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精选(九篇)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

第1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同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推进成链监管工作,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进一步巩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成果。

二、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开展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全面检查。经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货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企业不能维持准入条件、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非法生产等行为的及时上报,由市经信委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问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厉处理。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运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二)加大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经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集中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等开展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告》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车型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加强对《公告》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车辆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责令指定认证机构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各县(区)、园区经信局)

(三)加强车辆销售环节市场监管。经信、交运、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机动车辆产品的检查,重点排查和清理车辆运输车、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等车型。对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由各县(区)、园区经信局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或撤销有关车型《公告》,暂停相关企业新车型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由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依法撤销或暂停有关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运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四)严把登记注册和技术检验关。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公告》车型不一致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产品及企业信息通报经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五)联合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管。结合同步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公安交管部门要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运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2017年4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各县(区)、园区经信局要会同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由各县(区)、园区经信局牵头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由各县(区)、园区牵头对照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第2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市“9·27”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咸政发[]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咸政办发[]120号)的安排,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1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提升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二、检点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全市辖区所有道路客运、货运运输企业,特别是自去年以来,发生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客运和货运企业,检查的重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

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应急组织的建立情况;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情况,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重点是驾驶人员、押运人及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

6、近2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深入企业认真听取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查阅制度、培训、记录和考核等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提前制定检查方案,采取针对性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大型客运企业。

3.实地座谈,现场考核。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检查企业培训教育的质量与效果。

4、督促整改,推动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指令,限期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切实推动企业消除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组织实施

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10月10日开始,年月1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市、县两级安监局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抽调专人,迅速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专项检查和隐患治理阶段。市安监局和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在12月15日前,分别对辖区内的所有市级以上和辖区内所有的市级以下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这次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全面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从严从快监督整改。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市县两级安监局要按照日常监管职责分工对辖区所有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同时要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秘书科。市局将于年1月上旬对各县市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把执法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3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4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交通、农机部门加强驾驶培训的监管

1.公安部门要建立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向交通部门通报一次;交通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2.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全市驾校要从**年4月1日起,按照交通部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实行驾驶培训学时制,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年内全市驾校要逐步安装驾驶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所有教练车上必须安装IC卡计时计程培训装置,对驾驶培训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

3.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钱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驾校驾驶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要督促驾校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立教练员水平和职业道德评议制度,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各级农机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拖拉机驾驶员的违法情况,加大源头管理的力度,提高上牌办证率,教育拖拉机驾驶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5.建立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互通和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究制定工作对策。

(二)公安、农机部门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6.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驾驶证申领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对异地申请驾驶证的必须进行网上核对。

7.规范业务办理程序,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驾驶证管理核心软件,实行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全部由计算机程序控制,并且有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制证、发证各工位台帐的功能,便于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倒查,堵死买卖驾驶证的源头。

8.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继续认真组织落实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随机选择考试员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考试工作的制约、监督机制。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2个以上科目的考试;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申领人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从政工、纪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考试监督小组,每季度对市、县公安车管所驾驶员考试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次抽查均要有书面记录,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台帐。

9.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教练员、考试员、驾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10%的,交通、农机部门要对驾校进行整顿;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进行停业整顿。

10.农机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拖拉机检验、入户和驾驶员的领证、审验等工作。

(三)发挥保险在驾驶员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1.在全省的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系统完成后,随之我市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

12.保险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落实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建设,为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提供良好道路环境

13.交通、公安、建设、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技术规范对205国道、103、326、215、324省道、高速公路、旅游线路和城市主、次、支道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103、326、215省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屯溪中心城区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

14.交通、公路部门要在全市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设立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客运车辆通行的标志牌。

15.交通、公安、建设部门结合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及安全设施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重点路段及其急弯、陡坡、村庄、学校和交叉路口等地点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在城市没有信号灯管理的路口,设置让行标志,施划让行标线。在进入国道、省道交叉路口处,要设置减速让行标志或减速带等设施。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治理“三超”、“三无”违法行为

16.根据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分析,确定国道205线、省道326线、103线、215线及徽杭高速公路为治理超速的重点路段,充分利用好移动式电子警察及安装在休宁临溪、祁门大北埠、歙县吴山铺等交界处的自动监测超速违法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加大对超速、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7.公安部门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勤务管理措施,动态的巡逻和静态的监测相结合,有效查纠和遏制超速驾驶行为。要对基层交警大队治理超速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通过制作发放超速驾驶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超速驾驶的危害性。

18.组织开展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载客、违法超车、无牌、无证和驾驶摩托车无头盔为重点的反“三超”“三无”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使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对严重超员的客车,除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运政管理机构还将在对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时记录在案。

(三)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19.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公告》进行一次清理,逐一审查货车产品,清除“大吨小标”车辆。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公布正确参数和更正范围,监督汽车改装企业落实。组织实施《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国家标准。

20.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汽车产品重新清理、审查的基础上,公布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更正范围和正确参数,重新核定载货汽车吨位,更正核定载质量。此项工作的具体任务时间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实施意见执行。同时,各级公安部门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核对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21.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要完善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应从业条件,规范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2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工作的原则,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交通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车辆依法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明确政策,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同时要抓住治理重点,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24.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25.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同时要为民警配备防护装备。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要会同治安部门对辖区内的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检验后登记造册。

26.交通部门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要求,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标准悬挂标志。要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汽车要限定车型、限装数量和明确外观标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操作的车辆驾驶员及操作人员,要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推广GPS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五)进一步加大对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管理,减少农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27.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存在农用车载客现象的**区、风景区、歙县、徽州区等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向当地政府汇报,由政府牵头,逐步予以取缔。要强化对国道、省道和流量大的道路管理,并逐步向其他道路延伸。各地要充实公路交警中队警力,有针对性地调整公路巡逻勤务部署,加强路面管理,同时,要协调乡镇政府参与交通安全整治,以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

28.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行动,深入乡村道路开展拖拉机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的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29.农机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法载人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的违章载人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恶劣气候高速公路和山区旅游线路管理

30.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山体塌方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限制车速、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有关交通管制及安全提示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处置预案。

(七)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31.卫生、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建立的市、县二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市、县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l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部门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应开放绿色通道,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切实提高抢救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对交通警察、驾驶员的卫生救护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注意医疗费用的清算,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全面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组织研究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客运班线招投标的重要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33.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其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34.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

35.公安部门要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规定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

36.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乘客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法,要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监管局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系统,我市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选择部分区县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通过1—2年时间,逐步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38.市、县(区)质监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国家强制性标准在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宣贯和督促落实工作,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推荐性标准或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39.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对严重违规的企业,撤销其在《公告》中的产品,并加强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合格证等行为。

40.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车辆产品公告审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查,严把车辆改装准入关。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41.质监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改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予以查处。

(二)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42.按照商务部等9部委的联合部署和省商务厅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转入日常监管工作后,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排查非法改装企业,向社会通告,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报废车的企业依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依法理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完善机动车检验、报废制度

43.全市要在6月底前,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质监部门移交的工作,并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车管所的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

4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和检测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对检测机构实行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对存在只收费不检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45.公安部门重点检查车管所不见检测合格报告或不见车就签章等问题,并加强路面检查,对不按规定检验合格就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要严格依法查处。

46.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

47.质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严格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

(四)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管理,严格车辆报废制度,严密程序,强化解体

48.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49.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把假冒伪劣汽车、摩托车配件清出市场,使二手车交易、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欺诈消费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0.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

(1)公安部门要定期核查机动车查询库中的机动车状态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在计算机登记程序中锁定,禁止转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加大强制报废的力度。对达到报废标准后一年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注销档案和牌证。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立即注销车辆档案和牌证,强制报废。

(3)强化监督解体的力度。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4)公安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回收解体车辆信息与报废注销牌证车辆信息进行比对。

51.结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分析,查摆车辆牌证、检验和报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车辆管理问题的,公安交管事故处理部门要及时书面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督查部门汇报进行倒查。

(五)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管理

52.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按照《公告》及有关国家标准核发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

五、整顿危险路段

53.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总体安排,明确分工,对103省道、215省道、326省道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由市公路局牵头,从今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上述公路上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等行车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为技术参照标准,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坚持“主动引导、突出重点、适度防护”,做到“四个结合”(结合新改建工程,结合大中修工程,结合《路容路貌整治工程技术标准》、《山区公路养护示范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日常养护工作),整体推进安保工程的实施。

54.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55.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对拟确定的危险路段广泛听取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加大整治力度,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56.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公路和建设部门要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的建议,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六、加强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57.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把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

58.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59.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乡村客车标准,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二)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60.区县政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区县政府的报告做出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区县政府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以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7日前要专报上一年工作情况。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大对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6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03〕103号)及《关于监察机关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及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及追究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2.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市政府要求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市政府领导作出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不含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必要时,提请市安委会对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予以“告诫”。

63.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每年年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局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宣传教育

64.各级政府及公安、农机、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要求,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尤其要在进村、进户上细化措施,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广大车主、业主、驾驶人和群众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宣传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奋力崛起的高度,积极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当地新闻媒体,注重实效,做好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和人文发展的需要。

65.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市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掌握的内容,进行学习、考试;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到素质教育之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66.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宣传手段,开设《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题宣传栏目,制作高质量、人性化的交通安全电视、平面公益宣传广告予以长期宣传,营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浓厚氛围。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67.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组建义务宣传队、布置交通事故案例、全市公路主干道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

6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汇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宣传手册,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户和中小学生。

八、加强执法检查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69.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加强对各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责任人,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

70.各级政府要督促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把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勾。要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5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彻底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时间

2013年7—9月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责任制、“一岗双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三)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建设和开展情况;

(五)“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六)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

(七)事故查处、问责情况,事故教训的吸取情况。

五、检点内容和要求

(一)内河水上交通方面

1.渡口

⑴渡船配备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数量不低于乘客定额数;

⑵渡船船舶、船员证书证件有效情况;

⑶检查渡船是否按规定标明了船名、乘客定额、载重线标志,保持客渡船技术状况良好、设备完善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客渡船是否责令停航整改;

⑷严厉查处非法载客、代渡、超载、违章夜渡、恶劣天气冒险航行和强行横越他船船头等违章行为;

⑸《渡口告示牌》是否设立,水上搜救电话和海事监督人员姓名及电话是否标明;

⑹渡船船员(渡工)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是否开展;

⑺渡运秩序是否良好,定期监督检查船舶签证的办理情况。

2.水上风景旅游区

⑴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运输许可条件;

⑵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⑶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有否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⑷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有无在旅游码头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⑸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⑹有无“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⑺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⑻船员安全教育制度及落实情况;

⑼船舶配员及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情况;

⑽船舶安检和定期签证情况;

⑾旅游船舶活动水域是否划定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道路运输方面

1.道路客运安全

⑴长途客运安全,检查客运班车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开展情况,运营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⑵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客运站驻站监管和巡查、客车安全例检、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等制度执行情况;

⑶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人员资质、车辆动态监管等情况。

2.城市客运安全

⑴公交车灭火器、消防锤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情况等;

⑵公交车、重点公交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城市客运企业针对车辆起火、运营事故等不同类型的公共交通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检查安全标志标识设置,应急通道通畅情况,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疏散人流并有效处置;

⑶公交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动态监控和实时视频监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⑴对危货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达不到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⑵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专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确保符合规定;

⑶督促企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管理,确保专用车辆悬挂或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运政稽查工作

⑴加强路面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和频率,重点抽查“三品”是否上车,是否存在城区站外上客携带危险品的情况;

⑵强化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巡查,重点抽查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及人员资质情况;

⑶重点检型半挂及大型运输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

⑷严厉打击违法从事旅游、包车客运以及无证经营车辆情况。

5.驾培行业监管

⑴结合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工作,对教练车的行驶证年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教练车全省统一标识以及副制动、副喇叭、副后视镜、灭火器等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严格审验、清查;

⑵对驾校安全管理制度、台账、教练员安全继续教育情况及日常工作进行核查;

⑶结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收回注销使用期限超过10年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

⑷组织人员对每期从业资格开班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行为。

6.机动车维修行业风险管理工作

重点结合维修企业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工作,逐家现场检查,重点督查安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配备情况;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公示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安全评估情况、维修企业资格条件达标情况。

7.加强普通货物运输的管理。

对所有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摸底,重点摸底调查自有车辆50辆以上的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大件运输企业及自有车辆100辆以上的道路普通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安管人员相关情况,为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公路方面

1.检查路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道路标志、标牌、标线管理等综合动态监督情况,严格许可程序和搭接道口标准进行许可情况;

2.检查公路养护畅通情况,一桥一档等日常维护情况,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3.公务车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情况,车辆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路政人员着装整齐上路穿反光背心、施工路段安全管理人员穿反光背心情况。超限运输查处情况。

(四)航道方面

1.检查航政审批、行政执法、航标管理等工作的综合动态监督情况,严格许可程序和通航标准进行许可情况,落实航政管理季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制度等情况;

2.检查航道清障扫床情况,航标日常维护使用情况,航道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3.公务车船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情况,车船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上航人员穿着救生衣作业情况等。

船闸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1.“船闸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7月份全省正式推广);

2.船舶登记、待闸和过闸秩序维护情况,特别是危化品船舶过闸管理情况,船闸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船闸机电设备保养情况,新建复线船闸安全运行管理情况等;

3.各种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等;

4.南水北调后高水位运行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5.盐河、淮河航道开展“三超一无”船舶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6.公务车船消防安全设施齐备情况,车船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上航人员穿着救生衣作业情况等。

航道在建工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以“平安工地”创建标准为基础,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三类人员持证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消防和危险品管理情况,现场防护情况,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检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工程施工安全应急处理准备情况,检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交通工程施工方面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2.对照“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评价标准对内业工作和施工现场相结合检查情况;

3.本年度“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治理、“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平安工地”创建、“三化两创”等活动开展情况;

4.应对汛期、异常天气准备工作以及夏季安全生产计划和落实情况;

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审核和支付情况;

(六)港口方面

1.重点港口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检查情况;

2.危险货物码头安全设备设施及危险货物码头现场作业安全检查情况;

3.石油化工码头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4.安全大检查期间港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管理情况;

5.港口安全应急、保障、救援预案的完善情况。

(七)企业方面

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标准为检查依据。

六、检查人员及分工

(一)领导带队检查

大检查期间,局领导实行“领导包干制”,负责对督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督查不少于3次,排列组员单位最前的负责联络工作。

(二)县(区)互查

各县(区)局8月份开展一次互查,具体时间由县(区)局协商安排。请各单位分管领导带队,抽调安全专家或具有安全监管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市局安全处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三)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督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组织行业专家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进行检查。要对所有长途客运班线、重点客运站、重点风景旅游区旅游船舶及乡镇渡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地、长途客运车辆每月至少暗访一次。

七、检查要求

(一)强化领导,统一认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各类隐患,从严、从紧、从快落实安全措施,要按大检查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过细、不留死角地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和相关的台账资料)。

(二)精心组织,全面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开展检查,检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综合相结合以及杀“回马枪”的方式进行。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登记建档,下达整改督办通知,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制定落实防范措施;要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确保不走过场、不留后患。要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报告和备案、分级治理和监控、挂牌督办、统计报告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6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审计 系统分析 系统设计 系统实施

近年来,会计电算化迅速发展。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已由单项处理向较完整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发展,由单机应用向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发展,由单纯的会计核算向管理会计应用方向发展。不少地区和行业,已把会计电算化定为会计工作升级的条件之一。此外,会计软件市场的出现,促进了会计核算软件的商品化、通用化,有效地推动了我国会计电算化的进程。总体上,会计商品化软件在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经济效率。而众多的中小企业,如浙江省温州地区中小企业达到16.7万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0%以上,占整个GDP的83%.但在使用商品化会计软件上却不如人意(除了财政部门规定的发票管理系统以外),发展速度远远低于全国的水平。其原因除了人为的主观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商品软件虽然功能较多,但不能适应企业的具体环境(如企业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经营的外部环境、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型等因素),整体应用效果不很理想。笔者认为,中小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我开发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软件公司开发自己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也是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结合笔者在温州地区开发几个会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的情况,仅就系统开发过程中的审计内容和方法作一介绍。

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周期长、技术复杂、投资较大,如果开发的系统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不可行,或新系统不符合系统目标,或在系统开发阶段没有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待系统运行后再进行修改,这不仅增加成本,而且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有时甚至无法实现。因此在系统开发前和在开发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阶段和步骤,且每一阶段和步骤均有明确的成果,这些成果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使整个开发工作有规律、有步骤的完成。系统开发审计就是对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整个过程进行的审计。按照系统开发的周期,系统开发分为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和系统实施三个阶段,因此需分别对每一阶段进行审计。

一、系统分析阶段的审计

系统分析阶段包括提出新系统目标、成立开发小组、可行性分析、现状调查、需求分析和逻辑模型建立。其审计内容和方法如下:

1.与系统分析人员一起确定系统的长期目标(2~4年)和近期目标(1~2年),以确保系统目标满足单位内外的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完成所要承担的会计工作,要符合单位财会人员的习惯,同时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可靠性并具有一定的效率;确定系统与外部环境的信息联系和接口;确定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结构;确定系统与企业其他系统(如CAD、CAM)的界面和信息联系。

2.确保各有关部门派代表参加开发小组并确定其熟悉所属部门的岗位责任和工作范围;检查项目负责人召开的重要会议,看是否均有各部门人员参加。

3.审核企业可以投入的资金、物力、人力及其来源。

4.与系统分析人员共同研究新系统在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可行性。

5.复核系统分析人员取得的现系统的信息关联状况、会计工作流程和会计业务流程、信息载体和信息量等全部详细资料;审核所建立的新系统的目标能否满足其处理和控制上的要求。

6.向会计部门查询,确定该部门就会计处理的立场,审核有关的成本与效益的计算。

7.与系统分析人员一起分析新系统的逻辑模型(重点是数据流程图)是否满足会计和财务制度流程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了用户的需求。

8.全面检查系统分析阶段的现状分析报告、可行性报告、会计业务作业流程图、输入输出和代码调查表、系统分析说明书等文档是否完整、正确。

二、系统设计阶段的审计

系统设计是根据系统分析中提出的逻辑模型,考虑实际的设备、技术条件、经济条件及社会条件,确定新系统的实施方案即系统的物理模型。系统设计阶段的主要活动有系统总体设计和系统详细设计。系统总体设计包括功能模块设计、文件与数据库设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配置方案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包括代码设计、输入和输出设计、用户界面设计和处理过程设计。其审计内容和方法如下:

1.查阅系统设计是否采用了模块化、自顶向下逐步求精、各模块之间联系最少的结构化设计方法,以确保系统“波动效应”尽量小,可修改性和扩展性尽量好;以确保模块的划分满足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需要,符合会计人员的习惯;以确保系统结构控制图符合系统的处理要求。

2.审核数据库文件是否符合控制要求、用户输入数据和输出信息要求。特别要注意文件和数据的安全保密控制和权限控制,以保证未授权人员不准接触文件和数据。审核字段和记录的设计,并进行一致性、准确性、合理性的综合分析,尽量消除冗余和节约存贮空间。

3.审核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置方案。以确保系统环境的合理配置,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系统性能;硬件的配置要符合目的性、先进性、配套性、经济性;软件配置要选择合理的

操作系统、语言编译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的配置要符合标准化、主流化、实用性和技术性能指标好的原则,实现数据、程序与硬件等资源的共享。

4.抽查部分代码,看其是否符合国际、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代码设计。检查代码在逻辑上能否满足用户的需要,在结构上能否与处理的方法相一致。检查代码是否符合惟一性、直观性、可扩展性和合法性。确保一级会计科目的代码应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编码。

5.审核系统的输入输出设计是否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以保证输入和输出数据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特别要保证输入数据的质量和纠错能力,竭力避免“垃圾进,垃圾出”的情况;并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确保“正确的输入,正确的操作,正确的输出”的原则。检查输出报表的设计是否满足对外报送和对内管理的要求。复核系统的输入输出设计是否包含一定的审计线索,以便能由系统的输入顺查到输出,或者由输出逆查到输入。

6.审阅处理过程设计是否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以确保具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和允许使用的多种核算方法;以确保有适当的控制措施,使所有经过审核的业务,均能完整的被处理;确保结账功能的设计能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入账,并保证账证、账账相符;以确保机内银行存款日记账与输入的银行对账单及适当的手工辅助自动进行银行对账,自动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7.审核新系统的实施方案,以确定整个系统设计的文档(系统总体设计书、详细设计报告、系统设计报告)是否齐全、正确。

三、系统实施阶段的审计

系统实施阶段是将新系统付诸实施的过程。它的主要活动是根据系统设计所提供的控制结构图、文件与数据库设计、系统配置方案及详细设计资料,编制和调试程序,进行系统试运行、系统转换等工作,将技术设计转化为物理实际系统。其审计内容和方法如下:

1.与程序设计人员一起选择合适的程序开发工具、合适的数据结构和合理的算法;检查是否采用了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查阅程序中采用何种控制措施,确定各种必须的内部控制是否都以纳入所设计的程序中;检查程序流程图是否正确,检查源程序的正确性、可读性、可测试性和可维护性是否达到要求;检查程序文档是否完整和规范。

2.参与和监督程序的分调试和总调试。调试时需精心组织测试数据模型,即有正常的、有效的各类业务数据,又有不完整的、无效的、不合理的、不合逻辑的数据。分调试时以查明该模块是否按预定的要求接收并处理正常的业务,并发现是否拒绝不正常的业务且按预定的要求给出错误的信息并给予记录,以确保每一模块内部控制关系的正确和数据处理内容正确;总调试时要测试各模块接口之间的各种可能的使用形态及其组合情况,查出系统中属于相互关系方面的错误和缺陷,以保证各控制信息关系的正确。

3.与有关人员一起参加系统的试运行,试运行应采用并行运行方式,试运行的期限不低于三个月。检查试运行记录和试运行报告,核对新旧系统处理结果,看其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有无发现系统存在的问题;查明实际的电算化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与原来设计考虑的差异是否合理,系统能否正式投入运行;审核所选的系统转换方式是否合理。

4.审核被审单位电算化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管理制度,查明系统的操作员、管理员、程序员的工作职责是否明确,有无相互兼任的情况。查明未经授权批准、不掌握密码的人能否接触程序和数据并对其修改;实地观察系统操作人员的操作情况,查明输入数据是否经审批,正确的数据能否被完整准确地输入系统,错误的数据能否被发现并经过适当的程序更正后重新向系统提交;查明是否制定了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制定的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原则并有效执行;检查系统修改的文档资料,查明每次修改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已修改过的程序是否妥善保管;实地观察系统的运行状态,检查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参与系统运行后的审核和评价。

5.详细检查系统实施阶段的程序设计规格书、源程序清单、程序测试报告、系统测试报告、操作手册等文档是否完整准确。

四、结束语

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审计,是一种事前审计,它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审计人员、特别是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进行审计,这对于开发活动的恰当控制,系统开发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系统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系统资料和凭证的规范性,系统运行以后数据处理的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和效率性,以及事后审计的可审性,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二)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厂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月议,听取当月安全情况汇报,部署消除安全隐患措施,并进行会议记录。

(三)专职安全员对全厂范围内安全检查每半天不少于1次,每天不少于2次;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遇较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线车间主任)对各自负责的车间工房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每天不少于4次,记录不能为零隐患;遇较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专职安全员报告。

(五)企业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各责任人安全责任范围,依照企业内部检查要求的内容明确职责。

(六)主要负责人每周对专职安全员检查记录检查一次,专职安全员每周对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检查一次,并在记录本上签名。

(一)打非方面

1. 严查合法企业收购非法生产户的产品、有药半成品,严查经营公司向非法生产户下生产订单;

2. 严查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户安排产品出口检验,为非法生产户提供贮存场所;

3. 关注非法生产、存储信息,应及时向综治办报告。

(二)治违方面(三超一改)

1. 杜绝超员现象。凡属是1.1级工序工房,必须严格按工房标牌核定人数限员生产,杜绝员工擅自串岗,避免管理人员进入正在操作的生产工房,杜绝生产过程中两名或两名以上员工同时出现在同一操作工房。

凡属1.1级工序无固定操作工房的环节,例如药物运输、药物收晒、药物销毁等,必须杜绝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2. 杜绝超范围生产行为。杜绝违反许可范围核定类别生产产品,杜绝违反许可范围产品危险等级生产产品。

3. 避免超量现象。1.1级生产操作工房必须严格按核定限量进行操作,1.3级成品库房严格按堆码要求进行储存。

4. 杜绝改变工房用途。凡属药物,含药半成品的生产贮存必须按工房标牌核定的工房内进行,杜绝将药物、含药半成品存放在路棚中,私搭乱建的工房,废弃工房以及无药工房内。

(一)规范生产行为,严格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特别是许可范围、产品级别、许可期限、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厂内黑火药、引火线及易制爆危险品必须登记台帐,并做到帐实相符;从事1.1级工序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二)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向无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产品;严禁向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出售超经营许可范围的产品;完善产品流向信息登记,所有产品出库,必须粘贴产品流向码,必须有购销合同,建全客户信息档案;购买黑火药、引火线及易制爆危险品必须办理购买手续。

(三)规范运输行为,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成品一律要求严格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市内运输烟花爆竹成品随车携带《__市烟花爆竹市内运输调发单》,均必须使用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所有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并办理运输手续,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押运员进行押运。

(一)1.1级操作职工必须配备纯棉工作服或防静电工作服,并督促着装。

(二)1.1级操作工房工作台必须垫导电橡胶皮,使用防静电薄膜。

(三)1.1级操作工序生产过程中操作工房必须保持湿度,增加空气湿度,职工应经常洗手,及时消除人体静电。

(四)药物药饼中转间禁止使用扫把,尽量使用湿拖把拖地。

(五)严禁使用纤织袋装亮珠等裸药药物,须使用木箱或防静电塑料箱。

(六)完善企业内部、防火带,特别是药物存放量相对较大的中转库房、药物总库房周边防火隔离带严格按标准要求到位。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①企业21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有可操作性。

②明确每项制度的执行责任人。

③明确每项制度的工作要求及标准。

④结合本厂实际,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责任人均要以厂内文件形式明确。

2、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落实情况。

①10类工作台帐对应10项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立相应台帐的管理制度应书面记录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②工作台帐、制度执行记录必须如实登记和记录,台帐填写内容要齐,不能漏项和漏日。

③主要负责人是带头执行、督促执行本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定时听取制度执行情况,查看登记记录情况,及时指出,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企业21项安全管理制度名录: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制度;③余(废)药处理制度;④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带班制度;⑤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岗审批制度;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⑦安全检查制度;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⑨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⑩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⑾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⑿门卫值班与夜间巡查制度;⒀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通报制度;⒅安全员任免报告制度;⒆安全设施验收制度;⒇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监督考核制度;(21)各工序操作规程。

1、严格药物配方管理

2、严格化工原材料质量管理

3、严格产品结构

设计管理4、严格生产工艺流程管理

5、严格生产设施、工具管理

6、严格生产职工习惯行为规范

7、严格企业产能与产量配套

8、严格静电危害防治

1、落实专人担任值班门卫,严格出入车辆检查和闲人进出;详细登记出入记录。

2、职工下班后,企业必须有专人进行落锁检查,钥匙严禁藏在工库房附近。

3、夜间安排人员对危险品贮存仓库进行巡逻。

4、遇危险品丢失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公安机关。

1、制定监控室值班制度,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表上墙公布。

2、生产作业时,专职安全员除下生产线巡查外,必须在监控室看视频。下班后,值守人员除下库区巡逻外,必须在监控室看视频。

第8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七)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的。

(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九)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四、工作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中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的事项通报给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将有关事项通报同级的相关管理部门。

五、进度安排

(一)安全风险隐患摸底及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5月至7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动员部署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委会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要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内容作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

(二)政府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0月)。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组织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紧密结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抽查督查督导,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联合组织暗访暗查督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全面深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向国务院上报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与落实《通知》紧密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有关企业要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自改情况于2016年7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汇总,将本地区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6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每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第9篇: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有效保障税收收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稽查局对全市范围内部分餐饮、交通运输和旅游企业组织开展了一次普通发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票领、用、保管总体良好。检查各单位发票都有专人保管,领、用、存的情况比较清楚,发票的开具基本规范,按规定建立了发票登记制度,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

**市正和饭店、正和川菜馆,两纳税人均系个体工商户,由同一业主张和经营,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为隐瞒经营收入,业主张和非法购买假50元版“安徽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2本,将其中两本在正和川菜馆使用,实际使用85份,隐瞒营业额4250元。

李世虎,个体运输业主,挂靠市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现并入长运恒大公司)经营。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共为铁道战备舟桥处**机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223800元。2005年4月与机运公司结算时提供两份假《安徽省公路货运运输统一发票》,发票号:0016887、0191912,发票金额分别为28500元、23000元,隐瞒运输营业额51500元,少缴地方各税3399元。

(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纳税人通过不开发票不人为减少核定营业额,少缴税款。如:**市正和饭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2004年1-8月月营业额12600元,9-12月月营业额20000元;2005年1-6月月营业额20000元,7-12月月营业额25000元。经查实,2004年7至12月实际营业额为365111元,2005年6至8月实际营业额115865元。所查实的9个月中,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175200元,实际营业额为480976元,实际营业额是核定额的2.7倍。少缴地方税费17577.53元。

(三)房屋租金收入不开发票偷税。

房租收入不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些纳税人长期出租房产不开具发票,不计入收入总额。如:**市富甸园饭店,该纳税人是一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为住宿、餐饮服务、零售。经查,该户出租门面房取得收入1654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54658元。

**市兴荣贸易公司招待所出租门面房采取同样手段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税41468元。

还有些餐饮企业承租房屋后以出租方的消费与租赁费对抵,双方均不开发票,承租方少缴服务业营业税,出租方不缴租赁业营业税、房产税,造成双方偷税。

(四)发票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较普遍。

大多数纳税人发票填写不规范。如付款单位填写不全或不填,发票项目填写错误,不按规定时限、顺序填开,少量发票大写未填,开票人只写姓不填名等等痼疾依然存在。

(五)接受的发票不规范。

有些纳税人自身开具的发票比较规范,但对取得的发票审核不来,一些不规范的入账现象普遍。如某旅行公司费用支出中有白条停车费、收据矿泉水、收据导游费;营业成本中列支的住宿费发票是销售货物统一发票,购买的帽子款为送货单据等。

三、发票突击检查情况:

2005年10月10日,由市局征管科牵头,稽查局组织20个检查组对全市(含当涂县)100多户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处各类违章纳税人25户,除2户交当涂县处理外,对其他23户纳税人予以罚款36572元。

四、其他涉税问题:

此次发票专项检查虽然是以查处发票违章为主,但在检查中发现,大多数纳税人在地方税申报缴纳上也存在申报不足现象。主要表现在:

1、印花税申报不足。很多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共查补印花税3万多元。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足。一是少数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扣缴认识不足,认为全年平均每月达不到标准就不扣;二是大多数企业对工资以外的收入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如用现金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值班补助费、加班费等,显然造成代扣不足;三是少数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少代扣。

3、车船使用税申报缴纳不足。一些运输企业在车辆“大吨小标”重新核定吨位后,未按照新吨位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4、水利基金,特别是职工个人水利基金缴纳不足,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能把收入部分的水利基金如实申报缴纳,但对职工个人水利基金往往未代扣代缴。

五、几点建议:

经过近几年的多次发票专项检查,纳税人规范使用发票的意识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针对此次发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继续加大规范使用发票的宣传辅导。

二要加大发票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那些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