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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债务项目管理

债务责任主体举债之前必须向财政部门和投资审批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要详细说明项目的资金来源、举债规模、偿债资金的落实情况和项目的预期效益。财政部门会同投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若项目资金来源没有落实,则投资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对立项项目投资实行概算、决算审核;并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转为固定资产移交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债务规模确定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控制在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额度内。控制性债务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政府性债务的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三个监测指标,以及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当年地方可支配财力计算提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定,并经市人大备案或批准。

三、债务管理

(一)成立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是由政府领导、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涉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决定,重大债务项目报市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办公室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债务管理、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各举债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部门单位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借、融资金都应纳入该专户(除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外),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台帐,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

(三)操作程序。

1.债务责任主体依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下一年度的债务收支计划,经部门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于当年九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对已审核的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并于十二月底前将债务收支计划汇总情况及建议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并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同意后,报经人大批准或备案;

3.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分解下达到相关债务责任主体,并作为部门、单位举债、偿还的依据,未列入政府当年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债;

4.部门及所属单位向金融机构举债或融资,其相关手续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5.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所借款项后及时将所借资金转到财政部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专户(除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外);

6.部门及所属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供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项目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债务项目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7.部门及所属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后,应及时将偿债手续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考核的组织

由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区级政府和有政府性债务的市级部门;区及市级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考核。

(二)监督考核的内容

1.对区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依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中的三个债务监测指标来考核区级政府的政府性债务规模总量的控制情况、管理工作情况、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债务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2.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内容。负债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债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三)监督考核的方法

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考核。财政、投资审批、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运行效益、功能作用和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债务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控制。

每年2月份,各区、市级部门应按照考核的内容对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对各区、部门的债务执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2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抵押法律关系分析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仔细分析该条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抵押包含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即债的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其中债的法律关系是主合同,担保法律关系是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条件,只有主债权成立并生效,抵押权才能成立并生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

第二,《物权法》未对“债”的类型作出限制。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抵押担保的债的类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各种合同产生之债,甚至非合同之债,只要是合法产生并已生效的,都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设定抵押进行担保,法律上没有必要对此进行限制。可见,债不仅指借款法律关系,只要符合债的特征,均可以设定抵押。

第三,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具有同一性。即使是最高额抵押和债权发生前的抵押也不例外,虽然这两种抵押设立时实际债权尚未产生,但当实际债权产生时抵押权人必须与债权人吻合才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上述抵押法律关系的分析是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把握的基础和原则,不管债权的形式如何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办理抵押时其法律关系都要符合上述特征。以下本文将针对一些新型主体申请抵押登记的特殊性问题予以分析。

二、一些新型主体申请抵押登记时需注意审查的相关问题

1.信托公司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涉及到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信托和最大的区别在于受托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在法律关系中,人只能以被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托人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过程中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在办理信托公司申请的抵押登记时,应当将抵押权人登记为信托公司,而非委托人。

另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0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注意审查信托公司是否有金融许可证以保证主体的适格性。

2.基金管理人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基金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发行并按照基金契约的约定,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承担为基金持有人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基金持有人则通过购买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是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基金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限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一般不会涉及抵押登记。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由于其投资渠道相对宽泛,基金管理人为尽到勤勉、审慎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义务要求投资对象提供担保,这时就会涉及到办理抵押登记。

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信托关系,其不同于关系,虽然实际的出资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其在申购基金财产时即丧失了对该基金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即该基金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移到了基金管理人,如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则违背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一性原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和规范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防止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并不享有对基金财产名义上或者实质上的所有权,因此,基金托管人也不是适格的抵押权人。因此,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发行中的抵押权人,既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信托原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一性等相关法理,是适格的抵押权人。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将基金管理人登记为抵押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46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第119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可见,发行基金监管部门是证监会,登记机构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基金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但是为确保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以及基金合同已成立,在办理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时,要注意审查基金管理人是否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立的文件以及基金合同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证明材料,以避免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而导致抵押登记被法院撤销的行政风险。

3.全体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3条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第23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24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25条规定: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公司为发行债券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尚未发生,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尚不确定,但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就涉及到公司发行债券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时如何判断抵押权人的问题。本文认为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同一性,全体债券持有人应为抵押权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其和全体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越俎代庖,侵犯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办理抵押登记时,由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尚未产生,且是个概括抽象的概念,不可能由其到场办理,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其法定人可以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回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03号)也明确:鉴于债权人具有不特定性,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另外需要特别审查公司发行债券是否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确保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4.典当公司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这里的典当不同于典权。典当和典权的区别在于:(1)前者是担保当金的回赎,后者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物不适用流质条款,后者适用流质条款,即如果出典人超过期限未赎回典物,典权人可以直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3)房地产典当不转移占有,而典权以占有为前提。

典当的设立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其目的在于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当金时,典当公司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其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抵押法律关系的特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复》有所印证,认定双方的约定仅仅是以“当票”形式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应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为宜。

另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25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第36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在办理典当公司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时,应收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应注意审查房屋典当期限是否未超过6个月,申请办理的抵押不能是在建工程抵押。

5.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业务后,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时,才能作为抵押权人接受抵押担保。而不能直接在发放贷款后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因此,登记机构在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是反担保法律关系,需收取的主合同包括借款人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另,审查抵押权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时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6.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创设的可以从事贷款类金融业务的企业。根据银监会和央行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第3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体目标

1、摸清债务底数。

政府债务底数清楚,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统计准确,债务形成时间真实,分类具体,用途清晰,债权清楚,责任明确。到2018年底,全县政府性债务清理审计确认到位。

2、分类化解风险。

分类化解措施切实可行,政府隐性债务逐步化解,政府债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债务率控制在80%以内。到2019年,除地方政府债券和依法举借的政府外债之外,任何预算单位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政府债务;

到2020年,融资平台实现平稳转型,企业债务与政府债务分离,政府支出责任与企业偿债责任分开,债务风险得到缓释。

3、落实长效机制。

全县政府债务举借途径除依法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和依法举借外债之外,不得有其他任何政府举债行为及违法违规担保举债行为,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机关运转和楼堂馆所建设,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隐性债务违规举债问责制度全面落实,政府隐性债务、违法违规举债得到彻底遏制;

政府债务投资项目库基本完善,政府融资项目审批立项科学规范,政府中长期支出规划基本建立,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支出责任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及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规范。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政府债务。

1、突出问题。

预算单位历史欠账不同程度存在,债务底数不清,经费不足负债运转普遍,债务监测不到位,政府资产负债情况不清。融资平台及国有企业债务底数不明。

2、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预算单位(含乡镇)债务,摸清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债务底数,准确掌握政府资产负债情况。

3、具体措施。

(1)开展债务清理自查。

清理范围: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5家;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项目建设指挥部,包括县直各预算单位、各镇场区、各财政所(分局)、乡镇派出机构和延伸单位(含教育、卫生、人社、林业系统等单位)203家;

为公益性项目举借债务的国有企业11家。

清理内容:一是公益性项目债务。指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由举借单位负责偿还的债务,分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和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

二是经营性项目债务。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流动资金贷款由举借单位负责偿还的债务,分政府或部门承诺偿还的债务、政府或部门提供担保债务,政府及其部门未提供承诺担保债务;

三是运转保障性债务。指为保证运转而形成的供应商应付款及个人或单位借款,分为各单位拖欠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各单位欠本级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债务;

四是单位资产情况,分为债务项目资产和非债务项目资产。

清理方式:采取单位自查,财政审核、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化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的方式进行清理,按照“湖北省融资平台债务及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管理系统要求,统计填报4套表格,分别为:建设项目登记表、债务登记表、资产登记表、政府支出事项登记表。

清理要求:以2018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清理截止2018年6月份未偿还的债务。各单位自查表格纸质版加盖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随同电子版于6月22日前报送县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县化债指挥部办公室。各单位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报债务要做到“事实清楚、数字准确、债权真实、有证可查”。坚持“有债必报、无债不报”的原则,做到应保尽报,不得瞒报漏报,不得虚增多报,截止2018年6月已偿还的债务不报。各单位所填报债务数据要与本单位所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相吻合,在后续专项审计中发现清理核实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与审计核实情况存在差异较大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没有债务的单位可以递交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的空表,没有主动上报自查报表的单位视同没有债务,一经查实存在债务,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融资平台、各国有企业、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8年7月)

(2)清理政府单位、融资平台及国有企业债务情况。

以单位自查上报数据为依据,由县审计局和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指挥部进行重点审查。有乡镇延伸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汇总乡镇单位数据。债务项目要提交相关文本附件,包括项目批文、债务协议等。债务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明确债务资金用途,区分债务性质,核实核准具体债权人。按时完成“湖北省融资平台债务及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数据录入上报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融资平台、各国有企业、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18年8月)

(3)清理政府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情况。

以2018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由县人行牵头,组织全县所有金融机构对政府部门及政府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情况进行清理,将相关数据交县指挥部办公室复核。(牵头单位:县人民银行;

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8年8月)

(4)清理非融资平台政府投资项目。

清理县政府各项目指挥部核算的项目建设债务,摸清隐性债务潜在增长因素。(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清理财政运行债务。

县财政部门对国库借调资金、财政隐性赤字、社保基金缺口进行自查,摸清底数。(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开展债务单位资产清查。

对各债务单位开展资产情况清查,区分债务项目资产和非债务项目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债务资产登记统计制度。(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各债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7)开展债务专项审计。

县审计局组织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债务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融资平台、各国有企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二)稳妥处置存量和隐形债务。

1、突出问题。

政府债务存在方式隐蔽,规模大、问题多、挂账时间长、情况复杂。政府和融资平台之间政企不分,偿债主体责任不明,项目投资财政预算不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社保基金收支缺口,国库借调资金规模较大,财政运行困难。

2、工作目标。

落实化解措施,全面消化预算单位存量债务,严格肃清预算单位随意举债行为。对纳入债务系统管理的存量债务进一步进行核实甄别,采取统筹本级预算收入、争取上级置换债券、据实核销等方式进行化解。对经清理核实未纳入系统管理的隐形债务按照清单化、项目化、具体化要求落实化解措施,债务单位按照“一债一策”要求,分别制定每笔债务的具体化解措施,明确偿债办法和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时限,要求做到时间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事,化解每笔债务。准确区分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债务偿债责任。确保我县到期政府债券按期兑付,社保基金无障碍运行,存量隐性债务明显下降,债务规模减少。

3、具体措施。

(1)部门预算单位债务处置措施。

对清理出来的部门预算单位(含镇区)债务,按照建设性债务、运转性债务和人员保障债务,采取组织超收收入、清收单位债权、坏账呆账核销、依规处置资产或压缩建设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偿债务,经请示县政府批准用置换债券或其他财政资金偿还等方式限期消化部门预算单位债务。当年超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当年待分配非税收入指标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化解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债务处置结论报告,不允许任何预算单位、镇(区)账上存在暂存应付款债务余额,督促各单位签订不产生新增隐性债务承诺函。(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2)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债务处置措施。

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性质分类,按照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经营性项目债务、人员保障债务,实行政府支出责任和企业偿债责任分离。按照财政部2017年50号、87号文件精神,对政府违规担保及违规购买工程项目服务行为,继续进行清理整改,撤销担保承诺函,修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对政府性公益项目建设债务,核定政府支出责任,完善项目投资预算,分解偿债责任;

对非公益性项目债务属于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要在控制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上要研究对策,出台措施,加快融资平台转型步伐,合理有效管控政府债务率和负债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各国有企业、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非融资平台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处置措施。

对政府机关单位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落实政府支出责任,完善立项审批程序,明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计划分年纳入政府预算体系和地方政府债券申请计划,分年度列入财政中长期规划。(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项目指挥部;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财政运行债务处置措施。

对财政运行债务,分类制定并落实化解工作具体方案。对财政隐形赤字要加大力度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增加本级可用财力,分年进行消化。对财政国库借调资金,属于政府债权的要全面加大清收力度,降低暂付规模;

属于财政支出责任的要分年列入财政预算;

属于呆账坏账的要进行挂账核销。对社保资金缺口要采取扩面征缴、加强单位及个人欠款的清收、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等多个渠道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有效控制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1、突出问题。

融资平台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存量债务规模较大;

发展转型缓慢,目标定位不清晰;

市场化程度低,缺乏可持续发展和自我造血能力。融资机制不健全,直接融资比重不高。

2、工作目标。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基本完成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创新投融资新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深化投融资公司改革,开展多元化经营,增加企业现金流和经营性收入,提升企业偿债能力和自身造血能力。

3、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国有企业。具有相关资质、市场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化为一般企业;

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不得新设融资平台公司。(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各融资平台,完成时限:2020年底)

(2)做大公司资本规模。

整合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有效手段和做法提升资产原值。政府再通过注入有效可用资产等形式加大自身资本规模,将现有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集团化、规范化、现代化运作,国有企业采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职工持股的形式,引入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推动国企资本重组,做大公司规模,提升信用级次。(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融资平台,完成时限:2020年底)

(3)规范与政府的市场化合作关系。

探索与政府之间的市场化合作关系,政府利用特许经营权、矿产资源优势,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承接或参与市场投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逐步淡化政府融资平台身份。分类妥善处理公司债务和资产,支持转型后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承接政府公益项目。原公司承担的由政府指令的公益项目投入形成的政府债务纳以及政府通过土地资源资产化注入公司后形成的收支差异,由政府通过规范运作、利用政府可控资源资产化注入融消。(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融资平台;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创新融资方式。

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以资本市场主体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融资平台;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规范管理政府债务。

1、突出问题。

存在“重举借、轻偿还”心态,以担保函、承诺函、虚列预算、违规购买服务等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问题没有彻底清除。债务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统筹不到位,偿债规划不具体,偿债责任不落实,偿债资金无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不严,建设投资超财政承受能力;

民生领域承诺过高,需求不合理,明显超过同级财政承受能力;

存在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现象;

通过国有企业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2、工作目标。

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得到彻底控制,隐性债务规模不再增加;

政府融资项目审批立项科学、严格、规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运作规范,全县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预警线内;

债务率不超过80%。

3、具体措施。

(1)明确举债主体责任。

县政府是唯一向上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责任主体,由县财政具体执行,各职能部门认真配合,要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审慎举债,对没有可研评审、没有经过审批和投资计划的项目严禁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充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严格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审核。

建立健全政府债券投资项目库制度,建立政府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债务投资项目规划。落实地方财政中长期规划,加强债务投资项目管理,分类纳入新增债券申请计划,依法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行,明确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统一纳入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体系,对脱离实际、好高骛远、过度负债的各类“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律不予立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严格依法进行举债。

按照财政部2017年50号、87号文件精神,坚决纠正县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虚列预算、违规购买服务等形式为机关、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担保的规定,政府债务除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省转贷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举债行为或产生隐性债务行为,严禁预算单位负债运转或进行资本性建设,严禁部门单位赤字预算或超预算支出行为,严禁预算单位列还债支出预算,杜绝各类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限额政策。

严格执行限额政策,严控新增政府债务。根据量入为出和审慎举债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偿债能力,对政府债务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政府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下达债务限额。政府换届和主要负责人调整时,建立债务审计认定和交接制度,确保没有新增隐性债务发生。合理保障民生支出。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审慎出台新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

规范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对接中央、省债券资金政策和方向,策划好地方重点项目,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将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设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账专户,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全面反映政府债务“借、用、还”整体情况,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底)

(6)建立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所有预算单位必须按时向县化解债务指挥部递交财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完善债务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债务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7)科学编制政府中长期财政规划。

将举债和偿债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理安排债券借新还旧,多途径筹措偿债资金,建立“借、用、管、还”机制。(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五)健全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1、突出问题。

债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债务风险意识不强,预警、监测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对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问责不力,震慑不够。债务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机制不完善。

2、工作目标。

完善政府债务问责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终身问责、责任倒查制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政府债务风险应急机制;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监测、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财政主抓、部门联动、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

3、具体措施。

(1)建立债务管理工作机制。

明确债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顶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超能力负债问题。(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健全债务监督问责机制。

将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范围。强化人大监督和推进债务信息公开。制定违规举借政府债务问责办法,明确问责情形、责任认定、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债务问责结果公开。经本次清理整顿后,依然存在非地方政府债券债务或新增隐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一律问责,绝不姑息。(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3)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办法,强化风险管控,监测债务风险。发生债务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落实处置措施。对符合预案规定的财政重整条件的,坚决组织实施财政重整。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强化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强化金融活动监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管理,从严控制基金设立数量。(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实施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推进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指挥部,加强统筹协调,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在建设和发展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建立高效运行机制。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防范化解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解决实际问题;

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政府债务风险动态监控;

建立责任督办机制,对债务风险整改工作要注重精准施策、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察督办;

建立防范预警机制,确保债务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

(三)强化部门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调推进,确保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县财政局作为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发行、债务收支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县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

县国资局要加强引导政府融资平台改制转型;

县人行要加强行业监管、正确引导预期,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县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持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审计、财政部门违法违规融资举债问题线索时要进行追究问责;

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阳新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运行机制

附件:

阳新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运行机制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挥长:梅向阳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指挥长:王义华县政府办副主任

费力县财政局局长

梁再华县审计局局长

李亚川县国资局局长

钟震宇县发改局局长

何敏县银监办主任

吴远方县人民银行行长

成员: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经济开发区、各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各融资平台公司总经理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

各国有企业负责人

各金融机构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王义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柯友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指挥部工作运行机制

(一)定期会商机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不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内部会商机制,着力解决各类实际问题。定期会商由指挥长召集或由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各成员参加。

(二)情况通报机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下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形成综合文字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三)责任督办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强化时间节点,硬化工作指标,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等,建立约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四)防范预警机制。按照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原则,加强政府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对于风险苗头,要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形成风险隐患的,要果断处置,对已形成的风险,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要实施财政重整。

三、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成立如下工作组:

清理组:负责制定全县债务清理实施方案,分单位、分部门对全县隐性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审定,并核实债权人情况,进行性质划分,做到底数清楚、分类准确、性质明确;

负责相关清理表格和文书的制作,负责债务单位的资产清理核实,分单位分部门出具债务确认报告书。

执行组:负责对清理审定的债务进行化解消化。分类制定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1、对部门预算单位要按照“零”债务的要求,甄别部门自身债务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按照“一债一策”的要求制定债务化解处置方案;

2、对单位存量及隐形债务通过组织资金退还、清收单位债权偿还、坏账呆账(不明债务)核销、内部调账调整、依法处置资产或通过自有收入清偿、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债券置换或财政资金偿还的形式限期进行化解,对化解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对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债务要制定可行措施依法进行分解;

实行政府支出责任和企业偿债责任分离;

4、对债务处置完毕的单位出具债务处置结论报告书;

5、督促各单位签订不产生新增隐性债务承诺函。

落实组:负责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制定我县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隐性债务的归类统计,明确政府支出责任,负责拟定隐性债务对应财政中长期规划预算方案。建立政府债务投资建设项目库,要清理项目资金来源,对没有可研评审、没有经过审批和投资计划的项目严禁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统计落实需县财政资金偿还政府债务情况,压减和控制国库借调资金规模,制定化解社保基金缺口方案,做好政府债务系统的统计申报工作,合理安排债券借新还旧,筹措偿债资金,建立“借、用、管、还”机制。

四、工作流程

1、组织召开有县政府办、财政、审计、发改、国资、金融等部门债务风险分析和化解联席会议,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2、召开全县债务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议,印发相关文件,宣传政策精神,落实工作任务;

3、债务单位进行债务自查,风险排查,按工作部署和要求报送相关表格和文字资料;

4、县财政、审计、金融、发改、国资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债务单位报送相关数据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对相应债务进行分项甄别、分类处置;

5、各债务单位对自身债务提出化解处置措施;

财政、银行部门要对相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债权形成清收方案和核销办法;

6、财政部门对经过审查认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指挥长审阅;

7、按照省下达工作任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落实做好湖北省融资平台债务及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的数据上报工作;

8、发改部门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制度,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与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建立地方政府债券投资预备项目库;

9、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申请流程,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报账办法和机制;

10、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化解和防范债务风险办法措施;

制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和审计审查方案办法;

第4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差别待遇

中外资企业短期外债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我国《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外债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对不同类别、不同期限外债分别或联合进行管理,其中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在目前外债管理体系下,短期外债的借用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差别管理:一是对境内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实行申报审批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后借用。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实行差额核准制,即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差”)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中外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条件不平等。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只需满足“注册资本按规定足额到位”的条件。而中资企业申请短期外债指标,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有进出口许可证;在过去三年持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创汇额,也不得超过净资产50%。

中外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登记流程各异。外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流程简单,中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审批流程相对复杂。根据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业务管理权限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在各基层外汇管理部门柜面人员即可办理,一般办理时间在1到2个工作日。对于中资企业短期外债指标审批来说,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后,须经过基层外汇局、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总局三级审核,整个流程至少需要1个月时间。

中外资企业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准许不同。现行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借款可以接受境外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受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限制,使得外债额度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境外母公司或银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境内融资,而中资企业则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该业务。

监管难到位

短期外债的“差”管理难防其投机性。现行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短期外债以余额纳入“差”管理,因此短期外债可循环使用。政策未设定短期外债展期资格、次数等限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为满足全球战略布局需要,经常以资金暂时性周转困难为由,将短期外债多次展期甚至无限期展期,“短债长用”使外债结构及流向得不到真实反映。目前,企业为规避“差”的政策限制,一般对短期外债采用延期还款或不还款的方式达到“短借长用”的目的。

对贸易信贷形成的短期隐形外债监管难到位。目前虽然已经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进口延期付款和出口预收货款纳入外债管理,但由于这种贸易信贷形成的短期外债隐蔽性高,流动性好,查处难度较大。

外债资金用途难以把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做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但当前无论是外汇指定银行还是外汇管理部门,仅凭审核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难以确认其交易的真实性,对短期外债资金结汇后人民币的真实用途监管难以到位,特别是对20万美元以下的外债资金,企业结汇时可以不提供凭证,只需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即可。而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该类清单时也只能就其表面要素进行核对,无法区分其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加强管控

改变对短期外债“差”的管理方式为累计发生额数量控制。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转换。如当债务人将短期借款不断展期,就形成了中长期外债,而中长期外债提前偿还就转化为短期外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在“差”范围内可采取累计发生额的控制方法,即无论中长期外债或短期外债都以累计发生额计算控制,从而防范企业以循环借用短期外债或短债无限展期的方式绕过现行管理制度的目的。

加强外债资金流向控制。一是修订相关的外债管理办法,明确外债借用、结汇、流向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合理控制短期外债比例,防止“短债长用”。二是设立外债结汇资金人民币专用账户管理,将每笔审核批准的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该账户,以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跟踪检查,掌握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流向,提高对外债风险的预警和防范能力。三是明确外债资金结汇用途,可按照资产负债表要素规定流动资金用途,如支付具有贸易背景的付款、工资、备用金等,严格限制进入房地产、股市等资本类用途。四是完善支付命令审核环节,对于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结汇,外汇局应明确规定命令书格式,并在企业提交的支付命令上加盖业务印章,企业持核准件和加盖印章的支付命令到银行办理结汇。五是建议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短期外债的展期次数,将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外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规定借款企业在未还清逾期外债以前不能借入新的外债,不能办理利润增资、利润再投资、利润汇出以及对外抵押担保等业务。六是提高提前归还外债的审批门槛,对逾期外债统计监测、资金使用、偿还进行单独核准。可将提前偿债与国内债务情况挂钩,若国内负债超过一定比例,不得提前偿债,以防止外资企业恶意抽逃资金。

第5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区县级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 风险 传导与管控

国自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体制改革后,出现了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问题,毕马威国际全球主席John Veihmeyer认为,地方政府仅掌握国家50%的财政收入,却要负担80%的财政开支。同时,现有政绩观和政绩考核体制进一步促进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膨胀。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型繁多,风险管控意识淡薄,导致地方财政风险骤增,被国际金融机构认为是我国经济面临的两大风险之一。而区县级的融资平台可抵押资产有限,资产盈利能力有限,偿债能力较弱,其风险更高。因此,防范和控制区县级融资平台的风险对于管控宏观经济的基础风险,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区县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及其传导机制

(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层面的风险

1.财务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中最典型的特征是财务风险,而资金流短缺和较高的负债率是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风险的最主要表现。融资平台自有资本不足,负债率高,导致财务风险偏高,融资途径过于单一和地方政府信息揭露及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造成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高风险。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类型多,以某市A区为例,融资平台公司有直属政府的,有行业性质的,也有园区的,但是通过实际调研发现,这些平台公司的管理较为松散、投资责任主体与融资决策主体不清晰、投融资活动效率、效果以及信息透明度不够,进而在筹资举债时,会对融资规模缺乏有效的规划与筹谋,出现平台公司信贷资金调度难且混乱、政府监管漏洞多等现象,最终导致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均高于80%。融资平台存在注册环节抽逃资本的行为,自有资本不足,负债率偏高成为平台公司的重要特征,是财务风险的根源。2013年,审计署在对我国7 170个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15%的融资平台公司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共涉及金额总数为2 441.5亿元,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未到位、违规注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重大问题。

2.行业性风险。一般来说,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开发、城市公路交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整治、各园区项目等行业,而其偿还的主要后盾是土地的增值与出让。也就是说,融资平台的债务偿还不是依靠项目的现金流的收益,而是取决于土地经营的收益。由此可以推断,地方财力受制于土地财政的影响,当土地价格上升时,地方财力会得到较大的提升;相反,如果遇到经济不景气时,土地价格下降,地方财力会大大的削弱,甚至会引发系统性、行业性风险。因此,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仅仅依靠土地收入来偿还本息资金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地方的土地数量毕竟有限,价格也受到市场的影响,不确定性较大,尤其是在土地市场不景气时,平台公司的偿债能力将大大降低,区县级融资平台表现更甚,一是区县土地价值不高;二是区县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分成比例较低,对平台债务偿还贡献小,A区的现状就是土地出让金收益的分成尚不够补偿拆迁成本。

根据审计署对我国4省17个城市的偿债审计的对比结果发现,这些省市2012年的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与2010年相比有所降低,比率为8.82%,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偿还本息总额为当年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的1.25倍。A区的政府融资平台大部分是没有实际运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仅仅作为融资的工具,融到的资金全部交付政府使用,债务的偿还当然只能依赖政府以土地出让收入注入的财政补贴收入。

3.时滞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来源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其中,中、长期债务占比较高,这就导致一些项目工程出现靠贷款还本付息的现象,进而掩盖了其真实的项目资产质量,存在今后还款时间相对密集、还款压力相对较大、风险暴露时间滞后甚至难以规避的问题,存量债务也会使得人们错误估计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目前,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需要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的贷款资金已占总贷款资金的2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近几年是我国前些年发行债券的偿债高峰,预计将有1 000亿元城投债券到期兑付,国家发改委正在进行企业债券风险的摸底排查,要求投融资平台公司按照约定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切实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违约风险、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4.债务后摊风险。地方债务隐患不仅源于偿债能力不足,还存在债务后摊风险。鉴于借债利率较低的因素,融资平台一般会将土地经营收益先充入资本金后再投资,并不会急于还债,甚至会出现借债政府任期和债务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即:借债政府卖光了项目周边所有土地、还债政府却没有土地可卖,这就极易出现债务后摊的风险。以一家县级城司为例,该融资平台的绝大部分债务主要依靠政策性银行,其利率较低、借贷周期一般有6―10年,但是其偿债率却远远不足4%,因而出现了由现任政府举债并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但却要由五年之后的继任政府承担现任政府债务的现象。

5.法律风险。随着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的扩展,信贷融资难度加大,各地出现了一些变通做法,如以私人名义新注册公司进行信贷融资、一笔财政资金来回注册,当做几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或者项目的资本金,或通过其他公司借壳融资,债务法律关系复杂化,法律风险上升;此外,国家虽然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不能对外担保,且2006年佛山中院也曾经对此做出了政府承诺函无效的判决,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政府还是会采取信用担保方式,主要是地方人大或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承诺函。因此,对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完善c地方政府融资相关的法律、建立和完善地方偿债机制及问责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融资法定化和平台融资市场化等方面进行。融资平台的担保可能导致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如A区的工业园区下属的融资平台为园区内企业担保的现象较多,同时政府下属融资平台之间的互保现象严重,随意、混乱的担保关系在偿债风险的推动下极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二)融资平台公司层面风险引发的地方政府财政风险

从理论上讲,融资平台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其融资借款均有政府财政承诺函或人大承诺函的方式提供担保,融资平台债务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债务,因此,公司的单体风险已逐步变为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根据2013年审计署的32号公告可知,截至2013 年6 月底,全国政府性债务规模达到30. 27 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占比达到59.10%,与2010 年末和2012 年末相比,债务规模分别增长了66. 93% 和12. 62%,比2012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远远高出了9万亿元。债务依靠项目自身现金流不能偿还全部贷款,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偿还。以A区为例,该区已经出现了乡镇和园区融资平台无力还款,由区财政设法偿还,财政背负极大的资金压力,容易诱发财政风险。区县政府客观上对土地财政依赖过度,财力有限,鲜有考虑还款资金来源计划;主观上还款意愿不强,向上级财政转移风险的倾向较强,使得平台的融资风险向上级转移、扩展,最终演变为系统性财政风险。

(三)财政风险衍生出可能的金融风险与经济风险

虽然政府和学界的研究都声称融资平台风险可控,但由财政风险演化为局部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这是由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当平台公司的债务无法偿还时,将连带导致到金融系统风险的产生,甚至爆发局部的经济社会风险。具体来说,当地方投融资平台无法偿还个别银行债务时,一般会先考虑从其他银行再贷款,用新账还旧账;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将风险转嫁给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样恶性循环会将潜在的信贷违约风险迅速波及到整个金融系统。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监管的强化,在银行贷款渠道受控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表外项目继续负债,融资风险进一步集聚。地方融资平台在受到融资约束时,不断地拓展融资渠道,如短期融资券、中期融资票据、企业债、信托融资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地方经济出现衰退,地方财政入不敷出,会导致土地贬值,此时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还债能力便大打折扣,进而祸及到整个金融系统,从而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不健全,缺乏外部约束(白钦先、董亮,201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不健全进一步强化了债务风险程度,使得政府和社会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评估不够,应对不足。

总之,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传导机制即由单体风险、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方向进行扩散传染。

二、区县级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政策的解析

在财政管理体制和政绩考核重大改革之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将持续存在,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经济形势较为复杂的条件下,风险进一步突显,各地政府逐步认识到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应的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笔者主要收集和研究了一些区县级别的政府融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南京六合区、长沙开福区、株洲荷塘区等,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对资金融通和使用过程的控制,采取的主要举措如下:

(一)梳理政府融资平台,明确各平台融资任务

以某市H区为例,梳理出6个区级平台:(1)H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融资任务;(2)H区金江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城乡交通建设项目的融资任务;(3)H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市政基础设施、区域供水等建设项目的融资任务;(4)H区××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土地整理和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建设项目的融资任务;(5)H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土地收储与开发项目的融资任务。(6)园区融资平台:分别承担H区经济开发区等所在园区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融资任务。通过政府规范,清晰界定各个平台公司的融资任务,有利于融资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为政府有针对性地管控平_风险创造有利条件。

(二)建立健全管理组织体系,规范融资程序

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的主要目标在于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项目并控制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赤字。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会成立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对本级政府投融资进行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银行、审计、银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通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主要负责本级融资计划编制、政府性债务扎口审核、数据统计、监督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事项。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融资平台的监督,审计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监察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效能监察;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融资资金的风险控制,对融资资金运行情况建立动态监控和预警系统,定期向人大、政府等报送融资资金情况和风险分析报告,及时掌握融资资金运行情况。成员单位要在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论证、预算、实施、竣工决算等环节各负其责,并协助监察局、审计局及时做好相关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

各地政府还强化了融资程序的规范,基本程序通常包括:由财政局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融资计划,经审核后,报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再由政府常务会议小组经审议批准后再执行;融资计划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一个月内,由财政局将融资计划下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在融资前编制融资计划审批表报财政局审批,凭财政局出具的政府性融资核准通知书,向银行办理融资业务。融资合同签订10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备案。

(三)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增强债务透明度

财政部门要求平台公司每季度将资金情况向财政局报告,财政局向政府报告融资资金使用情况。有的区县制订了更具体的报告制度,如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实行半年报告制度,由各平台公司每半年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推进落实情况。应建立完善的地方债务报告系统,这样一方面可监督融资平台资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对该地财政实力有更加清楚的认识。

(四)建立偿债风险准备金,降低偿债风险

政府可建立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基金,确保政府的偿债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由财政提供担保兜底的融资项目的偿债风险准备金,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提取,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政府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储备、融资平台续贷办理等短期拆借,以及非收益性项目的偿债贴补。各融资平台依据自身的融资规模设立自身的还款准备金,中长期贷款还款准备金不得低于年度内应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一年一贷的短期融资项目,其还款准备金不得低于年度内续贷单笔资金的最高额。

(五)规范资金使用,建立问责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控的具体举措

(一)强化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现实中却只是政府的融资工具,缺乏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自然也没有风险控制意识和机制,客观上助推了融资平台的负债风险。鉴于融资平台的政府背景,应客观科学地划分地方政府的的监管职责和融资平台的经营职责。因此,从融资平台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政府应避免将平台公司仅仅作为融资的壳资源,而应尽量注入具体的经营业务,实体化运作,从而做实做强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要支持市场化,参与城镇建设项目,积极采取资产证券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融资手段,充分挖掘变现能力强的资产项目,实现融资平台公司质的飞跃。当然,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还需要进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融资平台公司按其业务性质共分为三大类,分别为经营性业务、半经营类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其中,经营性业务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应大力鼓励平台公司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经营更多的项目,争取做大做强;半经营类是指经营收益一定,但却难以支撑其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产业或公司,例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对于这类行业或企业应尽可能地提升其盈利能力,降低非营利业务的比例;而非经营性则是指公司不直接参与到社会生产经营中去,而是以社会公共福利和效益为主旨,切实为公众服务类的业务,这类项目完全依赖于财政,风险传递效应较强,原则上要严加控制。

(二)调整资本结构,规范融资和担保行为

地方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单一,银行信贷是主渠道,资金来源少、风险系数高、风险隐患大等往往成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通病。为克服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筹集资金的方式上要通过资本市场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及项目融资等方式,尤其需要强化股权融资,实现自有资本稳步增长,资产负债率有序降低的局面;二是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上可以综合采用合资合作、整改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为此可尝试引入市政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集中推介招商、BOT、PPP等新型融资方式。

我国目前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融资成本较高,同时也积聚了较大金融风险,试行地方直接发债成为缓解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一个举措,目前包含江苏在内的10个地区的政府具有自行发债的权利。我国财政部国库司有关领导负责人曾表示,2014年在我国的4 000亿元地方债发行规模中,上海等十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实行自发自还的方式,其债券总规模达到1 092亿元,其中江苏占15.9%、广东占13.6%、江西占13.1%、山东占12.5%、浙江占12.5%、上海占11.5%、北京占9.6%、宁夏占5%、深圳占3.8%、青岛占2.3%。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政策直接发债融资,降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压力,以债务期限的结构性转变促融资成本的降低。

为减控地方政府投资平台的风险,其规模应当以平台公司的经济实力、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为基础,包括其发行债券的期限和政府任期相一致,此举同时也可增强投资人对融资平台偿债能力的信任度。同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进行与融资平台相关的承诺和担保,建立严格的投融资责任制度,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积极完善投融资平台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各项规范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将制度建设向深度和广度推进,例如,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公示制度、投资监管制度等等,进而保证从程序上规范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行为,提高行为的合规程度,降低平台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完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制度

我国部分省份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办法中设置了预警指标体系。《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地区的地方财政实力、GDP水平、债务风险等情况综合测定债务率、负债率、偿债率等指标并进行债务规模的控制。债务率等于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之比;负债率等于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地方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偿债率等于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之比。

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应进一步细化到两个层面:一是平台公司层面的,利用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指标体系建立公司层级的预警指标体系;二是政府层面的,利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借新还旧率等指标建立政府级的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在此基础上,利用层次模糊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平台融资风险,设定预警值,并进行对应的债务管理决策。

(四)政府加强对融资平台风险的监管

财政部门根据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报告制度,实时掌握融资平台债务余额、来源、用途、结构及其变化情况等,实现对融资平台债务状况的动态管控;进一步规范债务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卡”制度,确保举债依据充分、程序完备;规范融资平台债务资金投向,确保债务资金全部投入到公益性项目建设,严禁随意改变债务资金用途,保证债务资金安全并充分发挥效益;限定融资成本,督促融资平台审慎选择融资方式,严禁举借成本过高的债务;在融资过程中,所有融资平台企业都应该提供真实、规范、符合银行相关要求的财务报表。严禁政府对融资的不当担保和承诺等。

(五)优化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控制债务增量

北京大学周黎安等学者通过对省级官员的升迁率与其任职省区GDP的增长率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两者间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每年中央政府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制定的GDP增L率目标更促使地方政府一切以GDP论,盲目追求GDP的“达标”、高速增长。因此,对地方债务的控制也应作为政绩考核的要求之一,按照中央新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债务纳入官员考核问责机制的范围。各级政府要对担负起相应行政区内的地方性政府债务,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切实履行首长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对于区县级融资平台的债务控制关键在于一方面消化存量;另一方面需要控制增量。在了解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地方债务规模量化指标体系,具体包含偿债率、负债率、负债收入比、债务依存度与担保债务比重等,从而实现地方债务总量和增量的控制。

参考文献:

李伯侨,陈耿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法律风险研究――以商业银行贷款为视角[J].兰州学刊,2013,(8).

第6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7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债券市场 制度创新 立法规范

债券是政府、公司、国际组织、超国家实体、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为自己的活动筹集资金的需要而发行、可以兑换成货币的有价证券。资金筹集和交易的金融市场称之为资本市场。根据各组织筹集资金的方式, 资本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债券市场发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至关重要。在全球债券市场中, 以2002年末统计看,国内债券存量超过34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存量的80%左右。国内债券存量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在6%左右,高于世界gdp的增长速度。在国内债券存量中,全球规模最大的国家是发达国家七国集团,合计近3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世界国内债券存量的47.6%,是其国内gdp的155%。迄今为止,债券市场仍然是世界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主要市场,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债券在我国出现最早可以上溯至清朝时期,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但是真正的发展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我国债券市场的萌芽阶段(1949年以前)。我国历史上首次发行债券,是1894年清政府为支付甲午战争军费, 由户部向官商巨贾发行“息借商款”,发行总额为白银1,100多万两。甲年战争后,清政府为交付赔款,又发行了公债(时称“昭信股票”),总额为白银1亿两。自清政府开始发行公债以后,旧中国历届政府为维持财政平衡、都发行了大量公债。从北洋政府到蒋介石政府先后发行了数十种债券。

(2)我国债券市场建国以后的初步发展阶段(1949-1981年)。新中同成立后,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曾于1950年1月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实际发行额折合人民币为2.6亿元,该债券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还清本息。1954年,我国又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到1955年共发行了5次,累计发行39.35亿元,至1968年全部偿清。此后20余年内,我国未再发行任何债券。

(3)我国债券市场在改革开放后较快发展阶段(1981年至今)。为平衡财政预算,从1981年开始,财政部开始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是企业、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人,到2006年已连续发行了25年。其中,1987年为促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大型项目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我国发行了3年期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发行对象是地方政府、地方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1988年,为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发行了2年期国家建设债券,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同年,为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我国又发行了财政债券,发行对象主要是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1989年,我国政府发行了只对企事业单位、不对个人的特种债券。该债券从1989年起共发行了4次,期限均为5年。同年,银行实行保值贴补率政策后,财政部开始发行国有保值贴补的保值公债。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在同业内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此后,各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相继发行了人民币金融债券。1991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发行了100亿元的国家投资债券。1994年,随着各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政府性金融债券也开始诞生。1996年,为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部分金融机构开始发行特种金融债券。

我国80年代初开始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1982年,当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东京发行了100亿日元的武士债券。此后,财政部、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有关企业等相继进入国际债券市场,在日本、美国、新加坡、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发行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去年,外国公司和机构开始在我国发行熊猫债券。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获准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正日益走向成熟和壮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债券品种与期限结构进一步多样化。到2005年,债券市场中的产品创新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市场存量规模不断扩大,债券交易日益活跃,交易主体迅速增加,市场制度和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截至2005年末,我国债券市场债券余额为7.26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40.61%,是1997年末的14倍,其中国债余额为35,568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量为20.63万亿元, 与2 0 0 4年同比增长78.58%,占我国债券市场总成交量比重已达90%;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从1997年的16家商业银行增加到5,227家,其中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近3,500家。

但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发行企业的个数等进行计划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企业债的发行。如企业债的发行额度是由政府逐级分配的,国家分配到省一级,然后再逐级往下分配。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二是没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三是行政性定价和对价格限额的管制。行政性要求企业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而一旦银行进行了担保,就不成其为典型意义上的企业债了。四是债券发行面向散户,而不是像国际上公司债的做法一一主要面向有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散户往往缺乏足够的市场分析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也较差。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应该是由市场决定哪些企业的债发得出去,哪些企业的债发不出去,价格应该怎样,违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没有进行足够的投资者教育。很多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把企业债券当作储

蓄产品的变种。五是在处理发行人违约问题上,行政干预更严重。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没有正确定位承销商的角色。过去在承销兑付方面计划色彩和行政干预也比较严重,承销商必须代管兑付,而且兑付不了还要承担责任。六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如缺少一个完善的《破产法》。目前的《破产法》不能够在企业违约的时候由“破产”这个最后的威慑手段来对其产生约束,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正当保护。

凡此种种, 目前根本上影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还是法制规范的问题。虽然立法体系初具规模,但缺乏立法的系统性;各种法律法规相互制肘,不能协调互动;现有法律法规成为制约债券市场发展的障碍;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要求。这些问题不解决好,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就难以获得实质性的发展。

二、债券市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统一互联的证券市场,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逐步建立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其目的就是要积极拓展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进一步明确了债券市场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到2020年,我国要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社会,现代化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都要有一个大的发展,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全国大市场。在全国大市场中起着重要金融支撑作用的资本市场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一个统一高效、监管完备的债券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发展和规范我国的债券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第二,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改革、创新和提高货币政策效率的需要。要进一步认清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和定位,把债券市场的发展提升到促进我国金融根本改革和全面转型的重大举措之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对改变我国金融生态,解决传统存贷款业务在金融业务中占比过大和对金融发展的梗阻问题,改善投融资体制,促进利率市场化,强化金融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识别能力,增加金融风险透明度,分散金融风险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三,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的需要。政府要大力加强财政对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医疗、环保、失业、养老、农村建设等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充分体现党中央以人为本的精神,仅靠财政的当期收入是不够的,而国债等债务工具就是很好的选择。同时,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的筹资功能,还可以增加对交通、能源、原材料、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政府在合理范围内的举债,为政府对社会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新增银行贷款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达72%,股票、国债、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新增规模占比只有28%,其中公司债券比例更是微手其微。而西方发达国家直接融资基本都在50%以上,美国更是高达88%。长期以来,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强调“零风险”逻辑,要求企业发债需要由银行来担保。在发债额度管理模式下,企业债每年只有几百亿元的规模,近3年来,每年也就只有300多亿元的企业债面世。这显然不符合企业发展巨大的筹资需求。

第五,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投资者拓展投资渠道的需要。从1996年开始,我国金融机构整体上已经出现存款总额大于贷款总额的情况,存差规模急剧增大。这些资金需要寻找投资渠道。从债券市场的功能看,其中之一就是管理风险,管理风险需要多样化的金融工具,特别需要债务性工具,在一个只有股票市场,而没有债券市场的市场上,要有效管理风险是很困难的。

第六,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这场全球化进程中独善其身,尤其是作为金融资本市场重要子市场的新兴的中国债券市场,无论从债券发行体、债券投资者、还是发行币种来看,都还只能算是一个相对较为封闭的市场。因此,与时俱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稳步推进开放水平,逐步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就成为中国债券市场前进过程中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我国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

债券市场的发展,无论从债券市场的发行人、中间人、投资者,还是市场监管等任何一个角度看,健全的法律规范都是债券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离开了这个制度背景,债券市场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和有效发展。

随着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先后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初步形成了债券市场监管制度与法规体系框架。但是,现实情况表明,由于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债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在政府债券方面,我国政府债券的立法现状决定了完善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如,90年代起我国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法规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方面:一是行政规章性质居多,法律地位低,法律效力层次低,同时也不系统、不规范。目前,规范国债市场的规定往往以“条例”、“通知、”“办法、”“规则”等形式,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缺乏法律规范应具备的稳定性、严肃性、普遍性、权威性和规

  范性。二是法律空白很多。政府举借债务的目的、原则、发行额以及发行主体的职权范围以及筹集资金的使用和偿还、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违反交易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债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国债交易市场体系及交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国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管权力等方面都欠缺明确、完备的法律规定。这导致国债市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权益纠纷由于无法可依。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之处,使司法部门无所适从,不能给国债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度投机行为以有效打击, 国债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再如,作为政府债券性质的地方债立法尚处于探索之中; 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国际债券立法和制度建设也刚刚起步。这些都应该通过对政府债券的立法和立法完善来解决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债券方面, 目前企业债券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 993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修订后实施的《公司法》。前者由于出台时间较早,适用性已大大降低,某种程度上已经限制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有效发展。如,在对企业发债规模的限制上,《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在对企业发债条件的限制上,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这是一个过低的数量界限;在对企业债券利率的限制上,《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等等。同时,境外没有“企业债券”的概念,只有“公司债券”的概念,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达到规定的条件),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不拥有这一权利。内在原因是,后类企业一般实行无限责任制度,其资本金、净资产等难以确定,财务关系、信息披露等受到所有者取向的明显制约,缺乏必要的社会公众性。另一方面,在境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基本属民营企业,公司债券也基本由民营企业发行;国有企业因所有权归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是其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其发行的债券主要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债券”范畴。与此相比,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际惯例差别甚大。这种差别突出反映了计划经济的思路和运作机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在金融债券方面,我国现在债券交易量最大的银行间市场,目前主要的规定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已经跟不上现实市场的发展形势了。在交易所市场,现行《证券法》明确指出政府债券发行交易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所以,交易所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国债的约束力比较弱。对国债比较适用的法律、法规仅有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这个条例已经严重地滞后于市场发展,对市场的适用性非常有限。而刚刚修订并公布的《证券法》对已经发展8年多的我国债券市场主体一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描述和行为规定。

上述问题的存在,从许多侧面凸显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债券市场的发展也犹如沙上建塔,迟早会出现问题,进而延缓我国债券市场的大好发展机遇。

四、我国债券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前景看,债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我们应该认真吸取股票市场发展中由于制度设计产生的先天缺陷,导致股票市场发展走了很多弯路、付出昂贵学费的深刻教训,在债券市场获得大的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要搞好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债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武器保证债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夯实制度基础。一要着眼于建立我国统一债券市场发展的立法。长期以来我国的债券市场一直呈现割裂的局面,不但流通场所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以及柜台交易市场,就连投资主体、交易品种、托管体系以及监管主体也都是割裂的。债券市场的割裂对债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债券市场的割裂主要表现在交易主体的割裂、交易品种的割裂、托管的割裂以及监管主体的割裂。而改变这种现状的最佳选择,就是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立法进程,这部法律应该成为债券市场发展的“宪法”,其他的法律和法规,都应以此为据。二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现在事实上地方债变相发行的例子已经很多。与其转弯抹角发行地方债券,倒不如加快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 明确规范地方公债的发债主体、债务收入的使用途径及偿债机制。可以明确规定,地方公债发债收入不能用于平衡财政,而只能用于发展公用事业和地方基本经济建设。三要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相:中突的问题。如《公司法》与《证券法》、《担保法》与《预算法》、国内法律和国外法律等等,都存在一个相互协调问题,必须统筹考虑,相互兼顾。

第二,改革发行审批制度。改变债券发行的审核方式,变行政审批制为核准制。如,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比较慢,原因之一是当前债券发行仍采用行政审批制。推行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提高发行核准中的市场化程度,增强核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逐步实现注册发行管理。

第三,培育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国际经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用评级结果成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还比较落后,企业信用评级观念淡漠,缺少公认的信用评级标准和权威信用评级机构。

第四,完善监管体系。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应该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定位,明确债券市场监管以功能监管为主,债券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市场准入和市场日常监管由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避免出现多重监管或监管盲区。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第8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9篇: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抵债资产的界定与计量

《制度》中, 抵债资产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拆出资金等金融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经双方协商或其他方式,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实物资产抵偿金融债权而取得的资产。《办法》中,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可见,《办法》中对抵债资产的界定更为科学, 不仅包括实物资产, 还包括财产权利; 其来源不仅包括债务人, 还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

实务中, 由于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评估机构利益驱动、借贷双方协商计价存在较大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使得抵债资产价值虚涨, 隐藏了商业银行的现实风险。《办法》中明确了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协商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原则。( 1) 协议抵债的, 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 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办法》中,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笔者认为, 这里的“抵债金额”应为“抵债资产作价金额”或“抵债资产价值”) 。评估时, 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 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 在可能的情况下, 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2) 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 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 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 银行应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 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 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 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

( 一) 不涉及补价《制度》中, 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 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为: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记“××贷款”、“应收利息”。《办法》中,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 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会计处理为: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

( 二) 涉及补价《制度》中没有提及“补价”概念。《办法》中,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 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 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为:( 1)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银行收取的补价) ”; 贷记“××贷款”、“应收利息”。( 2) 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记“××贷款”、“ 应收利息”、“ 预计负债( 银行预计应支付的补价) ”。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 含实际抵债的贷款本金、已确认的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 的部分, 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 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 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 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 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 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 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 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 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 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 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 追偿未果的, 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此外, 在进行抵债资产取得的处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资产作价金额( 或抵债资产价值) ”的区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 按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用抵债资产偿还的贷款本金+ 表内应收利息+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抵债资产作价金额” 是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经评估机构评估, 双方协商确定的抵债资产价值。用公式表示为:抵债资产作价金额=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评估价( 或协商价、或法院裁定价)-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第二,“ 补价= 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债权总额”。这里,“补价”所反映的实质就是抵债资产作价金额与债权总额之间的差额。若补价为正数, 为银行应支付给债务人的补价, 即银行应退还给债务人的数额。该补价需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扣除处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支付。若补价为负数,为债务人应支付给银行的补价。如果取得抵债资产时债务人没有支付该补价, 银行有权继续追偿。

三、抵债资产的处置

( 一) 不涉及补价《制度》中, 金融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处置时, 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其差额计入“ 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为: 借记“银行存款( 处置收入减去处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利息收入(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营业外收入( 上述借贷方合计的差额; 差额为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 ”。

《办法》中, 抵债资产处置时, 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

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 差额为正时, 计入“ 营业外收入”, 差额为负时, 计入“ 营业外支出”。公式为: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 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 ( 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 变现税费-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会计处理同《制度》规定。

( 二) 涉及补价《办法》中,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 或少于) 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 计入“营业外收入”, 差额为负时, 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为: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 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 ( 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 变现税费-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 实际支付的补价- 预计负债)

会计处理为: 借记“ 银行存款”、“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记“ 待处理抵债资产”、“银行存款等( 支付的变现税费+ 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预计应付补价的部分) ”、“利息收入( 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营业外收入( 上述借贷方合计的差额; 差额为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 ”。显然,《办法》中的规定增加了涉及补价的情况, 与实务更加接近, 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抵债资产的保管与期末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