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资产监督管理精选(九篇)

资产监督管理

第1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64号令是对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修订。22号令自年5月1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推动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22号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比如,没有规定对评估机构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后续管理缺乏依据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变更行为规定不完善,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或者分立、跨省迁移以及组织形式转换等缺乏明确规定等。因此,修订22号令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

修订后的64号令共7章61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22号令的5章47条,64号令对其修订了26条,增加了15条,删除了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名称由《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同时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由原规定的10万元提高为30万元。

第2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3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一、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改革目标和发展方向

1.从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这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基本要求。优化国有资产的管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使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业务部门着重实物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则从价值形态上加强资产运用情况的考核。

2.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应该实现由实物监管向价值监管的转变,推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动态中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的前提下,应放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限制,突出资产的可调剂性。也就是要盘活存量资产,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减少损失浪费。

3.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财务部门是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者,而业务部门是规定的执行者。财务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方式应从微观向宏观转变,不仅仅拘泥于一事一物的增减,而应着眼全局,关注国有资产的制度建设、配置结构、使用效率等方面,实现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

4.从事前申批向事后监督管理转变。长期以来只重视前期的资金审批管理,而忽视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在这种制度下,各部门争取到资金后购置资产,就认为这部分资产是自己的,可以自行支配使用,资产效益最大化的意识比较淡薄。为此,应该对国有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随时随地反映资金的拨付,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分布等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做到既能发挥服务作用,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资产的全程监管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从分散化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各单位各部门行使着资产的所有权。鉴于这种状况,应对国有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管理一是有利于防止资产的重复购置和闲置;二是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对专门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需要注意的是,专业化管理并不是把单位所有资产简单集中起来进行管理,而是对同类的、大宗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提高效率。在推进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中,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部门和机构承担专业管理的职能。

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

1.统一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实施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条件。制定标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充分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人性化和可执行性,使得在确定的标准下既不导致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又能保证公共管理需要,实现高效运转。制定标准要考虑人均标准、单位标准和结构标准三大因素,与此同时要抓住重点。要特别对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在制定科学合理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固定资产调剂制度。对各部门需要新构建的资产,首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现有资产不足的,才可准予购建。

2.推行集中采购。要加大力度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实现货币与实物、支出指标与资金分离。集中采购工作与支出管理、财务工作都有密切联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个事业部门要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即具有约束力。坚持先有计划后有支出,保证采购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3.规范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最后环节,为防止产权变动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应实行资产处置申报和公开制度,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权限进行,对处置权限以上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处置前需向具备处置权限的上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批准并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处置,杜绝资产处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严把国有资产流出关口。

三、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

1.有效管控制度。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首先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有制度保证,因此必须制定操作性强的、健全的、更加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监督权及使用权的归属,并就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此推动、规范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和最大效益。

第4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 企业 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 影响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 发展 。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 内容 ,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 中国 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 分析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 会计 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 方法 ,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 现代 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 企业 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 影响 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 法律 上的与被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 问题 。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 科学 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 计算 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 工业 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 会计 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 目前 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 经济 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 分析 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 金融 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 中国 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注释】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第5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

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

第六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政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决定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政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6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为贯彻落实汪恕诚部长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召开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座谈会,邀请部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是请大家来一起谈谈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为全面推进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同时,对当前正在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财政部非常重视这个会议,农业司曹司长、吕书奇处长和教科文司董处长都到会指导工作,在此,我代表水利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自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

(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加强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温总理强调,当前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解决一些行政机关存在的严重铺张浪费问题。要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严禁建设豪华楼堂馆所,切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一方面,通过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严格控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将有利于促进行政职能转变;另一方面,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强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可以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进而提高行政效能。通过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可以消除不同单位之间因占有资产数量不同而造成的苦乐不均现象,促进转变工作作风,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预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船、大型仪器设备等,一方面是政府预算中行政事业性支出的一项主要因素,如房屋的运行维护、机动车船的运行维护等,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收入的来源,如转让土地的收入、出租房屋的租金,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入等。当前,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严重不均、收支管理无序,造成一些占用资产多的行业或部门大量为本行业、本部门谋取私利,已经成为严重阻碍预算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甚至成为腐败的温床。国家正在逐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有偿使用的收入管理,并采取清产核资等有效措施,促进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的结合,逐步使资产管理与实物费用定额、预算定员定额管理相衔接。同时,国家已经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其成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强化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提高资产使用的效率与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进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对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家都知道,1998年机构改革,撤消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出现了多部门共同管理、职责不清的现象,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一度停滞下来。一直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国家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运营与监督管理。自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出台,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去年5月,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资产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两个《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两个《办法》突出的特点是改变了以往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管理相脱节局面,确立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延伸,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一样,都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随着两个《办法》的出台,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临三个转变:一是要转变资产管理的理念,要以优化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资源、提高水利资产使用效益为目标来开展工作;二是要贯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包括资金、资产在内的综合预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财政部的重要职责。按现行规定,我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都要归口部财经司,部属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也要归口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三是要以资产清查为基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水利国有资产动态监管。总之,两个《办法》对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刻不容缓。

(三)水利国有资产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从水利国有资产的行业特点看,必须加强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国有资产有其突出的行业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资产规模较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水利国有资产总额约有6000亿元。截止*年底,仅水利部直属水利国有资产总额就有682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资产总额316亿元,经营性资产总额366亿元;二是资产布局较分散。水利部382个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行政事业性资产316亿元,457户企业占有经营性资产366亿元;三是资产管理链条长。水利部预算级次5级,一项资产处置的报批和批复超过10个环节;四是资产运行目标具有双重性。水利国有资产集中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大多同时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和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

水利国有资产运行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近几年水利国有资产增加的规模看,必须加强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五”期间,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持下,中央和地方大幅度增加对水利的投入。五年来,全国水利建设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625亿元,其中,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为1,695亿元。这些投资以水库、堤防、闸坝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为载体形成了大量的固定资产,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和农村水利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入还会增加,由此形成了大量的水利国有资产亟待我们进一步加强管理。

从水利国有资产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看,必须加强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归纳历年审计和各方面情况反映,当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七方面问题:

1、国有资产的配置还不尽合理,有待进一步优化。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各单位资产配置不均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单位办公用房的面积严重超标,人均数十甚至上百平方米,有的单位一方面向财政要运行维护费,另一方面又出租房屋用于给职工发钱。有的单位公用车辆配置严重超编、超标,养车的费用都要从事业费解决,车辆出借、私用的现象非常严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这些问题都是下一步资产管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应该和单位的职能业务相适应,不能成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载体。

2、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如一些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就擅自拆掉;一些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占有的土地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就随意处置;一些事业单位违规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将对外投资收入作为单位“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个别单位对外投资长期不入账,账外循环,所投资的企业运行一段时间后就无偿送给合作方;某单位甚至自己请中介机构为自己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领导收购、控制企业的依据。

3、不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进行产权登记管理。按规定,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对外投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根据情况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但仍有部分单位不执行规定,不规范操作,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履行法定核准或备案程序,故意低估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管理上,按现行规定,投资设立或接受投资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企业产权登记,但少数企业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脱离资产监管。

4、对外投资不履行审批程序,决策不科学,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审计发现,一些单位对外投资不做可行性论证,不做市场竞争分析、不做合作方资信调查。个别单位在对外投资时甚至出现我方已经把注册资本金汇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才发现合作方还没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

二是对外投资不履行“非转经”审批程序。在两个《办法》出台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层层申报“非转经”,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业管理局审批。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于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经常以抢抓市场机遇来不及报批等为借口,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不履行法定的“非转经”审批程序。

三是对外投资管理不规范。有的单位办企业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相互兼职领取报酬。例如,审计查出某部属单位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固定资产划转给其控股的公司,没有办理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也没有进行有关增加投资的账务处理;另一部属单位向其所属公司投资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伍百多万元,未办理评估备案管理和非转经审批手续等。

四是以投代管,事企不分,产权边界模糊,监管职责与运营职责不清晰,既当“出资人”又是“经理人”。一些单位存在事业单位领导在所投资企业兼职,个别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在所属企业中持有股份,并利用事业单位的优势,为所持股份的企业安排大量国债资金运营;部分单位产权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等等。

5、不执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对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变化、效益增减、产权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增减、调拨、转让、变卖、报废、产权转移以及资源性资产(如土地)出让、转出和出租等变幅较大的(指限额以上的),均应在30天内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但是,许多事业单位并没有执行这个报告制度,更多的是等到审计出现问题后部里才知道。

6、经营性资产运行效率低,企业亏损严重。截止*年,部属单位所办企业457户,其中180户企业亏损?占企业总户数??0%,资不抵债的企业有33户,占企业总户数7.2%,亏损额达33,311万元。

7、内控制度不健全,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由于体制不顺,制度建设滞后,水利国有资产监管领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些单位领导国有资产监管意识薄弱,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如有的单位资产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这种状况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相距甚远,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许多工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单位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如固定资产购置、领用手续不健全,购置资产时不记账。有些单位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实物台账与财务账面记录未定期核对,造成账实不符、账账不符。如审计某部属单位固定资产,发现少计汽车3辆。一些单位资产使用浪费严重。重购置、轻管理的观念仍未转变,资产购建后疏于管理和维护。如许多部属单位都有大批电子设备长期闲置。

分析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一是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主体职责不清,权限过低。二是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滞后,管理空白多。两个《办法》出台前,水利国有资产监管的依据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1996年水利部与原国资局制定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上述制度明显不能适应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求;三是相当部分单位的主要领导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资产管理的概念不清,产权管理意识不强,导致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资产管理工作薄弱。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资产的规模、性质及其运行状况说不清楚。对资产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必然导致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四是水利行业预算层级多、准公益性资产支出弥补不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分散等,加大了资产管理的难度。

针对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水利部下大力量加强资产管理,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与工作任务;二是开展了部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核查和所投资企业的效绩评价工作,通过加强监管和建立效绩评价机制,并结合我部惩防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了资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和教育自律机制;三是扎实开展资产监管基础工作,提高水利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水平。

应该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所做的工作是有成效的,管理工作也比较规范。水利国有资产在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原有的体制、制度背景下,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着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水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重。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运行的效率与效益,这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全面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走上了快车道,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行管理重新进行了规范。去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事业资产两个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也进行全面的规范管理。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全面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产效率与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推进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体制改革,理顺管理关系是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基础。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分类改革。

1、以两个《办法》为基础,以财政部审批授权为动力,加快制度建设,强化制度保障、理顺管理关系,建立适应水利事业发展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2、要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逐步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实物资产费用开支定额,并使国有资产管理运行的收支与部门预算相结合。

3、要进一步深化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分级管理,授权运营,责权明确,补偿合理”的新体制。两个《办法》出台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明确。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水利系统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数量多,资产规模大,如何做好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资产效益与经营性资产效益,保证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良性运行,是下一步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我部已开展多次调查研究,并指导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希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开拓进取,积极探索与水利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二)大力调整水利经营性资产的布局与结构

从国家层面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很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建立。理论上讲,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必须遵照服从这个体制,不能游离于体制之外。由于水利经营性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绝大部分都是以行政事业性资产对外投资或控股、持股形成的,是蕴含在行政事业性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从现有的国家职能部门的分工上看,水利经营性资产事实上是由财政部和国管局管理,与国资委分属不同的管理体系,但从具体操作层面上看,比如主辅分离、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等企业的改革、改制问题,还是离不开国资委审批。因此,我们既要顺应当前宏观管理体制,又要立足于水利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把水利经营性资产的改革、调整、监管、运行各方面的工作抓好抓实。

1、水利经营性资产的结构调整要以产权为纽带来开展。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点对事业单位极为重要。目前,我们许多部属事业单位还办有一些非公司制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运营管理中事企不分,没有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这些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大。因此,必须加快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通过改制,切断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人制度,避免所办企业经营风险给事业单位带来的财务风险。

2、要按照十六大关于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原则,推进资产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对许多处于高度竞争领域、市场前景不好、竞争优势不明显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控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规模小的水利企业,国有资本要逐步调整退出,尽快民营化。对有优势有实力的水利企业,要尽快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做大做强。

3、要注重资本运营,增强投融资能力。要研究资本市场,运用资本市场,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促进企业快速发展。这方面,部综合事业局所属的公司就做得非常成功,通过资本运作,目前已经控制了两家上市公司。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树立违规必须承担责任的风险意识和依法理财的安全观。不仅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而且不能要求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违规操作,违规处置资产。要把握好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资产收益使用三个重要环节。特别是要慎重处理好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确实需要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切实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法性,防止资产流失。

其次,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和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要摒弃重审批轻监督、重投入轻效益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转到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等方面,切实规范管理,提高资产的效率与效益。部财经司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尽快修改和制定新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加大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水利部资产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制度。*年12月,《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授予我部对所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单位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权。为我部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要抓紧研究制定水利部资产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办法,规范资产使用与处置的审批行为,用好审批权;二是研究制定中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1月,我部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10年来,在规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进一步深化,《暂行办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水利改革与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两个部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我们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抓紧研究修定中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三是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资产变化状况上报部财经司;四是开展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研究,制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办法。

第三,严格规范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两个《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以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我部所办经济实体已于1998年机构改革时全部脱钩,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急需规范。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行为的风险控制,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将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未作具体规定。2001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并要求对这部分收入要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此,两个《办法》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中央财政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并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两个《办法》的原则要求,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具体管理办法。待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出台,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将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加快水利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两个《办法》明确要求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目的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一个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全面、及时地掌握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纳入我部“金水工程”建设规划,在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加快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对水利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六,大力加强资产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要靠广大资产管理干部来完成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因此,各单位要把财务资产管理的干部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三、集中精力,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

去年底,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布置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认真组织,积极贯彻落实,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参加今天会议的代表有许多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资产清查工作可能了解不多,因此,我作为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借此机会,就前一段资产清查工作做一个简要回顾和介绍,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积极动员培训,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准备工作

财政部于*年12月21日开会布置,以此为标志,全国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展开。水利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布置落实,截止到*年1月底,水利部各单位资产清查准备阶段各项工作已顺利完成。我们能在短短40天内在5—6级部属单位全面完成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做好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保证有力。水利部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有序进行,*年1月16日,成立了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同时明确了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任务和相应责任。随后,部直属各单位都成立了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和机构,配备业务骨干,明确了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认真动员培训,扎实开展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水利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对资产清查有关事项进行统一部署。*年12月29日,水利部召开动员会,对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动员,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是加强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要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防止清查范围重复遗漏;务求清查数据准确可靠,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年1月15日,水利部举办了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培训班,并请了财政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家给大家详细讲解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和《工作方案》。部属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80余人参加了培训。

水利部动员和培训结束后,各单位按照要求在*年1月底前进行了资产清查动员和培训。真正做到了层层布置、层层落实,为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为了做好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群策群力,想出了不少好方法,在保证资产清查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了很大一部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如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黄河河务局委托软件开发公司对本单位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顺利实现了“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管理系统”的双向对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所属单位管理级次较多、分布区域较广、资产量较大的特点,为提高各类资产数据录入的工作效率,保证清查数据的安全完整,专门指定长委网络信息中心在本单位电子政务数据库系统中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库,组织专人为各单位安装数据库客户端软件,实现了所属各单位与长江委办公网络和数据库服务器的资源共享,同时多人多台计算机进行固定资产卡片录入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工作,大大加快了工作进度。

4、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及时了解资产清查相关政策制度,促进经验的共享交流,便于掌握资产清查工作的进展动态,各单位在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水利部及时将资产清查政策文件整理后挂到网上,高度关注财政部资产清查最新动态并及时在网上转发。如长江委、黄委等单位在网上建立了资产清查工作专栏,将有关政策、领导讲话、实施方案、报表、软件等进行公布,并对财政部、水利部的资产清查有关信息进行同步更新。政策宣传和经验沟通促进了前阶段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再接再厉,分工协作,做好资产清查实施阶段各项工作

资产清查实施阶段是做好整个资产清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工作量大,任务重,工作结果直接决定整个资产清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希望大家精心组织,努力工作,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在此,提出三点要求,供大家参考:

1、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不断深入。资产清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不断深入。

2、注重分工协作,全面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全面完成资产清查的各项任务。要围绕工作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制度建设等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安排,不等不拖,积极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目前,资产清查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一定要把握好几个重点:一是把握好固定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确认要依据充分;二是把握好债权债务清查。要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往来款进行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三是把握好对外投资清查,理顺投资关系。要认真核实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确认投资的真实性。四是把握好货币资产的清查。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两方面:账户清理工作和投资借款清查。银行账户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要借这次机会,再次认真清理,各单位不能抱有幻想或掉以轻心。对于投资、借款、有偿资金等要与对方进行认真核实,弄清楚是投资还是借款,相关的依据要充分,双方的账务要衔接一致。同时对账外循环、体外循环的也要核查清楚,如实上报;五是把握好基建工程清理。此次资产清查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对于已实际投入使用尚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房屋建筑物,在此次资产清查中要如实反映。要在这次资产清查中,认真研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问题,明晰权属关系,确保帐实相符。

3、落实责任,务求清查数据准确可靠。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今后对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管理,也影响到*年及以后年度预算报表编制的质量。所以,在资产清查中要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各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涉及违反《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在资产清查中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况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第二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有集体企业指市属各类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省属下放企业。

第四条资产范围。企业资产是指由企业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政府及其各主管部门投资形成的资产;用各类收入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土地、债权股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

第五条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租、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合资合作、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涉及资产和权属重大变动的行为。

第六条处置程序

(一)申报。申请资产处置的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包括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和处置收益处理方式),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

(二)核实。市国资委依据申请资产处置企业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对所申报资产处置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上报审批。市国资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国家及省市国有集体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形成资产处置意见报告报市政府进行集体审批。

(四)处置。依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实施资产处置。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在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主管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第8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一、兵团团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进程滞后:政资企分开落实不到位,行政手段使用过多。由于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客观事实,加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多来自行政管理部门,习惯用行政审批和行政命令来处理事务,缺乏微观方面的经验, 因而,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常常借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一些师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延用传统行政手段管理方式,对企业事项不分大小,全部采取行政干预审批式的管理,未经过审批的事项,各出资企业都不能做,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效率不高、责任不清、扯皮推诿的现象。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权责不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营运主体,主要是受托行使所有者职能,进行资本运营。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国有出资人不到位,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往往与企业经理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个人收入的增长,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在出现经营亏损时,经营者有足够理由推卸责任,使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责任不能够落实。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亟待加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不完善,兵团重点考核国有出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忽略了国有资产的占用成本,容易形成虚盈实亏。国有出资企业经营者收入与其经营业绩挂钩不紧密,业绩考核奖惩办法不完善。企业盈利了,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够,不足以刺激经营者的积极性,缺少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

二、完善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措施和建议

1.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保障。推动国有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要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依法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http://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职的形式和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模式。

2.在监督管理体系上,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兵师团“三级架构”来实现“分级监管”。国有资产部门作为代表团党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益,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运营;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化原则配置国有资源,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本收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国有资产经营业绩最大化为目的, 促其做强壮大, 为兵团经济多作贡献。四类监管就是按照整体规划、分类规范、统一要求、分步到位的原则,由兵团国有资产部门对全兵团经营性、非经营性、公益性、资源性等四类国有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统计、产权登记,在此基础上进行变动审批,统一划拨或授权管理,并负责资产收益的监缴。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业绩管理,国有资产部门为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管理资产、管人和事;并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产权收益监缴。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控机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一是按照5公司法6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合理的股权结构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分清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责、权、利,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三者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二是在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地选派国有股权的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依法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体现股东的意志,从而达到管企业、管资产的目的。三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对董事会的监控作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最后,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积极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契约化和任期制管理,通过企业内部竞骋上岗、公开招骋等方式选拔经营管理人才。

三、总结

第9篇:资产监督管理范文

    【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与被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注释】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