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1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再生资源范围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报废汽车等。

第二条管理对象是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网点或个体经营户和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回收站点,县城区以500—1000米为服务半径设置,每个乡镇原则上设一个网点,大乡镇可设2—3个网点。城乡收购网点的设置要在适量控制的原则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门根据网点规划布局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城乡回收网点按照布局合理、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交售便利的原则,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量具、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三规范”即: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人力车辆收购时须报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登记。

第七条对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不得收购。如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法证明来源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及城市专用设施等专业器材;赃物和公安机关协查的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工信委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条全县经营网点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对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县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销、物资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供销社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体都必须经过县供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备案,形成市场准入规则;县工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建设局、县市容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2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我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水平为重点,以树立公共意识、规范公共行为、践行公共道德、优化公共环境为要求,积极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民动员,彻底改变经济区城乡卫生面貌,提高城乡文明程度,使全区的人居环境和城市品味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环境卫生整顿治理标准,并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

(二)负责对全区废旧物资回收人员的车辆、工具以及回收秩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查处取缔非法废旧物资回收站(点)。

三、重点范围

以《*市“城乡清洁工程”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为基本要求,深入开展我区五村四居城乡清洁工程的各项工作:

(一)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站(点);

(二)清理整顿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经营站(点);

(三)清理整顿污染环境、脏乱扰民的经营站(点);

(四)清理整顿主要街道流动收购车无照收购、扎堆停留、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目标任务

(一)对全区废旧物资回收人员和回收站(点)进行摸底调查;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从业人员的整顿,重点是规范秩序、备案登记;

(三)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整顿。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经营的回收站(点),按照社区建设和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在村(社区)新设或规范现有的回收站(点);

(四)对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整顿,重点是完善设施、治脏治乱。对现有的交易市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同时完善设施;

(五)对流动收购整顿,重点是规范行为、统一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济区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社会事务局局长)

*(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由公安分局、工商局、物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局抽调专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由李秋生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检查督促整治方案和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落实集中整治工作。

六、行动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从20*年4月起至20*年10月底结束,共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摸底准备阶段(20*年4月11日-20*年5月10日)

主责单位:“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工商局、公安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

工作任务:

全面规划,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从公安分局、工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各抽调一人,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各职能部门于5月12日前将参加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社会事务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表明经济区整治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决心与信心,营造声势浩大的整治舆论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各职能部门要以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宣传,讲明经济区将以强势推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促进行业的自我整改,规范经营。

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我区的废旧物资经营市场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掌握各居(村)废旧物品回收点数量、网点分布、证照办理等情况。物业服务中心在工商局、执法局的密切配合下,对所有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特别是涉及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及无照经营的收购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查,做好造册登记和前期取证工作。

(二)重点整治收购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影响市容市貌问题阶段(20*年5月11日-20*年6月30日)

主责单位: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公安局、社会事务局。

工作任务:综合执法局结合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情况,对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现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程序予以处罚。

(三)重点整治无证照经营收购网点阶段(20*年7月1日-20*年8月31日)

主责单位:工商局。

配合部门: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

工作任务:工商局要将收购网点的经营秩序纳入到全区无证照经营管理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范畴中,结合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情况,对无证照经营的收购网点,坚决予以关闭、取缔,确保在该阶段结束后,全区无证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重点整治有证照经营收购网点规范化经营阶段(20*年9月1日-20*年9月30日)

主责单位:公安分局

配合部门: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

工作任务:由公安分局组织相关力量,对注册登记的收购网点进行逐一检查,通过开展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告诫收购网点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严厉打击盗窃供电、通讯、城市公用设备和非法窝藏、收购、销售赃物以及收购、买卖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中,密切加强巡查力度,发现网点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坚决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关闭、停业整顿甚至取缔。

(五)巩固成果,总结验收阶段(20*年10月1日-20*年10月31日)

主责单位:“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工商局、公安分局、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

工作任务:

1、对清理整治行动阶段的清查进行复查,对发现应处理而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从重、从快处理,处置取缔工作作风要求干净利索,不纵容或遗漏任何一个违法违规、无牌无照经营和影响市容市貌的废品回收站(点)。

2、全面规划收购网点布局,做到既规范经营,又符合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发展大局考虑,重新研究收购网点的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引导收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对收购网点实施准入条件和资格限制,成立收购行业协会,以内部章程和组织条例等制度约束收购行业经营者自律,依法经营。

3、各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是否得到落实,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群众对专项整治活动的评价等,对自查中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如何巩固整治成果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4、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根据上级关于重点地区整治的工作要求,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将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问题整治后,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纳入工作考评的重要范畴,作为各职能部门履行工作目标责任的重要依据。

七、保障措施

1、“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依照突出治安问题重点整治的有关要求,有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成效。

2、社会事务局:进行广泛的宣传,表明经济区整治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决心和信心,营造声势浩大的整治舆论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好辖区内各村居委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综合管理服务,防止流动人员利用出租屋作为地下收购废旧物资的黑点。

3、公安分局:作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的主力军,要切实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纳入日常社会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区内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整顿,限期内不整改的,依法通过工商局予以取缔。要强化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的工作力度,加大人力、警力的投入,派驻警力经常到发生电力、通讯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等被盗割的黑点及各废品收购站附近巡查,发现盗窃、窝藏、收购赃物等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收购电力、通讯、市政设施等物品的,依法进行查处。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对废旧物资行业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工作。

4、工商局: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监督和管理,对无证照经营、营业执照过期、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不按规定亮牌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点依法查处。要严把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审批手续关,做到宁缺勿滥。在年检过程中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对利用违章建筑经营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5、综合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对建成区内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对废旧物资回收站不按规定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规定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户外广告依法查处;对区内流动收购车、无照收购乱堆停留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6、物业服务中心: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清查高压线保护范围内的废品回收站(点),并通过工商局对上述站(点)给予取缔;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经营和已被取缔的回收站点,在不服从管理和清拆时采取断电措施;对被认定为违规违法经营和已被取缔的回收站点,在不服从管理和清拆时采取断水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牵涉面广,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催生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是当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纳入社会治理重要范畴,真抓、早抓、主动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以保障,通过专项整治,切实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有力打击盗窃供电、通讯、城市公用设施和非法窝藏、收购、销售赃物以及收购、买卖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建立健全与各项整治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在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责,又要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效的联动机制,共同抓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依法行政,规范治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规范的法律文书,履行告知等程序要求,并注意引用准确的法律依据,执法要公正、严格,对行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请示或沟通解决,确保清理整治行动规范有效。

(四)健全机制,巩固成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既要对现存治安问题进行整治,也要加强防控,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将专项整治的成果加以巩固,建立长效的监控管理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根据整治情况,定期召开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部署,使各单位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建立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要将回收市场整治工作作为各单位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一票否决”范畴,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作为回收市场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同时,要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同各单位评先授奖相挂钩,落实好的,优先考虑评先授奖,落实差的,在评先授奖中适当进行扣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加强举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与局要注重群众有关举报情况,对和举报案件着重查办;

第3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很高兴再次参加我们的理事会,今天的理事会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宣传贯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三月二十七日联合的、五月一日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协会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昨天下午对《办法》进行了学习和解读,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市供销社的领导也到会作指导。今天借理事会例会之机,我就如何学习领会《办法》的一些体会谈点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

1、《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2、废旧金属定义

在《办法》别提到“废旧金属”这个概念,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第16号令规定: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公安部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办法》对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

今天我们参会的同志大部分是两重身份,即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又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会员。我们必须明确:凡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如果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三、《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现在我们商务部门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进行第一步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按照属地原则,七月三十日前,各经营者在各县区经济和商务局进行备案,并发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不收费,这将是我们今后各项工作的基础。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改委、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四、《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职能

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系政府的桥粱。《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1、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3、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4、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多年来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协会曾作过题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情况调查,并且还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这些调查和建议对加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都非常有价值的。同时行业协会组织健全,活动健康有序,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办法》还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处罚罚则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办法》(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之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在再生资源回收中的作用

再生资源回收是供销社的传统主业,几十年来各级供销社及再生资回收企业,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建立贯通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净化城市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自然资消耗浪费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年3月5日下午,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和部长助理黄海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理事会常务副主任周声涛,副主任王君、李春生,监事会主任刘环祥进行了工作交流和座谈,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议。双方就建立部社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面合作,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研究了具体措施。

1、会议一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商品流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保证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必须以现代农村流通为支撑,要高度重视农村流通,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构建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必须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网络和规模优势,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流通中介组织。会上双方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双方有共同的认识、良好的基础和相同的目标,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到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2、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双方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会议指出,商务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商品流通工作,把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在城乡市场上有一定基础和独特优势。商务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方面的骨干作用。供销合作社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争取支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对方的探索和创新,做到相互学习、密切配合,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会议商定,建立商务部与供销总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扩大合作的范围,拓展合作的领域,丰富合作的内容,形成双方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既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中更好地发挥生力军作用,又便于商务部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联席会议由双方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具体工作联系可以随时进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承担,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

4、会议指出,在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各项重点工程建设中,双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重点工程,是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开拓农村市场、实现助农增收的战略举措,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但有利于实现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的工作目标,而且也推动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供销总社要继续组织全系统积极参与。供销总社实施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是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以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和目的,在供销合作社“四项改造"的基础上,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构建农副产品购销网络、规范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是供销合作社指导和推动全系统改革发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也是商务部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力量,商务部要继续大力支持供销总社的“新网工程”,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政策上的支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

第4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规划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年8号令)

2、商务厅《关于印发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商务建429号)。

(二)规划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于交售和运输、节能环保”的原则,万城镇按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点,其他镇和国营农场可按照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收运中转站的设置:每镇设置1个,经济较发达的镇最多不超过3个;集散交易市场设置1个。

(三)规划对象。

全市12个镇及4个国营(华侨)农场的再生市场。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框架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社区回收(固定、流动)、中转站和集散交易中心。

(一)社区回收由社区便民回收站和流动回收组成。

社区便民回收站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采取回收员上门回收的模式提供回收生活性废旧物资的服务;在达不到设置便民回收站条件的区域设置流动回收;为方便管理,各大型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由龙头试点企业上门回收;在欠发达的农村也应采用流动回收的形式。由社区便民回收站和各种形式的流动回收构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第一级,加强第一级管理有利于从源头规范再生资源行业。

(二)中转站集中每天社区回收站和流动回收员收购的再生资源,将再生资源进行简单的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中心。中转站是再生资源回收的第二级。

(三)集散交易中心主要接收各个中转站以及各大型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再生资源,同时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加工,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提高再生资源的利用率。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由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正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是龙头试点企业,并应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经过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所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按照“七统一”(即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衡器、车辆、管理)的要求规范经营,并接受商务部门的管理。

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标准

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七统一”,并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区域。

(二)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熟悉业务知识。

(三)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统一编号。

(四)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如实登记从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向公安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一线回收员应在规定区域内收购,所收购的废旧物资要求全部交售到其挂靠的中转站,不能私自存放。

五、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一)再生资源回收的现状。

目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普遍存在网点数量过多,布局不合理,乱搭乱建,严重存在消防隐患等诸多问题,加上由于没有按规定设立中转站和物资回收集散分拣中心,造成临时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不顺畅,没有做到日收日清,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有部分回收站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有些甚至沦为环境卫生的脏乱点,盗窃销脏的黑窝点,因而造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混乱无序。

(二)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为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规划工作,使回收网点布局合理,回收顺畅,规范经营,根据我市的实际,应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按临时回收站、分拣中心和集散中心进行三级设置规划。

1、临时回收站主要负责城市社区及各镇废旧物资回收工作,采取定时上门和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回收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临时回收站包括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和镇临时回收站,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将当日回收的废旧物品转运到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回收的废旧物品做到日收日清,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2、临时回收站按照“七统一”的要求进行建设。外观简洁、大方,整体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与周围环境相符;所有回收站标注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标志,便于居民识别。

3、集散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收集社区临时回收站和乡镇收运的再生资源,并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集散交易中心场地分为交易区、分拣区、物流区、污染控制区、贮存区和办公区;各功能区均铺设硬质地面,各区有明显的界限和标志。

(三)建设内容及方案。

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于交售、保护环境”的原则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建设,其内容包括如下: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在主城区建设13个临时回收站。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解决建设用地和选址问题。

2、为完善回收网络建设,在临时回收站辐射不到的区域招募流动回收员开展流动回收服务,建立流动回收服务网络。流动回收规模由商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规划,其设备及管理要求参照临时回收站。

3、根据再生资源交售现状,为做到社区临时回收网点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集中分拣分类储存,减少环境污染,并通过市场运作,确实实现再生资源合理利用,便于再生资源集中采购和流通。集散交易中心在上述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规划方案

(一)万城镇市区街道情况分析。

1、所属街道。

万城市区由人民路、红专路两条主干道和建设路、光明路、文明路、其他小路组成。

2、街道和居委会情况分析及规划建议。

根据万城镇城区具体情况分析,我市城市人口约为70808人,拥有住户16242户,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可按每1000到1500户设置一个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以及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设置原则,拟在万城镇城区设立回收站点13个:

(二)镇和国营(华侨)农场临时回收站设置规划。

区域分布。

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镇及国营农场可按照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临时回收站”的设置原则,除了万城镇的其他11镇和3个国营农场及1个华侨农场共应设置临时回收站68个。

(三)收运中转站设置条件。

收运中转站。

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收运中转站的设置,城市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镇一般设置2个回收网点,经济较发达的乡镇设点最多不宜超过3个”的设置原则全市共设置20个收运中转站。

(四)集散中心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1、集散中心。

负责收集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和乡镇收运中转站的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分类储存,使社区临时回收站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镇收运中转站的再生资源及时运离站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对收集的再生资源进行分拣整理打包和加工,通过市场运做,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再生资源有序流动。

2、集散中心设置规划。

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集散市场要从严控制数量,一般每个市县设置1个集散市场,最多不宜超过2个的设置原则,根据万宁市的实际现状,为利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全市共设置一个集散中心。鉴于大茂镇为万宁市再生资源大型收购站点较集中的集散地,且与万城镇紧临,交通十分便利,在大茂镇择地建集散交易市场1个。

3、集散中心设置条件。

(1)要远离东线高速公路、轻轨铁路、城市主干路、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并采取美化措施,把集散中心建设成为分类储存规范、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再生资源集散地。

(2)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其环境建设、投资规模、装修档次、配套服务和消防安全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3)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场地内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区、收购区、分拣区、分类存放区等。

(4)要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放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等消防器材。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5)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防治设施等。

(6)要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定时到社区各临时回收站和乡镇各收运中转站收集再生资源。

(7)要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专业回收技术人员,对再生资源按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方便再生资源利用和企业进行采购。

第5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1、2005年1—11月份商品煤质量实际完成:综合灰分27.87%,其中:外运煤灰分31.46%,入洗煤灰分:25.56%。

2、1-10月份全矿发出商品煤275.1万吨;其中:入洗煤152.3万吨;外运102.3万吨,平均售价246.15元/吨,比去年同期价格提高58元/吨;已组煤销售165万吨,价格上升50元/吨;地销21.5万吨,价格比去年同期上升80元/吨。

3、今年1-10月份,我矿吨煤材料费消耗为:46.3元/吨。全年预计为:47元/吨。

4、2005年,我矿职工人均收入预计由17385元/人,提高到23128元/人,人均增加工资5743元,增幅达33.03%。

5、2005年预计实现回收价值850万,复用价值800万,实现修旧利废750万元。

二、2005年我矿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纪律约束,经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围绕集团公司和矿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先后出台和完善了《材料费管理与考核办法》、《我矿煤质管理规定》、《我矿煤质管理风险抵押考核办法》《物资修旧利废和复用办法》、《关于加强劳动力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办事员管理实施意见》、《我矿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工人技术大拿、技师、高级技师评聘考核办法》、《我矿职工奖惩工作规定》、《我矿副职干部工资发放考核规定》、《工资科内部控制制度》、《我矿内部承包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和办法,规范了我矿的经营管理工作,提高了经济运行可控性、可操作性。

(二)、以煤质管理为中心,想尽一切办法,确保提质增收。

2005年1—11月份商品煤质量实际完成:综合灰分27.87%,其中:外运煤灰分31.46%,入洗煤灰分:25.56%。与去年同期相比,综合灰分降低0.71个百分点,外运煤灰分上升2.1个百分点,入洗煤灰分降低0.9个百分点。2005年商品煤质量预计完成:综合灰分28.38%,其中外运煤灰分31.85%,入洗煤灰分26.73%。

2005年1—7月份入洗煤灰分均在23%以下,创3年来首次入洗煤质量连续数月优质。

2005年杜绝了商务纠纷和质量事故,创连续3年来我矿商务纠纷和质量事故均为零的记录。

2005年煤质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1、2005年初,我矿根据集团公司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了煤炭生产、运输加工、储装、质检和销售等环节的煤质管理体系。成立了煤质管理小组,建立了月煤质分析会制度。我矿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并实施了《我矿煤质管理规定》和《我矿煤质管理风险抵押考核办法》,其中《我矿煤质管理规定》是根据我矿煤层赋存条件和市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要求制定的切实可行有效的管理办法,今年8月份我矿又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煤炭产品质量成本浮动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第四季度井下的具体情况,又制订并实施了“我矿煤质管理补充规定”。这三个文件的实施,加大了奖罚力度,提高了全矿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确保了煤质措施的落实。

2、立足源头,严把质量关

(1)、加强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现场毛煤管理,对不同采面、掘进巷道,坚决落实分掘、分采、分运措施,杜绝煤矸混出,以保证毛煤质量;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井上、下所有煤仓及运输系统和己二排矸仓,对不同煤种和不同质量的煤实施分时、分运、分储、分装,确保按用户的要求装车发运;加强煤场管理,保证地销煤质量。

(2)、煤质管理人员分区、包头、包面、明确责任,重点头面专人负责,现场跟班,落实一头一面一措施。

(3)、坚持采、掘工作面定期采样化验,根据采样化验和检查结果及时调整煤质管理的重点并修改完善煤质管理专项措施,增强煤质管理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实现动态管理。

(4)、加强煤楼振动筛、螺旋筛的使用管理和煤楼系统的手选工作;充分利用快灰检测仪和矿洗煤厂的水洗、风洗作用,堵塞煤质管理漏洞,杜绝了商务纠纷和质量事故。

(三)、紧盯客户需求,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市场营销,实现了产销平衡。

1-10月份全矿发出商品煤275.1万吨;其中:入洗煤152.3万吨;外运102.3万吨,平均售价246.15元/吨,比去年同期外运下降39.4万吨,价格提高58元/吨;已组煤销售165万吨,比去年同期多100吨,价格上升50元/吨;地销21.5万吨,价格比去年同期上升80元/吨;实现了产销平衡。

今年运销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1、今年集团公司统一销售后,运销站、销售科等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密切联系集团公司相关处室,加强攻关,多要车皮,保证了原煤外运和直达专列准点运行,满足了用户的需求,赢得了市场。

2、充分用足用好集团公司有关政策,做好田庄洗煤厂、焦化公司等单位的售前售后服务工作,大力加强了已组煤的销售。已组煤销售连创我矿历史新纪录。并且杜绝了质量纠纷,实现了产销平衡,为我矿利润增长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其中元月份首创已组煤外运22万吨历史纪录,10月份有日装车255车的历史最高水平。

3、今年4、5月份,煤炭市场发生了一些变化,市场需求下降,造成原煤库存8万吨;与此同时,由于下半年生产条件变化,煤质出现了较大的反复,这些问题一度给给销售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对此我们想方设法,顶着压力,迎难而上。首先争取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加强与新、老客户的沟通与联系,大搞优质服务、用真情打动用户;其次是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分储分运,做好落地返装;再次是拓宽销售渠道,加强地销工作,使煤场及时“消肿”,为全年的销售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四)、增强成本意识,严控材料消耗,努力实现节支降耗。

今年1-10月份,我矿吨煤材料费消耗为:46.3元/吨。预计全年为:47元/吨。超出计划的原因主要是井上、下质量达标大幅增加和采掘战线材料消耗过大所致。今年材料管理方面我们主要把好了“四关”:

1、把好“成本关”,围绕降低吨煤成本做工作,严格控制材料消耗。

今年出台了?材料费管理与考核办法?。对公司下达的60种定额物资指标进行了明文规定。即:实行定量与定额双向控制;有定量没有材料费指标不能领,有材料费指标超定额不能领。同时,加大了考核力度,把定额指标分解到各战线乃至区队,并与战线材料费指标挂勾,节奖超罚。

对部分定额物资中的小型设备及工具,实行租赁,按使用时间,使用周期和易损程度,折算收取材料费。避免了重复投入,提高了使用率。

严格对各单位小仓库和留矿物资进行逐项盘点,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控制了新品投入。

2、把好“计划关”,促进了材料消耗规范有序。

对各用料单位报来的下月度材料消耗计划进行认真汇总、审核、对库,避免重报、漏报、错报。使物资计划的准确率、涵盖率、兑现率达95%以上,计划的领用率达到100%,临时计划控制在5%以下。对安全生产急用料,及时上报临时计划,合理安排到货时间,催促驻矿进货,保障物资供应。

我们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会同我矿各战线、各部门,根据明年预计原煤产量、开拓进尺、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认真编制出2006年度我矿物资需求和材料消耗计划,并及时上报了驻矿供应站。

3、把好“审批关”,加强材料使用的跟踪管理,杜绝材料消耗漏洞。

严格、认真地审核物资的使用范围,控制非生产用料。对各单位领用物资从计划、审批、发放、使用、库存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现场落实使用去向,建立健全各类物资管理台帐;每月对各战线、各队材料消耗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材料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反馈给各级领导,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准确的依据。

对各单位领用材料实行配送管理,实现批料、发料、用料三方协同作业,互相监督,杜绝跑、冒、滴、漏。

4、把好“检验关”,加强监督管理,做好物资质检验收工作。

质检人员明确责任,强化市场意识,深入市场,走访厂家、用户,全面调查了解相关物资的价格、规格、质量等相关信息,对发现问题的物资,无论牵涉到哪个部门,哪个人,采取坚定的措施,该换的换,该退的退。保障我矿的安全生产,维护了我矿的整体利益。

搞好市场调查,从十一月份起,建立了信息反馈单制度,对物资价格、质量、数量及时反馈公司有关专业科室、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有效控制物资采购价格和质量,从源头上控制材料成本。

(五)、加强现场物资管理和搞好回收复用:

1-10月份支架库回收矿工钢21951根,预计全年回收25951根;生产回收矿工钢25685,预计全年回收矿工钢28985根;供应各单位使用16921根,预计全年完成20121根;修理21231根预计全年完成25231根;回收铁道31690米全年37690米;回收管子33442米全年39442米;回收轨枕5840块全年6040块;回收边管6116根全年7016根;回收坑木2798根;回收撑架3969个,全年预计4769个。

2005年预计实现回收价值850万,复用价值800万,实现修旧利废750万元。

1、出台了?物资修旧利废和复用办法?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了旧品的回收,修旧和复用工作。对井上、下回收的各种废旧物资和小型设备,配件分品种、类别,进行加工、修理、改制、复用,降低了生产成本。

2、充分发挥锚杆调直机的作用,加强对支护材料的修理,特别是锚杆、锚杆梁的修复力度、对各类小件和小型电器的修理,如煤电钻、潜水泵、手拉葫芦、电铃等。

3、加大对大型材料的回收力度,对各施工现场物资实行编号、建档管理,监督并考核相关单位按期回收入库,修理复用。充分利用四厂(机修厂、更生厂、机械化工厂、开拓工厂)的修理能力,减少新品投入,降低材料成本。

4、增加改制、加工材料的种类,能自已加工的决不外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现场物资管理力度,强化回收复用,实行现场物资编号管理,狠抓落实,严格考核,上半年对采煤队两巷回收物资累计奖励万元,因丢失罚款万元。

(五)、工资及人力资源方面

2005年,我矿职工人均收入预计由17385元/人,提高到23128元/人,人均增加工资5743元,增幅达33.03%。地面、井下辅助、采掘三类人员收入比例由04年的1:1.493:2.198调整到1:1.602:2.412,进一步趋于合理,切实践行了企业发展、职工富裕的集团公司发展理念。

1、为深化劳动工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劳动工资管理,促进我矿劳动工资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我们认真领会矿党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整理拟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劳动力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办事员管理实施意见》、《我矿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工人技术大拿、技师、高级技师评聘考核办法》、《我矿职工奖惩工作规定》、《我矿副职干部工资发放考核规定》、?工资科内部控制制度?等。加强劳动工资和人力资源的制度建设,规范了作业程序,和财务内控制度、材料费管理、煤质管理、安全管理的经济制约、调节作用。

2、在2005年,我们对工资运行情况对比分析、召开战线工资分配会议,合理调整2005年工资承包基数,增加了职工收入,进一步合理调整了三类人员工资收入比例关系,推行岗位效益结构工资制。

3、结合04年度工资运行情况,与上年同期对比分析,我们组织各战线、区队相关人员召开了工资分配会议。根据与会人员所提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大了向采掘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力度,于2005年元月、7月份、10月份三次合理调整了各战线工资承包基数,努力使职工收入随我矿经济效益的而增加,三类人员收入比例关系进一步优化。同时,推行岗位效益结构工资制,使各战线各单位的工资收入除与本单位效益挂钩外,还与安全、工程质量挂钩,实现了由岗效工资制向绩效工资制的转变。

4、合理整顿劳动组织,优化了我矿人力资源配置。我们根据矿生产布局的调整和机电设备的变更情况,配合采、掘、机电等战线,对各单位定员人数重新进行了核定,并对各单位各工种人数详查,与定员对比分析,剖析各岗位超员或缺员的原因,找出了各单位劳动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并拿出了我矿劳动组织调整方案。

5、积极配合并参与集团公司在我矿进行的“双定”试点工作,对矿属各单位劳动组织配备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矿劳动定额完善修改意见,为我矿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制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配合天安上市工作,整理完善基础资料、界定人员范围。同时,逐步规范了用工秩序,对长期不上班人员、长伤长病人员、外来工、副业队等,进行点名写实,考核整顿,制度化管理。

本年度,我们还加强了工伤保险工作,对全民职工工伤数据库资料核对调整,建立了集体工、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数据库;制订了工伤人员辅助器具管理、家庭病房管理、三轮车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工伤人员参加伤残评级、及落实伤残津贴发放政策等,体现人文关怀,确保了矿区稳定。

(六)、关于清欠工作:

今年我矿落实集团公司文件精神,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的清欠小组,建立健全了清欠台帐和清欠例会制,制定了严格的清欠措施,责任到人,奖罚结合,效果显著。今年1-10月份共清欠外欠款150万元,得到了公司领导首肯。由于客观原因,还有一些死帐、呆帐没有得到很好处理,我们将努力攻坚,力争在最后的一两个月内有所突破。明年清欠工作要加大力度,争取外欠款再下降100万元,为矿上减少损失。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个别采掘单位煤质意识淡薄,源头管理不到位。

2、今年8月份起,公司新的煤质管理文件实施后,我矿还有少部分商品煤质量达不到公司文件的要求,应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3、为加强物资管理,提高回收复用率,减少提升和运输环节,从长远考虑,应在-320大巷建一个断面16m2,长150m的支架库,对回收物资进行修理,调剂和周转。

4、-320火药库严重失修,极为影响我矿的安全生产,上级部门多次检查督促,要求停用,并重新建一个火药库。

5、因井下条件千差万别,特别是我矿为高突矿井,随着开采深度地增加,地质条件越来越差,安全投入随之加大,加上以前安全生产投入欠帐较多,建议在制定我矿定额物资指标时,应充分考虑我矿生产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部分物资的定额指标,

5、各战线在进行工资分配时,存在着不尽合理的人为平衡照顾现象,效益优先,按劳分配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个别单位工资分配中没有真正打破工资级别。

6、劳动组织整顿力度不够,长伤、长病、长旷、长期外借人员较多,下一步需清理、安置。

7、未实行技师、高级技师、工人技术大拿评聘,未能发挥高技术工人的作用,形成学技术、比贡献的扭转氛围。

第6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市场监管中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执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严禁乱用职权、贪赃枉法、。

第三条各办案机构要在县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政策法规股和各所法制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级案件核审和撤(销)案件的审查工作;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章纪律规定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正,着装整洁,文明执法,杜绝有损工商形象的各种行为发生。

第六条办案机构依法定程序查获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当场处罚的除外),必须在三日内向局长(含副局长)或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凡立案案件,由局长或办案机构负责人迅速指定两名办案人员在__日内结案,严禁久拖不决。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必须写明情况报局长或所长批准方能延期。同一案件最多只能延期两次。

第八条办案机构要认真办理上级工商局、本局领导、其他工商局交办、督办、委托办理的案件,并限期结案(完成)。

第九条办案人员要服从指挥,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应急能力要强。不论昼夜,只要接到举报或投诉,必须立即组织办量,迅速奔赴现场,切实履行法律职责。第十条办案机构接到举报,需要上路进行检查的,必须持举报记录等材料报经局长批准,然后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有重点的流动检查,严禁设卡阻碍交通,

第十一条严格依法行政,杜绝有案不查、大案小办、小案以费代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对查获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该处罚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分清情况,分别给予当场处罚、立案查处和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严禁越权处罚。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包庇、纵容经济违法分子。对查获的案件,严禁搞权钱交易,从轻处罚、不予处罚或罚款放行;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严禁私自撤案、销案;对于已经定案的案件,严禁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应当依照工商法规规定,按“过罚相称”的原则行使处罚权。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罚,要把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畸轻畸重。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请客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对于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县局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方法和步骤:

_、请示:按照所处地域,交通状况和案件的紧急程度,可分为电话请示和书面请示两种,即各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留、封存涉嫌违法物资时,必须请示局长(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_、报批:根据请示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在两日内填写完整《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暂扣(封存)财务清单》及暂扣收据,报请局长批准。

_、登记:各办案机构凭局长批件,将《暂扣(封存)财务清单》一份交县局政策法规股登记,输入微机,实行严格监管。

_、保管:实行严格的暂扣财务保管制度,各办案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将所扣物资交由各所法制员入库保管,并填写好扣留清单、入库单,严禁私自处理。

工商所保管员职责:(_)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暂扣物资的清理保管;(_)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暂扣、罚没财物的登记、清理、移交工作,对鲜销品和不利管存的商品,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批;(_)严禁私分、私毁、私自处理暂扣、罚没财物,案件终结,决定没收的罚没财物随同案卷一齐移交县局政策法规股。

第十七条暂扣财物的处理

(一)退回:因不能立案,或未实行没收处罚的暂扣财物,必须如数退回当事人,实行暂扣财物退回要先行请示,填写退回暂扣财务请示书(一式两份)经局长批准,报局政策法规股登记备案并录入微机,方可退回,严禁私自处理。

(二)没收:根据案件处理情况,罚没物资应随同案件卷宗在一月内造册上交县局政策法规股,并由县局法规股出具收据,全局没收物资由政策法规股统一造册登记保管。

第十八条罚没物资的保管、拍卖和销毁。

(一)罚没物资的保管,由县局政策法规股统一保管。

(二)_、对于有使用价值,而且对环境、人畜无害,需变价处理的,经局长批准,报经物价部门核价后,公开拍卖,变价款作罚没款上交国库,不得私下内部处理,更不允许办案机构私下处理。

_、罚没物资变价款,作为各办案机构的罚款收入,但应扣出相关费用。

(三)销毁: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销毁的物资,经局长批准,在纪检室、政策法规股的监督下,进行公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九条严格票证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查封财物收据”和“罚没财物收据”是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证,必须按照*工商字(____)第__号《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证问题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案卷材料,不得遗失、损坏;不准私自增加或者抽取证据材料,掩盖案件真实情况;案件终结,立卷归档后,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二十一条各办案机构不得以股(所)队的名义,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向被管理对象报销费用,接受“办案费”、“协调费”、“服务费”等。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二条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资金管理规定》和《规费收支管理规定》,管好用活有限资金。严禁巧立名目乱发财物,变相增加职工福利。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程序依法办案,规范使用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工商法字[____]第___号)文件规定。凡不使用规范文书的案件,一律退回重办。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要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事项、秘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予以遵守。发生泄密事件,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要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情节明显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后,可以免予处罚。

(二)情节轻微的,给予扣发奖金的处罚。

(三)情节较轻的,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粗暴执法,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扣发一个季度奖金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逾期报告的或不予报告的,对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分别给予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案,又未报批延期的,扣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延期两次仍不能结案,又不能说出理由的,扣责任人半年奖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推诿、行动迟缓。不论是否造成损失,给予警告处分和扣全年奖金的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上路检查或者上路检查没有公安机关配合,后果由该机构负责人负责。给予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扣检查人员半年至全年奖金。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现一件,区别情况,分别对责任人给予扣半年至全年奖金处罚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越权处罚的,一切责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负责,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到开除公职的处分。不按办案程序办案而引起复议或诉讼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于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任何一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罚,显失公正的,责令更正;扣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利用办案职权吃、拿、卡、要、报和到高档娱乐场所玩耍的,按实受金额_至_倍扣工资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如数上交的,以受贿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其行政行为不合法,由县局予以纠正,造成行政赔偿由负责人和承办人全额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无不良后果,一次扣负责人和承办人一个季度的奖金。

(二)违反该条第二项,扣负责人和承办人一个季度奖金。

(三)违反该条第三项,扣承办人一个季度奖金。

(四)违反该条第四项第一款,办案机构或承办人未将暂扣财物交所法制员入库保管,给予扣发承办人一个季度奖金,如因此造成丢失、损坏或者私下处理,其损害由办案机构和承办人全部负责赔偿,私分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该条第四项第二款,因保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或丢失、损坏,由保管人员全部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对应退回当事人暂扣财物而未及时退回的,对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处扣发半年奖金,造成赔偿的,由负责人和承办人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该条第一项未经请示批准,私下退回当事人财物,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正式“暂扣(查封)财物收据”、“罚(没)财物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收据的,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遗失、损坏证据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抽取或者增加证据材料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擅自借阅案卷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除责令全部退回外,根据数额大小,对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扣全年度奖金。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全部退回财物,对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 通过对2014年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处置情况的调查分析,总结目前深圳市医疗机构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处置情况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可行的监管建议,促进医院的规范化管理。

[

关键词 ] 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输液袋(瓶);处置;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160-02

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和《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的文件精神,明确规定[1-3]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但近几年媒体陆续曝光了河南省、山西省等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个别机构、人员存在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深圳市卫生监督局立即组织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进行了一个月的现状调查。该研究通过对深圳市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具体的建议。

1 对象与方法

1.1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1.2检查方法

主要采取汇总表格、调查本底的形式,设计了《医院及公立门

诊部未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处置情况汇总表》、《未被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处置情况汇总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处置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未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的月产生量、现行处置方式、回收企业名称、回收合同文本,是否专人管理,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等。

2 结果与分析

2.1监督总数

该次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2682家。其中医院12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577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家,采供血机构2家,门诊部443家,诊所1323家,其他医疗机构195家。其中有2485家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产生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

2.2 结果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在2485家诊疗活动产生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97.5%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人管理;95.2%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主要分布在为院感办、后勤科、总务科、护理部;44.4%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回收公司签订了文本合同。

全市2485家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月产生量约为89000公斤。现行处置方式有以下6种形式:①27.5%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后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②20.1%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后卖给回收废物的个人。③20%的医疗卫生机构分散在各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处理。④19.9%的医疗卫生机构交由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按医疗废物处理。⑤12.4%的医疗卫生机构交由固废中心处置。⑥2家医疗卫生机构交由塑料加工企业加工。

3 存在问题分析

①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合同的部分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无经营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中无“再生资源的购销”、“吊瓶加工”、“回收塑料”等许可范围。这类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是否有处理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能力存疑。

②调查中的20.1%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集中后卖给回收废物的个人和20%的医疗卫生机构分散将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在各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存在被不具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回收后用于重新加工制作用于原用途的风险。

③55.6%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与回收公司签订回收合同,存在使用后未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被回收后用于重新加工制作用于原用途的风险。

4 监管建议

①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提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名单的复函》(深经贸信息电资字[2014]79号)内容[4-5],深圳市经信委并没要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在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是通过共享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来代替备案,因此建议可由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中选定经营范围中有回收再生资源资质的企业来开展回收未被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工作。

②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未被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使用后处理的规范管理。要求辖区内各级医疗单位将使用后未受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统一定点交由符合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同时要求定点回收单位健全回收网络,及时回收。对回收的物品处置后废塑料的去向、数量、时间、经办人进行登记备查。

③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落实好《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4]123号)文件的要求[6],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出售一次性输液袋(瓶),确保所回收一次性输液袋(瓶)不得用于原用途,确保其利用不危害到人体健康。

[

参考文献]

[1]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Z].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

[2]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Z].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

[3]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Z].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Z].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5]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Z].广东省人民政府,2003.

第8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物资,是指由各村(社区)

接收国内捐赠的资金物资。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国内救灾捐赠,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村(社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村(社区)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村(社区)接受的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的资金都需先上缴财政相关账户,经乡(镇)报经县财政审核后拨回村(社区)账户。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且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村(社区)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组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村(居)委会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所在村(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乡(镇)批准。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

第九条

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

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接收的捐赠物资集中到村(社区)相关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按照物资种类,由村(社区)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运输、管理等工作经费,相关费用由各村(社区)负担。

第十四条

建立捐赠物资回收制度,捐赠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由各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有效期内确需调剂的过剩物资,参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乡(镇)牵头组织处理或变卖。变卖捐赠物资应征求捐赠方同意后,采取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后组织变卖。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所得款全部作为捐赠款额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村(居)委会会同相关内设机构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捐赠资金接收村(社区)应建立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整理各类捐赠资金信息,按时按要求向乡(镇)报送统计汇总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接收的来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数额和使用结果。按捐赠资金的拨付流程逐级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由接收单位负责反馈至捐赠人。

第十八条

建立分配情况备查制度,按本办法分配使用的捐赠资金,及时报乡(镇)备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物资捐毁、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篇: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摘要:消防大队的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循支出流程审核管理制度,如此才能确保经费发挥最大程度的能效,保障各项任务的完成。

消防大队的经费支出管理,主要是按照批准的预算(经费收支计划),经过经费支出交换物资的过程,保障各项任务的完成。遵循经费支出原则,严格经费支出流程审核是确保经费支出正确、合理的有力保障,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经费的使用效能。试就经费支出的原则和业务流程透析基层消防部队经费的使用管理。

1.经费支出的原则

1.1执行预算(经费收支计划)。经费支出应坚持先预算再支出的原则,且预算经费来源也已确定,能够得到充足保障。反之,预算中没有列入的项目,就没有经费保障,自然不能办理借款、预支、报销等经费支出业务。

1.2保证火场。火场的经费保障一般可通过猜测列入预算,但一些重、特大火场和抢险救援的开支,往往是不可猜测的,也就不可能列入预算。这是消防部队的职能、性质决定的。对重、特大火场和抢险救援事故现场这种具有战斗性质的非凡经费开支应采取先支出经费保障灭火战斗和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后办理调整预算、追加经费支出指标的手续,决不能以没有经费支出预算而贻误战机。

1.3压缩消耗。消防大队的经费开支大部分是行政消耗性支出,经费支出应以生成、提高战斗力为前提,合理计划,尽量压缩日常消耗品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4恪守权限。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有关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大队一级的经费开支审批权限为摘要:200元以下开支由财务人员根据预算(计划)和有关标准制度审核,大队分管领导审批;200元至500元以下开支由财务人员根据预算(计划)和有关标准制度审核,大队分管领导提请大队党委(总支)审批;500元以上开支,按上述程序审核,由大队党委(总支)提请支队业务部门同意后,报支队后勤处审批。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规定的很明确,报销审批程序也很严谨,但仍有不少干部乱序、越权审批。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熟悉新问题。任何时候都要清醒地熟悉到摘要:权力和责任永远是相等的,人的人生价值不是用审批权限来衡量的,工作的权力和责任不是个人待遇,按审批程序办理开支业务是分清经济责任的重要环节。

2.经费支出的审核

消防大队的经费支出业务,有货币直接支出、货币换回物资、经费报销结算和个别的实物支出四种类型。办理消防大队的经费支出业务,财务人员既是经费物资支付的经办人,又担负着经济业务审核复查的职责。作为经办人,不可能经办四种类型的全部业务,但作为审核复查人,大队的所有经济业务都在其职责范围以内。下面以审核复查为主线,探询消防大队经费支出业务的重点管理环节。

2.1货币直接支出业务。消防大队的经费支出业务,多数属货币直接支出业务,因此,货币直接支出业务是大队经费支出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货币直接支出业务又可分为凭票报销付款,转账预付货款,现金临时借款和凭票配发实物四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在办理和审核这四种性质不同的货币支出业务时,应根据其性质确定不同的侧重点。

2.1.1凭票报销付款。凭票报销付款是以办理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经过审核、验收、批准等程序后,直接报销经费并领取现金或银行付款票据的业务方式。凭票报销付款业务方式的性质是本单位的经济权益和货币资产等额减少,表现为本单位自愿承担该经济业务的经费支付。凭票报销付款业务方式的特征是付出的货币收回的概率极小,也就是说其经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防止经济损失的责任极大。因此,办理凭票报销付款业务必须注重以下事项摘要:一是受理业务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严格、规范的审查。对经审查发现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符合报销程序的票据,不得受理。二是核对预算。看该付出业务是否列入预算,是否超出预算数额。三是对审查合格的票据在支付货币时,支付的现金不但要认真清点,而且必须复点,并和收款人当面结清;支付银行存款开具付款凭证不但要数字准确,而且要收款单位名称、收款银行、开户账号、填证时间、预留印鉴等情况都要清楚齐全;货币支付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四是对“钱变物”的经济业务,不但要审查经费支付的票据,还要严格审查物品管理的手续资料。够固定资产标准的,是否办理了固定资产管理资料;属库存物资的,是否办理了入库手续;属在用物资的,是否办理了验收责任手续;应入账核算的物品,要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记账。五是对用凭票报销的经费清偿债券债务关系的综合业务,要和原债权债务凭证一并审查,仔细结算清楚,假如有收回款项还应按收回款项的数额开给收据,结算结果要在经费结算表上的“结算栏”中填写清楚。

2.1.2转账预付货款。转账预付货款是在经济业务没有完成时提前支付一部分款项,在经济业务终结时结清所有款项的业务方式。转账预付货款业务的性质是支付经费,但并没有报销,使单位形成了债权。表现为本单位货币资产减少,而债权资产增加,单位的资产总额没有变化。转账预付货款业务的特征是债权资产的变现率较低,也就是说要承担预付的款项能否收回的责任。因此,办理转账预付货款业务时应注重以下事项摘要:一是严格审查付款依据。预付款项有合法的、符合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文字依据,财务部门才能据以办理转款业务。付款依据可能是经济合同,可能是领导批件,也可能是某项协议。但都必须指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如和之发生经济关系的单位名称和性质,购货数量和单价,交货方式和地点,验收标准和办法,结算方式和期限,开户银行和账号,违约责任和处罚等情况。付款依据还必须有收款单位的收据,作为收到款项的证实凭证,不能仅凭文字依据办理付款业务。二是核对预算。就是看预付款项所办理的经济业务是否在年度预算项目之内,不在预算项目之列不能办理预付款。三是办理过付款业务的所有凭证资料,要及时整理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不能形成“票据抵库”使账账不符或账款不符。在核算往来款项的“暂付款”科目下,必须按收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核算债权清算情况。四是在经济业务结束清算货款时,先要抵扣预付款,以免形成死账、呆账、无头账。

2.1.3现金临时借款。现金临时借款业务方式和转账预付货款业务方式的性质、特征基本是一致的,它们的区别在于转账预付货款是由银行划转给债务单位,而现金临时借款是直接支付现金给个人。办理现金临时借款业务应注重的事项摘要:一是凭“借据”付款。借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付款记账;应交给借款人的一联,暂押在财务部门作为借款的证实,还清借款后再退给借款人。二是核对预算。没有列入支出预算的项目不能借款。三是临时借款要根据“借据”记账联,按照借款人姓名在往来款项科目即“暂付款”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核算债权清算情况。四是借款人办完经济业务报账时,必须先抵扣临时借款。五是严禁“白条抵库”和借款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2.1.4凭票配发实物。凭票配发实物业务是大队凭物资调(支)拨单无偿地将库存物资配发给消防中队和大队机关使用。这类业务虽然没有直接和货币资产发生关系,但是,库存物资也是资产,资产无偿地发出必然要引起大队权益的减少。大队的库存物资有自购物资和供给物资两种来源,自购物资的减少必然要引起大队有关经费权益的减少;上级供给物资的减少,必然引起“供给基金”的减少。因此,凭票配发实物业务的性质实际上也是大队资产和权益的等额减少。凭票配发实物业务的特征是“明物暗钱”,受“重钱轻物”思想的影响,轻易忽视管理和核算。在办理凭票配发实物业务时应注重的事项摘要:一是配发实物必须开具正规的物资调(支)拨单。物资调(支)拨单最少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大队财务记账;一联中队司务长记账;一联仓库保管员记实物账。不得无票发物,也不得打白条领物。二是分清“自购物资”和“供给物资”。大队的库存物资是流动实物资产,作为资产必然有其来源。自购物资的来源是用“银行存款”这一流动货币资产换回的流动实物资产,虽然其经费已从银行支付了,但并没有报销,实物资产无偿地发出形成减少,按照借贷相等的原则必须找出权益减少的对象。因为大队的自购物资是用大队的经费购买的,只能在大队把握的有关经费中报销无偿发出的实物资产;供给物资的来源是上级无偿调拨,大队并没有支付经费而增加了实物资产,当时实物资产入库时就按照借贷必相等的原则,给其确定了一个来源科目即“供给基金”,因此,对供给物资配发使用时形成减少,必然同时等额减少“供给基金”科目。三是对发出的实物资产既要登记经费账,又要登记物资账,还要做到账账相符。四是每次配发业务办完后,要及时清点盘库,检查核对发出物资业务的准确程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2.2货币换回物资业务。消防大队的货币换回物资业务,就是通过支付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购回库存物资,把货币资产变成了实物资产,其权益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其经费并没有报销。

货币换回物资业务在基层单位的业务量较少,但却是管理上易出现新问题的部位。其原因主要是领导等管理人员思想熟悉和观念存在偏差,认为经费支出后已报账,物品长短和自己已经无责任。这种思想就是熟悉不到货币资产变成实物资产后,其经费并没有报销,仍然还是挂在账上的。因此,办理货币换回物资业务必须注重以下事项摘要:

2.2.1严格控制物资管理定额。物资管理定额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摘要:一是库存物资限量。就是大队库存的各种物资不应超过的数量定额。超过限量存放物资,最易发生物资的积压、损坏,最终造成经费的浪费,因此,基层大队应尽量少购置库存物资,库存物资能够保障部队正常的物资保障即可。二是库存物资限额。就是大队库存的各种物资总计不得超过经费定额。超过物资定额购置存放物资,不但易造成物资的积压浪费,而且还会造成影响各项经费保障的严重后果。

2.2.2严格执行单位综合预算。大队的预算不是仅仅对经费而言的,大队的库存物资也是大队预算的主要内容之一。有的预算支出项目发出库存物资就可把预算支出保障项目完成,有的预算支出项目既要支出经费,还要发出物资才能完成保障任务。因此,用预算既控制经费管理,同时控制物资管理,是一种综合管理行为,其效益肯定高于单项管理效益。

2.2.3认真落实财产物资清查。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是财务管理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检查、核对、检验大队经费物资支出业务质量的主要办法。目前,我们基层单位在财产物资清查盘店制度方面普遍落实的不太好,从而引发了不少的经济新问题甚至案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必须熟悉到,经费和物资管理是相辅相成、唇齿相依、互为因果的关系,任何重此轻彼的熟悉或行为都是不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坚持定期认真地、彻底地、全面地清查财产物资,对清查出的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2.2.4积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同时存在机遇和挑战。新形势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市场价值规律、区域经济规律等经济知识;必须尽快学习市场采购经验,把握物价行情、供需矛盾、讨价还价、谈判技巧乃至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军队采购等方法和经验;必须尽快学习财政金融知识,把握经济发展趋向猜测、财政状况升降猜测、银根松紧物价猜测等知识和眼光。按市场经济要求来处理大队的支出业务,就会趋利避害,减少经费支出,提高保障质量和效益。

2.3经费报销结算业务。经费报销结算业务是指办理经济业务开始时预支或借出经费,在经济业务办理终结时凭据办理经费报销和结算原预支或借出款项手续,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综合业务活动。

经费报销结算业务从三个方面引起单位的资产和权益的变化摘要:一是经费支出增加,二是债权权益减少;三是还可能引起货币资产的增加或减少。经费报销结算业务的特征是经费报销业务、债权债务结算业务和货币收付业务综合在一起进行,使业务内容复杂化,对基层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办理经费报销结算业务应注重以下事项。

2.3.1严格审查凭证。审查经费报销结算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摘要:一是报销经费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需报销经费的业务是否纳入预算(计划)、是否超出预算,经办、复审、验收、批准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二是原借款、预付款项的原始借据。原借据是否保管完整,有无分期还款记录,是否和借款人或单位的债务余额相符,和债务人或单位有无分歧;三是结算后需应收回一部分货币的原始票据。假如是结算后应支付货币,其原始凭证就是经费报销凭证,但必须在经费结算表的“结算栏”填清原借款数额、报销数额和付款数额,以明确结算关系和责任。假如是结算后应收回货币,则必须按入库货币数额开给收据。

2.3.2认真办理结算。办理债权债务结算业务必须头脑冷静,仔细认真,核对清楚,才能达到债权债务双方满足的效果,心平气和地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债权债务结算业务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时,会出现三种结算情况摘要:一是报销数大于借款数。报销数大于借款数时,用报销数偿还原借款或预付款项后的余额,应支付给相应数额的货币(现金或银行存款)才能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现金或银行付款票据和原借据必须当时付清,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不得“打白条”。二是报销数小于借款数。报销数小于借款数时,报销数不够偿还原借款或预付款项,必须收回相应数额的货币,才能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收回货币时必须开给和收款数额相符的收据(该收据应和报销凭证一并编制记账凭证),根据收据办理完货币收付后,应在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戳记,并将收据的“缴款人收执”联和原借据退给债务人或单位。假如暂时不能收回货币,那就不能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在原借据上注明扣还日期和数额,并由债务人在原借据上签章,仍在财务抵押。并在经费结算表的“结算栏”注明结算数额情况。三是报销数等于借款数。报销数等于借款数,正好用报销数偿还原借款或预付款项,不发生货币收付业务就解除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在经费结算表上的“结算栏”填明原借款数额和报销数额,以明确结算关系和责任。并将原借据退还给债务人或单位。

2.3.3细心清点货币。办理经费报销结算业务引起的货币出、入库业务,因为数额一般不大且比较繁忙,致使对货币的清点、鉴别、整理等方面会出现一些疏漏,是应当非凡注重的。不管业务头绪多么繁杂,都应以冷静的心态认真地、仔细地对货币或银行收付票据坚持清点、鉴别、复点的制度和手续,避免长、短款事故的发生。

2.4实物支出报销业务

实物支出报销业务就是库存物资投入使用时报销其占用的经费的经济核算业务。实物支出报销业务的性质是大队的经费和流动实物资产等额减少。实物支出报销业务的特征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将进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将进入物资账或在用物品登记簿按在用物品管理。实物支出报销业务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基层普遍不重视这个核算环节。因此,办理实物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注重的事项有摘要:

2.4.1认清实物支出实质。一是实物支出报销是经费支出报销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质和经费支出报销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单位的资产减少。二是库存物资虽然在购置时也付了款,报了账,但它只是资产类型的变化,由货币资产变成了实物资产,其所占用的经费并没有报销。三是对实物计价核算是新时期财务工作主要的拓展领域,是加强部队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堵塞基层财务管理“暗流”的具体办法。四是库存资产的实物和经费都可以用“统一尺度”——货币来衡量。

2.4.2按照预算发放物资。物资发放是单位预算组成的一个方面,所有物资配发业务都应严格按照预算列定的支出数额控制支出。做到没列入预算支出的物资不发放,超预算数额的物资不发放,超标准物资不发放。因为,控制不住物资发放,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就成了无本之木的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