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青年励志文章精选(九篇)

青年励志文章

第1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唐 雯(1982),女,湖南长沙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涉外经济法。

* 本文为丁忠明教授主持的2004-2005年度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从第三部门理论视角对青年志愿者组织运行机制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构建一个系统而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该法律制度体系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体资格法律制度,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结构和运作法律制度以及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激励法律制度。

关键词:第三部门;青年志愿者组织;结社权;非营利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一、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一)青年志愿者组织取得主体资格的宪法依据――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公民自由组织社团的权利,在强调、民主和自由的各个现代国家,结社权都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世界各国多把结社权这一基本权利纳入到宪法中,以此来显示其宪法的民主精神,证明其政权的合法性。在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中,均有关于结社权的规定。英国具有普通法的传统,没有专门的结社权的立法,但是与其他权利一样,只要法律不加禁止,人们就可自由地加以运用。美国的宪法中也没有结社权的规定,但是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所暗含的结社自由权已基本为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所接受。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该条,结社权是我国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青年志愿者协会这样的社团可以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也是青年公民行使宪法上的结社权的重要表现。

(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而作为第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完全符合《条例》中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定义,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青年志愿者组织由会员组成,是人的集合体;(2)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即实现会员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意愿;(3)青年志愿者组织是第三部门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非营利性的。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实践中,青年志愿者组织就只能够采用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社会团体法人与学术理论上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所指的传统的社团法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是我国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特有产物。而社团法人则是与财团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结合体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更进一步地,社团法人按照其目的又可以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两种,这种划分方法是司法实务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民法原理中早已定型的划分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均以这一划分方式作为法定的分类方式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页。。考虑到我国的《民法典》正处在积极地编纂过程中,而《民法典》中势必将借鉴境外的理论与实践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对现在我国的法人制度进行重构。

因此,依照我国的法律,虽然现阶段,青年志愿者组织只能够采用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形式,但是,从我国法人制度重构的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将来,青年志愿者组织势必将由民法赋予其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

(三)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登记主管机关

从国外来看,一方面,世界各国普遍都建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度,对诸如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第三部门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凡是影响比较大的第三部门出于获得免税优惠、法律保护及获得官方认可而提高社会公信力等目的,往往也会主动选择到主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各国法律中被授予主管第三部门权限的机关,基本上是这样几种类型:(1)行政机关。日本的公益法人的设立需经主管机关的许可,业务亦归属主管机关监督。所谓主管机关是指法人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益法人需要在其章程或捐助章程中明示其目的及事业范围,而目的及事业范围不同,则分别由主管该目的及事业范围有关事务的总理府及各部委为该公益法人的主管机关。因此,日本第三部门的主管机关分散在行政机关的许多部门中。(2)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有些国家和地区将管理第三部门设立的责任置于法院,但是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如我国的台湾地区。(3)专门机构。第三部门的专门的管理机构以英国慈善委员会为典范。根据1853年英国慈善法的规定,英国的慈善委员会于1860年正式成立。委员会不属于内阁的政府机关,也独立于任何党派和政治权力,仅对法院和内政部负责,其主要管理具有慈善性质的各种组织。

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我国社会团体之一,其必须要适用我国1998年所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的原则,即民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均具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实质性的管理权力。(1)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根据社团的活动范围以及业务范围来确定。作为以青年人为主要成员的社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是各级各地共青团组织,而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2)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因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事务。

这样一种“双保险”的登记管理体制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加强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行政管理,但也给青年志愿者组织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该行政管理体制需要改革。根据我国的国情,就青年志愿者组织而言,应当改“双重管理”为业务主管单位单一管理,由业务主管单位即共青团组织统一负责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注册登记、管理和监督。

(四)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立条件

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立要具备六个条件:(1)会员人数,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这里的“个人”指中国公民。(2)名称与机构,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组织机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3)固定的住所。(4)专职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部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可以全部是兼职的志愿者工作人员。(5)资产和经费来源,要求全国性的青年志愿者组织要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区域的青年志愿者组织要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除了这些积极条件的要求以外,《条例》第13条还规定了一些消极要件,包括:(1)社会团体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合非营利性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3)对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未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将要取得非营利的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立必须要符合法人制度的理论要求,而从法人理论和各国立法的实践来看,社团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一定的成员;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章程或组织章程。参照该基本条件,我国《条例》和《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条例》第3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因此,社会团体法人除了要具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要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中对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的规定基本是合理的。

但是,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我国法律中关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立条件的规定有些还非常模糊,有的条件难以实行,还有些成立条件的规定在法律之间有重复之处,诸如第六个积极条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法人的特征而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青年志愿者组织只要成立后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就能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将来的立法实践中应当在技术上予以完善。

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结构与运作法律制度

(一)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

1.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的最低要求。从法人基本理论的角度来看,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应当是青年志愿者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主要是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宗旨、使命、组织机构以及行为能力、成员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章程中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章程的最低要求是国家对青年志愿者组织自治的干预,主要体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中至少要包含以下一些法定内容:(1)组织的目的与基本管理机构。例如,设立宗旨,活动领域的范围,最高管理机构,开会的最低次数等等。(2)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及其授权给他人的限制。例如,青年志愿者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等。(3)任何法律上对组织的限制。如禁止分配利润等,应在组织的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4)章程中必须要包括某些自律限制或禁止,以增强组织的公信力。

2.组织机构的设置。从成立的条件上来看,青年志愿者组织在设立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有组织机构,作为一个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从理论上来看应当主要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和日常管理机构。民政部所制定和推行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对于社会团体的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规定得比较细致。具体内容包括:(1)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中止事宜等。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等等。(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规程等。(3)理事长。理事长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签署重要文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等。(4)秘书长。其职责是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等。

(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关系

财产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物质基础,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生命线,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设立运作都必须要以一定的财产为基本前提,因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存续期间,必然会因为筹集经费、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其他原因而与他人发生财产上的关系,但是由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在财产的筹集、使用上与企业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应当有较大的区别,法律对此应当进行强制性的规范。

1.财产和经费的筹集。青年志愿者组织作为一个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可以从法律允许的多种途径来取得财产。具体来说,其取得财产的途径包括:(1)会员的出资。青年志愿者组织有大量的注册会员,在其存续的过程中,会员有根据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这个义务的性质也就是出资义务。不过由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性,会员的主要工作是自愿地提供社会服务,而不是出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会费的数额也应仅限于对会员进行管理所必需的费用,不能够过高,会员的出资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的主要来源。(2)政府资助。由于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经营,其宗旨是非营利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做的往往是政府做不了、做不好或不宜做的工作,是政府的优秀助手和伙伴,其具有获得政府资助的正当性。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第三部门的最大的经费来源也是政府拨款,如德国的第三部门收入的68%来源于政府,法国则占到60%。在我国的实践当中,青年志愿者组织挂靠在共青团组织之下,其绝大部分的经费均纳入共青团组织的行政经费下,经费最终来源实际上仍然是政府资助。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经费来源还将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资助,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中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助职责。(3)社会捐赠。社会捐赠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筹资的另一重要的渠道,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多志愿组织经费都是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众多的调查也都表明,社会大众普遍认为社会捐赠应当作为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首要经费来源。但是,现实与期望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人民普遍还不富裕;另一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没有捐赠的文化传统,社会捐赠的风气还有待形成,因此,应当构建社会捐赠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和鼓励社会捐赠行为。(4)服务收费。除了会员出资、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之外,青年志愿者组织能否在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时候收费,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包括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第三部门,是以“非营利”为宗旨的,在服务的时候不能收取费用,否则就会异化为一个营利性的组织。社会大众也普遍认为,青年志愿者组织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应当收费。

不过,笔者认为,诚然,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其非营利性,但是此处的非营利性并不是指组织对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不能收费,而是指:一方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社会活动必须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收费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分配,而是应当继续用于符合组织宗旨和目标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中去。考虑到实践当中,资金短缺是影响青年志愿者组织发展的首要因素,应当允许青年志愿者组织在其宗旨和活动范围内,对其提供的社会服务进行一定的收费,不过该收费行为应当接受法律和政府的严格监控,以防青年志愿者组织异化为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财产和经费的使用。“非营利”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根本特征,青年志愿者组织通过各种渠道所取得的财产和筹集到的经费在使用的时候必须要符合该特征。其根本要求在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应当在法律和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如果有剩余也不得在会员之间进行分配,对青年志愿者组织所雇佣的一些非体制内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通过工资或其他任何方式将财产和经费用于变相的分配。

由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公益产权”指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分离,剩余索取权的主体由所有可能受益者(社会中不特定多数)等虚拟主体构成。既不同于私人产权又不同于国有产权,必须建立起由预算法律制度、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财务法律制度和审计法律制度等构成的监控机制,以保障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使用的正当性与效益性。

(三)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第三部门也可能会出现志愿失灵的情况,除了加强自律以外,建立公共责任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监督,也是维持青年志愿者组织合法、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政府与社会监督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组织的信息公开,因此,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青年志愿者组织也应当具有适当的隐私权,并不是组织的一切信息都需要公开,但是至少利益相关者有权知悉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基本信息。

青年志愿者组织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业务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捐助者、接受服务者和社会一般公众等。这些利益相关者是青年志愿者组织他律的重要主体,因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财务和运作的一些基本信息必须要向这些利益相关者进行公开。从国外来看,如日本、英国及美国等国家,对第三部门的财务和运作都有比较严格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对象、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程序与形式等内容。

(四)其他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政府和团组织在青年志愿者组织运作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除了注册登记的事前规制以外,还应当进行日常管理和其他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法律制度包括:

1.年检制度。年检制度是政府对青年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制度。《条例》第31条原则上规定了社会团体年检制度,根据1996年民政部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年检的程序是,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先向团组织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财务决算等文件,经其审查同意,再报送民政部门审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法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财务、人员和机构变动等情况。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财务进行检查或者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年检是党政机关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例行性的日常监督方式。

2.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青年志愿者组织所进行的事后监督。如果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活动和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青年志愿者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32、33条均有关于该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3.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团体的一种事前监督机制。由于青年志愿者组织是团组织领导下的一个会员众多的组织,其所从事的社会服务活动往往对象范围很广、社会影响很大,如果仅仅采取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方式,一旦出现问题,再补救起来就非常困难,会严重地影响到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应当规定重大活动报告法律制度,便于行府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事前监督,从而防患于未然。法律中应当对重大活动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界定,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重大活动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备案。

三、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激励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阶段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急需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第三部门的生成、发展与繁荣,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社会场域的形成,而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第三部门的发展与繁荣,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需要有诸多环境因素予以保障。如慈善文化传统、经济的比较发达、人民比较富裕、社会舆论和民间文化价值的肯定与支持、体制环境以及法律制度环境等等,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当尽快构建系统的激励法律制度以促进青年志愿者组织快速健康成长。

当然,众多的法律制度设计都能或多或少起到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激励作用,限于篇幅,本文择其要者,着重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税收激励制度、财政激励制度和人事、就业及保障制度进行论述与分析。

(一)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税收激励法律制度

在所有针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激励法律制度环境的建设中,最重要的是税收激励法律制度的建设,这是因为,当前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和繁荣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经费的缺乏,从境外的经验看来,通过国家的税收激励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所谓税收激励,也就是通过税收政策和税收手段的法律化,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活动进行调节,根据其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积极的鼓励、促进或消极的限制、禁止。

我国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税收激励法律制度,将主要依赖于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青年志愿者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虽然青年志愿者组织能通过会员出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服务收费取得一定的财产和收入,但是其作为一个以“非营利”为宗旨和根本特征的社会组织,开展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提供的基本上都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活动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给予其税收优惠,可以减轻经费压力,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具体来说,青年志愿者组织税收优惠的程度是多大,就哪些税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从大的税类的角度来说,税收可以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四大类,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分类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中对于这几类税均有程度不同的涉及,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青年志愿者组织由于不从事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因此,流转税的影响通常并不大,此外,行为税本来就不是主体税种,影响也不大。但是,为了维持青年志愿者组织本身的存续,组织仍然会有一定的收入和财产,因此,所得税、财产税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影响通常都很大。考虑到青年志愿者组织所具有的突出的“非营利”特征,为了激励其发展,应当对其给予其较全面的免税优惠。

二是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在现阶段,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来源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捐赠,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志愿精神的形成,社会捐赠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来源中必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社会捐赠。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来促成社会捐赠,并且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吸取这些经验,给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捐赠人以税收优惠,并且应当尽量采用较高的减免标准,以促进其发展壮大。

(二)青年志愿者组织财政激励法律制度

针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经费短缺问题,政府财政支持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解决办法。从理论上来看,青年志愿者组织作为政府的伙伴和助手,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应当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往往是第三部门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从我国的实践来看,青年志愿者组织挂靠在共青团组织下,其经费的最终来源实际上也是政府的财政支持。

政府对青年志愿者组织进行财政支持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激励法律制度,提高财政支持经费的使用效益,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是一种比较好的财政激励法律制度。

政府通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活动领域的社会服务进行政府采购,一方面能够成为青年志愿者组织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又使青年志愿者组织产生竞争的压力,从而提高财政支持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人事、就业、福利保障激励法律制度

除了经费短缺问题以外,青年志愿者组织所面临的另一个困难就是人才的缺乏。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专职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志愿者。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在青年志愿者组织内部职位比较固定并且领取薪酬的长期工作人员。志愿者主要是青少年,工作一般是临时的,而且没有报酬。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所开展的各个项目中,专职工作人员较少,主要以志愿者为主。

目前来看,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基本上实行的是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待遇,获取的是体制内的资源,由于编制的有限性,青年志愿者组织所能够吸引到的专职工作人员非常有限。可以考虑通过建立第三部门独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将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这或许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第2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关键词: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10-0009-01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社会工作志愿者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活动,然而,就高校层面而言,大学生社会工作志愿者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高校要结合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实际,采取应对措施,让青年志愿者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

1.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面临的问题

1.1 行政计划性过强,志愿者被动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志愿工作中功不可没。然而,高校志愿者工作的高度集中和统一性,也使活动缺乏创造性,造成了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意向和社会需求不能紧密结合,使很多志愿者积极性下降;很多大学生志愿者只是依赖组织的安排,以完成参加志愿活动的次数和时间为目的,如部分高校规定在校期间要完成3次以上志愿者活动,参与志愿活动2小时以上予以记录等,这就会导致志愿者活动项目单一化、短期化等问题。高校团委对大学生志愿者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长期以来导致了青年志愿者的组织依赖性过强。

1.2 激励机制不健全,制约志愿者社会工作服务积极性。

1.2.1 激励政策存在误区。目前,社会对志愿者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误区,把青年志愿者看成是免费的劳动力,认为"捡垃圾"、"打扫敬老院"、"搞募捐"就是青年志愿者工作。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功能应该是育人功能,这样的认知,根本没有关注到志愿者自身的发展和自我教育及培养。像"西部计划"这样秉承"爱心奉献、助人自助"理念的志愿者项目才是真正展示了志愿者工作的意义。从学术角度出发,社会工作服务的真正意义是"助人自助",而目前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鼓励机制还未完善,严重影响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

1.2.2 评价体系形式化。绝大多数高校志愿者工作评价体系缺失,往往重视青年志愿者项目的组织和开展,而对过程的监督及考评关注不够,更不能形成完整的评价体系。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工的质量和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的态度、效果等被忽略,这样很多形式化的志愿者活动就产生了。而这些形式化、没有实效的志愿者活动没有被批评,就造成了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高校青年志愿者工作向前发展。

2.解决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工作面临着上述问题,应不断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工作的保障机制、加强志愿者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健全志愿者工作的激励机制。

2.1 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工作的保障机制。首先,要充分认识和理解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工作的意义。当前高校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面临的经费、培训、指导、师资不足的根源是高校对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意义还没有认识到位。因此,高校相关部门要做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让高校各级领导和群众,充分认同志愿者工作。各高校还要把志愿者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如要把青年志愿者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明确志愿者工作的地位,将其写进学校政策文件。其次,要把志愿者培训工作日常化。志愿者工作能否上层次、上水平、达到专业化,培训和指导必不可少。各高校要成立专门的志愿者服务培训机构,加强志愿者培训体系系统化、规范化建设;明确专人负责,配备专业教师对大学生志愿者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国外有专门的志愿者服务课程,国内高校也应引入此类课程,做到志愿者培训工作有专人负责、有专门课程、具体活动有指导。第三,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在志愿者工作中至关重要,各高校应建立专项经费制度,来保障志愿者工作正常进行。完善和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使志愿者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重视,提高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有了经费保障才能使高校青年志愿者工作可持续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2.2 加强志愿者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高校青年志愿者工作必然要从"粗放型"向"精细型"方向发展,这样才能使其科学、实效、可持续发展。志愿者工作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它对青年志愿者工作规范化、专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精细化管理能激活大学生志愿者的创新意识和主体意识,为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科学化、特色化、持续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高校要定期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立项,建立青年志愿服务项目数据库,对其严格审批,制定科学的审批程序,对活动过程严格监控,并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精细化管理要求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管理者要具备很高的管理水平,设计出高水平的志愿活动项目;精细化管理要将招标机制引入其中,通过竞争机制来加大青年志愿者的管理力度,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理念。

2.3 健全志愿者工作的激励机制建设。高校要积极培育社会工作志愿者文化,在学校内形成对大学生志愿者的高度认同,让其在服务活动中有优越感和荣誉感。高校要采取各种方法把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典型榜样的作用,利用多种渠道树立志愿者工作典范,努力营造志愿服务文化;积极开展生动鲜活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类校内媒体,增强志愿服务工作的吸引力。

除此之外,高校社会工作志愿者工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形成社会化的工作支撑体系,建立科学化的考评体系,不断寻求建立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法律援助,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志愿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大学生志愿者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中的各种权益。

第3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论文关键词]志愿服务;社会保障;志愿服务立法

我国传统文化中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思想与志愿服务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成为志愿者,但现有的各地方志愿服务条例已经不能全面维护和实现志愿者的权益保护,并且还受到地区差异的限制。就此,文章分析了志愿活动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提出将志愿服务列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社会资金成本分担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加快全国性立法统一调整志愿服务关系,完善志愿者保护制度。

一、国内外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我国志愿者的权益保护是在各地方的志愿服务立法后体现在地方条例中的。1994年12月5日,由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发起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北京成立,到2000年,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协会、36个省级协会和2/3以上的地(市)级协会及部分县级协会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网络。1999年8月5日,广东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此后,福建、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湖北和宁波、杭州、成都、深圳等地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条例,志愿者的权益在地方条例中得以体现。

在国外,美国于1973年制定《志愿服务法》,并针对环境、社会的变迁于1967年、1979年、1983年、1986年、1989年、1993年对法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日本于1998年审查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即公益事业的健全发展。西班牙国会于1996年通过《志愿服务法》,以推动及便于公民共同参与公立、私立、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志愿服务活动。德国1964年制定的《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及1993年制定《奖励志愿生态年法》。参加者在服务的同时还要接受教育辅导,加强对该领域的认识。另外,参加者可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

二、我国在志愿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志愿服务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各地方条例中对志愿者的权利规定不全面。在《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归纳出志愿者的权利主要有参与权、知情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监督权与受到安全保障权七种权利。为了保障志愿服务顺利完成,还应该赋予志愿者向服务对象提出给予适当协助的权利、志愿者可以和服务对象签订协议的权利、服务对象恶意要求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者有权更改自己意愿而加以拒绝的权利等。

其次,权益保护规定不清晰及赔偿损害的方法不确定。在各地方条例中,对志愿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也是各不相同、各有偏重。《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规定:“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条例中不难发现,规定的法律责任仅为志愿者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赔偿责任,服务对象及第三人对志愿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与责任认定未作规定,因志愿组织造成志愿者的损害赔偿也没有规定。

其他地方性志愿服务条例中的志愿者权益保护规定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很少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出现志愿者人身财产损害后,各地方政府采取的补偿办法也各不尽相同,如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对参与了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江西志愿者,如果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赔付;上海设立上海市志愿服务基金,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广州团市委、筹委会社工部在天河体育中心招募民族运动会志愿者,他们为参与本次运动会的所有赛会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医疗保险。虽然各地方政府和相关组织关注到了志愿者的人身权益,但采取的方法却大不相同,程序也不同,赔偿标准也没有体现。

(二)志愿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志愿者年龄界线模糊。各省市在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时,也考虑到这一点,如广东、南京、宁波、银川等省市规定青年志愿者的年龄为16周岁以上,成都规定志愿者的年龄应为14周岁以上。浙江、北京、深圳的地方条例均规定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而山东、吉林、黑龙江、杭州等地的地方条例对志愿者的年龄完全没有提及。

第二,存在大量未经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发展到现在,许多志愿组织成功运行,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但仍有许多的人长期或不定期地以自己的方式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在志愿组织注册登记,游离于志愿组织之外,如果这类志愿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他们权益又该如何获得法律保护呢?

第三,志愿组织资金不足、缺少相关经费保障问题。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有三方面途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后两项资金来源很不稳定,政府的资助往往不够开销,有些志愿组织甚至没有办公场所,物资置备也不足。这种情况下,志愿者不但要自己承担志愿服务的全部或部分的费用,而且当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时,由谁来承担志愿者的赔偿责任,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探索

(一)志愿服务归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社会资金成本分担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志愿者服务社会大众,无偿帮助弱势群体,这是实现社会福利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将志愿服务归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但丰富了社体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更利于社会福利的实现,而且也是对志愿组织的资金运行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切实得到实现,体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和谐统一。

其次,志愿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没有通过活动赚取利润。培训、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大量经费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组织的经费问题。尤其是当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志愿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民间捐赠的善款和其他合法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志愿组织开展活动,就此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金,专项基金由国家或政府财政开支,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同时志愿者组织内部成立志愿者服务保险专项基金,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的志愿者,可由其所在地的志愿组织来争取保险基金的赔付。

(二)完善激励机制

志愿者怀着奉献爱心的动机参与志愿服务,虽然他们愿意在没有太多实质奖励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但从社会角度而言,却应对志愿者的服务给予奖励和回报。

激励分为学校激励和社会激励两种。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作为学生在学校中评估的依据,对于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应作为国家机构录用人员的一项标准;政府和志愿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时数、评估结果及其他测评标准进行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参与决策等形式的回报激励志愿者;还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以便在自己需要时,可以获得志愿组织提供同等时间的服务。

第4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大家好!滁州市首届“五四”青年奖章表彰大会现在正式开始。全体起立,奏国歌。

下面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到会的各位领导和来宾,他们是市委副书记刘长功,市人大副主任蒋双甲,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孙贺轩,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沈维骥,今天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本次“五四”青年奖章组委会的领导,他们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泽辉、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丁其如、人事局副局长杨昌荣、团市委副书记郑斌、苏勇,应邀参加会议的还有省“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滁州卷烟厂厂长黄小虎。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市、区分管、联系共青团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评委会成员和市直青年代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领导和来宾的到会表示热烈的欢迎!

各位领导,青年朋友们,在“七一”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表彰首届滁州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并以这样一种特别的形式纪念建党82周年,从而进一步宣传我市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青年典型,激励广大团员青年立足本职岗位,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此,我谨代表本次活动的组委会向获得“滁州青年五四奖章”的同志们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关心重视本次活动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给予本次活动以大力支持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滁州军分区、市人事局的领导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首先由团市委副书记郑斌同志介绍评选过程。

下面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孙贺轩宣读表彰决定。

下面请获奖者上台领奖。首先请获得“五四”青年提名奖的人员上台——

有请获得滁州市首届“五四”青年奖章的获得者上台领奖——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获奖者表示热烈的祝贺!

请少先队员献词——

孩子的祝福更使我们倍感身上的重任,作为大哥哥大姐姐的我们,应以什么样的成绩来向社会回报呢?

下面我们有请首届滁州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的代表做事

迹报告,第一个给我们做报告的是全椒县消防大队司务长潘五好,从潘五好的事迹里,我们看到了新时代军人那种忠诚于祖国、热爱人民的风采,在他们的身上我们理解了奉献的真正含义。

接下来做报告的是全椒县陈浅乡综合养殖场场长刘茜,一个新时代的知识女性,抛弃体面的工作扎根于农村养殖事业,致富以后不忘乡邻,带动周边群众共同富裕,这不正是我们新时代农民的典范吗?在我们的身边象刘茜这样农村青年四个带头人很多很多。

最后有请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从兆给我们做报告,从一名教师到经济大潮的弄潮儿,再到教育事业热心扶持人,这里无不体现出他的人生轨迹和人生追求。

最后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市委副书记刘长功给我们讲话。

刘书记的讲话体现市里几大班子对我们青年人寄予了很高的厚望,做为新时代的青年应该向他们学习,自觉践行“三个代表”,胸怀祖国,热爱人民,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中。立足本职、刻苦学习、勤奋工作,自觉奉献,勇于创新,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在今天受表彰的20位同志身上,集中体现了当代滁州青年高扬理想的旗帜,为祖国富强,民族复兴奉献的优秀品质和崭新的时代风貌。他们是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学习的楷模,他们的

第5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

高校青年志愿活动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近年来,大学生走人社会、进入社区,积极开展“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者活动,深受社区居民的欢迎和好评,并成为大学生喜闻乐见和积极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尤其在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团中央、全国学联下发的《关于在全国高校开展大学生志愿者“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之后,关于高校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活动的关注与研究越来越多。事实证明,高校青年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无论对于自身素质的提高,还是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以及对社区乃至中国社会的进步都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

一、高校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的状况

志愿者及其志愿活动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后来逐渐在世界其他地区普及。在许多国家,志愿者活动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组织化,有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大学生都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之中。比如:美国的志愿者活动已经步人制度化轨道,其志愿服务创造的价值每年多达20亿美元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社区志愿服务。韩国的志愿服务有50多年的历史,泰国政府为倡导志愿服务风气,提倡大学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做1年的志愿服务,服务期满后将会有更多的机会得到一份好工作。墨西哥政府规定每个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从事6个月的志愿服务,否则无法获得毕业文凭。在这些国家的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区志愿服务。

我国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正式发端于20世纪8O年代末期。1989年3月,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从此拉开了我国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序幕。在这之后不久,我们的另一支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也应运而生,并很快成为社区服务的新生力量。1994年12月,团中央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这标志着中国青年社区志愿活动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十多年来,青年志愿者行动以其“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鲜明宗旨,为社会做了大量的、踏踏实实的工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好评。高校青年作为青年志愿者的主要力量,近年来其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但社区一直是他们提供服务的基本领域。

目前,随着大规模的高校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全国有很多高校都在驻地附近确定了自己的社区服务实践基地,尤其是较发达地区的高校志愿者组织。在各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在实践层面上已经开创了许多切实有效地服务项目,如广州部分高校开创的由大学生担任所在城区居委会主任的“社区助理”工作.就使得青年志愿者对社区服务的参与更加经常化、制度化、全面化。西北工业大学实施的“阳光工程”,自1998年以来共有3000多名学生先后为上千名下岗职工进行义务家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再如普及全国的为部分困难居民排忧解难的“一助一”社区志愿服务,“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等项目,另外,很多高校还组织学生积极参与了社区文体、卫生、科技、法律和教育服务、为老服务、环境保护、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活动,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二、高校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的意义

高校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是一个需要协调大学生个人、学校、社区与社会四者并使之合理互动的系统工程,同时,良好的互动关系也使得这四者都能受益匪浅。

(一)从现代大学生良好个性的养成与综合素质的提高途径来看,在其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将自己所学知识与技能运用于实践,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组织社区文体、卫生、法律、科技等宣传活动,实施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不仅可以满足大学生自我实现的需要,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认同感,而且也是他们树立正确价值观念的重要载体。

参与社区建设也可以帮助大学生走出狭窄的生活圈子,了解更为广阔的社会和人生,同时,在为他人服务时,大学生也获得了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机会,大大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能力,从而更易于成为较全面发展的个体。

(二)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来看,高校青年参加社区志愿活动为我国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通过组织大学生进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活动,使学校能利用自身的和社会的双重资源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成才,不仅充分发挥了实践育人的优势,而且增强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现代社区发展需要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开发,而高校青年志愿者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发展潜能,在开展社区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有利于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给予社区居民的不仅是物质的帮助和支持,更重要的是她从全新的视角为公民确立了服务他人,服务公益的价值理念和实践途径,有利于促进公民社会参与、团结友爱、自我管理等文明意识的养成,有利于改善城市中人情淡漠的现象,增强现代社区的亲和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同时,大学生进入社区也给社区服务和社区发展注人了活力和新鲜的血液。

(四)高校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致力于帮助有困难的社会成员,努力消除贫困和落后,消灭公害和环境污染,普及科学文化知识;致力于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倡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良好风尚,净化了社会风气,为塑造健康人格、消除社会失范现象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高校青年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也能够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风尚,对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对高校青年社区志愿服务的思考

随着我国高校青年社区志愿服务的深人开展,我们也逐渐意识到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系统的经验,以及其它种种的因素,我们发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连续性较差、持久性不强、不平衡性突出等,它们都会影响和制约我国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的进一步开展。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进行思考:

(一)应该倡导高校青年建立持之以恒的思想,把社区志愿者服务内化为大学生长期自觉的行为,从而提高该项活动的内涵。很多大学生把社区志愿服务看作学雷锋做好事,认为志愿者行动就是慈悲为怀,乐善好施的表现,把志愿工作看成单方面的给予和付出。这就导致了在现实中,虽然社区志愿服务经常搞,但往往更多的把它简化成一些具体的劳动和任务,最终变成了行政命令或组织任务,这样既挫伤了大学生参与者的积极性,也与志愿者行动的宗旨相违背,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实际上社区志愿行动应该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志愿精神应该是个人对生命、对社会、对人生的一种积极态度。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采用激发大学生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和择优录用的方式,使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问、无偿的参加志愿服务工作,这充分尊重了当代大学生平等参与的意识,体现了大学生服务社会、甘于奉献的思想道德素质。因此,加强大学生志愿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至关重要。

(二)应该拓展高校青年社区志愿服务的内容,增强活动方式的可操作性。从目前的整体现状看,由于我国各地区、各高校实际工作的不平衡性,大学生志愿者社区服务活动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有的地方走在了前头,可有的地方还有待深入,尤其是西部地区和一些理工科院校。

调查显示,有接近一半的人认为我国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内容过于单调,目前主要是在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之下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活动,由于受到财力、物力及信息不畅通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所组织的活动内容、形式都比较单一,更多的集中在帮困扶贫、支教扫盲、文体卫生宣传、便民利民服务等较浅的层次上,而在社区文化、社区开发、社会正义和社区管理等知识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层次上还有所欠缺。因此,我国高校的共青团组织一方面应该加强与所在地各级共青团组织的联系,做好大学生和志愿者组织之间互通信息的桥梁工作,并鼓励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民间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应着重思考高校青年志愿者如何更好的立足于校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应该在提高服务层次,拓展服务领域方面下功夫,增强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的整体性和实效性。

(三)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

为了规范志愿者的管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日前曾颁布了《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志愿者注册制度开始在全国普遍实施。《办法》对注册志愿者的定义、基本条件、权利、义务、注册程序、管理和培训、激励表彰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它代表着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可。相应的,各高校也应该建立一定的激励和补偿制度,对学生的志愿行动给予价值肯定。

志愿者服务是一种无偿的、无私的奉献,但这并不等于说对志愿服务者不应有任何回报,应该说,任何服务行动都应该有回报,但对志愿者服务的回报主要不是指直接的物质的回报,而是多种形式的综合性、间接性和长期性回报。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必须通过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维持志愿者的热情,让他们在服务中感受到快乐,获得精神的回报。社会给予得精神激励、荣誉鼓励能够使志愿者感受到服务的价值,产生服务的自豪感和工作动力并由此提升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同时,高校还可以通过成立区校共建服务基地来巩固高校青年社区服务活动的阵地管理,通过一定的学分补偿和评优总结制度来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从而能使更多的学生受到教育。超级秘书网

第6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莫文隋”;志愿者;励志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2-0088-02

青年大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是国家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如何激励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及价值目标是大学教育永恒的主题。为了能更好、更有效地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我们应该在传统教育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挖掘新的教育载体。本文以南通大学为例,探讨“莫文隋”志愿精神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的功能和价值。

一、南通大学“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

1995年3月,南通工学院(现合并入南通大学)两名特困生收到第一笔署名“莫文隋”的汇款资助,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收到“莫文隋”的汇款,直至两名贫困生毕业。此事经校本报等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催生涌现了一大批“莫文隋”。热心助人,不图回报,做了好事莫留名的“莫文隋”现象逐步演变成一个庞大的群体――江海志愿者,成为新时期南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

南通大学“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5年,同时制定了《南通大学的“莫文隋”青年志愿服务行动评优表彰办法》等一系列规定,成立了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南通大学“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立足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全体团员青年学生当中的思想引领作用,同时围绕高校“育人”核心,打造了志愿服务实践锻造精神与本领的多个平台,构建了集思想引领、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于一体的立体格局。多年来,协会以弘扬“雷锋”精神、“莫文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为宗旨,立足校园,辐射社会,现拥有上万名注册会员,下辖23个学院分会和义务诊疗小分队、环保宣传小分队等多支专业服务队。协会全体会员在爱心助教、助残、敬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与崇川区“十街百居”结对共建、服务南通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多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服务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莫文隋”志愿精神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的功能及价值体现

通常人们将励志教育定义为:应用教育激励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管理学理论,激发和唤醒学生内动力,使学生从“被成长”中产生生命自觉,培养学生自我规划和自我管理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最终达到成人成才的目的。励志教育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信念教育、道德教育。那怎样才叫做成人成才呢?我认为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当代大学生是“科教兴国”战略的受益者,也应该是“科教兴国”的实践者和完成者,并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同时,实现个人的成才梦想。在这个过程当中,当代青年大学生不应以个体存在,更多的要体现他们的社会性。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是住在这座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接触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有效途径之一。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是大学生社会性的需要。人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参加志愿服务是人的社会性得以体现的需要,尤其是现在大学生以独生子女为主,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从而或多或少影响了人的社会功能。调查显示,独生子女(尤其是在校期间没有担任过学生干部及较少参加活动的独生子女),在工作中与人合作的能力较差,缺少服务意识。一般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一切的思想行动受到环境与教育、影响和潜移默化的制约,因此处于什么样的环境,将决定我们的部分思想行为。“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一个积极向上的大家庭,协会每年围绕“3.5学雷锋日”、“12.5国际志愿者日”开展集中志愿服务月活动,围绕植树节、地球日等节日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同时还组织各学院协会以“十街百居”结对共建活动为平台,定期安排志愿者到社区挂职,定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切实服务地方。此外,协会还组织志愿者服务江苏省十六运、第九届亚洲艺术节、亚洲击剑锦标赛、中国南通港口经济洽谈会、世界大城市带发展高层论坛、国际友城交流大会等大型活动50余项。在以学生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学生通过策划、组织、参与活动,用自己的力量成长,充分体现了教育“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内涵。

2.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是大学生实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需要。个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为满足社会或他人物质的精神的需要所做出的贡献和承担的责任;人的自我价值是指社会对个人的一种肯定,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可以结交很多朋友,能够学以致用,因为亲戚、朋友、同学中有参与,消磨空闲时间,学校、老师的要求等。而大部分大学生都认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同时让自己觉得更加快乐,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有意义。也就是说,帮助了他人从而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得到了自我满足,得到了别人的肯定,从而实现了自我价值。志愿服务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友善精神,使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达到了统一。

3.“莫文隋”志愿者为大学生励志教育提供了先进典型。先进典型是通过典型人物和事例教育学生,使学生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并提高思想觉悟。先进典型具有示范价值和激励价值,是新形式下学生教育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2009年,南通大学“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被授予“南通市31次文明新风典型”荣誉称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光明日报》等媒体多次对其事迹进行关注和报导。在工作实践过程中,协会注重把学生志愿者思想引领、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工作糅合起来,在活动中弘扬“雷锋”精神、“莫文隋精神”和“奉献、有爱、互助、进步”理念,在社会上树立“讲文明、树新风”的新风尚。同时结合志愿服务实践活动,为大学生志愿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提供了有效平台。“莫文隋”志愿者协会有着深厚的底蕴,有着较完善的体制与规章,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莫文隋”志愿者。协会走出了两名奥运赛会志愿者,300余名志愿服务西部、苏北、绵竹计划志愿者,千余人次的志愿者获得全国、江苏省和南通市各级表彰。曾经的“莫文隋”成员中有的在省市级新闻媒体从事宣传工作,有的被选调为公务员,有的成了单位的业务骨干。走出南通大学校园的他们,体现了高素质、强能力,在各组织、单位受到诸多好评,成为了永远的“莫文隋”。他们的事迹为在校的其他大学生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也为学校的学生励志教育提供了先进典型。

4.“莫文隋”志愿精神为贫困大学生提供的物质和精神食粮。目前在南通大学,贫困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20%。他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时时处处感受到学校给予的关心和帮助。以南通大学电子信息学院为例,多年来受“莫文隋”资助的贫困学生,考上硕士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村官以及毕业后成为单位业务骨干的就有300多名。南通大学前党委书记王德明说:“‘莫文隋’带给贫困学生的不仅仅是钱和物的资助,更多的是可贵精神和品格塑造的帮助。‘莫文隋精神’已经成为塑造新时代南通大学校园精神的重要支柱。”“莫文隋”帮助高校贫困学生解决生活问题,从外在形态上看是生存的需要,而在贫困生身上的内在反应却是如此强烈。一方面“莫文隋”教育被支助者要好好学习,报效祖国,而不必去寻找具体帮助的人。另一方面,“莫文隋精神”又感召其他学生,千方百计尽自己的可能,从各个侧面去帮助贫困生。因此,有的学生帮助贫困生去完成勤工俭学岗位的工作,有的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家庭生活中的难题……学生们在“莫文隋精神”鼓舞下,培育的是一种人格的力量,接受的是一种人格的教育。这应该是“莫文隋精神”教育意义的本质。“莫文隋”帮助的并不是现在意义上的个体,而是将来能为祖国建设出力的学生。在输血与造血上,造血比输血更重要。“莫文隋精神”在受教育者身上的延续,会产生巨大的动力,这种潜动力将促使他们更好地投身于社会、投身于报效祖国的行列中。

三、“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工作中取得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志愿服务以活动为导向,项目缺少创新性。每年“莫文隋”青年志愿者协会都会举办大量的活动,但是活动多集中在学校固定的志愿服务点,以及以各种纪念日为主题的活动较多,项目缺乏创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校志愿者协会每学期给各分会规定的必须任务太多,而学生的主要任务又是学习,有限的业余时间加上太多的“规定动作”,束缚了志愿团体的创新活力。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尽量少规定主题,让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己的创作力,做出更多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2.学生参与率较低。虽然在校注册的“莫文隋”志愿者有上万名学生,但是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们则多为协会的主要成员,学生总体参与率较低。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活动中去,让“莫文隋精神”影响到在校的每一个学生,最终使学生成为教育的主体和客体,在“莫文隋精神”的激励下,励志成才。

参考文献:

第7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关键词】好莱坞;励志片;创作元素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12-0111-01

一、好莱坞青少年励志片

好莱坞青少年励志片以未走出校园的学生为主要观众群,是励志片最主要的亚类型。作为励志片主流观众的青少年人生刚刚展开,对一切充满了好奇与斗志,却又因青春期、对抗大人权威和挑战社会规则的本能而躁动不已,青年励志片的主角往往是一位被压抑、无法无天、自暴自弃的青少年,他们被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的种种规则和偏见捆绑压抑,又遭受青春期情绪左右,人生落入低谷或陷入迷茫或自暴自弃。与其他亚类型不同,除主角外,青少年励志片中往往会有一位配角“老师”。他们往往担任着心灵导师的责任,负责引导主角突破困境、走上正途。如《死亡诗社》中的老师约翰・基汀、《放牛班的春天》中的音乐家克莱门特、《心灵捕手》中的数学教授蓝波等。当然,每个类型也会有一些反向行车的特例,如2014年奥斯卡最佳剪辑奖影片《爆裂鼓手》中,音乐教师弗莱彻和学生内曼扭曲的师生关系。虽然最终内曼还是归于正途,但剧情发展过程中,魔鬼教师发挥的作用却和同类影片中其他心灵导师的方式截然不同。

青少年励志片的故事一般围绕在一组师徒关系之上,场景定位于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高中、大学校园内。它常与体育片、音乐片、喜剧片、青春片做类型混搭,以“敢于追求自我、梦想高于一切”为主题,讲述一个又一个节奏轻快、洗涤心灵、振奋人心的故事。

二、好莱坞女性励志片

好莱坞女性励志片往往以“挑战男性权威”为冲突点。主角往往是被人低估或受辱的女性,通常过着一种顺从、被压抑的生活,直到突发的、不能容忍的事件打破其竭力维持的危险平衡,决定不再妥协。结局往往是主角通过一系列对抗,终于摆脱枷锁和樊笼,获得自由与升华。如,查理滋.塞隆主演的《决不让步》,主角就是一位不得不在矿井讨生活的单身母亲,由于遭到男性的羞辱和骚扰,而去状告以男性为主导的公司性别歧视。

女性励志片一般发生在家庭、职场、校园等地方。以“突破枷锁与偏见,找回自我”为主题,鼓励女性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不畏偏见、突破社会枷锁。此种类型,往往与爱情、家庭伦理、喜剧做类型混搭。

女性励志片的特殊亚类型“小妞电影”在国内最先兴起,短短几年就累积了《杜拉拉升职记》《失恋三十三天》《等风来》《北京遇上西雅图》《滚蛋吧肿瘤君》等多部口碑作品。该类型的观众群为如今电影市场的主要消费群体,即17-35岁的女性观众。虽然仅作为一个亚类型存在,却累计了相当可观的类型影片,甚至有不少已成为了系列,如好莱坞的《公主日记》《牛仔裤的夏天》《律政俏佳人》等系列。印证了类型片的形成和主体消费群体的关系。

小妞电影除承袭女性励志片的特色之外,主角聚焦于初入职场或校园的年轻女性,往往发生在职场或大学中,冲突一般围绕晋升、爱情、友情和自我价值的升华而展开。主角的成长不仅要突破歧视和自我,还伴随着人生观和爱情观的变化。该类型以“寻求真我、真爱”为主题,多和爱情、喜剧进行类型混搭,故事节奏轻松、明快,话题不沉重,价值观导向正统,符合都市白领们的审美喜好。

三、好莱坞男性励志片

好莱坞男性励志片是励志片中最受奥斯卡和评论家青睐的亚类型,优秀的男性励志片不仅是奥斯卡奖的“座上宾”,在影史上留下浓重的笔墨,甚至可以挽救演员的事业。以史泰龙的《洛奇》、米基.洛克的《摔跤王》、马修.麦克唐纳的《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为例,三部片子让三位徘徊在事业边缘的男演员变身奥斯卡影帝。

男性励志片的主角往往是陷入低谷或困境的平民英雄,在某方面具有天赋或一度辉煌过,如今陷入低潮。剧情的发展和升华往往以主角不惜一切寻求突破,最终重拾男性雄风和尊严,获得尊敬为结局。

历来“励志”主题都和男性有关,时代男性的气质往往对整个社会风貌影响巨大。男性励志片往往在题材和人性的深度上进行挖掘,从黑暗中展现超强生命力和不屈精神,并以此激励观众,是励志片中对观众激励效果最大的。以《勇敢的心》、《铁甲钢拳》、《摔跤手》等影片为例,它们都通过展现一位受轻视的男主角的崛起,突显了其无与伦比的不屈精神,在观众心中和影史上留下印迹。

该类型往往以“永不言败、决不放弃”为主题,一般与体育、史诗、战争、动作、剧情、喜剧等类型进行混搭,不少故事的场景起始于穷街陋巷或偏远地区,最终结束在华丽的体育赛场或者战场上,通过男主角的奋斗历程,激发超强的生命意志和拼搏精神,获得极高的精神和主旨升华。

作者简介:

第8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志愿者 激励机制 建设 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1.152

1 前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1994年12月5日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其后我国各地志愿者协会逐步开始发展起来。经过接近20年的发展,我国青年志愿者队伍不断的壮大。在中国青年志愿者队伍中,占据绝大部分的是高校青年志愿者。虽然中国志愿者领域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如有些人利用志愿者的公益性,单方面把志愿者当做免费劳动力使用,损害了志愿者的基本合法权益。

党的“十”报告指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因此,如何将高校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如何利用新手段、新形式、新思想为志愿者营造出良好的激励氛围,保障高校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志愿服务能够有秩序的、长期的开展,成为了高校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者必须攻克的一个难关。

2 志愿者与激励机制概述

2.1 高校青年志愿者概论

志愿者通过自身无偿的付出来帮助他人、回报社会,同时又使自身综合素质得到提升以及心灵得到满足和升华。随着志愿精神的不断传播,作为中国中坚力量的热血青年,自然是冲到了志愿服务的最前线。然而由于中国大学生的数量过于庞大和分散,需要青年志愿者协会将其组织起来,并有序安排其进行志愿服务。高校青年志愿者都受过高等教育,具有奉献的思想觉悟和较为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能够保证志愿服务高质量的展开;同时高校青年志愿者作为热血青年,具有很好的发散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够引领志愿服务走向新的领域。但是目前90后大学生思想还不成熟、自私倾向严重、流动性大、功利心强等不利因素,将会导致志愿服务活动难以长期维持下去,也将影响服务的质量。

2.2 激励机制定义

激励就是指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设计某种适当的志愿服务环境、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来引导志愿者的服务动机和激发志愿者的服务热情,以实现协会和个人的共同目标。机制现在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1]。所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志愿者激励机制是指在各个高校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与自发组织的志愿者群体中,根据绝大部分志愿者的需要,制定符合其发展规律、合理化的行为规范标准和奖罚措施,来激发90后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激情,使其在能力上有所提升,心灵上有所满足。

2.3 激励机制对志愿者的必要性

美国哈佛大学的詹姆斯教授的研究指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将仅为20%―30%;如果加以适当的激励,将通过自身的努力使能力发挥出80%―90%[2]。”随着我国高校志愿者队伍规模的不断增大,志愿服务领域不断的扩大,我们发现激励机制对高校青年志愿者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科学的、适合的激励措施,能够增强志愿者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也能增加志愿者的信心。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从小在雷锋精神的熏陶下成长,思想觉悟高,热衷于报效祖国,献身公益事业中。适当的激励措施将能充分的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资源利用率。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高校青年志愿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不可缺少的一环。

3 高校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经过接近20年的高速发展,志愿者的队伍不断庞大起来。而且由我国各个高校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然而,我国青年志愿者作为一个刚刚起步的领域,还有许多地方与国外的义工组织有所差异,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3.1 工作定位不准确,无法了解志愿者真实需求

很多高校的共青团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不了解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的动机,对志愿者身份定位不准确,导致无法了解志愿者的真实需求。学校原本是为了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但很多时候开展的活动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广大志愿者考虑,缺少体现以人为本、素质教育、志愿精神传承、专业技能培养等内容。这样的活动无法得到广大志愿者的认同和互动,导致志愿服务活动仅仅是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办活动而办活动。长此以往,广大高校志愿者参与活动而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锻炼、提升和自我满足,致使志愿者流失率越来越严重,志愿服务质量也相应的越来越差,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青年志愿者协会也将会失去其光辉形象,严重影响其机能的发挥。

3.2 缺乏针对性,疏于专业指导

我国各个高校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的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激励方式与志愿者需求无法很好的匹配。在中国这个“含蓄”的社会中,激励的方式多以精神激励为主。然而,随着中国志愿领域不断地发展,志愿者逐渐的认识到,志愿服务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奉献;而是在奉献的同时,自身的能力、满足感和相应的补助也将相应的得到提升和保障。不少高校在制定志愿者激励制度和实行的过程中不以学生为重点,不以志愿者喜欢的形式提供相应激励措施,疏于对志愿者心理或相关技能的指导,致使志愿者激情逐渐减少和志愿者大量流失,从而导致另一类怪圈――学校相关组织强制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失去了志愿最为宝贵的精神。

3.3 缺乏自主性,沦为“免费劳动力”代言人

高校也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志愿者安全、活动影响力等,往往对校内的志愿者组织有许多的要求和限制。现在学校出现了一种恶性现象,即部分学生组织对志愿者的认识不够,将志愿者定位为“免费劳动力”;有任何体力活、凑人数的活动,首先想到的便是志愿者。所以许多志愿者组织沦为了校内“免费劳动力”群体的代言人,志愿者迫于学校各种压力不得不做各种苦力活,而真正的志愿服务活动却又被学校有所限制,无法正式的开展。另外,许多志愿者组织的内部管理越来越趋近中国官场制度,缺失了内部团结和气的氛围,失去了志愿者组织的自发而成的初衷。

3.4 立法落后,志愿者权利保障力度欠佳

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工作中,还普遍的认为志愿者工作是个人的意志的表示,产生的任何结果都应由志愿者个人承担,处于立法滞后的状态。目前还尚未建立一套体系相对完善的志愿者权益保障法,仅仅只是由几个重点城市进行实验性探索――颁布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性法规对志愿者保障体系的认定范围各有不同。然而在我国很多地方仅仅只有相关的志愿组织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较为分散,无法及时的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高校志愿者常常因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选择不再继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4 高校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的途径思考

在国外“义工”文化的冲击下,志愿服务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并迅速发展起来。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新时代高校志愿者激励机制是我国社会的进步,也是对志愿精神的传承和发展,更是对志愿活动的规范和志愿者的权益保障的需要,更是大学生接触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重要平台。

4.1 利用“第五媒体”等新手段培养志愿者精神文化

在新时代的环境中,高校志愿者组织要充分利用“第五媒体”在校园的影响力,扩大志愿精神在校园里的覆盖面。作为高校青年志愿者工作者我们必须积极响应中共“十”的号召,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这一利器,通过人人公共主页、微博、QQ群、手机报等“第五媒体”手段,充分展示当代高校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的良好风范以及其志愿精髓,树立良好的形象以扩大高校志愿者在校园内和社会上的影响力,在全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使志愿理念深入人心,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到志愿大家庭中来,提升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激情,实现自我价值。

4.2 志愿服务保障体系法律化

志愿者是通过自己无偿性的服务来回报社会以及帮助需要帮助的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对志愿者自身合法权益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志愿者全力的肯定和支持。合理的志愿者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及时的保障志愿者自身权利的行使,避免出现侵害志愿者权利的行为。政府与高校志愿者组织应避免出现将高校志愿者当成免费劳动力的事情发生,并针对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遭到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意外伤害,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司法规范。只有在志愿者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以及志愿者管理上规范化,才能消除高校志愿者的后顾之忧,提高其参与志愿服务的激情和质量。只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肯定,高校志愿者队伍才能越来越庞大,也越来越完善。

4.3 加强专业指导,使激励机制人性化

“没有哪一项事业仅仅依靠爱心、激情和崇高就能长久的支撑下去,也没有哪一个组织单凭理想与冲动或领导精英的个人魅力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就能持久地运转和发展”[3]。因此,只有理解激励机制的原理,针对不同的志愿者实施与之相对应的激励方式,使激励机制灵活化,才能真正的加强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志愿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综合考虑志愿者的各种因素,如专业技能、志愿意向、经济条件、身体条件等,把志愿者安排在一个能够快乐的实现他自身价值、人身理想的志愿岗位中。志愿服务开展时,应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让他们切身感受到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并根据具体的服务岗位制定具体的培训,提高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并同时对志愿者心理进行相关了解和培训。志愿服务完成时,应根据志愿者的表现情况以及适应本组织的考核制度给予志愿者相应的评定,并扩大对志愿者的奖励力度、奖励方式等,给予志愿者最大的鼓励和肯定。

4.4 科学正确的实施激励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

斯纳金的强化理论指出,强化是对一种行为的结果做出肯定或否定,以决定或使人学会该行为是否可以重复[4]。激励机制并不仅仅对志愿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荣誉,也要给予不合格的志愿者一定的惩罚措施。只有将正激励和负激励相互结合起来,赏罚分明,正确引导志愿者,做志愿活动应讲究真心、无偿性,注重实际效果和效率,使高质量的志愿活动得以长期的存在,而不好的现状逐渐消退。所以,我国高校志愿者组织应建立一套科学的实施激励机制,做到奖惩相结合使用,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技能、高效率、高积极性的志愿者服务队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志愿精神。

5 结论

自从08年汶川地震和奥运会后,志愿者领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面对在4.20雅安地震以及现在高校青年志愿者普遍出现的问题,高校的青年志愿者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以“奉献、互助、友爱、进步”的志愿精神引领,加强志愿者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校园BBS、微博、人人网等“第五媒体”,努力弘扬志愿精神,加强志愿者的专业指导,构建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建设新时代高校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杨淑娟.完善高等院校维权机制的对策研究[J].工会博览,2011,(4).

[2]苏红.基于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动机的激励机制研究[J].出国与就业:就业教育,2010,(14):15-17.

[3]马青山.2010广州亚运会志愿者激励机制探析[J].理论探析,2009.

[4]彭秀清.我国非营利组织志愿者激励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0.

第9篇:青年励志文章范文

学校一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总结范本:

为积极响应共青团xx省委十二次六界全委(扩大)会议关于“一学一做”的安排部署,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增强团员先进性和光荣感为着力点,紧密结合“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的四维工作格局,马克思主义学院团委组织各级团支部认真开展“一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

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以学为先引领实践。我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将时政热点与理论学习相结合,将信念教育与专业认知相统一。通过“时政讲评”、“支部团日”、“分组汇报”等形式,在加深同学们理论认知的同时,也不断坚定同学们做合格共青团员的理想信念。学院以学生社团“青年马克思主义研究会”为平台,充分发挥社团在高校团学组织育人环节中的功能,引领青年积极开展开展主题讨论。以学生社团灵活的活动、组织方式,充分调动青年团员们自主学习、自我提升的积极性。

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青年模范作用。青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与希望,学院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作用,利用学雷锋活动月的契机,组织开展 “文明校园清扫”、“敬老院献爱心”、“图书馆整理日”等活动,青年团员在实践中自觉践行社会主核心价值观,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同时,学院依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大学生骨干训练营暨大学生骨干培训计划”,充分发挥优秀共青团员的带头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持续推进青年团员理论学习与理想信念的坚定。

不忘初心跟党走,一学一做抓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更加推进持续性、连贯性的学习,抓好“一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公司一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总结范本: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团省委关于“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实践安排部署,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团委按照文件会议专门部署、线上线下强化学习、选树先进彰显引领、主题活动突出效果的思路和步骤,有序推进“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实践。

一、提高认识细化安排部署

集团公司团委在制订印发《关于开展“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实践的通知》(x司团字〔2017〕x号)基础上,组织召开“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实践专题部署会议,结合《关于新形势下推进从严治团的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1+100”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集团公司“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实践进行细化安排部署,要求各单位团组织深刻认识教育实践的重要意义,把“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作为2017年共青团工作的根基和主线,通过新媒体领学、个人自学、、素质拓展等形式“学”透,通过先进领航、服务中心、系列活动、组织整顿等方式“做”好,全面推进改革攻坚、从严治团的各项工作。

二、线上线下实化学习效果

按照集团公司团委对“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的全面部署,结合企业面临的客观形势和严峻挑战,各单位团组织通过“”和新媒体平台,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组织全体团员、团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团章团规,按“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学做结合、凸显效果”的推进思路,积极开展“不忘初心跟党走,‘学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争先锋”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激励团员青年学做结合发挥作用、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诚信仰者、坚定践行者和广泛传播者。至今,集团公司团委、各单位团组织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已全部建立并投入使用,要求四月底前基层团支部微信群全部建立;各单位团组织已召开专题学习会24场次,领学新媒体信息26条。

三、先进领航强化思想引领

集团公司团委以“我为团旗添光彩、青春奋斗最美丽”为主题,以第二届“青年五四奖章”、“最美青工”和“两红两优”评选推介为抓手,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双管齐下,对优秀青年先进事迹大肆宣传,鼓励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励志提升、创新奉献,争做企业发展进步的推动者、深化改革的先行者、文明新风的引领者,在企业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中展示青春才华。集团公司团委于3月28—31日组织第二届“青年五四奖章”、“最美青工”网络投票,至31日9:00关注人数已达x人,“青年五四奖章”参与投票人数达x人,“最美青工”参与投票人数达x人,社会影响力持续扩大,凝聚了窑煤青春正能量,彰显了窑煤青年新作为。

四、学做结合深化实践效果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