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防雷工程竣工报告精选(九篇)

防雷工程竣工报告

第1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协助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灾情调查、鉴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网,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雷电监测、预警系统、防雷技术和防雷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纸审核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

(五)经县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六)总规划平面图。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施工时都必须设有防雷装置。凡未安装防雷装置或原的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报请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增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作的,应报县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检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测质量。

第二十四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灾后及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将雷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灾受情况书面报告县气象主管机构,并协助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并分析雷电造成原因,制订防御方案,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努力消除雷灾隐患。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以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下有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2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安委会〔〕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年全县各单位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新建建(构)筑物或专项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县气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行政审批手续。没有通过县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不得开工;工程施工时必须选择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防雷跟踪检测工作,其检测报告将作为县气象局“防雷竣工验收”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或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具体落实情况,县气象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雷电防护措施。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主动向县气象局申报检测事宜,委托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的土家族自治县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站,对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

五、防雷检测机构在对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时必须依法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县气象局报告。

第3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为预防和遏制雷电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雷电灾害损失,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防雷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区防雷电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防雷电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各镇街、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防雷电工作,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将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要认真排查前段防雷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对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设计、施工的工程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责令停止施工;要加大防雷装置特别是宾馆、医院、学校等公众密集单位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常规检测力度;认真落实防雷工程资质、资格认证制度,对无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资格从事防雷工程的要严肃查处;对没有在山东省气象局备案的防雷产品,要依法查处、严禁使用。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落实防雷电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电安全管理职能,做好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在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核时,应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防雷装置施工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对防雷电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建设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的审核意见,对无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核意见,对无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不予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有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安监、公安消防、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防雷电装置安全性能年度检测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区防雷电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要强化防雷电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已有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有防雷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安全性能年度检测,及时整改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要主动向区气象部门申请防雷装置图纸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向区气象部门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资质、资格认证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评价意见或检测验收报告,及时开展防雷工程技术服务。严禁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电技术服务工作。

第4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第二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必备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第四条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县气象局必须参与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县发改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县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对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核发工程许可证和消防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五条加强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易燃易爆场所,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重要工程,各类场馆、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发射塔、观光塔、高层建筑、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特殊工程等,均应按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第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中应接受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防雷工程施工中有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县气象局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防雷技术档案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条县气象局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筑物防雷避雷设施建设。

第5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雷电灾害频发,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学校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多,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日益普及,但由于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学校防雷意识淡薄,许多建筑物和电子电器设备未及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采取适当防雷措施,一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已有防雷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的防雷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致使雷击造成师生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明电〔2006〕28号)的精神,组织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气象局与教育部将组织编写防雷安全宣传材料,向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中小学校还要认真落实好教材中有关防雷的安全教育内容。

二、切实落实学校防雷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各级气象台站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并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提供给有关教育部门和单位,为学校和广大师生采取避险措施提供支持和帮助。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围,履行好对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检查、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三、依法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联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防雷标准及时整改,切实排除雷击隐患。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在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必须由持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年度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发挥作用。

四、加强防雷安全宣传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大对学校师生的防雷法规、科普知识方面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和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各学校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五、严格执行学校防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6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installation, acceptance management and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projects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works

中图分类号:TU85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5-0020-02

一、工程项目安装特点分析

目前工业规模日益扩大, 安装工程也越来越大。大型工程对吊装、装配、检测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就需要不断更新施工技术及施工设备。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与建筑构筑物相比较, 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对质量评估方法、工程验收和售后服务手段的区别。

1、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要点 (1)施工准备工作。

电器工程在施工前应做好充分的劳动力、施工机械、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图纸、场地各方面的准备。 (2)预埋线管、孔洞,防雷接地焊接。

在土建进行底板、结构施工时,电器工程必须配合土建专业进行预留预埋工作,主要包括线槽、桥架穿越楼板、剪力墙处的孔洞预埋,动力、照明管线预埋及防雷接地的焊接。电气管线的预埋将根据电气专业管线图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施工。 (3)楼板暗敷管线。

楼板暗敷的电气管线敷设在楼板内的两层钢筋网之间,因此预埋线管的工作必须在楼板第一层钢筋网之后进行,并且最好在第二层钢筋网编扎之前完成。 (4)墙壁内暗敷的电气管线。

从楼板引上或引下的管线均应处于相应的墙壁内,在进行墙壁的砌体时,就要做好终端线盒的定位工作,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由于砌体后,线盒的位置尺寸再也不能修正,因此必须一次定位准确。 (5)放线、支架制安。

明装线管和线槽、桥架在安装前均要进行放线支架制安工作,线管的支架采用线卡直接安装在楼板或墙上,线槽采用角铁支架,桥架和母线采用厂家生产的专用支架。支架间距必须符合相应规定。电气管线安装排列要整齐,支架牢固,管卡固定点要均匀。

二、分析验收问题及管理措施

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自评、自查工作完成后,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竣工验收报验单及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项目监理部对竣工资料和工程实体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资料评估报告。

对一些竣工验收后工程移交前未来得及完成整改的问题,可征得安装单位的同意,做甩项处理,在监理的督促和跟踪下可以在工程移交后继续完善。

由于机电安装工程验收管理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安装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2、设计深度不够,可用性差;3、缺乏协调配合,导致施工错误。最常见的是接地钢筋网的连接点的错、漏焊和作为外引接地联结点或检测点预埋件的漏设。尤其是建筑结构转换层,因柱(墙)内主钢筋调整、防雷引下线钢筋错接错焊的情况更易发生。针对以上问题,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检验工作,应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有主有次的验收方法。

2、验收依据分析

机电安装的竣工验收一般依据的相关资料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通知书;设备说明书;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主管部门或业主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统计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规定;涉及进口设备或是引进外资的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世界银行的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3、验收标准机电安装工程的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实际文件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全部完成,无漏项,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调试合格,形成生产使用的能力或功能;交工资料齐全达到归档要求;生产准备工作适应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要求建成使用;少数非主要设备虽未按实际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设备试运转合格,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和数量达到设计预期要求才能进行竣工验收。4、竣工结算管理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已完工,并已经过验收签证,交工资料已整理汇总完毕并经有关责任方签字认可;施工图预算以及应调整的工程造价已编制完毕;设计变更等技术核定单等签证手续已办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机具闲置、工期延误等经济索赔已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后,项目部即可向工程发包方进行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标准等进行竣工决算。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填写竣工结算报表。

除以上需要注意的条款外,验收时,还需以下工作:

(1)新设备安装必须有安装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对隐蔽工程应有工程记录。

(2)施工单位对新设备,或经大修后的设备进行验收,凡未经检修好的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3)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共同按施工图与安装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4)在设备试运转验收中,一般设备空运转2—4小时,带负荷运转24小时无故障,无异常才算合格,特殊设备按相关标准验收,如发生故障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由安装单位限期进行处理,合格后方能移交。

(5)大型设备或关键设备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试验收。

三.结束语

本文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安装及验收管理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人员实施工程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才能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才能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第7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雷电 防雷减灾

引言: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被中国电工委员会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雷电灾害的发生不仅影响范围广,而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重大。如:1989年8月12日9时,中国石油总公司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黄岛油库遭雷击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19人死亡,1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2004年6月26日,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30名农民在大树下娱乐遭雷击,17人死亡;2007年5月23日16时,重庆市开县义和镇兴业村小学突然遭雷击,造成该小学学生7人死亡,19人重伤,20人轻伤;2009年8月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南石家庄村一村民自建二层临街房屋遭雷击,房屋坍塌,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2006年,江西省因雷电灾害造成79人死亡,其中,6月22日-28日的7天中,有23人死亡;2007年141人死亡,其中4月1日―7月20日雷击死亡112人,6―7月3次强雷电天气过程中,93人死亡;它不论从时间上,还是雷电天气过程上看,雷击死亡人数均位居全国各省之首;根据江西省2004-2007年雷电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统计发现,雷击死亡人数不仅逐年有上升的趋势,而且大部都发生在农村,它已成为影响江西人民安康福祉的第一大“气象杀手”。血淋淋的教训警醒世人,掌握防雷知识、提高防雷意识、预防雷电灾害刻不容缓,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防雷减灾工作从无序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转变

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条例》中,就防雷减灾工作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在实施中存在困难,约束力和强制性都存在质疑。2000年之前,气象、劳动、建设、电力和通信等相关部门,各立山头,利用各自的红头文件,参照国家出台的建筑、电气等防雷技术设计规范开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该项工作是无统一机构管理的无序、无约束的状态。因而,造成了防雷减灾工作不规范,管理上严重滞后的情况,造成了各部门见利争,见事推的现象,即使出现了安全事故,其结果谁都没有责任,谁都不负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的大量增加,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雷电灾害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将越来越大。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强雷电等极端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有所增强,雷电除对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外,对地球的电磁环境稳定也产生了影响。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13-14]和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不仅确立了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与职责,也为各级政府和主管机构后续制定一系列防雷减灾工作《条例》、《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提供了法理依据。从此,防雷减灾工作从无序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转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雷电灾害是全球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特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雷电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严重威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且有明显增高的趋势。党中央强调要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老百姓基本的社会福利。对于气象部门而言,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防止或减少雷击事故发生,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要把防雷减灾工作放到一个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民生幸福指数这个高度,来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破除迷信、科学普及雷电知识,提高防雷避险自救能力

加大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全社会防雷安全意识。雷电是不同电荷云团之间,或云与大地之间发生强烈的放电现象,是众多大气现象中的一种。雷电以其强大的电流、炙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瞬间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雷电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的地区,其发生频率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气象主管部门和各涉灾管理单位,气象信息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通信、手机短信、预警信息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其它技术措施,深入机关、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深入农村田边地头,走村串户到农家,大力宣传和普及防雷减灾知识以及防御指南,破除迷信,科学揭开雷电“神秘”的面纱,使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以此全面增强广大群众的防雷安全意识,彻底消除群众对雷电灾害认识不足的恐惧心理,从而提高群众自我防护与自救互救能力。同时,教育部门应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程,从小抓起,从“我”抓起。

四、防雷减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一)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生产责任制

雷电灾害的发生即是偶然事件,也安全责任。近年来,根据各地所发生的重大雷电灾害事分析,大都与人为因素有关,即为人祸。究其原因主要是防雷减灾安全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甚至有些企业主和单位只注重生产和利益的最大化,不注重雷电方面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单位和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中,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事故问责制,彻底消除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患于未然,对雷电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做好雷电灾害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变被动为主动

气象部门要履行好防雷减灾职责,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雷击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工作,提高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及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网络、手机、显示屏等媒体,尤其是信息闭塞的边远山区和农村弱势群体,要充分发挥防灾减灾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全社会雷电潜势预报和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共服务对象及时采取防雷避险措施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开展雷击森林火灾等专业预报服务,减少因雷电诱发的森林火灾;加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雷电灾害情况的普查评估工作,要对雷击高发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进行详情区划,并提出防雷技术措施与建议,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未雨绸缪,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依据。近年来,通过“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闪电定位系统”等雷电监测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力提升了预报预警能力,使之雷电灾害发生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有了大幅度的降底。

五、依法审批,抓好源头

(一)健全防雷安全制度,强化审批与监管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的规定,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属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政府要把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5]);防雷装置的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尤其对电力、通信、石化、交通、金融、广播电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医院学校、新建社区和车站码头、港口的等人口聚集地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年检制度,各单位、各企业的防雷装置应当依法申报年度检测。凡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的次年起,其产权所有者应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主动申请年度检测工作,以达到年度防雷装置和设施的安全使用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测。

(二)严把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关

各地、各部门或企业从事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从多年的防雷工作实践看,许多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企业,缺乏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的培训,防雷业务技术力量薄弱。设计人员未把防雷装置设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综合考虑,只是照搬照抄规范,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而留下防雷安全隐患。因此,气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审批,严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关,对于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查处,以防后患。

(三)严格执行防雷工程项目建设的“三同时”

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项目的设计提供依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出具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针对雷电防护等级对其所采取的防雷技术措施进行科学分析与研究,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核准,并对新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在“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上进行技术把关,做到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新建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设计审核、隐蔽工程分段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确保防雷装置的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安装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六、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长效监督机制;气象主管机构要把防雷安全措施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范围,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重点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人口聚集地和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加大防雷安全技术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督促业主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测验收,从源头上把好防雷安全关,确保防雷设施的使用安全。

七、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事故的善后处置机制

加强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可行、职责分工明确、保障措施落实,以此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当有重大雷电灾害发生时,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时间应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上报等工作。严禁隐瞒不报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发生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严肃查处,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也要高效稳妥处置灾情和事故的善后工作。

八、结语

防雷减灾工作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民生问题。一旦发生重大雷电灾害,它不仅会影响到一地的经济发展,也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防雷减灾从源头抓起,它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各地应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科学防御体系,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严把好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关,从源头设限,强化问责,内涵深度,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气象与减灾研究》2008年第02期,作者:李玉塔,傅智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出版社,1999.11.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

[4]陈渭民编著《雷电学原理》气象出版社,2006.6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出版社,2011.7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出版社,2011.7

第8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9篇:防雷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机电安装;验收管理;问题;措施

机电安装工程作为建筑施工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整体设备的安全运行、节能效果及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使用功能。机电安装工程项目越来越广泛,涉及工业、公用、民用三个部分中的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洁净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其整个施工过程都要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质量合格。

一、机电安装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电气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设计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性、可信性(包括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等)及可实施性的缺失或偏离。以下就几个最常见的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装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

关于变配电所位置的选择问题。相关设计规范都明确提出应考虑“设备吊装及运输方便”,这是保证可用性及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们负责监理的不少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其设置在地下层的变配电所及柴油发电机房的配置大多违背了这个要求。比如某高层住楼地下变配电所及发电机房,其运输通路完全被冷水机组及地下水箱阻挡。施工安装顺序只能是先将变、配电设备及发电组安装就位后再安装冷水机组及水箱,而根本未考虑运行之后发变电设备检修、更换的运输问题。

(二)设计深度不够,可用性差

改革开改以来,我国电工产品市场异彩纷呈,国内外各种型号规格的产品琳琅满目,国家不可能对各类电气设备及材料规定统一的型号。设计标明各种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参数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业主或施工单位进行设备订货及采购的依据。然而近年来电气设计文件中普遍习惯于只在系统图的设备符号旁标注该设备的型号或厂家产品编号,使设备订货无所适从,往往造成错误。比如某项目电气照明设计,设计者在系统图断路器符号旁仅标注了“A063M 20A”,设备表中亦然,而未注明名称及详细参数,施工单位理解为“20A”普通断路器,因找不到该编号的产品而自行采购了另一种断路器。后在设备材料报验时经监理人员查对,原“A063M”乃是海格公司的一种电磁式漏电断路器的产品编号,额定电流20A,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30mA,可见原设计中这些回路是应设漏电保护的。但因设计标注不清而引起订货错误,只得重新采购更换。

(三)缺乏协调配合,导致施工错误

目前普遍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作为防雷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与等电位联结装置,按规定应在电气施工图中标出联接点、预埋件,说明敷设方式及技术措施(如焊接要求等);并在土建施工图中有相关的预埋件详图及相关的标注与说明。而实际上多数施工图仅在电气图中有防雷接地图,且标注与说明相当简略,土建施工图中则常无任何相关的说明与标注。这给工程监理及施工都带来很大困难,若施工单位经验不足则极易因工种(序)配合不当而造成施工错漏。最常见的是接地钢筋网的连接点的错、漏焊和作为外引接地联结点或检测点预埋件的漏设。尤其是建筑结构转换层,因柱(墙)内主钢筋调整、防雷引下线钢筋错接错焊的情况更易发生。

二、机电安装工程的验收管理措施

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检验各分项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工程的设备能够生产合格产品;民用建设项目能够达到系统的功能正常使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一)机电安装工程验收的依据

机电安装的竣工验收一般依据的相关资料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通知书;设备说明书;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主管部门或业主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统计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规定;涉及进口设备或是引进外资的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世界银行的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二)机电安装工程验收标准

机电安装工程的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实际文件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全部完成,无漏项,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调试合格,形成生产使用的能力或功能;交工资料齐全达到归档要求;生产准备工作适应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要求建成使用;少数非主要设备虽未按实际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设备试运转合格,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和数量达到设计预期要求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三)机电安装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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