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收支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收支管理办法

第1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i]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 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 ),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 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 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 ,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 )。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 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 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2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办学管理审计;问题

高校办学管理是指高校对各类办学活动的管理,包括本专科教育办学、研究生教育办学、继续教育办学等,各类办学管理又涉及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毕业管理等各个环节。高校办学管理审计一般要在对各办学层次、各管理环节活动审查的基础上,对办学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管理活动及相关收支的真实情况、办学管理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办学管理活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办学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办学管理审计促进办学管理治理结构合理,促进高校健康发展。办学管理审计工作一般涉及高校的招生、本科教务、研究生教务、继续教育等相关部门,审计资料除了常规财务收支审计面对的会计资料外,更多要深入到相关业务部门调研其业务活动,开展办学管理审计需要审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这些业务活动的国家相关政策,只有这样审计才能发现问题和违法违规事项。本文根据高校办学管理活动的类型及特点、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流程和内部控制的风险点,结合高校办学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出了本科教育办学管理审计、研究生教育办学管理审计、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并指出相关问题的定性法规依据,希望对广大审计人员有所帮助。

一、本科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常见问题

1.挤占挪用奖、助学基金。在奖、助学金中列支了装修款、购买设备款、办公用品、餐费等,将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余额调账计入代管款项,支出办公用品、餐费等。审查方法:审查奖、助学金专项经费支出,审查代管款项支出,关注摘要和费用支出类别。法规依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财﹝2007﹞91和92第十八条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检查和监督”。2.对扩招生、补录生、转专业学生超标准收费。将扩招生、补录生、转专业学生多收取的费用计入捐赠费用中规避检查。审查方法:审查捐赠项目收入明细,审查收入来源是否为学生,查看收入入账的原始凭证,关注交款人是学生的情况。法规依据:教财﹝1996﹞101号有关高等学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规定。3.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费。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收取赞助费、实习费、录取费、考试费、教材费、学籍管理费、补考费、学士学位评审费、新生录取费、重修费、各种办卡费等费用;学生毕业时收取论文答辩费等费用。审查方法:审查学校收入及相关明细账,对每一类收入对照是否有政策规定,是否办理了收费许可,收费标准是否有物价部门审批,是否按物价部门的审批标准严格执行。法规依据:发改价格﹝2007﹞648号和教财〔2006﹞2号文件关于收费许可的相关管理规定。4.收入滞留账外形成“小金库”。学校二级学院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费、跟读费、单科进修费、辅修费等存放在私人账户中,形成“小金库”规避学校监管。审查方法:盘点财务部门的现金;审查招生宣传相关文件;审查收入相关账目与教务部门的学生名单,计算同一时期二者的收入额是否有差异;审查单位留存的收款收据是否完整。除了查账必要时可向单位相关人员询问调查有关办学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法规依据:教财﹝1999﹞11号有关“小金库”相关文件及相关处理违规人员的规定。5.会计虚报冒领个人款,贪污公款。学校下属学院会计在发放老师酬金、课酬、监考费、加班费时,通过涂改报销金额、欠发、少发的形式虚报冒领老师应得酬金,贪污公款。审查方法:认真细致地查看会计凭证中酬金、课酬、监考费、加班费等支出内容的领款人员签领记录,抽取多个时间段比对相同人员的笔迹;审查工作量计算表,审查计算的酬金、课酬、监考费、加班费等与实际领款人员和金额是否相符。法规依据: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和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现金收款不开票据,截留收入。学校在收取洗衣费、洗澡费、超定额水电费、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查新费、损失赔偿费等过程中以现金形式收款,不开或少开票据,截留或隐匿收入。审查方法:审查相关业务部门收费项目内部管理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将收费项目原始记录、票据开出情况与收入账比对,审查收入入账的完整性和收款形式是否有管理漏洞。法规依据:财综﹝2010﹞53号有关票据使用管理相关规定。7.不相容职务不分离,存在错误或产生舞弊风险。未归口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往往存在不相容职务未实现分离现象,违规风险较大。比如,学校体育活动场所、学校会议场馆现场管理、收款与会计核算由一人办理,未实现管理工作和收款人员分离,出现少收、截留收入等情况;再比如,学生就业招聘会活动现场管理、收款、票据开列环节由一人办理,未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出现收入不入账,截留、私分收入等违规情况。二级学院出现会计核算和发放支出为同一人,不相容职务分离形同虚设,出现截留学费、重修费、办学管理费、多报支出等违规行为。审查方法:审计业务部门收费项目名目、内容及其相关的内部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审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不分离,收入不入账,截留、私分收入等违规情况。法规依据: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关的内部控制规范。2016年4月教育部有关收费、票据、不相容岗位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8.用往来账核算培训费,少列事业费收支。学校培训项目,在代管项目中核算培训项目的收入和支出,少列事业费收入和支出。审查方法:审查往来账目,关注摘要有无异常,有无明显应该计入收入的内容,抽查相关原始凭证,通过原始凭证发现问题。法规依据:财教〔2012﹞488号有关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核算的相关财务规定。9.办学管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权力不受约束,存在触发领导干部、收受贿赂的风险。办学管理重大经济决策会议记录或纪要不全,明显未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办学管理中招生、教学经费分配、收支预算、薪酬福利分配等重大事项,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主要领导干部故意不经过集体决策、收受贿赂、、触犯法律行为。审查方法:调查单位业务范围,查阅会议记录或纪要,对照业务内容界定“三重一大”范围,追查未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背后的真实情况。法规依据:教监﹝2011﹞7号有关“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及决策形式的规定,相关追究责任的制度规定。10.本科教育办学管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漏洞较大,存在错误和舞弊风险,违规违纪时有发生。有的学校不能提供本单位在本科教育办学管理相关的收入支出业务控制、预算业务控制等方面的内部制度,比如,收费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或者过时,审计人员深入审查时发现招生、收费、支出、票据管理等环节的贪污受贿、侵吞公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审查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有制度不健全、制度有管理漏洞情况,审查实际收支明细账、票据管理业务流程,是否存在贪污受贿、侵吞公款、小金库的实际漏洞,统计分析发生的金额有多少。法规依据: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预算、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2016年教育部规定的有关收入、支出、预算、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评价规范。教财﹝2004﹞36号教育部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人员违规收受回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11.未按规定公开办学管理相关信息或未完全公开信息。高等学校未按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办学相关信息或公开信息不完整,未完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政策。审查方法:查阅相关公开信息,是否存在未按政策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法规依据: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二、研究生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常见问题

1.院系未经批准,违规与外单位合作招收研究生课程班,收支不入账,损害学校利益。学校下属二级学院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院名义与私人合作成立培训中心,违规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或招揽研究生课程班学生、协议合作分成,部分收费和支出脱离学校监管形成“小金库”,不仅损害学校名誉,也给学校带来经济上损失。审查方法:审查对外合作业务事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经过学校审批,收费内容和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收入存放形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法规依据:发改价格﹝2007﹞648号有关办理收费许可证要求及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教财﹝1999﹞11号有关“小金库”行为界定和相关惩罚措施的规定。2.未经学校授权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协议),违反相关办学政策,损害学校利益。学校下属二级学院,未经学校允许私自用学院名义同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协议),合作办学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给学校带来风险。审查方法:审查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查看合同签订的公章,是否是事业法人公章,下属单位有无对外签订或授权签订合同的资格。法规依据:合同法中有关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规定,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3.未经学校同意学院擅自减免企业委托培养学生学费,损害学校利益。学校下属二级学院,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同意减免企业委托培养学生学费,影响学校收费公平性,给学校带来收入损失。审查方法:审查收费减免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政策相关规定。法规依据:教财〔2006﹞2号关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常见问题

1.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收费混乱,账目不清,收费流程和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收费信息系统不完善,收费信息系统中收费金额与账务信息系统中收费金额不对接,收费信息系统与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含学生选课、证书发放信息)也无衔接;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多种办学形式、多地办班不清晰,收入的完整性无法核实。审查方法:审查收费信息系统和学生管理系统,结合两个系统资料审查收费金额的完整性;审查收费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法规依据:财教〔2012﹞488号中有关收入的规定,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内部控制建设的规范,2016年教育部内部控制指南中有关收入的规定。2.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收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存在多地办班、多种办学形式混杂情况,办学类别的收入和支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收入和支出不清晰,存在截留收入风险。审查方法:审查办班设点相关合同或协议,审查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查收入、支出账目情况。法规依据: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支出、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的规定。3.主管非学历培训项目领导侵吞其他教师利益。学院领导,将学院组织的非学历培训项目列入个人科研费核算,多分配收入,项目负责人侵吞其他教师利益。审查方法:审计单位领导人个人科研项目合同、收入内容、支出内容,判断是否为单位集体业务。法规依据:刑法有关个人利用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高校审计部门可以针对办学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定性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对问题和性质特别严重并涉及到个人的事项要提交纪委或司法部门,以严肃财经纪律,惩治违法乱纪行为。对一般性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办学管理各类业务步入合法合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4月2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3月20日

第3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特订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绣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帐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得依其规定。    第四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声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时应即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业。    第十一条  总管理处接到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碍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三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4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财务行为,加强人防财务管理,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率,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应与人防经费分开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纳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或相关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人防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人防建设的方针、原则及规章制度;

(二)筹措人防建设资金,组织实施经费供应;

(三)编审人防经费预算、决算、并执行预算,掌握和报告情况;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五)实施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六)管理人防国有资产;

(七)参与经济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必须单独设置人防财务机构,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熟悉业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切实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人防经费预算是指人防办公室根据人防建设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人防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表附后)。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新建工程支出、续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平战结合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来源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年度人防建设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经费预算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第十条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人防经费预算,向省、自治区、直辖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拨付。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预算拨款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按批准的预算请领和使用。

第十二条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财政专户存款利息要全部用于人防建设。

第十三条人防办公室对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的特点、事业的发展计划、事业单位的收支善及人防办公室的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编报的人防经费预算,报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上级批复的人防经费预算,由人防办公室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为组织人防建设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人防经费收入包括:

(一)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拨款。

(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防办公室从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拨款。

(三)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指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人防建设资金。

(四)平战结合收入。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包括:

1.工程使用费收入,指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

2.通信服务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设备、设施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技术服务收入,指人防事业通过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科研、设计、咨询、定额、质检、劳务、专利转让等收入;

4.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库房、场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指除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

第十七条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成本核算。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人防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程建设支出。指新建工程、续建工程、加固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前期费、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二)工程维护管理支出。指对平时尚未使用的人防公共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材料、水电、工具费和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劳保用品、医疗费用等。

(三)应核销工程支出。指在人防建设中发生的不列入工程的成本的支出和非常损失。包括:报废工程处理支出、工程报废净损失、购置维修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未列入计划的工程前期准备费,抢险费、器材折价、盘亏及毁损、施工伤亡抚恤、坏帐损失、已完工程贷款的延期利息等。

(四)组织指挥支出。指开展人防组织指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人防指挥所业务建设、组织训练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防空演习、购置和维修指挥车辆等项支出。

(五)通信警报支出。指开展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及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购置、安装和维修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线路租赁等支出。

(六)宣传教育支出。指开展人防宣传、防空知识教育和人防干部教育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七)科学研究支出。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试验所发生的支出。

(八)事业机构支出。指人防事业机构和编制人员必需的公务费及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九)其他支出。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专业会议、技术档案、财务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下洞补贴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等支出。

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按中央政府预算拨付人防业务费指标的10%掌握,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使用。以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平战结合支出。指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创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指平战结合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社会保障、公务费和其他费用支出。

(二)设备设施维修费,指维修更新工程设备设施所必需的材料及修缮费用支出。

(三)水电燃料费,指开展平战结合所耗费的水电费和煤气油等燃料费用支出。

(四)其他费,除上述以外的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上缴上级支出。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人防办公室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人防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每个建设项目支出要单独核算,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人防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同级财务部门和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各类人员的下洞补贴标准由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节余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结余应按拨入经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和其他收分别反映,作为事业基金全部结转下年度用于人防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年终将平战结合收与平战结合支出对冲,剩余的净收按先上缴后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中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20%用于人防业务建设,3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上缴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人防事业单位的结余扣除专项拨款后,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50%转作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或弥补以后年度收支的差额;50%用于职工福利、医疗。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撮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规定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生活困难补助和福利待遇,以及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必要的奖励支出。

(二)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住房基金。指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提取标准、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对行政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修购基金。指固定资产变价收和报废残值收及垆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从收中撮的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和大修理的专项基金。

(五)其他基金。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专用基金,其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力求节余。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属于单位自有资金,由单位按本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等。

库存物资是指为人防建设而储备的资产。包括:设备、工器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各单位应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卷的管理,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

出纳和会计必须分设,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格现金收付手续,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二)对应收和预付款项应按户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要经常清理结算,不准办理报销业务,不准无根据地冲转核销。

(三)对库存物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积压物资应尽快利用和处理,对物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调账。

第三十二条财政专户存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的人防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要加强对收取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依法执收、及时缴存;财政部门要保证其专款专用,及时按计划拨付,不准将存入财政专户的人防资金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是用于人防建设的专项费用。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拨回的财政专户存款,要全额用于人防建设。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人防固定资产分为:人防工程(含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生活用设备、工具等);专用设备(包括: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设备,仪器、仪表及施工机具等)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台帐,定期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

人防固定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的“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人防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经过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记入平战结合收入;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记入平战结合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包括债卷投资)是指人防办公室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单位对外投资应报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涉及境外投资,应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建工程是指尚未竣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应按项目进行造价核算。建设造价包括:

(一)建筑安装费,包括: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及配套工程所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通风空调、发电、供水、消防、电视监控、广播通信、音响等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和平战结合所需的生产工器具、家具购置费。

(三)其他建设费,包括:勘察设计、项目论证、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招标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工程质量奖、工期提前奖、贷款利息、竣工验收费、预决算审查费等。

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转入已完工程。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负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指从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上级人防办公室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以及向单位和个人的集资款。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股金不在其列。

(二)应付款项包括:预收款项、暂存款项以及未负的各种货款、劳务款、上交款等。

(三)应交税金指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应交未交的税金。

第四十条各单位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对各项负债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第八章划转撤并的资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单位的资产清算,应当在上级人防办公室、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办理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划转撤并单位的人防国有资产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并根据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书关系改变,但仍属国家所有,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管理,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人防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核准处理。

(四)单位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多余的人防国有资产由上级人防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核准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时反映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各单位应当逐级、定期向上级人防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人防办公室应当汇审本地区各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送上级人防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财务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本期收入、支出、节余、分配以及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七条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时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经费支出、工程造价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用以衡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经费支出比率,用以掌握经费支出的结构情况,按已完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组织指挥支出、通信警报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和其他支出分别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项费用支出比率=某项费用支出/经费支出总额×100%

(三)平战结合收益率,是考核人防平战结合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平战结合收益率=(平战结合收入-平战结合支出)/平战结合总收入×100%

(四)某项已完工程单位造价,是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本的综合指标。计算公式为:

单位造价=已完工程的全部投资/已完工程总建筑面积×100%

(五)某项工程造价比率,分析考核工程投资的结构情况。按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其他建设费和其他费用分别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

某项费用比率=某项费用支出/已完工程总支出×100%

除上述指标分析外,各单位还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或者细化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财务监督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检查;

(四)对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和先进集体进行审核、检查;

(六)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5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1.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1.3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2.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2.2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2.3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2.4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7、  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2.5、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记投资性或贸易;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2.7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2.8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同意。集团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2.9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2、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3.2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3.3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3.4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3.5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   (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6、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7、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8、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1、库存现金的管理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2、银行存款的管理1)、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5)、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3、应收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2)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①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②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

第6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核算 会计处理

一、引言

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资金规模逐年增长。截止2015年9月,缴存余额突破60亿,达61.5亿元,贷款余额达52.5多亿元。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核算,增值收益也突破亿元大关。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这并不是最后可分配的净收益,其中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提取的管理费用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讨论中,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以及增值收益的分配和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探讨增值收益归属问题之前,有必要理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生过程及其会计核算处理的办法。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对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并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范围。第二十一条表明: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具体包括以下二大项:一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是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列举的这二大项中,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也不包括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是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按规定预算,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体现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参与增值收益分成,用于管理费用;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也占用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提取管理费用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不是作为费用在增值收益产生前做为费用列支,而是增值收益产生后的分成。这种核算处理办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会计核算收入、费用、利润的配比原则吗,导致报表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得的收益净额,也不符合一般财务报表的设计规则。当年产生的管理费用是因管理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各项费用总和,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因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按规定提取的费用。与会计配比原则要求:“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应直接配比;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应期间配比”不符。二是人为减少费用,造成增值收益额虚增,对住房公积金决策部门出台政策生产不良影响。三是误导了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从社会角度看,随着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不断增大,社会关注度必然提升,不真实的数据必然产生不理智的社会舆论,影响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探究

1、管理费用

从会计核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职能看,管理费用的性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与《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项目列举的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性质相同。可按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数,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前,直接作为一项费用,列做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这种处理办法,可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会计核算不配比的问题,保证会计报表数据客观可靠;二是解决增值收益可能倒挂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转;三是为外部报表使用者和决策层提供真实相关的数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因行使职能所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增值收益解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上述要求,具体可分三步操作:第一,每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核算的要求,上报管理费用建议数,再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费用预算数,作为管理部门列支管理费用金额的依据。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费用预算数以及支出进度,按月计提管理费用,并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将计提的管理费用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再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管理中心经费专户,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使用。此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贷方为银行存款―增值收益专户。以上处理,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也符合事业单位预算“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贷款风险准备金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呆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截止2015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提取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但呆账坏账核销办法不明确,一直没有真正动用过贷款风险准备金,呆账坏账一直挂在账上,也影响了数据的真实性。为规范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呆账坏账核销的条件、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但该规定具体标准不清晰,浮动比例过大,不具可操作性,其中“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之规定,更是没有科学依据,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直接关联,这样容易导致中心利用其调节收益,虚提或少提风险准备金,不仅影响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也危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金融业的呆坏账准备有三部分: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个人住房贷款,因此,可参照金融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每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固定的比例进行差额提取,减少调节收益的可能,确保可分配的增值收益数据的真实性。

参照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做为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在增值收益分配前列做业务支出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方为贷款风险准备金。

经以上会计核算办法处理后,增值收益表中,在业务支出下增加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两行,最后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额。

截止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现行办法核算,本年度实现业务收入1.75亿元,业务支出0.54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21亿元;如果把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则业务支出0.8亿元,实际增值收益净额0.41亿元。这个数据更能真实反映管理中心的业绩和管理水平,才是最后可分配的收益。计提的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增值收益表中反映增值收益净额,增值收益净额才可能用来分配,然后再按规定分配,更符合现代会计处理的理念和原则。

四、结语

今天,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越来越激烈,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问题更是争议的焦点。社会多数观点认为,从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应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不解决增值收益核算和会计处理问题,不设置科学的办法核算可分配金额,必然影响归属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采用现代会计理念,合理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再在此基础上探讨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才理性可行。

【参考文献】

[1] 王小伟、于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思考[J].新财经:理论版,2012(1).

第7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单位 往来款 管理

    “往来”已成为中文里最捉摸不定的名词,于是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变成了礼尚“往来”,收受红包、接受贿赂变成人情“往来”,索取回扣、变相提留变成了业务“往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往来款”,仿佛也沾染了这种风气,衍生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及非税收入等各项财政管理中发出不和谐的声音。

    现象一:往来款项长期不清理,规模不断膨胀。部分单位对一些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有的时间长达十几年,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已历经几任,经济事项当事人已无从认定或往来款项相对人已不存在,形成事实上的“死账”;一些单位对发生的经济事项不及时结账,会计年度未对往来款项科目进行清算,造成往来款项规模较大;少数单位甚至通过预收款项等往来科目的运用,将本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在往来科目进行分配结算,以此逃避财政监督。

    现象二:代办款项名目繁杂,支出用途混淆不清。代办款项本应属于代办往来性质,单位支出不应从中列支。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工作重点往往集中在收费治理,对学生收取代办款项重视不够。因此,学生在学校负担除学费外,还须负担校服、书包、牛奶、体检、资料甚至试卷等各种代办费,而部分学校扩大学生代办费开支范围,用于支付教职工奖金补贴、学校招待费用、文印费、业务费等公用经费。

    现象三:相互间转移支出,支出“变脸”成往来。为逃避财政管理,列支不合理开支,少数单位将本应在本单位列支的费用,转移到其他单位作为往来支出,这种情况在上下级部门之间屡见不鲜。也就是由下级单位开具凭证领款,上级单位列作支出,下级单位作为上级单位往来或代办支出,少数单位甚至再用其他票据将汇出款项以现金方式套回。而这种支付方式导致上级财政部门管不到,下级财政部门管不了。

    现象四:个人借款长期挂账,单位资金无偿占用。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作为社会基本组织之一,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职能,个人婚丧嫁娶、购房、看病等情况往往习惯于向单位借款,而还款的却甚少。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制度改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单位已不应再承担此类借款,但有少数单位这种现象仍时有发生。

    现象五:负债支出,单位债务负担沉重。部分单位由于受政绩效应或急功近利等思想,不顾实际情况,不管财政负担或单位收入情况,盲目借款搞基本建设,少数单位甚至用职工内部集资方法进行支出上项目,造成单位往来款负债规模较大,甚至超出单位的承受能力,而内部集资的高息支出变相成为单位职工的福利。

    现象六:挪用往来支出,往来款项成为账面数字。少数单位将保证金、押金等需要退还的往来资金挪作他用,使得单位原本应用于退还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只反映在账面数字,而实际已无款可退。一旦发生兑付,单位只有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即用以后的保证金或其他资金来偿还,甚至依靠行政手段拖欠不还。

    l、现象分析

    制度缺失让往来款成为财政管理的“死角”。无论非税收入、部门预算还是国库集中支付,制订各项制度更着重于收支管理,而对往来款方面甚少涉及。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中,在规范往来款管理方面除强调及时清理等要求外,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违纪行为和处理办法,因此在审计、财政稽查中发现单位的上述往来款现象,往往都是要求单位进行调账和清理,缺乏有效的手段来规范和加强单位往来款的管理。

    利益驱动使往来款成为单位逃避管理的“防空洞”。近几年,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顺利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监控力度逐步加大,收入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拨款要编制预算,进行预算指标控制;支出实行集中支付,购物有政府采购,还要按标准开支等等:少数单位感到用钱没有原来方便,为逃避财政管理,就打起了往来款的主意,相对于私设“小金库”等明显违纪行为,往来款原有的用途就被边缘化。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负债实质上是政府信用的滥用,成为财政管理的隐患。基层政府和财政的债务问题已经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中的负债,通常被认为是会计核算方法问题或单位自身的行为,因与政府和财政无关而被忽视。实际上,行政事业单位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行为是代表政府履行职能,因此其往来款中负债实质上就是利用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负债,一旦单位经济发生问题,必然是由政府和财政来承担其债务。

    2、对策分析

    行政事业往来款管理,对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有很大影响。我们在实施各项财政管理时,应加强和重视往来款管理,制订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办法,规范单位的往来款的收支核算行为。

    全面排查,理清往来账目。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原因和责任,确属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呆账,通过履行严格的程序予以核销;属于个人原因形成的往来,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清收完毕,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明确规定往来核算科目的使用范围、清算时间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明确对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往来款余额提出清算时间要求,原则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必须清算完毕。每年年终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余额进行审核,对当年度新增或超过清算时间未清算的往来款,由单位提出书面说明并明确下次清算时间,多次逾期未处理的往    来款追究批准人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加强代办项目管理,控制代办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学校)往来款中的代办款项,被代办人(如:学生)主要是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出台代办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其自主权,明确统一代办项目和标准,并通过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等方法,规范单位代办项目的支出。

第8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全面贯彻党的财政经济工作方针,将中央、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自觉贯穿到财政工作全过程,大力发扬为民、务实、公正、高效、清廉的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通过完善财政制度建设,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振兴财政、遏制腐败”的双重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具体办法》工作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全面完成市惩防办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陇南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田广慈同志任组长,总抓此项工作;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毕志敏同志任副组长,负责抓好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秘书科),由毕志敏同志任主任,抽调刘康平、王小军两位同志办公。

三、主要工作任务

市惩防办号《关于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分解安排我局的工作是: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宣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重点加强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部门多头掌握资金,自行随意支配资金;力争实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互相分离;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行通讯工具货币化改革;加强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缴分离”规定;逐步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把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纳入采购范围,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政府采购运行程序,逐步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配套制度;逐步实行采管分离,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围绕以上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局上下要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靠实工作责任,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抓好落实:

第一、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约束。继续坚持早编、细化的预算编制原则,突出保发展、保稳定、保重点,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通过全面详实、客观准确的支出测算,对基本支出依据财力确定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在资金安排上优先保证;对项目支出要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项目预算安排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重点和急需的项目。将纪检、监察部门必须的工作经费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已经出台的《陇南市直机关公务通讯话费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公务通讯费补助标准,切实规范职务消费,控制经费支出。要主动适应撤地设市特别是人大对财政预算工作的新要求,严格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在预算中设立必要的预备费,以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本级预算经同级人大审批后,要严格执行,除法定要求可以调整外,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需要进行项目间调整的,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要按照预算编制、管理、执行相互制约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内部业务关系,加强资金拨付审核,对所有拨款申请事项全部实行网络化操作,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预算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将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建成效益情况与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挂钩,努力实现财政支出由“供给型”向“效益型”转变。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资金的运行程序,预防多渠道胡支乱花财政资金和随意扩大财政预算“盘子”的行为。此项工作由预算科牵头,综合科、行政政法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等其他相关科室协作配合。

第二、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探索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的改革模式。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已经推行的会计集中核算模式、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办法、银行清算办法和即将出台的财政国库改革实施意见,理顺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之间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职责。二是合理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界限,按照资金性质和项目管理要求制定专门的直接支付管理办法,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特点,制定授权支付管理办法,尽最大努力实现以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为辅的改革目标。三是强化支付过程和银行帐户的管理,对纳入改革的资金,都要制定简明易懂的支付流程图,严格审核支付依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规避财政支付风险。继续清理预算单位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开设帐户财政审批制度,建立规范的财政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切实减少中间环节,实现财政资金收支“直通车”管理。四是将专项资金报帐制和国库直接支付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完善财政直管资金、国债资金、财源建设资金的直接支付改革。在扩大专项资金报帐制、公示制管理范围的同时,进一步理顺专项资金核拨程序,逐步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在进一步扩大乡镇职工工资统发范围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各县出台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办法,按照规范的方式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县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实现途径。五是抓住金财工程建设机遇,尽快建立覆盖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核算中心)、银行和国库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配合人民银行建立安全快捷的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会计核算中心牵头,政府采购办、综合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配合。

第三、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逐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继续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努力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单位依法依规采购的意识;科学制定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探索让采购单位感到快捷和便利的采购方法,对服务项目,要广泛实行定点采购,对通用商品,要全面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资金支付、信息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及中介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主要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高效。要尽快出台陇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制定招投标、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人员监督等管理办法。建立当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及商品价格信息库,在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上尽量将当地的供应商纳入供货范围,参与询价、招投标,并成立市级中介机构,专门承办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业务。通过推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支持地方企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益。此项工作由政府采购办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第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积极探索全口径预算管理。要继续完善陇署办发号《陇南地区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宣传,让社会各,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强化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观念,不断扩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力争将国有资产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等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盘子,集中和调控预算外资金办大事;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现行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通过统一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收费许可证》的年鉴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及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轨行为;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继续推行和完善收罚缴分离制度,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并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合理核定支出标准,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彻底解决预算内外“两张皮”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的问题。对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此项工作由综合科牵头,预算国库、行政政法等相关科室配合。

第9篇:收支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会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资金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2、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努力节约支出,防止国有资金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建立权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

第一条 按照学院“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由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并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工作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

第四章 财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2、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经济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3、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4、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

5、保障、支持和监督本部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保证本部门上报的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7、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二条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财务收支管理。

1、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的各项具体业务。

2、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3、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4、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与财务审计处进行核对工作。

5、正确反映本部门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6、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向有关部门、领导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数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预算年度招生计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时,在确保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和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基建、设备购置和修缮要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部门预算组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各部门预算计划经本部门财经管理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审计处。院级预算由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审议后通过,并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经费核定指导思想:创造宽松条件,打造品牌专业;确保正常教学,鼓励节约创收。

第二条 经费核定指导原则:

1、节约使用经费,若有结余,可留次年使用,但专款专用。

2、鼓励依法创收,净利润两年内自留使用,不再上缴学院。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有违纪,立即处罚。

第三条 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财务审计处根据各单位的上报预算计划,结合学院的财力,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分解和下发当年预算指标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人员支出:

(!)工资标准、各种补贴等由财务审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职工人数(含合同制)统一管理。

(2)出勤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教工出勤情况,将发放明细于每月末报到人事处,结余归各部门留用。

2、日常公用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取暖费、环卫费、维修费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2)车辆费、交通费、午餐、误餐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院办公室、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教学经费(含聘用人员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实践实训经费、实训耗材费用等,(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制定下发标准。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住房补贴等支出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核定标准: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开支。不得超支使用经费,接近限额时,财务审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时,财务审计处有权停止支付。年度结余的经费可转至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系、部的教学经费、讲课费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监控核实,有关管理细则请教务处另行制定。辅导员费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监控,相关管理细则请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项目应遵守增收节支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如有部门经费以外的专项费用发生,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到财务审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立项使用。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三条 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条 严格遵守我院现金结算起点(500元)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收入现金及时存送银行,不保留账外现金;

第七条 现金账登记及时,做到日清月结,账钱相符;

第八条 现金支票要认真填写,金额大写正确,印章要齐全;

第九条 不得编造用途或以支取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套取现金;不得利用私人或其他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得用公款转存储蓄;不得用转账方式通过银行、邮局汇兑、异地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换取现金。

第八章 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管理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定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条 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办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核对注销。

第三条 支票在使用前,不得先盖章备用。

第四条 支票和印鉴分别存放,实行印鉴分管制,不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借款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有经办人签字后,按金额逐级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第七条 支票必须由本单位人员领取,严禁领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方可领用。

第八条 对过期或作废的支票要盖上(或签写上)作废字样,妥善保管。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领用支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账,三天内原始凭证交与财务审计处结算。如遇有特殊情况,三天内不能报账,请与财务审计处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审计处向银行办理挂失,同时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第九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一条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2、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

以上两种收据主要用于对院内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教材费等。严禁相互借用、转让、转销、或为他人代开收据。

3、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经营服务性收款使用),主要用于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收款项;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票据的领用和使用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2、所有领购票据部门,必须在财务审计处办理内部领购手续。财务审计处设票据领购簿。领购簿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单位类型、核准领用票据种类及名称、准领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违章记录。

3、学院各部门领购票据时(往来工作必需),应先提出申请领购票据用途、数量等报告,并盖上处室公章及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收款结束后必须将所领购的票据(己用和未用)全部交财务审计处办理有关手续。

4、票据管理人员在领用和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票据内项目有无差错,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即刻办理退办、退换手续。

5、票据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开票据时必须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填票日期、金额等。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票人要签名。

6、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全联应保存完整,盖好作废章以备查验。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7、每本票据的所收款项及时如数交财务审计处入账,每本用完后将票据的存根联整本交回,经核对无误后,才能换领新的票据。

8、用票单位发现丢失票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写成书面材料送财务审计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一条 资金收入管理

1、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3、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4、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范围、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任意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5、新增办学项目,各部门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6、联合办学的项目,需将协议或合同及对方物价审批文件或收费许可证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7、未能办理收费许可的项目,请限期尽快办理。如不能办理收费许可,确实需要保留的,提出申请,报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8、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须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收费。各项收费均由财务审计处统一进行,集中上缴,其他部门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注:以上系指使用我院正式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

第二条 资金支出管理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各项费用的支出。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等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章 审批权限

第一条 审批范围

……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各处室(含辅助部门)经费支出按领导分工,业务归口管理;按审批权限,逐层逐级签批。

各系部经费支出由各系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各独立部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第三条 审批权限

1、凡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的工作,属专项支出的

2、凡各处室的各项支出

3、凡各系部的各项支出

4、凡独立部门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一条 正常支出

凡未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首先到财务审计处填制《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履行签字手续后,办理借款;凡已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可在履行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审计处取款,但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同时签字。

第二条 特殊支出

包括自制凭证的支出(如讲课费、加班费、劳务费、招生费等)及不可预见性支出等,一律在履行正常手续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以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未含的有关内容,财务审计处报请主管财务院长、院长,一事一议。

第十三章 报销程序

第一条 发生支出业务后,具体经办人员在取得正式有效的发票背后,居中盖上报销印章,按审批权限及印章上的要求,逐一审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对经办人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定额标准、金额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出纳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发票金额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

第四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前来报销,拒绝支付。

第十四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一条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逐一签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审核《借款单》后,通知出纳员支付现金或转帐支票。

第三条 借款人在有关借款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办理核销手续。无故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准予再次借款。

第四条 借支差旅费,会议费,必须持有院长的审批意见,并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起止时间;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的,需附上通知的复印件。

第五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领取现金或转帐支票,拒绝支付。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第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条 由经办人提出需求和市场价格,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国有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再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请款手续,。

第三条 持《政府采购审批表》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并送市财政局科教文处。

第四条 等待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评审。

第五条 确定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货、验收。

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及采购程序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目前学院设置的资产管理部门有:一、图书馆负责图书、书刊的购置和管理;二、后勤处负责学院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和管理;三、国有资产处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分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定期与使用单位核对盘点,每学期末向财务审计处提供所管资产的财产明细清单,学院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核对清点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须设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分户账,做好购进、领用和管理等工作,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对的资产安全、完整和维护负责。不得随意处置资产,资产的报废、损毁应由负责人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分清责任,属于个人过失的由过失人赔偿,属于自然损坏的经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各类资产需自行采购的,将需求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资产购回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并按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七章 经费转账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间的经费转账,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登记汇总后,在取得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批准后,定期交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转账和扣费,财务审计处登记入账后将通知各部门,做好互相核对工作。

第十八章 创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教学、培训、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由技能培训中心负责的项目除外),增加收入,提高学院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条 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再按照学院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对各部门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每一个创收项目必须向学院财务审计处提供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和项目预算和计划,并提前一周通知财务处,以便安排收款和票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须在项目完成后十天以内通知财务审计处进行有关经济结算工作。

第五条 创收项目的收入一定按照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议执行,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创收结余……

第十九章 相关业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教学费用

1、开支范围:讲课费、聘用人员费、课程设计费、专题报告费、命题费等。

4、开支提取:无特殊情况下,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前,按开支汇总表总额到银行领取现金,并做好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5、开支发放:每月10日为发放日(节假日顺延),届时由各处室负责发放人员,到财务审计处领取进行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将领取签字后的发放表,交至财务审计处,以便留存。

第二条 差旅费

1、公务差旅费

(1)教职工公务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前应填制由财务审计处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表”。经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2)原则上教职工出差严禁乘坐飞机,出差的车船费按公出人应享受乘坐等级标准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凡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者,不予报销;无故绕道者,绕道部分不予报销。

(4)符合条件,未购卧铺票的,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票价的60%计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票价的50%计发给个人;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或新型空调直达快车的,按票价的30%计发给个人。

(5)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宿费标准

人员市内区县一般地区特区、海南

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 元) (规定80元)(执行……元) (规定100元)(执行……元) (规定140元)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元) (规定50元)(执行……元) (规定60元)(执行……元) (规定80元)

其他人员(执行……元) (规定30元)(执行……元) (规定40元)(执行……元) (规定60元)

(6)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30%,其余部分有单位承担。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9)凡交纳会议费的公出人员,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不予报销。

(10)公出人员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2、探亲差旅费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由学院报销一次。

(2)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本人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工资基数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3)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座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本人父母的职工,可报硬席卧铺票,未买卧铺票的按乘坐的慢车硬席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的30%发给补助;乘坐特快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25%发给补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应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工资基数的30%减去应坐未坐卧铺的补助)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

(5)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收费单据按实支报销,旅行车或出租车的不予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费,凭票据按实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的不予报销。

(6)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

(7)凡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己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经人事处审核后财务部门凭票报销。

第三条 加班费

1、严格按照学院自身规定标准执行,不能超出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夜餐补助费(电话通知)》的标准。

2、凡加班应填制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加班费审批表”,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由人事处备案。每月末,人事处将各部门的填制的《……费用支出表》审核后,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进行支付。超出规定权限,报院长签批。

3、对于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应在放假前做好加班计划,报人事处备案,报销时按实际加班数填写,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交通费

教职员工不需乘坐班车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由后勤处将名单统一于每月末送达财务审计处。

第五条 书报费

公务订阅报刊杂志,由宣传部(还是办公室)统一订购,持正规的发票,到财务审计处报销,原则上一律使用转账支票。除离退休职工外,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订阅报刊杂志。

第六条 采暖费

2、采暖费报销面积标准:局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40平方米,处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05平方米,科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85平方米,一般工作人员为60平方米。

第七条 托费补助

3、不入托幼园所的子女,由父母单位每月各补贴11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不入托幼园所的,由父母双方各补贴9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父母一方单位负担:丧偶或离婚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的;一方现役军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所入托的,由地方单位全额补贴;在部队托幼园所入托的,地方不发补贴。

第八条 招待费

招待费发票以地税版刮奖式定额餐费或机打票据为报销依据,过期版的,不予报销;严禁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第九条 印刷费

依据沈阳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刷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条 维修费

1、校舍维修、改造等不论数额多少,必需报请预算,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再由院长审批后生效。

2、依据沈阳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购买建筑装饰材料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

1、购买固定资产不论数额多少,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生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学院规定教学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行政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图书及批量达不到单价起点的家具,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固定资产单据报销。

4、购买固定资产一律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5、依据沈阳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

1、购买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凡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但民用性较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如小型计算器、工具等,需按以上归口在院有关部门办理低耗品登记后,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单据报销。

3、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不保持实物形态的易耗品,如碳粉、墨盒、复印纸等,不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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