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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精选(九篇)

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近年,我国频发大面积严重的灰霾天气,据专家研究,西方150多年发展经历的各类大气污染在我国集中爆发,挥之不去的灰霾反映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异常严峻。空气质量的恶化不仅影响百姓健康,同时会使我国付出经济发展上的巨额成本。改善空气质量已成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国十条”,其中提出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即各级政府的做好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同时,还要注重区域间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控,才能确保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欧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理论和操作体系已经比较成熟,能够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提供许多借鉴之处。

1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

美国的大气污染联合控制管理体制中,不仅有联邦环境保护署以及各州和城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组建了独立的州际输送委员会,直接向联邦环境保护署负责,对大气污染的州际飘移进行监管。联邦环境保护署在组建州际输送委员会时,为了确保委员会成员构成合理,充分考虑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部门。具体的人员构成如下:各州长或者州长委派的人,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署辖下各地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该负责人委派的人,以及由州长任命的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官员等。输送委员会对各州的大气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跨区域策略进行研究,向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提交评估和研究报告,为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从联防联控上提供决策建议,对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各州进行统筹规划。

1.1 州际合作与联邦合作机制

美国联邦政府在1963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方案经过不断的修订完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州际合作和联邦合作机制提供法律基础。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规定,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鼓励各州和地方政府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全方面的合作,并为这种合作提供便利;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积极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在遵循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对州和地方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就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交流和合作,以达到跨区域协作共识。

清洁空气法还对联邦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合作进行了规定,鼓励由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起的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合作活动,鼓励联邦政府各部门尽可能利用一切资源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总而言之,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全方位地体现在污染治理中。不仅从法律制度上为各区域的相关协调、相互配合提供了可能性,贯彻落实方面,也通过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大气污染跨区域协作的效果。

1.2 资金和技术支持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也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为了保证跨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行动能够顺利实施,清洁空气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联邦财政对各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联合行动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州政府提出资金申请,州政府在接到项目资金申请后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拒绝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资金申请。在技术支持方面,清洁空气法也有明文的规定,“对于污染控制机构和其他适当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院校、组织及个人,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协作,并在技术服务和在财务上提供帮助”。以上规定均表明了联邦环境保护署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态度。

2 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各成员国之间地势犬牙交错,因此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也非常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欧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组织框架主要由下面几个部分构成: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以及欧洲环境局。其中,欧洲委员会是一个综合性事务机构,承担着大气污染防治的大部分管理职责,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任何行为开展调查,做出调查报告,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委员会还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请申诉。欧洲议会可以接受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建议或意见,并针对该建议或意见进行讨论。部长理事会在通过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案中承担着具体事务的实施工作,也可以将实施权直接授权给委员会进行管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区域委员会可以公开发表意见,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欧洲法院负责受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申诉,并做出裁判。而欧洲环境局主要承担着开展针对有关大气污染状况调查的任务。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密切监控污染源,建立数据库,收集、整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欧盟各成员国以供其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空气污染防治决策。此外,在欧洲委员会下还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1 以片区为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欧盟出台的2008/50/EC指令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大气污染防治的片区,以片区为单位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片区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单位,也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评估的基本单位。此外,2008/50/EC指令还详细规定了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估时,片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应采取怎样的防治措施。

2.2 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对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2008/50/EC指令也有详细的规定,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开展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鼓励成员国间协作配合,也可以要求欧洲委员会加合行动中,为成员国间的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且在必要时,欧洲委员会也可以根据2001/81/EC指令的规定,开展欧盟层面的联合整治行动,以消除跨区域污染。欧盟成员国应全力配合相邻成员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为协同合作做好准备,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帮助。成员国应为相邻成员国提供必要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尊重相邻成员国的知情权。当大气污染有扩散进相邻成员国的趋势时,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告知。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由大气污染的流动性决定了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必须要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通过对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的分析,欧美国家的治理经验为我国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1]万薇.区域环境管理与跨地区合作激励机制研究[J].环境科学.2012(12).

[2]李崇峰.跨区域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地理与环境.2006(17).

[3]张玉莲.空气污染治理的区域合作与区域管理探究[J].科技信息导读.2011(08).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 倒逼机制 财税政策

近年来,北京市被雾霾笼罩,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给首都形象和首都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带来了消极影响。北京市环保局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值为89.5微克/立方米,该数值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标准值的1.5倍,空气质量为优良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48.2%,北京市大气污染严重,需要发挥财税政策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北京市逐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包括增加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细分空气污染源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处理工作等措施,2012年增加了对PM2.5的监测,确定了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思路,编制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并于2013年3月实施,该措施具体部署了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案和目标。表1是2003-2010北京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处理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状况:从废气治理的设施数的变化来看,北京市废气处理设施数量2005-2009年一直处于增长趋势,但是增长幅度较小,甚至2010年投入总量较2009年还有所减少,而2010年投入量仅为2003年的1.08倍。从北京市治理污染的能力来看,污染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将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和去除量进行综合比较:工业SO2排放量2010比2003年减少了一倍,但是去除量却是2003年的5.4倍。去除率由2003年的0.21增加到2010年的2.2。工业烟尘去除率由2003年的60.28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90.86万吨。工业粉尘去除率由2003年的27.63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45.94万吨。

总的说来,北京市虽然加大了在大气污染治理上的投入,提高了治理大气污染的能力,然而,大气污染一经形成,其修复与治理是一个长期过程。

大气污染治理倒逼机制下的财税政策支持

大气污染治理能够对经济系统从宏观、中观以及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形成倒逼机制,如图1所示。

(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大气污染治理急需财税政策的有力支持,通过大气污染治理倒逼财税政策改革,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大气污染防治效应。大气污染治理具有正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强有力的调控,通过财税政策的有效运用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人力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达到经济增长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统一,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财税政策改革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首先,充分发挥财政支出政策的乘数效应。通过财政投资性支出等政策提升传统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通过财政优惠政策扶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利用,设立大气污染治理科研专项支出,加快大气污染控制环保技术的开发利用。其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量效应和替代效应。利用财税手段实行严格的能耗和排放标准坚定有序地淘汰落后产能,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污染产业退出市场步伐,推进环保产业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改变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

财税政策倒逼企业和消费者个体改变其经济行为,致力于源头防治。通过税收、财政贴息、排污付费等财税手段使其有压力感、危机感;积极引导并促使其改变其生产方式,激励技术创新,从被动治理到主动预防。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税收政策的运用使外部成本内在化,通过产品价格来引导消费,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通过消费者行为的改变来刺激生产者减少或改变其污染行为。此外,企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就业有积极作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大气污染治理投入总量不高且投融资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虽然投入总量有所增加,但是在污染治理投入中所占比重还很低,从2011年的3.48%下降到2012年的1.24%,并且整个污染治理投入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很小。

大气污染治理投融资总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我国环保投资虽然表现出较强的增长态势,但投资总量不足仍然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的环保主要投资范围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在北京市的大气污染中,工业污染占据较大比重,为了提高空气质量,北京市通过各种渠道投融资致力于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治理大气污染的投资来源主要是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以2003-2010年工业污染投资源来源为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北京市2004年以前工业污染投资以政府补贴为主,2004年后企业自筹资金开始增加,并且大幅度超过政府补贴数量,但是从总体趋势看,投资总量从2009年开始下降。大气污染防治具有正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各经济主体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投资总量的下滑和融资结构的不合理,与不断增长的污染治理需求是相矛盾的。

(二)环保税收政策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够

北京市对大气污染治理高度重视,但是重治而轻防,雾霾天气已经给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治理敲响了警钟。近来年,税收手段并没有完全发挥其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的调节作用,对减少重污染企业的排放和建立惩罚机制以缓解和改善空气质量作用并不显著。另外,我国环境税还未建立,缺少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税收手段。最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其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税收调节的主观和客观缺位。

(三)城市间的大气污染联防治理不够紧密

由于环境系统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在治理大气污染中需要形成区域联防体系。有数据显示,在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的来源中,外来的污染物约占20%。由此可见,除了结合本市污染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外,城市之间联防联治是极其重要的。由于季风气候等的影响,城市间的大气污染会相互影响,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分配不尽合理、“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存在及联防方案还未明确,统一的应急联动体系还未建立,直接导致大气污染治理执行力度不够。

大气污染治理的财税政策优化建议

完善的财税制度保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基础,充分发挥大气污染治理的倒逼作用,促进财税政策的优化,对完善财税体系、环境保护、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政府预算支出管理体制以实现财政支出、投融资结构合理化

我国目前节能环保预算资金属于财政预算专项投入,用于环境治理和资源利用。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配套设施投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统筹安排,配套改革。同时,扩大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融资渠道,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合理安排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比例,促进大气污染投融资结构合理化。

(二)加大税收政策调控力度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引导和调节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实现大气污染的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一方面,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调控的目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煤等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推动北京“三高”企业的产业转移。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煤炭从价计征改革,削减并控制燃煤总量;给予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加大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奖励税和惩罚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外,加快环境税的立法步伐,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达到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目的。

(三)创新财政投入机制

除了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外,积极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污染企业减少排放和环保项目的研发与建设。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充分地利用信贷资金,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环保资金的不足;将“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结合起来,通过预算补助的方式引导和激发企业改善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解决区域间联防联治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促进区域联防治理体系的建立。

因此,在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背景下,优化财税政策,将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政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财政支出政策的乘数效应和税收政策的产量效应、替代效应,促进北京市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实现北京市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云凤.绿色财税政策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5)

2.储德银.财政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总量与结构效应双重视角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家,2014(2)

3.苏明.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8(7)

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务院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并部署打好防治大气污染的攻坚战、持久战;认为这一举动是改善民生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

自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定目标、建机制、强监管,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不懈付出努力。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

国务院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强调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和法治手段,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围绕结构调整、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规,推动形成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齐心协力防治大气污染的治理格局,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全体人民。

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环境监管体制的同时,此轮大气污染防治新策的“市场手段”特征更为明显。

“我们试图从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的再生产各个环节提出‘一揽子’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说。

财政部去年通知,将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

“2013年脱硝的电价由最初的几个试点省份向全国推开。去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决定把脱硝电价由每千瓦时8厘钱提高到1分钱。这些经济政策对于减排而言是极其重要的。”翟青说。

据了解,节能减排的经济手段也正在多个地方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决定对废气、废水的排污费加倍征收;上海市市长杨雄表示,2014年,上海的环保投入将保持在全市生产总值的3%左右,完善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强化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青岛加大了经济处罚,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能按期改善甚至恶化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并征收一定数额的生态补偿金。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表示,污染税是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最有效手段,一方面可以减少污染,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税负,应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

其中,北京市为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状况,未来几年用于治理PM2.5将投入7600亿元资金。

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4年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全面落实重点行业大气排放规定,严格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等措施。

第4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危害;防治;技术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大气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和影响较多,这些受污染的大气在危害人类的同时还会给生物和建筑物等造成影响。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十分重视城市以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由此可见,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同一个地球梦想的重要途径。

一、大气污染的危害及其影响

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中的重要内容,从大气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和影响阿里看,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部分:1.大气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人们在接触受污染的大气时,可能从呼吸、皮肤、眼睛以及口腔简介接触等几种方式受到危害和影响,这些污染物不仅为影响到人类的呼吸系统以及肺部功能,还可能对肝脏等器官造成损害,如果一个人长期在高污染的空气环境中生活,很容易影响到自身的生命安全;2.大气污染会危害地球上的生物。大气污染会随着大气环流而扩散,当动物吸入受污染的空气,或吃下已经受到空气污染而染病的植物以后,就会影响到自身的健康,严重的可能导致动物死亡,大气污染会使植被自身抵抗病虫害的能力降低,有些植物在长期接触受污染的空气时,会停止生长甚至死亡。大气污染是造成酸雨的成因之一,酸雨会给农田、植被以及动植物的健康生长带来不利影响;3.大气污染会影响全球的气候。受污染的大气中含有多种污染成分,当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较多时,会形成大量的温室气体,这些气体是全球变暖的元凶,这一问题会导致全球气象灾害增加。当二氧化碳气体在大气中形成保护层时,太阳辐射很难进入地球空间,进而影响地球长波辐射,最终导致正常的气候条件受到干扰;4.大气污染会危害人们生活中的物品。大气污染物中含有一定量的腐蚀性物质,当衣物、皮革、建材或者金属制品受到大气污染的侵害时,就会受到损害;5.大气污染能够造成臭氧空洞。臭氧层能够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于过量的太阳辐射,当大气污染破坏臭氧层时,就会造成臭氧空洞,并对地面上的生物造成损害。

二、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

(一)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由于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就是污染气体的排放,所以在防治大气污染时,应该提倡使用无污染的情节能源和环保材料,不断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低污染的能源,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在进入大气以后,会随着大气循环来扩散污染物,所以在防治的过程中,应该将污染物进入大气之间的环节作为防治的重点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利用比较简便的消烟除尘技术、冷凝技术以及污染物回收处理等手段来滤化废弃,尽量降低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而减少大气污染,使大气能够处于较为健康的状态中。

(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和利用大气的自净功能。从气象条件的角度来看,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会根据气象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气象条件下,排入的污染物数量也会产生不同的浓度差异。当大气中的风力较大并且通风情况较好时,超强的对流区域和时段就会具有扩散大气的能力,这种环境下的大气污染物密度较小,不容易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所以在防治污染物排放时,应该针对不同地区或者时间来做好污染物排放量的调整,尽量减小局部的排放比例,并充分利用大气所具有的自净功能来实现防治大气污染的目的,

(三)对工业区以及城市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局。在对城市进行规划时,有关部分必须要将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综合考虑,统筹城市与工业区的规划布局,尽量将工业区安排在对城市污染较小的下风向。工业区不仅会产生大气污染物,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造成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所以在安排工业区时,可以将工业局配置在远离城市的地带或者郊区,尽量减少工业区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当地的风向和污染范围来安排工业区的位置,这样不仅能减少大气污染对城市产生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做好城市绿化工作。随着保护环境意识的提高,我国在城市绿化方面也做出了许多的努力。绿色植物在美化城市环境的同时,还能够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能够看到,道路的两边以及工业区和城市相接壤的地区,都可以看见绿化隔离带,这些植物不仅能够隔离噪声,还能够吸附和阻挡污染物的流动,同时也能够吸收大气中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由此可见,在防治我国大气污染的工作中,必须要重视绿化的作用,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利用绿色事物来调节城市内外的气候,尽量降低城市中的大气污染程度,依靠大自然的力量来优化人类生存的环境。

(五)做好居住区内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在大气污染的众多源头中,除了有汽车尾气和工业厂区等污染源头外,还包括饭店、房屋的烟囱以及垃圾箱等。这类污染源产生的污染不仅会影响到城市的大气环境,而且会影响到室内的环境质量。所以在处理这类大气污染危害时,卫生和环保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对居住区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尽量减少这些污染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六)做好燃煤污染问题的控制。就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能源来看,煤炭能源占有很大的比重,在煤炭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中既含有有毒气体,也含有固体颗粒,这些污染物都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在控制燃煤污染时,我国一般采用脱硫技术来减少污染物中的粉尘和杂质,并且能够减少燃煤中50%左右的无机物。除此之外,还可以从能源的挑选方面入手,选择低碳燃料或者低硫煤炭。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国际领先技术来改进燃煤,尽量减少煤炭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在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太阳能、核能以及风能等清洁能源已经成为现阶段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能源的产生不仅能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的问题,而且能够减少能源产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总结:

综上所述,在防治大气污染问题时,我国首先应该了解到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来分析大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后有针对性的研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来治理大气污染,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防治效果。本文主要根据大气污染的危害,提出了几点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为大气污染的治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邢少兰.浅析大气污染危害及防治技术[J].神州,2012(9).

第5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认真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总体要求,按照标本兼治、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明确责任,严格监管,严格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制,大力开展大气污染治理行动,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全乡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着力改善空气质量为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确保我乡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进一步下降,增长幅度进一步收窄,我乡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三、重点工作及分工

坚持科学规划,防治并举,突出重点,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秸秆焚烧,扬尘污染和企业排污为治理重点,集中整治大气污染突出问题,严格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整治秸秆焚烧。一是广泛宣传动员。各村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并召开村民代表动员大会通过,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和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二是与村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乡环保办)。三是加强巡逻查处。在油菜、水稻收割期间,乡村组安排专人加大巡逻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责任单位:乡环保办、各村委会)。

(二)治理扬尘污染。规范治理建筑扬尘,按照绿色施工要求,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和清洁,对施工道路和物料进行覆盖或固化,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对工地内裸地、土滩等进行遮挡覆盖,对工地内部进行不断洒水抑尘。(责任单位:乡国土办、相关村组)

(三)规范管理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积极引导群众在婚庆、殡葬、祭祀等活动中适度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无烟祭祀。餐饮行业要加强自律,引导消费者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对不按规定区域、时限、品种等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从严惩处违规销售行为(责任单位:乡安办、社区及各村委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村、乡属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大气污染综合正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年度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乡环保办要牵头做好全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与各部门沟通衔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措施,保证任务落实,确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6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关键词] 雾霾;PM2.5;法律规制;预防;治理;救济

【中图分类号】 F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1-1

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相继出现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雾霾天气,整个华北黄淮甚至江南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雾霾天气的形成既有客观上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的主观原因。雾霾的复杂成因决定了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综合治理的手段,其中,系统而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是雾霾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本文拟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度运行的视角来分析现有雾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探寻问题应对之方,希望能够为我国大气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雾霾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现状

当前,在和雾霾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了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治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辅助实施的框架结构。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包含有防控大气污染的规定。总的来说,具体的防治制度包括从源头控制角度来看,有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产业政策目录制度、排污申报许可制度。从事中控制的角度来看、有排污收费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环境目标考核责任制等。从事后救济制度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中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救济制度。除此之外,协同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有清洁生产制度,循环经济制度,经济激励措施等。

二、雾霾相关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层面法治运行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理念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目的上持“目的二元论”,即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对范畴中,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还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并行不悖,并无主次之分。然而在现实的法律运行过程中,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很难协调一致,往往是牺牲环境利益保障经济利益,从而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成本,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甚至是我国当前整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原因。

2.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中同样存在上述症结。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制定,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战略、项目的审批、具体监管执法等领域。受地方利益和个人政治前途因素及信息不足、认识能力有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政府执政思路的迷失对雾霾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3.公众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雾霾的频发不仅是“天灾”更多的源于“人祸”,公众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亦是导致环境生态恶化的主要诱因,民众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中小企业,还包括现实生活中以邻为壑的环境污染者个人。

(二)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PM2.5法律规制出现空白。PM2.5作为雾霾天气的主要诱因,亟需法律加以规制。然而,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针对PM2.5的具体规制措施,这与当前的雾霾治理要求严重脱节。

2.总量控制的范围和标准有待提高,雾霾产生的实质根源在于人类的排放行为超出了大气容量极限。即违背了环境科学上的《负载定额律》,因此。实施总量控制是应对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天气的基本手段。

3.区域联动治理机制缺失,雾霾的发生具有区域性特点。但是。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并没有建立区域联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以京津冀鲁地区为例。北京以南的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几个省份都是大气排放较高的区域。地理相连)大气相通。如果没有区域联动的预警机制和合作治理。则很难对雾霾问题予以根治。

三、雾霾防治的具体对策

从雾霾的发生机制来看,治理雾霾是一项复杂工程。离不开多种手段的全力配合。在预防、监管以及问责机制的每一个环节中,法律及相应的配套制度都不能出现软肋。本文结合新近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雾霾的发生机制。从防、治和问责三个微观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总量控制制度仅适用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域,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下一步针对防治PM2.5污染的现实需求。应把氮氧化物纳入总量控制中来。其次。在严格保证总排放量不变的情况下,适度加大减排的力度,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各类污染物的减排力度应逐步加大。

(二)建立雾霾区域联防机制。雾霾的治理离不开政府间的合作,应尽快建立地方政府间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可以考虑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设立由环保部和发改委共同牵头的区域雾霾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统一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共同推进雾霾的防治工作。此外,还应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际。在法律中明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将这一管理机制法定化。

(三)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雾霾的治理,必须加大对被环保部门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其中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是有效预防企业超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四)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和公众环境责任二者在责任的落实程度和要求上应有所不同。除了加强对企业强制性规范遵守的监管之外,还应注意经济手段的调控作用。比如酝酿开征碳税。征税对象范围主要针对那些导致雾霾频发的高能耗排放企业,比如钢铁、石化、电力等企业。

参考文献:

[1]吴兑.霾与雾的识别和资料分析处理[J].环境化学,2008,(5).

[2]综合.北京雾霾检出危险有机化合物[N].北京青年报,2013-02-17(3).

第7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关键词:大气环境;大气污染;污染防治;环境质量

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大气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环境带给人们的状况并不乐观,在调查的过程中人们表现出来的幸福指数并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大气环境质量的下降有着直接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是我们人类赖以为生的外部生存环境,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占空气总质量的99.03%,其余为氩、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占空气总质量的不到1%。干净的空气其组成成分相对稳定,但由于自然灾害(如火山喷发、森林火灾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等)会向空气中释放新的物质,造成空气成分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大气污染,其中人类活动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最新的《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防治燃煤污染

我国大部分城市当中都会采用煤炭资源作为取暖的方式,因为我国的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不仅成本低还可以满足人们日常供暖的需要,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现象,就是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会给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针对这种现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因此,先关部门就开始倡导转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进行工业化改造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大量小锅炉的使用,因为小锅炉在燃烧的过程中不是十分彻底,不仅造成了能源的浪费,还使得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对大气造成很大的污染,要提倡用大锅炉集中供热的方式,这样可以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对大气的污染,而且要尽量开发新能源,使新能源代替煤炭资源进行供热,对原有的供热技术进行改进,通过对锅炉技术进行改进,使得燃烧的效率得到提高,而且可以将产生的污染气体转化为助燃材料,加大对一些新兴能源的推广,比如沼气、天然气、太阳能等能源的利用。

2机动车船污染控制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近几年我国的私家车持有量显著上升,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机动车在形势的过程中由于燃烧燃料会产生污染的气体,由于使用量的增加就会给大气环境造成很大的威胁,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首先必须要在制度层面上予以保证,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对机动车的使用做出相应的规定,可以提倡使用新兴能源来带来代替石油资源,缓解石油资源紧缺的局面,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可以在汽车上安装相应的装置,该装置可以起到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尾气排放的特点,通过相应的转换可以把有害气体转为无害气体再排放到大气当中,实现单双号限行的措施,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交通拥堵的现象,也使得大气污染的现象加以解决,加大对环保车辆的推广力度,可以在满足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降低对大气的污染,对于公务用车的行为要严格规范,减少公车私用的现象,最大限度的确保大气环境的安全。

3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

在针对一些废弃、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废物,对其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严重的污染,所以在对垃圾的处理中,要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进行分类,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压力,减少因垃圾腐坏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4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

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5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6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森林和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具有极好地调节作用,同时还可以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达到对空气的净化作用,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树林还具有防风固沙的作用,可以有效阻止空气中的尘埃和沙粒随风飘荡,降低了沙尘暴等严重污染空气的恶劣天气的发生。

三、结语

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因此保护大气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参与。虽然近几年我国的环保部门已经加大了对环境的治理力度,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人不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只为了眼前的利益,使得大气环境受到很大的污染,所以还需要在全社会倡导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得大气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参考文献:

第8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关键词]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Q988;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50-08

[作者简介]谢 丹(1978—),女,江西宜黄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

学、环境法研究。(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1314)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历史上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持续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主要以灰霾为表现形式的重度空气污染,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严重。历史表明,人类往往在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危及生命健康时,才会真正重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没有受烟雾影响造成一万多人死亡的促使,英国《清洁空气法案》在1956年未必能出台,英国走上环境立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历史进程或许会推后很多年。与英国发生伦敦烟雾事件后再立法治理大气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在此次灰霾事件发生前,1987年就已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历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虽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形势却日趋严峻,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取得相应效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此次灰霾事件引发的公众高度关注,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新的契机。

一、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及其特征

城市空气污染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自我国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一直相伴而行。上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问题就已显现。1974年夏,兰州市石油化工基地西固地区开始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天气晴朗的中午前后,空中就笼罩上一层薄薄的淡蓝色烟雾,空气很糟糕,气味很难闻,当地居民明显感受到眼睛受刺激,一些植物也出现叶面褪绿、长银白斑点等受损症状,这些现象经环境科研人员研究后确认为光化学烟雾污染。①西固地区的光化学烟雾主要由石油化工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造成。②

80年代,我国经济加速发展,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呈现煤烟型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烟尘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和PM10。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398万吨,北方城市烟尘污染较重,南方城市二氧化硫污染较重。③受二氧化硫污染影响,我国出现局部的酸雨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地区,并有扩大的趋势。

单一的煤烟型污染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1995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出现新的特征,氮氧化物已成为广州、北京冬季的首位污染物,表明我国一些特大城市大气污染开始转型。④据《1995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近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交通环境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一直呈上升趋势;非采暖期大气污染物中60.6%的一氧化碳、86.8%碳氢化合物、54.7%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⑤《1995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珠江三角洲以降尘和氮氧化物污染较为严重,广州氮氧化物污染已居首位,达0.124毫克/立方米,超过日平均二级标准;佛山、中山、深圳也分别达0.081、0.075、0.073毫克/立方米,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氮氧化物污染严重,呈上升趋势。⑥到90年代末,我国城市空气污染虽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酸雨问题依然严重,但部分大、中城市已出现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

进入新世纪,颗粒物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0年11月,环保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首次公布了中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年报显示,中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臭氧污染和灰霾问题日益凸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灰霾频发。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已经演变成为以高浓度细颗粒物(全年)和高浓度臭氧(夏秋季节)为特征的典型“双高”型污染区域。⑦我国整个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起到基石的作用。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大气中何种污染物,达到多少浓度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再对这些污染物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质量浓度给予的规定。①污染物及浓度值的确定建立在分析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影响的科学判断基础之上,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主要空气污染物都应纳入标准范围。大部分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中都首先设立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颁布前,1982年已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后经1996年、2000年、2012年三次修订。从我国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来看,我国原有空气质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标准未真正体现保护公众健康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供指导。标准的设立主要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立公众健康能够承受的浓度值范围。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但这些因素可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予以考虑。美国《清洁空气法》要求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AQS)完全建立在公众的健康基础之上,在足够的安全范围内保护公众的健康。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告知公众,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需要什么样的空气质量。标准对规定的污染物设立两个级别标准:一级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包括最敏感群体,例如老人和小孩;二级标准是保护公共福利,包括空气能见度,植物,动物和建筑物。而我国1982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虽也强调保护人群健康,但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人为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相对照,我国只有一级标准才完全符合保护人体健康需求。二、三级标准离保障公众健康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出现修订后反而宽于原标准的现象。2000年标准在1996年标准上予以修订,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改为80微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改为12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20微克/立方米改为240微克/立方米,标准大幅度降低,臭氧一、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也有所放宽。而事实上,从1995年起,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开始上升,甚至成为某些大城市冬季的首位污染物。同时期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二氧化氮的准则值是年平均4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200微克/立方米。2000年标准的放宽可能是为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并非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2.标准未及时反映大气环境状况的变化

继2000年标准后,我国长时期未对空气质量标准予以修订,直至2012年新标准颁布。而这一时期,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颗粒物已经成为主要污染物。2000年我国部分城市开始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日报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的形式报告,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日均浓度值为基础,计算全市平均污染指数。然而,只以三项污染物为评价因子计算出的空气污染指数与人们生活中实际感受的空气质量存在差别。特别是在PM2.5成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区,能见度下降这一明显空气受污染的特征,由于PM2.5未纳入评价因子,未能在空气质量日报中显现。我国2006年就已在一些城市试点监测PM2.5和臭氧,并不存在监测技术方面的困难,而迟迟未将其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和强制监测的污染物范围,据环保部门的解释是,如果制定实施将PM2.5的纳入监测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①这种鸵鸟思维方式,极大阻碍了空气污染的治理。直至近些年空气污染事件频发,迫于公众压力,2012年新标准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范围,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增一氧化碳、臭氧和PM2.5为空气质量评价因子。

(二)单一污染物、单一地区治理方式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采取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如针对烟尘,设立烟尘控制区,安装消烟除尘装置;针对二氧化硫,制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重点治理火电厂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排放,大力研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在山东省、山西省等部分城市进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试点等;在氮氧化物成为一些特大城市主要污染物时,开始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分阶段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于由二氧化硫等一次污染物引起的空气污染有一定效果。然而新时期以灰霾、臭氧为典型的空气污染,除了直接排入大气的工业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扬尘等一次污染源外,更多的是来自CO、SO2、NOX、VOCS、NH3等气态污染物在一定大气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原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复合空气污染问题。

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单一地区治理方式,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以单一行政区自主治理的方式为主。如北京于1999年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分阶段采取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对燃煤电厂进行脱硫、脱氮和除尘治理,调整搬迁首钢,淘汰老旧机动车,实行全国最严厉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等。然而,北京周边作为全国两大重要煤化工集中区域的山西、内蒙古以及承接北京转移出去的相当一部分工业产能的河北排出的污染物吞噬了北京的治污效果。北京频发的空气污染事件证明,在流动的空气面前,局部性、区域性的努力难以取得成效。

(三)处罚过轻

我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般予以罚款处罚,且有上限限制,不得超过一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对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直接影响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行为,最高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低于排污企业违法所得,造成企业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而且,处罚一般只针对排污企业,对相关负责人没有相应处罚的规定。处罚过轻实际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治理机制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区域性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区域性空气污染,依靠原有单一行政区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难以取得成效。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始于北京奥运会前,为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市联合周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山东五省市在扬尘、机动车、工业和燃煤污染方面采取治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六省市联动,实施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此后,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环保部先后组织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区域联防联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区域、防控重点和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创新区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我国对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政策性文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联防联控尚未有相关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需对以下难点作进一步探讨:

1.统一规划应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

统一规划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首要工作机制。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科学分析区域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分布状况,各种污染源不同排放量的时空变化,以及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强度和污染物传输规律,再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措施。①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珠三角是我国较早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区。2006年,广东省政府与科技部合作启动了“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863项目,委托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为首的多家科研单位对构建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前期研究。②2010年,广东省成立了我国首个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达标,北京、天津等六省市在获取大量外场观测、源排放等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系统分析污染特征,共同制定、实施治理措施,最终实现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全部达标。③美国针对臭氧区域管理的各项决策也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1995年美国环保署与中西部、南部、东部各州组建了臭氧传输评估组织,致力于研究臭氧前体物的区域传输问题,并于1997年确认美国东部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氮氧化物排放严重影响了东北部各州臭氧的达标,直接促使了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出台。④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执行,使美国东部大部分州电力部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3年相对于1990年减少了70%。⑤

2.要兼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区域联防联控的主体往往分属不同行政区(主要指跨省),彼此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借助同一行政区纵向治理的模式。我国已有的区域联防联控实践以及出台的区域联防联控指导意见都未要求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大气管理机构,超越行政区划,直接负责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和“十二五”规划仍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和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即属地仍是区域大气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跨越省际的区域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平行的横向合作关系,一般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气污染又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则合作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程度不一时,就存在非合作的可能。①为支持北京治理污染,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周边河北、内蒙等五省市关停了部分污染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通过牺牲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维护局部地区空气质量的做法并不是一种长效机制。京津冀中的河北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更注重发展经济,解决贫困问题。事实上它也承接了北京转移出去的大部分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而河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二氧化硫排放居全国第二的数据表明,其污染物排放影响了北京等周边地区空气质量。要改善北京空气质量,河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就应限制发展,这就意味着以重工业为主的河北的经济发展要受一定影响。对于承担较大治污成本的河北,空气质量受益者的北京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何种形式?以货币形式抑或产业拉动,发展互利合作关系,辐射带动河北的产业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区域联防联控不单纯是治理空气污染,还涉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

(二)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

单一污染物途径是传统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大多数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的早期阶段都致力于在一定时期内控制一种污染物。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只由单一污染物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当前大气污染形势日益复杂,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同时并存,且就单一空气污染——灰霾来说,也是由多种污染物协同造成。传统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从单一污染物途径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趋势。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2004年在报告中质问当前单一污染物途径,单独设定六种标准污染物的每种国家大气质量标准,是否真的解决了人们的健康影响?建议发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方式控制大气污染。②2005年,美国颁布《清洁空气州际规则》(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 CAIR),建立一个区域上限和交易计划控制东部2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电力部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③目的是通过降低前提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减轻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④虽然在北卡罗来纳州诉联邦环保署一案中,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联邦环保署在《清洁空气州际规则》中的一些规定超越《清洁空气法》给予的有关授权,应将该规则予以废止,但仍许可生效至联邦环保署颁布新的替代规则。⑤欧洲国家也于1999年在《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框架内签署哥德堡议定书(Gothenburg Protocol),通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削减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该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被视为首个基于多种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实施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注重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划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试点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空气污染物只设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有日本学者在分析多污染物治理途径概念包括强调二次污染物、考虑二次污染物之间的交互作用、在制定政策时直接或间接使用科学分析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从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转变到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分四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治理一种主要污染物;第二阶段:通过一种主要污染物治理复杂的二次污染物;第三阶段:通过多种主要污染物治理一种二次污染物;第四阶段:治理多种二次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并指出中国目前仍处于第一阶段,但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表明中国有潜力进入更高阶段。①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也逐步转向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先后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强调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同时加强氮氧化物减排,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发展的最新形式,已不是单纯的空气污染治理方式。最近一些发达国家试行将空气污染治理、能源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整合,运用三者相互关联的作用,以更少的成本实现更多的共同利益。这种更广泛意义的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在帮助空气质量达标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机构(IIASA)的收益模型研究表明:低碳策略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细微颗粒物的排放而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每减少1%的二氧化碳能减少1%细微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②我国目前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主要用于空气污染③,尚未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相结合,但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三)重典治理

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经两次修订。然而,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表明,《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取得有效防治作用,这与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密切相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于2000年,与1987年、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增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罚款作了数额上限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处罚力度并未加大。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经济增长因素的考虑。如果让企业承担过多环保责任,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但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能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数据显示,美国在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到2005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呈上升增长趋势,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明显下降。①要有效遏制我国日趋恶化的大气污染形势,现阶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用重典治理。

首先,适当减少行政命令。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几乎每条处罚措施都涉及行政命令,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治理,责令改正,责令拆除,责令限期建设配套措施等。有关“责令”行为的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相对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法者如拒不履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改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行为的立法理念在于发挥其教育功能,敦促行为人在一定认知的基础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②但实践中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他们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责令”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显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措施的软弱性,应予以适当减少。

第9篇: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

 

一、概述

 

此部分主要概述《土十条》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和产生的必要性,并对比国外经验以引出《土十条》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一)土十条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的出台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几乎同时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编制,大气十条仅仅三个月就出产,水十条不到一年也诞生,而土壤十条经历了三年的难产,终于在2016年的5月28日出世。其中5次征求党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达50多稿,《土十条》共有10条35款231项具体措施。

 

《土十条》不是十个关于土壤的条文,它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个计划。这个计划中涵盖了国家对土壤污染治理的要求、目标和具体措施。每一项具体措施都彰显了国家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深度关切和必治决心。措施中包含了对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管理、污染监管防控治理、责任追究等。

 

笔者认为,该十条对土壤污染治理的规定较为宽泛,每一部分涉及的措施的执行依旧任重道远。但计划的出台对整个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第二条,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从立法执法两方面入手做了指导性作用。该十条下的35款之后均列明了政府负责部门,有利于健全土壤保护相关法规及条例。最后一条规定了责任主体,有利于从司法层面上保护土壤这一重要资源。

 

(二)土十条产生的必要性

 

相对于“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土十条”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土壤、水、大气是环境构成主要要素。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第二条中列举的16个环境要素中没有出现土壤,但是其中列举的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等要素间接的表现出了土壤这一重要要素。目前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没有专门的立法,大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规范中。这些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通过查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书》[3],国内对土壤保护还没有专门立法。而国外部分国家已经有了较丰富的土壤污染立法经验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美国的《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日本的《土壤整治法》,塞浦路斯的《土壤保护法》,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环境责任法》,意大利的《土壤和积水盆地保护法》,马耳他的《土壤保护法》,荷兰的《土壤保护法》,委内瑞拉的《森林、土壤和水法》等。[4]法律的借鉴需注意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土壤污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滞后性,这些特征要求我们要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长期的调查、监测,不断研发新的土壤污染预防、治理技术,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积极投入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中。《土十条》的第一部分就强调了土壤保护前期的监测工作。我们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时,要从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和资金出发,进行立法。例如,目前在土壤污染整治基金这块还不能完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因为我们还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成熟,引进时要注意自身的消化吸收能力。

 

根据2016年一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5]显示,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亟待引起重视。可以说,我国关于土壤污染的法律才刚刚起步,而上述国家在土壤防治立法上已经进入发展繁荣阶段。现实迫切需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土十条”的孕育而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对法制的影响

 

此部分主要从《土十条》对整个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角度展开。主要包括了其对法制的双面影响。

 

(一)对法制的积极影响

 

刚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整个土壤立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土十条》强调:第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部门要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增加土壤防治内容,鼓励各地制定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第二,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修订、完善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测试方法及标准样品,明确规定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第三,通过明确重点监管的物质、行业、区域,建立专项执法机制,全面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6]通过该计划,可以看出土壤污染形势不断严峻,立法工作紧张进行,《土十条》的出台已经打响了土壤污染治理的第一枪,相信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后,土壤治理工作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潮。

 

此次出台的《土十条》一开始就提出数据反映监测重要性,明显地体现出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治理思路。同时强调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开展治理。横向维度上,《土十条》在每一条中的具体工作后都附上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一目了然,十分清晰。同时,强调各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重大问题。纵向维度上,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要承担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不明或缺失时的兜底修复责任。这些规范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都将发挥重要的影响。

 

(二)对法制的消极影响

 

《土十条》对立法确实具有指导性作用,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的土壤有其特殊性。地区内部之间因农业、工业的区分存在差异性。如果按照该计划催生土壤防治法,可能造成立法上的不足。不按照实际情况构建上层建筑可能会引起违反社会规律的不利后果。

 

可以说,《土十条》是土壤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涉及的土壤污染防治涵盖全面,对于具体细则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各个部门之间不协调,各个区域不沟通,极可能导致立法上的分散。《土十条》不是《土壤污染防治法》,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应该尽快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不是纸上谈兵,需要结合具体国情。立法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时间成本,还需要考虑长远的社会效果。但是,事物总是矛盾对立存在,没有专门立法对土壤防治也是存在局限。总体上说,涉及土壤污染的法律文件数目和层级呈金字塔形状:层级越高数目越少,层级越低数目越多。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的效力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制定,但是应该先从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上入手,对于有效的规范再上升到法律层面。不能为了制定法律而创造法律。

 

此外,在该计划中的第二部分仅仅涉及实体法律部分,对于程序上的规范只字未提。司法上的保护亦是土壤污染防治中重要的一条线。所以在实现土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在程序上为它保驾护航。虽然我国在公益诉讼上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中。但是其中诉讼主体、时效问题需要调整。

 

三、结语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他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土壤污染所带来的一系列危害成为世界性环境问题,防治土壤污染、保护有限的土壤资源是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