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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施救方法精选(九篇)

医疗废物施救方法

第1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专用盛器。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内设置的专用盛器;对采血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利器盒中,再暂存于车(屋)内设置的专用盛器。

救护车上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处置,救护车交接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暂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所属的采供血机构处置。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前应当封口并系上中文标签。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每天预先将无破损、无渗漏和无其他缺陷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点的相应位置;

(二)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三)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四)医疗废物每次转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五)做好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转运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附件3),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数量;

(三)医疗废物重量;

(四)交接时间、地点;

(五)交接时需说明的情况。

交接单填写后应当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单一式三份,医疗废物产生部门、暂时贮存管理部门、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单制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转运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转运专用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转运。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转运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车。医疗废物应当转运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专人在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和清洗的专用工具转运医疗废物。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当距食品加工区10米以上。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暂时贮存设备应当固定,不易移动;

(三)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密闭,墙面、地面平整,不得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当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储存和管理人员时应当称重,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袋或盒件数、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运出本单位;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贮存时间超过时限集中处置单位仍未前来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严禁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无关的活动。

(五)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的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低温贮存要求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六)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场所和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污水应当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每次消毒和清洗后应当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集中处置单位提供,交接时双方填写后签名确认,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时间3年以上。

第四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在收集医疗废物时,发现医疗废物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医疗废物应当置于周转箱内使用专用车辆运送;

(二)车辆应当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

(三)车厢内体应当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四)车厢底部应当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

(五)车辆行驶时应当锁闭车厢门,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不得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或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清除渗漏、遗撒的医疗废物,对被污染的地面或物品进行消毒。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运送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除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采取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设有冷藏设施。

每次医疗废物清出后,应当对贮存设施和中转站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焚烧处置场所不得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二)焚烧作业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三)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维修、维护前应当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运送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处置现场地面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人员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开展家庭病床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并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利器盒: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盛装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解剖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的专用硬质器盒。

(二)专用容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专用于医疗废物周转的容器。

(三)硬质盛器:暂时存放损伤性废物的防刺破的器具。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2.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附件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监测项目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

(三)医疗废物转运工具

(四)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

二、监测要求、方法和评定标准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学法、生物法监测。化学法使用化学指示胶带每锅每包进行,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其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每月监测一次,将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灭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养基中培养,观其培养基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

(二)监测项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监测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进行,判定标准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监测情况和有关书面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

附件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1.运送车辆、周转箱(桶)、贮存设施及其他有关的物品表面、环境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60分钟后洗净。

2.地面消毒:使用500mg/l-1000mg/l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拖地。

3.仪器设备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防护用品消毒:耐热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20-30分钟或用压力蒸汽121℃作用20-30分钟,耐湿的用品(包括防护眼镜)使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

5.手与皮肤消毒: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

6.污水处理: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附件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类别

医疗废物数量(袋或盒)

医疗废物重量

医疗废物交接地点

第2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及医疗救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医疗救治工作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建立行之有效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工作责任制,

成立临床专家组,负责指导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二、确定定点医院,积极进行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传染病院或二级以上具有呼吸道传染病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为本地区甲型H1N1流感病例诊疗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接收本辖区医疗机构转诊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定点医院要健全工作专班,成立医疗救治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检分诊、医疗救治和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在上级专家组指导下,积极有效地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三、设立发热门诊,强化预检分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

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承担本地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预检分诊工作。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发热门诊并设立流感样疾病的分诊点。

预检分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应配备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担任预检分诊工作。医生在接诊病人过程中,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关检查外,还要特别注意询问与疾病有关的流行病学资料,特别是要询问近期有无到过国外,防止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漏诊、误诊,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及必要的消毒隔离。

四、诊断程序

非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的、经确认的不明原因肺炎或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患者,应立即转到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派出市级临床专家组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州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派出省级临床专家组进行判定。年度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需由省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报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由卫生部组织的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后续发

生的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并及时将病例的有关情况和专家组意见报卫生部备案。

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与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鉴别诊断工作,既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也要防止假阳性病例出现,保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五、送检与报告程序

定点医院诊断的甲型H1N1流感的疑似病例应立即采集患者呼吸道样本(如咽拭子、口腔含漱水、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和血液样本,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年度首例及后续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原始标本送省疾控中心进行初步检测后,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确认。

综合医院或定点医院等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乙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甲型H1N1流感疑似、确诊病例的病情进展、诊疗情况、病情转归及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定点医院应将上述信息每天向当地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在报告事件类别选择“乙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进行报告。

六、病人转运与转诊

市、州级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转运病人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转运,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转运过程中传播。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七、控制医院感染,加强防护措施

医疗机构要根据流感病毒的传播途径,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时,必须正确穿戴好防护物品以减少职业暴露,离开病房时必须进行手消毒并脱出防护用品。隔离病区内,被病人污染的物品及医疗器具必须采取消毒措施,隔离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

构废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八、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临床相关专业(呼吸科、传染病科、儿科、医院感染科、重症监护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中医科)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第一版)》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开展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对疑难危重病

人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做好医院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九、开展人员培训,充实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第一版)》及《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要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切实增强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控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要督促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层层抓落实。

各医疗机构都要做好医疗设施、药品器械、防护用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现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积极应对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4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一、从业人员

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 至少有 1 名执业护士。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须统一着装(白大挂) ,配戴统一格 式的胸卡。 (两人均需执业注册)

二、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须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志牌。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菌。

三、基本设备

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 1 张、诊断桌椅 1 套、资料柜 1 个、候诊椅 2 张、听诊器 1 付、血压计 1 台、身高体重计 1 个、出诊箱 1个、有盖污物桶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以及满足需要的体温计、压舌板。

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 1 台、注射台 1 张、注射凳 1 条、敷料碗 2 只、敷料槽 1 个、敷料镊 2 把、止血钳 1 把、 手术剪 1 把、有盖方盘 2只、有盖污物桶 1 个,及满足需要的冷藏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械物品。

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 1 个(不得沿街设置透明药柜) 。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 1 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

5、处置室:有满足需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 1 台。

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四、药品管理

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

五、门面装饰

1、室外: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格统一、式样一致,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

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传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度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生宣传栏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张贴整齐美观,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应工整清晰,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制度牌应上墙,且张贴整齐美观。

六、规章制度

市卫协会统一收集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形成《石狮市个体诊所规章制度汇编》后,统一下发各诊所。各诊所同时应配有统一格式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及药品管理文书资料。

(一)基本制度 1、个体诊所任务 2、个体诊所医德规范 3、个体诊所医疗管理制度 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5、个体诊所消防安全制度

(二)卫生防疫专项制度及表、簿、卡 1、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流程图。 2、表、簿、卡: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疫情报告单;健康教育处方、健康宣传栏本底资料。

(三)医疗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 1、制度:门诊登记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消毒 工作制度。 2、技术操作规程:消毒隔离操作规程、清创缝合操作规程、无菌操作规程、常用试敏药物操作规程表、急诊抢救示意图。 3、相关资料:门诊日志、出诊登记本、门诊病历、处方、 紫外线消毒登记本。

(四)药品(药械)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

1、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重大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员责任、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相关资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登记本、临近有效期药品 验收情况登记本、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本、 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 医疗废物消毒记录、 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

七、卫生环境

环境美化,地面平整无垃圾杂物,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无蛛网浮尘,诊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所内有卫生间。

八、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 5 万元。

诊所规章制度

各类诊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应方便工作人员查阅。以下制度和岗位职责范本仅供参考。

一、工作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二)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和第一类。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登记备案。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1.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采购药品。药品采购有计划,按正规渠道购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严禁购进、使用和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

2.药品排放有序,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保持室内整齐,室内禁止吸烟。

3.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药剂管理人员发现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4. 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

5.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6.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

7.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8.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护理工作制度

1.护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注册的护士开展。

2.执行医嘱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3.经常观察候诊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对治疗观察患者应建立护理记录,并归入门诊病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操作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六)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

2.制定控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

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4.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如有污染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5.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使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6.发现传染病人,应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7.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及时进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8.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七)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1.诊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3.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情况。

4.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保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

5.按照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安排。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使用过的器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消毒或处理。

(八)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

3.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

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未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采取消毒、毁形、焚烧、填埋等措施。

5.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九)社会监督制度

1.设立监督电话或意见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登记。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回复或改正。

2.诊所标牌含有诊所核准名称、联系电话和诊疗范围。

4.门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 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6.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常用药品价格。

7.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正规的费用结算凭证。

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

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

(二)医师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2.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4. 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6.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执业类别执业。

(三)护士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

2.协助医师做好诊疗接待工作,认真执行医嘱,做好护理工作记录。

3.经常观察候诊患者和输液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

4. 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消毒工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四)药剂人员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 做好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材)预算、采购保管、请领、分发、中药材加工炮制、登记、处方调配等工作。

3. 严格按照医嘱调配和发药,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

4.做好药物盘点和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五) 医技人员岗位职责

第5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关键词】肺炎,病毒性;公共卫生;传染病控制;设备和供应,医院

2019年末至2020年初,病毒肆虐全国,并出现全球蔓延的趋势。自2019年12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出现我国的首例病毒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例以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相继发现了类似病例[1]。WHO最终将该疾病命名为“病毒肺炎”,简称“肺炎”。2020年2月11日,WHO将其英文名确定为“COVID-19”(coronavirusdisease2019)[2]。目前,国内科学精准的防控体系成效显著,重症病例占确诊病例比例明显下降,出院病例逐渐增多,逐步开始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而境外疫情形势仍十分复杂严峻。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南方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承担全深圳市肺炎的救治任务,是深圳市唯一收治确诊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截至2020年3月22日,深圳市确诊439例,经救治后累计出院411例。在医院全力以赴阻击疫情的同时,医院的后勤部门也启动应急保障工作,在保障医院高强度运行和院内感染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全员院内“零感染”的优异成绩。作者旨在通过总结医院后勤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保障体系的建设,分析医院抗击疫情过程中后勤工作对医院感染(以下简称院感)控制的支撑作用。

一、医院应急后勤保障服务体系的建立

自医院确定抗击疫情战役正式打响,后勤部门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架构,成立后勤部门抗击疫情应急小组,建立明确的应急反馈体系[3-4];梳理保障服务工作的重点环节,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医院收治患者实际情况,汇总编撰《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病毒后勤应急指引》。其中重点收录后勤工作对院感控制支撑作用相关的被服洗涤收送流程、膳食订餐送餐方案、污水处置方案、电梯服务方案、空调及排风使用规定、医疗废物收运流程、救护车洗消流程、院内车辆进出及停放方案、安全保卫巡查方案、消毒用品安全使用规范、科室安保管理方案、氧气瓶收送流程、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管理方案、逝者遗体转运流程、清洁消毒工作要求等10余项内容,并随时调整更新。通过落实以上流程指南,坚决杜绝院内感染事件发生,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服务。

二、主要实施方案和经验

(一)医用被服洗涤收送工作调整。1.肺炎患者相关衣物处理流程:按照院感指引,区分科室及常规科室,出台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洗衣收送流程,并及时与洗涤外包服务单位沟通,制订应对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具体方案[5]。具体调整内容包括:收治肺炎患者相关科室污染被服由科室放入科室被服存放区改为放入污物电梯间,且无需清点;所有与肺炎患者相关的被服均放入速溶袋后再放入密封箱,并对密封箱外表面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2次后转运;接触污染被服密封箱使用后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min以上,如发现箱内有血迹,先用10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再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min以上。2.物资准备: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避免污染被服回收作业人员的职业暴露风险,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院内感染,先后投放130L密封箱93个,作为已套装速溶袋污染被服的存放容器,从而避免速溶袋在转运途中由于摩擦等原因导致的破损,尽可能降低污染物暴露出现的概率。3.被服收送人员的培训:对被服收送作业人员进行院感培训。严格按医院病毒个人防护用品选择指引正确佩戴及穿脱防护用品,及时、规范进行手卫生处理。4.开展洗衣收送流程培训:严格按照流程对被服进行转运作业,及对运输工具按相应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疫情期间,为了禁止被服收送作业人员进入病区,改变了作业流程,需要各护理单元协助对密封箱进行消毒后转运至污物电梯。5.院内运输车辆管理:建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院内车辆进出及停放方案,规范医用被服转运运输车进入路线及停靠区域。(二)膳食订餐与送餐。1.肺炎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及患者均采取送餐制。2.疫情期间,所有患者用餐均采取送餐形式,使用一次性餐具。患者餐送至护士站,由科室护士转送。3.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交叉感染风险,对住院患者进行宣教,禁止接收外来饮食。4.取消自选餐,推出简装套餐。5.进入职工食堂需佩戴清洁口罩。6.堂食采取“高考模式”(1人1桌)。7.紧急协调采购配套保温设施,科学简化配餐流程,缩短配送时间。8.疫情相关一次性餐具及未食用饭、菜,作为医疗垃圾交定点专业公司处理。9.疫情期间,大部分医护人员采取送餐模式,使用一次性餐具,这部分餐具(含未食用饭、菜)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滞留喷洒后按生活垃圾由专业公司进行收运。其它使用非一次性餐具的,在洗碗液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将洗碗机温度调至85℃进行机洗消毒。其余由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及油脂交定点收运机构统一收运处理。(三)医疗污水处置。1.医疗污水处理站管理员每日在各楼栋预处理区域及医疗污水处理站的消毒反应池投加次氯酸钠进行杀菌消毒工作,使总排水口的余氯量达到8mg/L左右。2.每日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对调节池原水的余氯量、总排水口的化学需氧量(COD值)、pH值、总余氯量、粪大肠菌群数量、日排放量等一系列数据进行监测记录,确保数据无异常,符合排放标准[6]。3.医疗污水处理站管理员每日对进入医疗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的原水及经过医疗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样进行病毒核酸检测,确保医院医疗污水无存活(核酸检测为阴性),做到达标排放。(四)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四专”管理,即专人上门收运、专通道进行收运、专项人员消毒、专车来院转运,全程进行严格消毒,降低院内交叉感染的风险[7],具体管理方案如下。1.肺炎患者相关科室后勤人员医疗废物收集流程:科室后勤人员完成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封口、称重、贴标签(注明“患者医疗废物”)、登记及每袋医疗废物的喷洒消毒工作后(对每袋高危险医疗废物表面喷洒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放入医疗废物收集桶内。收集完成后将桶口盖紧封好,对收集桶表面做消毒工作(对收集桶表面喷洒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等待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站回收运输人员上门收集。2.医疗废物暂存站收运人员医疗废物转运工作:暂存站收运员从固定路线进入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对医疗废物收集桶进行交接、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站,在暂存站内对科室的高危险医疗废物桶表面贴上“高度感染性废物专用桶”的红色标识用于标记,再次消毒。完成一系列步骤后,回到收运路线进行喷洒消毒工作。3.医疗废物运送:医疗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收运员安排专车来院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工作。(五)电梯服务方案。设置区分医务人员电梯、普通患者电梯、肺炎患者电梯、手术专梯等;加强标识和指引;及时进行电梯消毒;采取智能化手段,通过手机对电梯进行无接触管控。(六)空调及排风系统。1.医务人员区域与病房区域配备独立新风系统,空调排水为独立系统;每一房间均需独立空调盘管机系统;新风系统安装手动风阀和电动风阀,电动风阀系统有BA系统,独立远程控制每间房;空调过滤网定期进行清洗消毒。2.每间病房卫生间排风管道安装电动风阀系统与排风机联动,电动风阀断电后阀门自动关闭;楼顶排风口安装高效消毒排风机,以便以消毒后排放。(七)救护车洗消流程。转运肺炎患者后,救护车沿指定路线前往救护车指定消毒点;转运人员下车,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脱摘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手卫生;消毒人员进行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二级防护);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剂对救护车外部、门把手进行喷洒消毒至表面湿润;使用500mg/L二氧化氯消毒剂对车厢、驾驶室等内部空间进行喷洒消毒,保持密闭30min(气溶胶喷雾器);开窗通风,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剂擦拭消毒车内仪器设备等物体表面;作用30min后,用清水擦拭。使用后的擦拭布巾浸泡于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剂中30min,清洗晾干。消毒人员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脱摘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手卫生。(八)院内车辆进出及停放方案。因收治肺炎患者期间需要对医院员工及患者车辆分流,故对院内车辆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医院员工车辆由南大门进出,就诊患者车辆由东大门进出,实现医院员工与就诊患者车辆分流。地下停车场调整为医院员工专用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为就诊患者专用;救护车在住院楼附近设置固定停靠点。(九)楼宇探视陪护管理与安全巡查制度。1.肺炎患者住院区域实行无陪护管理,所有人员(除医务人员及特批人员)不得进入肺炎患者收治区域;及时在患者电梯厅配置保安岗进行24h值守,保障病区运行安全;禁止肺炎患者离开科室,如遇患者外出应及时制止;收治肺炎患者相关科室及楼宇的保安岗要保留并熟悉岗位对应科室护士长及护士站电话;住院患者外出检查时,协助疏散该区域无关人员。2.抗击肺炎特殊时期内,每日开展2次全院安全巡查;其他时间随时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对全院各重点区域的安全保障、安保人员到岗值班、院内交通组织、物资储存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巡检区域主要包括:院区各出入口、消防监控中心、地面车场、地下停车场、门急诊区域、各住院楼值守门岗、水电及特种设备机房、氧气站等。(十)消毒用品安全使用规范。在抗击的关键时期,各科室广泛使用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消毒用品以有效灭活病毒。由于消毒用品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如果存放或使用不当,易导致火灾、中毒、灼伤等安全事故。因此,需要及时下发消毒用品安全使用规范。消毒用品采购部门应严格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文件资料,并完成入库手续。各使用科室负责做好各自区域内消毒用品的储存、使用及应急处置工作,对领用数量、使用情况及物资消耗及时予以登记造册。后勤管理部门应开展全院消毒用品专项督导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向使用科室予以反馈,并督促按期整改,严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十一)氧气瓶收送规范。为减低医疗辅助人员感染风险,对医用氧气瓶的收送流程进行调整:2、4、10L医用氧气瓶由保安人员运送至科室护士站,由科室医务人员送入隔离病房并将空瓶取出,消毒后交由保安运回;40L氧气瓶由科室工作人员运送至隔离病房。如需保安人员送至病房,科室需提供对应的防护用品并审核穿戴合格后方可进入。(十二)疫情期间总务后勤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管理方案为规范总务后勤部门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行为,避免交叉感染事件,制定总务后勤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管理方案:拟新进务工人员,需提前申报,填写健康筛查申请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外包单位人员在院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用品指引,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范员工院外行为,不组织、参加聚会。如有批量人员入驻我院短期工作,尽量在医院周边租用宿舍,避免该部分人员长期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每日组织上岗前体温检测及健康汇报,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归口管理人员处理;尽量避免非常驻人员进入我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我院,需提前询问拟进入我院人员健康状况及来源信息,上报归口管理人员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十三)规范肺炎逝者遗体转运管理。为减少肺炎逝者遗体对贮存环境、运输工具的污染,科室在出现肺炎逝者后立即对逝者遗体进行消毒并包裹好,同时通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殡仪馆及家属来院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后由市殡仪馆通知专车专人带棺木穿防护服来院转运遗体,现场封棺并密闭转运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全程不经过医院太平间暂存。(十四)医院保洁与消毒管理。在抗击的关键时期,为提高防控工作的精准性,除科室日常的物体表面、地面等清洁消毒外,公共区域空气消毒也是重要环节。在医院会议室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安装空气消毒机,对有条件的区域采取紫外线消毒,对其他区域如内走廊、电梯轿厢、办公区域、门诊大厅等,使用ClO2进行空气消毒密闭至少30min后用清水再次擦拭。

三、总结和思考

1.院感管理的地位:院感管理在现代化医院运行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以及维护医务人员健康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8]。医院抗击疫情期间的院感控制关系到确诊患者的诊疗效果、疑似患者的判断筛查以及医务和辅助人员的自身保护,因而更显重要。医院院感控制部门职责为专业业务指导,而院感控制部门提出的措施规范和工作要求,很多需要后勤部门予以落实完成,后勤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院院感控制的效果和质量。2.科学管理方法的重要性:由于肺炎主要传染源为感染患者,且可通过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进行传播。因此,减少人群聚集接触,避免交叉感染是控制疫情的有效措施之一。疫情以来,我院在院感控制的统一要求之下,提前建立并重新梳理疫情期间各项后勤工作规范流程,在医用被服洗涤收送、职工订餐送餐、污水处置、电梯服务、空调及排风使用、医疗废物收运、救护车洗消、车辆进出及停放、安全保卫巡查、消毒用品安全使用、科室安保管理、氧气瓶收送流程、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工作调整,在保障医院诊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工作人员疫情初始的恐慌心理,从“我怕”到“我不怕”,让患者和职工均感觉到医院是安全的地方。3.后勤保障部门调度科学的重要性: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此次全力以赴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后勤部门及时启动应急保障和服务工作,形成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后勤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并时刻关注疫情变化,动态调整应急方案,坚决避免后勤工作成为院感控制的漏洞和困扰,体现了较强的应急协调处置能力,取得了全员院内“零感染”的优异成绩,也为未来应对处置卫生医疗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9]。综上所述,后勤保障是医院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的坚强后盾,是医护人员安心工作的定海神针,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是医院在疫情时能打胜仗,平时安全运行的前提。经实践检验,我院在此次疫情中建立的应急后勤保障服务体系适用于各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的后勤管理,具有有效性和可推广性[10-12]。

参考文献

[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EB/OL].[2020-12-28].

[2]新华网.世界卫生组织将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Covid-19”[EB/OL].[2020-12-28].

[3]吴国安,魏丽荣,莫嫣娉,等.重大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医疗应急管理机制与策略[J].中国医院管理,2020,40(3):1-3.

[4]李韬,杨涵淋,陈泽宇,等.医院后勤信息化管理现状及应用趋势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20,(5):188-189.

[5]罗玉贞.医院被服洗涤外包服务质量标准探讨[J].现代医院管理,2011,5(27):64-66.

[6]梁晶.综合医院医疗污水排放及处理设计的集成化管理[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8,19(10):62-64.

[7]陈明壮,查静茹,鲁超,等.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综合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实践[J].中国医院管理,2020,40(3):47-49.

[8]崔善.医护一体院感防控模式在医院感染管理中的应用价值[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102):267-269.

[9]林俊,景岷勇.基于PDCA循环理论的医院后勤管理质量探讨[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9,26(04):110-112.

[10]高全胜.加强后勤保障人员管理促进医院规范化建设[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3,21(10):1119-1120.

[11]李系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和谐医院后勤保障工作[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5):60-61.

第6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7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2、文明行医,对能处理解决的病人不推诿,做到早诊断,早治疗,防止并发症和交叉感染。对治疗有困难的危重病人可安排会诊或转院,必要时由医护人员带急救设施及药品监护转送。急诊优先,做到快速、准确、服务优良。规范书写各种医疗文书。

3、上班实行24小时双班倒,晚班和节假日实行双岗制,超出平均上班时间可安排调休。按时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上班期间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不以医谋私。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持原则,不开人情方和人情假条,为病人保守医密,一视同仁,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期间保持高度警惕,做到随到随诊。尽量减少差错,杜绝责任事故。若发生事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制度,对治疗室的针管和药品要严加管理。对药敏试验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认真执行医嘱和按处方给药,发放药品做到“三查七对”。处方按时结帐汇总装订并限期保存。各类抢救药械随时准备完善,以备急需。对住院病人做好基础护理和安全管理,合理控制陪护,积极创造条件,使病房设置规范化。

5、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如遇异常须立即通知医生,配合做好应急抢救等工作。对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品严格按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执行。定期保养、维护医疗设备和仪器,保证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值班期间对丢失或损坏的物品视情节予以赔偿或处理。

6、贯彻以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对传染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上报,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校内传染病的管理,注意发热病人和群体性发病原因的调查与监控,执行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切实做好计划免疫、疫情报告和护理及卫生宣传

等各项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启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严格购药渠道,确保药物质量关。定期盘存药品,及时按程序报废过期变质药品。对毒、剧及医学专用药的处方严格按国家有关制度办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药房和消毒室。熟记药品价格,划价准确,收费无误,做到账目清晰,钱款准确,手续完善,及时上缴财务账款。除急诊病人,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第8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2012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将是有史以来对美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影响最大的一次总统选举。因为这次选举将决定《可负担医疗法案》(Affordable Care Act)的命运,法案的继续使用与废除将会严重影响到所有美国公民和他们的医疗保健状况。

总统选举的三种可能结果

根据分析,2012总统选举的结果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情况,保持现状,奥巴马留在白宫连任总统,继续控制参议院;第二种情况,奥巴马连任总统,但共和党夺回参议院控制权;第三种情况,共和党重新夺回白宫,并控制国会参众两院。在所有假设中,共和党都将会继续保持对众议院的控制,虽然也许并不会再占有绝大多数席位。

通过数学计算,可以发现以上三种可能的选举结果中,第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尽管在参议院中占有大多数席位,但是到2012年,将有23个席位需要重新竞争,与之相比,共和党则仅仅有10个席位需要重新竞争。在当前激烈的竞争形势下,捍卫23个席位显然要比捍卫10个席位困难得多。同时也有其显著的薄弱环节。比如,参议员肯特・康德拉将在一个被共和党牢固统治的州退职;而参议员比尔・纳尔逊所在的州则于2010年选举出了共和党州长和参议员。而对于共和党来说,其最薄弱的参议员,马萨诸塞州的斯考特・布朗,其投票形式却不错,因为他面临的是一个缺乏经验的挑战者。

不同选举结果对医疗改革的影响

对于《可负担医疗法案》来说,不同的选举结果将有截然不同的意义。如果现状得以继续维持,奥巴马总统将会继续实施该法案,除非最高法院判定整部法案违反宪法。如果法院仅仅是有关强制个人购买保险的条款,政府还会继续推进其他的法案条款,包括医疗保险交易的建立、医疗救助计划覆盖面的拓展、支持保险购买的联邦补贴,以及对不为员工提供保险的雇主的处罚等等。这同样适用于那些旨在提高医疗服务中的效率和质量的创新和改进的条款,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计划创新中心、基于价值的支付方案等等。

共和党将会继续通过减少项目经费的方法来放缓法案的实施速度,基于目前的预算压力,他们可能会取得一些成功。然而,奥巴马总统的连任和共和党对参议院控制权争夺的失败,将会剥夺共和党试图法案的能力,他们的进攻可能会减弱。大多数《可负担医疗法案》的条款将会得以保留,保险覆盖面将会扩大,联邦政府将会保留推行医疗系统改革和成本削减的法律工具。

第二种选举结果似乎更可能发生,其结果看起来将会非常不同。共和党将会把对参议院控制权的夺取视为一种对《可负担医疗法案》的否定,并会对其发动强大而持久的攻击。他们将会迫使总统废除对法案关键部分的立法和预算,并以总统的其他倡议为要挟来实现其在医疗改革方面的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壕沟战无疑会削弱总统的政治地位,影响到政府功能及抵抗能力。

很难对由此产生的妥协进行有把握的预测,但是很可能会明显改变《可负担医疗法案》的实施进程。例如,法案的修订可能会大幅降低对医疗救助计划拓展和保险补贴的经费支持,或者废除对不提供医疗保险的雇主的处罚。妥协可能会剥夺总统在法案下在各州建立保险交易的权力,尤其是当某些州政府拒绝建立时。

至于对支付体系的改革,最可能的变化是削减一些昂贵举措的经费:每年用于病人为中心成果研究所(Patient Centered Outcomes Research Institute)的5亿美元,150亿的预防基金,以及用于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计划创新中心的100亿美元。这些变化和法律上持久的攻击可能会显著地降低政府在支付制度上改革的雄心。

因此,在第二种情况下,法案的实施进程可能会相当缓慢。一定数量的美国人将会获得新的医疗保险,但是可能仅仅比那些因为私人保险市场持续恶化而失去保险的人的数量稍多一点。美国的医疗服务体系在2016年可能看起来与现在大致相同。从政府的角度看,主要的亮点是《可负担医疗法案》全部或部分继续保留在书面上,有待于未来的启用。

在第三种情况下,共和党将有权力和能力直接废除《可负担的医疗服务法案》,而且可能会迅速行动,或者在必要时使用所谓的和解进程来克服来自的阻挠。至多,他们可能保留该法案中在政治上有吸引力的条款,比如医疗保险计划下医疗预防和药物福利的拓展。共和党也可能保留一些不需要增加或者适度增加新的联邦投入的医疗改革举措:捆绑支付实验、按性能付费措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家庭,以及针对初级保健医生的提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然而,鉴于共和党内普遍流行的反政府情绪,他们似乎不太可能会使用当局这些积极的措施来引导全面的医疗改革。由于这种选举结果可能会终止奥巴马的改革倡议,也许会带来颇具争议的法案合宪性审查。

如果共和党废除《可负担医疗法案》,他们当然可以尝试更换它。但是由于几个原因,他们可能不会试图这样做,或者这样做时并不会成功。即使是作为一个拥有国会控制权的受欢迎的新总统,奥巴马还是发现进行医疗体制改革是极其困难的,在政治上也是非常痛苦的。这是因为84%的已经拥有医疗保险的美国人,对政府为改革医疗体制所做的努力表示怀疑。反对者认为奥巴马的计划可能会使大多数美国人的状况更坏,经过四年的斗争,大多数选民可能会回到法案推出之前的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支持另一项改革,改革可以被描述成是对他们珍视的东西的威胁。

第9篇: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

2010年度,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的部署,我院对照“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不断加强医院医疗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努力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1、院党委一班人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82号),以及省厅,市、县卫生局关于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认真分析了我院在医疗质量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所在;重点研究了我院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方法、步骤。

2、建立“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组织。成立了以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有序开展。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科级“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小组,具体开展好本科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

3、明确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制。为扎实推进“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院对班子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科室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建立起逐级责任追究制,做到了全院行动一致,目标清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2010年10月下旬,又印发了《河南省“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标准》100份,中层以上领导人手一份,按照督导检查标准中的八个大项,逐项落实了人员责任,细化了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水平。

二、广泛发动,人人参与,营造浓厚氛围

1、逐级召开会议宣传发动。分别召开了院班子会、中层领导会,科室职工会,认真学习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质量万里行”七个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活动内容,并认真贯彻实施。院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由院级领导组对各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价,下达评价结果与整改通知。

2、围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门诊部、住院病区等醒目处悬挂标语,利用院务公开栏、电子屏、各科黑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要求和好做法、好经验,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

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我院始终把医务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业务技术人员培训,努力提升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和水平。

1、组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规规范的学习。我们先后开展了《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通过专家讲座、单位集中学习、医务人员自学、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讨论等形式,使医务人员了解掌握了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规规范,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2、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一是在院内组织了业务骨干培训、病例书写培训、“三基”“三严”培训、护理培训、药品培训、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医疗纠纷防范等活动,使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疗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二是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讲座。对省、市两级组织的各种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和业务技术培训讲座,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学习,2010年,共选派各科室医务人员50余人参加省、市级培训16次,学习医疗卫生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观点。三是加强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2010年1-10月份,共选派10人到省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14名临床一线科室的护士长到省厅轮训,推荐6人晋升副高以上职称。通过以上举措,提高了我院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3、组织理论考试和技术比武。我们以培养提高医护人员急救技术、程序、常用方法和治疗方案的应用为重点,按照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原则,进行培训,推广新知识、新技术。进入10月后,我院对所有参加培训的医护人员的掌握应用情况进行了理论和技能考试,在此基础上,选出优胜者参加了全市卫生技术竞赛比武,获得了优秀奖,在同级兄弟医院中位居前列。

四、严格自查,认真整改,全面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只有树立这一理念,才有可能实现医院科学发展。我院围绕医疗质量工作,2010年2月份、6月份两次召开全体医、药、护、技人员参加的“医疗安全工作大会”,查摆安全隐患,制订医疗安全措施;围绕卫生部印发的活动方案、省厅印发的“医疗质量万里行”七个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院领导小组于8月21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13日四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与整改,全面提高医疗质量。 (1)

1、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标准,明确人员配置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对于重点部位、重点科室采取特殊管理和措施,保证全院的各类设备、设施能够安全运转。院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标志醒目,各类消防设备齐全,保卫科统一管理,并在各科室设有专人管理。 9月14日,在院制剂室院内,保卫科组织了全院26个科室70余名医务人员进行了消防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医护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2、严格落实了医疗护理核心制度。院医务科、护理部按照《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护理核心制度》(豫卫医〔XX〕39号)的要求,建立了医疗技术管理档案,落实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同时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业准入、资质准入,加强监督,全院无违法执业行为。认真执行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医师执业的定期考核和评价。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实施动态管理。

3、加强了临床合理用药。一是建立和完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记录完整,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降低患者医疗费用。二是定期对院内临床用药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公示。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三是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及教育,定期召开抗菌药物应用专题分析会议,落实“双十”制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采取个人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严厉措施。四是建立有效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处理程序,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五是加强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高危药品等特殊种类药物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上述药品的购置、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

4、开展了病历书写质量评比活动。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河南省卫生厅《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补充规定,院医务科进一步规范了病历管理。建立考核机制,每月对门诊处方、住院病历进行一次抽查评议活动,加强病历书写考核。提高甲级病历率,杜绝丙级病历。

5、强化了医院感染管理。首先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院感染办制定了《虞城县人民医院突发医院感染事件应急预案》、《虞城县人民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加强对感染科、口腔科、手术室、急诊科、产房、血液净化室、消毒供应室和检验科等感染管理重点部门的管理和监控。其次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分类、运送、暂存处理工作,加强了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杜绝感染事件发生。今年以来,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感染管理考核中均达到专业标准。

6、加强急救工作,开展了临床急救技能大比武。进一步加强急救队伍建设,强化医务人员急救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建立“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制度,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掌握各种急救技术。开展了急救技能大比武,每半年一次,采用单项比武和综合比武方式进行,内容包括为单人徒手心肺复苏术,三人心肺复苏技术等。考核临床14个科室医护人员的急救操作技术。通过技能比赛,提高医护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综合救治能力、增强我院科室间协调能力,以适应复杂情况下应急抢救工作需要。

7、进一步规范了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健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及工作制度,医院血库独立设置。落实临床输血申请登记制度和用血报批手续,建立了输血申请与会诊制度、输血前患者同意制度、输血前检验与核对制度。我院能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严格输血适应征,开展了成分输血(成分输血比例≥98%)。在临床输血中。无非法采供血行为,交叉配血合格率达100%。

2010年是“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第一年,我院虽然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与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将进一步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多措并举,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推动卫生事业稳步前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