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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精选(九篇)

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

第1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不断增多,规模逐渐增大。面临现代城市建设的形势,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只有保证市政工程资料的完善与全面,才可以有效的为日后城市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1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概述

市政工程的施工资料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合同中的要求,在形式上,可以运用纸质或者光盘两种形式进行记载管理,不过现在逐步迈向全面计算机化管理后,数字化的管理形式也不断增多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的全面管理,就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使得各级施工企业都能够对自身的资料管理工作负起责任来,特别是施工现场的资料管理。还可以在条件成熟后,建立起数字化的资料管理系统,并且配备相应的人员进行专职的管理工作。各个参与施工的单位都要对此予以配合,完善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责任制度。在人事制度上,还应该指定相应的负责人,来做整体性的资料管理工作。对于分包单位,也必须要求其做好相关的资料管理工作,总包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资料管理的指导核查,确保资料的真实和准确。

2 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闭门造车“做资料”

目前我国的许多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都是等工程竣工后闭门造车“做”出来的,甚至有的工程项目试验资料也是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造”出来的,不取样进行试验。这样形成和整理而获得的工程资料,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丁程建设的实况,而且失去了控制工程质量和作为工程档案的作用和意义。

2.2工程竣工图不符合规范要求

有些施工单位将最初的施工图不作任何修改、说明,仅仅盖一个“竣工图章”即作为竣工图存档;有些施工单位即使改变了原来的施工图的结构或未按图施工的工程也没有重新绘制竣工图,只在施工图上稍加说明然后盖上一个“竣工图章”即作为竣工图存档;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修改说明未引注修改通知编号、修改时间;而有些施工单位将设计变更通知单贴在施丁图上作为竣工图,而且目前这种情况还很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建设(施工)单位。

2.3 签字弄虚作假

据调查,很多施工单位的资料上的签名都是由资料员或其他人员代签,在上级检查时,在核对笔迹时常常造成返工或给与严重的处分,得不偿失,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工程质量验收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由本人亲自签字,以确保工程资料的严肃性,真实性。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代签现象时应及时提出批评,以保证工程资料的严肃性。

3 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的措施

3.1 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施工图纸,提出疑问并解决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是最重要的,首先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从事不同的工作就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抓住重点。

(2)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填写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验评表、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开工条件验评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附七大员责任制)、开工报告、见证取样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准备齐全后就找相关单位办理签字、盖章、审核的手续。

(3)分类存放各种资料。为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资料收集过程中就按照档案馆的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清单顺序分类归档;对于施工中与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来往资料虽不归档,也应分类整理;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工程资料分为施工技术管理材料、工程质量保证材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材料和竣工图四部分。道路、排水工程资料分开整理,一般道、排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材料放入排水工程资料中,但技术变更通知单、技术工作联系单、施工记录、混凝土浇注记录、技术交底记录等有道路、排水区分的分别放入道路和排水资料中。

3.2 工程开工后应着手的工作

(1)原材料送检。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取现场有代表性的材料送检测中心试验。送检应注意做好样品的标识工作,严把质量关,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

(2)同时可进行的收集工作。将工程预算、测量交桩复核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证一起归档。

3.3 施工过程中收集和填报资料的注意事项

(1)收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会购进各种材料,就需要收集每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必须是原件。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特别是水泥要有28天强度的出厂检验单;钢材的标识、规格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2)填报资料。对于质检资料的填报需填写监理规范用表。书写要求规范不能涂改,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现在常用的中性笔。监理表格一般一式三份、隐蔽记录与检验批表格一式两份。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工序验收内容填写检验批表格,不同的监理对资料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填写报验资料前应积极与监理沟通,达成一致后填写。

(3)收集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工程质量保证材料,30%为见证取样报告,由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出据,这30%为强制规定,70%的试验报告为自检报告。在进入每道工序施工前后都有相应的试验,需要熟悉各种试验,试验完成后的试验报告应收集完整,跟资料中的桩号、时间、混凝土浇注记录、施工记录等相符合,工程中的大多数资料都相互联系,不仅相符,汇总和评定记录也需要根据测验报告进行填写。

3.4 工程接近尾声时刻提前进行的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1)汇总资料。检查报验资料中有无报漏、书写错误等情况、所有检验批表应按相关规范要中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进行分类汇总,再填报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最后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表,完成后需设计、监理、业主方的签字手续。将所有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评定资料和竣工图按城建规范统一的档案清单顺序整理、汇总到一起。

(2)复印装订。复印所需的套数,装订成册。送备案馆的一套需用牛皮纸装订保存,档案馆的一套为不装订的原件,且档案馆对竣工图有特殊要求,编写目录,有监理盖章。

(3)竣工图的编制要求。竣工图应画出所有变更内容,如:工程施工后的现状,道路所处地段若有大型设施的也须标注,道路坐标、检查井坐标等需进行复测并标注,检查井坐标注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城市发展较快,道路两侧新建改建项目较多,容易造成已建检查井被覆盖,查找难度大,坐标标识后可快速定位。完成后需检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3.5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质量保修书等证件、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会议汇总到竣工资料中,就基本是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工作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也是全面真实的反映施工的全过程,是市政工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此,需要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第2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八条: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树木砍伐、迁移(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cm)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需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申请砍伐或移植自有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按砍伐一株补植五株的原则,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植计划和对补植、移植树木的养护措施,保活三年。没有补植、移植、养护树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其他养护单位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植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公民所有树木的,须按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树木所有权单位、公民缴纳树木补偿费。

三、户外广告(含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书后,方可设置。

3.《**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厅、实物造型广告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处罚(共24项)

一、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未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的,按照应当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按照少报人数应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二)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四、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三)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六、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七、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九、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十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十三、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五、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七、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涉及建筑主体或者陌生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未获奖,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十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二)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行政征收(共11项)

一、占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二、掘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三、绿化补偿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四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进行建设应缴纳绿化补偿费的标准:

(一)城市一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

(二)城市二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五十元;

(三)城市三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元;

(四)城市四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

各县级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条: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单位,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其他建设工程费用同时代收。

第六条:绿化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将代收的绿化补偿费交财政专户,其使用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城镇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以劳动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以资代劳费。

五、绿地占用费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六、树木(花草)赔偿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严禁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限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必须恢复绿地。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摊点,确需设置的,由**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数量、范围、期限,由同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置临时商业摊点,不得占用草坪、绿篱及绿化设施,不得影响游览观瞻。

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和〈**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之《**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八、化粪池清渣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九、粪便管理清疏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公厕管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一、粪便清运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4项)

一、权限内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二、市政道路养护和维修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三、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四、前期物业管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五、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

法律依据:

《**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环卫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城市绿化管理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及时修剪、处理,所需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五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十二、组织房地产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2.《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九款: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组织综合验收,所在区应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三、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法律依据:

1.《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2.《**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告物业所在的区市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委托合同。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页第(7)条第二款:各区物业办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区建管部门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十五、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3.《**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六、物业管理收费监督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2.《**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城市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三条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第四款: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八、物业管理投诉纠纷调处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牞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九、权限内城市绿地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主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具体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二十一、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二十二、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二十三、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四、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及日常管理

第3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整理

中图分类号:S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的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也加剧了地下排水管道的复杂变化;各项非开挖技术的应用,更促使我们对地下排水管道的认识应与时俱进,并准确把握。随着原国家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件的,使得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等各方面工作均得到了全面规范。但随着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出台与施行,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管理新要求的出现,加之很多档案资料管理从业人员仍对规定的要求理解程度不够,使很多档案资料表式的使用出现了差错,导致市政排水管道工程竣工资料档案遗留了很多缺项。笔者现根据多年在江苏昆山地区从事市政工程的管理工作经历,对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粗浅分析和探讨。

保证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必要性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的内涵和意义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它的产生是贯穿于市政排水管道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督、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它是一种可被人们研究、利用的信息资源,能直接反映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同时,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也具有一般档案的原始历史记录属性,可以作为追溯的根据和凭证;但它作为实体作业的技术依据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对市政排水管道工程使用、维护、管理、改扩建的根据,更是设计和施工的技术凭证。所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由于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多为隐蔽工程,因此,具有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至关重要。一旦缺乏,必将使后续使用、维护、管理、改扩建等工作举步维艰。稍有不慎,还会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甚至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更影响社会的和谐。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是工程质量的客观反映和直接验收依据

总所周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应该和工程施工进展保持同步。在施工前期,具有完整的开工资料是良好的开端,各项原材料及复试报告等质保资料的齐全收集是基本保证,施工中的现场检测资料的及时完整是工程质量的直接体现,竣工资料的完备与否也直接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资料送审、备案和归档保存。工程实体是静态的、直观的;而工程资料则是一个相对性、动态性极强的概念,需要持续的记录过程予以支持。不论是监理工程师对每个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是验收批质量验收过程,或是在市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中,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均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因为它是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质量的客观反映和全面依据。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和所有其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一样,都是工程质量验收的直接依据。首先,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资料必须报送城建档案馆接收,并出具备案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排水管道工程外观验收基本局限于检查井和修复的路面,而工程资料却是主要方面。如:功能性试验记录、资料审核表、检测报告、竣工测量、竣工图纸等,均是重点检查项目。很多市政雨污排水改造项目在施工的同时即投入使用,实测实量工作也就形同虚设。因此,资料整理质量的好坏,不但对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很重要,更是评选各级优质工程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

收集前期准备文件

根据昆山市城建档案部门要求,收集的文件至少应包括:(1)决策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文件;(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其它承包合同文件;(5)工程开工文件,还需参照档案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

熟悉施工图纸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首先熟悉排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图;注重阅读设计施工说明。发现施工图中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单位择期组织召集设计单位召开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会议,对各相关单位进行答疑、解惑。并将相应书面图纸会审资料留存归档。

填报工程开工必备资料 收集工程招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以及申报质量监督时的一些文件。首先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首道工序和分项施工方案、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工程用材料和设备、分包施工资质、施工测量复核(导线点、水准点)、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等;以上文件经监理审批通过,现场具备工程开工条件再报审工程开工报审表(附件1、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有关证件,2、进场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性能一览表,3、特殊工种人员的姓名、上岗证一览表及有关证件);再进行项目分部分项验收批划分,编制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形成见证取样计划表;资料准备齐全后找相关单位办理签字、盖章、审核的手续。

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和复试报告及施工试验检测文件

(1)原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会购进各种材料。就需要收集每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必须是原件)。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复检或退场。注意:若退场时,必须出具《材料退场证明》。需要提醒的是商品砼浇筑时应记住索要《配合比通知单》;并28天后索要《商品砼产品质量证明书》(需与《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

(2)施工试验检测:施工试验检测文件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工程质量保证材料。目前,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必须在现场监理见证情况下按照规范要求现场取样,由建设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现场应该核对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与验收资料中的验收批、时间、混凝土浇注记录、施工记录等是否相符合?工程中的大多数资料都能相互联系、闭合。还应及时汇总和评定,对检测不合格数据要及时复试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填报工序自检资料 对于质检资料的填报需填写监理规范用表。如报验申请表、隐蔽记录与检验批、测量记录、砼浇注报审、砼浇筑记录等等,均需按照规范标准的内容将工序验收情况填入表格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监理工程师往往对资料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填写报验资料前应先积极与监理工程师沟通,按照规范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填写,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偏差。隐蔽质量检验记录与检验批应写明具体部位,这样便于日后整理资料时更清晰、直观;工序自检资料应与实际同步,其内容必须真实,不能照搬或造假。

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检查报验资料中有无报漏、书写错误等情况;收集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填写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复试报告目录及有见证试验汇总表,施工试验检测报告分类汇总,试块等试验资料进行汇总及统计评定;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性检测记录表;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资料核查意见单、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核单、本工程检测项目出现不合格数据的检测报告汇总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给出工程评价,并出具质量检查(评估)报告(简称“五大报告”)。注意:所有技术文件必须是原件,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会议记录放入竣工资料中,就基本是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了。

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竣工图与施工技术资料、设计变更、洽商等也需要一一对应。变更不大的可利用施工图直接改绘竣工图;但必须标明变更、修改的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内容超过1/3原设计内容时),就应重新绘制竣工图,不得使用原图改绘。竣工图还需加盖竣工图章,施工单位编制审核无误后报监理审核签字,目前档案馆要求竣工图必须晒蓝图。

当前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资料收集整理与工程施工不同步

这个问题往往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方面是自检资料与工程实际进度不同步;有些工程外场已经过半或接近尾声,而自检资料仅做了一部分或跟本没做,造成内外脱节。另一方面,原材料实验及材料质保资料与工程不同步,如有些工程砼已经开始浇捣使用了,但水泥的复试还没完成或根本没有复试,这样根本就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资料严重缺失现象 有些单位施工时只重视外场。认为只要工程外观漂亮,该工程就能达到优良级标准,从而忽视了内业资料的重要性,自检资料不做或只做一部分。不做技术管理资料,使内业资料严重缺失,也是工程的内在质量是否达标缺乏评定的依据。

影像资料的收集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归档管理细则》和昆住建[2013]77号文件《关于下发昆山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要全面真实记录工程的全过程,对工程原貌、基础、主体、竣工面貌,以及工程建设期所有活动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量收集整理相片、光盘。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并做到项目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在做技术质量资料及原材料资料时,要与材料员密切配合;要注意检查是否有原材料质保资料?是否有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资料?检查频率是否够以及试验资料是否正确。

资料收集、管理工作者要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因为随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要求市政工程资料内容更加全面、完善,对一些新工艺的记录要与施工人员现场记录相符。例如,SMW工法井水泥搅拌桩和型钢插入记录、导向钻机钻孔记录、顶管顶进记录等,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准确填写。

结束语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要性是潜在的,它记录了整个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也可以直接反映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通过工程档案中的设计资料和图纸,还可方便有效地进行工程的维护工作。当然,如前述,资料管理工作是一个动态性极强的概念,外延极其宽泛。笔者在此提出的分析或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增进学习交流;更希望能为昆山市今后的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在整理档案时提供借鉴,使工程档案管理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第4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六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及时办理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竣工验收及备案法定责任。

第5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无论新城市的兴建和旧城市的改建、扩建,都必须首先制定城市规划,没有规划就不可能有条不紊地来进行城市建设,就不可能建成一个功能协调、布局合现、环境优美、生态健全的文明城市。总之,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无论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都是以地形图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城乡规划在审批阶段需要根据测绘成果来对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包括规划地段现状图,规划整体平面图、施工实施的综合详细图等,所有这些测绘成果将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规划(现状)道路、绿化等,这些测绘成果对于城乡规划审批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城乡规划的选址意见书以及道路(施工)红线图等都是在地形图上进行的。可以说,没有测绘图规划就无法进行,同时测绘的发展也离不开规划的大力支持。

2工程定放线、验线测量

城市规划要付诸实施,要将图上规划设计的位置正确地转移到实地上去,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城市规划阶段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为城市的详细规划、各种市政工程的定线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提供必要的依据,具有控制作用。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根据规划要求在实地确定建筑用的边界,并以其界桩作为建筑物施工放线的控制依据,它是详细规划实施的具体化。放线测量是通过测量的科学手段将城乡规划的成果精确落实到实地的结果,在城市管理中,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规划成果能够精确地落实到城市建设所界定的实际位置上来。放线测量的成果直接指导着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关系着土地使用权限、撤迁工作的安排等一系列和城乡规划信誉以及与百姓及开发商切身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提供的成果为《工程测量放线报告》。

2.1定线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根据定线条件中所列规划道路中线与所指定的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实地用全站仪定出路中线位置,钉中线桩,此为图解法。若采用解析法,则应联测中线各主要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然后计算确定规划道路各线段的方位角。这种方法也称为实钉法,一般适用于通视条件较好或尚未建立各级导线网地区的规划道路及其它线路工程的定线测量。②根据定线条件,布设定线导线测量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以推算中线主要点坐标及各段方位角。如果定线条件所拟定的是规划道路中线各主要点的设计坐标,应算出中线各段方位角,然后用导线点将中线各主要点及直线上每隔150m~300m一点测设于实地。如果现场通视,对于直线段中中线点应选择两点作为基准线来进行验直,记录其它各点偏差数,调整直线的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作图量取或平差计算的改正数现场改正点位。这种方法也称为解析拨定法,中线点拨定的精度主要取决于定线导线点的精度。此法适用于已布设一、二级导线网的地区,对于通视条件不好的道路和规划道路群的定线尤其能发挥其优越性。

2.2拨地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解析实钉法。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的界桩)的相对关系,按给定的距离、夹角等先测设各界桩,界桩间能通视时应进行图形校核,然后布设导线测量部分界桩坐标,作为条件坐标的起算数据或校核坐标,此种方法适用于一般的拨地。②解析拨定法。先布设导线,测定拨地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或按旧有拨地界桩坐标,根据计算的条件,坐标数据用导线点进行测设,然后校核图形或界桩坐标。此种方法对于通视困难的现场、较大范围的用地、实地无路中线桩或旧有拨地界桩以及地物稀少地区很适用。③图解法。要求现场通视良好,可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地的界址)的相对关系,按图上给定的距离等,用全站仪或距离交会等方法测定界桩,进行必要的校核。对于采用解析法尚感条件欠缺的城市,以及城市远郊缺少测量控制点的局部地区可以采用此法。

3规划核实测量

3.1验线测量

为了加强对临规划路建筑的施工管理,在施工单位进行放线开槽后,规划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下达验线条件,对建筑物的放线进行检验,以保证建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与相邻建筑物保持正确的相对关系,且不超出红线。有些拨地界桩在钉桩后,由于种种原因建筑迟迟未开工,待到施工放线时,有些拨地界桩又因未加固保护,桩位发生变动甚或丢失,建筑单位未申请补钉,而是凭记忆、感觉认定的界桩位置来进行放线,如果不加检验,待到建筑物部分或全部建成后,才发现房基线偏斜或突出,与周围建筑物极不协调,就会破坏临街的景观。如果忍痛拆除重建,国家资金将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不拆除又有碍观瞻,对城市建设带来严重影响。某些城市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因此进行验线测量是十分必要,不容忽视的。验线测量的方法根据情况不同而异。如果原拨地界桩保存完好,可在通过检测校核无问题后,对龙门板上的放线位置进行检验。要弄清所放的线是墙中心线,还是外墙皮线或别的什么轴线,它们之间的尺寸关系,记录偏差数值,通知施工放线员进行改正,并将验线结果书面通知规划管理部门。如果临路的界桩部分或完全选择,则可按照拨地测量的方法重新测设临路界桩(不需重新钉桩),然后对放线位置进行检验。

3.2工程竣工核实

竣工测量应在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施工后进行。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筑物、道路、植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防空设施、地下隧道、空中悬空设施等要素。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①放线核实也叫灰线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②基础竣工核实也叫±0.00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③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规划竣工验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批复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规划竣工验收的实施依赖于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核实测量是关系到规划实施、落实的一项重要测绘工作。其主要内容有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及退界距离、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及层数、停车位及配套设施等方面,不同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在测绘单位承担规划核实测绘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

4结语

第6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X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

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

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

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

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

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2001年5月31日开工建设,2002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目前,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 m3,沥青93.70 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目前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2004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省水利厅、**市水电局、财政局、计划局、**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第7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城市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政府批准。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8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 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第9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前言

住建部要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管理工作要标准化、规范化。但有些相关责任单位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住建部有关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还距离要求相差甚远,存在诸多问题。

一、施工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

1施工技术资料沿用已失效的规范、标准

施工技术资料中涉及的有关验收规范、标准都有一定的时效性,须做到与时俱进、随时更新。而有的施工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仍沿用或部分引用失效的规范、标准,造成资料表格、内容填写五花八门、不伦不类,很难做到统一、标准。

2不重视市政排水管渠闭水试验资料

有些施工单位为图省事或怕闭水试验渗水量超标不合格影响工期,常存在排水管道闭水频次不够,甚至存在对管井闭水弄虚作假的行为,资料则闭门造车。闭水试验是检验排水管渠使用功能的关键方法,施工企业缺乏自觉性、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力,这就给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留下很多质量、安全隐患。

3施工测量资料不齐全

市政工程施工中,施工测量是保证顺利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重要环节。不论是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还是市政桥梁工程,施工测量均要求有施工初测、施工过程中复测及竣工测量记录。施工测量应包括各部位、各施工层次(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包括中心线位置、标高、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实际标高和位置等,但纳入资料档案的施工测量记录不系统、不全面,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

4中小型桥梁无荷载试验报告

桥梁的荷载试验分静、动载试验。进行桥梁荷载试验目的是检验桥梁整体受力性能和承载力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须有桥梁静、动载试验报告。但有施工单位仅考虑桥梁荷载试验的费用较高,比较费时,擅自取消这项试验,无荷载试验报告。

5市政工程重视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不重视工程的竣工备案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档案馆、市政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组成的验收组,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外观、实测实量和施工技术资料,按规定的评定方法,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程序看似严谨,但施工技术资料中内容的完整性、监理审签资料与施工技术资料的对应性、各项资料自身时间内容等是否交圈却容易被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随即进入工程结决算阶段,竣工备案工作更是被建设单位所忽视。

二、市政工程资料存在的问题

工作实践中,在多次建筑工程检查中发现工程资料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结合工程具体资料,分析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存在的共性问题: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全或深度不够,不能真正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②图纸会审记录签证不全,重要部位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未经设计单位认可;③置级技术交底、重点技术复核记录不全面,施工日志填写马虎;④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及其它重要原材料没有严格实行双控,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不能一一对应。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没认真设计、试配;⑤有些工程缺少地质勘察报告,地基验槽记录不全;⑥混凝土、砂浆试块组数留置不足,强度评定不规范;⑦隐蔽验收记录不及时,签字不齐全,填写不规范;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不认真、不准确、不真实、不符合标准等。还有不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资料滞后、缺项漏项、弄虚作假、整理不规范等。

施工资料的整理在部分施工单位形成了老大难问题。主要原因有: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不重视,认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达到合格就行,整理资料既花钱又花时间,程序繁琐,担心影响施工进度。存在有无资料无所谓,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资料整理不够重视,没有认真对待,没有安排专人收集整理资料,工程完工后才匆忙集中人员进行工程资料的整理,导致施工资料的缺失或漏项,甚至弄虚作假。

三、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具体措施

1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措施

在正式进行施工后,要对原材料进行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在检验过程中要严格秉持科学精神,严把质量关,对于检验出问题的材料要严格予以禁用,还要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将工程的预、测算记录和相关的各项资料都做好归类存档。这个过程中,还有三个方面是值得特别注意的:①原材料的质量证明的相关资料。因为原材料在施工过程中还会不断的购进,所以就要不断的针对各种购进的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的工作。还要注意检查相关证件的有效期和相关规格种类是否与资料相符,特别是水泥的强度检验报告。②对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在各种资料报表的填报中,要求用规范的书写方式和书写材料,例如监理表格,一般的要求都是一式三份,必须依据相关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内容填写,一些监理单位对资料的要求还有所不同,也要在填写时注意及时与监理单位进行协商,使得资料的填写可以符合各方的要求。隐蔽记录和工序表,在填写时要注意相关的填写要求,以便以后的取用,在填写的内容上也必须要符合实际,不能胡编乱造。在冬季的时候,如果开挖沟槽,就要在资料上填写无冻土;因为平基管座的工序是截然不同的两道工序,但是在规范上却是被归到一起的,就要进行分开的填报;在填报沟槽挖掘的隐蔽记录中,还要对相关的开挖尺寸以及土质进行详细的记录;在非机动车道等基层的工序完成报验后,就不用再将没有隐蔽的工序填写入隐蔽记录里面。在进行工序表的填报时,还要注意选择相应的检查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工序都被包含在规范中的,所以可以有选择性的检查一些工序。例如,路基在规范中有面层和路床等的分类,却没有进行非机动车道和快车道等的区分,所以在报验时就都采用路床这个项目,不过检查的项目是有所不同的。在偏差值的填写上也要特别注意一些细节的东西,要求填写的数值力求精确。③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工作。实验报告对于整个工程资料的收集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大部分是质量检验的报告,其中又含有百分之七十的自检报告,另外的百分之三十强制性检验报告都必须要进行相关的试验工序,并收集完整的试验报告资料,做好编号归类存档的工作,还要与其对应的工程资料联系起来,方便以后使用。

2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如实填写好各项的资料报表后,必须做好收集整理的工作,并要签字盖章,确保相关的手续完备。在工程竣工后,还要将施工技术放入整个工程的资料中,从而形成完整的资料体系。

结束语

目前,对工程资料整理、存档的问题,我认为施工、监理对应资料不分开,报验、施工记录、检测记录、试验报告不分离,按照施工及报验资料顺序,由分项到分部,再到单位工程,进行积累罗列,工程结束,资料完成。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内业资料要做到规范、系统、完整、有序,项目内业资料的整理、组卷应遵循市政工程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归档资料要分类科学,存档和计算机管理,便于查阅利用、能够指导施工,以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前能够向业主及档案馆移交成套原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档案,包括文字、图表(特别是竣工图)、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工程文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