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精选(九篇)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

第1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进入冬季以来,我区多次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防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区住建局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多措并举全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二是加大督导巡查频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安排局有关科室成立专项督导组,对施工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作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是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的重点督查内容,下一步,将继续突出重点、精准管控,坚持快速反应,强化督查调度,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

第2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关键词】 煤化工 环境污染 应急管理指挥系

伊犁河谷煤炭、水资源丰富,具备天然气输送管网,是大型煤化工理想的建设基地。**公司煤化工项目以年产20亿Nm3煤制天然气为主,建于伊宁市巴彦岱镇,距离伊宁市25公里。煤化工产业生产过程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危险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将严重威胁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而且对事件的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应急决策指挥都具有很大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况,煤化工发展应重视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的构建。

1 建立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在煤化工发展的过程中,煤炭的开采和加工都是典型的高耗能、高污染和高耗水的产业。煤化工的发展除了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外,另外排放的有害气体、粉尘和有机物还会对空气和土壤都可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新疆的生态系统一旦被破坏就很难再恢复,后果将是灾难性的[1-2]。

2 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的构建

2.1 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的设置

首先最为重要的便是设置应急管理指挥组织,分工明确,在环境污染危机发生后,各个职能部门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并以最快的速度投入到应急工作中。煤化工生产场所应当在事故多发区域设置应急小组,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能做出反应并予以降低危害,并第一时间上报。

2.2 信息的及时掌控与报告

(1)安装监控预警系统:环境污染事故多发生在户外,想要及时的掌握信息,必须要有必要的监控设备。最好的方式就是安装监控预警系统,这样在日常生产的时候,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危机发生的信号。同时监控系统具有信息储存的功能,有利于事后的信息查询。

(2)信息的报告:危机发生后,环境应急小组应第一时间上报到上级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做出应对措施,要组织事发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鉴定、识别、核实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并根据危害大小制定相应解决方案。

(3)危机处理方案:首先现场应急小组成员应考察危害大小,根据能力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其次,现场处置工作组指挥应急监测分队和事发地周边各级环境监测站对可能被染的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由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确定封锁和疏散区域[3]。

(4)事后安全评估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险已基本消除,受污染的环境基本恢复,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做出终止处置行动的决策。环保局会同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单位及有关地方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评估环境危害程度及中长期环境影响,考评指挥效能和实际应急效能,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方案[4]。

3 结语

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与指挥系统描述见图1。

新疆要大力发展煤化工,实现以煤炭为原料生产合成天然气、甲醇、燃料油和精细化工品的战略部署[5]。这就对当地的生态环境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构建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指挥系统是针对突发性污染事件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对煤化工生产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管理调度、高效应急指挥具有指导意义。对从根本上改善环境安全形势、提升当地环境监管工作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吴筠.对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思考[J].新疆社科论坛,2011(2).

[2]王自庆.新疆煤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2(3).

[3]侯洪凤,史原,李逊.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方法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6).

第3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率先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我市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持续向好为目标,按照“常态管控、强化应急”原则,建立科学分析、预警及时、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行动迅速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推进主城区大气环境常态化和精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显现成效。

二、实施范围

市主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实施范围以东二环西侧奥钛新能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为中心,北至北洺岸,南至南二环路,东至永峰公路,西至西三环。涵盖了市工业园区、镇、康二城镇、北安庄乡、午汲镇、西土山乡、大同镇、上团城乡8个乡镇;涉及市环保局、交运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冶金局、煤炭局、工信局、国土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质监局、气象局等14个职能部门。

其中,Ⅰ级区域北至邯武北线、南至邯武快速路、东至永峰路、西至东环路;Ⅱ级区域向北扩展至北洺岸,向南扩展至南二环,向西扩展至西环路;Ⅲ级区域向西扩展至西三环(营玉公路)。

三、控制重点

(一)钢铁、焦化、水泥、电力“四大行业”工业高架点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SO2、NOX、CO、PM2.5、O3和厂区无组织扬尘;

(二)东二环、南二环、北环路、邯武北线、永峰路、邯武快速路、东环路、西环路等主要道路交通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等移动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CO、NOX、O3和无组织扬尘;

(三)建筑施工、土地、煤场、精粉货场和其它散装物料堆场等面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和无组织扬尘;

(四)原煤散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焚烧秸秆、油气品质等生活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及挥发性有机物;

(五)石灰厂、石料厂、球团厂、铸造厂等其它工业企业低空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和无组织扬尘。

四、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环保”环境监管原则,坚持管治并举,在突出抓好Ⅰ级区域大气环境精细治理和常态管控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对污染源的科学分析,分级扩展管控范围,快速精准联防联控,有效遏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

五、任务分工

(一)市工业园区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Ⅰ级区域范围属工业园区管理范畴的项目施工场所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逐项目、逐地块明确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切实做好洒水抑尘、物料苫盖、绿化保洁等工作,特别是土方作业、渣土运输等环节要重点突出,强化管控,切实防范施工扬尘污染。

2、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地区1公里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对已经列入规划长期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苫盖,同时,进行洒水、雾化作业,有效减少地面无组织扬尘污染。

3、组建专职队伍,配备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对Ⅰ级区域内东二环(邯武北线交叉口至聚隆矿业段)、邯武北线(清化中队至中山大街段)、邯武快速路(永峰路口至东环路段)、东环路、武邑路(北环路至兰村大桥段)和园区道路实施常态化洒水、清扫抑尘作业。在冬季结冰期,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减少洒水作业频次,加大机扫频率,切实防范道路扬尘污染。

4、对邯武北线两侧及辖区内其它散装物料堆场货场进行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严控散装物料扬尘污染。对手续合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环境整治,限期完成棚化厂房、喷淋雾炮等环保治理工程,并合理安装车辆自动清洗装置,确保进出车辆全部苫盖到位,防止带尘上路;手续不合法的,由工业园区牵头,限期搬迁或依法予以取缔。

5、配备雾炮车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200米空间范围内,实施立体雾化降尘作业,并根据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科学合理增加雾化作业频次。

6、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禁任何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行为。

7、会同市发改局在工业园区辖区范围内村庄,优先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8、会同市环保局对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燃煤锅炉进行专项治理。

(二)市环保局

1、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和最新排放标准,对标邢台德龙钢铁等先进企业,对全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深度综合治理。

2、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对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3、以工业园区周边燃煤锅炉治理为突破,对主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治理。

4、会同市气象局对我市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作出预测和预警研判,为及时调整、强化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5、对各有关乡镇、各相关部门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牵头组织召开定期会商会议。

6、以十日为周期编制空气质量信息专报,及时将AQI指数、降尘数据、综合排名、预警建议等信息报告市政府。

7、会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它低空源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市交运局

1、将原有交通扬尘治理6个固定检查站点调整为武邑线东环入市口、邯沙线入市口、南二环与刘西线交叉口、邯武快速与东二环交叉口、邢都路西环南入市口、邢都路杜庄岗入市口,并将4个流动巡查中队增至8个流动巡查中队,确保车辆苫盖率达100%,严控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泄漏、碾压产生的扬尘污染。

2、突出强化源头监管,把短途倒转不苫盖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规范秩序。

3、强化国省交通干线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Ⅰ级区域内路段增加清扫频率,视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4、对重点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及时清运公路用地范围内两侧边沟的积土、渣土。

5、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在一个月内进行修复。

(四)市住建局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主城区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

2、强化城区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主城区重点道路常态化保洁作业,增加清扫频率,视自然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3、对主城区运输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行专项治理,推广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确保按照指定线路和时间行驶。

4、对主城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五)市交警大队

1、在邯武快速路、东环路、南环路设置禁止载重车辆通行标志;东二环、邯武北线(含北环路)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路段全线禁停,车辆保持行驶畅通,严查无故滞留行为;在奥钛新能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厂区口设置禁止调头标志;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管理交通信号灯,提高车辆通行率,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怠速停车尾气排放对空气监测数据的影响。

2、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情况,晚10时至次日早6时对东二环、南二环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道路实施大型货运车辆分时段限行交通管制。

3、严禁任何无证无牌机动车、黄标车、拖拉机、三马车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区域。

(六)市工信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石灰、铸造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重点企业做好限停产工作,有效降低生产负荷。

(七)市发改局

1、参照市主城区“煤改气”做法,优先安排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有条件村庄引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减少散煤燃烧低空排放污染。

2、主城区范围内率先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把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村庄和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实现洁净型煤全覆盖。

(八)市冶金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选厂、钢渣厂、铁精粉货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精粉货场进行专项整治。

(九)市煤炭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有证洗煤厂、储煤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洗煤厂、储煤场进行专项整治。

(十)市安监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采石场、石料加工厂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一)市国土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制砖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二)市商务局

在完成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效;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燃油违法行为,坚决关停取缔非法油品销售供应站点。

(十三)市质监局

在主城区入市口配合市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设置煤质快速检测站点,严防高硫、高挥发劣质煤进入;对主城区用煤大户开展煤质监测,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炭行为。

(十四)市财政局

合理调配列支财政资金,为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提供资金保障。

(十五)市气象局

对气象及污染物扩散条件进行预测,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数据。

(十六)其它有关乡镇

参照工业园区任务要求,做好各自辖区内的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联防联控扩展实施条件

在突出重点,切实抓好Ⅰ级区域常态管控和精细化治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析、预警研判,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联防联控实施范围扩展至Ⅱ级或Ⅲ级区域,并结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字〔2015〕38号),强化有关防控措施。

(一)以10天为周期,经过分析研判,预计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在市位居后五名或全省后十名及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善率等指标时;

(二)按照市大气应急联合行动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指令时;

(三)根据气象条件,出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条件时。

(四)当AQI大于150、小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Ⅱ级区域;当AQI大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4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或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Ⅲ级区域。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组成的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指挥中心,主任由崔耀鹏担任,副主任由郭向军、吕现生、申立保、王向荣、王梅担任。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申立保同志兼任,负责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的推进协调、会商研判、督导落实等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人和信息员,加强联防联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照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对辖区、分行业开展进一步专项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科学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特别是Ⅰ级区内的施工场地、土地、堆场货场、道路保洁、企业治理等重点管控措施,要做到标准明确、流程规范、责任到人,真正实现常态化管控和精细化管理。

(三)专项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将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买、日常经费保障,并按年度拨付至市环保办;专项经费由指挥中心(市环保办)审批后,根据各部门任务概况,按程序审批拨付;各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违规挪用,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定期会商评估。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对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进行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10天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聘请专家结合空气指数变化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阶段工作针对性调整和部署。印制工作专报,将各单位工作开展、督导发现的问题及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强化协调联动。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牵总调度作用,认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整治和联防联控各项工作。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强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应急管控。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对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条件作出及时预测,及时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数据;指挥中心根据预警研判,统一调度各单位,及时调整、强化各项应急防控措施,力求通过应急措施,实现空气质量监测指数得到有效控制。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方案,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第4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5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一、认真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迎查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更加强有力措施,集全市之力,切实抓好26项复核指标的全面整改与提高,为复核迎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一是加强领导。组建市创模复核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全市迎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调度等。二是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实施创模复核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三是积极动员,形成合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齐抓共管、全民同创共建的良好氛围。四是突出重点,强化整改。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依托,围绕26项复核验收指标,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抓好自查整改,确保各项指标高水平达标。五是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完善环保模范城市复核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强化调度考核,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巩固提高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年内23条河流全部稳定达到恢复鱼类生长目标

根据河流达标情况,按照“一河一策、一企一法、整体推进、不留死角”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差别化监管,切实落实好“抓巩固、抓提高、抓改善”的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年内我市23条河流27个断面全部实现稳定恢复鱼类生长目标(COD<60mg/L、氨氮<6mg/L),其中7条省控河流达到省环保厅规定年度标准。对已稳定达标的河流,重在抓巩固,严防污染反弹;基本达标或处于达标边缘的河流,重在抓提高,加快完善各类治污设施,不断提升治理达标水平;对尚未达标或连续2次出现超标的河流,及时启动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程序,分别实行加密监测、定期通报、约谈当地主要负责人等,并按照断面达标倒逼法,依法实施提高污染源排放标准或关、停、限、建、管以及流域限批等措施。加强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积极推进人工湿地、河道生态建设等,严格控制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上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建设项目,加大入库河道水质在线监控力度,确保饮水安全。强化环保管理属地责任,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配套、污泥无害化处置、中水回用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力争1-2年全市60个重点乡镇中50%以上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市中心城区和县市驻地的主要城镇综合污水处理厂实现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进口、加药、脱泥、出口生物指示池等四个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所产生的污泥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置。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满负荷正常运转,严防污水直排河流。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努力实现16重点空气污染片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建立完善空气质量综合整治联动机制,以生产工艺废气治理、煤烟型污染防治、扬尘控制、机动车尾气监管等为重点,以1000余个空气污染点源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层层签订治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加大空气污染治理力度,力争年内16个重点空气污染片区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加强调度考核,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一是加强工艺废气综合治理。全面加大化工、石化、化纤、柠檬酸、医药中间体等重点行业工艺废气治理监管,严禁生产过程的跑、冒、滴、漏,努力实现厂区周边空气无异味。二是大力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加快淘汰取缔中小型燃煤锅炉或限期改用清洁燃料,钢铁、热电等重点企业大型燃煤设施限期全部按照脱硫脱硝设备和工况在线监测与分析系统,确保达标排放。三是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采取围挡、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坚决控制建筑施工、拆迁、垃圾清运、道路保洁、交通运输等扬尘污染,严肃查处露天烧烤以及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四是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大力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监管,严格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进老旧车辆的更新与淘汰。年内机动车排气检测率达到80%以上。五是开展油烟污染集中整治。中心城区中型以上或有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单位,限期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以控增量、削存量为重点,深入实施总量减排

严格落实总量减排考核责任制,坚持源头预防和全过程减排相结合,不断挖掘新的减排潜力,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减排任务,力争多削减,为“十二五”减排打好基础。一是强化刚性减排。科学制定实施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以重点减排工程建设为依托,不断扩大存量削减。对新确定的114重点减排工程项目,采取责任到位,项目到人,倒排工期,加强调度检查,确保按期完工投运。二是严把环保准入门槛,坚决控制好新增量。把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坚决杜绝新上重污染、高排放项目。三是发挥好环保倒逼机制作用。严格落实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广采用治污减排和清洁生产的先进工艺技术,依法淘汰取缔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四是建立完善总量减排长效机制。继续实施“百项重点环保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总量减排奖励扶持政策,靠政策调动各方面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

五、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监管高压态势,积极推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守环保审批红线(禁止类)和黄线(控制类)。凡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以及以试生产名义长期非法生产的,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超总量或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一律暂缓受理新增污染物项目,从源头上加快推进转方式、调结构。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努力实现年内审批提速30%以上。深入开展各类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好执法约谈、挂牌督办、检查通报、经济处罚等各项措施,对恶意偷排、超排、倾倒或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决予以“顶格”处罚。加大环境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力度,确保环境总量增长控制在10%以内,投诉立案率和查处率达到100%。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完善监测监察手段,提升监测监察水平。强化环保科技与国际交流,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生态工业园区创建、CDM项目合作等工作。

六、加快构建环保应急监控监管指挥体系,努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以市级环境管理决策指挥网络系统建设为平台,围绕“预防、预警、监管、应急”四大环节,进一步整合和完善现有的管理资源与手段,加快构建起全方位覆盖、运转高效的市、县和企业三级环境安保全防全控体系。一是建立完善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把所有新建项目的污染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措施,作为环评审批的必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消除或避免风险隐患。二是不断扩大自动在线监控范围。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管理库,把市控以上所有重点水和大气污染源、污水处理厂以及重金属、放射源、危险废物等全部纳入自动监控范畴,实行全程在线监控监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妥善处置。三是加强核与辐射和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辐射环评审批、安全许可、放射源监测、废源收贮等全过程监管,坚决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因渗漏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应急处理和物资储备制度,逐步开展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防范突发事件能力。

七、扎实推进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保工作,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认真落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以水土保持、国土绿化、生态修复为重点,深入开展生态县(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全面加快生态市“十大重点工程百个项目”建设,不断提升生态市建设水平。严格控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大力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保护和乡镇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组织开展秸秆禁烧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农村“以奖促治”支持力度,全面加快乡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争用2-3年,基本消灭建制镇无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直排现象。

八、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深入推进环保领域改革创新

按照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组建委托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外包、市场化运作的排污权交易中心,建立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和排污权储备平台,基本构建起排污权有偿使用保障、交易和监管三大体系,为科学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积极拓展排污权交易新领域,与企业、商业银行合作开展排污权交易抵押贷款业务,努力实现排污权的市场化、资本化和交易主体的多元化运作。继续在奎文、潍城等四个区以及高新、滨海等市属开发区实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拓展排污权交易范围和领域,力争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年底前各县市区都有一笔排污权交易案例。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制度,使其纳入社会监督范围。继续加快弥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领导干部任期环保责任审计等试点探索工作,深入推进环保领域改革创新,推动环保管理再上新水平。

九、进一步深化环保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关心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以人大、政协视察调研、“六·五”环境日、环保世纪行等重大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和会议等各种媒体或平台,加大环保新闻宣传与典型报道,树立环保良好形象。高度重视环保舆情收集与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妥善化解各类突发事件。加强环境普法与警示教育,对各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案件,坚持公开曝光披露,切实起到“教育一个、警世一批”作用。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新闻会和阳光政务等制度,及时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减排等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

第6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绿色*”理念,以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会空气质量为重点,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决战的姿态,全力做好环境准入、监察、监测各项任务。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由我局承担的6项*倒排期工程、1项市政府折子工程、1项市政府实事以及牵头负责的我区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折子工程稳步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狠抓大气污染治理,全力做好我区*环境保障和实现全年目标

20*年是*之年,为实现“绿色*”理念,确保*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狠抓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和*会、残奥会期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是我区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任务,为此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力做好*空气质量保障和环境安全工作。为落实《29届*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根据市、区两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实施方案、第29届*会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及主要任务分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乡镇,按照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要求,明确了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积极督促各类污染源完成治理减排工作;加强环境监管,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从5月10日起,每周六出动17个检查组对21个街乡(镇)特别是*场馆周边重点地区的餐饮、服装干洗等生活源进行巡查,尽最大努力保证*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

2、全力做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工作任务

(1)为确保*期间空气质量达标,继续狠抓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建立完善区扬尘办、街乡(镇)、社区(居委会)、村镇四级管理网络体系,加强横向联合,实施分级管理;建立由区城管大队、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环卫中心、区园林局组成的联动体系,共同加强空气质量监管工作;与区城管大队和区建委继续坚持每周2次联合执法检查,对挂帐工地实施动态跟踪和反复检查;协调区环卫中心对子站、*场馆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进行洒水降尘;落实街乡(镇)属地管理,建立并启动扬尘污染控制保障体系;开展绿色工地创建活动,发放环保承诺书,要求施工企业严格落实“五个100%”要求。

(2)为确保*会期间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我局督促全区19家23台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制定达标治理方案和*期间减排方案。目前5家7台14兆瓦以上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已全部制定达标治理方案,北京二七车辆厂、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科丰热力中心、首都航天机械公司正在进行脱硫除尘施工,北京西客站正在实施煤改气工程。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使用小煤炉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反弹。

(3)为确保*会期间餐饮业油烟达标排放,对1500家餐饮经营单位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关于餐饮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餐饮企业要配齐油烟净化装置,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更换或治理;符合排放要求的,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稳定达标。

(4)为确保*会期间我区有机化工、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喷漆等排放有机气态污染物的企业达标排放,我局分行业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制定大气污染源督促治理和加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并发放1832份达标排放管理通知书。截至5月底,已现场检查汽车喷漆210家、家具制造18家、印刷23家、服装干洗80家。

(5)为确保*会期间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继续加大了对机动车尾气的检查力度,上半年共入户检查机动车1966辆,夜查1502辆,追查冒黑烟机动车56辆。

(6)为确保*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我局还完成了77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任务,其中内部加油站改造6家,自营加油站改造25家,中石化加油站改造34家,中石油加油站改造12家。

截止到6月15日,*花园子站完成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103天,占全年有效天数的61.7%;云岗子站完成106天,占全年有效天数的63.5%,从完成情况看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明确目标,深入调研,全力做好总量减排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共办理行政许可700项,其中建设项目审批496项,建设验收项目204项,评价达标项目232项,“三同时”执行率100%,从源头控制了污染增量。

2、加强计划、调研和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指标。年初,对全区COD增量、消减量进行分析测算,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对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调查,为做好减排工作奠定基础;初步确定河西地区减排项目清单,并针对河西地区COD减排任务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向区政府专题汇报,引起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与水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督促河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进度,同时搜集新增减排项目,为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指标而努力。

(三)统筹兼顾,夯实基础,全力做好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上半年,我区污染源普查共完成了5557个普查对象的普查表填报、审核和录入工作,其中生活源3996个,工业源1374个,农业源182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个。我区普查工作在市污普办的核查验收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漏查率和填报漏项率均为0,差错率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5%,成为受到表扬的六个区县之一。近期,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将代表北京市迎接国家环保部的验收检查。

(四)狠抓环境监管和应急工作,全力确保*期间环境安全。为了确保*期间我区环境安全,我局建立了国控、市控重点工业企业管理台帐,并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坚持全方位、全视线、全覆盖的原则,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上半年共出动检查2194人次,检查单位2785个,对28家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罚,处罚金额44.3万元,确保了我区环境安全。我局环境监察队荣获全国环境专项整治优秀集体称号。

1、积极开展“百日”环境安全整治工作,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确保*会期间环境安全,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企业开展了“百日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活动”,明确行业环境管理规范。采取企业自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的方式,督促企业制定、修改、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街乡(镇)对非法生产、使用、收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整治工作已于5月30日完成,取得了实效,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构筑了环境安全防线,降低了环境风险。

2、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防止发生污染责任事故。上半年,在严格源头控制的基础上,加大水污染执法检查力度,每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超标治理。深化了水源防护区内汽修、医院、加油站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和整治,消除污染隐患。

3、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夜间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设备噪声扰民问题。特别是中高考期间,对各考点周边的噪声污染场所进行监管,严格限制强噪声设备的使用。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和整治力度,有效地改善了区域声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继续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保证依法处置;二是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单位转让审批手续、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三是组织召开全区辐射工作培训会,明确辐射监管要求,统一发放《辐射工作培训证》;四是会同区公安分局、卫生监督所对涉源单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

5、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接受了市环保局应急办组织的应急演练,受到了市环保局的肯定。同时,参加了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急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6、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方案,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水平;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确保监测质量;高度重视应急监测工作,做到人员、仪器、通讯、车辆随时到位;上半年完成交通环境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的检测,6个月12个降尘点位的监测和6次13个段面地表水的监测、以及33家重点排污企业每月监测等各项监督性监测任务。

7、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我局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上半年共计受理环境1097件,其中“12369”环保投诉举报咨询中心1037件,区人大、政协、电话投诉等60件,已全部办理完毕,处理率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花园子站位于四环路、丰北路等多条道路的包围之中,加之处于首钢的降尘区,污染物浓度本底值相对较高,并且从*花园子站建站以来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完成指标情况来看,20*年要增长三个百分点达到65%,完成指标任务难度较大。

(二)按照《“十一五”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核算,我区能够实现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22.35吨,距离年度削减193.06吨(净削减12吨)的任务目标还差70.71吨,完成年度削减任务形势严峻。

(三)按照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要求,我区夏季运行的燃煤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和除尘治理工作,由于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筹措资金困难,治理改造工作落实难度大。

(四)我区涉及建材、有机化工、汽车维修、家具制造、印刷、餐饮、服装干洗、燃煤锅炉等各类污染源数量多,日常监管难度大,并且按照现有监测能力,完成达标监测工作难度较大。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全力以赴做好*会空气质量保障和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工作。一是向区政府专题汇报我区*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二是继续与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密切配合,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三是深入现场,狠抓重点行业特别是常年运行锅炉和重点企业治理、减排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负责落实总量减排任务指标。

第7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一)行政区划

我县位于XX省西北部,内蒙古高原东南陲,古长城外侧。周邻XX市、万全、尚义、康保、沽源、XX县,又与内蒙古XX县接壤。东西109公里,南北67公里,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现有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89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

(二)自然资源

境内地下矿藏丰富,现已发现和探明有金、银、铅、锌、硫铁、硅藻土、浮石、大理石、萤石、橄榄石、石灰石、褐煤、专用粘土等20余种。蔡家营铅锌矿属全国大型综合矿床,富含铅、锌、金、银,矿石储量达8000万吨。

森林覆盖率达到22%,天然植被以耐寒、旱生、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主要有:披硷草、羊草等。人工植被为人造林木和人工种草,主要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落叶松,主要人工种草种类有:沙打旺、苜蓿等。

野生动物中兽类主要有:兔、鼠、蝙蝠、狼、狐等野生动物,禽类有大雁、野鸽、喜鹊、野鸡等。

(三)自然气候

我县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397毫米,无霜期95—110天,年平均气温2.6℃,年平均日照时数2841.8小时,全年活动积温2448℃,年平均7级以上大风日数53天。气温低、无霜期短、光照充足、平均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少雨是主要气候特点。

(四)主要河流

境内有25条河流,主要是内陆河水系,分三个流域,包括安固里淖流域、九连城流域、西盐淖流域,河流主要汇集处为安固里淖。安固里淖等10条主要河流年产水量7261万立方米。地下水年补给量2.755亿立方米。现有中小型水库10座,控制面积7.13万亩。

(五)交通状况

张北雄距要位,背靠内蒙,南临京津,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闻名世界的古张(张家口)库(库伦)大道必经之地。县城距北京240公里,距张家口和京包铁路45公里,207国道、张化、张尚、张沽、东商、张三等公路干线和正在建设的张石高速公路于此聚集辐射,构成了以县城为枢纽,连接内蒙、辐射京津的交通运输网络,是沟通华北内地与XX坝上及内蒙古的咽喉要道。公路交通四通八达,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的危险性增大。

(六)污染物排放情况

2005年,全县共有重点工业企业19家,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1604万元;主要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六项污染控制指标;全年总用水量450万吨,其中:工业用水总量189.94万吨,共排废水282.8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60.88万吨;cod排放量379吨,氨氮排放量1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70吨,烟尘排放量123吨,粉尘排放量53吨,固体废物排放量1.09万吨。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有:皮毛加工行业、马利、天露等企业,危险源主要有:铅锌矿、东华公司。

二、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环境权益,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切实降低环境污染的危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应急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XX省环境保护条例》、《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XX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XX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XX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等。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

(1)辖区内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企业发生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2)城镇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3)重点污染源和排污企业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的环境污染;

(5)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

(6)其它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

(五)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我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2、统筹规划,协调配合

县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纳入本县公共安全检查保障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在统一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实现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共享。

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在应急突发环境事件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控制并消除隐患,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

配备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设施,积极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领导机构

成立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XX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建设局、气象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各通讯公司、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2)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4)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5)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2、工作机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事件救治组、事件监察组、事件监测组、事件监控组、事件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导组,具体职能如下:

(1)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完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该组由县政府办牵头。

第8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从之前福建的铜酸水渗漏事故,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事故,蓬莱的海底漏油事件到今年山西长治的苯胺泄露事件,上海的黄浦江废油运输船只泄露事件和死猪漂流事件,北方大范围雾霾事件。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触目惊心的后果以及十分惨痛的代价,因此,如何做好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成为目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金山区位于上海市西南门户沿杭州湾地域,区内有数条省际高速,便利的地理优势造就了现在特殊的产业格局。化工作为金山区主要产业定位,境内有已具规模的上海石化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等重要化工产业园区,毗邻宁波北仑港、浙江独山港等石油化工集中区。特殊的产业特征和区位特色,造成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机率更高,预防性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通过对数年来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结合金山区环境安全监管中的问题,我们发现从污染的源头隐患开始识别、分析和预防,并构建区域特色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更为重要。下面以金山区的环境安全管理为案例,从基本环境风险识别入手进行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初步构建工作探讨。

1 金山区主要环境安全问题的初步识别

根据金山区的区位特征、产业结构和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对存在的主要环境(含生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环境安全问题。

1.1 化工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含生产、储存、运输)

化工行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行业特征,无论在其生产、物料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风险事故,对环境造成安全危害。从金山区地域范围来讲,西南和东南分别有上海石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两大化工基地,这是对金山区环境安全最大的威胁和隐患。根据有关资料,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已建和在建生产工程五十余个、装置几百套;上海化工区已建和在建生产项目三十余个,生产装置一百余套。全区共有化工类企业包括各类生产、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企业200多家,其中主要集中在以精细化工为产业导向的金山第二工业区(已建和在建化工类企业40余家)。这些企业存在非正常工况下可能导致物料泄漏扩散污染地表水、空气,以及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因处置不当引发环境污染风险事故。

1.2 饮用水源地安全

根据上海市和金山区统一规划,截止2013年,金山区已经关闭所有分散式饮用水取水口,统一从位于黄浦江断面的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2013年“1.10事件”和黄浦江大量死猪事件对金山区全区73.24万人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冲击后,揭示了突发的环境污染风险已经成为现有环境安全的重要威胁。而这些突发事件背后又是海事运输和农业养殖等环境监管所无法触及的监管范围,也给我们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监管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

1.3 交通运输环境安全

金山区境内公路纵横密布,总里程达775公里,公路密度网达到1.32公里/平方公里;区内河网密布,大都是通航河道,长度达到247公里(包括区水源保护区的紫石泾与张泾河)。由于金山区化工的产业定位,化工产品和物料的运输、装卸使得这些交通运输通道在运行时,会成为风险事故发生的场所,而且一旦对重要环境敏感目标(如水源地、农业生产场所、居民住宅等)造成污染影响,后果将十分严重。

2 金山区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历年来,金山区在环境安全管理及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应急等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但是从全面构建和谐金山、建设上海国际化工城的整体要求和金山区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来看,还有不少差距和不足,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2.1 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

实施应急计划是需要具备一个完善的协调机制的问题。金山区内化工片区多且较为集中,在管理体制上各成一体,分别有各自的应急预案,没有形成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会发生相互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损失。采取任何污染应对措施,都应有法律保障为前提,防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是某个部门独立可以实施的,它需要协调区域内各部门的力量,从而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2.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对能力不健全

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应急计划的实施是由各级的反应人员来完成的,尤其应急反应指挥人员的综合素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应急反应的效果,金山区应对环境事故能力,在制度上还应有相应的执行标准,在人员和监测配备配置上需要进一步加强。

2.3 对潜在的环境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尽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但所发生的污染事故大都与管理不当和预防措施缺乏有关。通常从事故发生到污染物进入环境有一段时间间隔如果能够建立有效的预防计划和措施就有可能防止污染物进入环境。金山区区域跨度广,化工企业众多,潜在的环境风险高,突发性环境事故极易发生,目前还重视不够,对于区域风险源监控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研究。

2.4 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投入严重不足

目前重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的巨大费用来源,主要由主管机关来垫付,而对于一个大型污染案件的索赔审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给相关部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压力,甚至可以使企业运营困难。如果在某一区域连续出现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则会由于资金问题大打折扣。

3 构建金山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探讨

根据对金山区环境安全问题的初步识别,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控制和监管对策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金山区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 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图1 金山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基本框架结构

3.1 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

根据金山区环境安全问题的各种情况,分别进行科学的分析甄别,对这些问题隐患的控制、预警、应急、监测和善后等各方面加以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的规划,制定相应的环境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划或规定);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制、问责制及考核制度,以保障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3.2 预防优先于应急,坚持源头控制

对于环境安全问题,必须充分重视预防措施,坚持源头控制,掌握好环境安全管理的主动性。根据环境安全管理规划或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可能存在的各类生态环境安全问题、风险和隐患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尽快及时地发现问题,落实针对性的防治对策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3.3 做好环境安全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的石化、化工行业的防护控制距离标准调整环境敏感目标与上海石化、上海化工区以及金山第二工业区等化工类企业的距离,如没有标准则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风险事故发生时的扩散影响问题,尽快搬迁控制区内的现有居民住宅,建立绿化隔离带。应按照新项目严格控制,现状逐步改善优化的原则,从空间布局上主动预防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

3.4 完善应急响应处置系统

按照国家的各种规定,针对金山区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事故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响应)预案或计划,务必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同时,按照应急预案或计划的要求,分别进行不同层面,不同范围、不同类别的演练和演习(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在演练中锻炼、考验并提高应急的能力和水平。

3.5 健全预警监测系统

为保障区域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将突发环境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预警监测能力建设的健全和提高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金山区环保局2006年引进开发了VOC在线监测车辆,开展本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和巡查执法;从2011年起,针对金山区金山卫化工集中区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了对金山第二工业区环境质量监测的整治评估。为了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环境突发事件,弄清区域VOCs排放特点,建立区域环境空气VOC污染因子排放清单,开展相关化工企业的重点监管,区环保局投入约八百万在金山第二工业区边界建立了两个空气自动在线监测站,并联网上海石化边界的VOC自动监测站形成了金山区第一个化工集中区域敏感地段的监控子网络,专门针对化工区的污染排放日常监测、污染物排放溯源和环境污染的预处置。

3.6 加强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环境警示教育专栏,及时报导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基层和青少年,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基础性教育和岗位培训,制作突发性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教学片,传授“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知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有奖举报、环境诚信等机制。保障新闻舆论对环境问题的监督权,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公众广泛参与、自觉投身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做到全民参与的“大环保”。

3.7 加强区域联动联防

从2012年的几次事件可以看出,环境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手起来,形成合力,才能把管理工作做好。金山区内化工片区多,企业集中,因此,要彻底解决金山区域内的化工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安全问题,在环境管理上必须相互沟通,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实现区域安全管理、预警、监控和应急等资源的有效整合,才能实现区域环境风险控制管理的有效联动。同时,必须建立一整套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制度,长抓不懈,并且在工作中针对存在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研究,不断改善,使得整个管理体系充满生机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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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保荣,惠秀娟. 生态环境安全与管理[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5.

[3] 吴舜泽. 国家环境安全评估报告[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8.

[4] 张 勇. 环境安全论[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6.

[5] 王忠伟. 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国家环境安全的需要[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4.

[6] 雷 鸣.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贯彻实施与环境污染应急措施实用手册[M]. 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 2006.

第9篇: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范文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为巩固和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xx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5%以上,其中: 厦门、 莆田、 南平市下降2%以上; 福州、 泉州、 宁德市下降4%以上; 漳州、 三明市下降6%以上; 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xx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xx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业应巩固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xx年基本完成、20xx年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xx年全面完成;长乐、晋江、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xx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xx),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xx)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xx),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xx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xx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各地应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20x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x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xx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xx年全面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xx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xx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20xx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xx年底,全面完成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xx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xx年、20xx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xx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xx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部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xx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20xx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xx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段建设,到20xx年,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600万吨。各地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到20xx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xx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区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xx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xx年下降16%。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xx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三明、南平、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xx〕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xx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各地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质监、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闽政〔20xx〕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做好监测和信息工作,其他设区市20xx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xx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xx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机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xx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xx〕504号),于20xx年3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污染的危害(一)、急性中毒

空气中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较低时,通常不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特殊事故,大量有害气体泄露外排,外界气象条件突变等,便会引起人群的急性中毒。如印度帕博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泄露,直接危害人体,发生了2500人丧生,十多万人受害。

(二)、慢性中毒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慢性毒害作用,主要表现为污染物质在低浓度、长时间连续作用于人体后,出现的患病率升高等现象。中国城市居民肺癌发病率很高,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市,城市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明显高于郊区。

(三)、致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