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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

第1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

(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小企业在我国的地位不容忽视,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是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等,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财务报表。为满足这些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但当前由于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对大部分小企业纳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这与按税法要求的以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相背离;由于小企业会汁信息质量不高,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不能很好的依赖于小企业财务报表信息,从而使得对小企业的贷款工作不能很好的推广。

(三)是一项重要制度基础

在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席卷全球的情况下,各方在齐心协力渡过难关的同时,曾出现过一些相互指责、相互推诿的现象。会计界也一直呼吁会计只是反映现实经济的工具,并不能承担金融危机的主要责任。但是,危机也为各方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提供了机会。IASB和FASB这两个最具影响力的准则制定机构在2007~2009年确实加快了财务会计诸多领域的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也应当加快小企业会计改革步伐,制定小企业的有关会汁规范,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汁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现行小企业会汁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因此,小企业会计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基础。加强对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管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举措,是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的一项制度完善。

二、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看法

(一)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第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第二,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第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适用范围第二条的规定是按照我国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标准。《暂行规定》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定了工业、建筑业、批零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工业为例,《暂行规定》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也就是说,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是小企业。这个标准本身就有一定的执行问题,即不确定哪个指标是核心指标。实际中,有些企业虽然职工人数不到300人,但是销售额、资产总额均超过小企业标准,如何界定类似企业的类型属性呢?

(二)小企业对会计准则的选择权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赋予小企业对会计准则执行的选择权,无疑会导致小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产生差异,导致信息不可比。其次,第三项规定具有一定的诱导作用,本身第二条规定在执行中就存在划型标准选择的不确定性,同时,这个标准有一个上限数量,这将诱导小企业采取不当手段将其规模控制在标准内,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另外,此项规定会导致监管成本的增加。对于企业性质变化的监管比较容易,而规模变化的监管在实际运行中难以控制。首先,我国小企业数量很多,区域小企业管理水平不同,监管力度差异较大;其次,加上每年新增和倒闭小企业,小企业个数变化频率较大,监管难度加大;再次,目前我国为了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给予了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优惠,这必然导致一些小企业为持续享受相关优惠,在反映经营规模方面上会采取手段,隐瞒经营规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指出“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附注。小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此条规定本身的意图是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但是,“小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这一规定并不明确。“根据需要”是指谁

的需要,是企业、企业投资人、经营者、还是其他相关利益者(银行、税务等)。如果是从企业的需要出发,那么会计信息有用观测无法准确体现,另外同类企业可能因需要不同,有的编制现金流量表,有的不编制现金流量表,这会导致信息质量不同,可比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会计业务,由于这种选择权的赋予,将会导致小企业弱化需要而避免编制现金流量表。再者,我国近几年在大力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迫切需要小企业现金流动方面的会计信息,此条选择性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则不能满足这种发展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加・陕对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改革

当前,我国企业划型标准仍然使用的是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的划型标准。这一规定按行业依照职工人数、经营规模(销售额)、资产规模等进行划分,属于规则导向性制度,这种规则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管理需要了。如前所述,以暂行规定中就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的划分标准可以看出每项指标都给予了上限和下限。职工人数划型可以理解为300人~2000人,人数在300人以下为小企业,300人~2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200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试想,职工人数299人和301人的企业存在实质性差异么?2000人和2001人的企业存在实质性差异么?显然不存在。职工人数301人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可能不及职工人数299人的企业,同样,资产规模在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能比资产规模在40001万元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要大。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大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覆盖率为90%以上,而小企业的贷款覆盖率不到20%,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贷款覆盖率不到5%,沿用暂行规定的划型标准就存在着以下状况:资产规模在40000万元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几率是100%,资产规模在4000-3999万元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几率是90%,而资产规模在3999万元以下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几率不到20%。这将产生以下问题:如果企业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会虚增人数、销售额或资产规模;类似地,企业要持续享受小企业优惠就会虚减相关指标数值。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将引起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小企业的界定问题历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将其界定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中小主体: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需要向外部使用者公布一般用途的财务报表。其中外部使用者包括不直接经营企业的所有者、现在或潜在的债权人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同时提出,如果主体持有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已在公开市场交易或者未在公众市场交易正准备发行或者以信托方式持有广大外部人士的资产也将视为负有公共受托责任。这里IASB没有规定数量标准,而是更多的考虑了企业的性质,偏向于从定性角度来划分。而我国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主要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三方面的定量指标,偏向于从定量角度划分。

笔者认为对于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可以参照新国际准则,从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和成本效益角度考虑,以是否负有公共受托责任来划分,这样既考虑到了资金筹集的标准划分,SL涵盖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类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企业的界定问题的解决,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出台一项以原则导向为主的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度来替代现在的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划型规定。

(二)充分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IASB于2009年7月针对全球颁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对于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中,该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简要的说明,解释了通用财务报表旨在充分满足广大使用者(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和公共部门)的一般信息需求和满足那些无权要求主体按其特定信息需求编报报告的广大使用者的一般信息需求,包括单独列报的报表或在其他公开文件(例如年报或招股说明书)中列报的报表,还解释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权威性、结构及维护问题。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文中的内容主要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共35章。第l章明确了中小主体的范围。第2章确立了相关概念和一般原则。第3章至第10章确定了财务报表编制的标准。第11章至第31章规定了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第32章至第35章定义了报告期后事项,并规定了确认、计量和披露这些事项的原则,规定了关联方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提供了关于中小主体涉及农业、采掘活动及服务特许权这三种特殊活动时的财务报告指南,还规定了首次使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应如何过渡。另外届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规定,为了更好的减轻中小主体的负担,初步定于每隔三年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一次有限的调整,修改的生效日期与其日至少间隔一年的时间。

第2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境外有一些关于企业经营回转制度的规定,为我国引进该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22条“行政命令解散后的公司恢复”规定,允许被行政解散的公司申请回复到解散前的状态。《日本公司法典》第473条规定:“股份公司的继续”:股份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或因投资人大会的决议解散的,至清算结束前,可依投资人大会的决议,继续股份股份公司。《日本公司法典》第642条规定:“持份公司的继续”:持份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或因全体投资人的同意而解散的,至清算结束前,可依全部或部分投资人的同意,继续持份公司。《日本公司法典》第845条规定“持份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的继续”:认可持份公司的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的相关请求的判决得到确定的,其无效或撤销原因只存在部分投资人时,依其他投资人的全体同意,可进行该持份公司。在此场合,作为无效或撤销原因的投资人视为退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公司因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投资人全体之退股而解散;但其余投资人得以一致同意,加入无限责任投资人或有限责任投资人,继续经营”。第71条规定:“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营事业成就或不能成就。三、投资人全体之同意。四、投资人经变动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数。五、与其他公司合并。六、破产。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项之第一款第二款得经全体或一部分投资人之同样继续经营,其不同意者视为退股。第一项第四款得加入新投资人继续经营。”韩国商法典第285条、296条、519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二、回转类型:不拘一格

具备解散事由的企业,重新恢复经营能力的企业继续经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自愿解散事由出现,经投资人会议决议继续经营企业。自愿解散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根据需要改变,法律承认当事人意愿的变动,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在章程或投资人会决议决议中。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企业应当解散;企业投资人会议决议解散企业时,企业也应解散,这些都是自愿解散的事由。但是,当自愿解散事由出现时,投资人们又召开会议,形成了新的决议,决定延长经营期限或继续经营企业,或修改公司章程,继续经营企业,法律也承认其新的意思表示。继续经营企业的决议化解了自愿解散的事由,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换言之,企业是由投资人创办的,投资人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已经具备自愿解散事由的企业,投资人也可以将其从消亡之路上拉回来,继续经营企业。第二种类型:强制解散事由出现,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继续经营企业。强制解散,是出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意愿解散企业,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严格来讲,狭义的强制解散仅指行政解散③,因为司法强制解散,特别是司法裁判解散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裁决,是对当事人意愿的维护。强制解散事由出现后,企业能否再回转经营,存在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否认强制解散事由出现后,企业可以继续回转经营。理由在于行政解散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有效,不允许当事人意志变更。二是允许强制解散事由出现后,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回转经营。理由在于企业作为利害关系聚合体,维持企业的继续,能够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利益企业资产价值的发挥;当然,对于强制解散事由出现,若想恢复经营,需要在实体及程序上加以限制,以实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例进行分析。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清算,走向消亡;但是,很多国家对于此种类型设立了回转制度。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10条第c款及《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21条第c款规定:“因行政命令而解散的公司,得以为清算目的继续其主体资格,需履行与自愿解散和法庭勒令解散公司同样的清算义务”。但是,因行政解散的公司适用公司继续制度,即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22条“行政命令解散后的公司恢复”规定,允许被行政解散的公司申请回复到解散前的状态。日本公司法规定休眠公司制度。所谓休眠公司,是指已经不再进行经营活动,并且未经解散及清算,但是在商业登记薄上仍存在的公司。如长期未年检的公司,属于休眠公司的类型。根据《日本公司法典》第471条的规定:“休眠公司视为解散”。日本以行政公告的方式解散长期未经年检的公司,同时,日本法律规定:因行政公司解散的休眠公司可以恢复到未集散之前的状态。第三种类型,投资人变动导致企业的经营回转。企业作为社团性组织,其成员的变动,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解散;但是,如果原来的成员同意继续经营,或引入新的投资者,企业可以不必解散,继续经营。如,合伙企业部分投资人退股,经其他投资人同意,企业得以继续。国外将普通合伙规定为无限公司,有限合伙规定为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其中部分合伙人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根据域外企业法的规定,两合公司或无限公司投资人部分同意经营,部分不同意,则在不同意投资人退股的情况下,企业继续经营。此外,公司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新投资人的加入,公司得以继续。第四种类型,企业因破产解散,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继续经营。企业具备破产条件,应当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现代破产法的理念发生变化,推崇拯救企业的新理念,出现了预防破产的制度,如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于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团体间订立清偿债务的强制契约,并经法院认可后发生效力的一种预防被宣告破产的特殊程序。破产和解是消极的破产预防制度,和解成功,可以避免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和解后的企业有可能继续存续。破产重整(reorganization),又被称为整理(rearrangement)或更生(regeneration),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部分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是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进入重整程序后,企业获得破产保护,通过营业保护制度获得新生,重整成功后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三、制度构建:初步的设想

第3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银行和政府方面,本文主要从中小企业自身问题分析,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寻找出真正制约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希望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下面将就这三个主要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小企业自身问题

(一)融资渠道狭窄

中小企业相对于现存的国有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而言,其贷款申请经常遭到银行的拒绝,因为其经营规模较小,贷款金额较小。但是银行在贷款给国有企业或者跨国公司时,银行需要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一样的,都需要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还债能力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都是一样的。银行大都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资信状况良好的大型企业,使中小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能贷款的数额十分有限。同时,从直接融资渠道来看,中小企业想要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空间极为有限,因为我国发行股票和债券实行核准制,而且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一般只有大型企业可以满足,使中小企业不可能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二)融资成本高、风险大

由于银行出于贷款风险的考虑,往往只肯将期限较短的贷款给中小企业,由于任何企业不可能都是只缺短期借款,所以中小企业不得不多次贷款,以达到自身所需资金的目的。这无疑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银行长期贷款,不得不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以后,再向银行申请长期贷款。办理信用担保不得不支付相关的费用,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融资风险主要指中小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的风险。中小企业从银行方面贷到的款项大部分都是短期贷款,为了满足长期资金需求,会频繁举借新债,偿还旧债,从而明显增加了企业不能按期偿债的可能性,使企业面临较高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通过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费用的产生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同样加剧了企业不能偿还本息的风险。

二、银行方面原因

(一)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各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都针对中小企业采用信用评级制度,评级依据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的经营规模。与评价大型企业时的标准和规则一样,并没有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出一套完整合理的评价体系,从而使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偏低。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经营规模就小,再加上银行不合适的信用评级制度,导致了企业从商业银行或地方性银行那里取得贷款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银行风险管理抑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金融危机以后,我国政府认识到国内金融业的不规范操作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督和考核,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各大银行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普遍采用授权授信制度,使各大?y行的基层银行贷款审批力度大大减弱,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的控制力度明显加大,将贷款权一定程度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进一步压缩。另一方面,银行贷款实行责任人制度,使信贷员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出款项。

三、政府方面

(一)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小

在我国虽然领导人一再强调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为了自身政绩,还是将本地的优惠政策给予那些大型企业或者公司。由于大型企业的盈利能力高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低,可以为当地带来更多更大的社会效益,所以很少去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国家层面虽然对中小企业采取差比税率,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小,所以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该优惠并没有享受到多少。

(二)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的现行信用担保法律体系中,基本上都是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和规章属于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效力和作用受到影响,不利于担保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担保行业的发展好坏对于中小企业有着重要作用,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低廉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有益支持。

(三)政府宏观管理体制落后

第4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 体系 基本框架

一、引言

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是财政部2011年9月9日印发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一个会计体系构建战略目标,为了实现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会计体系。纲要强调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及其他国际标准持续趋同,并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体等效的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构建由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的我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小企业准则体系建设不仅是“十二五”期间的战略愿景,也是会计界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使命,是市场经济发展对整个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构架完整性的迫切需要。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于2011年10月18日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至此,这个准则是否能称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用什么标准判断一个完整而又符合客观实践的准则体系内容?解密新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从小企业准则建设的基本理论、相关企业准则建设实践探讨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及内容,无疑对小企业准则体系完善与制度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二、小企业准则内涵与演进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内涵

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的构建,从逻辑本原分析,离不开对这一事物的定义、特征研究,界定小企业准则定义从而将它与企业准则等区别开来。什么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就这一定义而言,包括了下列关键词,一是小企业,二是会计准则,三是会计准则体系。

1.什么是中小企业?小企业一般是指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包括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其具体定量的划分标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指的小企业概念有两个条件:一是链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是例外原则,例外原则即指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类小企业除外。符合小企业上述特征,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及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准则,提出了执行准则可以向上兼容,但不得向下兼容执行。

2.什么是会计准则?我国著名会计学家娄尔行认为:可以将会计准则理解为会计实务在理论上的概括,经常被表述为会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或指南,是判断会计工作优劣的准绳。会计准则是一种行为规则,是一个社会关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在我国会计准则定位为部门规章,一项法律规范,除了充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概念框架的作用外,其法律规章性作用更强。从会计准则体系内容看,具体包括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它涵盖了会计要素定义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框架结构”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我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涵盖了要素确认、记录、计量与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应用指南,38个应用指南对具体准则内容详细解释。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演进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属于小企业范围,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会计工作实务的一系列规程与指南。

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内涵建设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混合通用阶段,1992年至2004年期间,为行业会计制度实施阶段。所有企业,不论规模大小,根据所处行业不同,执行相应的分行业会计制度。第二阶段,初创阶段,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阶段。2004年4月,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这一阶段,打破了分行业、分所有制制定实施会计制度的模式,根据企业规模和内部管理的特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不同,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小企业一般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且《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交易事项或者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要求较高的处理方法,给予了简化处理。第三阶段,形成阶段,201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及特色

(一)会计法规体系

要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必要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整个构建分析,从而找到它的完整形态与法源基础。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就法律定位而言,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即会计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 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具体如图1所示。

在上述会计法规构架中,作为指导企业会计核算行为规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运用指南组成,并形成了准则完整的体系内容。作为法规体系,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在会计法规体系的构建中,准则是指导会计工作的规范化规章,一般狭义的准则体系研究主要是针对这几项内容研究展开。

(二)会计准则体系

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从结构类别组成看,是由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又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等组成。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也是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准则体系具体构成如图2所示。

(三)小企业准则体系创新特色

从图2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企业准则那么多分项准则,它借鉴了企业准则体系内容,将体系三个内容融合一体,在体系行文上,基于“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强化监管”的要求,直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现了基本要素规范、具体准则与指南整合。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90条,另加一个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至第七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会计要素的内容规定及核算,第八章外币业务,第九章财务报表,第十章附则。附录实为指南,主要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的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1.《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特色。(1)资产方面:核算业务简化,一般以实际成本核算资产。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转让损失和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从而消除了原本小企业存在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简化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金融资产核算简化,未引入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利息收入的确认均在约定付息日;取消了待摊费用,直接将预付保险费用、租金、订阅报刊杂志等费用计入成本费用。(2)负债方面:会计科目与原会计制度科目进行了部分合并,名称与现企业会计核算科目趋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并在了“应付职工薪酬”,对利息费用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减少预提方法的使用。简化利息计提与费用核算,将长期借款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3)所有者权益方面:简化核算,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计入“资本公积”,且明细账只设“资本溢价”。

2.《小企业会计准则》动态协调的特色。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一旦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或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当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规范,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特色。财务报表方面:简化列报与披露内容,财务报表只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不要求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对于现金流量表,内容格式进行了适当简化,不采用“现金等价物”概念,不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大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4.《小企业会计准则》满足信息使用者特色。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为税务部门和银行。因此,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上采取的是税务导向模式,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发展模式,服务于企业纳税和税收征管,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和遵从成本。银行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希望小企业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因此,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导向上,从原则导向转变为规则导向,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以满足银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的问题探讨

(一)创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小企业财务规则的创新建设。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的确认、记录、计量、报告规范会计行为。那么,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要不要涉及企业财务规则诸多管理规定?我国在制定财务与会计规范时,已把财务与会计分开,同时制定了“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但是对于小企业来说会计核算与财务内容是融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财务管理内容,但是,它更应明确地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价和监督等做出必要规范。二是拓宽小企业财务管理内容,将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前瞻性。并在其中加入财务报表主要分析指标的计算与提供,如企业人员、工资费用开支、资产负债率等内容。因此,从创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方面,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基本规章制定。

(二)创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小企业要不要涉及内部控制规章建设,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小企业内部管理现状,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必需够用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会计法规制度方面加以规范,使小企业在组织机构、企业文化、风险控制、内部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方面加强建设。这不仅是小企业动态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对小企业进行政策支持,评估管理水平、资产状况、偿债能力所必须的平台。因此,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加强对小企业管理,创新小企业内部控制管理,防范经营与融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培训工作

会计准则的有效性包括准则本身的质量与执行效率两个方面。小企业准则体系的建设最终需要落实在实践运用上,提高准则本身质量与执行效率。因此,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准则,二是加强准则质量建设,通过实践应用不断完善和修正。《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规范范围上涵盖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各种行业,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故宣传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对从事小企业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加强学习考核与监督检查。二是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要加强调研工作,对准则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为修订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理念与实践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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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杰.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设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第5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担保机制;信用评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14日

一、小型企业的地位和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小型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从雇员人数,资产额以及营业额等三个方面来界定。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职工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建筑业。职工数6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批发和零售业等。批发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零售业职工数100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我国小型企业中绝大部分是规模小,资金投入少的民营企业。

(一)小型企业是多种经济或混合所有制并存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前我国以国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随着改革深入,允许民营经济或合营经济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小型企业就是发展民营经济或合营经济,小型企业的充分发展是所有制改革成功的标志。

(二)小型企业的产值在GDP中占有很大比重。目前大约有几千万的小型企业,它们创造的产品和服务已经接近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为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了二分之一,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小微型企业是美丽农村蓝图上的奇珍异宝。党的十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城镇化,在建设四通八达的公路,花园式的住房外,还需要繁荣发达的经济实力来支撑,小微企业经济具有巨大的潜能,它是实现美丽农村的生力军,是实现农村城镇化蓝图上的一颗明星,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小型企业在机制上具有灵活容易操作的优势。它组织结构简单,对市场反映敏感;小型企业在创新上具有较大优势,由于它们的业主往往就是领导,并拥有最终决策权,面对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创新意识就显得更加强烈,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决策;小型企业能吸引较多人才加盟为其服务,能提供更加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便于实践和较快积累经验,比大型企业更能提供更多更快的晋升机会。但是,在小型企业迅速发展过程中最主要障碍是资金缺口很大,不论是流动资金还是长期资金,不能满足或只能部分满足者需要。融资成为小型企业发展中解决资金来源的主要手段,但在现实中小型企业融资现状面临极大挑战,因此分析导致融资困难的原因很有必要。

二、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融资难的内部原因

1、管理水平低,经营业绩不佳。小型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在于没有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其管理比较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导致权力分配不均,岗位之间的相互牵制缺失。财务管理水平低,很难提供可靠的财务状况,透明度也不够。在这种粗放管理模式下,导致经营风险大,经济效益不佳。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核的时候,首先考虑的肯定是业绩。对于那些业绩差的根本不是银行放贷的参考对象。事实上急需融资的往往是业绩不佳的小型企业。

2、信用等级低,违约情况多。“信用是企业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可信度,它是企业的基础素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社会信誉、发展潜力等各方面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小型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很多业主诚信意识不强、缺乏对融资信用的足够重视,常常在贷款发放之后出现一系列的违约现象如欠息、挪用、恶意拖欠、到期不归还融资款等。金融机构只能通过提高贷款门槛和审批程序,来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小型企业融资的难度。

(二)融资难的外部原因

1、国家政策性金融制度缺乏。“纵观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意识到了小型企业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实行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来支持小型企业的发展。我国也十分重视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设立了三大政策性银行如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然而,这三大银行的建立并没有能够真正的帮到小型企业解决的融资难的问题,他们在各自的融资服务对象上各有重点,但都不是针对小型企业的。对小型企业来说,这些政策性的金融制度的融资条件仍然十分苛刻。通常来说,小型企业无法达到其贷款标准。

2、资本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单一。“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很不完善,缺乏多层次,多形式的资本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效率。近几年来小型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在扩大,但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仍然是资本配置的主要方式。中国人的观念仍然比较传统,融资投资的意识不够,导致资本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单一”。小型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又达不到市场高门槛。其他渠道几乎没有。

3、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小型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早在上世纪,我国就开始关注企业信用的问题,小型企业信用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小具规模,但是仍然不能适应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赶不上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目前,还没有一个正规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小型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机构不能有效的对小型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正确的评估,信息无法共享影响了银企的关系,使得银行对小型企业信任度降低”。

4、社会担保机制不健全。由于社会担保机制不健全,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对小型企业的贷款都采用了固定资产抵押的方式,而企业质押、个人信誉、项目担保等方式又没有推广开来。担保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和规范,产生一些唯利是图的中介机构,让小型企业债台高筑,甚至破产倒闭。小型企业不能找到一个很好的担保机构为自己的贷款进行担保,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

三、解决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融资问题实际上是资金需求者、融资机构和融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融资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政府的介入,由三个方面共同努力,考虑应对措施并付诸实现。

(一)深化自身改革,提升公信力。小型企业必须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于小型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来说,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必须要逐渐破除,应建立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加强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定期公示会计报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才会更加信任和支持小型企业。

产品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小型企业大多以生产型为主,产品质量是关键,要想让自己企业能持续经营下去,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小型企业还要不断进行市场调查,不断获取信息,不断改革与时俱进。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诚信是构建和谐企业和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二)完善融资机构改革。目前我国的金融机制还不完善,要建立并完善包括银行、证券、投资、融资以及抵押担保等的机构。为小型企业提供灵活和优惠的服务。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小型企业融资体系和渠道。大银行可设置专门融资窗口,面向小型企业,并对新创建的小型企业的融资给予特别优惠,支持小型企业的发展。利率改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利率的高低对小型企业有着决定生死的大事,建立实行针对小型企业的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应随着生产季节发生改变,随着市场需求发生改变。在此基础上要对创新型小型企业实行优惠利率,鼓励其发展。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激烈竞争环境中,金融机构要想很好的盈利,还必须营造一支智慧型、服务型的创新性人才队伍。

(三)建立融资信用评级体系。“设立小型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化信用评级体系和征信体系。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有完善的法律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的信用数据库。还可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如小型企业服务中心,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科学的管理模式,在小型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科学管理地界定小型企业的信用等级。政府还要作为小型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桥梁,积极促进银企的沟通合作,帮助它们更好的进行融资。

(四)构建融资信用担保机制。目前我国现有担保机构对于其贷款的担保都在大型企业开展,针对小型企业的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几乎没有。因此建立小型企业再担保机构有必要性。我国早在十年前就进行了再担保机构的试点,但也仅在北京有一些效果,在其他地区则并不明显。另外,小型企业自身也应积极参与融资活动,建议小型企业成立本行业本地区协会,并设立融资基金管理协会,设融资担保基金,按规定交纳担保基金,享受被担保的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徐泓,蒋砚章.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结构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9.

[2]任泽洙.浅谈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现状及原因[J].商业研究,2008.12.

[3]谢会君.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12.

[4]吕海燕,高霞.中小型企业融资发展新趋势[J].中国商界,2011.10.

[5]黄惠琴,杨晓丽.中小型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J].中国国情国力,2009.2.

第6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规制;环保投资;企业绩效

[DOI]10.13939/ki.zgsc.2017.10.042

1 引 言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为追求盈利,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导致能源资源无节制消耗,引发了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突出问题。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保规制,以期通过节能减排减少工业污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否认,强有力的环境规制在一定程度上能约束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缓解环境压力;另外,严格的环境规制也意味着企业负担更多的治污成本,从而给企业绩效带来负面影响。Porter在1991年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理论,认为环境规制的加强能够促进企业的R&D投入,进而抵消环境规制给企业经营绩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1]但这一理论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验证。因此,文章试图从具体的环保规制角度,研究分析具体的环境规制对环保投资及企业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影响程度,研究结果有助于评价环境规制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能够为企业研发能力的提升及其经营绩效的改善提供一定的政策建议,同时对于企业有效实施环境规制政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传统的制约假说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环境保护会给个人或厂商带来额外的私人成本,但环境保护产生的成本并没有使企业得到补偿,反而使得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下降,最终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2]然而Porter对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提出了相应的“波特假说”理论,即适当的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进而抵消环境规制给企业经营绩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1]Lanoie研究发现环境准入规制不仅可以促进一些类型的环境创新,而且还可以带来降低成本的创新。[3]傅京燕研究发现,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弥补甚至超过实施防污所产生的环境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4]李斌和陈崇诺的研究结果表明,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和自愿意识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及工业能源效率均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对工业能源效率的促进作用要比自愿意识型环境规制大。[5]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H1:在环保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当期的环境规制与企业当期的经营绩效正相关。

环保投资会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合理的环境成本获得资源利用率或销售收入的提高、污染税费的降低以及新的投资机会等经济利益,导致企业净收益的增加。[1]Robert D.Klassen等通过对制造工厂的调查发现,企业环保投资能大大刺激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完善企业的绿色供应链以及改善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企业经营绩效。[6]Thomas Broberg等研究表明,投资于污染的预防与控制对提升公司的长期利润、整体绩效有积极作用,这一作用在纸浆和造纸行业尤为显著。[7]国内的相关研究表明,一些公司为改善环境绩效,积极研发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通过技术突破,更具备“先佑攀啤保且通过出售研发的污染控制技术获得现金流,以增长企业的收入。[8]据此,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H2:企业当期的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呈现正相关。

面对日益严厉的环境规制,企业均会进行环保投资。本文认为应当将环境规制、环保投资及企业绩效三者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既关注环境规制与环保投资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又关注在不同的环境规制下,环保投资与企业经营绩效的关系的变化。相关研究表明,具备良好环境绩效的企业,还可以通过降低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冲突的风险,降低原材料、能源与服务成本,减少资本成本或人力资源成本等途径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利润。[8]Hamschmidt和Dyllick对履行ISO14000标准企业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企业努力遵循ISO14000标准,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可以提高自身形象以获得更多的客户,提升企业收入。[8]国内学者胡元林研究表明,环境规制的加强,会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资规模,从而提高企业绩效。[9]具体结合我国国情,环保正成为企业未来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不仅是企业适应环境规制的需要,更是企业以实际行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表现,更好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其产品更受社会公众的青睐,企业的竞争力也在无形中得到提高。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环境规制越强,环保投资与企业经营绩效呈现正相关。

3 数据收集

3.1 样本数据来源

文章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代码,将重污染行业划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以及采矿。本文选取2010―2014年披露年度环保投资额的重污染行业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剔除ST、*ST、金融业、财务数据异常和环保投资额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239个样本。数据之所以从2010开始,是因为自2008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来,上市公司才逐渐公开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且前两年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不够规范。文章涉及的环保投资数据是从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整理。环境规制参照ISO14000体系进行赋值。

由于选取的样本观察值属于面板数据,为了控制极端值给结果所带来的偏误,同时考虑到样本数量的限制,对所有的连续解释变量在1%和99%分位数上进行了缩尾处理(Winsorization)。

3.2 因变量

企业经营绩效:常用的企业经济绩效指标包括企业总资产报酬率(ROA)、净资产报酬率(ROE)、资产负债率(Lev)、投资回报率(ROI)、托宾Q值等。文章借鉴颉茂华的方法,[11]以托宾Q值作为企业经营绩效的衡量方式,即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比值。

3.3 自变量

我们选择环境规制与环保投资作为自己变量。

环境规制(reg):由于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在内容上的复杂性和在评价重点上的多样性,所以不同学者对于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方式也大有区别。比如徐圆采用地区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与地区工业生产总值的比值衡量,[12]颉茂华等用环保投入指标来表示。[11]文章认为环境规制强度衡量应当从具体的环境指标入手,文章采用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作为衡量标准,通过则为1,否则为0。之所以选择ISO14000环境体系作为衡量标准,是因为此体系要求企业对产品设计、生产、使用、报废和回收过程中影响环境因素加以控制。且用以评价产品在每个生产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大小,面面俱到。

环保投资(einv):是指组织用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资金投入,但对于具体环保投资结构的内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文章借鉴唐国平等的界定范围,[13]将企业环保投资范围界定为: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改造投资、环保设施及系统的购置于改造投资、污染治理投资、清洁生产投资、排污费等环境税费、生态恢复及保护投资和其他。同时借鉴唐国平等的处理方式,[13]将环保投资规模化,以企业年度环保投资额与年期初总资产的比值衡量。

3.4 控制变量

借鉴颉茂华等[11]控制变量的选取,将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现金分红(现金分红为1,否则为0)以及规模(总资产对数)进行控制,以减少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同时我们通过设置哑变量以控制行业以及年份对回归结果的影响。

4 结果分析

4.1 描述性分析

表2列示了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1可以看出,239 家公司中,被解释变量托宾Q的均值为0.923;解释变量reg为虚拟变量;解释变量einv均值为0.011,中位数为0.004,表明有一半以上的企I环保投资力度是低于平均值的,且中位数与均值之间差距较大,说明有一半以上的公司需加大环保力度。控制变量roa的均值为0.029,最小值为-0.249,最大值为0.196,说明样本企业中存在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均值为0.532,最小值为0.056,最大值为0.952;lnsize的均值为23.476,最小值为20.407,最大值为28.509。

4.2 环境规制与环保投资对绩效的回归结果分析

表3首先检验了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除了现金分红与托宾Q之间在5%水平显著外,其他控制变量与托宾Q之间均在1%水平显著。因此,我们所选择的控制变量是有效的。

其次为检验H1和H2,表3依次建立多元回归模型一与模型二,分别检验了环境规制与环保投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reg的系数为负,且在5%水平上显著,此研究数据表明环境规制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H1没有得到验证。这一结果验证了制约假说,且Jaggi等研究表明,环境绩效与企业绩效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15]

最后,数据结果显示,einv的系数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数据结果表明,环保投资的增加能够促进企业绩效的提升,但是环保投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不是非常显著。以上假设1、假设2未通过检验,可能是没有考虑到环境规制的影响。因此,我们将验证不同强度的环境规制下,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显著性是否会不同。

4.3 环境规制与环保投资对企业绩效的交互影响

表4是环境规制与环保投资对企业绩效的交叉影响结果,研究数据显示,R2为0.577表明拟合优度良好。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影响的显著性水平下降到10%水平显著,而环保投资对企业绩效影响的显著性水平并未改变,且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系数增大了约25%。但是,两者交叉项系数为负,且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没有达到统计学上的显著性,这表明,不论环境规制强弱与否,环保投资的增加对企业绩效的降低没有明显的作用。H3没有得到验证。

4.4 稳健性检验

在这部分,我们对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进行稳健性检验。前面回归环保投资对企业绩效的结果表明,尽管环保投资对企业绩效具有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结果的不显著可能是由于环保投资或者企业绩效的替代变量选择不合适。因此,在此部分,我们将改变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的衡量方式重新检验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之前的检验中,我们把环保投资额与期初环保投资的比值作为环保投资的衡量方式,并且建立多元回归模型一。在表5中,用环保投资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作为环保投资衡量方式。研究数据显示,einv系数为正,但是显然小于前面回归结果的系数。我们检验结果p值为0.61,远远大于10%,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也就说明,环保投资的增加能够促进企业绩效的提升,但是这种作用不是非常显著。

另外,本研究对企业绩效衡量方式换为总资产收益率(roa),并且建立多元回归模型二。由于托宾q适用于有效的资本市场,但是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并不成熟。所以,我们换用总资产收益率(roa),以检验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表5显示,环保投资系数为正,且明显下降。检验p值为0.252,大于10%,因此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两项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并不非常显著。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是可能是现阶段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足,环保意识不强,并不注重企业对外的环境保护治理;二是由于国内的环保惩罚力度不够大,如果企业盈利能力很强,在被罚款的情况下依旧可以盈利,那么企业必然不会加大环保投资额度。

5 结 论

文章利用多元回归构建计量分析模型,对环境规制、环保投资以及企业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其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在环保投资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的环境规制与企业绩效之间呈现负相关。说明重污染企业在ISO1400体系审核情况下,会面临较大的污染治理成本,将会占用企业原本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绩效。

第二,企业在迫于环境规制的情况下,会进行环保投资。通过研究数据发现,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但是这种影响不是十分显著。

第三,无论是否通过ISO14000体系的企业,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这并不是表明,重污染企业没有进行污染治理的必要。出现这样的可能是因为环保投资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倒“U”形的非线性关系。[14]环保投资初期,由于外部环境不确定、资源有限,进行环境技术研发的成本较高,声誉机制尚未建立,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处于一个正在形成的阶段,当企业环保投资小于某一临界水平时,环保投资的增加会带来更多的企业经营成本,绩效水平下降,产生经营风险。

从本研究的结论可以看出,对于严格遵循政府环境规制而对生产经营进行排污治理或者进行技术创新以降低对环境污染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补助,以此来激励同类型企业进行环境的排污治理,提升社会责任感。同时,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市场上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只有这样,企业才会遵循政府的环境规制,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求得环境绩效与经营绩效共赢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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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8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在依法治企的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员法律意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否则,企业既不能合法有效地建立和巩固多样化公有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增强竞争力,也不能做好其内部的工作。因此,近两年来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入,晨光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论述,深刻领会依法治国方略,注重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来管理企业,逐步形成了企业内部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做到依法治企组织落实。

原晨光厂早在1987年就设立了法制部门──审计条法处;经过93年精减机构、减员增效的改革和96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晨光集团公司的改制,公司进一步充实了法制人员队伍,将该处列为审计法制部,作为公司十部一室管理机构之一,并就该部的职能、职责、工作标准等事项下发了文件,明确了法制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审计法制部现有法制人员5人。其中,硕士研究生1人、大学本科生4人,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人,取得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4人。近二年来,我们先后安排12人(次)参加了江苏省和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XX市工商局合同管理等培训班的学习,并选送一名法制人员到XX大学修研法律硕士,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组织法制人员与外聘律师一起研究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情况,讨论分析具体案情,联系实际,引经据典,锻炼队伍,使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办案手段和途径也得到了拓展。

二、强化公司法律事务的内部监控系统,加强型号产品技改和合同等事务的管理。

近年来,我们积极奉行以人定制、以制管人、以制理事的“人制管理”和“强化法制”的治企方针,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经贸委制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验收标准》的要求,并结合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事业部制订和建立的晨光集团公司三产实业分公司模拟法人运行、拟将制像及掘进机分公司让航天晨光股份公司收购和改制等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基本规范》,修订或制定了晨光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及总经理、监事会工作细则,以及晨光集团章程,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了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们根据航天科工集团“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契机,对原400多个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现已修改定稿的309件,新立的45件,逐步建立起符合国家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集团公司内部行为规范体系,其中法制部门结合《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制定了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合同章管理办法》、《对外民事纠纷调处管理办法》和商标、专利《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使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纳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近两年是晨光集团公司型号产品技改项目实施的关键年份,我们从技改项目的立项、计划,直至项目的实施、阶段性小结及奖励,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将其纳入依法按章管理的轨道。法制部门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确保技改按计划规范实施。我们不断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的内部监控系统,加强合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法律建议,明确有关合同法律事务管理的控制点和流转程序,修改或制定了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若干规定》中《法律事务考核标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对外民事纠纷调处管理办法》、《关于对经济活动中失职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办法》等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狠抓合同等法律事务源头管理,变事后法律救济为事前防范。2002年来,依据上述规章制度,法制部门参与型号产品技改工程等项目及其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及各类合同评审会152场次,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合计113份,依法通过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18.45万元,有效地提高了集团公司的合同等法律事务管理的水平,依法维护了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了集团公司的法制建设进程。

三、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强化两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

在实施2002年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过程中,我们自行设计出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重大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软件,题库多达1006道试题,并应用计算机对两级领导干部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晨光集团章程》和《企业集团体制模式——事业部制》等法律及管理知识考试;为了应对入世需要及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我们组织两级领导干部学习WTO知识、《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和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保法》、《工会法》、《保密法》、《财税法规和财务制度》、《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日益开放的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需要,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市场和法律意识。

第9篇: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一、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相结合

新制度的内容从诸多方面上都体现了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理念。现代企业管理要求企业生产和经营要有规范的制度保障,科学的流程控制和作业方法以及准确可靠及时的信息提供。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首先在规范化上作了更新,整个核算制度共五章五十三条内容,对全国十大类行业企业的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和范围以及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的方法进行了统一的条例要求规范,使得这十大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参照执行的企业都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制度条文,结束了各行业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此外,《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通过对成本核算中相关概念的重新明确和定义,是新的成本核算方法(比如作业成本法)的肯定和正名,同时对十大类不同行业企业都进行了各自不同且适合的制度设计,这也体现了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不仅规范而且避免了以偏盖全,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制度设计理念。这为制度的具体执行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企业对产品作业活动的正确划分,有利于产品生产的精细化和科学化,对我国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的转型升级都大有裨益。

二、覆盖范围广、适用性强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农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业等十大类行业。这十大类行业基本已经涵盖了我国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大部分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将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加以了划分,将主要生产经营模式类似或者相同的行业都归为一类,如农、林、牧、渔业归为“农业”;批发零售业其实都属于“商业”等。而一些新兴行业也加以细分,比如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业等都单独归为一类。此外,对于金融保险业则因其行业的特殊服务性质暂时没有将其列入覆盖范围中。我国的工业企业原来都是执行已经废除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这个老文件的适用范围相对于现在的国民经济状况来说较为狭隘,并且“国营工业企业”的称谓如今也已不再使用了,所以取消是大势所趋。相比之下,新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基本满足了我国大部分行业企业对于成本核算制度的迫切要求。而且在其扩大覆盖范围的同时,新制度还针对不同的行业企业进行了与之相对应的行业企业制度设计,使得新制度得以有针对性地在各个行业企业中可靠地执行。

三、明确定义产品成本核算相关概念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第三条对产品成本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者服务。而产品成本则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这个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存货的定义相比有所变化,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产品的定义仅仅包括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而新制度则增加了“劳务或者服务”等内容,对新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突破和扩大,对于日益壮大成长的第三产业来说,加入“劳务或者服务”的定义可以将其经营业务也纳入成本核算制度中来。这样,制造业中的产成品,批发零售业和交通运输业中的商品以及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业等第三产业中的劳务都属于新制度定义的产品。此外,对于产品成本的新定义也有效地改变了原来对于产品成本中材料,人工,费用等模糊定位,而是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正确区别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期间费用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四、与财务会计准则有效结合,推进成本核算制度化

在理论上成本核算制度应该属于成本会计或者产品会计的范围,而成本会计从类别上又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作为管理会计的范畴,其本身自然也具有管理会计的特征,比如成本核算制度不像财务会计那样需要对外进行公布,只需要对内负责,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相关信息即可;也不需要有非常规范或者专门的财务报表格式要求,成本核算的报表相对来说比较随意,没有行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则注意到这一点,新制度有效地与财务会计准则相结合,在之前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等基础之上,对企业成本核算体系进行了重新规范和创新。如制度的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就要求建筑企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执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九条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存货、职工薪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方面进行了成本核算要素内容的细化,统一和规范了成本核算相关科目,使得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有了参展的规范,降低了各个行业企业之间的随意性。而新制度第二章第二十条对于“多维度”和“多层次”进行了成本核算管理方面的定义,满足了大中型企业集团化经营的管理需求,使其向多元化、规模化发展有了可靠规范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五、针对行业特点和类型制定成本核算规则

我国行业企业类型众多,各行业情况不同,而成本核算制度涉及行业企业自身结构、运营方式、作业流程等多方面的问题,自然不能将一种成本核算制度套用于全部的行业企业中。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就应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状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成本核算规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二章各条内容确定了十大类行业企业各自的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三章则针对我国十大类行业的企业分门别类地制定了各自的成本核算设置项目并规范了核算范围。在新制度第二至第四章的准则中,出现最多的文字就是“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对应自身特殊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管理要求,按照准则要求的原则(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进行项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的选择。其中对于各个行业企业,准则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合理的要求。如,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七条中规定制造企业和采矿企业设置的成本项目一般有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相比之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的农业企业就没有设置燃料和动力这一项目,而是增加了机械作业费这一科目。而第三章第三十一条文化企业的成本项目因为其生产经营的不是具体的产成品而是提供服务,所以变化更大,其项目设置由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组成。此外,新制度的第四章也针对不同行业企业进行了各种不同的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方法的定义和规范。

六、引入现代成本核算方法

新制度第四章第三十六条鼓励制造企业可以运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在制度上明确了作业成本法可以作为产品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实际运用,为这种现代成本核算方法的引进和推广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相比以前《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中采用的完全成本法,这是一大突破和进步。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中,核算产品成本普遍将生产产品的全部成本费用如原材料、人工、期间费用一律计入产品成本中,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方法非常简单易懂,操作方便,很受财务人员的欢迎。但这种简单的完全成本法不能真实合理地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多样化,简单的人工小时等指标已经无法满足企业效率管理的需求,传统成本核算法也无法将企业生产的实际业绩完整可靠地展现给管理者,不利于企业管理者对产品成本有清晰明白的了解,更谈不上预测决策。而作业成本法在1993年7月1日已经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及并应用,之后我国部分大型企业陆续开始相关方法的实际尝试,如著名的宝钢集团就率先采用了作业成本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益。作业成本法将产品成本中的间接费用进行了划分,通过企业的作业动因对间接费用重新进行归集和分配。这种方法不单注重与生产产品有关的费用,也将成本核算和作业流程工作效率都结合起来,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过程控制,特别适合高新技术条件下的制造行业。因此,《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中肯定了“作业成本法”的作用并鼓励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采用这一方法,这对于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建立和完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