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精选(九篇)

煤矿安全管理意见

第1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第2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进一步推进以人为本的精细化管理,抓好集团公司七月份“精细化管理突破月”活动的落实,努力实现采掘装备机械化、安全管理市场化、隐患排查定期化、检修检查制度化、安全培训正常化、技术管理和岗位作业标准化,从“人、机、物、环境”等各个方面全面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探索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本质安全型矿井和和谐矿区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整章建制,完善各项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是对各个工作流程进行控制和考核,为此,各专业、各单位要从遵章守纪、正规操作、危险源辩识、定置化管理、安全市场化管理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精细化管理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实现量化考核,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有考核,全面提高岗位作业水平。

(二)推行ABC三卡考核。各单位要以“制度标准考核”的管理思路,通过开展ABC三卡管理、实施走动式管理、落实“三工并存、动态转换”办法、修定计分和工资分配办法等方式方法,狠抓工作考核和责任落实,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三)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专业要由分管副总师负责,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参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办法》、《矿井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定办法》、《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定办法》和《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修订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并进一步强化现场落实兑现,确保矿井在集团公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取得优异成绩;要继续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强化各作业场所的质量管理,确保各施工作业地点均满足《企业标准》的要求。

(四)继续实施安全整治。要针对矿井安全生产实际,按照按照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会战活动项目规划》的要求,继续在影响安全生产的*、*等重点地点实施安全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五)推进机电事故向零进军活动。各专业、各单位要针对现场设备管理实际,制定各类机电设备及备件的周期更换计划或检修日历,并严格按照更换计划及“日历化检修”的要求抓好落实。要把好机电设备管理“四关”,即把好新进设备质量关、设备进厂维修质量关、设备现场使用关和设备停产检修关;要及时整改现场事故隐患,做到“五有”,即有排查、有落实、有整改、有反馈、有记录,形成闭环;要严格落实设备点检制,按照点检制要求对运行设备实行“八定”检查,即定人、定点、定量、定标、定路线、定周期、定方法、定检查记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考核,确保矿井机电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

(六)抓好全员教育培训。各专业、各单位要以集团公司的岗位技能大赛为契机,制定各工种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要本着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从设备或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完好标准和安装标准)、相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本专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企业文化、员工道德和行为规范、安全常识、管理制度、支持性文件(包括设备点检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危险源辩识、隐患排查、联责联保、定置化管理、“三工”评定办法)等各个方面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努力提升全员生产、安全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七)深化单位区域利益管理。各专业、各单位要在职责界定明确、费用划分清晰、服务供求调剂的基础上,将链式管理、2S管理、精细化管理、ABC考评等有效管理方法进行融会贯通,不断完善各单位、工序之间的内部市场结算关系,调整内部考核办法,努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要通过完善区域划片管理,使安全、质量、成本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区域内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材料投入等所有生产管理区域,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保证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专业、各单位要提高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充分利用工前会、学习日、安全活动日等时间,强化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实施精细化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7月份,各单位必须制定精细化管理体系文件和员工手册,并发放到每名员工手中。

(二)强化引导考核。各专业、各单位要按照“一月一总结、一季一评比”的思路,按时召开会议,及时分析、总结本专业、本单位在推行精细化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具体措施加以改进,对于行动迟缓、成效不显著的单位,要网上通报批评,并严格落实处罚;要不定期安排专人,对单位和班组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三)召开现场会议。矿每季度、专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精细化管理现场会,对基层单位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或对工作落实缓慢、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解剖、分析,在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改进措施,推进全矿精细化管理的实施。

(四)抓好责任落实。各专业、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考核、落实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在较短的时期内,通过深化实施精细化管理,矿井各方面的工作都有较大进步。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精细化管理工作在7月份有较大突破,矿成立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师、生产部(科)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安监处设立办公室,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矿井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

各专业、各单位要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首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本专业、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专业要逐级落实负责人,单位要制定具体考核细则,7月31日前必须将考核细则报安监处。安监处要不断组织人员,依据其考核细则对各专业、各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考核奖惩

(一)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罚款1000~5000元,对党政负责人联责处罚10%,并进行电视曝光。

1、未执行“ABC”三卡考核,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不完善,体系文件不健全,或未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考核时;

2、工作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问题多,走动式管理落实不力时;

3、出现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集团公司停产整改时;

4、安全整治工作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

5、未落实机电设备维修制度,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多发,或出现重大事故时;

6、对员工教育培训组织不力,集团公司考核中有不及格人员时;

7、单位区域利益管理流于形式,责任落实不到位时;

8、精细化管理推行不积极,成效不明显时。

(二)生产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罚款1000~5000元,对专业分管人员罚款100~500元,对分管副总师联责处罚100~200元。

1、7月31日前未能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细则报安监处时;

2、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影响矿井达标,或存在重大问题时;

3、安全整治项目组织、落实不力不按期完成时;

4、专业机电事故多发、影响安全生产时;

5、专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引导不力,在集团公司的岗位技能大赛中没有人员进入前三名,或有人员列最后三位时;

6、专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幸免事故时;

7、没有按期召开精细化管理工作会议时;

8、专业精细化管理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时;

第3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为充分发挥重点煤炭企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夯实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煤经发[*]10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发展现状,现就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托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市地方小煤矿点多面广,在全市385座保留矿井中,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共266座,占矿井总数69.1%。小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技术人员匮乏,职工队伍素质低下,生产方式落后,安全保障水平低,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问题。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可以借助重点煤炭企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有效解决地方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推动地方小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做大做精做强全市煤炭产业。

二、托管的内涵

对地方小煤矿实施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重点煤炭企业或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负责对地方小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务交易行为,旨在提高地方小煤矿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托管的形式

(一)全面托管

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成建制队伍,全方位负责托管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

(二)部分托管

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

(三)管理或技术服务

托管企业按照被托管煤矿的需要选派管理或技术人员,按达成的协议提供相应的管理或技术服务。

四、托管的对象

(一)全市地方煤矿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重点是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达不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小煤矿。

(二)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改造矿井除具备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准予改造的核准批件。

(四)新建矿井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核准批件。

五、托管的主体

(一)对小煤矿实施托管的主体为晋煤集团、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

(二)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组建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以煤矿企业集团和重点煤炭企业为依托,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

(三)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担负起被托管煤矿在生产和建设中涉及的组织、技术、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

六、托管的程序

(一)托管与被托管双方必须签定托管协议或合同,明确托管方式、托管时间、托管内容、托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二)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托管地方煤矿,托管双方签定合同后,须经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晋煤集团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管理公司全面托管地方小煤矿,须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政策措施

(一)全面托管的煤矿日常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交由托管方负责,同时接受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

(二)被全面托管的煤矿企业在节后复产、地方煤矿停产整顿复产时,优先予以安排。

(三)被托管煤矿需进行改扩建时,优先上报其矿井改扩建手续。

(四)被托管煤矿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煤矿转产项目优先立项,优先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行业监管和安全监管职能不变。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细化方案,认真组织,鼓励、引导重点煤炭企业积极组建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

第4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两型三化矿井”(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基础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制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以“三个转化”(煤向电转化、煤向化工转化、煤电油向载能工业转化)为主线,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矿区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彬长旬东开发初具规模。建成大佛寺1000万吨/年煤矿,建成胡家河、亭南、火石咀、下沟4个300万吨/年以上煤矿,建成燕家河、蒋家河2个150万吨/年以上煤矿,全市原煤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实现产值60亿元;建成4个规模300万吨/年洗煤厂和2个大型煤炭深加工厂,精洗煤规模达到1200万吨/年以上;建设2-3个大中型煤电、煤化工企业,力争开工建设180万吨甲醇、120万吨烯烃、100万吨二甲醚和地下残煤气开发利用项目,720万KW火电厂、2×20万KW以上煤矸石电厂项目;原煤转化率达到49%,原煤入洗率达到40%,煤炭转化新增产值达到90亿元以上。煤炭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生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瓦斯灾害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稳步好转,矿区生态环境初步得到改善。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彬长、旬东矿区为依托的北部能源化工基地,原煤生产规模达到5000万吨以上,煤、电、化、建材等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上缴税金36亿元以上,实现利税75亿元以上。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步伐,培育大中型煤炭综合开发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重组联合改造提高,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资源管理,强化对矿井资源的有效监管

(四)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要积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煤炭资源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彬长旬东矿区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按照规划合理有序开发。要加快旬东煤田开发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对旬东煤田转角区块和乔儿沟、小寺子区块的详查和精查工作,为旬东煤田开发规划和全面开发做好准备。市煤炭工业局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时,必须征求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市煤炭工业局、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市发改委在上报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彬长旬东矿区开发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必须征求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并作为上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开办煤矿企业(含新开矿井、闭坑后重开矿井、非煤矿山开采伴生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年度开办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级审批和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与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联合执法。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同进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及其它涉煤项目的立项,上报市(县)发改委、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局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会审后,上报省发改委。

(六)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煤炭资源有偿开发。新设立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有偿取得、规模开发”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通过储量检测,价款评估,要实行有偿使用。转让、承包经营和以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的煤矿,严格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剩余储量合理核定价款,有偿开发利用。严格执行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发改委、煤炭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煤炭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井的回采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实行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超层越界、滥挖乱采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建议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七)培育大型煤炭综合开发企业,实行项目带动战略。继续坚持以招商引资为动力,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加快彬长旬东矿区开发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彬长矿区以现有企业和外来大型投资企业为依托,加快雅店、高家堡、杨家坪等地质勘探及小庄、孟村、胡家河矿井的开发建设,加快亭南、蒋家河、火石咀、水帘洞、燕家河等煤矿大中型骨干矿井的改扩建,抓好彬长矿区480万KW火电厂、180万吨/年煤制甲醇、120万吨/年烯烃、100万吨/年二甲醚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加强旬东矿区资源勘探、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井技术改造,提高煤矿机械化程度和单井规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投资,重点支持彬长旬东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市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煤炭工业发展,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向煤炭转化产业倾斜力度,切实支持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实现产权多元化,整合资源盘活资产,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八)延长煤炭产业链,推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推进瓦斯抽采和煤层气综合利用试点工程,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围绕彬长旬东矿区原煤开发实施配套转化项目,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煤炭“三个转化”,发展循环经济,对彬长矿区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大佛寺煤矿、小庄煤矿、胡家河煤矿、孟村煤矿煤矿、亭南煤矿、火石咀煤矿、下沟煤矿,即将开发的雅店、高家堡、杨家坪等井田要通过煤电、煤化工联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一体化开发,大力发展与资源量相匹配的煤炭转化产业,改变挖煤卖煤的经营模式。今后除资源条件受限制外,原则上不再新开办30万吨/年以下煤矿。

(九)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支持煤炭企业与电力、水利、交通、化工、建材、冶金等企业联营。积极配合国家铁路、公路、电力有关部门,加快西平铁路、银武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快矿区电网建设工作,全力推动彬长矿区亭口水库、马家河水库、旬东矿区马栏水库建设,努力改善彬长旬东矿区开发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我市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十)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提高煤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煤矿的整合,实行规模化开发。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形式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大力推行中小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实现正规化开采。坚决取缔和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2007年底以前取缔3万吨/年煤矿。

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一)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新格局,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责任到县乡,主体责任到企业”的责任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煤矿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产煤县政府要建立领导分工联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驻矿督察员制度。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认真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煤矿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确保安全投入到位的责任,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

(十二)积极推进“两型三化矿井”建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努力提高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教育培训制度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各类院校的联合攻关,重点解决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不稳定煤层、中厚煤层开采的采掘部署及采煤方法,努力提高煤炭生产的技术水平。到2008年,全市90万吨/年以上矿井,达到“两型三化”矿井标准。到2010年全市所有矿井达到“两型三化”矿井标准。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安全、高效、文明、和谐矿区。

(十三)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煤矿出资人要坚决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保障投入,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清除隐患,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各类煤矿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推行工伤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国家和省上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落到实处。

(十四)认真搞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106号)文件精神,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积极推广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等瓦斯防治实用技术,严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高瓦斯矿井和有高瓦斯采区(工作面)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彬长矿区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或工程必须与矿井(采区、工作面)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能力核定等安全技术基础工作,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意见》要求,煤炭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上交,市财政局、市煤炭局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全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2007年底建成市、县、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

(十五)强化矿山救护队伍建设。面对我市矿井煤尘、瓦斯、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突出的严峻形势,要切实加强救护队伍建设,扩充人员,保障经费,配备技术装备,提高整体抗灾能力。按照《*市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不断完善《预案》的修订,组织开展对《预案》的实施工作。市煤炭工业局要加强对矿山救护队伍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要确保矿山救护经费的及时拨付,保证煤矿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救护任务的顺利完成。

(十六)提高煤炭队伍素质。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涉煤院校的协作,采取校企联合、“订单”培养、返补学费等措施,鼓励当地学生报考煤炭专业院校。煤炭企业每年要有计划的从煤炭院校招聘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充实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尤其要对煤矿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掘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和下井工人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十七)加强和谐矿区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和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逐步推行4班6小时工作制。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必须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和职业病诊断,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依法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认真执行新的入井津贴、班中餐等补贴标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人身保险和入井津贴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文件(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加强“两堂一舍”的标准化建设。搞好矿区的绿化、美化,改善矿区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强化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为煤炭工业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十八)理顺煤炭行业监管体制。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全市煤炭行业的管理力量,强化市、县两级煤炭部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资源开发、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各产煤县要设立独立的煤炭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配强配硬班子,配备煤矿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有煤矿的乡镇要设立煤矿安全管理所,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煤炭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调整要征得市煤炭工业局党组同意,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变更,需经县煤炭管理部门对其任职资格审核同意,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工商管理局备案。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十九)建立和完善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的协调机制。市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彬长煤田开发指挥部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的开发建设,履行服务、协调、指导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和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各类项目的审核认定、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彬县、长武、旬邑三县也要设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增强服务意识,扩大招商引资,推动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高效、快速发展。

(二十)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煤炭销售市场的管理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煤炭管理部门对经营资格监管、煤炭经营秩序整顿治理、产运需衔接等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运需衔接,鼓励产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政策规定,严格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程序,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市、县两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与工商、环保、质监、土地、交通、税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税漏税行为,树立和维护*煤炭的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竟争能力,积极扩展国内、外销售市场。

(二十一)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特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监管煤炭开发、生产、经营、利用行为,为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建立煤炭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开展煤炭联合执法大检查。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行为。

六、加快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发展煤炭循环经济

第5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关键词:煤矿采矿;作业;事故;应对措施

1.引言

安全是整个煤矿采矿作业的核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制度、人员等因素的制约,煤矿采矿作业往往容易出现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采矿作业的顺利进行,还可能会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影响整个煤矿采矿作业效益。因此,结合煤矿采矿作业的实际情况,探讨分析常见事故的类型,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煤矿采矿作业的常见事故

2.1采场冒顶片帮事故。该类事故是煤矿采矿作业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大约占到事故总数的40%左右。其主要成因包括以下几点:采矿方法,顶板管理不恰当,放顶时间不恰当,引发冒顶事故,切割巷道过宽破坏矿体围岩,导致片帮事故;忽视采场顶帮检查,引发冒顶伤亡事故;浮石处理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冒险空顶作业;地压活动影响,采空区没有及时处理,引发冒顶片帮事故。

2.2采场塌陷事故。该情况容易出现在留矿法采矿当中,留矿堆中容易形成空洞,进而导致塌陷情况的发生。其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矿体岩石节理发育,存在着很多的断层,回采时容易出现大块矿岩;矿石湿度大,容易粘结成块,回采进度太慢,采场搁置停采,采矿现场局部出现堵塞和空洞现象。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塌陷事故的发生。

2.3坠井事故。煤矿采矿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矿井开采过程中为了便利施工作业,往往需要布设多种形式的竖井。并且作业人员常常需要进出采场,经过天井或者溜井,如果天井的支架存在着不牢固现象,或者梯子没有固定好,梯子之间缺少防护栏杆,天井扒钉把手不牢,溜井口缺少护栏和标志,容易出现坠井事故,给作业人员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2.4溜矿井和卡矿事故。在煤矿采矿现场,由于存在溜矿井、放矿漏斗卡矿、堵塞处理不当等问题,对现场作业人员会带来很大的威胁,一些作业人员可能受到矿石积压、深埋、机器卷扬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给整个煤矿采矿作业带来不利影响。

3.煤矿采矿作业常见事故的原因分析

3.1安全意识淡薄。一方面,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者将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生产效益方面,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在思想上对煤矿采矿作业不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也不愿意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增加投入。另一方面,煤矿采矿作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低,他们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施工操作意识,不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引发安全事故。

3.2管理制度不完善。预防煤矿采矿作业事故的发生必须以管理制度作为前提,实现对各项工作的有效规范。但大多数煤矿采矿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尽管《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煤矿采矿安全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落实。规章制度本身不完善,又没有严格落实。另外,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严格执行,煤矿生产企业没有将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对安全监理不重视,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3生产设备落后。煤矿采矿技术落后,研究工作的起步较晚,加上受到人力、财力、技术的制约,很多陈旧的设备仍然在运行和工作,不仅影响煤矿采矿效益,还容易引发相应的事故。另外,由于受到资金的制约,设备没有及时更新,安全设备存在不足,给整个煤矿采矿作业留下安全隐患。

3.4作业人员素质低。煤矿企业的工作环境较差,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长期以来,煤矿采矿作业人员素质较低,技术人员缺乏,主要以普通作业工人为主。一方面,他们的安全意识淡薄,忽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现对自己的有效保护,预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在煤矿采矿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施工,违规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引发相应的事故。

4.煤矿采矿作业常见事故的应对措施

4.1转变思想观念,提高煤矿采矿安全意识。要想预防和减少煤矿采矿事故的发生,首先就得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观念。一方面,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者在重视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安全生产,注重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完善规章制度,引进高素质人才,促进煤矿采矿作业顺利进行。他们应该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煤矿采矿作业安全也是提供企业效益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煤矿采矿作业人员需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在施工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预防事故的发生。

4.2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每个煤矿生产企业都要制定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首先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达到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要求,并且以这些规范标准为指导,促进煤矿采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严格落实煤矿采矿责任制,让各部门,各单位都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好自己的每一项工作,确保煤矿采矿安全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小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另外,还要完善安全监察管理制度,加强监察执法意识和执法力度,对于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该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实现对事故的有效预防。对于出现的安全事故应该追查责任人的责任,提高执法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人们对煤矿采矿安全生产的认识。

4.3加大相应的资金投入,更新采矿设备。在其它条件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想预防事故的发生,加大资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注重对科学技术的运用,积极引进和推广新型设备和技术,优化煤矿采矿作业环境,预防事故发生。增加资金投入,应该着力在装备、技术方面,实现煤矿采矿的信息化和自动化,提高机械设备的运行效能,并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煤矿采矿安全工作的有效管理。对于陈旧的设备应该注重更新,运用先进的,新型的机械设备,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煤矿采矿作业效率的提升,还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整个煤矿采矿作业效益。

4.4重视作业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一方面,要注重引进和吸收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针对工作环境恶劣可能难以引进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福利待遇等方式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企业人才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作业人员培训,通过理论知识学习,现场经验传授,观看视频等方式,促进作业人员掌握各种规范,严格遵循施工规范,确保煤矿采矿安全进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5.结束语

总之,在整个煤矿采矿作业当中,加强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常见事故是人们的不断追求和目标。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并根据可能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煤矿采矿作业安全水平,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煤矿采矿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余艳.煤矿采矿安全管理与事故防范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21)

[2]刘辉.煤矿采矿作业的常见事故与应对策略[J].民营科技,2013(1)

[3]乔军.煤矿采矿作业的常见事故与应对策略[J].科技传播,2012(10)

[4]崔四龙.浅谈煤矿采矿作业主要事故成因及预防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2(4)

[5]郭玉龙.浅议煤矿采矿作业事故的原因及对策[J].能源与节能,2012(4)

第6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煤炭行情仍未见底。全省煤炭市场呈现出原煤生产量下降、销售量下降、铁路运输量下降,主网电厂进、耗、存煤量下降,煤炭价格下降、煤炭库存量上升等特点;二是煤矿企业资金短缺、人员不齐,安全生产状况堪忧;三是个别煤矿企业冒险蛮干现象仍然存在。希望大家认清严峻形势,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挖潜节流,想方设法,共度难关。

就下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市政府的实施意见。

99号是全国全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前,市政府正在起草8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安全准入、推进煤矿“四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措施。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达到政策支持到位、监管到位、煤矿企业落实到位。各产煤县政府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减轻煤矿企业负担、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煤矿企业要向全员职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好政策机遇,加大“四化”建设力度,自觉遵守有关安全准入禁止性规定,加大隐患整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

各产煤县要认真整改全省煤矿安全交叉执法监察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照会议通报的间歇性停产、以包代管等典型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检查,要用最鲜明的态度、最坚决的措施、最严厉的手段坚决打击。

三要全力支持煤矿企业渡过难关。

市政府目前正在草拟关于省政府办文件的实施意见,计划由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一定资金支付煤矿企业质量标准化考核等费用,各地也要对煤矿企业税费负担情况进行调研、摸底,掌握真实情况,科学制定减负措施,政府领导态度要坚决,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要注重长远谋划煤矿企业的未来。

长远来看,煤炭市场行情要想有大的起色是基本无可能,是去是留,企业要作好长远打算。同时,各产煤县也要根据煤炭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布局,认真规划好煤炭产业发展的“十三五”规划,指导煤炭产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力做强做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能源支持。

五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第7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促进煤矿整顿关闭,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管理强矿,提出以下*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1.力争提前完成关闭矿井数量目标

各地在*年6月底以前将第二阶段2652处矿井关闭到位。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第三阶段2209处关闭矿井名单。*年底前确保完成关井4000处,力争提前完成第三阶段关闭任务。通过不断加大关闭矿井工作力度,在*年煤矿死亡人数下降20.1%的基础上,确保*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

2.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按照〔*〕82号、〔*〕108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48号)的要求,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管,通过整合技改减少矿点数量,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到各地的资源整合方案都按程序批准、下达、启动,所有被整合的矿井进入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程序。

3.积极推进管理强矿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准入门槛,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成果,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1.公告关闭矿井名单,通报关井进度

一是在各地公告关闭矿井名单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期分批在人民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告第二、三阶段关闭矿井名单。

二是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定期通报各地关井进度。

2.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经济政策

总结、推广内蒙古、河南等地在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5月份左右在内蒙古或河南召开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转发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的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经济政策,鼓励各地结合资源有偿使用的试点,研究制定淘汰落后生产力的经济政策,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

3.组织开展四次督查

一是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一次以检查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和技改矿井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督查(2月15日已结束)。

二是6-7月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一次以检查各地第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启动第三阶段关井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督查,同时调研新情况、新问题,为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做好准备。

三是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一次对各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情况的督查。

四是10-11月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一次以检查各地第三阶段关井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督查。

4.召开两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一是3月份召开第三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已召开)。二是视情况暂定于8月份左右召开第四次会议。针对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

5.督促各地规范资源整合

根据〔*〕82号和〔*〕108号文件精神,督促各地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贯彻落实以下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国有重点煤矿的骨干作用,鼓励其依法整合兼并小煤矿。

二是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经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

三是煤矿资源整合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一证一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四是被整合的矿井要先关闭(吊销证照、拆除井下设备、停止供电),并加强监管,确保停止生产。

五是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

6.明确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8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督促所属各级工作机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认真按要求提出关闭矿井名单,切实将16种关闭矿井关实关死。

(1)国土资源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第一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第四种);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第十种);资源接近枯竭的(第十二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种)。

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名单,并会同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对影响安全生产的,提请关闭(第九种)。

(2)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第二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的(第十三种)。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第五种);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第六种);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八种);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第十一种);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第十四种)。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第五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第七种);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八种);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影响安全生产的(第九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种)。

(5)工商管理部门对以下类型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7)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7.严格市场准入,防止前关后建,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是根据〔*〕82号文件关于“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的规定,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限制小煤矿数量。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继续分期分批公告违法建设项目名单(已公告第一批共35个建设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督促各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落实〔*〕108号文件,编制、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整合方案时,要认真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保留小型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数量控制目标。

四是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完善小煤矿完全成本的相关政策,通过提高小煤矿的资源成本、环境成本、科技成本、税收成本、土地成本、人工成本等,合理提高小煤矿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准入门槛。

8.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是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6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继续联合审查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组织现场抽查。

二是推广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编制《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和《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年下半年在全国推广煤矿产量监控系统。

三是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继续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16号),并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会同劳动保障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四是推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编制《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和《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继续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五是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结合煤矿企业特点,制定公布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煤矿企业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升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质量,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煤矿企业招用劳动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稳步提高煤矿职工工资待遇,从源头上规范小煤矿的劳动用工行为。

9.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证照审批管理

一是请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解决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短的问题。

二是明确煤矿“六证”的颁证顺序。初步协商,对新设立的煤矿企业,颁证顺序为:工商预核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有企业的新建矿井,颁证顺序为: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开展调研,并在征求地方和企业意见后联合发文予以明确。

三是要求各地证照审批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吊(注)销已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煤矿企业的相关证照,并互相通报。

四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研究制订规范煤矿“六证”管理的意见。

10.出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若干意见》,强化小煤矿安全管理

拟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并《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准入门槛,提高小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减少小煤矿事故,特别是减少重特大事故。

11.认真抓好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作,强化煤矿供用电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1号),力争*年底完成井工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工作;建立健全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小煤矿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继续加快安全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进度,规范网络运行管理。同时,加快煤矿供电电网建设,强化煤矿的供电保障和企业内部用电管理工作。

12.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已经关闭矿井和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力度,指派专人盯守,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矿井违法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行政问责制,对该关闭未能及时关闭,甚至因违法、非法生产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严惩,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13.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政策的宣传力度

煤矿整顿关闭政策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集中提炼出来的,要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整顿关闭的目的和意义延伸到落实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延伸到实现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上来,使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生命安全的需要,是维护地方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取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14.对各地反映的一些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对个别省份提出的新建矿井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3万吨/年在建矿井停止建设后如何处置,受资源条件约束资源整合后矿井规模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小规模(晋陕蒙30万吨/年,中南、西南9万吨/年,其他地区15万吨/年),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天然林保护区和开采极薄煤层地区等特殊地区3万吨/年煤矿难以立即关闭等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按照“政策底线不突破、特殊情况个案处理”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个案处理方案进行审批。各地必须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在个案处理方案上报、审批与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十一五”期间各地不再批准建设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矿井。

(2)立即关闭3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矿井。

(3)已停止建设的3万吨/年矿井,按照扩能、整合、关闭三种方式处置。

(4)对资源条件确实难以保证整合后矿井生产规模的地区,适当降低资源整合后矿井最小规模,但必须经省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审查,限制矿井数量、确定矿井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8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渝编办发〔〕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确保我县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

(一)维持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体制不变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独立运行的正科级事业机构,负责全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市和本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起草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协调全县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的初审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县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矿井)开发建设规划;负责煤炭生产经营以及煤矿技改的初审,行业规费的收取、解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承担指导煤炭调运和协调平衡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对外交流、专业技术职称报批工作;承办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理顺乡镇煤炭行业管理职责产煤乡镇统一归口由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行业监管职能。

(三)交叉职能职责的划分1.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煤炭调运和协调平衡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机构设置

(一)规范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内设机构及下设机构设置根据行业管理、安全监管、教育培训、煤炭执法、应急救援、信息调度等基本职能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我县属原煤100万吨以上和煤矿灾害特别严重的县,县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可设置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宣传教育培训、信息调度与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科室。

(二)加强乡镇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年产煤20万吨以上镇、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增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加强人员配备

(一)配齐相关人员。在等8个产煤乡镇配备专兼职煤炭行业监管员2-3名;在年产煤20万吨以上的镇、镇配备煤炭行业监管专兼职人员5-6名。其所需编制在乡镇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优化队伍结构。在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领导职数范围内应配备具有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重点产煤乡镇明确1名副乡镇长分管煤炭行业监管工作。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人员编制的50%。加强现有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具有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9篇:煤矿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省煤炭局、省总工会、省计经委、省地矿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

省政府:

近几年我省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发展较快,缓解了能源紧张状况,促进了经济发展。为了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省政府先后发出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2〕60号),全省乡镇煤矿实行了行业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多数地区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取得了较好效果。全省小煤矿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一九九一年比一九九年下降10.53%,一九九二年又比一九九一年下降14.97%,连续四年消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但仍有个别区、县整顿走了过场,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一九九二年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13起,占全省矿山重大事故总数的81.3%,比一九九一年上升85.9%。主要集中在浑江市三岔子区(14起)和通化市二道江区(14起),占小煤矿重大事故总数的61.5%,多数发生在统配煤矿井田范围内。

小煤矿重大事故多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很好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一是个别县(区)、乡领导只注重发展乡镇煤矿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的一面,忽视了加强对乡镇集体、个体小煤矿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面,对整顿小煤矿有畏难情绪,抓抓停停,没有下大力量一抓到底。统配煤矿和地方之间缺乏协调,有关部门缺乏通力合作,长期形不成合力和综合治理的大环境。二是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开办小煤矿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采矿登记,审批办矿时不按规定严格审核办矿条件,造成矿界范围不清、资源不清、地质状况不清、无证乱挖滥采的现象,在安全上既自身难保,又影响邻井的安危,且破环了国家资源。有的部门有畏难情绪,只管有证矿,对无证矿制止不力,放任自流。据调查,个别区县90%以上小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一九九二年有8起重大事故发生在无证小煤矿,占小煤矿重大事故总数的61.5%。有的单位向无采矿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小煤矿发放营业执照,一些部门和单位向无证小煤矿提供资源、电力、火药等,为其非法开采创造条件。有的部门和单位名义上与个人联合办矿,或承包给个人,实际只要钱要煤,不进行管理。三是很多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未采取限期整改的有力措施,致使很多小煤矿生产环境恶劣,随时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很多小煤矿主不愿往安全上投资。据统计,有的县区90%以上小煤矿没达到“五消灭”要求,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电照明、明火放炮、明刀闸开关普遍存在,有的连瓦斯检查仪器都没有。有的部门挪用维简费,使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得不到改善。四是安全教育培训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很多小煤矿对新工人普遍不搞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素质低的问题十分突出。工人普遍缺乏法制观念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法规,不接受监督检查,甚至殴打安全监察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十分严重。一九九二年就有4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工人在井下吸烟造成的。

当前正是煤炭生产旺季,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的倾向有所抬头,安全形势更趋严峻。今年一至三月份我省小煤矿已发生4起重大事故,死亡21人,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33.3%和40%。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2号,省政府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各级政府对小煤矿安全生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抓好小煤矿的清理整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抓。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找准问题,查清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进一步理顺和落实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安全生产责任,并要恪尽职守,通力合作。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地小煤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矿、煤炭、劳动和工商部门要依法抓好办矿审批发证、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会要抓好安全管理的群众监督。办矿单位要依法开采,保证安全生产。今后在哪方面出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立即对小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署)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从煤矿、地矿、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班子,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小煤矿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分类予以整顿清理。重点清理整顿无证矿,特别是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无证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威胁大矿安全的,予以定点划界,审核合格后补发有关证照;对完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坚决关闭;对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又有开采和整改价值的要限期整改;小煤矿间距过密、互相影响生产及安全的,应促其联合、兼并。清理整顿工作一九九三年末要初见成效。国营矿区内的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国营煤矿要派人参加,密切配合,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回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电业部门和转供电单位不准再给供电。对阻挠和破环清理整顿,无理取闹,强行或私自开采的,要依法惩处。建议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六、七月份对全省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整顿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格小煤矿办矿审批和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小煤矿的办矿审批、证照发放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矿审批部门必须按《矿产资源法》和我省有关规定,不具备办矿条件的决不能批准办矿、滥发证照。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要严加惩处。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小煤矿安全管理,依法治矿。所有办矿单位都要按“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放任自流。

四、努力改善小煤矿安全技术条件,加强咨询、协调、服务。有关部门从小煤矿提取的维简费一定要有计划地用于改善小煤矿的安全技术条件,不准挪用,争取一九九三年末全省小煤矿基本达到“五消灭”标准。要逐步在小煤矿集中的区域建立小煤矿安全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站,为各矿井提供地质测量、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指导和矿山救护等服务工作。

五、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争取各新闻宣传机构的支持,大力宣传《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造成强大舆论。有关部门要下大力量搞好小煤矿矿长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了解有关安全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掌握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执法的自觉性,严格以法办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