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地方税论文范文

地方税论文全文(5篇)

地方税论文

第1篇:地方税论文范文

(一)德国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的物业税。

3.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以及改善型的购房人采取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2011年起,对于房地产年价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产免征物业税,对年价值在6千至2.4万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对年价值超过2.4万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4.税收调控政策。新加坡政府为控制高房价,对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地产征收更高倍的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

二、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经验借鉴

(一)房地产税制体系完整,征税对象范围广

对房地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都设有相应税种,且以保有环节的税收为主,对保有环节征收较高的税收能够有效避免房屋空置,提高房屋、土地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同时鼓励住房人购买小面积房屋。征税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拥有的各种类型的房地产,由于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广、税源稳定,房地产税收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如美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

(二)计税依据明确,税率设置灵活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为统一,有独立的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应税收也会增加,起到自动调节房地产价格的作用,也更加客观、公正。税率设置层次丰富,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使低收入者、购买自住型住房者、小面积住房者纳税更少,高收入者、购买投资性住房者、“豪宅”购买者等纳税更多。

(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一是建立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健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公开查阅制度减少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增强了房地产税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有独立的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并具备标准化的房地产评估理论和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如美国的财产管理处和财产评估办公室,新加坡的产业估价及核税处等。

(四)实行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各国都设置了专门针对自住型购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住型住房购买,如美国对自住型住房进行减免税,另外房地产税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可以从州政府得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或现金补偿;德国对自有自住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新加坡对自住型房地产实行较低的税率。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目标不明确

我国房地产税种类较多,而每个房地产税税种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所以导致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不明晰、不协调。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效果,而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种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二)征税范围狭窄,征税对象不完整

一是我国目前存在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经济蓬勃发展,一些单位、个人到农村地区进行房地产投资进行合理避税,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二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房地产税主要是对个人经营性房地产征收,对个人自住房地产不征收,导致无法通过该项税收调控房地产价格、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等。

(三)保有环节税负轻,流转环节税负重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轻保有、重流转的现象:一是在流转环节的税收种类较多,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少;二是在流转环节的税率高,保有环节的税率低。相关资料显示,针对城镇土地持有环节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对于非经营性用房免征使用税。而我国对流转环节却征收高达30%-60%的增值税,这样不同环节的征税标准差距过大,会严重降低房地产税的调节效率。

(四)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税种繁多且存在多个征税标准,如面积、交易价格、投资总额、评估价格等名目都是计税依据和课税标准。征税标准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产税的难度,又降低了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调节力度,违背了房地产税设置的初衷。这种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产税收收入增速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研究与房地产价格增速不同步。

(五)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正式落实,不利于房地产税相关税种设置,同时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二是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健全,缺少专门的机构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素质无法满足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需要。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使房地产税逐步

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至所有国家、集体、个人拥有的各类不动产,包括农用土地、农村房地产、城镇居民房地产以及闲置的土地、房屋等,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房地产税是一项稳定的税源,应通过扩大税源基础,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二)简化房地产税种,防止重复征税,重点培育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合理分配不动产税种在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中的设置,降低转让环节的税收,提高土地流动性,刺激土地供给增加,重视不动产在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通过增加对保有环节的征税,可以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率,降低房屋空置率。一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的收益以保有环节税收征收;二是对契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调节不同收入群体、不同购房类型的征税标准;三是扩大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范围,对个人自住型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灵活设计房地产税率

科学合理选择房地产税基,有效消除房地产税收不公现象。一是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每年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一次评估,避免以房地产原值征税带来的不公问题;二是以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房屋租金每年进行一次评定,以更好地体现房地产升值因素。在房地产税率设计上,可以采取累进制,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调节税率的权利,由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居民购买力水平,以有利于地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自主调节税率。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

第2篇:地方税论文范文

当前比较成形的房地产税税制设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上海模式、重庆模式和社科院模式。从征收对象上比较,重庆税制模式的征税对象是独栋别墅和高端住宅;上海税制模式的征税对象是新购住房,即增量房;社科院模式的征税对象是城镇居民全部住宅。从征税范围上来看,社科院模式的征收范围最宽泛,上海模式的征税范围其次,重庆模式的征税范围最窄。从计税依据上来看,由于重庆、上海两个模式是试点,所以暂时以房屋交易价格征税;社科院模式提出以房屋评估价征税,更接近房屋的实际价值,房产税的增加与房屋价值的升降密切相关,设计更为科学。从税率上来看,重庆和上海模式均设计为全额累进税率;社科院模式仅提出“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甚至可以考虑累进制”,没有明确具体税率。从扣除标准上来看,重庆模式按户均面积扣除,独栋别墅按照每套180m2,高档住宅按照每套100m2的标准扣除;上海模式按人均面积扣除,扣除面积为人均60m2;社科院模式也按照人均面积扣除,扣除面积为人均40m2。

二、存量房地产税的收入测算

如果按照这三个模式对现有的全国范围内的存量房进行房产税的测算,可以看出三种税制的功能作用。由于数据寻找的困难,我们无法找到早期的住宅竣工面积数据,最早的住宅竣工数据是从1995年开始,无法反映中国从80年代就开始的公房私售等改革,为了将各种产权所有制的房屋全部涵盖,我们这里使用的是全社会房屋竣工面积指标(包括城镇和农村的住宅和工商业房屋),该指标是从1981年—2010年。因为存在旧城改造、老房拆迁的问题,所以这个数据有高估的成分,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税制设计的分析。别墅、高档公寓的竣工数据可找到的最早始于1995年,基本与我们感受到的实际情况相符。中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别墅、高档公寓的销售价格为2010年的平均价格。重庆模式下,仅对别墅、高档公寓征税,对别墅、高档公寓的竣工面积按平均每套140平方米作扣除后,以0.5%的税率计算,则重庆模式的税制设计下房产税收入为39亿元(如果按照每套180平方米扣除,房产税收入为8亿;按照每套100平方米扣除,房产税收入为70亿)。重庆模式重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均贫富”的功能,仅对面积占比0.05%的别墅、高档住宅征税,对99.5%的普通住宅不征税,因此税收规模非常有限。而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由于仅关注了别墅、高档住宅,忽视了对多套住宅所有者即炒房者的征税问题,因此,其政策定位既非是筹集收入,也不是抑制房价,仅仅是为了实现“削富济贫”的初衷。上海模式,由于其仅对增量住宅征税,该模式下所征得的房产税通常为负值。以2010年为例,本年竣工房屋面积为30亿平方米,非农业人口为4.6亿,只能保证供应每人6.5个平方米,而上海模式的扣除标准是每人60平方米,因此房产税为负值。但如果我们把上海模式改良为按照存量房来计算,按照人均60平方米的扣除标准,70%的评估率和0.4%的税率,则“改良版”的上海模式的税制设计下房产税可以达到3189亿元。社科院模式,征税对象为城镇全部房屋(不论产权制度性质),扣除标准为人均40平方米,税率没有明确,仅表示可以征收累进税率,这里对别墅、高档住宅按3%的税率,其他普通住宅按照国际平均1%的税率征税。经计算,房产税收入可达到16508亿元,其中有15926亿元为普通住宅税负,582亿元为别墅、高档住宅的税负,别墅、高档住宅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为0.5%,税负比例为3.7%,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三种模式下房地产税预计收入占各类收入比如表4所示,重庆模式下的房地产税收入预计为39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地方营业税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0.12%、0.35%和0.14%,收入规模及其有限。虽然,政策设计者的初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然而受规模小的影响,其调节分配能力有限。改良的上海模式下房地产税收入预计为3189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地方营业税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5%、9.75%、28.98%、11.61%,即使收入规模比重庆模式有较大的增加,但依然难以代替营业税的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社科院模式下的房地产税预计收入为16508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40.65%、占地方税收收入50.48%、占地方营业税收入的150.02%、占土地出让金收入的60.11%。虽然数字有高估的成分,但将社科院模式和改良的上海模式相对比,依然可以反映出该税制设计的优势:一方面,其扣除标准更加合理。2010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1.6平方米,预计由于城市化建设,城市人口和城市住宅面积将同时增长,至2030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8.2平方米,人均40平方米比2010年的城镇人均住宅面积高20%,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超过城市实际住宅建筑面积。相比而言,人均60平方米几乎是实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2倍,扣除之后的应税房屋范围将大大减少,因此扣除标准按人均40平方米更加合理;另一方面,上海模式的实际税率为评估率70%乘以税率0.4%,即仅为0.28%,社科院模式的实际税率为普通住宅税率1%和别墅、高档公寓的税率3%,即使以1%的税率与上海模式相比,仍是后者的3.6倍。而1%的税率是世界平均税率水平,因此并不是社科院模式税率过高,而是上海模式税率过低。

三、结语

第3篇:地方税论文范文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使得企业纳税筹划操作随之变化,但是如果企业纳税筹划操作跟不上市场信息变化,或者纳税筹划操作不能有效的运用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就会造成纳税操作风险发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管理者对纳税筹划抱有较低的期望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成本,也常常使国家税务人员认定企业存在漏税、偷税行为;第二,进行企业纳税筹划的操作人员对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不够了解,在纳税筹划中没有对优惠政策合理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三,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仔细的核算企业的相关税金,导致企业核算风险的发生;第四,在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没有准确的分辨偷税漏水与纳税筹划的区别,不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偷税漏税风险,使企业面临国家税务部门的处罚。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有效规避策略

针对房地产纳税筹划风险的几种类型,笔者基于多年的企业税务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加强企业会计核算

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需要建立依法纳税的意识,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企业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活动,纳税筹划对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又仅仅是企业财务管理强化过程的一个环节,企业的利润增长乃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不能依赖于企业纳税筹划。所以,房地产企业需要不断的加强会计核算,完善企业会计核算资料,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依据,同时也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提供准确的依据,以此证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2.加强对国家税法政策的正确把握

国家税法是房地产与税务部门的连接纽带,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掌握国家相关的税法政策,准确的了解国家税法政策精神,确保企业纳税筹划操作的科学合理性。另外,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还应该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及时把握税法政策变化,以便对企业纳税筹划进行调整。

3.提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对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活动,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应该要严格的要求,纳税筹划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的掌握和理解我国的税法政策,具备较高的财会专业能力,同时还必须要有对经济环境的预测能力、经济项目统筹策划能力等综合素质,从而为纳税筹划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依赖于个人素质的提升,另外也和我国房地产行业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很大的关系。

三、结语

第4篇:地方税论文范文

洪湖东荆河堤防在2005年机构改革时,管理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撤销了经济管理办公室,把其职能简单地归并到财务科室,使推动堤防经济发展的意愿更加脆弱。与此同时,集体性经济的主要项目林业生产经营仍属于简单再生产,少有资金积累,更谈不上对现有的水土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下,不可能有多余资金用于水利经济项目开发,也不可能用预算资金来支撑经济发展。

二、发展堤防水利经济的建议与对策

1.要树立大力发展水利经济的思想

堤防水利经济是伴随着堤防的发展而发展的,发展水利经济对堤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这不仅是基于对堤防发展史的认识,更是当前社会的经济形势、堤防管理的硬性规定所带来的需求所决定的。

2.要咬住堤防林业不放松,统筹兼顾抓发展

堤防经济发展的历程反复证明,堤防林业以“防洪、生态、经济”三位一体,适应堤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堤防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现阶段要把林业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和林下经济因地制宜开发作为为重点,开拓堤防林业经济发展思路,创新堤林发展新模式,打造有特色的堤防林业经济。有目标还需有具体的措施。具体来讲,首先要有营造大力发展林业经济的良好氛围,堤防管理单位“一把手”要把发展堤防林业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以召开林业发展专题会、现场会的形式,来推动林业经济工作的发展;其次是必须摸清堤防林业资源家底,不一样的环境编制不一样的发展规划,不一样的土壤气候洪水生态适应不一样的树种选择与栽植,这些都是需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有价值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实施景观林、生态林、能源林、效益林改造工程,逐步建立堤防生态林业发展模式,布局林下经济发展格局。

3.推进林业生产管理模式创新,明确责权加强管理

一是鼓励林业经营多元化,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合作经营,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明确堤防土地国有权属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土地所有权与林地经营权分离,采取与社会专业户或管理段职工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的方式,进行联营造林,实行林业经营多元化。二是发挥流域林业科研的优势,组建林科所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引种试验和混交林培育。在优质苗圃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隔离带树种选择、观赏性树种推广上形成特色,尽快解决防护林品种单一、病虫害严重、采伐年限长、林地生产力低的问题,形成良好林业生态体系,满足市场对林木品种多样化的需求。三是积极探索林下经济发展方式,因地制宜组建成一批林粮、林菜、林药、林畜等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示范基地,推动堤防“五小经济”上规模、上档次,形成林业经济与林下经济良性循环。

4.鼓励经济管理机制创新,激发堤防经济活力增加效益

第5篇:地方税论文范文

(一)思想认识不足

从总体上来看,虽然一些地方水利建设在不断进步之中,但与水利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主要体现为:一是对水利经济建设信心不足,水利经济发展的目标不明确,劲头也不足。二是对水利经济谈的比较多,落实的却很少。三是一直将水利经济看成是“副业”,都是小打小闹,没有整体规划。四是市场意识淡薄,服务意识差。

(二)没有稳定的投入

水利经济发展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政策不清晰,对水利经济发展没有明确的投入规划。二是在项目上只考虑如何扩大建设,不考虑建成后如何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如何使项目进入良性循环中,在设计阶段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问题。三是项目立项时,责任人为了争取更多资金,故意虚报自有资金,结果导致项目资金严重不足,只能依靠贷款来支撑,对工程项目建设初期极为不利。

(三)经济结构不合理

在传统经济体制背景下,水利企业缺乏对市场的适应性,大多是在市场上搞拾遗补缺发展起来的,数量多、规模小,缺乏拳头产品,品牌优势不明显。目前,水利经济传统项目不少受到经济市场的挤压,发展道路越来越艰难。而具有水利经济优势、受国家政策支持的水利项目刚刚起步,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明显较低,不足以承托整个经济走向。

(四)职工队伍素质整体不高

规模小、工作艰苦、地域偏僻的特点使许多人才望而却步,再加上没有有效的用人机制,所以水利系统的人才问题也是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同时,水利企业又是国家的事业单位,靠关系进来的家属子女不在少数,这部分人要么专业不对口,要么文化程度低,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而经营者大多是搞水利出身,搞专业非常优秀,但不一定适合管理,真正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人才不多。

二、对促进地方水利经济发展的思考

(一)放下思想包袱,快速更新观念

在新形势下,水利经济发展要依靠“三种观念”、“五个意识”。“三种观念”指资本观念、资源促进发展观念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市场的观念。应积极倡导这三种观念,形成科学发展观,为水利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五个意识”是指机遇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效益意识和管理意识。机遇意识是指水利企业要有独到的眼光和判断力,能第一时间捕捉到市场经济发展动态,主动寻找和把握机遇。竞争意识是指水利企业善于运用政策和周围环境增强自身竞争力。效益意识是一切以经济效益为前提,项目建设投资要作科学性论证。管理意识是向管理要效益,建立和完善责任制,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依托行业优势做活水电大文章

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通过与市场经济的接触,逐渐意识到依托行业优势来发展水利经济的重要性。随着经济发展的日趋国际化,水利部门要不断变换思路,强调发展自己熟悉的项目,在不断缩小的利润空间中,以降本增效来获得效益。从行业上讲,要充分发挥水利人员、资金、技术、场地的作用,大力开发水资源,如兴建水库、建设泵站、发展小水电等。小水电开发是一项重要的工程项目,应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招商办电”的新思路,改变政府一家独占的传统做法,依靠民间投入,加大小水电开发力度,从而获得更多经济效益。

(三)加快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素质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科技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中,任何领域都不可能保持纯粹的一种成分或一种形式,水利企业要加强体制创新,吸引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进来。水利企业要有忧患意识,不断推进科技进步,依靠人才优势、技术优势、设备优势,增强企业竞争力。只有不断提高水利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利资源的优势,实现水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现代化水利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