代表或闭门造车、提案不结合工作实际;或本末倒置,只看到细枝末节,提案抓不住主要矛盾等诸多问题。如有的职工代表由于平时忙于专业工作,没有时间来调查梳理,在接到提案征集的通知后,向选区全体职工发出了职工代表提案征求问询函,得到大家响应,于是,她通过提炼大家的建议,提交了“扩展培训方式 提高培训质量”等提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又如一位职工代表在向本选区发出职工代表提案征求问询函的基础上,又深入基层多次调查研究,最终形成了“成立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的提案同时,建议企业定期举办职工体育运动会。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方案,企业进行了采纳,先后举办首届职工健身运动会、水上奥林匹克运动会、“员工节”系列活动,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

尝试二:推行职工代表提案跟踪处理单制度

职工代表提案在正式立案后,即分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办理,而往往在这个阶段,也是提案办理工作不可控、不在控的阶段。针对这个阶段易出现的提案办理时效性差、效率不高的情况,我们尝试推行了职工代表提案跟踪处理单制度,即由提案专委会定期对办理提案的相关部门发出跟踪处理单,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的进度,对出现提案办理“梗阻”或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时候,由提案专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跟踪处理单一式两份,对于提案办理效率差,出现“梗阻”的部门或单位,由该部门或单位填写提案办理的现状和落实情况,要重点分析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整改和纠正措施,确保提案办理的顺利进行。2011年,提案专委会共发出职工代表提案跟踪处理单3份,召开专题会议2次,现场会办“提倡节约化办公”等5件提案,达到了预期效果,提高了办理效率,此举也得到了企业上上下下的肯定和认可。

第2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关键词 企业职代会 提案征集 管理

一、企业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的问题原因分析

笔者经过对本系统企业的调研发现,提案征集处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将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一)对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未得到有效推动

很多职工对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参与热情不高,很多职工对提案工作不热情,甚至不予理会,导致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未得到有效推动。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单位的宣传不到位。二是由于往年的提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职工认为提案工作只是一个形式,打击了他们提出提案的热情和积极性。三是在征集提案、调研阶段职工热情不高,没有给代表们多少有效的建议和意见,使得代表难以提出较好的提案。

(二)对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提案征集处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调研中发现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许多提案难以真正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不少企业出现了重答复、轻落实的情况。提案落实情况不到位现象主要的原因在于承办单位和代表沟通不到位,提案专委会成员及代表督促、监督不力,相关领导对相应提案重视不够,提案相关工作的透明度不高等也是形成该后果的主要原因。

(三)对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的可行性认识不足,导致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存在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

通过调研可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因不符合提案的要求而不能立案。有一部分提案是因为所提出问题的重点不突出、表述不清楚而不能立案,这说明代表们的提案水平还有待尽快提高,因而有必要对职工代表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开展提案工作的质量;有些提案虽然可以立案,但明显地感到提案前调研不充分,提案提出的问题覆盖面窄,代表性不足,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说明有些代表不能尽到代表应尽的职责,对提案工作存在敷衍的现象。

(四)对提案管理奖励考核机制不健全或不到位,导致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成效不明显

通过调研得知,各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对提案管理机制不健全或奖励考核不到位的现象,致使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企业职代会对职工代表无硬性要求上报提案数量的强制标准;职工代表的提议被列为提案或建议后,无表彰奖励或奖励额度不高;未给予提案人应有的政治荣誉。提案的及时处理与否及处理质量的高低无相应的评判标准和奖惩规定,这些都会影响职工代表参与提案的热情和部门处理提案的工作质量,从而影响提案征集处理的最终效果。

二、加强企业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的思考

(一)企业职代会提案质量的评级

(1)提案征集内容、范围的界定和划分。1)职代会提案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提案应紧紧围绕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就企业的发展改革、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电网建设、经营管理、职工队伍建设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意见与建议。3)提案应在公司管理职权范围内提出,凡超出公司管理权限和基层单位可以解决的问题以及上级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为职工代表提案。4)提案应有一名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两名及以上职工代表附议,要求一事一案,不得一案多提。

(2)对提案质量进行评级的原则。已立案的提案交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论证、评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按重要性、可行性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将提案分为A、B、C、D、E五级。

(3)对提案质量以A、B、C、D、E五级进行评级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职代会提案首先要在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三性”原则的统领下,达到六个标准:一是反映大事。二是言之有据。三是案情清楚。四是建议具体。五是一事一议。六是格式规范。在此基础上,为了调动公司每位职工代表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职工代表的创新意识,规范提案,对提案按以下标准进行评级:

A级评定标准(重要的、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强,经济效益高):1)公司采纳已经实施的提案。2)年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节约投资(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的提案。3)解决了公司长期遗留技术难题的提案。4)能够提出公司发展战略、发展方向及管理思路的提案。

B级评定标准(较重要的、具有改良性,有可行性,投入少,见效快):1)公司采纳已经实施的提案。2)年经济效益在5万元或一次性节约投资(挽回经济损失)15万~25万元的提案。3)能够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减轻员工劳动强度,减少10千伏线路停电时间,大幅度改善员工工作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状况的提案。4)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的提案。

C级评定标准(一般性的,针对解决个别问题点,内容清楚,可操作性强):1)公司采纳已经实施的或者可以实施的提案。2)年经济效益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性节约投资(挽回经济损失)5~15万元的提案。3)能够比较大地降低生产成本,减轻员工劳动强度,减少10千伏线路停电时间、改善员工工作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状况的提案。4)有利于提高部门管理效率的提案。

D级评定标准(对现有正常管理或经营有所改善,有一定的作用和效益):1)公司采纳已经实施的或者可以实施的提案。2)年经济效益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性节约投资5万元以内的提案。3)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减轻员工劳动强度,减少10千伏线路停电时间、改善员工工作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状况的提案。4)有利于提高班组管理效率的提案。

E级评定标准:不属于A、B、C、D级范围内且通过公司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论证后该提案合理可行。

(二)企业职代会提案处理工作质量的评价

(1)明确提案处理、落实、答复工作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职工代表提出职代会提案后,各单位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按照提案性质、重要程度和职权范围进行分类,实行分级解答和落实。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应作为本职代会提案落实解决;属于上级公司解决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交上级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意见或建议向职工代表进行答复和说明。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按照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科技培训、精神文件、职工权益等八个类别进行分类登记后,呈送公司领导阅示,并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答复。公司各部门在接到职工代表提案时,要认真研究,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收到的提案、建议和意见,应做到件件有书面答复。对提案中符合政策规定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因条件不具备,暂不能落实的提案要说明情况。承办部门应在三周内提出处理、答复意见,送分管领导指示后反馈至公司工会。若提案涉及两个及以上处理部门,由公司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被指定为主办的部门若有异议,可向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提出,但在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未做出更改决定前,不得拒办。办理提案要求求真务实,提高效率,注重质量,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者沟通联系,尽力提高职工代表的满意度。

(2)提案处理工作质量评价的原则。为总结提案处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提案处理工作的具体建议,对提案处理工作开展质量评价,促进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提案处理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处理力度,提高处理质量,提升提案人和广大员工对办理的满意度。同时,通过评议提案处理工作质量,拓展职工代表参政议政途径,进一步增强职工代表履行职能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职代会提案作用。通过建立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制度,对提案办理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主要从提案的答复率、落实率、满意率等方面评议。

(3)提案处理工作质量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方式。1)提案处理工作质量评价的具体内容:一是领导重视程度:领导是否重视,分工是否明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提案办理责任是否明确。二是提案办理态度:是否做到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后回访,认真解释;是否按规范要求答复,措施具体、内容详实、答复明确。三是提案办理结果:办理答复措施的落实情况,能采纳的是否采纳,不能采纳的是否认真解释;承诺计划办理的,是否兑现跟踪落实。四是提案办理时限: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答复办理。五是提案答复格式:提案答复意见是否按照统一的行文格式答复,是否注明A、B、C、D、E,是否注明承办人。2)评价方式。第一阶段:组织提案人、提案单位相关专业部门职工代表采取测评的方式对每一项提案处理质量进行评价。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及时对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将评议有关结果分别通报给相关部门,被评议的相关部门针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与不足,反馈整改措施与打算。一是组织提案人(包括第一提案人、联名提案人)本着理性思考、客观分析、公正测评的原则,对不同部门办理本人有关提案情况,分别进行评议,有“不满意”的,在文字栏中注明事由。提案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做到找问题到位,即在掌握情况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指出不足;提建议到位,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对于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困难,尤其是那些普遍存在的、单靠个别部门的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或问题,要客观地分析原因,提出可操作性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建议的落实。二是组织提案单位相关专业部门的职工代表参与测评。在“值得肯定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建议”栏目中填写具体内容,以便承办部门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办理工作,增强办理实效。三是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收集各项提案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对提案处理工作的回复率、落实率分别进行考评。第二阶段: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对两个测评结果和专委会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各提案处理工作质量的综合评价意见。其中,提案人评价意见占40%,职工代表评价意见占30%,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考评意见占30%。

(三)企业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激励机制的建立

(1)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激励机制建立的目的、意义。所谓激励,是指能够调动企业员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通过激发和鼓励以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激励机制是为了激励员工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文化理念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激励措施的总和。建立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激励机制,并将提案工作处理考评情况与生产经营工作一样纳入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奖励之中,其目的在于激励各提案处理部门,使其萌发实现提案处理工作目标的积极行为;并通过绩效评价,得到自豪感和相应的奖酬,提高提案处理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提案处理工作质量。

(2)提案征集处理工作评选组织机构、评选原则、评选范围、评选程序。组织机构: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提案征集处理工作评价,成立提案征集处理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其余领导班子成员和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即为提案征集处理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任由专委会主任兼任。评选原则:从提案质量评级情况和提案处理工作情况两方面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一是根据提案质量评级情况对相关提案进行评选。二是根据提案处理工作质量对各部门进行评选。评选程序:由提案征集处理工作评选办公室根据提案评级情况、各部门提案处理情况及提案处理工作质量民主评议情况对提案质量、各相关部门的提案处理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对提案和提案处理部门分别进行初步评定,提交提案征集处理工作评选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相关奖项。

第3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第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或一定区域性质相近行业内)若干小型企业,依托本区域工会联合会所建立的区域(行业)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内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有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等)原则或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近)原则,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数不超过50个。如有必要,可在同一区域内组建若干个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活动费用,由所属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共性问题,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任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本区域工会联合会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50人以上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的组成

1、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职工代表、工会联合会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行业)管理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和区域(行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提案征集督办、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小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所属企业工会小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熟悉区域(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名单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提名,经正式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职责

1、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2、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

3、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劳动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律师、工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关系状况、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共性问题、劳动法律法规及重要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报告,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三)讨论通过有关区域(行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生活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需共同遵守的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履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落实等情况;

(五)依法选举、监督、罢免参加区域(行业)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六)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标准化建设情况和开展争创“最佳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送达企业负责人。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与构成

(一)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以及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人员、相关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经民主选举可当选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覆盖企业职工总数的15%左右确定,正式代表不得少于30名,每个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代表。

(三)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劳务派遣工较多的区域(行业)应有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置不超过1/5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职工代表以覆盖企业为选区,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组织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全体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并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工作。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代表,经选区民主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和增补

(一)职工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退休的,或者申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被批准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作出罢免决定。

(三)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及时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经营管理等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协商权和质询权;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五)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提案研究处理情况;

(六)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经本单位同意组织的其他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因行使正当民主管理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民主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五)对本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通过述职、座谈等形式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一)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经营者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报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确定议题;

3、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二)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1、工会或提案专门小组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发放提案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2、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小组对采纳的提案,分送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1、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鼓掌形式。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区域(行业)经济形势发展报告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专题议案报告;

3、区域(行业)负责人通报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工会组织负责人作工会 工作报告和关于集体合同履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

6、对集体合同(草案)、所属企业应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会议议案和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7、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大会总结。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向全体职工公开会议议题。

(二)职工代表大会期间: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负责正式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报上级工会备案;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案;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管理,组织代表巡视、监督、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等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中的“区域”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区域。

第4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1 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变革

大数据时代是信息社会发展的深入阶段,是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下的必然产物,也是一场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运动。社交网络的兴起、移动互联网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数据量空前增长,从IT领域延伸到社会各行各业的大数据应用带来巨大的社会转型,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获得信息和知识、发现商机、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已成为政府和企业等各类组织的共识。总体来看,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技术变革。技术变革是大数据时代社会变革的核心推动力。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导致了数据规模的空前扩张,数据量远远超过了现有管理架构和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数据处理和应用的实时性也对现有计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盘活巨量数据资产,使其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管理、社会治理以及个人生活等服务,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推动着信息领域一轮又一轮的技术变革。数据库技术开始向分布式架构发展,微软、谷歌、IBM等知名公司所提出的大数据管理和大数据分析解决方案此起彼伏。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认为:“人类正在从IT时代走向DT时代,以服务大众、激发生产力为主的技术将占据主导地位。”[2]

1.2 思维变革。大数据时代正在重塑人们认识世界、理解问题和做出决策的基本方式。数据获取和存储的便利性以及数据价值的潜在性使越来越多的数据被保存,记忆将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分析全体数据、接受数据混杂性和关注相关数据成为大数据时代人类探索世界的重要方式。[3]这种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新的视角,事物间的相关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往往能够揭示一些惊人的规律,如沃尔玛啤酒和纸尿布销售案例的成功。可以说,建立在相关关系分析基础上的预测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拥有大数据思维是获得成功的关键。

1.3 管理变革。在大数据时代,所有数据都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先进的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使人们可以更快更大规模地进行数据处理,最大限度地释放数据的隐藏价值,为管理领域带来根本性的变革。在商业管理领域,企业将数据视为最宝贵的资产,拥有数据意味着拥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在公共管理领域,政府机构积累的海量数据成为无法估量的价值源泉,数据开放成为社会利益驱动下最大的公众诉求。然而,大数据给公民隐私管理也带来了极大挑战,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的无孔不入使众多传统隐私保护策略纷纷失效,个人隐私变得无处遁形。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成为大数据管理面临的两大难题,寻求两者间的合理平衡将给社会各领域带来一场管理规范上的巨大变革。

2 大数据时代档案职业发展状况分析

2.1 职业发展环境复杂。档案职业环境是档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背景,包括外在社会环境和内在管理环境。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技术、思维和管理等方面的变革对现代社会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的认识也发生着很大变化,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影响着档案职业的发展,对档案职业的现代性、专业性、服务性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网络环境中电子文件原始性和完整性的鉴别、公共档案信息资源的开放、分散性档案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档案管理政策法规的适用性改革等要求对于现有的档案职业模式和档案管理体制都是一种挑战。推动数据广泛收集、数据深度挖掘和数据精密分析的大数据技术,在催生新的职业类型的同时(如数据科学家),也将引起一些传统职业的式微,被广泛认为处在发展瓶颈期的档案职业境遇不容乐观。有学者担忧,如果大数据时代的档案职业仍然固守传统职业模式,那么在不久的将来,这一职业将面临被取代进而退出历史舞台的危险。

2.2 职业功能亟须拓展。社会开放程度和公众档案意识的提高使档案的社会属性被广泛探讨,档案职业逐渐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型,主动保存社会档案信息和重塑社会记忆成为档案职业功能拓展的重要方向。正如特里?库克所说:“档案职业人员以及他们在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历史遗址等部门里的同行,是社会长久记忆的主建筑师。”[4]然而,在大数据时代,档案职业主动构建社会记忆功能的实现却面临着种种困境。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来自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等多样化社交媒体的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社会记忆信息资源的主体,但数字记忆的长期保存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如信息内容的不真实、信息载体的不可靠和信息价值的不确定等。即便是在数据信息全面涌现的时代,我们也面临着失去记忆的危险。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很可能会造成信息资源的永久消逝、社会集体记忆的极大缺失和文化传承链的断裂。[5]因此,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和维护是档案职业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必须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2.3 职业构成要素相对弱势。从整体上讲,我国档案职业在社会职业体系中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6]这主要由档案职业各构成要素的弱势地位所造成。档案信息资源的结构和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就目前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资源结构来看,纸质档案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文档、表格、网页、照片和影像等非结构化数据资源所占比重较小。而且,具有漫长封闭期的档案信息因时效性较弱而不能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信息资源。档案职业人员作为开展职业活动的主体,存在学历层次多样和人才素质不高的问题。从历年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来看,档案职业者的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程度,从初中及以下到博士都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分布,熟练掌握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较少,人员综合素质与大数据时代的人才素质要求相差较远。此外,传统档案职业技能在大数据时代更加弱化。一般来说,档案职业技能主要体现在档案管理的程序或方法上,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档案信息管理链条发生改变,能够适应大数据时代档案管理要求的职业技能非常欠缺,传统档案职业技能亟须突破和创新。

3 大数据时代档案职业可持续发展策略

3.1 以“大档案”理念指导档案资源建设。“大档案”指将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全部有价值的档案进行集中保管和有效整合,[7]旨在通过改善档案资源结构,增强档案职业服务功能,提高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大档案”理念极大地突破了传统档案资源所划定的范畴,体现了社会档案资源收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大数据时代的档案信息不再匮乏,而是泛滥,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每天都在产生大量反映社会方方面面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信息,形成了众多分散性的数据档案中心。大数据的应用价值必须以规模性数据资源作为基础,因此,通过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数量庞大、纷繁复杂的数据资源的集中保管和全面整合,并从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大数据时代档案职业以及其他信息管理行业的重要使命。与此同时,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大数据资源,“大档案观”区别于“泛档案化”,在档案资源建设过程

中要通过科学的方式鉴别出那些具有保存价值的数据资源,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2 打造专业化人力资源队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社会公众在档案信息和档案服务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对档案职业的开放性、服务性、高效性以及档案职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教育和培训培养一支专业化程度高和综合素质能力强的档案人才队伍是推动档案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大数据时代的档案职业人员不仅要掌握传统的档案管理理论和实践方法,更要充分了解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特点和大数据应用理念,培养大数据战略思维,提高自身对数据信息的敏感性。在专业化人力资源建设过程中,既要引入掌握数据库存储、数据挖掘、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技术的高端技术人才,又要注重加强对已有档案职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对档案及相关信息科学新理论和新方法的学习和应用能力。并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帮助档案人员建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及对社会变革的适应能力。

第5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一、提升代表素质

影响教代会提案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提高代表素质,重点要抓好两项:一是把好代表选举关。在选举代表时,要把那些德高望重、有参政议政能力、民主意识强、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职工尽量选到教代会代表队伍中来,确保代表的先进性、代表性。二是抓好代表培训。通过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与具体工作要求,对如何当好代表、怎样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如何写好提案等进行指导或专题辅导,使代表进一步认清提案在教代会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起关心学校、为校分忧、为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责任意识,增强做好提案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开展调查研究

教代会要把提案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让提案工作更好地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拟定一些重点题目,组织代表深入调研考察,写出高质量的建议案。教代会代表要注重提案前的调查研究,多听、多看,掌握第一手资料,深入了解教职工最关心的是什么?最想解决的是什么?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和思考,有针对性地撰写提案,这样提出的提案才能保证质量,才能做到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我校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教代会筹备小组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提案征集工作,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每位代表发出通知,要求代表围绕广大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使所写提案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学校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认真撰写提案

提案要发挥作用,内容质量是关键。鉴于不少代表对提案工作不熟悉,应使大家明白什么样的提案符合要求,审查立案的标准是什么,让代表一开始就能从较高的位置起步,正确地行使提案权。高质量的提案,选题要准确,分析要深刻中肯,建议要具体可行。第一,是选好题目。提案必须反映大事,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注意掌握政策。提案反映的问题,所做的批评和建议,应该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不但要和国家的政策一致,也要和学校的具体规章相一致,言之有据,论之有理。第三,提案人必须考虑到提案的实施,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第四,还要强调遵循规范。形成提案时,要求代表们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克服随意性和本位主义,真正把提案写出深度、写出水平,并按提案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提案征集表。

四、狠抓提案落实

提案的落实,关键在于提高学校班子成员的认识。在提案撰写、审查立案和答复落实的各个环节,提案人与承办人应该加强沟通,本着以共谋学校发展大计和维护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以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提案工作。

1.准确把握立案尺度。能否准确把握审查立案的尺度是对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政策水平的考验,要力求准确判断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是主流还是支流?是少数人的要求还是大多数人的呼声?解决的条件成熟不成熟?提案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重视代表的意见,关心群众的呼声,同时又能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学校的有关规定求严格把关,严肃审慎地分析代表的每一件提案。有些问题把握不准,就要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邀请提案人做实地考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提案。部分代表对提案标准的把握不准,提案尚有缺欠,但只要选题合适,就要主动找提案人商量、讨论,帮助他们修改完善,然后再立案。为了把工作做细,对代表们提交的提案,要进行认真分析归纳,梳理提案类别,分析提案性质、特点,按职能部门管辖权限划分类别,对性质相近、问题集中的提案进行合理并案,进行编号登记审查,及时编制提案目录。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及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均不予立案。对审查合格的提案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对利于改进学校工作和推进学校发展的提案,学校有条件落实的,应进行立案;对学校暂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不予立案或暂时不予立案。

2.督促答复落实。落实教代会提案责任在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把落实教代会提案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要拿出党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整改落实的魄力来完成提案的落实,努力提高提案的落实率。加大对代表反馈意见的收集和落实力度,对代表认为办理不满意的提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提案复办的满意率。如,我校“关于改善教师住宿条件的提案”,这是代表们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先后有12位代表联名分别递交了4件提案,立案后交学校总务处承办。在接到承办提案后,学校总务处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走访教师群体,聆听教师的呼声,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调整积极改善。

3.提高办理质量。提案办理是提案工作的重要一环,事关提案工作的质量,也体现了办理部门对代表提案的态度。立案的提案呈送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明确提案的承办单位。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提案承办的第一负责人和承办期限。各承办部门接受任务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对承办的提案,认真调查研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提案人。对少数提案的承办情况代表不满意的,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相关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提案办理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6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关键词:企业民主管理现状;监督考核的力度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的科学管理学派和行为学派融合,提出了有职工参与的企业民主管理理论并付诸实践,产生了诸如职工代表、职工恳谈会等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欧美国家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形成的理念虽有不同,但无论其形式还是作用都有相同之处,即增强职工的责任感、激发其劳动潜能和积极生产的欲望[1]。

近年来,我国企业民主管理越来越受到管理者的重视,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职工的集体智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保障职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天,我想以包头第二热电厂为例,就企业(国企)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应把握好的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一、包头第二热电厂企业民主管理现状简介

包头第二热电厂是国家“一五计划”期间建设的老企业,于1958年开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多年来坚持定期召开职代会,随着企业发展不断完善职代会机制,程序规范、按期换届。会前面向全厂职工征集提案,会中讨论通过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教育、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会后认真落实职工提案,并以民主联席会的形式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继续体现职工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相关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办法》等。职代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下设提案委员会、经审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经营管理和职工教育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五个委员会工作职责。通过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自2000年出台《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细则》以来;2006年,下发了《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表》;2009年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中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监督检查做了补充规定;2013年,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按照创建一流企业工会要求,制定了《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制度》。

2000年同时成立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并在厂工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了公开内容,建立三级厂务公开网络:厂级、部级、班组级,通过厂OA网、广播站、公开栏和各种例会进行公开,形成了形式上多样化、方法上灵活化,时间上快速化的特点。在公开内容上,始终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进行公开,凡是关系企业改革发展、职工切身利益、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问题,都及时向职工公开。在具体内容上有经营收支、招待费、职工竞争上岗、党员发展、招聘任免调动干部、职称评定、公积金提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等相关内容。同时,将公开的内容不断向企业管理的深层次延伸,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效考核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切实提高了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应加强监督考核的力度

1.发挥好工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职能

企业民主管理是否正式、规范和可持续,关系到一个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包头二电厂工会按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要求,按时、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将讨论议题材料发放到职工代表手中,由团长组织在各自的分会场进行讨论,之后召开团组长汇报会,向厂领导汇报讨论结果。在职代会上,企业一把手除了要一一解答提案,还要就团组长汇报会上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和落实意见;职代会结束后,工会要将汇总后的提案及时送到各责任部门负责人手中,督促其落实直接责任人和完成时间,以季度为阶段,督促其认真落实职工提案内容,年终向提案人反馈落实情况,并在下一届职代会上向全体职工代表作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说明上一年度提案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要说明原因。

通过调查发现,包头二电厂职工对职代会的履职情况满意度较高,提出提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逐年增高,为企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并获得了部级的奖励成果。

2.发挥好监审部门的评比考核职能

打造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需要合理完善的激励机制。

监审部门根据工会检查结果和统计结果,结合本部门掌握的数据、职工反映的情况等对各部门厂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党政绩效考核范围。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实时性都会在分值中得到体现。促进了厂务公开逐步走形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也更加广泛,除生产指标、环保指标、奖金分配之外,供应招标采购、师徒合同兑现奖励、领导持卡情况、先进评比公示、帮扶情况公示等逐渐走进了公开栏目,职工的关注度也逐渐上升,职工看到公示情况后,会向纪检部门反映一些情况,提出不同意见,说明职工的民主意识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三、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应加强职工参与的活跃度

近年来,“提案提出率”这个新概念逐渐兴起,成为评价职代会质量的重要参考数据和衡量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中一项重要数据。因为在厂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中,企业作为公开方,进行的是广播式的信息传达,职工作为受众,仅仅是接受信息而已,但职代会提案征集却恰恰相反,职工成为提出问题的主动方,企业则需要根据问题做出反映,因此提出多少条提案和多少人提出提案直接反映了职工队伍整体的参与意识。因此,为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的活跃度,职工代表的培训、选举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包头二电厂除了举办职工代表培训班以外,还组织职工代表分批到基层视察提案落实情况、《集体合同》落实情况,使更多的职工代表素质不断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真正能代表大多数职工的利益,站在企业发展的最前沿提出问题,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搭建有效沟通和互动的桥梁,为企业和谐发展、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探索厂长接待日、厂长直通车、企业微信平台等新的调动职工民主意识、服务群众的渠道,现代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鉴别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理论研究与政策建议》张喜旺

第7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构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保障体系

加强党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得以落实的关键所在。××*分行党委高度重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将其放到构建和谐央行的战略高度,摆上党委议事日程。党委一班人充分认识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转载请务必注明来自范文中心:/设既是推进基层央行民主政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强单位全面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内在需求,更是央行在职能转换中提升形象、增强履职软实力的迫切需要。党委书记、行长孙工声多次强调要抓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分行党委多次研究部署民主管理工作。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分行网系统各单位把职代(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在推进民主管理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深化。早在20*年,分行工会就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中心支行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支行职工大会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20*年,分行系统从机关到县(市)支行,全部建立了职代(大)会制度,并定期召开。20*年,××*分行党委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南银党〔20*〕45号),强调把加强民主管理、落实职代会制度作为各级党委的重要工作和各级工会的主要任务,逐渐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总体负责,工会组织实施,职工积极参与,各方齐抓共管”的民主管理工作格局。20*年,分行工会又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使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强化制度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分行工会还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每年对辖内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大大促进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二、活跃形式,畅通渠道,不断扩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与外延首先,坚持职代(大)会基本制度。多年来,××*分行辖区各单位严格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开好职代(大)会。分行机关、营管部、各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坚持每年召开1至2次职代(大)会,单位领导向职代(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工会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听取旧提案落实办理情况和新提案形成情况,研究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干部竞聘晋升、财务开支、基本建设(包括维修)、职工福利等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等,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其次,召开专题职代会。近年来,各单位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除坚持必要的工作报告、提案审议等传统职代会内容外,还召开了各种专题职代会,研究诸如单位全年工作规划,总结全年工作,讨论有关职工重大利益,研究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等专题内容,使职代会的内容和形式更加灵活和务实,效果更加明显和直接,广大职工的参政议政的热情更加高涨和理性。

另外,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各单位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断创新思维,采取有效形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职代会的内涵与外延,尝试民主管理常态化。如:让职工代表旁听“三会”(党委会、行办会和行务会),实施群众听政,落实知情权;有的单位还尝试实行职工代表质询制度,职工对行里发生的重大事项不明白,职工代表可以质询,实现职工代表与需要质询的领导和部门现场互动,直接对话,直至把事情弄清楚,向群众说明白,开展了职工代表对重点工作视察。每年定期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视察查看,了解整体工作进展情况,督促重点重抓,促进工作抓落实;职工代表参与日常工作管理。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参与干部任用,重大项目的计划投票表决、参与集中采购、年度考评、工作检查,组织相关职工代表对经费使用、项目招投标等进行监督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自范文中心:/。这些措施,克服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没有事干的现象,真正实现了民主管理的常态化。

三、注重素质建设,加强研究探讨,努力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和水平

职工代表大会能否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关键要看职工代表是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是否不断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的理论。多年来,××*分行一直重视加强职工代表素质工程建设,加强民主管理理论的研究与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职工代表素质建设。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把政治思想觉悟好、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强,能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人选为职工代表。二是加强职工代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职工参政议政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理论、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使他们熟练掌握政治理论和《工会法》等法律常识,掌握当好职工代表所必须具备的理论、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方法、手段。三是指导职工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学会科学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保证议案、意见和建议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完整性。引导职工代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特点和个人工作实际,紧紧抓住本辖区(本单位)经济建设、窗口指导、金融服务、内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努力提高议案、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四是强化对职工代表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对职工代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职工代表档案,系统记载职工代表参政议政成果。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探索试行职工代表向选出单位职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述职报告制度,接受选出单位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8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的规定集中在代表法第四章,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为乡镇人大)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要经过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即便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也要向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这一制度被形象地称为代表的言论豁免权。对于提请许可的申请,法律规定,受理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以及乡镇人大,得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对代表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其他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据此作出决议。对于何为打击报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地方人大对本级人大代表因司法案件被有关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一应许可。代表一旦涉嫌司法案件均作出决定暂停代表职务,许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做法似无不可,也有利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但对于那些因履职或其他原因被打击报复或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代表明显不利,有违立法设置代表豁免权的初衷。

(2)劝退代表。对于涉嫌司法案件的代表,由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派员私下说服代表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常委会对外接受代表辞职的公告,办案机关则无需取得许可即能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做法在逻辑上似无可挑剔,但显然于法无据,侵害了代表的意志自由,也有推脱责任之嫌。

(3)启动罢免。对涉案代表,一旦司法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报告时,当事人大常委会为减少社会对人大代表的负面感,采取“组织”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涉案代表进行罢免,这样既便于司法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又达到变相许可的目的。但此做法显然超越权限,有越位之嫌。

(4)不予许可。当事人大出于各种考虑,对办案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迟迟不予答复,特别是当提请机关隶属其他行政区域时,常常采取不予许可的做法。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护代表不被打压,但往往不利于案件侦办,经常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带来很多负面效果。

笔者认为,对于公安司法机关提请对涉案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大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听取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和人大代表的陈述,查明是否存在诬告陷害和打压报复来决定是否许可,要做到既不影响司法机关公正依法独立办案,又能保护代表不受非法侵害和打击报复。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考量:

一、查阅案件定性质,看所涉案件到底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重点考察代表与案件当事人的纠纷起因以及是否有损失和损失的严重程度,看有无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对于单纯民事案件应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民事案件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大多是当事人应当到庭未到庭被审判C关采取措施强制到庭,强制的目的是为查明案件情况,并不会对案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一般也不会产生案外影响,故没有必要不予许可。对于刑事以及有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重点审查案件的真实性和提请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如果不存在疑问,应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

二、认定案件与代表履职行为是否有关。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与代表履职有关的因素。如果不涉及代表的履职行为,仅是代表平时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代表的个人行为,应当许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确与代表的履职活动有关,应当弄清是哪些履职行为,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或代表所属政党团体的规范制度,以及是否有追究的必要。人大代表享有法定的言论豁免权,但并不意味着代表的言行可以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代表的发言表决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所属政党团体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以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原则。故对于涉案代表的行为查明确有违法的,应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

三、涉案人大代表是否提出过有关案件当事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办案机关、办案机关的主管机关以及与办案机关存在职务影响关系的第三方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果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曾经提出过与案件其他当事人以及与其他当事人有关的第三方、办案机关、办案机关的主管机关、与办案机关存在职务关系的第三方的建议、批评、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要查明代表提出这些批评意见是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利,被提出批评意见的个人或组织就批评意见是否会导致义务的增加或利益的减损,以及其他案件当事人从追究代表责任中能否获利。如果代表提出批评意见是出于公心,案件当事人或第三方所基于批评意见会导致利益的减损或负担的增加,则以不许可为原则,许可为例外。反之,如果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仅是基于私利,且不会增加案件其他当事人及第三方法律之外的义务或减损其利益,应当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对于办案机关及与其存在业务关系的第三方,也采取同理判断。

四、涉案人大代表是否遭受有关案件其他当事人或办案机关的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如果代表曾经遭受过办案机关、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应当查明侵害或不公正待遇产生的原因,判断过错归属,非因代表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查明所涉案件与不公正待遇之间是否有关联,如果存在关联,以不许可为原则,许可为例外;如果不存在关联,则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

五、提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程序。有关机关提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提交充分的材料,当事人大机关据以审查,判断是否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及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以及有无的行为。特别是对于经济纠纷案件,要对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查明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再决定是否许可。对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的应当许可,对于证据不足或存在部分瑕疵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或纠正,对于明显的,可以不予许可,并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六、代表平时的履职情况。对于不提建议、不发言、不参加活动的“三不代表”,通常不会因为发言表决等履职缘故遭受打击报复,故对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依法进行甄别后决定是否许可,如无出入,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对于那些履职积极,经常“仗义执言”的代表,要重点查明与案件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办案机关及其主管机关或个人的关系,可以以上述第三点为参照,防止被有关个人、组织借机打压,以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以上几点内容,是笔者关于人大代表因司法案件被提请采取强制措施许可问题的一些思考,与业界同仁商榷,供当事人大常委会判断参考。

人大主席团及常委会(含乡镇人大)判断是否许可有关机关提请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代表的履职情况、提请机关的办案程序、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其难度不亚于一次司法审判,对参与审查的人员要求是比较高的,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也要相当熟悉。建议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审查之前,可由人大机关代表资格审查机构会同人大内部承担司法监督职能的机构联合进行审查,就是否许可采取措施出具意见建议,提交常委会或主席团审议时参考。

目前,法律对人大代表因司法案件被有关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太细致,实务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譬如:提请机关对于人大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认为干扰办案,办案机关如何请求救济;当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与被请求许可的人大机关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如何办理相关手续请求,以及案件不被许可时如何处理;对于担任多级人大代表职务的,有关机关怎样提请许可,等等,都需要加以解决,建议全国人大以出台立法解释或答复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各地的做法。

第9篇:职代会提案范文

专职代表还是兼职代表?

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代表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并增加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意味着,专职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工作室的探索被立法“封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解释称,“ 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紧随其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这两条规定在人大实务界、学术界引起巨大反响和争议。有学者认为,代表法修改应增强代表履职行权的动能,对于“代表专职化”、“代表工作室” 的探索“允许试,不必急于下禁令”。

人大实务界则倾向于维护宪法关于代表兼职制度的原则,认为代表制度“大改”条件尚不成熟。

按照宪法原则,我国实行兼职人大代表制度,此番修改代表法,再次宣示兼职代表制度,并不意外。倒是代表个人工作室的去留问题成了此次修正案的最大争议。

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室”一度成为“民主时尚”。2004年3月,温州市人大代表周德文在全国率先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而最引人注目的是2010年6月,四川省罗江县试行县级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全国首位专职人大代表李国喜的工作室高调出场。

然而,就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两天后,2010年8月25日,历经5年已接访3000余件投诉,接待2万余人的“杨剑昌人大代表接访室”宣布关停。9月1日,运行仅2个月的四川罗江首个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更名为“幸福促进室”,李国喜的身份由专职县人大代表变为调解员,而此前李国喜代表的主要工作是监督政府工作,接待选区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

此次修法禁止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但是由人大常委会主导设立的代表联络站则不在禁止之列。目前,在广东、浙江等地的人大代表联络站依然正常运转。

2010年9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的在线交流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回应了关于“是否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的争议。代表法修正案的二次审议稿和修改后的代表法,仍然延续否定专职化代表与禁设代表个人工作室的思路。

履职报告首次写入法律

20世纪90年代,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在不少地方蓬勃开展,但无论是官方还是坊间,加强对人大代表监督的声音依然不绝于耳。

这次代表法修正案回应社会期望,强化对代表的履职监督。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应该说,这是对地方人大推行包括代表述职在内的履职报告模式的肯定和拓展。这一制度设计将激励代表主动积极履职,堪称此次代表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代表述职开始向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延伸。浙江省的做法是地方创制的一个缩影。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试行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浙江省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的做法,无疑契合代表法修改意图。

2010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报告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从立法意图来说,新法为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述职和报告履职情况留下了较大探索的空间。

“代表话语”更有分量

近些年来,全国和地方人大组织的专题调研大大丰富了代表的履职“素材”。这次修改代表法,专题调研被上升为法律规定。

提交一审的草案稿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的调研报告能得到运用吗?”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建议,应明确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以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意见据此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也就是说,向代表反馈的不是处理报告本身的情况,而是如何处理代表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此举有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的责任意识,保障代表的“话语分量”。

修改后的代表法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同时,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代会。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代表建议办理中的“见面率”、“问题解决率”,防止建议办理中搪塞、敷衍代表的现象。

“红帽子”不能用来牟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界、新兴社会阶层人士当选为人大代表,人们称之为“红顶商人”。“红顶商人”走进国家权力机关政治殿堂适应了社会转型期代表结构的变化。但是,现实中,有少数企业家代表借助头上的“红帽子”为私人谋利益,甚至以代表身份干预司法、执法,这显然与人大代表的职责相悖。

提交一审的草案稿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在审议中,有关“人大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规定引起热议。有的委员认为,代表行使公权力,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也不仅仅局限于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是干涉招投标,在其他领域也可以牟利;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最后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把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实际上是防止利益冲突”。

代表能力上升到法律高度

“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修改后的代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提高代表能力作为义务性规定,从履职培训、保障知情权、经费保障、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人身特别保护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新法指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中央“9号文件”提出要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服务。新修改代表法把人大代表“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列为代表权利。新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2004年初发生了全国人大代表自费打电视广告征集议案的“周晓光现象”。 一年后的中央“9号文件”不提倡代表自己掏钱办国家的事。对此,新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此外,新法还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此次代表法修改突出加强了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无疑反映了国家对代表履职保障的不断优化。

罢免人大代表不是传说

近年来,有关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除了溆浦县的“获刑”代表被成功罢免外,许多罢免行动不过一纸动议而已,似乎没有成功的范例。

“选民提出罢免案连进入法律程序都很难,更不用说罢免了”。曾参加罢免动议的选民发出感慨。

提交一审的草案对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罢免难”问题作了设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对于草案的这一规定,有人提出,罢免人大代表不应局限于这两种情形,否则很容易让人“误读”为其他“问题代表”不属于罢免范围。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修改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乔晓阳解释,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

由此可见,选民主导罢免“问题”代表或许将不再是传说。

稳健修法的政改信息

关注代表法修改的政治生态,不难发现:有了中央“9号文件”的规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要求,整个代表制度的框架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动。

退一步讲,即使实行专职代表制度,也要先动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修改代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力改变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则。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代表法修改决定获得通过后的讲话中指出,代表法修改“遵循宪法和代表法的基本原则,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与网友交流时表示,代表法修改的一项原则是,“认识尚不一致的,可以暂不作规定,继续深入研究”。

换而言之,代表法修改,是代表制度的转型,而不是转身。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转型,代表工作的环境和条件日益变化,代表法还有修改的空间。学界和公众对代表法修改,乃至其背后的政改趋向寄予了深切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