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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精选(九篇)

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

第1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关键词】无偿献血;免费用血;返还政策

无偿献血是指为了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己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此标志着我国无偿献血制度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献血工作步入法制化和正规化道路。

一、免费用血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2012年之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还血制度,各个地市都是遵循各自的办法。就山东省潍坊市而言,遵循的是2000年8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办法》的办法: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5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5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30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一人献血,全家受益。

但是,在整个办理免费还血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异地报账。在无偿献血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大学生和军人,而这部分人一般都是在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献血,他们毕业或复员后,大多数都离开了献血的所在地,如需享受兑现待遇时,按规定受益人必须将献血证和用血原始资料通过邮寄方式到献血所在地进行审核。这样有可能出现几种情况:一是可能会出现邮寄接转差错;二是给受益者报账时带来不便,影响献血的热忱。

2、报销相关凭证不详。由于少数献血者及受益者对免费用血的报账程序不太了解,对需要提供哪些凭证不够清楚,尤其是医院用血原始发票应与其他医疗费用合并开在一张票据上,用血者拿不出单一的医疗用血费用凭据,医院又未单独开具医疗用血发票。因此,受益人因未按规定提供这些相关报销凭证,以致造成一次或多次不能报销用血费用,给免费用血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给核报工作带来困难。

3、献血证遗失和证件相关内容记录不详。《无偿献血证》是核报用血费不可缺少的依据,换句话说,无偿献血证本身就是一本有价证券,因此,填写无偿献血证必须严格规范。

二、免费用血量连年增长,亟需新政策出台

从《献血法》实施以来, 随着无偿献血者的增加,加上各种宣传的作用,免费用血者每年都呈上升趋势。下面是潍坊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从2001年到2011年的无偿献血免费还血情况 :

免费还血量增加源于近两年需求量的增大。随着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医改的推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手术的增加,人们对无偿献血的认知有了新的高度,献血热情有了新的提高,知道无偿献血是利人利己的高尚行为,让一些不舍得住院治疗的病人有机会接受住院治疗,临床用血量也相应的高出许多。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免费还血工作的效率及效果,进而影响了献血者的积极性。

三、新政策解决了地区内部问题,但跨省区的免费用血仍待解决

2012年以来,山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即时返还工作的通知》,推行了新的政策,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即时返还工作。

所谓返还政策,即在山东省内血站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和献血者亲属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交纳的用血费用,可在就诊医疗机构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进行返还;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可根据在献血地献血量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逐一进行返还。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返还用血费用为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不含医院的血型鉴定、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用。

(一)新政策的返还程序

1、提供凭证。办理血费返还时,需向用血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凭证。

2、医疗机构审核。就诊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凭证进行审核(保留复印件)填写《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临床用血费用返还登记表》传真或将扫描件发至用血地血站。

3 、血站核实。用血地血站对《登记表》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根据当地用血返还标准出具《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或将扫描件发至用血医疗机构。同时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凭证》送本单位财务科备案。

4、医疗机构返还。用血医院根据《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凭证》为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办理血费返还,向其出具返还详单,并在献血证上标注已报销血量。

5、定期结算。原则上用血医疗机构与血站之间、用血地血站与献血地血站之间每季度结算一次。返还数额较大的,由相应的血站、医疗机构之间协商结算时间。

(二)新政策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2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颁布实施以后,大连市人大和辽宁省人大分别出台了《大连市献血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由于我市十多年来组织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良好基础,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条例中规定了公民有献血的义务,献血后也享有优待用血的权利。只有实施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才有可能实现,让人们认识到无偿献血不仅是救助他人的高尚行为,而且也可以为自己和家人得到用血的保障。

1领会《献血法》精神,兑现优惠政策

我们认真领会《献血法》精神,坚持原则,不折不扣地。按规定兑现公民用血待遇,不推、不拖,取信于民。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量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随着近年来无偿献血者的增多,认真落实无偿献血优惠制度,及时做好审核符合条件的献血者退还用血互助金和免费用血的血费,知法、守法是我们献血办公室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1996年--2002年,享受免费用血948人,其中献血者本人免费用血297人次,配偶及直系亲属免费用血651人次,最高的返还金额达到23860元。

2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体会

2.1《无偿献血证》使用发放、管理

目前,各地血站、血液中心都用卫生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由于各个单位填写的项目不一致,比如只填写献血员姓名、血型,对于证件号码、血量等不作登记,这就给献血员兑现用血待遇审核增加难度。

2.2兑现待遇出现困难。例如大学生一般都是在校期间献血,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大多数都离开献血所在地,在兑现待遇时需要本人邮寄献血和用血的原始资料审核等,出现邮寄接转差错等。

2.3《献血证》查询。对于兄弟血站发放的献血证,如果想查询相关信息,目前取证比较困难。

总结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卫生部能制订一个统一的规定:

2.3.1建立网上血液信息查询系统。尽快建立一个全国输血系统专用的计算机网络,统一建一个“献血员查询数据库”通过快捷方便的网络系统,达到高新技术在输血领域资源共享和交流,方便随时查阅取证的资料,方便全国范围内献血者待遇的及时兑现。

第3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义务献血不仅是个纯粹的道德问题,人们出于救死扶伤、帮助他人的精神,捐献出一管热血,其实本质上是慈善。血荒的困境跟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困境是一样的,都是一颗爱心,却因制度而变冷。缺少透明和对知情杈等权利的保障,导致类似慈善事业止步不前。

献血确实需要无偿,这是社会救济体系的一种表现,更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可问题的关键在于,无偿献血之后,高价用血让大多数献血者寒了心。《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需要输血时,可免费使用其献出血液量3倍的血液。但现实是,受血者必须先缴纳各种费用,然后再凭借有关手续办理费用减免,而我国各机构的办事效率一直不敢恭维。面对繁琐和缺少可操作性的过程,一些人放弃,一些人疲惫奔波,这还怎么鼓励献血者再次伸出自己的手臂?

对于高价用血,血站的解释是需要大量的检测费用和保管费用,而这些成本一直没有公开。再说,公众献血都可以免费,检测和保管为何就不能一起免费?一些地方血液中心更是在血荒的时候,公然宣称没有献血证的患者,一律不提供手术用血。这本意或许是想推广无偿献血,但这种要挟式的推广,带来的只能是更大层面的抵制。

目前的制度,也没有保障献血者的知情权。作为无偿捐献者,他们有权知道,自己所献的血流向何方。这和慈善捐赠者有权知道善款的去向和用途乃至使用细节,是一样的道理。而且,只有过程和结果的具象化,才能激发更多人的爱心。

当前的献血人群中,大部分是大学生和农民工。济南血站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当地献血人群中,52%是大学生,20%是打工者,公务员仅占2%。所以,一到寒暑假,各地就开始闹血荒。这说明,现在先献血再免费用血的激励制度,对有公费医疗的人群没有实质性吸引力。而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如果不能吸引这一大批人,那就需要思考政策上是否出现了偏差。

我们不妨来看看无偿献血做得比较完善的国家。约旦政府,早在1975年就在首都安曼建了座中央血库,任何人只要急需血液,都可以从这里得到,但在康复后,必须来献血,或由亲属代之献血。在德国,为保证血液供应安全,先对献血者实行多项严格的免费体检,这些检测结果都会寄给献血者,而只有在得知检测结果合格后,被封存的血才会进入血库使用。在美国,采血时会进行身份验证、体检、了解病史等,并在网络中建有一套不适合献血人员名单,防止其他采血点从这些人身上采血,引起血液感染。

第4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方案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不断加强我市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无偿献血氛围,动员广大群众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入无偿献血队伍行列,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根据《郴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年度预约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26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政府领导,密切部门合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市民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确保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形象。创建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全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构建平安和谐友爱郴州。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临床用血**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达到95%以上;驻郴部队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四)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7时至22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报社每日刊载一条无偿献血宣传标语,定期刊载无偿献血工作信息;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各部门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专业队伍,主动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师资、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服务网络,负责做好献血知识宣传效果评估。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无偿献血、科学用血科普知识纳入医护人员上岗培训内容。利用各种节日、学习培训、知识竞赛、义诊、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向市民、病人及其亲朋好友宣传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等相关知识和政策,鼓励市民、病人的亲朋好友互助献血。要在医院主要场所(如门诊、住院部、手术室等)设置无偿献血宣传栏、张贴无偿献血宣传画、摆放无偿献血资料、利用医院LED屏播放献血宣传片,提高就医人群对无偿献血、科学用血、免费用血等知识和政策的了解。

3、市中心血站要确保郴州献血报每月一期,将每季度县市区、单位的无偿献血工作情况,呈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参阅,确保各级领导对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的掌握。要利用郴州献血网,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无偿献血的先进事迹、报道免费用血情况、献血招募信息、更新献血工作动态、为市民解疑释惑、开展预约无偿献血等。要组织无偿献血先进事迹报告会和血液科普讲座进校园、社区、企业、农村,培养无偿献血后备力量,壮大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要组织制作无偿献血宣传碟,做好无偿献血宣传指导。要做好重大节日,如“6·**”世界献血者日、“**·1”《献血法》颁布实施日的无偿献血宣传。要联合文化、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志愿宣传服务队管理,健全和完善服务队的章程及培训细则,使活动步入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二)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单位

1、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落实,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公益广告的播放工作,将无偿献血倡导的奉献精神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指标中,提升社会各界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视度和参与度。

2、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按照《献血法》,把无偿献血列入全年的宣传报道计划,制定宣传方案,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要有计划地免费定期播放或刊登无偿献血专题片、公益广告片、广告语等,确保每季度有1-2次无偿献血先进典型的报道,做到“电台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网上有点”,形成立体化的宣传格局。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献血光荣”的文明风尚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个个踊跃参与的良好风尚。

3、郴州电视台和各县市区电视台要以公益广告、专题片等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确保每日有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要利用天气预报做字幕宣传。

4、郴州日报开辟无偿献血专栏,刊载无偿献血、血液库存、临床用血等信息。

5、郴州市广播电台和各县市区广播电台要确保每日有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6、郴州新闻网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及时献血招募信息和献血工作信息。

(三)教育部门

1、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范畴。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健康教育,通过评估考核机制切实抓好在校学生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使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要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和适龄学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2、各中小学校从事健康教育的教师要接受无偿献血知识培训,献血知识要与艾滋病防治教育相结合;初、高中(职校等)应开设无偿献血知识讲座,每学期至少授课4个课时;大专院校要将无偿献血教育与德育教育内容有机结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无偿献血与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献血比例和献血知晓率,并积极鼓励健康适龄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3、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科普知识,确保校内广播每周宣传无偿献血知识1次以上,无偿献血知识专栏每学期1—2期,永久性无偿献血宣传标语2条以上。

4、每年在纪念“5. 8”世界红十字日博爱宣传周及“6.**”世界献血者日活动期间组织一次以宣传无偿献血知识为主题的班会。

(四)规划、城管、建设、交警部门

1、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旅游景区和公交车站台等做好献血公益广告设置场所的选址工作,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牌匾、条幅、灯箱等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确保市区内至少建立两块固定无偿献血巨幅广告;一个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无偿献血科普知识;至少有一条主干道有无偿献血宣传广告;至少有一路公交车有无偿献血宣传的载体;对大型宣传活动提供场地和支持,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各类群体传播血液科学知识,引导市民正确认识无偿献血,消除恐惧,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2、积极参与献血屋的选址,尤其是在繁华地段对献血屋设置和献血车停靠给予多方面的协助支持,方便公众献血。

(五)总工会、共青团等部门

积极开展对企业职工的献血知识宣传活动,倡导无偿献血有益健康理念,引导职工踊跃参加无偿献血。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宣传画廊、板报等宣传活动,并在“3.8妇女节”、“5.4青年节”等纪念日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团员青年进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学习,“5.4青年节”与广电新闻宣传部门举办“18岁成年礼”,号召广大青年志愿者积极投入到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的志愿服务活动中来,并鼓励更多青年人加入献血队伍。

(六)部队卫生部门

要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驻郴部队官兵的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建立部队应急流动血库,协助地方保障血源供应。

(七)财政部门

要加大对献血工作经费的投入,结合目前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现状,统筹安排献血工作相关经费,保障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其他单位

1、有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

2、抓好本单位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至少有一块无偿献血宣传专栏。

(九)各县市区

1、至少要在辖区内设置两块大型的永久性无偿献血宣传牌,各乡镇至少有一块无偿献血宣传栏;

2、要在农村醒目位置设置公益广告牌,在农村集市等人流集中的地区通过广播、发放无偿献血宣传纪念品等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及献血有益健康等知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严格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精神,把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分解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保证各项宣传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扩大献血队伍。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单位的带头作用,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促进社会各单位职工参加献血,尤其是要鼓励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公务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教育和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率先献血,为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完善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献血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部门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和指导。

五、监督考核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年修订)》评选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的要求进行督查考核,对未完成预约献血目标任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先进部队的重要内容,并做为推选省级、部级先进单位的条件。

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方案二:实施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表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到一个较高层次的产物,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保障作用的重要举措。根据市、区政府指示精神,为有效应对临床用血紧张的情况,避免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切实做好我街20**年无偿献血工作,特制定荣华街20**年公民义务献血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与落实,经研究,成立荣华街无偿献血领导小组,由街办事处副主任李斌任组长,街辖区内各单位卫生干事、各社区卫生主任为成员。街城管办刘卫东、魏鹏、赵湘渝负责组织、协调全街的无偿献血工作。

二、目的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武汉市献血条例》及有关政策,加强宣传血液科学知识,提倡奉献精神,广泛宣传“一人献血,全家受益”,形成献血光荣新风尚,积极组织辖区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参加无偿献血和有偿成分献血活动。

三、实施办法

1、此次献血实行义务献血和有偿成分献血相结合,义务献血与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区援助相结合,组织无偿献血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集体组织与公民个人自愿相结合。

2、辖区各单位按本单位总人数的12%确定献血人员数(人数较少的法人单位献血人员不少于2人),各社区居委会献血任务为**人次。

3、辖区单位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确保按时完成无偿献血目标任务。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武汉市献血条例》,提高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对无偿献血工作意义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

2、辖区各单位应该在20**年1-3月要做好血源储备工作,并组织人员进站献血。20**年7月前完成所承担的无偿献血任务数80%。

3、各社区居委会按照承担的任务数要在20**年6月份完成全年无偿献血任务。

第5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关键词] 血液 经费管理 成本费用 收费

[中图分类号] F239.45[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11)02(c)-111-02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捐献血液,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的行为,自1998年《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无偿献血虽然正式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但是却一直存在着献血主体单一、宣传力度不够、激励不足等问题。近期,我国多个地区出现了“血荒”,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由于人们对血液采集到输注的过程不甚了解,对血站的工作内容及性质不甚了解,因此产生了“献血无偿,用血有偿”等错误认识。《献血法》中明确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订。

在目前的管理方式下,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负担的经费主要是人员经费和一部分公用经费,远远不能维持血站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订了血液的收费标准,血站向用血者收取的正是血液采集、检验、质控、分离、储存等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成本费用。

1 资料与方法

现以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2007~2009年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200 ml/单位的血液成本进行测算。

2 结果

见表1~5。

表1 2007~2009年财政拨款情况统计

表1中数据表明,血液中心虽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并不是所有的经费都来源于财政拨款,除在职职工的人员经费为财政负担外,公用经费拨款仅占财政拨款的32%左右,财政拨款仅占事业支出的29%左右,公用经费拨款仅占事业支出的8.6%左右。

表2中数据表明,全市的用血量在逐年增加,2007~2009年血液中心的采血量也在逐年增加,血液中心面临着要不断发展壮大无偿献血队伍的工作任务。

表3 每袋血液(200 ml/单位)的直接成本(元)

表3中的直接成本为每采集一袋(200 ml/单位)血液所消耗的直接成本费用,主要为检测试剂、血源招募、医用器械、消毒防护、血液过滤耗材、采血袋、病毒灭活耗材等材料的成本费用。

表4 每袋血液(200 ml/单位)的间接成本(元)

表4中的间接成本为每采集一袋(200 ml/单位)血液所消耗的间接成本费用,主要为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设备购置、修缮费等成本费用。

表5 每袋血液(200 ml/单位)的总成本(元)

表5中的数据为每采集一袋(200 ml/单位)血液所消耗的总成本费用。这一总成本费用中不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于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直接列入了支出。

3 讨论

通过上述的测算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3.1 由于财政并没有负担采集血液所消耗的所有成本费用,因此血液中心通过收取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的用血费,才能维持正常的业务运转,完成采供血工作任务

血站是国家规定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机构,虽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是财政拨款仅占事业支出的29%左右,而公用经费拨款仅占事业支出的8.6%左右,远远不能维持正常运转所需要的业务开支。因此,按照《献血法》的规定,血站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用血者收取一定的采集、检测、储存、运输血液所需的成本费用,否则,血站将无法生存、发展下去。通过测算,2007~2009年每袋200 ml/单位的血液总成本分别为177.15元、199.48元、305.53元,由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并且在购置时直接列入支出,因此,其他应摊费用不稳定,受当年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情况的影响,2007~2009年每袋200 ml/人次血液成本费用平均成本为227.38元,这一成本中还不包含房屋建筑物(献血屋等)的构建、聘用采血护士的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加班工资以及在职职工的工资的差额部分。目前,物价部门核定的200 ml/袋全血的收费标准为220元,勉强弥补血液采集、检测等成本费用,血站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3.2 血液安全重于一切,保障血液安全需要更多资金的投入,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血液以及血液相关的生物制品不但可以治病救人,也可以作为许多传染病的载体,如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引起传染病的流行,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伤害。因此,采血、检测、制备、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包括硬件和软件),要以保证血液安全为宗旨,血液安全就是血液管理的生命线。血站在采血袋、卫生材料、检测试剂方面的采购,以及大型专用设备的更新、改造,都应以确保血液质量为前提,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目前,血站的经费只能维持正常的业务开支,质量控制方面尚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还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3.3 无偿献血者使用血液时,在医院缴纳的用血费,可以在血站以2倍的金额报销,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用的支出将会成为未来期间的一项很大的支出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中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享有下列用血权利:①本人献血后,可免费使用2倍于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②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免费使用献出的等量血液。用血费用凭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有效直系亲属证明及医疗机构的用血凭证,在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或血站办理报销。③患者临床需要输血时,亲属或亲友互助献血的,可享受优先用血的权利,但要交付所用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因此,无偿献血者使用血液时,在医院缴纳的用血费,可以在血站以2倍的金额报销、配偶及直系亲属使用血液时可以等额报销,不但不存在献血无偿、用血有偿的情况,而且有一定的奖励政策。对于血站来说,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用的支出将会成为未来期间的一项很大的支出项目,并且将会随着无偿献血者使用血液比率的提高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3.4 调整血液中心经费及行政管理现状,加大无偿献血宣传,从根本上改变采血难的现状

把无偿献血简单化地对待,认为采集的血液只是从一个人的血管输入另一个人的血管,不仅透射出献血宣传工作的不足,也反映出了人们对这项全民参与的公益项目存在严重偏差和曲解,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已经成为了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这项工作仅依靠血站是无法完成的。由于血站的经费有限,每年能够投入宣传工作中的支出已经占到了商品服务支出的4%左右,但是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媒体以及相关部门都应参与到无偿献血宣传工作中来,把“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这样一个宗旨和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传达给每一位公民,同时,调整相关的政策和血站的经费管理现状,从根本上解决采血难的问题。

3.5 血站应当在确保血液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及服务质量,开展内部成本核算工作

血液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是无偿献血者志愿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的,血站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应当在确保血液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及服务质量,开展内部成本核算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和成本费用控制办法,严格控制采供血环节中一次性卫生材料、消毒用品、检测试剂以及献血员食品、纪念品等可控材料的使用消耗,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费用,将有限的经费用好、管好。

[参考文献]

[1]夏慧新,贺连霞.采供血机构财务潜在风险分析及对策[J].临床输血与检验,2004,6(4):297-298.

[2]陈淑惠.天津市无偿献血成本测算结果与分析[EB/OL].bbs.省略/read.phptid=837481&page=1.

[3]陆星海.无偿献血成本及费用剖析[N].右江日报,2008-08-21.

[4]《甘肃省实施办法》[EB/OL].省略/law/law_view.aspid=34003.

第6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昆明正在遭遇十年来最严重的一次血荒,以至于住院等待手术的病人要自己打电话,甚至出院去联系血源。全国范围的“血荒”可以当成一种大家关注的社会现象。2010年10月26日播出的央视《新闻1+1》对此评论如是说到。

事实上全国范围内都存在血液供应不足,以北京为例,需血量以每年10%的速度在上升,据血液中心统计,今年1至9月,该市采血量增幅为2.9%,与需求量10%的增幅相比,还有7%的缺口。以去年全年采血量65万单位估算,全年缺血在4万单位左右,这并非孤例,近期全国大面积凸显的“血荒”现象,再次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1]?。

一、造成全国医疗用血供应不足的原因

现在全国性的血液危机越来越严重,造成血液危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认为还是一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最主要的原因是公众的信任危机,不愿意自主献血。

今年昆明市即使在采血旺季的血液采集量也比往年少。1-9月采供血量同比增幅为2.9%,但临床用血增幅达到10%。每年9、10月都是献血“旺季”。但今年十一过后,街头献血者和献血量均明显减少。近10天来,仅有557人献血,与去年同期相比少了310人这是昆明首次在献血“旺季”出现用血紧张[2]?。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页上很多网友发表的评论对献血的是持否定态度,很多人的观点表示对社会和医疗机构的信任不足。在自主献血的人群中,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是主力军,有数据显示大学生、农民工无偿献血比例超90%,但以昆明为例,公务员参与无偿献血的比率仅占0.92%,医务人员的比率则仅1.2%。政府和医疗机构总是宣传献血无害,可医务人员、公务员都不带头献血。这就让社会公信力大大降低,而用血的人员大多是本市的居民和公务人员,他们却很少献血。

(二)国家对义务献血的鼓励不足

国家为了鼓励义务献血,对义务献血的人给予了用血的优惠政策,可是常落不到实处。有报道称,义务献血者在异地因故发生事故,因无钱输血,且向当地医院出示“献血证”时,当地医院拖延和推卸,输血费用需要当时付清。要带着医院的输血记录证明,回到原义务献血地才能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报销献血费用,后又因手续繁琐而不得不放弃,这又让义务献血这个激励政策大打折扣。

(三)医疗机制的不健全和卫生知识的缺乏

我国的医疗机构制度现在还不健全,包括血液的采集和供应方面。存在着手续繁杂,保管也要产生大量费用,公民无偿献的血,到了患者用血的时候,是比较昂贵的。这就造成了大众的误解。“把我们免费的血液拿去给医院谋利了?”这是很多大众和媒体议论的焦点。对于此事卫生部部长陈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存在利用市民无偿献血血站盈利的情况。血站将血液出售给医院的费用,是回收生产过程的成本”。[3]?但仍然不能消除民众对此的怀疑。

正常人献一点血对身体的健康是没有损害的,这是一个被医学界公认的事实。但在权威往往受到挑战的今天,这个观点也受到了质疑。特别是对于大多数没有医疗常识的民众,在少部分人的质疑中尾随其后,大事宣传。加上有些媒体不负责任的炒作。献血是对身体有害的这一观点被一部分人认可。对义务血献的人数产生了影响。部分人担心献血会传染上疾病,所以就是有这个心想尽自己的义务也不敢去,其实现阶段医疗卫生还是比较发达的,抽血针只用一次性的是没有这样的风险,但是他们不明白。这对潜在义务献血人群也有一定影响。

二、解决义务献血不足的方法

(一)国家应该落实义务献血的鼓励政策

国家和我们的政府组织应该重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国家的政策要有合理的制度保障和操作细则,保证政策实行到位。这样国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形成讲求诚信和贡献的氛围。具体说就是要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国家的政策落实有助于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才能对大多数人的行为形成他律性。现在国家出台了义务献血法规定了个人及亲属可以有需要时享受优先输血钱,但是这项政策因手续复杂而让其成为现实面的困难,这就造成不公正而妨碍义务献血政策的落实,从而损害整个公众利益。国家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应该对政策和执行细则做出调整,让我们高兴的是为了鼓励义务献血,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利措施,比如我们的首都北京出台了征求意见的办法草案加大了奖励力度,献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10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献血公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取消了“

[1] [2] 

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限制,年内可免费使用等量血液。草案还对特别踊跃的“明星”献血者给予特别重奖:累计献血超过毫升的公民,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使用血液。  (二)国家应该加大义务献血宣传

现在很多人对义务献血还不了解,我们应该加大宣传让很多人来了解它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就做的很不错,例如在日本,每年的月日为成人节,年满岁的男女青年身着盛装,在举行成年仪式之后,纷纷来到献血车前参加无偿献血,这已成为日本推动献血的一个传统形式。日本政府规定,各级行政人员适龄者每年必须献血一次。明仁天皇每年月日都和后妃带领宫中人员参加献血。也有一些国家发行各种宣传手册,组织各种活动,甚至邮票上的有宣传。总之,全世界大部分医疗用血来源于免费献血,各国的宣传方法我国也是可以借鉴的,现在一些人认为献血会损害健康造成传染也有必要澄清,因为如果正确的观点不站出来就会被谬误所掩盖,现在的医疗正规采血是不会造成传染的,健康人抽取一定量血液不会影响身体健康这已经被证实,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

三、伦理道德修养有助于提高义务献血的自主性

(一)义务献血是公民的责任

义务献血是普通公民的责任,可以挽救许多生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公民道德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一个社会进步和谐的表现。人类社会是一个群体社会,群体的成员都应该为其尽一份力。这无论是从利他主义还是利己主义来说的是有利而无害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社会的成员在困难的时候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更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每个人在社会上都会遇到困难,往往要通过其他人的帮助才能克服困难。每个公民的应该承担一份社会责任这样才有可能享受到社会权利,自主献血因为是义务所以这就要求公民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是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什么的讲究经济效益,传统道德和责任有些被淡化。有人就认为哪有义务的事情,义务不可以创造效益也不可以增加财富,为什么要去。事实上义务做事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而社会财富是大家的享有的,这样无形当中义务人也间接获利了。但有人又要问那我等别人来贡献义务我去享受不是更好吗?如果人人的这么想社会就会崩溃,还有社会存在吗?

(二)提高自我的社会责任感

作为新世纪公民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现在的社会化很强,个人离开社会几乎不可能生存。品德的培养是个长期的过程,首先需要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这点可以从我们的书中学习哪些品德高尚的人同时向身边哪些有正确价值管的朋友学习,一段时间以后你就会觉得意义所在,至少自己会成为正直的人。把自己的想法变成社会实践,当得到别人鼓励的时候也就明白了自己的价值,最后再去改造自己的内心世界。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会把这种品德带到生活学习中,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对自己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如果社会上很多的人都有了社会责任感,义务献血就会变得简单了,人们对其他社会责任也就会勇于承担,我们的世界将会变得更美好,每个人也将会拥有更多的社会财富和精神财富。

总之,社会道德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一个社会和谐相处社会风气好,公民的道德素质就会不自主的受环境影响。社会主义道德讲究互助互信,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典型。其他人自然会受到感染,社会伦理道德就会得到加强。那么有了社会责任的公民自然会加入到无偿献血的大军中来。

义务献血关系到人的生命,全民族的健康,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义务献血可以提高社会的凝聚力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素养。从国家到个人都应该重视。血库危机给我们了警示,但这是一个好现象,这样我们就会更加重视道德的建设和新时代所面临的道德问题思考。有助于扭转社会的不良风气和为新时代的人们提供现实的道德教育。通过政府的重视、媒体的宣传和广大市民的参与,现在昆明的“血荒”问题已经有所改善。进一步的解决和建立长效机制还需要我们的继续努力。

[]年月日,马晓华第一财经日报

[]年月日来源:京华时报。

[]年月日,新华网,曾佑忠。

第7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关键词:献血;伦理;道德

    昆明正在遭遇十年来最严重的一次血荒,以至于住院等待手术的病人要自己打电话,甚至出院去联系血源。全国范围的“血荒”可以当成一种大家关注的社会现象。2010年10月26日播出的央视《新闻1+1》对此评论如是说到。

    事实上全国范围内都存在血液供应不足,以北京为例,需血量以每年10%的速度在上升,据血液中心统计,今年1至9月,该市采血量增幅为2.9%,与需求量10%的增幅相比,还有7%的缺口。以去年全年采血量65万单位估算,全年缺血在4万单位左右,这并非孤例,近期全国大面积凸显的“血荒”现象,再次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1]。

    一、造成全国医疗用血供应不足的原因

    现在全国性的血液危机越来越严重,造成血液危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认为还是一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最主要的原因是公众的信任危机,不愿意自主献血。

    今年昆明市即使在采血旺季的血液采集量也比往年少。1-9月采供血量同比增幅为2.9%,但临床用血增幅达到10%。每年9、10月都是献血“旺季”。但今年十一过后,街头献血者和献血量均明显减少。近10天来,仅有557人献血,与去年同期相比少了310人这是昆明首次在献血“旺季”出现用血紧张[2]。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页上很多网友发表的评论对献血的是持否定态度,很多人的观点表示对社会和医疗机构的信任不足。在自主献血的人群中,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是主力军,有数据显示大学生、农民工无偿献血比例超90%,但以昆明为例,公务员参与无偿献血的比率仅占0.92%,医务人员的比率则仅1.2%。政府和医疗机构总是宣传献血无害,可医务人员、公务员都不带头献血。这就让社会公信力大大降低,而用血的人员大多是本市的居民和公务人员,他们却很少献血。

    (二)国家对义务献血的鼓励不足

    国家为了鼓励义务献血,对义务献血的人给予了用血的优惠政策,可是常落不到实处。有报道称,义务献血者在异地因故发生事故,因无钱输血,且向当地医院出示“献血证”时,当地医院拖延和推卸,输血费用需要当时付清。要带着医院的输血记录证明,回到原义务献血地才能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报销献血费用,后又因手续繁琐而不得不放弃,这又让义务献血这个激励政策大打折扣。

    (三)医疗机制的不健全和卫生知识的缺乏

    我国的医疗机构制度现在还不健全,包括血液的采集和供应方面。存在着手续繁杂,保管也要产生大量费用,公民无偿献的血,到了患者用血的时候,是比较昂贵的。这就造成了大众的误解。“把我们免费的血液拿去给医院谋利了?”这是很多大众和媒体议论的焦点。对于此事卫生部部长陈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存在利用市民无偿献血血站盈利的情况。血站将血液出售给医院的费用,是回收生产过程的成本”。[3]但仍然不能消除民众对此的怀疑。

    正常人献一点血对身体的健康是没有损害的,这是一个被医学界公认的事实。但在权威往往受到挑战的今天,这个观点也受到了质疑。特别是对于大多数没有医疗常识的民众,在少部分人的质疑中尾随其后,大事宣传。加上有些媒体不负责任的炒作。献血是对身体有害的这一观点被一部分人认可。对义务血献的人数产生了影响。部分人担心献血会传染上疾病,所以就是有这个心想尽自己的义务也不敢去,其实现阶段医疗卫生还是比较发达的,抽血针只用一次性的是没有这样的风险,但是他们不明白。这对潜在义务献血人群也有一定影响。

    二、解决义务献血不足的方法

    (一)国家应该落实义务献血的鼓励政策

    国家和我们的政府组织应该重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国家的政策要有合理的制度保障和操作细则,保证政策实行到位。这样国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形成讲求诚信和贡献的氛围。具体说就是要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国家的政策落实有助于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才能对大多数人的行为形成他律性。现在国家出台了义务献血法规定了个人及亲属可以有需要时享受优先输血钱,但是这项政策因手续复杂而让其成为现实面的困难,这就造成不公正而妨碍义务献血政策的落实,从而损害整个公众利益。国家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应该对政策和执行细则做出调整,让我们高兴的是为了鼓励义务献血,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利措施,比如我们的首都北京出台了征求意见的办法草案加大了奖励力度,献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10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献血公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取消了“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限制,10年内可免费使用等量血液。草案还对特别踊跃的“明星”献血者给予特别重奖:累计献血超过2000毫升的公民,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使用血液。

    (二)国家应该加大义务献血宣传

    现在很多人对义务献血还不了解,我们应该加大宣传让很多人来了解它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就做的很不错,例如在日本,每年的1月15日为成人节,年满20岁的男女青年身着盛装,在举行成年仪式之后,纷纷来到献血车前参加无偿献血,这已成为日本推动献血的一个传统形式。日本政府规定,各级行政人员适龄者每年必须献血一次。明仁天皇每年6月5日都和后妃带领宫中人员参加献血。也有一些国家发行各种宣传手册,组织各种活动,甚至邮票上的有宣传。总之,全世界大部分医疗用血来源于免费献血,各国的宣传方法我国也是可以借鉴的,现在一些人认为献血会损害健康造成传染也有必要澄清,因为如果正确的观点不站出来就会被谬误所掩盖,现在的医疗正规采血是不会造成传染的,健康人抽取一定量血液不会影响身体健康这已经被证实,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

    三、伦理道德修养有助于提高义务献血的自主性

    (一)义务献血是公民的责任

    义务献血是普通公民的责任,可以挽救许多生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公民道德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一个社会进步和谐的表现。人类社会是一个群体社会,群体的成员都应该为其尽一份力。这无论是从利他主义还是利己主义来说的是有利而无害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社会的成员在困难的时候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更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每个人在社会上都会遇到困难,往往要通过其他人的帮助才能克服困难。每个公民的应该承担一份社会责任这样才有可能享受到社会权利,自主献血因为是义务所以这就要求公民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是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什么的讲究经济效益,传统道德和责任有些被淡化。有人就认为哪有义务的事情,义务不可以创造效益也不可以增加财富,为什么要去。事实上义务做事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而社会财富是大家的享有的,这样无形当中义务人也间接获利了。但有人又要问那我等别人来贡献义务我去享受不是更好吗?如果人人的这么想社会就会崩溃,还有社会存在吗?

    (二)提高自我的社会责任感

    作为新世纪公民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现在的社会化很强,个人离开社会几乎不可能生存。品德的培养是个长期的过程,首先需要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这点可以从我们的书中学习哪些品德高尚的人同时向身边哪些有正确价值管的朋友学习,一段时间以后你就会觉得意义所在,至少自己会成为正直的人。把自己的想法变成社会实践,当得到别人鼓励的时候也就明白了自己的价值,最后再去改造自己的内心世界。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会把这种品德带到生活学习中,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对自己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如果社会上很多的人都有了社会责任感,义务献血就会变得简单了,人们对其他社会责任也就会勇于承担,我们的世界将会变得更美好,每个人也将会拥有更多的社会财富和精神财富。

第8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摘要 贯彻《献血法》是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保证。因为,贯彻《献血法》可以从源头和采供血全过程保证临床输血的安全;并可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为保证临床用血而自愿献血;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为了保证临床用血,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施行《献血法》工作的领导,并要认识到保证临床用血的有利条件,积极组织献血,作为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医疗用血。

Abstra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Blood Donation Act is the key to ensuring the sufficiency and safety of 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This is because it can ensure the safety of clinical blood transfusion from the source and during the entire process of blood taking and supply.It can also effectively mobilize and organize the citizens in voluntarily donating blood to ensure the sufficiency of 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At the same time it is co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material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To do the work well,government apparatus at all levels ought to strengthen the leadership in implementing the Act, recognize the favorable conditions available, and actively organize people in donating blood.Medical institutions ought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economize on 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

Key Words Blood donation act

Clinical use of blood

Safety

自1998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简称《献血法》已在全国实施。《献血法》的实施是我国输血工作新的里程碑,是临床输血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是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领导要提高对献血法意义的认识,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带头认真学习切实履行献血法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一、施行《献血法》的重要意义

(一)施行《献血法》是从源头保证临床输血的安全:长期以来,全国多数地区的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者有偿提供。在血钱交换机制下,一些个体供血者成为靠卖血为生的职业供血者,一些感染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也力图混入供血队伍。临床用血在源头面临被污染的严重危险。据调查,异地流动卖血的职业供血者人群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率很高。从病毒侵入人体到形成可被检测到抗体有一段间隔期,即:“窗口期”,艾滋病一般为2~3个月,最长可达6个月。“窗口期”内检测不到病毒的抗体。同时,目前市场供应的检测试剂存在0.5%~5%左右的漏检率。如果供血者是肝炎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处于“窗口期”,漏检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如果血液采自无偿献血者,献血变成救助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病人、病毒携带者、高危险人群不会参加无偿献血,只有身体健康、品德高尚的人,才愿意无偿献血,因此,可以显著地减少血液被从源头污染以及漏检的危险。

(二)施行《献血法》是从采供用血全过程保证了临床输血的安全:近年来,卫生部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多次血液专项整治后,特别是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后,在部分地区一度出现的这种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的扭转。但是,违规采供用血的现象还远没有被完全消除,因非法采供用血而感染疾病的现象还远没有绝迹。《献血法》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采供用血活动,从机构设置到具体的执业行为,都制定了系统、全面、严格的法律规范,对违反者规定了具体、明确的处罚,认真执行好这些规定,可以从全面规范采供用血行为角度,保证临床输血安全。

(三)施行《献血法》是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为保证临床用血而自愿献血:以往的献血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主要由卫生部门承担,没有社会的广泛参与,影响面窄,力度小,不易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广大群众对献血的种种误解、顾虑、恐惧难于消除,即使实行给献血者发放一定的营养补助费的政策,适龄健康公民中积极、自愿献血的人也很少,社会没有形成自愿献血的风气,致使临床医疗用血长期紧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和单位采用高额补贴、长休假刺激献血,还有的雇佣社会上的无正当职业者冒名顶替献血,一些血站也对个体供血者频繁、超量有偿采血。这样做的结果,既不能有效地鼓励广大适龄健康群众积极自愿献血,也不能保证所采集血液的质量,不利于保护个体供血者的健康。《献血法》对献血的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执行好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扩大献血队伍,扩大临床医疗用血的来源,对缓解临床用血供应的紧缺局面,将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四)施行《献血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施行《献血法》,保证了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挽救了大量伤病员的生命,避免了经输血感染传播疾病,也避免了由于经输血传播疾病给社会生活可能带来的严重消极影响,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废除沿习已久的有偿供血做法,向全社会传播着捐血救人的崇高奉献精神,传播着友爱互助的美德,具有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重要意义。

二、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策略

(一)加强对施行《献血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和政府对施行《献血法》工作的领导,是实行好无偿献血制度的需要。我国有12亿人口,年门急诊20多亿人次,年出院病人5000多万,每年临床医疗需要有血约800~1000吨,每年全国需要400万~500万人次献血。完成这样规模的献血动员工作,没有各地党委和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仅仅依靠卫生部门一家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样才能保证无偿献血制度的实行。

加强政府对施行《献血法》的领导,是《献血法》的规定。鉴于加强政府领导对搞好无偿献血的重要意义,《献血法》第三条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为搞好献血组织动员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保证临床用血的有利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献血法》公布以来,各地普遍加大了无偿献血工作力度,无偿献血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无偿献血工作原有基础薄弱,施行《献血法》中特别是施行初期,如果不把开源节流作为头等大事,作为施行《献血法》的基石,并以决战决胜的态度认真抓好开源节流,就有发生临床用血供应不上的危险。

1.保证临床用血的有利条件:首先,我国有搞好献血组织动员的社会基础: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历来有扶危济困、仁爱相助的良好传统,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有了很大提高。目前,正在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阔步迈向21世纪,广大群众的集体主义意识、社会责任感空前增强,这是我国做好献血组织动员,实行好无偿献血制度的政治基础、思想道德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其次,通过动员可形成无偿献血的庞大队伍:每年全国临床用血需要400万至500万人次献血,全国有数百万至上千万国家工作人员,有几百万人民解放军,有上百万高等院校的大学生,特别有5800多万共产党员和6850多万共青团员,还有大量愿意献爱心的各界群众,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献血的适龄健康者。只要发挥好我国的政治优势,发挥好组织优势,发挥好新闻舆论和榜样的力量,把《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配偶和直系亲属减免费用用血的政策向城乡广大群众讲明,使广大群众了解到献血既是救助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同时,也实实在在地有利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就可以唤起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形成庞大的无偿献血队伍。第三,搞好献血动员是政府行为:搞好献血动员是人民的意志,是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需要,是社会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领导的责任,政府领导参与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保证。

2.保证临床用血应采取的措施:首先,医疗机构提高合理用血和科学用血水平:目前,我国临床科学用血的水平还普遍很低,节约用血的潜力很大。依照《献血法》规定,合理和科学用血,至少可以节约10%~20%的血液,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单位可以节约1/3以上。

其次,要切实落实好开源节流的各项工作:①要搞好社会开源:所谓社会开源,就是要按照《献血法》第6条的规定,各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居民自治组织要做好本单位、本居住区公民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适龄健康的党团员率先献血,鼓励广大适龄健康的公民无偿献血。在社会开源中,广大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献血的科普宣传,同时,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特别是临床急救用血一时供应不上时,要敢于积极为危重患者无偿献血。②要大力搞好临床节流:一是坚决杜绝不合理输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输血适应症,避免不必要输血,对一般情况尚好、预计失血量将在可以安全地耐受限度内的患者,不应随意输血。例如:预计失血量在500mL~600mL以下的成年患者,如果术前一般情况尚好,血红蛋白高于100g/L,血细胞压积高于30%,可用晶体液补充循环容量的损失,不需输血,必要时可补充一些胶体。二是做好围手术期的血液保护和减少手术失血。例如:改进手术方式,及时、彻底止血,改善麻醉控制术中血压,术中适当稀释血液,使用好局部止血药等等。三是做好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或自身输血和家庭亲友互助献血的工作。四是要大力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疗效好、安全程度高,又可以一血多用,节约用血,是全世界临床输血的发展方向,发达国家和地区,临床成分输血比例已经普遍达到90%以上,我国一些做得好的大中型医院也达到了75%~90%以上,值得全国各地大力推行。

第三,在医疗机构中营造无偿献血光荣的氛围:对于持无偿献血证书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公民,医疗机构要为他们提供一些方便和照顾,使他们感到无偿献血既光荣,同时,看病就医时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照顾和方便。这对鼓励更多的群众参加无偿献血将有积极作用。

第四,要组织医务人员学好《献血法》:落实医疗机构的开源节流工作,有许多具体的技术措施,要使这些技术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首先需要医务人员以对患者输血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转变轻视输血工作的观念,转变输“人情血”、“关系血”、“保险血”的观念,树立并强化输血风险意识、依法输血意识和科学用血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依法执业、科学用血的自觉性。为此,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临床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学好《献血法》,这是做好临床输血工作的基础。

第五,要加强临床输血的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输血管理,建立健全临床输血委员会,健全临床输血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将执行《献血法》的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的人事考核内容,与奖金、工资、职称晋升等切身利益挂钩,加强对临床输血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和奖惩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改进,不断提高。

第六,要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和加强行政监督:施行《献血法》后,我国的临床输血工作发生了两个根本性变化:一是输血管理法制化,二是献血制度无偿化。在这样一种新形势下,各地应当按照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要求,规划好采供血机构的布局,特别是尚未建立采供血机构的偏远地、州、县、旗,应当尽快按照统一规划,建立符合《献血法》要求的、适合当地情况的采供血机构。在大中城市,在统一规划下,可以探索形成以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为龙头,以他们的若干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为网底的采血网络,以适应无偿献血制度下采血分散化的实际情况。但是,无论是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及其所属的固定采血点,以及还是流动采血点、流动采血车,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便利的要求。

第9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范文

关于批准《太原市献血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的《太原市献血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献血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2014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四条 献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人社、城管、教育、公安、交通、文广新、科技、司法行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 市血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八条 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发现献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卫生系统和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组织应当利用各自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的范围。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刊播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商场、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一月和八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月。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析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年度献血计划。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院校学生带头献血。

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十六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提供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

公民参加献血,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市血液中心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障献血安全。

市血液中心及其设置的献血点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必要的食品、饮品。

第十八条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四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九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采集血液:

(一)核对并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

(二)经献血者同意并填写无偿献血登记表;

(三)依法告知献血者相关事项并进行健康征询;

(四)免费为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五)经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进行采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情况。

公民献血后,市血液中心应当及时将血液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对多次献血者还应当告知累计献血量。

第二十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对采集的血液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检测,登记入库,标明献血者条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温度、采供血机构名称等,保障血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是公民享受有关优惠和获得奖励的凭据。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禁止买卖。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二十三条 市血液中心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市血液中心申报。

医疗机构申领用血,应当签字确认由市血液中心制发的用血申请单,对所申领用血认真核验,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应当拒领拒收,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规定,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验收合格的血液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符合临床输血指征,鼓励成分输血、自体输血,并采用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八条 血液库存紧张时,医疗机构应当鼓励择期手术患者的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力量开展互助献血。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使用、报废认定、废物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血液有据追溯。

第三十一条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用血:

(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献血者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献血量超过八百毫升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到市血液中心报销。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市血液中心是本市唯一的采血、供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血液中心建设,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和设备,保证采血、供血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行政区划、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制定献血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献血点包括固定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献血点规划,制定建设方案,设置固定献血屋。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点规划,可以依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固定献血屋。

固定献血屋由市血液中心统一管理,无偿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公布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相关信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血液中心、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献血者和用血者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应当对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公民献血后,其所在单位应当准予当日或者次日带薪休假一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血液中心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市血液中心、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管理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