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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精选(九篇)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

第1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关键词】污染转移;修订;联防联控;公众参与;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阳春三月,两会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又一次引发了代表们的关注和热议,与此同时,柴静的纪录片《穹顶之下》在人们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今社会,同时也受到了瞩目。虽然,带着强烈的个人情感进行汇报却非严谨的调研报告应有的方式,哪怕作者的初衷可能仅仅只是为了渲染,为了拉近与观众的距离,却难免适得其反,此外,其女儿的不幸与雾霾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作为一个严谨的法律人,这二者的关系还存在举证的问题。其次,该纪录片也存在数据缺陷,在二手数据居多的情况下一手数据也并非十分全面。再是,该纪录片的结论事实亦加大了决策风险,柴静在纪录片中所提及的产业转型、开放市场、借鉴欧美经验虽不可否认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对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却缺少分析,这些举措无不深刻影响着寻常百姓家的生存与未来,任何的理由都无法将这些“弱者”以改革的名义在这个时代抛下。柴静在纪录片中提到“空气里净是钱的味道”,但笔者想说,钱并不罪恶,民生离不开钱。尽管存在上述缺陷,纪录片《穹顶之下》仅两天时间便获得数亿的点击量,毫无疑问,它让许多原本不了解雾霾的人开始了解雾霾,这方面的作用无疑值得肯定。在有限资源里做出尽可能多的努力或许是媒体存在的最大意义,它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但它的启蒙作用却值得赞赏。雾霾的“肆虐”无疑与大气污染转移相关,例如江城武汉在每年特定的时间里都会面临来自安徽等地因燃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伴随转移带来的考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对大气污染转移应如何更好地进行法律规制,也日渐提上日程。

二、大气污染转移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主管部门的职权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法律依法赋予了环境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环境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上的发言权,以期达到在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的破坏。环境主管部门权利责任配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横纵向关系上。在横向关系上,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处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即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重大环境问题;在纵向关系即环境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前者统筹协调后者的环境工作,法律在赋予环境主管部门权力的同时,也明确赋予了其责任,改变了以往权责不明、有权无责的状况。毫无疑问,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然而,其法律地位的提升却并不必然确保职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环境主管部门与协管机构的各项职能未依法明确,环境主管部门在更多情况下成为了形式管理主体,这无疑成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二)中央与地方环境主管机构之间决策与执行的职能未能实现有效对接

环境部的决策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环保执法的效力,然而,自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城市的污染工业和污染物也在不断地向农村转移,这种“污染转移”给农村环境亦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农民和地方政府则可能会因为经济上的弱势,急于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而错误地迎合了这种转移。因而,地方环保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草案中,人民政府权利责任配置的特点则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权力多为抽象的宏观上的权力,即决策权;其次,管制性征用,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甚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会造成对当事人人身以及财产的威胁;再是,地方政府能否达到事权、财权、人权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乡政府,地方财政的支持从何而来?这也往往易导致地方“扩权”的冲动;然后,纵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全文,草案中,法规对人民政府的授权有“应当”和“必须”之分,这种立法技术上带来的模糊性又将在司法实务中带来何种问题?没有与职权、职责相对应的制度措施,政府在面对责任,出于理性经济人的本能,选择更多的可能只是回避,没有任何人愿意给自己套上“枷锁”,责任的承担又将何去何从?这时法治政府的建设固然重要,但是否也需要添加些道德“血液”,以及必不可少的党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亟待建构

针对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困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无疑是中国现阶段国情下的较好的选择。然而,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到底是什么?是联席会议制度?还是跨区域监管和执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细化。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了区域联防联控制度,这一点无疑是进步之处,对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但总体上缺乏从“分而治之”转变到“协同治理”、从“单一执法”转变到“整合执法”的制度措施,依然保留了部门分治、区域分割的思维。此外,虽然修订草案提出了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举措,但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自然属性与我国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加上硬件缺乏或闲置,很多区域监测网络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社会力量需重新进行角色定位

防治大气污染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以外,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的合力,其中包括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国家应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对大气污染转移的监督和检控,充分调动社会民间资源,在加强对大气污染转移协调统筹,监督监控的同时,亦可以节省政府在环境监督方面人力、财力的财政支出。此外,为了能达到较好的社会监督效果,我们应当及时对公民的检举和控告进行及时的处理和反馈,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中对这方面的规定虽有却也还不够。再是,环境保护中的奖惩制度的构建也还是十分不明确。最后,作为极为重要的第三方市场化治理的制度构建,在修订案中也尚未涉及,尤须在进一步的修订中予以细化。

三、应对环境污染转移的立法建议

我国需要为应对污染转移织一张大网,把它放置在全球环境保护的视野下,不断完善国内、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污染转移。

(一)完善国内的环境法律制度

首先要健全现有环境法律制度,如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标准等制度;其次,要创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如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补贴制度等。只有形成了行政指导、直接管制、经济刺激、公众参与这四大环境法律调整机制,制度之间才能形成合力,最大效果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应对大气污染转移的地方立法

地方环境立法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弥补国家环境立法的不足,使环境污染防治做到因地制宜,体现较强的地方性,促使地方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加强地方应对污染转移的相关立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形成以地方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为地方环境保护基本法,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二是在地方立法中增加防止污染转移的相应条款,禁止污染转移,依法强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三是建立地方环境准入制度,规范引进产业和项目,提高电镀、化工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准入门槛,防止资源耗竭、环境恶化;四是加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保障地方环境质量。五是建立地方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打破环保部门“各自为政”局面,推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

(三)促进应对大气污染转移的行业立法

加强高污染行业的管理,有助于节能减排,对高污染行业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应对污染转移。从世界范围来看来看,发达国家已经逐步淘汰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但是我国有的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仍有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现象。为此,我国早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节能减排,加大对高污染行业的管理,同时 2007 年也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颁布了相关规定,如山西省 2008 年颁布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用于的电力、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从行业类型上,污染转移主要集中在高污染行业。因此,加强高污染行业的相关立法,显得尤为必要。首先要严格控制增量,遏制电力、水泥、造纸、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其次建立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行业的监控。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局译.21世纪议程[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2] 解振华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 2004(04).

[3] 方.中日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比较及立法启示[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01).

第2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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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第3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关键词:土壤污染;农业

土壤污染会直接导致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降低,甚至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就像日本的核污染,导致众多农产品和鱼类产品的辐射值超标无法食用一样。而现阶段,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农业用地被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障碍。然而,要想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之一就在于改善土壤结构,防止土地被污染。所以,防治土壤污染应从立法上下工夫来解决,借鉴以前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业用地和工业化发展的现状,从而实现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化。

肥沃的土壤环境是农作物生长的必要环境,也是农业的根本所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于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农村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都会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所以,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的治理,确保土壤生态环境的生态平衡,是促进我们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之路。如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如何能够更加合理地对现有土地加以利用,防止各种沙化情况的发生,使我们的土地能够持之有效地服务于我们子孙后代,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紧迫课题。

一、我国农业用地中的土地污染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化逐渐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改造,传统农业也逐渐在向“化学农业”进行转化,大量的农学物质通过不同的方式在对土壤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污染,不仅破坏了原有传统的土壤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土壤沉淀,生态平衡也受到了影响,当然,对人体健康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具体来讲,对土壤污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长期大量施肥不当。化肥农药的大量滥施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很多农民不懂得如何科学施肥,所以在施肥的过程中,氮肥的施用量往往比较高,然而氮肥又易于挥发,对于大气污染和临近地表的污染、水资源的污染等都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农药残留对土壤造成的污染。根据一些调查发现,农药污染不仅使我们国家很多地区的粮食和家禽中都已经严重超标,食用者还有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发生。农药残留的情况可以说是直接污染我们人体健康的杀手,很多农药残留甚至通过水洗都不能清除,导致在食用的时候直接对人体构成生命的威胁。另外,对于生态平衡而言,在很多农区,蝴蝶、蜜蜂等昆虫已经越来越少见了,这也是农药残留对自然界的巨大影响,如果不加以改善,若干年后我们的子孙后代或许只能在电视和书本上看看这些昆虫是什么样子的了。

3.白色污染严重。白色污染的不可降解塑料,也对我国土壤污染影响巨大。这些白色污染很长时间内无法降解或者降解的速度很慢、所需时间非常长,所以对于土壤的污染也很大,对于农作物的成长也有直接的影响。不过可喜的是,近几年我国对白色污染的大力度治理,已经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改善。

二、对我国农业用地中土壤污染立法的分析

现阶段,我国尚没有对土壤污染的针对性立法。对一些污染的处理也只是参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所以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立法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1.现有法律缺乏对农业用地中土壤污染防治的针对性。

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农业生态环境都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笔者以为,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都是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决定性的威慑和制约作用。要想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有效性治理,就必须从立法上采取具体的措施,设立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治理措施,从而填补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2.对于污染的治理着重点有所偏失。

由于对土壤生态保护缺乏整体性的理解,所以我们在进行污染控制和治理的时候总是着手点有所偏失,更多的时候我们是侧重对“点”的控制和治理,比如取缔某个厂房,查封了某个化工企业等,我们缺乏的是对整个行业“面”的治理,所以这种治理只是从表面上进行了局部的防治,无法做到整体的治理,对于“面”的污染以及由于土壤污染和退化造成的后果、经济问题等都没有能够彻底解决。

3.对土壤污染和防治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为我们现阶段所使用的一些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的预防作用不明显,所以很多时候,污染发生了,这个时候往往也是比较严重了,再进行事后的补救,其实已经晚了。如何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对土壤的保护,应该进一步明确如何防止其破坏性和其后果,具体如何落实等都要有明确的预警机制。

4.缺乏对土壤保护的整体性观念。

第4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一、农村土地污染现状

(一)工业对土地的污染

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体废弃物,导致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延伸的农产品污染。另外,还有大气中工业性污染产生的酸雨,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农村土地污染。

乡镇企业废水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缺乏合理处理,从而加大了工业对农村土地的污染。

(二)化肥和农药对土地的污染

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增加,对耕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明显。目前化肥年使用量达400kg/hm2,远远超过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造成污染而设置的225kg/hm2的安全上限,化肥的平均利用率仅在30%以下,大量的化肥施用导致氮素过剩,除了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外,最终还要对土壤生态功能的破坏。农药方面,全国每年使用量超30多万吨,仅30%~40%被农作物吸收,其余除进入水体和农产品外,大部分积累在土壤中,耕地因此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污水灌溉、农药和化肥不合理使用,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等因素,农作物减产一到二成。

(三)畜禽养殖业对土地的污染

随着畜牧场规模越来越大,集约化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畜牧村、规模养殖小区及千头牛场、万头猪场、百万只鸡场等规模化养殖场引起的环境问题已经凸显。每年单是畜养殖场排放的粪便及粪水未经处理污染了养殖场周围空气,也污染了农村土地和地下水。

(四)地膜污染以及其他农业生产残留物导致的土地污染

农村目前普遍流行大棚种植以及使用地膜进行农业生产。这些大棚以及地膜的原材料均是不可降解的聚乙烯塑料,其大面积使用及处理不当导致了地膜对农村土地污染的加剧。据调查发现地膜残留及不合理处置,会造成对农村土地的污染。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不足

1.对于已经被破坏的农村土地生态环境没有有效的治理与监督机制

一般只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造成土壤资源破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但对于没有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没有真正发挥法律的威信,法律的实践性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2.缺乏生态保护的整体性观念

在土地生态的保护中没有将其他环境因子和资源要素如水、大气、气候、自然物种等的保护综合起来进行全面的保护。

3.《土地管理法》的不完备

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 从立法思想、土地管理方式、土地利用方式、管理职权划分、执法监督、调整范围等方面有了根本性转变,特别是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但是对于防止土地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后期的治理补救却少有规制。

三、预防措施

1.在建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时,必须将生态整体性的观念根植于其中,适应自然中大气、水、氮等各种循环的过程与机制,将土壤的环境治理与大气、水、粮食、人类行为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确立合理的法律规范调整机制。所以,在保护农村土地环境时,必须将各种可能导致土壤生态不安全的因素进行考虑,做到源头防治。

2.农村土地状况确定是进行土地污染防治的关键,只有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才能对土地的利用、规划、保护做出正确的决策,才能有效地治理和防范农村土地资源污染所带来的破坏。一方面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做好土地资源的普查工作,认清当前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和总体数量;另一方面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土地质量进行检测,认清土地受污染的程度。

3.对现有企业产生的污染如废水废气废弃固体物要进行环保处理,限期整改,对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的企业责令关停。

第5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关键字:雾霾污染;事件的警示;对策探讨。

1雾霾阵痛的警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雾霾污染天气的出现,也并非偶然。长期以来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必然会让我们的环境付出沉痛的代价。如今,这沉痛的教训已经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缺乏问责环节,很多地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增长方式仍在被默许,环境污染程度正变本加厉地向我们扑来。

据亚洲开发银行和清华大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报告称,中国500个大型城市中,只有不到l%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同时的《迈向环境可持续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中文版报告提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仍有7个位于中国。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如何建设美丽中国,环境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生存的环境都不安全了,我们又何谈建设生态文明,何谈建设美丽中国?

十八大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这次雾霾现象的发生显示出了我们国家对于生态文明的短板,还暴露了由于过分追逐社会经济发展,而导致了污染的严重性。李克强同志在1月15日的时候就关于空气污染怎样治理问题指出:“我们要及时并如实向公众公开PM2.5的数据。积累问题是个长期过程,解决问题也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但是我们必须有所作为!我们一方面要加大环保执法和其他相关方面的工作力度,另一方提醒公众加强自我防护。这件事需要树立全民意识,需要全民参与,共同治理。”我认为,作为政府,要做到依法治理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保问责。作为公民,要不断提高环保意识,身体力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作为企业,要尽快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理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只有全社会从上到下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走出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的困境,早日实现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

2治理雾霾对策探讨。

雾霾污染事件,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把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放在发展的首位,尽快在工业结构、能源结构、城市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顶层设计治本之策。转变环保工作模式,强化和界定环保部门工作职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大力实施节能减排,将防治大气污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引导公众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共同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2.1要合理规划能源使用结构。大力开发和利用新能源。

目前,我国能源短缺、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是摆在国人面前不争的事实。尤其进入冬季,我国北方城市污染加重。因此,我们要因地制宜做事情,根据减少天然气,增加煤的结构特点,合理地规划产业布局,特别是在冬季的时候,要减少对天然气和煤炭的使用,多多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提高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利用率,减少传统能源对环境的反作用。

2.2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

政府对于怎样加大动车污染排放尾气的问题是需要加大治理力度的,可以利用赏奖的方式,加快实现车用燃油品质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发展,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另一方面,城市公共交通在占用道路空间、道路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等三个方面,都占了很大的优势,政府加大发展对公共交通事业是不可忽视的。

2.3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科研水平。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多变,各地气候条件、资源分布、产业结构都有其特殊性,大气颗粒物污染形成原因和含量、成分也都不尽相同,因此,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措施,提高污染治理的投资效率。加大科研力度,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力度。

2.4建立大气雾霜预报系统。实施区域联防联控。

尽快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出现重污染时及时启动。实现重点排放的地方限制排放,对于小型车辆需要限行,实在不好的天气例如大风天气尽量减少施工作业。另外,雾霾污染具有跨省市、大区域的特点,因此,统筹协调区域空气治理工作,全社会形成合力,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改善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的“希望之路”。

2.5转变环保工作模式。界定和强化环保部门工作职能。

建议政府尽快在顶层设计层面提出大气污染“治本之策”。一方面,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源防治的水平,一定要跟得上城镇化进度。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不能只当生态修复和事故处置的“消防队”,也不能只当严防死守环境风险而疲于奔命的“守门员”,环境保护必须充分介入到工程审批、发展规划、经济政策之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这样既节约了财政资金,又能建设好“美丽中国”[41。

第6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一)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规制缺乏法律依据

在我国,如何对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进行法律规制,一直在理论上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如常纪文认为‘匕旦二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为污染物质,西方发达国家就会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建立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处罚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工业的发展。胡苑、郑少华也认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李艳芳主张“我国不宜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空气污染物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规定,而应当选择制定专门的低碳发展促进法或者气候变化应对法”。与此相对的是,孟伟主张“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环境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内容,并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专章。姚莹则认为“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专门立法的缺失需要已有的单行法进行功能补位《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最优选择。

在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2014年6月提交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除了第2条关于协同控制、综合管理的规定之外,还专门辟出专章,在第六章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进行规定。主要涉及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和规划、调整产业结构、管理能源效率、探索推广低碳技术、能效标识管理、增强碳汇功能以及国际合作等内容。然而在后来的修订草案和最终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中,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章节被全部删去了,与温室气体排放直接相关的内容仅剩下第2条关于协同控制的规定。

可以说,目前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在我国没有国内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进行规制。《京都议定书》作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武器,在附件中明确列明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六种温室气体,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其中并没有直接的减排义务。虽然温室气体在此次修订中被首次引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协同控制的提法是将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并列,实际上承认了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我们可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但还不能依据该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管控。因此,对温室气体进行严格的排放数量控制,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分别由不同机关管控

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问题。虽然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缺乏法律规制,但是为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机构改革中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其主要职责包括了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牵头协调、组织、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具体工作。发改委在“十二五”期间,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行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发改委正在编制“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在大气污染法律规制方面,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手段,也曾经是目的。自从20世纪70年代我国设立环境保护部门以来,经历了环保小组、环保局、环保总局和环保部等组织形态,但负责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一直是其基本职能。总体而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实现目标、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将会成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力武器。除了要求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外,还明确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根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上实行的是分头管控的模式。这与协同控制的要求显然是存在较大差距的。

(三)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在治理目标上也有差别

第7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关键词:城市机动车尾气 尾气污染 危害 防治

一、城市机动车的尾气的主要成分及其危害

目前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成分复杂而且多样,根据官方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成分,包括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和颗粒物等,这些污染物不仅污染环境,对人体也有巨大危害。其主要污染范围集中在离地面0.3~1.5米,这是城市人群主要的呼吸区域,会给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以下就各成分对人体的危害进行分析。

1.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窒息性有毒气体,长期吸入CO对城市居民身体健康是一个潜在威胁。它是汽油中的碳元素受混合气浓度的影响,在局部缺氧或低温条件下,不完全燃烧而生成的中间产物。 当人体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会危害中枢神经系统,人体就会出现头晕、头痛,甚至窒息死亡等现象。

2.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合物进入人体肺泡之后,会形成亚硝酸和硝酸,对肺组织产生剧烈的刺激作用,造成肺气肿。更有甚者,当人体吸入过量的氮氧化物,会引起人体的中枢神经的瘫痪和痉挛。

3.碳氢化合物

碳氢化合物虽然在机动车尾气中的含量不算最高,但是其危害性却不容忽视。据相关部门研究数据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的主要成分都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强致癌物质。

4.颗粒物

机动车尾气颗粒物多为可吸入颗粒,吸附性强。颗粒物中含有苯并芘等致癌物质,能引起哮喘、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及肺部疾病。使常见病患病率和死亡率增加。

城市机动车尾气的排放不仅给大气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大大地损害了人类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来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给人们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生存环境。

二、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1.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各地环保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台等多种形式向公众介绍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性和积极防治尾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大家积极参与,自觉自愿接受并执行有关的交通污染控制措施。此外,还要提倡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减少尾气污染。

2.完善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我国早已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城市大气质量的预报及对机动车尾气的监测工作。有关部门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应严格执法。此外,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并向国际化标准靠拢,在一些大中城市新车开始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完善来规范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使汽车尾气排放量降到最低水平,大大降低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3.加强科学研究,开发新的清洁能源和利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

利用科技手段控制和防止机动车尾气造成的空气污染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的方式。目前世界上比较先进的国家都在研究和应用压缩天然气(CNG)和石油液化气(LPG)作为代用燃料,这是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有效途径。而我国是一个天然气资源丰富的国家,应该加大对天然气作为代用燃料的应用研究,这对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此外,我们还要不断研究和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汽车,如太阳能汽车,以及利用以太阳能、核能、地热能、水能、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制成的高能蓄电池为动力的汽车。总之,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使高科技成为机动车污染空气的克星。

4.加大城市街道的绿化程度。

城市街道两边的绿化植被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还能净化城市大气、吸附空气中的有毒颗粒、吸收大气中的污染物等。因此,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植树造林、科学规划城市绿地面积,这样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城市大气污染。

三、结语

如何防治和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进行分析,并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强科学研究,开发新的清洁能源和利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加大城市街道绿化程度等方面加强对城市机动车污染的防治进行阐述,这对于当前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华爱红,李丽,丁国良.浅谈汽车尾气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科技资讯.2007.(04).

[2]吴国正,马丽萍,贺克雕.汽车尾气的污染与防治[J].广东化工.2007.(05).

[3]姚宝艳.锦州市机动车尾气污染与防治.科技信息.2007,(7):227.

第8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关键词】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雾霾天气在我国频繁发生。阴霾一旦被人从呼吸道吸入,就会容易造成血液中毒。未被溶解的部分被细胞吸收容易破坏细胞造成尘肺。阴霾严重时,其污染物杂质可使人的中枢神经发生病变,引起肺水肿或慢性气管炎,特别是当人们吸入肺部,严重时可导致肺气肿及肺癌等症[1]。而导致阴霾天气的主要元凶就是漂浮在空气中的尘埃,城市空气中的尘埃来源于工业烟尘和粉尘的数量在逐年减少,而来源于扬尘所占的比重却在逐年增加,目前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污染源之一。

1城市扬尘产生的原因

扬尘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混合源灰尘。《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中将扬尘定义为: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城市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方面:

(1)自然扬尘

扬尘的天然来源主要是地表,各种沉降在地面上的颗粒物或气溶胶粒子。这些颗粒物在不利气候条件下,就会从地表进入空气中。我国大部分城市特别是北方城市,气候干燥少雨,冬季多风,极易形成扬尘污染。

(2)施工扬尘

1)市政建设造成的扬尘。城市道路拓宽、改造公用设施如煤气、电信、自来水等施工中的渣土不能及时运走,也没有进行妥善处理或及时填埋、硬化等,轻风一吹,沙尘泛起昏天地暗,造成污染,这也是颗粒物来源之一。

2)新楼施工,旧城改造。新楼地基开挖土方,不能日产日清;在水泥搬运过程,水泥袋破损,水泥粉尘局部污染严重,水泥倒入搅拌器的过程中更是不断地冒出许多粉尘,由于水泥颗粒较细,遇风更是满天飞扬;施工过程废料回收虽减少固体垃圾,但粉碎时没有防尘措施,粉尘外泄十分严重;新楼竣工前打扫卫生时工人直接干扫,或直接从窗户往外倾等,造成粉尘从高空向外扩散;此外在旧城拆迁中,往往造成面源污染。采用人工拆迁,施工效率低下,拆下砖石、渣土等不能及时清运,或清运过程没有消尘措施,走一路撒一路。

(3)交通道路扬尘

交通运输过程中洒落于道路上的渣土、煤灰、灰土、煤矸石、沙土、垃圾等各种固体,以及沉积在道路上的其他排放源排放的颗粒物,经往来车辆的反复碾压后形成粒径较小颗粒物进入空气,形成交通道路杨尘。对于车况和路况不好情形,其扬尘污染更为严重。

(4)屋顶扬尘

城市楼房的平屋顶多有积尘甚至废物堆积的问题。同时的屋顶上形成的尘垢给城市造成了二次扬尘污染。

(5)堆场扬尘

堆场扬尘是扬尘的又一重要来源,包括各类垃圾堆放场、粉煤灰、工业钢渣、碱渣的堆放场、煤堆放场等。

2城市扬尘的危害

据扬尘组分的化学分析显示,扬尘主要由地壳中硅、钙、铝等元素构成。医学研究发现,长期吸入高浓度SiO2尘粒,硅肺病的发病率明显增加。扬尘中的PM10、PM2.5会使肺纤维化,引发各种呼吸系统病变,造成过敏、哮喘和肺气肿。由于扬尘的颗粒较小,比表面积大,在受到各种污染时,更易富积Hg、Cr、Pb、Cu、As等有害元素,且极易在大气中长期滞留,对空气质量影响和人体健康危害更大。粒径较大的颗粒物大部分被阻挡在上呼吸道中,而粒径小于10μm的颗粒则能穿过咽喉进入下呼吸道,尤其是粒径小于2.5μm的颗粒更能沉积于肺泡内,并具有致突变性。若长期生活在一定浓度的Hg、Cr、Pb、Cu、As及其他游离态硅灰的空气中,极易引起慢性中毒,产生纤维肺甚至恶性肿瘤。此外在空气颗粒物中的高分子化合物如多环芳烃还具有致癌作用[2]。

3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

(1)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措施

1)配套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基于扬尘污染的严重程度及实际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使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工作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统一,必须加快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2)加大统一监管力度。扬尘污染的管理涉及城建、环保、园林、交通、环卫、房屋等多个部门,许多执行工作不易协调,使得扬尘污染很容易处于管理缺失状态,许多控制扬尘污染的措施和规定难以得到切实落实。因此,政府应发挥好组织协调能力,发挥各部门的统一监管作用,有效地遏止扬尘污染。例如,交警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各种交通工具尾气排放的防治工作;规划、城建部门应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规范作业的监管力度;交通、商贸部门要对物流、交通运输业进行集中整治,将无遮盖运输作为整治重点。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还要加大对广大市民环境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并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开设专门的门户网站,开展文明工地大家评等活动,发动市民参与监督;此外,还应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传播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也可以通过制作宣传板报、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正反典型开展全方位、经常性的跟踪报道,定期施工黑榜,公开曝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可以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并实施一定数额的奖励。

(2)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

1)为了弄清颗粒物的主要来源及扬尘中各类源的分担率,应及早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的研究工作,用源解析的结果指导扬尘的治理工作。根据各类源的污染途径及特点,提出治理方法和措施。

2)首先要加快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适合国情的扬尘防治技术设备的速度,并加快有关示范工程的建设,此外还要积极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的治理技术设备,为城市扬尘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3)在城市规划中,要注意研究城区上升气流到郊区下沉的距离,为了避免工厂排出的污染物从近地面流向城区,应将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布局在下沉距离之外;同时,为了避免相互污染,应将卫星城建在城市热岛环流之外。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大气的扩散条件,预留空气通道[3]。

(3)扬尘污染防治的经济措施

1)推广扬尘排放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对于无视环境保护,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扬尘污染严重的单位,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便更好地控制扬尘、治理扬尘、改善环境[4]。

(4)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1)自然扬尘的防治:停止毁草毁林开荒、过度放牧,进行退耕还草还林、封场育草、封山育林等活动。恢复天然草原、森林生态以改变其地表状况。在荒漠和干旱、半干旱地区增加水源,加大水面积,改变其生态环境。采用工程治沙、化学固沙和植物治沙相结合等方法控制沙尘暴的产生。建立现代化的沙尘暴天气及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服务系统。加强研究沙尘暴天气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与机理,揭示沙尘暴生成背景与长距离输送的天气气候特征与条件,以提高对沙尘暴天气的短期预报能力,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2)施工扬尘的防治:①为了减少扬尘的产生量,拆除旧建筑时,应边洒水边拆除。②加强土堆、料堆、渣堆防尘管理,尽可能减少堆场数量,并加盖篷布。③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定期洒水,使其保持一定的湿度,并指定专人及时清扫工地路面,禁止在施工车道两旁堆放施工弃土。④禁止运输车辆装载超出车厢板高度,为了减少沿途抛洒、遗落,应采取遮盖、密闭措施。⑤为了避免长期堆放起尘,开挖的土方及建筑垃圾及时利用,为了减少起尘量,施工作业面定期洒水,使其保持一定的湿度。⑥当出现风速过大或不利天气状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的砂粉等进行遮盖。⑦为了缩小施工扬尘扩散的范围,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栏或设置屏障。⑧合理安排工期,尽可能地加快施工速度,减少施工时间,并建议施工单位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3)交通道路扬尘的防治:①改善车辆车况。必须对城市内运输煤、沙土、垃圾、渣土、矿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采取毡布全遮盖或者密闭车斗等全封闭措施,不得沿途抛撒、泄漏。②加强道路建设及维护。城市交通道路必须从减少扬尘的角度出发,高品质硬化,对破损的路面要及时修护,确保车辆行驶平稳,减少因路面颠簸造成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③改进道路清扫方式。变干式清扫为湿式清扫,对主要道路要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充分利用洒水车降尘,扩大道路喷洒范围,提高喷洒频率,增加市区主干道洒水次数。④加强城市绿化。减少城市土地,不断提高道路绿化覆盖率,广植乔、灌木,形成绿色屏障,有效减少道路扬尘。

4)屋顶扬尘的防治:清理干净屋顶并在屋顶上铺一层有很好吸尘作用的碎石。或者在屋顶、露台、天台和阳台上广植花木、铺植绿草等,减少城市屋顶扬尘的污染。

5)堆放扬尘的防治:为了减少生活垃圾长期堆放而产生扬尘,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贮存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还应尽量减少市区内物料堆放场的数量和占地面积。

总之,防治扬尘污染是一项长期、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根据各类污染途径及特点,提出治理方法和措施,最终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1]万子余.雾霾与健康[J].家庭医学:新健康,2012(10).

[2]冯跃武.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初探[J].能源与节能,2011(4).

第9篇: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这项被形容为“目标最厉、举措最全、效果最彻底”的大气新政,由国务院发起,环保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工信部和住建部皆参与其中。在近半年的调研起草过程中,不乏部门间的争议与地方利益的博弈,甚至上了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27日的政治局常委会。

时任环保部污防司司长赵华林牵头起草《防治计划》,他强调,新政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PM2.5年均浓度的下降指标。注重治理长期性,其中涉及的产业、能源结构调整等源头治理都非一朝一夕可完成,因此无法保证治霾的立竿见影。

这部《防治计划》的价值在于:中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从总量控制向质量改善,从单一污染源控制向多种污染源综合防控,从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进行了演变。

虽然污染指标已有所妥协,诸如“空气达标天数超过300天”等提法最终被舍弃,但这部强制性新政所带来的冲击,将直接表现在对工业产业和能源结构上的伤筋动骨,而未来如何考核治理进度和结果,还没有解释细则。 公众最关心的是,重度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会有多长,浓度有多高,污染范围有多大。即使年均浓度控制很好,但有一个月重度污染,大气工作就大打折扣。 联防联控常规化

《防治计划》重点考核的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这“三区”出现雾霾的频次与程度尤重,单位平方公里的污染物排放量是其他地区的5倍以上。其中,京津冀的任务最重、指标最严,也在目标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直接决定了《防治计划》的制定进度。

在PM2.5的源解析中,中科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王跃思6月份的最新结论是:以北京为例,30%-40%来自于区域之间的协同“贡献”。而在今年2月的一份研究中,外来输送占19%。由此可见,区域性污染加剧。新政颁布后,联防联控即被纳入常规化操作。

京津冀地区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曾实施联防联控,河北多家企业一度被关停,自认为迫于特殊时期的需要,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成本,也未获任何补偿。此次《防治计划》在4月部署后,由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牵头成立工作组,到多省市调研,并召集相关部门的闭门会议。

重工业密集、结构性污染突出的河北省,成为京津冀地区“开刀”重点,频频被召赴京开会的河北官员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尤其是“河北省多个城市位列全国空气质量倒数前十名”的新闻后。

河北可能需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淘汰任务,此举的直接后果是多行业的“伤筋动骨”,以钢铁为首。9月17日配合大气新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称《京津冀细则》)要求河北省到2017年底,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

这相当于砍掉其总量的三分之一。这还是河北力争的结果,中央原计划削减的目标是1亿吨。

一位参与《防治计划》论证的专家透露,“中央层面希望给足够的压力,将控煤指标再放大一些,但遭到地方多种理由的持续反对”。京津冀三地官员多次在会议上就调控指标“讨价还价”,最激烈的争论焦点就是煤炭削减量。

中央计划京津冀在未来五年内,共计削减煤炭约1亿吨,河北省就占一半,控煤5000万吨。但河北省始终咬死最大程度可完成指标4000万吨。天津、北京两地承诺的指标也有一定缩水。

《京津冀细则》要求,该区域共计压减煤炭消费总量是8300万吨,其中包含山东省2000万吨的指标,京津冀三地指标实际才6300万吨,与中央预期的1亿吨相差近半。

《财经》记者获悉,山东省被纳入京津冀地区,是《防治计划》决策过程中的新考虑。之前,山东是独立于京津冀地区的十个城市群之一。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的专家经长期研究后建议,解决京津冀地区大气问题,应把地区的覆盖范围扩大,不能把山东等地剥离。山东二氧化硫排放位居全国首位,煤炭消费量占到全国近十分之一,而济南更是全国空气质量较差城市之一。

山东省对应对大气问题表现积极,是最早省内清洁空气计划的省份,其积极态度使苦博中的河北省承受了无形压力。

“很多人都强调北京雾霾是河北贡献的,却忽略了河北是北京污染源的承接地的现实,现在大气治理又重点拿河北开刀,这显然不公平。”一位唐山市环保局人士颇有怨言。

大气新政实施后将使河北留下很多“烂摊子”,其中河北在曹妃甸投入3000多亿元,而如今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这些资金最终可能“打水漂”。河北省希望能获得一定补偿,因为淘汰时间表比“十二五”规划提前。

参与《防治计划》论证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认为,补偿河北必须事出有据。因为即便不考虑北京空气清洁,河北也必须要通过产业调整、环保升级来改善自身空气质量;况且,此次大气治理涉及的产业都是“发展到头的产业”,市场形势决定了其走向末路。

以位于曹妃甸的首钢为例,原计划再上2000多万吨钢铁产能,目前已自行放弃一半。钢铁蓄积量和消费量已过峰值,未来市场还可能继续萎缩。而其他准备淘汰的产业,开工率也不足70%,再发展这些产业便是自食苦果。

不过,钢铁产业的大量银行贷款,成为淘汰产能的现实障碍,最终影响中央是否“救市”。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曾就河北省测算,1亿吨钢铁产能约有银行贷款2900亿元,如果淘汰1亿吨钢铁产能,这笔资金容易成为呆账,陷入中央政府承担最后风险的格局。

大气治理涉及的其他两区——长三角、珠三角也会采取联防联控,但不涉及“是否补偿”的争议,因为已完成了产业转移,区域之间的产业关联度较高,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产业梯度。

在国外的治理大气模式上,州际之间联防联控时,由于产业群形成了成熟的区域经济体,也不涉及利益补偿问题。

基于这些成熟的产业群地区的发展模式,一些专家认为北京的高新产业与服务业,可以适当转移到河北。不久前,北京的近邻河北香河县找到骆建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研究论证,该县重要产业——家具业,因挥发性有机物较高,在这次大气治理中面临产业转型。骆建华建议,应该探讨如何联动产业一体化,进行产业转移并及早制定转型规划,“哪些产业可以转移到河北去,河北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承接,比如地价或是税收等方面能给予优惠”。骆建华说。

姜克隽也表示,京津冀区域今后的产业联动发展,应支持河北成为配套北京、天津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省份,将廊坊等地打造成北京的“后花园”,但前提是淘汰污染工业,并不会再发展。 煤改气障碍

临近冬季取暖,更多的雾霾天可能蜂拥而至。煤改气是《防治计划》十项措施的第一条,要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前要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等治污设施建设与改造。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清洁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严令如此,但实现煤改气并不容易。“煤改气是一种高效的控煤方式,但老城区很难改造,不得不采取第二方案——煤改电,以冬季供暖优惠电价的方式来取缔小煤炉。”北京市规划委基础二处副处长徐咏梅说。自去年起,北京市完成22座供热厂的2300蒸吨燃煤锅炉改造,目前城六区剩余的20座较大燃煤锅炉房改造建设工程,争取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

徐咏梅介绍,真正的控煤难点在于农村地区的散煤治理,对于其改造方案,市规划、环保、发改等多部门计划先拿出几种方案参与论证,具体落实还需一段时间。

按照她的判断,北京的煤改气会走在全国前列,“因为北京作为首都,有着不可比拟的先天条件,气源有保障,而其他城市都有一定的限量指标,还需要走报批、审批等复杂程序”。

最艰难的是河北与天津两地。2012年底,天津拿到了2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指标,该指标用于在2017年之前替代5000万吨煤炭量。但天津落实时面临两大难题:化工产业在过去几年刚刚上马,短期内很难转移走;该指标与天津的原计划有冲突——“‘十二五’规划中计划煤炭使用量上升1500万吨,环保系统对能源研究不足,因此这轮转变十分痛苦,刚上马的燃煤站将被改造成燃气。”姜克隽称。

对于经济欠发达的河北,大幅度减煤、改用天然气,气源则很难保障,而其自身承受涨价的能力也较弱。姜克隽称,“让用煤大户突然全改成天然气,既打压了煤炭产业,又要大幅度提高生产、生活成本。”

大气治理在“控制增量、消化存量”两个策略之外,必须展开持久战。骆建华建议,一方面,加快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应加大煤层气、页岩气等的勘探开采力度,加快进口,大幅度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20年,将天然气消费量提高到3500亿立方米。另一方面,要超常规发展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提高其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 如何考核污染效果

至《防治计划》,赵华林如卸重负,正式调任为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司长。“下一步就安排我来找钱了。”他戏称。

要实施这一严政,预计未来五年共计需投资1.7万亿元。参与论证的骆建华介绍,这笔资金将投向能源、电力、工业减排和机动车等配套举措,分别进行投资预算。比如,《防治计划》要求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因此各区域就要预算出相应新修煤改气管网的投资费用等。

每项措施的资金预算由各领域分管部门来规划,其他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其中,工业减排主要牵头单位是工信部,电力则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机动车整治归属环保部。

财政部网站10月14日信息,中央财政将安排50亿元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这笔资金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山东六个省市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向污染严重的河北省倾斜。这笔资金是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按上述地区预期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PM2.5浓度下降比例这三项因素分配。

不过,未来资金的安排还是以国家出台政策、全社会融资的方式为主,“按照我们的论证意见,财政资金仅占很小一部分,绝大多数是依靠全社会投资。比如脱硫脱硝设备,政府不会掏一分钱,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骆建华说。

在他看来,环保投资会拉动GDP。比如,虽然降低了煤炭的使用量,但会增加天然气的建设与使用,根据他的研究测算,环保领域的投入对经济有3倍-4倍的拉动效应,不过这种效益是长期的,需要一定时间来体现。

除了资金,如何考核治污效果亦受各方关注。由于空气的特殊性,公众会进行感官考核。而针对PM2.5的政府工作目标,是年均浓度的下降,这与公众的期待有差距。

“公众最关心的是,重度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会有多长,浓度有多高,污染范围有多大。即使年均浓度控制很好,但有一个月重度污染,大气工作就大打折扣。”赵华林说,在公众的意识中,政府工作到位的标准,不仅是PM2.5年均浓度,而是由浓度最高的关键节点来决定。

这意味着,应急机制的配套与完善,是对全年常规手段的重要补充。按相关要求,年底所有的配套政策及文件都要出台,应急机制是配套文件之一。其中,《京津冀细则》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北京已确定将空气污染预警分为蓝黄橙红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级别提前停产限产。在预警信息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

然而,在国庆长假期间的持续雾霾天中,这套应急预案没有明显启动,相较以往这是一次退步。同样在持续雾霾的2013年初,北京市环保局曾在1月11日启动过应急预案,当时有58家企业被勒令停产,直接减少了30%以上的污染排放。

目前,地方政府已陆续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最终谁来考核还需进一步厘清。因为具体的考核办法还没有出台,初步形成的共识是,五年内至少有三次考核:第一年、中期各考核一次,五年后终考。

在8月底召开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会上,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表示,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三天重污染天气的领导,将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