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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收支的历史探索

地方财政收支的历史探索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边区直接受到大规模的军事进攻,粮食需求急剧增加,为保障战争供给,边区进一步加大了农业税的征收,1946—1948年,分别征粮16.3万、24.6万和32.23万石[3]261。边区的工商税主要包括货物税、营业税、盐税、牲畜买卖税及斗佣等。货物税是边区开征较早的工商税种,最初以征收皮毛、烟酒等税为主,1938年加开甘草税,1940年改甘草税为药材税,并加开迷信品税。开征前几年,货物税的征收范围小、税率低、收入不多,1940年后,边区加大了征收力度,货物税成为边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边区工商税中占据首要地位,占工商税的平均比例高达58.7%[1]100。营业税是边区另一个重要的工商税种,始征于1941年,由寒衣代金转化而来。为解决军队冬衣问题,边区于1939和1940年分别向商人募集寒衣代金10万元和40万元[5]320。1941年,边区改寒衣代金为营业税。营业税是边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占边区工商税的平均比例为16.8%[1]100。

它对促进边区商业发展和保护边区贸易起了重要作用。盐税是边区工商税中开征最早的税种,始征于1937年。由于边区盐矿资源丰富,因此盐税在边区税收中占重要地位,1942年以前居工商各税之首,1937—1941年,盐税占工商税平均比例67.8%,1942年以后,其比例平均仍占工商税的17.35%[1]101。牲畜买卖税及斗佣是边区工商税的两个重要税种。牲畜买卖税是对牲畜交易者征收的手续费,斗佣是代买卖粮食者过斗征收的手续费。牲畜买卖税及斗佣始于1938年,开始只在边区部分地区征收,1940年11月,边区将其征收范围扩展到全区,并规定收入归边区财政,地方不准动用[3]74,1941年1月,将其收入划归地方财政,1948年5月,又将其收入重新划归边区财政[3]293。牲畜买卖税及斗佣也是边区财政的重要来源,1941—1944年,其收入分别为45万、190万、4728万和8000—10000万元[5]390。

公营经济收入。曾经就边区渡过财政难关指出:“这不但是由于边区人民给了我们粮食吃,尤其是由于我们下决心自己动手,建立了自己的公营经济。”[6]891可见,公营经济对解决边区财政困难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收入是边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边区的公营经济是指边区部队、机关和学校等所经营的农工商业。边区的公营农业由1938年秋留守兵团养猪种菜开始,1939年后在全边区部队、机关和学校中推广,并规定除养猪种菜外,还要开荒种粮。1939年,部队共开荒25136亩,收粮2590担,机关和学校共开荒113400亩,收粮5830石,蔬菜112万斤[5]78。边区的公营工业也是从1938年建立难民毛纺厂、造纸厂、被服厂、农具厂及八路军制药厂等开始的,1939年以后,边区加大了公营工厂开办力度,先后建立了新华化学厂和华光制药厂,并开办煤矿。这一年,政府直接经营的工厂达10个,职工700多人。1940年,公营工厂增加了5个,职工1000多人。1941年以前,由于当时边区财政仍然有外援可依,边区的公营经济虽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大部分是被迫进行的。皖南事变后,为解决财政困难,边区明显加强了公营经济的建设,并于1942年确立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总方针,边区各部队、机关和学校主动开荒种地、办厂开矿、投资经商,公营经济迅猛发展。到抗战胜利时,农业基本实现“耕三余一”的要求,工业必需品基本实现自给,商业出口总值达39万多元,出超近1.8万元。

公盐代金。公盐代金是人民以交纳货币或规定实物来抵除公盐运输劳力付出的一种劳役负担。1941年,为解决财政困难,边区投资600万元从事盐业生产,并上交6万驮食盐给政府,即公盐[7]259。同时,为解决政府无力运输问题,边区动员民力运输公盐,依据公粮负担及家庭情况将运输劳力分摊到户,规定“在人民自愿原则下,可改征代金一部或全部”[8]510。并规定可以以货币或粮食、棉花、棉纱、羊毛等代交公盐代金[4]367。公盐代金在边区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平均达11.59%[1]77。为减轻人民负担,边区从1946年起停止了公盐代金的征收。2.非经常性财政收入。边区的财政收入还包括公债、司法收入等非经常性收入。它们也是边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1944年发行的公债占到边区当年财政收入的16.01%[1]77。1937—1940年的司法收入平均占边区财政收入的3.89%[1]75。

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支出陕甘宁边区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军费、政务费、经济建设费、教育费等经常性支出及保安费、司法费、地方辅助费、党及群众团体补助、交通运输费、被服费等非经常性支出。

经常性财政支出。(1)军费。军费在边区财政支出中基本处于首要地位。边区成立初期,由于国共实现了合作,边区处于相对和平环境,军费相对不多,1937年的边区军费仅占财政支出的3.54%,1939年后,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多次反共高潮,因此军费开支迅速增加,1939—1941年,边区军费占财政总支出的平均比例达到38.76%[1]70。1942年,由于部队开展了大生产运动,军费基本实现自给。1943—1945年,边区军费占财政总支出的平均比例为28.36%[1]72。解放战争时期,为应对大规模的运动战,边区军队数量不断增加,军费开支急剧增加,1947年,军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更是高达74.86%[1]74。(2)政务费。这里所指的政务费是指边区党政人员的行政供给及社会民政供给费用,包括行政费、民政费和财政费。由于边区是中共中央大本营,因此边区财政除需保证边区本身的政务供给之外,还必须保证中共中央大量党政人员的政务供给。如:1944年最多时边区每百人要养活9个脱产人员[1]50。这样一来,边区的政务费便成为了边区的重要财政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占较大比例,行政费占财政总支出的平均比例为7.51%,民政费占财政总支出的平均比例为5.81%,财政费占财政总支出的平均比例为2.29%[1]69。(3)经济建设费。1941年以前,由于边区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外援,因此对生产不够重视,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费用所占比例很小,1937—1940年,经济建设费平均仅占财政支出的2.62%,皖南事变后,由于外援完全断绝,为解决财政困难,边区加大了对经济建设的投入,1941年经济建设费为财政支出的19.51%,1942年更是达到20.18%,位居支出的首位[1]69。解放战争时期,边区继续坚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总方针,一直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和经济建设费的投入。(4)教育费。为保证革命教育工作的开展,为中国革命培养大量人才,边区政府克服了各种困难,从异常紧张的财政收入中拿出相当一部分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先后建立了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央大学等23所大学及大量的夜校、小学和幼稚园。因此,教育费在边区财政支出中占有相当比例,平均达到6.14%[1]69。

非经常性财政支出。边区的财政支出还包括保安费、司法费、地方辅助费、党及群众团体补助、交通运输费、被服费等非经常性支出。其中保安费占财政支出平均比例为5.07%、司法费为0.21%、地方辅助费为1.15%、党及群众团体补助为9.65%、交通运输费为1.85%、被服费为15.56%[1]69。边区的财政之所以能在特殊的政治条件和艰苦的自然环境中较好地完成了保证革命战争供给和促进边区经济发展的历史任务,是由于边区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过程中,贯彻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政策,制定了“量入为出、合理统筹”的财政制度,坚持了“厉行节约、军民兼顾”的财政思想,发扬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财经工作仍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作者:雷志成 单位: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