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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项目汇报精选(九篇)

新技术新项目汇报

第1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正*)92号)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OO二年第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正2002]527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做好*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宰施。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9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年7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l、企业出: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对于上述(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的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审核的情况和专家意见、申报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介绍等内容;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进行整理汇总,连同上述(一)、(二)项所列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

四、其它事项

(一)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根据预算安排和上年度技改、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各地还要对项目申报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项目申报数不应超过本地区上年度核准支持项目数的120%。

第2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一、1999年度信息网工作总结

1、丰富报表内容,扩大信息交流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指标项目的最新规定,在原信息网报表基础上,增添了新的指标项目,如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七项指标及综合效益指数;PVC按其生产工艺方法,确定了产量、成本、销售量、库存和销售价格等指标。最后确定83个指标项目,这些项目能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技术运行情况,扩大了信息交流量。

2、积极组织扩大网员单位。 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吸收网员单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及会议交流的方式与企业联系,扩大网员单位。现网员单位近150家,每期季报报送单位达120家左右,其报送烧碱总产量占全行业的近93%;98年年报报送企业共146家,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7%;99年年报报送单位168家(另有20家企业的数据由国家石化局和有关省厅提供),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9.2%,信息网所汇总的数据具有行业代表性。

3、按期、保质完成交流工作。 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网员单位多,信息量大,为方便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准确、快捷的特点,采用了计算机管理,根据报表内容编制了数据库程序,处理报送信息,缩短了资料汇总时间。 企业上报资料,对其上报数据的准确性,我们严格把关,通过电话询问企业,及时修改,保证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99年信息网按时共完成12期的全国重点氯碱企业月报交流汇总和4期全行业企业季报交流汇总工作(其中第四期为99年度年报)。

4、加强信息网网员联络交流工作,增强信息网凝聚力。 1999年6月组织召开了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交流会,会上总结了98年度信息网网务工作,讲解指标项目,统一填报口径,各网员单位在会上交流了本企业计划统计工作的经验,并提出完善信息网工作的各自观点。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缩短了企业与信息网的距离,对于企业的建议和意见,我们认真采纳,有效地提高了信息网的工作质量。信息网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网员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为企业和上级领导部门服务。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氯碱信息网为企业和国家领导部门架起了桥梁。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我们请来国家石化局领导传达最新信息。每月的交流汇总资料,我们如实向上汇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信息网在99年的争取电价优惠政策和扭亏脱困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信息网工作现存在的问题。 信息网网务工作的顺畅,需得到每个网员单位的支持。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因企业机构调整、人员的变动,报送中断。望联络员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时,将交流报表交部门领导,重新安排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更换人员告知协会。在企业报送的交流材料中,我们还发现,所报数据有些未按要求填写,如只报本年数,去年同期数不报;烧碱成本、售价未折百等。个别企业的报表中单位名称、填报部门、填报人均不填写,这给我们汇总工作带来了困难。有些企业未按照报送,待行业汇总工作结束后,我们才收到报表。以上报送中存在的问题,望企业注意,配合我们共同做好信息网的基础工作。

二、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下一步工作重点。

1、采用计算机联网,缩短报送时间。 信息网下一步将采用两种报送方式:

①未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采用原上报方式,将月报表样按要求填写清楚,邮寄或传真至协会;

②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的企业,通过INTERNET网将上报内容发送至协会。

第3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4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原告北京众和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众和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鸣是名称为“一种钢与硬皮发泡塑料共挤异型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1999年6月18日,张鸣与众和智业公司签署《专利权转让书》载明:本人持有“一种钢与硬皮发泡塑料共挤异型材”专利权,从即日起,本人将此项专利技术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众和智业公司。此后该项专利技术经营权的效益、风险均由众和智业公司获取和承担。

2000年2月28日,原告众和智业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汇塑钢门窗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广汇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一个以生产新型结皮微发泡钢塑共挤型材及门窗产品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企业名称为新疆广汇众和门窗有限公司(简称广汇众和公司)。新疆广汇公司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金的75%,众和智业公司以“一种钢与硬皮发泡塑料共挤异型材”实用新型专利与专有技术投入,占注册资金的25%.双方还同时签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和三份《技术服务合同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约定:众和智业公司许可广汇众和公司使用“一种钢与硬皮发泡塑料共挤异型材”实用新型专利,许可方式是普通使用许可。此外,还约定了技术秘密的范围、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方法、使用费及争议解决办法。三份《技术服务合同书》的名称分别是“项目培训”、“挤出工艺配方设计与调试”、“产品设计”,该三份合同的服务方均是众和智业公司,委托方均是广汇众和公司。项目名称为“项目培训”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众和智业公司负责培训广汇众和公司的挤出工、挤出管理、配料、混料、混配料管理、成窗组装、组装管理、成窗设计、机电维修、模具调试、质量检验人员。项目名称是“挤出工艺配方设计与调试”《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服务内容是结皮微发泡挤出工艺配方设计与调试;服务方式是依配方设计方案现场调试;服务要求是协调生产工艺条件正常挤出、型材产品达到行业、企业检测标准;本项目报酬30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10万元,提供配方文件支付10万元,调试完成后3日内支付10万元。项目名称是“产品设计”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服务内容是钢塑共挤门窗产品设计。具体规格与数量为:单、双玻平开窗1个品种系列设计,单、双玻推拉窗1个品种系列设计;服务方式是广汇众和公司提供全套设计要求文件及相关数据参数,众和智业公司独立设计;服务要求是达到预定的企业、行业或国家相关产品设计标准;履行期限是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设计方案,广汇众和公司确认设计方案后,二个月内完成产品设计;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按广汇众和公司企业标准,采用双方会审签字方式验收,有广汇众和公司出具服务项目验收证明;本项目报酬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5万元定金,设计方案确认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计5万元。三份《技术服务合同书》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及三份《技术服务合同书》中均约定,在广汇众和公司未正式注册前,合同涉及的该公司的权利义务与风险责任事宜,均由新疆广汇公司代理承担。广汇众和公司正式注册后,所有上述权利义务与风险责任自动转移该公司。广汇众和公司至今未进行工商注册。

众和智业公司完成了项目名称为“产品设计”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单、双玻平开窗的设计,并将技术文件交付新疆广汇公司。新疆广汇公司依据前述合同,向众和智业公司支付了35万元,尚有15万元服务费没有支付。

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众和智业公司、新疆广汇公司及钢塑共挤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北京建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诚公司)对1、2、4、5、7、8、9、10号钢塑共挤生产线进行了负载运行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2000年9月20日,众和智业公司、新疆广汇公司、建诚公司对3、6号钢塑共挤生产线进行了空运转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为证明以上事实,众和智业公司提交了1、2、4、5、7、8、9、10号钢塑共挤生产线负载运行验收报告和3、6号钢塑共挤生产线空运转验收报告。新疆广汇公司对前述两份证据无异议。

众和智业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向新疆广汇公司提交了项目名称为“产品设计”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单、双玻推拉窗的设计图纸,提交了《新疆广汇项目实施资料交接明细表》,该明细表中,序号为8、9、10、11的资料的接受人签字栏中有新疆广汇公司的副总经理田野的签名,其中序号为11的资料名称是“40、50系列图纸”,单位是“套”,数量是“1”。田野在序号8、9的资料备注栏中签署的日期是“2000年9月”,在序号11的资料备注栏中签署的日期是“2000年3月”。新疆广汇公司对田野的身份予以认可,但该公司以田野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的签字,签收日期的先后顺序不应颠倒,且田野无权签收技术资料为由,对《新疆广汇项目实施资料交接明细表》不予认可。众和智业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陈述,《新疆广汇项目实施资料交接明细表》是该公司在工作到尾声时写的,由签收人在事后补签的,没有按时间顺序签收。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众和智业公司提交了田野2002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其中载明,田野签收了众和智业公司的40平开、50推拉窗图纸,40平开窗调试后试产,50推拉窗没有调试。新疆广汇公司以与《新疆广汇项目实施资料交接明细表》相同的理由,对众和智业公司提交的《证明》不予认可。众和智业公司提交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田野作为本案的证人,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外,应出庭或者到法院接受询问。田野未到一审法院出庭作证,也未到本院接受询问,因此,田野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众和智业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代理人李晓红等人对建诚公司经理薛明生进行调查所形成的《调查笔录》。该笔录属证人证言。薛明生作为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故《调查笔录》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1、原告的诉讼资格2、投资合同的效力3、证人证言的效力

[处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和智业公司依与张鸣签订的合同取得了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众和智业公司与筹办中的广汇众和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和《技术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由于广汇众和公司没有注册成立,新疆广汇公司在本案中代为行使和承担该公司的权利义务。众和智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涉及的部分生产线未能验收合格、部分产品设计没有完成的责任在新疆广汇公司,新疆广汇公司不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不构成违约。依法判决驳回众和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众和智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和智业公司与新疆广汇公司签订的本案涉及的数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适当履行。众和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鸣将其所有的“一种钢与硬皮发泡塑料共挤异型材”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众和智业公司独占实施,该公司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就有关该实用新型专利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项目名称为“挤出工艺配方设计与调试”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对服务方式和服务要求的约定中,没有约定采用何种方式履行和达到标准的标志,但是,根据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众和智业公司对每一条钢塑共挤生产线均参与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公司与新疆广汇公司以行为确定了该合同服务方式的履行方式是对每一条钢塑共挤生产线均进行验收。达到服务要求标准的标志是对每一条钢塑共挤生产线的负载验收合格,在负载验收报告上签字。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第3、6号钢塑共挤生产线没有负载验收报告,因此,不能认定众和智业公司完全履行了该合同。众和智业公司所提部分生产线的验收与本案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众和智业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50系列图纸是指单、双玻推拉窗的设计图纸,而众和智业公司提交的田野的《证明》不能采信,故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单、双玻推拉窗的设计图纸已由新疆广汇公司的田野签收。众和智业公司所提单、双玻推拉窗的设计图纸已交付新疆广汇公司,并被该公司确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资格本案中涉案专利“一种钢与硬皮发泡塑料共挤异型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鸣,而原告通过专利权转让协议取得了该专利的使用权,之后原告又以该专利技术投资与被告共同设立广汇众和公司,同时签订了同时签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和三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因此而起纠纷并诉之法院。如果在诉讼中被告抗辩原告不是涉案专利技术的权利人,无权处分涉案专利技术,因此无权起诉,应当如何处理呢?

应当肯定的是,原告具有诉权,有权起诉被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显然具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呢?这里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原告的人身、财产密切相关。而本案的原告已经通过专利权转让协议从被告处取得了涉案专利。该专利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从协议签定之日起,专利权人张鸣将其持有的涉案专利技术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原告,此后该项专利技术经营权的效益、风险均由众和智业公司获取和承担。

这实际上是一份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其结果是导致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权人的变更。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而涉案专利的转让已经过了国家专利局的登记公告,应视为合法有效的。而专利权转让后,张鸣已不再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了,该专利的权利人已经合法变更为原告众和智业公司了。

既然原告因为专利权的变更已成为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了,那么,原告对该专利享有完整的权利,有权处分该专利权,并可以该专利技术投资设立新的企业,对于由此而生的纠纷,原告当然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是专利权人,无权处分涉案专利技术,因此无权起诉的抗辩,显然是不恰当的。

二、关于投资合同的效力2000年2月28日,原告众和智业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汇塑钢门窗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广汇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一个以生产新型结皮微发泡钢塑共挤型材及门窗产品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企业名称为广汇众和公司。新疆广汇公司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金的75%,众和智业公司以“一种钢与硬皮发泡塑料共挤异型材”实用新型专利与专有技术投入,占注册资金的25%.如何认定这份《投资合同》的效力,也是解决本案的关键之一。

本案原、被告拟设立的广汇众和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理应受到《公司法》的约束。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关于“高新技术成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原告以其持有的涉案专利技术作为设立新公司的投资,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原告并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属于公司法所指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故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本案当事人约定原告专利技术所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25%,显然是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投资合同》中这一条款显然是无效的。

问题是,这一条款的无效是否对整个《投资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投资合同》是否因该条款的无效而随之无效?我们认为,合同只是市场交易行为的记录,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鼓励交易,而不是相反。合同无效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本案的《投资合同》从整体上说并不符合《合同法》明定的无效情形,其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应当影响到合同整体的效力。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投资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

那么,合同条款的无效应当如何补正呢?合同条款的无效往往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补正无效条款的效力,就应当修改该条款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部分。本案《投资合同》的有关原告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抵触,那就得修改相应的条款。如增加被告公司的出资使原告的公司份额降至20%以下,或者由原告另行追加出资使其技术出资降至20%以下。当然,原告若能证明涉案技术是公司法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能使该条款有效。

第5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应用先进技术为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为目标,培育机制先进、创新性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为重点,发挥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对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组织形态和经营理念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选项原则

1、有利于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走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应能够促进农业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有利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和经营方式的原则。项目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导向,探索各种农业生产要素之间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增强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

3、有利于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和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应把建立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模式,加强对原产地、生产过程、投入品和终产品的全程质量监控作为重要内容,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4、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项目的选择应注重依托我国特有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强对品种、技术、工艺等方面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创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技术精品农业。

5、有利于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市场、技术、标准等服务体系的建设,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6、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通过现代农业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与工作重点

1、高效种植业、养殖业优良新品种繁育及良种产业化示范

鼓励运用先进技术进行优质、高产、抗逆的农林产品新品种的繁育,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形成鼓励创新、加速优质新品种产业化的良性循环机制。重点支持:对在农产品市场有较大影响的、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能够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扩大出口创汇、带动农民增收具有明显效果的动植物新品种;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急需的林、草新品种。

2、具有品牌优势、出口创汇能力的农产品种植、养殖技术产业化示范

重点支持名、特、稀、优农产品高效、无公害种植、养殖技术产业化示范。通过对农业生产各环节投入要素的优化控制,促进名、特、稀、优农产品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振兴和创造具有民族特色、资源优势和竞争力的中国名牌产品。

3、设施农业技术集成产业化示范

通过设施条件下生产要素(含病虫灾害控制关键技术)的优化集成,探索在不同生产领域和不同生产组织形态下,开展高效、无公害、标准化设施农业生产的新模式。重点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领域进行大田环境下节水技术、精准农业技术的产业化示范;在出口创汇、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领域,进行无公害生产技术集成示范。

4、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产业化示范

鼓励利用高技术开拓农副产品的新功能、新用途,重点支持农副产品综合开发、多梯度利用,动植物废弃物高效、合理利用项目。

5、绿色环保型农业投入品的产业化示范

重点支持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肥料、农药(含兽药、疫苗)、生长调节剂、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示范;支持有良好市场前景或依托工程背景的现代农业机械装备产业化示范。

6、农业信息化示范

重点是围绕农业标准化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向农业企业提供优质、方便的政策信息服务为目标,进行农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建立面向生产、技术、市场的信息化平台,探索农业信息化规范服务、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模式。

四、具体要求

1、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符合安排原则和工作重点,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具备产业化条件,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预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明显的示范、推广作用。目前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或未取得国家有关方面生产许可的项目,不在受理范围。对已经支持过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传统农产品精加工项目和食品加工项目不在本专项讨论范畴。

2、所申报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评价文件,包括省部级以上的技术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相关的查新报告,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产品准入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必须符合该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如无特殊情况,我委于每年3月和9月开始项目的审理工作,请有关部门和地方计委在我委开始审理工作15日之前,将所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和项目简表等有关文件(一式两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需符合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的要求)报送国家计委。2*年项目申报工作截止到3月31日。

第6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为了推进产业发展,徐汇区结合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提出将智慧城市建设作为信息产业发展的应用环节,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优化城区管理方式、改进公共服务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应用,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应用渗透和产业发展,加快城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软件产业助力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中的软产业部分,也是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产业部门,属于第三产业。信息服务业主要由软件业、电信传输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三大板块组成,其发展更多依靠的是创新而不是投资拉动,可直接服务民生、造福百姓并吸纳大量就业,同时还极少消耗资源,种种特质使其被誉为“发展方式转换器”。在当今世界的信息产业中,信息服务业已成为发展最快、技术最活跃和增值效益最大的一个产业。

上海的信息服务业领域中的核心引擎是软件产业,它的突出特点是发展速度快,技术更新周期短、产品附加值高、应用领域广、渗透能力强、资源消耗低、人力资源利用充分等。目前,上海全年平均每天认定 1 家以上的软件企业,平均每天登记 10 个左右的软件新品。

而徐汇区作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的摇篮,经过近三年的推进,信息产业结构逐渐优化,发展平稳有序,重点领域稳健发展,并各具特色。2011年,徐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前几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保持了稳健发展的态势,全面实现了产业优化升级,增长潜力得到了进一步挖掘,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年总营收达到205.7亿元,同比增长14.5%。

徐汇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聚集了软件服务、基础软件、网络游戏、电子商务、金融信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六大产业领域企业共1000多家企业,其中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34家,2011年产值过亿企业达到38家。软件产业重点推进了国产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及解决方案、嵌入式软件及工业软件的发展,实现了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金融信息服务以第三方电子支付为新业态,成为新的产业增长点,2011年4家企业共获得5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数字内容产业基于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等应用背景,推进移动互联、互动技术服务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形成和带动了产业发展的新趋势。

如今,徐汇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正在继续增加研发投入,坚持自主创新,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形成具有徐汇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和高端软件产业发展道路。

政策利好带来软件业繁荣

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培育10家以上年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软件企业,产生3~5个千亿级企业。国家发改委《“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也明确了建立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目标。从这些政策可以预见,软件业新的大繁荣画卷正在打开。

伴随着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的迅速扩大,上海软件企业通过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来开发满足用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同时,上海市政府也出台了重奖政策,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创新和突破。

与此同时,对于徐汇区来说,2011年全区产业政策调整,将全区所有的产业政策归并为两大政策体系,其中一个就是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体系,为“十二五”期间全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11年徐汇区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项目50个,配套国家、市级重大项目20个,扶持资金总额8400多万元。其中,重大项目预计将实现产值超过36亿元,此外,20家企业的41个项目获得了成本补贴,补贴总金额近50万元。

徐汇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漕河泾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核心,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徐汇区信息产业素来以发展均衡见长,综合能力及优势明显,如今更从战略体系到基础服务建设等各方面出发,助推软件业的大繁荣。

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立了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提升:将政策覆盖范围从存量企业扩展到存量、增量企业;将扶持类别由经济类扩展到民生科技和社会管理层面;提高了扶持力度。

服务国家战略,对接市级重大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徐汇区又有3个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落户,此外,汇付天下、环迅支付、杉德、得仕卡4家企业获得了5张国家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3个项目获得国家首批物联网专项,1个项目获得国家首批云计算专项,均在全市位居领先地位。

充分发挥科技引导基金的导向作用,大力引进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徐汇。2007年,徐汇区建立了科技创业引导基金,截至2011年年底,引导基金共投资创投机构8家,合同出资金额4.03亿元,目前已经实际投入3.58亿元,基金总规模24.52亿元,放大倍数6.08倍。通过“引导基金投资”,区政策性产业扶持资金与民营资本、国家资本、国际资本等各种性质的金融资金建立了密切联系,发挥了金融资本在徐汇产业集聚进程中的作用,化解了企业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困境,为徐汇的高新技术产业创造更优的基础环境。

整合统计资源,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专项统计。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为了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区域内“3+X”重点领域的发展进程,徐汇区统计局与区科委、区商务委共同拟定了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统计的实施办法,联合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统计,每季度出版《徐汇统计专报》,从而整合资源,为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明确方向。

在这些不断优化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连续保持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企业实力明显提高、软件工程化水平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有力推动了上海智慧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人才创新打造高端软件之路

放眼未来5年,上海在调整优化产业机构中,需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建设高性能宽带信息网,加快实现“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示范应用……这其中需要技术进步,更需要高端人才和创新思想。

人才培养,闯出新路

徐汇区软件高端人才培养项目顺利进行,为徐汇重点发展领域以及重大专项项目提供了人才保障,并形成了徐汇区内软件人才高地。

近年来,徐汇区科委探索出一条即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又深受企业欢迎的人才更新办法。从2011年开始依托软件外包联盟,联合复旦大学为区内企业共同培养软件在职工程硕士,以缓解企业对人才培训的需求,两批共联合培养43名硕士。2011年,徐汇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的7名人才中有6名是科技人才。此外,徐汇区还积极鼓励技术型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为其科技创新工作争取资金支持。2011年徐汇区更有14名企业人才分别获得了上海市优秀技术带头人、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等科技人才项目支持,4人入选首批上海“千人计划”,2名人才入选上海浦江人才计划。

产学研结合,输送能量

徐汇区内拥有上海交大、华东理工、复旦大学医学院等大专院校11所,中科院上海分院、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等科研机构100余家;工作或生活在徐汇的两院院士近百人,占上海市的三分之一;全区67.9万从业人口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为31.3万人,占就业人口的46.1%,全区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5.5年,人口综合素质高。

产学研结合的研发体系完备,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参与多项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制定;具备领先的技术和产品优势;参与多项核高基项目。

徐汇区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各种平台建设比较齐全。市场化的商业运作平台、公益性的服务平台和各种专业化平台发展均衡。区政府注重服务平台和研究平台的建设,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学研相结合,为企业输送了巨大的创新发展能量。

新兴业态,勇执牛耳

在2015年重点服务业预期发展目标中,对信息服务业的要求是“信息服务业经营收入达到6000亿元,成为全国信息服务高地”。而随着新信息技术的不断出现,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新兴业态也不断出现和形成,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移动互联、三网融合等引领了新兴应用业态,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作为新业态的第三方支付,成为新的增长点。在第三方支付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中,上海市获得央行支付牌照的企业共31家,其中注册地在徐汇区的就达到6家,位列上海市各区县第二名。汇付天下有限公司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和基金销售支付许可两张牌照,2011年处理的交易量达到3000亿元,排名全市第二。

在其他业态方面,徐汇区也致力于加快发展生产业和生活业,不断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大力发展金融、信息服务等重点服务业;着力提升金融业、现代商贸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城市资源配置能力和集聚辐射功能;做大做强信息服务业,提高城市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2012年,上海的城市服务功能全面增强,“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初步形成,城市信息化整体水平迈入国际先进行列,城市文化更加繁荣、更具魅力。徐汇区也顺应时代和政策的要求,除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时代要求,更加重视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质量效益,更加重视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更加重视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宏观规划指引软件新发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在上海国民经济“创新启动,转型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重要抓手。

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时期开局的第一年,也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第一年,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徐汇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同样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2011年全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值就已达到205.73亿元,从今年一季度形势来看,2012年仍然能够继续保持软件产业的良好发展态势。

徐汇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漕河泾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核心,是徐汇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聚集了软件服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金融信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六大产业领域超过1300家的企业。其中软件企业认定数162家,全市排名第二;累计有7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海内外上市。

从产业构成来看,2011年软件服务业产值达72.06亿元,占徐汇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比重的35.03%;网络游戏产值达54.74亿元,比重为26.61%,占全市的36.49%;信息系统服务产值达54.77亿元,比重为26.62%;电子商务和金融信息服务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62%和5.12%。

除了自身企业发展和产业构成之外,徐汇区更在宏观的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区域规划上,致力于为引领高端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围绕区域产业特色,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向产业化转化。徐汇区围绕自身的区域产业特色,从各方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向产业化转化项目的推进。一是主动对接服务国家、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和项目,加强与重点企业和研究院所的合作。二是积极为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服务。推进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建设“新型自动化仪表检测技术平台”;推进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徐汇分中心建立,达成共建、共享、共用的合作意向。三是积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关注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集群协同发展。徐汇区根据自身情况,重点推进两大产业集群的建设:根据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集群建设;组建“枫林产业联盟”。

第7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风险

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具有差异,其研发费用的投入较高,研发活动定义、费用的归集、企业研发机构的设置等方面,都受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规定的影响,这些方面都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有很大的相同之处,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着较大的优势。然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

一、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概述

1、研发费加计扣除概念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会产生一定的研发费用,在这些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加成一定比例,可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称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研发费加计扣除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一方面,其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节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实行加计扣除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的税前扣除,主要是在纳税前扣除150%,这两种优惠政策是可以同时使用的;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在使用期限满了之后,还需要重新审查才可继续使用,通常该证书使用有效期限为3年。而加计扣除项目如果申报成功,那么就可以成为企业组织开展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有利于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其资格证书的通过率;此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继续进行汇总研发费用,从而确保企业研发活动的深入开展。企业依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规范管理研发项目,明确汇总财务费用,从而能够给企业申报专利或其他政府补助项目提供充分的材料,最终确保企业申请批准的成功。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1、研发费用归集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加计扣除的备案制,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所得税存在着巨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在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上的风险较大。通常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的依据,分别为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由于这两者之间的文件内容存在着差异,其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在设计费用的汇总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汇总,主要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而加计扣除费用项目的汇总,主要是新产品的设计费、新工艺的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它们之间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不同,从而也就存在着一定税务风险。

2、申报材料准备风险

企业加计扣除材料的备案中,其项目材料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该重视项目材料的完整性。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其申报方式主要是企业自主立项和省、市申报立项,企业自主立项的立项管理意识较为薄弱,往往容易出现立项但没有规范的立项书,或没有详细的项目内容、进度安排、设备及人员和经费预算等问题;而省、市申报立项相对而言管理较为严格,其申报税收优惠的材料比较齐全。

3、研发项目管理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管理中,往往也会存在较多的风险,其风险包括:其一,企业内部研发管理的风险。不合理的流程制度,会导致研发管理不成功而出现问题。其二,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衔接和费用汇总的风险。如果研发部门不配合,容易导致研发费用汇总存在偏差,从而给财务管理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带来风险。其三,技术水平、时间、进度和成果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研发项目有研究预期,如果多项指标超出预期范围,项目管理就会出现失去管控的风险。其四,项目经费管理的风险。经费管理的关键是研发项目管理,如果研发费用无法准确核算归集,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防范税务风险的策略

1、政府对税务风险的防范

一方面,企业研发费的会计核算比较专业且复杂,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才能有效地加强研发费的管理。例如:可通过加强建设各级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党组织,来提高税务领导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技能,同时提高他们对风险识别、规避、化解、防范的意识,或者通过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反腐倡廉的意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依据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完善政策制度,使政策实施的流程更加简单化,从而确保企业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最终实现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目标。

2、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范

(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目前,企业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税务风险,由于我国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和税法解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在进行各项研发活动时,就必须要加强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尤其是企业管理层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因为加强企业管理层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能够有效地减少经营中决策的失误,从而促进企业员工也积极参与到防范税务风险的工作中来,最终使得这种对风险的防范,能够形成一种特色的企业文化。另外,企业还要做到诚信纳税、依法纳税,依法办理各项税务工作。例如:企业应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研发项目的备案,完善内部会计核算系统,依法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按照规定出示、索取发票和相应凭据等。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及时签订税务合同,而对于合同的签订,要重视其中条款的内容及法律效力,避免出现歧义和误解等问题,尽量分散税务风险。

(2)建设企业信息系统。企业建设健全的信息系统,首先,应该定期对税法法规进行更新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才能使会计信息的输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其次,企业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的基本特点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完全应用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此外,要想降低企业风险问题,则需要企业建立一种能够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基础信息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管理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立有效、全面的信息系统,能够减少税务信息的产生、处理以及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税务风险。

(3)健全企业内部制度。首先,制度对于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作用,且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影响着企业对税务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因此,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其内部制度,以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促进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效益的提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既约束着企业管理层,又制约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人员配备、权限职责、机构设置;其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有利于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因此,企业应该制定相关的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对企业内部各种关系进行处理协调,并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再次,企业内部还可以引入税务风险防范制度,提高企业所有员工的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并有机地结合责、权、利三个方面,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能够分散;最后,企业还要加强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例如:企业将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各个员工身上,同时加强考核企业经营效果、财务效益情况,适当地采用激励机制,对表现好的税务风险防范人员或部门进行奖励。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存在一些风险,而这些风险严重制约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才能使得高新技术企业正常运营。首先,企业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企业信息系统,健全企业内部制度,从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税收制度,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最终促使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参考文献

[1] 杨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之税务风险研究[D].湖南大学,2011.

[2] 金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研究[J].交通企业管理,2013(7).

第8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7]18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专项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章 资金安排方式、分配原则

第四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国家无偿投入。

第五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方式,根据项目属性分别采用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等方式,并对每一类项目设定补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分档支持是指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评估)结果,采取 2-3 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定额支持是指根据专项性质,采取 1 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国家资金总规模及专项性质研究确定上述投资补助方式。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文件和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情况一次或分批次下达资金。对于分次下达资金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下达资金前提交资金下达申请。

第三章 评审优选程序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建设领域和重点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请单位编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本办法中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工作方案要求的相关附件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 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7]2942 号)等的具体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情况。对于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考虑支持。

第十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与评审、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一般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主要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和要件。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评估,应包括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答辩、对项目单位编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

被委托机构根据项目答辩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称、资金申请报告优化建议、投资规模匡算数额、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须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报送截止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报来的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按照要求做出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评审、评估报告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批复意见的审议,并按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时间截止后,若无异议,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的批复办文。对于有异议的项目,按程序启动问题核查等工作后再确定是否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征求行业或相关部门意见、委外会签、会议审议、问题核查等环节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库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凡项目通过其它要求的方式报送),根据相关具体通知要求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填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使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其合规性负责,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按期实现建设目标,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评审专家、委托评估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具体要求和资金分配标准详见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9篇:新技术新项目汇报范文

本文是作者参照有关规程规范,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出信息化项目可研报告的若干原则和要点,希望在水利信息化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范出台以前供报告编制单位参考,为水利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工作尽绵薄之力。

1.水利信息化项目的主要特点和涵盖范围

1.1主要特点

水利信息化工程与传统的有形水利工程不同,它至少具备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复合,项目建设是水利专业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复合;二是集成,是各种高新技术包括远程自动化监控技术、通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3S(GIS、GPS、RS)技术、数学模型技术、系统集成技术等的相互融合集成;三是共享,项目建设必须实现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最大程度共享;四是创新,主要是指水利信息化的建设模式尚在探讨阶段,需要建设者在实践中进行技术创新。

1.2涵盖范围

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涵盖范围,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按技术特性归类,应包括一系列与水利政务、业务管理及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有关信息的采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集成。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涵盖范围,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按技术特性归类,应包括一系列与水利政务、业务管理及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有关信息的采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集成。

2.可研报告的编制原则和规程规范

2.1原则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贯彻执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连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原则,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和需求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系统的规模、结构和功能、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以及配套工程等进行方案比较,提出初选意见和可行性评价。

2.2规程规范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可研报告编制规程》)、《广东省水利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设计指导书(试行)》(以下简称《指导书》)及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进行。

2.3重点环节

计算机网络IP地址是计算机的重要标志,是网络能否互联、信息资源能否共享的首要问题。由于国家和水利行业的信息化标准体系目前尚未正式刊布,现行的计算机网络IP地址分配通常都是由地区或行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作出的,技术标准的级别较低,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

《指导书》中的IP地址分配及其域名设计、是依据水利部下发的原则性设计指导书,在已完成的《广东省三防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统一设计的,既考虑了目前广东省水利信息网的连网需要,也为下一步全省信息化标准体系正式刊布后的修改或转换留下余地。因此,严格按照《指导书》的规定做好自己区域或部门的计算机IP地址和域名分配的规划管理和分配,是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重点环节之一。

政府系统专网平台建设走在前面的个别地区,可按当地政府统一分配的IP地址方案设计,将设计方案报省水利厅备案,便于做好相互之间的转换处理安排。

3、可研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根据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特点,可研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深度除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可研报告编制规程》)所规定的,包括最基本的综合说明、工程背景、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方案、建设管理、经济评价等主要内容外,还应针对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补充对工程的可扩充性、共享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等方面的论证内容,具体可大致按以下九个部分组成来展开编写:

(1)综合说明。包含工程背景、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建设任务和实现目标等方面的论述;把握论证理由充分、实现目标明确的原则。

(2)系统的总体结构与功能。包括系统的组成与功能、系统内部界面划分、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层次结构等,并绘出系统的拓扑图或物理结构模型图(见附图参考式样)。

(3)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配套工程量。包括各分支子系统或模块的面向任务、结构、功能、设备类别、数量和技术指标,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和配套工程种类分项(形式、工程量等)汇总表。

(4)系统的可靠性、实用性和安全性。主要是对系统的总体方案、设备选型和技术性能指标能否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及工程的实际需要进行论述,重点是系统的安全性。

(5)工程实施计划。列出工程建设计划时间,各分支系统或部分的进度及相应的资金安排计划。此外,还应根据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固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计资[20xx]652号)的要求,提出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

(6)工程管理设计。主要拟定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根据(参照)有关标准作出运行费用估算及资金来源说明等。

(7)论证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仅在工程包含大功率的电磁波辐射,或配套工程涉及对周边环境、景观有可能产生破坏或者影响的开挖和建筑项目的前提下才需要进行论证。

(8)工程建设投资估(概)算。由于现有的设计定额很少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设备和软件费的标准,应由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将设备和软件的购臵价提交概预算编制人员,按规定的估(概)算编制规程作出工程建设投资估(概)算。

(9)经济评价。包括工程效益、工程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分析。应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3年颁发)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1994年颁发)进行编制。

4、其它

4.1与外部系统的衔接安排及之间的边界划分

由于水利信息系统与外部系统的关联密切、共享要求高的特点,任何一个信息系统工程,只要不是在孤立的环境条件下建设的,都应该在可研报告中对新与旧(若有的话)、点与面以及内与外三者之间的衔接及边界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划分。否则,就没有回答工程是否存在重复建设以及能否最大程度地实现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的问题。

4.2多媒体演示汇报稿制作

完成可研报告的编写后,便进入专家评审和计划部门审批程序。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不可避免地要在评审会上,以计算机多媒体演示的形式,向与会专家以及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等单位的领导作汇报。通过高水平制作的多媒体演示汇报,能够使与会的专家、领导和代表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架构和要点留下深刻的印象,有利于他们对可研报告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因此,如何将大篇幅的可研报告浓缩为提纲式的讲稿,充分利用计算机Powerpoint的功能,制作出简明、清晰、图文和音像并茂的多媒体演示汇报稿,也是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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