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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

第1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一)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加快组织进行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又要切实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县(区)、乡(镇)都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第2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田水利;安徽;江苏;建设内容;编制报告

中国分类号:S27文献标志码:A

引言

安徽省地处华东腹地,总人口6500多万人,其中乡村人口占78%,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作者简介:尚守荣(1986-),女,本科生,主要从事水利工程设计。E-mail: ]】,但该地区的农业基础建设薄弱,导致了农业发展缓慢。因此安徽地区对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强烈的要求。近几年来,在国家十分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安徽省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改善、增加农田基础设施,提高灌溉保证率,其中主要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为主、加之一定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部分地区的小型水利重点县建设。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为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2】主要是通过修建小型水利建筑物对农业水资源进行拦蓄、调控、分配和使用,扩大土地利用,提高灌溉保证率,以达到农业高产稳产的目的,进而增加农民收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土地的利用要求低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同时在生态保护方面做的也没有高标准农田项目好,但符合安徽地区农业基础建设十分薄弱,灌溉保证率低下,不可能直接到达高标准农田的高产、稳产目标的现状。安徽省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仍在起步阶段,而江苏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仍领先于其他地区农田建设。

本文将就安徽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析,并与江苏地区的相应项目进行比较,找出安徽与江苏地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差别,并以江苏地区农田水利建设为榜样,对安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优化和改善,提出更适合安徽的、考虑全面的、效果明显的农田水利建设。

1、建设内容优化

安徽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主要包括机井、灌溉站、排涝站、防渗渠道、机耕桥、涵闸等,同时也包括一定量的河道疏浚工程。这些工程项目与江苏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基本一致,所不同的在于江苏地区地下水位相对较高,较少的用到机井取水。

考虑安徽省本身的经济条件,应尽可能的实现投入与产出最大化,得到相对较大的经济效益费用比,这方面可以借鉴江苏地区的工程建设。

以建设内容中的泵站工程为例,农田水利中的泵站主要包括灌溉泵站以及排涝泵站。江苏地区的农田建设很多考虑到泵站工程上下游水位相差不大的实际情况,将灌溉、排涝功能设置于一个泵站,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建造灌排结合的泵站,可以通过加入闸门控制实现泵站自引、自排、抽排等多种功能,将泵站的形式多样化。建造一个泵站的成本必然小于建造两个泵站的成本,更利于节省资金,若将该节约成本建设更多的工程项目就可以取得更多的效益,同时更利于后期的工程管理。

安徽部分地区的地势、水位与江苏相近,可以有针对性的建设多功能泵站。该形式的农田水利项目也应实现农业生态化的要求,在资金投入允许的条件下,加大林网的布置,一方面改良土壤,另一方面涵蓄水源。同时应在相关科研单位的帮助下通过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的方法增加收入。

2、报告编制过程改进

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报告是实现基础建设的重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以及施工方案报告等。编制报告是对拟建的项目进行分析,对项目合理性探讨的一个过程,是专家评审过程中主要审查点,同时还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安徽省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案时在下面几个方面也值得改进:

(1)资金投入

安徽省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案通常包括多中形式,农田灌排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个不同形式项目的中央财政投资、地方财政投资以及农民自筹资金比例是不同的,编制该报告时应注意将各形式工程的投资比例、投资数额清楚的体现出来,为项目实施的资金落实提供依据,也为资金的到位给以保证。

(2)水资源供需分析

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水资源的供需分析是重要的环节,增加农业基础建设的直接目标就在于增加灌溉保证率。安徽地区编制建设报告中并未对该问题细致深入的研究。江苏省在该问题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编制报告时应加入相应的水资源供需分析内容。

根据项目区的实际情况,水资源平衡分析资料选取所在灌区的水文资料,从而推求项目区水资源的平衡。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采用长系列法与代表年法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不同保证率的供用水量选取代表年型。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采用长系列法与代表年法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不同保证率的供用水量选取不同保证率的代表年型。计算项目区的可用水资源量——降水量、净流量、过境引水量以及地下水资源量等,水资源需求量——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其他用水等。

设计中增加了引水涵洞工程、沟渠疏浚以及防渗渠道都会改变灌溉水利用系数,应对项目区设计水平年水资源进行供需分析,进而更好的优化拟建小型建筑物的类型及数量,使其在满足要求的灌溉保证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建筑物的数量,避免浪费,同时可以用减少的资金投入其他利于农民增收的方向。

(3)单项工程设计说明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案中基本上都会包括泵站、机耕桥等重要结构建筑物,虽然这些建筑物都比较小,但该类型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很重要,尤其是对于农田水利项目来说,若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农民来说也是很大的。

编写报告内容时应当更加注重泵站、机耕桥的安全性态,对于泵站工程来说,设计者应当根据需要达到的改善灌溉面积、排涝流量、灌溉流量以及工程实际等因素共同考虑泵站的型号,并计算泵站的防渗稳定以及抗滑稳定。机耕桥的建设也应注重结构的安全性的验算,避免机耕桥坍塌,尽量增大机耕桥使用寿命。

当然安徽省在编制报告过程中会插入图片给以说明,这是江苏地区大多数报告不具备的优点,应当继续发扬。

(4)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编制报告的重要部分,对项目的估算可以更好的控制投资。江苏地区的投资估算采用省相关主管部门与企业合作研发的估算软件,更利于计算项目投资,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后期的管理;同时江苏地区农田水利编制报告中投资估算部分阐述的更详细。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很明确,编制过程中采用的定额、主要材料单价、主要设备单价、费用及相关费率、系数的说明都很清晰。一方面方便编写者检查错误、项目评审时方便评审专家的阅读,同时也为招投标阶段提供一定的依据。安徽地区投资估算编制主要依靠电子表格来实现,同时编制过程中的依据叙述并不充分,往往忽略了依据的重要性,从这一点来说,应向江苏地区农田水利项目报告编制学习。

在资源满足的条件下,与企业的联合,选取合理的定额,开发适于安徽省的估算软件。其可以促进安徽省农田水利项目的相关投资估算规范化,大大提高投资估算编制效率。设计人员在编制农田水利项目报告时应当将投资估算依据充分说明,重视估算依据的重要性,将各建筑物的投资汇总,利于阅读以及审查。

(5)效益分析

农田水利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项目建成后,能有效地改善项目区的排灌等各类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据初步估算预计,通过该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能有效地改善项目区的排灌等各类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效益分析。安徽地区编制的农田水利报告中简单的采用每亩增加一定数额确定,而实际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因素包括很多,例如每亩增产、成本节约、市场价格等一系列因素。应借鉴江苏地区的做法,对一系列影响增收的因素进行分析,将经济效益分析细化,得到令人信服的分析报告。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编制过程不仅依靠设计人员的经验技术、同时与基层水利工程人员的素质有关【3】。设计人员对当地的水利现在不可能充分了解,对于建设内容仍然需要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建议,因而加强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素质很有必要,应该高度重视基层水利人员的培训。

结论

安徽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仍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应当坚持以安徽地区自身特点为基础,借鉴江苏地区农田水利建设经验,在建设内容的确定以及农田水利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有所改善,更好的实现农田水利的最终目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肖. 安徽农田水利建设发展与科技支撑 [J]. 江淮水利科技,2012,1

第3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原则;管理措施;河南沈丘

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发展最基础的条件,是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健全的农田水利建设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不便,减少农业生产的损失。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是增强农业抗灾能力,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及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关键。

1沈丘县农田水利建设的总体原则

农田水利建设要始终围绕着“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多方协作,推动农田水利建设的顺利进行。

1.1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农田水利发展和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农田水利综合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减少灌溉用水损失,把握好“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解决农业面污染,有利于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要加大节水设施与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扶持节水灌溉典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切实提高供水保证率和农田排涝能力的标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提供高标准的灌排服务。

1.2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设管理与改革同步

根据沈丘县农业经济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方论证,科学规划,慎重布局,坚持走“政府组织、项目带动、政策引导、全民参与”之路;统筹考虑防洪除涝、水资源配置与供给、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需求,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法制,改革机制,强化管理能力,保全工程能力,扩展服务能力,促进全县农田水利全面发展。

1.3量力而行,通力协作,稳步发展

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水利、农业、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分工明确,通力协作,稳步推进,使农田水利建设成为全县各部门的共同行动,全面实现农田水利建设目标,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验收管理办法等。切实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能按计划、按标准、按质量完成。

2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措施

2.1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审批制度

规划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提,是搞好工程建设、合理利用资源、使工程发挥更大效益的基础和依据[1]。要做到工程建设规划合理、施工有质、管理有度,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组建一个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自上而下,齐抓共管,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过程透明,质量过硬,经得起考验。

2.2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沈丘县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众多,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建设程序,根据先申请规划审批,再建设施工,后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进行[2]。广泛宣传,科学管理,使各地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断往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2.3严格设计资质证制度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依据审批工程的规模,建立健全资质认证制度,确保聘请具有一定设计资质的、从事相应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设计。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的权力。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资质证章方能使用;所有审批的水利工程,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招标。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3]:一是尽量采取公开招标,严格把关邀请招标,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二是加强标底编制和评标专家的保密性。三是进一步完善招标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并积极吸取其他行业及县市的先进经验,改进沈丘县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学。

2.4着力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4]。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

2.5实行工程全面监理、监督制度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逐步“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3]。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5]。

2.6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实行严格奖惩制度

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以竣工报告形式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部门根据竣工报告和施工资料,组织有关设计、质监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通过听取报告、查询资料、检测实体、细查局部的程序对所建工程验收,做出该工程的综合评定意见。所有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和结算工程款项;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建设程序施工,提高工程质量,还可以对新建工程项目进行评优。

3参考文献

[1] 尹利海.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0(11):85.

[2] 邓彦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9):77-78.

[3] 吴治蓉.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总是探讨[j].价值工程,2010, 29(8):103.

第4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2009年以来,土地整治工程政府投资***县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有财政部同国土资源部支持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9个,项目建设总规模12万亩,新增耕地4176亩,计划总投资2.184亿元。项目建设期三年,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底完成。

近日,县纪委组织专人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调研,重点抽查了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实施的2010年度三个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主要情况如下:

一、项目实施内容

    根据2010-2012年《安徽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体方案》及《***县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方案》安排和要求,确定全我县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有三项:1、2010年田集镇土地整理项目及方集镇、三塔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2、2011年段郢乡、柴集镇、王家坝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3、2012年公桥乡、朱寨镇、王堰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总规模3234.56公顷,计划总投资7097.57万元,建设工期2年。

具体组织实施内容:

 1、2010年第一批计划批准实施的***县田集镇土地整理项目

(1)项目概况:项目在田集镇境内,涉及田集村、赵吴村、程寨村、庞老村、王大村、东岳村、张集村、孙寨村、任庙村共9个行政村,建设规模1751.52公顷,计划投资3778.5万元,新增耕地面积3.15公顷,建设周期2年,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4月,竣工时间2013年4月;

(2)项目组织实施:2010年6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10]208号)文件批准立项;2010年10月15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10]1966号)文件下达第一批项目实施计划;2010年11月17日经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施工招标;2011年2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2011]185号)批复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3月8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完成招标任务,并确定6个施工标和1个监理标招标。它们分别是:1标段:濮阳光河水电公司;2标段:明光天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标段:***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标段:潢川豫龙水利水电工程公司;5标段: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标段: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个监理单位:阜阳市聚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4月26日项目项目实施正式开工。

2、2010年第二批计划批准实施的***县三塔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1)项目概况:项目在三塔镇境内,涉及葛庙村、花园村、胜华村共3个行政村,建设规模533.33公顷,计划投资1237.20万元,新增耕地面积3.2公顷,建设周期2年,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6月,竣工时间2013年6月。

(2)项目组织实施:2010年11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皖国土资[2010]372号)文件批准立项;2010年12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皖国土资[2010]410号)文件下达第二批项目实施计划;2011年6月6日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目前正在等待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批准后,申请组织施工招标。

3、2010年第二批计划批准实施的***县方集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1)项目概况:项目在方集镇境内,涉及范庄村、任岗村、大张湾村共3个行政村建设规模949.71公顷,计划投资2081.87万元,新增耕地面积3.12公顷,建设周期2年,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7月,竣工时间2013年7月。

(2)项目组织实施:2010年11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皖国土资[2010]372号)文件批准立项;2010年12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皖国土资[2010]410号)文件下达第二批项目实施计划;2011年6月6日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目前正在等待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批准后,申请组织施工招标。

  二、项目进展情况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项目立项审批的第一个环节,编制要求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单位来完成。由于重大工程项目属于部省以协议方式,由中央支持和省、县级地方配套项目,因此上级要求项目建议书需有市、县政府审核加盖公章上报,以确保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对准备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规定、项目群众及相关部门意见、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省、市、县三级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研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可研报告称为“可研报告修改版”,经评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

3、初步设计与预算。初步设计与预算是项目实施依据,因此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复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4、规范项目管理。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预算、施工竣工、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财务、档案、后期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

5、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择项目,执行有关项目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标准的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管理。

6、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下达后,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申请县政府成立项目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与分工,协调各方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7、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五制,即:公告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8、项目设计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规划设计与实际不符是很正常的事,因此要严格按照有关设计变更规定,及时依法合规地进行项目变更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9、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

 (二)招投标活动方面

2010年第一批计划批准实施的田集镇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由项目承担单位土地整理心申请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后,委托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行招标。为此,机构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项目小组,明确项目组人员的责任与任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配合业主和设计单位将本项目合理地划分为六个标段,设计单位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标准) 编制各标段工程量清单,财政局编制控制价。公告。

2010年 12月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县政府采购中心、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招标公告。报名时间是2010年12月3日~2010年12月9日。***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接受报名,并实行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业主单位和机构均不知报名单位明细。

开标会于2010年12月29 日在***县水利水务局1楼会议室召开。会上机构接收登记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分标段依次递交文件。同时,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主席台就坐领导:***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纪委、检察院、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单位代表。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目前未发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严格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杜绝了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

  1、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负有赋予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设计、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方能复工。

2、在落实工程质量制度建设上,依据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队伍技术水平及技术人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对监理单位人员的素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止存在部分监理人员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熟悉,没有做好控制、协调和管理,对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不能及时完成,甚至弄虚作假。

3、加大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考核力度,力求建设取得实效。土地整理中心实行“质量工程”项目进展每月报告制度,每月最后一天上报本月本系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委托监理单位及时编制“质量工程”工作简报,定期召开监理会议,相互交流并报告本项目进展情况,公布国家、省关于“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最新动态,加大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考核力度,真正发挥“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四)物质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1、物质采购

 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工程建设投资5万元以下或工程追加费用不超过预算费用10%的报经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协议采购。

  2、资金安排使用

(1) 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下达的投资预算,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相关标准按照工程项目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预算等控制使用资金;工程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

   (2)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设计变更增加费用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

(3)财务管理。项目资金县财政局确定财政局基建股进行报账拨付管理,单独设账,分项目核算。项目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经费均由项目承担单位土地整理中心依据实际发生费用后,向县财政局基建股直接报账。资金支取方式: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到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提供劳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使用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建立资金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依据与程序、定期稽查。根据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专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县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资金半年进行一次阶段审计。

三、存在问题方面

  1、施工招标实行低价中标,拖延工期。由于大部分施工单位只考虑工程成本,而不考虑企业管理人员费用,脱离实际,恶意竟争,进行最低价中标,造成省厅计划下达的项目预算形同虚设。在此情形下,施工单位利益空间减少,对施工单位管理困难重重。

  2、当前工程所需的可研、勘察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有省土地协会颁发、有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也有建设部门颁发的,业务技能不一,管理困难。采用低价中标的各家服务单位,完成的工程质量不高,虽然通过专家评审,仍不能满足施工细部要求,致使工程拖后,影响政府开展工作形象。

  3、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没保障。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开支报销是一项日常性工作,目前面临的却是依靠个人先期垫付资金,不能及时报账的尴尬局面。县财政局管报账,县国土局监督管理,而土地整理中心作为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着业务管理工作,账却无处报,已造成项目可研、勘测、设计编制经费约600多万元,土地清查及业主管理费10多万元,中标单位得不到钱,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性又调动不起来,政府承诺失信。同时,由于土地整理中心没有工作经费先期支付,也不能正常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建设等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质量没保障。

 四、建议应对措施

    1、强化招投标后期监管。落实相关制度:1、施工企业领导带班制度,要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环节要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各公司合理安排带班人员。如果发现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自离职处理,同时给予该企业经济处罚。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而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给予不良记录及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施工现场打卡签到制度,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务必按制度执行,打卡对象外出或请假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3、关键岗位人员保证制度。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重要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高大模板施工、深基坑和沟槽开挖、塔吊拆装、附着式脚手架开降等重大危险源之一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

 2、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整合水利、交通、土地、政府采购等资源,多渠道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执法宣传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并对投、中标单位进行详细认真的考察,重点落实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施工与投标不一致、结算价与中标价严重偏离、施工单位未履行投标承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等问题。

3、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可充分发挥监督效能,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解决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问题。

                                         ***县纪委

                                        2011年10月

第5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水利 重点县 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7-131-02

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农田灌溉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成败。搞好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水利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惠民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领导对水利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强调“防治水患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兴修水利任何时候都不能松劲”;总理指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巩固农业基础,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一项重大任务”。在2009年《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农田水利基础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今年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各县热火朝天的实施了起来,由于是国家的第一年重点县建设,在建设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大家都努力解决完善着,现就南城县重点县建设的一些实施过程,谈谈个人的一些见解:

1首先是重点县实施方案的编制

任何一项好的项目的实施必须有本精细的设计方案做指导。这就要求设计人员不是盲目的闭门造车,必须深入田间实地,做好每一条渠道的设计规划,测量其长度、断面,渠道比降,要做到全面细致的统筹规划、分布实施,坚持以“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县级农田灌溉规划做为平台,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农水建设跨越式发展。

2成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

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应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落实人员。

3筹资筹劳要积极

重点县建设要确保中央和省级资金专款专用,县级政府按要求相应投入到位,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当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户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户投资投劳参与小农水建设。

4制定合理的招投标计划

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应抓紧时间进行招投标,因为重点县小农水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冬季律向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发包一律依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招(议施工雨水较多,必须抢时间和抓晴好天气,所以应及时登报招标。所有工程一)标制的程序进行。招标必须组织有施工资质的三家以上单位,根据每个项目的标段进行投标,投标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5施工中明确各岗位职责,合理分工,为施工前、中、后期做好全面保障

5.1政府办公室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和南城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要求,负责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会议,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各项重大问题,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

5.2办公室主任职责

(1)主持项目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工程施工中的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对所有工程实施人员进行调度和指挥。

(2)研究布置落实具体工作,掌握了解各组工作情况,妥善处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理顺工程各组之间的工作管理关系以及各施工队伍之间的衔接关系。

(4)工程建设涉及到各种会议、活动及工作动态,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

(5)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建设意义、作用向广大群众宣传解释,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5.3施工技术组工作职责

(1)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按照工程设计,搞好工程的测量、放样等技术工作,为工程实施提供最佳方案。

(2)负责工程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达标实施。

(3)依照签订施工质量管理责任状要求,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对违反施工规程、技术质量要求等行为,有权责成承包方停工或返工。对重大修改意见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代表项目部向设计部门报批后再实施。

(4)抓好施工安全工作,做好施工安全的防范措施。杜绝人为伤亡事故的发生。

(5)做好工程各阶段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提供上级部门检查所需汇报材料的编写和组织各参建单位整理验收资料等工作。

(6)协助工程监理人员工作,接受上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搞好工程管理。

5.4财务后勤组工作职责

(1)建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财务专用帐,具体管理工程财务收支,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做到科学、合理使用资金。

(2)遵守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及时处理各种财务收支款项。

(3)了解款项支付情况,做到按正式凭证付帐,票证有审批人、经手人、审核人及验收人等审核签字,对工程各款项的支付情况应做到定期向领导汇报,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检查。

(4)建立材料帐。搞好材料保管工作,做到进出库手续健全,帐物相符。

(5)设立专门的材料采购工作,采购物品时做到货比三家“从优从廉”购进工程所需物资。

(6)负责工程后勤服务性工作,解决工程管理人员膳食问题及其妥善调处各乡(镇)施工人员的吃住场所,做好上级来客接待工作。

(7)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5协调保卫组

(1)协调工程清障、拆迁、取土中的工作,向乡(镇)提供准确、合法的清障拆迁依据,严格政策界限,做到公正合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2)协调处理施工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问题,确保工程财产安全。

(3)对工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及时调解,做到不误工期,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4)对偷窃、盗窃及破坏工程财产行为以予严厉打击。

(5)对扰乱施工秩序,有闹事者以予重处。

(6)保护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中的人身安全。

6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明确

(1)遵照上级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要求,成立“南城县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部”作为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部参与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接管负担其运行管理职责。

(2)工程各项施工任务合同的拟草、制定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由工程施工技术组负责与设计部门联系,拟草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书。

(3)工程发包及合同签订

工程一律向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发包一律依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招(议)标制的程序进行。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开展招(议)标工作,工程承包合同一律由工程项目部签订,坚决杜绝凭人情承包工程。

(4)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及验收规定

工程技术组驻各标段的技术人员为甲方(发包方)的技术管理代表,对乙方(承包方)进行工程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及施工承包合同监督管理;并负责各项工程、各单项、各阶段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

(5)施工质量基本要求

1)建立县、乡领导和技术人员三位一体的责任制,实行包工程进度,包工程质量的管理办法,作好施工记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如因质量问题出现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U型槽铺设坡度平顺、水流通畅,勾缝饱满、平整,压顶尺寸标准、整齐,V型槽铺设完后成直线并且美观。

3)浆砌块石必须做到饱满无空隙,砌石搭配结构合理,砂浆要求必须符合设计标号,施工时必须用钢钎将砂浆插入石中,充填到位。

4)砼应捣实,做到无蜂窝麻面,严格按照设计砼标号用量进行配料。

5)施工必须严格按技术人员的放样尺寸进行,严格把好坡度、高度、宽度关。

7严把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制度,促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有效措施,全体专职人员应自觉执行,办公室必须抓好落实。

(1)各工程组要进行签到登记和考勤记录相结合制度,每半月汇报一次,月底将考勤情况报办公室主任和在编单位,并对缺勤人员予以必要处罚。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制度,服从分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坚持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视情况而定,但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4)在工程实施中,当本工程事务与本单位工作相矛盾时,应报告办公室主任确定。

(5)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委派同意,在节假日出差,下乡按规定标准发给其补助外,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按月审核后在工程费用中支付。

(6)施工期间在项目部用餐时严禁喝酒。

8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手续,严格管理,做到帐目清楚,票据具全,日清月结,当月汇报。

(2)按施工计划需购入的设备及施工使用资金应经主管财务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一切工程费用开支都必须使用合法凭证。材料费要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施工费要有施工人员签字,日常费用由经手人、审核人签字后再由财务组长签字批准统一报销。

(4)工程急需开支款项以予借形式,须经财务组长审批,未经审批的款项一律不予支付。

(5)对工程中购进的实物,要予以审核,做到标物相符,并履行材料验收及进出库手续。

(6)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工程费用开支的各种票据、凭证、帐薄,每月向办公室主任反馈财务报表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9材料采购保管制度需规范

(1)工程所需材料一律由财务后勤组采购,所购材料均应事先报告,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采购时应坚持“货比三家”的选择性采购原则。

(2)所购材料一律进库,采取不进库不报帐的物资管理制度,要求报销发票上有验收人签字。

(3)工程所有的材料采取出库手续,经财务后勤组长审批同意方可发货。

(4)物资帐目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所借出物资必须有财务后勤组长批准方可借出。

10施工注意安全

(1)承包者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的安全,教育本部门的工程施工人员做到文明施工,采取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足额配备消防等安全施工设施。非承包者也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要对本部门的安全施工负责。

(2)炸药或其它施工用的易燃物品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

(3)承包者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照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应对所有的人员,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对由于爆破而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包括第三者伤亡)以及公私财产的损失均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11工程施工的招标

施工技术组负责做好招标告知和备案工作,与设计部门联系编制招(议)文件和拦标价,并报项目部审定和县审计局审计,同时协助招标机构依法招标。

对于投资不足50万元的小灌区,因施工组织管理较复杂,县水务局管理人员严重不足,采取委托当地村委会实施,由村委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单价参照公开招标项目确定的单价,工程支付采取县级报帐制。

第6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嫩江农场局除外,下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将其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征占基本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为基本农田保护的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地力培育和质量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计划、水利、林业、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编制,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及布局应以土地资源详查资料为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耕地面积的85%。

    第十条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维持原状,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经济作物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农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计划实施改造的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市、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六)国营农、林、牧、渔场,部队农场、劳改农场集中连片的耕地;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田。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无法避开必须占用的,应按程序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建设用地选址时,应向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占用基本农田申请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办理占用基本农田审批手续。

    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设立开发区、兴办各类小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申报设立开发区和各类小区的有关单位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寺庙、建教堂、建坟、建砖瓦厂、建房;

    (二)挖砂、采石、取土、建鱼池;

    (三)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等;

    (四)毁坏水利设施;

    (五)毁坏基本农田防护林;

    (六)侵占或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

    (七)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市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建设项目和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材料,因堆放、运输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征、拨用地的同时,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随同征、拨用地文件一并呈报,经批准后落实临时用地有关事宜。

    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出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复垦保证书》并缴纳复垦保证金。

    复垦保证金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标准收取。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由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复垦并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后,退回复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使用耕地过程中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或破坏种植条件的,应予以恢复或按价赔偿。

    因维修公路或因路况不好致使车辆改道行驶的,公路交通部门应做好安排和指挥,避免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压占的由公路交通部门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向被压占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按同类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规定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新菜田建设基金标准低于造地费标准的,按造地费标准缴纳。

    耕地造地费按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由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缴,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用。耕地造地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管理使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审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村镇建设应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土地。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的,各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立工业小区、集贸市场、游乐场所以及旅游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经办理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手续,一年内不使用的,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继续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按《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连续二年不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满二年的,由原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营造用材林、薪炭林。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应坚持因害设防、防治并重的原则,占用耕地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的报告。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制定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做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止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中的中低产田制定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每年改造一定数量的中低产田。改造后的中低产田应提高一个以上地力等级。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地力监测基础设施,做好基本农田地力监测工作。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和地力情况档案,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生产者提供培肥地力技术指导。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者进行基本农田建设,实施地力培育保护措施,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提高耕地质量。

    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兴修农田水利,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三)保持和培肥地力,做到用地养地相结合,建立以增施有机肥为主体,有机肥、化肥、生物肥、微量元素配合施用的施肥制度,提倡种植绿肥,秸杆还田;

    (四)建立合理的耕作、深松和轮作制度;

    (五)塑料地膜、棚膜使用后及时回收清除,推广使用易分解无害地膜、棚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动力的投入,提倡和鼓励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农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扶持生产易分解无害地膜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宜农荒地资源,制定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增加基本农田的数量,有计划地逐年改造、开垦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

    开垦荒地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擅自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应持规划方案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土地开发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到实地界定开荒范围。未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用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营农、林、牧、渔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农田位置、范围、面积、地块、等级、种类;

    (二)保护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励与处罚事项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载明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管理,建立基本农田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农田和菜田保护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或因擅自调整、改变规划造成乱占滥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及致其抛荒和耕地减少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将耕地转为非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或占用的;

    (三)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7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造耕地项目是指经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造田造地)、土地整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垦造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垦造耕地项目的计划制订,规划评审、竣工验收和组织指导工作;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垦造耕地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不定期组织技术力量深入项目田间地头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报批、农业结构内部调整用地审批或备案手续、年度耕地变更统计汇总、水土保持指导、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县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垦造耕地的以下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垦造耕地日常管理和项目上报验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炸药审批与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新垦造耕地的种植技术指导和培肥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培育执行情况评估,做好新垦造耕地后期的质量监管和评定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涉及使用林地及相关的报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项目的面积核定;

项目所在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与报批

第六条根据全县土地后备资源情况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预测以及各乡镇的申请情况,制定垦造耕地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发文下达到有关乡镇,各有关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乡镇应根据县下达的垦造耕地年度计划任务,积极组织上报垦造耕地项目。上报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

第八条项目上报立项前,须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认定并签署踏勘意见,不符合垦造耕地条件的,不予立项。涉及废弃园地、林地、滩涂的,要征求县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出具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地踏勘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集体讨论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及实施的控制面积,并提出给予拟同意立项项目的补助资金参考标准。对经研究同意立项的项目乡镇政府需及时委托有勘测资质的机构实地进行勘测,由勘测机构提供勘测图件并对勘测成果负责。

第十条勘测图件经审核后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划》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资金补助参考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根据实地踏勘情况和项目所在乡镇提交的规划文本、设计图件等有关资料,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标准,组织科学论证和集体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所在乡镇为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管理、建设进度、政策处理等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垦造耕地项目设计成果由县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和审价,并对审价结果予以确认。审价后,其成果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

第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鉴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特殊性,垦造耕地项目统一放在乡镇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参照《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由乡镇负责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指导。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企业法定资质以及类似或相近工程建设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项目中标或承包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乡镇或管理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垦造耕地项目按其工程规模实行建设监理制或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签订并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由乡镇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配备质量监督员,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竣工审计制度,项目完工后,县审计部门要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造地改田资金专户的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省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上级下拨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资金以及应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资金。

第二十条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在设计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按照招投标价格,经工程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实行跨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调剂收益由调入乡镇负担,实行一年一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项目的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由县政府按验收合格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政策处理费和工作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其中给乡镇的费用,在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县财政局按标准的20%预拨给项目所在乡镇,待项目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撤销、终止或实施后未能通过验收的,预拨费用由乡镇通过财政组自行缴回县财政,对逾期不诚信缴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该乡镇的其他资金中扣回。

第二十一条垦造耕地补助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垦造耕地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监理单位和县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工程量审核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及时下拨。项目招标后并进场施工给予拨付启动资金5%;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50%,拨款30%;完成工程量100%,经县级初验通过后拨款80%。项目经工程决算审计及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责令实施业主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原己预拨资金通过财政从乡镇的有关资金中予以扣回。

第二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决算审计等费用,经审核后按实际向县财政局结算。垦造耕地项目建设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审批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垦造耕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价款结算制度,定期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上报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

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垦造耕地项目资金要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挪用资金或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垦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垦造耕地质量标准。连片面积按照省规定要求执行。

开发成水田的,单片地块面积0.5亩以上,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耕作层不得小于30厘米,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85%以上,防洪设施达到10年一遇。

开发成旱地的,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地面保持平整,单片垦造面积0.5亩以上,不同高度水平梯田(地)间,田坎高度在1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石砌田坎,梯地最低一级必须石砌田坎。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5亩以上的,应有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建设沿山排水沟。要建设蓄水池的配套灌溉设施。要设置便于农业机械通行的田间路,路面夯实,双边砌石。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

第二十六条垦造的耕地必须利用优质表土,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表土再利用。耕地表土再利用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垦造耕地项目利用表土确有困难,垦造耕地质量又难以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立垦造耕地养护制度,对垦造耕地实行种植、培肥、养护补助。项目所在乡镇与村民签订新增耕地地力培养协议,由县农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要求三年内必须精心耕作,改良土壤,使用有机肥,培养土地肥力,经农业部门验收认定符合要求的,按竣工当年、次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为亩均500元、500元、4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从严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所在乡镇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做好自查自验,并及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竣工报告和要求验收的申请报告。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对照垦造耕地质量要求,参考“县耕地开垦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评分标准”进行验收,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把关。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和分项负责制制度。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组,通过听(汇报)、看(项目)、查(财务)、问(座谈群众)等方法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县国土资源、林业、统计等成员单位负责项目面积核定和道路验收工作,县财政、审计等成员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县农业、水利等成员单位负责地块、丘面积、土壤和排灌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验收组初验合格后,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组织验收与复验通过。

第三十条建立新增耕地分等定级制度。为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县级建立土地质量检验专家组,聘请县内有较高职称的在职或退休专家,组成县土地质量检验专家库,随机抽签若干名专家,由专家组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评估,按标准分等定级。

第8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建设目标,现就推进我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重点县项目建设,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滞后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地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片实施,强化基础,讲究效益”的原则,健全完善全区高标准农田灌排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灌排设计保证率。

三、建设时限

本项目建设期限为三年,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各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要在当前完成。

四、扶持政策

结合上级专项资金,整合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和农业综合开发补助等,对有关乡镇、街道重点县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且建设成效显著并通过省级验收的,按照工程建设实际进行“以奖代补”,重点扶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具体项目以省核定文件为准。区政府将对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对于重点、亮点或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另行奖励。按照工程量进行定额补助的项目,需跟踪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五、工程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市水利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格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一)统一设计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必须请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并报请区水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统一招标程序。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县建设项目,必须由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和跟踪审计制。

(三)统一技术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须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泵站设计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四)统一验收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并进行自查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五)统一长效管理。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组织、管护人员、管护经费,并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农水设施的管养和运行,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里成立了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建管工作。有关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

第9篇: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建设 工程管理 探讨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发展的最基础的条件,是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在面对恶劣的地质气候情况,特别是1999年以来民和县出现的大面积干旱,健全的农田水利建设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措施,将很大程度上缓解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不便,减少农业生产的损失。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且工程形式多样,管护好工程,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是保障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关键。

一、目前民和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

了解我们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将促使我们进一步去思考如何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监管、健全体制去解决这些问题,让我们的水利建设变成真正的阳光工程、便民工程。

二、全面加强对在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要做到工程建设规划合理、施工有质、管理有度,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同时组建一个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自上而下,齐抓共管,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过程透明,质量过硬,经得起考验。

1.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农村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内容广泛,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建设程序,根据先申请规划审批,再建设施工,后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进行,广泛宣传,科学管理,使各地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断往规范有序方面发展。

2.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审批制度。规划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提,是搞好工程建设、合理利用资源,使工程发挥更大效益的基础依据。民和县近几年结合实际情况,正在认真编制《民和县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为此,要求地方如打井、建坝、扬水、拦河、修渠、排水、微滴灌等,首先申报,对工程地点、规模、投工、投资计划等,由乡(镇)水管站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3.严格设计资质证制度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4.建立施工准入证制度和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准入证是指具有一定的水利施工技术和条件,达到一定的施工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才能准许其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一种制度。以取得水利施工准入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施工人员为标准确定,施工准入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并检审;在工程进入施工阶段,质监单位配备一定数量的质监员,施工单位的技术员随时配合质监员对工程各个部分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特别是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材料,如设备、水泥、钢材、试件、试块等能验证和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双方共同到有关权威部门做鉴定,才能作为保证资料、必备资料和安全资料汇入施工档案,为综合验收和今后工程管理检验提供可靠真实依据。

5.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实行严格奖惩制度。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以竣工报告形式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同时施工单位也要报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施工保证资料和必备资料,汇总的真实完整资料一套备案。地市县水务局根据竣工报告和施工资料,组织有关设计、质监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通过听取报告、查询资料、检测实体、细查局部的程序对所建工程验收,做出该工程的综合评定意见,所有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和结算工程款项;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建设程序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对年内新建工程项目进行评优,对被评为“优质工程”的凭验收证明兑现一定的奖励,同时加强宣传,形成一种狠抓工程建设质量的良好社会风气,对未按建设程序施工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相关智能部门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和备案,特别是不按有关规范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三、全面加强对现有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优质合格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完成,为农业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要使其长期充分地发挥其经济效益,作为以后水利工程建设起到一个参照示范的作用,加强对已有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首要是加强《水法》的宣传,在防止水利工程受到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侵袭的同时,也要防止少部分惟利是图的人为破坏;其次是工程建设工程没有主次,每个环节都很重要,特别是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质量一定要保证,如小型水库的泄洪口等。

2.内业资料管理。关于工程管理的标准、规定、法律等资料必须齐全;设计图纸及文件、施工记录、检测结果、竣工验收报告等应立项建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结果以及工程管理的各项检查记录资料也应当妥善保存。

3.工程设施管理。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等级造册,绘制工程分布图分类进行排列,对重点工程实施挂牌,设专人重点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已有工程项目特别是重大型项目的设施管理安全。

4.经费管理。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修养护费标准,根据受益面积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向受益者和收益单位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工程维护;利用水利发展基金等形式对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推行义务工制,接受受益人或者单位的义务工。目前民和县乐平部分乡镇成立了“理事会”,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用好经费,做好项目建成后期管理工作。

小型农村水利建设的根本是质量问题,要确保建设优质的工程就必须有一套健全合理的建设监督管理体制,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使施工过程合理、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透明,防止面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保证其成为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优质工程;同时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后期管理,做到不出纰漏不出事故,使工程项目能够充分长效的发挥其效益,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的正常生活。

参考文献

[1]向立云,姜付仁.水资源与水资源化刍议[J].中国水科院学报,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